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集团各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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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集团各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控股有限公司 各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题: 各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为了实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规范经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发挥控股公司的规模优势,从而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资源,提高各子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实现各子公司规模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目标是使各子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制定以下内部控制财务管理规定。 目 录第一章 内部控制具体规范采购与付款5第二章 内部控制2、具体规范存 货7第三章 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固定资产10第四章 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对外投资19第五章 内部控制具体规范预算管理制度23第一章 内部控制具体规范-采购与付款第一条 为了引导各子公司加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采购与付款,主要是指各子公司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各子公司外购劳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以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各子公司采购与付款3、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请购与审批;(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四)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有资源整合条件的各子公司或各子公司集团,业务采购权应当尽量集中,实施集中或相对集中采购,或采取集中招标形式,以提高采购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降低成本和费用。第五条各子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各子公司利益的风险。第六条各子公司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4、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下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七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各子公司采购需求应当与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请购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第八条各子公司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5、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九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各子公司实际需要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第十条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商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各子公司应当对例外紧急需求、小额零星采购等特殊采购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供应商信誉、供货能力等方6、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当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采购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单价高、数量多的物资采购,各子公司应当制定严格的比质比价采购制度。第十二条各子公司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并按照7、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第十四条各子公司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应商付款的条件。第十五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各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大额预付账款的监控,定期对其进行追踪核查。对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进行综合判断;对有疑问的预付账款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预付账款资金风险和形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十六条各子公司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8、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第十七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十八条各子公司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章 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存 货第一条 为了引导各子公司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各子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9、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各子公司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规范。第三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二)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四)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五)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10、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逐日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或者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重新预测材料需要量以及重新计算安全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行再订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当对入库存货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第七条 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以下验收程序:(一)检查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供货各子公司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11、否一致;(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或索赔;(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第八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之情形,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三)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第九条 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12、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第十条 对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门应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制度。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13、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当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仓储部门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各子公司应当重视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当制定并选择适当的存货盘点制度,明确盘点范围、方法、人员、频率、时间等。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存货、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对于特殊存货,可以聘请专家采用特定方法进行盘点。第十五条 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分析原因,提14、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第十六条 仓储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仓储部门对残、次、冷、背存货的处置,应当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置。第十七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当反映存货的特点及各子公司内部存货流转的管理方式,防止通过人为调节存货计价方法操纵当期损益。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各子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存货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仓储部门与财会部门应结合盘15、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第三章 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固定资产第一条 为了引导各子公司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第三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16、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三)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五)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各子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各子公司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17、而造成严重损失。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各子公司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外购固定资产的请购审批程序,按照采购与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第七条 各18、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明确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审批和控制程序。 第八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各子公司应当考察明确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应当具备足够详细的信息,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各子公司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子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19、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各子公司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各子公司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各子公司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各子公司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各子公司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第九条 各子公司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建造成本。对于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第十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20、固定资产,各子公司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固定资产移动应当得到授权。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目录制度。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子公司实际,确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目录制度。折旧政策一经确定,除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21、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固定资产大修理和技术改造,应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各子公司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提出投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投保手续。必要时,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减、转移及处置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22、理部门应提出变更申请,经各子公司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办理投保、转移、解除等相关保险手续。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前,应当保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进行固定资产账簿记录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各子公司应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各子公司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至23、少在每年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分析。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避免资产价值高估。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各子公司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实施。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完整状态。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相关内容,确保固定资产合理利用。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区24、分固定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各子公司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各子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各子公司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25、由独立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价格应当选择合理的方式,经各子公司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如有必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第二十五 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第二十26、六条 各子公司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固定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各子公司财会部门审核批准。第四章 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对外投资第一条 为了引导各子公司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各子公司根据投资计划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子公司投资、联营各子公司投资和合营各子公司投资。第三条 各子公司在建立和实施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27、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可靠;(三)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完整,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应当全面及时,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投资权益证书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计提对外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应当充分、审批程序应当明确;(四)对外投资处置的方式、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28、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各子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第七条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对外投资类型制定相29、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对外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对实际发生的对外投资业务,各子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各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第八条各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各子公司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对外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仍应严30、格履行控制程序。第九条各子公司应当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各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尽责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各子公司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第十条各子公司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31、人员签章。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当根据经股东大会(或者各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应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者各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类似决策机构)批准。有条件的各子公司,可以设立投资审查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进行预审。在预审过程中,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各子公司主业发展方向和对外投资的总体要求,是否有利于各子公司的长远发展;(二)32、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三)各子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四)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各子公司的投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收回。只有预审通过的投资项目,才能提交上一级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批。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集团根据各子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所属各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属各子公司分拆投资项目、逃避更为严格的授权审批的行为。第十四条各子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各子公司董事会或33、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各子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第十五条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各子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六条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各子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各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第十七条各子公司应当对派34、驻被投资各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八条各子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收益的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当纳入各子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被投资各子公司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各子公司应当取得被投资各子公司的相关文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各子公司的影响。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35、与被投资各子公司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各子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财务报告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各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对外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对外投资,应当取36、得因被投资各子公司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制度,对各子公司的重要投资项目和所属各子公司超过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有重点地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并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第五章 内部控制具体规范预算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引导各子公司加强对预算的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与考核,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实现预算内部控制目标,根37、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预算,是指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目标及资源调配能力,经过综合计算和全面平衡,对当年或者超过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事项进行相关经费、额度的测算和安排的过程。各子公司预算一般包括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第三条 所属子公司在控股公司总预算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公司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控股公司的检查和考核。所属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预算的执行结果负责。第四条 所属子公司应当在各子公司战略的指导下,以上一年度实际状况为基础,结合本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变动、行业市场状况、产品竞争能力、内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对生产经营38、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预算,并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可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等时间进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第六条 各子公司对重大预算项目和内容,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第七条 各子公司应当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严格控制支付风险。对已纳入公司预算,但支付手续不健全、凭证不合规的货币资金支出项目,不得办理支付。第八条 各子公司办理采购与39、付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存货、筹资等业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各子公司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第九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各子公司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各子公司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各子公司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各子公司完成预算目标。 第十条 各子公司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各子公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40、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报控股公司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调整预算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控投公司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 公司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各子公司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原预算审批机构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第十二条 公司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符合各子公司发展战略和现实生产经营状况; (二)预算调整重点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或非正常的关键性差异方面;(三)预算调整方案客观、可行。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算调整方案,各子公司预算审批机构应予以否决。董事会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