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奥城物业公司业主服务手册DOC43页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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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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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授权三个皮匠文库()独家收录业 主 手 册长春市奥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欢 迎 词长春市奥城物业欢迎您成为浦东新城的业主: 浦东新城,不但能使您享受优越的居住环境,拥有一个高尚的生活品质,更能让您尽享卓越的全方位物业服务。 长春市奥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很荣幸能获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浦东新城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并深信能在您的支持及协助下,令浦东新城成为长春市高尚的社区。 此业主手册编制目的在于介绍长春市奥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服务及业主应注意事项并遵守的守则,从而使浦东新城业主拥有一个舒适的居所。 您如对物业服务管理上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与我司联络。我司2、将非常重视您的意见和建议。 我司电话: 0431-奥城物业再一次恭喜您成为浦东新城的尊贵业主,我们将与您携手共创一个有序、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长春市奥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目 录第一章 服务指南1.1物业公司及其职能1.2物业服务内容及项目1.2.1入住服务1.2.2接待服务1.2.3秩序维护服务1.2.4保洁服务1.2.5维修服务1.2.6社区文化 第二章 物业服务费2.1物业服务费的收取 2.1.1物业费 2.1.2电梯费 2.2物业服务费的缴纳第三章 物业使用须知3.1水、电、气、暖3.1.1水、电、燃气、暖气表具管理3.1.2电力使用规定3.1.3水、电、暖管线的使用 第3、四章 居家特别提示4.1屋面外立面管理4.2 阳台的使用4.3户门(外门)及窗护栏的管理第五章设备5.1电梯使用管理规定5.2空调的安装5.3单元门禁系统的使用 5.4道闸系统的使用第六章 交通与车辆停放6.1交通管理规定6.2非机动车停放6.3一层车库管理规定第七章 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八章 安全防范管理规定8.1排除干扰和伤害8.2危险品8.3注意自身安全8.4消防管理规定第九章 环卫绿化管理规定第十章 宠物饲养规定 第十一章 紧急应变措施11.1火警11.2防盗11.3电力中断11.4水浸11.5地震11.6防风11.7气体燃料泄漏11.8电梯故障第十二章 装修管理服务12.1装修管理规定4、12.2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12.3区域防火责任书第十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十四章 便民电话 第十五章法律、法规专栏摘要15.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5.2物权法15.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15.4民法通则15.5吉林省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15.6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5.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5.8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第一章 服务指南11物业公司及其职能 长春市奥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已被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聘为本物业的服务管理者。按浦东新城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之规定,执行对浦东新城之服务管理职责,并享受或承担规约中规定的物业服务5、管理的各项权利、义务及责任。 公司始终把服务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生命线,从组建初始就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公司管理和员工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公司始终坚持“服务第一、业主至上”的服务宗旨,秉承“服务细节化,工作精细化,管理规范化,学习创新化”的质量方针,运用超前的服务理念和创造性的思维,以业主的生活为本,着力为业主提供高品质的服务,营造美好生活氛围。公司提出“关爱业主 、让业主满意”的服务理念,对内尊重知识、大力培养和开发企业人力资源,对外注重业主的服务需求,以不断满足和超越业主的需求和期望为己任,以优质的服务不断提升业主的生活质量。12物业服务内容及项目121入住服务 业主在接到6、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入住通知单7日内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时按入住须知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及交纳入住相关费用,填写相关表格,物业公司为业主建立档案,并派专人陪同业主验收房屋,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将帮助业主协调开发商尽快解决(注:业主办理入住、领取房屋钥匙时第一时间进行房屋验收,入住当日未进行房屋验收手续者,物业公司视为房屋验收合格,不受理工程质量遗留问题)。逾期不办理入住的,物业公司视其为入住。122接待服务 物业公司负责接待业主的咨询、报修、投诉等工作,开通服务热线,设有值班人员、秩序维护员及水暖、电气技术人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首问责任制”是物业公司每7、个员工的服务方法,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为业主排忧解难,首位接到业主投诉的物业服务人员,应将业主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的反馈到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并跟踪投诉处理结果。123秩序维护服务园区内实行全封闭管理,主次出入口均设立安防执勤。园区内设有可视对讲、等安全设施。秩序维护队伍经过严格的军政训练,能够胜任园区的公共秩序维护任务。秩序维护工作责任及权利受法律法规约束,同样义务也是有限的,所以请业主看管好贵重物品。离家时将门窗锁好,关闭水源、电、热产品、燃气阀。如有客人长时间留住及房屋出租,应按政府有关规定作好登记、申报并办理暂住证。出现紧急、意外情况请勿慌乱,保护好现场,通知物业公司及报警。124保洁服务 8、各楼宇均有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卫生保洁,定时清扫、擦拭楼道内地面、楼梯扶手及各种箱门。业主应在晚上8:00时或早上8:00时前,将家中垃圾分类装袋置于单元门外垃圾桶内,以便物业工作人员集中分类清运。为维护整洁、文明的生活环境,请业主及家人并告知访客不要在电梯间、楼道墙壁、地面等共用部位涂写、涂画,不要在楼道、电梯间存放任何物品,尤其约束装修施工人员切勿破坏园区的环境卫生。125维修服务 物业公司对园区各项公共设备、公用设施管线实行维修服务,同时对业主自有部位的设备、设施按约定进行有偿维修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是经专业设计施工的,请业主不要随意改动。业主报修后,物业公司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维修9、。物业维修人员进户进行维修时,应出示胸卡、说明身份、穿工装。凡不遵守上述规定者,请业主与物业公司联系,并有权拒绝其入户维修。依照毗邻房屋维修和消防管理的规定,业主不应阻碍相临共用相通的水、电、热等管线及防水、隔墙、结构的抢修、维护,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阀门、开关、门窗、等各种易损件,望业主能合理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水管线涉及楼上楼下各家日常生活,物业公司定时检查维护下水主管线,请业主合理使用的同时,在装修过程中不要将室内的下水管线封包。126社区文化为了丰富园区内业主的文化生活,物业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的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欢迎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小区的文化建设,为营造浦东10、新城物业小区特有的社区文化而共同努力。第二章 物业服务费21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费)按照国家相关物业法律法规进行收取,物业费收支情况每年定期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 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标准为:多层住宅为1.00元/平米;高层住宅为1.00元/平米;商铺为1.50元/平米;电梯费为2层25元/户/月、 3层7层30元/户/月8层12层50元/户/月、 13层18层70元/户/月;22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时间:除业主在进户时预交一年物业费外,以后每年按规定交纳,。业主应与于每年的的6月31日、12月31日前到物业公司交纳。业主若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将按临11、时管理规约规定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违约金)。第三章 物业使用须知31水、电、气、暖311水、电、燃气表具管理 各住宅房屋所属水、电、燃气表具的产权归政府相应的能源管理部门所有,相应的管理、维护也归属相关部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许可,请勿擅自拆卸、改装、移动室内表具。若违反规定引发损坏事故及经济赔偿,违规业主(使用人)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因燃气管道安装在各业主室内,请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按燃气公司管理规定进行装修。312电力使用规定 各业主室内使用的耗电设备的容量禁止超过所配备的计量电表的额定容量60A,亦不允许随意更改室内配电箱。对讲系统、有线电视插座、电话插座请不要12、移位,否则发生的后果由业主负责。313水、电、暖管线的使用 业主在装修时,请注意房屋中已预埋水暖管及电线管道的位置与走向,以及存水弯、地漏位置。建议装修时所有电线改路均采用护套管,请勿采用电线直埋。每个回路所担负的电器容量禁止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装修前应对上下水进行仔细检查,并对室内所有检修口(包括棚顶存水弯检修口、主杠伸缩节、下水立杠检修口等)进行检查,以免渗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问题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第四章 居家特别提示41屋面外立面管理(1)、禁止在楼宇外部安装卫星电视天线及太阳能热水器。(2)、禁止更换楼宇原有门窗,禁止私自在户外安装防盗网及相关有碍楼宇外观的设施。(3)、任何装13、修单位及个人,禁止在其所装修的房屋室内及外部张挂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品。