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公司基建工程作业安全及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汇编32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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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307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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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电公司基建工程作业安全及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二、基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规定46三、基建工程不安全事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规定52四、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标准63五、基建工程脚手架安全管理标准64六、基建工程起重作业安全管理标准89七、基建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99八、基建工程安全带使用管理标准124九、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133十、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40十一、基建工程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管理办法145十二、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2、电安全管理制度153十三、基建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62十四、基建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65十五、基建工程土石方作业安全管理标准169十六、基建工程应急管理制度173十七、基建工程入场人员审查安全管理规定175十八、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使用管理标准179十九、基建工程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规定183二十、基建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185二十一、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194二十二、基建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201二十三、基建工程安全工作例会管理规定206二十四、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9二十五、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216二十六、基建工程反违章管理办法239二3、十七、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管理办法244二十八、基建工程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57二十九、基建工程厂区道路门禁安全管理规定260三十、基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67三十一、基建工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76三十二、基建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规定285三十三、基建工程安全检查管理规定294三十四、基建工程施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297三十五、基建工程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标准303三十六、基建工程旁站监督管理规定307三十七、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标准314三十八、防汛管理标准320三十九、基建工程质量考核实施细则324四十、安全措施费用管理制度331四十一、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规定34、36四十二、基建工程安全信息管理规定339四十三、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40一、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基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1. 总则1.1 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基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1.2 公司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5、安全、文明施工负有全面管理和监督责任,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遵守并督促所有参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履行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接受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上级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1.3 公司必须组织、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对照“三个不能过高估计”(不能过高地估计安全管理的形势和现状;不能过高地估计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不能过高地估计我们安全管理的水平)的理念以及“谁主管谁6、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检查并不断完善体系的运转。统筹安排,协调管理,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等事项。1.4 公司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制定适合工程项目建设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加强教育与培训,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必需的安全投入,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和“负责制”为内容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1.5 公司明确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建设单位管理主导与项目参建单位管理主体工作定位的基本管理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约束机制,推动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位。1.6 公司将本规定全部内容作为与工7、程项目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的有关安全管理条款,写入合同和安全协议文本中,并检查、落实。2. 安全目标2.1 本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人员零伤亡,现场零火灾、违章零容忍”。本工程安全目标: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重要设备、材料损毁事故;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不发生质量隐患造成影响机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事故;不发生重要施工机械倾覆、设施倒塌、倾覆事故;不发生因基建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不发生建构筑物重大垮(坍)塌事故。2.2 公司应做好安全目标的分解、细化和保证措施的制订与落实工作。3. 公司的安全职责8、3.1 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职责组织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履行并督促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责任主体安全职责;推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宣贯和落实。 组建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参加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安委会),并由行政正职出任安委会主任;制定项目安委会工作标准,定期召开会议。依托项目安委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策划并组织编写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安9、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经项目安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技能的培训工作。 以安全目标和预防“五个绝对不允许”类事故 (绝对不能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绝对不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绝对不能在重要的时间和重要地点发生事故;绝对不能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绝对不能发生由于燃料供应问题而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为重心和基础,在夯实基础的前提下全面实现有序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10、产资信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组建由安质部、项目参建单位安全部门及安全人员参加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网络,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 发挥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作用,创造条件支持监理的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合同和本规定对监理单位履职进行督促和提供帮助,制订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组织各种安全检查。查找安全体系、各管理环节漏洞;检查各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检查“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 组织参建单位全面编制危险点和危险源一览表及对应的控制预案。 组织、协调建立工程项目建设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设的应急预案,监督、督促各项目11、参建单位编制现场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组织机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支持保障系统,确定应急救援体系的响应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培训和演练工作。 建立公司安全管理台帐(参见附录B),如实登录并妥善保管。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如实登录并妥善保管各自的安全管理台帐。台帐及其有关记录、文件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安全信息)上报、统计、分析工作,并根据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3.2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3.2.1 工程部安全职责3.2.1.1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12、关规定,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文明、安全施工、消防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3.2.1.2 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在工程项目建设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3.2.1.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消防和环保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在施工中监督贯彻落实。3.2.1.4 组织、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有关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监督、协调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培训。3.2.1.5 参加编写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13、康工作程序。3.2.1.6 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工程调度;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问题。3.2.1.7 参与审查标书、合同中关于文明、安全施工及奖罚条款。3.2.1.8 参加项目有关安全工作会议。3.2.1.9 参加月度和专项安全大检查。3.2.1.10 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3.2.1.11 组织或协调公司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检查、评估和改进工作。3.2.1.12 在审核承包商施工计划的同时,组织审核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2.1.13 参加项目的初步设计、设备招投标、设计审查(联络)会,监督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14、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3.2.1.14 有权对公司有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参建单位等提出安全考核、奖惩建议。安质部安全职责 安质部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安质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一般应不得少于3人)。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并充分了解项目建设中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工作。从体系和程序层面督促并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5、”的执行,落实公司和项目安委会有关要求。3.2.2.4 监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方的安全职责。制订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目标、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制订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审定后监督执行。按安全管理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配合基建管理部门做好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对消防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协助领导发挥项目建设单位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安全监督网络的16、作用,组织推动覆盖所有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督、协调建立现场各项目参建单位安全部门信息联系制度和相关安全管理信息库。对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项目安委会决定。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编写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经项目安委会通过后,监督各项目参建单位共同遵照执行。检查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合同安全条款(安全协议)情况,执行项目安委会决议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执行情况。协助领导组织定期安全大检查、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迎峰度夏等季节性施工安全检查,组织做好施工现场的例行检查。依据法规、规定,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要求17、。协助领导策划、组织、召开项目安委会工作会议、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网络会议,做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闭环管理工作。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组织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负责对公司有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参建单位等提出安全考核、奖惩意见。组织并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取证(新开工项目须在半年内完成取证工作)。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领导和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持证上岗情况,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意见。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重点监督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从编制到18、实施、大型施工机械管理的各自安全职责落实,从方案、机械、人员的准入入手把好基建安全源头关;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督促安全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危险作业项目施工过程,验证各项安全措施的正确执行。配合工程部做好工程文明、安全施工总体策划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现场保卫、消防、交通、环境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生事故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参加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配合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等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相关应急预案;监督、检查项目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19、防治、环境保护、消防等“三同时”检查验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安全措施费用、安全奖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或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参与编写或审查标书、合同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按时报送安全周报、安全月报,事故报表。建立良好的执业习惯,以规范的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环保措施,审批、签证程序完整性;负责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签证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各层级安全技术交底和交20、底记录。3.3.2.27督促并检查监理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旁站计划。监督、协调工程项目交叉作业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等管理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提出撤换意见。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监督。计财部安全职责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承包商安全资质的审查。 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21、列与提取。3. 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管理,按照安质部的考核意见经审批程序,扣罚、支付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安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安全考核金收取、入账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安全奖励资金的筹集、发放。 负责工程保险的相关管理工作。物资部安全职责负责建设方所供设备、材料、备品备件的仓储、运输、防火的安全管理。根据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物资安全管理制度,覆盖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防火、防台防汛等诸方面,经审批后,组织贯彻执行。 负责监督、指导检查施工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安全防火工作。 检查物资在运输、装卸、仓储过程中的作业安全状况,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批评指正。22、生产准备部安全职责 在设备安装后期,组织做好设备命名、介质流向等基础工作。负责编写机组整体投运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在安排机组试运任务的同时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调试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做好锅炉、汽机、电气、除灰、脱硫等系统的规程编制工作。行政保卫安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公司和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项目保卫、消防、环境卫生、交通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23、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交通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人员出入管理制度,确认参建单位人员经入场安全教育后办理出入证,检查参建人员凭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负责经报验后的特种设备(包括汽车吊、履带吊、龙门吊、塔吊等)核发准入证,方可准许其入场。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氧气、乙炔瓶混装的车辆不得进场,检查所有车辆行驶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入场。4. 工程项目安委会4.1 工程项目建设安委会是由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研究决定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有关问题的联合议事和决策机构。4.2 项目安委会由公司行政正职担任主任,24、副主任由公司行政副职、监理单位总监理师和主要标段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其他参建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公司安质部为项目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4.3 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后各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议定并颁布安委会工作条例;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4.4 项目安委会主要职能:组合公司和各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与管理资源,构筑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贯彻上级有关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以及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理念、方针和具体要求。通过项目安委会完成以下基本工作:审定并发布各项目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25、制度及有关奖惩规定。研究、决定工程项目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措施。研究、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协调解决各项目参建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5. 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5.1 工程项目勘察(测)、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5.2 对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的要求5.2.1 有关人员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管理资质;5.2.2 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相应安全责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安委会的26、领导下,协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5.2.3 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将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5.2.4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和危险程度较高的作业项目旁站工作计划,并按其对施工、调试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且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细则实施监理,并做好有关监理旁站记录;5.2.5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27、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做好相关的监督记录(见附录C);5.2.6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参与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技术交底并记录交底情况;5.2.7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协等)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及安全设施的合格证和检测、验收、准用手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大型施工机械进、退场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建立相关台帐做好监理检查记录;5.2.8 协调工程项目交叉作业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28、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5.2.9 在自查安全监理保证体系的到岗和工作到位情况的同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资质和工作到位情况;5.2.10 监督工程项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协议;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公司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5.2.11 组织或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以及工程的地理、气象条件等编写现场、专项、综合各种层次的应急预案;组织或督促施工单位对应急援救预案进行演练;5.2.12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督促并定期检查施工单29、位分阶段开展的安全生产自查和层级检查 (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情况,并建立相关台帐做好检查记录;5.2.13 工程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下列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执行情况,并签署意见;监督施工单位做好“临口”、“临边”、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机械、爆破及危险危害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安全防护工作,并检查安全标志设置是否正确、完整和规范;监督高危作业、重要施工工序、易发30、生安全事故源和薄弱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做好相关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和平行检验记录;监督施工总平面,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消防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和本制度的有关要求;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5.2.13.7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5.2.14 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主要有:5.2.14.1 安全监理主要工作的定期或阶段评价报告;5.2.14.2 经监理检查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及31、安全交底情况汇总表(附阶段性评价报告);5.2.14.