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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答疑手册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答疑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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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手册
上传人:职z****i 编号:1113992 2024-09-07 178页 889.90KB
1、目 录企财险部分81“原因除外”和“损失除外”的区别是什么?82如何理解“自燃除外”,除外的范围是什么?93水库泄洪造成的洪水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14如何理解“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125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条款中的“三停损失”有何区别?136因爆炸导致化学品扩散导致保险标的受污染的损失,是否属于企财险保险责任范围?177钢化玻璃自爆如何进行责任认定?178承保财产一切险,雨量或风力达不到保单“暴雨/暴风”定义标准的,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保单的“自然灾害”?189如何理解“意外事故”定义中的“突发性”?2110未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残骸清理费用是否可视作施救费用2、或损失恢复费用予以赔付?2211标的未受损,仅发生了清理淤泥费用,是否赔付?2312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如何赔付?2413存放于露天的财产是否赔付?2514包括在保险金额中但未特别约定的特约承保财产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715承保后新增加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否为保险标的?2816如何确定房屋装潢、装修部分是否属保险标的?3017资产增加扩展条款、自动升值扩展条款、85扩展条款的差别是什么?3118如何理解实际损失?3419设备全损后,赔付时是否应考虑扣除折旧?3520保险标的(设备)出险时的市场价值如何理解?3621产成品按估价承保,出险后怎样确定损失计算基础?3722增值税是否需要赔付?38233、如何理解重置价值条款?3924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如何确定?4025厂房等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投保是否就认为足额投保?4226在建工程的保险价值如何确定?4327保险标的损失后发生的抢修费用是否属于赔付范围?4428施救费与防灾防损费如何区分?4529单个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是否以单项保险金额或单项保险价值(保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为限?4630施救费是否适用免赔率?4831约定免赔额的情况下,分项承保财产是否无法赔偿到保险金额?5032火灾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如何处理?5033仓储物在火灾中全部烧毁,如何确定损失数量?5234被保险人未落实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整改通4、知而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5335如何做好灾后贵重、精密设备的施救工作?5536对于仓储企业火灾,理赔时要特别注意哪些环节?5837聘请专家参与理赔应注意哪些因素?6038损余物资处理需要注意哪些因素?61机损险部分6439在机损险中如何界定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如何定性?6440如何理解机损险保险责任中的恶意行为?6541如何理解机损险保险责任中的“工人及技术人员操作失误”?6542如何理解机器损坏险保险责任中“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与责任免除中“雷击”之间的关系?6643如何理解机损险除外责任中“火灾、爆炸”除外?6744配电柜因短路内部燃烧如何认定是否为保险责任?6845如何理解机损险条款责5、任免除中的“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6948如何理解机损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7249某台机器因机损险事故导致损坏进而造成的其他机器损失是否属于机损险责任范围?7350机损险中各种易损、易耗品损失是否任何情况下均不予以赔付?7451机损险和财产险中,机器设备标的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有何不同吗?7652机损险中,设备损坏后更换好的、全新的零部件是否还需要扣除折旧?7753机损险中推定全损如何理解?7854对于净值很低甚至已经折旧完的机器设备投保了机损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理算损失?8055按设备净值投保机损险,发生损失后如何赔付?8056如6、何处理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8157进口设备维修费用核定?8258对于正常检修中发现的设备损失,应该如何处理?83工程险部分8559.未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残骸清理费用是否可按施救费用或恢复费用赔付?8560.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是否仅限于保险标的本身的残骸?8761.基坑抽水费用是否属于清理残骸费用范畴?8962.抽水费用核定时应注意哪些环节?9063.施救费用与清理残骸费用如何区分?9264.施工用的模板被洪水冲走如何赔付?9365.工程险第三者责任中的“意外事故”如何理解?9666.工程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了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应该如何计算?9967.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7、者责任是否属于工程险赔偿范围?10368.扩展“震动、移动、减弱支撑”条款后,哪些损失属于赔偿范围?10569.间接损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10770.扩展交叉责任条款后,哪些属于赔偿范围?10771.工程进入保证期后,遭受台风的损失是否属于责任范围?11172.工程险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期限起止如何计算?11373.工程进入保证期后,施工方在维修时发生火灾,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11374.保证期内承担哪些赔偿责任?11375.工程险中的扩展保证期条款,实际上就是延长保险期限,这种理解对吗?11576.气象部门无法出具暴风证明,如何处理?11677.施工方主动对8、围堰进行开口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单责任范围?11878.临时围堰在洪水中受损后,如何定损?11979.施工便桥因暴雨受损,如何赔付?12180.钢便桥在洪水中受损后需要按原方案修复,如何定损?12381.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发生事故,如何理解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12482.12682.工程未完工,但保单保险期限已过,被保险人未申请延期发生事故是否赔偿?12883.工程计价中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差别是什么?12884.工程量清单法中综合单价的组成是什么?13085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构成是什么?13186.赔款中的利润和税金为什么应该扣除?13287.工程险中常涉及的费用包括清理残骸费9、用、施救费用、特别费用、专业费用等怎么赔偿?13388.接上游水库泄洪通知后,承包商对围堰进行加高,该投入是否可作为施救费赔偿?13589.由于发生事故,工程恢复时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如何处理?13690. 由于发生事故,工程恢复时提高设计标准,如何处理?13991.如何理解试车期责任?14092.试车期内,二手设备,因暴雨造成的损失是否赔付?14293.试车时,二手设备发生事故造成新设备受损,如何处理?14294.工程质量事故属于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吗?14295. 工程发现滑坡征兆进行处理,属于滑坡,还是施救,还是义务?14596.上游水库泄洪时未予以及时通知造成在建工程受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10、?14697.由于施工单位资质问题造成在建工程受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14898.工程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污染,是否属于保险责任?14999.如何理解工程的应保险金额?150100.工程施工前期,因为已经投入的资金小于保险金额,是否属于足额承保?152101.某进口设备关税为零,发生保险事故后,重新订购,不再享受关税优惠,是否赔付?153102.某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是否属于保险标的?154103.事故时与投标时的价格差异如何处理?154104.施工机具全损时应如何赔付?156105.渣土运输车在工程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158106.与施工车辆相关的损失如何处理?15811、107.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有哪些异同?159家财险部分162108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主要产品使用哪些条款?162109.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何认定?163110家庭中的传真机、打印机以及其它新型可作办公使用的设备是否属于家用电器?163111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新购入的室内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163112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如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是否能归类于室内财产纳入保险标的范围?164113被保险人接受赠予、单位配发、预存消费等方式获得的物品出险后是否予以赔付?164114现金和首饰如何界定?164115存放于居民楼地下室或储藏室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是否赔偿?164112、16被保险人在保险房屋旁或楼顶私自搭建的房屋是否属于保险标的?165117对于楼房的公共设施受损,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165118家庭财产保险盗抢责任如何认定?165119对于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是否构成家财险盗抢保险责任?166120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中窗户未锁导致的失窃损失是否均不属于保险责任?166121对于盗窃未遂,仅造成防盗门受损,是否予以赔付?167122楼道里财产被盗,能够获得赔偿吗?167123家庭财产保险水渍责任如何认定?167124水管渗水造成木地板损坏可以赔偿吗?168125水龙头或者水管接头处断裂是否构成管道破裂及水渍险的保险责任?168126被保险人自己安装的净13、水装置或热水器的水管以及家中的塑料软管(如连接水龙头和洗衣机的软管)是否属于条款中约定的自来水管道?168127对于室外公共区域的管道破裂造保险标的损失是否赔付?168128因寻找墙内水管漏水部位需破坏装修,这部分损失是否赔付?169129在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中,对于破裂管道本身的损失及更换管道的费用是否赔偿?169130哪些属于管道试水试压?169131对于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现场查勘时应注意哪些要点?169132家用电器用电安全相关保险责任如何认定?170133室内电线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毁是否属于保险责任?170134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对于家用电器超电压、短路、漏电、烘烤等原因14、引发火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170135房屋承租人是否对所租赁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171136如果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出险,保险人应如何处理?171137家庭财产保险出险后一般需要被保险人提供哪些材料?172138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出险物品原始购物发票或发票户名与被保险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173139被保险人为提供材料而发生的费用是否赔付?173140对于盗抢事故,是不是一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173141对于被保险人报案称雷击原因造成的家用电器损毁应如何认定责任?174142什么是第一危险赔付?房屋损失是否也采取第一危险赔付方式?174143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损失?115、74144当被保险房屋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是按照出险时的建筑成本还是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赔付?17514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的免赔额和残值应该如何计扣?17514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残值应该如何计扣?175147对于被保险人在定损前自行修理的情况如何处理?176148对于无人居住房屋受损引发的争议如何处理?176149家财险中对于被保险人重复投保的情况应如何处理?176150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赔款应如何处理?177151他人纵火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177152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免责行为,保险人能否据此不承担赔偿责任?177153被保险人的家庭成16、员如何界定?178154受邻居家火灾影响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如何处理?178155未成年小孩的在家玩火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78156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否包括装修和室内财产?179157发生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被保险人及其亲属有无索赔权?179158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但继续偿还的贷款,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付?179159对于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而丧失还贷能力是否赔付?180160被保险人贷款购买的房屋处于在建或建成但未交房期间受损是否属于房贷险保险责任?180161房贷险中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情况如何处理?180162家庭财产综合险对分项财产的保险金额17、有何约定?180163如何区分城市家庭和农村家庭?181164不同条款对盗抢险现金、首饰(金银珠宝)赔偿限额的约定区别?181企财险部分 1“原因除外”和“损失除外”的区别是什么? “原因除外”和“损失除外”作为条款“责任免除”的两部分独立存在,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原因除外”在条款中的标准表述为“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所列明的原因基本属于保险人出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所设定的绝对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核风险、污染责任等。由于列明原因所导致的灾害事故根本上就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属于保单责任范围内所承保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其所造成的标的损失自然也就不予以赔18、付,是一种彻底的除外。(2)“损失除外”在条款中的标准表述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与“原因除外”的本质区别在于,所发生的灾害或事故属于保单责任范围,但对于某些特定标的的损失或特定标的因特定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认为该损失和费用应由其他保单单独保障、一定程度上属于必然损失或其他原因等,在本保单项下不予以赔偿。比如,综合险保单列明有爆炸责任,但对于锅炉爆炸导致的自身损失不予以赔偿;台风属于一切险保单责任,但对于台风所造成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损失不予赔偿。2如何理解“自燃除外”,除外的范围是什么? 2009版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规定由于“自燃”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19、人不负责赔偿。此损失是指自燃物本身,还是指自燃物本身及其他保险标的损失? 分析:2009版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关于自燃的表述是:“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考虑以下因素,应该对因“自燃”原因导致的自身及其他标的的所有损失均除外:(1)在2009版企财险条款中,除外责任分为“原因除外”和“损失、费用除外”两大类,“自燃”属于原因除外部分。根据保险近因原则,对于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失的,如20、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在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因此,对于“自燃”引发火灾导致本身和其他保险标的的事故,前因是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因是火灾,但火灾是前因自燃的必然结果,根据近因原则,“自燃”是近因,因“自燃”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均属于除外责任。(2)从条款延续看,200921、版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与之前老条款关于上述“自燃”的区别在于:新条款将“自燃”放在“原因除外”中,而老条款将“自燃”放在“损失和费用除外”中。在老版条款中,由于“自燃”属于“损失、费用除外”范围,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形成了实务中按照“自燃物本身除外,由此引发火灾导致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处理方式;而新条款则将“自燃”除外纳入“原因除外”范围,目的就是明确将“自燃”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由此引发火灾所导致的损失)均除外。(3)从2009版条款结构来看,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中“自燃”属于原因除外范围,财产一切险中不属于除外责任范围,体现了一种责任范围逐步增加的逻辑关系;同时,企财险附加条款22、 “KA15自燃扩展条款”,由于财产一切险没有将自燃除外,所以该附加条款是针对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而设计的,由此也证明了基本险和综合险主险条款对于“自燃”造成的所有损失都是原因除外的。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有时会遇到引用判例试图说明“自燃”除外仅限于自燃本身损失除外、由此引发火灾导致的其他保险财产损失属于责任范围的情况。由于新条款推广时间不长,目前的判例基本上都是针对老条款产生的,由于条款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能按照以往的判例来解读新条款,实务中需要向相关方予以解释、说明。3水库泄洪造成的洪水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问题:2012年7月,A企业接到上游水库通知,根据水利部门调度,为做好迎接台风预案23、,定于第二天上午10点开始泄洪,要求下游企业做好相关准备。由于时值汛期,连日降雨导致河流水位偏高,加上水库泄洪导致下游发生洪水,A企业财产损失严重,以洪水责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人是否可以按“行政或司法行为”予以拒赔?分析:随着社会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生产生活对用水、用电的需求不断增加,水资源的价值不断提高,虽然根据防汛要求,水库需要在汛期来临前降低水位腾出防洪库容,但由于水资源价值的提高,很多水库往往不愿意放水,避免因天气预报不准导致水储备量不足。由此,当汛期雨量偏多时水库不得不放水时,与汛期洪水造成叠加,增大了下游损失风险。对于水库方根据主管部门泄洪是否符合企财险条款中规定的 “行政24、行为或司法行为”并予以除外,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单中将“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除外,主要是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是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其一般是为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或者维护更大的利益而采取的故意行为。这类损失不属于意外、偶然的事件,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实务中,我们认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除外的前提是该行为直接针对保险标的本身采取并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如承保水库财产险,为泄洪根据政府命令炸毁大坝造成大坝的损失等。本案例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对保险标的的破坏是间接的,其本意并不是要形成洪水,导致灾害性后果25、对于被保险人来讲纯粹是一种意外,因此套用洪水责任更为合适。与此类似的还有人工降雨导致暴雨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实务中,还需要对上游水库泄洪是否经过行政当局审批、是否提前通知下游企业、被保险人是否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等进行调查,对于水库方存在过错的,应该在赔付后进行追偿;对于被保险人接到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相应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4如何理解“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在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中,“飞行物体和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属于保单责任范围,根据条款解释,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吊运过程中的物体、爆破造成的石块等的飞射、倒塌的建筑物等属于空中飞行和运行物体。这些物体的共同点26、,就是其运行处于一种惯性状态,已失去动力及控制,与保险标的发生碰撞从而引起标的损失,事故的发生是意外、不可控制的,很难通过主观努力加以避免。实践中,还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空中运行、坠落物体本身(比如建筑物、墙体倒塌)就是保险标的,又砸到其他保险标的,这种情况下,运行标的物本身的损失是否可以套用上述保单责任予以赔偿?这是一个原因和结果的关系问题,其他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由于空中运行物体(建筑物、墙体倒塌)的坠落、撞击;而同样作为保险标的的运行物体本身损失的原因是倒塌,倒塌的原因可能是设计、施工缺陷,地面下陷、下沉等,从保单责任设计的初衷及对该条款的字面理解来看,运行物体本身的损失不可以套用上述责任27、予以赔偿。5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条款中的“三停损失”有何区别? “三停”损失,是指对于化工、玻璃、生物制药、冶炼等行业特殊的生产环节,需要连续一段时间保持某种环境才能完成生产。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气等供应突然中断,生产将无法继续,正在生产线上的产品将出现损失,且这种损失无法在后续供应恢复后予以恢复。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对“三停”损失的处理是不同的:(1)财产基本险:为列明风险表述的条款,“三停”责任未在列明风险之内,自然是不属于保单责任;(2)财产综合险:在“保险责任”第六条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28、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条款中所描述的“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必须是能够自主产生能源(如电、水、气),并保障将能源稳定输送到用户端的成套设备,而不是能源供应中某一环节所需的设备;如供电设备必须包括发电机、变压器、输电线路等,所以单纯的内部输电线路不能视为条款所描述的“自用的供电设备”。* 被保险人必须拥有上述能源供应设备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等其他权力;* 上述能源供应设备的损坏必须是综合险保单列明的保险事故造成的;* 上述能源供应设备不一定要求是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标的对于满足上述条件造成“29、三停”导致被保险人其他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综合险保单才负责赔偿。对于公共能源供应设备遭受保险事故受损导致“三停”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如公共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由于遭受保单列明自然灾害导致“三停”,造成了保险财产损失(如台风造成公共电网大面积瘫痪导致供电停止、在产品损失等案例),这类损失不属于保单明确规定的“被保险人自有设备因保险事故导致中断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所以不予以赔偿。(3)财产一切险:在“责任免除”第八条规定:“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停”责任在除外责任中予以体现,即除了保单除外责任中所描述30、的公共能源供应中断的情形外,其他三停责任均属保单责任范围。财产一切险采用除外责任的表述,责任范围较财产综合险更为宽泛,即除了因公共能源供应中断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失和费用外,非公共能源供应中断导致的保险标的物质损失则予以赔偿。考虑到某些行业(如冶金、生物制药、化工等对于确保电、水、气供应以保证生产连续性的行业,一般都根据行业规范,要求配备自备电源或采用双回路,避免由于公共电力供应中断造成财产损失)对于“三停”责任有更高的保险需求,我公司在主险条款之外还设计了关于“三停”责任的A、B、C、D四种扩展条款,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保障需要在承保时选择相应的扩展条款:A扩展条款“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31、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扩展条款强调了受损设备应处于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而不区分设备的归属。同时,位于列明地址以外的被保险人所有的设备受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B扩展条款“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条款负责A款责任及保险标的地址外的被保险人自有设备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供应中断。概况来讲,A和B条款强调“地址”和“32、设备所有权”。C扩展条款“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外的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因意外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采用对特殊情况除外的方式,除外情形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以外、非被保险人所有、意外事故,同时满足该三个条件的情形才除外。如合同载明地址外非被保险人的设备因自然灾害导致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属于该条款责任范围。D扩展条款“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33、约定负责赔偿。”该条款的责任最为宽泛,只要是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均负责赔偿,不区分设备所在地址及所有权。在实务中,对于生产连续性要求较高、根据行业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自备电源或采用双回路的行业,在理赔时从被保险人应尽安全生产义务的角度,应考虑上述保证措施是否得到落实。6因爆炸导致化学品扩散导致保险标的受污染的损失,是否属于企财险保险责任范围?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六款规定“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一般情况下,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和非放射性污34、染)属于保单原因/绝对除外责任,但在此案中,爆炸属于企财险保单的保险事故,其造成的化学品污染不属于放射性污染,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应当属于保险责任。7钢化玻璃自爆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目前社会上采用钢化玻璃(幕墙玻璃)的建筑物越来越多,的情况也很多,钢化玻璃自爆造成本身的损失是否构成除外责任? (1)钢化玻璃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一般都入固定资产账,如是看账承保,则可通过核查固定资产账目判断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2)钢化玻璃自爆的主要原因是钢化玻璃内部的硫化镍膨胀所导致,玻璃经钢化处理后,表面层形成压应力,内部板芯层呈张应力,压应力和张应力共同构成一个平衡体。玻璃本身是一种脆性材料,耐压但不耐拉,35、所以玻璃的大部分破碎是张应力引发的。钢化玻璃中硫化镍晶体发生相变时,其体积膨胀,处于玻璃板芯张应力层的硫化镍膨胀使钢化玻璃内部产生更大的张应力,当张应力超过玻璃自身所能承受的极限时,就会导致钢化玻璃自爆。根据上述分析,钢化玻璃自爆不符合保单“爆炸”责任定义,不构成保险责任。而且“自爆”多是由于产品本身缺陷、气温变化等保单除外原因造成的,所以,对于玻璃“自爆”造成的玻璃本身损失,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都是不负责赔偿的。(3)被保险人如有承保此风险的需求,可通过投保“KB13.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来实现。8承保财产一切险,雨量或风力达不到保单“暴雨/暴风”定义标准的,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保单的“自然灾36、害”?理赔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降雨强大,但是不符合保单“暴雨”责任约定的1小时/12小时/24小时降雨量标准,而且确实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如何定责?这种情况下,如果承保的是基本险和综合险列明责任保单,则应予以拒赔;若承保的是财产一切险,则被保险人有时会以“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来索赔,举证责任又在保险人,拒赔有一定难度。这种情况下,重点有二个,首先,该自然灾害必须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其次,该自然灾害的破坏力强大。