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执行管理制度.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33360
2024-09-08
8页
36.07KB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执行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地掌握和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提高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操作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发布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实现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2、等功能。信用交易部负责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发出追加担保物指令,发出并执行强制平仓指令,调整客户信用记录等。第三条 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在业务过程中相互隔离。第二章 监控指标第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的影响,以确保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具体监控指标包括: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3、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单一客户融资使用额度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单一客户融券使用额度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信用账户重点关注线、信用账户追保平仓线等。上述指标的标准由信贷管理委员审批后实施。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进行调整。第五条 信用交易部设置信用交易监控岗、交易执行岗、客户信用管理岗等岗位,执4、行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监控、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等职能,并根据监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当监控指标日间触及预警阀值时,业务管理系统预警;当客户委托触及交易控制上限时,系统根据控制参数对客户委托进行实时限制,并做出提示。信用交易监控岗于每日收盘后对日间监控指标的预警情况统计,建立台账。第三章 逐日盯市第六条 信用交易部信用交易监控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日盯市工作,日间根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监控,收盘后对日间触发预警、触及交易控制上限的相关监控指标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台账。第七条 信用交易监控岗根据重点关注线和追保平仓线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监控,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八条5、 每日日终清算后,系统根据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几个交易日、强制平仓完成情况,将合同未终止的客户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账户状态进行分类:(一)正常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重点关注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账户);(二)警戒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重点关注线但不低于追保平仓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和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三)追保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平仓线(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以及处于追加担保物6、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账户;(四)平仓类账户: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重点关注线的信用账户,或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户。第九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不同类型信用账户的交易限制:(一)当融资(或融券)可用授信额度0或保证金可用余额0时,客户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二)对于警戒类账户,当维持担保比例追保平仓线时,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三)追保类账户,且维持担保比例重点关注线,则客户信用账户不能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四)对于平仓类账户,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所有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7、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平仓完成及时解除对客户的交易限制,但若当维持担保比例重点关注线时,系统限制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第十条 对追保类账户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后,如客户信用账户在规定期限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重点关注线,信用交易监控岗应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第十一条 信用交易监控岗根据客户信用账户情况,每周制作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产分类报表。第四章 担保物追加第十二条 未被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或已被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且超出规定期限或当日强制平仓完成的)的客户信用账户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平仓线时,应启动追加担保物流程。信用交易监控岗应将追加担8、保物客户名单递交客户信用管理岗。客户信用管理岗将追加担保物通知于T1日上午9:00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客户,同时通知审荐人。第十三条 追加担保物通知发送后,客户信用管理岗应在客户信用交易追加担保物通知记录单中记录所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情况。第十四条 审荐人应在收到追加担保物通知后与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提示信用账户存在的风险,说明追加担保物的业务规则,了解客户追加意愿,并填写追加担保物通知情况反馈表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客户信用管理岗,由客户信用管理岗将联系情况在系统中记录。第十五条 追加担保物通知发出后,信用交易监控岗应跟踪客户追加担保物的情况,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记录单中记录客户追加担保物的9、情况。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若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重点关注线的,则禁止客户信用账户发生新的普通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第十六条 客户追加担保物方式包括:转入保证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自行平仓。通过追加担保物,客户应在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T2日)日终清算后,确保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重点关注线。如客户信用账户在T2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重点关注线,信用交易监控岗应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第十七条 信用交易监控岗每日对客户信用交易追加担保物情况进行检查,对客户信用交易追加担保物情况建立周报制度,每周一上报部门负责人。第五章 强制平仓第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客户10、信用账户达到强制平仓条件,公司拥有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的权利,公司有权选择强制平仓、部分强制平仓或者放弃强制平仓。(一)客户信用账户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重点关注线的;(二)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客户未按约定归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证券及相关费用的;(三)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及法定或约定终止合同情形,客户尚有债务未清偿的;(四)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要求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客户尚有未清偿债务的。上述启动强制平仓的情形中,除第(四)种情形为当日进行强制平仓外,其余均为下一交易日进行强制平仓。第十九条 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11、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客户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客户不再符合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标准之规定的,则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前清偿所欠公司债务并解除融资融券合同;(二)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二十条 法定或约定终止合同的情形有:(一)客户(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该事项为公司知晓的;(二)客户(法人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且该事项为公司知晓的;(三)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四)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五)客户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担保物价值已经不足以偿还所欠公司债务;(六)客户信用账户融券12、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三个交易日内仍未了结该笔融券债务的;(七)发生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公司主动或者依相关权利人申请终止合同的;(八)机构客户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或影响其债务承担能力情形,公司终止合同的;(九)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第二十一条 在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况下,公司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对信用账户的所有委托买卖、禁止客户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在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情况下,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对信用账户的所有委托13、买卖、禁止客户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资金转出与证券划出等,直至客户对公司所负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第二十二条 强制平仓范围(一)在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况下,平仓范围以满足应平仓金额为准。应平仓金额=(重点关注线-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负债总值/(重点关注线-1)。(二)在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情况下,平仓范围以满足客户对公司所负债务为下限,该债务为客户所欠公司本金、证券、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第二十三条 强制平仓原则(一)强制平仓操作应以最有利于成交为首要原则。(二)将所有负债按到期日期从近至远排序,同一到期日负14、债按负债金额从小到大排序,到期日和负债金额一致的按形成负债日期和流水号排序,逐条处理。(三)如为资金类负债,则先直接还款,后平仓卖出,卖出按持仓市值从大到小选择,剔除停牌证券。 (四) 如为融券类负债,则先直接还券,后平仓买入,剔除停牌证券。(五)(五)须在合同中约定,上述顺序仅是公司认为可供平仓的顺序之一,由于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有权选择公司认为最有利于平仓成功或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进行平仓,客户对此予以认可。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用账户达到强制平仓条件时,信用交易监控岗应立即制定平仓预案、填写平仓通知书,经合规风控岗复核、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批,再提交法律合规部审批后,由交易执行岗按15、照平仓通知书进行强制平仓操作。(一)在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况下,当实际平仓金额应平仓金额,交易执行岗应立即填写平仓完成状态修改记录单,经信用交易监控岗复核、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批后,由客户信用管理岗解除客户信用账户的交易限制。如强制平仓未完成,应于次日继续执行强制平仓。应平仓金额于强制平仓执行当日清算后,按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重新计算。信用交易监控岗制定平仓预案,经合规风控岗复核、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批,再提交法律合规部审批后,向交易执行岗发出平仓通知书。交易执行岗在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强制平仓,直至平仓操作完成。(二)对于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强制平仓情形,若客户债务(包括利16、息、费用等)已经被全部偿还,则强制平仓结束;否则应于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第二十五条 平仓结束当日日终清算后,交易执行岗应在强制平仓报告中记录强制平仓的交易执行情况和交易结果,报至信用交易监控岗。如当日未完成平仓,交易执行岗应说明未完成原因。第二十六条 信用交易监控岗应根据平仓交易执行情况和交易结果在强制平仓报告签署意见,上报部门负责人。合规风控岗应制作强制平仓客户统计表作为征信调查岗和授信评估岗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和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的依据,同时分别上报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法律合规部。如平仓后资金不足清偿所欠公司债务,由法律合规部按债务追偿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债务追索。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用管理岗于强制平仓结束后,根据强制平仓报告,填写强制平仓结果通知并发送给客户及其审荐人。在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情况下,在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对于客户信用账户的剩余资产,客户信用管理岗应通知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信用交易监控岗应实时监控市场的重大风险事项,并对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形成书面报告。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信用交易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