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汇总一览表(附阶段性总结报告);5.2.14.4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特殊结构及相关安全管理监督措施一览表;5.2.14.5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审汇总表,施工队伍、人员(特别强调外包队伍人员)进退场、变更登记表(附阶段性评价报告);5.2.14.6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旁站记录内容应包含;作业项目名称、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工序、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得到正确执行、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与落实情况等)。5.2.15 在32、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5.2.16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备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需要。在施工现场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应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并建立规范的安全旁站记录;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2.17 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5.3 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3.1 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本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 度,对本单位管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5.3.2 施33、工队伍人员准入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活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装备与投标时的承诺一致,如有变化须征得甲方同意;5.3.2.3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在持证资格范围内作业,不得混岗,不能错误使用资质证;新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5.3.3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5.3.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34、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组织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组织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5.3.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5.3.6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并经过国家规定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正确履行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能;5.3.7 不得对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挪做他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必须接受建设单位和工程35、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督;5.3.8 标段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将分包单位状况(分包单位有效资质、人员状况等)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备案,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将工程主体项目分包;分包合同中应明确与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5.3.9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依据,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签字、建设单位审查备案后才能实施;5.3.10 对工程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涉及高边坡、高竖井、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剂量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36、专家进行论证、审查;5.3.11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以及监理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总监理师审核,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5.3.12 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5.3.13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国家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37、现场入口处设置消防布置图给予告之;5.3.14 对因工程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5.3.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以及正确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5.3.16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取证,合格后方可上岗;5.3.17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6. 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管理6.1 现场管理总体要求是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遵章守纪。现场管理应38、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应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6.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6.3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按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符合安全、环保、劳动卫生有关要求,并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协调,分区域自制,分区域负责的管理模式。各类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各39、类中毒和疫情的发生。6.4 施工现场应进行封闭,队伍、人员、机械进退场必须遵守有关登记制度。6.5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等,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活设施。6.6 临时建筑工程、力能管线布置、排水系统等应有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备案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6.7 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现场安全标志、标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6.8 按规定设置的各类围挡应符合相关规定,做到坚固整洁。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0、,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6.9 工程项目现场道路布置、建设应符合设计规范与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施工现场内的地面应平整硬化,道路应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应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施工现场出入口和交叉道口等交通标志设置应明显、规范和齐全。6.10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严格垃圾及废料管理。工程项目应尽量做好工地绿化工作。6.11 现场车辆机具及牌照要清洗干净,停放要入位,车头对齐。6.1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接线接电;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41、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6.13施工机械(包括租赁机械)准入条件:6.13.1有技术监督部门发的准用合格证、产品说明、检测检验报告等各项资料齐全;6.13.2机容、机貌干净、整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6.13.3.登机梯子、栏杆、平台、走道、罩盖等齐全、标准、有效,操作室符合安全规程要求;6.13.4主要受力构件不得变形、损伤或锈蚀超限,不得有漏电现象,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并可靠接地;6.13.5各部件连接不得有松动、裂纹,主要机构不得有异响、噪音和不正常振动;6.13.6油、水、气不得泄漏,各种仪表齐全有效,无42、缺损、破碎,液压系统和元件必须正常、有效和完好;6.13.7自制机械应有资质单位的鉴定书或核算报告,各种机械应有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和责任人等标识。6.13.8 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塔吊、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厂内机动车辆、高空作业吊篮、外用电梯、龙门架、搅拌机)应经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13.9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构配件,按照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43、全网张挂符合标准;作业人员高(悬)空作业应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6.13.10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工具、构件、材料堆放必须按总平面图规定定值定位堆放。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并设置标牌。6.13.1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6.13.12 施工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44、品和机械设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淘汰产品,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6.13.13 工程项目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6.13.14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享有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6.13.15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45、产,并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6.13.16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7. 安全检查7.1 公司和参建单位应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组织,对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7.2 公司和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计划。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专项安全检查表见附件D),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安全检查应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46、。7.3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同时纳入检查范围。主要检查内容有:7.3.1 公司与项目参建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情况;7.3.2 监理单位及其他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安全职责情况;7.3.3 施工单位部门、层级安全职责履职及各级安全人员履职;7.3.4 施工现场安全状况;7.3.5 安全检查制度的建立及台帐记录;7.3.6 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管理机构及分包管理情况;7.3.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47、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编制及执行;7.3.8 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执行;7.3.9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7.3.9.1 由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应在施工单位层级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并要求施工单位自查与“强制性标准”对标;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批准、交底、实施的检查和对施工单位大型施工机械使用和管理检查时,同时对安全管理体系各层级的管理和检查工作进行检查评价。7.3.9.2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检查单位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8. 事故即时报告及应急救援8.1 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即时报告。8.1.1 基建项目发生人48、身死亡或重伤事故(事件),重大及以上机械材料损毁、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垮塌,影响安全生产及电网安全运行事故(事件),建设单位应立即(1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向上级公司报告,同时督促发生事故的参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8.1.2 公司向上级公司的报告渠道是:安质部同时向上级公司安监部和工程部(质安处)报告;行政部向上级公司经理部报告;安全第一责任人向上级公司领导报告。8.1.3 事故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8.1.3.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8.1.3.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设施损坏程度初步49、估计;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8.1.3.3 事故现场情况;8.1.3.4 已经采取的措施;8.1.3.5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8.2 公司应当协调、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评估。8.3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评估。8.4 发生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事故后,公司及有关单位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8.5 发生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事故,按国家、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9. 考核50、与处惩9.1 本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10. 附则10.1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工作程序(参见附录A、附录B)。10.2 本规定用于规范本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有关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规范性附录)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施工现场制度)目录1. 项目安全委员会工作条例;2. 安全目标管理;3. 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4. 安51、全网络会议管理;5.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6. 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7. 安全检查;8. 现场道路交通安全;9. 现场安全协调与控制;10. 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批准;11. 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12. 现场医疗与急救;13. 现场消防与紧急联络体制;14. 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15. 现场环境卫生与清理整顿;16. 现场成品保护的控制;17. 文明施工的协调与控制;18. 现场力能(氧气、乙炔气、氩气、压缩空气)的供应;19. 现场施工用电;20. 现场照明;21. 现场安全设施;22. 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23. 现场临建;24. 现场安全保卫及人员、车辆出入52、控制;25. 土石方开挖;26. 钢筋模板作业;27.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28. 脚手架及高处作业;29. 起吊作业及大、中型起重机械的拆装、检查与检验;30. 放射源的管理与防护;31. 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32. 废料、废水、废气的处理与排放;33. 生活区的安全与卫生;34. 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35. 加班;36. 密闭容器内工作;37. 隧道(井、洞)作业;38. 材料、物品堆放;39. 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40.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4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惩与考核;42. 分包队伍的管理;43. 安全监护人员及安全旁站;44. 安全检查;45. 应急预案、支持系统及演练;4653、. 资质检查;47. 建设项目“三同时”;48.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9. 危险化学品管理;50. 安全管理台帐。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安全管理台帐1 安全工作计划总结2 有关人员建档登记台帐3 安全工作会议记录4 负责人批阅的上级有关文件5 各阶段各有关部门尽职自查及评价报告6 各阶段监理单位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检查工作的检查表及总结评价报告(附建设单位的抽检及对监理单位该项工作的评价意见)7 各阶段监理单位关于施工机械的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附建设单位的抽检及对监理该项工作的评价意见)8 各阶段监理单位关于对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的检查表,总结评54、价报告(附建设单位的抽检及对监理该项工作的评价意见)9 各阶段监理单位关于施工单位安全自查工作的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附建设单位的抽检及对监理该项工作的评价意见)10 各阶段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监护工作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附建设单位的抽检及对监理该项工作的评价意见)11 安全检查意见及整改登记台帐(含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12 应急预案、响应机制、支持系统及演练登记台帐。13 事故调查、管理漏洞分析、统计、报告管理台帐。14 危险源辨识及预控措施。15 反习惯性违章措施及检查考核记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施工工序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内容1 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55、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2 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体积砼浇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56、中遇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砼浇筑等。3 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公司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4 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5 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与运行交叉的作业。附录 C (规范性附录)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检查表1. 标段承包商安全生产资质专项检查表2. 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使用57、许可证检查表3. 标段承包商脚手架验收签证专项检查表4. 标段承包商施工现场场容检查表5. 应急预案专项检查表6. 重要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检查表承包商安全生产资质专项检查表标段名称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填表说明1 表中所有内容应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填写。2 由填写人填写的内容一律在计算机上录入并打印。3 超出资质范围施工指从事资质不包括的施工作业内容以及虽有资质包括的作业内容但超出作业等级的作业。例如从事土石方工程的资质不一定有爆破的资质,有安装起重机械资质并不能安装所有类型和所有吨位的起重机械。4 项目经理(或分包单位负责人)、58、安全专职人员的安全证审查不符合要求包括:无证;有证但发证机关不是政府相关部门;以上二项虽符合条件但未按期年检。企业名称资质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发证机关许可证有效期标段名称施工内容项目经理姓 名学 历项目经理证编号项目经理证发证机关安全证编号安全证发证机关项目副经理姓 名学历项目经理证编号项目经理证发证机关安全证编号安全证发证机关安全部门负责人姓 名学 历安全证编号安全证发证机关证件年审有效日期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时间安全专职人员安全证情况登记NO.姓名职务及职称安全证号发证机关证件年审有效日期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证登记NO.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安全证号安全员安全证号监理审查意见一、 超59、出资质范围施工审查记录及处理建议:1 超出资质范围施工的具体内容:2 超资质范围施工的处理意见:二、 标段承包单位本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资质审查记录及处理建议:1 不符合内容:2 处理意见:三、 标段承包单位分包项目单位及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从业资质审查、超资质作业检查记录及处理建议:1 不符合内容:2 处理意见:审查人: 总监: 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工程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安质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计划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标段承包商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使用许可证检查表标段名称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160、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填表说明1 表中所有内容应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填写。2 由填写人填写的内容一律在计算机上录入并打印。3 本表包括对标段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使用许可证等情况记录,也包括对分包单位的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使用许可证等情况记录,还包括与标段施工单位有工作联系的外协、租赁和其他合作方式进入施工现场的长期、短期、临时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大型运输机械的许可证等情况登记记录。4 随工程不断推进,本表填写要保持同步。企业名称标段名称标段施工主要内容项目经理机械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标段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使用许可证、进出场记录NO.机械名称型号许可证号年检时间发证机61、关牌照号进出场时间机械管理负责人(签字): 安全主任(签字):标段施工单位外协、临时租赁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检查记录NO.机械名称许可证号年检时间车牌照号进出场时间车辆归属单位机械管理负责人(签字): 安全主任(签字):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检查对不符合项的记录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建设单位备案意见工程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安质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标段承包商脚手架验收签证专项检查表标段名称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填表说明1 表中所有内容应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填写。2 由填写人填写的内容一律在计算机上录62、入并打印。3 标段施工单位脚手架内部签证验收登记应包括分包单位的脚手架签证验收登记。4 本表功能注重是脚手架搭设的最终的质量,是结果,对于脚手架的搭拆过程未做要求。5 由于脚手架的搭设是随着工程推进不断进行的,因此,本表是动态的,填写应与现场脚手架搭设、验收签证实际情况保持同步。6 本表所述脚手架,包括有正式设计的脚手架工程和零星脚手架。7 监理工程师对脚手架的抽检内容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脚手架架设有关规程规定另制订检查表,但本表内容(A、B、C、D、E、F)为建设方要求的必查内容。8 抽检不符合项内容根据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登录A、B、C、D、E、F、G;同时存在两项以上问题要按实登录,例63、如同时登录B、C、E;对于G项应有说明。企业名称标段名称标段施工主要内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主任标段施工单位脚手架内部签证验收登记NO.脚手架位置脚手架型式搭设负责人验收技术负责人验收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对标段施工单位脚手架抽检记录NO.脚手架位置及名称抽检不符合项内容整改意见改正情况检查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重点检查内容(不符合项)A脚手架未验收签证、未挂牌未验收挂牌而使用B无施工方案,无规定的设计、计算书C木脚手板未用8号镀锌铁丝绑牢、满铺、有探头板包括搭拆过程中都不得有D防护栏杆不满足上杆1.2m,下杆0.6mE施工单位脚手架用钢管、扣件、脚手板无自查记录特别强调合格证、厂家资质F脚手架64、外侧未装密目安全网安全网要全、可靠G其他不符合规程项安全监理工程师: 总监: 年 月 日备 注建设单位意见工程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安质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标段承包商施工现场场容检查表 标段名称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填表说明1 表中所有内容应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填写。2 由填写人填写的内容一律在计算机上录入并打印。3 标段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场容分项项目包括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场容分项各项目。