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地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承包工程合同(20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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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50906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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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2022XX地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承包工程 合同编号: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承包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XXXX2022XX地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承包工程工程地点:XX市XX区发 包 人: 公司承 包 人(联合体主办方): 公司承 包 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司 公司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一、 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二、 合同工期4三、工程质量标准5四、签约合同价6五、合同文件构成7六、合同争议解决8七、承诺8八、联合体9九、签订时间9十、签订地点10十一、补充协议10十二、合同生效10十三、合同份数10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21. 一般约定122发包人义务213. 监理人22、24. 承包人245. 设计316. 材料和工程设备359. 测量放线36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711. 开始工作和竣工4012. 暂停工作4213. 工程质量4414. 试验和检验4615. 变更4816. 价格调整5017. 合同价格与支付53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59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420. 保险6521. 不可抗力6722. 违约6923. 索赔7424. 争议的解决75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81. 一般约定782发包人义务833. 监理人854. 承包人875. 设计1066. 材料和工程设备115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198. 交通运输1199测量3、放线121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22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3112. 暂停工作13413工程质量13614. 试验和检验13715变更13816价格调整14317合同价格与支付145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55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5920. 保险16021. 不可抗力16222. 违约16524. 争议的解决185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187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189附件2 XX区建设工程项目廉洁责任合同192附件3 履约保函197附件4 中标通知书199附件5 机构设置及人员200附件6 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202附件7 施工技术要求207附件8 联合体协议书204、8附件9 联合体支付协议书209附件10 投标人施工管理人员配备表210附件11 投标人设计主要人员配备表212附件12 项目施工界面表213附件13 项目设计任务书215附件14 XXXXXX公司质量管控标准化图册(试行)216附件15 XXXXXX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试行)217附件16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试行)218附件18 现场风险因素表219附件19 XXXXXX公司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220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 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司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5、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XX2022XX地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承包工程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1工程名称: XXXX2022XX地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承包工程。1.2工程地点:XX。 1.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1.4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 1.5工程规模:XXXX项目(2022XX)位于XX,总用地面积36574m,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30935m,地下室面积31191m2。基坑开挖深度暂定8.58.8米。1.6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含附件)、项目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完成本项目的设6、计、施工及工程完工验收等工作。具体承包范围如下:1.6.1设计范围:设计部分:本次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坑支护设计(含概算编制),各阶段开发报建报批材料及审批配合、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核、施工阶段的技术配合,并在设计及施工阶段按发包人要求派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处理现场事宜,及其他由甲方指定的相关设计内容。设计其他服务包括全过程设计配合及协调、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协助招标人办理相关报批报建工作,未详尽部分具体详见附件13项目设计任务书。1.6.2施工承包范围:1.6.2.1施工部分:基坑支护工程(含支护部分土方开挖及清运出场)、临水临电工程等。1.67、.2.2施工界面划分:详见附件12项目施工界面表1.7工程承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包设计、包工、包料、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施工操作面自行准备(包含但不限于回填土、砖渣、硬化等)及临时设施费等)、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期、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竣工图、验收通过、移交前照管、移交、配合资料整理移交档案、结算、保修等。1.8承包人须负责或配合办理相关报批、报建、工程开工、施工过程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报建手续、地表清障、临水临电报装、土石方及弃土(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回填材料、废弃泥土等)清理外运及许可办理、配合检测和监测工作、施工大门8、报批工作(大门须满足安全文明要求)、施工期间裸土覆盖(不限次数,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由施工原因导致市政排污管道的疏通、施工期间(工作面未移交总承包单位前)临时抽排水和承担此期间临时水电费、临水临电设施移交至总承包、承担临水临电设施完成前的临时设备投入等费用、配合相关工作导致施工设施设备进出场等费用、施工大门与市政道路接驳(含市政管线)等保护、垃圾(含生活垃圾)定期收集及清运出场、旧基础和构筑物清除及外运、必要的河堤加固和修复(如需)、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排水许可证、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临时抢险工作、场地内临时设施拆除及外运工作、相关施工准备配合等工作,并承担办理上述手9、续承包人的费用。凡工程中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质量安全、节能、交通等有关部门验收及检查的项目,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参与验收、落实整改工作。1.9本项目总承包单位确认后,本合同承包人作为分包纳入后续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范围。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文明管理协议,配合相关分部分项验收、专项评审、移交临水临电设施设备、清运垃圾至总承包单位指定地点等相关工作。移交临水临电设备后各自独立装表计费,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维护和管理。1.10配合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单位相关检查,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1.11进场后进行原状地貌标高组织测量、复核,场地移交前签署场地移交确认单等。1.12 由于项目周边市政道路均为10、在建或新修道路,承包人须按照政府相关单位要求办理通行手续,载重车辆严格按照道路通行要求执行,承包人承担责任范围内道路修复、日常冲洗清扫等工作。1.13 项目用地红线内,承包人不得设置生活区、办公区等,在其他位置设置生活区、办公区等用地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投标时由投标人综合考虑。1.14 本项目旨在获取省优质工程级奖项,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此要求组织相关设计和施工,不得出现任何影响发包人申报奖项的情况(不得出现支护检测不合格、支护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出现诚信扣分等),如由于本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申报该奖项,发包人有权利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及保留相关追溯权力。二、 合同工期 2.111、 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0日历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具体以甲方审核工期为准),自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至验收合规之日止。暂定开工时间:2023年9月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注明的时间为准计算工期。总工期及各节点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已包括采购、供应、施工、安装、各种工序配合、验收等时间在内。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影响除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确定完工日期及各项节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疫情政府防控限制及周边环境等不利影响因素;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设计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劳务市场变化的影响;以及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12、包方已预见或可能预见到的其他各种风险和因素。关键节点要求如下:2.1.2设计节点工期(暂定): 项目关键节点完成时间完成标准基坑支护施工图2023.9.7完成施工图审查2.1.3 施工节点工期(暂定): 项目关键节点完成时间完成标准支护工程开工2023.9.8支护工程施工以开工令为准支护桩、止水帷幕施工完成2023.12.30支护桩、止水帷幕施工完成冠梁全部完成2024.1.30冠梁全部完成锚索及腰梁施工完成2024.4.10锚索及腰梁施工完成基坑支护工程整体完工2024.5.20支护工程全面完工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完成2024.6.21具体以发包人或政府相关收通过为准 以上节点均为本工程暂定关键13、节点,承包人须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具体时间计划以发包人审批同意的节点计划为准,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关键节点计划和工期等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且满足发包人相关要求。2.2 本合同工期已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应对上述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并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在合理情况下对本合同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完工验收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工期按发包人要求调整,不得延误。三、工程质量标准3.1 质量标准3.1.1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14、建设工程设计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本工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3.1.2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颁发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及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合同文件中所有发包人之其他相关工程质量规定,并须在存有任何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的要求执行,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以通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为准。质量目标: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和招标人要求。四、签约合同价 4.1 本合同价格暂定为(中标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设计费用为:¥ 元(不含税价为 元,税率为 %);施工工程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元(不含税价为15、 元,税率为 %),中标下浮率: %。若增值税税率发生法定变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价税分离”为基础,原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仅调整增值税税额和含税总金额。本合同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实际合同价款以XX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金额及专用条款第17条约定确定,以补充协议形式修正工程合同价款(附修正合同清单)。4.2 本合同价格均已包括各有关应予缴纳的税金,承包人须承担纳税的责任。其税种、税率,按国家和广东省、XX市、XX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办理。4.3 增值税发票发包人信息:申请合同款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值、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16、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及账户: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五、合同文件构成 下列文件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补充协议;(3)中标通知书;(4)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项目基础资料; (8)合同价格清单; (9)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17、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由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确定。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布者为准。当上述文件按优先顺序解释仍然存在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双方同意先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作出书面说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说明之日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承包人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由发18、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若技术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则以其中标准较高或要求较严的为准。六、合同争议解决合同各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由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七、承诺7.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7.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19、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7.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7.4 发包人和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7.5 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0、及赔偿损失。7.6 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发包人的成本负担。八、联合体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本合同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时,必须提供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合同签订后,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分别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支付协议,由发包人据此向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分别支付相关费用。联合体各成员应共同与发包21、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联合体各成员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当联合体不履约时,牵头人有义务代表联合体方行使其权利义务。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订立日期: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订立地点: 市 区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全部工程完工并验收22、合格,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满、工程和档案资料移交,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签约方各执 壹 份,副本一式 壹拾贰 份,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陆 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此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地 址:联 系 电 话:传 真:开 户 银行:帐 号:邮 政 编码: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 系23、 人: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帐 号: 邮 政 编码: 20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24、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25、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26、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27、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28、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29、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30、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31、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32、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33、的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若技术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则以其中标准较高或要求较严的为准。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6.1.1 承包人向发包人(业主)提交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1.6.1.2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业主)提交设计文件(图纸及概预算文件)暂为各一式壹拾陆份,实际分数以发包人(业主)通知为准。1.6.1.3 初步设计文件、34、初步设计概算及其相关文件的交付日期以发包人(业主)批准的设计工作大纲确定的日期为准。1.6.1.4 除非发包人(业主)书面同意外,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及其相关文件的交付日期以发包人(业主)批准的设计工作大纲确定的日期为准。1.6.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35、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36、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37、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38、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39、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3.1 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1.13.3.2 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1.13.3.3 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1.13.3.4 试验和检验标准;1.13.3.