一要考虑降雨强度,二要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已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三要考虑是否存在瞬间产生的强大破坏力,破坏力强大还可以理解为有较多的单位遭受损失,因37、此在实际操作中,可通过对受损保险标的周边类似标的损失状况进行调查、比对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对于实务中常遇到的钢构厂房漏雨问题,首先要考虑漏雨时房屋本身的状态、雨量是否达到暴雨级别,同时还应考虑是否存在暴风的情况: (1)雨量未达到暴雨,风力也未达到暴风 就综合险而言,未达到暴雨可以直接判定责任不成立; 而一切险,被保险人往往会以意外事故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为由进行索赔,这时我们需要分情况而定: 漏雨前(时)建筑物是否发生了意外事故,比如是否有外来物体撞击、坠落导致屋顶受损,如果经调查,确实漏雨处是意外事故造成,而且该意外事故发生时正在下雨或者离下雨的时间很近,不足38、以让被保险人将房屋维修好,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对之前事故导致的房屋受损未及时修复导致下雨天漏水,那么原则上不应赔付,若有一些特殊原因,即使赔付,被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一定的损失比例; 如果漏水处为非意外受损导致的漏雨,则要从彩钢瓦的锈蚀状况,连接件的锈蚀状况,结构的松动等方面考虑,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应该向被保险人解释导致漏雨现象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而上述原因又是一个渐变致损的过程,根据条款老化、锈蚀等渐变原因导致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的规定,这一漏水事故是由于渐变原因引起的,所以不能赔付。 (2)雨量未达到暴雨,风力达到暴风此时不但要考虑上述情况,还应注意受损建筑是否达到相应的建筑标准39、彩钢瓦受损是否与暴风有必然关联。这可以从彩钢瓦被吹起的部分连接件的锈蚀程度或彩钢瓦撕裂处的锈蚀程度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时风力确实巨大,连接件、彩钢瓦断裂处是明显的金属色泽,有新的断裂痕迹,锈蚀较轻或没有锈蚀,则我们应该承担保单赔偿责任。反之断裂处锈蚀严重,则我们应该从受损处本身已经存在缺陷,所以承受不了暴风这方面进行解释、说明,力争让被保险人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责任。雨量达到暴雨,风力达到暴风时也依此处理。 (3)雨量达到暴雨,风力未达到暴风虽然雨量达到暴雨,但也不能自然认定为保险责任,还是需要从漏水原因、漏水处状况等因素分析损失的近因,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全面分析,以便准确认定责任。根据前40、述,漏水一般有几个原因:屋顶在大风中受损,导致漏水;彩钢瓦、下水管接缝处因降雨强度大,雨水来不及及时排空,导致漏水;屋面、排水管存在锈蚀、接缝变大等情况,且在暴雨前已经存在该类情况对于前2种情况,若房屋结构符合设计标准,则属于保险责任;若不符合设计标准,应该从设计错误角度向被保险人解释。对于第3中情况,漏雨导致的损失后果主要是被保险人未能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所致,所以不属于保单赔付范围。但是由于财产险情况复杂,且条款表述不甚全面,所以若被保险人提出一些客观理由,我们又难以反驳,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尽量说服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9如何理解“意外事故”定义中的“突发性”? (1)财产一41、切险中“意外事故”是与“自然灾害”相对应的、并列关系的。虽然自然灾害或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对被保险人而言也属于意外,如中雨导致存货被淋湿、暴风导致玻璃破碎等,但对因自然现象造成的后果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 (2)意外事故有三个要素,分别是不可预料的、无法控制、突发性的。这里的突发性,指的是损失突然发生,后果马上显现,是比较剧烈的一种现象。实务中有被保险人将“突发”理解为“突然发现”的错误认识,比如检修时发现设备锈蚀、盘点时发现库存商品霉烂变质等,这些都不符合保单“意外事故”突发性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对于该类损失,理赔时应从是否属于意外事故的大前提出发,若认可为意外事故,再从保单除外责任42、中寻找是否有可以适用的拒赔依据就比较困难了。(3)条款中列明的“火灾和爆炸”仅仅是意外事故的典型代表,其他如房屋倒塌、碰撞等,也符合意外事故的范畴。10未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残骸清理费用是否可视作施救费用或损失恢复费用予以赔付? 案例:某水电站投保财产综合险,2012年8月20日,水电站上游因暴雨引发泥石流,导致引水隧洞、电站厂房被泥石流淤塞。该保单没有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被保险人认为不清理就无法恢复正常生产,因此清理淤泥费用属于恢复费用的一部分,要求保险人予以赔偿。分析:企财险保险金额按照财产的保险价值确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承担的是恢复重建的费用,对本题建筑物受损,保险43、人承担的应为建筑物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但是,在进行恢复、重建之前,经常需要对残骸和场地进行清理,有些时候该项费用支出还很大。为此,企财险中设计了“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专门为被保险人该类费用损失提供保障,具体条款措辞如下:KC06.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与工程险条款相比,企财险条款对于清理残骸费用需要作为费用类保险标的单独投保的约定不44、是特别清楚,但从主险和附加条款的逻辑关系、企财险的保障范围等方面,应该可以明确判断该项费用损失必须扩展承保才能予以赔付,理赔时要做好向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淤泥中掩埋的保险标的长期不处理会导致损失扩大(如设备锈蚀等),则需要对清理费用进行合理的区分,对于为降低保险标的损失扩大而发生的费用,可以按施救费用的处理原则予以考虑。11标的未受损,仅发生了清理淤泥费用,是否赔付? 问题:上一问题中的水电站被泥石流淤塞,扩展了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经查勘,水电站本身的引水隧洞和厂房没有受损,仅仅是淤塞的泥石流需要清理。对于该清理费用,保险人认为清理残骸费用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本身发生事故而产生45、残骸的清理费用,不负责外来残骸的清理费用,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分析:实务中,关于清理残骸费用,对残骸仅针对保险标的本身还是包括其他外来残骸,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被保险人认为残骸包括外来残骸和保险标的本身的残骸。“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措辞为:“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条款中承担的费用是“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清除、拆除和支撑的对象都是受损保险标的,若保险标的本身没有受损,则发生的清除等费用不属于清理残骸费用范畴。在财产保险教程(王和主编)中,也明确该扩展条款对非保险标的,如淤46、泥等外来污物的清除、清洁等产生的费用,均不属于本附加条款的责任范围。发生保险事故,尤其是所承保的自然灾害后,外来的残骸比较普遍,仅承担保险标的本身的残骸清理费用,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足够的保障;同时,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详见工程险部分),企财险和工程险对清理残骸费用的处理原则也不尽相同,这些都容易导致客户的不理解,理赔实务中要做好解释工作,另外,本案中若淤泥进入所承保设备内部,如不及时清理将造成设备锈蚀、腐蚀等损失,此时对设备的清淤、清洁可视为施救行为,按施救费处理。12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如何赔付?替他人保管财产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可保利益,属于可保财产,但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 承保47、时,对于代保管财产,需在保单明细表中将此部分标的单独列明,否则将导致代保管财产出险后无法获得赔偿; * 出险后,需查明出险时代保管财产的确切金额。需要搜集的资料包括财务资料、仓库台账、收发货流程、相关代保管合同或契约等。若出险时代保管财产实际金额高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则需进行比例赔付; * 对于代保管财产的可保利益应不超过其代保管合同责任,若出险后根据相关代保管合同、契约等约定,某些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一定限额/比例的赔偿责任,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该合同责任为限;同时,被保险人要有实际损失发生,即其已经向代保管财产的所有人进行了赔偿。13存放于露天的财产是否赔48、付?财产一切险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那么对于电杆、线路、变压器、监视器、探头或水箱(全楼供水)等在室外的设施,是否可以根据该约定予以除外呢? 要正确理解该条款,首先应该了解该责任免除条款产生的初衷。财产险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一般都是围绕建筑物和建筑物内部的财产进行的(一般企业的财产价值都集中的建筑物和建筑物内部),对于像广告牌、天线、霓虹灯等附属设施和露天财产,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远低于建筑物49、本身及其内部的财产,该类财产如果纳入主险条款承保范围,将会影响到整体费率水平的测算。因此在主险条款中予以除外,并专门开发了“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B”、“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B”等,对该类财产单独进行风险评估并承保。但是,实务中对该类条款的使用还要根据企业财产的特点予以具体考虑。对于一般企业室外财产占比很少,费率厘定时主要考虑建筑物及其室内财产的,应该严格根据该条款对建筑物附属设施和室外财产的某些特定风险损失予以除外;但对于电网、电信等主要财产位于室外的企业,其投保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给此类财产提供保障,应在承保时对该类财产的特殊性以及相应风险有所考虑并体现在承保定价当中50、,而不是出险时简单套用上述除外条款不予赔付。 另外,主险保单仅对该类财产因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予以除外,对于其他承保风险,如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保单还是予以负责的,只是对特定标的的特定风险损失予以除外。同样,若保单扩展了“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条款中规定“(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该条款中对室外或无人看管等财产除外的原因与上述相同,主要是该类财产盗抢风险较高,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必然损失。 但是,对于电力等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企业,其资产分布在野外、室外的情况较多,无人看管的情况51、也比较普遍,而且其多数资产本身的正常状态就应放置在室外/野外,若扩展了盗窃责任,再以该扩展条款对室外财产予以除外就明显不符合被保险人投保本意,实务中不宜僵化地执行该条款约定。因此,作为保险人,首先还是应在承保前端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合理设计承保方案,承保时将此类问题予以明确说明。其次,如确未在承保时予以明确,理赔时发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向承保部门反馈,如需要将此类风险承保在内的,应及时调整承保方案。14包括在保险金额中但未特别约定的特约承保财产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问题:被保险人参照账面固定资产原值投保企财险,其中铁路、便携式计算机等属于被保险人的、需经特别约定方能承保的固定资产金额包括在投保的账52、面原值当中。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认为既然该类财产的金额已经包含在保险金额中,就应该予以赔偿。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应该赔偿?分析:企财险条款关于“保险标的”的规定有三部分内容,一是可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二是需经特别约定后方可承保的财产,三是不可保财产。以财产一切险条款为例,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53、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上述需要保险双方特别约定才能予以承保的财产,一般都是价值不好确定,或风险比较特殊,或承保方式不同、需要与普通财产区别对待的财产。另外,由于此类标的含有一些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如玉器、古玩、工艺品、艺术品等,类似这种财产应在承保时做定值化处理,即在承保时明确约定该标的保险价值的具体金额(其他保险财产则一般只约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 对这类财产,即使该类财产的金额包括在所承保的分类项目中,但仍需在投保时经过特别约定,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且在保单中明确载明才能予以赔付。否则,根据条款的规定不54、予以赔偿,但可以将被保险人多交的保费退回。对于包括在保险金额中的不可保财产,按上述同样原则处理。15承保后新增加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否为保险标的?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由于企业固定资产项目成千上万,承保时很难逐一确认,因此,实务中一般采用“看帐承保”,常见的措辞是“保险金额按*年*月*日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与承保时账面金额一致的,我们认为该金额所包含和对应的固定资产明细项目即为承保时已经确定的保险标的55、(需特约承保和不可保的资产除外),其效果相当于明细承保。至于新增资产,由于是在保单生效后才增加的,不包含在承保时用以确定保险金额的账面金额中,也就不属于承保时确定的保险标的,不在保单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企财险专门设计了“资产增加条款”(或“自动承保新增资产条款”)等类似附加条款,专门保障投保后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但一般此类条款都规定有金额限制,而不是无限制地自动承保被保险人的所有新增资产,而且一般需要及时向保险人进行申报,有的条款还约定需要补缴相应保费后方能承保)。所以,从主险和附加险条款的逻辑关系来分析,承保后新增的资产不属于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如果有此需求,可通过扩展上述附加条款来实现。若承保时56、保险金额按估价确定、且没有承保明细,或保险金额无法与账面金额对应起来(如承保时仅列明“固定资产按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xxx”),则出险后可能会面临无法确认承保时保险标的范围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何确认受损标的是否属于投保后新增资产会存在一定难度,可通过查明受损设备入账时间、设备铭牌上的出厂时间等方式来推算受损标的是否属于投保后新增资产,但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 16如何确定房屋装潢、装修部分是否属保险标的?企业按照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下房屋、建筑物的帐面原值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如何判断受损的装修、装潢是否属于固定资产项下的保险标的?(1)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相关资料较为齐全,可查57、询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前的在建工程账目及基建资料,看在建工程(或基建资料)中是否有与受损装修、装潢相符的款项支出,如有,则可认定受损的装修、装潢属于保险标的(房屋类固定资产入账金额的组成部分)。(2)房屋入账年份较早,但装修较新的情况下,查询房屋的入账原始凭证及新装修的费用入账情况,一般正规企业新发生的装璜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房屋装潢、装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房屋装潢、装修费用如属于上述“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58、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最终计入原房屋的账面原值。这种情况下,可通过查询装修、装潢的账务处理来确定其是否属于保险标的。(3)部分小企业会将新发生的装修、装潢费用作为当期发生费用直接进行摊销,不体现在固定资产项下,故受损的装修、装潢费用不属于固定资产保险标的,不应予以赔付。 17资产增加扩展条款、自动升值扩展条款、85扩展条款的差别是什么? 这三个扩展条款的共同之处是都不适用于存货类保险标的。三者的主要差异在于:资产增加条款适用于承保后新增资产,且有额度限制,而后两者则适用于已承保标的。(1)资产增加扩展条款(总颁):按照是否需要补缴保费分为A和B两款,具体措辞如下:KE01. 增加资产扩展59、条款A“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KE02.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60、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上述条款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新增加的资产,属于保险标的的增加,即保险标的范围的扩大,但明示不包括资产本身的自动升值和存货,而且一般都规定有增加的比例上限,比如“该类资产的10%为限”等。 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条款A还规定被保险人须“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但没有规定被保险人未能在10日内申报或未支付新增资产保费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所产生的后果,导致理赔时可能产生一61、些争议。一般在被保险人同时扩展了“错误和遗漏条款”的情况下,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未补缴新增保费的情况,对所述新增资产的损失予以认可;否则,则不予认可,不纳入保险标的损失范围内。“G05. 错误和遗漏条款”具体措辞如下:“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总颁)措辞62、如下:KF01.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该扩展条款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因物价、汇率变动等因素导致本身的升值,该条款明示不适用于存货,是保险标的本身价值上的变化,也规定有升值比例的限制,出险时要计算出截止出险日的具体升值金额,并增加到相应标的(或标的所属分项)的保险金额之中,并据此判断该类标的考虑升值因素后是否足额投保。(3)85扩展条款(总颁)措辞如下:KF03. 85扩展63、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该条款是关于赔付比例的扩展条款,规定当出险时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的85%及以上时,就视为足额投保;当实际比例低于85%时,则按实际比例进行比例赔付。该条款也明示不适用于存货。18如何理解实际损失? 2009版财产险条款中,“实际损失”是争议比较多的一个概念。 以财产一切险为例,相应的条款措辞为:“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64、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传统、惯例及“损失补偿原则”,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应为将受损财产恢复至原状所产生的费用,这里的原状需考虑相关设备参数,新旧程度、结构、材质等因素。该方式与以下条款约定也是一致的:“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赔偿:货币赔偿: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实际修复:”该约定中实际实物赔偿的方式与65、“实际损失”的标准其实是一致的,这也体现了同一条款前后一致的原则。因此,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对于全损保险标的采用保额或保险价值(以低者为准)扣除折旧的方式确定实际损失;对于部分损失,以维修为主,但维修费用一般以不超过被修理财产净值(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否则可视为推定全损。此外,在修理、更换过程中因任何性能的增加、改变所产生的额外的费用也需予以扣除。由于2009版条款对保险价值有多种选择,那么对于“重置价值、原值、实际价值、估价”这几种常见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实际损失的确定与保险价值确定方式有无关系呢?对此,我们认为,保险价值确定方式的约定主要是为了判断承保比例,并不是赔偿计算基础。除保单约定66、保险价值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并且附加重置价值条款的情形外(对损失补偿原则的颠覆),其余情况下,全损时计算“实际损失”的基础均应是考虑成新率/折旧(折旧率不一定完全按照财务上的比例进行扣除,因为财务上可能存在加速折旧的)之后的金额(根据损失补偿原则);部分损失则按实际维修发生费用,并根据承保比例考虑比例赔付。但在实际理赔处理中,被保险人对扣除折旧往往表示不理解并产生纠纷,需要做好向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19设备全损后,赔付时是否应考虑扣除折旧?根据前述分析,若设备的保险价值约定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并附加了“重置价值条款”,则根据“重置价值条款”的约定,修复或重置的标准是“使保险标的受损部分重置后达到67、其全新的状态”,不必扣除折旧。但是,“重置价值条款”规定对以下三种情况,保险价值则需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即计算损失时需要扣除折旧: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若以其他保险价值约定方式承保的设备,全损时则都要考虑成新率并扣除折旧,或按照同样新旧程度的二手设备市场价予以赔付。保险赔偿按实际损失计算,体现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将固定资产成本有计划的转移到产品中,并通过产品销售予以收回。发生保险事故后,其已提取折旧部分在财务68、上(经济上)已经没有损失,根据保险补偿的基本原则,仅赔偿尚未提取折旧的部分。需要注意的是,设备扣除折旧后的净值和条款规定的“实际损失”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折旧扣除是财务上的处理方式,不同单位、不同类别资产的折旧方式也存在差异。实际损失可以通过对二手市场上同样设备进行询价,并以此作为赔偿依据。但考虑到有些设备市场询价难度大、信息有限,实务中常常采用扣除折旧的方式,具体折旧比例可参考被保险人财务计提折旧的方式,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20保险标的(设备)出险时的市场价值如何理解?受损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市场价值,就是发生事故时,其若是完好状态,同样规格型号、性能、新旧程度的财产在市场上能够实现的价值,相当69、于二手市场的价格。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市场价值的方法也不同,理赔人员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以保险标的账面原值作为参考,结合涨价或贬值的因素,然后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尤其适用于比较新的设备;二是通过市场咨询同类型产品的重置价,再扣除根据应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计算出的折旧;三是将标的品牌、型号、已使用时间等参数信息,放在网上征询交易价格作为定损参考。21产成品按估价承保,出险后怎样确定损失计算基础?财产险中,产成品按估价承保,出险时应按估价理赔还是按实际成本来确定损失?估价投保只是约定了保险金额确定的基础以及相应的计算投保比例的基础,但赔偿基础依然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故此对于所投保的存货,无论70、是按照账面余额投保还是估价投保,出险后都应按实际成本来确定损失。并且当实际成本高于保险金额时,根据投保比例计算得出损失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此外,对于实际成本低于保险金额但高于市场价时,从保险补偿原则来讲,应该按照市场价计算损失金额,因为条款约定保险人有权选择实物赔偿,实物赔偿的损失计算基础就是市场价。22增值税是否需要赔付? 理赔实务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发生保险事故核定损失时,固定资产维修发票的增值税是否需要扣除?是否需要区分固定资产入账时按照含税价入账或者不含税价入账?财产险理赔中增值税是否赔偿的总体原则是:如果保险金额构成中不包含增值税(如存货的保额是根据账面余额取得,则其保额中就不包含71、增值税),即没有保增值税,则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可以抵扣,对增值税的损失,我公司都不负责赔偿;如果保额构成中包含增值税,对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不予赔偿,对被保险人声称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则需被保险人提供税务部门证明不能进行抵扣的证明文件,如确实无法抵扣,可予以赔付,但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原件放入赔案;对于无法核实保险金额的构成中是否包含增值税,而对被保险人又声称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损失,则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后,才能进行赔付。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购买一般机器设备产生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一般来讲,对2009年1月1日前购买的机器设备如保额中包含增值税72、,又无法进行抵扣则应赔付增值税;对2009年1月后购买的设备,若按账面原值投保,在保额中不包括增殖税,现在因发生修理费而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是否可以抵扣,需向税务部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但一般情况下,会计上允许计入制造费用的修理费是允许抵扣的,结合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允许2009年1月后购买的设备进行抵扣,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修理费产生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不应予以赔付。23如何理解重置价值条款?2009版“重置价值条款”的表述如下:“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重置是指: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2、修73、理、修复保险标的。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由于“重置价值条款”本身就是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颠覆,在承保实务中应慎重使用,尤其是对于老旧设备,应严格限制扩展该项条款。标准重置价值条款使用时需注意以下几点:l 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若约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是实际价值,即时扩展74、了该条款,也属于无效扩展。l 扩展该条款意味着损失的计算基础是重置价值,这要求被保险人需按照重置价值进行投保,若出险时标的的保险金额低于其重置价值,则仍需进行比例赔付;l 重置的概念是将财产受损部分恢复至其原有标准的全新状态,不再扣除折旧。对于超过其全新状态的性能增加或改进部分需予以扣除;l 重置价值条款生效的前提是有实际的重置行为发生,且该行为在合理的时间内发生,否则仍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实务中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实际修复情况进行核实。重置价值条款在使用时遇到的问题:l 现在有很多变种重置价值条款,该类变种条款的核心是突破重置行为必须发生的这个前提。对于老旧设备较多的保户来讲,这种突破存在很大道德75、风险;l 重置价值条款存在滥用的趋势。一些管理不善、老旧设备较多的保户,其定制保单往往会附加重置价值条款。实际上国外重置价值条款使用是比较谨慎的,一般仅使用于新建企业。l 实践中经常遇到在财产险保单中约定保险价值为重置价值,但是并没有附加重置价值条款,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部分损失或者全部损失的话,因其并没有附加重置价值条款,即没有改变损失的计算基础,所以仍按实际损失赔付。24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如何确定?企财险保单中,如果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资产较多的企业,全面评估其资产的重置价值具有一定难度,这种情况下其重置价值如何确定?承保实务中一般要求固定资产的保险76、价值约定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一方面是鼓励被保险人保足、保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现实中绝大多数损失均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一般采取维修方式进行赔偿,存在“以新换旧”的情况,即维修保险标的时用新的零部件、原材料更换原有的旧部件,但并不扣除折旧,这对于保险人来讲是不公平的。所以,作为“对价”,保险人在承保时要求约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并要求被保险人按此金额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按此金额投保,则出险后就存在比例赔付的问题,导致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对于被保险人也不利。 出险后确定重置价值的最主要目的是为判断和确定承保比例,可遵循以下原则:。77、(1)账面原值与出险时的重置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简单将账面原值等同于重置价。账面原值是财产购置入账当时的重置价,随着物价变化而变化,需要在出险时重新核定。(2)对于设备,可通过网络、电话向厂家进行询价,或咨询专家意见,结合被保险人或其他企业最近购置同类设备的价格评估。对于非通用的设备,供货途径较窄、供货价格依赖其与被保险人的合作,保险人独立询价难度较大,应尽量依托被保险人进行询价。对于房屋建筑,可根据当前建筑市场的平均单价进行评估。(3)条款规定“保险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本条款规定处理”,即承保比例是按保单分项计算比例,重置价需要分项进行评估。由于固定资产一般种类众多,逐项评估虽然精确78、,但评估难度大,实务中难以做到,可选择部分样本进行询价,算出该类的加权平均变动率,再推算该类财产的重置价值。(4)实务中,对于价值高的设备,及使用年限长的建筑,需要按照上述原则评估重置价;对于价值较低、损失金额不大的财产,也可以按账面原值近似为重置价。25厂房等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投保是否就认为足额投保?问题: 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其中厂房部分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确定,并约定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是否属于足额投保?分析: 重置价是出险时修建同样建筑而发生的费用,由于人工、材料等的实际市场成本的变化情况,这个重置价值成本往往跟账面原值是不一致的。越是使用时间长的厂房,其重置价值和账面原值差距可79、能就越大,这种情况下存在不足额投保的可能也就越大,理赔时需要注意对该类建筑的重置价进行评估,不能简单认为账面原值就是重置价。在评估建筑物重置价时,一般根据当地同类建筑的平均单价乘以建筑物面积来评估,可向有经验的工程师及工程造价师进行咨询。26在建工程的保险价值如何确定?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正在新建、改建、扩建或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发生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包括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两种。 在建工程核算的基本帐户是在建工程账户。该帐户用以归集企业自制、自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和计算固定资产实际成本,以及核算企 业购入的待安装设备、工程用材料物资和采用出包方式购建固定资产预80、付的承包工程款等。该账户借方登记投入在建工程的各项支出增加数;贷方登记工程竣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成本结转数及领用工程物资和退回工程款、退库余料的发生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数额。在建工程与存货类似,账户进出较为频繁,一般应以承保/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作为确定保额与保险价值的依据。 