4 标段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场容分项检查有关记录中,执行标准填写标准的名称(包括建设部颁发的规定,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项目安全委员会颁发的规定,标段施工单位颁发65、的规定,项目安委会和标段施工单位颁发的规定标准不得低于建设主管部门部颁发的标准);负责部门指负责实施的部门;验收部门指标段施工单位内部的验收部门。企业名称标段名称标段施工主要内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主任标段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场容管理有关记录NO.项目执行标准实施负责人验收部门验收人一现场围挡高度坚固性连续性二封闭管理大门门卫制度企业标志三施工现场地面硬化道路排水吸烟点绿化四材料物品堆放保管按定置图堆放名称、品种、规格挂牌物料堆放材料保管垃圾分类及堆放易燃易爆品分类存放五成品保护六现场防火消防措施灭火器材动火审批和动火监护七现场标牌五图一牌标语宣传栏八急救急救措施急救器材急救人员九生活设施宿舍环境66、卫生责任制食堂饮水浴室生活垃圾监理单位对标段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分项检查记录NO.项目无标准或要求未执行标准要求无监督检查人一现场围挡高度坚固性连续性二封闭管理大门门卫制度企业标志三施工现场地面硬化道路排水吸烟点绿化四材料物品堆放保管按定置图堆放名称、品种、规格挂牌物料堆放材料保管施工垃圾分类及堆放易燃易爆品分类存放五成品保护六现场防火消防措施灭火器材动火审批和动火监护七现场标牌五图一牌标语宣传栏八急救急救措施急救器材急救人员九生活设施宿舍环境卫生责任制食堂饮水浴室生活垃圾监理单位对标段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分项检查备注说明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 年 月 日建设单位备注工程部负责人(签字) 年 67、月 日安质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标段承包商应急预案专项检查表标段名称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填表说明1 表中所有内容应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填写。2 由填写人填写的内容一律在计算机上录入并打印。企业名称标段名称标段施工主要内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主任应急预案登记记录NO.预案名称预案类型预案编号实施日期签发人总负责人监理单位对标段施工单位应急预案检查记录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建设单位备注工程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安质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标段承包商重要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检查表标段名称 监68、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填表说明1 表中所有内容应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填写。2 由填写人填写的内容一律在计算机上录入并打印。3 标段施工单位重要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应包括分包单位重要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4 重要工程指包括锅炉大件组合、吊装就位;气轮机汽缸组合、转子吊装就位;发电机静子卸车、吊装就位,穿转子;主变压器卸车、搬运、就位、吊芯;烟囱、水塔施工,主厂房构件吊装;扩建公司易燃易爆运行系统中的安装工程等的关键施工项目。5 危险性较大工程指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69、脚手架工程检查不填写此表,须另填写脚手架专项检查表);拆除、爆破工程;建设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6 监理工程师对标段施工单位重要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实施进行检查,不符合项内容根据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登录A、B、C、D、E、F、G、H、I、J、K、L,同时存在两项以上问题要按实登录,例如同时登录B、D。7 措施的符合性指指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强制性条文。8 审核、审批手续要求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部门、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9 本表填写要与工程进展保持同步。企业名称标段名称标段施工主要内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主任标段施工单位全部重要及危70、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签证单记录NO.方案名称审核人编制人批准人交底人方案实施监督人监理单位对标段施工单位重要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检查记录NO.方案名称方案不符合交底不符合实施不符合检查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不符合项检查内容要点方案不符合交底不符合实施不符合A未编安全技术措施E编制人、被交底人有未参加的I未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监控B措施符合性、针对性F相同施工项目未重新交底J作业人员与被交底人员不一致C审核审批程序性G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漏签或代签K未办施工作业票 D方案未按规定进行计算和图示H被交底人员与方案要求不一致、资质情况不满足要求L未按交71、底要求执行监理单位对标段施工单位重要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检查备注说明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建设单位备注工程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安质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二、基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转包、分包概念,进一步强调公司、监理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强化工程分包管理,防止基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1 72、总则1.1 为了加强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转包、分包概念,进一步强调公司、监理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强化工程分包管理,防止基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建工程所有以合同形式确立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1.3 公司与承包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互配合、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以包代管、以73、罚代管”以及“转包、返包和违规分包”。1.4 基建工程中发生的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和责任,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立即进行上报,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2 工程转包、分包的概念2.1 中标项目的转包:2.1.1 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2.1.2 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也属于转包行为;2.1.3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2.2 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74、项目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2.3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3. 工程分包基本规定3.1 工程严禁转包、返包和违规分包。未经公司和监理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分包。3.2 主体工程及关键项目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关键项目不能分包。3.3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选择有资质和业绩的单位进行分包,各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初审合格后,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验表(见附录A)送监理单位和公司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参与75、本工程建设。3.4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经审核后的资质材料报监理单位和公司安质部备案。3.5 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分包队伍的安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3.6 由劳务公司承包的工程严禁再次分包。劳务分包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主体建筑工程可适当采用劳务分包。4. 分包队伍及人员准入条件4.1 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活动。4.2 具有相应的业绩,并提供发包单位对其进行的评估报告。4.3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特76、种作业人员、技术装备应符合发包单位统一管理要求。4.4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在持证资格范围内作业,不得混岗,不能错误使用资质证。4.5 新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6 分包队伍专职安全员及兼职安全员的数量: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分包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5. 主体工程及关键项目范围5.1 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水塔等)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以及概算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单位工程。6. 公司77、的安全责任6.1 组织对分包队伍的资质和作业人员等进行核查,并根据工程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6.2 督查分包队伍作业人员入场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6.3 督查分包队伍安全用具、施工用具是否符合承包单位与公司的合同约定要求。6.4 组织对分包队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对违章现象进行考核。7.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7.1 组织参与对分包队伍的资质和作业人员等进行核查,并根据工程需要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分包报审表进行审核,办理审批手续。7.2 检查分包队伍作业人员入场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7.3 检查分包队伍安全用具、施工用具是否符合承包单位与公司的合同约定要求。7.4 监督承78、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协议。7.5 督促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公司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7.6 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7.7 应严格审查由分包队伍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7.8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分包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公司。7.9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8. 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8.1 承包单位应将其分包队伍状况(分包单位有效资质、安全许可79、证、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施工机械、施工业绩及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意见等)报监理单位和公司审查,经审查合格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准入手续。8.2 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将工程主体项目分包;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与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8.3 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分包队伍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帮助分包队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8.4 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分包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80、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8.5 承包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分包队伍入场前的安全交底工作,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8.6 对所分包工程安全管理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8.7 承包单位负责分包队伍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统一安排分包队伍作业人员安全劳动防护用具;对分包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使用负责。8.8 全面负责对分包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和考核81、。8.9 承包单位应当为分包队伍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8.10 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9. 考核与奖惩9.1 因发包方安全职责不清、以包代管而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或设备损坏时,要追究发包方的责任,并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的规定按责论处。 9.2 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造成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的失控,承包单位应82、责令其纠正,停工整顿或辞退。造成损失者,公司有权追究责任。9.3 分包工程的考核按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10. 附 则10.1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相关的管理台帐细则和施工现场有关分包管理档案。10.2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分包单位资格报验表合同工程名称致 项目监理部:根据工程需要,经我单位审查,我方认为拟选择的 (分包单位)具有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可以保证本工程项目按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分包后,我方仍承担总包单位的全部责任。请予以审查和批准。 附:1、承(分)包单位资83、质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安全许可证、质量体系/安全健康体系/环境保护体系论证证书、分包单位质保体系审查、税务登记证);2、单位业绩资料;3、分包合同文件、项目机构成立批文、专职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和上岗证;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资料;5、安措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及参保人员名单;5、安全施工措施;6、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清单。分包工程名称(部位)分包性质工程数量拟分包工程合同额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比例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 期: 年 月 日项目监理部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部(章):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年 月84、 日建设单位批准意见: 建设单位(章):主管领导: 日 期: 年 月 日工程部意见: 负责人:_ 日 期: 年 月 日安质部意见: 负责人:_ 日 期: 年 月 日计划部意见:负责人:_ 日 期: 年 月 日工程名称:_编号:1、分包单位进行资质报批均用此表;2、本表一式五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安质部、计划部各一份,项目监理部一份,承包单位自留一份。三、基建工程不安全事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标准。1 总 则85、1.1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1.2 不安全事件、事故的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1.3 发生事故时必须进行调查、分析、统计。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禁隐瞒事故。要做到各类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1.4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2 86、不安全事件、事故定义2.1 不安全事件: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异常事件,导致或有潜在可能会导致发生人身死亡、人身伤害、施工机械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事件。2.2 事故: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或一系列已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人身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业务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意外事件。2.3 未遂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或一系列的有明确潜在可能会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人身伤害、施工机械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意外事件。例: 2.3.1 易燃易爆物罐泄漏,但未遇明火或其它火源(易燃易爆气体爆炸可能性);2.3.2 重物从高处坠落,幸运没有人员在附近或人员近在咫尺;2.3.387、 疏忽、失误被及时发现(如未拆除关键管道上盲板或未按适当顺序加入正确的物料)等。2.12.22.32.4 重要设备、材料损毁事故:在运输、安装、调试等过程中,施工单位操作不当或野蛮施工等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重要设备、材料损毁的事故。2.5 火灾事故: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6 交通和运输事故: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2.7 人员伤亡事故:除上述火灾、交通事故以外,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88、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违章作业所发生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2.8 轻伤事故:指一位员工因工作而遭受伤害,致使下一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无法工作的情况,即受害人能短期内恢复且恢复后不影响生活、工作的工伤事故。2.9 多人轻伤: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即一次事故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2.10 重伤事故:指员工因工作而遭受伤害,造成永久性的残疾或失能的伤害或达105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即受害人恢复期较长,并经治疗后可能留下后遗症或致残的事故。2.189、1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因事故的直接原因导致一人以上员工死亡的事故,包括现场或救治过程中的死亡,职业病死亡。2.12 损工伤害事件:指员工因工作而遭受伤害或导致职业病,致使下一工作日或多个工作日无法工作的情况。它包括员工的轻伤、重伤和死亡以上事故。2.13 上级规定定义的其他不安全事件、事故。3 不安全事件、事故的即时报告3.1 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重大及以上机械材料损毁、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垮塌,影响安全生产及电网安全运行事故后,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立即(1小时内)用电话或口头向监理单位、公司安质部汇报;监理在获知不安全事件、事故后,应立即(1小时内)用电话或口90、头向公司安质部汇报。3.2 如不安全事件、事故已达到国家、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定性的事故标准,施工单位、公司应按各自规定逐级汇报。3.3 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该在不安全事件、事故发生后填写不安全事件事故即时报告(见附录A),同时3天内填写不安全事件初始分析报告(见附录B),报公司安质部。人身重伤、重大设备损坏及以上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书面报送即时报告;其它不安全事件24小时内书面报送即时报告。3.4 不安全事件、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在48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不安全事件、事故调查,并在不安全事件、事故发生后的7日内完成不安全事件事故调查报告(见附录C)初稿。对原因复杂,一周内不能完成调查工作的,可91、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周。3.5 不安全事件、事故应从直接、间接和管理上查找发生的原因,制订落实防范措施。3.6 火电工程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4 不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的人员组成4.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时,其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4.2 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公司安质部、工程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安质部填写。4.3 发生重要设备、材料损毁事故由公司经理或者其指定人员进行调查,监理92、单位、施工单位和公司安质部、工程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工程部填写。4.4 发生轻伤、未遂等不安全事件时,由事故责任单位主持召开分析会,调查报告报公司安质部和监理单位。若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涉及到两家以上单位时,由公司安质部主持分析会,监理单位参加。5 事故调查程序5.1 事故现场保护5.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公司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工作;5.1.2 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93、经公司和监理单位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5.1.3 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所规定的事故,公司行政部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并派人保护现场。5.2 原始资料收集5.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交公司安质部妥善保管。5.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公司安质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资94、料,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5.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当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5.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5.3 事故情况调查5.3.1 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以及作业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95、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等,填写工作内伤害/疾病的报告(见附录D)。5.3.2 重要设备、材料损毁事故等应当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以及处理情况;查明设备资料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96、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5.3.3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了解相关的工作职责和范围。5.4 事故原因分析5.4.1 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间接和管理系统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5.4.2 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得到澄清的所有事实,分析信息,多数事故是一系列事件的结果,回溯跟踪这些事件,直到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源。5.4.3 事故原因分析方法:可应用检查表法、时间轴法或故障树97、(Why Tree)法分析事故的可能原因。5.4.4 列出所有可能的原因:列出所有可能的原因,按重要性和可能性的顺序排列。5.4.5 鉴别原因:从所有可能的原因中,逐个排除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并分析次要、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5.5 防范措施制订和措施落实跟踪5.5.1 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落实至具体单位(部门)和人员,限定完成时间。5.5.2 对应于每一个事故原因,都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5.5.3 分析不安全事件原因和对应措施。5.5.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安质部、工程部、行政部应落实调查组提出的各项措施,跟踪结果和98、效果,直至闭环。5.5.5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和重要设备、材料损毁事故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书面报送公司。5.5.6 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情况应当严肃处理:5.5.6.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5.5.6.2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5.5.6.3 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5.6 事故调查报告5.6.1 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99、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6.2 由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5.6.3 由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采用不安全事件事故调查报告格式编写。5.6.4 事故调查结案后,公司应当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6.4.1 伤亡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报告;5.6.4.2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5.6.4.3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5.6.4.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6100、.4.5 物证、人证材料;5.6.4.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5.6.4.