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招聘试用期及请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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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事招聘、试用期及请假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招聘制度1第一节 用人需求计划1第二节 招募1第三节 选拔1第四节 录用2第三章 试用期制度3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考勤3第一节 工作时间3第二节 考勤4第三节 加班5第五章 请假制度5第六章 培训与发展6第七章 人事变动7第一节 晋升与降职7第二节 内部调岗8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终止9第八章 薪酬和绩效管理按薪酬和绩效考核新制度执行。10第九章 附则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2、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招聘制度第一节 用人需求计划第三条 各科室、车间负责人在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拟订本部门人员需求计划,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报主管总监批准后交人力资源科。第四条 人力资源科汇总各部门用人需求计划,填写人员需求计划表,对各部门用人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第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充人员,由科室、车间负责人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报主管总监批准后交人力资源科登记,人力资源科汇总后提报总经理批准。第二节 招募第六条 人力资源科根据各部门汇总的人员需求计划或临时补充要求,在五个工作日3、内拟定招聘渠道、参与招聘人员和预算费用,一并填写在人员需求计划表中报总经理批准。第七条 人力资源科根据批准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实施招聘。第八条 公司人员招募采用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两种方式,在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原则上先从公司内部进行招募。内部招募的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可以适当减少选拔程序,但应当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各岗位在人事聘用上的权限规定。第九条 通过外部渠道招募的人员,应当填写求职申请表,不论是否申请人被录取,人力资源科应当保存求职申请表不少于两年。第三节 选拔第十条 应聘人员的选拔由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完成。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的选拔应当经过两次以上的筛选,筛选方式可以采用简历筛4、选、笔试、面试、心里测验等多种方式,具体方式由人力资源科选择确定。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的初次筛选由人力资源科在招聘现场或其它合适时间进行,初次筛选主要根据公司各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判断应聘者的年龄、专业、经历、技能等是否与要求相符。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的二次筛选由复试小组进行,复试小组的人员组成由人力资源科拟订。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与复试小组的可以随时决定参与进去,复试小组的具体分工如下:参与人权限应聘岗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主管总监其他总监科室/车间负责人总监决定权参与权科室/车间负责人决定权参与权参与权参与权班长否决权参与权初步决定权参与权参与权员工否决权参与权初步决定权参与权“主管总监”是指应聘5、岗位所属部门的主管总监;“科室/车间负责人”是指应聘岗位所在的科室或车间的负责人;“初步决定权”是指在总经理未否决时即可视为确定,在总经理否决时初步决定的意见即失效。第十四条 在选拔中层以上管理岗位或关键岗位人员时,复试小组对应聘者是否录用意见出现严重分歧的,不论主管总监是否做出初步决定,都需由人力资源科报总经理决定是否录用。所谓严重分歧,是指对聘用人员无法确定,或主管总监确定的人选未得到复试小组超过半数以上的人的同意。第十五条 参与二次筛选的复试小组人员应当填写复试评价表,复试评价表由人力资源科汇总存档。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科认为需要组织第三次筛选的,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增加笔6、试或面试的,由人力资源科组织执行。第四节 录用第十七条 经过选拔被认为符合录用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科将录用情况书面报总经理批准后,在相关地方公布录取名单,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第十八条 在入职时需要提供体检证明的,由人力资源科通知应聘合格人员到指定医疗单位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并在办理入职登记时提供体检合格证明原件。第十九条 应聘合格人员办理入职手续时,应当填写员工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员工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其它证明身份的有效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其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人力7、资源科负责将其与员工登记表一起存档。第二十条 员工填写登记表日期为正式入职日期。第三章 试用期制度第二十一条 对新入职的员工,根据岗位要求、员工本人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执行不超过一个月、两个月或六个月的试用期。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不需要经过试用期的,必须报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员工工资为所任职岗位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80%;实习员工,经单位考评不能独立顶岗操作的人员,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所在岗位的60%计发;在新办法确定后按新办法调整。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达到岗位要求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由该员工的直接上级提交该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8、考核材料,在试用期内随时向人力资源科申请办理该员工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满后被证明达到岗位胜任要求的,由员工本人申请转正,并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授权主管总监在转正申请表中签字日期为该员工的转正日期。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被证明达到岗位胜任要求,是指根据岗位的考核要求,该试用期员工达到合格标准。试用期的考核标准由公司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单独制定,试用期员工的考核由其直接上级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负责实施。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考勤第一节 工作时间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常白班人员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第二十八条 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常白班人员:上午8:9、0012:00,下午13:0017:00;(2)三班倒人员:早班8:0016:00;中班16:0024:00; 晚班0:008:00。