理赔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建工程”在财务上是与“固定资产”并列的一个科目,如果承保时只保了“固定资产”,没有单独承保“在建工程”,除非保单另有约定,否则对于所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保险人不予以赔偿(对于一些承保的电力企业,这种情况较为多见,许多受损标的以固定资产的形式存在,但实际上在财务账上并81、未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2)“在建工程”账面值与实际工程的投入不一定一致。如对于出包工程,在工程款结算支出时才在“在建工程”账面上体现,一般情况下在工程合同签订后预付部分款项,余下款项根据进度予以支付,并存在工程施工方垫付工程款的情况,导致账面“在建工程”与实际不符。(3)理赔中对于在建工程规模较大的情况,应该注意核实实际工程投入情况,而不是简单以账面余额来确定保险价值。27保险标的损失后发生的抢修费用是否属于赔付范围? 问题:在财产险中,有时抢修费用(比如电力公司的标的遇到自然灾害后进行抢修)往往高于正常的维修费用,对于超出的部分,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抢修费用和施救费用如何区82、分? 分析:抢修费用一般是标的发生损失后,为尽快修复受损标的而发生的费用,但因抢时间、赶进度的原因,往往比正常的修复费用要高,尤其是抢险、抢修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对此费用,实务中按以下原则处理:* 对于属于标的修复性质的费用,应按照标准收费予以核定,对于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核定;* 对于属于施救费用性质的,即为减少或防止保险标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则可作为施救费用、按照施救费用的核损原则予以核定。需要注意的是,电力、供水等这类企业的抢修费用很多时候并不是为了减少或防止标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发生的,进行抢修时标的损失很多已经固化,不存在进一步扩大的问题,抢修仅是从政治、民生的角度83、出发,不计成本地抢时间、赶进度,以便尽早恢复供应、保证民生,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抢修费用就不具备施救费用的性质,不应予以赔付。如果被保险人还同时投保了财产险项下的附加营业中断险,则对于出险后发生的单纯为了抢时间恢复生产、供应而产生的抢修费用,保险人可在符合经济性的原则下在营业中断险保单“营业费用增加”项下予以合理核定。28施救费与防灾防损费如何区分? 问题:预报有台风袭击,保险公司在台风来临前紧急通知被保险人对某保险财产紧急转移到安全地方,对于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被保险人自行转移的费用呢?分析:施救费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84、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防灾防损费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9单个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是否以单项保险金额或单项保险价值(保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为限? 问题:我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额按照承保时账面原值确定为1000万,其中A车间建筑物的账面原值为100万,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造成A车间全部烧毁,则对于A车间的赔付是以其构成保额组成部分的账面原值100万为限呢,还是以整个85、固定资产保额的1000万为限呢? 分析:该问实质是财产保险中固定资产赔偿金额是否受单项保险标的的保额的限制,即承保的时候根据每一项固定资产会计分录原值的汇总来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赔偿的时候每一项的赔偿金额是否受单项原值的限制。对此条款(以财产一切险为例)约定为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该条约定了赔款理算的依据,其中86、第(三)款明确保险合同所列的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适用本条约定。因此,能否分项理算的关键是保险标的是否分项列明。对于直接在合同中附加标的明细清单的,分项理算没有争议;对于仅一个金额的,就存在该条是否能适用的问题。对此: 若是看账承保、保险金额是从账上金额得来的,由于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清单投保也同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所以赔偿时每一项的赔偿金额要受单项保险金额的限制。对于承保比例也应该分项目进行核定。若是估价投保,或者按照账面原值加乘一定系数后确定保险金额,由于保险金额与项目无法一一对应,无法用单台设备金额的高低来衡量这一类设备的投保金额是否足够,而是应该从整体上判87、断是否足额承保,实务上可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设备做资产询价来计算整体设备的投保比例。案例: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亿元,约定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2011年4月,该企业发生火灾,某生产线在火灾中严重变形,保险双方对全损处理没有异议。但在查勘过程中,理赔人员了解到该设备为从日本进口的二手设备,账面原值为购买价1050万元,而该设备重置价达到4000万元,保险人认为该设备理算金额的上限为1050万元。但是,在对承保金额的核实中,该金额没有确定的依据,与账面值也无法对应上。被保险人认为其是估价投保,约定保险价值是重置价,应该按重置金额定损,承保比例应该按整体估算。最终,由于没有充足的理由,88、只能接受被保险人意见,对固定资产整体的重置价进行评估,而未能实现按该生产线账面原值的方案对该生产线进行理算。启示:保险金额的组成依据对于赔案理算影响很大,承保时最好将保险金额的来源和构成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有二手设备、按照资产评估价格入账的企业,明确保险标的及相应的保险金额对于控制风险有很大作用。30施救费是否适用免赔率?问题: 如果保单约定物质损失的免赔率是10%,则施救费是否也适用10%免赔率?分析:根据财产综合险保险条款(2009版)条款规定: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89、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90、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三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条款第三十三条明确表示:赔款金额为物质损失和施救费用合计计算再扣除免赔率或免赔额后的金额。因此,施救费用同样适用比例赔付,并与物质损失赔款一起参与免赔额/率的扣除。31约定免赔额的情况下,分项承保财产是否无法赔偿到保险金额?问题: 某单项标的保险金额100万,全部损失金额120万,免赔10万,问赔偿100万还是90万? 分析: 根据上一问分析,以财产综合险为例,根据第三十一、三十二91、条约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三十三条约定免赔额是赔款理算中的最后扣除项,故此对于分项承保、分项确定保险金额的财产一般来讲是无法赔偿到100%分项保险金额的,免赔额的设置实际上属于保险双方分担赔款损失的一种形式。本例中应该赔偿90万元。32火灾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如何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火灾原因的调查与认定由具有相应案件处理权限的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但是,在财产险理赔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被92、保险人场所发生火灾,但理赔时无法提供合格的公安消防火灾证明的情况,常见原因如下:(1)已报公安消防,但公安消防赶到火场时,被保险人组织人员已经把火扑灭,公安消防不出具证明,被保险人只能提供或派出所、街道、乡政府等盖章证明;(2)已报公安消防,公安消防赶到,把火扑灭,公安消防未能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或不具备消防法所规定的出具证明的资格)出具正规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被保险人需出部分费用),只出具简单的消防出警证明,上面没有写明火灾原因;(3)已报公安消防,消防赶到,把火扑灭,被保险人如要求公安消防出具正规认定书,则可能面临责任追究、被罚款且金额较大,被保险人为了不被追究责任或被罚款,只能提供派出所或乡93、政府证明。遇到上述情况,不能简单以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正规的公安消防的火灾事故认定为由不予赔付,应该自行进行一些火灾原因调查,并结合具体承保条款的规定,对于火灾事实清楚、无明显证据显示为保单除外原因所导致火灾的(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为纵火),应予以赔付,但在具体赔付金额上可以此为由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由其自负一定损失,最好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未纵火保证书,明确赔偿前提。由于火灾原因调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相当多的火灾原因无法查明,对于消防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如果没有疑点或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察,不宜轻易拒赔。部分地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为“火灾原因不明,但不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火94、行为所致”,已根据保单除外责任做了排除认定,应给予赔偿。实践中,好多分公司在承保时就明确约定:若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公安消防的火灾事故认定或公安消防的火灾事故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的,则由被保险人自负损失的一定比例,或者适用更高的免赔额(率)。这样有承保时明确约定的,理赔处理时就相对简单一些,争议也少一些。33仓储物在火灾中全部烧毁,如何确定损失数量?实务中经常遇到仓储物在火灾中全部烧毁的赔案,如木材、塑料、海绵、纸张等仓储物,确定损失数量的方法及要求如下:(1)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提取或封存帐务资料。(2)第一时间联系仓储负责人员,收集仓储合同、仓库租赁合同、受损财产清单、仓储物的现场摆放示意图95、(注明堆放品种、数量及堆放的空间比例等)等资料,并要求提供出险前一个月的仓库月报表及月报表到出险日的仓库卸货入库、验收、出库等原始凭证,核定仓储仓库的账面结存数(仓储企业一般每半个月或一个月会盘货一次)。(3)就仓库的管理、流转程序等问题向仓库负责人员多人次的、单独地进行情况了解,所做询问笔录要求有被询问人员签字确认;(4)在消防解封现场后,进行现场清点核实。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清单、现场堆放示意图等资料与现场痕迹、现场烧毁货品残骸互相印证。 * 对于有残骸、能够清点现场残留物的,经保险双方共同清点受损财产的数量,并由保险双方和财产所有权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冰箱、洗衣机等可以清点发动机,木制品96、缺点铁质配件、打包铁丝等。* 对于无残骸的、无法清点现场残留痕迹的,根据所了解的现场堆放示意图,对同类未受损仓库堆放情况的了解,对火灾现场予以还原;并了解丈量各类受损财产的规格、数量;再赴现场丈量不同规格、品种的各类财产的堆放空间,与实际产品规格比对,核定受损数量。* 根据仓库结存数与现场清点测算数量比对,核实被保险人财务资料的真实性。* 必要时要向被保险人的购买、销售等上下游合同关系方进行核实确认。34被保险人未落实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整改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问题:被保险人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曾多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就其火灾隐患下发的消防整改通知书,但被保险人迟迟未予整97、改,不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赔偿其火灾损失?分析: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以被保险人未能及时落实消防整改通知书的要求为由予以拒赔。(1)若火灾不是因为通知书要求整改内容所导致或扩大,无法以未落实消防整改要求为由进行拒赔。(2)若火灾的发生和发展与未落实消防整改有因果关系,则:首先,要看承保时被保险人的消防设施状况,以判定其在保险期间内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显著增加的情况,如确实存在火灾风险显著增加的问题,被保险人也未就该危险显著增加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增加保费继续承保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98、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约定,可以予以拒赔。如果承保时和承保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消防安全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火灾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以被保险人未落实消防整改要求拒赔也面临较大法律风险。以往以该理由拒赔导致的诉讼案例中,法官大多倾向性地认为承保时保险人应该对企业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在此情况下予以承保表明认99、可企业风险,由此一般判定保险公司败诉。因此,保险人对由此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不能简单拒赔,但可以消防整改通知书为由认定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生产的义务,要求被保险人自行负担一定比例的损失。35如何做好灾后贵重、精密设备的施救工作? 企业发生火灾后,除了直接过火的受损财产外,更多财产是因消防灭火导致受潮、被淋而发生损失。实践证明,对于未直接过火的财产,特别是价值高、技术含量高的设备,只要施救得当,可以有效降低损失(水灾、化学品溢漏或腐蚀性气体泄漏事故情况类似)。(1)影响受潮设备损失的因素时间:金属表面受潮后,在与氧气接触的情况下,一般在72小时之后就开始锈蚀。对于高精密度设备,锈蚀将导致巨大损失;空100、气湿度:随着湿度的增大,金属锈蚀程度加速增加。一般湿度低于30%时锈蚀损失发展较为缓慢,超过30%则加速发展。(如下图所示)酸性物质影响:火灾中,塑料物质燃烧后产生氯气,遇水产生盐酸,金属物质在酸性条件下锈蚀速度会显著加快。(2)施救组织 对于施救,时间是关键,一般污染性事故施救的黄金时间仅为灾后的72小时。对于火灾事故,要和被保险人一道同消防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及时解封非起火区域,避免因长期封闭导致错过最佳施救时机。 施救的一般步骤如下(以“火灾”为例): A、应急施救:灾后前期,一般在无法搬动设备,环境不允许做设备清洁时使用。施救方法有多种,目的是阻隔氧(空气)接触金属表面,防止金属表面氧化101、;中和金属表面已吸附的氯离子,比如喷上除锈剂等。 B、清除烟灰 不需要拆卸设备可擦拭到的所有表面上,肉眼可见的“松散”烟灰都必须被清除。所有可擦拭到的表面区域应先用一块干净的布沾上清洁剂擦拭一遍,以清除所有松散的烟灰,然后再用另一块干净的布以清水沾湿擦拭第二遍,以清除残留的清洁剂。附注:在清洁擦拭过程中,应经常将脏抹布更换成干净的布,受污染的清洁剂也应经常更换。 C、施用防护油 不需要拆卸设备可擦拭到的所有无防护金属表面(例如无烤漆表面),都应涂上一层防护油。此防护油应均匀施用在整个无防护表面上,尤其是精密组件,更应以此方式防止锈蚀,例如线性滑轨、轴承、导螺杆、铸模/冲模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102、时可能需要移除盖板才能处理精密组件的所有表面。同时切记勿将防护油施用于敏感的电子组件(例如印刷电路板,即PCB),也不要施用于光学组件(例如镜片和镜子)。 D、降低湿度 受污染区域必须维持40%RH或以下的相对湿度,才能达到必要的标准/目的,为尽快达到此标准,地面积水须尽快人工清理。 E、存放场地、设施的建立 将存放设备的环境相对湿度降低至40%RH左右或更低,可有效减少因锈蚀造成损坏恶化的情况发生。为达到此低湿度,必须设置一个适当的除湿设施并以最高紧急原则将设备移置至此设施内:一个大小适中且干净的房间,或利用框架和塑胶布在设备周围搭建一个防护结构;为降低需要除湿区域的相对湿度,需要使用活动式103、的除湿机;房间/结构内必须装配经检查足以将相对湿度维持在 40% RH 或以下的除湿机;需要一个适当且电力充足的电源装置,以便为除湿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电力;该除湿设施的所有进出口应贴上标志,告知门窗必须持续紧闭,房间的所有门窗必须持续紧闭且密封;天花板上的冷气通风孔/管道必须用塑胶布或其它材料密封起来。在除湿区域内应装设一个监控装置(例如温湿度记录仪或电子式数据记录器),以监控其相对湿度的变化。 F、监控除湿区域的责任必须委任一位人员专门负责以确保: 房间的所有门窗持续紧闭。 除湿机24小时全天候持续运作。 视需要定时排除除湿机水箱内的水。 除湿区域的湿度确实下降至40%RH或以下(在相对104、湿度监控装置的监控下),同时在设备的整个抢救期间均可维持此湿度。 (3)后续修复上述措施可以聘请专业施救公司处理,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组织实施,采取适当措施后,损失的发展趋势将获得有效控制。在损失基本控制后,聘请专业检测机构或厂商对设备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维修。36对于仓储企业火灾,理赔时要特别注意哪些环节? 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仓储、物流企业发生火灾的赔案不断增加。由于物料仓库库存财产价值集中,关系方众多,火灾损失往往很大,还涉及多个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仓库租赁合同等),需要在理赔中特别关注保险利益确定、保管/租赁合同责任认定、保险责任认定以及追偿等问题。鉴于105、仓储企业的固定资产(多体现为仓库)为自有资产或租赁资产、仓储物为代保管财产的特征,对仓储企业火灾赔案,除一般火灾赔案处理要求外,理赔时要特别注意的环节及环节中的关键点为: (1)核实保险利益实务中,存在仓库所有方自行管理仓库、出租或部分出租仓库给物流公司及货主、物流公司承租后接受货主委托后转租给货主等多种情况,且往往同时存在,合同关系复杂,因此出险后应及时研究保单,根据被保险人身份核实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仓库方的保单承保建筑物及代保管财产,该代保管财产应仅限于根据仓储租赁合同由其负责管理的仓储物品,而不一定是全部的仓储物品;物流方的保单承保由其代保管的财产,同样根据仓储合同的约定来核106、实其保险利益及责任限额;货主的保单仅限于其委托仓库或物流保管的财产。(2)收集仓库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资料出险后要及时收集相关合同,掌握仓库租赁关系以及相关方对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权利义务的约定,对自己保单的保险利益、对可能的追偿权利、对同一货物不同的承保情况等要做到心中有数,为采取相应的理赔处理方案做好准备。(3)重点核查火灾原因。火灾原因除关系到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外,还关系到仓库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其他经济合同责任的责任认定问题,所以查明火灾原因对于分清火灾责任归属,合理确定保险责任,以及向责任方的代位追偿都至关重要。为此,保险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根据对现场的查勘、调查、分析,107、根据理赔经验及公安消防火灾事故认定书来判断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时,要高度关注消防部门火灾原因鉴定结果,及时行使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主动与消防部门联系,或要求被保险人在收到认定书后第一时间提供我公司。获得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要结合自己承保的保单和所收集的合同认真研究火灾认定结果对追偿或被追偿的影响,必要时可要求被保险人提出消防认定复议申请。(4)注意证据效力,做好追偿准备由于法律关系复杂,仓库火灾往往面临复杂的追偿关系,比如货方向仓库方的追偿、货方向物流公司的追偿、其他保险人的代位追偿、仓库和物流向事故责任方的追偿等等。因此,理赔中要做好诉讼准备,在查勘定损的依据上根据法律要求注重证108、据效力、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为后续追偿工作做好准备。37聘请专家参与理赔应注意哪些因素?企财险涉及行业众多,专业技术要求高,理赔人员难以全部掌握,外聘专家可以弥补保险公司技术力量的不足,且费用相对较低,使用得当可以达到比聘请公估人更好的效果。聘请专家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聘请的专家在技术上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若在资历、学术等方面高于被保险人的技术人员或其聘请专家,则其观点易于为被保险人接受;二是聘请的专家与被保险人接触前,保险人要先与其沟通,提前将损失情况告诉专家,听取其对原因、损失程度的大致判断,并根据专家判断,就现场需要注意的细节与其进行沟通。对于现场查勘初步判断得出的可能对我公司不利的结109、论,不宜在现场与被保险人进行讨论,最好以“回去后再研究”等为理由,回去后向理赔人员单独反馈,以便掌握损失的实际情况,制定谈判策略;对于我公司有利的结论,则可以在现场与对方技术人员进行交流、反馈。三是由于专家不一定了解保险,理赔人员应该提前向专家介绍保险赔付的基本原则,向对我司有利、但又符合技术规范的方案上引导。在专家出具最终专家意见/报告前,应与其进行全面沟通,充分阐述各自观点,这样既可以控制赔付,也有理有据,便于被保险人接受,也有利于维护专家的技术权威。38损余物资处理需要注意哪些因素?财产险理赔实务中,损余物资处理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财产全损,双方对损失程度没有异议,但对残值是多少存在争议;110、另一种是双方对财产的损失程度存在争议,被保险人要求全损或损失程度很高,保险人认为损失程度不大,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该类财产予以回收处理。在理赔处理中,遇到涉及损余物资的,需要注意以下因素:(1)由于财产险损余品类繁多、数量巨大,原则上损余物资应作价给被保险人。(2)对于市场上较为常规的产品(如纺织品、生产原料、机电设备等)遭受水灾或被消防水淋湿,被保险人对损失程度要价很高且难以协商的,可以考虑按全损赔付给被保险人,然后收回受损财产自行处理。在具体策略方面,一种是引入损余物资回收商,以回收商报价与被保险人进行谈判,达到降低损失程度的目的;二是对损余物资进行事实回收再进行拍卖。(3111、)注意处理时机。对于损失程度随时间而发展的财产,如棉花、粮食、纺织品等,应快速协商、快速决策,避免迟迟不予处理导致损失不断扩大。(4)在可能的情况下要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且尽量引入同类生产企业而不仅仅是废品回收商,提高损余物资折价比例。对于被保险人组织的损余物资处理,也要积极介入,协助被保险人做好拍卖工作,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促进残值处理的透明化和规范化。(5)注意法律风险。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不愿意保险人收回损余物资,即使同意,也会在清理时间、品牌保护等方面设置障碍,保险人在决定回收时,必须与被保险人就细节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防范法律风险。案例1:某液晶显示屏生产企业发生火灾112、,一批成品显示器遭受水淋。经理赔人员现场查勘,部分显示器仅外包装被水淋湿或受潮,内部基本没有受潮,损失应该不大,但被保险人以保证品质为由,认为该批显示器已经不满足质量标准,要求全损。经协商,保险公司提出为该批显示器免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对于销售后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显示器最终仅对外包装作了更换,事实证明质量正常,没有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索赔。案例2:某大型纺织企业因暴雨洪水导致仓库严重被淹,大量棉花、粘胶布、外购坯布、丙纶、涤纶、锦纶、外购纱、纤维等原材料被浸泡。由于时值夏季,待洪水退去后,原材料已经出现发热、霉变现象,被保险人认为该批原材料再利用价值已经不大,要求按很高的113、损失程度定损。在此情况下,理赔人员立即向周边类似纺织企业进行损余物资的询价,并组织部分收购商赴现场对物资受损情况做实地查验,还有收购商获得消息后同时组织运输车辆到该企业门口等待收购、提货。在此情形下,被保险人同意对损失程度重新协商,并最终取得了较为合理的折价比例,该批物资最终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残值在赔款中扣除。启示:在损失核定中,被保险人一般在技术、残值处理能力等方面具有更多的经验和信息,通过引入外部竞争力量,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人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在谈判中的被动地位,有理、有据、有节的达到控制赔付支出的目的。机损险部分39在机损险中如何界定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如何定性?本条款主要针对旋转类机械114、提出的,如发电厂的燃气轮机、一些高精密的数控机床、螺杆型压缩机等等。旋转类机械在旋转时会对安装在转轴上的部件产生离心力,离心力的大小与转速的高低、部件的重量、延伸半径等因素有关,转速越高、质量越大、延伸半径越大,相应的离心力也越大。离心力过大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坏有时不仅仅局限于旋转部件本身,如果旋转部件发生断裂,断裂的部件会在离心力赋予的初速度作用下沿切线方向飞出,继而引起其他部件(如外壳、其他旋转部件等)的损坏。为此,旋转类机械对其最高转速及机械的维护保养有着严格的要求与规定。在满足转速要求及定期维护保养下,单纯由离心力引起的断裂事故较少发生,一般情况下,都夹杂着制造缺陷、安装问题、金属疲劳等115、其他因素。因此,发生此类事故时,应认真分析事故的根本原因。对于设备转速的参考值,每台旋转类设备均有严格的要求。如果被保险人严格按照机器设备设计的转速和负荷使用,并按机器操作要求进行维护保养(通过查看被保险人的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出现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则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如果有证据显示被保险人违反机器本身的转速和负载要求、致使机器长时间超负荷运转,或不按机器的操作要求进行必要维护保养,从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则在定损时应考虑由被保险人自负一部分损失。 40如何理解机损险保险责任中的恶意行为?机损险条款“保单责任”中规定的“恶意行为”是指工人、技术人员的恶意行为,虽116、然也为主观、故意行为,但对被保险人而言仍属意外事故,与除外责任中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并不矛盾,因为工人和技术人员并不构成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但是,如果工人、技术人员的恶意行为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授意的,则仍属于保单除外责任范围。41如何理解机损险保险责任中的“工人及技术人员操作失误”?机损险条款中规定“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导致其所操作的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本条款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工人、技术人员在使用机器设备过程中因各种人为原因,如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或恶意行为等导致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坏。在确定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117、)该行为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该行为的结果必须构成一次意外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机器设备的物质损失;(3)工人或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业务、安全规范、本工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完全按照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安全规章进行操作,对工人或技术人员无合格的上岗证书或连续、同样的操作失误或连续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而被保险人的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制止或纠正最终导致损失,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该项责任规定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个别案件我们认为应属于机械疲劳或是企业日常保养不到位造成的,118、但是被保险人常常按照“工人、技术人员的操作错误”进行报案,并且此类案件专业性较强、调查取证比较困难,被保险人也往往不配合。在机损险理赔实务中,现场查勘时应要求出险当时的机器设备操作人员陪同查勘,详细了解其操作过程,并做好询问笔录,同时需收集操作规程、规范等方面的资料,以作比对。严重的事故中,被保险人一般还会自行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收集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及支持材料也很必要。42如何理解机器损坏险保险责任中“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与责任免除中“雷击”之间的关系?根据条款解释,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直接雷击是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119、保险标的物质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感应雷击是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从雷击产生的机理理解,雷击也属于大气放电的一种现象,但从条款体系及保单条款的整体去理解的话,就会发现条款设计的本意还是有区别的:一是从条款保障的互补性分析,机损险保单通常与财产险保单起到保障互补的作用。雷击作为自然灾害已在财产险保单设计中得到了保障,因此在机损险保单中就予以除外。二是大气放电、感应电的范围较雷电范围要更广,且对于设备的损失表现为过电压导致的短路,与“超电压、漏电、短路”的表现形式基本是一120、致的,因此条款中将这些致损原因放在一起,且用“及其他电气原因”做近似归纳,指由于电气原因导致的设备本身的损坏,这些都属于“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这种损失在财产险项下是予以除外的,需在机损险项下予以承保。43如何理解机损险除外责任中“火灾、爆炸”除外? 机损险理赔实践中会遇到机器设备因机损险承保原因,如设计错误、短路等导致火灾或爆炸,这种情况下属于机损险保险责任还是财产险保险责任存在一定争议,特别是仅承保其中一种保险的情况下。 保险产品的设计本意是要求被保险人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应购买不同的险种或产品,火灾、爆炸已经是财产险(传统火险)的基本保险责任,根据条款间的互补的原则,所以在121、机损险中予以除外。因此在承保环节,应注意尽量让客户就机器设备同时投保财产险和机损险以获得更充分、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44配电柜因短路内部燃烧如何认定是否为保险责任?问题:配电柜因短路只是在内部燃烧或未燃烧,也未造成其他保险标的损失,在机损险、财产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中如何界定保险责任?分析:配电柜为一独立封闭的铁制柜体,短路造成的损失一般只是单一个体的损失,除非周围放置其它的物体,才有可能造成其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确定配电柜因短路内部燃烧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时,争议的焦点主要产生在对“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这句话的理解上。何为失去控制?何为蔓延扩大趋势?这往往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争122、论的焦点,往往也纠缠不清。因此我们认为若未产生明火和燃烧现象或虽有明火和燃烧现象,但短时间内自行熄灭或简单扑救即行熄灭,仅造成短路点处局部有高温烘烤、烧损情况的可视为燃烧并未失去控制,并无蔓延扩大的趋势,不构成保单所定义的“火灾”保险责任,仅构成机损险的保险责任。因此,如果燃烧仅限于配电柜内部,并未蔓延扩大,则不符合基本险和综合险中“火灾”事故的定义,也就不属于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责任;如客户套用一切险中“意外事故”来索赔,则可适用一切险“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五)款“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来免除赔偿责任。但如果是被保险人及时扑救而避免或控制了燃烧的蔓延,则可以适当考虑赔偿其部分施救123、费用。如果客户投保了机损险,则可以考虑在机损险保单下予以理赔。