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40、失。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41、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4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将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43、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44、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45、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46、.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省、市和地方有关单位要收取的税费和规费,该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要求由发包人统一代扣代缴时,则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或其特殊分包人缴纳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相关税收和费用,并在承包人的一切应得款项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47、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8、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4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0、;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51、.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52、。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53、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54、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55、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56、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57、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2 进度计58、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59、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60、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61、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62、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63、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64、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且经发包人同意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65、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66、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67、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68、.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69、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70、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雇佣的全部现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71、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1.3.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10.1.3.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72、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73、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10.3 治安保卫10.3.1 除74、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75、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76、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77、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11.3.1 变更;11.3.2 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11.3.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3.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11.3.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11.3.6 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11.3.7 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78、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11.3.8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79、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80、期和(或)增加费用。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2.1 承包人违约;12.1.2.2 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12.1.2.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12.2.1.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81、款延误的;12.2.1.2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12.2.1.3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12.2.1.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的。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82、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83、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84、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85、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86、.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87、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88、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89、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90、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91、。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5.3.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92、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15.3.1.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93、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5.3.3.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 计日工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94、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5.5.2.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5.2.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5.5.2.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15.5.2.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15.5.2.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6 暂估价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 价格调整16.95、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96、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97、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98、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99、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7.1.1 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17.1.2 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17.1.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100、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101、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7.3.2.1 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102、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17.3.2.2 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17.3.2.3 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17.3.2.4 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103、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3.1 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17.3.3.2 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17.3.3.3 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104、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17.3.3.4 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17.3.3.5 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17.3.3.6 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17.3.3.7 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17.3.3.8 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4.1105、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4.2 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并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原因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106、约金。17.3.4.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17.3.4.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107、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7.5.1.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108、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7.5.2.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109、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原因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7.5.2.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17.5.2.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110、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7.6.1.1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6.1.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7.6.2.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111、。监理人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原因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7.6.2.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17.6.2.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112、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8.1.2.1 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18.1.2.2 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18.1.2.3 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113、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18.2.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1114、8.2.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18.2.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18.2.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5、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116、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因发包人原因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117、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118、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1.1 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19、;18.7.1.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8.7.1.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18.7.1.4 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18.7.1.5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120、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8.9.1 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18.9.2 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18.9.3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121、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122、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由承包人承担。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123、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12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雇佣的全部现场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雇佣的全部现场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125、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26、。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20.5.5.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5.5.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127、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128、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1.3.1.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21.3.1.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1129、.3.1.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21.3.1.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130、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22.1.1.1 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2.1.1.2 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131、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2.1.1.3 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22.1.1.4 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2.1.1.5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22.1.1.6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22.1.1.7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132、示再进行修补;22.1.1.8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22.1.1.9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22.1.2.1 承包人发生第22.1.1.6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2.1.2.2 承包人发生第22.1.1.8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22.1.2.3 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和第22.1.1.8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133、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134、估价、付款和结清22.1.4.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2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22.1.4.3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2.1.4.4 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22.1.4.5 发包135、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136、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22.2.1.1 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2.2.1.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22.2.1.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22.2.1.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22.2.1.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22.2.2.1 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2.2137、 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3.1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2.2.3.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2.2.3.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138、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2.2.3.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22.2.3.5 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22.2.3.6 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139、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3.1.