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电气操作管理制度目的职责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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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668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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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产电气操作管理制度(目的、职责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1 目的加强电气设备及用电管理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与电有关之活动。 3 参考文件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准则(GB4064-83)手持电动工具之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电器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6)4 术语4.1 电气设备:是指生产、传输、分配、消耗电能量及信号之设备。4.2 电气安全:是指电气设备本身及2、与其相关之人员、财产安全。4.3 变电所:是指公司内10KV受电、配电、变电之工作场所。4.4 主配电房:是指接受厂外来电之场所。5 管理职责5.1. 设备及设施部负责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本公司电气设备及相关用电EHS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全公司安全用电使用情况。5.2. 设备及设施部负责对供配电设备、线路、移东式电气设备、临时用电线路、电气试验台(站)等电气设备设施按本规定之要求实施EHS管理。5.3. 相关用电部门严格按本规定执行用电管理。6 管理内容和要求6.1 电气设备分爲高压和低压两种:6.1.1.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250伏以上者;6.1.2.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250伏以下者3、。6.2 电气工作人员之基本规定6.2.1 从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等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症或生理缺陷。6.2.2 从事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国家相关劳动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电工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6.3 与地区供电部门进行停、送电联系,按其相关规定进行。6.4 停、送电管理制度6.4.1 停送电作业由设备及设施部责责管理。6.4.2 凡涉及变电所(或主配电房)之停送电必须填写电气工作票,并注明停送电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严禁采用估时或其他不安全之方式联系停送电事项。6.4.3 执行电气工作票进行维修、检查、预试工作,工作责责人应按本规定6.6条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4、终结等手续。6.4.4 下列工作必须使用电气操作票:6.4.4.1 所有高压倒闸操作;6.4.4.2 涉及低压进线之操作。6.4.5 每张电气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工作任务:6.4.5.1 电气操作票应填写设备之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6.4.5.2 电气操作票应用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如有改动应由改动人签名并通知相关人员),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供配电系统之接线图核对操作步骤,并分别签名,高压倒闸和市电、厂发电相互转换等复杂操作须总务部机电课电气主管签名。6.4.5.3 电气操作票应编号,作废之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已操作之电气操作票应在备注栏注明“已操作”之字样,已5、完成(含作废)之电气操作票应保存3个月以上。6.4.6 电气操作票在操作时必须二人同时执行,并执行“唱票制”、“监护制”。6.4.6.1 “唱票制”即监护人准确、清晰地发布命令,操作人复诵无误后执行。每操作完一项,确认无误后在电气操作票上打“”。6.4.6.2 “监护制”即由操作人填写电气操作票,监护人复核;操作者在前操作设备,监护人在后检查操作,确认无误。6.4.7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对该电气设备或线路进行任何检修操作。6.4.8 遇到人身触电危险,值班人员必须迅速关断电源,处理电气设备或线路故障,事后进行记录通报主管部门。6.4.9 与地区供电部门进行停、送电联系,按其相关规定进行。66、.5 变配电所工作之基本要求6.5.1.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值班责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6.5.2. 巡视工作时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作业;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0.7m之安全距离。6.6 保证安全之组织措施6.6.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之组织措施:6.6.1.1. 工作票制度6.6.1.2. 工作许可制度6.6.1.3. 工作监护制度6.6.1.4. 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6.6.2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凡涉及变配电所或主配电房停送电之工作,必须填写电气工作票。6.6.3 电气工作票用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三份,应正确清楚7、,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并在修改处签名。三份工作票中一份由工作责责人收执,一份交由值班责责人员,一份执行完任务后由工作责责人交安全人员。值班操作人员之工作票应保存3个月。6.6.4 事故抢修、市电突然断电后紧急送电可不用工作票,但应在记录本中详细记录,并在工作开始前做好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责责监护。6.6.5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是设备及设施部电气主管,须熟悉本公司配电网络;工作责责人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爲操作人。6.6.6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之安全责任:6.6.6.1 工作票签发人:6.6.6.1.1. 工作必要性;6.6.6.1.2. 工作是否安全;6.6.6.18、.3. 工作票上所填写之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6.6.6.2 工作责责人(监护人):6.6.6.2.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6.6.6.2.2. 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6.6.6.2.3. 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标准;6.6.6.2.4. 责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人员所做之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6.6.6.2.5. 工作前工作人员之安全事项;6.6.6.2.6. 工作人员变动是否合适。6.6.6.3 工作许可人6.6.6.3.1. 责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6.6.6.3.2. 工作现场布置之安全措施是否完善;6.6.6.3.9、3. 责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之危险;6.6.6.3.4. 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如有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6.6.6.4 安全人员6.6.6.4.1. 责责督促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之落实;6.6.6.4.2. 检查督促工作人员遵守本标准。6.6.7 工作许可制度6.6.7.1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操作后,还应:6.6.7.1.1. 会同工作责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之安全措施均已落实,并验明无电;6.6.7.1.2. 对工作责责人指明注意事项;6.6.7.1.3. 和工作责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人员方可开始工作。6.6.7.2 10、工作责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如有特殊情况,应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6.6.8 工作监护制度6.6.8.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责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责责人(监护人)对工作人员之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之动作。