45如何理解机损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的“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在机损险中,很多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都可归责于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这些原因都属于机损险保单的责任范围,因此,判定机损险保险责任时一般先看有无保单除外责任可以适用,最常用的就是机损险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三款“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如果出险时仍在该设备的质保期内,根据机损险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三款“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的规定,对于124、设备的这类合同责任损失不予赔付,而不是先赔后追;对于设备在质保期外发生的事故,此时设备供货方的合同责任一般已经结束,不能再简单适用上述条款来免除保单赔付责任。但是,质保期结束并不一定意味着供货商的合同责任也已经结束,还是应照常收集相关设备购置合同,研究供货商的合同责任期与设备的质保期是否一致。案例1:某分公司在一起电厂机损险赔案处理中,通过对采购合同的分析,发现供货方契约责任并非简单以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限,对于“潜在缺陷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其所应负的责任应延长到设备第一次大修”,同时在采购合同第13条保证合同中约定“本采购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由于卖方125、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合同设备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或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工作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结果:分公司根据上述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并结合机损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三款“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解释,并取得被保险人的理解和认可,最终被保险人直接向供货方进行索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机损险理赔中,要特别重视对供货合同、维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电厂一般多为承保公司的大客户,电厂机损险赔案往往具有损失金额大、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类似G126、E(通用电气)的某些型号的燃气轮机还涉及技术垄断和技术保密问题,保险公司在理赔处理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该类赔案中,事故表现形式多为因内部短路导致保护装置动作而停机,事故原因不外乎设计缺陷,制造、安装缺陷,或者工艺不善等保单约定的责任范围,因此,保险人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大都先看有无可适用的除外责任,其中应用最多的就是保单“责任免除”中“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在以往类似赔案处理中,很多理赔人员都有这样的惯性思维,即这类契约责任一般仅限于保证期,因此现场查勘的重点往往是核实事故发生时点是否在设备保证期内,如果获知事故发生在保证期之外,很多情况下就不再对供127、货合同、安装合同等资料进行研究和分析,甚至不再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资料。 本案中,分公司理赔人员没有局限于质保期的规定,通过对供货合同的研究,挖掘出了对我们有利的信息并据此开展工作,最终说服被保险人放弃了保险索赔,有理有据地维护了公司利益。该案既给理赔人员处理该类事故理赔提供了参考,也提醒我们在机损险理赔过程中,要重视供货合同、维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将工作做细、做实,才能准确认定保险责任,合理控制赔付支出。另外,供货方的合同责任结束也并不意味着其侵权法律责任(比如产品的严格责任制,明显的不合格产品等)的结束,但这种情况下直接以责任免除第三条的规定来拒赔有一定的难度、拒赔理由也不是128、很充分,更常见的、更可行的做法是先赔,然后召集有关法律专业人士研究是否具有追偿的可能。还有一种情况也与该条款的规定有关,那就是机损险项下附加投保营业中断险的情况。案例2:某电厂投保电厂机损险及其项下营业中断险,其中1#机组投产运行不到1年即发生事故造成该设备严重受损,并由此引发营业中断险项下毛利润损失。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为“设备生产商的生产、安装缺陷”,且出险时尚在设备购置合同中规定的2年质保期内,保险人根据责任免除第三条的规定对机损险项下设备的物质损失不予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就营业中断险损失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经研究后,认为就营业中断损失应该予以赔付,理由如下:* 机损险责任免除第六129、条第三款“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的规定,是列在保单“责任免除”中的“损失和费用除外”项下,而不是“原因除外”项下,该条免除的不是保单责任,而是保单责任项下的某些损失和费用,即保单责任成立,但就某些特定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予以赔付;对于超出供货商合同责任范围的损失(如设备购置合同有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不负责赔偿间接损失等情况),保险人在保单责任成立的情况下仍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营业中断险要求主险保单责任成立才能被激活的“跟随”特点,机损险保单责任成立,由此造成的BI损失,保险人根据条款规定应该予以赔付;* 设备购置合同一般都规定对质保期所保障的原因导130、致设备损坏而引起的间接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是不予以赔偿的。48如何理解机损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问题:某企业为一场内机车及车皮投保机器损坏险,因驾驶人员操作失误,在将车皮和机车脱离后,未及时对车皮进行刹车,导致三节车皮脱轨受损。被保险人认为此次事故符合机损险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属于工人操作失误,且没有除外责任可以适用,应属于机器损坏险责任范围,并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分析:企财险和机损险均承保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但两者在责任范围上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企财险承保的是外来风险导致的损失(类似于人遭受外来意外伤害),而机损险承保的是设备运行中因内部电气、机械或操作原因导致的损131、失(类似于人体生病),与机器设备的运行特性相关,强调的是设备内部的原因或操作设备的原因。两个险种独立存在、互为补充,在保险责任上互为排斥。对于本问中的案例,如单纯从字面分析,被保险人的解释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从机损险条款所承保的意外事故范畴分析,该倾覆、翻车、脱轨导致的损失应该属于财产一切险“意外事故”的责任范围,是一种外来风险,并非机器设备运转中因内在原因导致的事故,因此不属于机损险的责任范围。49某台机器因机损险事故导致损坏进而造成的其他机器损失是否属于机损险责任范围?问题:某企业一台设备的电动机因转速过高导致飞轮断裂,断裂的碎片飞出高速撞击到周围的控制设备并造成其严重损失。经调查,事故原因132、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被保险人据此就电动机及其他受损设备在机损险项下提出索赔,理由是该事故符合机损险意外事故的定义,受损标的都在机损险承保标的范围内,事故原因为机损险保单责任范围,由此造成的所有设备的损失均应属于机损险责任范围。分析:与前一问题类似,不能单纯从条款条文、字面上机械地理解机损险的意外事故,而应该从机损险和财产险的关系上来分析。根据前一问题分析,机损险承保的是设备因内在原因引发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是与机器运行特性相关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本案中电动机因离心力断裂,符合该特征,因此其损失属于机损险责任范围;但对于其他受损的设备,其损失是外来原因(空中运行物体、碰撞)造成的,是外来风险,属133、于财产险“意外事故”的承保责任范畴。机损险强调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是保险标的本身,即意外事故须直接作用于被操作或存在保单列明原因/问题的保险标的本身,对于因此导致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则不属于机损险责任范围。50机损险中各种易损、易耗品损失是否任何情况下均不予以赔付?问题:某企业机器设备发生机损险事故,造成该机器的导热油损失,那么在损失计算时,该导热油是按固定资产还是按低值易耗品处理?如果该企业将该导热油直接进了制造费用,那么是否可以不负责赔偿导热油的损失?分析:2009版机损险条款除外责任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中的第(二)款规定对“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134、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也不负责赔偿。“易损、易耗品”的定义,在理赔中应如何确认、界定?上述损失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以赔付?针对各种易损、易耗品,机损险条款规定不属于机损险赔付范围,这是由此类物品本身属于易损/易耗品、其损失具有一定必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易损、易耗品是指在机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中经常使用的,不论保险是否存在,不论事故是否发生,该类物品必须定期更换或消耗完毕的物品。被保险人对此类物品一般在“制造费用”科目中核算和摊销,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135、,属于被保险人正常的费用支出。一般来说,这类物品在整个机器设备中所占的份额较小。但是,有时也有例外情况。对于一些使用周期较长(一般在1年以上)、价值较大的工作介质或配件,被保险人会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导热油为例,被保险人在购买某些机器设备(如油式变压器、液压设备、变速箱等),生产厂家已经为这些设备加入了导热油,自然而然,被保险人的采购价格中包含了这些导热油的价格,其按照采购价格入账“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中也就包含了这部分导热油的价格。导热油具有较长的使用期限,到达更换期限后,被保险人对新更换的导热油应该会在“制造费用”科目中进行核算和摊销。为此,针对易损、易耗品损失是否除外的问题,首136、先从价值上进行区分,对于价值不高的易损、易耗品,依照保险条款便可说服被保险人。对于价值较高的,还应核实被保险人对这些部件或者工作介质的会计处理和核算方法,对保险金额中是否包含了这部分物品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还是以导热油为例,如果按照“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导热油还没到更换期限就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更换全新的导热油,而导热油的价值又包含在保险金额内,按照条款的要求,应该对未提完折旧的导热油部分进行赔付。如果被保险人一开始就对导热油的价值进行分离,计入“制造费用”科目中核算摊销的,保险金额也不含导热油的价值,则出险后对导热油损失无需赔付。51机损险和财产险中,机器设备标的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确定方137、式有何不同吗?因不同险种/产品所承保的风险不一样,作为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既可以作为机损险的保险标的,也可以作为财产险的保险标的。但是关于其保险价值确定方式的规定在两个险种中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机损险条款中,虽然没有关于保险价值的定义,但条款明确规定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而且根据条款第二十六条“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需要进行比例分摊”,则暗含了机损险保险价值只能为“设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因为比例分摊中的“比例”来源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138、值之比。因此,机损险不存在与财产险类似的对保险价值确定方式进行选择的情况。在财产险中,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组成部分进行投保,根据基本/综合/一切险条款关于“保险价值”的规定,其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账面原值、市场价值或其他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52机损险中,设备损坏后更换好的、全新的零部件是否还需要扣除折旧?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赔偿处理中第26条(一)规定“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那么更换好的新的零部件是否还需要扣除折旧,这一直是长期困扰理赔人员的问题。单纯从保单“赔偿处理”第26条第(一)款的字面来理解,“受损前的状态”可139、以理解为新旧程度相同、功能相同,即对于更换的新的零部件应该扣除折旧。但实际上,从机损险的产生初衷上来看,部分损失时不再扣除折旧,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从逻辑上来讲,如果仍需扣除折旧,条款就不需要对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单独进行规定,统一约定按实际价值定损即可;从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时赔偿处理方式的规定来推断,部分损失时不按实际价值来确定损失。(2)机损险规定应按重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正如上一题目中所述,机损险要求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来确定140、保险金额,目的一是要求被保险人保全保足,以便在出险后能够获得足额赔付。如果仍需扣除折旧,则除非是新设备,否则被保险人将无法获得充足的保险保障。二是更换与受损零部件新旧程度相当的零部件在实践中不太具有可行性。正是由于机损险的这种承保方式,部分损失后更换好的新的零部件,在计算损失时无需扣除折旧(类似于车损险),但是在最终计算赔款金额时仍需考虑被保险人是否按照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投保、是否属于足额投保,即要考虑承保比例问题。53机损险中推定全损如何理解?问题:某设备投保机器损坏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重置价值为90万元,该设备已经使用5年,二手设备的市场价为60万元,出险后评估维修费用约为80万元,141、应如何赔付?分析: 根据前面两个问题的描述可以明确,机损险机器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但是,机损险关于重置价值的规定与财产险附加重置价值条款的规定在对受损机器设备进行理赔处理(尤其是全损)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在财产险附加重置价值条款中,规定按照恢复至同样/类似设备全新状态的标准予以赔付,若全损并足额投保,赔偿处理为以新换旧,即全损且足额投保时以重置价值赔付;在机损险中,“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则规定“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时的处理方式为“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也就是说,机损险虽然要求机器设备按照重置价值投保142、,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但理赔时需要比较修复费用与损失前实际价值的关系,对于修复费用高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按推定全损处理,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付。与财产险相比,机损险中机器设备若发生全损并足额投保的,是按照设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损失的,即相当于旧设备的价值,而不是新设备的重置价值。本案中,该设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90万元,小于保险金额(100万元),为足额投保。修复费用80万元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60万元(二手设备的市场价),则根据条款规定应按推定全损处理,以60万元赔偿,并考虑残值扣除。如果修复费用低于60万元,则作为部分损失处理,按实际修复费用予以赔偿。54对于净值很低甚至已经折143、旧完的机器设备投保了机损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理算损失?原则上,对于这类设备应该不保或者严格承保条件、慎重承保。由于机损险要求保险金额为设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对于净值很低或者已经折旧完的机器设备,如果在投保时按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且该设备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对于已折旧完的设备,财务上只剩下残值,但有些仍可正常使用,仍有一定的实际价值),则对该设备损失应该正常理赔,其定损、理算与一般机损险理赔处理无异。当然,由于这类设备已经使用年限比较长,实际价值比较低,发生损失后,尤其需要核实受损设备的实际价值,并通过修复费用与实际价值的金额对比来确定是否应该按照推定全损处理。在确定实际价值时,可参考类似144、状态的二手设备市场价来确定。如没有二手市场价可咨询,则可根据设备事故前的状态及性能与被保险人协商评估。当分歧较大时,还可聘请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55按设备净值投保机损险,发生损失后如何赔付?有些企业在承保时提供的投保清单中设备保险金额为扣除折旧后的净值,发生部分损失进行理赔时,修复费用往往比净值、甚至原值还高,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需要比较两个关系:一是对比受损设备保险金额与其出险时重置价值的关系,以判断是否足额承保。由于机损险条款“赔偿处理”中明确规定当受损设备保险金额低于其重置价值时,适用比例赔偿; 二是评估受损设备修复费用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的关系。如果修复费用小145、于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照修复费用核定损失,同时考虑是否足额承保;如果修复费用大于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推定全损处理,以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核定损失,同时考虑是否足额投保,是否需要比例赔付,也就是说,机损险不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都是要考虑比例赔付的。例如:某设备保险金额为50万元,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100万元,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30万元,修复费用为40万元,理算金额是多少?首先,该设备修复费用大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该按实际价值30万元定损;其次,承保比例为50%,则最终理算金额是15万元。56如何处理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在机损险中对于设备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吊装费、交通运输费以及维修所产146、生的实验费用、拆除费用、税金等,损失核定时是否赔付?保险的基本原理是“怎么保,怎么赔”,机损险的保险金额应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即应包括设备安装完成时的全部成本。若设备入账时已包含安装费、运费、调试费的,出险时,也要赔付这些费用项目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购买一般机器设备产生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即企业入账时设备成本中不再包括增值税。因此,原则上该时间点后入账的设备发生损失,不再赔付其增值税;对于此前入账的设备,则可以根据保额构成情况看是否需要赔付增值税,如赔付,则要求取得增值税发票原147、件,防止被保险人另外抵扣退税而不当得利。至于拆除费用,如全损就不负责赔偿,因为这属于残骸清理费用附加险保障的范围,不在主险的赔偿范围内。但是,如果是修理过程中需要拆除,在拆除费用小于残值的情况下,应视作为实现残值而产生的费用,可以负责赔偿,实践中常见经评估后,将拆除费用与残值互相抵消的处理方式。57进口设备维修费用核定?进口设备部件损坏后,由于国内没有授权维修企业,为保证质量,被保险人经常称需运送国外修理或国外设备生产商派员前来检修。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首先,对于此类进口设备,承保公司在核保时应对进口设备的维修特点有一个深入了解,对客户要求运往国外维修或由国内供应商专修的情况在保单上约定148、,以免在理赔时与客户产生纠纷。出险后,根据保单的赔偿处理约定“对可以修复的设备,以将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因此,在定损时,应关注该进口设备的部件是否可在国内修复或在国内找到可代替的部件,如可行,只要修复后达到受损前的状态,则不需运送国外或请国外派员检修;如经调查发现确实需将设备运送国外或国外派员检修,则需评估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合理,并与设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对比。具体核损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需要聘请国内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原因鉴定和修复方案的确定,为后续与被保险人协商谈判奠定基础;二是应根据承保时设备入帐资料即承保情况来确定损失理算内容,如账面价149、值只包括设备本身的价值,而未含设备进口时所产生的运输费等各类费用的,应该可以剔除因维修而产生的运送费等各类费用或予以严格控制。三是被保险人在采购进口设备时,为防止以后修理费、零配件价格过高,一般会与设备供应方就常用配件价格签订一个价格协定,所以常用配件损坏应要求被保险人设备部门提供这方面的资料,以确定配件价格。如果没有类似协定,则只能接受设备供应方的临时报价。但是,如果国内的零部件可以满足设备修复条件,可以代替受损进口配件,且能达到同样的维修效果,则应按国内配件价格予以核定。58对于正常检修中发现的设备损失,应该如何处理?对于正常检修中发现的设备损失,原则上不予负责,因为没有机损险保单责任成立150、的前提条件保单所定义的“意外事故”的发生,即机器设备没有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保单所定义的“意外事故”。实务中有时会遇到电厂发电机组某些运行或监测指标超标,说明设备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但并没有立即导致设备意外停机。电厂发现指标异常后,由于电网统一调度等原因无法立即停机,而是采取降低负荷等方式继续生产直至被批准停机时才停机进行检查。如果经过检查发现机组内部确实出现与指标异常直接相关联的零部件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推断在指标异常时已经有意外事故发生,机损险保险责任成立,但对继续运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则需予以剔除。保险人在查勘时需要重点了解指标超标的时点、超标指标与受损零部件之间的关联性。在另151、一些情况下,机器设备仅是监控指标偏高,但并不影响正常运行,被保险人也没有马上停机检查的计划与行动,直至运行到计划中的(大、中、小)检修时才发现有零部件损失,并由损失的状态推断之前曾发生了事故,只不过没有严重到能够及时被发现或导致机器报警的程度,也没有影响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时也会以检修之前发生了意外事故为由进行索赔,此时判断是否发生或构成保单所约定的意外事故比较困难,损失还原的专业性也比较强,即使技术上能够判断发生过意外事故,往往也很难准确推断出意外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内)。在这种情况下,理赔人员还是要根据保单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以没有发生意外事故为由向被152、保险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工作,即使还原推断有事故发生,但并不构成保单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无法控制、突发性的),因为事故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设备结构复杂,有些设备损失仅凭肉眼、外部观察并不能准确了解损失状况,往往需要拆解后进一步检查才能发现。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拆卸后发现的损失,一定要从专业的角度判断零部件的损失是否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避免被保险人借机扩大报损范围,将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疲劳、渐进损失等必然损失、正常维修保养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等)纳入到保险事故损失当中一并进行索赔。工程险部分59.未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残骸清理费用是153、否可按施救费用或恢复费用赔付?问题:2011年6月,某市遭受三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洪水灾害,由于当地属于黄土地区,洪水引发的泥石流致使在建的游客接待中心遭受巨大损失,工程基坑、施工机具、建筑材料、临时设施、生活设施遭到不同程度损坏,泥石流还造成大面积的淤积。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安排人员和设备对工地进行抽水,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本次事故被保险人报损金额810多万元,其中淤泥清理费用共计308万元。经核实,该项目未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保险人据此认为残骸清理不属保单责任范围,予以拒赔。但被保险人认为,标的工程被洪水冲积物泥沙淤埋,场地标高超出图纸设计要求,需对现场淤泥进行清理,并达到原设计154、标高,如不进行清理,无法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因此,清理淤泥费用属于施救费用,是工程恢复必要合理的成本支出,要求予以赔付。分析:工程保险的标的是工程项目的本身,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工程总造价确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承担的是重建的费用。但是,在进行重建之前,经常需要对残骸和场地进行清理,有些时候该项费用支出还很大。为此,工程险中设计了“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专门为被保险人该类损失提供保障。同时,工程险主险条款第三条约定:“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155、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该条明确约定,清理残骸费用属于特约可保标的。如果保单未特别约定清理残骸费用及其赔偿限额,则此费用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上述案例中,被保险人未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条款,因此,淤泥清理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淤泥中掩埋了保险标的(如承保的施工机具、安装的设备等),且长期不处理会导致损失扩大,则需要对清理费用进行合理的区分,对于为降低保险标的损失而发生的费用,可以按施救费用予以考虑。60.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是否仅限于保险标的本身的残骸?问题:某高速公路项目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保险期限内因旁边山体滑坡,正在施工路基工程被滑坡体掩埋。经现场查勘,滑坡体并未对路156、基工程造成结构损坏,但需要对上覆的滑坡体予以清理才能进行施工,该清理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分析:实务中,关于清理残骸费用,对残骸仅针对保险标的本身还是包括其他外来物,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有些时候,尽管保险标的本身并未发生损失,但由于洪水、滑坡等可能给工地带来大量的淤积物,并产生巨额清理费用。争议主要来自于对“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措辞的理解,该条款措辞为:“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认为残骸仅限于保险标的本身的依据是,该条款适用的157、前提是“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且“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中,清除、拆除及支持的对象都是受损的保险财产,对于其他外来的残余物,不属于残骸范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残骸也包括外来残余物,理由是上述条款措辞可理解为“清除费用、拆除费用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清除”、“拆除”、“支撑受损财产”是并列的,都是限定“费用”。上述争议在于对附加条款措辞的理解,但是,如果结合主险条款的约定,我们认为外来物也应该属于“残骸”范围。工程险主险条款第三条约定:“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158、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在对清理残骸的描述中,明确定义为“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这里仅强调清理的行为,并未强调清理的对象。因此,结合主险和附加险条款,“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对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残骸及外来淤积物等残骸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理解还将影响到前述问题59中案例的理赔处理。该项目被保险人没有投保“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由于清理外来淤积物的费用远远高于受损标的本身的费用,因此被保险人认为“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中的“残骸”仅针对保险标的本身的残骸清理,对于外来淤积物的清理,不属于清理残骸费用范畴,而是属于工程恢复必须发生的必要、合理的159、费用,要求按工程恢复费用索赔。根据本条分析,清理残骸费用包括工程项目本身和外来物质的残骸,如果保单未特别约定清除残骸费用及其赔偿限额,则此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61.基坑抽水费用是否属于清理残骸费用范畴? 在水利工程、大型基坑施工过程中,在遭受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后,除了工程本体损失、淤积物等残骸清理费用损失外,往往还会发生抽水费用,有些案例中,该项费用还十分巨大。对于抽水费用是否属于清理残骸费用的范畴,实务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且与前述残骸是否包括外来物直接相关。部分理赔人员和公估师认为抽水费用不属于清理残骸费用范围,而是工程恢复费用的一部分。考虑以下理由,我们认为抽水费用也属于160、清理残骸费用的一部分:(1)根据前面问题60关于残骸范围的分析,外来物的残骸也属于工程险清理残骸费用的范围;(2)从性质上看,清理淤泥和抽水是一样的,都属于保单第三条第(四)款(2009版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清理残骸费用的定义:“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3)从设计“清理残骸费用”条款的本意看,由于工程保险的标的是工程项目的本身,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承担的是重建的费用。为保障重建之前对残骸和场地进行清理,工程险中设计了“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而抽水正是重建之前的场地清理工作。因此,抽水费用应该属于清理残骸费用的范畴。在确认抽水费用是否属于清理残骸费用时161、,还要考虑工程被水淹没后的损失发展情况,若不及时抽水损失将继续扩大,则抽水费用中部分是施救费用:*对于承保的施工机具、已安装的设备等被水浸泡时,应该及时抽水,否则设备会锈蚀;*混凝土、岩石结构,被水浸泡不会影响性能;相反,高强度抽水会对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该类结构,抽水不存在施救性质;*基坑积水后,不能高强度抽水,否则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有些事故中因有人员失踪或被困,需要高强度抽水,该行为是对人员的施救,不是对工程的施救,不属于施救费用的范围。62.抽水费用核定时应注意哪些环节?