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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0_北京_昌平区中小河道治理BT项目_招标文件第二卷BT投资建设合同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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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163057 2024-09-10 62页 116.65KB
1、 第二阶段昌平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拆迁占地和非防洪工程BT项目 BT投资建设合同 第二阶段昌平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拆迁占地和非防洪工程BT项目BT投资建设合同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九月56 目 录第1条定义和释义21.1定义21.2释义6第2条项目范围8第3条双方的声明和保证93.1甲方的声明93.2乙方的声明93.3不限制甲方法定权利10第4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14.1甲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14.2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14.3双方的共同义务12第5条履约保函145.1履约保函的金额145.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145.3补足或替换履约保函并保持有效145.4履约保函2、的兑取155.5履约保函的解除15第6条土地使用和前期工作166.1项目工程用地166.2前期工作17第7条建设19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9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97.3工程协调和管理207.4设计207.5账户监管217.6工程进度227.7开工227.8完工227.9质量控制237.10保险247.11不可免除24第8条验收和竣工258.1验收申请258.2验收通知258.3验收未通过258.4验收备案258.5工程竣工决算258.6不予免责26第9条交付与移交279.1移交时乙方的声明和保证279.2甲方有权进入项目设施279.3交付与移交范围289.4缺陷责任期299.5风险的转移3、309.6使用权、收益权交付与资产所有权移交手续及税费负担30第10条回购款3110.1回购基价3110.2融资费用3110.3回购总价3110.4回购款支付条件3110.5回购款的支付3210.6调整费用3210.7回购款支付来源及保证33第11条不可抗力事件3411.1不可抗力事件3411.2免于履行341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程序3511.4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3511.5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3511.6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提前终止36第12条提前终止3712.1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3712.2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3812.3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放弃导致的提前终止3812.4提前终止意向4、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3812.5提前终止后的一般后果3912.6提前终止后的移交3912.7提前终止的补偿4012.8对责任的限制40第13条违约赔偿4113.1赔偿4113.2免责4113.3减轻损失的措施4113.4部分由于受损失方造成的损失4113.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4213.6补救之累积42第14条转让和担保4314.1甲方的转让4314.2乙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43第15条争议的解决4515.1友好协商解决4515.2诉讼45第16条其他条款4616.1合同的解释规则4616.2通知4716.3生效和终止48附件一 第二阶段昌平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拆迁占地和非防洪工程内容与规模详表505、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51附件三 技术要求54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2014年 月 日在 签署:甲方: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昌平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职能部门(下称“甲方”)和乙方: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鉴于: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第26期会议纪要,区政府已经批准实施本项目,甲方获得批准签署本协议; 甲方于2014年7月30日发布了第二阶段昌平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拆迁占地和非防洪工程BT项目的招标公告;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甲方根据投标人须知6、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规定乙方融资、投资、建设、移交与本合同有关的项目工程。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1条 定义和释义1.1 定义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第二阶段昌平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拆迁占地和非防洪工程BT项目BT投资建设合同,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三,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补充修改合同及其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指第二阶段昌平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拆迁占地和非防洪工程BT项目。由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项目投资7、融资、建设和管理的全部工作,并承担期间的风险;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建成竣工并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可抗力事件”指具有第11.1条款所规定的事件。“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发生变化;(ii) 项目工程融资、建设和移交的要求发生变化;并且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乙方的资本性支出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回购基价”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用于回购本项目工程的基础价,由第10.1条款规定的内容组成。“回购款总额”指甲方8、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的回购基价与回购期融资费用之和。“回购期”指从回购开始日起至最后一笔回购款支付完毕之日的期间。“回购开始日”指根据第10.5.4条款规定,甲方开始支付回购款的日期。如果根据本合同进行调整,则指根据本合同规定调整后的日期。“建设期”指从本项目工程开工日起至该工程完工日止的期间。“开工日”指第7.7条款规定的本项目工程的开工日期。如果根据本合同进行调整,则指根据本合同规定调整后的日期。“完工日”指第7.8条款规定的本项目工程的完工日期。如果根据本合同进行调整,则指根据本合同规定调整后的日期。“进度日期”指本合同第7.6.1条款规定的工程进度日期,如果根据本合同进行调整,则指根9、据本合同规定调整后的日期。“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5.1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的融资、建设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缺陷责任期”指第9.4条款规定的乙方对所移交的项目设施承担缺陷责任保证的期限。“认定保险赔款”指乙方被要求根据本合同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而无论其是否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融资费用”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筹集并投入本项目的资金因时间而产生的使用成本;具体指本合同中的建设期融资费用和回购期融资费用。“融资文件”指与项目工程投资、10、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期。“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提前终止日”指第12.4.2条款所规定的日期。“提前终止通知”指根据第12.4.2条款发出的通知。“提前终止意向通知”指根据第12.4.1条款发出的通知。“投标人须知”指甲方于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第二阶段昌平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拆迁占地和非防洪工程BT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指乙方根据投标人须知向甲方提交的投标文件。“违约”指本合同11、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事件等。