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个人中心
添加客服WX
客服
添加客服WX
添加客服WX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升级会员
升级会员
返回顶部
煤气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附表228页
煤气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附表228页.doc
下载文档 下载文档
煤矿矿山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0534 2024-09-08 222页 5.26MB
1、煤气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附表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2第一节 集团公司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2第二节 集团公司业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4第三节 矿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7第三章 通风管理机构设置10第四章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12第五章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13第六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5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5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8第三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20第四节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23第五节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24第2、六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39第七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42第八节 矿井反风演习制度 46第九节 采区以上风巷管理制度 47第十节 矿井通风、抽采图纸绘制与报送管理制度 48第七章 矿井瓦斯防治制度 54 第一节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54第二节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59第三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60第四节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64第五节 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65第六节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66第七节 特殊环节和关键部位的瓦斯管理制度 68第八节 瓦斯地质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73第八章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77第一节 一般规定 77第二节 瓦斯抽采系统的建立 78第三节 瓦斯3、抽采系统的设计 79第四节 瓦斯抽采地面泵站 81第五节 瓦斯抽采井下移动泵站 82第六节 抽采管路系统 83第七节 瓦斯抽采钻孔 85第八节 瓦斯抽采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86第九节 瓦斯抽采管理 88第十节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90第十一节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100第九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07第十章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12第一节 总 则 112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 112第三节 人员及培训 115第四节 设计和安装 116第五节 传感器的设置 118第六节 使用与维护 118第七节 信息及网络运行管理 121第八节 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123第九节 验收4、和年检 125第十一章 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126第一节 总 则 126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126第三节 人员及培训 128第四节 建设、使用与维护 129第十二章 洗(选)煤厂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132第一节 总 则 132第二节 通风管理 132第三节 瓦斯管理 133第四节 监测监控 134第五节 粉尘管理 134第六节 防灭火管理 135第七节 附 则 136第十三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137第一节 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137第二节 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145第三节 矿井烧焊管理制度 146第四节 井下摄影、摄像管理制度 148第五节 矿井注氮管理制度 15、49第六节 灌浆系统管理制度 151第七节 煤矿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52第八节 火区管理制度 156第十四章 综合防尘 160第一节 防尘洒水系统管理制度 160第二节 防止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163第三节 煤层注水管理制度 165第四节 矿井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167第五节 除尘风机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168第十五章 高分子化学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171第十六章 井田范围内废弃井筒封闭管理制度 177第一节 废弃井筒的封闭要求 177第二节 废弃井筒的封闭标准 177第十七章 新建、改扩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79第一节 通风机构设置及责任划分 179第二节 “一通三防”一般规定 179第6、十八章 自救器管理规定 182第十九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85第二十章 “一通三防”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187第二十一章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89第二十二章 “一通三防”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193第二十三章 “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194第二十四章 “一通三防”相关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95第二十五章 通风干部走动巡查管理制度 196第二十六章 其他 197第二十七章 附 则 198附件1.xx煤气化公司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事项审批、审查及备案项目表 199附件2.矿井采掘作业规程及措施中有关“一通三防”内容的编制要求 2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7、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重特大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六大标准”(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煤矿办矿企业、煤矿管理、煤矿建设施工管理、煤矿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气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辖各煤矿、选(洗)煤厂、煤炭子(分)公司及其他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选煤厂)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公司和队组。第三条 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局以及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通风区(队)、驻各煤8、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安监处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对所管辖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四条 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必须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不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第五条 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补充,并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备9、案。第六条 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第一节 集团公司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第七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一通三防”责任制(一)董事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议,审议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事项,决策“一通三防”工程及设施建设,确定“一通三防”工作目标,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一通三防”的政策、指令、决定、规定、标准等。责成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和部门依法管理、依法整治,并依法追究失职者责任。(三)定期检查经理层及所辖单位“一通10、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重大“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四)参加集团公司重要的“一通三防”会议,并对“一通三防”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参加“一通三防”专题研讨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依法参加“一通三防”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熟悉“一通三防”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的能力。(六)负责对集团公司“一通三防”重大事件的决策、决议,发生重大“一通三防”事故时,积极组织抢救、督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八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一)总经理对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一通三11、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并认真组织实施。(二)依照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瓦斯治理工作目标,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瓦斯治理规划及瓦斯治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集团公司经理层“一通三防”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定期组织检查“一通三防”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一通三防”制度、指令、规定、标准的落实情况。(四)负责有关“一通三防”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优先解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五)定期召开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形势,提出问题,找出差距,总结经验,制定措施,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12、六)发生重大“一通三防”事故时,负责组织制定抢救方案,组织抢救,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第十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一通三防”责任制(一)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分管集团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对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一通三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并认真组织实施。(三)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及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标准、细则和规定。(四)定期组织召开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确定矿井瓦斯治理技13、术方案,及时解决和处理瓦斯治理现场的技术问题;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五)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工艺的科研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经验。(六)发生重大“一通三防”事故时,协助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制定抢险处理方案及技术方案。第二节 集团公司业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第十一条 通风管理部“一通三防”责任制(一)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二)负责集团公司各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督促工作。(三)负责编制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督促矿井建立健全相应14、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一通三防”安全检查,监督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整改。 (五)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内的各类传感器参数及安装位置设置规划的业务指导。 (六)负责集团公司“一通三防”调度的日常工作,随时了解各矿井通风瓦斯情况,掌握当日和当班“一通三防”重点工程进展情况。(七)参与煤矿“一通三防”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八)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九)负责组织开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及各种“一通三防”技术比武、竞赛活动。(十)负责组织各矿井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高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各矿井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及瓦15、斯等级鉴定(测定)、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工作。(十一)负责协助、指导各矿进行通风阻力测定、反风演习工作。(十二)负责“一通三防”年度全面预算费用计划的审查。(十三)负责“一通三防”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十四)负责各矿“一通三防”安全仪器仪表、自救器的监督管理,负责各矿井下爆破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十五)负有xx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项规定的通知(太煤化通风字2015482号)规定的相关责任。(十六)负责“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计划的编制。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局责任制(一)负责对煤矿“一通三防”法律、16、法规、指令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二)负责对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各类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四)负责对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五)参与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六)负有xx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项规定的通知(太煤化通风字2015482号)规定的相关责任。(七)国家、省厅、两级集团公司规定的“一通三防”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一通三防”责任制(一)在部署生产衔接和审查设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有关“一通三防”管理规定17、执行。(二)掌握各矿“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协助“一通三防”部门督促检查采掘工作面有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三)在选择和确定采煤方法、开拓部署和巷道布置时,必须符合有关“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四)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五)负有xx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项规定的通知(太煤化通风字2015482号)规定的相关责任。(六)国家、省厅及两级集团公司规定的“一通三防”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调度中心“一通三防”责任制(一)负责督促“一通三防”重点工程进度情况及重大隐患处理情况。(二)负责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指挥。(18、三)负有xx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项规定的通知(太煤化通风字2015482号)规定的相关责任。(四)国家、省厅、两级集团公司规定的“一通三防”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一通三防”责任制(一)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核心数据的存储及主干网络的传输、维护,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联网系统的日常业务管理指导。 (二)负有xx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项规定的通知(太煤化通风字2015482号)规定的相关责任。(三)国家、省厅、两级集团公司规定的“一通三防”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机械动力部“一通三防”责任制(一)负责对“一通三19、防”制度中涉及到的有关机电的工作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对各矿主要通风机、抽采泵站、注氮机等大型机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对各矿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瓦斯电闭锁及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四)负有xx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项规定的通知(太煤化通风字2015482号)规定的相关责任。(五)国家、省厅、两级集团公司规定的“一通三防”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地质测量部“一通三防”责任制(一)负责对“一通三防”制度中涉及到的有关地质测量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及20、时提供可靠的瓦斯地质和瓦斯涌出量预报,为“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提供依据。(三)协助各矿对周边矿井、小窑的积气情况进行调查。(四)负责组织各矿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工作。(五)负有xx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项规定的通知(太煤化通风字2015482号)规定的相关责任。(六)国家、省厅、两级集团公司规定的“一通三防”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供销分公司“一通三防”责任制(一)负责“一通三防”设备、仪器仪表、配件等的采购供应,并保证按照技术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二)负有xx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项规定的通知(太煤化通风字20154821、2号)规定的相关责任。(三)国家、省厅、两级集团公司规定的“一通三防”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一通三防”责任制(一) 负责“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施。(二)国家、省厅、两级集团公司规定的“一通三防”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其他业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 负有国家、省厅及两级集团公司规定的“一通三防”相关职责。第三节 矿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第二十一条 矿长“一通三防”责任制(一)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二)贯彻执行国家、省、集团公司有关“一通三防”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机构,配齐“一通三防”各类人员,负责22、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人力和物力到位。(三)负责组织制定矿井的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矿井抽、掘、采平衡;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负责贯彻上级“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精神。(四)每天审阅矿井通风瓦斯、监控日报表,并及时签署处理意见。(五)监督检查本单位“一通三防”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六)每年负责组织进行1次矿井救灾反风演习。(七)负责矿井发生“一通三防”灾害时的抢险救灾指挥工作。第二十二条 矿总工程师“一通三防”责任制(一)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贯彻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二)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工程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在安排部署生产衔接计划时,必须符23、合“一通三防”相关规定。(四)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全面预算资金计划,并贯彻落实。(五)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季度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六)对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防止煤层自燃及杜绝引爆火源等重要环节重点把关,严防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发生。(七)每天审阅矿井通风瓦斯、监控日报表,并签署意见。(八)负责“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科技水平。第二十三条 生产副矿长“一通三防”责任制(一)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相关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管理责任。(二)安排生产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2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三)根据通风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力量实施“一通三防”应急工程。第二十四条 安全副矿长“一通三防”责任制负责对“一通三防”各项设计、计划、安技措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机电副矿长“一通三防”责任制(一)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相关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管理责任。(二)负责主要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制氮机、黄泥灌浆等大型设备的使用管理。(三)负责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四)负责瓦斯电闭锁及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通风副矿长“一通三防”责任制(一)协助总工程师制定完善全矿“一通25、三防”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协助矿长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对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三)参加编制、审定生产衔接计划、矿井月、季、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并组织分管业务的实施。 (四)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通风管理机构设置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通风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和指导。通风管理部下设职能科室,分别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的矿井通风、井下爆破、瓦斯管理、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治理研究、防治煤尘与井下火灾、通风安全监控、“一通三防”安26、全装备、“一通三防”综合管理、通风调度信息和井上下联合抽采等业务工作。各职能科室应根据需要配备管理、技术人员。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煤炭子(分)公司必须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煤炭子(分)公司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煤炭子(分)公司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通风区(科),通风区(科)长任矿长助理;通风区(科)下设负责通风、“一通三防”调度、瓦斯抽采、煤尘防治、防灭火等“一通三防”日常工作的专职队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一通三防”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由通风部门承担27、。第三十一条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成立瓦斯研究机构,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确定研究项目,保证科研经费。第三十二条 “一通三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各级管理人员除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外,还应具有一定水平的通风瓦斯专业知识,同时应遵守如下规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的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子(分)公司的总工程师28、应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经历;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第四章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矿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一通三防”例会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有关部室负责人及各矿总29、工程师、通风区区长参加。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一通三防”例会由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一通三防”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及晋煤集团有关“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要求、规定等。(二)听取有关单位、部门本季度“一通三防”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工作安排汇报。(三)研究并协调解决“一通三防”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四)通报“一通三防”工作考核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下季度“一通三防”工作。第三十七条 煤矿“一通三防”例会由矿长组织,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通风区区长及有关部室、队组参加,矿总工程师布置下一阶段的“一通三防”工作,并形30、成煤矿“一通三防”例会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对议定项目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下发。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矿及煤炭子(分)公司须编制本矿的“一通三防”例会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五章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调度机构,在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部长及各矿通风区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矿井要根据调度工作任务核定人员,配齐通风调度员。通风调度应设在生产调度内,通风调度和生产调度要及时沟通,汇报数据及内容要准确、真实、一致。第四十一条 各级通风调度机构应建立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即除通风调度直接负责人外,每日还应安排通风部(矿通风区)及所属各科室31、(通风区所属各队组)领导干部值班。第四十二条 通风调度员应有不少于1年的通风部门工作经验,不少于一个月的“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熟练掌握“一通三防”调度业务,熟悉矿井“一通三防”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试。通风调度员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熟悉井下情况,每人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各系统基本情况。第四十三条 通风调度员必须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做好交接班记录;随时了解井下通风瓦斯情况,掌握当日和当班“一通三防”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认真接收汇报,做好相关记录,并将信息及时汇报相关人员及部门。第四十四条 调度台在接到和收集上级调度通报传真电文等和其他部32、门的信息,要及时转交通风部门值班干部和有关人员,保证及时上传、下达,不得造成工作延误。第四十五条 各级通风调度台必须设置一部开通长途功能的电话,有来电显示、查询、记忆、录音功能(矿调度台还应配备一部井下电话,能够接通井下任何作业地点);要设置通风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终端,要具有声光报警、查询功能;配备录音电话和传真机,接收和传送调度信息。第四十六条 矿通风调度应按时上报报表、文档、图纸等各类基础资料;按规定上报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回收、通风系统调整、抽采系统调整、巷道开口、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停电停风、维护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计划、井下烧焊、处理瓦斯异常涌出地点、揭煤等计划作业项目;33、对年度、季度及阶段内安排的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要跟踪落实完成情况,并按要求进行上报。第四十七条 矿通风调度在矿发生“一通三防”伤亡事故时,要立即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矿有关领导和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凡发生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抽放系统故障、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等非伤亡事故时,要立即请示汇报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矿通风调度要在十分钟内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相关情况,原因未及时查清时可待查清后再作补充汇报。第四十八条 凡发生“一通三防”非伤亡事故后,要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组织事故追查。事故追查结束后,相关单位要将事故追查报告(一式两份)34、加盖公章报集团公司通风调度。 第四十九条 通风调度监管指令制度(一)集团公司通风调度监管指令形式分为书面指令和电话指令。凡各矿出现主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瓦斯抽采系统故障、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等严重“一通三防”非伤亡事故时,集团公司通风调度以“一通三防”监管指令通知单的形式下达监管指令;对各矿“一通三防”一般隐患的监管指令及日常工作问询会以电话告知的方式下达。 (二)凡经决定的指令,受令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要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并将完成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通风调度。第六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第五十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35、然通风。矿井必须具有合理、可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必须实行全风压通风。第五十一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瓦斯抽采泵站等地点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中;井下充电硐室通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 新建及改扩建矿井,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系统。