实务中,工程险遭受保险事故,如暴雨、洪水、透水等事故,除工程本体损失外,基坑、隧洞等工程经常被水充满,需要进行抽162、水才能恢复施工,有些时候这些抽水费用还比较大。核定抽水费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因素:(1)是否扩展了清理残骸费用条款。根据前述问题3的分析,抽水也是属于清理残骸费用的范围,只有在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条款”后,才能予以赔付。(2)保险标的在水浸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况。很多情况下,工程、设备被水浸泡将导致损失加剧或危及工程质量,必须尽快将水排出。这种情况下抽水具有施救的性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赔偿。在判断水浸是否导致损失扩大时,需要了解被水浸泡的财产情况及损失特性,如设备浸泡将导致电路损失、金属浸泡会导致锈蚀、土体浸泡会影响强度,但混凝土浸泡一般不会影响强度,实务中需要对损失程度有个判断,考163、虑施救的积极性。(3)核定抽水费用方式:一是套用工程量清单或定额,根据抽水的数量套用定额核定损失。二是实际消耗的台班量计算。采用该方法时,需要对抽水设备的台班进行统计,并注意台班量与工作天数的区别。三是对于被保险人专门购置抽水设备的,定损时需要考虑设备损耗情况以及再利用价值在定损时予以扣除。四是对于被保险人因赶工期而增加的费用,要予以剔除。63.施救费用与清理残骸费用如何区分?问题:某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于2002年3月5日向XX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02年7月31日,因该地区普降暴雨,该公路一个正在掘进的隧道因位置较低,造成被山洪灌井(该隧道掘164、进了一半,约500米,尚未贯通)事故,隧道内施工设备及部分原材料被掩埋。经过抢救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抽水费10万元,清出淤泥费50万元,淤泥运输费20万元。保险公司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经查阅保险单后,发现该公司并未承保清除残骸费用,在理赔过程中就如何赔偿发生了争议。(1)认为本案中没有承保清除残骸费用,除抽水费用外,其余的费用属于清除残骸费用中的清除费用,不予赔偿。(2)认为本案中发生的三项费用均为对保险标的的抢救、施救费用,应全部赔偿。(3)认为本案中发生的费用中,除淤泥运输费外,其余两项费用(抽水费用、淤泥清出费用)均应赔偿。分析:在工程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经165、常发生场地的清理费用,有时这项费用很大,如化工项目的清理费用等。在土建项目中,事故发生后,清除残骸费用也是经常发生的一项费用。投保人往往在投保工程项目时,为了节约点费用,而不投保此项费用,结果发生保险事故时常引起麻烦。上述三种处理意见中,第一种对抽水费用的理解有误,认为属于修复费用,根据前面问题61的分析,是错误的;同时,未对隧道被浸泡后的情况进行具体全面分析,机械套用条款。第二种意见忽视了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差别,所以都不正确。对于第三种意见能否成立,主要是要对隧洞被水浸泡和淤泥堆积后后果进行分析。若隧洞被水浸泡后,引起岩土性能降低危及隧洞本体或已完成部分工程的安全,或隧洞内的施工机具或166、工程材料因长期浸泡损失扩大,则抽水和清理淤泥具有施救性质,应该在施救费用项下予以考虑。对于隧洞围岩性能比较好,且被淤积或淹没段没有或仅有很少的保险标的(包括施工机具和工程材料),则抽水和清淤对降低保险标的意义不大,不应该按施救费用赔付。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情况下,该类抽水和清淤既有施救的性质,也有被保险人为尽快恢复施工、保证工期而额外投入的费用,保险人在核定时需要对被保险人施救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合理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比较符合条款规定,又较合理,客户容易接受。启示:在工程险实务中,因未保清除残骸费用而发生纠纷的事故较多。为了避免这方面的纠纷,作为保险公司,首先要做到在承保时尽可能动员客户加保167、此项费用;其次,如不承保此项费用,最好是以特别条款的方式说明,避免在发生事故时引起歧义;第三,在理赔时,本着合情合理的原则,注意区别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区别。64.施工用的模板被洪水冲走如何赔付?问题:某楼宇建筑工程指挥部于2008年3月5日向XX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保险期限为两年。2009年5月31日,因该地区普降暴雨引发山洪,将该工地的部分建筑材料冲走,其中包括大量施工用模板。经现场查勘和问询,被洪水冲走的模板大部分堆积于仓库库房,部分在施工现场;模板有已经使用过的也有全新没有用过的,还有少部分依据工程图纸施工要求专门定制的圆柱模和球幕定型模板。被保险人168、对冲走的模板,对标准的钢模板,按照钢模板的市场价向保险公司索赔;对于专门定制的圆柱模和球磨定型模板,按建造成本价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该如何赔付?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周转材料如何赔付。周转性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使用、周转的工具性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工程用的模板、搭设脚手架用的杆子、跳板,挖土方工程用的挡土板等。这些周转性材料与其他工程材料不一样,其价值是通过周转性的使用,逐步消耗的。这些周转性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消耗一般与四个因素有关:(1)第一次制造时的材料消耗;(2)每周转使用一次材料的损耗;(3)周转使用次数;(4)周转材料的最终回收及其回收折价。周转性材料属于施工辅助器材,与施工机械具169、有相同的性质,其本身并非工程主体的组成部分,而是以费用或摊销材料的方式在工程造价中体现。定额编号2-12-22-3项目机砖外墙(立方米)240mm360mm490mm概算计价102.79161.62223.70其中人工费/元材料费/元机械费/元16.6884.331.7824.39134.572.6632.03188.193.48主要工程量砌体/立方米0.1890.2740.349预拌混凝土/ 立方米0.0460.0840.130名称单位单价/元消耗量人工8200082013综合工日其他人工费工日元-0.5010.5900.7340.9300.9641.290材料010010100204001170、3900940008810718401284013840178401884004钢筋10以内钢筋10以外机砖过梁C25预拌混凝土M5混合砂浆钢筋成型加工及运费10以内钢筋成型加工及运费10以外材料费模板租赁费其他材料费kgkg块立方米立方米立方米kgkg元元元3.453.550.29823.00295.00169.380.1460.109-2.0505.12596.390.0050.0460.0502.0505.1251.6200.4402.0403.0759.225139.7400.0080.0840.0733.0759.2252.1300.5102.8604.10014.350177.99171、00.0100.1300.0934.10014.3502.6300.5903.770机械8401684023机械费其他机械费元元-0.6401.1400.9101.7501.1102.370注:摘自2004年北京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第二章墙体工程上表中,模板租赁费即是单位工程中摊销的费用,与机械费的性质类似,一个是材料费,一个是机械费,但都不是模板或机械本身。由于周转性材料的这些特征,在确定周转性材料的保险损失时,并不是看周转性材料本身的损失,而是看主体工程恢复时需要消耗多少周转性材料及搭设费用。如上述墙体工程定额,工程定额或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中已经包括了摊销的模板材料和搭设费用,因172、此模板的损失不用单独考虑,冲走的模板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有些情况下,因为损失的部分在修复时与原施工工艺存在差异,模板搭设的成本和难度要增加,则该部分属于恢复时额外增加的、必要的费用,应该予以承担。具体到本案中,对于堆放在仓库中或者施工现场的模板,由于其不是保险标的,不予核损;若工程受损,则工程恢复时在工程造价中包括了模板的摊销部分,因此模板损失不必单独考虑。对于专门定制的圆柱模和球磨定型模板,由于其摊销次数与标准模板有差异,每次摊销的比例增加,要客观予以考虑。核定模板损失时,还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就是认为应该对尚未摊销费用予以赔付,即核损金额=周转性材料价值*(1-已周转次数/周转次数),类似于173、按模板的实际价值赔付,这实际上是没有理解模板的性质。如果将模板和施工机具类比起来考虑,则比较容易理解:(1)模板和施工机具都是为了完成工程施工而发生的;(2)模板和施工机具都是属于承包商的(特殊情况下业主提供);(3)工程险保险金额是按工程造价投保的,施工机具和模板本身的价值并不包括的工程造价中,因此施工机具需要单独投保,不单独投保时不予赔付。模板也是同样的道理。65.工程险第三者责任中的“意外事故”如何理解?问题:某工程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内某地块因取土后形成土坑,大雨过后土坑装满水。为防止工地外人员进入发生意外,施工方对土坑周围进行了防护并在明显的位置进行危险警174、示。某日,两名八岁的小孩偷偷进入工地并到土坑内游泳,其中一人不慎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孩家长向被保险人提出了索赔要求,但被保险人认为本次事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事故是由于监护人监管不到位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通过法院裁决,法院认为本次事故被保险人和小孩家长均存在一定过失行为,最终判决被保险人按一定责任比例向小孩家长承担赔偿责任RMB30万。被保险人赔付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认为本案属于保单条款约定的赔偿责任,请问本次事故是否属于建工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分析:对于类似案件,被保险人常常认为本案属于保单赔偿责任范围,理由是建工一切险条款承保的就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175、,本案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予以赔偿。保险人认为本案不属保单赔偿责任范围,其依据是保险条款“意外事故”应仅指承保工程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损失,而本案中保险工程没有发生意外事故,故保险责任不成立。对此,我们需要从条款约定和条款开发的本意进行分析: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保险条款中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对保险责任约定如下:“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从条款文意表达176、来看,承保的是“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题述案例中实为第三者自己在游泳的时候不慎溺水身亡,仅是第三者发生了意外事故,工程没有发生意外事故,当然不会“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所以本次事故应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从条款开发的本意来看,工程险的第三者责任与场所责任保险(如公众责任险)是有区别的。场所责任保险一般情况下承担的是由于场所经营者的疏忽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例如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伤、食物中毒等。而工程险则是承担由于施工风险导致的第三者损失,更多强调的是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本案中小孩在被保险人管理的区域内溺水死亡,尽管被保险人177、已尽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还是存在一定的管理过失,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从保险条款来看,并非被保险人所有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都要进行赔偿,同样类似的案例还有行人骑自行车撞到工地堆放的土堆或掉入井坑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此类风险保险条款并未予以保障,这一点在理赔时需要格外注意,要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66.工程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了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应该如何计算?工程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业主、施工单位等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至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178、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人身伤害赔偿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对一般伤害的赔偿。所谓的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未造成残废或死亡的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医疗费:是因直接治疗伤害而支出的全部必要的费用,包括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被179、保险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是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一般按照下列标准赔偿: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据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180、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对致人残181、疾的赔偿。致人残疾是指受害人的身体遭受严重伤害,某种器官的功能或某部分肢体虽经治疗但不能恢复正常,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后果是否属于残疾,应当根据相关鉴定机构的证明来认定。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一般伤害的赔偿项目外,还应赔付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182、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183、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侵害人致人残疾的赔偿还要注意以下几点:误工期限的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期限的确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184、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其他费用的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3)对致人死亡的赔偿。侵害人致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伤害赔偿185、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以上赔偿项目为被保险186、人依法应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计算依据,工程险第三者责任条款承保的也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保险计算赔偿也是按照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被保险人向所有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都需要赔偿,还要看除外责任如何规定,例如“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67.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是否属于工程险赔偿范围? 在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事故中,由于暴雨、洪水冲毁被保险人施工区域导致泥浆、工程残骸等物质将附近村庄、农田、鱼塘填埋的案例经常可以遇到,这类事故中被保险人是否187、应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保险条款中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对保险责任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结合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定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两个互不重叠的概念,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仅承保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其次,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188、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我国环境法领域对不可抗力的规定较为完整,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第2项,均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我们认为,一方面,需要向被保险人予以说明的是我公司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仅限189、于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对于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为由进行被保险人无责的抗辩。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现在有些保单扩展了自然灾害引起第三者责任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即时扩展了该条款,也不意味着只要是发生了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就要赔偿。保单责任是否成立,需要分析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否完全由于自然灾害所致,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组织、预防措施等方面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以及这种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保险人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即使扩展了此附加条款,保险人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此类事故在案件理赔初期就要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190、做好解释说明工作。68.扩展“震动、移动、减弱支撑”条款后,哪些损失属于赔偿范围?问题:某高速公路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人伤伤亡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并扩展了震动、移动和减弱支撑条款。在某隧道施工期间,因爆破导致隧道上方的村庄有5户农房倒塌,经测算恢复费用约20万元;3人死亡,5人受伤,其他农房出现裂缝。事故发生后,当地村民多次上访,以安全为由要求全村搬迁,经政府协调,业主同意支付搬迁费800万元,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被保险人依法向死亡的农民每人支付的死亡补偿金15万元,伤者医疗费共计10万元。第三者房屋损失程度鉴定:除倒塌的房191、屋外,其他房屋裂缝较大,属于危房。以上哪些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分析: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约定:“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192、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首先,本次事故是由于施工时爆破产生的震动引起,保险责任成立。根据条款赔偿限制条件,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的房屋属于保单赔偿范围,对仅出现裂纹的房屋不予赔付。其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属于赔偿范围,但要在赔偿限额内进行核定。对于政府要求业主支付的搬迁费用,根据震动、移动和减弱支撑条款,仅承担“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的财产损失赔偿,搬迁费用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启示: 我公司工程险关于震动、移动和减弱支撑的扩展条193、款有两个,“震动、移动和减弱支撑扩展条款”以及“震动、移动和减弱支撑扩展条款A”,两个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震动、移动和减弱支撑扩展条款”仅承担由于事故导致“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而“震动、移动和减弱支撑扩展条款A”则承担了“被保险人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致建筑物结构(或构筑物)受损或危害占用者的安全(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危险建筑物)而所致的赔偿责任”,即建筑物出现裂纹也要赔偿,后者的赔偿责任范围要较前者宽泛很多,承保时需要特别谨慎,理赔时需要对具体扩展条款的内容进行核实,以免因适用不当导致被动。69.间接损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问题: 某地铁项目投保建筑工194、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在车站施工过程中,发生基坑塌陷事故,导致附近一建筑倒塌。该建筑为一商铺,发生事故后无法正常经营,除建筑本身损失外,受损方还向地铁公司索赔停业三个月的损失30万元。该30万元损失是否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分析: 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条款第三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九条约定:“(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任何后果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题述问题的停业损失属于建筑物受损的后果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70.扩展交叉责任条款后,哪些属于赔偿范围?问题1:某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扩展了交叉责任扩展条195、款,并约定工程承包商、分包商、其他合同方均属于被保险人。施工过程中,承保商甲在电焊施工中不慎引发火灾,造成以下损失:(1)承包商乙的挖掘机;(2)承包商乙的1名工人在火灾中丧生;(3)工程监理人员放置在现场的检测设备一套;由于上述3种情况均没有单独购买其他保险,被保险人遂在第三者责任附加交叉责任扩展条款项下提出索赔,问是否应该赔付?分析:保险原理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工程险与其他保险有一个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保险的被保196、险人较为单一,通常只有一个明确的被保险人。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关系相对复杂,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勘察设计商等等,他们均对工程项目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较多。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保险人对某一被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向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另一被保险人进行追偿,对于工程项目而言,这样可能会因相互追偿损害业主的利益,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交叉责任条款就是针对上述情况而制定的,它的实质就是视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了一张独立的保单,即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均独立地承担保险责任,以解决可能存在的相互之间的追偿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交叉责任条款也有除外责任,对197、于下列损失仍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上述三类损失,因扩展了“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对承包商甲而言都是第三者的损失,但根据上述除外责任,第1项损失属于可在物质损失项下投保的财产,第2项损失属于可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财产,都属于除外责任范围;第3项损失属于监理公司的工具,不属于上述两项列明的除外责任范围,应该在该扩展条款下予以赔付。问题2:甲公司实施一技术改造项目,对原有车间中的一条生产线予以重新安装(大约车间的1198、/5区域),由乙安装公司予以施工。乙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列明甲、乙均为被保险人。后乙方施工人员施工不善,引发火灾,甲的整个车间全部烧毁,其中施工区域损失仅8万,保险公司同意在物质损失部分予以赔付。施工区域外乙向甲赔付490万元(经诉讼),现乙向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理赔。 经查,该保单附加交叉责任扩展条款,针对乙490万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均为被保险人,甲不是乙的第三者,故本案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赔偿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保单扩展承保交叉责任条款后,虽然甲乙互为第三者,但根据安工一切险条款第三者除外责任“工程所有人199、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甲作为工程所有人,受损车间属于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因此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赔偿范围;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交叉责任扩展条款的除外责任“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本次事故中受损车间属于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因此,保险责任也不成立。分析:根据问题1的分析,由于扩展了“交叉责任扩展条款”,甲和乙互为第三者,上述的几种处理意见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意见均忽视了交叉责任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对于扩展交叉责任条款后,甲乙互为第三者,而且对于乙而言,甲仅是乙的第三者,不能理解为工程所有200、人。第三种意见没有正确理解“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本保单乙作为投保人,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作为基础来确定保单投保金额,而该工程施工区域仅占甲车间1/5的区域,因此,除施工区域外,甲方的其他财产不应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造价内容,故不属于“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本案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应在安工险第三者责任项下赔偿490万的损失。启示:工程险理赔实务中,扩展交叉责任条款后,哪些损失属于保单赔偿范围经常容易产生混淆,如何理解和把握“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尤其是“可在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至关重要,如业主自备物201、料或承包商的施工机具虽未予投保,但仍属于“可在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在交叉责任条款项下不能赔付。 同时,我们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上述案例中投保人是甲,而且施工区域占据了整个厂房,发生上述事故后应该如何处理?71.工程进入保证期后,遭受台风的损失是否属于责任范围?保证期并不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主险保险期间的一部分,保证期保险相对工程险是相对独立的一个保险。工程进入保证期后,主险保险责任已经结束,保证期内保险责任按照保证期扩展条款确定。主要依据如下:(1)建筑工程一切险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202、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约定明确了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结束时点与保证期的开始时点是一致的。因此,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包括保证期。(2)保证期扩展条款对保险责任有明确约定如“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203、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也有类似表述)该条款明确了保证期仅承保列明的原因导致的损失。(3)从财产保险衔接的角度,工程完工并投产后,其风险已经发生了改变,应该投保财产险予以保障。因此,虽然台风属于主险责任范围,但根据标准的保证期扩展条款,并不包括台风等自然灾害,保证期内遭受台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72.工程险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期限起止如何计算?根据前述问题7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不包括保证期,保证期保险责任范围根据相应扩展条款约定。因此,工程险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期限不包括保证期204、。当然,根据条款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起讫有相关约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73.工程进入保证期后,施工方在维修时发生火灾,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 根据前述第72问的论述,工程进入保证期后,工程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间就已经结束,保证期保险责任根据相应附加的保证期扩展条款进行确定,且仅限于物质损失部分,不包括任何第三者责任风险。因此工程进入保证期后,施工方在维修时发生火灾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不属于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74.保证期内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在工程承保合同中通常都有保证期的规定,即承包商在工程项目结束之后仍应对工程项目承担约定的保质期责任205、。对于此类风险,业主方或承包商通常采用三种不同的扩展条款来保障该部分风险,即“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判断保证期保险责任,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保险期限根据扩展条款约定“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根据上述约定,保证期的保险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保证期的起始点是变动的。保险合同签订时,保证期是根据计划工期来确定的,有个206、起始日期,但在施工过程中,工期往往会发生变化。若提前完工,则保证期也随之提前开始,保证期长度不变;若延迟完工,保证期随之延迟开始,若不进行批改,则将在保单约定的终止日结束,保证期长度变短。若工程不同项目完工时间有差别,则不同项目进入保证期有先后之分。理赔时需要对工程是否完工进行调查,而不是简单以保单约定的时点进行套用。工程保险的保证期一般根据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设定,如果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低于保单的约定,以工程合同的规定为准。