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140、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1.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3.1.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23.2.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2 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141、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23.2.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142、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143、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4.1.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144、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145、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146、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7 价格清单:指以补充协议形式修正合同价款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本合同发包人为 。1.1.2.3 承包人:本合同承包人为(联合体成员) 。1.1.2.5 设计负责人:本合同设计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 。负责项目设计管理工作。1.1.2.6 施工负责人:本合同施工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 。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工作。1.1.3 工程和设备1.1.3.4 区段工程:本合同工程。1.1.3.9 作为施工147、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项目并在项目红线内外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构配件加工场等。1.1.3.10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建设用地,以及设计图纸中涉及需要使用的建设用地。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6 基准日期:预算基准日:以开工当日前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最新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的日期;设计基准日:按合同签订日期。1.3 法律补充以下内容: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广东省、XX市、XX区发布的各类现行有效的规范148、性文件。 1.3.1 标准和规范(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2)国家、广东省、XX市及XX区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3)若现行标准、规范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近期同类项目,组织或聘请专家进行编制、论证并制定配套标准、规范,且经发包人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如果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标准、规范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需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4)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149、发包人以书面提出。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执行。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约定如下:1.6.1.1 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份数及时间要求如下(暂定):成果文件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要求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份数备注1基坑支护施工图2023.9.712通过设计院内审及专家评审注:1)承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的150、时间提交满足项目开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2)上表对于设计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均不包括承包人自己施工所需的份数。上表中所述书面成果文件及电子版含图片、word、excel、cad、pdf、概预算软件版等形式,所有设计成果版权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将设计成果用于其他项目。1.6.1.2 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报、月报、人力、物力计划、各类报表、各类报验资料、各类验收记录、各类施工记录、深化设计图纸、加工图、竣工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2份,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51、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审批。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提供文件的份数及时间的约定如下: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地形图及物探资料12023.8.25电子版2总平面图纸及地下室范围12023.8.25电子版3红线图12023.8.25电子版1.7 联络补充以下内容:1.7.3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联系电话: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联系电话: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联系电话: ) 。1.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152、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5 对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监理人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监理人。对于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7.6 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为各方约定的地址。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在有关一方的该地址面交时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153、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在寄出后的第2日视为已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 本合同项下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亦为该地址,该地址可以用于收取各类诉讼、仲裁等司法文书,按照该地址送达的,视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本合同任何一方可通知另一方变更其地址,变更生效时间为通知中指明的变更日期,如通知中没有指明变更日期或指明的日期早于通知送达日,则变更生效时间为通知送达日。如一方变更地址未通知另一方的,原约定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54、。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补充以下内容:2.3.1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约定:红线以外的房屋、土地等,属承包人自身需要临时占用的,承包人应承担办理有关临时占用手续等工作及支付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仅考虑适当延长工期155、作为补偿,发包人无需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全部风险。2.3.2发包人提供进场施工条件的约定: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含报装、施工、接通及维护等),自行装表计量并承担其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场地接收工作,在总承包单位进场前做好现场围蔽及大门管理、维护,满足XX市相关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及周围管线(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油管、通讯等)、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以及原有道路、桥梁、路灯和通讯设施等临时保护工作,并在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实施原地加固保护或迁移工程时予以配合(如有),由此增加的临时保护、现场管理、施工降效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156、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按要求修复或赔偿损失的,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相关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2.3.3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的约定:2.3.3.1 发包人在投标前向承包人提供下述资料项目立项批文;有关规划用地意见;设计工作要求。上述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发布时提供。2.3.3.2 由承包人自行对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摸查、核实,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专项报告,提供基础资料相关费用除国家及各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157、合同约定明确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的行政性收费以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2.4 办理证件和批件对于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承包人应主动提出使用时间计划并积极协助发包人协调,以便于保证项目工期。除法律规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及备案手续外(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其余有关工程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如发包人将办理各类审批、核准及备案手续委托由承包人代158、为办理的,按双方约定执行。2.5 支付合同价款按通用条款执行。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限,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3.1.2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补充以下内容:3.1.3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3.1.3.1 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1.3.2 作出变更决定;3.1.3.3 批准承159、包人更换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主要设计及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3.1.3.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通知承包人。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除上述规定以外监理人具体工作职责和权力以该项目监理合同及发包人的监理工作要求为准。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7天通知160、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将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 监理人员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3.4 监理人的指示通用合同条款第3.4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3.4.1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161、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3.4.2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162、。3.4.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5 商定或确定通用合同条款第3.5.2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4条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163、损失由责任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补充以下内容: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相关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164、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4.1.9.1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施工到正式书面移交给发包人,并配合发包人移交使用单位止。4.1.9.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1.9.3 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正式书面移交给发包人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1.10165、 其他义务4.1.10.1 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现场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不得以突然停电、停水为由提出延长工期,如由此而造成停工的责任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4.1.10.2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为发包人和监理提供满足项目管理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备)等,以上相关费用投标时综合考虑;因红线内无法安排场地造成的办公室及宿舍等租赁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另行补偿,以上办公条件和设施(备)等的布置在实施前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4.1.10.3 承包人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并已在合同中综合考虑现场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时,不得再以此为由166、提出索赔。承包人自行考虑弃土(渣、泥浆)场地,并应严格按政府相关规定弃置渣土,如弃置过程中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导致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将有权扣除相当于该部分罚款金额的进度款作为赔偿。4.1.10.4 本工程涉及与其他项目及其它附属工程存在场地衔接的,本工程承包人需对其衔接的范围进行保护;若造成对方项目成品损坏,应按原样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不主动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修复(第三方单位的选择由发包人决定,无需经承包人同意;工程报价以第三方单位报价为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4.1.10.5 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而167、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承包人在设计及施工阶段均需充分考虑本项目周边民房、河提、鱼塘、工地等外部环境因素,因设计或施工原因导致周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裂、噪声及粉尘污染投诉处理、居民临迁、房屋安全鉴定、监测及后期加固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4.1.10.6 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和保障4.1.10.6.1 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本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存入资金,纳入承包人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168、,相关工作须按照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97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222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变化,按最新规定执行)。同时,承包人须做好本合同工程的工人工资管理与保障措施。4.1.10.6.2 本项目总承包单位确认后,承包人变成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时,工人工资部分应该按如下约定支付。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的通知(穗南住建202255号)规定:“工程款中工人工资部分,建设单位支付至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169、4.1.10.6.3 建筑施工实名制的监督和管理按照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关于转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南建交20181799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222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4.1.10.6.4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支付与提取等相关要求按XX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170、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b工程项目承建过程中或全部停工、完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c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4.1.10.6.5 当承包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逾期仍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配合银行提取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欠薪农民工工资,采取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担保方垫付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全部用完或部分用于垫付欠薪但工程未完工的,承包人应当及时等额补足。4.1.10.6.6 工人工资专户一经设立,工程施工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承包人在总承包单位设立工人工资专户且承包人已结清工人工资171、的确认意见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4.1.10.6.7 发包人对本项目承包人工程款账户进行监管的,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企业的相应账户进行监管,掌握资金流出情况。承包人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4.1.10.6.8 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如有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报发包人备案。4.1.10.6.9 172、承包人若因工人工资支付或材料款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应付未付工程款等先行支付相关费用,以解决上述问题。4.1.10.7 实行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制度4.1.10.7.1 承包人应按XX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工地现场必173、须配置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软、硬件设备(网络、摄像头、考勤机、工人信息显示屏幕等),工人通过实名制通道考勤打卡后才能进出工地。4.1.10.7.3 承包人应在临时设施建设时同步完成相关软、硬件设备安装、调试,不得在完工验收前以任何理由拆除,不得向作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相关管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 4.1.10.7.4 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1.10.8 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4.1.10.8.1 承包人应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174、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的通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及管理指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在建设工地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按要求在线扬尘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平台、视频监控接入市住建局的视频监管工作平台以及发包人企业视频监控专网。4.1.10.8.2 各工地视频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应符合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及管理指引的通知、XX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地视频监控要求及发包人对建设工地远程视频监控要求,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地作175、业时间段内,视频图像连续、稳定、清晰,工地视频须具有本地录像功能,录像应保存3个月以上。