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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发展公司建设期间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78页
能源发展公司建设期间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7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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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87974 2024-12-17 74页 527KB
1、关于印发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期间“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监理部门、公司所属各部门: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杜绝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和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期间“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现印发到各单位,请认真执行。附:1、龙泉能源发展有限2、公司建设期间“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期间“一通三防”考核办法。主题词:一通三防 瓦斯管理 矿井通风 考核 通知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一通三防”责任制1第一节公司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1第二节各业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3第三章矿井通风管理5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制度5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8第三节矿井风量管理制度9第四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1第五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2第六节矿井反风演习制度17第七节矿井通风图纸绘制及报送管理制度18第四章矿井瓦斯防治21第一节瓦斯检查管理制度21第二节“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管理制度22第三节瓦斯排放管理制度23第五章安全监测监控3、25第一节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制25第二节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28第三节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管理制度30第四节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34第五节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35第六节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36第七节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37第八节安全监控系统瓦斯事故应急预案39第九节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及异常情况报告制度41第十节安全监控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41第十一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44第六章矿井防灭火管理45第七章矿井综合防尘管理49第一节防尘洒水系统管理制度49第二节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50第三节巷道冲洗及刷浆管理制度50第四节防止煤尘爆炸管理制度51第五节粉4、尘测定管理制度52第八章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58第九章通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60第十章“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61第十一章 其 它62附件2: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期间“一通三防”考核办法.63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重特大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制度。第1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部门。5、第2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发的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同时作废,本制度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制度解释权属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通风区。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第一节 公司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第3条 董事长(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1) 董事长(总经理)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2) 贯彻执行国家、省、集团公司有关“一通三防”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机构,配齐“一通三防”各类人员。(3) 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议,贯彻上级“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精神,保证“一6、通三防”所需资金、人力和物力到位。(4) 每天审阅矿井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并及时签署处理意见。(5) 监督检查“一通三防”责任制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6) 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矿井救灾反风演习,每季至少安排检查一次反风设施。(7) 矿井发生灾变时,对事故处理全过程进行指挥和决策。第4条 公司总工程师“一通三防”责任制(1) 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2) 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并贯彻落实。(3) 在安排部署生产衔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各项工程的合理性。 (4) 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工程设计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5) 每月组7、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6) 每月组织本单位通风、矿建、技术、安监等部门和施工单位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研究并解决“一通三防”安全工作问题。(7) 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季度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8) 对局部通风机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防止煤层自燃及杜绝引爆火源等重要环节,重点把关,严防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发生。(9) 每天审阅通风瓦斯调度日报、瓦斯监控日报等报表,并签注意见。(10) 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 “一通三防”科技管理水平。第5条 8、矿建副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1)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和设施负管理责任。(2)在主持研究生产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防止事故发生。(3)根据通风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力量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应急工程。第6条 安全副总经理 “一通三防”责任制负责对“一通三防”各项设计、计划、安技措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行为。第7条 机电副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文件和安全规程内与机电有关的内容,并把防治措施落实到科、区、队。(2)负责督促、检查井下供电、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维修保养制度执行情况,确保矿井通9、风设备、设施完好,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良好。(3)负责所分管单位“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及时处理解决相关“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第二节 各业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第8条 通风区“一通三防”责任制(1)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2)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法规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粉尘、防灭火、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发生。(3)详细掌握“一通三防”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消除“一通三防”隐患。(4)监督检查各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严格查处“一通三防”违章行为。(5)参与矿井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查及掘进开口措施的审批,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性。(610、)负责“风电闭锁”、“瓦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使用、监督和管理。(7)负责“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按照强检规定,定期对“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进行强检,并进行日常维修管理,保证仪器仪表正常使用。(8)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标校和称重管理。(9)负责组织和参与矿井反风演习工作。(10)对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防止煤层自燃及杜绝引爆火源等重要环节,重点把关,严防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发生。第9条 机电部“一通三防”责任制(1)严格执行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内与机电相关内容。(2)加强机电设备管理,防止出现失爆;确保机电设备完好、各种保护齐全,维护及时,无漏11、电和失修现象。(3)负责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和监督施工单位“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管理。(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瓦电闭锁”、“风电闭锁”装置的连接和日常管理。第10条 矿建、技术部“一通三防”责任制(1)采掘工作面设计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两个顺槽之间随意补打联络巷道。(2)及时掌握掘进巷道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尽量减少无效进尺和出现盲巷,废弃的巷道应及时密闭。(3)审批作业规程和验收采、掘工作面时,同时对通风系统、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等方面进行审查、验收。(4)根据采掘计划安排,提供地质及相关瓦斯资料。(5)提供巷道贯通期间的相关地质资料。(6)准确提供井下巷道12、各分支点的巷道底板标高。第11条 安监处“一通三防”责任制(1)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一通三防”规章制度及措施的贯彻执行。 (2)对“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三章 矿井通风管理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第12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第13条 安排采掘计划时,必须依照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采掘工作面数量,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以风定面,以风定产。第14条 通风部门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年度、月度通风计划。第15条 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13、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或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的方案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的主要内容:(1)调整前后的通风系统(附图);(2)准备工作;(3)劳动组织;(4)调整步骤;(5)安全技术措施。第16条 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并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网络图。第17条 矿总工程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及通风网络结构,发现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18条 控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要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风门等通风设施漏风。第14、19条 安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装备2套同型号、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的通风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Q扇3000 m3/min h阻1500PaQ扇30005000 m3/min h阻2000PaQ扇500010000 m3/min h阻2500PaQ扇1000020000 m3/min h阻2940PaQ扇20000 m3/min h阻3920Pa第20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主要15、通风机性能测定前,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定后要及时绘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曲线,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第21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改变主扇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扇单机运行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第22条 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通风、安监部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反风道、地面闸门、反风门、牵引绞车、钢丝绳、防爆门、地面反风设备的防冻设施及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23条 矿16、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电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单电机运行在一周之内,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主要通风机在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行人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第24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区巷道不到位,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开拓采区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应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个联络巷进行辅助运输、通风外,其余联络巷必须封闭。