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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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6595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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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公司消防安全产品仓储生产教育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资料
1、控制标志: XXXX化学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ZT/XXX3 控制序号:安全作业管理制度(C版)撰稿:XXX 审核:XXX 批准:XXXXXXX公司XXXX-X-XX修订 XXXX-X-XX实施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作业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种安全作业的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作业,包括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内的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第二章 安全要求第四条 公司内所有安全作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办证,未经审批一律不准2、实施作业;作业涉及多个部门时,必须经过各个涉及的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作业。第五条 安全作业必须明确负责人、作业人、监护人、审批人等责任人及相关职责。第六条 安全作业审批时,审批人要加强对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查。第七条 所有安全作业必须遵守各自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公司相关制度,并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第八条 夜间作业应采取安全可靠的照明措施。第九条 外协单位实施的安全作业必须遵守我公司的各种安全制度。第十条 作业过程中随时与作业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联系,当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立即停止作业。第十一条 作业结束,及时清理现场,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第三章 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内作业第十二条 在易燃、易3、爆、易中毒区域内作业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事故,所以在作业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与所在岗位负责人联系妥当办理票证后才能开始作业。2、在作业区域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格坚守岗位,同时做好处理事故进行抢救的一切准备工作。3、被监护人发生意外时,监护人应佩戴好防护用品,采取科学的方法后才能进行抢救。4、一般情况下,一名监护人不能担当多人监护任务。由于特殊情况应增加监护人并轮换进行值班,但必须交接班清楚。5、因工作需要在毒物浓度较高区域内工作时应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第四章 设备内作业第十三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容器内作4、业(包括槽、塔、釜等)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2、在进入容器内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方能进入作业。3、检修人员要做到“四不进”。即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切断不进;安全设施不合格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4、容器内作业必须设置安全梯及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发生意外时紧急撤离,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5、严禁在容器内外投掷材料、工具,易燃容器、管道、法兰开口处,严禁用铁器敲击。6、根据容器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通风措置。7、进入容器清理有毒、有腐蚀性残留物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8、中断作业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9、容器内动火时,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焊枪(或割枪)放在容器内,以5、防乙炔泄漏。10、作业完毕,检修人员合监督人员共同检查容器内外,在确认无疑时,监督人员在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人孔。11、设备内使用的照明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照明电压36V,潮湿条件下照明电压12V。第五章 高处作业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高处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以上的施工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2、高处作业必须做到施工人员、安全措施、防护器材(安全带、脚手架、梯子、安全网)、监护人员“四落实”。3、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应高处作业的人员,禁止登高作业。4、遇有雨雪天或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室外登高作业。如遇紧急情况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加6、强安全措施方可作业。5、作业前要严格检查支架是否牢固、稳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6、高处作业时,应指定专人进行监护,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监护人的指挥。7、靠近输电线路作业时,应在停电后进行。如停电确有困难,作业时要距离低压线1米以外,高压线205米以外,并应设置绝缘隔板,以防作业人员操作或运送导体物料时触碰电线。8、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9、高处交叉作业要架高安全网,戴安全帽,并视情况划定“危险区域”,用绳索围起来,挂上明显的“禁止通行”的标志牌。10、使用的工具和其他物件要用装入工具袋内,以免坠落伤人。11、脚手架、跳板必须坚固稳妥,支架顶部周围应架设1米高的防护栏。12、不准7、在支架上放置沉重物件,支架的负重每平方米要小于270公斤。13、上风头有毒气放空时,不准登高作业。14、夜间登高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措置。15、在石棉瓦上作业时,必须固定好踏板。第六章 动火作业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在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负责人、动火人、监护人。2、对动火设备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可靠隔绝。进行可燃性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3、动火点附近不得有可燃物,有风天气高处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星被风吹散,四处飞溅。4、动火前应检查周围有无泄露点或敞口设备,地沟、地漏、下水井应进行有效封挡。严格执行“三不动火”8、:没有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5、动火作业中如遇异常天气或异常情况,如生产装置紧急排放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或可燃性气体泄露等,应立即停止动火。6、氧气瓶、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少于5米,距离动火地点不少于10米。