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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及宣传教育管理制度汇编79页
化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及宣传教育管理制度汇编7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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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测评
上传人:职z****i 编号:978483 2024-09-03 78页 394.52KB
1、化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及宣传教育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第二章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6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11第四章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15第五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1第六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0第七章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34第八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37第九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9第十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设置管理制度42第十一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制度52第十二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55第十三章职业危害申报制2、度58第十四章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制度61第十五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65第十六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2第一章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3术语3.1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3.2职业禁忌症(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某些疾病(3、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3.3危险因素(hazardous factors):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3.4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是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3.5有尘作业(dusty work):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3.6有毒作业(toxic wor4、k)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3.7防护措施(protection measures):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3.8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deices):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4职责4.1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职业健康体系管理。4.2安全生产环保部是职业健康的直接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专职安全管理员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4.3综合5、办负责从业人员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4.4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4.5综合办负责办理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4.6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管理。4.7财务处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治费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4.8 各车间制定与本处室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由安全生产环保部统一管理。5控制程序5.1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的学习和贯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5.2职6、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为物理性、化学性、心理生理性、环境性职业危害因素。安全环保处按上述五类对公司工作环境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5.3职业危害的防护5.3.1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应当悉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5.3.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5.3.3定期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7、健康档案。5.3.4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评价。5.3.5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并对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与检测点每一年进行一次监测,根据国家标准对检测的结果进行分级,同时将监测结果在受检岗位公告栏公布。5.3.6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8、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5.3.7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3.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3.9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危害的种类,检测结果,标准,等级等。5.3.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参照xx化工有限公司生9、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5.4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5.4.1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安排一次全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5.4.2公司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当从业人员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更,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变,公司应向其如实告知。相关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由相关10、方承包人负责。相关方与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同时应明确其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以合同条款明确),出具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4.3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士从业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5.4.4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检查费用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落实。5.4.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财务处落实。5.4.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逐级上报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安排职11、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从业人员职业病诊断费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落实。5.4.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落实。5.4.8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6.附则6.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制定、解释;6.2本制度自公司安全领导下组审核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章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各所属员12、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3定义3.1职业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3.2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3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4职责4.1安全生产环保部是体检管理工作13、的负责部门,负责员工体检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下达公司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在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2综合办负责新员工上岗前体检工作,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调离、调换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5控制程序5.1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5.2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5.2.1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5.2.2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业者。5.3体检类别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5.3.1就业前健康检查14、:是指将要从业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应在就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5.3.2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的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5.3.3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需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5.3.4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应在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5.3.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5.3.6非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5.4体检内容、体检周15、期5.4.1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员工从事的作业,可将公司的定期体检分为一般健康监护体检(非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岗位体检两项,体检项目的内容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制定,每个项目检查内容如下:5.4.1.1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为: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既往病史、现病史、女工增加妇科项目检查。5.4.1.2职业性健康检查(既有毒有害岗位体检)内容为:a.粉尘作业体检内容为: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b.甲醛气体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胸部X射线摄片+B超+肺功能(其中B超与肺功能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16、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c.甲醇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口腔+鼻腔检查+肝脾B超+胸部X射线摄片(其中肝脾B超与胸部X射线摄片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d.致化学性眼灼烧的化学物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眼部检查+耳鼻咽喉科+角膜荧光素染色及裂隙灯观察(检查角膜及内眼):其中角膜荧光素染色及裂隙灯观察为视员工工作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f.有机物质作业体检内容(乙炔等各类有机助剂):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末梢感觉检查+肝脾B超+神经肌电图+头部CT+血清学检查(其中肝脾B超、神经肌电图、头部CT、血清学检查为视员工作业17、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g.电工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项目+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膝反射+视力+色觉+脑电图(其中脑电图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h.噪声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检查项目+纯音听力测试+耳鼻检查;i.