“项目工程”或“工程”指昌平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拆迁占地和非防洪工程。“项目设施”指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昌平区建设、安装的所有设施。“交付”指乙方在本项目根据第8.4条款交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有关文档、资料按第9.3.1条款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交付使用日”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乙方将项目工程的使用权交付甲方的日期。“移交”指乙方在本项目根据第8.4条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设施的资产所有权和有关文档、资料按第9.3.2条款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开始日12、”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乙方将项目工程的所用权移交甲方的日期。“政府部门”(i)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ii)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iii) 昌平区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1.2 释义1.2.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a)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b)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13、”指人民币元;(d)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e)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f)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1.2.2 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第2条 项目范围本项目的范围包括位于昌平区南邵镇、百善镇等12个镇的孟祖河、温榆河(蔺沟-昌平区界段)、未来科技城南区沟渠、回龙观河、水都河、兴隆口沟、温榆河(王家元水库下游段)、塘猊沟(北小营西河)、温榆河(北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中的拆迁占地和非防洪工程部分,其中非防洪工程主要包括河道两侧种植乔木29059株,灌木26136株,水生植物48014、0株,播撒草籽84695平方米,新建鹅卵石巡河路2709平方米;拆迁占地包括拆除建筑物及树木伐移等。具体工程任务及规模参考附件一。第3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3.1 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3.1.1 本项目已经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3.1.2 甲方已获得区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和义务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3.1.3 如果甲方在第3.1.1或3.1.2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15、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2.2条款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3.2 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3.2.1 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并已获得为该等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3.2.2 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和义务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3.2.3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16、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3.2.4 如果乙方在第3.2.1、3.2.2或3.2.3条款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2.1条款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3.3 不限制甲方法定权利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实施进行监管。第4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4.1 甲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4.1.1 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与项目有关的一切批准。4.1.2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取得17、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优惠。4.1.3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回购期分期按比例向中标人支付回购价款。4.1.4 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工程的正常建设。4.2 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4.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筹集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在交付使用日后将本项目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交付给甲方,18、在移交开始日后将项目资产所有权移交给甲方。4.2.2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以及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按进度计划组织项目工程建设,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4.2.3 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按照本合同中第9.4条款的规定承担缺陷责任。4.2.4 乙方在建设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按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进行投保。4.2.5 乙方应确保由其作为签字一方的原材料或设备采购协议、承包协议以及其它由乙方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与本合同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相关条款。4.2.6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19、定对项目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为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履行上述监督检查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的要求,按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4.2.7 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合同规定在回购期内向甲方收取回购款。4.3 双方的共同义务4.3.1 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双方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4.3.2 保密双方获得的有关本项目的所有文件、信息和方法,未经其它方事先书面同意,自生效日起至最后完成的项目工程移交开始日后满五(5)年内不得透露或公开,但甲方为充分满足政府和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情况除外。4.3.3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20、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a) 当一方合理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并且(b)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i)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ii)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第5条 履约保函5.1 履约保函的金额5.1.1 生效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5.1.2 该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21、融机构出具,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5.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至以下日期中较晚者为止:(a) 本项目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和(b) 资产所有权移交完成之日。