(4)、禁止任何人在楼道及公共区域堆放装修材料及其它物品。(5)、装修过程中需要安装空调外挂机的,必须在安装前与物业公司取得联系,空调外挂机安装在空调架上,管线走向符合要求,以确保楼宇外观的整齐美观。(6)、所有门市房、商铺的店铺牌匾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到物业公司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安装,具体尺寸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制作,安装位置由物业服务人员实地指定。(7)、楼宇屋面防水层比较薄弱,易发生损坏渗漏情况,在装修过程中禁止在屋面及楼宇侧墙上开设天窗、侧窗。42阳台使用(1)、业主装修阳台不能改变原有样式,阳台窗户外不能安装14、栅栏、防护网等,应保持原交房时楼体的样式和风格。(2)、为避免增加屋面荷载发生危险,业主禁止在阳台堆放荷载超过200公斤/平方米的重物。(3)、请业主不要在阳台外边沿堆放杂物,为避免物品因风或其他原因刮落砸伤人、车,或影响景观情况。43户门(外门)及窗护栏管理 为保持物业的美观统一,请业主不要随意更换改变房屋原有户门的材质或色彩,不要加装防盗铁门。如出于安全需要,可向物业公司咨询,建议安装家庭防盗报警装置。第五章 设备51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电梯属垂直交通工具和特殊机电设备,具有特别使用属性,故需业主密切配合,以确保业主对电梯正常使用。5.1.1勿在电梯内蹦跳、大声喧哗、吐痰、乱扔废弃物及吸烟,以15、免损害其他乘客权益,甚至造成危险。5.1.2严禁业主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超长、超重物品乘梯,以免发生意外。5.1.3勿让老人、儿童、孕妇、残障人士单独乘梯, 以免发生危险。同时教育儿童不可在电梯内随便触摸按钮开关、玩耍、游戏、涂画、粘贴等。5.1.4严禁在乘梯或候梯时,扒门或强行挡在门边和随意损坏电梯内各种器件,以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5.1.5严禁业主用坚硬物品划伤或重物敲击电梯,以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5.1.6严禁业主在电梯检修期间使用电梯,以免发生危险。5.1.7业主若遇特殊物品需用电梯运送时,应提前通知物业公司,并服从物业公司安排。5.1.8业主使用电梯时,若遇紧急情况如:停电、故障请您切16、勿惊慌,可用手机与物业公司联系或报警,也可用轿厢内通讯设施传递给监控员,物业公司会及时联系专业人员救援或报警。5.1.9业主装修期间,禁止用电梯装运施工、装潢材料,因违反规定产生的电梯损坏,由业主承担责任。5.1.10因业主使用不当原因,导致的电梯损坏,由业主承担责任。 52空调的安装特别提醒:请在购置空调前预先测量室外空调机大小是否与空调架相符,以免因与室外空调架尺寸不合或空调管线设置不符引致不必要的麻烦;安装前请与物业公司联系。53单元门禁系统的使用 本园区内均为电子自动门禁,在物业交付时,将向业主提供IC卡(一卡通),业主如需增加或更换可到物业公司另行购置。特别提醒:请业主在使用电子自动17、门禁系统时,注意安全,以免碰伤。54道闸系统的使用 本园区出入口及停车场安装的均为智能道闸系统,业主出入须使用IC卡(一卡通),车辆方可驶入,其它机动车辆不允许进入园区。第六章 交通与车辆停放61交通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园区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园区内设有地下停车场,除消防、绿化专用车、警备、清洁、救护、殡葬、婚庆等特殊车辆外,外来送货、搬家的车辆进行登记,限时离开园区,(送货不得超过半个小时),出租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进入园区,其它外来机动车辆,一律不准驶入园区。(2)、殡葬、婚庆等车辆进入园区,应考虑园区道路容量,主要车辆进入园区,次要车辆在园区外等候18、,进入园区车辆服从秩序维护员交通指挥,避免交通堵塞。(3)、园区实行“单向行驶”管理,进入园区由南门(浦东路)驶入,离开园区由东门(仙台大街)驶出,请各位业主遵守。(4)、业主的车辆进出须服从车辆服务人员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时速禁止超过15km。园区、车库内禁止鸣笛。禁止在停车场内吸烟,动用明火及消防设施。(5)、车主离车时注意锁好库门、车门、窗,车内贵重物品、现金等要随身携带,以免发生被窃、丢失等损失。(6)、车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建议车内放置备用灭火器。(7)、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服务协议执行。(8)、路面不允许停放机动车辆,凡未经同意停放在园区内的一切车辆与物业公司不形成车辆保管关19、系。为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以上规定望各位业主自觉遵守,凡不服从车管人员管理服务,不按库停放,物业公司不负责管理服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62非机动车辆停放业主的非机动车辆请放置自行车车棚内,并尽可能有次序地停放整齐。为维护园区整体形象,禁止非机动车在园区内非指定地点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停妥后,请自行锁好,谨防失窃。物业公司不承担失窃赔偿责任。63一层车库管理规定(1)园区设有一层停车库,业主自用车辆必须停放在一层车库内,路面不允许停车。(2)车主需到物业公司统一办理出入证,出示证件进入园区后直接驶入一层车库,无特殊情况请不要在园区逗留。(3)机动车辆进入园区内禁止鸣笛,不准损坏或移动20、路标及交通标志,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行驶,车辆限速在15km/h以下,不准争道抢行。(4)出租车及摩托车不准以营业性质进入园区待客。第七章 营业场所管理规定为了给业主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如下营业场所管理规定:1、各营业单位、店主应在经营场所范围内经营,禁止占用业主共有部分或其它业主专有部分,禁止将货物、杂物、垃圾堆放在经营场所以外;2、所有门市房、商铺的店铺牌匾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到物业公司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安装,具体尺寸、样式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规定制作,安装位置由物业服务人员实地指定。3、各营业单位、店主禁止在公共场所擅自张贴广告、标语、乱设指示牌等;4、各营业单位、店主21、应保持店容店貌及环境清洁,按规定要求设置垃圾箱,及时清扫垃圾,配合物业做好门前“三包”(包括市容卫生、环境卫生、秩序、绿化美化),按照政府的相关收费标准积极交纳费用;5、各营业单位应处理好排水、排烟、通风、噪音等,妥善处理好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影响到其它业主的,立即整改。6、营业场所装修,应按照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并特别强调禁止更改房屋结构、水电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备,违者将责令其恢复原样并赔偿损失,不赔偿的物业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第八章 安全防范管理规定81排除干扰和伤害 业主在本园区内禁止有干扰和伤害园区其他业主的行为,如禁止在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制造足以影响他人的22、噪音,发出损害人体的气味以及发生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82危险品 业主不能在其房屋或园区任何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危险品。若由此而造成对他人的伤害或触犯法律,将由该业主承担全部责任。83公共秩序维护(1)、物业公司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努力做好园区安全防范工作,指派秩序维护员值班巡逻和监控,并协助业主处理紧急事故,支持和配合公安人员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2)、物业服务人员在进行日常工作,设备维修及收款时,我们将出示工作证件;对无证和陌生人员来访在未弄清其身份前,业主有权谢绝其进入。(3)、业主外出时需妥善保管好室内物品,关好门窗,出入应锁好安全防盗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及23、时通知秩序维护员,一旦发生偷盗案件应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如长时间离开住所,请关好水、电总阀。因水、电未关给业主/使用人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都由该业主/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4)、禁止聚众赌博、打架、斗殴;禁止携带淫秽物品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园区;禁止让不明身份之人留宿,不允许进行违法交易及损害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5)、业主/使用人欲将贵重物品、材料等带出园区外,请事先到物业公司办理出门手续,并由业主签字同意。秩序维护员对出门物品与单位进行核对。(6)、装修时切勿将IC卡(一卡通)转借他人。业主装修完毕,应对户门锁具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失控。发现盗贼侵入,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24、向物业公司值班室报警,以利于采取紧急措施。(7)、禁止将营销人员引入园区推销、贩卖物品等。(8)、遇见或自称为公共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检查、确认其证件和身份。84消防管理规定1、禁止损坏、挪用消防器材、消防水源,不准在消防通道和消防栓、消防井附近堆放物品,保证使用时方便、通畅;2、禁止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位于楼梯、走廊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牌、应急照明灯设备和通风设备;3、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自家窗台、阳台燃放,要在物业公司指定地点燃放;根据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者,物业公司有权视情节处理:* 占用封堵楼道安全出口的;* 消防栓箱、管道井内堆放杂物的;* 损坏或挪25、用消防设备及器材的;* 不按规定用电、燃气和乱拉电器线路的;* 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进行装修及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装修时未配备灭火器材的;* 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用电、用火作业、防火措施不落实的;* 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第九章 环卫绿化管理规定1、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秩序,维护园区环境整洁和整体外观形象。2、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杂物,不准向室外泼水、抛物。3、禁止在室外乱写、乱画、乱张贴,或改变房屋外观色调。4、禁止随意私自占用公共楼道、走廊、道路,不准在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或晾晒衣物。5、不准擅自在园区内公共区域摆设香案、神位及烧香。6、不准擅自在园区内饲养鸡、鸭或是会伤人、会吵闹的26、动物。7、保持环境安宁,不准喧闹,唱卡拉OK、听音乐、看电视均应注意控制音量,以免影响他人。8、各单元的垃圾应用垃圾袋装好,放置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业主应将垃圾袋放置于各楼前垃圾箱内),禁止乱扔或自设垃圾箱。