第25条 各采掘工作面和井下采区变电所(硐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第26条 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联络巷,避免形成角联支路,严禁在回风巷道17、之间形成角联通风。第27条 严禁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不合理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工作面除外)。如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28条 采区内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应尽量减少施工联络巷,采区内的联络巷(含机电、排水硐室)数量不允许超过三个,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及时封闭。第29条 同一工作面或相邻工作面两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第30条 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道时,必须在回采前完成。第31条 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第32条 矿井进、回风之间18、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设置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第33条 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穿层煤眼要逐层锁口。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34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通风、安监等部门。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通风内容:(1)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3)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布置图。(4)断电接线图(5)通风系统示意图。(6)综合防尘、防灭火系统图第35条 巷道开口或贯通,生产技术或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印发相关19、通知单。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单后,安排安设局部通风机或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第36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必须由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矿通风、机电部门审签。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区现场指定。第37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除外)。风筒吊挂、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吊挂到位。第38条 掘进巷道开口5m以后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使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39条 掘进工作面要保证施工连续,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严禁一20、巷多头作业。第40条 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达到相关要求,能够满足稀释CH4、CO2等气体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煤巷、半煤岩掘进不低于0.25m/s,岩巷不低于0.15m/s)。第41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第42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和 “瓦电闭锁”。第43条 当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启动,在备用局部通风机运行期间,该通风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1、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44条 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第45条 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提前编制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停电停风前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中,切断停风巷道内的电源,并在回风口设置栅栏。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要作为事故进行追查。第46条 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和开关22、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第47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巷道内的所有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因故造成停风的地点,当停风时间超过24h应用不燃材料封闭。第三节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第48条 矿通风部门每月对矿井各采区配风量核定一次,以准确掌握矿井需风量,对供风能力不足的区域必须及时调整采掘工作面数量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做到“以风定面,以风定产”。第49条 矿井配风及风量计算要求:(1)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必须符合国家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要求,保证各用风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23、等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风速以及温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通风区每月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下月配风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所有独立供风地点的风量都要在月度计划中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用风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涌出、温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3)在采掘作业规程中,须详细计算工作面的需风量。第50条 矿井风量管理(1)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次切换运转前,矿机电部门要下达倒运转通知单,经通风、机电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批。(2)矿井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旬风量测定必须在一班内完成,当日编制出测风报表,测定结果应按采区分别填写,并报通风区长、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旬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24、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月报并于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3)矿井外部漏风每年测定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测定。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每旬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供风距离的变化和移装风机随时测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应分别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10m和局部通风机后5m巷道内测定风量,求得风量差,或者用风表直接在吸风口全断面内测定。测风组应根据测风结果计算出每台局部通风机风筒的百米漏风率,汇总后报送通风区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4)测风点应相对固定,并设有明显的标志。测风点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回采25、工作面布置在回风顺槽回风巷道口以里30m(如本面有外切眼供风,在外切眼以里10m处增加一个测点)。掘进工作面布置在回风巷口以里30m、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其它测风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应设立正规的测风站。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地点、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大气压力,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6)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配风合格率达到100%。抽出式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7)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检修门、反风道、反26、风门、防爆门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每季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降低外部漏风。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51条 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报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和矿总工程师。第52条 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其它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在贯通前,施工单位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建好相关的“一通三防”设施。第53条 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内容应包括:(1)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2)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4)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5)贯27、通时的安全措施;(6)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第54条 贯通前,通风部门要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作好风量、瓦斯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等问题提前做好预防处理准备。第55条 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爆破。第56条 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每班都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第57条 巷道贯通全过程由施工单位分管副经理统一指挥。贯通前,要向参加贯通工作的所有人员贯28、彻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施工单位通风负责人、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指挥。对于贯通影响范围广,造成矿井风量变化大,以及贯通旧巷、采空区、老窑和其它情况不明地点等,贯通时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每次贯通,通风部门都要留有记录。第58条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各项规定。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59条 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第60条 永久性通风设施与临时性通风设施一般按服务期限6个月和使用地点为界设置。超过6个月(包括6个月)为29、永久性设施,不足6个月或者为采掘工作面服务的为临时性设施。第61条 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要有施工图设计,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第62条 施工防火密闭时,墙体必须装设观测管和反水管。第63条 通风部门要成立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组,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把关,不符合设计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矿井通风设施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第64条 通风区负责对通风设施进行施工设计,通风队负责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或黄土、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30、外墙封口后的墙体抹面及包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第65条 密闭的使用和要求(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以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在联络巷两侧建筑永久密闭。(2) 矿井与小煤窑贯通的地点必须构筑防爆、防水密闭。(3)废弃的溜煤眼、风眼必须对上下口进行封闭。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低于5m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予以全部充填;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大于5m时,要求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厚度不低于5m。第66条 拆除永久通风设施必须办理申请单,经矿通风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对私自拆除、破坏设施的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第67条 通风区每月31、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第68条 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加、减少必须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第69条 所有密闭墙必须抹面,且不少于两次,墙面要平整。有条件的可对密闭四周进行喷浆,以减少漏风。第70条 在施工永久密闭时,必须将密闭到巷口处的浮煤、浮矸清理干净并运走,以见到硬底为准。在顶板压力较大区域,要在密闭内外分别支设一排带帽点柱,有条件可以使用锚索加锚杆支护顶板。密闭性质密闭结构规 格密闭抹面适用范围巷 高(m)见硬帮硬底后掏槽(m)3.0m以下3.03.5m3.5m以上帮顶底材料次数防火两侧料石(砖)中间夹黄土(砂浆)里1.0(0.7)132、.5(1.0)2.0(1.5)0.50.30.2水泥砂浆2封闭采空区、火区外1.0(0.7)1.5(1.0)2.0(1.5)中土0.51.01.0砂浆0.30.51.0全厚土2.5(1.9)4.0(3.0)5.0(4.0)砂浆2.3(1.7)3.5(2.5)5.0(4.0)永久片石(砖)全 厚1.0(0.7)1.5(1.0)2.0(1.5)0.50.30.2水泥砂浆2封闭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封闭废巷永久闭。临时砖0.7(0.37)1.0(0.5)1.2(0.75)四周见实煤(岩)水泥砂浆2封闭存在两年以下的盲巷、窒息区。木板(木杠)四周见实煤(岩)土或水泥砂浆1处理事故和调整系统的临时设施33、。防爆两侧料石(砖)中间夹混凝土和工字钢里1.0(0.8)1.5(1.0)2.0(1.5)0.50.30.2水泥砂浆2隔绝矿井与小煤窑。