机动车驾驶作业:一般健康监护检查项目+远视力+色觉+听力+胸部X线透视。5.4.2体检周期5.4.2.1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般健康监护体检)的体检周期为两年一次。5.4.2.2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a.甲醛作业:一年体检一次;b.甲醇作业:两年体检一次;c.二甲醚作业:一年体检一次d.电工作业18、:两年体检一次;e.噪声作业:在90100dB(A)的2年体检一次、大于100dB(A)为1年体检一次。f.其余岗位每2年体检一次。5.5体检结果处理及要求5.5.1所有调入、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就业前的体检,由人力资源部向旗人民医院提供人员名单,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体检。在体检期间的同时必须接受有害有毒物质危险性知识及气防应知应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根据体检结果分配相应的岗位工作,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原始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备案。5.5.2公司在册人员体检结果汇总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存档,每项体检化验分析单要保存到个人档案中,各类所拍片子要妥善保存,个人体检档案中每个项目的检19、查都要有所查医生的签字。5.5.3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维护其真实性、科学性、保密性。除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按照档案的管理规定查阅外,其他人员无权随意查阅。5.5.4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人力资源部要填写到体检结果一览表中,工种不适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其相关处室予以调整。5.5.5人力资源部在体检中发现群体中反应且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有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相关处室要积极配合,对所监测超标的岗位和有毒有害岗位监测结果要定期报相关部门,对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员工进行体检时,也必须职工接触的作业场所有害有毒因素进行监测。6.附则6.1本20、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制定、解释;6.2本制度自公司安全领导下组审核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飞尚铜业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3定义3.1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3.3职业性接触21、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3.4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三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级危害、级危害、级危害、级危害。4职责4.1安全环保部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分级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4.2安全环保处根据上级监测机关检测结果的数据按国家标准对22、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5控制程序5.1总则作业场所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5.3监测点的确定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可以根据23、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5.3.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监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一个监测点,露天的可增设一个监测点。5.3.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5.3.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监测点,10米以上设2个监测点。5.3.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监测点。5.3.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5.3.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监测点。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5.5各生产班24、组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班组的作业场所监测点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5.6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安全环保处审核、认可。5.7监测项目及分级5.7.1毒物浓度的监测与分级5.7.1.1监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5.7.1.2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监测,并通知安全生产环保部。5.7.2粉尘浓度的监测与分级5.7.2.1监测项目根据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并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25、分级。5.7.2.2一般只测粉尘浓度,各种含硅粉尘还应另作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当月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报出数据,该数据可长期使用,若粉尘成分有明显改变时,应复测。5.7.3噪声监测5.7.3.1监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进行监测;5.7.3.2噪声监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监测。5.8每个监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两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三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26、定三天,每天2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三天,每天2次。5.9具体监测项目由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请环保局相关人员检测确定,请其相关部门具体实施。5.10对已确认并进行分级的监测点,安全生产环保部须按规定进行监测,对因设施等因素不能进行监测的可另行考虑监测时间。5.11监测报告、台账与评价报告5.11.1登记作业场所所采样分析记录表由安全环保处存档,并将其纳入职业健康档案。5.11.2安全生产环保部应根据监测结果汇总后报送公司各相关车间及公司领导。5.12各相关车间根据监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关职业健康档案。标识牌内容:a.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27、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b.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13以上记录由安全生产环保部保存,保存期为三年,记录格式由安全生产环保部设定。6.附则6.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制定、解释;6.2本制度自公司安全领导下组审核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四章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28、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3.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4.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5.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7.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29、则;(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8.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9.公司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30、应急救援预案。10.公司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11.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12.公司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31、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4.公司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15.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16.公司领导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7.对从32、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18.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9.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20.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33、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2.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34、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23.劳动者可以在本公司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24.公司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25.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公司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公司应当如实提供。26.公司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27.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35、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2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29.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30.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36、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态状态。附则1.本规定内容与国家、行业等上级机关规定内容相抵触时,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10.2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制定、解释;自公司安全领导下组审核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五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37、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按照“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第三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第二章 各部门和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第四条 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总经理是本公司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保证本公司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2、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38、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3、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提高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4、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5、保证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6、把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39、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7、经常深入了解、督促、检查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厂级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布置和检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8、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9、负责制定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10、保障职工的职业卫生劳动条件和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11、开展公司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12、及时、如实上报40、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第五条 分管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协助总经理领导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对分管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3、负责组织制定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4、把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日程,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41、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工作。