以下种类垃圾自行处理或联系专人处理,禁止倾倒在园区公共场地:(1)、废弃的家具、家电等较大宗物品;(2)、大件的包装箱、填充物等;(3)、液体的废弃物;(4)、有毒、恶臭、易爆、有害物品;(5)、市环保部门的车辆和垃圾容具所不能接纳的物品;9、应爱护园区内的园林绿化设施,禁止践踏绿化。禁止有任何损坏行为,禁止在绿化带上便溺或是向绿化带泼撒污水、丢弃物品。违者应承担修复、赔偿责任。10、任27、何人禁止将园区绿化用地及绿化设施占为己有或挪作它用。11、在物业公司规定的养护时期,禁止随意在绿化带内行走或玩耍。12、禁止在园区广场、花园内打(踢)球,骑自行车。第十章 宠物饲养规定为使园区保持舒适、温馨、整洁的居住环境,业主及使用人如欲在自家饲养适合家庭饲养的宠物,需在物业公司登记。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 说明宠物种类、数量,附上宠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的证明。准许饲养宠物的种类包括猫、狗、观赏鸟。不准饲养凶猛、高大及不利于卫生的动物(如猎狗、家禽、鸽子、蛇等),以免妨碍卫生和造成意外伤害。2、 禁止在住宅外饲养各种宠物,以免影响环境卫生,园区定期喷洒杀虫剂,投放灭鼠药,如有宠物误食中毒,概不28、负责。3、 如果带宠物外出,在园区内,主人要看管好宠物,不要让它们随便乱跑,以免惊吓其他业主或导致上款规定情形的发生,并应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保持环境卫生。违者将承担赔偿责任。4、 业主应定期在物业公司登记,否则,应将宠物送离园区。5、 因宠物造成的他人受伤或损失,由宠物的主人承担全部责任。6、 宠物的监护由其主人自行负责,如发生任何意外,物业公司概不负责。7、 如果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休息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并由圈养人对此承担一切责任。8、 如有其他业主/使用人对宠物之行为做出合理投诉的,则该宠物必须迁离园区。第十一章 紧急应变措施111火警业主或业主时刻牢记:防患29、未“燃”谨请业主或业主注意以下事项:1、 任何时候都不要占用、封堵及堆放物品于园区道路、楼梯、走廊、公共露台、消防通道等安全通道上,必须保持畅通。2、 禁止在园区内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3、 打火机、火柴、易燃物品、电器插座等尽量远离孩童。4、 切勿损坏、挪用消防器材、设施、水源。5、 小心使用燃气,长期外出应关闭燃气及电源总开关,烟头、火柴、香烛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儿童切勿玩火。6、 请勿乱拉接和超负荷用电,切勿用无安全保证之电器产品。须知用电不慎可能引起火灾。7、 一旦发生火警,要保持镇静,并按如下程序处理:(1) 拨打119火警电话,并通知物业公司及邻居。(2) 关闭燃气及电源30、掣。(3) 关闭所有门窗,防止火势烟雾蔓延。(4) 尝试用消防栓,灭火器灭火,但切勿置身于危险之中。(5) 从安全指示出口、楼梯等安全通道撤离,禁止任何人使用电梯。(6) 烟雾浓时应尽量贴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口鼻。112防盗1、遇到可疑人或听到可疑声音、看到可疑行为,应立即通知物业公司。2、与邻近业主互相认识,保持联系,以便紧急情况互相呼应。3、业主长期外出,应通知物业公司。4、如遇紧急情况,请立即通知物业公司。113电力中断若发现电源有故障,各业主应:1、 通知物业公司发生电力故障的范围及地点。2、 保持镇静,切勿私自尝试维修。114水浸1、若发生水浸请尽快通知物业公司,并尽可能指出其正31、确位置。2、采取一切措施,保护财物。3、关闭供水总阀,关闭所有门窗,以防渗水。4、如需疏散,关闭所有电气总开关。115地震1、保持镇定,躲在桌子或坚固结构物下寻求掩护。2、远离窗户、玻璃隔板、架或悬挂物件。3、地震时不要躲在楼梯下面。4、准备应付更多次余震。5、如房屋受到破坏,立即通知物业公司。6、切勿散播或夸大谣言。116防风当风暴或台风来临时,应采取下列防风措施,以保障个人人身财物安全;1、 缚紧容易被风吹倒的物件。2、 扣紧门窗,以免被强风吹开。3、 将窗户玻璃粘上胶布,防止吹碎后,碎片四散,危及安全。4、 切勿在玻璃门、窗附近停留。5、 缚紧室外植物,将所有花盆、竹竿杂物及其他容易被风32、吹倒的物件搬回室内。6、 检视沟渠,免受杂物阻塞,引致积水泛滥。7、 把室外杂物、晾衣架等,收回室内。8、 台风或风暴过后,若有公共部位玻璃破裂,须立即通知物业公司进行维修更换。117气体燃料泄露1、当得到信息报警或闻到异味时,应迅速查看情况,采取相应途径通知物业公司。2、切勿按门铃或动用电器以免发生危险,打开所有门窗,疏导气体。3、关闭气体闸阀,如发觉局势无法控制应立即远离现场,并电话通知燃气公司。4、封闭现场,禁止任何人进入,同时通知其他业主离开。118电梯发生故障1、本园区电梯为客用电梯,不准用电梯搬运超高、超长、超重及散性物品。2、在电梯负荷过量并发出警告时,请最后进入者自觉退出,稍后33、再乘坐。3、电梯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携带可能给电梯带来污染,损坏的物品时请做好保护措施。4、请看护小孩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不让其自行乘坐电梯。5、业主要保持冷静,使用电梯内对讲及报警系统对外联系。6、切勿自行企图开启电梯门,除非是有资格的维修人员。7、等待物业公司及其他部门的救助。第十二章 装修管理服务121装 修 管 理 规 定为了确保园区房屋外观整体的统一美观及居住安全,真正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人文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和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结合小区整体设计风格特点,针对园区装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细则,其34、中未尽事宜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依据。一. 装修申报与审核 业主在准备装修房屋时,应当提前三天向物业公司客服部申请,如实填写室内装修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房屋的装修方案报物业公司审核。经物业公司确认无误后,签发“房屋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始装修工作。(一)、装修申请人身份规定:装修申请人必须是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须提交书面委托书)。(二)、申报装修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装修申请人身份证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2、该房屋的装饰装修说明方案,任何人在装修过程中禁止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3、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35、,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4、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及其施工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5、装修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业主及装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装修申请表,同时在房屋装修管理协议上签字盖章。根据参与室内装修人员的组成分为业主自行组织装修和业主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两种,为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使装修结束后的保修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请业主如实填报装修队伍情况。该装修房屋的业主及其委托人,为装修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四)、审核管理1、物业工作人员对业主的装修说明方案进行审核,同时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重点注意事项向36、业主进行简要说明。2、业主的装修方案经物业公司审核无误后,须及时向业主发放“房屋装修许可证”。(该“许可证”需张贴在业主家的进户门外侧,以方便物业人员日常检查工作。)3、物业公司需要对业主的相关装修方案及申报材料做好存档管理工作,方便日后维修使用。4、未经审核批准发放“房屋装修许可证”的装修工程,禁止开工装修。二. 房屋装修施工(一)、施工范围:1、业主的装修行为只能在其自家所属房屋的室内部分合理开展。2、房屋进户门外侧为楼宇的公共区域,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禁止私自侵占公共区域。3、业主在装修期间应闭门装修,禁止开门装修,避免装修杂物、灰尘外溢。4、楼宇内按设计原有的消防设施、安防设施、智能化系统37、等一切公用设施设备,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禁止私自改动。(二)、施工时间规定:1、每天施工时间为7:0011:30 13:0018:00。2、法定节假日及中、高考期间禁止一切有噪音装修行为。3、每户第一次审批装修时间为3个月,如在此期间不能完成装修工作,业主或装修负责人需持该户的 “装修许可证”到物业公司办理延期装修手续。(三)、物品运送规定:1、业主在运送装修材料过程中,须按园区相关规定停放车辆。2、装修期间禁止使用电梯运送物料。3、施工人员如在运送材料过程中对园区及楼宇的相关设施及物品造成了损坏,当事人需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4、如果业主的装修材料需要从园区内部向外运输,必须履行物品外运管理规定的38、要求,到物业公司办理“物品外运单”。5、在物料运送中如沙子、水泥等易污染材料,事先必须对相关区域做适当防污处理。6、在装修过程中,运送装修材料的行为同时视为装修行为。(四)、各工种施工要求:1. 土建工程(1)、禁止破坏房屋的一切主体结构,包括屋盖、楼盖、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2)、禁止破坏房屋的一切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3)、禁止破坏房屋相邻的分户墙结构,禁止在地面(楼板)上开沟。(4)、禁止在房屋内、外挖掘、扩充地下室、车库、储物间及一切有害房屋基础的装修行为。(5)、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39、砖、混凝土墙体;(6)、室内不起承重结构的分隔墙体在装修时可以拆除,如果在室内加砌墙体,其厚度禁止超过30CM。(7)、房屋外墙窗口在施工过程中已经过密封处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如需更换窗台板,需另行重做密封处理。(8)、禁止拆、改厨房的排烟道、卫生间的排气道等相关公共设施,禁止在外墙体及玻璃窗开设排烟、排气道。(9)、室内燃气管线禁止私自更改线路,如有必要,则必须经过燃气主管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施工,燃气管线必须为明线设置。2.水暖工程(1)、禁止私自拆改室内采暖系统,或增加散热面积(此行为必须经过供热主管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如果采暖系统改动,必须在进行管线打压试验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装修工程。(40、2)、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3)、业主在室内卫生间装修过程中极易破坏原有防水层,要求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需对自家的卫生间另做防水处理,同时做好闭水试验(试验时间为48小时)。(4)、室内的下水管线为楼宇的公用设施,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禁止改动,同时不能对其进行封闭式(硬性)装修,管线原有的检修口必须预留,相关检查孔洞的尺寸禁止小于300MM300MM,以便日后维修使用。