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5.6.4.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5.6.4.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5.6.4.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5.6.4.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5.6.4.12 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附录 A (规范性附录)不安全事件事故即时报告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填表人:事故单位: 事件/事故类型:事件/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事件/事故地点:伤亡情况: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可能伤101、害(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人。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造成影响情况:其他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目前情况:事故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不安全事件事故初始分析报告 不安全事件事故初始分析报告一、报告简题:二、报告单位: 报告人:三、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天气:四、不安全事件简况(时间、地点、象征、经过):原因(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防范措施:领导: 专业主管: 安全员: 日期:附录 C (规范性附录)不安全事件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不安全事件/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第1页)不安全事件/事故编号:报告日期: 不安全事102、件/事故名称: 不安全事件/事故发生单位/区域: 不安全事件/事故发生日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不安全事件/事故调查开始日期/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事件/事故类别 人员伤亡事故 特大 重大 一般 人身重伤 人身轻伤 设备损毁事故 特大 重大 一般 施工机械、设施倒塌、倾覆事故 特大 重大 一般 火灾事故 特大 重大 一般 交通事故 特大 重大 一般 轻微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特大 重大 一般 工作内伤害 损工 限工 医疗 包扎 未遂事故 极严重 严重 轻微事故后果和影响1)伤亡情况: 员工:死亡 人,重伤 人, 轻伤 人。 承包商员工103、:死亡 人,重伤 人, 轻伤 人。2)设备损坏情况设备损坏:生产中断时间:经济损失:财产: 生产:3) 火灾燃烧物料: 火源: 燃烧时间:消防系统启动: 经济损失:财产: 生产:4)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泄露的化学品及其数量:损失: 承运人:5)环境污染与破坏排放的化学品及其数量:进入的媒介(水、空气、土壤等):环境影响:6)职业卫生健康职业病:有毒有害物质暴露: 潜在暴露:不安全事件/事故描述:不安全事件/事故调查事实(如需要可包括依时间顺序的事实):设施:人员:管理:其它:原因分析:(考虑设施、人、管理体系的因素)设施:人员:管理:其它:改正和预防措施:(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间)调查104、组成员签名:安质部安全考核意见: 安质部负责人: 日期:初步界定性质:初步处理意见:审阅意见公司分管厂领导: 日期:基建工程安全委员会:日期:报告抄送:报告存档: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工作内伤害/疾病报告单位:直接主管:事故编号:受伤员工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出生时间: 身份证编号:职别: 受聘时间: 聘用状况: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伤害日期:时间: 伤害/疾病的类别:治疗日期:时间: 医生:伤害/疾病情况:治疗情况:工作限制:损工时间:事件主要经过:采取的预防防范措施:调查时间:调查人员:报告时间:填报人:四、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标准为规范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105、通过规范地审查工程承建施工单位的资质,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小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风险,依据*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106、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集团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集团公司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3.1 施工单位:泛指承担公司基建工程的土建、安装、调试等项目的单位。3.2 分包3.2.1 分(发)包企业将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专业项目或该工程的建筑劳务发包给分(承)包企业,由该分(承)包企业负责完成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行为;3.2.2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成建制劳务人员完成建筑劳务活动的行为。4. 职责4.1 施工单位的职责4.1.1 应当依法107、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4.1.2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以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4.1.3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4.2 公司的职责4.2.1 根据工程项目审查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应符合项目的要求,不得降低标准,简化手续,逾期不办;4.2.2 监督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协等)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及安全设施的合格证和检测、验收、准用手续。4.2.3 监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108、允许分包的项目和劳务分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施工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5.1.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5.1.2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5.1.3 施工单位注册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5.1.4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5.1.5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0人以上的单位(含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5.1.6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清册及相关证书;5.1.7 参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109、;5.1.8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5.1.9 有分包项目的(含劳务合同)标段施工单位需提出申请。5.2 公司审核下列事项5.2.1 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材料,填写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表,报公司负责人批准;5.2.2 审核主承包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文本以及资质材料;双方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施工管理机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符合工程管理和作业要求;5.2.3 验看主承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与劳动服务机构的聘用合同;5.2.4 对提出分包申请的主承包施工单位给出审核意见;5.2.5 建立施工单位以及分包单位以及进场人员的清册。6. 检查与考核6.1 本标准的执行情110、况由公司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6.2 本标准按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五、基建工程脚手架安全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施工过程落地式扣件脚手架与毛竹脚手架的搭建、使用和拆除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公司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本标准未完全包含悬挑式、吊篮式(手动与电动)、附着式、工具式、门式、碗扣式脚手架的搭建、使用与拆除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111、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831995 钢管脚手架扣件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JGJ 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591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3 术语与定义3.1112、 脚手架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其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临时结构架。3.1.1 单排脚手架(单排架)只有一排立杆,横向水平杆的一端搁置在墙体上的脚手架。3.1.2 双排脚手架(双排架)由内外两排立杆和水平杆等构成的脚手架。3.1.3 结构脚手架用于砌筑和结构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3.1.4 装修脚手架用于装修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3.1.5 敞开式脚手架仅设有作业层栏杆和挡脚板,无其它遮挡设施的脚手架。3.1.6 局部封闭脚手架遮挡面积小于30%的脚手架。3.1.7 半封闭脚手架遮挡面积占30%70%的脚手架。3.1.8 全封闭脚手113、架沿脚手架外侧全长和全高封闭的脚手架。3.1.9 模板支架用于支撑模板的、采用脚手架材料搭设的架子。3.1.10 开口型脚手架沿建筑周边非交圈设置的脚手架。3.1.11 封圈型脚手架沿建筑周边交圈设置的脚手架。3.1.12 外脚手架设置在房屋或建筑物外围的施工脚手架。3.2 扣件采用螺栓紧固的扣接连接件。3.2.1 直角扣件用于垂直交叉杆件间连接的扣件。3.2.2 旋转扣件用于平行或斜交杆件间连接的扣件。3.2.3 对接扣件用于杆件对接连接的扣件。3.2.4 防滑扣件根据抗滑要求增设的非连接用途扣件。3.3 底座设于立杆底部的垫座。3.3.1 固定底座不能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3.3.2 可调底114、座能够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3.3.3 垫板设于底座下的支承板。3.4 杆件脚手架中横向设置或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3.4.1 立杆脚手架中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3.4.2 外立杆双排脚手架中离开墙体一侧的立杆,或单排架立杆。3.4.3 内立杆双排脚手架中贴近墙体一侧的立杆。3.4.4 角杆位于脚手架转角处的立杆。3.4.5 双管立杆两根并列紧靠的立杆。3.4.6 主立杆双管立杆中直接承受顶部荷载的立杆。3.4.7 副立杆双管立杆中分担主立杆荷载的立杆。3.4.8 水平杆脚手架中的水平杆件。3.4.9 纵向水平杆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水平杆。3.4.10 横向水平杆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水平杆。3.115、4.11 扫地杆贴近地面,连接立杆根部的水平杆。3.4.12 纵向扫地杆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扫地杆。3.4.13 横向扫地杆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扫地杆。3.5 连墙件连接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构件。3.5.1 刚性连墙件采用钢管、扣件或预埋件组成的连墙件。3.5.2 柔性连墙件采用钢筋作拉筋构成的连墙件。3.5.3 连墙件间距脚手架相邻连墙件之间的距离。3.5.4 连墙件竖距上下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3.5.5 连墙件横距左右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3.6 斜撑3.6.1 横向斜撑与双排脚手架内、外立杆或水平杆斜交呈之字形的斜杆。3.6.2 剪刀撑在脚手架外侧面成对设置的交叉斜杆。3.6.3 抛撑116、与脚手架外侧面斜交的杆件。3.7 距离3.7.1 脚手架高度自立杆底座下皮至架顶栏杆上皮之间的垂直距离。3.7.2 脚手架长度脚手架纵向两端立杆外皮间的水平距离。3.7.3 脚手架宽度双排脚手架横向两侧立杆外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外皮至墙面的距离。3.7.4 立杆步距(步)上下水平杆轴线间的距离。3.7.5 立杆间距脚手架相邻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3.7.6 立杆纵距(跨)脚手架立杆的纵向间距。3.7.7 立杆横距脚手架立杆的横向间距,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轴线至墙面的距离。3.8 主节点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3.9 作业层上人作业的脚手架铺板层。4 职责4.1117、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的职责4.1.1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4.1.2 从事脚手架的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组织体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及经医生鉴定患有不适应高空作业的病症人员严禁参加脚手架搭设施工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4.1.3 脚手架作业单位应提供文件,证实脚手架作业人员已经过培训和考核,具有相应资质。4.1.4 脚手架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脚手架安全要求,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等的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有效实施。4.1.5 搭设高度超118、过25m且不足50m的高层外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在搭设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名。专项施工方案除应绘制架体与构筑物拉结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外,还应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未得到批准以前,不允许开工。4.2 施工单位的职责4.2.1 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审核批准,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须报公司批准。4.2.2 负责组织有资质的队伍和人员进行施工。4.2.3 负责组织对现场的风险分析,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现场有效监护。4.2.4 负责组织现场119、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4.3 监理单位的职责4.3.1 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4.3.2 负责对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进行现场监督监护。4.4 公司的职责4.4.1 应掌握基建工程的特点,了解本工程需搭设脚手架的类型和数量,掌握需搭设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情况。4.4.2 派专人或督促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应进行现场监督监护。4.5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使用中各级作业人员职责4.5.1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4.5.1.1 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了解周边情况。4.5.1.2 作业前,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120、,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4.5.1.3 根据脚手架搭建申请委托单的载荷要求,负责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范有效组织、搭建(或拆除)脚手架。4.5.1.4 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设在未经验算的构筑物上。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固定脚手架。4.5.1.5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上下脚手架应使用斜道或梯子,不得借助脚手立杆、栏杆或构筑物等攀爬。4.5.1.6 脚手架121、内侧与墙面间隙不宜超过15cm,严禁利用墙面自攻螺丝作为固定脚手架的支撑、拉结点。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4.5.1.7 负责并组织脚手架搭建后的自检;负责配合相关技术人员(相关技术人员是指具备建筑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中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对四跨六步以下、作业层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的验收与挂牌。4.5.1.8 负责大型、特殊脚手架搭建后信息反馈的义务并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和挂牌。4.5.1.9 定期组织使用过程中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巡检,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的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122、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4.5.1.10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4.5.2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4.5.2.1 一般脚手架的搭建,应由负责或使用该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提出脚手架搭建申请要求并办妥相应委托手续。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的搭设申请委托,必须具有经有效审核、批准的该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方可进行。4.5.2.2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周边环境进行作业危害分析,识别危险点,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负责向脚手架搭建负责人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4.5.2.3 脚手架搭建、使用、拆除作业涉及123、到临时用电、登高、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4.5.2.4 负责涉及临时用电、受限空间、分部试转(或调试)等脚手架搭建、拆除作业区域的监护。4.5.2.5 参与脚手架验收。负责落地式四跨六步以下、作业面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搭设安全性确认、验收签字。4.5.2.6 负责并组织工作班人员做好日常上脚手架作业前的检查、安全性确认(签字)。4.5.2.7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4.6 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职责4.6.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124、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架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4.6.2 在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和脚手架搭设中的安全措施。4.6.3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5 脚手架材质控制要求脚手架搭设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脚手架的各种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与验收。脚手架的各种材料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5.1 钢脚手架构配件5.1.1 钢管5.1.1.1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2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125、,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5.1.1.2 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2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483.5钢管。表.2脚手架钢管尺寸(mm)截面尺寸最大长度外径,d壁厚t横向水平杆其它杆48513.53.0220065005.1.1.3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5.1.1.3.1 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本标准.2、7.1.1、7.1.2的规定。5.1.1.3.2 钢管上严禁打孔。5.1.1.4 对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缝的钢管严禁使用。5.1.1.5 严禁不同外径的钢管混合使用。5.126、1.2 扣件5.1.2.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5.1.2.2 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5.1.2.3 对有裂缝、变形扣件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5.2 毛竹5.2.1 用于搭设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三年以上的毛竹或楠竹,竹杆应挺直,质地应坚韧。毛竹材质的直观鉴别见附录A。5.2.2 严禁使用弯曲不直、青嫩、枯脆、黑斑、腐烂、白麻、虫蛀及裂纹连通两节以上的竹杆。5.2.3 毛竹脚手架的立杆127、斜杆、顶撑、大横杆有效部分的直径小头应不小于75mm;小横杆的小头应不小于90mm;格栅、栏杆的小头应不小于60mm。5.3 木杆件5.3.1 木脚手架采用的木材或树种的强度等级应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的有关规定选用,并按其特点分别使用。针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强度等级组别适 用 树 种TCl7A柏木 长叶松 湿地松 粗皮落叶松B东北落叶松 欧洲赤松 欧洲落叶松TCl5A铁杉 油杉 太平洋海岸黄柏 花旗松一落叶松 西部铁杉南方松B鱼鳞云杉 西南云杉 南亚松TCl3A油松 新疆落叶松 云南松 马尾松 扭叶松 北美落叶松海岸松B红皮云杉 丽江云杉 樟子松 红松 西加云杉128、 俄罗斯红松欧洲云杉 北美山地云杉 北美短叶松TC11A西北云杉 新疆云杉 北美黄松 云杉-松-冷杉 铁-冷杉东部铁杉 杉木B冷杉 速生杉木 速生马尾松 新西兰辐射松阔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强度等级适 用 树 种TB20青冈 门格里斯木 卡普木 沉水稍克隆 绿心木 紫心木 挛叶豆 塔特布木TBl7栎木 达荷玛木 萨佩莱木 苦油树 毛罗藤黄TBl5锥栗(栲木) 桦木 黄梅兰蒂 梅萨瓦木 水曲柳 红劳罗木TBl3深红梅兰蒂 浅红梅兰蒂 白梅兰蒂 巴西红厚壳木TBll大叶椴 小叶椴5.3.2 木脚手架的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129、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5.3.3 木脚手架受力杆件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5.3.3.1 立杆的梢径不应小于70mm,大头直径不应大于180mm,长度不宜小于6m。5.3.3.2 纵向水平杆所采用的杉杆梢径不应小于80mm,红松、落叶松梢径不应小于70mm,长度不宜小于6m。5.3.3.3 横向水平杆的梢径不得小于80mm,长度宜为2.12.3m。5.3.4 木、竹脚手架连接130、用的绑扎材料应选用8号镀锌铁丝或8号回火钢丝。8号镀锌铁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800N,8号回火钢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700N。绑扎材料严禁有锈蚀或机械损伤、严禁重复使用。5.4 脚手板5.4.1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中Q235A级钢的规定,其质量与尺寸要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冲压钢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并应有防滑措施。5.4.2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片并列(竹串片)板、竹笆板。5.4.2.1 竹片并列板应用直径810mm螺栓,间距500600mm穿过并列竹片拧紧而成,131、螺栓离端部200250mm,厚度不小于50mm,螺栓必须拧紧。竹串片板的长度以2.22.3m、宽度以250350mm为宜。当采用竹笆板时,宜横向密编,纵片不得少于五道,周边应用两根竹片(竹片应一反一正)对面夹紧,并打眼穿铁丝扎牢。5.4.2.2 如用整竹拼制时,采用大头直径30mm,小头直径20mm25mm,一顺一倒相互排列,用14号铁丝,间距150mm进行编扎,脚手板两端及中间应对称设置四边双面竹板条,用铁丝绑扎牢固。5.4.3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中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132、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铁丝箍两道。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6 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采用木、竹或钢管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脚手架搭设的地基与基础要求6.1.1 搭设落地式脚手架的地基与基础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地基承载力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6.1.2 外脚手架底座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6.1.3 外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133、定位。6.1.4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6.1.4.1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6.1.4.2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6.1.5 脚手架的立杆、斜杆底端的基础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6.1.5.1 较坚硬的土层,应将杆件底端埋入土中,立杆埋深不得小于500mm,斜杆埋深不得小于300mm,坑口直径应大于杆件直径100mm,坑底应夯实并垫以垫木,埋杆时应采用垫木卡紧,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并做成土墩且有排水措施。6.1.5.2 松软的土层应处理。在处理后的基础上放置垫木,垫木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50mm,并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134、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6.1.5.3 岩石土层或混凝土地面,应在杆件底端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6.1.5.4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脚手架基本载荷要求6.1.6 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应满足以下基本载荷要求:6.1.6.1 结构脚手架270公斤/平方米。6.1.6.2 装修脚手架200公斤/平方米。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6.1.7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不得大于表的规定。表脚手架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m脚手架类型纵距(立杆)步距(大横杆)横距(小横杆)钢管脚手架21.81.5竹脚手架1.51木脚手架1.51.26.135、1.8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表的要求。