4.1.10.8.3 在线扬尘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平台、视频监控接入市住建局的视频监管工作平台以及发包人企业视频监控专网之前的视频监控装置包括摄像机(头)、硬盘录像机等设备费用、立杆等辅助设施、保证设备运行的电源、网络接入费用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单独开项计取。4.1.10.9 本项目涉及的国家规范要求的检测及监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委托;承包人需配合由发包人委托的基坑支护等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负责按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场地、恢复、配合等工作。承包人进场176、需提供的自行验证性检测,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检测结果应及时提交给监理人。4.1.10.10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合总包单位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交通运输部、广东省、XX市以及XX区有关竣工资料归档的规定和要求,档案内容应包含政府部门(区档案局等)对本工程的文件,施工方案、施工日志、竣工验收图、来往文件等。配合总包单位要求在交(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发包人要求移交竣工资料,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10.11 承包人应派出统筹协调能力强、专业性强、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项目管理团队,并由其带领项目管理团队,切实做好本项目各阶段统筹、协调、督导工作,全面提升承包人精细化、177、品质化、一体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确保本项目高标准高质量稳步推进。4.1.10.12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4.1.10.13 承包人需积极配合施工现场不可预见的事项(如抢险等),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4.1.10.14 接受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管理(监理人、试验及检测监测单位、第三方审计、评估单位、咨询单位、保险公司、数字信息服务等)并需全力配合其相关工作。4.1.10.15 配合发包人做好重要节点(如开工、开盘等)仪式、安全文明宣传178、上级单位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16 承包人应对所有驻场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交底,不得对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人透露关于本项目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环保等与项目有关的任何的信息;不得允许第三人从施工大门进入现场在建楼栋。如承包人擅自披露消息或承包人管理不善导致第三人进入现场发表不利言论,承包人应赔偿一切相关的经济损失、消除相关不利舆论,发包人还将保留进一步追赔的权利。 4.2 履约担保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4.2.1发包人是否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需提供履约担保(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4.2.2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179、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的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函可为银行保函或者发包人所在行政区域政府部门认可的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保函。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则该银行保函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银行保函有效期须符合发包人有关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及要求。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未按期对银行保函续保,发包人有权暂停承包人的所有款项支付,直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法有效的银行保函时止。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从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180、同工期延长或发生延误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须延长,而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须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前完成相应的延长手续。4.3 分包和不得转包补充以下内容:4.3.5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4.3.5.1 非主体结构工程、非关键性工作或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进行专业分包的工作内容。4.3.5.2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计(如交通、电力、绿化等),或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设计,应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在保证设计文件的整体质量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4.3.6关于分包的其他约定:4.3.6.1 存在非181、法转包、违法分包,或因承包人(分包)的原因致已完成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分包)拒绝修复的,承包人(分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分包。涉及专业分包的,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报相应招标采购计划,逾期未报的按1000元/天或对应专业分包部分价款的万分之四/天(以较高金额为准)收取违约金。4.3.6.2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承包人应当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前,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简介、业绩资料以及分包合同等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182、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直接进场施工的,经核实,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分包单位退场,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3.6.3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违反相关规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分包。4.3.6.4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有要求的提交分包合同的,应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4.3.6.5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183、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分包或劳务队伍,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展。4.3.6.6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或分包人与其他专业承包单位或供货单位之间出现工作纠纷及费用索赔时,承包人有责任组织及协调各相关分包人或供货单位进行协商谈判。4.3.6.7 非XX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概预算审核的专业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如电梯、软装、雕塑、橱柜、浴室柜、镜柜、厨房电器等),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依法必须招标的,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通过招标确定的合同价款计入合184、同总价(无需按定额组价下浮率及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再下浮)。其他要求详见4.3.7分包管理。4.3.7分包管理4.3.7.1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3.7.2 发包人有权对另行分包工程项目进行调整、拆分和合并,承包人必须遵照发包人的指示,且不能也无权向发包人提出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等的索赔要求。4.3.7.3 在总承包单位未进场前,由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即对本项目发包人直接发包、或发包人与本招标工程中标单位联合招标的其它专业工程以及为发包人依法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设施提供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185、括但不限于提供场内道路、洗车设备设施、场内照明等的使用;承包人负责向各专业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并为其办公提供方便。根据工期要求提供各项专业工程进场计划,合理安排穿插施工,对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技术管理,对其他各专业系统的交叉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并对各系统调试及完工验收实施组织与管理;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对各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及时会知分包负责人和发包人,要求项目现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4.3.8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186、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4.5 承包人项目经理通用合同条款第4.5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4.5.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约定如下,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微信号或邮箱: ;承包人项目经理即为其驻工地总代表,承包人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187、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应专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5天且需满足本项目实际进度与要求。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188、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4.5.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4.5.1项约定的职责,继任项目经理资历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4.5.4 发包人189、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4.5.1项约定的职责。4.5.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5.6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第22.1款承包人的违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6 承包190、人人员的管理通用合同条款第4.6.5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4.6.5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安全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相关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第22.1款承包人的违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补充以下内容:4.6.6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191、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第22.1款承包人的违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6.7 承包人员其他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4.6.7.1 承包人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管理人员的安排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相一致。4.6.7.2 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纳入实名制管理。合同签订后,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则总监理工程师不签发开工通知;施工中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192、工地的,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4.6.7.3 承包人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负责从开工至完工的工程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4.6.7.4 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6.7.5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193、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4.6.8 以上承包人员管理条款未尽事宜按发包人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相关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通用合同条款第4.8.1项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4.8.3 通用合同条款第4.8.3项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194、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当地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XX区卫生部门报告。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4.10.1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3.3项提交的基础195、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4.12 进度计划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4.12.1 合同进度计划4.12.1.1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4.12.1.1.1 施工方196、案,包括本合同全部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流程图;4.12.1.1.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道路平面图、临时设施的场地选择及布置等;4.12.1.1.3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包括总体网络计划;节点工期计划、用款计划;4.12.1.1.4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包括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含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4.12.1.1.5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12.1.1.6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4.12.1.1.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4.12.1.1.8 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4.12.1.1.9 关键性施工197、技术专项方案;4.12.1.1.10 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4.12.1.1.11 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及安全应急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4.12.1.1.12 季节性施工措施;4.12.1.1.13 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方案(如有);4.12.1.1.14 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4.12.1.1.15 应急预案;4.12.1.1.16 危险作业视频监控方案;4.12.1.1.17 绿色施工专项方案;4.12.1.1.18 分包工程管理方案(如有);4.12.1.1.19 实名制管理方案;4.12.1.1.20 工人工资管理198、方案;4.12.1.1.21 BIM技术运用方案(如有);4.12.1.1.22 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4.12.1.1.23 须由承包人负责招采的工作计划(如有);4.12.1.1.24 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型号及参数确认表。4.12.1.2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期限: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2天内按发包人的时间要求提交,但至迟不得晚于专用合同条款第11.1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时间提交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要求应满足工程的需要。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199、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4.12.1.3 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合同进度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合同进度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合同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200、:监理人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供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4.13 质量保证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4.1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完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13.2 承包人201、按照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4.13.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13.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4.13.5 承包人需严格按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XXXXXX公司建设工程质202、量管理制度(试行)、工程管理质量红线工作指引、项目样板验收分级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涉及到的第三方考核评估实施细则等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本工程质量管控。落实相关质量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制度日后的修订版等。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补充以下内容:5.1.1.1 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方案设计、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概算),并对其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按照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3、交通运输部和住建部关于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不得降低技术文件的项目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5.1.1.2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计(如电力、绿化、交通等),或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设计,应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在保证设计文件的整体质量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但不免除本合同承包人对分包项目设计质量和设计工期的责任。分包合同原则上由承包人与另一方签订。发包人因特殊专业指定的设计分包,承包人须全力配合,不得推诿。5.1.1.3 承包人204、须提交一份设计计划与按投标承诺的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且需遵守以下规定:5.1.1.3.1 必须按照提交的计划表中的规定按时提交施工图纸和其他资料;5.1.1.3.2 项目设计负责人由发包人面试确定;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当设计咨询单位和发包人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再在本合同工程内任职,由发包人面试后确定更换人员。5.1.1.3.3 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发包人求,在施工阶段派设计人员驻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起到沟通联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单位的作用。