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13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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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16288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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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广州XX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合同编号:签订日期: 2023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合同工程实施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XXXX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施工1.2工程名称:XXXX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施工1.3工程地点:位于市XX。1.4工程投资项目代码:1.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1.6工程规模:广州XXXX地块项目用地面积为21325。土石方开挖面积2、约17719平方米,支护周长长度约534米,基坑最大开挖深度约为13米,此次开挖深度从原地面标高往下约10.05米,开挖至地下室底板垫层底(总平面图基坑底标高)以上60cm,(剩余部分土方后期由总包做底板再挖土至底板垫层底),开挖预估量约149141立方米,具体以发包人指令及招标文件为准。拟建项目场地所处地貌单元属丘陵地貌,现状微地貌为停车场、荒地及房屋拆迁场地,势较为平,局部略有起伏。根据野外钻探揭露情况,场地自上而下依次为:人工填土、淤泥、中粗砂、粉质黏土、砂质黏土、花岗岩。周边环境:基坑北侧紧邻软件园公寓;西侧为高普路;南侧紧邻二社开发路;东侧为028地块范围。周边管线情况:基坑西侧电信3、光纤较多,其他为供电、天然气、给排水等管线,埋深在0.5m-2.5m之间;基坑北侧管线众多,主要为给排水等管线,埋深在0.2m-2m之间;基坑南侧管线众多,主要为供电、给排水等管线,埋深在0.7m-2m之间。 注:项目东北角临近华观路一侧已设置施工现场大门,计划在项目西北角临近高普路一侧设置施工现场大门,为土方开挖主出入口。(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2、招标范围2.1总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及项目主要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总承包范围、工程内容1、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总平面图一阶段:M-L-K-J-I-H-0-M段)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满足项目开工所需的文明施工措施如4、洗车槽等、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场内施工道路、场地硬化、临水临电布设、临时排水设施等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及合同结算、工程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等。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招标范围内各项施工手续办理及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结算编制、包竣工图编制、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等;2、对后续进场单位进行配合移交场地、设施及相关资料;3、负责基坑监测点的保护和配合等相关工作;4、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所需的报批、报建配合等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报监手续、淤泥渣土排放许可证排放手续、临时排水证、排污许可、夜间施工手续、市政路开口手续等并承担相关费用。5、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工程相关安全监督及质量监督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5、负责处理与本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交警、城管部门、施工项目所在区域派出所、质量安全监督站等的联系工作。6、发包人认为应当由本工程承包人完成而更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其它工作。7、负责周边关系协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8、工程开工时,若项目临水临电暂未接入,承包人需自行负责用电,用水,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二)项目主要管理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1.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和授权范围,负责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贯彻落实国家6、省及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安全标准及管理要求,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小组,并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措施,保证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落实政府等单位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条件,并对分包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帐,实行闭合管理;制定项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队伍、物资,并做好应急培训、演练工作;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7、;2.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组织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安全文明巡检、月度、季度及年度检查,并按要求做好迎检准备、检查实施、整改落实及闭环,安全文明巡检结果未达到发包人制定相关标准及其他未按时整改落实,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技术管理要求: 图纸会审:应在在收到正式施工图后10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有责任查核施工图中所有工程数据及信息(包含分包图纸及各专业的深化图纸),在工程实施前发现并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错漏碰缺等问题并在获得设计、监理和发包人认可的解决方案后再行实施;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的返工、开凿及变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非发包人原因导致预留预埋错误8、,承包人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工期不予延长。质量管理要求:1.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质量制度及文件规定。2.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组织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质量巡检、月度、季度及年度检查,并按要求做好迎检准备、检查实施及后续整改落实闭环,若质量巡检结果未达到发包人制定的相关标准及其他检查未按时整改落实,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2承包方式:2.2.1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实施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总承包: 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9、移交、包结算、包创优工程(如有)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2.2.2本项目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第36.13款“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执行。凡违反以下情形之一,均视为违法分包:(1)主体和关键性工程分包;(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3)分包单位再次分包;3、合同工期3.1计划总工期:199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3.2主要节点工期:(1)项目基坑支护(三轴搅拌桩及旋挖桩):2023年11月210、5日-2024年1月25日;(2)分层土方开挖及支护工程:2024年1月25日-2024年6月10日;以上工期要求,除不可抗力和发包方因素以外,并不因天气节假日等因素延长工期。3.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对本项目建设工期的要求。4、质量标准和目标4.1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标准等。4.2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5.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确保达到广州11、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5.2 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穗建质2020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2034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12、文件要求,上述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要求为准。6、合同价款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另有约定。6.2本合同含税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不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税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税率为 9 %。6.3 上述税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增值税税率9%计取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如遇国家税务政策法规变化, 合同不含税价款部分保持不变,税款部分按相13、关规定进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无需另行向承包人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6.4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5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粵人社规201814号)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14、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6若承包人送审结算价与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的净核减率大于或等于10%,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粤价函2011742号文规定的竣工结算审核咨询费标准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6.7为确保本工程按计划顺利完成,从进场开始,承包人应负责派驻2辆57座的小型客车在现场值班,主要用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协调、报批报建、现场会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工作交通需求,使用期限至本项目实体完工。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7、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15、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合同条款;(5)本合同生效期间,发包人制定并执行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及管理办法,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无实质性冲突的,均属本合同组成文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6)合同附件;(7)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6)项内容的除外;(8)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6)项内容的除外;(9)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11)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经双方16、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仍存在异议的,可按合同条款第38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8、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任中标单位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的姓名、身份17、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指挥长、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11、指挥长驻场要求:本项目要求指挥长至少每月驻场10天,在工地现场每周18、亲自组织一次工地现场例会,协调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会议。