外1.0(0.8)1.5(1.0)2.0(1.5)中0.51.01.0全厚2.5(2.1)4.0(3.0)5.0(4.0)封堵溜煤眼(风眼)下口:混凝土充填厚度高于锁口点 0.5m,再用黄土或石膏充填高于锁口点 5m;上口:用工字钢、背板盖严、水泥浇筑严实。0.5砼浇铸封闭废弃溜煤眼和风眼。通风设施建筑标准通风设施施工质量标准设施类别适用范围施 工 质 量 标 准防火密闭两侧片石(砖)中夹黄土(或水泥砂浆)封闭采空区、火区1.片石(砖)水泥砂浆墙,每砌一层片石34、(砖)必须用水泥砂浆灌注一次,要严密不留空洞。黄土每增0.2m夯砸一次,黄土或水泥砂浆必须接顶严实。2.过水巷道的密闭底部夹水泥砂浆并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3.封闭采空区的密闭要设三管一柱(灌浆管、观测管、反水管、水柱计)。4.抹面要求平直(1m长度内凸凹不大于10mm),光滑不漏风。5.墙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邦,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6.在顶板压力较大区域,要在密闭内外分别支设一排带帽点柱。永久密闭封闭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封闭废巷永久闭。1.片石(砖)水泥砂浆墙,每砌一层片石(砖)必须用水泥砂浆灌注一次,要严密不留空洞。2.过水巷道的密闭底部要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3.抹面要求平直(135、m长度内凸凹不大于10mm),光滑不漏风。4.墙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邦,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临时密闭封闭盲巷、窒息区;处理事故和调整系统的临时设施。1.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2.木板闭要求鱼鳞搭接钉牢。防爆密闭中夹混凝土和工字钢隔绝矿井与小煤窑。1.水泥、砂子、石子体积配合比为1:3:4.5。混凝土浇铸要致密不留空洞。2.工字钢为11#,构成网孔6060cm骨架,骨架深入到槽内与实体接实,竖梁置于横梁内侧,交接点用铁丝绑紧。3.墙体留有措施管、观测管、反水管、孔口要有阀门。4.里墙要有弧度。溜煤眼(风眼)封闭废弃溜煤眼、风眼。1.下口用不燃性材料封口,眼内有水的充填36、混凝土,并制定详细的防水措施。无水的可充填黄土或石膏。2.上口煤体掏槽后搭接钢梁,梁上用水泥背板蓬盖混凝土浇铸。3.封闭的溜煤眼内不得留有存煤。风 桥矿井(水平)总进风、回风;采区进风、回风;工作面进风、回风及其它地点。1.桥腿(耳)用料石(砖)建筑,水泥砂浆抹面,要求平整光滑,墙体要边砌边灌注水泥砂浆,桥顶架设钢梁,用背板铺顶,上面灌注不小于0.1m的水泥砂浆。2.墙体与巷帮接口及坡面建成流线型,坡面坡度小于30度,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断面的五分之四。3.桥腿厚度按永久墙规定建筑,桥耳厚度砖为0.37m,料石为0.6m。4.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永久风门采区或采区37、以上的进、回风巷之间。1.墙垛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质量要求同永久密闭。2.门框用不小于0.150.15m方木,过车底框用0.150.10m木材制作。门框安装倾角35度。3.门与框的接触部分,要加钉衬垫,要严密不透风;门上要加钉门带,要设置把手。4.每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门不小于5m。5.采区以上的进、回风的风门还要设反向门。临时风门采掘工作面和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其它地点。1.风门墙垛建筑与临时密闭相同。2.其它同永久风门。调节风窗用于采区、采掘工作面、其它地点的风流控制。1.必须设置两道,墙垛用不燃性材料构筑。2.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一般应设在上方。3.墙体建筑同38、临时密闭,风窗能任意调节风量,采用插板调风,木制、铁制等硬质材料均可。4.调节风窗的行人门建筑同临时风门。测风站矿井总进、回风及采区进、回风巷1.用片石(砖)建筑,或利用断面规整的巷道抹面。2.测风站建成后的断面应不小于原断面的95%。3.测风站直线段长度不小于4m,形状、断面一致;墙面平直,站耳成流线型。4.测风站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汇合点,巷道无拐弯、无障碍。5.测风站设置记录牌板。第六节 矿井反风演习制度第71条 每年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矿井反风及救灾演习。每季度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部门对反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第72条 矿井反风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39、反风救灾演习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反风演习措施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矿井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假设灾害发生地点。(2)确定反风演习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3)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4)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5)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路、风量和瓦斯情况。(6)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和培训工作。(7)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第73条 矿井反风演习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完成反风演习报告的编制,并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反风演习报告应包括:(1)矿井通风情况。(2)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3)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4)矿井自然风压状况。(5)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40、二氧化碳达到2%的井巷及火区气体情况。(6)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7)矿井通风系统图(包括反风前和反风时的通风系统)。(8)反风演习参加人数。(9)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日期。第七节 矿井通风图纸绘制及报送管理制度第74条 通风系统图纸总体要求:(1)整体布局合理、美观,图面整洁,线条均匀光滑。(2)标注内容完整、准确,充分反映井下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例要求绘制。(3)图名一律标在图框内,位置在图的上框线下方。(4)在每张图的右下角绘制图签。(5)多煤层同时开采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6)矿井通风系统图及立体示意图在图的上方绘制指北针。(7)风流方向均用箭头线标41、注,风流分支处必须标明风流方向。第75条 矿井通风三种图的绘制要求及标注内容:(1)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在1:2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图上标注内容:主扇型号、风流方向、风量、局部通风机、风筒、密闭、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防爆门等。主扇应标注的内容:主扇型号、电机功率、排风量、主扇负压等。局部通风机应标注的内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安装地点、全负压配风量、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工作面风筒出口风量。测风(站)点标注的内容:断面积、风速、风量、测定时间。(2)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图幅不小于零号。所有井巷用双线(或一粗一细)绘制。坐标系选择,沿煤层走向的巷道与X轴平行,与走向垂直42、的巷道与Y轴平行,立井与Z轴平行,X轴垂直Z轴,X轴与Y轴成4560度,为了充分体现层次关系,Z坐标轴要选择适当比例。对于井田范围较大,形状不规范的矿井,可根据本矿实际将坐标系适当旋转。绘图时可不严格按比例,但要反映矿井通风系统的空间立体情况,突出层次。为了更好地反映主要井巷的相对空间位置,进回风井、暗斜井、溜煤眼、石门、大巷、采区巷道用0.6mm实线绘制,采空区用2mm宽的实线圈出。图上标注内容:主扇、风流方向、局部通风机、风筒、密闭、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防爆门、节点编号、火区、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与目前开采和通风系统有关的采空区(井田范围大、通风系统复杂、内容标注43、困难的矿井可只标注主要内容即可)。(3)矿井通风网络图图幅不小于一号图纸。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的所有用风点均要在图上显示。网路的简化:简单的串联或并联分支可用一条等效分支代替,对压降很小的井底车场、采区车场及某些巷道可并为一个节点。要尽量减少风路的交叉。交汇点用黑点表示并编号,不交汇的交叉巷道不绘黑点。网络图一般采取垂直放置,其进风段在下方,用风段在中间,回风段在上方。形状为圆形或椭圆形。图上标注内容:主扇、风流方向、节点编号、调节风窗、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节点压能、巷道风阻、风量。第76条 矿井通风三种图必须定期上报到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各种图纸上报时间如下:(1)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144、:2000)每月上报CAD电子版到网盘。(次月5日前)(2)三种图纸每季度上传CAD电子版到网盘并上报一套图纸到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次季首月5日前)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例序号名称图例颜色说 明1:50001:20001进风风流红色1:2000 平面图在巷道中间划; 1:5000平面图风流与巷道间隔1mm。(网络图只划风流方向)。2回风风流蓝色1:2000平面图在巷道中间划;1:5000平面图风流与巷道间隔1mm。(网络图只划风流方向)。3测风站棕色4永久风门棕色门扇迎向风流。5临时风门棕色门扇迎向风流。6正反风门棕色7防火密闭红色8永久密闭棕色9临时密闭棕色10风桥棕色11局部通风机红色1:5045、00平面图及立体示意图直径3mm,1:2000平面图直径4mm。12风 筒在风机处和工作面各标注三节,其余不标。13调节风窗棕色14轴流式主扇棕色15离心式主扇棕色16防爆门棕色棕色17抽排风机棕色18抽放泵棕色19抽放管路红色第四章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第一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矿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条 集团公司“一通三防”例会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有关部室负责人及各矿总工程师、通风区区长参加。第三条 集团公司“一通三防”例会由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第四条 集团公司“一通三防”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46、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等。(二)听取有关单位、部门本季度“一通三防”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工作安排。(三)研究并协调解决“一通三防”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四)通报“一通三防”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下季度“一通三防”工作。第五条 矿“一通三防”例会由矿长组织,矿总工程师、通风区区长及有关部室、队组参加。矿总工程师布置下一阶段的“一通三防”工作。第六条 通风部门对议定项目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考核。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须编制本矿的“一通三防”例会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四章第五章 矿井瓦斯防治第一节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第77条 所有回采、掘进、准备、回收工作47、面都必须按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进行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第78条 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矿井主要回风巷及各类硐室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第79条 井下盲巷、窒息区、密闭前等瓦斯检查每周至少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硐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也应该按巡回检查路线进行检查。第80条 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并经专门培训和实习,做到持证上岗。第81条 通风区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每月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当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48、时,应及时修改。瓦斯检查员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每巡检一次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相互一致)。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第82条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要求:(1)回采工作面设六个点:进风流、工作面、上隅角、高冒区、机电设备群、回风流(回风巷以里15m处)。(2)掘进工作面设五个点: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以里15m处)、风机吸风口、高冒区、机电设备群。(3)硐室设一个点:回风口处。(4)封闭的盲巷、窒息区设两个点:孔内、密闭前。 (5)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6)对有异常涌出、变化较大49、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况。第83条 瓦斯检查员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参数进行检查时,还应对每个测点的温度进行检查。第84条 每台光干涉瓦斯检查仪要配备胶管和检查手杖。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牌板设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面设在回风巷距工作面3050m处,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5070m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 第85条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填写在检查手册和牌板上,并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业地点负责人并签字。 第86条 瓦斯检查牌板内容应包括: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检查人、检查地点、检50、查次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第87条 施工单位每日必须填报瓦斯检查日报表,经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查后,报建设单位矿调度室和通风区各一份。矿井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建设单位通风部门每日必须填报瓦斯检查日报表,报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日报表由矿调度室、通风区各留一份。第88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交接班,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工作面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严防空班漏检。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通风情况和瓦斯检查情况,相互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第二节 “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管理制度 第89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爆破时必须5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第90条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和爆破,每次检查后要及时填写记录。