(5)、装修房屋所属的进户水表(含水表)至供水主杠部分,装修过程中禁止改动。(6)、禁止将供暖水管与自来水管串接,以免造成他人遭受损失。(7)、室内设置景观水系、喷泉的装修工程,必须进行48小时闭水试验,合41、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8)、为了园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住宅室内禁止采用燃气、燃油等供热取暖设施。3.电气工程(1)、业主在装修过程禁止私自改动户内的可视对讲门铃系统。(2)、为了确保业主家居室内安全,禁止私自改动室内原有的安防系统的设定位置,及更换安防器材。(3)、室内的电源分户箱,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禁止改动。(4)、在施工过程中禁止私自使用电、气焊,如有需要请及时到物业公司办理电、气焊使用登记。(5)、房屋室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电脑网络接线口,在装修过程中禁止私自改动。(6)、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所使用电器的总功率禁止超过原房屋的设计功率。禁止乱接、乱拉电源线。4.木工、油工工程(1)、业主在对卫42、生间及厨房的棚面进行吊棚装修时,必须预留一个检查口,尺寸禁止小于400MM400MM。(2)、在铺设地板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预先在地面上标注出水暖、燃气管线的走向。(3)、装修所用的木料及油料附近必须配有灭火器材,禁止使用火源。(4)、在油工施工过程中,可将该户的楼宇外窗打开,确保室内空气流通。(5)、禁止向楼宇管道内部倾倒油料及挥发性、腐蚀性液体。5.施工现场(1)、为确保业主的装修工作有序进行、财产免受损失,业主在办理装修许可以后,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将定期到该房屋进行巡查,在此期间需要业主及装修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2)、装修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装修房间内使用火源。(3)、每43、个装修房屋必须至少配备2公斤以上灭火器两个。(4)、在装修过程中禁止向排烟道、排气道、下水管线中倾倒垃圾及杂物,此行为一经发现,物业公司将要求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关经济赔偿。(5)、为防止装修噪音、粉尘及刺激性气味侵害其它业主的人身健康,业主在室内装修过程中必须关门进行施工,如有发生,物业公司将对其补收相应卫生费用。(6)、任何人禁止向窗外及公共区域抛洒杂物,以免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装修施工资格。(7)、禁止在公共区域搅拌混凝土、水泥沙浆,防止对园区环境造成破坏的装修行为发生。(8)、禁止私自接用楼宇及园区内部的公共水、电。6.楼宇外环境(1)、禁止在户外及公共区域搭44、建建筑物及构筑物。(2)、禁止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在楼宇外部安装卫星电视天线及太阳能热水器。(3)、禁止更换楼宇原有门窗,禁止在户外安装防盗网及相关有碍楼宇外观的设施。(4)、任何装修单位及个人,禁止在其所装修的房屋室内及外部张挂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品。(5)、楼内走道及公共区域任何人禁止私占堆放装修材料及其它物品。(6)、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如需要安装空调外挂机,必须在安装前与物业公司取得联系,由装修管理人员现场确定安装位置、管线走向,以确保楼宇外观的整齐美观。(7)、所有门市房、商铺的店铺牌匾设计方案必须在正式制作前送报物业公司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制作安装,具体安装位置由物业工作人员实地指出45、。(8)、楼宇屋面防水层比较薄弱,易发生损坏渗漏情况,在装修过程中禁止在屋面及楼宇侧墙上开设天窗、侧窗。(9)、园区景观及相关配套设施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任何业主禁止私自圈占、霸有。7.装修垃圾(1)、装修户的装修垃圾清运时间为每天7:008:30、16:3019:00。(2)、每户的装修垃圾必须装袋以后再行清运,在清运垃圾时如发生洒落的情况,当事人需及时进行清理。(3)、装修垃圾必须在物业公司的指定堆放地点堆放。三、装修人员1、所有进入园区开展装修工作的施工工人,必须佩戴本人“工人进出证”出入园区,凡不能出示有效出入证件的外来人员将禁止进入园区。2、装修工人办理“工人进出证”时需提供一寸免冠照46、片两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或相关合法身份证明),同时交纳相关费用。3、装修工人在园区以内禁止有不文明举止行为,如随地大小便、吐痰、袒胸露背、身着短裤、赤足等,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施工资格。4、装修工人在园区内禁止有偷窃、打架、斗殴等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直接将当事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每户的装修工人由该户的业主及装修单位负责日常管理。5、为确保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小区规定:所有装修工人的出入证,仅限在出入证上所注明的房屋内开展装修工作,禁止持一户所属证件为多户业主从事装修活动,此举一经发现,将责令其补办证件,原证件作废。6、装修工人的证件如果到期需要补办,则需要持该户的“房屋装修许47、可证”到物业公司免费补办,证件时效不能超过该户的装修许可证时间规定。四. 装修违章(一)、以上相关规定,装修单位及人员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章装修。(二)、对于违章装修,物业公司有权做如下处理:1.下达书面通知,责令相关单位及人员及时改正;2.要求将违章部位恢复原状;3.责令相关责任人做出经济赔偿处理;4.没收相关施工工具、将相关事件责任人清除园区,取消其在园区的施工资格;5.停水、停电,强行停工;6.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以上处理方式物业公司可同时使用。六. 物业公司提醒您:(一)、房屋室内装修注意事项:1、在卫生间装修过程中,尽量不要破坏原有防水层,同时在原来基础上另做一遍防水48、处理,以防业主入住后发生漏水情况,对日后的维修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对相邻业主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2、室内的下水管线在装修时不要私自改线,随着业主入住率的增加,生活污水排放量的增大,极易出现管线堵塞向室内倒反污水的情况,影响您的生活。同时建议您在对卫生间的洗手盆及地漏装修时,请重新在地表以上设置地上“反水弯”,以达到更好的防止“反味”的效果。3、厨房的烟道和卫生间的排气道为楼宇的公共设施,禁止改动,其设置为一楼到顶层垂直贯通式,如果您对其进行改动或更换,将直接影响您家以及相邻业主家室内大量出现反烟、反味情况,给您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4、室内的燃气管线必须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明线设置,49、同时将管线末端的燃气开关设置在灶台以上,便于开关,以防在燃气开栓过程中维修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燃气表在装修过程中请不要进行封闭装修,要预留足够大的维修开栓检查口,以免影响正常开栓。5、在装修中,如果您对室内的窗台板进行更换,请在其周边做适当的发泡胶密封处理,防止在季节更换,或温度冷热交替时出现结露长毛的情况发生,甚至导致室内保温效果不好,因此产生的结露长毛情况开发商不予处理。6、如果您对室内的采暖系统及设施进行了重新设置或改动,一定要及时与管区的供热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以免影响您家的冬季正常采暖。7、房屋内的安防系统设置及电话、电视、网络等智能化设置全部与中控室相系,您在装修过程中尽量不要改动50、原设计位置,或更换替代产品。如果确实需要改动请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由专业施工人员进行施工,这样对日后相关设施的维修也提供了一定的技术保障。8、为了便于日后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您在装修过程中将家中所有隐蔽工程的走线进行绘图保存,同时将装修期间的施工图纸收集保存好。9、为防止室内供水、供暖管线出现漏水、跑水情况发生,同时得到有效控制,建议您在装修时,在相应主管线的进户起始端设置一个控制阀门,便于紧急情况的处理。10、在装修期间所采购的物料及私人物品请您自身注意保管,防止丢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便于您家在装修期间的安全管理,请相关的装修工人要到物业公司办理出入证手续,再行开展装修活动。51、(二)、楼体外观注意事项:1、为了确保园区原设计楼宇外貌的整体美观,请不要破坏原设计风格,请不要在公共区域进行私搭乱建等破坏性装修。2、楼宇外观是小区业主居住文明的体现,本小区空调外挂机实统一安装空调架上。请您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及时与物业取得联系,由工作人员现场说明安装注意事项。3、楼体原有房屋基础部位是房屋主体安全的有力保证,请不要进行私挖地下室、私扩地下车库等严重危害性装修行为,以免影响楼宇主体结构安全,同时造成邻里间产生不必的矛盾。4、小区的居住环境需要每一位业主来共同爱护和保持,一切有损园区环境的行为如乱倒建筑垃圾、高空抛物、乱涂乱画等,都将对园区景观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受到小区其52、他业主的指责。5、楼宇屋面属于公共区域,其表面铺设的防水层是比较薄弱的,业主在装修时请不要私自占用屋面安装修太阳能热水器、卫星接收器等,此行为易造成屋面渗水,房屋保温性能降低等损害。6、楼宇外观配以园区整体规划,处处彰显着浓厚的人居文化,凡利一层的庭院、阳台等空间开展的私搭乱建等违章行为,都将为园区景观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对园区业主的利益构成损害,同时易引起邻里间的纠纷和矛盾。请您尽量避免一切有碍园区景观和“创优达标”的违章装修行为发生,共同构建和谐家园。(三)、其它注意事项:1、装修的物料选材要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环保等国家建筑功能要求;2、如您对此装修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不是很明53、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随时为您提供相关说明告之服务。3、请业主在装修期间充分考虑相邻业主的合法相邻权益不受侵害,自家的装修设计和改动方案对园区其他业主的相关物权不构成影响和损害。4、住宅室内的合理化装修是对日后安心舒适生活的根本保证,是确保园区房屋实现保值、增值的最主要前提,希望园区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共同将我们所居住的小区打造成为温馨、祥和的美好家园。七. 附则1、本装修规定中的未尽事项,请参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物权法(草案)的进一步修订和实施,物业公司将不断调整此装修管理规定,以便更好的保护54、园区业主的合法权益。2、园区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为此装修管理规定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针对出现装修违章情况的业主及装修负责人,物业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一切因违章装修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业主及装修负责人承担。4、在各项装修检查中所收取的违约金,此项费用全部用于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及小区公益事业。 