6.6.8.2 设备及设施部人员可同时监督、协助监护工作。6.6.8.3 工作期间,工作责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更,若特殊情况下需变更工作责责人,应做好必要之交接。6.6.9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6.6.9.1 工作间断时,工作人员应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责责人执存。间断后11、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6.6.9.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6.6.9.3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之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工作责责人之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6.7 保证安全之技术措施6.7.1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6.7.1.1. 停电;6.7.1.2. 验电;6.7.1.3.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6.7.1.4. 装设接地线(得到委任之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在变电所或主配电房,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6.7.2 在工作地点,必须停电之设备如下:6.7.212、.1. 检修之设备;6.7.2.2. 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之距离小于0.35m之设备;6.7.2.3. 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之设备。6.7.3 要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6.7.4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之验电器;验电前要确保验电器良好。高压验电必须带绝缘手套、正确使用、有人监护。6.7.5 分闸后之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之标示牌。6.7.6 部分停电之工作,安全距离小于0.75m之10Kv未停设备;小于0.3m之0.4Kv以及以下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其与10Kv带电部分距离大于0.35m;与0.13、4Kv及以下带电部分大于0.15m。6.7.7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或标示牌。6.8 供配电设备之管理6.8.1 电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GB50053-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3-94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8.2 变配电站、发电设备控制房必须有各项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全。6.8.3 设备及设施部电气管理、维修人员必须懂得和熟悉全厂供配电系统,线路走向、电网接地系统图等,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修订版)中变配电站及发电设备评价规定之图纸资料必须齐全。6.8.4 变配电站内电力变压器、断路器等设备14、安全用具等应按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规定之周期,由当地供电部门进行检测。6.8.5 变电所或主配电房应设置专人责责制,安排值班人员,监视生産设备用电运行情况,做好运行记录和故障维修记录。6.8.6 供配电线路应根据线路性质,装设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接地保护等。保护选配恰当电气元件,线路和电气接点连接可靠。6.8.7 供、发、配电电柜仪表应完整齐全,指示灯无缺损、指示正确;供电回路清晰,分、合闸标志明显,按钮、开关有明显编号及标志。6.8.8 须开门操作之供配电柜、配电箱内应有线路图,其裸导体(如:母排等)部分应安装有安全距离之透明难燃绝缘材料隔离防护,设有带电警示标志,车间动力照明配电15、箱应建立完整之档案资料。6.8.9 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中应有与实际相符图纸资料,需要变更电气线路和增、改、减、迁电气设备、电气元件、线路时,应经总务部机电课电气主管审查,实施完成后应及时修改相应之图纸资料。6.8.10 车间供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等明确电工责责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停电清扫和检查。并有定期检查记录。6.8.11 380V以下供配电柜、电网接地、动力照明箱、机械设备之电气部分等电气设备,每年应在干燥季节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并记录归档,接地电阻应符合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6.8.12 供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供电线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之电气绝缘16、电阻每年检测一次,检测值不小于1兆欧(特殊设备不小于0.5兆欧)。6.9 电气线路管理6.9.1 电气固定线路管理6.9.1.1 电气固定线路和安全距离、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应符合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修订版)中低压电气线路评价规定。电力电缆台帐必须可靠齐全。6.9.1.2 电气线路相序正确、标志齐全、清晰、制作规范。6.9.1.3 电气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之障碍物,电缆沟及其地面无垃圾和重物堆积。6.9.2 临时用电线路管理6.9.2.1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表”,由总务部机电课审批并存档。6.9.217、.2 临时线使用期限爲7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新工程项目施工使用之临时线路按施工工期进行审批。6.9.2.3 临时线必须符合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修订版)中低压电气线路评价之安全技术要求。6.9.2.4 临时线路和电气设施发生危险,经检查证实因安装不良造成,应由承装人员责责,未按规定办理审批临时线,总务部机电课及总务部工业安全课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对违章使用,追究其责任。6.9.2.5 在易燃易爆场所,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临时线路。在电气主管审查且对使用之设备器材进行确认后,加注意见,由总务部工业安全课审批并由安全工程师监督实施。临时线连续使用(超过一天以上)时,可18、使用同一张审批单(单上必须注明截止日期)。但必须当天安装,当天拆除。6.10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6.10.1 采购部门应选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认证之合格産品。6.10.2 移动式电气设备(电焊机、移动式风扇)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或电缆,电线、电缆不允许有接头,并应有接零装置。6.10.3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之插头、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开关容量满足责荷要求。6.10.4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建立档案资料,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检测要符合技术要求,并记录归档。6.10.5 电焊机电源线、焊机电缆接线处19、有护罩,电源线长度不超过2M,焊接电缆线破损及界面不允许超过三个。6.10.6 电焊机电源必须每年检测四次。焊接变压器一次线圈与二次线圈之间、一次线圈与外壳之间、二次线圈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不允许小于1兆欧。6.10.7 移动风扇必须每年检测二次,每年使用前检测一次,雨季时检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小于1兆欧。6.10.8 移动风扇(高度小于2M)防护栅网应使手指不能进入旋转风叶里,网罩风叶固定完整可靠,电源线长度不能超过6M。6.10.9 手持电动工具I类每年检测四次、II类每年检测二次、III类每年检测一次,I类工具绝缘电阻不小于2兆欧;II类工具绝缘电阻不小于7兆欧;III类工具绝缘电阻不小于120、0兆欧。6.10.10 手持电动工具之I类工具必须装有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之漏电保护器或采用隔离变压器隔离。6.10.11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购置应由采购部门领导审批。购置回厂后,由电气主管检测、登记入台帐后,发放使用单位。只有电气主管具有报废决定权,由于损坏不能使用必须办理报废手续,并在档案资料中登出。6.11 电气试验台站6.11.1 电气试验区域安全净距符合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修订版)有关条款要求,遮栏符合安全要求,门有联锁装置,门向外开。6.11.2 电气试验区域通道满足消防要求,备有足够消防器材。6.11.3 各种保护装置联锁信号灵活可靠,有醒目之安全警示牌。7 相关文件无8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