第91条 “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下达爆破命令,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至少等待5秒后再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92条 各施工单位要编制“一炮三检”日报表,每天由项目部通风负责人审签,坚决杜绝空班、漏检、脱岗现象。 第52、三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第93条 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第94条 全矿性的有计划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主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在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对其所担负的通风区域采取撤人、断电措施,并在通向影响区域的各巷道口设置栅栏(掘进巷道栅栏设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5m处)。风流恢复正常后,按规定排放瓦斯。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井下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井口设置警戒。主要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第95条 利用主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53、%,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掺新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当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第96条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高向低逐级送电。第97条 因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1.5%,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斯检查员就地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通风区长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求进行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54、范围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第98条 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审批。第99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第二台局部通风机前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送电排放瓦斯。如排放瓦斯巷道为对旋风机,严禁直接启动两级同时进行排放。第100条 排放瓦斯措施内容(1)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55、度、范围、预计排放量,采取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供风量和排放时间。(2)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3)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到排放风流影响的硐室、巷道以及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并在图上注明。 (4)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56、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5)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并填写排放瓦斯记录。 (6)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第101条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安监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检查,现场至少有一名井下电工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停、送电和电气设备的完好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措施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排放。第102条 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1)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出风筒的)排放瓦斯时,在本面局部通风机至回风口之间57、的风筒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1.5%为限。(2)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3)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瓦斯后排水,然后再排瓦斯,交替作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泵20m,排水期间水泵处要设瓦斯监测传感器,并与水泵实现瓦电闭锁。 第六章 安全监测监控第一节 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制第103条 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相关文件要求,煤58、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第104条 监测队至少设干部2人,并配备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2人,井下监测维护工应按传感器的数量配备,每56台传感器应配备1名,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每班应配备2名,监控设备检修室至少配备2名维修工。第105条 从事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一、成立专业管理机构(瓦斯监控队)以前各部门责任制(临时措施)第106条 通风区对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技术业务管理与指导。负责编制管理制度和技术资料;对监控系统的布置进行设计和调整;负责甲烷、风速、负59、压、一氧化碳、温度等各类传感器安装调试的指导与验收;对甲烷、一氧化碳超限、超速、超温等情况提供安全措施与解决方案;负责对模拟量传感器的调校与检定;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图。第107条 机电部对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软件、联网进行业务管理。对设备的防爆性能、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进行设计与监督管理;对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提供供电、断电条件;负责设备开停、馈电传感器安装调试的指导与验收;并绘制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第108条 矿建部调度室值班人员负责监控中心站值班,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网络系统故障及断电异常等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60、理,并跟踪掌握问题处理情况;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及相关资料。第109条 安监处对监控系统的运行及结果、设计与安装进行全面监督考核;参与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竣工后的验收。第110条 技术部对监测中心站采掘图纸、采掘参数等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每月为中心站提供采掘衔接图纸资料。第111条 各使用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监测监控设备负责使用管理。对所辖区域内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拆接、更换、保养以及传感器的读数校对、故障处理和日常巡检等;对设备进行编号、挂牌管理;对特殊情况下停电后恢复送电时给分站送电;项目部负责人是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监测监控系统发出的报警、断电信号现场采取措施处理。二、成立专业61、管理机构(瓦斯监控队)后各部门责任制第112条 通风区对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技术业务管理与指导。编制管理制度和技术资料;对监控系统的布置进行设计和调整;负责甲烷、风速、负压、一氧化碳、温度等各类传感器安装调试的指导与验收;对甲烷、一氧化碳超限,超速、超温等情况提供安全措施与解决方案。第113条 机电部对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软件、联网进行业务管理。对设备的防爆性能、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进行设计与监督管理;对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提供供电、断电条件;负责设备开停、馈电传感器安装调试的指导与验收;并绘制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第114条 矿建部接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网络系统故障及断电异常等情况时,必须立62、即通知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并跟踪掌握问题处理情况。第115条 安监处对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进行全面监督考核;参与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竣工后的验收。第116条 技术部对监测中心站采掘图纸、采掘参数等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每月为中心站提供采掘衔接图纸资料。第117条 监控队为监控系统的业务执行机构,应配齐监控值班、维修、巡检等足够数量的监测工和技术人员。负责全矿井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更换、保养以及传感器的定期校验、读数校对、故障处理和日常巡检;对井下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负责;对设备进行编号、挂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站24小时值班;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绘63、制安全监控系统图。第118条 各使用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监测监控设备负责使用管理。对所辖区域内监控设备的吊挂、拆接、维护、故障处理和日常巡检等;对特殊情况下停电后恢复送电时给分站送电;项目部负责人是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监测监控系统发出的报警、断电信号现场采取措施处理。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第119条 监控系统的产品和技术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规定要求。第120条 矿井必须按监控系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改变系统配接产品型号时,必须有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联检证明。严禁对不同64、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第121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122条 矿井应配备足够的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第123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第124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65、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复电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第125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有自诊断功能。当系统中传感器、分站、传输接口、电源、断电控制器、传输电缆等设备发生故障时,系统报警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第126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功能,分别在传输接口、入井口、电源侧等采取防雷措施。第127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断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等功能。第128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测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并能实现瓦斯超限手动遥控断电/复电和异地断66、电/复电功能。第129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热备,并具有手动切换和自动切换功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第130条 实现联网的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第131条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井下系统应具有备用电源,在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系统正常工作2小时以上,确保对甲烷、风速、风压、一氧化碳、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等主要监控量继续监控。第132条 中心站机房应设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采用防静电地板,室内环境温度保持在1530,设有声光报警装置和录音电话。第133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67、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未建立检修室期间应将安全监控仪器送到检修中心进行调校和维修。第三节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管理制度第134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要求。第135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流设置甲烷传感器,并按以下要求安装:1、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口不大于10m处,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应安设在切顶线对应的煤帮处,报68、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1。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处的无风筒一侧,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是掘进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1。3、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的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口1015m的回风流中,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回风巷或掘进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1。第136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范围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断电浓度为0.5%,断电范围是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69、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0.5。当瓦斯浓度1.5时,同时还要切断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局部通风机复电浓度为0.5。第137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在必要时,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解锁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第138条 在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复电浓度为1.0。