5.3 补足或替换履约保函并保持有效5.3.1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任何金额,乙方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5.1.2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据;5.3.2 若乙方需要通过另一份履约保函使先前的保函得以延续或更换,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第5.1.2条款规定的格式和金额的前提22、下,始终保持履约保函自生效日起至第5.2条款所述之较晚日期有效。5.4 履约保函的兑取若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但在此之前甲方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就任何一笔兑取告知乙方,阐明兑取原因及拟兑取金额。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三(3)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保函金额,否则,甲方有权立即从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拟兑取金额。5.5 履约保函的解除5.5.1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时,在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其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后,甲方应解除履约保函。5.5.2 若本合同根据第12.1.1和12.3条款的规定23、在建设期被提前终止,甲方应在提前终止日解除当时有效的履约保函,但前提是乙方向甲方提交一份在提前终止日已生效并且其有效期至提前终止日后十二(12)个月届满的新的履约保函,其金额应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以确保履约保函在提前终止日后十二(12)个月内继续保持有效。在此期间,第9.4条款项下有关乙方履行修复缺陷或损坏义务以及甲方相关权利的规定应适用。甲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后十二(12)个月届满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解除履约保函。5.5.3 若本合同根据第12.1.2和12.2条款的规定被提前终止,履约保函应在提前终止日到期;且甲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解除履约保函。第6条24、 土地使用和前期工作6.1 项目工程用地6.1.1 土地使用权对于项目工程涉及占用土地的,由各镇街作为见证方,甲方作为主管部门和租赁主体,与沿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各镇街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工程占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地上物拆迁清理工作。甲方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将本项目的工程用地移交给乙方,并确保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在项目建设期内和项目移交开始日前一直保持有效。拆迁占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1.2 工程许可甲方应协助乙方在项目工程开工前获得与本项目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许可、批准,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工程施工临时用地手续。25、建设期内,甲方应会同有关部门优先保证本项目设施建设所需要的临时用地。6.1.3 对土地使用的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工程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对外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也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6.1.4 土地的状况(a) 乙方被视为已察看并检查了项目工程场地,并已对该等土地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表示满意;(b) 对于上述任何土地的状况,甲方不对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乙方已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6.1.5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a) 甲方对其提供的有关项目工程场地的土26、地及其周围区域的适用性或状况的任何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或判断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尽管该等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据甲方所知是完善的;(b) 乙方应自行验证并判断第6.1.5(a)条款所述之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可能存在的任何错误、不正确或遗漏。6.2 前期工作6.2.1 甲方负责如下前期工作:(a) 根据项目需求,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机构进行地质初步测绘勘察并出具地质勘察报告,相关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由乙方承担;(b) 完成相应工程用地的拆迁平整工作,以满足进点施工要求;(27、c) 协助乙方落实施工所需供电、供水、排水以及进出施工场所的通道等。6.2.2 乙方负责完成甲方要求的其它前期工作,筹集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6.2.3 乙方实际使用水、电、通讯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按照当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公布的价格据实承担。第7条 建设7.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 在建设期内协调乙方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7.1.2 及时地按第6.1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使之能够为本项目工程实施之目的出入和占用。7.1.3 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第6.2.1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并在完成时书面通知乙方交接日期和要求。7.2 乙方28、的权利和义务7.2.1 除第6.2.1条款规定应由甲方完成的前期工作外,乙方应承担其它所有的施工准备工作。7.2.2 乙方应根据附件三的规定和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7.2.3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昌平区发改委对本次河道治理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核准的招标方案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并接受甲方和昌平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乙方应在与各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的复印件报送甲方备案。对因项目施工和建设所导致的任何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依据适用法律应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就此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7.2.4 乙方应在29、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内建设完成项目工程。乙方应按照第7.6.1条规定的开工日起每月最后一天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个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本月的工程进度报告。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应持续至本项目工程的完工日为止。7.2.5 乙方应将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汇报。7.2.6 乙方应遵守安全标准和加强环境保护的责任(a)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b) 乙方不应因工程的建设而造成施工场地或周围环境的污染;(c) 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d) 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且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环境30、污染及安全隐患,乙方不承担责任。7.3 工程协调和管理乙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与为本工程服务的、甲方已确定的设计、勘察及其他关联合同单位等保持联络与沟通。同时乙方应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应服从第7.6.1条款的规定。7.4 设计7.4.1 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昌平区发改委对本次河道治理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核准的招标方案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应当及时向甲方通知其选定的本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应以通过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并满足本合同附件三31、的要求。