(2)保险责任工程保险的保证期保障从原理来讲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保险,与工程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并无必然的联系,其保险责任根据扩展的条款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保险责任在207、工程进入保证期后就已经终止,保证期内保险责任按相应的扩展条款进行认定,与主险条款责任范围无关。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在保证期内已经终止,保证期扩展条款仅承担部分原因导致的物质损失,不再承担任何第三者责任风险。不同的保质期扩展条款责任范围如下:编号条款名称责任范围说明1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维修保养中发生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导致保险工程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除上条责任范围外,还承担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除上条涉及的维修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外,还扩展运行中发生208、的、由于施工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如由于施工原因导致管道破裂引发爆炸。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及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维修保养期间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对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及工艺不善的原因引发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上述3条,责任范围逐步扩大。75.工程险中的扩展保证期条款,实际上就是延长保险期限,这种理解对吗? 保证期保险作为工程险的附加险种之一,主要有三种:“有限责任保险期条款”、“扩展责任保险期扩展条款”和“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根据第74问分析,保证期内根据扩展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与主险保险责任209、不再相关。因此,保证期并不是保险期限的延长。案例:某液晶面板工程,业主投保建安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工程空调系统的承包商自己又买了一份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且附加了“扩展责任保险期扩展条款”、“交叉责任扩展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为该承包商及业主。空调系统工程调试完毕交付业主使用,但整个液晶面板项目还处在试车阶段。某日在试车时(尚处在空调工程的保证期),空调系统阀门因质量问题损坏,导致冷冻水大量泄漏,并造成车间内一台曝光机受损。对于业主保单来讲,本次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且无除外责任,应该给予赔偿。对于承包商自己购买的工程险保单来说,已经进入质量保证期内,本次损失对于其投保工程210、(空调系统)来说几乎没有损失,受损严重的曝光机又不在其投保工程项目之列;同时,虽然保单扩张了”“交叉责任扩展条款”“,业主和承包商互为第三者,但由于该保单已经进入保证期,不再承担第三者责任,故该张保单无法赔偿曝光机损失。通过该案可说明保证期条款在起效时间、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上均和主险不同。76.气象部门无法出具暴风证明,如何处理?保单约定暴风属于保险责任,具体定义为: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认定暴风责任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气象证明。但是,由于气象部分监测点分布限制,且风力受局部地形条件影响,易产生局部风速异常的情况,有些时候气象部门无法出具相关风速证明。实务中曾遇到过类似情211、况,如某高层建筑安装于顶部施工的塔吊受暴风影响折断、沿江的门机被在暴风中移位并发生碰撞、倒塌等。对于这种情况,简单以没有气象证明而不予赔付依据不足,且较容易导致保险双方的矛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很多易受暴风影响设备本身具有风速测量装置,如塔吊、门机等,可以参照该装置记录的风速判断是否达到暴风标准;二是对周边地区进行走访,了解事发时的天气状况作为参考标准。若周围普遍发生暴风灾害的情况,可以判断暴风发生的可能;若周围没有其他受灾情况,则需要对出险原因进行认真分析;三是也可以从损失情况进行推测,通过对设备事发前的工作状况、对受损结构性能的鉴定,对损失原因进行合理推测。当然,即使达到保单212、约定的暴风(包括其他灾因),必要时也要对损失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分析被保险人操作、管理方面的责任,合理降低公司赔付责任。如码头门机,对不同的风速,有不同的安全操作规定,包括停止作业、移动至锚定位置上锚固定、卸下吊斗上收吊钩等,若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应对灾害天气,应该的责任认定时考虑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77.施工方主动对围堰进行开口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单责任范围?问题:某水利枢纽工程在我公司投保建工一切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保单扩展了清理残骸费用条款,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2005年7月,枢纽上游流域普降暴雨,此时一期工程正在进行中,上下游围堰已完工,213、工地已进入基础混凝土浇筑阶段。根据水利部门预测,洪峰将于2005年7月2日到达工地,水位将高于堰定高程。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根据当地水利局指令,被保险人被迫挖开下游围堰,造成基坑被水淹没,大量的泥沙冲到基坑。经测量,实际洪水位已经超过堰顶高程。本案在保险责任认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同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人为破堰之前没有发生意外事故,而且围堰被破坏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所致,属于保单除外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根据水利部门的预测及指令人为破堰,目的是为了降低围堰漫顶后的损失,通过围堰内外水压的平衡避免围堰遭受严重损坏,且从实际洪峰水位看,已经超过了堰顶高程,如果不采214、取人为破堰方式,损失将更为严重。因此,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一切险项下洪水责任范围。分析:在一般水利枢纽工程中,工期通常要历经数个汛期,围堰作为关键性的临时工程项目之一,其施工质量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影响较大。一般情况下,业主及施工方是不会轻易对围堰工程进行破坏。而且,围堰如果是被洪水直接冲毁,那么就形成了溃坝之势,有可能整个围堰工程就会报废,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紧急情况下施工方必须采取破堰的方式来保护围堰,一般采取在下游对围堰破口,通过围堰内外水压的平衡避免围堰遭受严重损坏。所以说,施工方主动破堰的行为并不是故意行为,而是为了保护围堰不遭受更大的损失。虽然施工方主动破堰的行为并不是故意行为215、,但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一要看设计标准,围堰工程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要看实际洪水流量,是否已超过或者根据预报判断可能会超过围堰设计标准;三要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如果实际洪水量仍未达到围堰设计标准,是否施工质量不达标;四要看主动破口的原因,是否为保护围堰不被冲毁而采取的预防措施;五要看审批手续,主动破堰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满足这几方面条件时,主动破堰造成的损失可以按洪水责任赔付。 78.临时围堰在洪水中受损后,如何定损?工程施工中有大量临时工程,如水利工程、桥梁工程中的围堰等,这些工程主要功能是为主体工程施工提供作业环境,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般都要进行拆除。虽然216、临时工程不属于主体工程的组成部分,但在工程造价中,大型临时工程一般分项列明,小型临时工程在综合取费中已经统筹考虑。因此,对临时工程发生的损失,属于工程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但在定损时,临时工程和主体工程有很大的差别。主体工程受损,其工程必须恢复,应该按损失数量核定损失;而临时工程,由于其本身的临时建筑,是否需要恢复及恢复到什么程度,需要根据主体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决定,不能简单按损失的数量予以核定。对于围堰等临时工程,在定损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 该工程是否已经完成使命,是否需要恢复?若不需要恢复,则不予赔付(2) 若工程已经临近尾声,是否可以降低围堰恢复标准?对于可降低围堰标准的,应该按恢复时217、的工程量定损,而不是按原始投入的工程量定损。(3) 围堰一般在枯水期施工,若在汛期受损,将增加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主要是保证工程进度,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4) 对围堰的拆除费用予以扣除(因为原工程造价中已经包含对围堰的拆除费用,即使没有事故发生,围堰也必须拆除)案例:某该水电站向我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为2003年9月22日至2005年6月30日。2004年5月27日,该项目上游流域因突降暴雨引发山洪,导致上游围堰漫顶,上、下围堰被洪水冲垮,工地被淹,有4名工人被洪水冲走 。同时形成围堰下游洪水暴涨,致使工地外的其他部分单位也遭受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被保险人索赔1227万元,其中218、上、下游围堰按原始投入造价索赔600多万元。经查勘,了解到该项目原计划2005年6月完工,事发时已完成部分工程,且该河流5-8月为汛期,9月至次年4月为枯水期。根据工程进度,只要在2004年汛期抓紧施工,在2005年汛期来临之前,该工程的大坝主体施工就可以达到设计高层,因此为施工服务的临时工程上下游围堰,并不需要重新恢复到出险前的高度,仅须根据枯水期流量进行施工。经与被保险人沟通和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按恢复围堰的实际工程支出进行了全额补偿,而没有按照出险前围堰的保险金额赔付,上、下游围堰实际定损金额为70多万元。79.施工便桥因暴雨受损,如何赔付?问题:被保险人就XX大桥工程向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219、一切险,其中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4亿,保险金额中钢栈桥、平台、围堰、吊篮等项的保险金额6300万。2010年6月3日,受强降雨影响,XX江水位暴涨,且水流速度加大,洪水携带大量垃圾、树木等冲刷物堆积在栈桥下,15时XX大桥临时钢栈桥10#至11#墩间局部向下游偏移。栈桥偏移后,工程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且采取多项措施防止栈桥继续偏移。但由于水位持续上涨,第三日栈桥出现了大幅度滑移,随后10#墩至11#墩之间的栈桥全部被冲毁至江中,长度约为240M。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RMB1800万索赔,其中栈桥垮塌原位清除及重建费用RMB1600万,设备材料损失RMB100万,堤坡损失R220、MB50万,抢险费用RMB50万。分析:本案的主要损失为水上施工栈桥,水上施工栈桥属于保单列明承保(保险金额0.6亿),被保险人报损也是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对栈桥修复所做的预算。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确定水上施工栈桥最合理的修复方案。本案通过与工程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多次沟通,分析查找该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发现出险工程如果按进度修复完成后施工水域就进入了枯水期,且工程主体桥梁施工已经进入上部结构施工,对于施工栈桥来说,其承担的运输量将会越来越小。基于此因素,保险人提出10#墩至11#墩区间栈桥修复可考虑降低标准或用其他方式替代,从南岸修复栈桥至10#墩,10#墩至11#墩间采用悬索猫道方式替代原栈桥功能,北221、岸部分进行加固修复,完全不影响工程整体进度,而且大大缩短了修复工期,降低了维修成本。本次事故中受损的水上施工栈桥原始建造价将近1100多万,如果按照替代修复方案后整个栈桥的核损金额仅为270万,经过向被保险人耐心讲解工程险的赔付原则以及本案核损的依据,被保险人最终同意保险人核损方案和结果。启示:工程险临时工程的核损方式与主体工程有所不同。临时工程修建的目的是完成主体工程,恢复与否、如何恢复取决于主体工程的需要,因此临时工程的修复工艺和措施有多种,且不同的修复工艺和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往往差别较大。本案的核损处理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工程专业知识和施工经验,通过合理的运用案件处理技巧,有效降低赔款金额;222、另一方面,特别注意加强与施工方尤其是业主方的沟通,从缩短工期和节约资源调度考虑,提出了较为经济并科学合理的修复工艺,使得被保险人较为容易接受。80.钢便桥在洪水中受损后需要按原方案修复,如何定损?问题:某高速公路工程,为满足施工需要,在一河道上架设临时钢便桥进行工程物资运输。建筑期间,该河道发生百年一遇的洪水,钢便桥被冲走全损。由于该项目刚刚开工,钢便桥需要按原方案恢复。在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清单中,该钢便桥重量为50吨,每吨钢材5000元,加上搭设费用10万元,共计索赔35万元。保险人为此聘请工程造价人员进行核实,确认该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数量、单价和搭设费用合理,问是否可以按35万元予以赔付。223、分析:工程建设中,为保证主体工程的施工,需要建造一些临时工程,如钢便桥、钢平台等,为施工提供条件或场所,在工程完工工予以拆除。在工程造价中,这些临时工程有两种方式体现,对于比较大的项目,会单独在措施费中列出项目名称和造价;对于小型临时项目,已经包括在工程综合单价中,由施工方统筹使用。因此,临时工程属于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受损后应该予以赔付。但是,由于临时工程使用时间短,一般采用的是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如钢板、型钢等,在临时工程拆除后可以重复使用。因此,临时工程措施费一般包括搭设费用及摊销的材料费。本例中,钢便桥的搭设费可据实核定,但对于钢便桥消耗的50吨钢材,核定损失时应该考虑扣减钢材在工期结束224、后的可利用价值,而不能简单按实际投入的50吨核损。具体的摊销比例可参照原措施费编制时的比例,或根据一般情况下的损耗情况进行测算。81.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发生事故,如何理解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问题:LD电力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12月15日至2011年6月15日,保单约定被保险人除X电力公司外,还包括变压器供应商TW公司、承包商、分包商等工程利益相关方。2010年5月16日05时45分(调试期间),LD公司的监测系统检测到4#机组主变压器发生故障,随即该变压器A相发生火灾,有爆炸声,变压器油从油箱的保护阀处大量喷出,并伴随有烟雾。火灾发生后,被保险人紧急施救,225、及时将火灾扑灭。事故造成主变压器本身以及变压器外的连接母线、主变高压套管、电流互感器、快速接地开关以及部分元器件损坏,被保险人报损3900多万,其中主变压器损失金额2000万。事故发生后,国资委组织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事故经过为“变压器I高压线圈下分支内径侧绝缘发生了纵向闪络,进而引起变压器内出现了大电流电弧,导致变压器油分解与汽化,产生巨大压力致使油箱爆裂起火”。专家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变压器内部绝缘缺陷,该缺陷是由于绝缘材料、制造工艺质量分散性等因素引起。本案在保险责任认定过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出现了分歧,保险人认为,根据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除外责任“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226、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专家组认定结果,本次事故属于变压器内部绝缘缺陷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主变压器本身的损失不属于保单赔偿范围,保单对其他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而被保险人认为,根据专家组鉴定结论,存在缺陷的仅为“变压器I高压线圈下分支的绝缘部分”(估损11万元),而其他两个高压线圈即B、C相以及箱体等部件并没有缺陷,因此,保险人不能对整个变压器损失进行除外,应予以赔偿。分析:工程险中由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可能引起两类损失:第一类是存在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第二类是由于这些存在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保险财产的损失227、引发事故造成的其他被保险财产(这些被保险财产本身并不存在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的问题)的损失。保险条款除外是针对第一类损失的,第二类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一般来讲,“本身”和“其它”可以按照“物理上相对独立”、“金额上可以拆分”的原则来进行区分。就本案而言,从“物理”上来讲,变压器A相、B相和C相是完全独立同时也是分开安装的三个不同个体;从金额上来讲,LD公司与TW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虽然是指向整台变压器,但采购合同中能够完全区分A、B、C三个相的金额。因此,本次事故中,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应该理解为A相的损失;对于“其它”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至于被保险人提出的存在缺陷的仅为“变压器228、I高压线圈下分支的绝缘部分”(估损11万),由于此部分无论是在物理上还是在金额上都无法进行独立区分,因此A相应视为一个整体,对于A相本身的损失应予以除外。因此,对于本案的理赔处理,一方面应该向业主方阐明立场,明确变压器A相损失不属于保单赔偿范围;另一方面,应研究LD公司与TW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指导业主向TW公司进行索赔。一般情况下,该变压器是新购设备,由于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该由供货商无条件向业主提供一套全新的设备。82.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事故,那些损失属于赔偿范围?问题:某MCA化工厂投保安工一切险,一盐酸罐区有3个550立方的储罐(属于投保标的),其中T801在工程期间发现盐酸泄漏,229、并导致T802、T803储罐基础也受损。经过分析,发现T801储罐底部基础不是一整块混凝土基础,而是由外向内分别为混凝土层、沥青层、黄沙层、碎石层。当储罐加入盐酸,重量不断增加后,底部将产生一定向下位移,因基础由不同材料组成,在荷载下产生的位移量也各不相同,由此产生剪切效应导致盐酸罐底部开裂。业主的修复方案对基础进行了改进,采用了整块混凝土浇筑。损失包括T801T803等3个盐酸罐重新修复的费用。分析:根据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设计错误引起本身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此,对于T801罐,由于基础设计错误,由此产生的罐体修复费用不予赔偿。对于T802、T803储罐,虽然其损失是由于T801罐设计错230、误导致盐酸泄露腐蚀所致,但由于其本身设计也存在错误,因此,也不应予以赔付。与此同时,根据工程险条款,“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自费对其他未发生事故的罐基础进行修复。假设本案罐区还有一些装置(如阀门、管道、仪表)因盐酸泄露而被腐蚀损坏,对于这些损失,结合条款我们认为这些装置是盐酸泄露这个意外事故导致的,且不在列明除外责任之列,在安工一切险下还是要赔偿的。但是如果工程投保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则所有损失均不应赔偿,因为建工一切险将由于设计错误231、引起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都予以了除外。82.工程未完工,但保单保险期限已过,被保险人未申请延期发生事故是否赔偿?保险责任成立的3要素:保险财产、保险事故、保险期限。即受损财产要为保险标的、引起损失的原因要在责任范围之列、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三者需同时具备保险责任才能成立,缺一不可。根据工程险保险条款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对于保单期限已过被保险人未申请批改的,即使工程尚未完工,若发生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83.工程计价中定额计价和工程232、量清单计价的差别是什么?我国工程计价存在两种基本模式,即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1)定额计价模式定额计价是按照国家和地区相关部门统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然后依据地区统一单价估算表中各分项的预算单价,乘以相应的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求和后得到工程直接工程费,再按有关费用标准记取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最终得出工程造价。在这种计价模式下,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单价、资源消耗标准、各种费用的计取标准都是统一的,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下的定价特征,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竞争机制的发挥。目前一般在编制概算、确定投标报价基础时使用。定额计价程序如下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备233、注(1)直接工程费按定额计算(2)措施费按规定标准计算(3)直接费小计(1)+(2)(4)间接费(3)*相应费率(5)利润(3)+(4)*相应利润率(6)合计(3)+(4)+(5)(7)含税造价(6)*(1+相应费率)其中间接费率、利润率与工程类型、地区、施工企业资质相关,各省工程造价部门有相关规定;税率与纳税人所在地标准记取,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首先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图要求,编制反映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即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现234、场条件和企业自身的实力自主报价。报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工程量清单法自2003年开始在我国推广,在该种模式下,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由国家统一制定,报价由企业自主决定,有利于工程招标公平、公正和高效。表:工程量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比较工程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的组成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使用费除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使用费外,还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报价的组成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合同价格调整方式变更签证、定额解释、政策性调整一般情况下单价是相对固定的适235、用阶段在项目建设前期各阶段;交易阶段价格形成辅助依据合同价格形成及后续合同价格管理阶段84.工程量清单法中综合单价的组成是什么?清单综合单价是指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而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85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构成是什么?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法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236、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临时保护措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费等等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建筑安装工程的费用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等其他项目费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算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规费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问题:某高速公路工程承包商于2004年x月x日向XX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保险期限为36个月。2005年x月x日,因该地区台风来袭普降暴雨,暴雨造成该公路工地沿线路基、基坑受损,同时也造成部分承包商237、驻地房屋受损。经现场查勘和问询,承包商的几个分驻地都出现损失。关于承包商驻地房屋的理赔,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由于该工程招标时承包商驻地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出,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将承包商驻地项目填写为零;同时出险的相邻标段的该项费用都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据此将承包商驻地填写为零的承包商的该项索赔理赔额为零。 分析:工程费用是通过工程量清单体现的,工程量清单列明的项目是工程险的保险标的。特别是一些临时工程或措施项目,前期投入较大,其抗风险能力较低,在暴雨洪水中极易受损,这些项目一定要通过审阅工程量清单和了解承包商的实际投入来给予合理的补偿。在招投标时,承包商为争取中标,往往压低报价,将一238、些理应摊销的费用压得很低甚至不计入报价中。一旦出险,当分析投标书、合同及工程量清单时,往往发现一些临建工程没有单独列出或没有以费用形式(或只有部分)进入主体工程进行摊销。这将导致理赔时得不到赔偿或充足的赔偿。86.赔款中的利润和税金为什么应该扣除?工程发生损失后,一般都由原施工单位予以恢复。在计算赔款时,一般均参照原工程合同中的综合单价与损失量相乘累加计算出。但是,考虑以下因素,应该剔除利润和税金:一是保险属于损失补偿性质,不应该再考虑利润;二是施工企业按照工程款收入缴纳税金,保险赔款不属于工程款收入,不纳入纳税范围,因此税金应不予赔付。特殊情况下,如工程修复需重新招标,损失恢复工作由另外的企239、业承担,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恢复工程就是一个正常的工程合同,则该两项费用应该予以赔付。87.工程险中常涉及的费用包括清理残骸费用、施救费用、特别费用、专业费用等怎么赔偿?(1)清理残骸费用。清理残骸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在核定该项费用时需要注意: 由于工程发生事故后常常会产生清理残骸的费用,该项费用因环境、地质条件、现有技术水平、政府管控等而变得无法预计,甚至高于受损工程本身造价。因此该项费用需要特约承保才能获得赔偿; 在限额之内按照第一危险方式赔偿; 所清理的残骸对象包括工程项目本身和外来物质的残骸(详见前述问题解答); 注意和施240、救费用的区别:当该项清理工作同时含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目的时,一般宜考虑为施救费用(详见前述问题解答)。(2)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称之为施救费用。理赔时需注意: 该项费用属于列明赔偿范围,无需特约承保; 施救费用必须是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施救费用要注意保险财产与非保险财产所发生的施救费用的区分。能够明确区分的,只负责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不能区分的,应根据保险财产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保险财产施救费用=全部施救费用(被施救保险财产价值/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 施救费用在保241、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施救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可按推定全损处理。 计算保险财产赔款时不进行比例分摊计算的,施救费用赔偿金额也不比例计算,反之则按保险财产的比例计算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应赔施救费用=保险财产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注意和防预费的区别:施救费用在损失发生后才会产生,而防预费在事故发生前产生。某些损失即将发生之际产生的费用也可视为施救费用。(3)专业费用。专业费用主要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损失并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这些费用是不包括在正常的工程造价或者保险金额之内的。理赔时需注意: 专242、业费用需要特别约定承保后才能赔偿。 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在限额内赔偿。 保险人为鉴定损失情况聘请专业机构检验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属于核定损失而发生的费用,与上述重置期间发生的专业费用性质不同,不在专业费用条款项下赔付。(4)特别费用。特别费用一般是指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用(不含空运费用,空运费用需加批专门的空运费用条款)。在修理过程中因工程进度、控制设备损失等情况,会产生上述特别费用,这些额外加快的费用一般也不包括在正常的工程造价或者保险金额之内。理赔时需注意: 特别费用需要特别约定承保之后才能赔偿,否则相关费用将按正常费用标准计算,去掉加快部分; 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在限额内赔偿243、。88.接上游水库泄洪通知后,承包商对围堰进行加高,该投入是否可作为施救费赔偿?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题述问题中,被保险人接到上游水库泄洪通知,对围堰进行加高,是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而采取的事前应对措施,属于防御费用,是被保险人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应尽的义务。防御费与施救费用最大的区别在于防御费是在事前发生,而施救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两者有本质性的不同。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围堰进行加高所发生的费用属于防御措施,不属于施救费用范畴。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例如围堰还是被冲毁,保险人也不承担244、加高的费用,因为理赔是按照原设计和施工标准进行赔付,对于性能增加的部分不予考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的防御措施得当,有效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可以考虑酌情从防灾防损费用给予被保险人一定补偿。89.由于发生事故,工程恢复时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如何处理?问题:A保险公司承保的某跨海大桥,自2002年开工建设。其非通航孔承台基础采用钢管桩形式,每一承台基础由7根直径为1.2米的钢管桩组成,钢管桩采用大型施工船水上施工方式,直接打入海底岩基。2003年11月15日,根据气象部门预测,工程所在地将受风暴潮袭击,正在海上施工的船舶根据预案实施转移避风措施,某大型浮吊船B由一拖轮牵引,沿着已完成钢管桩施工的245、大桥下游由南向北行驶。由于当时风力较大,且是涨潮期,该浮吊船在移位穿档时突然失控,重达12000吨的船体撞向P168和P167,并影响了另外2个临近桥墩,导致16根钢管桩受损。事故发生后,工程设计方对钢管桩损失情况进行了检测及水下触摸,其中13根桩桩顶发生明显移位,桩身被撞变形,需要更换,另有3根桩虽然水面部分未见有明显损坏痕迹,但经检测已不满足设计要求,需要更换;其余22根需要进行修补。对受损的16根钢管桩,采用水下切割法进行切除;由于原桩址残留钢管桩基础无法切除,重新打桩时更改了桩的位置,为维持承台位置,修复过程中实际补桩22根。分析:本案事故原因较为清楚,为浮吊船B操作失控导致意外撞击事246、故,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责任范围。但对于恢复方式的理赔存在争议。事故发生后,根据设计方案,全损的16根钢管桩采用了22根桩的形式进行恢复。