井筒贯通后,必须首先安装地面永久或临时主要通风机,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新水平的开拓延伸,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在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前,必须编36、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五十三条 调整采区及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方案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的内容:(一)调整前后的通风系统。(附图及风量计算)(二)准备工作。(三)劳动组织。(四)调整步骤。(五)安全技术措施。第五十四条 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严37、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第五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五十六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准备工作面扩切眼必须在切眼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进行,严禁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进行扩切眼。第五十七条 设计生产能力0.90Mt/a以上(含0.90Mt/a)的建设矿井、所有矿井开拓新采区38、及延伸现有采区时,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料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在煤(岩)与瓦斯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区准备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第五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必须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第五十九条 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联络巷,避免形成角联支路。严禁在回风巷道形成角联通风。第六十条39、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第六十一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采掘工作面在投产(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一通三防”设计和措施,投产(开口施工)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采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第六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40、闭;其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对自然发火煤层的工作面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封闭采空区,不能封闭的,必须采取防灭火措施。矿井在采掘部署上要避免人为留设盲巷,能不封闭的巷道,不得封闭,必须封闭的巷道和采空区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永久密闭。第六十三条 采用金属网支护的巷道每隔100m和采用金属网支护的双巷(或多巷)间横川内须设全断面的绝缘段,每个绝缘段的距离不小于1排锚杆的间距,绝缘段两端的金属网不得使用导电体沟通。第六十四条 各矿在制定生产计划时,必须依照年度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安排采掘工作面41、等用风地点数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各矿通风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月度通风计划。第六十五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必须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其余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应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六条 矿总工程师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及通风网络结构,发现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 采区内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应尽量减少施工联络巷,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及时封闭。第六十八条 同一工作面或相邻工作面两顺槽之间不得42、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道时,必须在回采前完成。第六十九条 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每半年绘制通风系统(通风抽采系统)交换图,每季度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h内填图。第七十条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严禁利用抽出式通风的回风井运输煤炭和材料;瓦斯矿井利用抽出式通风的回风井作为主提升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设置243、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七十二条 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不准使用穿层煤眼。现使用的穿层煤眼要逐层锁口。第七十三条 已经报废或不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必须及时充填、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第七十四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安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装备2套同型号、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44、措施。第七十五条 新建矿井和技改矿井主要通风机设计或生产矿井对主要通风机进行升级改造时,通风能力富余系数:瓦斯矿井不小于1.6倍,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不小于1.8倍。主要通风机应优先选用叶片调节方式为体外调节、设不停机注油装置的轴流对旋风机,并采用变频控制。第七十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要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Q扇3000 m3/min h阻1500PaQ扇30005000 m3/min h阻2000PaQ扇500010000 m3/min h阻2500PaQ扇1000020000 m3/min h阻2940PaQ扇20000 m345、/min h阻3920Pa第七十七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风叶直径在1.8米以下的矿井每年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其余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前,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必须委托有测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测定后要及时绘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曲线,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第七十八条 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通风、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检查内容包括: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反风道、地面闸门、反风门、牵46、引绞车、钢丝绳、防爆门、地面反风设备的防冻设施及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七十九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电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审批。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第八十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应立即启动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应急预案,并按事故进行追查。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47、风巷道中。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应进行倒换运转,每次倒换运转前,矿机电部门要下达倒换运转通知单,经通风副总和机电、通风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三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八十一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突出矿井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使用除尘器不影响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除外)。第八十二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包括除尘器)及风筒的安装位置、局部通风机的供电方式等要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第八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开口时,48、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局部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八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应符合晋煤集团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Q/JM J 1.0006-2013)及其它有关规定。第八十五条 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除尘器除外);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第八十六条 掘进巷道开口5m以后,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八十七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49、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置栅栏。恢复通风执行晋煤集团煤矿井下排放瓦斯技术方法(Q/JM J 1.0071-2014)、煤矿井下排放瓦斯管理规范(Q/JM J 1.0072-2014)及其它有关规定。第八十八条 矿井应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停电停风通知书。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立即将工作面各馈电开关打到零位,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当班进行处理。凡发生无计划停风,由矿安监部门按事故组织分析、追查。第八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局部50、通风机配合两趟风筒向同一独头巷道供风时,通风机的总功率不得大于120kW;掘进工作面使用单台局部通风机配合一趟风筒供风时,通风机的功率不得大于110kW。第九十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风筒吊挂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吊挂到位,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双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九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并具有“MA”标志的风筒,风筒的直径和耐压强度要与局部通风机匹配。通过通风设施或转弯时,必须使用硬质风筒或骨架风筒。异径风筒应采用过渡节,不准花接。风筒必须统一由外向里51、逐节编号(双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出风口20m内的风筒、除尘风机风筒除外)。风筒吊挂平直,严密、不漏风,风筒有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出口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第九十二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非角联的全风压进风巷道的正巷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采用混合式局部通风的巷道,其风速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第九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要保证施工连续,坚持正常的掘进顺52、序,严禁一巷多头作业。第九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达到相关要求,能够满足稀释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煤巷、半煤岩掘进不低于0.25m/s,岩巷不低于0.15m/s)。第九十五条 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专人管理,并实行现场挂牌制,保证风机正常运转、备用风机能正常切换。局部通风机管理人要在现场交接班,以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局部通风机每天至少进行1次自动切换试验,切换运转时间不少于30min,并且应每10d进行一次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可查。第九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53、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主机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主机停止运转、局部通风机备机启用期间,必须闭锁掘进工作面供电,工作面不准组织生产。第九十七条 通风区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安装时间、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供电方式、风筒设计长度、入口设计风量、出口设计风量、负责人等。第九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自下井之日起,不准超过半年,否则必须升井检修。停用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长54、期搁置井下,应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第九十九条 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提前编制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停电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在回风口以里(35m)设置栅栏,并设专人看管。第一百条 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启动局部通风机。第一百一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巷道内的所有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派专人把守巷口,禁止人员入内。因故造成停风的地点,当停风时间超过24h,必须采取临时封闭措55、施。第四节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第一百二条 矿通风部门应每月对矿井各采区配风量核定1次,以准确掌握矿井需风量。对供风能力不足的区域,必须及时调整采掘工作面数量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做到“以风定面,以风定产”。第一百三条 矿井配风及风量计算要求:(一)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配风,必须符合国家、省厅和晋煤集团的相关要求,保证各用风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等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及风速、温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二)通风区每月要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下月配风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所有独立供风地点的风量都要在月度计划中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用风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涌出及温度变化等情况56、及时调整。(三)在采掘作业规程中,要详细计算工作面的需风量。第一百四条 矿井风量管理规定(一)矿井每10天风量测定必须在1班内完成,当日编制出测风报表,测定结果应按采区分别填写,并报通风区区长、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旬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二)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测定1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测定。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每旬至少测定1次,并根据供风距离的变化和移装风机随时测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应先后分别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10m和局部通风机后5m巷道内测定风量,求得风量差,或者用57、风表直接在吸风口全断面内测定。测风员应根据测风结果计算出每台局部通风机风筒的百米漏风率,汇总后报送通风区区长及通风矿长(副总)审核后,报矿总工程师。(三)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应设立正规的测风站。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地点、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大气压力,并填写测风日期及测风员姓名。(四)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配风合格率应达到100。抽出式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五)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检修门、反风道、反风门、防爆门及井口附近的其他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并每季58、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降低外部漏风。第五节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第一百五条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要求: (一)矿井每年应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二)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三)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四)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五)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 (六)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59、第一百六条 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完好可靠;(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主要通风机和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五)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一百七条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一)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二)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三)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四)矿井有2个及以60、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之和;矿井必须按照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第一百八条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中的关键问题:(一)核定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二)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三)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四)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矿井通风系统的核定生61、产能力。 (五)核定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 (六)核定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1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230万t/a至60万t/a矿井,以5万t/a为一档次;36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10万t/a为一档次;4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30万t/a为一档次;5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a为一档次;6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a为一档次;7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第一百九条 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62、核定程序(一)现场调查(二)核查、收集有关资料1.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2.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3.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4.核查矿井当月和上年度的配风计划。5.核查矿井当前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测装置布置图以及防尘、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6.核查当月(上月)和上年度的通风月报、旬报以及瓦斯日报。7.核查当年(上年)瓦斯等级鉴定资料。8.核查当年(上年)度矿井反风演习报告。9.核查矿井上年度实际产量。10.核查矿井上三年度实际产量、实际需要风量和生产天数(年产量30104t/a),如果矿井生产不正常,63、可以收集矿井前三月实际产量、实际需要风量和生产天数。11.核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工作面接续安排和矿井后三年内采掘接替安排。12.核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定)。13.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定)。同时要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时效性。(三)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矿方进行整改。(四)矿井需要风量、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计算及能力验证。(五)编写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填表)。第一百一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编制大纲(一)通风概况1.通风方式,通风方法,进、回风井筒数量、名称、形状、支护形式、64、断面、风量、及风速,矿井需要风量、实际进、回风量、有效风量。2.采区巷道布置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使用专用回风巷,采区主要进回风量及用风地点布置情况。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绝对、相对涌出量。4.煤层自然发火等级鉴定、煤尘爆炸鉴定情况。5.主扇型号,电机功率,叶片角度,运行参数,风量,风压,通风阻力,等积孔。6.各主扇担负区域。主扇担负区域各层别、采区可采储量和可布置工作面数量情况。7.矿井抽放系统情况。抽采泵型号、数量、装机功率、抽放量、负压,配套管路主管、分管、支管管径,以及矿井抽采量与抽采率。8.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型号,厂家,井上下分站数量,瓦斯传感器设置地点。9.矿65、井上年度实际产量,矿井设计能力。(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1.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原则。2.采煤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3.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4.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5.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6.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7.矿井总需要风量的确定。(三)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计算1.单个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计算。2.单个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计算。3.通风系统生产能力计算。(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验证1.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验证。2.矿井通风网络能力验证。3.矿井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4.矿井稀释瓦斯能力验证。(五)矿井通风系统生66、产能力确定(六)问题与建议第一百一十一条 矿井需风量计算办法:(一)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Qra(QcfiQhfiQuriQsciQrli)kaq式中:Qra矿井需要风量, m3 /min;Q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 /min;Qhf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 /min;Quri第i个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3 /min;Qsci第i个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 /min;Qrli第i个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 /min;kaq矿井通风需风系数(67、抽出式kaq取1.151.20,压入式kaq取1.251.30)。(二)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1按气象条件计算:Qcfi=6070%vcfiScfikchikcli(m3/min)式中:v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风速,m/s。按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最高温度从表1-1中选取;S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有效断面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的平均值计算,m2;kchi第i个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具体按表1-2取值;kcli第i个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具68、体按表1-3取值;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60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表1-1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与对应风速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采煤工作面风速(ms-1)201.020231.01.523261.51.826281.82.528302.53.0表1-2 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采高m2.02.02.52.5及放顶煤工作面系数(kch)1.01.11.2表1-3 k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采煤工作面长度m系数(kcl)150.815800.80.9801201.01201501.11501801.21801.301.402按照瓦斯涌出量计算:Qcfi=100qcgikcgi(m3/min)式69、中:qcgi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抽放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瓦斯抽放量进行计算;kcgi第i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1个月,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100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1的换算系数。3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Qcfi=67qccikcci(m3/min)式中:qcci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kcci第i个采煤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1个月,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和月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比值;70、67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1.5的换算系数。4按炸药量计算:(1)一级煤矿许用炸药:Qcfi=25Acfi(m3/min)(2)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Qcfi=10Acfi(m3/min)式中:A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kg;25每千克一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3/min;10每千克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3/min。5按工作人员数量验算:Qcfi4Ncfi式中:N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4每人需风量,m3/min。6按风速进行验算:(1)验算最小风量:Qcfi600.25Scbi(m3/min)Scbi =lcbihcfi771、0%(m2)(2)验算最大风量:Qcfi604.0Scsi(m3/min)Scsi=lcsihcfi70%(m2)(3)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验算最大风量:Qcfi605.0Scsi(m3/min)式中:Scbi第i个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顶有效断面积,m2;lcbi第i个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顶距, m;h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采高, m;Scsi第i个采煤工作面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积,m2;lcsi第i个采煤工作面最小控顶距,m;0.25采煤工作面允许的最小风速,m/s;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4.0采煤工作面允许的最大风速,m/s;5.0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72、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允许的最大风速,m/s。7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满足瓦斯、二氧化碳、气象条件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应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8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Qcfi=Qcri+QcdiQcri=100qgrikcgiQcdi=40qgdikcgi式中:Qcri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需要风量,m3/min;Qcdi第i个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需要风量,m3/min;qgri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的排瓦斯量,m3/min;qgdi第i个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40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应73、超过2.5%的换算系数。(三)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每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人员、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1按照瓦斯涌出量计算:Qhfi=100qhgikhgi式中:qhgi第i个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抽放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瓦斯抽放量进行计算;khgi第i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100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1的换算系数。2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Q74、hfi=67qhcikhci式中:qhci第i个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khci第i个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与月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比值;67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1.5的换算系数。3按炸药量计算:(1)一级煤矿许用炸药:Qhfi=25Ahfi(m3/min)(2)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Qhfi=10Ahfi(m3/min)式中:Ahfi第i个掘进工作面1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kg。