断电范围是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第139条 排瓦斯尾巷距回风绕道口1070、15m的排瓦斯风流中和混合回风流处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排瓦斯风流中甲烷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2.5,复电浓度为2.5;混合回风流处甲烷报警浓度为1.0,断电浓度为1.0,复电浓度为1.0。断电范围均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第140条 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进风口35m范围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浓度为0.5%、断电浓度为0.5%,断电范围是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0.5。第141条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甲烷和风速传感器。第142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风峒内必须安设风速和负压传感器。第143条 采煤机和掘进机必须设71、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是采煤机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和掘进机电源,复电浓度为1。第144条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第145条 掘进工作面主、备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开停传感器。第146条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第147条 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第148条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增设甲烷传感器。第149条 封闭式带式输送机走廊上方及封闭的选煤厂机房上方应增设甲烷传感器。第150条 监测监控系统井下设备的安设要求72、1、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2、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 m范围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和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3、甲烷、一氧化碳及风速传感器以外的其它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测值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4、井下分站及电源箱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 mm。第151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73、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控制区域,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第152条 井下各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或动力电缆共用。电缆或光缆必须悬挂,每隔100m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153条 严格控制产量、顶板、人员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接入。必须接入的要事先取得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家的同意,并签订相应的技术协议。第154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报警浓度的设定(见下表):甲烷传感器参数74、设定表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置地点甲烷传感器编号报警浓度CH4断电浓度CH4复电浓度CH4断电范围采煤工作面上隅角T01.01.5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0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T11.01.5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风巷T21.0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T40.50.50.5%被串联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T51.01.51.0工作75、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61.01.01.0专用排瓦斯巷T72.52.52.5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T81.01.01.0工作面内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机1.01.51.0采煤机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采煤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0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T11.01.5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T21.0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T30.50.50.5被串76、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0.51.50.5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掘进机1.01.51.0掘进机电源掘进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0采区回风巷1.01.01.0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0.70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0.50.50.5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0.50.50.5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0.50.50.5机车电源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0.5矿用防77、爆特殊型柴油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0.5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0.50.70.7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01.0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1.51.51.5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1.51.51.5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1.51.51.5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第四节 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第155条 矿监控中心站值班室必须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班78、。第156条 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终端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或瓦斯超限报警,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安监处、通风区和上一级调度,并详细记录异常情况或瓦斯超限处理过程。第157条 矿监测值班负责人必须对当日获取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监测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或建议填写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上,报送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等进行审阅。第158条 监测队必须每班安排2人值班,接到超限报警、系统异常等情况的通知后,在确定不是瓦斯超限而是系统、分站和传感器误报时,必须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8小时内处理不了,在故障期间必79、须有安全措施,并同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报告。第159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每日要重点掌握以下数据及信息:1、瓦斯超限报警次数;2、瓦斯超限自动断电次数;3、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后未能及时恢复次数;4、矿井主扇运行不正常次数;5、矿井局部通风机运行不正常次数。第160条 中心站每月对以下数据及信息进行处理:1、瓦斯超限报警次数;2、瓦斯超限自动断电次数;3、矿井主扇运行不正常次数;4、矿井局部通风机运行不正常次数;5、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次数。第161条 中心站每月26日把上述处理的数据及信息报通风区,通风区每月30日将本月汇总数据及信息统计分析报表上传集团公司。第五节 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第1680、2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矿、集团公司、省三级联网功能。第163条 网络防火墙必须布置在互联网出口,保护企业内网安全,同时实现外网安全接入。第164条 矿调度中心、安监部、通风区、机电部等相关部门和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矿长等领导客户端能够实时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及相关参数。第165条 矿联网系统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参数设置,确保监测数据正常上传。第166条 通风区和监测队必须提前一天将有计划停电停风地点和时间及调校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和时间报上一级公司调度室。第167条 矿监测系统联网出现故障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矿业务部门、上一级调度室汇报,并派人处理。第1681、8条 中心站管理负责人要通过专用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接收集团公司下达的各种文件、指令、通知,及时上传汇报矿的有关情况;对瓦斯监测监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等事故隐患,及时发出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进行处理,并将隐患整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调度中心,重大隐患、事故要立即上报集团公司调度中心。第六节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第169条 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第170条 在用甲烷传感器的调校必须在井下进行,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并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1%,0.1%;1%3%,0.2%;3%4%,0.3%82、),同时检测瓦斯超限报警和瓦斯电闭锁功能。其它气体监测监控设备必须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调校。第171条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第172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内容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第173条 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施工区域的跟班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测管理部门汇报。第174条 需要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由使用单位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监测队和机电部门会签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监测队负责实施。因工作面贯通、封闭、搬迁或其它原因需83、要拆除监测装置时,由使用单位提出拆除申请,送安装单位和机电部门签注意见,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175条 检修与监测装置相关联的电器设备时,必须经通风、安全监测队同意,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176条 井下监测装置要定期进行检修,以保证设备运行稳定。第177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第178条 井下监测系统维修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及电缆的完好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汇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误差较大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84、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第179条 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施工队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杜绝违章挪移瓦斯传感器、违章甩掉闭锁作业的现象。第180条 规范井下的供电系统接线。受井下分站控制口数量限制,综采、综掘工作面供电原则上不超过两台移变,其它工作面及回风巷供电不超过两台馈电开关。第181条 建立机电、通风、监控、施工队组等相关部门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制,杜绝系统出现故障和隐患时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第182条 监控系统维修人员要及时处理系统的85、各类故障,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更换,在更换和处理故障期间必须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第七节 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183条 安全监测应建立以下报表和台帐:1、传感器调校记录;2、“三闭锁”功能测试记录;3、运行日志;4、巡检记录;5、安全监控日报;6、报警断电记录月报;7、异常情况及处理记录;8、瓦斯人工监测与传感器对照记录;9、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10、安全监控设备台账;11、安全监控设备故障记录;1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记录第184条 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有设备布置图、断电接线图、系统设备台帐、设备安装(拆除)申请单、设备维修校验登记表、瓦斯超限上报及跟踪落实86、记录、操作员工作日志、瓦斯监控日报表等资料。第185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应标明中心站、电源、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等设备的位置,标明接线情况、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情况。第186条 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应标明分站、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的位置和断电范围,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及编号,标明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第187条 监测监控系统图基本要求1、在1:2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2、在图上标明主要通风设施及风流方向。3、标明系统中心站主要设备型号、信号传输线路种类及长度、分站或扩展器的位置和型号、各类传感器位置、型号及断电范围。4、每月修改,每季度向集团公司通风87、管理部上报一份。第188条 监控中心站动态模拟图基本要求:1、必须用双线条绘制,做到直观明了,层次分明。2、在图上标明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主要通风设施及风流方向。3、标明系统中心站、交换机、分站、信号传输线、各类传感器位置。