12.2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长春市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购 房 人(以下简称乙方): 浦东新城 栋 室 业主: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特制55、订本协议: 一、乙方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电、燃气、供暖、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物业公司制订的装修管理规定。二、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共同遵守浦东新城小区之装修管理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其中未尽事宜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依据。甲方签章:长春市奥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签章: 乙方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3区域防火责任书消防工作重于泰山,为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和56、“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落实消防岗位责任制,努力做好群防群治,维护小区安全,现就相关责任达成如下协议:一、区域防火责任范围:浦东新城 栋 单元 室二、区域防火责任人:1、协助本小区防火责任人搞好消防工作,共同维护小区防火安全;2、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防火工作,确保本区域的消防安全;3、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消防法规;4、协助物业公司保护本小区公共场的消防设施,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中;5、及时进行消防检查,改善消防设施,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中;6、审核、上报本区域装修工程,纠正和处理本区域的违反消防法规的现象和行为。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本小区物业公司、区域防火57、责任人各一份。四、本责任书经双方防火责任人签字后生效。管理单位:长春市奥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单位: 栋 单元 室 防火责任人:日期: 日期:第十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甲方: 长春市奥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乙方购买 栋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浦东新城小区开始销售之日起至浦东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期间的物业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58、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进行管理与服务。2、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并告知乙方及实施执行,制止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的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缴。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园区公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6、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有关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禁止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7、编制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及财务收支计划。8、59、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9、禁止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0、向乙方提供乙方房屋内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1、自本协议终止时起3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2、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3、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并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4、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5、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6、遵守物业60、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等物业管理制度。7、向甲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8、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供热、供电、通风、排烟、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临关系,禁止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对自用房屋内的设备、设施有维护管理义务。对自用房屋内的财产有看护管理义务。11、业主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的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并承担连带责任。12、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61、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13、配合甲方的服务,积极维护本物业的整体利益。第二条 甲方物业服务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门厅及楼梯、走廊通道等。禁止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或改变使用功能,乙方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的,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乙方要遵守国家、吉林省、长春市等有关法律、法规,不私搭乱建,不改变物业原有外貌。园区内禁止安装防盗网。顶层屋面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禁止在62、户外不规范位置安装空调外挂设备。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排烟通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热线路、消防设施、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场地等。对上述共用设施设备,乙方禁止随意拆改、故意破坏。 三、环境卫生管理。花草树木的绿化养护,公共卫生、路面、场地的清扫,设施的清擦,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清运、处理。乙方要爱护公共卫生,生活垃圾要装袋并禁止向楼外抛弃。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负责公共消防管理,但火灾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乙方及乙方共居人63、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户内的消防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园区内发生治安案件甲方负有制止、隔离、报警及协助公安部门处理的义务,但治安案件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负或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裁定责任。五、人员出入管理。园区业主凭IC卡进出园区,访客须经业主确认方可进入园区,施工、装修人员持施工人员出入证出入园区,送报、送奶、送菜人员持临时出入证出入园区。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服务,“单项行驶”管理,路面不设机动车停车位,有车库的业主持出入证进入,无车库、车位的业主车辆禁止进入园区。非机动车按照甲方指定地点停放。乙方机动车辆驶入地下车库,需办理车辆保险,车辆未确定责任的细小划伤以及车内贵重物64、品的丢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外来送货、搬家的车辆进行登记,限时离开园区,(送货不得超过半个小时),出租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进入园区。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禁止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柱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打通厅室之间、室与室之间的承重墙体另建门窗。禁止凿除棚顶及地面钢筋、水泥保护层、损坏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防水层。禁止改动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排烟通道、消防管道、燃气管道、暖气管道、供电线路、通讯线路、智能化线路。禁止随意增加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等。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安全使用,办理装修申请时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将装修注意事项提65、前告知乙方。七、供暖装修提示:装修时禁止改动或拆除采暖及其它配套设施,如因乙方私自拆改造成暖气不热或漏水等情况发生,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条 甲方物业服务质量一、房屋外观: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设备运行: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保证措施,制定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制定供电系统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记录完整,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管理符合规定,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电梯全天运行,定期保养维护,按时年检,无安全隐患,制定出现故障后应急处理方案。三66、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无事故隐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四、环境卫生: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保洁,园区道路等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杀。