按上述条件计算的最大值,确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4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175、)无瓦斯涌出的岩巷:Qhfi=Qafi+600.15Shdi(m3/min)(2)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Qhfi=Qafi+600.25Shdi(m3/min)式中:Qafi第i个掘进工作面同时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的总和,m3/min;0.15无瓦斯涌出岩巷的允许最低风速;0.25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允许的最低风速;Shdi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最大断面积,m2。5按工作人员数量验算:Qafi4Nhfi(m3/min)式中:Nhfi第i个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6按风速进行验算:(1)验算最小风量:无瓦斯涌出的岩巷:Qafi600.15Shfi(76、m3/min)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Qafi600.25Shfi(m3/min)(2)验算最大风量:Qafi604.0Shfi(m3/min)式中:Shfi第i个掘进工作面巷道的净断面积,m2。(四)各个独立通风硐室的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硐室分别进行计算。1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计算:(m3/min)式中:Vi第i个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4井下爆炸材料库内空气每小时更换次数。但大型爆炸材料库不应小于100 m3/min,中、小型爆炸材料库不应小于60 m3/min。2充电硐室需要风量计算:(m3/min)式中:qhyi第i个充电硐室在充电时产生的氢气量,m3/min;20077、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不大于0.5%的换算系数。但充电硐室的供风量不应小于100 m3/min。3机电硐室需要风量计算:发热量大的机电硐室,应按照硐室中运行的机电设备发热量进行计算:(m3/min)式中:第i个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或变压器)总功率(按全年中最大值计算),kW;机电硐室发热系数。按表1-取值;空气密度。一般取=1.20kg/m3;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可取=1.0006KJ/(kgK);第i个机电硐室的进、回风流的温度差,K。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采区小型机电硐室,按经验值确定需要风量或取6080m3/min;选取的硐室风量,应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78、超过30,其他硐室温度不超过26。表1-4 机电硐室发热系数()取值机电硐室名称发热系数空气压缩机房0.200.23水泵房0.010.03变电所、绞车房0.020.04(五)其他用风巷道的需要风量,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进行计算,取其最大值。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rli=133qrgikrgi(m3/min)式中:qrgi第i个其他用风巷道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krgi第i个其他用风巷道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取1.21.3;133其他用风巷道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所换算的常数。2按风速验算:(1)一般巷道:Qrli600.15Srci(m3/min)(2)架线电79、机车巷道:有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Qrli601.0Srei(m3/min)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Qrli600.5Srei(m3/min)式中:Qrli第i个一般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Srci第i个一般用风巷道净断面积,m2;Srei第i个架线电机车用风巷道净断面积,m2;0.15一般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m/s;1.0有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m/s;0.5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m/s。3矿用防爆柴油机车需要风量的验算:Qrli5.44NdliPdlikdli(m3/min)式中:Ndli第i个地点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台数,台;Pdl80、i第i个地点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功率,kW;kdli配风系数。第i个地点使用1台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时kdli为1.0、使用2台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时kdli为0.75、使用3台及以上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时kdli为0.50;5.44每千瓦每分钟应供给的最低风量,m3/min。矿井使用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时,应进行风量验算,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有害气体浓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按照有害气体的允许浓度重新计算该巷道的需风量。第一百一十二条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计算。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采用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根据矿井总进风量与第二十九条计算的矿井各用风地点的81、需风量(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计算出采掘工作面个数,计算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一)单个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计算:式中:第i个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万t/a;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第i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m;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3;第i个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平均日推进度,m/d;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和实际回采率选取小值。(二)单个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计算:式中:第i个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万t/a;第i个掘进工作面纯煤面积,m2;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82、3;第i个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平均日推进度,m/d。(三)通风系统生产能力计算:(万t/a)第一百一十三条 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验证。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要从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网络、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和矿井稀释瓦斯的能力等方面进行验证。(一)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验证1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验证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实际特性曲线对通风系统生产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安全、稳定、可靠、合理的范围内,按照AQ1011-2005进行测试。2通风网络能力验证利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对矿井通风网络进行验证,验证通风阻力是否与主要通风机性能相匹配,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按照MT83、/T 440-2008进行检测。3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采用矿井有效风量验证用风地点的供风能力,核查矿井内各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是否满足需要风量,井巷中风流速度、温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4稀释瓦斯能力验证利用瓦斯鉴定结果以及矿井瓦斯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检测的结果,验证矿井通风稀释排放瓦斯的能力,各地点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确定1按照以上方法所计算的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为矿井初步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以及有下列情况的,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相应部分的产量,扣除后的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为最终核定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84、超限区域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整个矿井供风量不足时,应减少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个数,使矿井总进风量满足矿井用风地点的需风量要求,计算时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该掘进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的产量。供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应去掉,并应在计算时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该采掘工作面的产量;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用风地点,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相应采掘工作面的产量。2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最终计算:A = Apc Adc85、 式中:A矿井最终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万t/a;Adc扣除区域的年产量,万t/a。第六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要求巷道贯通前,必须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中通风瓦斯部分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一)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可制定通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二)其他巷道贯通,应编制专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三)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他不明巷道贯通,必须根据不同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第86、一百一十五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防治瓦斯、预防突出、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涌出量等及避灾撤人路线。第一百一十六条 巷道贯通程序(一)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测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煤巷在相距30m前、岩巷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和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87、通通知书与开口通知书同时下达。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达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和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施工单位等部门各一份。(二)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1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2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构筑要求和施工顺序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三)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平行巷道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正、副巷和横川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88、。(四)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方工作面必须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当与贯通点相距5m和2m时,分别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5m贯通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通知书;接到2m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无通风部门的允许掘进或允许贯通通知书,不准向前掘进或贯通;否则由安监部门严格追查处理。(五)贯通前,生产管理部门应在矿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六)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随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89、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七)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2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区域所有通道上警戒;停掘工作面警戒点必须设在栅栏外的全风压通风地点。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八)巷道贯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煤岩、瓦斯、涌水等状况的检查,并90、控制爆破眼数、装药量和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通。(九)贯通前,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贯通情况,通风区要做好有关记录,并认真填写巷道贯通记录。(十)贯通措施、贯通通知单、贯通记录要统一归档,并至少保存1年。第一百一十七条 巷道贯通过程现场组织(一)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贯通时,要有施工单位班长以上干部和通风部门干部或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二)其他巷道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91、,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由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矿总工程师派专人到现场统一协调指挥贯通工作。(三)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他不明巷道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贯通前必须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已经存在的矿井之间的贯通点,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92、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第一百一十八条 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的内容应包括:(一)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二)对受影响区域进行风量测定和瓦斯检查工作的安排。(三)贯通前的准备工作。(四)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五)贯通时的安全措施。(六)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第一百一十九条 贯通前,通风区要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做好风量、瓦斯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等问题提前做好预防处理准备。贯通后,必须对贯通工作进行总结。第七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构筑可靠的挡风墙93、风门、密闭、调风窗、测风站、风桥等通风设施。使用中的巷道不得封闭,人为形成封闭巷道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矿井的所有通风设施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标准,实现编号管理,并建立管理台帐。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通风设施分为永久性通风设施与临时性通风设施两类。两类设施一般按服务期限6个月和使用地点为界设置,服务期限超过6个月(包括6个月)的为永久性设施,不足6个月的为临时性设施。第一百二十二条 矿井所有的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有施工设计,并且做到“一设施一设计”,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两井筒94、之间、两主要风巷之间、两采区风巷之间(包括回风巷与专用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挡风墙前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并有记录可查。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面回风巷与专用排瓦斯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回风巷侧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天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砌筑永久性调节风窗时,挡风墙前要悬挂说明牌板。第一百二十六条 采面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和平行作业的两条(或多条)掘进巷道的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中设置调节风窗时,联络巷中的配风量要95、满足瓦斯不超限,并在回风侧设置瓦斯检查点,每天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需要设置挡风墙时,应设置永久挡风墙,并在挡风墙前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第一百二十七条 上述巷道中所设置挡风墙距巷口均不得大于6m。第一百二十八条 挡风墙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建筑材料、墙体厚度、验收人(指通风部门的验收人);挡风墙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第一百二十九条 采(掘)面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一般不设置通风设施,需要设置时,则应设置调节风门或风窗。第一百三十条 风门一组至少2道,能自动关闭,永久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通车和斜巷运96、输的临时风门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装有闭锁装置。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采区以上巷道设置的风门不得采用木质风门。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第一百三十二条 2道风门之间巷道的配风量要保证瓦斯浓度不超限。第一百三十三条 严禁同时打开2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1道风门(包括反向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严禁运送物料时损坏通风设施。第一百三十四条 调风风门(窗)的调节位置应设在墙体上方,调节板灵活可靠,并能调节。第一百三十五条 严禁在安装胶带输送机、刮板97、输送机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第一百三十六条 封闭巷道前,必须将通向封闭区内的铁轨、铁管、金属支护、电缆回收完毕实现“四断”。施工密闭前,必须在闭墙处切断所有导电体。金属支护材料距墙前后不小于0.5m,其他导电体不得进入栅栏内。第一百三十七条 永久密闭距巷口不得大于6m,不得小于3m,并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第一百三十八条 永久密闭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密闭编号、建筑材料、墙体厚度、施工负责人、验收人(指通风部门验收人);永久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密闭编号、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第一98、百三十九条 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调节风窗)应采用木板构筑,鱼鳞搭接,不得使用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点需要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临时控制风流时(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应由通风科(区)长批准,并有专人看管,以防风流紊乱。第一百四十条 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调节风窗、风桥)的使用期限从施工验收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要更换为永久设施。第一百四十一条 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板。第一百四十二条 临时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密闭前的栅栏(包括所有作为通风设施用的栅栏)不得使用导电材料。第一百四十99、三条 所有通风设施墙体必须抹面,且不少于2次,墙面要平整。有条件的可对墙体四周进行喷浆,以减少漏风。水管、电缆通过通风设施墙体时,必须设置过墙孔,并对其缝隙实施可靠封堵。第一百四十四条 矿井总进风巷(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以及采区进、回风巷应按标准设置永久测风站;其他测风地点可设置临时测风站,但必须能够真实反映该地点的风量。测风站内要悬挂测风记录牌板。第一百四十五条 进、回风巷出现平面交叉时,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原则上风桥全部采用自然风桥(严禁施工下风桥),若需施工人工风桥,必须制定专项设计、专项措施。风桥严密、不漏风,保持流线型,不得出现断面突然增大或缩小现象;风桥上下100、的断面积不得小于相应巷道断面积的4/5;风桥坡度不得大于30;风桥上下不准设置风门。第一百四十六条 通风设施周围5m内,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杂物、淤泥、积水,支护完好。密闭墙前不得有开关、绞车等电气设备。密闭墙前1米之内不得有导电体存在。第一百四十七条 挡风墙、风门、调风墙(风窗)、风桥、测风站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及管理应执行晋煤集团挡风墙构筑标准(Q/JM J 1.0009-2013)、风门构筑标准(Q/JM J 1.0010-2013)、风桥构筑标准(Q/JM J 1.0011-2013)、测风站构筑标准(Q/JM J 1.0012-2013)。第一百四十八条 拆除永久通风设施必须办理申请单,101、经矿通风副总和通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过通风科(区)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第一百四十九条 通风部门要成立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组,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把关。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存档管理。第一百五十条 通风区负责对通风设施进行施工设计,通风队负责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或黄土、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抹面及裙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第一百五十一条102、 矿通风(科)区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完善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第一百五十二条 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加、减少必须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第一百五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开采结束前一个月,由生产技术部下发停采通知单,报矿领导和通风、安监部门审批。停采线的划定位置要求能满足采空区封闭要求。第八节 矿井反风演习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年必须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1次全矿井反风及救灾演习,参加人数不少于当班人数的1/3。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井反风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救灾演习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反风演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按照矿井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假设灾害发生地103、点。(二)确定反风演习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三)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四)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五)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路、风量和瓦斯情况。(六)规定参加反风演习人员的分工和培训工作。(七)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反风演习结束后,必须及时完成反风演习报告的编制,并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反风演习报告应包括:(一)矿井通风情况。(二)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三)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四)矿井自然风压状况。(五)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达到2的井巷及火区气体情况。(六)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七)矿井通风系统图104、(包括反风前和反风时的通风系统)。(八)反风演习参加人数。(九)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日期。第九节 采区以上风巷管理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 加强对采区及以上回风巷的管理与维护,保持井巷完好状况,矿井风巷失修率不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失修程度的划分见下表:程度划分断面m2支 护顶板mm积水mm浮煤淤泥等杂物mm失修小于原设计的90支架失修,砌碹变形,锚喷脱皮冒落。下沉量100深度300100严重失修小于原设计的80支架变形,弯扭5架以上;砌碹明显变形长度超过10m;锚喷脱落厚度超过100mm,连续面积超过10m2下沉量200或冒落深度400300第一百五十八条 应将失修和严重失修的风巷列入年度105、或月度计划,安排施工队伍组织实施。对回风巷内存在的杂物和片帮煤要定期进行清理。第一百五十九条 风速和瓦斯浓度均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风井和风硐的风速不得超过15m/s,矿井主要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8m/s,采区风巷的风速不超过6m/s且不小于0.25m/s。第一百六十条 风巷内测风站构筑规范,牌板内容齐全、清晰。第一百六十一条 风巷内报废的风桥必须及时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风巷内应设置避灾路线、岔路标识等安全标志牌。第一百六十二条 作为避灾路线的风巷必须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避灾。第一百六十三条 风巷内不得有煤尘堆积。做到防尘洒水系统完善,防尘设施齐全、完好;洒水管路三通阀门能正常使用106、,数量符合要求;坚持定期冲洗巷道。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每月至少组织1次专用风巷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时填报台帐。第十节 矿井通风、抽采图纸绘制与报送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五条 通风系统图基本要求(一)矿井通风系统图要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二)通风系统图比例尺一般为1:2000,图幅长度一般不超过1.52米,井田面积大的绘制体现全井田的1:5000或1:10000比例尺全图,如分幅绘制须绘制接图表。(三)涉及多煤层采掘作业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四)矿井应每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五)通风系统图中必须标明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107、机、风筒、挡风墙、风门、风桥、测风站等通风设备、设施的具体位置及巷道风流方向。(六)主要通风机应标注的内容:主要通风机型号、风叶角度、排风量、负压及功率等。(七)局部通风机应标注的内容:局部通风机型号和功率。(八)通风系统图中,测风站位置能够反映矿井风流分配情况。各测风站要标明所在巷道断面、风速、风量、瓦斯浓度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各参数应为矿井每月下旬数据,以后按月补充修改各参数。(九)井下有火区的,必须在通风系统图上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并按形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注明发火日期及其它应说明的内容。在每张图的右下角绘制图签,图签中要有制图人、审核人、通风科长、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矿长的本人签字及图纸108、的比例、制图日期、编号,同时要加盖煤矿企业的公章。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电子签名。(十)通风系统图图纸规格按190mm270mm折叠,将图纸右下角图签露出。第一百六十六条 抽采系统图基本要求(一)矿井抽采系统图要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绘制,瓦斯抽采系统图与通风系统图合并为一张图。(二)涉及多煤层采掘作业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抽采系统图。(三)抽采系统图要标注清楚以下内容:图上应标明瓦斯抽采泵站,瓦斯抽采管网,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采空区瓦斯抽采量(标态下抽采混合量、纯量及抽采浓度应在该区域瓦斯流量计处标注),原始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等值线,下一个半年计划抽采达标煤量,抽采钻孔等。(四)抽放泵站应标明109、位置、抽放泵台数、型号和瓦斯抽采量(标态下抽采混合量、纯量及抽采浓度)。(五)瓦斯抽采管网应标明布置位置、管径、材质、阀门、计量装置等。(六)图纸文字、数字注记规范,字隔、字向符合要求;颜色标准,着色均匀;内容齐全、完整,几何关系正确;抽放系统图与CAD电子图内容一致。(七)抽采系统图一般应按煤层自然分层绘制;比例尺一般为1:2000,图幅长度一般不超过1.52米,井田面积大的绘制体现全井田的1:5000或1:10000比例尺全图,如分幅绘制须绘制接图表。(八)矿井要对图纸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图纸内容与采掘现场实际相吻合。每张图的右下角绘制图签,图签中要有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本人签字并加盖煤矿企110、业的公章。图签上方绘制图例(见附表),要求完整、准确。(九)抽采系统图图纸规格按190mm270mm折叠,将图纸右下角图签露出。第一百六十七条 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基本要求(一)图幅不小于零号。(二)所有井巷用双线(或一粗一细)绘制。(三)坐标系选择:沿煤层走向的巷道与X轴平行,与走向垂直的巷道与Y轴平行,立井与Z轴平行,X轴垂直Z轴,X轴与Y轴成4560。为了充分体现层次关系,Z坐标轴要选择适当比例。对于井田范围较大、形状不规范的矿井,可根据本矿实际,将坐标系适当旋转。(四)绘图时可不严格按比例,但要反映矿井通风系统的空间立体情况,突出层次。(五)为了更好地反映主要井巷的相对空间位置,进、回风111、井和暗斜井、溜煤眼、石门、大巷、采区巷道用0.6mm实线绘制,采空区用2mm宽的实线圈出。(六)图上标注内容:主扇、风流方向、局部通风机、风筒、密闭、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防爆门、节点编号、火区、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与目前开采和通风系统有关的采空区。(井田范围大、通风系统复杂、内容标注困难的矿井可只标注主要内容即可)第一百六十八条 矿井通风网络图基本要求(一)图幅不小于一号图纸。(二)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的所有用风点均要在图上显示。(三)网络的简化:简单的串联或并联分支可用一条等效分支代替,对压降很小的井底车场、采区车场及某些巷道可并为一个节点。(四)要尽量减少风路的交叉112、。交汇点用黑点表示并编号,不交汇的交叉巷道不绘黑点。(五)网络图一般采取垂直放置,其进风段在下方,用风段在中间,回风段在上方;形状为圆形或椭圆形。(六)图上标注内容:主扇、风流方向、节点编号、调节风窗、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风量。第一百六十九条 图纸总体要求:(一)整体布局合理、美观,图面整洁,线条均匀、光滑。(二)标注内容完整、准确,充分反映井下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图例的要求绘制。(三)图名一律标在图框内,位置在图的上框线下方。(四)在每张图的右下角绘制图签。(五)多煤层同时开采必须绘制分层图。(六)矿井通风系统图、抽采系统图及立体示意图在图的上方绘制指北针。(七)风流方向均用箭头线标注,113、风流分支处必须标明风流方向。第一百七十条 定期报送有关图纸到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具体报送时间如下:(一)省厅交换图纸每半年上报一次,各煤矿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上报。(二)集团公司交换图纸每季度上报一次,各煤矿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三)矿井月填充图纸每一个月上报一次,各煤矿于次月3日前将电子版上报集团公司通风调度邮箱。附录A 通风系统图图例编号名 称符 号说 明1进风风流总长12mm,线宽0.5mm,箭头长3mm,箭头高1mm,颜色为红色。