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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6603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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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公司消防安全产品仓储生产教育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资料
1、控制标志: XXXX化学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ZT/XXXX8 控制序号:事故管理制度(C版)撰稿:XXX 审核:XXX 批准:XXXXXXX公司XXXX-X-XX修订 XXXX-X-XX实施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二条 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第三条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第四条 产品或半成品2、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第五条 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第七条 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第八条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第九条 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第十条 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第三章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十一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3、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公发26号令)执行。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抢险与救护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部、生产部、生产车间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4、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第十八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第五章 事故报告程序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严格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的规定进行逐级汇报第二十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5、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各部门,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全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一天内,重大事故三天内。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第二十四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第二十五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第五章 事故6、责任的划分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七条 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管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第二十八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第二十九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7、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第三十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三十一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第三十二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8、的责任。第六章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第三十五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的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急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第三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