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通辽市中心城区托育服务机构设施专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1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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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7959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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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前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 20191606 号)中提出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骨干网基本完善,普惠性托位数量大幅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撑更加有力,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持续增强,更多更好惠及婴幼儿家庭。为全面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托育设施建设,满足通辽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实现“幼有所育”,迫切需要探索与通辽地区特征相适应的托育服务体系,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通辽2、市中心城区托育服务机构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 年)。目录第一部分 规划总则.101 规划范围.202 规划对象.303 规划原则.404 发展趋势.5第二部分 目标定位.605 规划定位.706 规划目标.7第三部分 设置标准.807 设置要求.908 场地要求.10第四部分 设施布局.1109 独立托育机构布局.1210 非独立占地托育机构布局.13第五部分 实施保障.1411 保障措施.1511第一部分 规划总则201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包含中心城区及建成区两个层次,其中中心城区(西至国道 G304、北至北外环、东至新鲁高速公路、南至铁路编组站和机场区域)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用地。33、02 规划对象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本次规划对象为为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注:文中实景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403 规划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多方参与 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投入保障、监督管理等责任,发挥政策统筹引领作用,完善支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政府与市场同步发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坚持普惠优先,提质扩容 拓宽普惠服务渠道,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普惠示范项目的带动引领作用,鼓励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坚持安全健康,医育结合 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把婴幼儿的安全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卫4、生健康资源优势,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坚持统筹发展,共建共享 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发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托育服务功能,注重科学布局,统筹推动托育服务均衡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托育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努力实现让全体婴幼儿及其家庭共享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504 发展趋势6第二部分 目标定位705 规划定位06 规划目标“幼有善育、以爱托举”,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将中心城区打造为辐射全域的儿童友好型城市。8第三部分 设置标准907 设置要求(1)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5、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2)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3)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4)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5)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6)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1008 场地要求(1)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 3 年的场地。6、(2)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3)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4)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5)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6)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7、,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7)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11第四部分 设施布局1209 独立托育机构布局中心城区规划 3 处独立托育机构,其中市级托育中心 1处、区级托育中心 2 处。(1)市级托育中心位于罕山大街与西伯花路交叉口西北侧,用地面积 1.04 公顷,托位数 94 个。(2)规划设置开发区级托育服务中心 1 处,位于库伦路与柳河大街交叉口西南侧,面积 1.76 公顷(其与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合建),托位数 50 个,规划设置科尔沁区区级托育服务中心 1 处,位于红领巾大街与芒汗路交叉口的东南侧,面积 1.31 公顷,托位数 60 个。1310 非独立占地托育机构布局非独立占地托育机构主要分企事业单位配套托育、幼儿园托幼一体、社区统筹托育机构等三种类型。(1)企事业单位配套托育设施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托育机构的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托育服务。(2)幼儿园托幼一体结合规划新增 32 处幼儿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单独招收 0-3 岁婴幼儿,提供托育功能。(3)社区统筹托育机构社区统筹托育机构需提供 3000 个托位数。14第五部分 实施保障1511 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