7.4.2 甲方有权参与乙方对设计单位的选择,但仅限于根据适用法律、技术标准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选择设计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进行审查。7.4.3 乙方编制的施工图等必须接受甲方监管并经甲方最终认定。乙方应在得到甲方最终认定后,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昌平区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取得昌平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复。7.4.4 乙方应将经昌平区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和昌平区有关职能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文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市、区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7.4.5 乙方应对项目设施及其中各部分的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甲方3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施工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4.6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有审核的权力。如果该等设计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不明确或遗漏,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如果甲方告知乙方后,乙方不予以及时纠正,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拒绝纠正,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并视为乙方违约。7.4.7 乙方须完全按照甲方最终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等),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确保工程项目按质按期顺利完成。7.5 账户监管乙方33、应在生效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在甲方指定银行建立账户,作为乙方对本项目投入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甲方及昌平区财政局联合其指定银行共同监管。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的投资进度计划按时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会同银行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确认后,将根据确认的每笔资金到账的时点开始计算建设期融资费用。自生效日起由专用账户所产生的衍生利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甲方有权对乙方向总承包商或承包商(视情况而定)支付的工程款进行审核和监督。7.6 工程进度7.6.1 预计的进度日期乙方应在通过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等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工程的开34、工日和完工日等进度日期。7.6.2 如果出现一方违约、不可抗力原因等造成延误的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在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延长或修改。7.7 开工甲方应委托本项目的中标监理单位在按第7.6条款预计的工程开工日期之前以本项目工程开工令的方式通知乙方开工,乙方应按第7.6条款项目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不拖延地开始工程建设直至竣工。7.8 完工项目工程应在根据第7.6.1条款规定的有关进度日期之前建设完成,并应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关验收。7.9 质量控制7.9.1 乙方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开工以前,乙方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将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35、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严格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北京市和水利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等。7.9.2 甲方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a)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该等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甲方应合理地提前通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力;(b) 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c) 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36、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d) 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应当自行承担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7.9.3 有关检查的资料乙方应当提供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7.9.4 不符合质量和/或安全要求(a) 如果工程建设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或安全要求,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就此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缺陷;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b)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上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甲方或政府有关部37、门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以补偿该等修理费用。7.10 保险在项目建设期和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工程建设惯例的要求购买和保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安装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向甲方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乙方在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下,应将保险赔偿金全部用于投保该项财产保险的项目设施、设备的修复或重置。7.11 不可免除尽管有上述第7.9条款的规定,甲方的任何监督和检查都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甲方未监督和检查工程建设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乙方严重不38、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质量和/或安全要求,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第8条 验收和竣工8.1 验收申请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规定及时组织申请并通过相关验收。8.2 验收通知8.2.1 乙方在组织本项目的各项验收时应就此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部门。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派代表参加验收的全部过程。8.2.2 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8.3 验收未通过如因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工程未通过有关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验收部门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申请进39、行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计入本项目总投资。8.4 验收备案乙方应当在收到各验收部门的认可文件之日起十五(15)日内,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验收备案文件进行备案,甲方应就此提供必要的协助。8.5 工程竣工决算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乙方依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报甲方备案,并经相关部门审计和认定。8.6 不予免责甲方检查和接收工程建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确认工程交工、竣工的行为均不解除乙方就工程的缺陷或预定进度的延误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工程建设的权利。