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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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976852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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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有限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第二章工作时间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第三条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员工应遵循公司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标准工作日为每月22天。第四条公司实行上、下班考勤指纹打卡签到制度,每日打卡签到2次;因2、工作原因,确实无法打卡签到时,由部门负责人在员工出勤登记表相应时间栏签证(签证有效期为5个工作日内),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第五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以下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如有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章各种假期及待遇第六条病假(一)员工因病或非工伤不能上班可请病假。请病假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二)员工每月请病假累计3个工作日内并提交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扣工资;请假在7个工作日内或月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每日扣除20%的日工资额;(三)员工患病停3、工治疗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超按下列标准发医疗期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4.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5%;(四)员工患病停工治疗超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医疗期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60%;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65%;3.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经本人基本工资70%;(五)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4、直保持荣誉的员工,在病假和医疗期期间,工资全额照发;(六)医疗期的确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时间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需要停止工作长期治疗或1个月内请病时间累计达到7个工作日未能治愈需继续治疗的,自第8个工作日起自动转入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以上的为24个月;(七)员工休病假和医疗期期间,5、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扣发病假和医疗期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八)员工在医疗期内不享受每月发放的福利;年末计算奖金时扣除医疗期的年终奖;(九)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经省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安排;属于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十)试用人员在试用期连续休病假10天以上者,相应延长试用期;(十一)病假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医疗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第七条事假(一)员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6、,可按规定请事假,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二)员工请事假,须经本人申请,审批人批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应事前电话请假并征得领导口头同意,事后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三)员工请事假扣除全额工资及扣除当月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和伙食贴;(四)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含在内。第八条工伤假(一)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伤医疗期的,需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并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工伤假按规定审批限审批;(二)员工因工伤停工治疗,实行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7、市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不得超过12个月;(三)工伤员工按国家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待遇,享受国务院工伤报销条例规定的待遇;1.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8、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公司和员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作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9、为本人工资60%,并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3)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按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3.员工因工致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员工本人提出10、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按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九条婚假(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配偶在本市者,给予3天假期;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在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二)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途中旅费自理。第十条丧假(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给丧假3天。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二)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11、资福利照发,途中旅费自理。第十一条产假(一)已婚女员工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二)符合晚育年龄的,男方可在女方产生1个月内享受护理假15天(一次性使用);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三)女员工婚后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四)女员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和男员工在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五)产假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六)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需要休息治疗的,经12、医院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和医疗期待遇办理;(七)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和医疗期待遇办理;(八)违反计划生育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哺乳假(一)女员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公司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工作时间;(二)女员工的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院确诊为体弱儿(是指患有佝偻病、严重贫血、严重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形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的,公司可适当延长该员工的哺乳13、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哺乳期间,工资福利照发。第十三条年休假(一)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1.累计工作已经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年度休假期限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三)年休假原则上由各部门统筹安排。各部门负责人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妥善地安排好员工的休假。员工可分次休假,休假时间累计计算;(四)员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五)员工年休假可以冲销其病假、事假。没有休完的年休假不得转入下一年度;(六)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1.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14、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四章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四条员工请假或休假在2天(含2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或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含3天)以上的,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或休假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十五条员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单送综合管理部存档,并作为考勤依据。员工假满返岗后,应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到并到综合管理部销假。第五章旷工第十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15、按旷工处理:(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二)请假期满逾期未归者;(三)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四)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者;(五)利用病假、事假从事其它有收入活动者;(六)打架斗殴致伤造成休息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员工旷工1天(含1天)的扣发当月福利,并按当月基本工资日平均数扣发工资;旷工2天(含2天)扣发4倍日工资额,依此类推。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六章考勤管理第十八条考勤是计发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部门须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考勤员应做到不弄虚作假、不徇私,16、严格按本规定如实做好考勤记录。综合管理部应加强对各部门考勤工作的管理,每月至少抽查1次。考勤种类设置:(一)出勤:按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二)出差:因公务离开公司赴外地工作;(三)迟到: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四)早退:比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五)旷工: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批准而擅自下班;(六)请假:见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九条员工每迟到或早退1次且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一次性扣2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一次性扣50元。无任何正当理由且2小时以内未到岗,以旷工半天处理,超过2小时者以旷工1天处理。员工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达到3次或3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依此类推。第二十条每月1日至月末日为1个考核周期。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修订与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制度将做相应修改。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