如果延期召开,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如果确需缺席会议,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并获得发包人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发生,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从第二次开始,承包人每次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12、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3、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1)承包人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2)承包人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19、仲裁,且该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两次以上严重违约责任的。14、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15、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办理相关款项支付,履行本合同所约定20、的全部义务。16、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7、合同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18、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五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承包人(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电子21、邮箱: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总 则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本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以及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由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它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工程施工的需要。4、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22、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各类事项。5、为保证本建设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积极主动支持和配合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36.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23、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广州XX发展有限公司1.3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施工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 。1.4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4.1项目总指挥: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工程施工的总协调人。本合同中特指 。1.4.2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工程施工的技术总负责人。本合同中特指 。1.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另行通知)。1.6总监理工程师:24、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7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缺陷修复责任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9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0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25、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11开始工作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1.14安全事故等级安全生产26、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15质量事故等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27、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8、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16“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它项目清单计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费用项目词语定义以招标文件解释的内容为准。1.17 元:指人民币元。1.18 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第29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0条所定义其它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合同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合同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合同清单内没有的项目。 1.19乙供材料设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范围,是指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29、件和合同约定自行采购并支付货款的材料设备。1.2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30、当日24时。1.2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5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1.26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27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1.28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1.29单位工程: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专业工程,如: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1.30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31、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31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32工程保险: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购买的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相关费含在合同价款中。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的约定执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32、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33、法。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关施工、验收的标准和规范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加,按设计变更或新增设计计算。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一般权利和义务4、总监理工程师4.1本项目实行工程监理。4.2发包人委托(发包人另行通知)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发包人另行通知)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如涉及工程变更、工期调整、合同价34、款调整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监理单位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另行通知) 通讯地址: 收件人:邮政编码:4.3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 )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发包人代表仅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的权力,按照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职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对设计变更的确认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承包人已完全清楚了解发包人规章制度中对发包人代表的责任要求和授权限制,发包人代表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35、4.4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文件通过监理单位传递,但须发文方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才生效。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另一方的文件。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代表或指定收件人必须签收。如承包人代表或指定收件人不签收或拒绝签收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4.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5、总监理3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5.1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改正。5.2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37、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5.3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5.4如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5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38、备的权利。5.6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驻施工场地机构印章。5.7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6、项目管理团队6.1本项目主要管理负责人:(1)项目指挥长姓名: ,职务: 。(2)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3)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 (4)质量部门负责人姓名: ,职务: 。(5)安全部门负责人姓名: ,职务: 。6.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39、时间后生效。6.3项目经理按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6.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总指挥长、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若更换项目经理而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不得计量项目经理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6.6现场管理机构(1)40、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6.7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41、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合同条款第36.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条款第36.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42、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条款第36.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条款第36.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43、担违约责任。6.9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材料、合约、资料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报告现场监理工程师;离场2至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报告发包人。但每月累计离场天数不得超过4天,否则,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次;若每月累计离场天数超过7天的,视为岗位空缺。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条款第36.7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44、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技术交底、协调例会、专题会议等主要工作会议。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7、发包人权利和义务7.1发包人的权利:(1)承包人在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发包人有权聘请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应接受该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造价咨询的工作。45、(3)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施工进度的监督权,材料、设备选用的审定权。(4)更换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质量、材料、合约、资料部门负责人。