4、必须根据井下的采掘作业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第八节 安全监控系统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第189条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矿井监控装置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后,严禁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解除监控强行送电,严禁未经通风区同意私自调高断电值。第190条 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运转,每班值班人员对出现超限报警等情况必须及时通知通风区、安监处88、,同时通知矿技术负责人及值班领导。第191条 通风区接到超限报警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及时组织瓦斯员、通风工等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执行。第192条 接到超限报警情况时,矿建部和安监部及时组织超限工作地点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地面,瓦斯超过3%时必须组织井下所有人员撤离到地面。第193条 超限地点的人员撤离后,由现场带班长派专人在巷口把守,待处理人员到达后方可离开。第194条 除专业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断开超限地点的监控系统传感器。第195条 超限处理后,确认安全方可恢复生产。 44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处理程序图矿建部门第九节 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及异常情况89、报告制度第196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故障及异常情况种类:1、瓦斯浓度超限;2、探头报警点定义不当:3、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4、主扇停风报警、馈断电报警;5、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无记录;6、采掘跟踪图纸未按要求填充;7、基础数据未及时更新;8、其它异常情况。第197条 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矿值班员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由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要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传真必须有矿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和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备案。第198条 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停风、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矿值班员必90、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同时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第199条 通风区及瓦斯员必须每班有值班人员,接到超限报警、系统异常等情况的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查清超限报警原因,并及时汇报调度室,根据查清的原因及时安排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200条 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处理决定书,矿值班员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第十节 安全监控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第201条 中心机房操作工岗位职责第202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主机、终端机所显示的监控信息和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做好网络管理工作。对当日获得的监控信息要认真分析、综合91、整理并打印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第203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监控台帐、中心站运行日志,每日记录工作情况、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记录。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警报后,值机人员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及通风调度。并组织技术力量及时抢修,尽量缩短故障时间。第204条 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如监控系统示意图、通风系统图发生变化后,应按实际情况及时修改,保证准确。监控系统数据库数据、监控文字资料和系统应定时备份。第205条 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要求。第206条 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电脑和操作系统,保障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刻注意机房所有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92、处理。第207条 按时到岗、离岗。本班的事本班做,不推委扯皮。做好交接班工作。第208条 安全监测维护工岗位责任制第209条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搞好井下设备的质量标准化建设。第210条 监控系统一般性维护每三天至少进行一次,包括主要设备的完好检查、故障处理、质量标准化建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第211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安全(瓦斯)监控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第212条 熟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要求。第213条 必须接受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第214条 熟悉93、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了解有关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第215条 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第216条 维护时必须带齐工具和便携式瓦检仪、巡检过程中检查线路整齐、标准,设备完好及运行环境,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安装、操作和检修。第217条 维护过程中发现有设备损坏与井下不能修复的设备,应立即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更换。第218条 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登记表、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第219条 调校工岗位责任制第220条 为了保证监控系统的灵敏、准确,避94、免产生误报警、漏报警现象,保证甲烷传感器的正常工作。制定标调岗位责任制如下:第221条 对甲烷传感器的调校工作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保证传感器的灵敏可靠。第222条 调校前必须通知监控中心、矿调度室和作业队组,以便传感器实现自动断电后及时安全复电,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对标调全过程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第223条 在组长的领导下对井下瓦斯监控设备的安装、维修、检查负责。第224条 发现瓦斯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停止设备运行,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第225条 按调校步骤标调甲烷传感器,并要做好标调记录。附件2: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图例分类设备名称颜色图例符号图例尺寸(mm)传 感 器甲烷95、传感器绿直径8,线宽0.5mm一氧化碳传感器红直径8,线宽0.5mm风速传感器黑直径8,线宽0.5mm负压传感器黄直径8,线宽0.5mm温度传感器紫直径8,线宽0.5mm设备开停传感器蓝直径8,线宽0.5mm馈电传感器红直径8,线宽0.5mm风门开关传感器蓝直径8,线宽0.5mm井下设备分站(干线扩展器)红方框:长12 宽4,线宽0.5mm分站(干线扩展器)电源箱红方框:长12 宽4,线宽0.5mm断电仪红直径8,线宽0.5mm线 缆光纤蓝在光纤上标出型号,线宽0.5mm主通讯电缆黑在电缆上标出型号,线宽0.5mm传感器电缆红在电缆上标出型号,线宽0.3mm其它防雷器(通讯、电源)红方框:长196、2 宽4,线宽0.5mm监测中心红方框:长30 宽15,线宽0.5mm,0.3mm第十一节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第226条 装备与管理(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监员和兼职安全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简称便携仪)。 矿井应按照上述人员的在册数量进行装备便携仪,并有不少于20%的备用量。(2)矿井应有便携仪充电、发放、维修调校等工作场所,由专职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维修人员按在籍数量每100台配1人,专职发放人员应不少于4人。 (3)矿井必需建立发放、维修人97、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表、管理台帐和维修调校记录。 (4)发放仪器前必须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仪器是否完好,凡电压低于规定值或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得发放。出井后,要对仪器进行外观检查,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及时充电,以保证性能完好。 (5)因损坏无修理价值或经计量检定后认为应报废的仪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因报废使装备数量减少,应及时进行补充。 (6)便携仪应统一编号,固定专人使用,如因使用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按情节追究使用者的责任。第227条 维修与调校(1)维修调校人员每隔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进行调校,使之在说明书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有故障98、的仪器不得使用。(2)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送检仪器,否则不准继续使用。第六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第228条 生产和建设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第229条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安设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第230条 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作出规定,并予99、以保证。第231条 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检查记录。第232条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第233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按矿井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第234条 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第100、235条 回风巷、硐室、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第236条 矿井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第237条 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并要及时填写记录。当防灭火系统需要报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审定,经现场核实认可后,方可拆除。 第238条 严格井下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管理。井下、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进风井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内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长批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瓦斯,安监人员现场监督101、措施执行情况。施工完毕后,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留守观察1h 以上,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采区进风大巷中未采取砌喧或喷浆封闭措施的煤层段巷道、主要硐室严禁进行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第239条 井下要使用阻燃皮带,井下硐室及其回风道要采取不燃性支护。矿井防灭火系统图图例序号名称图例颜色说明1灌浆清水池蓝色底10mm,高压6 mm,XX标注水池容量2泥浆池黄色底10 mm,高压6 mm,XX标注水池容量3清水泵蓝色底10mm,高8mm4泥浆泵黄色底10mm,高8mm5土场黄色底10mm,底宽10mm6水枪蓝色长10mm7清水管绿色标注管径,实长8泥浆管黄色标注管径,实长9截门紫色长10mm,直径3mm1102、0钻孔红色直径5mm11均压气室蓝色长10mm12均压管路棕色标注管径,实长13均压风机红色直径8mm,标注型号功率14消火栓红色长10mm15消防材料库红色长15mm,宽10mm16火区红色线粗2mm,XX标注火区名称.并注明发火时间17注销火区绿色线粗2mm,XX标注火区名称.并注明发火时间18束管监测中心站紫色长15mm,宽10mm19束管紫色N标注芯数,实长20分路箱紫色长10mm,宽6mm,N标注总芯.N1,N2标注分路芯数21采样器紫色长10mm,宽2mm22制氮机橙色高10mm,底宽10mm23注氮管橙色标注管径第七章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第一节 防尘洒水系统管理制度第240条 矿井103、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 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一半。每年必须对水池进行一次清理。第241条 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或采用其它净化方式保证水质清洁,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装管道过滤器,并要定期清理积污。第242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的地点必须敷设防尘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第243条 矿井管路管径根据防尘用水104、量和用水压力确定:大巷、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管径分别不小于150mm、100mm、50mm,采掘工作面的供水压力保证在4MPa以上。 第244条 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任何洒水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压风管。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 第245条 矿井必须绘制防尘系统图,建立防尘管路台帐,必须及时修改防尘系统图,每季度上报通风管理部。第246条 防尘系统图基本要求:(1)在1:2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2)标明主要通风设施及风流方向。(3)标明静压水池的位置、防尘管路布置及管径。(4)标明各主要防尘设施的位置、隔爆设施的布置及规格数量。(5)标明105、洒水点的布置、动压设备的型号及台数。(6)标明煤层注水情况。第二节 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247条 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第248条 采掘爆破作业时必须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炮掘作业时要在距工作面20-30m范围内安装使用爆破自动喷雾装置,雾幕应覆盖巷道全断面并在爆破后连续喷雾5min。爆破前后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第249条 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0m和距回风口50m各安装一道净化水幕,净化水幕覆盖巷道全断面,确保正常使用。 