表脚手架搭设基本要求项目名称结构脚手架装饰脚手架单排双排单排双排大横杆间距(步高或步距)不大于1.60m不大于1.80m第一步架步高一般为1.601.80,且不大于2.00 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00m不大于1.50m1518m高度段内铺板层和作业层的限制铺板层不多于六层,作业层不超过两层不铺板时,小横杆的部分拆除每步保留,相间抽拆,上下两步错开,抽拆后的距离为:结构架不大于1.50;装饰架不大于3.00 剪刀撑沿脚手架纵向两端和转角处起,每隔10m左右设一组,斜杆与地面夹角为4560,并沿全高度布置6.1.9 钢脚手架高度在3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136、80m、3040米不大于1.5m、4150米不大于 1.0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6.1.10 毛竹脚手架高度在2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80m、20米30米时不大于1.20m。6.1.11 外脚手架的连墙件设置与拉结,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6.1.12 外脚手架应分别设1.2米和0.6米高两道护身栏和设18cm高档脚板;上料口四角也应设安全护栏。护栏高度为1.2m。6.1.13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搭设要求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6.1.13.1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137、1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下表.1.1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 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表.1.1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455060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n7656.1.13.1.2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6.1.13.1.3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6.1.13.1.4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6.1.13.1.5 剪刀撑斜杆138、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6.1.13.2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2.1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6.1.13.2.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6.1.13.2.3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6.1.13.2.4 高层钢管外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139、脚手架最高点与高压电线间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要求: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m电压kV111035110220安全距离m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沿水平方向1.01.52.04.06.06.1.13.2.5 在授电后待运、试运的升压站、主变、启动变或其他待运设备等区域处搭设脚手架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在运行人员做好安措,挂好接地线、设置好安全围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时必须有专人监护。6.1.14 钢脚手架水平杆、斜腹杆、立杆、斜撑、剪刀撑的对接、搭接要求6.1.14.1 水平杆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140、定: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6.1.14.2 斜腹杆斜腹杆宜采用通长杆件,当必须接长使用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6.1.14.3 立杆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141、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6.1.14.4 斜撑、剪刀撑斜撑、剪刀撑严禁使用对接扣件连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6.1.15 木、竹杆件搭接、绑扎点的铁丝余梢应内弯,以不伤害人为度;其长度不应大于150mm,毛竹绑扎点以外的余梢不得大于300mm。木、竹脚手架的绑扎,可根据具体的绑扎方式(如缠绕法、平插法、斜插法等)、用途,选用对应抗拉强度的镀锌铁丝,材料可采用8号12号镀锌铁丝。6.1.16 脚手架防护栏杆搭设要求脚手架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两道横杆及栏杆柱(脚手架立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中杆离地高度为0.5142、0.6m。必要时,宜设置同等材质的挡脚杆(下杆)。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的搭设还应符合下列规定:6.1.16.1 毛竹搭设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且无泻滑。6.1.16.2 木杆搭设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稳固无动摇。6.1.16.3 钢管搭设钢管栏杆均采用483.5mm的管材,以扣件固定。6.1.16.4 外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挡脚板应安装在外立杆的内侧并与脚143、手板同步设 置。6.1.16.5 脚手架防护栏整体构造应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6.1.17 移动式脚手架6.1.17.1 移动式脚手架只能在平稳、坚固的地表上使用。6.1.17.2 移动式脚手架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6.1.17.3 移动式脚手架的高度要适宜移动。立杆底部和作业层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作业面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6.1.17.4 移动式脚手架作业层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6.1.17.5 移动式脚手架宜使用带刹车的轮子,轮子与架体的接合应牢固可靠。6.1.17.6 移动式操作平台(包括原料平台、144、工作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实际情况经设计决定,且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第条之规定。6.1.17.7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构筑物绑扎牢固,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6.1.18 脚手板的铺设要求6.1.18.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构筑物的间距120150mm。6.1.18.2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145、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6.1.18.3 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6.1.18.4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两头并用镀锌铁丝绑牢,不平处用木板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不稳定物体(如砖块或石块)垫。6.1.18.5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监护或安全网。6.1.18.6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146、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6.1.18.7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6.1.19 外脚手架斜道的搭设要求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6.1.19.1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6.1.19.2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6.1.19.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6.1.19.4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6.1.19.5 运料斜道两侧147、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规范设置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规范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6.1.19.6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6.1.19.6.1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6.1.19.6.2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6.1.19.6.3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7 检查与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脚手架检查和验收制度,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和挂牌后才能使用,脚手架148、验收合格牌(见附录C);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搭设的脚手架进行验收签证检查登记和抽检工作,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标段承包商脚手架验收签证专项检查表(见附录B)。脚手架检查与验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节相关要求及5.4、的要求,落地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D)。钢脚手架构配件检查与验收7.1.1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7.1.1.1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7.1.1.2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7.1.1.3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149、深的划道。7.1.1.4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JGJ 130-2001的规定。7.1.1.5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7.1.2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7.1.2.1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7.1.2.2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表序号4的规定。7.1.3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7.1.3.1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0、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7.1.3.2 新扣件的附件(T形螺栓、螺母、垫圈)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中A3的规定;螺纹要符合普通螺纹(GB196)的规定;垫圈要符合垫圈(GB96)的规定。7.1.3.3 新扣件不应有裂纹、气孔,也不宜有砂眼或影响其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并将影响外观质量的粘砂、浇冒口残余、披缝、毛刺、氧化皮等清除干净。7.1.3.4 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要严密合形,保证与钢管扣紧时接触良好,扣件夹紧钢管时,开口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m。7.1.3.5 扣件的活动部位应使其转动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间隙要小于1mm。7.1.3.6 旧扣件使用前151、应进过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T形螺栓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7.1.3.7 新、旧扣件均应进过防锈处理。7.1.3.8 大型、特殊的扣件式脚手架验收还应符合以下抽样数目及质量判定表准:钢管脚手架扣件抽样检查数目及质量判定标准项次检 查 项 目安装扣件数(个)抽检数量(个)允许不合格数(个)1连接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接长立杆、纵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51905091150811512801012815002025011200323120132005052连接横向水平杆与纵向水平杆的扣件(非主接点处)。51905191150821512801332815002055152、0112003271201320050107.1.4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7.1.4.1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7.1.4.1.1 新脚手板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报告,尺寸偏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7.1.4.1.2 钢板厚度不要小于2mm,表面的锈迹斑点直径不大于5mm,并沿其横截面不能多于三处,有锈蚀脱层者一般不能使用,有裂纹、凹陷严重者也不能使用。若用型钢、钢筋组合焊接脚手板,焊条要符合国家现行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焊条的要求,且焊条的型号应与本体金属强度相适应。7.1.4.1.3 新、旧钢153、脚手板的挠曲应控制在: 4m板挠曲12; 4m板挠曲16。7.1.4.1.4 新、旧钢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7.1.4.2 木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7.1.4.3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毛竹材7.1.5 竹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2款。7.1.6 竹材宜采用白露后采伐的毛竹(或楠竹)。检验方式:将竹材在距离根部约三四节处用锯锯断或用刀砍断观察,其断面上如呈有明显斑点者或将竹材浸入水中后,竹内154、有液体分泌出来,而水中有很多泡沫产生者,就可推断白露以前所采伐。反之,如果杆壁断面上无斑点或浸水后无液体分泌及泡沫产生者,则可推断为白露后采伐。(注:产于四川、湖南、湖北的毛竹称为楠竹。)原木7.1.7 原木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3款。7.1.8 木脚手架搭设高度就符合以下要求:当选材、材质与构造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单排架不得超过20m,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因需超过25m时,需按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加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8 检查与考核8.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8.2 本标准按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1155、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竹材质量的直观鉴别 竹龄按年计算,以竹表皮颜色进行鉴别。一年生呈嫩青色,二年生呈老青色,三、四年生呈深绿色,五、六年生呈黄色或赤黄色,七年或八年以上生呈桔黄色。竹材的生长年龄可按下表根据各种外观特点进行鉴别:竹龄鉴定方法特点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上皮色下山时呈青色如青菜叶,隔一年呈青白色。下山时呈冬瓜皮色,隔一年呈老黄色或黄色。呈枯黄色。并有黄色斑纹。竹、节单箍突出,无白粉箍。竹节不突出,近节部分凸起呈双箍。竹节间皮上生出白粉。劈开劈开处发毛,劈成篾条后弯曲。劈开处较老,篾条基本挺值。注:1、生长在阳山坡的竹材,竹皮156、呈白色带谈黄色,质地较好;生长在阴山坡的竹材,竹皮色青,质地较差,且易遭虫蛀,但仍可同样使用。2、嫩竹被浸伤(热天泡在水中时间过长),表色也呈黄色,但其内带紫褐色,质松易劈,不易使用。如用小铁锤锤击竹材,竹龄老者音清脆而高,竹龄幼者声音弱。老者比幼者较难锯。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脚手架验收合格牌 搭设单位工作地点设备名称荷载量/工作时间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止搭设人验收人使用人(工作负责人)检查日期检查状况检 查 人(使用人)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标段承包商脚手架验收签证专项检查表 标段承包商脚手架验收签证专项检查表标段名称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填表说明1157、 表中所有内容应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填写。2 由填写人填写的内容一律在计算机上录入并打印。3 标段施工单位脚手架内部签证验收登记应包括分包单位的脚手架签证验收登记。4 本表功能注重是脚手架搭设的最终的质量,是结果,对于脚手架的搭拆过程未做要求。5 由于脚手架的搭设是随着工程推进不断进行的,因此,本表是动态的,填写应与现场脚手架搭设、验收签证实际情况保持同步。6 本表所述脚手架,包括有正式设计的脚手架工程和零星脚手架。7 监理工程师对脚手架的抽检内容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脚手架架设有关规程规定另制订检查表,但本表内容(A、B、C、D、E、F)为建设方要求的必查内容。8 抽检不符合项内容根158、据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登录A、B、C、D、E、F、G;同时存在两项以上问题要按实登录,例如同时登录B、C、E;对于G项应有说明。企业名称标段名称标段施工主要内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主任标段施工单位脚手架内部签证验收登记NO.脚手架位置脚手架型式搭设负责人验收技术负责人验收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对标段施工单位脚手架抽检记录NO.脚手架位置及名称抽检不符合项内容整改意见改正情况检查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重点检查内容(不符合项)A脚手架未验收签证、未挂牌未验收挂牌而使用B无施工方案,无规定的设计、计算书C木脚手板未用8号镀锌铁丝绑牢、满铺、有探头板包括搭拆过程中都不得有D防护栏杆不满足上杆1.2m,下杆0159、.6mE施工单位脚手架用钢管、扣件、脚手板无自查记录特别强调合格证、厂家资质F脚手架外侧未装密目安全网安全网要全、可靠G其他不符合规程项安全监理工程师: 总监: 年 月 日备 注建设单位意见工程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安质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附录 D (资料性附录)落地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序号验 收 项 目搭 设 要 求检验结果1立杆基础坚实平整、有排水措施(视地质),立杆下铺5cm厚木板、搭设高24m,应有基础设计方案。2架体与构筑物拉结拉结点间距、水平、垂直、距离符合要求,拉结材料符合要求,高度24m不准只采用柔性连接。3防护栏杆及网自第二步起设栏杆扶手,160、按规定设置围档封闭,密目网符合要求,操作层及以下二步设踢脚板。4施工层脚手板满铺踢脚板、竹笆板与大横杆绑扎点不少于4点,木脚手板、竹串片板与大横杆绑扎点不少于2点。5剪刀撑设置不大于9m设一道剪刀撑,夹角为4560,自下而上连接设置,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拐角及中间沿纵向每隔6跨横向平面内搭设斜杆。6脚手架材料脚手架扣件钢管脚手管外径不得小于48cm,壁厚不得小于3.5mm,无严重绣蚀、裂纹、变形、扣件紧固力矩4560N.m。7脚手架宽度按设计宽度( )m搭设。8立杆间距立杆垂直偏差不大于全长的1/100H,立杆间纵距按设计( )m设置,偏差50mm。9大小横杆横平坚直、大横杆的固定间距不大161、于6m,挠度不大于杆长1/150。10四步一隔离每隔四步设一道隔离措施,第一道隔离设在结构的首层。11登高设施应设在脚手架外侧,斜道坡度按设计( )设置并设防滑条,上下爬梯装设稳固。12杆件搭设接头错开,剪刀撑刀撑杆件接长不小于1m,立杆对接必须交叉进行。13通道扣防护、重要设施防护棚按结构高度、搭设通道防护棚:长度( )m符合设计方案要求。14钢管脚手架接地高层外脚手架的四角应设接地保护及避雷装置。验收意见:参加验收人员:注:1、验收栏目内有数据的,必须在验收栏内填写实测的数据,无数据用文字说明。2、此验收表只能作一次适用,分阶段验收合格后挂牌,每次验收合格后挂一次牌。验收合格牌必须有编号,162、并注明验收日期。3、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要有定期的检查、保养制度。安全监理工程师脚手架总高度验收日期维修负责人专业单位技术负责人验收时搭设高度合格牌编号搭设班组及负责人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六、基建工程起重作业安全管理标准为加强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起重机械和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和*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范围163、内的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本管理要点适用于参加公司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国务院令第549号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164、热力和机械部分3 术语和定义3.1 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指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行车、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起吊设备进行的起吊作业,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1.1 起重作业过程中,对重要或主设备可能产生损伤、起吊作业难度大、作业环境复杂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起吊的;3.1.2 超过负载能力铭牌上标明的能力或限制;3.1.3 吊臂在障碍物另一边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3.1.4 吊臂接近管线、设备或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3165、.1.5 气候异常,风、雨、雪、雷电、沙尘暴等。3.2 吊索: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3 关键性起吊:当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条件时,可认为是关键性起吊:4 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起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操作中的人员和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都负有责任。各级主管人员应保证安全教育和起重作业中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起重作业中与安全性有关的环节包括起重机械的使用、维修和个体防护装备、安全操作规程等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责任应落实到位。4.1 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4.1.1 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的施工方案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166、要求、范围进行编制。4.1.2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无施工方案编制范围及要求的,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确立施工方案编制范围。4.1.3 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的施工方案还应包含以下范围:4.1.3.1 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4.1.3.2 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4.1.3.3 汽轮机大盖揭、扣。4.1.3.4 发电机转子抽、穿。4.1.3.5 大型变压器运输、吊钟罩、抽芯等。4.1.3.6 关键性起吊作业范围。4.2 个体防护装备起重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穿戴、使用应符合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安全防护的需求。4.3 起重作业的安167、全要求4.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应有安措,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4.3.1.1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4.3.1.2 在起吊精密、不易吊装、复杂场所进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大件。4.3.1.3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4.3.1.4 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4.3.2 起吊物应绑挂牢固。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4.3.3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并设专人负责牵引。4.3.4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168、同一物件时:4.3.4.1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4.3.4.2 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4.3.5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但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并应遵守本要点5.4的规定。4.3.6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件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4.3.7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169、重臂。4.3.8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4.3.9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4.3.10 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4.3.11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4.3.12 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出现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4.3.13 严禁以运170、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应经核算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或监理部门的同意。4.3.14 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4.3.15 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4.4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4.4.1 起重机司机4.4.1.1 遵照起重机制造商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负责起重机的安全操作;除接到停止信号之外,在任何时候都只应服从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可明显识别的信号。4.4.1.171、2 经接受与其所操作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熟悉起重作业指挥信号。4.4.2 起重工4.4.2.1 负责在起重机械的吊具上吊挂和卸下重物,并根据相应的载荷定位的工作需求,有效选择适用的 吊具和吊装设备。4.4.2.2 起重工应具备下列条件:4.4.2.2.1 具有估计起吊物品质量、平衡载荷及判断距离、高度和净空的能力;4.4.2.2.2 理解并能熟练使用起重作业指挥信号;4.4.2.2.3 需要使用听觉设备(如对讲机)时,能熟练使用该设备并能发出准确、清晰的口令;4.4.2.2.4 具有担负该项工作的资质。出于培训的目的在有资质的172、起重工或专业技术人员指挥监督下的操作除外。4.4.3 起重指挥4.4.3.1 在起重作业工作中,如果把指挥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和载荷搬运的工作职责移交给其它有关人员时,指挥人员应向司机说明情况。而且,司机和被移交者应明确其应负的责任。4.4.3.2 起重指挥应具备下列条件:4.4.3.2.1 经过起重作业指挥信号的培训,理解并能熟练使用起重作业指挥信号;必须经有关部门按GB5082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指挥;4.4.3.2.2 具有担负该项工作的资质,熟悉起重机的性能及相关参数,具有指挥起重机和载荷安全移动的能力;4.4.3.2.3 需要使用听觉设备(如对讲机)173、时,能熟练使用该设备并能发出准确、清晰的口令。