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六部分“赔偿处理”有如下约定: (1)“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2)“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按推定全损处理,“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因此,保险人内部对赔偿处理有不同意见:一是对22根钢管桩取代16根钢管桩的方案,是否属于设计变更和247、性能增加,保险人只须承担16根桩的费用;二是对受损需要更换的钢管桩,由于重新制作施工费用大于原来整体施工时造价,是否可以采用推定全损方式处理,仅对16根桩原始造价扣除残值后定损。对此,经深入分析,保险人认为:(1)本案中采用22根桩的方式,虽然较原方案发生了变化,但原方案在施工的可操作性和工程的安全性方面已无法满足工程需要,新的方案是根据事故发生后地质地理条件的变化而作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方案,保险人不宜机械地以设计变更而不予赔偿;(2)对推定全损的处理,推定全损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或分项列明的标的,对于受损的钢管桩,虽然可以通过对工程量清单的分析计算得出其单根保险金额,但其已施工到位,属于大桥248、的一个部分,不能再以单个个体的标准套用推定全损的处理方式。本案最终按22根桩的方案进行理算。启示:工程险赔偿的基本原则按原标准恢复受损财产并核定损失,即恢复原状,这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取得不当得利而增大道德风险。但是,对工程保险来说,由于工程发生事故后,一般均会带来相应地质、地理条件的变化,往往需要更改设计施工方案,这是工程建设的一个基本特点,物理意义上的“恢复原状”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在保险理赔中, “恢复原状”不能机械地认为是在物理状态方面与原来一致,而应该理解为功能上的恢复。但是,定损时对恢复方案要进行深入分析,重点研究是否存在设计变更和性249、能增加的情况。如果设计变更是根据损失发生后的新的地质、地理情况等说作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措施,变更目的不是为了提高设计标准,而是在原方案无法完成情况下的合理的补救方案,即使产生额外费用,保险人也应予以赔偿;但是,如果事故的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对地质情况有了新的认识而采用新的设计施工方案,提高了该受损项目的设计标准,则对变化的部分,属于性能增加,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90. 由于发生事故,工程恢复时提高设计标准,如何处理?问题:在隧洞、护坡等工程发生事故后,经常发现实际地质条件比设计地质条件要差,工程修复时要针对新的地质条件按更高的标准施工。被保险人要求按新的标准下的工程造价进行索赔。如湖北一铁路隧洞在250、施工中掌子面发生涌水突泥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采用抽水、封堵、灌浆等措施进行处理。据事后调查,由于当地岩溶发育,掌子面前方遭遇一地下暗河,因前期地质勘探和施工超前预测均未发现,导致事故发生,最终通过封堵加另外开挖导流洞的方式处理,发生巨额的处理费用。被保险人就全部费用提出索赔,该如何认定?分析:施工开挖过程中遇到地下暗河,只是在开挖过程中揭示了一种客观存在地质现象,只是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该现象未能提前发现,而是在事故中才得以发现。若通过超前探测提前发现该问题,施工方将通过设计变更方式予以处理,并向业主提出工程索赔。对于事故发生后为处理地下暗河而发生的费用,其实质属于设计变更的范围,是针对251、原有的地质条件而产生的费用支出,该费用支出并非是事故后额外增加的。对于因设计变更造成一定额度内的费用增加,属于“不可预见费”或“风险费用”的范围,由承包商自行承担;对于大额的设计变更,应该根据合同由业主增加投资。另外,前端尚未施工的区域属于天然环境,尚不属于保险标的,其因地质情况变化而增加的费用理应不予赔付。类似的情况还有事故中发现断裂带的加固、因岩石性能低于设计而提高标准等,均应按该原则处理。对于因事故造成已经施工项目的损毁,则应该按照原设计标准予以赔付,当然,根据前一问,同一设计标准不一定是原来的施工方案,也可能因事故影响了局部环境而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属于合理的恢复方案,应该予以赔付。91252、.如何理解试车期责任?试车期是指机器设备安装完成后,投入商业性使用前,为了保证正式运行的可靠性、准确性及工作指标所进行的试运转期间。 根据试车的范围可以分为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试生产。单机试车是针对安装过程某一相对独立的设备单独进行试车。联动试车是指对安装工程中的全部或某一系列的设备进行联合运转的试车,联动试车主要是调整和考核各设备之间的配合情况。试生产是项目正式投产之前,逐步增加生产负荷考验运行稳定性的一个过程。对于试车期的保险责任理解需注意:(1)由于试车期的高风险,工程险保单在明细表中一般均约定试车期期限(一般为13个月)。另一方面作为被保险人的承保商在签订安装合同中可能对试车期有不同于253、保险单的规定,或者在安装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对试车期进行修改。但被保险人均不能以安装合同规定为理由要求保险人对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试车期限以外发生的由于试车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试车期限并加收保费。(2)措辞强调对于“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的试车风险除外,即对于这两类设备工程保险只负责其在试车之前的风险,一旦投入试车,全部保险责任即告终止。(3)理论上试车是安装工程的一个环节,但实务中有些建筑工程也列有试车期,如高速公路,这实际上是对试车期的不理解。高速公路、桥梁等的试通车,与安装工程险的试运行是不同的,此时工程已经完工并移交,工程保险期限已经结束254、。(4)对于由于试车引发意外事故导致损失的赔偿,保险人仅限在列明的试车期限内给予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工程试车结束后并不代表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因此对于自然灾害、其他意外事故(非试车原因所致的事故)导致试车设备的损坏,即使实际试车期超过保单列明的试车期限,只要该设备没有正式投入运行或业主实际占有并使用并且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92.试车期内,二手设备,因暴雨造成的损失是否赔付?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保险条款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255、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因此,对于二手设备,工程险保单约定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人对二手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由于不在保险期限内,故此暴雨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93.试车时,二手设备发生事故造成新设备受损,如何处理?根据上一问题的分析,对于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期限终止,保险人不承担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但仅限于该项设备。对于由于二手设备发生事故造成新设备的损坏,结合第91题的分析,只要该设备没有正式投入运行或业主实际占有并使用并且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94.工程质量事故属256、于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吗?问题: 某跨江大桥工程项目经理部在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50亿,保险期限3年,保单合同附加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以及重大过失条款。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内容为:“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重大过失条款内容为:“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和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0257、11年3月5日,Z省交通厅质监局对该大桥第II合同段进行检查中,发现N5#墩右边的0#块砼有4个回弹测区强度值偏低,并提请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监测中心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强度偏低。4月26日,被保险人收到Z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下发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和Z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下发的关于暂停II合同段砼施工的停工令。2011年7月25日,大桥指挥部通报对N5#墩箱梁拆除返工(由于连续箱梁已联接施工完毕,为了保证整体质量,连续箱梁与0#块砼需一并拆除,箱梁的质量是合格的)。2011年7月29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出险通知书中对损失估计为1500万元。分析:该案是否258、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这一事故并未构成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事故范畴,保险责任不成立,所有拆除和重建的费用均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而被保险人则认为,由于本保单扩展了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和重大过失条款,本次事故可推测为施工方工艺不善,或重大过失,或原材料的缺陷,满足条款约定,属于保险责任,。我们来看条款的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主险条款承保的是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条款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为“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259、事件”,虽然本保单附加了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以及重大过失条款,但这两个条款内容中都包括了“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保险财产损失”的措辞。根据该案事故经过描述,实际为工程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需返工,不符合条款所述的意外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定义,因此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观点正确,即这一事故并未构成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事故范畴,保险责任不成立。启示:在当前的工程建设市场环境,承包商在取得工程的承包权后,层层转包现象较为常见,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下,分包方要想取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要么是提高施工效率,要么是节省施工成本,这些都是威胁工程质量的潜在因素。因此,对工程保险而言,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以及重260、大过失条款是两个承保风险比较大的条款,保险人要谨慎承保。同时,保险承保的是因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或其他风险引起的损失,对于意外事故要把握好“不可预料”、“无法控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及“突发性”的几个要素,对于纯粹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产生的对不合格工程的拆除和重建费用,不属于保险条款承保的意外事故范畴。95. 工程发现滑坡征兆进行处理,属于滑坡,还是施救,还是义务?问题: 某大型水电站左岸为高边坡,采用预应力锚索加固,钢筋混凝土护坡。2003年12月上旬,发现EL.1380公路以下出现水平及倾向下游的张开性裂缝,2003年12月14日边坡上监测点变形突然增大。2004年1月9日下雨后261、变形加速发展,护坡、排水沟出现多处裂缝,有一定活动量的变形体;1月21日发生小规模塌方,裂缝扩张加速。险情发生后,被保险人采用增加锚索、增设排水洞等综合治理措施,投入费用2000多万,并以“施工工艺不善”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分析:山体发生滑坡征兆,处理费用一般很高,需要根据产生滑坡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于不属于施工区域的滑坡(如工地上方山体),一般情况下发生滑坡是本身地质条件所致,与工程施工无关。滑坡征兆属于新发现的地质风险,且此时尚未对工程产生影响,工程尚未发生损失,对滑坡征兆的治理属于正常的工程投入,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对于工地范围内发生滑坡征兆,需要判断该趋势是否与施工262、有关的关系:若施工符合设计标准,滑坡征兆是由于工地边坡开挖后,由于土体卸载引起抗滑能力不够引起,则对滑坡征兆的处理是工程施工期间新发现的地质风险,综合治理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对滑坡征兆的治理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若滑坡是由于施工方降低标准、未按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工艺不当等原因所致,则应该施工方过失大小,依据保单约定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原因导致的滑坡规模有限,对于大规模的滑坡风险,一般都是地质原因导致,对该风险的综合治理属于被保险人义务。当然,若滑坡发展中对已完工的工程造成损坏,该部分可以考虑赔付,但滑坡征兆的治理不属于赔付范围。96.上游水库泄洪时未予以及时通知造成在建工程受损,是否属于保险263、责任?问题:四川省大渡河支流某在建水电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为壹年。2006年X月X日,因该电站流域普降大雨,上游A水库开闸泄洪,导致被保险人在建工程导流明渠及围堰被冲毁。保险公司在查勘过程中,对受损残存的受损围堰堰顶高程进行了测量,施工符合设计要求。经查阅水文数据,本次泄洪流量为150 m/s,超过施工导流5年一遇设计标准90.9 m/s。在对泄洪水库调查时,其运行日志记载,X月X日下午15:0017:00时段内,杨村电站下泄流不断加大,于17:00时下泄流量达到121.56 m/s,与事故发生时间相符。但据被保险人反映,A水库在泄洪时并未予以通知,导致被保险人没有264、采取任何防御措施, 工程受损严重。上游水库泄洪是否属于保单约定的洪水责任呢?分析:上游A水库泄洪时,水流流量超过了导流工程5年一遇的设计标准,工程本身没有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因此,造成在建工程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洪水。虽然洪水是由于上游A水库开闸泄洪导致,但条款并无相关条款予以除外,因此保险责任成立。但A水库在泄洪时未对处于泄洪区域的被保险人进行通知,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可以向A水库进行追偿。启示:上游水库泄洪造成在建工程受损,通常上游水库都受到了上游来水量的影响,在现场查勘调查过程中,应对上游水库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进行调查,主要应调查上游水库来水流265、量、下泄流量、水库运行过程中是起到了增强洪峰还是消弱洪峰的作用,并综合考虑判断上游水库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以确定是否可以向上游水库进行追偿。97.由于施工单位资质问题造成在建工程受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问题:甘肃某高速公路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于2009年7月8日、11月21日先后发生隧洞塌方事故。经调查,负责工程施工的福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分包方,该单位主项资质等级是“隧道工程二级”,其承包范围为:“可承担断面20m2及以下且长度1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本事故隧道全长1743.52m,断面面积大于100m2。因此,该分包商不具备施工资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如266、下:“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返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如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267、书;以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由于施工单位资质问题造成在建工程受损,其施工承包合同本身就属于违法合同,合同的执行也是违法行为。具体到本案中,业主在招投标时理应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其将工程转包至无施工资质的承包商进行承建施工,属于重大过失行为。根据建工一切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因此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98.工程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污染,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问题:某跨江大桥喷漆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管道突然破裂,油漆顺风向飘散,造成工地附近方圆三个村居民家的机动车外表沾染油漆,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除外责任中的“污染”?第一种意见:保单总268、除外责任明确列明“对于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本次事故不予赔偿。第二种意见: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意外事故,且意外事故本身属于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对于其引发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给予赔偿。分析: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题述问题中,管道破裂造成了对第三者车辆的污染,近因是管道破裂,属于意外269、事故范畴,因此保险责任成立。虽然条款规定了“对于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从事故近因的角度去分析,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对污染造成损失的理解,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规定更加明确一些,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带来的损失和费用,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99.如何理解工程的应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九条约定,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需270、要注意的是,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不一定与工程承包合同价保持一致,如安装工程的设备由业主自行购买,工程承包合同价为安装费用;业主对价值高的材料自行采购,仅就施工费用进行招标等。采用这种方式,工程承包合同价降低,可以减少部分税费支出,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因此,工程险理赔时,需要核对保险金额与工程完工时的总造价之间的关系。对于存在业主自行购买设备、材料等情况的工程,保险金额除了工程承包合同部分的金额外,还必须包括业主自行购买的设备、材料等。由于工程造价要在工程完工以后才能最终确定,在施工期间发生损失,可以通过保险金额与工程投标时预估的工程总造价进行比较。对于保险金额低于工程总造价的,可能存271、在两种情况:(1)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与工程承包合同一致,但不包括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该种情况下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不属于保险标的,理算中应直接剔除。(2)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具体组成不明确,但低于工程完工时的造价。该种情况下,应该采用比例赔付的方式。同时,虽然工程险约定了工程完工后保险金额调整,但该调整是针对工程建设中造价的变化,对于投保时未纳入保障范围的项目和财产,不属于调整的范围。另外,在第三者责任扩展“交叉责任扩展条款”的情况下,该类财产属于“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也不属于该扩展条款的责任范围。案例:2009年2月11日中午11点35分,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厂房三272、楼冷轧酸洗生产线中性盐加工段发生火灾,生产线中性盐加工段流水线、7台奥地利产ANDRITS整流柜及尚未安装的刷辊等设备配件在火灾中受损,其中6台整流柜几乎全部烧毁。被保险人报损金额2200多万元。 公安消防事后认定火灾原因是“*建设有限公司在宝钢不锈钢冷轧后续工程五标工地,13.8米酸洗平台施工作业中,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燃烧并扩大成灾。”查勘定损过程中,分公司了解到事故中的7台ANDRITS整流柜为业主自行购买后提供给安装公司安装,且设备购买金额未包括在保险金额中。了解到该信息后,分公司在定损的同时,收集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等材料,固化证据,最终按照上述分析,将该7太配电柜的273、损失成功予以拒赔。100.工程施工前期,因为已经投入的资金小于保险金额,是否属于足额承保?由于建筑工程建筑周期长,且价值在建设期间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中,因此工程保险采用工期费率,并按照工程完工时的总造价确定保险金额,其是否足额投保应该按照上一问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关系确定,与工程具体施工阶段的实际投入无关。因此,虽然工程施工前期投入金额比较低,但不能据此判断属于足额投保。101.某进口设备关税为零,发生保险事故后,重新订购,不再享受关税优惠,是否赔付?工程险应保金额应含关税、增值税等。对于免税进口设备的保额,一种观点是不含关税,另一种观点是还是含了关税,但关税金额为零。相应导致不同的处理思路:274、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承保关税,所以重新订购产生的关税不属于保单赔偿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保了,只是保额不足(数额为零),应该统计所有进口设备应缴关税金额加入保额当中后,计算不足额投保的分摊比例。此类问题在理赔实务中争议还是比较大,建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与被保险人协商谈判的方式处理:如果工程所有进口设备均没有缴纳关税,谈判时可以主张没有承保关税,不予赔偿;如果仅事故设备没有缴纳关税,其他设备还是正常缴纳,则可以认定为不足额投保,应该统计所有进口设备应缴关税金额加入保额当中进行比例分摊处理。如果被保险人提出到工程结束时对保额进行调整而不同意比例分摊赔偿的意见,可参照第44问关于应保险金额如何理解275、进行处理。102.某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大型工程项目中一般包括绿化项目,如高速公路边坡绿化带等,这些绿化项目在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中也常常受损。这些绿化项目一般属于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相关费用也包含在保险金额中。但是,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第四条关于保险标的的约定:“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植物属于不可保财产,主要是由于植物作为有生命的个体,其风险状况与一般财产有很大的区别,损失原因比较复杂,应该用更专业的种殖险予以承保。即使包括在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内,也不属于保险标的,理赔时应该剔除植物的损失。当然,这276、里除外的仅是植物本身,并不包括全部的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包括场地清理、土方开挖及回填、洒水设施等,这些工程属于常规的工程项目,若发生损失应该根据恢复的投入予以赔付,仅对植物本身予以除外。同样,植物也是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约定的不可保标的,即使属于账上资产,若没有特别约定,也要予以除外。103.事故时与投标时的价格差异如何处理?由于工程项目建筑周期长,影响材料的价格因素多,特别是钢材价格的市场波动还比较大,工程险理赔时常常碰到按何种价值理算的问题。正常情况下,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均会对工程造价调整作出约定。在业主和承包商工程价款结算中,会明确工程价款调整的条件和内容,常采用以下方式:(1)综277、合单价调整法:如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超过10%的,承包人可对综合单价及相应的措施费进行调整,并需要经发包人确认。(2)工程造价指调整法:采用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合同价进行调整。(3)实际价格调整法:对承包商的主要材料按实际采用价格进行调整。(4)按调价文件调整法: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调价文件进行调整。在工程险理赔中,对于遇到实际恢复时的材料价格与承包合同中的价格有明显变化时,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1)价格上涨的,根据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予以赔付。(2)价格下降的,按照市场价赔付。因为保险赔偿的原则是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获利278、,且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选择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理赔,选择权在保险人。案例:某跨海大桥桥墩采用钢管桩,2003年11月15日,一施工船舶回港避风时与已完工的桥墩发生碰撞,造成3个桥墩的16根钢管桩变形。由于承包合同中钢材价格为5750元/吨,事故时已经上涨为7585元/吨,价格差异达160多万元,保险双方对钢材价格发生争议。最后,经查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钢管桩由业主委托专业厂商生产,且加工合同中规定有不调差条款,所以钢管桩的合同价不变。最终该案按照5750元/吨核定钢管桩的定损金额。104.施工机具全损时应如何赔付?问题: 某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列明投保了施工279、机具,在投保清单中列明了施工机具的型号、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内发生洪水,一台挖掘机被洪水冲走。经核实,该挖掘机属于列明的施工机具,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已经购买3年,目前市场同型号的新设备的价格是250万元,而二手市场同样新旧设备的价格约100万元,应该如何赔付(不考虑残值和免赔额)?分析: 关于施工机具保险,在“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中如下约定:“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根据该条款约定,施工机具应该以重置价投保,而重置价是同型号的新设备的价格,因此,上述问题中挖掘机的重置价应280、该为250万元,该台设备保险金额300万元,属于足额投保。该附加条款约定了投保方式,但没有约定赔付方式。根据该条款“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的约定,其赔付应该按照主险条款的约定予以处理。在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中第十二条有如下约定:“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281、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该约定中约定了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概念,对于全部损失,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而实际价值是旧设备的价值,而不是重置价值。实际价值可以参考二手市场同类型、同样新旧程度的设备的价格确定,也可以通过折旧方法确定,该价值有一定的浮动空间,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绝不是新设备的重置价。对于部分损失的设备,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该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同样可以根据该条作推定全损的处理。因此,上述问题中赔款的理算金额应该是100万元。105.渣土运输车在工程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问题:某地铁工程开挖渣土由承包商甲负责运输,采用282、自卸式卡车运输至郊区弃渣场堆放。某驾驶员在工地出口拐弯处因车速过快不慎撞倒一行人,并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亡者家属向施工方提出索赔,地铁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问该损失是否属于工程险第三者责任赔偿范围?分析: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范围。本案中,从题意分析,该渣土需要采用自卸车运输到郊区,可以判断该运输车必须领有公共运输执照。即使承包商甲属于被保险人范围,根据上述除外责任条款,由此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106.与施工车辆相关的损失如何处理?以建筑工程一切险为例,涉及施283、工车辆损失的,有以下约定:(1)施工机具必须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才属于保险标的(第二条第(一)款);(2)若该施工机具领有公共运输执照,则该施工车辆本身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八条第(四)款);根据该条,只要领有公共运输执照,不管车险本身保险是否充足,车辆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部分赔偿范围。(3)若该施工机具已投保其他保险,如特种车辆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等,则该施工车辆本身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八条第(四)款);在目前的工程领域,很多施工机具是租赁,或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很多情况下出租方已经购买了特种车辆保险或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等险种。根据该条,只要投保了其他险种,即284、使该设备属于列明投保的工程设备,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理赔时需要核实施工机具是否具有其他保险。(4)对于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运输车辆,其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第二十条第(二)款)。根据该条,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不管其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充足,其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均不属于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107.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有哪些异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措辞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但鉴于安装工程风险的特点,某些条款存在异同,以下就不同点进行比较和说明。(1)物质损失保险项下的除外责任部分安装工程一切险根据其承保工程项目的特点,在除外责任方面与建筑工程285、一切险有一定差异,具体如下:第一,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的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相应条款则规定: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两个险种对于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都列为除外责任,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对于设计错误引起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均予以除外,而安装工程一切险仅对设计错误引起被保286、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予以除外。