2回风风流总长12mm,线宽0.5mm,箭头长3mm,箭头高1mm,尾部为两个半圆,半径为1mm,颜色为绿色。3双向风门门扇用半圆和竖线表示114、,圆半径为1.5mm,竖线长为5mm,线宽0.5mm,颜色为红色,注明编号。4临时风门门扇用半圆、竖线表示,圆半径为1.5mm,竖线高为1.5mm,线宽0.5mm,门扇迎向风流,颜色为红色,注明编号。5调节风门门扇用半圆、横、竖线表示,圆半径为1.5mm,竖线高为5mm,横线长1.5mm,线宽0.5mm,门扇迎向风流,颜色为红色,注明编号。6平衡风门门扇用半圆和竖线表示,圆半径为0.75mm,竖线高为5mm,线宽0.5mm,颜色为红色,注明编号。7调节风窗横线长3mm,竖线高4mm,线宽0.7mm,颜色为红色,注明编号。8挡风墙长4mm,宽1.5mm,颜色为黑色,注明编号。9临时密闭横线长2m115、m,竖线高4mm,线宽0.5mm,颜色为绿色,注明编号。10测风站长4mm,宽4mm,线宽0.5mm,颜色为红色,标明巷道断面、风速、风量、瓦斯浓度及绝对瓦斯涌出量11风桥横线长3mm,斜线长1.5mm,线宽0.5mm,颜色为红色,注明编号。12主要通风机圆半径为2mm,横线长6mm,线宽0.5mm,颜色为红色,注明风机的型号、功率、风量、负压、角度。13局部通风机圆半径为4mm,X表示风机的功率,颜色为红色。14风筒每节长度为5mm,竖线长1.5mm,线宽0.5mm,颜色为绿色。15 煤层自然发火区与发火点实线表示实测部分,虚线表示推测部分,圆圈内“火”表示发火点,分子为发火时间,分母为处理116、好的时间。附录B 抽采系统图图例名称标记说明字体、颜色、线型等下个半年达标煤量内充填物为JIS-LC-20,颜色为黄色(255,255,0),字体为仿宋,颜色为(255,0,0)瓦斯含量等量线参照瓦斯地质图图例瓦斯压力等值线参照瓦斯地质图图例DN150聚乙烯抽采管路管路距巷道距离为2mm,本煤层、采空区管路应在巷道两侧分别绘制线性为实线,线宽0.5mm;颜色值为黄色(255,0,255)DN200聚乙烯抽采管路线性为实线,线宽0.5mm;颜色值为橙色(255,191,0)DN250聚乙烯抽采管路线性为实线,线宽0.5mm;颜色值为品红色(230,0,127)DN300聚乙烯抽采管路线性为实线,117、线宽0.5mm;颜色值为青色(0,255,255)DN350聚乙烯抽采管路线性为实线,线宽0.5mm;颜色值为蓝色(0,0,255)DN500聚乙烯抽采管路线性为实线,线宽0.5mm;颜色值为红色(255,0,0)DN600聚乙烯抽采管路线性为实线,线宽0.5mm;颜色值为绿色(0,255,0)DN800聚乙烯抽采管路线性为实线,线宽0.5mm;颜色值为RGB(165,39,39)DN1000聚乙烯抽采管路线性为实线,线宽0.5mm;颜色值为洋红色(255,0,255)金属抽采管路管路颜色参照上述不同管径聚乙烯抽采管路颜色标准线性为实线,线宽为1mm闸阀仅在干管及以上管路标注线性为实线,线宽0118、.5mm;长5mm,宽3mm蝶阀仅在干管及以上管路标注线性为实线,线宽0.5mm;长5mm,宽3mm瓦斯流量计线性为实线,线宽0.5mm;长5mm,宽5mm瓦斯泵站线性为实线,线宽0.5mm;字体为仿宋体抽采钻孔钻孔包括千米钻孔和普通钻孔(煤孔、岩孔、塌孔、见矸)线性为实线,线宽0.0mm,颜色为默认黑色第七章 矿井瓦斯防治制度第一节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仪器(光学瓦斯检测仪等),并取119、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矿井应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一百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下同);回采、掘进、准备、回收工作面都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二)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其他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120、斯和二氧化碳。(三)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四)井上、下煤仓,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已采区永久闭墙、盲巷永久闭墙,每周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受动压影响区的密闭、封闭火区的密闭、有自燃倾向性煤层封闭采空区的密闭、临时密闭,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五)高冒区、水仓等其他检查点的设置和检查次数,根据有关规定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六)特殊情况下,当班瓦检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必须报告矿通风调度,并有记录可查。第一百七十三条 通风区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121、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1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月度中检查计划图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矿井瓦斯检查的班次和生产队组的班次相统一。时间间隔及误差如下:(一)瓦斯矿井“三八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4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四六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二)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八122、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四六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一)回采工作面设4个点:进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回风巷口以里15m处)。进风流 工作面 上隅角 回风流(二)掘进工作面设4个点: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口以里15m处)、风机吸风口、高冒区。(三)硐室设1个点:回风口处。(四)封闭的盲巷、窒息区设1个点:密闭前。 (五)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六)对有异常涌出、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123、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况。第一百七十五条 自然发火矿井和易自然发火矿井还应对每个测点的温度及高冒区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一氧化碳进行检查。第一百七十六条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硐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班中汇报。第一百七十七条 矿井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设置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m范围内的回风巷内安全地点,其他地点牌板悬挂在检查位置。瓦斯检查牌板124、内容应包括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检查人、检查地点、检查次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第一百七十八条 瓦斯检查工按瓦斯检查工岗位作业操作标准上岗作业,带全检查用具,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到岗,严禁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等情况,否则要给予严肃处理。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时,要带有不少于2m长的胶管和与检查高度相适应的加长杆,严禁佩带非防爆电子表。第一百七十九条 检查井上、下煤(矸)仓瓦斯时,检查煤仓上口以胶管伸入煤仓不少于2m为准,检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处为准。第一百八十条 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125、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上。瓦斯检查工班中、班后要向通风调度汇报,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巡回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第一百八十一条 井下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地面值班员,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须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第一百八十二条 瓦126、斯检查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一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如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等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及时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完毕,必须在现场安全地点与下一班瓦检员交接班。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矿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风部门管理人员下井遇到瓦斯检查工时,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图表。发现隐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协助瓦斯检查工进行处理。(二)瓦检班长上岗后应认真落实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协助处理问题;班长在班后必须审查当班全部图表,及时汇总情况,交回通风管理部门,并向127、通风调度和通风区负责人汇报。(三)通风区区长必须及时审查全部瓦斯检查图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审查瓦斯检查图表后须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字。第一百八十四条 通风调度要及时填写瓦斯台帐、矿井瓦斯日报表等记录报表,经通风区区长审阅签字后,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一)所有瓦斯巡回检查地点的瓦斯数据都必须如实记入瓦斯台帐。(二)采掘工作面(包括回收、安装和备用工作面)、采区及以上回风巷中瓦斯数据(以各检查地点全天最高瓦斯浓度为准)填入瓦斯日报表;其他检查地点要有记录可查。若瓦斯浓度超过0.5%时,也必须填入瓦斯日报表。(三)128、通风区区长要认真审阅当日瓦斯报表,并签字。(四)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及时审阅通风瓦斯日报表,明确批示,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五)通风调度负责将集团公司及矿长、矿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掌握问题的处理情况,直至处理完毕。第一百八十五条 瓦斯检查手册至少保存1年,瓦斯台帐、瓦斯日报表必须归档永久保存。第一百八十六条 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矿井主要回风巷及各类硐室,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第一百八十七条 井下盲巷、窒息区、密闭前等地点瓦斯检查每周至少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硐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129、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和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决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井下设备列车、动力中心、主运系统应设置在进风顺槽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自然发火严重矿井严禁井下设备列车、动力中心、主运系统设置在回风顺槽。第二节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百八十九条 事故分级(一)一般事故: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报警值且小于3%的。(二)较大事故: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3%且小于5%的。(三)重大事故: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5%的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第一百九十条 事故追查对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实行分级管理。(一)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矿负责组织追查分析。由驻矿安监处负责组织追查处理,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130、通风区负责人必须参加;因机电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机电矿长、机电科长必须参加;一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矿长必须参加。(二)较大瓦斯超限事故、重大瓦斯超限事故、瓦斯超限频繁及集团公司认为性质严重或有必要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通风部、生产部、机动部、地测部等相关业务部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追查处理。(三)事故的处理情况按照分级通报的原则,即驻矿安监部门组织追查的事故要向全矿通报,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追查的事故要向全公司通报。(四)由驻矿安监部门组织追查的事故的处理结果要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通风部备案,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追查的事故要抄送通风部。(五)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131、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接受安监、通风部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第一百九十一条 责任追究(一)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矿制定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驻矿安监处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必须问责到业务科室及超限头面的队长、跟班副队长、当班班长、瓦检工、安全员等。(二)较大瓦斯超限和重大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组织通风部、生产部、机动部、地测部等相关业务部室进行责任追究,必须问责到矿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及主要责任人。(三)因供电系统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在处置措施无误的情况下,非本矿原因的不追究责任132、。(四)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在处置措施无误的情况下不进行责任追究。第一百九十二条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矿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故意不上传监测监控信息的及对瓦斯超限事故故意瞒报者,一经查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一百九十三条 由矿负责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在超限后的24h内追查完毕(特殊情况由安监局确定),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监局、调度室和通风管理部报送追查分析报告。第三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第一百九十四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按照瓦斯排放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通风瓦斯管理的措施,或制133、定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防止瓦斯超限。第一百九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出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他风门。主要通风机启动时,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主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在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对其所担负的通风区域采取断电撤人措施,并在通向影响区域的各巷道口设置栅栏(掘进巷道栅栏设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5m处)。风流恢复正常后,按规定排放瓦斯。矿井主通134、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受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置警戒。主要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用主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掺新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当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7%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第一百九十九条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高向低135、逐级送电。第二百条 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和全风压处理上隅角瓦斯。第二百一条 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但不得采用捆绑风筒、堵风机进风口等方式控制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瓦斯流经的线路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他工作。第二百二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瓦斯超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一)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1%、但不超过2%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二)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2%、但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136、报调度,由通风区区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三)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巷道内瓦斯浓度超3%时,由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第二百三条 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审批。排出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及连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矿提出书面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第二百四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137、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第二百五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出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第二台局部通风机前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送电排放瓦斯。用对旋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直接启动两级同时进行排放。第二百六条 排放瓦斯措施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说明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预计排放量,采取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供风量和排放时间。(二)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全风压风流138、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 (三)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到排放风流影响的硐室、巷道以及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并在图上注明。 (四)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实行断电签字确认,设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五)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供电系统和139、电气设备完好,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六)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第二百七条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矿长(副总)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安监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检查,且现场至少有一名机电工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停、送电和电气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措施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放。第二百八条 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一)将要启封的未拆除风筒的盲巷排放瓦斯时,在局部通风机至回风口之间的风筒上加“三通”或“错口”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1.5%为限。(二)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140、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三)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瓦斯后排水,然后再排瓦斯,交替作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必须在水泵和吸水器以里35m。排水期间,水泵处要设甲烷传感器,并与水泵实现瓦斯电闭锁。 第二百九条 其他注意事项:(一)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在调度会上做安排,并通知有关队组和人员。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监、调度和通风等部门汇报。(二)排放瓦斯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只有待巷道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且稳定30min以上瓦斯浓度没有变化141、时,方可确认瓦斯排放结束。(三)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碰撞火花的专用工具。(四)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有关记录。第四节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二百一十条 矿井通风部门要对发爆器统一编号管理,集中统一发放,并建立发放登记台账。发放人员收发时要检查发爆器外观的完好性,不合格的严禁发放。并在发放登记台账上填写发爆器牌号、爆破工姓名、领取时间、作业地点、交回时间。第二百一十一条 矿井通风部门维修人员要负责定期校验发爆器峰值电压、放电时间、输出冲量等性能参数,建立发爆器性能校验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第二百一十二条 使用单位及爆破人员要对发爆器、爆破母线进行日常维护、检查。矿井142、机电部门每半年至少对发爆器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试验记录。第二百一十三条 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第二百一十四条 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报批作业。第二百一十五条 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进行爆破。第二百一十六条 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第二百一十七条 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143、查进入警戒区。第二百一十八条 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第二百一十九条 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第二百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在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第二百二十一条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每次检查后要及时填写记录。第二百二十二条 “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下达爆破命令,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144、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至少等待5s后再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二百二十三条 高瓦斯矿井由班组长、放炮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第二百二十四条 瓦斯矿井由班组长、放炮员和兼职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第五节 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下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第二百二十六条 具有2个或2个以上连通出口关系,且巷道长度超过20m,风量不足或各种气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称为窒息区。第二百二十七条 盲巷、窒息区必须进行封闭管理,封闭时必须将密闭处的管路、轨道、电缆、金属网等导电体断开,巷内吊挂的管路要放下,145、封闭时间较长,应撤出所有导电设备再进行封闭,墙前1米之内不得有导电体存在,并在墙前距巷口2m处设全断面栅栏、警标和牌板。第二百二十八条 盲巷、窒息区启封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第六节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第二百二十九条 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1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2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3依照有146、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二)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三)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3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4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第二百三十条 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147、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四)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第二百三十一条 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除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中明确规定的测点外,所有回采工作面、建设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测点。生148、产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测点的数量不能低于全矿井掘进工作面数量的80%,且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m3/min 的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二百三十三条 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5至8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抽放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放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第二百三十五条 参加瓦斯鉴定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149、专业培训,能够胜任工作。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第二百三十六条 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然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 第二百三十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通风区区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后,一式六份呈报到集团公司(附电子版)。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汇总、审核后报晋煤集团。上报鉴定报告的同时还须呈报下列资料(均为一式六份):(一)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二)150、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井田勘探地质报告或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批复文件。(五)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六)图纸(三图合一):1采掘工程平面图;2矿井通风系统图; 3瓦斯鉴定测点布置示意图。第七节 特殊环节和关键部位的瓦斯管理制度第二百三十八条 无计划停风的瓦斯管理(一)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二)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受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151、置警戒。(三)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四)局部通风机因停电或其他原因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人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五)主、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各矿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152、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统计和追查记录台帐,并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公司通风管理部。(六)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晋煤集团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规定(Q/JM J 1.0057-2014)或矿井局部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规定(Q/JM J 1.0058-2014)并启动应急预案。第二百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隅角的瓦斯管理(一)完善采煤工作面的通风方式设计,从设计上避免上隅角瓦斯积聚,提倡使用“Y”、 “U”型通风方式。(二)综放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隅角处瓦斯涌出。(三)采煤工作面上、下隅153、角顶板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上隅角瓦斯积聚需要留巷的除外),隅角锚杆托盘或金属棚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完成回收工作。通入采空区的金属网必须每隔一定距离断网一次。(四)综放工作面后溜机尾链轮处应进行喷雾洒水,防止高温火花。(五)在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检查点的位置,回风隅角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高浓度瓦斯部位,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六)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队干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系统设施、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管理工作,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七)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采取措施154、进行处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八)采用采空区埋管抽放、埋管注氮、束管监控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止杂散电流导入采空区的措施。第二百四十条 安装(回撤)工作面的瓦斯管理(一)安装面的瓦斯管理1在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前,必须由矿调度室组织通风、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安装工作面的顶板、安装设备、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2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安装作业。采煤工作面安装时的配风量不得低于采煤需风量的一半,对安装工作面所有进、回风巷(包括瓦排巷)的风量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风量不足不155、得进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3采煤工作面范围存在的盲巷、高冒区,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处理完毕。4安装作业前,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具体位置同采煤面),对工作面、回风巷、瓦排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保证瓦斯超限断电装置灵敏可靠。 预警、断电规定同采煤工作面。5矿机电部门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时检查安装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严禁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失爆。(二)回撤面的瓦斯管理1采煤工作面停采时,必须按照回撤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顶板,防止支架后采空区出现大面积空顶(特别是回风隅角区域)。