5.1.1.4 承包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205、计问题,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定期进行现场巡查。5.1.1.5 承包人需根据(穗南区财函【2020】49号)关于印发XX区财政局区属国有企业全资(控股)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XX区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建设工程财政审核送审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协助总承包编制概算,参照17.1.2.1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编制,其中材料价格、规费税费等计价按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负责本合同范围部分的概算报区预算评审中心审核的相关工作。关于概预算报财审工作违约处罚如下:(1)为防止高估冒算,要求承包人配合总承包单位送审概算审减率不超过5%,若因承包人原因审减率超5%206、,每超1%,收取违约金10万元,此类问题产生的违约金上限为100万元; (2)承包人负责本合同范围部分预算报区预算评审中心审核的相关工作,概算审批完成后协助总承包1个月内送审,1个月内完成审定,未按期送审及审定完成的,按5000元/天进行罚款;为防止高估冒算,要求承包人送审预算审减率不超过3%,若审减率超3%,每超1%,收取违约金10万元。此类问题产生的违约金上限为100万元。5.1.1.6 合理设计。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发包人要求的主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本工程项目投资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严格控制,确保经审定的概算金额不超过批复的项目投资估算金额,经审定的预算金额不超过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因207、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投资估算或概算发生重大调整时,应按程序报批。承包人承诺工程投资为除征地、拆迁费用以外整个工程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工程直接费用,并承诺据此进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5.1.1.6.1 承包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此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5.1.1.6.2 承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报告进行设计,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含推荐品牌)、主208、要设备清单(含推荐品牌)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5.1.1.6.3 承包人应承诺如果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的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承包人必须在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想及设计理念、不降低设计质量标准及使用要求、不影响下一阶段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不追加设计费用的情况下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5.1.1.6.4 承包人应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5.1.1.6.5 承包人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将及时向发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5209、.1.1.7 设计优化。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5.1.1.7.1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经济合理的基础上,进行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5.1.1.7.2结构工程的优化:对于结构的选择,要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结构优化设计,以降低混凝土、钢筋等的单方消耗含量,进而降低造价。5.1.1.8 承包人应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管线和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影响线,并提供安全影响线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的处置方案,对于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以及权属单位要求。5.1.1.9 承包人在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10、令第36号)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要求。5.1.1.10 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察施工现场,熟悉勘察报告等前期资料,开展高质量的设计工作,完成满足施工条件的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确保施工结构质量、安全。5.1.1.11 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报建报批等工作并配合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于设计合同价中。5.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完成合同内的设计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相关专项研究、评审而发生的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于设计合同价中。5.1.1.13 单一采购来源除外,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唯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211、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采用专利技术。5.1.1.14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设计分包单位及其相关资质需经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对设计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可更换相关人员。5.1.1.15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XXXXXX公司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不定期考核,如单次考核结果低于70分(不含),发212、包人有权按一次严重违约(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处理。累计超过三次低于70分(不含)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5.1.1.16 联合体主办方应牵头联合体成员方加强技术管理及图纸管理,若因图纸错漏碰却等问题造成费用增加或节点延误,相应责任由联合体主办方承担,设计方需按22.1款承担设计违约责任。5.1.1.17 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义务。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通用合同条款第5.1.2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 在基准日之后,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监213、理人、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书面建议。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有权决定采用或不采用。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通用合同条款5.2条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进度延误,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赶214、工措施予以消化,由此产生的费用予以合理补偿。如对关键路径造成实质性影响,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给予工期顺延,节点经双方同意重新调整。承包人应每周(或根据发包人另行要求的时间频度)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推进的专项情况报告。5.3 设计审查5.3.1通用合同条款第5.3.1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由发包人约定。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书面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设计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215、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不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5.3.3 通用合同条款第5.3.3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216、施工程。补充以下内容:5.3.4发包人将采用内部审查会议、专家评审会、专项评审会、委托设计咨询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等形式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会议的时间由发包人根据设计进展情况发出会议通知。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组织设计文件审查会议,会议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计费。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广东省、XX市、XX区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技术经济最优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的评审意见为标准)。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改、完善,相关费用已包含于设计合同价中。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217、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3.5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5.3.6设计错误的分类因施工图错误较多及深度不够等质量不高,造成施工的极大返工,特此定出每个设计阶段各专业图纸的设计深度要求及各专业施工图的错误分类和施工图的质量等级。5.3.6.1 设计深度5.3.6.1.1 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按XX标准关于报审建筑工程设计内容及深度的规定执行。5.3.6.1.2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初步设计及施218、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应遵照建设部编制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执行。5.3.6.2 施工图的错误分类5.3.6.2.1 类错误:A、严重违反规范、标准、规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安全和使用的错误。如基坑选型错误;计算原则错误;基坑变形超过规范要求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等。B、设计不周或有严重错误,有可能造成不能正常使用、不安全或重大经济损失。如计算书未经校对或计算中存在影响安全的严重错误而未经发现;基坑轮廓与地下室轮廓不一致等。5.3.7.2.2 类错误:A、局部违反规范、标准、规定、但容易修正、且返工量不大。B、设计不周、构造或用料不当,有可能造成影响局部使用效果,或重要部位尺寸错误,有可能造成219、严重后果。C、结构专业计算、构造层层加码,造成严重浪费者。如设计荷载取用过大,实际配筋又大于计算要求很多等。5.3.6.2.3 类错误:A、容易修正、且不造成使用或安全缺陷,但会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麻烦。如图纸目录不全、表达不够清楚、平剖面图不一致、一般性尺寸错误或不全、图例或符号不合规定、平面图与系统图不一致等;设计文件、计算书及存档材料的完整性不够;设计说明、图纸目录不全、图例符号表达不合规定;系统图与平面图的一致性的错、漏、碰、缺等。B、工种配合中的一般性错误,容易修正,且不致造成影响使用效果或安全。 5.3.6.3 施工图的质量等级5.3.6.3.1 每张图纸质量评定:各专业施工图220、的质量标准,按每张A1施工图纸的错误性质和数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级品 平面图类错误不多于4个,其它图纸类错误不多于2 个,且无、类错误者。良级品 平面图类错误不多于8个,其它图纸类错误不多于6 个;类错误不多于1个者。合格品 平面图类错误不多于10个,其它图纸类错误不多于8 个,类错误不多于2个者。不合格品 平面图类错误多于10个,其它图纸类错误多于8个,类错误多于2个者。凡有类错误者均属不合格品。5.3.6.4 承包人违反以上约定,按专用条款第22.1款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3.7 质量管控 合同当事人质量管控除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计图纸外,应满足XXXX221、XX公司质量管控标准化图册(试行)要求。 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4补充以下内容: 6.1.4.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型号及参数需送发包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6.1.4.2 本合同工程内所需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购买供应,凡使用于工程实体的各类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采购,需按照发包人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采购相关管理制度或文件222、执行。 6.1.4.3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工期按质量完成,不能因货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材料供应商,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 6.1.4.4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自行承担拆耗废弃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6.1.4.5 因承包人设计缺陷223、或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自行承担拆耗废弃损失,工期不予顺延。补充以下第6.6、6.7条款:6.6 样品6.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品牌、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按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6.6.1.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224、,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6.6.1.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6.6.1.3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6.6.1.4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225、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6.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6.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6.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6.7.1.1 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6.7.1.2 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6.7.1.3 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6.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226、6.7.2.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6.7.2.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6.7.2.3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6.7.2.4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6.7.2.5 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7.2.6 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227、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由双方根据市场询价进行确认。6.7.4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再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执行。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2 通用合同条款第7.1.2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7.1.2.1 工程所需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不论其设备属承包人原有、新购或租用,其台班费用或折旧费用,均应在定额计价原则内进行计算,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228、7.1.2.2 在施工中,工程所需的全部安全设备及施工人员的安全设施,均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自行配备解决,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措施费中。7.1.2.3 承包人进场后,应按发包人要求及审定的现场布置方案进行各类临设的搭建工作。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补充以下内容:8.1.1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2 承包人须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配备足够的交通疏导员维持施工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229、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8.1.3 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和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临时通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便道,以适应场地运输的需要。临时道路的开通、养护及由于施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因项目所需增加场外临时用地(除发包人原因外),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因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造成的窝工、补回工期等相关损失或费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8.1.4 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230、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检测和试验单位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和安排。8.1.5 承包人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保证地块红线内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了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承包人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问题,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减231、。8.2 场内施工道路8.2.1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自行踏勘施工现场内交通设施情况。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拆除(含破除和外运)、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以满足工程施工所需,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措施费中。8.3 场外交通补充以下内容:8.3.3承包人自行取得施工现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8.3.4红线以外的原有道路和桥梁如不足以满足承包人运输车辆的通行要232、求,则承包人须自行采取措施(包括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施工的正常开展,并对遭受破坏的原有道路和桥梁及时进行修复,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事项所引起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由承包人负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包含在材料、设备单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通用合同条款第9.1.1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在开工前通过技术交底将测量控制桩、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标高和水准233、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核实图纸所示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测量控制桩、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标高和水准点进行现场复测,并对复测结果进行确认后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9.2施工测量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应负责对测量控制桩、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标高、水准点等做好保护,因承包人未核实或保护不当导致测量控制桩、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标高、水准点等损坏或偏移导致给项目造成影响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条款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包人不提供的,承包人应自行收集。