第二,安装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的第二条是针对安装工程的特点制定的,条款具体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本除外主要是针对安装工程的特点制定的,由于安装工程将面对大量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的安装,在安装尤其是在调试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事故,这类事故的大多数是由于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但在实践中要认定这种原因往往是困难的,为此,安装工程一切险将这类风险损失一概除外。但对于由于超负荷、超电压287、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应予以负责。第三,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的第四条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相应条款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安装工程一切险将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安装并作为建设项目的一部分的机器设备纳入保险标的的范畴。因为,这一部分标的是安装工程的主要标的,安装工程一切险所针对的就是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由于从事安装的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288、疏忽、过失或者恶意行为造成这类机器设备的损失。(2)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除外责任部分关于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除外责任问题,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措辞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其中第二条“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仅仅是针对建筑工程特点的,所以,在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项下的除外责任的措辞中就没有这一条。家财险部分108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主要产品使用哪些条款?(1)金锁自助型、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2)家财一卡通、“吉安居家”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条款、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管道破裂289、及水渍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3)“和谐家园”家庭财产保险“和谐家园”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和谐家园”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4)政策性农房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基本险条款、各省区域性政策性农房保险条款;(5)房贷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及附加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险、贷款抵押个人房屋保险条款。109.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何认定?2012年版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将“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由特约可保标的纳入保险标的范围;将“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由不可保标的变更为特约可保标的。110290、家庭中的传真机、打印机以及其它新型可作办公使用的设备是否属于家用电器?办公电器和家用电器无明显的区分标准,理赔人员只要调查核实电器的确为被保险人日常家庭使用且未用于生产、商业经营即可认定为家用电器。家用电器不包括电脑软件、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以及摄像、摄像器材。111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新购入的室内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判断某物品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只需看其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出险时该物品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且座落于保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2、属于被保险人投保物品类别。因此,只要新购入的财产在投保单列明的标的范围内就属于保险标的。112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如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291、是否能归类于室内财产纳入保险标的范围?对于与室内财产连为一体,必须装在室外的财产,且一旦失去室外部分则与其相连的室内财产同时便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应视同为保险标的,如空调外机、太阳能、电视机室外天线等。这类财产如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予以核定损失。113被保险人接受赠予、单位配发、预存消费等方式获得的物品出险后是否予以赔付?被保险人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物品,只要属于保险标的范围且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均应按照同类财产的实际损失予以赔付。114现金和首饰如何界定?根据一般意义的理解,现金指可以直接交付货币,如人民币、美元、欧元(包括纸币和硬币)。在金融领域,有时可以直接提取现款的支票也属于现金范292、畴,但家庭中一般不存在该形式;城市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公交卡、购物卡、金条等,也不属于现金范围。首饰包括金、银、珠宝等加工而成的装饰品,一般包括耳环、项链、手镯、戒指等。虽然首饰的定义随着社会发展也在变化,但实务中仍按狭义的解释,对于手表、投资金条等,不属于首饰范围。115存放于居民楼地下室或储藏室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是否赔偿?很多城市在销售商品住宅时会配套提供每户一间储物室,该储物室可能位于地下或地面一层,也有位于主体结构以外的配套房屋内。储物室一般用来堆放日用杂物、自行车等,不过没有人居住。考虑到储物室不单独销售,是正常住宿单元的组成部分,可按正式居住单元的一部分考虑,其本身及存放于内的财产可293、作为保险标的,条款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如,对于家庭财产盗抢保险和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存放于地下室或独立于居民楼的储藏室的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116被保险人在保险房屋旁或楼顶私自搭建的房屋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私自搭建的房屋可视为违章建筑或非法占用的财产,家财险条款明确将这两类财产纳入除外标的范围,其内的财产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17对于楼房的公共设施受损,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案例:一楼房顶层住户吕某家发生火灾,将吕某家中大部分室内财产烧毁,房盖由于火灾和施救的原因部分塌落。此前,吕某将全部室内家庭财产和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公司迅即到达了现场并进行了勘查定损。在处理赔案过程294、中,就房盖是否赔付,如何赔付产生了争议。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房盖的损失,因房屋是保险财产,且房盖直接涉及被保险人家庭其它保险财产的安全,房盖的损失也是这次事故的直接损失,既然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分析:由于本案的焦点在于房盖的所有权问题,保险公司对房产部门进行了走访。通过走访了解到,根据我国现行房屋管理条例和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楼房的房盖、楼梯、配电房等设施属于公共设施,小区物业部门负责楼房公共设施部分的维修与管理,公共设施的损坏由物业部门负责修缮。通过调查,完全清楚地知道了,房盖是公有财产,不是保险财产,保险公司不能对非保险财产给予赔偿。因此,此案保险公司只赔偿室内财产295、损失,不负责房盖的损失。118家庭财产保险盗抢责任如何认定?由于不同条款盗窃险的约定有一定差异,理赔时需要核实具体的承保险种。 由于不同条款盗窃险的约定有一定差异,理赔时需要核实具体的承保险种。同时,不同条款的赔偿限额也有不同,见*问。注:2012版条款中删除了“未能破案的时限”的要求。119对于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是否构成家财险盗抢保险责任?家财险盗窃责任的条款之所以要求“现场痕迹”是考虑到如果被保险人因自己的疏忽大意房门未锁或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负赔偿责任的话,将很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在判断责任时理赔人员需结合具体案情对以上情况逐一排除,若无法排296、除可考虑不属于保险责任。家财险条款中约定的“现场痕迹”应包括外来门窗撬锁、砸痕和室内痕迹,以及较为明显的线索,如小区楼道的监控录像。目前高智商、高技术犯罪以取代传统犯罪手段,技术性开锁或偷取被保险人的钥匙后入室行窃的案例时有发生。我们不能僵化的将外来门窗撬锁、砸痕视为保险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对现场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公安部门证明是技术性开锁入室行窃,我公司查勘时发现室内确实存在翻乱或橇、砸痕迹的,属于保险责任;(2)公安部门未明确是技术性开锁行为,只是证实报案人的报案经过;我公司查勘时发现室内确实存在翻乱或橇、砸痕迹,属于保险责任;(3)公安部门未明确是技术性开297、锁行为,只是证实报案人的报案经过;我公司查勘时现场已清理,室内并无翻乱或橇、砸痕迹,不属于保险责任。(4)公安部门证明是技术性开锁入室行窃,我公司查勘时未发现室内翻乱或橇、砸痕迹的,应积极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展开进一步调查,确认无其他责任免除情形的,属于保险责任。(5)对于小区楼道监控录像显示的确有外来人员入室行窃的,属于保险责任。120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中窗户未锁导致的失窃损失是否均不属于保险责任?根据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门窗未锁导致失窃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但现在城市里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对于高层住户,盗贼从窗户入室行窃的概率相对较小,因此往往出于换气通风(特别是夏天)298、的考虑,晚间睡觉或外出时未关好窗户。对于这种情况导致的保险事故因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被保险人未锁窗户,但窗户外安装了防护栏,且盗贼不是通过窗外钩物行为行窃的,属于保险责任;(2)住在三层(含)以下的被保险人未锁窗且无安装其他防护设施的,不属于保险责任;(3)住在三层以上的被保险人,可考虑在被保险人承担一定责任的前提下予以赔付。(特别是窗户旁边有排污管道、落水管、煤气管道的情形,被保险人对于窗户未锁导致的失窃具有一定过失)。121对于盗窃未遂,仅造成防盗门受损,是否予以赔付?根据盗抢险条款的规定,对于盗抢行为所致保险标的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根据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46号建筑装饰装修299、管理规定中规定装饰工程主要分为门窗工程、吊顶工程、隔墙工程刷浆工程、裱糊工程。说明防盗门应该也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室内装潢,因此,若投保的保险标的中包括室内装潢,保险人应在该项下予以赔偿。122楼道里财产被盗,能够获得赔偿吗?案例:在保险期间内,李某家被盗。经查勘现场发现:李某家的防盗门被撬开。丢失物品有电视机一台,高级皮鞋一双(放置楼道里),放在楼下小区内的自行车一辆。分析: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可见保险财产必须放置在保险地址室内,李某家住楼房,保险地址填写的是李某家的单元门牌号。所以,该案的“室内”就300、应指住房内部。楼道不应算做“室内”,存放在楼下小区内的自行车也不算做“室内财产”。123家庭财产保险水渍责任如何认定?17邻居家忘关水龙头或下水管道堵塞造成被保险人室内财产的损失是否赔付? 分析:若投保的是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管道破裂及水渍附加保险(通用条款),保险责任中约定是“邻居家漏水”,未限定漏水原因,因此不管邻居家漏水的原因,只要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均应赔偿;若投保的是家庭财产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则仅对于邻居家的暖气管道(含暖气片)、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才予以赔付,那么对于邻居家忘关水龙头或下水管道堵塞造成被保险人室内财产的损失不属301、于保险责任范围。2012版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及“家庭财产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统一为“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及公共区域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124水管渗水造成木地板损坏可以赔偿吗?水管渗水是一个缓慢渐变过程,不是突然剧烈的意外事故,保险承保的是突然剧烈的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水管没有突然爆裂,没有因为水突然急速大量喷涌无法控制导致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25水龙头或者水管接头处断裂是否构成管道破裂及水渍险的保险责任?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管道破302、裂及水渍保险条款中,明确保险责任为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的突然破裂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而水龙头和水管接头处属于管道的一部分,因此应对爆裂断管负责;但水管脱落不属于爆裂,不属于赔偿范围。126被保险人自己安装的净水装置或热水器的水管以及家中的塑料软管(如连接水龙头和洗衣机的软管)是否属于条款中约定的自来水管道? 随着社会进步,家庭对水的使用方式在变化,由此延伸的水管在风险上不存在明显的变化,可以按条款中约定的自来水管道予以处理。127对于室外公共区域的管道破裂造保险标的损失是否赔付?关于水渍险的条款均未提及被保险人室外公共区域管道破裂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应如何处理,考虑到室外公303、共区域有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其风险状态与邻居家无明显提高,因此,对于公共区域的水流外溢参照前述问题123中邻居家管道破裂或漏水的处理方式。2012版条款明确公共区域参照邻居家管道破裂或漏水的处理方式。128因寻找墙内水管漏水部位需破坏装修,这部分损失是否赔付? 如果水管漏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那么破坏装修部分损失保险人应承担;否则不予赔付。129在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中,对于破裂管道本身的损失及更换管道的费用是否赔偿?按照条款设计的本意,仅负责水流外溢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管道破裂本身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从施救角度考虑,被保险人修理或更换管道是为了阻止水流外溢进而减少标的损失,因此实务中可予以赔付。304、130哪些属于管道试水试压?(1)对于北方冬日供暖前的暖气试水,属于试水试压。(2)对于供水管道维修结束后重新恢复供水,家中管道在水压的作用下突然断裂,不属于试水试压情形。131对于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现场查勘时应注意哪些要点?(1)检查破裂的管道并和邻居家相同位置的管道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私自改动管道设计行为;(2)核实损失是否的确由自家管道破裂引起,检查是否有外部水源流入。(3)收集受损财产的相关购置材料,为损失核定提供依据。(4)向客户解释保险赔偿原则,说明保险标的范围,对于邻居家财产受损不属于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赔案责任,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付。132家用电器用电安全相关保险责任如何305、认定?133室内电线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毁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中规定“供电线路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导致电压异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供电线路包括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输电线路是指用变压器将发电机发出的电能升压后,再经断路器等控制设备接入的线路;配电线路是指从降压变电站把电力送到配电变压器或将配电变压器的电力送到用电单位的线路。室内电线属于配电线路范畴,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毁属于保险责任。134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对于家用电器超电压、短路、漏电、烘烤等原因引发火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李某投保家庭财306、产综合保险,保险期间内,李某家的洗衣机因电源线绝缘损坏,造成短路,进而引发火灾,造成室内装修和部分财产受损严重。分析:根据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第八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因此,本案中洗衣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火灾属于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对于洗衣机之外的其他受损保险标的,保险人应予以赔偿。135房屋承租人是否对所租赁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1)物权;(2)债权;(3)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均具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307、范围内投保,超出部分无效。因此,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对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那么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具有保险利益。但承租人对于房屋的保险利益应伴随着租房合同的届满或承租人实际退房而自动消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仅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主张保险赔偿责任。例如,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在房屋使用中有不当行为,因为过错直接或者间接的引起火灾,应承当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房东责任引发的火灾,承租人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也就不能就房东的财产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责任。136如果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出险,保险人应如何处理?案例:2012年6月1日,李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赁308、间房屋安全由王某全权负责。出租房屋经李某简单装修并内存放全套家具,王某租赁后购置了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李某曾于2012年3月1日向保险人C购买了家财综合险,保险标的包括房屋、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保险期限一年;王某在2012年6月1日向保险人购买家财综合险,保险标的包括房屋、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保险期限一年。2012年11月10日,因暴雨致使房屋内装潢、家具和家用电器受损严重。问题(1):李某将房屋出租后,是否还可以在与保险人C签订的保险合同项下进行索赔?分析:房屋虽出租,改变了使用者,但李某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王某租赁房屋也是用于日常居住,风险状况无显著309、变化,因此李某可以向保险人C申请索赔。问题(2):王某是否还可以在李某与保险人C签订的保险合同项下进行索赔?分析:房屋出租不同于转让,承租人未继承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王某不可向保险人C索赔。问题(3):假设王某将房屋用于加工服装,且生产线发生火灾,那么李某是否可以在与保险人C签订的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分析:根据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规定,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不属于保险标的。因此若王某将房屋用于加工服装,则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问题(4):在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均向各自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李某基于所有权对房屋、室内装潢和家具具有保险310、利益,对王某购置的家用电器无保险利益;王某基于所有权对家用电器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基于契约对房屋、室内装潢和家具具有保险利益。李某通过租赁合同将租赁期间一切非自身责任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全部归结于王某。 对于保险人C,若王某对李某足额赔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李某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额,保险人可对室内装潢和家具先行赔付后再向王某追偿对于保险人D,应承担室内装潢、家具和家用电器的赔偿责任。问题(5):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谁承担房屋安全保管责任,又应如何处理?答案:分三种情况考虑:1)受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赔付,并根据事故责任判断是否追偿;2)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不311、属于被保险人的,且能够判断出险是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对于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赔付; 对于非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予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3)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被保险人的,均在双方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且双方均承担部分责任或责任划定不清的,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责任比例或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协商结果进行赔付。137家庭财产保险出险后一般需要被保险人提供哪些材料?根据承保险种及出险情况不同,一般需要被保险人提供以下列明材料中的若干项:(1)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2)保单正本、保险凭证及保费缴纳凭证;(3)财产损失清单(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各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清单);312、(4)事故证明材料,包括由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火灾发生证明、被盗证明等;(5)价格证明清单,包括损失标的物购买的原始发票、维修合同及维修费用发票、评估材料等;(6)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7)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8)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对于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还需:(1)购房合同、贷款合同;(2)银行的索赔申请;(3)银行连续三个月催缴通知;(4)被保险人的还款记录;(5)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或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6)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7)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实务操作中,可根据公司提出的非车险理赔服务承诺适当减免部313、分索赔材料。138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出险物品原始购物发票或发票户名与被保险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案例:一被保险家庭发生盗窃事件,保单未列明承保明细,公安出具失窃证明称,某某被盗电器3件,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其中一贵重电器的发票。分析: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原始购物发票或发票户名与被保险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能简单的认为该物品不存在并以此予以拒赔。案件处理人员可通过现场查勘、问询调查等方式寻找一些辅助性证据,判断被保险人报损的真实性,如保修单、遥控器、修理记录、生活照片显示、配套电器、摆放位置、家庭收入情况(可否负担得起)、以及与摆放位置联系的插座情况,月度电量分析或询问邻居、家里的小314、孩子等等。139被保险人为提供材料而发生的费用是否赔付?案例:李某家房屋在保险期间遭受暴雨袭击受损,李某为了开具暴雨证明材料和鉴定房屋是否需拆除重建发生了一笔费用,并在损失之外向被保险人提起索赔。分析: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考虑到保险人从被保险人的协助勘查行为中直接受益,因此应承担为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费用,但应该对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应注意剔除发生在非保险标的部分的费用,并保证单据发票的合规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笔费用不同于施救费用,应与保险315、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一同在保险金额内计算。140对于盗抢事故,是不是一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公安机关立案证明是对盗抢事故真实性的一个证明材料,由于盗抢事故的特殊性,从加强风险管控角度出发,实务中对盗抢险要求具备公安机关立案证明。但是,实务中公安部门立案证明经常难以取得,造成该障碍的原因是公安部门对于立案的管理和考核,并非被保险人本身的过错。实务中对于小的盗抢事故,可以用公安部门书面确认盗窃行为所致丢失,如报案回执代替;但社区组织或小区物业出具的盗抢证明材料不能作为盗抢事故证明。141对于被保险人报案称雷击原因造成的家用电器损毁应如何认定责任?实务中,经常遇到理赔人员对电视机遭受316、雷击如何鉴定的问题,这是家财险赔案中常见的索赔理由。同时,对于气象部门雷击证明,限于目前技术条件,也无法对雷击的具体地点进行说明,一般都是某某市出险雷电天气。从技术层面,雷击和超电压造成的电器短路,由于电压差异大,其金属熔珠性状有差别,可以从技术层面判断。但由于受损财产金额低、单独技术鉴定费用较高,委托技术鉴定存在不经济的情况。对于此类报案案件处理人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搜寻关于事故的报道,附在案卷中作为证明材料;同时,雷击造成事故往往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普遍性,不会仅导致被保险人一家受损,案件处理人员可通过走访调查方式对事故的真实性作出判断。142什么是第一危险赔付?房屋损失是否也采取317、第一危险赔付方式?家财险的第一危险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公司2009版家财险除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适用于比例赔偿方式)外,其他险种均采取第一危险赔付方式(包括房屋及室内装潢)。143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损失?某被保险人投保家财综合险,保险期间发生火灾导致室内财产受损,其中一台电视机购置价为5000元,应该如何定损?答案:根据家财险条款约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对于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约定:“实际318、损失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商品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折旧按年计算,年折旧率为10%。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率为70%。”考虑到其他条款未明确约定,家财险在确定实际损失时应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同类型、新旧程度相当的物品二手的市场价格确定。对于较难询价情况的,可以参照家庭财产盗抢保险中约定的折旧方式进行核定。本案例中,还需要核实该型号的新的电视机的购置价,在此基础上扣减折旧金额,而不是按原始购买价5000元为基础扣除折旧。144当被保险房屋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是按照出险时的建筑成本还是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赔付?应该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建筑成本进行赔付,因为房屋的市场价格中包含有土地的价格319、。土地不属于可保财产,剔除土地价格以及市场变化因素。14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的免赔额和残值应该如何计扣?案例:李某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约定室内财产保额为3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元。保险期间内,李某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室内财产损失5000元,保险公司理算的最终赔付金额是多少?分析:根据家财综合险条款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单载明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鉴于家财综合险适用于第一危险赔付方式,最终理算金额应为(定损金额-免赔额)与保险金额的较低者。因此,上述案例的赔付金额应为3000元。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版)第二十五条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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