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MOP04-024飞机部自制工具设备的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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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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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机部自制工具设备的管理编号:ETMOP04-024日期:20141130版本:01-00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程序阐明了东航技术涉及飞机维修自制工具设备的申请立项、批准、设计制造、验收等管理工作。1.2 适用范围 飞机维修部 附件部 工程部 动力装置部 培训部 安全质量部 业务发展部 市场销售部 人力资源部1.3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程序责任主体部门飞机维修部程序责任人飞机维修部总经理1.4 编者首版次编写者陈伶俐评审者本版次修订者N/A评审者N/A2 引用文件和术语2.1 引用文件1) ETMMM东航维修管理手册2.2 术语1) 自制工具设备:维修单位自己制造、自己使用、不以2、销售为目的,经过维修单位建立了有效管理工作程序控制下审批的用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的专用工具设备或测试工具设备。其设计制造的过程可以不在本单位内部完成,但本单位对其设计、制造和管理承担责任。2) 自制工具设备设计方案:原理图及设计图纸、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的相关资料和推荐意见、设计制造自制工具设备遵循或参照的技术标准规范。3) 自制工具设备制造工作单:专门用于自制工具设备制造的工作单,自制工具设备制造工作单应单独建档管理。4) 自制工具设备测试记录单:用于自制工具设备制作完毕后试用情况记录。5) 自制工具设备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名称、型号、适用范围(例如:适用的相关机型)、用途3、说明、技术性能指标、操作方法 、定期校验检查要求、维修保养要求、存储条件规定、安全注意事项等。6) 自制工具验收标准:评估自制工具设备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检查技术标准的符合性,工作记录的完整性、有效性。7) 自制工具档案:包括自制工具设备定制审批表、设计方案、自制工具设备使用说明书、自制工具设备测试工作单、自制工具设备制造工作单或委托制造部门的相关制造文件记录、自制工具设备审核批准单、自制工具设备清单、自制工具设备交接单以及维护使用记录。8) 测试设备:制造厂家技术文件中推荐的专门用于某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使用的,用于确定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最终放行的设备。3 人员岗位及部门职责3.1 所需的人4、员岗位序号人员岗位所属部门1专用设备管理飞机维修部2维修设备设施保障飞机维修部3飞机技术支援及运行控制飞机维修部4飞机结构修理飞机维修部5飞机维修飞机维修部6内窥镜检测飞机维修部7质量审核安全质量部3.2 部门职责3.2.1 飞机维修部1) 负责飞机维修自制工具设备的设计、评估、审核、批准工作。2)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自制工具设备的加工制作3) 负责组织、落实自制工具设备的验收、库房管理和出库发料工作。4) 负责建立、监控和管理部属自制工具设备的台帐和档案。3.2.2 安全质量部1)负责接收并审核附件部上报的关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推荐使用,但没有提供设计资料的非测试类自制工具设备”以5、及“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推荐使用,并提供设计资料的测试类自制工具设备”的制作批准申请,向局方报批。2)负责向局方报批关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推荐使用,但没有提供设计资料的非测试类自制工具设备”以及“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推荐使用,并提供设计资料的测试类自制工具设备”的使用批准申请。3)负责东航技术自行批准制作、使用的自制工具向局方报备。4 规定4.1 自制工具设备(含自制测试工具设备)的基本原则1) 通用类工具设备不允许自制,并且需购买国家专职部门进行质量控制的工具设备。2)非测试类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自制应该遵循下述原则:a) 按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厂家提供的设计资料制造的,符合6、制造标准并建立档案后,按本程序要求审定批准投入使用。b) 对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推荐使用,但没有提供设计资料的自制工具设备,按本程序要求审定后,报所在的地区管理局批准,方可投入使用。c) 对于为了提高维修效率和工作安全,由维修单位自制的非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要求的工具设备,按本程序要求审定批准后投入使用。3)测试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自制应该遵循下述原则a) 按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设计资料制造的自制测试工具设备,符合制造标准并建立档案后,按照批准的审定程序自行审定后,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b) 原则上,本公司不自制关于对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推荐使用,但没有提供设计资7、料的自制测试设备。如有,则参见本程序9.1的要求。4)自制工具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必须是在民航总局所接受的技术标准的范围内。鉴于该类设备的用途和其专用特性,民航总局接受基于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航标、军标所建立的设计和制造过程。对标准高于上述国标、航标和军标的国际标准或国外航空航天标准,经审核确认后也予以认可。4.2 自制工具设备的立项规定1)所有自制工具的立项申请,必须填写飞机部自制工具设备审批表。2)自制工具立项申请的发起,可以由设备保障中心专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生产任务准备的需求,对时间和成本进行考虑,并对工具本身进行评估,评议是否可以自制。