第250条 凡在井下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后,风流中的粉尘浓度仍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时均要佩带防尘口罩(回采、掘进面的作业人员必须佩106、带防尘口罩)。第251条 通风部门要对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情况每月进行检查。 第三节 巷道冲洗及刷浆管理制度第252条 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确保各产尘点没有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第253条 电机车大巷、采区石门、材料暗斜井每月至少冲洗一次。第254条 矿井主皮带斜井、皮带大巷、采区皮带巷、轨道巷、回风巷每周至少冲洗一次。第255条 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第256条 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 第257条 电机车大巷、皮带大巷、主皮带斜井、采区石门107、每年至少刷浆一次,做到巷帮清洁无粉尘沉积。第四节 防止煤尘爆炸管理制度第258条 矿井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有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确定其爆炸指数。第259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必须集中布置安装隔爆棚,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账。第260条 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1)主要隔爆棚设置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2)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m。(3)辅助隔爆棚设置地点: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及掘进巷道内,位置设在距工作面60200m范围内。(4)隔爆水棚必须符合MT157-108、87煤矿用隔爆水棚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于20m。(7)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5)度,钩尖长度为25mm。(8)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 m 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109、。第五节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第261条 粉尘浓度测定严格执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规定要求。第262条 矿井要配置足够数量并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每个采区至少配备1人。第263条 煤矿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第264条 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并填写粉尘测定记录。第265条 每一矿井必须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第266条 粉尘测定要求(1110、)煤矿粉尘测定方法应按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各项规定执行。(2)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每个测尘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3)采掘工作面每个月应进行一次全工作班连续粉尘测定。(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游离二氧化硅测定。(5)煤矿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季度综合上报主管部门。第267条 粉尘测定点设置(1)机掘面:掘进机作业、司机操作、除尘风机下风侧、装煤(岩)、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 (2)炮掘面:打眼、111、放炮、多工序作业、装岩、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3)转载点:按巷道长度计算,不足1000m巷道,取各转载点粉尘浓度平均值作为一个测点;大于1000m巷道作为两个测点。(4)主要硐室: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室等都作为单独一个测点。附件1:矿井防尘系统图图例序号设备名称图例符号颜色图例尺寸(mm)1静压水池蓝色 底15mm 高8mm 标注水池容量2干 管棕色 标注实长 管径100mm以上(包括100mm)3支 管蓝色 标注实长 管径100mm以下4三通阀门黑色 3mm 可简化标注 标注实际个数5截 门黑色 5mm6净化水幕黑色 长8mm 宽4mm7转载洒水黑色 长4mm 宽3mm8112、过虑装置黑色 长10mm 宽3mm9隔爆装置黄色 长8mm 宽4mm10除尘风机篮色 直径8mm附件2:粉尘浓度测定方法一、井上下作业场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 1. 对井下各生产作业地点空气中含尘量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作业场所每月测定一次,以评价作业场所劳动卫生条件。 2. 当新矿井、新水平、新工作面投产,工艺发生变化或新的开采技术、新的防尘手段投入使用时,要在新条件下工作后五天内对粉尘的发生情况进行评价。 3. 选择测尘位置的总原则是把测点布置在尘源的回风侧且粉尘扩散得较均匀地区的呼吸带。 4. 呼吸带是指作业场所距巷道底板高1.5m左右,接近作业人员呼吸的地带。在薄煤层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呼吸带113、高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随之改变。 二、滤膜采样测定步骤 1. 采样滤膜用合成纤维滤膜,采样地点的粉尘浓度小于100mg/ m3时,用直径40mm的平面滤膜,最大增重不得超过20mg。粉尘浓度大于100 mg/ m3时,用直径75mm的漏斗形滤膜。 2. 测尘工作所用的天平,要按技术监督局计量部门规定,每年校验一次。 3. 采样前用镊子取下滤膜两面的夹衬纸,把滤膜放在天平上称量并记录初始重量,然后将滤膜装入滤膜夹(滤膜不得有折皱,滤膜和滤膜夹之间不得有缝隙),放入带编号的滤膜盒里备用。 4. 采样时,取出准备好的滤膜夹固定在采样器上,采样器的受尘面必须迎向风流。5. 对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114、常状态5min后进行采样;对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进行采样。 6. 根据采样时生产场所的粉尘浓度预计值及滤膜上粉尘应增重的最低值确定采样持续时间,但一般应不少于10min。滤膜上粉尘的增重不应小于1mg,采样持续时间可按下式计算T=W1000/CQ 式中:T-采样持续时间,min W-粉尘应达到的增重量,mg C-预计作业面的粉尘浓度,mg/ m3 Q-采样时的流量,L/min 7. 采样流量应为1540 L/min,一般可用25 L/min。在采样过程中应使流量经常保持稳定(流量计应半年校正一次)。 8. 采样后,将滤膜固定圈取出,受尘面向上,迅速放入采样盒内,带回实验室称量分析。9115、. 采样前后的滤膜如被污染或粉尘失落时,应作废, 需重新采样。 10. 采样前,滤膜应置于干燥器内,避免受潮。采样后,应将滤膜放在干燥器内干燥2h后再称量。以后每隔30min干燥和称量一次,重复操作,直至相邻两次重量差不超过0.1mg为止。三、滤膜采样测定结果的计算 粉尘浓度按下式计算: C=(W2-W1)1000/QT 式中:C -空气中粉尘浓度,mg/ m3 W2-采样后滤膜重量,mg W1-采样前滤膜重量,mg T-采样持续时间,min Q-采样流量,L/min附件3:矿井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采集方法一、粉尘分散度采样方法1. 采用合成纤维滤膜,采样地点粉尘浓度小于100 mg/116、 m3时,用直径40mm的平面滤膜。粉尘浓度大于100 mg/ m3时,用直径75mm的漏斗形滤膜。 2. 采样时,取出滤膜,固定在采样器上,采样器的受尘面必须迎向风流。3. 对连续性生产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5min后进行采样;对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采样。 4. 采样时间一般不少于10min,采样流量应为1540 L/min。 5. 采样后,将滤膜取出,受尘面向上,迅速放人采样盒内,滤膜如被污染或粉尘失落时,应作废,需重新采样。 二、游离二氧化硅采样方法1. 应在井下产生粉尘的工作地点采取。如产生粉尘工作点中粉尘浓度太低,不易采取200mg时,可采集沉降的粉尘。 2. 采集样品117、时,应将直径75mm滤膜折成漏斗状装入采样器中,以1520 L/min的流量采取,采集200mg以上粉尘量后,细心取下滤膜,沿滤膜开口边折边将粉尘包在膜中,然后装入小纸袋中,作好记录。 3. 采集沉降粉尘时,应用一块塑料布、油布或玻璃纸,在需要收集粉尘样品的工作点,放置424h时,如果粉尘降量少于200mg,可延长采集时间。 4. 采取岩石或煤层样品时,应取25kg以上煤样或岩样。然后将采取的煤样或岩样破碎成细粒,拌合均匀,按十字分样法最后采取供应分析50100g的样品。附件4: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一、采样总则 1. 以每一水平的每一煤层为单位,在新暴露的采掘工作面上采取煤样,由矿井118、的煤质和地质部门共同确定能代表该煤层煤质特性的地段为采样地点。 2. 在煤田地质勘探钻孔的煤芯中采取每个煤层的煤样。 3. 采取的煤样中不包括夹石,在采样时混入煤样中的矸石也应除去。 4. 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采样。 5. 装样容器上必须系上不易损坏和污染的煤样标签。标签包括下列内容: 煤样编号: 煤层名称:采样地点: 采样日期: 采样人姓名: 供样单位: 通讯地址: 二、采样方法1. 煤层煤样 首先平整煤层表面和扫净底板浮煤,然后沿着与煤层层理相垂直的方向,由顶板到底板划两条直线,当煤层厚度在1m以上时,直线之间的距离为100mm,当煤层厚度在1m以下时,直线之间的距离为150mm,在两119、条直线间采取煤样,刻槽深度为50mm。 在底板上铺一块塑料布或其它防水布,收集采下的煤样,全部装入口袋内,运输中不得漏失。 倾斜分层法开采厚煤层时,可在每个分层的回采工作面上按照的方法采取。 水平分层法开采厚煤层时,沿煤层全厚,由上帮到下帮,在一条水平线上,按照的刻槽尺寸采取。 2. 煤芯煤样 煤层厚度小于2m时,以全煤层煤芯作为一个煤样,煤层厚度大于2m时,以1m左右划为一个人工分层,作为一个煤样。如果煤层很厚,当煤层上下部煤质变化不大时,可将分层厚度加大;当煤层上下部煤层有显著不同时,可将分层厚度减小。 如果煤芯是一个整齐的煤柱,用水洗净后,可用劈岩机等方法沿纵轴方向劈开,取四分之一部分,120、剔除夹石。如果煤芯煤样中不含夹石,也可在送煤质化验的二分之一煤柱中分取一半,也可在破碎好的煤样中直接缩取煤样。 如果取出的煤芯不整齐,破块较多或全为碎块时,应先用水洗净煤样,除去泥浆、钢砂及杂质等,干燥后分取四分之一部分。第八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第268条 矿井和施工单位是自救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自救器必须统一管理并配备专职人员。第269条 矿井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自救器管理制度,包括收发、检验、保管、使用和培训等制度。第270条 自救器的选型(1)必须选用符合自救器行业标准,并经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授权生产的各种类型自救器。(2)应优先选用隔绝式自救器,其类型、型号和防护时121、间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和工作条件满足自救的需要。第271条 自救器的配备要求矿井和施工单位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入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保持不低于10%的备用量。第272条 自救器的管理、使用与维护(一)一般规定人员入井时必须佩带自救器,矿井安监部门负责把关检查,严禁不佩带自救器人员入井。井下人员出井后必须及时将自救器交回发放室,不准把自救器私自留用或转借给他人。矿井必须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包括维修、检查、更衣室、仓库),发放室温度保持在0-45之间,通风良好,环境整洁,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腐蚀性气体或蒸汽。自救器统一由发放室管理,发放室面积按照矿井应配备的自救器台数计算,满足每台0.08m2122、的要求 。自救器发放室工作人员,按7人/千台配备,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专门从事自救器发放、维修、检验和保管工作。必须建立五本台帐,即:发放领用、进出库、使用更换、逐月管理统计、检验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携带自救器应避免碰撞、掉落,防止碰瘪外壳及引起外壳漏气,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收发自救器时必须当班检查自救器的完好性,如出现损坏、破损等现象,必须进行维修,无法修复的要及时注销报废。自救器数量不足必须及时补充,严禁使用已损坏和过期报废的自救器。矿井培训部门负责对入井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救器基本知识的培训,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123、熟练程度。矿井每年进行一次避灾演习。矿井必须配备自救器校验、维修、检查等专用设备、工具和材料等。(二)化学氧自救器1. 化学氧自救器存放处应避免日光照射和防止热源直接影响,存放室应保持干燥。2. 携带化学氧自救器应保持干燥,避免碰撞、跌落;不能接触电源或其他裸露带电物体。3. 使用化学氧自救器应注意观察漏气指示器的变化情况,如发现指示器变红立即停止使用。4.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5. 过期和报废的化学氧自救器,由管理人员按相关要求统一进行处理。6. 化学氧自救器只能开启使用一次,严禁修复使用。(三)压缩氧自救器1. 124、压缩氧自救器应按说明书进行保管和使用,凡开启使用过的压缩氧自救器,必须由发放室进行刷洗、消毒、充气和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使用时间长短,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全部更换。2. 压缩氧自救器存放和携带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其结构的完整性和完好性,一旦发现问题立即维修,否则不能携带下井。3. 压缩氧自救器每半年检查一次气密性和氧气压力,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半年更换一次,自救器存在橡胶老化的必须及时更换。4. 库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季必须化验一次,对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0%的、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的、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九章 通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第273条 煤矿安全计量检定仪器包125、括: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光干涉甲烷校正仪、热催化甲烷测定仪、风表、粉尘采样器、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甲烷氧气两用报警仪等。 第274条 煤矿安全计量检定仪器均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仪器,必须执行强制检定计划。矿井必须制订检验计划,超检定周期、未经检定(包括新购置仪器)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不准使用。检验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 强制检定仪器周期表仪 器 名 称检定周期(月)备 注光干涉甲烷测定仪12光干涉甲烷校正仪6热催化甲烷测定仪12风 表6粉尘采样器12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12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12氧气检测报警仪12甲烷、氧气检测报126、警仪12第275条 通风区要设专人负责煤矿安全计量仪器仪表的管理,按规定每100台仪器配备12名修理和调校人员。第276条 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277条 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计量仪器,必须每710天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确保仪器的准确度。 第278条 建立健全各种安全仪器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证矿井安全仪器正常使用。第279条 矿井使用的标准气样、标准混合气样、校准气样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280条 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安全仪器仪表使用过程的管理;必须注重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标志的管理,防止损坏或丢127、失。严禁没有安全标志的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检验标志。