五、绿化: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车辆凭卡进出园区。非机动车按规定位置停放,排放有序。七、公共秩序维护:建立专业秩序维护队伍,配合公67、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案后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同时联络业主或使用人。八、消防: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制定消防应急方案。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一、物业服务费自乙方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接收房屋之日起计,若业主未按照约定日期而延迟接收房屋,物业管理费则从乙方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接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收,不足一个月按天计收。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参照吉林省二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本园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价格68、为每月每平方米1.00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商业网点为每月每平方米1.50元,电梯费为2层25元/户/月、 3层7层30元/户/月、8层12层50元/户/月、 13层18层70元/户/月。三、乙方的房屋无论是否使用或空置,均按上述标准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四、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乙方出租本物业房屋的,乙方承担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义务;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但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五、电梯费:包括电梯运行的电费、安全年检费、维护保养费等,此收费标准未考虑耗电量增减、电费标准及维保费上涨或下降因素,以后如有调整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测算为准,以后如政府有69、关部门发布有关电梯收费文件,按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六、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时间:除业主在进户时预交一年物业费外,以后每一年交纳一次,。业主应与于每一年12月31日前到物业公司交纳。业主若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无正当理由且该理由未被物业公司认可的),将按法律规定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第五条 其它有偿服务费用一、建筑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二、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乙方委托甲方维修的,甲方收取维修费。三、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按长春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文件未规定的,由甲方根据成本加上管理酬金收费。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一、甲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委托,提供水费、电70、费、燃(煤)气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二、代收代缴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建房字1999第21号转发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乙方在购房后应按国家及吉林生政府规定及时交纳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及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乙方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本物业总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第71、八条 保险一、 园区公共责任险及甲方员工意外险由甲方负责。二、 乙方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一、 园区内住宅禁止设置广告牌、各类牌匾、张贴物、招牌等。二、 园区内非住宅房屋的有关广告牌,须经甲方审批。共用部位设立的广告牌所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一、乙方接收房屋时应持开发商的入住通知、购房合同、身份证,到甲方办理入住手续,交齐入住费用后进行房屋验收及移交钥匙。乙方未按此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造成延迟交接房屋的责任由乙方自负。二、乙方装修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对房屋外观、结构安全、水电气暖整体使用有危害时,甲方72、可采用通知停工、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制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装修工人按装修管理规定改正,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三、因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或物业内设备设施本身固有的其他瑕疵造成的相关损害,甲方不负赔偿责任。乙方禁止因房屋质量等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四、电梯如因个别业主未及时交纳电梯费造成电梯运行成本不足而停止运行,因此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由未缴费业主承担责任。五、乙方未经正规的报修服务程序,私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六、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看到甲方张贴的通知或提示等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七、物业费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动,变动幅度物业服务公司会报请业主委员会审核73、,同意后予以施行。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乙方违反本协议,影响甲方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乱支出的,乙方有权拒绝缴纳或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物业费(电梯费)标准和时间交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交,停止提供服务,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滞纳金。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对甲方员工恶意辱骂、人身攻击,7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礼道歉,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长春市市仲裁委员仲裁。第十六条 本协议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75、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备案。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代 表 人: 代 表 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十四章 便民服务电话火 警:119 市话维修:匪警电话:110 供电抢修: 95598急救中心:120 燃气抢修: 96660交通事故:122 数字电视: 市话查询:114 民航查询:售 楼 处: 宽 带:物业公司: 供暖公司: 第十五章 法律、法规专栏摘要15.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76、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77、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78、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79、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80、。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15.2、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81、第七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82、或物业使用人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以设立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大会,选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大会和选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83、,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共有。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大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84、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 0 0 7年1 0月3 1日通过,自2 0 0 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共85、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本条例所称共有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停车位、户外墙面、屋面、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备、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等设施设备。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或者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买受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86、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并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企业法人。