第940、条 交付与移交9.1 移交时乙方的声明和保证9.1.1 在项目工程使用权交付或资产所有权移交时,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a) 本项目工程资产不得存在以该资产用作其它收益或抵押、质押等任何担保的行为;(b) 到期应付的所有税款均已及时并全额缴纳,未欠付任何税赋,并且就该等税赋而言,不存在与之有关的任何悬而未决的审计、权利主张、诉讼、诉讼程序或调查,乙方未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有意进行审计或调查的通知,亦未与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订立对上述资产转让产生影响的任何协议或安排。9.1.2 因下列事项导致或引发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受让方(本条中简称“受赔偿方”)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41、义务、费用,乙方承诺将连带赔偿受赔偿方,并保护受赔偿方的利益不受损害:(a) 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b) 因资产转让之前乙方履行之义务不符合本合同条款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9.2 甲方有权进入项目设施自交付使用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交付本项目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相关文档和资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进入并使用本项目工程的项目设施。在移交开始日前,乙方拥有其投资、建设的项目设施资产的所有权,但不能以此为由影响甲方对项目工程的正常使用。自移交开始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本项目工程的资产的所有权。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交付本项目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或移交42、本项目工程的资产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全部金额。9.3 交付与移交范围9.3.1 就本项目工程而言,从其交付使用日起,乙方应将本项目工程的所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乙方应自交付使用日起三十(30)日内完成与之相关的全部交接手续和法律手续(如有),并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a) 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b) 所有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保证;(c) 项目工程相关合同、协议(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设合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项下与工程造价、工程保修、质量担保和索赔等有关的权利和利益;(d)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43、资料。上述交付不应附加任何先决条件。9.3.2 就本项目工程而言,从其移交开始日起,乙方应将本项目工程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移交给甲方。乙方应自移交开始日起三十(30)日内完成与之相关的全部交接手续和法律手续(如有),并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a) 为转移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资产产权证明等文件;(b)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担保或违约、侵权责任或其他任何先决条件。9.4 缺陷责任期9.4.1 定义就本项目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交付使用日之后十二(12)个月。9.4.2 纠正缺陷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负责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由于工程施工44、材料、工艺等因素造成的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的维修。如果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认为工程的任何部分存在任何缺陷或损坏,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可向乙方发出列明其应纠正的缺陷或损坏的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应在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对该等缺陷和损坏进行鉴定,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由乙方以外原因造成的缺陷,甲方负责组织维修,乙方不承担费用,且甲方不得从履约保函中兑取费用。如果甲方和乙方对鉴定结果产生争议,按本合同第15条规定进行争议解决。9.4.3 拒绝修正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第9.4.2条款维修缺陷或损坏,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或损坏。在这种情况45、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以补偿该等修理费用。9.4.4 项目工程维护费本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后需交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作为管理主体进行管理维护,产生的日常维护及相关费用,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承担;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甲方承担。9.5 风险的转移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乙方承担本项目工程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缺陷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等缺陷或损坏是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或人员的过错所致。自缺陷责任期满日起,本项目工程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缺陷或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承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6 使用权、收益权交付与资产所有46、权移交手续及税费负担9.6.1 自交付使用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本项目工程使用权和可能存在的收益权全部交付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一次性办理完毕全部使用权和可能存在的收益权交付手续。9.6.2 自移交开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本项目工程资产所有权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一次性办理完毕全部资产移交手续。9.6.3 因本合同项下的使用权和可能存在的收益权交付与资产所有权移交发生的所有税费应由各方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第10条 回购款10.1 回购基价回购基价依据昌平区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中征(占)地拆迁投资与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非防洪工程投资,最终以昌平区审计局47、对本项目审核确认的结算价格为准。10.2 融资费用10.2.1 乙方在建设期内的融资费用计入项目工程总投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0.2.2 本项目的回购期融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即6.94%。10.3 回购总价甲方以本合同第10.1条款规定的回购基价作为本金,以第10.2条款规定的融资费用为利率,在回购期内根据约定的回购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回购款,包括本金及利息;在回购期结束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回购款总额,即为本项目工程回购总价。10.4 回购款支付条件就本项目工程而言,在甲方开始根据第10.5.1条款向乙方支付回购款之48、前,需满足下述条件:(a) 本项目工程已通过各项验收;(b) 本合同第9.3条款约定的交付与移交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达到甲方满意;(c) 项目设施的使用功能已满足适用法律及甲方要求。10.5 回购款的支付10.5.1 本项目工程回购期为六(6)年,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一次回购款;回购期内,回购款的支付时间为每年的同一时间点。10.5.2 回购期融资费用的计息方式为“利随本清”,余额计息。10.5.3 每期的回购本金与当期利息合计为当期回购款。10.5.4 在第10.4条款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根据第10.1条款确定回购基价后三(3)个月内协商确定回购开始日,在回购开始日的当日甲方向49、乙方支付第一笔回购款。10.5.5 甲方可提前清偿收购款,但是应提前一(1)个月通知乙方。