2高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回撤作业前,生产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提前5天书面通知通风区调整通风系统。高瓦斯矿井156、回采工作面回撤作业必须从进风系统进行,否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3回撤作业前,必须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回撤设备防爆、局部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三专两闭锁”以及防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回撤工作。4回撤支架前,必须安装运行局部通风机,风筒连接到位。回撤面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回撤工作面配风量、风机选型、风机安装位置、风筒直径以及风筒出口位置必须在回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撤队组设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5在回撤工作面原回风隅角排头157、架前,原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不得拆除。回撤工作面除保留原有回风巷中的瓦斯传感器外,在回撤作业点增设瓦斯传感器,监测回撤作业点的瓦斯浓度。回撤作业点瓦斯传感器设在回撤方向第2组支架人行道上部中间、距顶300mm内,保证当出现瓦斯超限时,能够切断回撤工作面的电源。6在距回撤作业点50m范围内配备4台干粉灭火器。7回撤支架拉架前,必须将作业地点所回撤支架周围、巷道顶、底板全部冲洗一次。回撤期间,必须定期冲洗回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冲洗回风巷期间,工作面不得进行回撤作业。8进行回撤作业的工作面进风巷必须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误入。9在可能撞击或摩擦部位加衬皮垫等材料,防止回撤作业时产生火花。10加强对回撤工作158、面的瓦斯检查工作,对回撤面进风巷、回风巷及回撤作业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对高冒区、垮落区用探杖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回撤作业,并及时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处理。11回撤工作面的跟班队干、班组长、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并在回撤地点靠采空区一侧悬挂一台瓦斯报警仪,密切监测瓦斯涌出情况,瓦斯超限严禁作业。12回撤队组必须保护好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随回架及时移动到位。局部通风风筒出口不得正对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13每10天对回撤工作面进、回风巷(包括瓦排巷)及局部通风的风量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 14回撤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159、风、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巷道清理、设备回撤、支护材料回撤等内容进行一次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封闭工作。第二百四十一条 地质条件变化时的瓦斯管理(一)地测部门要认真做好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工作,加强地质预测预报,超前预测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引起的瓦斯异常涌出情况。(二)地测部门对探明的因地质条件变化对通风、瓦斯的影响,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安监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准备工作。(三)通风部门应协助生产队组制定因地质构造变化而引起瓦斯涌出量增大时的防范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通风部门应有地质构造处瓦斯涌出分析记录。第二百四十二条 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期160、间回采工作面瓦斯明显异常涌出的矿井执行下列规定:(一)矿生产部门必须加强对采煤工作面矿压的观测和预报工作,在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前,将预测结果通知各业务管理部门,并安排队组提前做好工作面超前维护工作。(二)根据采煤工作面矿压及瓦斯涌出情况的预测,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出采煤机的截煤速度,并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编号管理。(三)在来压(特别是初次来压)前,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通风、机电、安监、监控等相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三定”处理。(四)来压期间,采煤队组生产时必须尽可能降低采煤机割煤速度,减少落煤的瓦斯涌出量;矿161、机电部门必须加强对采煤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出现失爆现象。(五)在矿压显现(特别是初次来压)前,通风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大采煤工作面的供风量,提高风排瓦斯的能力;监测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瓦斯传感器调校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可靠。(六)在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前,通风部门要对来压期间的瓦斯涌出变化情况进行一次预测,并建立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瓦斯涌出分析记录。第二百四十三条 易积聚点的瓦斯管理(一)从掘进、采煤等生产工艺上严格控制宽帮、高顶及盲巷的出现,对已经形成的高冒区要尽量充填处理。(二)加强已存在的高顶、宽帮、煤仓、密闭、微风点等易积聚瓦斯点的瓦斯检查,实施挂牌编号管理。(三162、)井上、下煤仓及运煤沿线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积聚超限。(四)地面原煤系统的设备、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 小窑连通处的瓦斯管理(一)定期检查小窑的采掘活动,小窑连通处按防水、防爆密闭要求构筑。(二)在小窑连通处设瓦斯检查点和瓦斯传感器、CO传感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由矿安监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对小窑连通处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八节 瓦斯地质预测预报管理制度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矿井要成立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领导组,建立瓦斯地质预测预报组织机构和例会制度,负责矿井的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领导、组织、落实考核工作。组织机构如下:组长:矿长常务副组长:矿总工程师副组长:生产副矿长163、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员:生产系统专职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和主任工程师,防突、防瓦斯、防灭火负责人,地测部部长和主任工程师,防治水技术负责人,生产部部长、机电部部长、安监处副处长和主任工程师,各采掘队的队长和主管技术员。第二百四十六条 建立瓦斯地质预测预报例会制度,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主持,副组长和全体成员参加。预测预报工作每两周为一个周期,第二周的周三开例会,周四整理会议资料下发,周五各队组学习贯彻落实。会议主要内容:(一)总结上一周期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采掘队组汇报上一周期预报的瓦斯地质情况在施工中的具体反映,施工进度与预报的位置关系,现场实际情况;通风部门通报各地点上一周期内监164、测监控数据变化与地质构造变化的关联情况。(二)业务科室总结讲评上一周期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和队组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下一周期应注意的问题。(三)综合研究预报下个周期内各作业地点的瓦斯参数、防突指标、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各作业地点附近的地面瓦斯抽采钻井的情况。具体预报内容及要求如下:1.地质部门应通报各作业工作面前方在未来两周采掘区域内的地质构造、水文情况、附近地面钻孔的瓦斯地质参数和瓦斯抽采量等情况。2.通风部门应通报各作业工作面前方在未来两周采掘区域内的预测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瓦斯抽采、防突参数等情况。3.依据汇报情况对下一周期内瓦斯、地质等灾害事故做出判断和预测,建立等级预警制度,划分出事165、故预警等级,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布置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范措施。4.通知掘进队组下一周期工作面前方是否施工钻场,即将贯通横川的贯通方法和具体安全措施、方案,在可能割断瓦斯抽放钻孔的区域内应当采取的防止瓦斯超限的措施。5.对有向下水平延伸作业的矿井,应明确下一周期下水平延伸掘进工作面探煤孔的施工要求,准确通报下水平延伸掘进工作面底板距煤层的法线距离。6.对已探明的褶曲、冲刷带、断层、陷落柱、软煤区等构造,应提前制定防止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等事故的工程设计或专门措施,并提前实施,防止影响正常生产或造成事故。7.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应有明确的预报结果,针对不同的预报结166、果采取不同的措施。第二百四十七条 瓦斯地质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收集、分析、汇总(一)瓦斯地质预测预报数据信息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采掘工作面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采掘工作面突出预测参数,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量,采掘工作面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钻孔资料、地面煤层气井压裂影响情况等。(二)采掘工作面现场数据信息的收集主要由现场作业人员、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防突员及跟班干部等现场人员通过观察、检查、测定等方式进行信息的收集和记录。(三)通风、地质部门应将收集的瓦斯地质数据及时分析,预报下一周期内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地质情况,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四)瓦斯地质预测预报电子图纸应及时更新。第二167、百四十八条 瓦斯地质预测预报资料管理(一)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及总结的格式全矿应统一分采掘面、分盘区顺序编制。 (二)每期的瓦斯地质预测预报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并存档。(三)井下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地质条件发生或即将发生变化影响生产时,应及时编写临时瓦斯地质预测预报。第二百四十九条 要求与考核(一)各单位在进行现场施工时,要严格按照瓦斯地质预测预报会议上确定的工程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执行,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且应立即停止施工,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缩短预报周期为一周一期。(二)各业务科室应按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内容和要求落实安排本业务范围内的有168、关工作。(三)各矿井应建立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制度和工作责任制,集团公司通风处、资源环境管理局应不定期对矿井的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进行督查、评价和考核,安监局要进行监督检查,没有预报的采掘头面不得开工生产。(四)每月的安全讲评会上各矿井应重点讲评瓦斯地质预测预报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措施。(五)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要指导帮助各矿井改进完善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并把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纳入对矿井的季度考核中。第八章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坚持按“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瓦斯抽采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瓦斯抽采计划,169、以确保瓦斯抽采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突出矿井要开展顶(底)板高抽巷穿层钻孔区域抽采试验和保护层开采区域抽采卸压瓦斯试验,具备条件时实施保护层开采。第二百五十二条 矿长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并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第二百五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170、告等。第二百五十四条 矿各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负责,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负责。瓦斯抽采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财务、供应计划。第二百五十五条 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在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其评价标准按煤矿井下瓦斯抽采效果评价技术标准(Q/JM J 1.0021-2013)规定执行,只有经验收达到抽采指标要求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百五十六171、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日常管理,总结分析瓦斯抽放效果,研究和改进抽放技术,组织新技术推广等。第二百五十七条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放参数测定等工作;同时要对抽采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第二百五十八条 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第二百五十九条 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抽采172、瓦斯系统管理制度等第二节 瓦斯抽采系统的建立第二百六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瓦斯抽采系统。第二百六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矿井建设审批权限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百六十二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173、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第二百六十三条 瓦斯抽采矿井新采区移交前、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完成抽采工程,具备抽采条件。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验收,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不得投产。第三节 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第二百六十四条 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在矿井设计时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施工单位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再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第二百六十五条 瓦斯抽放设计要严174、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提纲(晋煤安发2008313号)进行设计。第二百六十六条 矿井应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具体制定地面预抽采、井上下联合抽采、井下区域递进式抽采、边采掘边抽采、采空区抽采等抽采达标工艺方案。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符合井下瓦斯抽采区域控175、制范围技术标准(Q/JM J 1.0019-2013)规定。进行采空区瓦斯抽采时,应符合采空区瓦斯抽采技术标准(Q/JM J 1.0052-2013)规定。第二百六十七条 凡进行抽采瓦斯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钻孔的设计及施工要求应符合穿层钻孔设计施工标准(Q/JM J 1.0073-2014)、定向顺层钻孔设计施工标准(Q/JM J 1.007176、4-2014)、普通顺层钻孔设计施工标准(Q/JM J 1.0075-2014)规定。采掘工作面抽采工程竣工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人员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它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第二百六十八条 瓦斯抽放设计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二)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三)矿井抽放瓦斯的可行性分析:矿井瓦斯来源分析、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计算、抽放瓦斯的必要性、抽放177、瓦斯的可行性分析、抽放瓦斯效果预计。(四)抽放方法:矿井瓦斯抽放方法的选择、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选择、瓦斯抽放参数的确定、封孔方式、材料及工艺。(五)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六)瓦斯抽放的配套设施: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通信、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七)抽放瓦斯管理:瓦斯抽放管理及规章制度,抽放系统及抽放泵站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抽放人员配备,瓦斯抽放必须具备的图纸、常用记录及报表样式和技术资料。(八)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利用量和资金概算。(九)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十)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第四节 瓦斯抽采地面178、泵站第二百六十九条 瓦斯抽采泵应使用水环式抽采泵,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第二百七十条 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必须有防雷电装置。机电部门在进入雨季前,必须对防雷电装置进行接地电阻值测定,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二百七十一条 地面泵房及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地面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第二百七十二条 地179、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第二百七十三条 地面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并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能随时反映各抽采系统的抽采参数,并能打印抽采报表。地面泵房要建立抽采台帐,台帐记录数据要准确。第二百七十四条 矿井瓦斯抽采泵房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人员出入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第二百七十五条 瓦斯抽采泵有计划检修、停运和调整运行工况,要制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子公司)备案。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抽采泵临无计划停止运转,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立即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汇报;如果180、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立即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做好记录后方可供应瓦斯。第二百七十六条 抽采泵房和泵房附近的放空管必须安装避雷装置。避雷装置的安设应符合抽采设计规范的要求,且高度应超过泵房、放空管5m以上,并将避雷导线埋入地下3m以下。第二百七十七条 地面抽采泵站院内及外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第二百七十八条 地面抽采泵房必须配置高浓度光学瓦斯检定器等器具,定时人工检测管路系统参数。第二百七十九条 地面抽采泵房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不得存放与抽采工作无关的设备和材料。泵房内无积水。第二百八十条 瓦斯抽放泵站人工检查瓦斯每天应该181、检查3次,泵房瓦斯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30m以内不得超过1%。第二百八十一条 瓦斯抽采泵站必须设专人24h值班,每1h观测一次有关参数,每2h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泵站运行参数和运行情况。第五节 瓦斯抽采井下移动泵站第二百八十二条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应安设在抽采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的硐室中,并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二百八十三条 抽采硐室内要配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瓦斯检测断电装置、消防器材、抽放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抽采系统图及负压、浓度、流量测定装置和高低浓度瓦斯检定器、抽采观测记录等,并有专人值班。第二百八十四条 移动泵至少一台作备用,双回路供电并有停水自动断电和气水分离保护装置。若182、瓦斯泵备用台数少于使用的台数,则备用泵的能力不低于使用泵能力的60%。第二百八十五条 应根据瓦斯抽采的混合流量确定移动泵和抽采管径,移动泵与抽采管径的选择匹配,具体选择应按瓦斯抽采设计标准进行计算后选择。第二百八十六条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监测系统必须与矿井监测系统联网,能随时反映各系统的抽采参数,并能打印抽采报表。第二百八十七条 健全瓦斯抽采计量装置。抽放负压、流量、瓦斯浓度,泵站1h测定1次,干、支管和钻场每两天测定1次。重点考察的钻孔根据需要增加测定次数,一月内对所有钻孔进行一次普测。第二百八十八条 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须排至总回风巷或采区专用回风巷。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分别在183、管路出口的上、下风侧各5m和30m处设置栅栏,悬挂警标,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下风侧栅栏外1m内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第二百八十九条 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直接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的管道内,但必须使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第二百九十条 移动泵站硐室和排放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检查每小班不少于3次。第二百九十一条 移动泵站硐室内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排气管末端30m外的瓦斯浓度在采区回风巷不得大于0.8%,在矿井总回风巷不得大于0.75%;否则必须切断瓦斯电源,停止瓦斯泵的运转,进行处理。第二百九十二条184、 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第六节 抽采管路系统第二百九十三条 在选择瓦斯抽采管路时,严禁使用玻璃钢管路,必须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除采空区埋设的抽采管路外,其余抽采管路禁止使用PE、PVC等高分子材料管路。井下现使用的PE等高分子材料管路按规定每300m加设一个长度不小于3m的防火砂包,每100m加设一节金属材质管路并安设接地极,使用的管路应有质量检验报告,未检验或质检不合格的,应立即更换。采空区埋设的瓦斯管路及封孔、联孔、护孔等管路应符合抗静电、阻燃性能,不得使用导电材质管路。在其它地点使用的导电材质管路,必须布设绝缘段,并分段接地。第二185、百九十四条 抽采系统支、干、主管径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做到管路内流速经济合理(一般取1015m/s),矿井各采掘面抽采管路尽可能保持通用性。抽采管路联接使用的绝缘管、变径管、柔性接头,其断面应不小于被联接管路断面。第二百九十五条 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采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每千米不得超过3m3/min。第二百九十六条 瓦斯抽采管路必须吊挂或垫高,高度、质量符合要求,做到平、稳、直、密,不得相互交叉。第二百九十七条 加强敷设抽采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支护完好,巷道畅道,无积水。凡因巷道积水或失修,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186、斯抽采量大幅度下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面必须停产处理。第二百九十八条 采(盘)区及其以上的瓦斯抽采主管、干管应敷设在回风巷或专用回风巷内,抽采管路应通过回风井或专门抽采管道井到达地面。井下临时抽放泵站的正压管路不得敷设在进风巷道内。第二百九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矿通风部门批准;矿井采(盘)区及其以上瓦斯抽采系统延伸或拆除,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百条 井下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设、吊挂、安装、及附属装置要求应符合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Q/JM J 1.0082-2014)相关规定。第三百一条 所有施工的抽采钻孔必须及时接入系统进行抽采。第三百二条 抽采钻孔必须设置检187、查瓦斯浓度的气孔,安设控制阀门,必须按设计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他形式计量装置 (顺层抽采钻孔按每百米巷道安设计量装置不少于1个)。第三百三条 抽采钻孔容易塌孔、堵塞时,封孔时钻孔内应采取加装筛孔管等措施,以提高抽采效果。第七节 瓦斯抽采钻孔第三百四条 瓦斯抽采钻孔的现场管理应包括:(一)实行对抽采钻孔编号挂牌管理,设置钻孔管理牌板及抽采参数牌板,钻孔管理牌板应符合瓦斯抽采钻孔封孔与联孔接抽技术标准(Q/JM J 1.0020-2013)中规定的格式,钻孔管理牌板应包括封孔人、封孔时间、施工人、施工时间等内容,抽采参数牌板应包括抽采负压、抽采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等参数。(二) 抽采钻孔必须设置检188、查瓦斯浓度的气孔,安设控制阀门,必须按设计安设流量计量装置。(三)瓦斯抽采钻孔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批准。(四) 矿井应制定采掘、巷修工作揭露瓦斯抽采钻孔的安全措施。第三百五条 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应推广使用“两堵一注”封孔,也可以采用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工艺和材料封孔;瓦斯抽采钻孔的联孔宜采用专用的联孔装置进行联孔,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符合煤矿井下使用的其它管路进行联接。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和联孔要求应符合瓦斯抽采钻孔封孔与联孔接抽技术标准(Q/JM J 1.0020-2013) 相关规定。第三百六条 瓦斯井下抽放管路和各钻孔要做到无积水、无漏气、无堵塞。所有观测工每班至少向队组或189、通风调度汇报3次,以方便随时掌握井下抽放情况和联系处理问题。 第三百七条 抽放主管路每隔一周巡检1次,每个工作面支管路每天巡检1次。发现有积水,立即放水。第三百八条 定期检测管路中的放水器,尤其是各观测站、高瓦斯区域和各掘进预抽工作面等必须每天放水。第三百九条 观测工观测顺序为先观测现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首先从巷道口至工作面全面放一次水,处理完隐患后再观测钻孔数据,最后观测采空区。第三百一十条 瓦斯抽放观测要做到“对口”管理。瓦斯抽放钻孔及各观测站必须悬挂观测记录牌板,并且注明观测地点、孔号、孔深、角度。每次观测后,及时将有关参数填写在观测记录牌板上,并且保证牌板、记录、报表“三对口”。第三百一190、十一条 对所负责巷道的抽采系统及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漏气、断管、埋管、积水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当时未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研究后采取措施处理。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节流小于2mmH2O、浓度小于5%的钻孔予以关闭,以节省负压。第三百一十三条 调整抽放系统压力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同时做好调整前和调整后的记录。第八节 瓦斯抽采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第三百一十四条 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第三百一十五条 钻孔施工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工。如钻孔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异常或其它原因需要改变钻孔设计时,由矿抽放管理部门编制抽采钻191、孔变更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第三百一十六条 钻孔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做到各类牌板齐全,吊挂整齐,内容全面清晰。钻孔施工的全过程要保证施工地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保持现场的环境卫生。第三百一十七条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熟悉钻孔施工参数和有关规定,严格按钻孔设计参数和有关要求施工,并随时注意观察钻进情况,详细记录孔深、见顶、见底或见地质构造情况。第三百一十八条 推广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在施工支护、抽采、注水、探放水、排放瓦斯等钻孔时,要根据煤层情况合理确定钻杆型式和排渣工艺,必须实行湿式钻进;施工防突检测钻孔需干打眼时,必须使用螺旋钻杆;其它特殊工艺要求需干打眼时,必须192、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第三百一十九条 采用风、水混合排渣工艺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风、水配比,安设孔口除尘装置,风、水配比达不到要求时,禁止钻进,严禁采用纯压风排渣工艺。第三百二十条 出现不返水、不返渣、钻孔冒烟、着火或喷孔等异常情况时,禁止干磨硬钻和长时间反复提拔钻杆,应立即停止钻进,采取关闭供风、加大供水量,冲洗钻孔等措施进行处理。第三百二十一条 打钻过程中或其它工序中发现明火时,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应立即采用灭火器、喷洒水等措施直接灭火,防止火灾扩大。第三百二十二条 加强有害气体现场检测。在煤层中施工抽采钻孔或施工其它193、长钻孔时,必须在钻孔下风侧连续监测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当钻机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时,在钻机下风侧距开孔位置5-10m处须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并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瓦斯与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时,应立即采取停止钻进,撤离下风侧人员,停止供风,加大供水等安全措施,并进行汇报与分析。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必须按规定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施工钻孔发现有异味时,要加强回风流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测,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第三百二十三条 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并联入抽采系统进行抽采,若未能及时封孔时,应采用临时封孔措施对钻孔进行封孔,并入抽采系统进行抽采,确保孔内的瓦斯不向巷道内扩194、散。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堵,防止孔内瓦斯涌入巷道造成瓦斯事故。第三百二十四条 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应及时绘制实际的成孔图,明确标注出钻孔的位置和终孔点,施工钻孔出现异常时应进行文字说明。第三百二十五条 加强职工对操作规程与安全措施的学习,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并加强职工对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及应急处理措施的培训,杜绝违章操作。第三百二十六条 钻孔施工结束后,应由矿瓦斯抽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钻孔深度误差不得超过1m,角度误差不得超过1。第九节 瓦斯抽采管理第三百二十七条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 50471-2008)、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瓦斯195、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及上级规定执行。第三百二十八条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抽采矿井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瓦斯抽采设备检修制度。(二)抽采设备停、运审批制度。(三)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四)瓦斯抽采基础参数定期检测制度。(五)泵房人员交接班制度。(六)瓦斯抽采效果检验制度。(七)瓦斯抽采钻场施工管理制度。(八)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巡检、维护制度。第三百二十九条 瓦斯抽采矿井抽采率必须达到以下指标:(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抽采率(%)备注5Q1196、02010Q203020Q404040Q605060Q10060100Q70(二)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抽采率(%)备注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第三百三十条 改变瓦斯抽采主干系统或采用新的抽采方法时,应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第三百三十一条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第三百三十二条 瓦斯抽采系统采区以上主干系统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197、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第三百三十三条 抽采矿井必须制定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抽采工程竣工时要提出竣工报告。