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民政、价格、园林、环保、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87、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立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88、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89、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四)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审议批准物业服务90、合同;(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业主代表提议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第十二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业主代表提议后十五日内,指导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91、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制作表决票和选票,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二)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三)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四)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十四条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具体人数92、,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业主。会议通知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告。第十六条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七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并归档保存。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占建筑面积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议应当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屋栋号93、室号、投票权数。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业主身份;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提议无效。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二)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整理、保存物业相关图纸、档案以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94、按照本条例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95、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的材料;(四)业主名册;(五)物业服务合同;(96、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报告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原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对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达不到法定人数等客观原因业主委员会未能如期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仍可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为止。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97、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四)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五)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七)被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三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在规划、设计、建设物业项目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为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应当配置建筑面积不低于一百98、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二)规划部门审查物业开发项目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体方案中,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应当便于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三)物业服务用房交付时应当达到正常使用功能。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第二十七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标注物业服99、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及书面证明;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明细表;(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同时报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房屋的清单及相关资料,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确认、记载、存档。第二十八条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投标工作:(一)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二100、)现售商品房在正式销售三十日前;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条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价格、内容、标准、期限以及资101、质等级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当依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与物业买受人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其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后,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第三十四102、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需要维修完善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项目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订货合同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随机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有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103、第三十五条前期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移交下列资料和资产:(一)实施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改造、维修、保养的技术资料;(二)物业服务用房;(三)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和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节余;(五)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期间应当移交的其他管理资料和资产。第三十六条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由业主承担;未售出的空置房屋,按照未售出的空置房屋的户数或者面积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所称入104、住是指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后在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办理完相应手续的时间为准。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服务”字样,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二)应当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105、)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三十日内,应当与业主或者有关单位结清债权债务,做好移交准备,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资产;(四)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物业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并如实记录;(五)妥善保管财务收支帐目和原始凭证;(六)按照规定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非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当事先持资质证书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服务事项、服务及收费标准、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106、务、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公布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107、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四十四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人民政府制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合同、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对评定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行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内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资格。