10.6 调整费用10.6.1 调整费用的依据调整费用是指就本项目因材料价格变化、工程量调整以及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认可的其他事项引起的与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如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材料价格变化,乙方应将其在建设过程中经甲方签署的主要材料单价调整文件提交给甲方,作为各方共同计算确认调整费用的依据。10.6.2 工程量变化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项目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本项目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量不符时,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签认的工程量为准,从而作为费用调整的依据。10.6.3 本项目按50、乙方与建设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规定的工程调整费用发生后二十一(21)个日历天内,各方应完成对该项工程调整费用的确认;调整费用计入本项目工程交工结算申报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10.7 回购款支付来源及保证甲方保证会同政府指定机构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款的支付来源包括地方水资源费,不足部分可以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昌平区财政局应出具还款资金来源说明,并加盖公章。第11条 不可抗力事件11.1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a) 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并且(b)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如果任一事件符合上述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但51、不限于下列事件:(c) 任何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活动或军事力量的使用;(d) 闪电、地震、地沉、地隆、海啸、飓风、风暴、暴雪、火灾、洪水、干旱、陨石撞击或任何其他天灾;(e) 发生瘟疫、饥荒和大规模流行疾病;(f) 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g) 法律变更。11.2 免于履行当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11.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程序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52、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11.4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11.4.1 除本合同或各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其造成的支出。11.4.2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遭受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11.5 减少53、损失的责任和协商11.5.1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费用。各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11.5.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1.6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提前终止11.6.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重要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十五(15)日,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54、和条件或者同意按照第12.3条款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11.6.2 如果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六十(60)日内各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或提前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2.3条款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第12条 提前终止12.1 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12.1.1 乙方严重违约事件下述任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严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a) 乙方在第3.2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55、重的不利影响;(b)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c)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或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d) 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e) 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消或责令关闭;(f) 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施工或生产安全事故;(g)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说明违约并纠正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纠正该实质性违约。12.1.2 除上述乙方严重违约事件外,甲方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为社会公众利56、益之目的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12.2 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下述任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乙方的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严重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a) 甲方在第3.1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b)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回购款;(c)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纠正该实质性违约。12.3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放弃导致的提前终止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提57、前终止,或任何一方根据第8.3.3条款提出放弃,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12.4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12.4.1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a) 按照第12.1.1条款或第12.2条款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严重违约事件或甲方严重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按照第12.1.2条款发出的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说明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原因;(b) 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措施;(c)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纠正58、了乙方严重违约事件或甲方严重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12.4.2 提前终止通知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a) 各方另外达成一致;或(b) 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严重违约事件或甲方严重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提前终止通知发出后本合同应于提前终止通知中通知的日期(下称“提前终止日”)终止。12.5 提前终止后的一般后果12.5.1 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本合同提前终止日止,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12.5.2 如提前终止日发生在建设期内,自移交开始日起,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工程建设,并按59、照第12.6条款的规定与乙方进行项目设施的提前移交。12.5.3 自本合同移交开始日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12.6 提前终止后的移交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第12.3条款和第12.4.2条款的规定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后,乙方应根据第9条规定的程序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提前移交项目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回购款按第12.7条款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计算和支付,第10条有关回购款的规定应不再适用。