抽采区域开始生产前,必须编写抽采效果评价报告,只有经验收达到抽采指标要求后方可进行生产。第三百三十四条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具备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范要求的图纸、记录、报表、台帐。(一)瓦斯抽采矿井必须有瓦斯抽采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每半年报集团公司。(二)瓦斯抽采矿井必须有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泵站运行记录。(三)瓦斯抽采矿井必须有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及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抽采工程198、年、季、月报表和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由通风区技术主管、科(区)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按规定时限报集团公司。(四)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建立抽采设备台帐、抽采工程台帐、抽采量台帐。(五)抽采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观测制度、瓦斯抽采系统检查管理制度等。要设专人对抽采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六)抽采系统主、干管路及支管与主、干管连接处、抽采钻场必须设置检查瓦斯浓度、流量的装置,并设置抽采观测牌板。第十节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第三百三十五条 总体要求(一)为加强集团公司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瓦斯抽采,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199、等有关规定,特制订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二)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的所有抽采地点。(三)瓦斯抽采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集团公司备案。瓦斯抽采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三百三十六条 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一)矿井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未进行瓦斯抽采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1)开200、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 /min;(4)矿井年产量为1.0Mt1.5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5)矿井年产量为0.6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6)矿井年产量为0.4Mt0.6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2.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201、瓦斯系统。3.瓦斯抽采系统未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未建立相关措施、记录的,则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瓦斯抽采泵供电措施;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瓦斯抽采泵及管路系统检测、监控措施;瓦斯抽采泵房安全防火措施等。(2)瓦斯抽采系统的相关记录: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抽采参数测定、检验记录;瓦斯抽采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巡回检查记录;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安装、维护记录;瓦斯抽采管路检查、检测记录等。(二)矿井20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达到下列条件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1.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2.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203、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3.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三)矿井无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1.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2.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204、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3.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4.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5.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205、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1.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2.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五206、)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下列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1.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矿井瓦斯抽采期间或在瓦斯抽采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采量和最大抽阻力的要求,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2.一个抽采泵站内瓦斯抽采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应至少备用一套。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3.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207、不得低于5kPa。4.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除渣装置。5.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1.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2.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3.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八)缺乏208、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第三百三十七条 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细则(一)预抽煤层瓦斯效果的评判细则1.预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1)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2)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2.预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3.预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1)预抽时间差异系数预抽时209、间差异系数是指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和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之比,其数值应小于30%。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式中:预抽时间差异系数,%;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d;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d。(2)预抽瓦斯效果指标计算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应首先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然后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可解吸瓦斯量必须满足表2的指标要求。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方法: 式中:煤的残余瓦斯含量,m3/t;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3/t;评价单元钻210、孔抽排瓦斯总量,m3;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t。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评价单元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内煤层平均倾向长度,m;、分别为评价单元走向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如果无巷道则为0;、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如果无巷道则为0;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m;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3。、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可参照表1中的数据或计算式确定。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 表1巷道煤壁暴露时间(t/d)不同煤种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m)无烟煤瘦煤及焦煤肥煤、气煤及长焰煤25501211、001602002503006.57.49.010.511.012.013.09.010.512.414.215.416.918.011.513.016.018.019.721.523.0预排瓦斯等值宽度亦可采用下式进行计算:低变质煤:0.808t0.55 高变质煤:(13.850.0183t)/(1+0.0183t)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式中:WCY残余瓦斯含量,m3/t;吸附常数;煤层残余相对瓦斯压力,MPa;标准大气压力,0.101325 MPa;煤的灰分,%;煤的水分,%;煤的孔隙率,m3/m3;煤的容重(假密度),t/m3。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式中:煤的可解吸瓦斯量,212、m3/t;抽采瓦斯后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按下式计算。 (3)预抽瓦斯效果指标现场实测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213、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b.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c.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d.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e.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214、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4)抽采效果达标评判a、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2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表2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m 3/t)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b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215、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c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二)瓦斯涌出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的评判细则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采掘工作216、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式中: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天测定不少于12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工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 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工作面所有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217、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表3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100Q70(三)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的评判细则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4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式中:矿井瓦斯抽采率,%;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 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在井田范围内地面钻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天测定不少于12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218、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力下纯瓦斯量);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按天取各回风井回风瓦斯平均值之和为当天矿井风排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表4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第十一节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矿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219、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采掘工作必须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相关要求;(三)矿井应当具有核定需要的瓦斯参数基础数据,如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等。进行瓦斯抽采能力核定时,矿井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量等指标应当以核定时上年度正常生产期间的数据为依据。第三百三十九条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并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为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一)根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分别核定220、,取小值。1按矿井瓦斯抽采泵站装机能力核定按式(1)计算核定年产量: (1)式中 A1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的年产量,万t/a;Qbe单台矿井瓦斯抽采泵装机抽采混合量的能力,m3/min;q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C1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C2单台矿井瓦斯抽采泵年平均抽采瓦斯浓度;当地大气压力,kPa;标准大气压力,kPa;单台运行泵的年均运行负压,kPa; Qf 矿井最大总回风风量。有多个回风系统的,取所有回风巷风量的总和,m3/min;2.0抽采泵富裕系数;k 抽采系统工况系数。按实际考察取值,一般取0.8。2按矿井瓦斯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核定按式(2)计算核定年产量:(2)式中 221、D每套抽采主管道系统瓦斯管实际内径,m;v每套管道中混合瓦斯的经济流速,m/s,一般取v =512m/s。k富余系数,一般取1.21.8。按照实际考察管道内气体的流速取值,管道内流速大时取大值,流速小时取小值。(二)按矿井实际抽采瓦斯量核定矿井上年度实际抽采瓦斯量核定年产量按式(3)计算: (3)式中 A2按矿井实际抽采瓦斯量核定年产量,万t/a;Qs矿井上年度实际抽采瓦斯量,m3;k矿井超前抽采系数,取1.21.5。q0预开采区域瓦斯含量最大煤层应抽瓦斯吨煤含量,m3/t。(三)按矿井满足防突要求预抽瓦斯量核定必须保证突出煤层预抽后煤层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满足防突要求,核定年产量按(4)式计算222、:(4)式中 A3按满足矿井防突要求核定的年产量,万t/a;wi核定区域内煤层的最大瓦斯含量,m3/t;wc抽采后满足防突要求的残余瓦斯含量,一般取8 m3/t,如大于8m3/t时,按实际考察取值(需有相应鉴定证明), m3/t;K矿井回采率,%。Qy矿井年实际预抽瓦斯量,m3;y邻近层和围岩瓦斯储量系数,取1.2;m核定区域内无需抽采煤层或非突煤层中的采煤工作面个数。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确定核定区域允许生产采煤的最多工作面个数;j矿井掘进出煤系数,取1.11.2;lbi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hbi第i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bi223、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3;vbi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bi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实际回采率取值。(四)按矿井瓦斯抽采率核定按式(5)计算核定年产量: (5)式中 A4按矿井瓦斯抽采率核定年产量,万t/a;Q瓦斯抽采达标允许最大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瓦斯抽采达标允许的最大矿井绝对瓦斯涌出Q,按表2-1取值,具体数值可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得到。表2-1 达标允许最大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允许最大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35Q20354020Q40404540Q80455080Q1605055160Q3005560300224、Q50060Q500第三百四十条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验证方法按矿井允许生产工作面个数、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进行验证,按式(6)进行计算: (6)式中 B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验证能力,万t/a。计算结果取整;B1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t/d;j矿井掘进出煤系数,取1.11.2。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是所有达标采煤工作面产量之和,单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按Bbi、Bci和Bdi选取小值。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B1按照式(7)计算: (7)式中 Bbi 第i个采煤工作面日产量,t/d;Bci 第i个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时允许工作面最225、大日产量,单位为t/d;Bdi 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达标的工作面最大日产量,t/d;n 核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确定矿井允许生产采煤的最多工作面个数,但突出矿井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不含开采薄煤层保护层的工作面个数)。(一)采煤工作面日产量计算按式(8)计算: (8)式中 lbi 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hbi 第i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bi 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3;vbi 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bi 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实际回采率取值。(二)采煤工作面226、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计算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Bci应以表2-2中煤层可解吸瓦斯量对应的工作面日产量计算,可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得到。表2-2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对应的工作面日产量可解吸瓦斯量/m3/t抽采达标时允许工作面日产量 Bc/t/a 7.08.010006.07.0250010015.56.0400025015.05.5600040014.55.0800060014.04.51000080014.0100002.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按照表2-3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对应的瓦斯涌出量计算的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227、产能力Bci按式(9)计算。 (9)式中 Qci 第i个采煤工作面达标允许最大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根据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表2-3取值,按线性插值法计算得到;qci 第i个采煤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m3/t。表2-3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抽采率N/%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c/m3/min20N305 Q 1030N4010 Q 2040N5020Q4050N6040Q7060N7070Q10070N100Q(三)采煤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达标生产能力计算按照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验证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Bdi,Bdi按228、式(10)计算。 (10)式中 Qfci 第i个采煤工作面满足工作面风速要求的最大供风量,m3/min;Qci 第i个采煤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包含已抽采瓦斯量),m3/t。第三百四十一条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最终确定时:a.现场验证能力B大于核定能力A时,以核定能力A作为最终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b.现场验证能力B小于核定能力A时,误差在15%以内(包含15%)以核定能力为准;误差大于15%,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核减的,可强制性要求核减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或煤矿申请重新核定其抽采达标生产能力。 第三百四十二条 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1.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229、次划分;2.30万t/a至60万t/a矿井,以5万t/a为一档次;3.6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10万t/a为一档次;4.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30万t/a为一档次;5.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a为一档次;6.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a为一档次。7.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第九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三百四十三条 根据集团公司矿井瓦斯赋存特点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对集团公司内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按规定需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在鉴定期间的矿井、突出矿井,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管230、理。第三百四十四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和突出矿井石门(立井、斜井)揭穿各煤层、高瓦斯矿井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各煤层、资源整合矿井在基本建设和从事生产过程中的揭煤作业和在过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时均应编制专项揭煤措施,并应符合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规范(QJM J 1.0067-2013)的要求。第三百四十五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在鉴定期间必须按照突出煤层进行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三百四十六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必须按规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231、资质的单位进行,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三百四十七条 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配齐通风、地质、防突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技术指导、措施制定、资料积累与分析管理工作,编制月、季、年度防突措施计划,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等;要根据矿井采掘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效果检验人员和相应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工作。突出矿井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本矿井的防治突出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报集团公司备案;每月召开防突专业会议,对矿井采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第三百四232、十八条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三百四十九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第三百五十条 突出矿井应不断强化区域性治理瓦斯措施。具备条件的地方,优先布置地面抽采钻井实行地面抽采;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时,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措施;提高钻进工艺水平,扩大一次性预抽采范围,推行区域递进式预抽采;顺煤层抽采瓦斯效果达不到要求时,考虑实施穿层钻孔抽采。第三百五十一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233、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三百五十二条 突出矿井应根据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执行区域预测技术标准(QJM J 1.0022-2013)、区域防突措施技术标准(QJM J 1.0023-201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QJM J 1.0024-2013)、区域验证技术标准(QJM J 1.0025-2013)的规定;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执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标准(QJM 234、J 1.0063-2014)、工作面防突措施技术标准(QJM J 1.0064-2014)、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QJM J 1.0065-2014)、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技术标准(QJM J 1.0066-2014)的规定。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采掘工作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第三百五十三条 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每月进行修订,每年分别报集团公司通风处、资源环境管理局备案。第三百五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235、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第三百五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应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采掘工作面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的措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安全236、防护措施;组织管理措施等内容。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与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批准的区域防突专项设计要求。否则必须重新修改区域防突专项设计,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重新批准。第三百五十六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生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第三百五十七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防治突出矿井各类人员的培训应达到的要求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 突出237、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第三百五十九条 突出矿井要建立“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考核验收制度,确保防突措施的贯彻实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三百六十条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绝式自救器。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第三百六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爆破制度,禁止一次装药分次238、爆破;爆破作业必须使用适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爆破材料;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和警戒撤人制度。第三百六十二条 防突技术文件审批执行如下规定:(一)新建矿井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突出煤层鉴定报告、矿井防突设计、石门、立井、斜井揭煤防突设计、经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新水平、新盘区的区域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区域预测结果、保护层开采区域效果检验(开采保护层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煤(岩)柱的留设、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等技术文件执行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制度。(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 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技239、术负责人批准。2. 采、掘工作面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效果检验的结果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三)区域预测、局部预测方法及其敏感指标和临界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执行,改变指标或临界值时应履行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验方案和研究结果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现场使用。第三百六十三条 突出矿井要具备以下资料并存档:防突计划、矿井突出事故应急预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矿井防突设计、区域防突设计、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及抽采施工设计、防突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记录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防突工操作规程、证件及培训计划、煤层突出危险性240、鉴定报告、防突机构及人员配置文件、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任命文件、仪器及仪表管理制度和台账、区域验证超前钻孔记录、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防突例会会议纪录、矿井瓦斯地质图、各种检测记录、表格及台帐等。第三百六十四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设备下井前经机电部门防爆检查,不防爆的设备不能下井使用。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施工地点必须配备专职机电维护工,经常检查设备防爆性能,严防设备失爆。