4.4.3.3 起重指挥的工作要求4.4.3.3.1 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及障碍物;4.4.3.3.2 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4.4.3.3.3 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方可发出降落信号;4.4.3.3.4 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应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指挥人员负责指挥起吊;4.4.3.3.5 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协174、调。5 起重机械的技术要求5.1 起重机械的基本要求5.1.1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5.1.2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5.1.3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按以下的要求接地。5.1.3.1 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5.1.3.2 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5.1.3.3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严禁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5.1.3.4 起重机械行驶的175、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5.1.4 起重机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不得存放易燃品。5.1.5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5.1.6 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机)中的规定进行。5.1.7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须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5.1.8 在露天使用的龙门式起重机及塔式起重机的架身上不得安设增加受176、风面积的设施。5.1.9 冬季操作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设采暖设施,夏季操作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设降温设施。5.1.10 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5.1.11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5.1.12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吊索,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六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七级时177、,应将臂杆放下。汽车式起重机还应将支腿全部支出。5.2 移动式起重机5.2.1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5.2.2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5.2.3 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机)中的规定,并必须设专人监护。5.2.4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5.2.5 履带式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5178、.2.6 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三分之二。5.2.7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5.2.8 汽车式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5.2.9 铁路式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支好支撑并进行试吊。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当时允许起重量的80%。起重机必须在坡道上停留时,应179、在车轮下安设止轮器。5.3 塔式及龙门式起重机5.3.1 起重机在运行时,无关人员不得上下扶梯;操作或检修人员必须上下时,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5.3.2 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或交叉的轨道上进行作业时,两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5.3.3 作业完毕后,应将起重机停放在轨道中部。5.3.4 塔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5.4 桥式及炉顶式起重机5.4.1 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轨道上站立或行走。5.4.2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轨夹夹住,并设标示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5.4.3 作业完毕后,应180、将吊钩升起,切断电源。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运行机组的上方。5.5 扒杆及地锚5.5.1 新扒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扒杆再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杆全长内,中心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组装扒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扒杆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5.5.2 扒杆至少应设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设两根缆风绳;向前倾斜的扒杆如不能设置前稳定缆风绳时,必须在其后181、面架设牢固的支撑。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45。缆风绳越过主要道路时,其架空高度不得小于7m。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国家规定。5.5.3 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确定。5.5.4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地锚坑引出线及其地下部分应经防腐处理。地锚的埋设应平整,基坑不积水。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5.6 卷扬机5.6.1 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5.6.2 旋转方向应182、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5.6.3 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5.6.4 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5.6.5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5.6.6 作业前应进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5.6.7 作业时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严禁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扶运183、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5.6.8 运转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机进行排除。5.7 索具、吊钩和滑轮5.7.1 钢丝绳5.7.1.1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T 8918中规定的多股钢丝绳,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5.7.1.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5.7.1.2的规定。表5.7.1.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钢丝绳的用途滑轮直径D安全系数K缆风绳及拖拉绳12d驱动方式人 力16d机 械轻 级16d5中 级18d5.5重 级20d6千斤绳有 绕 曲2d68无 绕 曲184、57地 锚 绳56捆 绑 绳10载人升降机40d14 注:d为钢丝绳直径5.7.1.3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5.7.1.4 切断钢丝绳时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5.7.1.5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5.7.1.6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钢管、木板等。5.7.1.7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5.7.1.8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5.7.1.9 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5.7.1.10 钢丝绳严禁与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5.7.1.11 钢185、丝绳不得相互直接套挂连接。5.7.1.12 钢丝绳应存放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并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5.7.1.13 钢线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5.7.1.13的要求。表5.7.1.13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的数量钢丝绳直径mm718192728373845绳卡数量个3456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2的要求增加50%。5.7.1.14 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5.7.1.15 钢丝绳186、用编结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5.7.1.16 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5.7.1.17 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 8918的要求外,还应按照GBT 5972进行检验和检查。5.7.2 卸卡5.7.2.1 卸卡不得横向受力。5.7.2.2 卸卡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5.7.2.3 不得使卸卡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卡。5.7.3 吊钩5.7.3.1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5.7.3.2 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5.7.3.3 吊187、钩上的缺陷不得进行焊补。5.7.3.4 吊钩的检验应按GBT 6067或GB5144的有关规定执行。5.7.3.5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5.7.3.5.1 裂纹;5.7.3.5.2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5.7.3.5.3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5.7.3.5.4 扭转变形超过10;5.7.3.5.5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5.7.4 滑车及滑车组5.7.4.1 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负荷使用。如无铭牌,应经计算及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7.4.2 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和检查。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尺寸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以上,轮槽底部直径减188、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以及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应予以报废。5.7.4.3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5.7.4.4 使用开门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5.7.4.5 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7.4.5的要求。表5.7.4.5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滑车起重量t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滑车起重量t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1700102010005900325012005.7.5 运输及搬运5.7.5.1 车辆运输在场地、道路或公路上运输重量大,或超长、超宽、超189、高的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5.7.5.1.1 了解运输路线的情况,拟定运输方案,提出安全措施。5.7.5.1.2 搬运大型设备前,应对路基下沉、路面松软以及冻土开化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在搬运过程中发生倾斜、翻倒;对沿途经过的桥梁、涵洞、沟道等应进行详细检查和验算,必要时应予以加固。5.7.5.1.3 指定专人检查工具和运具,不超载。5.7.5.1.4 运输超长物件时应设置超长架,超长架固定在车厢上,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应捆绑牢固。易滚动的物件沿其滚动方向用楔子垫牢。5.7.5.1.5 运输途中有专人领车、监护,并设必要的标志。用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时,押运人员必须坐在驾驶室190、内。5.7.5.1.6 翻斗车的制翻装置应可靠,卸车时车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翻斗车严禁载人。5.7.5.1.7 用铁道平车运送物件时,应由后方推进,不得在前方拖拉;车上不得坐人。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间应保持20m的距离。铁道平车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5.7.5.2 滚杠拖运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5.7.5.2.1 拖运物件时,无论在平整的水泥或一般地面道路上,均应铺设走道,以防伤害作业人员的手、脚。5.7.5.2.2 使用滚杠拖运作业由专人负责指挥。5.7.5.2.3 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度应在150300mm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191、5.7.5.2.4 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5.7.5.2.5 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5.7.5.2.6 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或手拉葫芦、卷扬机)溜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5.7.5.2.7 在拖拉钢丝绳导向滑轮内侧的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6 检查与考核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6.2 本标准按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192、则和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七、基建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为规范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标准安全带、安全网、高处作业分级、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和*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公司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高处作业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193、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60952001 安全带GB57251997 安全网GBT36081993 高处作业分级JGJ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SHEO S020 工作票管理规范3 术语与定义3.1 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1.5米以上(含1.5米)有可能194、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但属下列情况时,亦视为高处作业:3.1.1 凡是框架结构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常规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3.1.2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设备以及架空管道等进行作业时;3.1.3 在高大的塔、炉、罐等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3.1.4 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或有转动的机械。3.2 坠落高度基准面: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3.3 安全防护设施建筑施工现场为预防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而设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器具等。3.4 挂点装置连接安全带与固定构造物的装置。注:该点强度195、应满足安全带的负荷要求。可以是固定装置或滑动装置。挂点装置不是安全带的组成部分,但同安全带的使用密切相关。3.5 挂点连接安全带与固定构造物的固定点。注:该点强度应满足安全带的负荷要求。该装置不是安全带的组成部分,但同安全带的使用密切相关。3.6 安全空间位于作业面下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坠落者造成碰撞伤害物体的立体空间。3.7 安全绳在安全带中连接系带与挂点的绳(带、钢丝绳)。注:安全绳一般起扩大或限制佩戴者活动范围、吸收冲击能量的作用。3.8 手扶水平安全绳设置在高处作业的特殊部位,如悬空的钢梁、框架连系梁等。在吊装就位后,施工人员要在上面行走,为保持人体重心平衡的防坠落的扶绳。手扶水平安全196、绳仅作为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为作业人员行走时的扶绳,严禁作安全带悬挂点使用。3.9 坠落阻止器:一种带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当坠落发生时能通过惯性扣住救生索。坠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动的场所,如高处作业的吊篮或悬垂的脚手架。3.10 定位系索: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3.11 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3.12 洞口作业:是指在孔、洞口旁边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1.5m及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3.13 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197、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由于没有作业平台,只能攀登在可借助物的架子上作业,要借助一手攀,一只脚勾或用腰绳来保持平衡,身体重心垂线不通过脚下,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坠落。3.14 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其特点是在操作者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3.15 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3.16 安全网: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网具。3.16.1 安全网一般由网体、边绳、系绳等构件组成;3.16.2 安全网按功能分为安全平网、安全立网及密目式安198、全立网;3.16.3 安全平网安装不垂直于水平面(简称平网),安全立网安装垂直于水平面(简称立网),均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安全网。3.17 密目式安全立网:网眼孔径不大于12mm,垂直于水平面安装,用于阻挡人员、视线、自然风、飞溅及失控小物体的网(简称密目网)。密目网一般由网体、开眼环扣、边绳和附加系绳组成。密目式安全立网按用途分为:3.17.1 A级密目式安全立网:在有坠落风险的场所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简称A级密目网;3.17.2 B级密目式安全立网:在没有坠落风险或配合安全立网(护栏)完成坠落保护功能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简称B级密目网。3.18 个体防护装备199、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注:在生产作业场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个体防护装备。4 高处作业4.1 高处作业的一般规定4.1.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1.5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4.1.1。表4.1.1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半径(m)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1.55515153030其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3456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注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4.1.2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时,应尽200、量减少高处作业。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中的高处作业部分,应采取措施确保作业点是安全的,安全带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4.1.3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由上下两道栏杆(上道栏杆高1.05m1.2m,下道栏杆高0.5m0.6m)和栏杆柱组成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4.1.4 当高处行走区域不能够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1.05m高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2m应设一个固定支撑点。4.1.5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4.1.6 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4.1.7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足够的照201、明。4.1.8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4.1.9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4.1.10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4.1.11 高处作业人员在从事活动范围较大(水平活动在以垂直线为中心的1.5m半径范围内)的作业时,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4.1.12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绳梯或钢筋爬梯上下攀登时必须使用攀登自锁器。4.1.13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4.1.14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202、,不得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4.1.15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4.1.16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或孔洞的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4.1.17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4.1.18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棕绳或合成纤维绳,必要时应使用符合GB/T13035-2003要求的带电作业用绝缘绳索;严禁使用金属线类用作传递绳。4.1.19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203、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作业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4.1.20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登杆工具应按表4.1.20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表4.1.20 登杆工具的试验标准名称试验静拉力kN试验周期外表检查周期试验时间安全绳(带)2.25半年一个月5min升降板2.25脚扣1竹(木)梯1.84.1.21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4.1.22 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204、定。4.2 交叉作业的一般规定4.2.1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4.2.2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4.2.3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4.2.4 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205、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4.2.5 在生产运行区或临近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进行交底后严格执行,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4.3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4.3.1 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一般为每年一次。从事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应进行身体检查。4.3.2 凡酒后、年老体弱、疲劳过度、女工怀孕、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高度近视及患有其他不适合高206、处作业病症人员,均不得登高作业。4.3.3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4.3.4 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4.4 高处作业基本安全措施4.4.1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4.4.2 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4.4.3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索具(钢丝绳、棕绳、化学纤维绳)、吊架、吊篮、平台、靠梯、跳207、板、安全带、栏杆、安全网等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专业规范要求。使用单位应制订此类器材的管理规定,按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验鉴定,并造册登记。使用前必须再次检查确认。4.4.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合理配备、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4.4.5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4.4.6 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牢固的构件上,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不得系挂在有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距不足可短系使用。4.4.7 安全带应208、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作业现场无高点可挂时,应在施工方案中事先考虑安全措施,如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钢丝绳、安全栏杆等。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作业者站立在吊篮、吊架内高处作业时,仍须系挂安全带,且不得将挂钩和吊篮、吊架悬挂在同一支架上。