第十章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281条 技术措施必须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切合实际、条理清楚、语句通顺、数字准确、无涂改及错别字,能够指导实际生产。每次调改风、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工作,所有参加人员贯彻学习后在登记表上签字,实施后及时填写记录表。巷道贯通、调改风等有通风系统变化的要及时测定风量,任务完成后将登记表、测风报表以及贯通通知单等资料附在技术措施后面进行归档保存。第282条 上报集团公司的报表由专人负责编制,通风区长、总工程师负责审核。报表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基础数据必须有依据,计算过程准确,报送要及时,每月5128、日前必须完成编制、审批、上报。第十一章 其 它第283条 安全监测工、瓦斯检查工、瓦斯抽放工、主扇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和安全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复训,不得持过期证上岗。第284条 全面推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季一评的日常业务培训,并定期开展外培与内培相结合的全面培训。第285条 在井下使用的皮带、电缆都必须具有阻燃性能。第286条 在井下使用的风筒必须具备抗静电性能和阻燃性能。且必须使用带有MA标志的风筒。第287条 井下放水孔必须设置返水管,放水结束后必须对放水孔进行可靠封堵,防止放水孔泄漏瓦斯。第288条 在井下进行的129、任何形式和目的的摄影、摄像工作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附件2: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期间“一通三防”考核办法目前我公司井下巷道已经全面进入二期工程施工,面临着大断面、长距离、高负压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下一步在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前,还将对全矿井通风系统进行调整。为加强建设期间的“一通三防”管理,落实责任,完善设施,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提高矿井抗灾能力,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特制定本规定。公司成立“一通三防”绩效考核领导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矿建、财务和机电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通风区、安监处、矿建部(调度130、)、技术部、机电部、计财部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通风区区长兼任,负责日常的考核工作。第一章 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第1条 矿井发生大面积停风事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大面积停风事故:1、矿井主要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2、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执行不力的;3、两台或者两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第2条 通风系统不完整、不独立、不可靠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通风系统不完整、不独立、不可靠:1、矿井总配风量不足的;2、开拓、掘进工作面等主要作业地点风量配备不足的;131、第3条 未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采区虽设置专用回风巷,但其中安设电气设备、运料或者作为行人通道的。第4条 采区巷道未贯穿整个采区长度或者虽然贯穿整个采区长度但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第5条 串联通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规定的。第6条 矿井主要风道或通风工程严重失修、积水、结冰影响正常通风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巷道失修:1、巷道断面比原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的;2、巷道净高度减少200mm以上或者积水、污泥、结冰达到100mm以上的;3、堆积煤矸高度严重影响矿井通风或者人员安全工作的。第7条 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供风的132、。第8条 主要通风设施(风门等)类型、间距、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要通风设施不符合规定: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使用临时设施的;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安设风门未实现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的;3、矿井主要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不合格、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第9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第10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要求实现“三专两闭锁”、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不合格:l、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功能或者虽实现“三专两闭锁133、”功能,但功能不全,闭锁不可靠的;2、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或者虽使用了“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但不能实现正常切换功能的;3、两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未实现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与供风的工作面风电闭锁的。第11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风量或者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之间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规定:l、风筒末端出风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小需要风量或者由于风量过小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2、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大距离的。风筒末端的临时风筒破口多、漏风严重的,按照靠近该风筒的前一节风筒接口位置考核出风口到工作面距离。第134、12条 发生单台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事故的。第13条 密闭附近放置机电设备或兼做备件、油脂、材料碉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规定:l、盲巷密闭前放置开关、绞车、变压器等机电设备或者盘存电缆的;2、利用盲巷密闭到巷道口空间作为备件、油脂、材料硐室的;3、密闭上有导电体使密闭内外相连通的(采空区密闭上预留的取样孔、措施孔、抽放孔除外)。第14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或出现微风、循环风的。第15条 人为破坏“一通三防”设施(风门、风筒、密闭、瓦斯传感器、防尘设施、防火设施等)或设施损坏后处理不及时的。第16条 矿井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初采初放等特殊工作或发现异常情况无针对性措施或措施135、执行不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规定:1、矿井瓦斯排放、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等特殊工作(环节),事先未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制定不具体,不能指导现场工作的;2、井下开拓、掘进作业地点发现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制定不具体,不能指导现场工作的;3、以上工作(措施)实施过程中无项目部领导和队干部现场跟班协调指挥的。第二章 矿井瓦斯现场管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第17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组织生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瓦斯超限组织生产:1、项目部(施工单位)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高瓦136、斯区域的开拓、掘进工作面未实现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4、瓦斯检查员发现严重隐患,未发出停产命令或者发出停产命令后不能得到执行的。第18条 矿井发生大面积瓦斯超限事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大面积瓦斯超限:1、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拓、掘进工作面同时发生瓦斯超限的;2、同一掘进工作面安装的T1(工作面风流)、T2(工作面回风流)等传感器同时超限报警的;3、矿井总回风流、采区回风流发生瓦斯超限的。第19条 现场瓦斯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和管理漏洞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现场瓦斯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和管理漏洞:l、发生“一通三防”重大非伤亡事故的;2、不执行“一炮137、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3、公司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队干部(特别是通风瓦斯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爆破工下井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器的;4、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或者假报、虚报、弄虚作假的;5、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瓦斯监测监控中心机房、矿调度值班室(负责通风人员)出现空岗、漏岗或者擅离职守的;6、其他可能导致“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发生和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第20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和第135141条有关规定的;第21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瓦斯浓度经138、常处于临界状态(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限度的90)未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第22条 瓦斯检查点设置、检查次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瓦斯检查点设置、检查次数不符合有关规定:l、井下瓦斯检查点(含与主井相通的皮带走廊、煤仓等)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的;2、未制定瓦斯检查计划,未明确规定瓦斯检查员巡检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以及交接班地点的;3、未按月编制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或者虽有图表但在月内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修订的。第23条 井下开拓、掘进作业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其它瓦斯异常涌出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第24条 井下瓦斯抽放管理混乱,存在严139、重隐患的。第三章 瓦斯监控系统及仪器仪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第25条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配备不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第26条 瓦斯监控系统三大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功能不完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第27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稳定,造成区域性上传信号中断或失真的。第28条 开拓、掘进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数量、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一175条有关规定的。 第29条 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不符合规定、显示值超差或者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第四章 矿井防尘及防灭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40、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第30条 防尘、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管路铺设不到位或水量水压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52156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防尘、防灭火系统不符合规定:l、防尘、防灭火管路系统不到位,没有覆盖所有井下巷道的;2、防尘、防灭火管路的管径不符合规定,通过水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3、开拓、掘进工作面等防尘用水地点水压不足,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1条规定的。第31条 综掘机不安装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或使用效果不符合要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规定:1、综掘机没有内、外喷雾装置的;2、综掘机虽有内外喷雾装置,但掘进作业过程中不使用的;3、综掘机内喷雾压力小于3M141、pa,外喷雾压力小于1.5Mpa的;4、综掘机内外喷雾流量应与机型匹配,喷雾不能覆盖全滚筒的。第32条 综掘工作面不使用除尘风机;炮掘工作面不使用水电钻、水炮泥、个体防护的。第33条 开拓、掘进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规定,强行进行作业的。第34条 在主要进风大巷进行电、氧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有关规定或者在主要进风巷、主要硐室等地点以外的其它区域进行电、氧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第35条 井巷粉尘冲洗、清扫不及时,出现煤尘堆积的。第36条 非防爆摄影、摄像器材下井或者防爆摄影、摄像器材下井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第五章 “一通三防”管理及其它有下列142、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第37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一通三防”相关内容或未经项目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审核的。第38条 项目部(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公司通风区报送瓦斯检查报表、测风报表、工程计划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报送的资料存在严重问题的。第39条 凡发生重大“一通三防”隐患问题,不汇报或不及时汇报的,迟报1小时以上,加罚1000元。第40条 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一通三防”隐患。以上所述责任单位包括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部门、公司所属相关部门。所查处的问题包括各类安全大检查、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日常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所处罚款作为专项奖励资金,对在“一通三防”安全工作方面做出贡献的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司所属相关部门进行奖励。每月下旬通报问题和考核情况,并将考核结果送计财部执行。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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