第三百六十五条 其他矿井进入原始煤体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 m3/t的区域时,执行上述有关措施方面的规定;涉及到上述需审批的文件实行备案制,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章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41、第一节 总 则第三百六十六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实现“监控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利用数据采集、信息传输等技术对矿井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向、风压、温度、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风量、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功能的系统。所称的安全监测监控联网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信息实施联网,进行集团公司各矿井监测数据的集成并向晋煤集团上242、传,实现信息共享、安全监管的系统。第三百六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联网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三百六十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目标是“不失控”,要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联网监督,分级响应”的原则,各负其责。第三百七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百七十一条 机械动力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安全监测监控联网系统的运行管理;通风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的各类传感器参数及安装位置进行设计规划;信息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联网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技术243、服务;各矿必须设置机构健全、独立运行的监测部门,统一归口矿信息部,由机电矿长分管;配备专职的检修维护人员、值机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职能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百七十二条 管理职责具体划分如下:(一)机械动力部职责1.负责根据国家和行业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2.负责对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联网系统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价、考核。3.负责统计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情况。4.负责上级部门对口专业检查的组织工作。5.负244、责组织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联网系统的不断完善和技术改进。 6.牵头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新装备和技术改造的前期调研、技术论证、方案审批、技术规格书的审查、投运验收等工作。7.负责审批各单位监测监控设备的需用计划。8.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参与追查分析。(二)通风管理部职责1.负责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的各类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进行设计规划,制定详细安设标准。2.监督检查各单位在传感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3.利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掌握矿井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等监测信息的变化情况。4.参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论证、选型及验收工作。5.参与追查分析安245、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三)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联网系统,负责按上级要求将联网数据上传至晋煤集团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负责维护、使用、管理从各矿网络服务器(或传输接口)至集团公司的网络传输设备、光缆及网络上传软件,确保信息的稳定传输和网络的正常运行。3.负责对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联网主(备)机实行24小时值机,当网络出现故障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程序汇报。4.负责集团公司调度室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监测网络及相关业务的安装、调试、维护工作。5.负责集团公司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的建设与维护。6.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联网系统的网络安全工作。7.参加安全246、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论证、选型及验收工作。8.参与追查分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三)各矿监测部门职责1.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2.负责各种原始技术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记录和图纸、牌板等。3.负责建立完善本矿井的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将数据传输到矿调度室、通风区等有关部门,保证满足矿井指挥调度、安全生产的需要。4.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备)机、网络上传服务器的24小时值机,及时将矿井各监测测点数据按规定格式更新到网络上传服务器内。5.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6.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安全监测监控网247、络故障的处理。7.发现瓦斯超限、网络中断等异常情况时,负责落实原因和采取措施,并及时将原因反馈给上级管理部门。(四)各矿信息部职责1.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牵头管理。要结合本办法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牵头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上级部门对口专业检查的组织工作。.在矿井采区设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负责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断馈电方式、电缆敷设等做出明确规定。.负责本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改造管理指导工作和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参与追查分析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发生的事故。(五)各矿通风科(区)职责1.负责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248、电范围的确定。2.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部分对口业务的业务指导3.参与追查分析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发生的事故。4.发生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时,负责落实原因和采取措施,并及时将超限原因反馈给监测部门。(六)各矿安监处职责1.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事故的追查分析。第三节 人员及培训第三百七十三条 各矿监测部门人员配备标准:各矿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值机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满足本单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需求。(一)具有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及机电、通风基本知识的行政管理人员至少2名;(二)具有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及机电249、通风、计算机基本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2名;(三)监测维护工配备标准:按矿井现场安装使用的总传感器台数,每56台宜配1人。 (四)值机员配备标准:应保证做到每班2人,24小时不间断值机;(五)“装置”维修人员配备标准:至少2名,应能满足本矿井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信息中心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和24小时值机人员,满足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系统正常运行需要。第三百七十五条 从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护的人员,按要求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方可持证上岗。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的管理、值机和技术人员,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250、上岗。各矿取证人数达到省厅值机人员不少于6人,调校、维护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的要求。 第四节 设计和安装第三百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进入二期工程的建设矿井必须完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并联网运行。矿井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第三百七十七条 新建矿井、技术改造、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专篇,专篇应包括与上级管理部门联网的技术方案和设备。第三百七十八条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种类、数251、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连接、敷设;断电控制区域和被控设备,并绘制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第三百七十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6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应在矿调度室及通风区内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终端。第三百八十条 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第三百八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252、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分站或扩展器等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第三百八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253、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高瓦斯、突出矿井应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瓦斯矿井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具体参照晋煤集团关于下发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供电技术规范的通知(机电设备处20141号)执行。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机电部门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批,矿总工程师同意,报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三百八十三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由使用单位的机电维护工,在监控维护人员的监254、护下,接通所需电源和控制线、馈电信号线。在监测监控装置未安装、调试完善之前,该工作面不得作业。第三百八十四条 安全监测设备入井安装前必须进行测试、校正和带电试运行,且带电试运行不少于48h,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第五节 传感器的设置第三百八十五条 系统内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要严格执行国家AQ1029-2007标准和晋城煤业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规范的规定。第六节 使用与维护第三百八十六条 各矿监测部门应有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地面调试和维修工作。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255、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第三百八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第三百八十八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在设备设置地点,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调校的同时应测试瓦斯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其它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256、能进行测试。试验前后,现场试验人员应同调度人员及中心站值机员进行联络,确保断电试验成功,同时要确保监测主机内完整记录断电试验数据。第三百八十九条 甲烷传感器实行挂牌管理,牌版应标明传感器编号、使用单位、安装地点、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调校日期、安装日期、调校人等。安全监测监控分站实行挂牌管理,牌版应标明安装位置、使用单位、各接口对应配接设备名称和编号、包机人、安装日期、更换日期等。第三百九十条 瓦检工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对所辖范围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将结果报监测中心站值机员,监测部门要和通风部门协调,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257、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第三百九十一条 放炮地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距离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30米,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管理牌版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必须班班保持传感器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及正确位置上,并将监测电缆盘好,吊挂整齐。掘进工作面迎头20米范围内监测线吸顶贴帮,吊挂弧度不超过5厘米,冗余盘线置于迎头20米范围以外;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监测线吊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冗余盘线置于超前支护范围以外。各矿应制定措施,确保各队组在各项施工中保护好监测设备、设施,严禁擅自甩掉或故意破坏。第三百九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立即通258、知队值班干部和矿调度室,及时进行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同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整体按计划需要停运处理时,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24小时内能处理恢复的由分管矿长批准,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超过24小时的,由集团公司机械动力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安全监测监控网络设备或线路需要检修时,信息中心要提前1d填写检修审批单,报晋煤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第三百九十三条 电网停电后,井下分站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监测机房备用电源供电能力应在6小时以上,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4小时时,应及时更259、换。第三百九十四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气室上的粉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第三百九十五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 第三百九十六条 购置:(一)各矿制定监测监控设备需用计划,送集团公司进行审核。对新安装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进行技术论证和调研,确定技术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二)各单位对安全监测监控装备的质量要严格把关,如实反映使260、用情况,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程序进行设备采购。集团公司对于设备质量问题要进行跟踪,对于因设备及配件质量而影响系统运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第三百九十七条 备件: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应配足备品、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甲烷传感器、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30%。第三百九十八条 报废: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一)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三)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五)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第七节 信息及网络运261、行管理第三百九十九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一)各监测中心机房值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经队值班干部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并存档。(二)系统发出瓦斯超限、主扇停运、局扇停运、CO超限、风门同时打开、备用电源投运等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队值班干部和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当被控设备的运行状态与监控主机发出的断电指令信息不符时,应通知生产调度对被控开关运行状态予以核实,确属闭锁失效的,生产调度应立即向供电部门发出命令,实施人262、工停电,并及时排除故障。(三)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四)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所有测点数据上传至集团公司,各矿井要保证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域上传服务器系统数据一致。第四百条 网络运行管理(一)凡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通过集团公司煤炭专网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上传至晋煤集团。(二)集团公司263、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三)各矿井监测中心站设立独立的网络服务器采集数据进行上传,不得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直接进行数据采集。应在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调度室等设立显示终端,以便于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瓦斯的管理。(四)安全监测监控联网软件必须具有以下功能:1实现对矿井瓦斯及相关数据的24h连续监测。数据刷新时间不超过30秒。2监测网络主机、各显示终端、数据采集服务器实现声光报警,对瓦斯超限、主扇停运、监测故障等现象及时报警。3具有数据自动存储功能。至少每一分钟对监测数据存储一次。4具有自诊断功能。当网络系统发264、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发现并报警。5.具有瓦斯超限、主扇停运、监测故障的统计分析功能。6.具有实时数据显示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模拟量要有历史曲线显示,开关量要有柱状图显示。可按矿井或类型分类查询。(五)信息中心必须为监测监控网络配备防火墙设备和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最大限度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升级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六)信息中心网络中心机房应配备声光报警装置、录音电话、传真机以及防火、防静电、防雷电、空调系统、后备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测试,做好测试记录。要根据省局统一分配的IP电话265、号码资源在机房和调度室安装IP电话,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应保证畅通。(七)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八)信息中心监测网络机房必须24h有人值班,当监测网络出现故障时,值机员要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信息中心负责人应及时和矿井或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查明故障范围和初步原因,并安排采取针对性措施或启动应急予案,尽快恢复正常。发生故障后,监测网络值机员要将发生故障的地点、时间、现象、原因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第八节 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第四百一条 各矿应建立健全如下规章制度:(一)操作规程(266、装订成册);(二)岗位责任制(装订成册);(三)机房交接班制;(四)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制;(五)巡检制度;(六)调试制度;(七)断电试验制度;(八)本矿监测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九)干部及维护工值班制;(十)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第四百二条 信息中心应建立健全如下规章制度:(一)操作规程(装订成册);(二)岗位责任制(装订成册);(三)中心机房交接班制;(四)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制;(五)巡检制度;(六)网络运行管理制度;(七)事故应急预案;(八)故障汇报程序及处理流程等制度。第四百三条 各矿井应建立如下记录及报表: (一)安全监控设备台帐;(二)故障登记表;(三)检修维护记录;(四)巡检记录;(267、五)中心站运行日志;(六)安全监测监控日报;(七)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八)调校记录;(九)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情况月报表;(十)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等。各类报表格式内容要符合AQ1029-2007标准及晋煤集团标准要求。信息中心应建立网络运行日志、网络设备仪表台账、检修维护记录、故障登记等记录。第四百四条 矿井监测部门必须绘制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按季度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为底图绘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干线、支线应能区分开。应根据实268、际情况及时修改。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电系统为底图绘制,应标明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要标清馈电方式。信息中心要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图,并要及时修改。各矿按月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情况月报表上报集团公司,以上报表及图纸由安全监控运行管理部门汇总后将电子版发送到晋煤集团机电处备案(邮箱jdcjcjk) 第四百五条 各矿监测部门及信息中心应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第九节 验收和年检第四百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安装或升级改造完成269、以后,矿井要及时完成数据上传,经过试运行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厅或晋煤集团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监控系统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百七条 省厅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行年检制度,即每年省厅要组织对煤矿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年检时,各矿井要先进行自查,集团公司组织自检,省局组织进行年检考核,年检考核结果按照山西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年检考核评分标准做出结论。第十一章 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节 总 则第四百八条 为了规范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据晋煤集团关于下发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煤集通函2014123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270、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xx煤气化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百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用于监测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路中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压力、流量、温度、抽采泵状态、阀门状态等,实现参数异常声光报警、瓦斯抽采泵和阀门控制等功能,同时对抽采泵站内环境甲烷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预警,并实现瓦斯抽采监测数据实时联网上传。第四百一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矿井的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及网络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第四百一十一条 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联网监督”的原则。第四百一十二条 公司271、所属矿井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百一十三条 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机械动力部是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主管部门,信息中心是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上传网络的建设、维护部门;各矿井通风部门、机电部门是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主管部门;矿井瓦斯抽采部门和监测部门是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部门。第四百一十四条 管理职责具体划分如下:(一)通风管理部职责1.负责根据国家和行业各种政策、法规的要求及晋煤集团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的企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2.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272、统的调研、技术论证、选型、投运验收等工作。3.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对口业务指导、检查。4.参与追查分析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二)机械动力部职责1.负责根据国家和行业各种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完善有关规定、管理制度、标准,并贯彻落实。2.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调研、技术论证、选型、投运验收等工作。3.负责对各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价、考核等工作。4.参与追查分析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三)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将公司所属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按规定格式上传至晋煤集团,273、并确保信息的稳定传输和网络的正常运行。2.负责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瓦斯抽采监测网络及网络终端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工作。3.参与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调研、技术论证、选型、投运验收等工作。4.参与追查分析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四)各矿监测部门职责1.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值机等工作。2.负责井下抽采监测系统分站、传感器的安装调试。3.负责按规定调校周期将抽采管路上的各类传感器送到指定部门进行校验。4.负责将矿井各监测测点数据及时更新到网络服务器内。5.配合信息中心完成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及网络故障处理。6.系统上传数据生成程序更新时需274、上报公司通风管理部及信息中心,经测试可行后方可上线运行。(五)各矿机电部门职责1.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范围内的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2.负责确定抽采监测分站安装位置及其交流电源的供电工作。3.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改造业务指导工作。4.参与追查分析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六)各矿通风抽采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瓦斯抽采各类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参数设置等业务管理工作。2.负责瓦斯抽采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工作。3.负责瓦斯抽采监测系统各类数据的人工核对工作。4.负责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各类报表格式设定与审签流程的规范工作。5.负责与抽采管路连接的各类传感器的安装275、拆卸及气密性检查。6.配合监测部门完成抽采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更换、回收工作。7.参与追查分析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第三节 人员及培训第四百一十五条 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标准:(一)各矿监测部门应配备具有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及机电、通风、瓦斯抽采基本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2名。(二)各矿监测部门维护工配备标准:按矿井现场安装使用的瓦斯抽采各类传感器台数,每1015台配1人。(三)各矿监测部门应至少配备1名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3名系统维护人员。第四百一十六条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所有从业人员应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方可上岗。第四节 建设、使用与维护第276、四百一十七条 公司所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监测数据实时联网上传。第四百一十八条 新建矿井、技术改造、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相关内容。第四百一十九条 矿井应在矿调度、通风调度、泵站值班室设置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显示终端。第四百二十条 系统内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值等,要严格执行国家AQ1029-2007标准和晋煤集团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Q/JM J 1.0042-2013)的规定。第四百二十一条 系统内各类传感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送277、到指定部门进行调试、校正。第四百二十二条 系统内各类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必须标注传感器类型、编号、报警值、包机人、调校日期等。第四百二十三条 瓦斯抽采巡检工必须按规定使用人工检测仪对所辖范围内的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第四百二十四条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一)各矿井监测部门值机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将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日报表经矿通风部门值班干部签字后报送矿技术负责人审阅,通风、监测部门各留存一份存档。(二)当矿井通风调度发现流量、负压、瓦斯浓度等监测278、数据异常或监测设备故障时,及时通知矿值班人员并按晋煤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晋煤集机字2014126号)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百二十五条 网络运行管理(一)凡安装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通过公司监控专网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晋煤集团,并根据矿井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向晋煤集团上传的网络服务器数据,确保上传数据与矿井实际情况一致。(二)信息中心应在各矿井监测中心站设立独立的网络服务器采集瓦斯抽采数据进行上传。(三)公司通风调度设立独立的抽采监控显示终端。(四)公司通风管理部、生产调度中心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抽采监控相关数据。第四百二十六条 各矿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原有矿井安全监控系279、统管理制度基础上,补充完善瓦斯抽采监控管理的各种操作规程、责任制等。