12.7 提前终止的补偿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提前终止60、补偿金。12.8 对责任的限制本合同提前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第12.7条款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第13条 违约赔偿13.1 赔偿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3.2 免责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第11.1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第11.2条款免责。13.3 减轻损失的措施13.3.1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61、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13.3.2 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13.3.3 遭受损失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13.4 部分由于受损失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部分地是由于受损失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失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13.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双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失赔偿负责。13.6 补救之累积本第13条不62、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一方因多项补救措施所获得的利益,不得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第14条 转让和担保14.1 甲方的转让14.1.1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14.1.2 第14.1.1条款并不妨碍区政府指定其它机构承继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或甲方与其它机构单位进行机构调整、合并或职能转移,条件是继承实体:(a) 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b) 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4.2 乙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4.2.1 对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未经甲方事63、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承包、托管、联营、租赁经营、信托等任何方式导致乙方对本项目工程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14.2.2 乙方的转让及抵押(a) 受限于第14.2.2(b)条款,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移交资产除外);(b) 为项目工程融资的目的,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在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相关权利和权益以及项目设施之上根据适用法律为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的利益依法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条件是不能分割抵押、质押或部分抵押、质押,并且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在行使该等抵押或64、质押权时,也不能影响项目工程的正常建设。上述权利和资产是一个整体,乙方不得将该等权利或资产分别抵押或质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乙方为项目工程融资而签署的融资文件应包括上述条件;(c)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日前,须无条件解除对本项目资产的抵押和质押;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回购款;(d) 除第14.2.2(b)条款规定外,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在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相关权利和权益以及项目设施之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第15条 争议的解决15.1 友好协商解决15.1.1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65、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15.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六十(60)日内该争议仍未能根据第15.1条款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5.2条款的规定。15.2 诉讼若双方未能根据第15.1条款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16条 其他条款16.1 合同的解释规则16.1.1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四(4)份,甲方、乙方各执二(2)份,各文本效力相等。16.1.2 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16.1.3 修正本合66、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16.1.4 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a) 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b)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变更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16.2 通知16.2.1 根据本合同向本合同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书面发出,可通过专人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或传真发往各方的下述地址,或双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北京市昌平区水务67、局地址:昌平区昌平路25号邮编:102200收件人:孙振华电话:010-80119922传真:010-80119922【中标人名称】地址:邮编:收件人:电话:传真:16.2.2 地址变更的及时通知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16.2.1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应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6.2.3 根据本合同向本合同任何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在递交时 (如果是由专人递交或邮寄的)或在收到时(如果是传真发出的)视为正式送达或作出。16.2.4 在收件地非工作日或非工作时间收到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应视为在该地的下一个工作日送达。16.3 生效和终止16.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68、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自回购期结束之日起终止。16.3.2 本合同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的文首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合同约束。(此页无正文)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公章)【中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附件一 第二阶段昌平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拆迁占地和非防洪工程内容与规模详表河道名称永久占地(亩)临时占地(亩)拆迁占地补偿投资(万元)非防洪工程内容非防洪工程投资(万元)孟祖河454.7115.820477种植乔木7495株,灌木4824株。其中:京通铁路-京密引水渠段种植乔木2671株(包括白蜡1791株,千头椿880株);69、京密引水渠-入温榆河口段种植乔木4824株,灌木4824株(包括雄性毛白杨2674株,垂柳2150株,山桃1842株,紫叶李2164株,黄栌818株)。703未来科技城南区沟渠90.580106种植乔木3251株(雄性毛白杨),播撒草籽35386平方米。476回龙观河77.635.25688种植乔木2021株(包括白蜡294株,雄性毛白杨864株,垂柳327株,旱柳536株)。144水都河84.0713.81719种植乔木660株(雄性毛白杨),灌木1312株(包括山桃384株,紫叶李312株,黄栌616株)。104兴隆口沟569.5201101种植乔木6060株(国槐),播撒草籽37928平70、方米。368温榆河(王家元水库下游段)1992.907158种植乔木5098株(国槐)。204塘猊沟(北小营西河)188.4366.13166种植乔木1629株(包括露根乔木1028株,土球苗木556株,果树45株),灌木20000株(绿篱),水生植物4800株;新建鹅卵石巡河路2709平方米。