第二十九条 员工应当在工作时间之前到岗,做好卫生清扫及工作前的准备;三班倒人员应当在工作时间之前做好交接班手续等准备工作。当天工作结束后,应当清理工作现场后才能离开岗位。第三十条 上班不允许迟到、早退、旷工。第三十一条 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但迟延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为迟到;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离岗但提前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为早退。员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2次(含)以上的,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当月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10、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旷工:(1)当日非因工作原因迟延到岗或提前离岗超过30分钟的,为旷工一天;(2)当日未到岗,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为旷工一天;(3)虽办理了请假手续但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按未出勤天数计算旷工时间;(4)假期期满后未办理销假手续的,从假期结束日起计算旷工时间;(5)假期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且未到岗上班的,按未出勤天数计算旷工时间;(6)当日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为旷工一天。第三十三条 员工旷工的,扣发当天工资,并按每天100-300元计算罚款;当月旷工累计超过2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11、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第三十四条 因员工旷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制度给予处罚外,公司有权向其追偿损害赔偿。第二节 考勤第三十五条 各总监的考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第三十六条 考勤人员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虚报考勤天数、隐瞒缺勤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一年内出现弄虚作假两次(含)以上或其它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第三十七条 因加班而被安排调休的,考勤人员应当在考勤记录中注明调休,不得记为出勤;否则,视为弄虚作假。第三十八条 在考勤中指使、授意或强迫考勤人员弄虚作假的上级,一旦发现给予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公司12、采用考勤机进行考勤的,按考勤系统运行暂行规定执行。第三节 加班第四十条 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所在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一式二份),由主管总监批准,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首先应考虑在部门内部安排调休,不发放加班费;不能安排倒休的,以加班申请单为依据为员工提供加班工资。第四十二条 加班申请在总监批准后,由本部门考勤员在加班前将加班申请单一份交人力资源科存档,一份本部门留存。未能在加班时间前交存加班申请单的,不享受加班工资。第四十三条 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由各部门考勤员将13、总监审核后的上一月的加班情况及需支付加班工资明细列表交人力资源科,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人力资源科根据加班申请单原件进行复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支付加班工资明细表的,不再计发加班工资。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监以上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加班工资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在没有特殊规定时,加班工资的计算以每小时工资报酬为基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小时工资A(元/小时)=员工月工资(元)/176; 加班报酬=加班时数*加班工资系数*小时工资A; 加班工资系数: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加班为1.5;公休日加班为2;法定节假日加班为3。第五章 请假制度第四十六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五种:事假、病假、14、婚假、丧假和产假。婚假和产假的规定参照其它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执行。第四十七条 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要处理的,可以请假。请假需本人提前填写请假条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电话请假、他人捎假视为无效。第四十八条 请事假期间不发工资。第四十九条 病假。员工非因公生病需要请假的,可以请假。请假需本人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提前填写请假条报经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无法由本人提前填写请假条的,可以由员工亲属或本人电话请假,并在上班后补上请假手续。因病无法提前请假的,必须在未到岗后4小时内电话请假,并在上班时出具证明生病的病历、检验或化验单、医疗费用报销单据等正规文件。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后另行执行。第五十条 患15、病和非因公负伤的,按原岗位的基本工资的70%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超过180天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60%计发疾病救济费。第五十一条 婚假。员工结婚可以请假三天。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请婚假期间,照发基本工资。第五十二条 员工直系亲属(仅限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以请一至三天丧假。亲属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请丧假期间,照发基本工资。第五十三条 请假的批准权限:总监的请假由总经理批准,其他员工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五十四条 员工请假时间超过三天(含)的,必须报人力资源科备案。第五十五条 请假假期届满或提前到岗的,统一到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由人力资源科负责人16、在请假条上明确销假日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天数的,须提前说明,并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获得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五十六条 员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视为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请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视为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第五十七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休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公司不计发工资。员工入职后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生育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发放生育津贴,公司也不计发工资。公司为其缴纳法律规定的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由个人提前交公司并由公司代缴。