10安全234、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3通用合同条款第10.1.3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10.1.3.1 因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10.1.3.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杜绝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事故发生,且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为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国家、广东省、XX市以及XX区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2天内按发包人235、的时间要求提交,但至迟不得晚于专用合同条款第11.1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10.2.4补充以下内容:10236、.2.4.1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10.2.4.2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监理人、建设管理单位认可并报发包人备案后实施。10.2.4.3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237、建设管理单位认可并报发包人备案后实施。10.2.4.4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以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 10.2.5补充以下内容: 10.2.5.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0.2.5.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 10.2.5.3承包238、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及交通安全等培训,落实做好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班前教育、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体检、平安卡办理等工作,并按要求配备本工程所需交通疏解人员。 10.2.5.4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有关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修正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开项计取。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2.5.5承包人应全面负责所有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本239、工程处于有序和良好的状态。 10.2.5.6承包人应对施工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查许可证明。10.2.7通用合同条款第10.2.7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在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管理及支付按照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10240、.3 治安保卫10.3.1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所有治安、防盗、保卫工作,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费。10.3.3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并经监理人、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关于治安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需涉及增设设施监控管理的,承包人应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10.4 环境保护补充以下内容:10.4.4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241、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4.5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维护好为实施本项目施工范围及周边水系的畅通。特别是在水上施工,必须维持原有的通航标准和排洪的过水面积,并在汛期做好洪水观测和防洪工作。如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10.4.6承包人应提交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242、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承包人提交的方案必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及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开项。10.4.7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XX市排水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开项。未及时办理排水许可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0.4.8承包人必须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环2015114号)等文件要求办理排污申报,如有新规定,按最新规定办理。排污申243、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扬尘、污水、噪声污染,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开项。未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0.4.9承包人应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及监控工作。承包人在现场需设置噪音、扬尘监测系统,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开项。10.4.10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0.244、5 事故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第10.5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10.5.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不超过30分钟)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监理人和发包人。10.5.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10.5.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如因承包人未做好证据资料收集及保管等原因导致事故认定有偏差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10.5245、.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监理人、建设管理单位审批后报发包人备案。10.5.5事故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0.5.6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补充以下内容:10.6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7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246、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合同当事人对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如下:10.7.1 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文件执行:10.7.1.1 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10.7.1.2 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10.7.1.3 关于完善247、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10.7.1.4 关于进一步完善XX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南建2016291号);10.7.1.5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10.7.1.6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10.7.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10.7.1.8 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试行版);10.7.1.9 关于印发248、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补充(V1.1版)的通知(穗建质20191244号);10.7.1.10 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南住建20191100号);10.7.1.11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1.0版)的通知(穗建质20191664号);10.7.1.12 国家、广东省、XX市、XX区有关部门对绿色施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相关文件。10.7.1.13 XXXXXX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试行)和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试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上述文件有更新或调整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内容执行。10.7.2 承包人应对扬尘249、污染防治责任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10.7.3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完成场地硬体化、排水管道化,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清除干净,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围蔽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若承包人施工场地状况/现状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交工前清理现场的要求:工程完工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清洁开荒。在完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250、垃圾及剩余材料,并确保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规定及要求。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开项。10.7.4 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遵守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76号)、建设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及近期广东省、XX市、XX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出入工地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10.8 职业健康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10.8.1 承包人应遵251、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10.8.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0.8.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252、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10.8.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10.8.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253、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开始工作的条件:本合同为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按发包人要求进场开展设计工作,并按经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开工施工,承包人不得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未接通为由延迟或拒绝施工。11.2 竣工预计竣工时间:特指该工程完工验收时间,详见合同协议书。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第11.3款内容不254、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补回工期,如对关键线路造成实质性影响,经发包人确认后,给予工期顺延。如因工期顺延涉及价格调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执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影响,申请顺延工期的天数;发包人应及时作出回复,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天数,承包人逾期不提出申请顺延工期,则视为承包人放弃申请延期的权利,仍同意按合同工期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255、恶劣的气候条件:以XX市人民政府、XX区政府、海事部门或或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因异常恶劣气侯发布的停工通知为准。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以下内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按以下情况分别调整:11.5.1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补回工期,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费用。11.5.2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费用。11.5.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256、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1.5.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调整后计划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但不免除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11.5.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一个关键节点延误的,需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驻场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两个及以上关键节点延误的,需承包人上级公司分管领导驻场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11.6 工期提前 通用合同条款第11.6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如需提前完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1.7 行政审批迟延通用合同条款第11.7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合同约定范257、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通用合同条款第12.1.1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补充以下内容:12.1.3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监理人有权下达暂停施工指示,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12.1.3.1 质量事故;12.1.3.2 安全生产事故;12.1.3.3 拒绝监理人管理;12.1.258、3.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人批准而进行施工;12.1.3.5 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12.1.3.6 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12.1.3.7 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12.1.3.8 转包工程;12.1.3.9 擅自让未经监理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12.1.3.10 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12.1.4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259、12.2.1通用合同条款第12.2.1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2.2.2项执行。因项目规划调整或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且经发包人确认未能明确复工日期,并由发包人发出正式停工通知后,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因上述情况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视情况合理调整工期。如果工期延长涉及价格调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执行。12.2.2通用合同条款第12.2.2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260、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紧急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回复,经监理人确认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暂停施工。如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处理。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通用合同条款第12.3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2.2.1项约定外,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2通用合同条款第12.4.2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项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261、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约定办理。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通用合同条款第12.5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3 通用合同条款第13.1.3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外,应严格按包括但不限于XXXXXX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试行)、工程管理质量红线工作指引、项目样板验收分级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涉及到的第三方考核评估实施细则等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本工程质量管控。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补充以下内容: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经监理人检查检验不合格262、,并由此造成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前。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照相、留存样本,保证发包人、监理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由此产生的工期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13.4.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约定: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4. 试验和检验补充以下内容: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4.1 种类: 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263、 14.2检测机构: 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14.3按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检验试验的,所发生的检测费按以下 b 方式选择。a、检验试验费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包干价内,由承包人承担。 b、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检验试验,按规范的检测频率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出规范要求以外部分且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由承包人承担,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15变更15.1 变更权通用合同条款第15.1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15.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5.1.1.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15.1.1264、.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15.1.1.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15.1.1.