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地**
编号:1276632
2024-12-16
6页
27KB
该文档所属资源包:
化学公司消防安全产品仓储生产教育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资料
1、控制标志: XXXX化学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ZT/XXX34 控制序号:防火、防爆管理制度(C版)撰稿:XXX 审核:XXX 批准:XXXXXXX公司XXXX-X-XX修订 XXXX-X-XX实施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防火、防爆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第二条 公司新建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第三条 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必须设置超温、超压2、等检测仪表、报警器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装置。第四条 在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经常检查确保参数准确、性能可靠。第五条 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第六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齐全,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3、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第八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3米以上。第三章 动火、用火管理第九条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4、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第十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第十一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第十二条5、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四)凡全公司、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五天(120小时)。第十6、四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第十五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一)动火项目负责人 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二)动火人 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7、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四)带班长、工段长 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8、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十六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一)一、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公司安全部终审批准。(二)三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安全负责人终审批准。(三)特殊动火,由安全部复查后,报分管经理终审批准。 第十七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9、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第十八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10、联接管道。(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第四章 消防组织与设施 参见公司消防管理制度。第五章 其它防火、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 阻火器安装必须可靠,所在区域部门负责随时检查防止脱落,出11、现阻火器佩戴不规范或不佩戴阻火器的车辆,应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第二十三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第二十四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第二十六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第二十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部门,必须对生产、使用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生产、使用。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第二十九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第三十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乙炔气、氧气时,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氧气站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各种易燃、易爆物资仓库的管理,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公司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