第五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第六章 培训与发展第五十九条 公17、司向员工提供满足任职岗位要求和适应未来工作需要的多种个人发展培训,具体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调岗培训、晋升培训和各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管理技能等培训。第六十条 各类培训由人力资源科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和评估,其他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分别执行相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1)人力资源科的主要职责: 制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汇总整理各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 组织实施以公司名义统一安排的各类培训和新员工入职培训; 指导、监督、考核各部门组织完成本部门培训计划的情况。(2)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订本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 组织实施部门内部的各类专业培训; 组织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培训。第六十一条 员工入职培训内18、容分为通用培训和专业性培训。(1)通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发展历史和战略规划; 公司的产品和组织结构; 企业文化培训; 公司各类管理制度培训; 员工职业化行为和态度培训。(2)专业性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岗位职责内容和岗位知识、技能要求培训; 工作流程培训; 岗位操作规程培训; 保密、安全环保等规定培训。第六十二条 公司提供出资组织的内部培训,或员工外出培训并由公司承担费用的,可以要求接受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第七章 人事变动第一节 晋升与降职第六十三条 晋升包括晋职和晋级。晋职,是指员工因业绩突出,由较低职位上升到较高职位,其责任、权力相应增大,薪资19、待遇、机会相应增多;晋级,是指不提升员工的职务级别,而提高员工的薪资待遇的一种激励方式。第六十四条 员工晋升以在现岗位的绩效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同时还应参考以下几个因素:(1)员工的知识、技能与能力是否达到拟晋升岗位的要求;(2)相关的经验和资历;(3)未来的发展潜力;(4)公司认为其他应当满足的条件。第六十五条 降职,是指员工从原有职位降低到责任较轻的职位,同时削减被降职人员的权利、薪资和机会;降级,是指不降低员工的职务,而降低员工薪资待遇的一种方式。第六十六条 员工降职和降级以在现岗位的绩效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同时还应参考以下几个因素:(1)员工的知识、技能与能力是否达到任职岗位的要求;(20、2)未来的发展潜力;(3)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第六十七条 凡岗位变动后为科室或车间负责人以上职务的,由主管总监提出并填写职务任免审批表报总经理批准。变动后为科室或车间负责人(不含)以下职务的,由直接上级提出并填写职务任免审批表报主管总监批准。第六十八条 被任免员工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岗交接清单。第六十九条 岗位变动的员工,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次日起开始享受新岗位的薪酬待遇。第七十条 被任免员工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视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第二节 内部调岗第七十一条 内部调岗是不改变员21、工职务级别而实施的内部平行人事变动,包括同一部门间的平行调动和不同部门间的平行调动。第七十二条 内部调岗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公司岗位人员空缺并实行内部招聘,员工参加应聘并通过选拔的;(2)公司认为需要调整岗位并征得员工同意的;(3)员工在原岗位不能胜任的,公司有权力调整其岗位,并无需征得该员工同意。第七十三条 员工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调岗的,由其直接上级在部门内部先调整一次岗位工作并填写调岗通知单。经过一次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由该员工的直接上级出具证明其不能胜任岗位的正式文件后,人力资源科代表公司统一办理员工调岗或解除劳动关系事项。第七十四条 公司认为需要调整科室/车间负责人的22、工作岗位时,申请调入的由接收岗位(申请调出的由员工所属岗位)的主管总监向总经理提出申请,总经理在征求员工所属岗位的主管总监(拟调入的岗位的主管总监)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调动申请获得批准的,由人力资源科负责与拟调动的员工进行面谈,在该员工同意调动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七十五条 公司认为需要调整科室/车间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工作岗位时,申请调入的由接收岗位(申请调出的由员工所属岗位)的主管总监与该员工当前所属岗位的主管总监(拟调入的岗位的主管总监)协商一致后向人力资源科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科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负责与拟调动员工进行面谈,在该员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七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人23、员的调动由总经理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七十七条 实行内部招聘的根据本制度第8条规定执行。第七十八条 内部调岗的员工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岗交接清单;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次日起开始享受新岗位的薪酬待遇。都七十九条 试用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办理内部调岗。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终止第八十条 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一条 试用期员工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以解除劳动关系;正式员工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1)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2)科室或车间负责人审批,主管总监审批;(24、3)人力资源科负责人进行面谈;(4)总经理审批;(5)员工填写员工离岗交接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6)人力资源科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出具证明书,以及提供保险转移等相关资料。第八十三条 人力资源科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之日为该员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第八十四条 员工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完毕之前,应当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第八十五条 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善,公司有权中止办理手续;未办理完终止劳动关系手续而不到岗工作的,视为旷工,按公司制度执行,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岗位的;(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5)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其它欺诈手段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七条 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遵守其它相关规定。第八章 薪酬和绩效管理按薪酬和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