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15.1.1.5 法律法规变化、物价变化、不可抗力、误期赔偿、索赔等不涉及工程设计内容变化的事件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因上述事件发生且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可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估价原则可参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5.3.2项约定,并按照发包人相关程序及规定的要求审批。15.1.2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完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5.1.3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265、,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15.1.4 承包人对自身的采购、施工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5.1.5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5.1.6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5.1.7 本项目的所有变更均须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须按照266、发包人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后实施。15.1.8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承包人不得拒绝,相关费用按变更计价办法处理。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2 通用条款第15.2.2款内容不适用本项目。15.3 变更程序15.3.1补充以下内容:15.3.1.4 承包人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15.3.1.5 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正式发出前对可能的方案进行比选,综合考虑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及有效性。15.3.1.6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包括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267、的设计变更和承包人分包部分的设计变更)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总体责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对变更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分拆、合并变更。15.3.1.7 承包人应准确判定设计变更的类别,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须提出预算造价分析,并提交设计变更对工期影响评估的书面意见。15.3.1.8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3.1.9 如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履行变268、更程序后实施。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5.3.1.10 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漏或不合理(包括在设计中考虑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后实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设计人)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工程变更进而导致超过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按第22.1.2.8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3.1.11 所有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并按照发包人269、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后实施,按发包人相关变更管理制度完成审批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支付手续。15.3.1.12 承包人应提前熟悉图纸,组织图纸会审及施工方案专家评审,减少工程费用的损失,审查后或施工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图纸问题、材料问题),导致施工延误、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建设期间,如有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新规范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图纸问题、材料问题、验收问题、过程监督及检查问题,由承包人及时提报并提供依据,并与发包人确定做法后及时落实,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做法落实不及时导致的返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5.3.2 变更估价15.3.2 通用合同条款第15.3.2项内容不适用于270、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15.3.2.1 新增本合同范围外的设计项目,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5.3.2.2 施工部分工程变更的计价应遵循合理、合法、节约成本的原则。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按本合同第17.1.3款的约定确定合同修正价格清单。由承包人编制变更预算,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对变更工程项目进行计价:15.3.2.2.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修正合同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修正合同清单)中的综合单价。15.3.2.2.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修正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271、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合同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15.3.2.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修正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视为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单价按广东省综合定额(2018年)参照预算编制原则重新组价确定新增单价(编制时各清单单价须以定额组价为基础下浮9%),并乘以(1-投标下浮率),其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取费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修正合同清单)计取,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按以下情况确定:已标价工程量272、清单(或修正合同清单)中已有相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则采用已有的价格(若修正清单中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已下浮,不重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修正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人工、材料(发包人未约定品牌的)、工程设备(发包人未约定品牌的)、机械台班价格的,则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申报工程变更时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对应施工当期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计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失的,则由承包人区分材料、机械的规格、品牌等,根据其实际采购价格(需提供采购合同及发票)并结合施工期间XX建筑市场价格报监理人273、发包人审核确定后,作为相应的结算价格。15.3.2.2.4 工程变更中涉及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和组价依据,并由监理人复核,经发包人审批后确认。15.3.2.2.5 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变更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仅限于设计图纸调整或施工工艺工法发生重大改变),按照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除模板及脚手架外措施项目费不调整;模板及脚手架措施项目依据发包人确认的实施方案计算工程量,按照上述变更估价计价原则进行计价;15.3.2.3 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5.5 计日工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删除本款通用合同条款内容。15.6 暂估价签约合同价274、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通用合同条款第16.1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16.1.1专用合同条款第11.5条情形导致的工期延误不纳入价格调整计算工期内。16.1.2具体价格调整按下述内容和方法调整:16.1.2.1 调增补偿值: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日期所采用的由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文件价格的5%时,由承包人承担涨幅5%以内的部分,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16.1.2.2 减价退还值:当主要材料价格下落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日期所采用的由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文件价格的5%时,超出5%的部分由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或由发275、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16.1.2.2.1 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中符号代表的内容解释:a 增/减 : (主要材料)调增补偿值、减价退还值 b基:合同基准日期中主要材料综合单价(指区预算评审中心审批预算中采用的XX工程造价信息价格)b施:施工当期月度对应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主要材料综合单价c :施工当月经监理、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按图纸计算的清单工程量中的主要材料工程量,上述确认数量不得大于图纸数量,施工损耗量不予计取。16.1.2.2.2 (主要材料)调增补偿值、减价退还值计算公式为:当 b施b基 ,且(b施- b基)/b基 5%时,则调增补偿值为:a 增 =b施- (276、1+5%)b基(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率)c(1+税率)当b施b基 ,且(b基-b施)/ b基 5%时,则减价退还值为:a 减 =(1-5%)b基-b施(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率)c(1+税率)16.1.2.3 主要材料(指构成工程实体不包含用于措施项目)且仅指以下材料:土建部分:钢材(型钢材、钢筋)、预拌砂浆、商品砼(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管桩等; 16.1.2.4 其他材料:砂石、砌块施工当期信息价与合同基准日期信息价涨落幅度未超过10%不予调整,超过10%以上的部分据实调整,计算公式参照16.1.2.2.2。施工当期对应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若无四级钢筋信息价,则参照三级277、钢筋信息价调整。除以上材料外,其他工程材料不予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16.2.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6.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6.2.3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278、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5.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17.1.1设计费用:17.1.1.1 设计费包含履行项目所必须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办公、人员、差旅、文件、研究调研费、资料文献收集费、项目编制费、成果印刷费、交通费、专家评审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17.1.1.2基坑支护设计费用总价包干,按合同金额结算,不再进行调整。17.1.2工程费用:建安工程按修正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含脚手架及模板),按实际结算;措施项目按修正合同对应价格总价包干(费率计算部分),工程变更不另计取279、措施费。本工程中标工程费仅作为签约暂定合同价。承包人按规定编制概算、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最终经XX区评审中心审定。即待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承包人依据合同第17.1.3.1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由发包人审核及经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结果并结合合同约定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具体原则如下: 17.1.2.1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17.1.2.1.1 计价依据: 1)现行有效的计价规范、计价通则及相应专业综合定额,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配套文件等。2)材料价格如发280、包人未有特别约定品牌的应优先采用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无对应价格的则采用市场询价计取。3)措施费、其他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绿色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办法:按合同约定及当期广东省和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4)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17.1.2.1.2 工程量确定方式: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参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配套文件等。17.1.2.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281、依据及配套文件中相关定额,使用的优先顺序为: 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 第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当期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综合单价不含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开工当期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1)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材料价格如发包人未有特别约定品牌的,应优先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以开工当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无对应价格的则采用市场282、询价计取,经发包人审批确定。市场询价原则上应在就近工程所在地询价,询价文件应提供三家及以上,并且盖有供应商的公章,且单价必须明确是否包税、包运、包安装等影响单价的关键内容,最终以财政投资评审审定金额为准。注:以上的材料价格全部指的是税前价。2)执行粤建市函20196号文,按一类地区取费,按增值税的计价程序进行计算规费、税金等费用;3)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按定额标准执行。4)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配套文件、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有关文件执行。5)规费及税金计价:按执行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17.1.2.2合同价格清单确定原则:XX区预算评审中心审定施工图预算后,283、应重新修正合同价。修正的合同价以XX区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以下原则修正:17.1.2.2.1设计工作:以投标报价为准,不做价格修正。17.1.2.2.2建安工程按XX区评审中心审定的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以下原则修正价格:(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含脚手架及模板)=XX区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1-定额组价下浮率9%)(1-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2)措施费(费率计算部分):按计价规范,以上述分部分项工程修正后价格计取措施费,结算时不作调整。文明工地增加费不予计取。(3)其他项目费:合同中约定综合考虑在合同总价中的相关项目费用,如按照文件规定284、可以计列的,在预算中开项计算,文件未约定可以计列的应综合考虑在投标下浮率中,不得在预算中计列。17.1.2.3本项目预算需报区预算评审中心审核,承包人需根据(穗南区财函【2020】49号)关于印发XX区财政局区属国有企业全资(控股)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及XX区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建设工程财政审核送审指引等关于送审区预算评审中心相关文件的要求,收集施工过程中相关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17.1.2.4关于质量创优费用约定创优目标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执行,工程优质费不单独列项计取,包含于合同价中。17.1.2.5关于创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相关费用的约定 本合同工程无文明工地285、增加费,本款不适用。 本合同含有文明工地增加费,按以下条款计算:创安全文明工地目标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执行,本合同含有合同约定创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的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基数不含文明工地增加费),相关约定如下:17.1.2.5.1 在修正合同清单的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计列文明工地增加费,承包人达到合同约定或高于合同约定的创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的,发包人按照修正合同清单中的文明工地增加费金额支付给承包人,文明工地增加费计算标准如下:17.1.2.5.2 合同约定创建省级或以上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以修正合同清单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286、价依据(2018)中相应综合定额中省级文明工地增加费费率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17.1.2.5.3 合同约定创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以修正合同清单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相应综合定额中市级文明工地增加费费率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其他标准: / 。17.1.2.5.4 完工结算时工程未获得合同约定的创安全文明工地目标奖项的,发包人不支付文明工地增加费,且承包人须按修正合同清单中文明工地增加费的金额等额承担违约金。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的,发包人不支付文明工地增加费,承包人无需承担违约金。17.2 287、预付款 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不适用本项目,删除本条通用合同条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合同签订时的银行账户及账号为预付款及进度款拨付的唯一账户及账号。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不予付款,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供发票等原因致使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3.1 付款时间17.3.1.1设计费用付款条件及方式按下表: 17.3.1.1.1 承包人完成的基坑支护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序号占设计费()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定)120%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及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到位后260%提交正式施工蓝图288、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及图纸会审 310%基坑完工验收完成410%基坑支护工程结算完成后总计100%说明:1)预付款按合同暂定设计费及合同约定的相应预付款比例计取。2)分项设计节点中无此项时相应顺延到下期节点支付。3)分项设计节点中无需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时,则以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并书面确认为准。4)本合同履行后,办理结算尾款支付时,预付款抵作设计费。 17.3.1.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7.3.1.2.1 付款时间的约定:按月进行计量支付。17.3.1.2.2 施工图预算金额获得XX区评审中心批复前,承包人按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及合同价修正原则计价并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计价清单(下称“暂定289、清单”)作为进度款计量支付依据,每月以经监理及发包人审签认可的工程进度计量报表后,按暂定清单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80%支付承包人;施工图预算金额获得XX区评审中心批复后,以修正合同价后的合同价款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每月以经监理及发包人审签认可的工程进度计量报表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85%支付承包人。