第四百二十七条 各矿井应建立如下记录及报表:(一)监控设备台帐;(二)故障登记表;(三)中心站运行日志;(四)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日报表;(五)传感器调校记录。第四百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图为底图按季度绘制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布置图,图上应标明各类传感器的型号、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等参数,并按矿井实际情况及时修改更新。第四百二十九条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在安装或升级改造完成以后,相关单位要及时通知公司通风管理部及信息中心,经数据对接测试无误后完成数据上传,经过试运行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晋煤集团验收合280、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四百三十条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购置按晋煤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晋煤集机字2014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洗(选)煤厂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节 总 则第四百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洗(选)煤厂通风瓦斯管理,防止发生通风瓦斯事故,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洗(选)煤厂实际,特制定洗(选)煤厂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百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洗(选)煤厂(以下简称“厂”)的瓦斯管理。第四百281、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设有厂的矿井, 矿长是厂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矿井通风部门是厂瓦斯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厂应设专人负责厂的瓦斯防治工作,其他各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第四百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独立的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厂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制、相关奖惩制度以及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二节 通风管理第四百三十五条 厂内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设计时应282、留有自然通风的通道,实现自然通风。第四百三十六条 为排除余热余湿,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第四百三十七条 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并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部通风机一用一备,原煤仓顶(底)部、产品仓顶(底)部安设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抽出的瓦斯应直接排入大气中。第四百三十八条 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和瓦斯释放量确定,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第三节 瓦斯管283、理第四百三十九条 厂内与煤仓其相连通的房间、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第四百四十条 集团公司设有厂的矿井和所属独立的厂均应建立三班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并设置符合晋煤集团企业标准的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井(厂)技术负责人确定,但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矿井通风调度(厂瓦斯管理部门)。第四百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有厂的矿井,通风部门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厂应设置巡检人员,巡284、检人员必须经过“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厂的瓦斯检查工作可以由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配合完成,检查形式由矿井自主安排。集团公司所属独立的厂瓦斯检查工作由专职瓦检员负责,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不定期对厂的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专职瓦检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仪器。检查贮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瓦斯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第四百四十二条 原煤仓、产品仓和缓冲仓等瓦斯量大的煤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当瓦斯浓度达285、到1.0%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房间和走廊内的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必须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第四节 监测监控第四百四十三条 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厂内安设的局部通风机应按要求设置开停传感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传感器。第四百四十四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及晋煤集团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传感器的调校及瓦斯超限断电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四百四十五条 厂的甲烷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286、实现数据实时上传至集团公司。第四百四十六条 原煤仓顶(底)部、产品仓顶部、装煤车间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第五节 粉尘管理第四百四十七条 厂内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并保证供水量和压力满足防尘要求。第四百四十八条 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第四百四十九条 定期对皮带走廊、煤仓顶(底)部附近、转载点附近等地点粉尘进行清扫和冲洗,杜绝积尘现象。第四百五十条 产尘点应尽可能实现封闭除尘。每月对洗煤厂内的粉尘至少测定一次。第六节 防灭火管理第四百五十一条 厂内各建筑均应留设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通道,合理进行防287、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并采用相应的建筑构造措施。第四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洗(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83 中的有关规定。厂房内严禁使用火炉取暖。第四百五十三条 厂内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消防拴,易燃易爆地点应配备有灭火器。第四百五十四条 厂内烧焊作业执行晋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晋煤集通字20131158号)中矿井烧焊的相关规定,并执行以下条款:(一)烧焊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晋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中规定地点的烧焊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地点的烧焊措施由矿(厂)审批。(二)烧焊作业288、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三)在煤仓顶部20米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放空存煤,上下通气形成一定风流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四)在煤仓上口附近、煤仓中进行烧焊作业时,煤仓下口皮带必须停运,并设岗拦人,禁止人员进入下口50米范围内作业。(五)每次焊接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湿式降温措施,把煤仓口及测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施工现场的火柴必须专人携带。(六)煤仓中配有治理瓦斯的风机时,烧焊期间必须开启;煤仓中使用其它治理瓦斯的措施时,治理瓦斯措施必须投入使用,否则不得在煤仓上口、煤仓中、289、煤仓下口进行烧焊作业。第七节 附 则第四百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设有厂的矿井和所属独立的厂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三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节 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第四百五十六条 防灭火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群防群治,董事长是公司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经理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总经理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相应管理责任。(一)通风管理部负责自燃火灾防治和矿井火灾处理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二)机械动力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预防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三)生产技术部负责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四)安监290、局负责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五)供应分公司负责防灭火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六)人力资源部负责防灭火所需人员的配备。(七)财务部负责防灭火所需资金的筹划。(八)其他部室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灭火工作的落实。第四百五十七条 公司所属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在矿井防灭火工作中的职责,保证机构、投入和防灭火规划、计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落实到位。矿井通风部门牵头负责防灭火工作,具体负责自燃火灾的防治和矿井火灾的处理,设立防灭火分(兼)管副职,并建立防灭火机构。第四百五十八条 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291、鉴定部门负责取样鉴定,不得采用送样鉴定方法鉴定,鉴定周期符合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的通知(晋煤技装2013161号)的规定,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晋煤集团、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凡已鉴定属于容易自燃(级)和自燃(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的矿井称为自然发火矿井。第四百五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建立防灭火系统,制定防治自然发火专门措施,设计(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风部备案;开采容易自燃或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以预防性灌浆为主,注氮气、充填、喷洒阻化剂、注凝胶、均压等为辅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292、自燃煤层矿井必须采取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第四百六十条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一)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二)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他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一)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二)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三)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四)风流中含氧量降低,其浓度呈下降趋势。第四百六十一条 每个自然发火矿井的所有293、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一)巷道: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二)回采工作面: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第四百六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砌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第四百六十三条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四百六十四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294、自燃煤层时,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工作面尺寸。回采工作面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四百六十五条 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应考虑防火的要求,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在隔离煤柱内不允许掘进巷道。第四百六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295、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第四百六十七条 自然发火矿井的主要通风机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已经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进行改造。第四百六十八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实现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超过200Pa;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容易自燃煤层中。第四百六十九条 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要求正确选择位置,296、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每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第四百七十条 封闭采空区位置应选在采场压力稳定,留出密闭加固空间,密闭前后10m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的要求。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投入使用,符合晋煤集团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技术标准(Q/JM J1.0028-2013)。第四百七十二条 各矿井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自燃矿井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及可能297、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储放足够数量封闭材料。第四百七十三条 矿井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第四百七十四条 矿井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和井底车场、机电硐室、加油硐室、抽采泵站、火药库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灭火规范等规定,并在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各地点消防材料的品种和数量。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反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反风操作必须在10min中内完成。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第四百七十六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298、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灭火的规定。第四百七十七条 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并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带明火下井。(二)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灯泡取暖。(四)井口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短路的保护装置。(五)井下烧焊作业执行集团公司矿井烧焊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六)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七)打钻防火执行集团公司瓦斯抽采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八)摄影、摄像器材入井执行集团公司299、井下摄像、摄像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四百七十八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一)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二)井下不得设置油脂存放硐室、燃油硐室,空压机严禁在井下安装。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存放油脂的管理应执行关于强化井下现场油脂、备品备件管理的规定(晋煤集机字2009748号)。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废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三)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四)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材料的使用范围;(五)井下胶带运输机应采用阻燃、抗静电胶带;(六)300、各矿应制定专门的无轨胶轮车防灭火管理制度。第四百七十九条 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每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反风设施、防火门、防火墙、消防材料库及灭火器具进行一次检查。第四百八十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气体分析实验室,并配备如下仪器:(一)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氮气、乙炔、乙烯、乙烷、氢气的气相色谱仪。(二)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三)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四)测定矿井水酸度的装置。第四百八十一条 任何人发301、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火灾情况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第四百八十二条 采用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302、流方向稳定的措施;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且必须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四百八十三条 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第四百八十四条 回风巷、硐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第四百八十五条 矿井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第四百八十六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规定:(一)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303、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构筑位置构筑好防火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二)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完成火灾气体束管采样监测系统的设计,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制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三)采掘作业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剂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抽放和沿空留巷作业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遗煤自燃的安全措施。(四)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304、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消除自然发火隐患。(五)开采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新设计的永久性煤巷应沿顶布置。(六)煤柱留设必须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密闭(挡风墙)建筑标准密闭性质密闭结构规 格密闭两侧抹面适用范围巷 高(m)见硬帮硬底后掏槽(m)3.0m以下3.03.5m3.5m以上帮顶底材料次数防火两侧片石(砖)中间夹黄土(砂浆)里1.0(0.7)1.5(1.0)2.0(1.5)0.50.30.2水泥砂浆2封闭采空区、火区外1.0305、(0.7)1.5(1.0)2.0(1.5)中土0.51.01.0砂浆0.30.51.0全厚土2.5(1.9)4.0(3.0)5.0(4.0)砂浆2.3(1.7)3.5(2.5)5.0(4.0)永久料石(砖)全 厚1.0(0.7)1.5(1.0)2.0(1.5)0.50.30.2水泥砂浆2封闭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封闭废巷永久闭临时片石(砖)0.7(0.37)1.0(0.5)1.2(0.75)四周见实煤(岩)水泥砂浆2封闭存在2年以下的盲巷、窒息区木板(木杠)四周见实煤(岩)土或水泥砂浆1处理事故和调整系统的临时设施防爆两侧片石(砖)中间夹混凝土和工字钢里1.0(0.7)1.5(1.0)2.0306、(1.5)0.50.30.2水泥砂浆2隔绝大井与小煤窑外1.0(0.7)1.5(1.0)2.0(1.5)中0.51.01.0全厚2.5(2.2)4.0(3.0)5.0(4.0)封堵溜煤眼(风眼)下口:混凝土充填厚度高于锁口点 0.5m,再用黄土或石膏充填高于锁口点 5m;上口:用工字钢、背板盖严,水泥浇筑严实。0.5砼浇铸封闭废弃溜煤眼和风眼第二节 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第四百八十七条 自然发火矿井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自然发火矿井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并采307、取人工检测和人工取样分析等综合方法开展火灾监测和预报工作。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及分析仪器保持完好运行状态。第四百八十八条 自然发火矿井一氧化碳、温度、烟雾等传感器的安设执行晋煤集团的矿用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标准(Q/JM J 1.0045-2013)、温度传感器安设标准(Q/JM J 1.0051-2013)、烟雾传感器设置标准(Q/JM J 1.0048-2013)。第四百八十九条 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对生产作业区域设点进行监测分析,束管管路系统每周全面检查维护一次,保证系统畅通、运行正常、监测准确,无堵塞和漏气现象。第四百九十条 自然发火矿井应在开采设计中明确选定自然发火308、观测站或观测点。观测地点:采空区、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及上隅角等可能发火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温度、密闭内外压差等;观测次数:已封闭的采空区每周至少观测1次、工作面及上隅角每班至少观测1次、其他地点每天至少观测1次。发现异常地点,应采取措施立即处理。第四百九十一条 自然发火矿井的采空区密闭墙,应按规定设置检测口,每周安排防灭火工对密闭墙内气体成分、温度及密闭内外压差等内容观测预报一次,并填写记录牌板。气体成分分析要采取气相色谱仪取样方式进行。第四百九十二条 自然发火矿井的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测一次矿井总回风巷、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第四百九十三条309、 通过统计自然发火临界值,确定适合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指标。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并通知通风、调度及相关生产区队,同时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第四百九十四条 早期发现煤层自然发火的初期征兆。煤层自燃的初期征兆,人体感觉气管可以察觉到的现象有:(一)视觉:人用肉眼可见水蒸气凝聚在支架或巷道表面上,形成水珠,俗称“煤壁出汗”,这是火灾外部征兆。(二)味觉:人能嗅到煤油味、汽油味、松节油味或焦油味。经验证明,当人嗅到焦油味时,煤炭自燃已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三)温度感觉:煤炭在自燃过程中要放出热量,因此,从该处流出的水和空气的温度较正常时高。(四)疲劳感觉310、:煤在自燃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使人体有病态反应,如头痛、精神不振、不舒服、有疲劳感。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及工作面现场人员发现上述自然发火预兆时,必须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并汇报调度室。第三节 矿井烧焊管理制度第四百九十五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回风大巷以及采掘工作面严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地面煤仓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四百九十六条 根据烧焊项目,由矿相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上报311、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生产、机电、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进行会审后,再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在通风管理部备案。第四百九十七条 烧焊作业不得使用“通用”措施,每次烧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保证作业安全。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 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方可编制烧焊报告。烧焊报告必须一式五份,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安全负责人等。安监、机电、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及矿长必须在看到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审批烧焊报告。烧焊报告审批完毕后,必须及时送安监、机电、通风、调度各一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贯彻学习。所有烧焊报告(措施)必须留存至少1年以上。第四百九十九条 现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相关人员要学习烧焊安全措施(必须有记录可查)。烧焊时,必须有1名矿级领导跟班,对作业现
会员尊享权益 会员尊享权益 会员尊享权益
500万份文档
500万份文档 免费下载
10万资源包
10万资源包 一键下载
4万份资料
4万份资料 打包下载
24小时客服
24小时客服 会员专属
开通 VIP
升级会员
  • 周热门排行

  • 月热门排行

  • 季热门排行

  1. 2025商场地产夏日啤酒龙虾音乐嘉年华(吃货的夏天主题)活动策划方案-47页.pptx
  2. 2022城区自来水提质改造智慧水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199页).pdf
  3. 陕西化学工业公司招聘管理与职业发展管理手册30页.doc
  4. 动火作业安全告知卡(1页).docx
  5. 高处作业安全告知卡(1页).docx
  6. 广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报告表格(24页).pdf
  7. 原油码头消防工程维保方案(39页).docx
  8. 2020柏向堂房地产公司材料标准化手册3.0(143页).pdf
  9. 2021柏向堂房地产公司材料标准化手册4.0(108页).pdf
  10. 深圳装饰公司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管理制度【13页】.doc
  11. 住宅小区工程施工方案【234页】.docx
  12.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总体规划方案(2017-203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3页).doc
  13. 规划兰园西路道路工程环境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89页).pdf
  14. 屋面圆弧形穹顶结构高支模施工方案(40米)(47页).doc
  15. 埋石混凝土挡土墙施工方案(23页).doc
  16. 重庆市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报告(64页).doc
  17. 超高纯氦气厂建设项目办公楼、变电站、水泵房及消防水池、门卫、厂房、仓库、配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40页).doc
  18. 邛崃市牟礼镇初级中学校学生宿舍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59页).doc
  19. 高层住宅工程施工方案(249页).doc
  20. 园林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及防治措施(27页).doc
  21. 珠海市三灶镇二级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技术标书方案说明书(135页).doc
  22. 渭南体育中心(球类馆、游泳馆)装饰工程施工方案(179页).doc
  1.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首套填写)(2页).doc
  2. 2025商场地产夏日啤酒龙虾音乐嘉年华(吃货的夏天主题)活动策划方案-47页.pptx
  3. 2024大楼室内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投标文件(393页).docx
  4. 苏州水秀天地商业项目购物中心100%室内设计方案(158页).pptx
  5. 2022城区自来水提质改造智慧水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199页).pdf
  6. 小区人员配置档案建立保洁绿化物业管理服务投标方案(593页).docx
  7. 室内移动式操作平台工程施工方案(19页).doc
  8. 地铁6号线区间盾构下穿管线专项施工方案(30页).doc
  9. 矿山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40页).docx
  10.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4页).doc
  11. 2020柏向堂房地产公司材料标准化手册3.0(143页).pdf
  12. 2021柏向堂房地产公司材料标准化手册4.0(108页).pdf
  13. 川主寺城镇风貌整治景观规划设计方案(60页).pdf
  14. 新疆风电十三间房二期工程49.5mw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239页).pdf
  15. 土建、装饰、维修改造等零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87页).doc
  16. 四川凉山攀西灵山国际度假区小镇活力中心商业业态规划方案建议书(33页).pdf
  17. 埋石混凝土挡土墙施工方案(23页).doc
  18. 地下停车场环氧地坪漆施工方案(45页).doc
  19. 深圳装饰公司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管理制度【13页】.doc
  20. 住宅定价策略及价格表制定培训课件.ppt
  21. 西安名京九合院商业项目招商手册(28页).pdf
  22. 2010-2030年湖北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32页).doc
  1.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专项施工方案(18页).doc
  2. 赣州无动力亲子乐园景观设计方案(111页).pdf
  3. 2016泰安乡村旅游规划建设示范案例(165页).pdf
  4.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首套填写)(2页).doc
  5. 龙山县里耶文化生态景区里耶古城片区旅游修建性详细规划2015奇创.pdf
  6. 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文本图集(78页).pdf
  7. 850亩项目塑钢门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4页).doc
  8.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4页).doc
  9.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公式测算表.xlsx
  10. 房地产项目规划前期投资收益测算模板带公式.xls
  11. 存储器基地项目及配套设施建筑工程临时用水施工方案(40页).docx
  12. 铁路客运枢纽项目站前框构中桥工程路基注浆加固专项施工方案(19页).doc
  13. 室内移动式操作平台工程施工方案(19页).doc
  14. 装配式结构工业厂房基础、主体结构、门窗及装饰工程施工方案(83页).doc
  15. 地铁6号线区间盾构下穿管线专项施工方案(30页).doc
  16. 施工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13页).doc
  17. 老旧小区改造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5页).doc
  18. 新建贵广铁路线下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及评估监理实施细则(126页).doc
  19. 消防火灾应急疏散演练预案(12页).doc
  20. 矿山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40页).docx
  21. 崖城站悬臂式挡墙施工方案(92页).doc
  22. 北京科技园公寓建设项目整体报告方案.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