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社务会议首问负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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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0306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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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社务会议、首问负责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信用社(银行)社务会议制度第一条 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社务会议是省联社掌握 经营管理工作全面情况,通报、沟通重要事项,协调部署日常工作,检查督促重要 工作进度与落实情况,研究决定须提交党委会和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的议事 形式。第二条 社务会议一般情况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或主任决定可 随时召开。第三条 社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省联社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部 门负责同志参加。理事长不在合肥时,可以委托主任、副主任主持。根据2、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讨 论相关议题时,可请有关直属机构及办事处负责人列席。第四条 以下事项应提交社务会议研究决定:(一)拟提交党委会和理事会研究的议题;(二)拟向省委、省政府和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拟以省联社名义出台的规章制度;(四)省联社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职数、岗位设置、劳资福利的方案;(五)省联社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利润分配草案和省联社机关重大财务开支计 划;(六)理事长、主任认为需要社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以下事项应向社务会议通报:(一)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领导机关涉及全局工作的部署;(二)参加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召开的有关3、会议情况;(三)上次社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四)理事长、主任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需提请社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在会前3天由理事长、主任或 分管领导提出;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如有提请社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 项,应事先报分管领导审定。提请研究决定的事项中,如涉及制度、规定的制定,重要工作计划安排,处理问题的原则确定以及较大数额经费安排等,分管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进行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在社务会议召开的前1天报理事 长、主任审阅后,提交社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 凡需社务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意见具体。 如涉及其他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的有关4、事项,要事先主动协商一致;经过协商 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要将不同意见如实表述。书面材料应在会议前1天交办公室汇 总,分发参加会议的领导。第八条 社务会议研究有关事项需作出决定时,由参加会议的领导集体协商决 定,如有意见分歧,由理事长裁决或交党委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第九条 省联社办公室协助理事长组织召开社务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 录,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整理会议纪要。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用社(银行)首问责任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我联社整体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基层信用社满意,特制定本制度。5、一、事件发起人向农村信用联社所辖的营业单位、机关部门相关人员申请事项、咨询或者投诉时,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临时人员除外)即为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被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联社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人、接收报告、来函、来电或通过电子邮件咨询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二、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做到“五个一”:一张笑脸相迎、一声你好相问、一张凳子请座、一杯热茶招待、一声再见告别。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事项,要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给予办理,超过授权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由首问责任人快速按照程序逐级反映或报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单位、部门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热情地将办事人员引导到办理此项业务的部门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办公室、相关部门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对事件发起人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事件发起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五、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联社职7、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六、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联社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办理。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单位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七、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事件发起人,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其陈述,并做好记录。八、对事件发起人的投诉、报案、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单位、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要认真做好8、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事件发起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让其满意。九、处理时限:属于首问责任人个人职责权限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回复(包括当面答复,去电、去函答复等方式)事件发起人;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待负责人回复具体处理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首问责任人回复(方式同上)事件发起人;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与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反映具体情况,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呈报联社分管领导,待回复具体处理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首问责任人回复(方式同上)事件发起人;对于超过联社分管领导权限的事项,由联社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召开相关领导、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后,在4-5个工作日内,由首问责任人回复(方式同上)事件发起人。十、对首问责任人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处理事件能力、满意程度,实行逐级或越级举报制度。十一、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1、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2、责任人接待推诿或刁难事件发起人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十二、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依据:1、对“责任要求”的执行情况及其产生的效果;2、事件发起人的投诉信函(举报电话)、意见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