(5)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出调整工期计划;具有工期计划、节点计划审查权。(6)对于技术方案要求组织专家评审。(7)发包人拥有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有权根据项目规划调整或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后执行。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无法对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造价、材料样板及品牌确定、变更或新增材料价格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保留对涉及部分的工程及材料设备进行依法招标或另行委托的权利,46、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另有约定除外。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设计,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协调配合与管理等问题。(8)其他权利。7.2 发包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2)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为承包人办理合同款项支付。(3)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7.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第7.2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关键节点工期不顺延,仅顺延延误的一般节点工期,且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8、承包人权利和义务8.1承包47、人的权利:(1)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施工费。8.2承包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采购、施工、缺陷修复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按照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缺陷责任期发现的缺陷,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3)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48、,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履行保修责任。(5)按照合同条款第9条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有序地组织采购、施工等所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6)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7)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8)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49、用的照明、围栏设施;(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内外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及承担费用,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亦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0)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另行约定;(11)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50、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采取措施保护处理的,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对上述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非因发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12)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要求达到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移交前5天51、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清理完毕。(13)承包人应在中标后、工程开工20日前,配合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时,承包人应接受该委托事项。(14)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承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及监理等常驻现场人员不小于200平方米的现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包括办公室(含配套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网络办公、空调、办公车辆等)、员工宿舍(含配套设施如:床铺、饮水机、空调等)、员工用餐、用水、用电等。保证现场办公条件满足本项目发包人52、监理及设计等驻场人员现场办公的需要。(15)工程完工后,除发包人要求拆除部分,其余如围墙、大门、基坑周边护栏等设施不考虑拆除及材料回收,相关产权属于发包人。(16)其他义务:(a)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资料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b)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c) 承包人在施工中若发生破坏施工成果的现象,应无条件服从现场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单位人员及发包人代表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补救施工工作,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d)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53、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e)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f)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负54、责。8.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其中,网络视频监控要求如下:承包人必须遵照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关于全面启动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06】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71166号)的要求,建立满足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质量监控、安全文明施工监控、验收监控等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准)。8.4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的管理。(1)对工人工资实行分帐管理,按时足额支付55、工人工资。(a) 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 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c) 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56、,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不发生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3)劳资纠纷的解决如发生劳资纠纷,承包人应当妥善解决,因此产生的赔偿和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8.5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第8.2、8.3、8.4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8.6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生产合同等文件。8.7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57、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统计时段从上上月二十五日至上月二十四日),并提交已支付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并报发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工程。(2)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月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须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当月其协调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工程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统计时段从上月二十五日至当月二十四日)。(3)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施工进58、度计划,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统计时段从本月二十五日至下月二十四日)。8.8施工用水、电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内要求单独安装施工用水表、电表。承包人必须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乘施工用水、用电单价(含水或电损耗及税金),每月15日前缴回水、电费给相关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连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8.9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8.10承包人需严格按照发包人相关支付管理办法及制度申请用款。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对项目资金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项目资金的用途及去向。三、施工组织实施9、施工组59、织设计及资源投入9.1项目进度计划(1)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时间约定: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5日内提供项目整体进度节点计划。 承包人中标进场后,须按发包人要求开展边坡支护、排水系统、临时道路及临建、清表场地整理等施工。负责场地施工规划布置。尽快组织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展基坑设计,现场满足开工条件。(2)进度计划的内容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包括合同约定和所有工作内容,除此之外,还应提出现场工作面的移交时间计划等。(3)监理单位批复项目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项目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60、4)承包人应按要求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月度计划必须满足总计划中的节点计划,滞后则需进行原因分项、改善措施、增加投入计划),具体约定如下:1)在整个合同期间每周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周报告(一式三份),记录施工现场工程的进度、主要开展的工作项目、每个项目雇用工人的数量、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现场的机械和设备投入情况、天气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内容;2)每月22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月报告和下月计划(一式三份),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含工期延误)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总当月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数量,人工、材料、机械的施工完成量,提供工程进度照片;对工程61、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报告内容和格式除按合同规定内容外,还需达到监理单位关于工程进度报表内容和格式的要求,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内容包括: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2日至当月21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注明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2日至当月21日);下期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2日至下月21日);下期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2日至下月21日);下期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2日至下月21日);当月工程质量、安全62、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2日至当月21日);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承包人应在每月22日前递交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应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各单体建筑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在每月22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9.2 施工组织设计(1)承包人应当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项目进度计划在施工开始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63、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下设施的处理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消防、安全、健康等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10)其它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2)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64、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9.3 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计划层次:总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总计划、节点计划不变,分步计划满足总计划),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设计、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2)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65、提出追加合同价款。