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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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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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公司消防安全产品仓储生产教育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资料
1、控制标志: XXXX化学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ZT/XXXX9 控制序号:职业卫生管理制度(C版)撰稿:XXX 审核:XXX 批准:XXXXXXX公司XXXX-X-X修订 XXXX-X-XX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必须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四条 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第五条 安全部是公司2、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监督各部门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工会主席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第六条 公司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第八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九条 工会、生产和技术等职能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3、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十条 安全部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二条 公司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部负责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三条 安全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第十四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4、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安全部和胶南市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十五条 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台账。第十六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部门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部门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整改计划,按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执行,并由安全部、生产部牵头负责整改。第四章 劳5、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十八条 办公室在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职工都有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安全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6、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公司应根据胶南市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第二十二条 安全部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详实、准确。第二十三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四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安全部应及时上报胶南市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提出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7、档案,并反馈给职工所在部门,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8、和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第三十条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三十一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第三十二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9、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第三十四条 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五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第三十六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防尘、防毒、防噪声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 职业病诊10、断与管理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安全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安全部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胶南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条 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生产部另行安排工作。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11、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第四十四条 安全部负责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第四十五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第四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对外协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