4.4.8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但作业后应立即恢复。4.4.9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4.4.10 临边、悬空高处作业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派员。4.5 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4.5.1 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骑坐在脚手架的栏杆上209、墙头上和砖堆上,或踏在或倚在未安装牢固的模板或其他构件上。4.5.2 基坑、料台、挑平台、无外脚手的屋面、孔洞边缘、操作平台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4.5.3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4.5.4 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将走道和作业处的冰、雪打扫干净,并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4.5.5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好。4.5.6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脆性、不坚固的结构(如石棉210、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如必须作业,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在脆性、不坚固结构的明显处应设置“严禁攀登、踩踏”警告牌。4.5.7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4.5.8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挂在牢固的地方,以防落下伤人;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及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必须由马道运送或用绳索吊运。4.5.9 升降机、211、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升降机、吊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准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4.5.10 同一垂直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4.5.11 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4.5.12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级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领导、监理单位审批。5 临边防护5.1 基本规定5.1.1 临边作业时,212、必须设置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确需在防护设施外从事施工作业或设置防护设施仍无法完全满足作业中安全生产需要时,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和使用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危险部位还必须有专人指挥和值守。5.1.2 施工现场内的作业区、作业平台、人行通道、施工通道、运输接料平台等施工活动场所,如临边落差达到或超过2m,必须沿周边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脚手架或其它有效防护设施。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必须设置安全门。5.1.3 临街面、临场内通道的作业区、作业平台、施工通道、运输接料平台,临街、临场内通道的立面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脚手架并满挂密目安全网作全封闭。5.1.4 防护栏杆设置5.213、1.4.1 防护栏杆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KN的外力而不发生明显变形或断裂。5.1.4.2 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立柱组成,上杆离防护面高度不低于1.2m,下杆离防护面高度不低于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5.1.4.3 坡度大于1:2.2的人员通行或工作面,防护栏杆上杆离防护面高度不低于1.5m,并增设一道横杆,满挂安全立网。5.1.4.4 下方有人员通行或交叉施工的场所的防护栏杆,必须满挂密目安全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牢固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防护栏杆及防护用挡脚板应涂刷醒目的黄黑相间油漆。5.1.5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栏杆应符214、合以下规定:提倡采用可重复安装和拆卸的自制工具式定型栏杆或栏板。自制栏杆、栏板必须满足防护要求且美观耐用,由技术部门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合格,监理审查同意后使用。5.1.6 材料要求:5.1.6.1 钢管横杆及立柱均采用30mm,壁厚2mm的钢管,以扣件或焊接固定;5.1.6.2 钢筋横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20mm,宜采用焊接连接;5.1.6.3 原木横杆梢径不应小于7c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cm,用不小于12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5.1.6.4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c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cm,用不小于12号镀锌铁丝绑扎,至少3圈,不得有脱滑现象。215、5.1.7 搭设及结构要求5.1.7.1 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下三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1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3m。坡度大于25时,防护栏应加高至1.5m。5.1.7.2 长度小于10m的防护栏杆,两端应设有斜杆。长度大于10m的防护栏杆,每10m段至少应设置一对斜杆。斜杆材料尺寸与横杆相同,并与立柱、横杆焊接或绑扎牢固。5.1.7.3 栏杆立柱间距不宜大于2m。若栏杆长度大于2m,必须加设立柱。5.1.7.4 栏杆立柱在泥石地面固定时,宜打入地面0.5m0.7m,离坡坎边口的距离应不小于0.5m。5.1.7.5 栏杆立柱在坚固的混凝土面等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216、筋栏杆柱焊接;采用竹、木栏杆固定时,应在预埋件上焊接0.3m长5050角钢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钢筋,用螺栓连接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两道以上固定。5.1.7.6 在操作平台、通道、栈桥等处固定时,应与平台、通道杆件焊接或绑扎牢固。5.1.7.7 在有可能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的处所,栏杆应专门设计。5.2 各部位的临边防护要求防护栏杆的连接和固定必须采用扣件连接、丝扣连接、螺栓连接、焊接或其它可靠连接方式连接;防护栏杆的连接和固定必须采取埋设、扣件连接、螺栓连接焊接或其它有效固定方式固定。防护栏杆采用其它方式固定时,必须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核算后使用。5.2.1 基坑周边防217、护基坑周边防护栏杆设置如图1所示。图1(a) 基坑周边防护立面图图1(b) 基坑周边防护1-1剖面图5.2.2 结构楼层周边防护5.2.2.1 层防护栏杆的设置如图2、3所示图2结构楼层周边防护栏杆立面图图3(a)无悬挑板结构周边防护(一)图3(b)无悬挑板结构周边防护(二)图3(c)悬挑板挑出长度小于500mm的悬挑板的周边防护图3(d)挑出长度大于500mm的悬挑板的周边防护5.2.2.2 楼层防护栏杆柱的固定5.2.2.2.1 预埋1.41.5m的钢管图4(a)预埋钢管固定立杆基础详图5.2.2.2.2 预埋钢筋图4(b)预埋钢筋固定立杆基础详图5.2.2.2.3 预埋短钢管图4(c)预218、埋短钢管固定立杆基础详图5.2.2.2.4 预埋件(套筒承插式)图4(d)预埋件固定立杆基础详图5.2.2.2.5 膨胀螺栓图4(e)膨胀螺栓固定立杆基础详图5.2.2.3 结构楼层防护栏杆柱固定方式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其他部位的栏杆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和固定。5.2.3 装配工程梁面临时防护装配工程梁面临时防护如图5、6所示图5(a) 装配式工程梁面临时护栏示意图(一)图5(b)钢梁上栏杆柱固定示意图图6(a) 装配式工程梁面临时护栏示意图(二)图6(b)混凝土梁上栏杆柱固定示意图5.2.4 楼梯侧边防护5.2.4.1 常规建筑结构楼梯的临时防护栏杆,采用建筑脚手架钢管搭设,杆件用扣件或丝扣连接219、。布设如图7所示。图7(a)楼梯临边防护立面图(一)图7(b)楼梯临边防护平面示意图(一)5.2.4.2 圆弧及特殊形状的楼梯,可采用同一等级的建筑钢筋制作栏杆,使用焊接固定和连接。图8(a)楼梯临边防护立面图(二)图8(b)楼梯临边防护平面示意图(二)5.2.4.3 形状规则的楼梯,宜采用建筑脚手架钢管套丝、螺栓连接等方式搭设栏杆。5.2.5 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楼层转料平台防护5.2.5.1 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楼层转料平台应按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搭设,平台面应满铺脚手板并牢固固定。5.2.5.2 楼层转料平台两侧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脚手架220、,满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或者采取其他牢固可靠的硬质封闭防护。5.2.5.3 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各楼层转料平台的出入口应设置常闭的防护门。防护门及连接件任何一点应能承受1KN荷载及可能发生的冲击荷载,施工电梯单扇防护门高度不低于1.8m,宽度不大于1.2m。物料提升机单扇防护门高度不低于1.5m,宽度不大于1.2m。图10(a)施工电梯楼层出入口侧立面示意图图10(b)施工电梯门正面示意图5.2.5.4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楼层防护门关闭完好。5.2.6 高层建筑所采用的塔吊,可在建筑物与塔身之间搭设通道供操作人员通行,通道宽度不超过800mm,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5m。通道及栏杆必须与塔221、身和建筑结构可靠连接,严禁采用两端固结的连接方式。6 洞口防护6.1 基本规定6.1.1 因工程本身存在或因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而危及人身安全的洞口,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6.1.2 楼板与墙洞口,挖孔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天窗、地板门等处,必须按洞口防护要求设置稳固的盖板或防护栏杆或安全网或其它防止人员和物体坠落的防护设施。6.1.3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应设红灯警示。6.2 防护方式6.2.1 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0mm但大于25mm的孔口,应使用坚实的木盖板盖严,并牢固固定。222、6.2.2 楼板面等处边长250500m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其它各类洞口,应使用竹、木等材料作盖板,均衡搁置盖住洞口并牢固固定。图12(a)洞口盖板防护平面图图12(b)洞口盖板防护1-1剖面图6.2.3 边长在5001500mm的洞口,应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10001000mm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6.2.4 处于剪力墙的墙角或其他不便于盖板防护的洞口,应预设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0mm,并在其上满铺脚手板。图13(a)洞口钢管防护平面图图13(b)洞口钢管防护1-1剖面图图14(a)洞口钢筋防护平面图图14(b)洞口钢筋防护223、1-1剖面图6.2.5 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图15边长1500-2000mm的洞口防护图16边长2000-4000mm的洞口防护6.2.6 墙面竖向落地洞口,应加装防护门栅,门栅网格间距不应大于150mm,或采用防护栏杆,下设200mm高的挡脚板。6.2.7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0.8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应加设1.2m高临时护栏。6.2.8 洞口处防护栏杆的用材、连接、固定与临边防护栏杆相同。7 井道防护7.1 电梯井、管井必须设置防止人员坠落和落物伤人的防护设施,并加设明显标志警示。7.2 电梯井洞口、宽度超过400mm管井224、洞口等竖向落地洞口,必须设置防护门,井道内应每隔两层且不超过10m设一道安全平网。7.3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井道防护,需经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工作过程有人值守并设置标志,当日工作完毕必须原样恢复。7.4 井口防护采用上下翻转防护门。门高1.40m,下部设200mm踢脚板,紧贴楼地面安装,门两侧边超出电梯井口边不小于100mm,上端固定,门栅间距不大于150mm。使用钢筋直径不得小于14mm。7.5 施工层的下一层的井道内设置一道硬质隔断以防物件掉落,施工层以及其它层采用安全平网防护,安全网应张挂于预插在井壁的钢管上,网与井壁的间隙不得大于100mm。图17(a)电梯井、管道井水平防护平225、面图图17(b)电梯井、管道井水平防护立面图图17(c)电梯井、管道井竖向防护示意图8 检查与考核8.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8.2 本标准按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1热电有限 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附录 A (资料性附录)部分安全防护设施的要求A.1 用作防护栏杆的材料要求 临边防护用的材料由栏杆柱和上下两道横杆组成。用作栏杆的材料,可视工地上的具体情况,就地取材加以选用:如木杆、毛竹、钢筋、钢管或型钢等。当使用不同材料作栏杆时,除需满足力学条件外,其规格尺寸和联结方式还应符合构造上的要求。A.1.1 选用木杆件时,其横杆上杆梢226、径应不小于70mm,下杆梢径应不小于60mm,栏杆桩梢径应不小于75mm。相互的连接可采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或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杆件表面要平整,绑扎要牢固,不能松动,采用木枋时,其截面应相当于上述条件,均用圆钉或适用的螺钉钉紧。A.1.2 选用毛竹杆件时,其横杆小头有效直径应不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应不小于80mm,并采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至少三圈,不能有滑脱。A.1.3 采用钢筋,则横杆的上杆直径应不小于16mm,下杆直径应不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应不小于18mm,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A.1.4 用钢管做栏杆时,采用直径48mm3.0mm3.5mm的脚手227、钢管最为方便,并用相同口径的扣件或电焊固定。我国建筑工地上普遍使用直径48mm51mm的脚手钢管,故对钢管的选用,以就地取材为宜。用其它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时,其规格尺寸,应该按计算所需而定,并以电焊固定。一般角钢的规格可视具体情况,在L40mm4mm5mm和L50mm50mm6mm之间选用。A.2 手扶水平安全绳 手扶水平安全绳设置在高处作业的特殊部位,如悬空的钢梁、框架连系梁等。主要用于防止高空作业人员在吊装就位后,施工人员要在水平方向转移位置在梁上面行走时,为保持人体重心平衡、或因心理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造成踏空或失手不慎防坠落的防坠落扶绳。手扶水平安全绳的设置及使用要求有以下几个方228、面:A.2.1 手扶水平安全绳宜采用带有塑胶套的纤维芯637+1钢丝绳,其技术性能应符合GBll02圆股钢丝绳的要求,并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出厂合格证。A.2.2 钢丝绳两端应固定在牢固可靠的构架上,在构架上缠绕不得少于2圈,与构架棱角处相接触时应加衬垫。A.2.3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应使用绳卡(也叫做钢丝绳夹头),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的一边,绳卡数量应不少于3个,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安全夹头安装在距最后一只夹头约500mm左右,应将绳头放出一段安全弯后再与主绳夹紧。A.2.4 钢丝绳固定高度应为1.11.4m;每间隔2m应设一个固定支撑点;钢丝绳固定后弧垂应为1030mm。229、A.2.5 手扶水平安全绳仅作为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为作业人员行走时的扶绳,严禁作安全带悬挂点使用。应经常的检查固定端或固定点有否松动现象,钢丝绳有否损伤和腐蚀、断股现象。A.3 速差自控器:速差自控器是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坠落的一种安全防护设施。其在施工现场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其使用和维护的要求有以下几点:A.3.1 自控器应高挂低用,应防止摆动碰撞。水平活动应在以垂直线为中心半径 1.5m范围内。A.3.2 (2)严禁将绳打结使用,自控器的绳钩必须挂在安全带的连接环上;必须远离尖锐物体,火源、带电物体。A.3.3 自控器上的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更换;使用时也不需添加任何润滑剂;使230、用前应做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A.3.4 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性的检查速差自控器的工作性能是否良好;绳钩、吊环、固定点、螺母等有无松动;壳体有无裂纹或损伤变形;钢丝绳有无磨损、变形伸长、断丝等现象、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A.3.5 自控器在不使用时应防止雨淋,防止接触腐蚀性的物质。A.3.6 自控器必须有省级以上安全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证。A.4 安全自锁器:安全自锁器适用于施工现场上竖直攀登防止坠落的一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在指定的、有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的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采购。自锁器的安全部件应齐全,并应有省级及以上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自锁器的使用和维护要求:A.4.1 自锁器的主绳应根据231、需要在设备构架吊装前设置好;主绳应垂直放置,上下两端固定,上下同一保护范围内严禁有接头;主绳与设备构架的间距应能满足自锁器灵活使用。A.4.2 使用前应将自锁器压入主绳试拉,当猛拉圆环时,应锁止灵活,确认安全、保险完好无误后,方可使用。A.4.3 安全绳和主绳严禁打结、绞结使用;绳钩必须挂在安全带的连接环上使用;严禁尖锐物体、火源、腐蚀剂及带电物体接近或接触自锁器及主绳。出现这类情况时应停止使用,并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使用。A.4.4 应对自锁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求工作性能良好;锁钩螺栓、铆钉等应无松动;壳体应无裂纹或变形;安全绳应无磨损和无变形伸长;上下固定点无松弛。如发现异常应232、及时的处理或更换。八、基建工程安全带使用管理标准为指导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正确选择、使用、保养安全带,保护工作人员在高处及其他使用安全带场所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标准安全带、*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带的使用、检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公司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人员的体重及负重之和不大于100kg的使用者。本标准适用于高处作业、攀登及悬吊作业中使用的安全带,不适用于车辆、体育运动、消防等其他233、用途的安全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0952009 安全带*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SHEO S032 安全带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带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个体防护装备(安全带的一般组成见附录A)。3.1.1 围杆作业安全带通过围绕在固定构造物上的绳或带将人体绑定在固定构造物附近,使作业人员的双手可234、以进行其他操作的安全带(示例图见附录A 中图 A.1)。3.1.2 区域限制安全带用以限制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避免其到达可能发生坠落区域的安全带(示例图见附录A 中图A.2)。3.1.3 坠落悬挂安全带高处作业或登高人员发生坠落时,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安全带(坠落悬挂安全带示例图见附录A 中图A.3)。3.2 安全绳在安全带中连接系带与挂点的绳(带、钢丝绳)。 3.3 缓冲器串联在系带和挂点之间,发生坠落时吸收部分冲击能量、降低冲击力的部件。3.4 速差自控器速差式防坠器,安装在挂点上,装有可伸缩长度的绳(带、钢丝绳),串联在系带和挂点之间,在坠落发生时因速度变化引发制动作用的部件。3.5 自235、锁器导向式防坠器,附着在导轨上、由坠落动作引发制动作用的部件。3.6 系带坠落时支撑和控制人体、分散冲击力,避免人体受到伤害的部件,系带由织带、带扣及其他金属部件组成,一般有全身系带、单腰系带、半身系带。3.7 主带系带中承受冲击力的带。3.8 辅带系带中不直接承受冲击力的带。3.9 伸展长度在坠落过程中,从悬挂点到安全带佩戴者的身体最低点(头或脚)的最大距离。3.10 坠落距离从坠落起始点或作业面到安全带佩戴者的身体最低点(头或脚)的最大距离。3.11 安全空间位于作业面下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坠落者造成碰撞伤害物体的立体空间。3.12 连接器具有常闭活门的连接部件,用于将系带和绳或绳和挂点连236、接在一起。3.13 挂点 连接安全带与固定构造物的固定点。3.14 滑道附着自锁器的具有固定方向的柔性绳索或刚性滑道,自锁器在导轨上可滑动。发生坠落时自锁器可锁定在导轨上。3.15 调节器用于调整安全绳长短的部件。4 安全带的选型与采购管理4.1 安全带的选型与采购必须符合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第255号文)、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及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中的要求。4.2 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的防护目的和作业环境选用不同品种的安全带。4.3 必须采购经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产237、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附有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等资料的合格产品,严禁采购不合格产品。4.4 采购部门应负责验收、确认安全带必须具备以下4项永久性标记后方可入库:4.4.1 企业名称、商标、型号。4.4.2 制造年、月。4.4.3 出厂合格证和安检证。4.4.4 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5 安全带的保管与检验管理5.1 安全带的保管5.1.1 安全带应储藏在室温030、相对湿度80%以下的干燥、通风的仓库内。5.1.2 安全带不应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不应曝晒。5.2 安全带的检查与定期试验5.2.1 安全带的检查、定期试验按*集团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机238、)执行。5.2.2 日常(或定期)目测检查按本标准。频繁使用的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5.2.3 安全带整体静态试验及试验方式参照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09)执行。5.2.4 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6 安全带使用要求6.1 安全带的选用6.1.1 安全带使用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防护目的选用适宜型号、规格的安全带。6.1.2 以下高空作业必须使用悬挂式安全带:6.1.2.1 在施工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临边高处作业。6.1.2.2 借助构筑结构、借助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借助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239、下进行的高处作业。6.1.2.3 有牢靠立足点而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6.1.3 以下高空作业必须使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6.1.3.1 立足处无完备防护栏杆或措施的临边悬空作业。6.1.3.2 有牢靠立足点而周边临空且下部无安全网等防护措施状态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6.1.4 以下高空作业必须使用悬挂双背带式(附腿带)安全带配有双背带和腿带的安全带在人员发生坠落时,能减弱人体伤害,无完备脚手架或操作平台及直梯的构件吊装、管道安装、线塔安装等高空作业,应根据工作的种类和环境选择配有双背带和腿带的安全带。6.2 安全带的使用6.2.1 在基准面1.5米及以上有牢靠立足点的高处作业须使240、用安全带。无牢靠立足点条件时应通过脚手架搭设、临时操作平台的设置改善高处作业施工环境。6.2.2 使用前必须对安全带进行目视检查,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不准使用。6.2.2.1 安全带各部件应完整、齐全。6.2.2.2 各金属部件不得有损伤,裂痕,缺口或扭曲变形。金属配件圆环、半圆环、三角环、8字环、品字环、三道联,不许焊接,边缘成圆弧形。金属钩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平整,不得偏斜。6.2.2.3 安全带缝制部位应无开裂或磨损,绳、带织物无起毛、起球或散丝现象。6.2.2.4 电火焊及配合电火焊人员使用的安全带挂绳应有能保护其因摩擦或飞溅火花造成损坏的包套。6.2.3 安全带挂绳长度应与高处作业环境、241、防护目的相符。6.2.3.1 安全带挂绳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安全带挂绳长度大于3m以上应加缓冲器(自锁器用绳例外)。必要时,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器可以串联使用。6.2.3.2 根据作业环境和防护目的,适度限制安全带挂绳的长度,减小坠落距离,有效降低人身伤害。安全带挂绳的长度应考虑下方障碍物与系挂点之间的距离,保证人员跌落时不会产生危险。6.2.4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且应注意尽可能地垂直悬挂。安全带挂绳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牢固的挂点上,该挂点应能承受人员跌落时产生的冲击荷载,并且不得损坏安全带及挂绳。6.2.5 使用时应将安全带系在腰部,挂钩要扣在不低于作业者所处水平位置的可靠处,不能扣在242、作业者的下方位置,以防坠落时加大冲击力,使人受伤。6.2.6 系挂安全带时,其安全带挂绳要系挂牢固,不得打结,以免发生坠落受冲击时将挂绳从结切处切断。6.2.7 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7检查与考核6.3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6.4 本标准按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安全带A.1 安全带的分类按照使用条件的不同,安全带分为围杆作业安全带、区域限制安全带、坠落悬挂安全带。A.2 安全带的构成安全带的一般组243、成见表A1表A1安全带的一般组成分类部 件 组 成挂点装置围杆作业安全带系带、连接器、调节器(调节扣)、围杆带(围杆绳)杆(柱)区域限制安全带系带、连接器(可选)、安全绳、调节器、连接器挂点系带、连接器(可选)、安全绳、调节器、连接器、滑车导轨坠落悬挂安全带系带、连接器(可选)、缓冲器(可选)、安全绳、连接器挂点系带、连接器(可选)、缓冲器(可选)、安全绳、连接器、自锁器导轨系带、连接器(可选)、缓冲器(可选)、速差自控器、连接器挂点A.3 安全带的一般样式(见图A.1A.3图)图A.1围杆作业安全带示意图图A.2区域限制安全带示意图图A.3坠落悬挂安全带示意图A.4 电力建设常用安全带类型(244、见图A.4A.9图)安全带常见类型图A.4围杆作业安全带(DW1Y电工围杆带单腰带式)1腰带卡子;2围杆带;3半圆环;4三角环;5围杆带;6挂钩;7、11、12箍;8三道联;9护腰带;10缝线;13袋图A.5悬挂作业安全带(J1XY架子工型悬挂单腰带式)1大挂钩;2安全绳;3腰带卡子;4箍;5护腰带;6腰带;7袋图A.6悬挂作业安全带(T1XB通用型悬挂双背带式)1腰带卡子;2、4箍;3背带;5三道联;6、8胸带;7胸带卡子;9腰带;10、12绳套;11圆环;13绳;14钩;15袋图A.7悬挂作业安全带(T2XB通用型悬挂双背带式)1腰带卡子;2箍;3固定卡子;4胸带卡子;5背带;6胯带;7半245、圆环;8垫皮;9袋;10绳;11圆环;12绳套;13钩图A.8悬挂作业安全带(T3XB通用型悬挂双背带式)1腿带卡子;2腿带;3吊带;4腰带卡子;5箍;6三道联;7胸带卡子;8胸带;9背带;10皮垫;11半圆环;12绳;13胸带;14圆环;15绳套;16钩;17袋;18腰带九、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为加强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质安全体系动246、火作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公司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247、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3 术语与定义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248、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249、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公司报备。