(3)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4)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66、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它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9.4 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9.5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9.6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1)承包人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将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2)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承包人自身的67、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如确是情况特殊必须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调整的,承包人须提前7天提出调整申请并附详细的调整计划和技术资料,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拟调换来的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上原则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效率不降低的前提下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同意后调整。(4)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情况等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68、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调整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调整计划,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才可做出调整。10、暂停施工和复工10.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因发生上述(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条款第36.10款、第36.1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69、方面停工,否则,按照合同条款第36.8(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36.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等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违法分包或擅70、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10.3当发生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10.4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出复工通知;或承包人可直接向监理单位提出复工建议,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单位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当按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实施复工工作,不得拖延,否则按合同条款71、第36.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工期11.1工期控制与调整(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且顺延所涉施工效率、窝工、停工、机械停置等的成本支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无须向承包人额外支付费用。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72、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11.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含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发包人指令(非73、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除上述原因之外,其它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36.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1.3承包人应当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进度计划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11.4 如因发包人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时,相应的开工日期作调整,发包人发出调整的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74、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及违约主张。从开工之日起每180天,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累计10天以内(含10天)的,发包人不予补偿,工期予以顺延。11.5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因此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12、工程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与检验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标准(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75、程未一次性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36.10(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36.8(5)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76、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3.5 现场施工质量1)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及安全规范的要求;2)符合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深化设计图纸要求;3)符合国家、地方及发包人认可的施工验收标准。13.6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如有新版本颁发,则按最新版本执行)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等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承担责任。1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质量管理体系77、标准要求(GB/T19000-2016)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78、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承包人将所有工程使用的材料、配件、成品、半成品样品施工前报送监理和设计、发包人进行定版,确定样板后后封存,施工按样板订货、施工。(4)样板引路:凡第一次施工的工序,完成后须有监理组织样板件评定,合格后按此样板的标准和工艺施工、验收。(5)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79、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6)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7)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9号)的要求执行。15、检查和返工15.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5.2工程质量达不到80、约定标准的部分,总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3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5.4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预制件生产工艺81、评定,制定检查、检验、验收标准。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预制件生产厂(提供监理驻场条件,纳入检查、检验范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82、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的,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述约定。(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83、定(排序在前者优先):1)本工程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不符合下列第3)项标准要求的除外;2)经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3)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全部无条件拆除、更84、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36.9(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增加抽检,抽检合格所发生检验费用,纳入发包人检测费用;不合格由承包人支付。(4)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5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85、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36.10(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6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手续,并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有权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15.7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86、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15.8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合同条款第36.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87、第36.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2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3 本项目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须按穗建规字20199 号广州市住房和88、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17、重新检验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文明施工18、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18.1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其与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施工平面图给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仅满足施工需求,施工所需的临时建筑(宿舍、办公地点)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必须在发89、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场地范围。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确需临时征用场地或道路的,必须事先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且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18.2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按文明施工标准进行工地的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90、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18.3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1元/m)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它要求。