也可以由各维修地点维修设备设施保障人员根据现场实际8、工作的情况和需求,提出自制工具设备的申请。3)发起部门和人员需完成或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完成编写自制工具设备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将与飞机部自制工具设备审批表一并流转审批。4)关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推荐使用,但没有提供设计资料的非测试类自制工具设备”以及“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推荐使用,并提供设计资料的测试类自制工具设备”的制作申请,需通过安全质量部质量审核人员向局方报批,批准后,才可实施。向局方报批时,除有相关请示函外,还需附上内部已走完流程的飞机部自制工具设备审批表,以及设计方案等资料。5)发起自制件立项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控飞机部自制工具设备审批表的批准、流转情况,及时协调负责相9、关咨询工作,并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设计方案做出修改和完善。6)设计方案中应包含a) 原理和设计图纸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b) 使用原材料应满足可预见的极限强度、刚度及其他性能要求;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直接接触的材料必须不致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造成损伤;c) 仪表和显示设备的精度、量程和稳定性应满足测试的需要;d) 动力源应满足按测试需要提供稳定、可调的动力供应;e) 操纵机构应满足操作方便,并防止误操作的要求;f) 电子控制和自动控制软件应满足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g) 工具设备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4.3 自制工具设备制造的要求1)关于自制工具的制造,分自行设计制造和委10、托外单位制造。2)对于自行设计制造自制工具设备,其生产实施方案、工作单卡和自制工具设备使用说明书,可由设备保障中心专用设备管理人员,或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一起制定,也可由维修地点维修设备设施保障人员,或与属地相关技术人员人员一起制定:并经设备保障中心领导审批后下发。3)对于外委制造的自制工具设备,由设备保障中心联系相关有资质能力供应厂商(施工单位及人员应满足相应工作项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应根据工作单卡进行制作,并完成工作单卡的签署,同时由厂家出制自制工具设备使用说明书;工作单也可委托生产厂商编写,但需经过审核;生产厂商应在公司安全质量部批准的供应商清册范围内。4.4 自制工具设备的11、试用验证1)各维修地点维修设备设施保障人员收到经签署完成的自制工具设备制造工作单卡、或委托制造部门的相关制造文件记录反馈后,核查自制工具设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以确认是否可以进行试用验证。确认自制工具设备可以试用后,牵头确定测试方案,并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完成试用测试工作;如有必要,也可邀请该工具设备的外委生产厂家一并参与试用测试。2)维修地点飞机技术支援及运行控制人员根据需要,及时解决自制工具设备试用测试工作中的技术问题。3)飞机维修/结构修理/内窥镜检测人员按照要求按自制工具设备测试方案完成试用测试工作,并将试用测试结果反馈属地维修设备设施保障人员。4.5 自制工具设备的验收、批准使用规定1)12、各维修地点维修设备设施保障人员根据反馈信息,会同属地质量管理部门和维修地点飞机技术支援及运行控制人员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2)将自制工具设备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验收报告报安全质量部质量审核人员。属东航技术批准的自制工具设备,将自制工具设备的相关文件报当地局方备案;属局方批准的自制工具设备,将自制工具设备的相关文件按符合性要求进行说明,报当地局方批准使用。3)各维修地点维修设备设施保障人员对经批准的自制工具设备实物进行接收入库,并进行可用标识,同时建立该自制工具设备的台帐和档案。具体验收、标识、建帐、建档的操作程序参照ETMOP04-035工具设备的库房管理相关章节执行。4)对于复杂的自制工具13、设备,各维修地点维修设备设施保障人员应编制使用手册(专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协助、监督),手册应随自制工具一并保存、流转,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原理说明; b)主要功能和用途; c)使用说明; d)维护说明。4.6 自制工具设备的台帐监控管理1)各维修地点工装设备保障中心负责建立、维护所属单位自制工装的台帐,确保台帐的准确性,以及所有存档资料的完整性。2)关于自制件的台帐,应包含下面的内容a) 原理和设计图纸;b) 制造记录(本单位自行实施的制作,为签署的工卡记录;外委制作的,应有相关合同记录及生产说明等);c) 实物测试试验记录(如为自制的测试工具,则必须有;其余自制工具视情);d) 维护记14、录;e) 使用困难记录。3)设备保障中心专用设备管理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各地自制工具设备台帐,确保数据准确性,保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达工具设备整改通知,跟踪后续落实情况要求。5 流程图6 程序(略)7 记录与归档序号表格号记录名称保管期限保管部门备注1FETMOP04-024-01飞机部自制工具设备审批表长期设备保障中心工装保障中心设计方案等需一并存档;同时,如报局方批准的,相关资料也需一并存档8 表格8.1 FETMOP04-024-01 飞机部自制工具设备审批表 9 附录9.1 关于对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推荐使用,但没有提供设计资料的自制测试工具设备自制要求:9.1.1 此类工具设备的立项、制造、试用需符合本程序上述的要求。9.1.2 在使用前,设备保障中心需通过公司安全质量部,附上设计、制造、试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包括自制工具设备审批表,一并向民航总局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通过该机构鉴定并得到正式给予的鉴定书后,方可正式使用该工具设备,否则,不得使用。9.1.3 此类工具应按本章4.5(4)中复杂工具的要求落实编制相关使用手册,并进行流转。9.1.4 此类工具设备的台账管理要求应符合本程序4.6中的规定。维修工作程序页次: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