因工作场所所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7、作业前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第七章 吊装作业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2、吊装作业前制定吊装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人监督和检查。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9、作业过程中,要听从指挥。4、较大规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划定警戒区域,用安全标志设置禁区,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5、吊装作业中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强风时,应停止起重作业。夜间工作,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6、在吊装现场,吊装作业人员登高2米以上必须佩戴安全帽。7、两人以上进行吊装作业时,应确定一人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可以发出符合安全要求的停止作业信号和安全避让信号。8、要认真检查物件重心、受力情况及平衡状态。现场人员必须预先避开重物可能倾斜、坠落、下滑打击或冲击的方向和范围。作业人员两腿不得跨在钢丝绳上。9、各种起重设备、起重机具、钢丝绳、缆封绳等一律不准和电气线路碰触。其距10、离必须在1.5米以外。10、利用房架、地面建筑物、架柱等进行吊装作业时,要充分了解物体所能承受的负荷,并经安全部同意后方可进行。禁止在易燃、易爆、助燃、有毒、窒息性介质管道、塔罐、压力器、电线杆、危险厂房屋架等物上栓起吊绳或缆封绳。11、正式起吊前,必须经过试吊,重物吊离地面152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险情后方可起吊或吊运。任何人员禁止在吊物下方行走或逗留。在回转半径内严禁站人。12、吊运的物体在空中运行时,不得碰撞任何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体。不准在人和设备的上方通过,禁止冲击或落地。吊物不准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如遇特殊情况,在地面上需设临时警戒线,并挂安全标志。13、吊装作业中11、,要严格执行“十不吊”,即: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不吊; 3斜拉重物不吊; 4光线阴暗,能见度差,看不清重物不吊; 5重物上面站人不吊; 6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8梭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9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过人头不吊;14、各种起重机上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装配齐全、灵敏可靠。使用前必须经试验好用。驾驶室内的绝缘垫必须完整。15、吊装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严禁饮酒。16、使用电动葫芦运送物料、设备时,吊笼下严禁站人,严禁载人。第八章 盲板抽堵作业第十七条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盲板抽堵作业前必须办理1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否则不得进行盲拔步抽堵作业。2、在作业时,应该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3、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4、严禁在同一管线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5、每个盲板应设标盘表明位置。第九章 断路作业第十八条 断路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到安全部办理断路作业安全证2、断路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标志牌,夜间应悬挂红灯。3、断路结束后,施工单位清理现场13、,经安全部验收后,恢复交通。4、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十章 动土作业第十九条 动土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动土作业前应到电气部门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2、动土作业如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附近施工时,不准使用大型机械,防止发生损坏。必要时,应通知电气、安全、车间在现场监护。当地下设施情况复杂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配合作业。遇到事先未料到的地下设施或异常情况时,须立即停工,报告有关部门。3、开挖无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采取防塌措施,排水措施,并提前防范附近建筑物设备不受不良影响。如可能发生坍塌、滑动裂缝,施工人员要14、及时撤离。4、挖掘的沟、坑、池等和破坏的道路,应设置围栏和标志,夜间设红灯,防止人员误入。5、施工人员应具备建筑施工方面的人身防范安全知识。施工负责人在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章 临时用电作业第二十条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临时用电所用工具、器材必须定期进行绝缘性、完好性检测检查,必须符合有关电器安全规范,不符合电器安全规范的不准购买使用。2、临时用电线路不准使用二相软线,必须使用防水线,必要的要加套软质塑料管保护,防外皮破损而漏电,线路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是否完好。中间如有插头必须加强绝缘并防止扯断。3、临时用电所用的电动工具(设备)必须有15、漏电保护、接地接零措施,并确保该措施的完好可靠性。4、所用插座、插销必须质量可靠、完好,必须按有关电气安全规范选用、使用。能使用临时配电箱的应优先选用临时配电箱。5、电焊机一次线长度1.5m,绝缘性必须完好可靠。6、临时配电箱必须采取防水、防潮和接地、接零措施。防止外壳带电。7、提供安全照明的变压器,必须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插销、座不得与其他电压的插销、座混用。不应带有接零(地)插头或插孔。安全隔离变压器的铁心应该接地。8、安全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必须与较高电压的回路保持距离,不准接地。9、设备内作业所使用的照明,应采用36v或12v安全电压。10、确需提供220v施工作业临时照明的,应16、尽可能将灯具架设在现场作业人员流动范围外,灯具高度2m并妥当固定,无法保证灯具高度的必须对灯具采取屏障、遮拦措施,防止人员靠近,电源线路应固定或脱离作业现场。11、作业环境潮湿、有水、室外作业遇雷雨天时,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停止并切断电源。12、作业中断2小时后再进行前,转移工作场所重新作业,须重新办理用电手续。13、移动电具由电工负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查,移动电具的维修由电工负责,非电工人员不得随意维修。移动电具的维修,要严格实行收发登记手续,修好后的电具,必须要有修理人、保管人员的签字验收。14、使用单位负责保管移动电具器材,移动电具要保持干燥,表面清洁完好,如借出的移动电具系保管不好而17、发生事故,由保管者负责。15、低压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防护罩,行灯变压器要安置于干燥、远离热源、绝缘处。变压器引线长度不得2m,基裁面1m2.16、使用金属外壳的移动电具必须可靠接地,使用时必须带绝缘手套,须在绝缘板上作业,确保人体绝缘。17、湿手严禁接触移动电具、插座、插销、开关、配电箱、变压器等一切均可能带电、漏电的电体。18、临时用电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用电知识,触电急救知识。19、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不得私自安装作业。临时线路期限不得超过3天。临时用电必须有专职电工进行安装。无证人员不得作业。20、临时用电作业,由使用单位申请,公司安全、电气部门共同审批。作业证要如实详细记载作业内容、地点、时间、作业人员。记载作业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遵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