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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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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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人事行政财务管理制度
1、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贷公司)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是科贷公司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科贷公司各种信贷类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系指科贷公司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第四条本制度中的信贷仅包括人民币贷款。第五条信贷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执行国家2、科技创新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第六条信贷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第七条信贷管理实行董事会决议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3、已清偿或落实了经科贷公司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科贷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科贷公司信贷监督,如实向科贷公司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企事业法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六)符合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七)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科贷公司的任何人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十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科贷公司只办理短期借款)。短期贷款,4、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参照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只对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指定资信优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发放的短期贷款。(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担保合同。2抵押贷款,5、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60%。3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75%。(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6、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贷款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向科贷公司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科贷公司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借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管理。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7、政策上浮4倍以内,利息统一按年约定,按月计收。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对政府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科贷公司应当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应补贴的利息由利息补贴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科贷公司按正常规定向借款人计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加、罚息。一般逾期利息按合同利率1.5-2倍计收,挤占挪用按合同2-3倍计收。第五章贷款经营第十五条科贷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第十六条科贷公司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经营贷款,负责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检查、贷款发放收回及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确保信贷效益。第十七条充分发挥科贷公司整体功能,逐步加大调控力度。突出效8、益原则,努力培育全市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科技创新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第六章贷款程序第十八条借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向科贷公司借款,应当向信贷部门直接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需要提供的提供),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贷款使用及占用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五)所有企业法人必须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第十九条贷款受理。信贷业务部同意受9、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由贷款受理人员或贷款调查岗进行事实认定。第二十条参照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的内部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企业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C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坚持企业自愿,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科贷公司只认可贷款主办行内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第二十一条贷款调查。信贷业务部调查人员应及时组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人基本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提出明确意见,移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对自然人申请贷款,应对其10、品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查。风险管理部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上报贷审会审议。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批。贷款实行审批制,先由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四条签订借款合同。信贷业务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使用科贷公司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如有必要,也可单独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信贷业务部和会计部门要按借11、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贷款调查第一人为贷款后期管理责任人。贷后管理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和部门领导报告。应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对借款单位管理人员、与科贷公司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贷款收回。要坚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在短期贷款到期前20天,信贷部门要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贷款逾期,信贷业务部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做好逾12、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本公司同意并收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第二十八条贷款总结评价。信贷业务部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第二十九条贷款档案。应建立专人管理信贷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贷款档案应由信贷业务部内勤综合人员负责管理。第七章不良贷款监管与考核第三十条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的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逾期贷款,系13、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和呆滞贷款)。第三十一条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经风险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由信贷部门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定期上报。第三十二条不良贷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贷款占用额和占用率,以此评价科贷公司信贷资产质量。按期通报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和清收任务完成情况,并与有关奖惩指标挂钩。第三十三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核销。贷款调查人员和贷款营销人员是不良贷款清收第一责任人,风险管理部配合催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帐贷款。核销每笔呆帐,必须认定责任人并按科贷公司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14、政和经济处罚后方可核销。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三十四条贷款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在董事会(长)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公司副总和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五条科贷公司建立有董事长、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议。第三十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严禁个人自批自贷。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手续合规合法和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真失误和借款合同法律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审批,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承担检查失误,管理不严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实行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把15、贷款管理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检查、综合及发放、收回各环节的责任系数量化到岗、到人。发生不良贷款按职责相应承担清收等有关责任。第三十八条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大额贷款指单个客户贷款总额度达800-1000万元。对大额贷款和重点企业贷款要派专职信贷员进行专门管理。对大企业集团且贷款达到大额额度的,应相应建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管理小组,全面加强贷款管理和提供信贷服务。第三十九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离职稽核制度。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要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正确认定其任期内工作业绩,严格区分工作责任。第四十条实行信贷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所有客户经理都应通过考16、试或考核,取得等级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贷员授予不同的贷款管理权限和相应报酬。第九章贷款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第四十一条谨防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科贷公司债务、侵蚀信贷资金和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四十二条科贷公司信贷业务部应参与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第四十三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第四十四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17、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第四十五条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要将原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四十六条对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应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由兼并(合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借款人贷款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四十七条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将合资(合作)后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取得科贷公司的同意。第四十八条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18、相应的担保。或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第四十九条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第五十条对破产的借款人,科贷公司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贷款债权,科贷公司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第十章贷款管理电子化第五十一条贷款电子化管理。认真维护和执行省金融办的小额贷款管理系统。第五十二条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综合部应按时将规定的贷款管理有关数据、资料及借款人档案、信息输入电脑,及时上网传输。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应严守贷款有关机密,不得将电脑操19、作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借款人的商业机密。第十一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第五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借款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二)借款申请者属于国家机关、团体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四)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五)借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六)在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及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第五十五条严禁违反贷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第五十六20、条严格遵守省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制定的各项信贷制度。第十二章罚则第五十七条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关规定履行义务,致使贷款债务悬空,科贷公司对其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起诉,追回贷款。第五十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三)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交易的;(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第五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向科贷公司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二)不如实向科贷公司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三)拒绝接受科贷公司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