156温榆河(北沙河段)00114种植乔木2845株(垂柳),播撒草籽11381平方米。148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致: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下称“甲方”)邮政编码:根据甲方与【中标人名称】(下称“乙方”)于【年/月/日】签署的第二阶段昌平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拆迁占地和非防洪工程BT项目BT投资建设合同(下称71、“BT投资建设合同”),乙方应融资、建设和移交项目工程,并承担项目工程缺陷责任。应乙方的要求,我们【银行/金融机构名称】作为担保人,兹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的第【】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以不可撤销及无条件的担保乙方将根据BT投资建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其在BT投资建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如乙方未根据BT投资建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其在BT投资建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我们将履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义务。我们保证在收到甲方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出具的见索即付的书面要求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即向甲方支付甲方要求的本保函额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而无须要求甲方72、确证该支付要求满足本保函项下的支付要求,甲方只需在其书面要求中说明其要求支付的款项是由于乙方未履行BT投资建设合同项下的哪一项或哪几项义务。我们在此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或对乙方提起诉讼的要求。我们同意,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BT投资建设合同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补充或任何其它修改,绝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本履约保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在本履约保函到期前的三十(30)日之前,我们未能向甲方出具一份用以替换本履约保函的保函,甲方有权兑取本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73、额。本保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BT投资建设合同中规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收到BT投资建设合同的一份复印件。担保人特此声明:1. 担保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担保函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并且担保人已经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担保函。2. 本保函对担保人的受让人和承继人均有约束力。3. 与本保函有关的各项通知和/或信函,包括但不限于索偿通知等经传真或信件等形式发往担保人的如下地址,即应视为担保人已经收到该等通知和/或信函。收件人:地址:传真:电话:4. 本保函一经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担保人公章即行生效。5. 担保人在本74、保函项下的义务是独立的。本保函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银行/金融机构盖章:_银行/金融机构名称:_银行/金融机构地址:_签字:_姓名:_职务:_日期:_附件三 技术要求本项目工程的设计、建设及验收应满足本附件三所规定的要求。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2011年4月22日修)(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2010年12月25日修)(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修)(11)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12)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13)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1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文)二、规范规程(1) 防洪标准(GB50201-94)(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3)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4) 水利水电工76、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5)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6)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7) 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5077-1997)(8)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三、初步设计文件甲方委托编制、经昌平区发改委批复的以下初步设计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1) 昌平区温榆河(北沙河段)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2) 昌平区回龙观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3) 昌平区孟祖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4) 昌平区水都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5) 昌平区温榆河王家元水库下游段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6) 昌平区塘猊沟(北小77、营西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7) 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南区沟渠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8) 昌平区兴隆口沟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乙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甲方认定,且通过市、区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五、应满足的现行市政工程估算、概预算文件(1)京建市2004991号文关于颁发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2)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3)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4)京造定20051号文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5)京财经二2003305号文关于印发78、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6)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7)计价格20021980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9)京价(房)字19991283号文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及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0)京发改2007762号文关于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构成及计费依据文件汇编的通知。(11)京造定2079、071号文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12)京造定20083号文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的通知。(13)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2006。(14)京造定20122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15)计价格2002125号文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6)保监200522号文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17)京造定20094号文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18)2014年第1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19)设计工程量、图纸、施工组织设计。(20)地下管线改移费用及部分单价采用资金申请报告评审意见。(21)其他应满足的包括但不仅限于现行有效市政工程估算、概预算文件以及国家及北京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等发布的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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