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第四十六条108、未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选聘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选聘房屋维修人员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四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维修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给有关109、业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补偿。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他人维护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提供便利,因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四十九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房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三)擅自占用、改变、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摊点、市场,张贴、涂抹、悬挂物品;(五)乱倒垃圾、乱堆杂物、随意停放车辆;(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堆放、抛撒废弃物,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七)110、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八)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条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有关单位、个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清理收集,垃圾运输由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第五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111、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止。对劝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实行物业维修资金制度。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112、依法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的缴存,并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物业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物业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每年转存一次。物业维修资金增值资金分别计入分户帐,转作物业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维修资金分帐核算。第五十七条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向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使用计划(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大会提出),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第五十八条符合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113、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五十九条已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转让时,买卖双方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缴存手续;合同没有约定的,自动过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114、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资产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115、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0 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15.4、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16、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117、,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118、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119、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120、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5.5、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200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登121、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第七条 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第八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第九条 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养122、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第十六条 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五)对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检疫、免疫、诊疗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犬袋(六123、)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15.6、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 人所有的房屋。 第六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124、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 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 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八条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 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125、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 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 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 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 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126、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第十条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十一条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第十二条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 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127、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15.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128、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129、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130、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131、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132、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133、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134、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15.8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标准(长府办发200372号)1、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市区内所有的居民楼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标准维护居民楼道的卫生,配合居民楼道的管理工作。2、居民楼道内严禁搭设摆放各类架子、仓子(壁厨)、有碍通行的各类隔离门(墙)。3、居民楼道严禁堆放各类杂物(建材、家俱、箱、筐、桶、酸菜缸等)。4、居民楼道内不得存135、放自行车、摩托车、童车、残疾车。5、居民楼道保持清洁、卫生,墙壁、棚面、门窗、地面、扶手无吊灰、积尘,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经过市爱卫会批准的公益性广告除外)。楼梯、缓台无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杂物。6、居民楼道严禁饲养禽畜。7、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小区、居委会、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楼道的管理工作与整治工作,并指派楼道清扫保洁专业队伍,或由街道保洁员清扫。8、各级爱卫会、公安消防、房产等部门要加强楼道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楼道管理工作达标竞赛活动,其成绩列入爱国卫生活动评比内容。9、各级爱卫会对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承 诺 书本人 栋 单元 室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业主手册全部内容,同意按浦东新城业主手册中条款执行;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人遵守本业主手册;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业主手册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业主手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业主手册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人: 年 月 日三个皮匠文库报告与方案分享平台、高端文案策划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