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4.2 动火审批权限。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公司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250、单位总监理许可,公司分管基建的副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251、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公司安质部留存。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公司报备。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公司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公司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252、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4.3 动火的现场监护。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253、监护。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5 动火工作原则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6.1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6.1.1254、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6.1.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6.1.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6.1.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6.1.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6.1.255、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6.1.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6.1.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6.2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6.2.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6.2.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6.2.3 油箱动火时,应做256、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6.2.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6.2.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6.3 脱硫防腐作业6.3.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6.3.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6.3.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6.3.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257、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6.3.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6.3.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6.4 其它动火规定6.4.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258、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6.4.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6.4.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7 检查与考核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7.2 本标准按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附录 A (规范性附录)一级动火许可证 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级动火许可证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动 火 须 知动火部位259、1、禁火区域内: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均属一级动火。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3、一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公司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公司分管基建的副经理260、(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4、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公司安质部留存。动火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动火人姓名监护人姓名申请动火人:日期:施工单位签发:日期: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审核:日期:公司行政部消防审核:日期:公司安质部审核:日期:监理单位总监许可:日期:公司分管基建领导批准:日期: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二级动火许可证 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二级动火许可证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动 火 须 知动火部位1、二级动火,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261、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2、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3、二级动火作业由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4、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公司安质部留存。动火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动火人姓名监护人姓名申请动262、火人:日期: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日期:施工单位消防审核:日期:施工单位安监审核:日期: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审核:日期: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日期:十、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预防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受到有效的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防火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设施的263、设置和管理、火灾报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公司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六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264、安全管理规定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公司 3 术语和定义3.1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3.2 消防设施:指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各种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3.3 消防安全标识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识,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识、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识、灭火设备的标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识等。4 职责4.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265、消防安全职责: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4.1.2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1.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4.1.4 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4.1.5 对所辖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4.1.6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4.1.7 建立义务消防队;4.1.8 组织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4.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66、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4.2.2 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4.2.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4.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4.2.5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4.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4.2.7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5.1 公司5.1.1 应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5.1.2 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267、5.1.3 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5.1.4 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5.1.5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5.2 施工单位5.2.1 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5.2.2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2.3 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268、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5.2.4 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全部参建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常用灭火器材及本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5.2.5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5.2.6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5.3 公司和各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档案是记录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也269、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防火档案应由保卫部门进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开展。防火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3.1 公司(施工单位)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5.3.2 各类防火制度和实施细则。5.3.3 各级防火领导人、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的名单。5.3.4 各级防火承包合同书。5.3.5 各单位义务消防员名单。5.3.6 各部位、场所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情况。5.3.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5.3.8 与消防有关的活动、会议和防火检查情况的记录。5.3.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3.10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6 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6.270、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水管网。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6.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6.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灭火器一个。且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6.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6.5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271、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6.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冻采用禁止明火取暖。6.7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分阶段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或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6.8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保证良好的通风,门、窗应向外开启。6.9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6.10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6.11 仓库应根据272、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6.12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6.13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6.14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6.15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6.16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6.17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7 火灾报警及施救7273、.1 基建现场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情,发现人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拨打“厂内火警”和“119”报警,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7.2 火灾事故报警要点:7.2.1 火灾地点;7.2.2 火势情况;7.2.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7.2.4 火灾现场人员受困情况;7.2.5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7.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7.4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7.5 消防队未到274、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现场负责人担任。7.6 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7.7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8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8.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8.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8.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8.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275、作业。8.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8.7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8.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9 检查与考核9.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9.2 本标准按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276、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十一、基建工程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为加强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人员安全,依据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施工升降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升降机安装与使用的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公司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本标准适用于齿轮齿条式、钢丝绳式和混合式施工升降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井提升机、277、无导轨架的升降平台。本标准不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00kg的强制式、曳引式和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00552007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T l00542005 施工升降机DB 422007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JGJ 160200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 施工升降机用吊笼载人、载物沿导轨做上下运278、输的施工机械。3.2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采用齿轮齿条传动的施工升降机。3.3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采用钢丝绳提升的施工升降机。3.4 混合式施工升降机一个吊笼采用齿轮齿条传动,另一个吊笼采用钢丝绳提升的施工升降机。3.5 货用施工升降机用于运载货物,禁止运载人员的施工升降机。3.6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用于运载人员及货物的施工升降机。3.7 导轨架用以支撑和引导吊笼、对重等装置运行的金属构架。3.8 底架用来安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及围栏等构件的机架。3.9 地面防护围栏地面上包围吊笼的防护围栏。3.10 附墙架按一定间距连接导轨架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从而支撑导轨架的构件。3.11 吊笼用来运载279、人员或货物的笼形部件,以及用来运载物料的带有侧护栏的平台或斗状容器的总称。3.12 天轮导轨架顶部的滑轮总成。3.13 层站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上供吊笼停靠和人货出入的地点。3.14 层门层站上通往吊笼的可封闭的门。3.15 层站栏杆层站上通往吊笼出入口的栏杆。4 施工升降机的一般要求4.1 施工升降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中5.1.3的要求。4.2 对垂直安装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4.2的规定。对倾斜式或曲线式导轨架的齿轮齿条施工升降机,其导轨架正面的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4.2的规定。表4.2安装垂直度公差值280、导轨架架设高度 h(m)h7070h100100h150150200垂直度公差值(mm)不大于导轨架架设高度的1/100070901101304.3 人货两用或额定载重量400kg以上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其底架上应设置吊笼和对重用的缓冲器。4.4 施工升降机上的电动机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的对地绝缘电阻应符合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的要求。4.5 在进行安装、拆卸和维修时,若在吊笼顶部进行控制操作,则其他操作装置均不应起作用,但吊笼的安全装置仍起保护作用。4.6 在施工升降机底部(防护围栏)易于观察的位置固定标牌;货用施工升降机必须有281、不允许载人的明显标志。4.7 传动系统齿轮与齿条,滚轮运转应平稳,不应有冲击,振动及异常响声。5 物料提升机5.1 卷扬机卷扬机应符合以下规定:5.1.1 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5.1.2 露天作业的卷扬机应有防雨措施;5.1.3 卷扬机安装地点应平整,与基础或底架的连接应牢固,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5.1.4 卷扬机用于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行程限位开关且灵敏可靠,根据施工情况,如使用超载保护、超速保护、下降行程限位开关时,应保证其灵敏可靠;5.1.5 外露传动部位防护罩应齐全完好;5.1.6 短路和过载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装置工作应灵敏可靠;5.1.7 滑轮与钢丝绳应匹配;5.2282、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5.3 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5.3.1 施工升降机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载荷;5.3.2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措施。5.4 附墙架应符合下列规定:5.4.1 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悬高高度应符合说明书要求;5.4.2 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相同,不应采用木质和竹竿等做附墙架;5.4.3 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5.5 缆风绳应符合下列规定:5.5.1 当提升机无法用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5.5.2 提升机高度在20m及以下时,缆风绳不应少于1组,提升机高度283、在21-30m时,缆风绳不应少于2组;5.5.3 高架提升机不应使用缆风绳。6 安全防护装置6.1 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6.2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6.3 安全装置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6.3.1 吊笼(篮)停留时不应有下滑,在空中再启动上升时,不应有瞬时下滑;6.3.2 SC型升降机的每个吊笼上应装有渐进式安全器,其制动距离应为0.25-1.2m,不应采用瞬时式安全器;6.3.3 吊笼门升降应自如,连锁性能应良好,只有当吊笼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6.3.4 人货两用升降机和额定载重在400kg以上的货用升降机,其底座上应284、安装吊笼和对重的缓冲装置;6.3.5 断绳保护装置应完好,反应应灵敏,动作应可靠;6.3.6 SC型升降机均应设置一对以上防坠安全钩。6.3.7 限位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7.1 升降机应设置自动复位型的上、下限位开关;6.3.7.2 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当提升速度小于0.8m/s时,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留有的上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8m;当提升速度大于0.8m/s时,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上部安全距离应能满足下式的计算值:L=1.8+0.1v2式中:L上部安全距离(m);V提升速度(m/s);6.3.7.3 下限位开关安装位置应285、能保证吊笼额定载荷下降时触板触发该开关,使吊笼制停,此时触板离触发下极限开关还应有一定行程。6.3.8 极限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8.1 极限开关应能切断总电源;6.3.8.2 非自动复位型的极限开关,其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后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6.3.8.3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上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行程距离:SS型升降机为0.5m;SC型升降机为0.15m;6.3.8.4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吊笼碰到缓冲器之前,下极限开关应首先动作。6.4 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6.5 施工升降机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286、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6.6 防护围栏6.6.1 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6.6.2 地面防护围栏可采用实体板、冲孔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网孔的孔眼或开口应符合表的规定。表地面防护围栏的网孔孔眼或开口尺寸(单位为)与相近运动部件的间隙(a)孔眼或开口的尺寸(b)a22b1022a50b1350a100b25注:若孔眼或开口是长方形,则其宽度不应大于表内所列最大数值,其长度可大于表内所列最大数值6.6.3 地面防护围栏的任一25000mm2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应能承受350N的水平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6.6.4 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8m。对于钢287、丝绳式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其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m。6.6.5 围栏登机门应装有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登机门才能开启,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起动。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围栏登机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是吊笼只有在围栏登机门关好后才能起动。6.6.6 当附件或操作箱位于施工升降机防护围栏内时,应另设置隔离区域,并安装锁紧门。6.7 停层防护6.7.1 一般要求6.7.1.1 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6.7.1.2 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6.7.1.3 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6.7.2 层门可采用实体板、冲孔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网孔门的孔眼或开口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承载性能应符合规定。6.7.3 层门不得向吊笼运行通道一侧开启,实体板的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置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5000mm2。6.7.4 全高度层门开启后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m。在特殊情况下,当进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m时,则允许降低层门框架高度,但净高度不应小于1.8m。6.7.5 高度降低的层门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的护栏,护栏的中间高度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侧面护栏与吊栏的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