5、组织并参加本公司职业卫生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暂时控制,确保安全生产。6、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负责组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7、负责督促、检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及技术改造项目和专项经费的有效实施情况,为职工无偿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用品。8、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9、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责任界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42、促实施。10、加强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考核,向总经理提出奖惩意见。第六条 安全生产环保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章制度。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2、负责制定本公司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汇总和审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新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建立个人三级教育档案,方可上岗作业。6、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别紧急的事故隐患,有权指43、令先行停止作业,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7、督促和检查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8、定期组织公司级职业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向主管领导汇报。9、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10、负责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管。11、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意见。12、总结和推广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13、参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工程验收及试运行工作。14、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职业卫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44、促有关部门落实。15、做好女工的职业卫生保护工作。16、组织实施本公司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记录和归档,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应急预案。1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8、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第七条 综合办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综合办负责组织与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真实情况。2、组织新员工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或者有职业禁忌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3、协调组织安全生产环保部及相关部门对新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4、做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45、影响安全生产的,提出处理意见。5、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6、每年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对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应调离原岗位。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离岗体检。7、为离职人员无偿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第八条 技术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46、料。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对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第九条 财务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投入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2、根据每年度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第十条 工会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负责监督在职业危害场所设置醒目的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告知公告。2、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3、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奖罚。4、依法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督察。5、及时纠正侵犯员工享有职业卫生保障的行为。5、对职业卫生工作建议和改进意见。6、对员47、工反映的职业卫生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沟通和协调,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和企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并落实国家、本市和本企业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其规章制度。3、在生产(经营)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同时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4、每周至少检查、分析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本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确保职工在安全的条件下工作。5、定期对职工进行部门级职业48、卫生安全教育,以及对新职工,复工人员、转岗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6、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护设备、设施,并进行监督检查。7、发生职业卫生伤亡事故,应立即抢救伤员,撤离人员,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及次生、衍生伤害、保护现场、及时上报。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8、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贡献者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9、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10、做好本部门女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二条 班(组)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严格遵守本公司有关职业卫生49、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2、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状况等情况,具体布置职业卫生工作。3、对新员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安全、健康监护。4、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5、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6、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撤离现场工作员工,做好现场保护,立50、即上报,并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从业人员应本着对自身和同事安全健康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职业卫生安全的规章制度。2、认真参加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知识,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认真检查本岗位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备完好。5、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6、发生事故要立即抢救、报告、保护现场,参加对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第三章 附则第十四条51、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该制度颁发后,各部门应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学习,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责任意识。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生产环保部。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六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 目的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职业危害场所、52、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3 要求3.1 综合办同安全生产环保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3.2 综合办会同安全生产环保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4 职业健康宣传4.1 公司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4.2 各部门要利用53、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5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5.1 培训内容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5.2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与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安全生产环54、保部,并由安全生产环保部及各部门、班组组织进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1)公司级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2)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公司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2)、部门级安全教育由部门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本部门安全生55、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部门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3)本部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5.3 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1)56、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5.4 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1)由公司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公司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57、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3)一般“三违”人员由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6 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1、三级安全教育卡;2、员工的安全试卷;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7.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制定、解释;自公司安委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七章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程序分58、析了生活区域、生产车间及其场所饮用水、粉尘、噪声、空气质量、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和危害,并对公司产生的职业危害的监测及治理提出要求。3、职责3.1、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公司区域职业危害的监测,负责全公司重点岗位粉尘噪声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并每月定期上报公司主管领导。3.2、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采取正确的作业方法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3.3、由总经办负责公司生活水管理、监测工作。3.4、安环部负责联系旗、市环保局组织对公司有毒有害气体检测。3.7、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3.8、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59、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做好化学物品出入登记。