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干部聘任及晋升管理制度.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31358
2024-09-08
11页
33.65KB
1、财产保险公司干部聘任及晋升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公司干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晋升、降撤职和解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干部是指总公司副处级(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职级人员,分公司部门副经理(相当于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和三、四级机构(总)经理室成员。第三条 干部管理坚持任前考核、任中考评、离任审计的原则。第四条 干部选拔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第五条 干部考核坚持职业操守、工作业绩、工作表现三把尺子衡量的原则。第二章 干部管2、理权限与程序第六条 干部分类。干部分为行政干部和技术干部,具体参照【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干部职务、职级对照表。行政序列设置A级、B级、C级三个职级;技术序列设置高级技术经理和技术经理两个技术职级,参照B级、C级。第七条 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总公司总经理室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工作条例规定执行;总公司部门副处长(含)及以上职级干部、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任免管理权限由总公司党委负责,其中部门(分公司)一把手任免由党委提名并报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批准;除人事管理权限下放的试点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外,其他分公司部门级和三级机构总经理室成员任免由分公司提名报总公司垂直管理部门、人事3、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总公司党委批准,其他干部由分公司管理并报备总公司。此外,公司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任职应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其他重要人员包括总公司资金运用部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第三章 干部聘任第八条 各级干部任职一律实行聘任制。第九条 分公司总经理室分工调整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应进行总经理室成员分工调整:新招聘、提拔或由其他分公司调入总经理室成员的;原总经4、理室成员辞职、被免(降)职、撤职或由分公司调出的;分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拟重新调整的。分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并将初步方案形成正式文件,附会议纪要扫描件后上报总公司审批,同时;经相关部门会签且报总经理室批准后下发批复文件。拟任总经理室成员在未取得监管部门的高管资格批复前,公司内部不下发分工决定。第十条 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的任职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其任职资格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履职。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应报总公司批准,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章 干部晋升第十二条 干部晋升包括晋职和晋级两类,根据干部职数5、和实际需要,原则上每年年终开展干部晋升工作。第十三条 干部晋升条件。拟晋升干部应具有对公司的高度责任心,政治立场坚定,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较好的发展潜力等。干部晋升基本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注: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第十四条 干部晋升途径。干部晋升途径含考核晋升、破格提升和考试晋升。14.1 考核晋升按照公司【 】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后线管理人员考核制度(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14.2 破格晋升14.2.1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晋职:(1)根据年度经营情况,被当地监管部门连续两个年度评为A类机构的;(2)连续两年承保利润和保费规模指标均达到年度经营计划指标16、30%以上的机构班子成员;(3)受国家级监管部门年度表彰嘉奖的;(4)连续两年承保利润或保费规模指标达到年度经营计划指标150%以上的机构班子成员;(5)为公司发展或经营做出重大贡献的;(6)总公司党委、总经理室提名并经研究批准的。14.2.2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晋级:(1)根据年度经营情况,被当地监管部门年度评为A类机构的;(2)当年承保利润或保费规模指标达到年度经营计划130%以上的机构班子成员;(3)受省级监管部门年度表彰嘉奖的;(4)为公司发展或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5)总公司党委、总经理室提名并经研究批准的。14.2.3 考试晋升通过公司组织的为晋升所开展的资格考试,资格考试7、含面试和笔试。第十五条 当年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机构,其班子成员均不得晋职和晋级;受监管部门处罚的个人,不得晋职和晋级。第五章 降(级)职、撤职第十六条 为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各级干部在任期内绩效考核结果较差或出现工作失误等,公司根据情况予以降(级)职、撤职等。第十七条 干部在出现以下情况下,视情节轻重,予以降职(级)、撤职:17.1 根据个人绩效考核降职(级)、撤职的情形,参照【 】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后线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执行。17.2 降职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应给予降职:(1)当年承保利润和保费规模两项指标均低于90%的机构班子成员;(2)当年承保利润或保费规模指标低于70%8、的机构班子成员;(3)受监管部门处罚的;(4)隐瞒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工作中破坏团队建设的;在办公室场所内打架斗殴的;(5)超总公司年度规定的“定岗、定编、定薪”三定原则且未报总公司审批同意擅自执行的,对分公司一把手和分管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予以降职;(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总公司伪造或虚报人力资源监测信息的,对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降职。违规行为如为分公司总经理室决定(即非直接责任人个人主观行为),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总公司,未及时报告的,仍追究责任。17.3 降级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应给予降级:(1)根据当地监管部门年度评定,分类评为D类机构;(2)当年承保利润或保费规模9、指标低于90%的机构班子成员;(3)受总公司合规处罚的;(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业务管理办法的。17.4 撤职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应给予撤职:(1)受监管部门重大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 】万元及以上的;(2)当年承保利润和保费规模指标均低于70%的机构班子成员;(3)机构连续两年承保利润和保费规模指标均低于90%的机构班子成员;(4)机构连续两年承保利润或保费规模指标低于70%的机构班子成员;(5)管理、决策失误,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参加资格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违反财务纪律,设帐外帐、做假账,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侵吞保费10、;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参与制造假赔案的;被撤销任职资格、禁入保险业,以及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许可证的。(6)在人事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分公司一把手和分管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撤职: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擅自任用高管或使用无高管资格人员实际履职;擅自挪用人事费用,扣发员工社保、公积金的;(7)未按规定时间报备(批),私自录用后线管理人员的,对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予以撤职;违规行为如为分公司总经理室决定(即非直接责任人个人主观行为),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总公司,未及时报告的,仍追究责任;17.5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视情节予以降职或免职;111、7.6 因其它原因应降(级)职、撤职的。第十八条 职务(职级)调整相关说明职务(职级)调整规定是作为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最终调整决定按照总、分人事管理权限由总(分)党委、总经理室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其中,符合晋职条件的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分公司总经理在向总公司总经理室晋职时,需由总公司总经理提名、党委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通过;晋职为部门或机构一把手的干部,需由总公司党委提名报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 干部降(级)职、撤职应根据新岗位予以重新核定薪酬福利标准,并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第二十条 降(级)职、撤职的干部不得擅自离岗,必须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应进行离任审计的干部12、,由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通知审计部门办理离任审计手续。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批准后,按照降(级)职、撤职相关决定,变更相关人员劳动合同条款并下发通知,降(级)职、撤职的员工需书面签收相关决定。降撤职员工拒不配合的,总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内部降撤职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无法送达者,可公告或留置送达。第六章 干部平级调整第二十二条 干部平级调整是指因工作岗位要求,或因公司业务发展和培养锻炼人才需要安排干部进行的横向和纵向调整。第二十三条 其他管理干部根据工作、培养锻炼需求进行岗位交流轮换。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事管理部门应定期根据公司要求制订干部交流轮换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领导审批。第七章 干部辞职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因内部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或离职的,必须认真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岗。第二十六条 工作交接应在辞职申请获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七条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应进行离任审计的干部,由审计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离任审计。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之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制度相悖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