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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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1053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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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华水政20053号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的通知院属各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五年一月四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和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纪律 (一)党政管理、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实行坐班制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二)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2、外出兼职。(三)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任务,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和私自请人代课。(四)所有教师必须参加(系)部或教研室的正常学习和教学、教改活动,并遵守学院有关教学管理规定。二、请假办法及审批程序(一)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严格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期满返回应及时销假。1.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科室领导审批并报本单位处级主要领导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2周以下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处级主要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事假在2周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及时报人事处备案。2.科级干3、部请事假在1周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假在1周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处级正副职领导请事假,按学院党办文20043号文件规定办理。(二)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省直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须经校医院认可)。凡是病假连续累计超过2周以上者,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2.病愈后要及时返回原单位工作并销假。(三)婚假 1.职工本人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可以申请婚假,假期为 3天,晚婚(男25 周岁以上,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增加奖励假 18天。假期均不包括公4、休、法定假日在内。婚假只能集中、一次性使用。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休假,可与所在单位协商,跨年度失效。2.请婚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与当月考勤一并报人事处备案。(四)产假1.我院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2.在我院工作的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计划内),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给男同志1个月的陪护假,但须在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履行请假手续方可休假。3.女职工休产假起始时间在寒暑假的,从该假期结束时间顺延计算产假;产假终止时间在寒暑假以内的,产假顺延5、至该假期结束。(五)探亲假1.凡在本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可给予探亲假。2.见习期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3.教职工探亲,一般利用寒暑假进行,寒暑假短于规定探亲假时间的,可根据工作情况按探亲假期规定补足。4.职工配偶或未婚职工父母公派出国2年以上的,每两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3个月,首次探亲须在被探望亲属出国1年以后。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出国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原则上每2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六)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按规定给予丧假3天(外地奔丧者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七)请病假、事假、6、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中间包含的节假日、双休日一律计算为请假时间。 三、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旷工:1.不按请假办法及审批程序而离岗的工作人员;2.每月有1次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例会、政治学习、教研室活动等),按旷工1天处理;3.超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人员; 4.凡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和提供证明与事实不符者; 5.拒不接收任务,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经说服教育无效,未按规定时间到工作单位报到者。(二)旷工处理1.旷工3天停发当月工资。2.教职工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1年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学院酌情决定是否予以除名或辞退(自动离职7、)处理。3.担任领导职务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自动离职者,先免除行政职务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视情况办理离职手续。服务期未满的,按签订协议偿还违约费,不缴纳违约费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四、考勤管理 (一)院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学院规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基础工作,设置兼职考勤员和主管考勤领导,加强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人事处将定期对各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讲评。对报送及时、准确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二)各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考勤报人事处,无故迟报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屡次报送不及时、结果不准确,有故意隐匿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每月扣发行政负责人及主管考勤领导当月10%的岗位津贴,并在每年下拨给该单位的岗位津贴总额中扣减5%的额度。(三)考勤结果直接作为奖惩、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严重违反考勤制度并被查证核实的,将取消单位或个人年终考核优秀的资格。(四)各部门填报考勤,应按要求标明缺勤人员名单和病事假起止时间,本月人员变动(何时增何人,何时减何人),在外学习人员名单及学习起始时间,全勤职工总数,填报人及审批人。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主题词:人事 考勤 制度 通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1月4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