4、职业危害控制与检测4.1、各部门根据各岗位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条件,提出相应的必备劳动保护设施、用品以及劳动保护设施、用品更换期限,并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4.2、安全生产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劳动防护措施运行情况与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员工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按生产安全奖惩制度罚款,并列入日常考核。 4.3、由公司组织员工做定期体检或专项体检, 人力资源处负责新员工入职体检和所有离岗人员离岗时的体检。4.4、上岗前或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健康防治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等相60、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4.5、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在可能发生危害的操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可能导致职业健康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4.6、各单位应根据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制定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以便安排资金进行治理。5、检测频次及时间分布表作业环境危害因素检测时间表检测项目检测频次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备注粉尘检测每月一次每月中旬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每月一次每月下旬噪声检测每季度一次每季度末月中旬通风检测每季度一次每季度第三个月10号左右6、职业病危害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公司决定对今后承建的可能6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要选择取得省级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竣工验收时应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合格证。评价程序和方法按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通过三个评价达到以下目的:1、识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提供科学依据。2、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对策和建议。3、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 职业卫生补充措施。4、针62、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特殊要求。5、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6.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制定、解释;自公司安委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八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 目的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3要求3.1 各部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相应的台帐。3.2 公司63、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3.3 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3.4 安全生产环保部会同设备物资部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3.5 设备物资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安排。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64、备物资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3.6 安全生产环保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3.7 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3.8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4.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制定、解释;自公司安委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 目的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65、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3 具体要求3.1 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3.2 协助综合办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66、)、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3.3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3.4 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5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67、。3.6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3.7 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安全生产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3.8 安全生产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68、容:1、公司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公司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3.9 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公司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公司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10 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69、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3.11 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公司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4.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制定、解释;自公司安委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设置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xx化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基本配置要求。本制度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环节涉及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70、设备、设施和特定区域。3.规范性引用文件安全色(G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4.定义和术语4.1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4.2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4.3 职业病危害场所 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4.4监测点根据监测目的和现场调查的结果,选定作为长期或定期采样和监测的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为监测点。4.5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通过安全色、几何图形及附加图形符号,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71、职业病危害信息的标识。4.6 警示语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4.7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5.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管理5.1职责5.1.1 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5.1.2 各单位负责本区域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维护、管理。5.2警示标识的一般使用要求5.2.1警示标识表面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设备、装置等)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警示标识设在与72、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警示标识不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警示标识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5.2.4多个警示标识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5.2.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公告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不宜使用易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建议采用铝质反光、搪瓷、PVC等材质。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73、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5.2.6警示标识如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5.3警示标识牌的规格尺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图形、文字尺寸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设计要求,外形尺寸尽量与本单位在用警示标识牌的外形尺寸进行统一,建议采用400mm*500mm、500mm*800mm、600mm*900mm。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公告牌建议采用300mm*400mm、400mm*500mm、500mm*800mm。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建议采用500mm*800mm、600mm*900mm 、800m74、m*1000mm 。特殊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5.4警示标识牌的颜色警示标识牌所用的颜色要符合安全色(GB2893)规定的要求。5.5警示标识牌的设置5.5.1警示标识牌根据图形标识所表达的意思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图形标识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5.575、.3各单位除必要场所设置禁止标识外,所有设置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必须采取警告标识与指令标识搭配设置的方式。禁止标识: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提示标识: 5.6基本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的实际状况选用警示语句。除以下基本警示语句外,在特殊情况下,可自行编制适当的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组合使用,也可构成完整的句子。5.7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应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76、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根据实际需要,可将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成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以下简称告知卡)。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它以简洁的图形和文字,将作业岗位上所接触到的有毒物品的危害性告知劳动者,并提醒劳动者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应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设置告知卡。5.8职业危害因素监77、测公告牌设置要求5.8.1各单位应在作业地点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公告牌,噪声作业监测点应根据监测结果注明最长停留时间。5.8.2各单位应在收到正式监测结果或评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结果在监测结果公告牌上向职工公布。6.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制定、解释;自公司安第十一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内。3. 术语和定义3.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3.2建78、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是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3.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4.职责4.1企管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4.2技术中心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4.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4.4财务部负责建设项79、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5.工作程序5.1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均应有职能部门委托依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安监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安监行政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报告和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工程方可开工。