17.3.1.2.3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完工验收证书,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具备送XX区评审中心条件后支付至修正合同价的90%。17.3.1.2.4 承包人应于在每月20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首笔按截止当月19日前)实际完成的进度款报告(包括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应290、付的进度款和质量自检等表格)。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报告后5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1.2.5 发包人有权扣除违约金及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如水电费等)17.3.1.2.6 工程变更款项支付:签订补充协议后随当期进度同期申报一起支付。17.3.1.2.7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合291、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及已支付农民工工资证明,发包人收到发票并核实已支付农民工工资属实情况后,以转账形式支付。否则发包人不予付款,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缴纳的税款,相关的滞纳金及税务罚款。17.3.1.2.8 若发现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未拖欠进度款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由发包人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30天内一次性向发包人缴纳。逾期支付的按合同有292、关违约责任执行。 17.3.1.2.9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增值税税率调整,进度款及结算款税额及含税总价相应调整。17.3.1.2.10 工程进度款分两部分申请,一是工人工资部分,这部分款项仅用于工人工资支付。二是扣除工人工资部分的剩余进度款部分。工人工资部分按如下条款执行:1)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首次工程进度款申请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在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需向发包人提供工人工资支付的有关证明资料(一式四份),经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申请进度款时,工人工资支付比例按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如有新规定,以最新文293、件要求为准)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人工资,经发包人审核后拨付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2)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4.1.10款执行。17.3.1.2.1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应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后28天内支付该费用总额50(费用总额暂按220万元计取),可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10万元;剩余部分金额在进度款支付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累计超过110万元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最终支付的费用总额以修正合同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准。17.4 质量保证金17.4.1 本条款调整为质量保证金金额及扣留:17294、.4.1.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工程费结算价款的3%。 17.4.1.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留或采用质保函形式提交给建设方(后期由双方协商决定)。17.4.2 通用合同条款第17.4.2项调整为如下内容: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但该项目其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仍在承包人所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所承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则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无息返还保证金的同时,须向发包人提交有效期为3年、金额为质量保证金的10%的银行保函,以确保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但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发包人有权动用该保函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295、如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住建部令第80号)规定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17.5 完工结算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本条款修改为:17.5.1.1 完工结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17.5.1.2 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完工验收完成且修正合同价确认后两个月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17.5.1.3 完工结算申请单以区预算评审中心最终审定的金额为准。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完工结算工作,承包人需按区预算评审中心要求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并经区预算评审中296、心审定。如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消极对待拖延完工结算工作的,按专用条款第22.1条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资格。17.5.1.4 区预算评审中心完成最终审定后,承包人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出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补充以下内容:17.5.1.5 设计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需经发包人确认已完成合同所有工作内容,如需区评审中心审定的,需按要求办理完结算)。17.5.1.6 承包人按区评审中心要求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并经区评审中心审定后,按累计进度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余款3%做为质量保证金。17.6 最终结清17.6.297、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0天内且结算完成最终审定后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十五天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30天内,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全部无息退回承包人。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完工试验 18.1.3 本条款修改如下:关于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的约定: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298、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开项计取。18.3 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第18.3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18.3.1完工验收程序按如下约定执行:18.3.1.1 工程项目验收,严格按工序、检验批次、(子)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的流程组织验收。前一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严禁后一工序施工。18.3.1.2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完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299、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18.3.1.3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监理人应须先行各自组织工程完工预验收。监理人预验收合格后,应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完工验收。18.3.1.4 监理人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有权拒绝组织预验收。如需整改的,承包人应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工程完工验收。18.3.1.5 完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向相关单位办理有关设施的移交工作。18.3.1.6 完工验收不合格300、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18.3.1.7 工程档案资料归档要求:18.3.1.7.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配合总包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a)竣工归档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六份,电子文件一式一份(含竣工图CAD版、竣工图原件扫描件PDF版);b)声像档案一式301、二份,电子文件一式一份。18.3.1.7.2 承包人应配合总包单位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人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将经监理人审查合格的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和XX市XX区档案局,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经发包人审查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经发包人审查合格的,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接收证明。18.3.1.7.3 承包人移交完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发包人及总包单位共报送六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竣工档案。18.3.2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以完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完工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18.3.3对于完工验收不合格的302、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完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8.3.4工程移交前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按相关计价规定计取。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2通用合同条款第18.5.2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需临时开放交通或交付使用的,按照发包人工程验收相关管理制度或文件执行。上述情况的验收,不等同于工程项目的完工验收,不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工程全部完工后,需按303、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完工验收。18.7 完工清场 18.7.2 补充以下内容:施工现场的完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完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通用合同条款第19.1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缺陷责任期自整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19.2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 缺陷责任期两年 。补充以下内容:19.2.5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304、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应费用可直接从质保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质保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19.7 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的约定:按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补充以下内容:19.7.1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9.7.1.1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9.7.1.2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305、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19.7.1.3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9.7.2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保修通知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修复缺陷或损坏。19.7.3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306、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7.4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保险费用,按相关计价规定计取,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险事项: 工伤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307、)。 承包人雇主责任险。 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保险。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XX市XX区相关文件要求购买)。上述保险期从承包人进场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20.4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是,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供保险凭证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补偿。21. 不可抗力21.1 308、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为: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21.1.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或以上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XX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以气象部门为准)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方可认定为不可抗力。21.1.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里氏5级以上(含5级)地震;21.1.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强行要求停工的情况发生。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309、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4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另行约定如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5款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21.3.4.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1.3.4.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21.3.4.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1.3.4.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310、人人员的费用;21.3.4.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21.3.4.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21.3.4.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因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按照发包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款项的支付。补充以下内容:21.3.5 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规划调整、征地拆迁或青苗补偿等客观原因,造成工程未开工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解除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21.3.5.1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或将上述情形书面函告承包人;21.3.5.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函件后28天内予以回复。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处311、理。若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未予以回复的,视同承包人同意解除合同。21.3.5.3 合同当事人签订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1.3.4款约定各方的支付、内容等予以明确。在解除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8条的约定,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照第17.5款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或已完工程内容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发生甩项时,需专用合同条款第15.3.2项中的约定扣减措施项目费。已完合格工程按照第19条的内容履行约定。21.3.6 合同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21.3.6.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2天内312、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非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签订解除协议后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施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运送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1.3.6.2 承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313、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他场所堆放,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由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相关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3.6.3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可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另行发包,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21.3.6.4 承包人在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施工项目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2. 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 设计违约责任22.1.1.1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314、或投入人员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一般设计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如没有投入或者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设计专业负责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万元;如没有投入或者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设计总负责人或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的,每出现1人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万元。22.1.1.2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以下约定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万元/人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
合同表格
上传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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