5.2在初设阶段,公司企管部、项目部、设备物资部、安全生产环保部、技术部、综合办、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参与项目职业卫生的审核,同时将审核意见向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汇报。5.3在施工阶段,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80、护设施的施工进展进行现场监督。5.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机构承担。5.5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6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5.7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81、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5.8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5.9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5.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6.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制定、解释;自公司安委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二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目的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82、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3.职责3.1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2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4.告知内容4.1 新入职员工按安全教育制度要求将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必须纳入三级安全教育。4.2安全生产环保部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83、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以书面形式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3安全生产环保部按职业危害检测制度对各自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在岗位告知牌上公布;维护保养监测仪器,使监测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4生产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供应处应当要求生产厂商提供中文安全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84、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说明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4.5安全生产环保部、各车间部门根据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措施程序辨识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由人力资源部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如实在劳动合同中告知栏中写明,并口头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4.6安全生产环保部要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部门。各部门班组在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时,要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数据报告班组成员并记录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中。4.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85、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8生产技术中心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而必须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单位员工。4.9安全生产环保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5.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制定、解释;自公司安委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三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目的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86、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3.职责3.1 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重点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4.内容及要求4.1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每年11月份及时如实辩识并报公司按生产环保部。4.2 安全生产环保部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每年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上报,接受其监督检查。4.3 各部门每年应如实向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上报职业危害因素。 上报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内容包括: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危害点的分布情况87、;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5.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教育情况;4.4 技术中心每年各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4.5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必须包含职业危害预评价内容,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6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安全专篇(含职业危害防治内容),安全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88、督管理部门备案。4.7 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安全卫生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4.8 安全生产环保部应当将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安全卫生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9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各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申报,安全生产环保部5日内按本制度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89、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由技术中心向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申报,安全生产环保部5日内按本制度申报。3.部门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按本制度进行申报。4.10 部门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环保部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5.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制定、解释;自公司安委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四章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制度1.目的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9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3.定义和术语3.1职业病危害:是指职工从事某种工作,因为工作环境或者客观条件,逐渐造成职工身体伤害,导致生病,称为职业病危害。3.2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4.职责4.1公司总经理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所需人力、物力、财力。4.2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级应急预案,负责公司紧急情况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4.3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紧急事故的应急预防措施、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紧急情况的消除工作。4.4各部门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环保部备案。5.制度内容91、5.1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5.1.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5.1.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5.1.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5.2、管理分工5.2.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5.2.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5.3、事故处置紧急措施5.3.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92、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5.3.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5.3.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5.3.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5.3.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5.3.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5.3.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5.4事故报告5.4.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9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5事故调查5.5.1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环保部制定、解释;自公司安委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7.支持性文件7.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7.2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8.相关记录8.1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第十五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目94、的为加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能力,防止发生重大职业病紧急事故时能得到有效处置,做到最大限度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此制度。2. 支持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置办法3.适用范围本制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4.定义和术语4.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制度4.2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4.3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95、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5.职责5.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5.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5.3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5.4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生产环保部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5.5公司商务部供应处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5.6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6.应急处置基本原则发生群体性职业卫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救援人员要按照“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对遇害者进96、行急救。在遇到急性职业危害时救援人员要按照“先活者后死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救险。7.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7.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7.1.1本公司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其组成如下7.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8.制度内容8.1定期进行针对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8.2应急救援和序8.2.1应急救97、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8.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8.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8.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8.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8.4应急物资管理8.4.1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应设有防护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药箱、手套等应急物资,并设有专人管理. 8.4.2装置98、区和罐区设有可燃气体检测仪、火灾报警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8.5事故报告8.5.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8.5.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8.5.3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8.6事故处理8.6.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8.6.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8.6.3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8.6.4保99、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8.6.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8.6.6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8.6.7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8.6.8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8.6.9工会组织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公司应当立即作出处理。8.7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100、和必要的泄险区。8.8事故的预防8.8.1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组织定期训练;8.8.2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8.8.3化学品工段禁止烟火,并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8.8.4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8.8.5参加救援的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知识,组织演练,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参与救援;8.8.6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治理。8.9监督与处罚8.9.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8.9.2安全生产环保部监督各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101、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8.9.3安全生产环保部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9.附则9.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制定、解释,自公司安委会审核通过之日起实施。9.2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0.相关记录10.1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和记录,各单位保存,保存期限3年。10.2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记录,各单位保存,保存期限3年。10.3应急救援演练评估报告,安全生产环保部保存,保存期限3年。第十六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102、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在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管理。3.职责3.1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拟定公司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文件,按规定核批公司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3.2 供应处负责编制劳防用品的采购计划,按采购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劳防用品。3.3财务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3.4各车间、部门负责本部门劳防用品计划、领取、发放、使用管理。4.工作程序4.1公司安103、全生产环保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会同人力资源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负责确认所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质,其确认内容是: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省级劳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审核各部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申请。以及劳保用品的汇总、预算;负责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和佩戴使用。4.2安全生产环保部拟订劳防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员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104、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建立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台账。4.3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防护用品。及时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上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对员工的伤害。4.4安全生产环保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分发个人防护用品,并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登记入账,对非易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采取以旧换新的办法。4.5采购部拟定归口劳防用品的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员进行采购;并按生产实际及时做出调整。4.6采购员负责按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负责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供货商具有劳防用品生产资格;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105、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4.7采购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设备物资部部负责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工作。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4.8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4.9各部门负责按照公司发放标准配备本部门员工所需特种防护用品,并记录台账,同时监督本部门员工按标准进行佩戴。4.10各部门作业员工应按要求佩戴并保管好相关防护用品。4.11各部门应根据当月生产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报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审查汇总,再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商务部供106、应处采购。4.12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在安全生产环保部出具证明后到设备物资部仓库办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生产环保部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对已经失效的防护用品应向安全生产环保部申请报废,安全生产环保部出具证明后报商务部供应处进行采购。4.1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4.1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107、工种发放职业病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4.1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4.1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4.1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4.18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9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20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1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108、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3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安全生产环保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5.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和岗位5.1护目镜、面罩的使用规定:电(氧)焊割、打磨抛光、切削(割)岗位操作时必须带护目镜或面罩;锅炉运行岗位在就地看火时必须戴护目镜。5.2劳动防护手套的使用规定:电气运行岗位在操作电气设备时、电气维护岗位带电维护作业时、电焊(割)带电作业时必须佩带绝缘手套;机械装配、装卸、吊装岗位109、必须佩带棉布手套,特殊情况下佩带防切割防护手套;操作、装卸或搬动有毒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5.3安全帽的使用规定:所有进入生产现场的员工、外委单位、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5.4工作服、防护服的使用规定:所有生产、维护检修的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雨衣);在接触有毒腐蚀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制氧站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5.5工作鞋的使用规定:所有生产、维护检修的第一线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公司规定的工作鞋;电气运行、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高空安装、检修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防护鞋。5.6安全绳、安全带的使用规110、定:高空安装、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安全带;公司汽车驾驶员开车时必须系安全带。5.7防护耳塞的使用规定:在产生强噪声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必须佩带防护耳塞。5.8自吸式呼吸器的使用规定:在火灾中逃生和消防救援时使用。5.8口罩和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在作业环境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佩带口罩、在操作一定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时必须佩带过滤式防毒面具。5.9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时。由安全生产环保部统一安排使用防护用品。5.10各班组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不准任意移动,柜内只能存放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内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应急处理事故不准动用,并定期检查111、,以备作业和抢救使用。使用后放回原处。6.处罚规定6.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生产环保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7.附则7.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7.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负责解释。8.附表8.1公司配备的防护用品序号种类作用我公司配备1头部护具类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和挤压伤害安全帽,分Y类(一般)和T类(112、特种)一般情况下,我公司配备Y类的安全帽即可。2呼吸护具类用于作业人员的防尘、防毒和供氧一般棉纱口罩、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等。3眼、面护具类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眼、脸部,防止异物、紫外线、电离辐射、酸碱溶液的伤害焊接眼面护具面罩、焊接眼面护具滤光片及眼镜、防尘眼镜、炉窑护目镜和面具、防化学(酸碱)眼罩等。4听力护具类用于保护作业人员听力、降低噪声隔音耳塞、耳罩等。5防护手套类用于保护作业人员手及其手臂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焊工手套、耐温防火手套及各类袖套等。6防护鞋类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足部免受各种伤害配备的鞋有保护足趾、胶面防砸、电绝缘鞋、防刺穿、耐酸碱、耐高温、耐油功能。7防护服类用于保护作业人员免受环境有害因素的伤害配备的生产工作服有阻燃、防静电、防尘、防腐、方便工具携带等功能。8护肤洗涤类用于作业人员作业后的清洁洗涤剂、洗手液等。9防坠落护具类用于保护高处作业人员,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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