18.4承包人遵守当地关于使用市政基础设施、开展文明施工管理等规定和要求,91、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文明施工、安全联合检查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19.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协调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第36.1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9.3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92、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19.4安全总结报告承包人按月、季、年编制安全总结报告,分别在每月、季、年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三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要求体现以下内容:(1)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等实施进展情况的说明;(2)对于监理工程师发现的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的说明;(3)安全情况统计。20、安全防护20.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93、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20.3本工程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第20.1款、第20.2款所列明的费用,所有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0.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实施须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94、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穗建质20201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161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95、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含文中提及的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发包人制定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2)保护所有在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4)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96、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1.3因承包人责97、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照合同条款第36.1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21.5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22.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98、合同条款第36.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2.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99、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2.3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广州市及所属区域文明施工、创文明样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标总报价不变。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22.4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施工有关手续(包括有关施工场地100、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消防、爆破管理等),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备发包人。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合同价见合同协议书第6条,实际合同价款按以下约定确定:23.1施工费(建安工程费):23.1.1计价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2)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标下浮率);(3)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101、500-2013);(6)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定额标准均包含其配套定额勘误,下同);(7)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8)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税前材料价格(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9)省市相关文件要求。23.1.2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编制方式其中: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102、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人工、辅助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械价格的确定:按当月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综合价格的规定执行。若当月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综合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的规定执行(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安装工程主材与辅材的划分按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103、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综合管理费、利润、税金的计取标准:按当月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23.2合同价款结算原则。23.2.1施工费结算原则。施工费按合同条款第23.1条确定的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有权审核部门终审金额为准。24、合同首期款或预付款24.1施工费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的履约保函(保函格式详见附件七)后,在承包人据此提出付款申请、并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须扣除绿色施工安104、全防护措施费)的10%,即 ¥ 元作为预付款。24.2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增值税发票或其它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否则应按合同条款第36.15款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进度付款25.1施工费进度款支付原则(1)付款时间:工程款以实际完成工作量按每月计量办理支付手续,具体如下: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按月办理支付手续,每月支付经监理、发包人核定的当期完成工作量的80;(2)预付款扣回时间、比例:工程开工后,施工费预付款应从施工费进度款中分期扣回,当累计完成工程量达到合同签约价施工费部分的60时扣回全部施工费预付款,具体按105、下表执行:施工费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价格与合同签约价施工费部分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20%a3010103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注:a=已完工程量造价/合同签约价施工费部分。(3)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办理支付手续。(4)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85%时,暂停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手续。(5)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支付至合同价106、的90。(6)工程竣工结算终审后,办理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施工费部分的97%。(7)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施工费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保修期间,若无任何质量问题,则在竣工验收满一年且工程项目结算经终审完成后,方可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竣工验收满二年,把余下的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在每一阶段期满后14天内退回,若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发包人有权依法追偿。结清工程款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8)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107、大于本合同结算审定金额施工费部分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承包人在每次领取款项前,须向发包人提供完整、有效的付款证明资料和10天以内开具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承包人无法及时提供上述资料和发票导致的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所开票据(发票)本身之问题造成发包人日后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并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25.2 其他支付要求25.2.1 电力及通讯108、线路及相应配套设施改造或搬迁费用支付原则:届时按相关产权部门及行政主管单位具体要求及标准执行。25.2.2本工程由承包人按广州市相关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缴交工伤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保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单独计取。 25.2.3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低于10万元的,在下一期的进度款中一并结算,不视为发包人迟延付款。25.2.4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包括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且须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要求提交支付申请资料。若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和109、凭证的,发包人有权驳回并要求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发包人有权延期或不予办理进度款的支付手续、有权延期或不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25.2.5已完工程的计量与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及规定完成,包括合同规定的与已完工程计量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25.2.6已完工程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它方面违背合同的行为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办理支付手续。25.2.7根据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110、)文件要求,承包人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承包人收集和提交开户所需资料,并按要求签订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手续,由发包人按每一期足额支付至承包人工人工资专用账户。25.2.8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元)单独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号文)(若有更新,按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专款专用。具体支付方法如下:支付条件支付111、金额(元)支付比例累计支付比例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后6060实际累计完成工程量至合同工程量的60%且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3090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10100以上支付条件须由监理、发包人等相关单位书面确认。25.3发包人办理每期进度款支付手续时,如发现承包人存在欠缴违约金情形的,则发包人有权暂停办理支付承包人当期申请支付的进度款的支付手续,直至承包人缴清违约金为止。26、合同价款调整26.1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1)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本合同条款中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均是指按合同条款第23条112、确定预算合同清单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相对于合同清单发生的新增和变更工程,下同)。(2)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按照合同条款第31.2款执行。26.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第26.1(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调整金额后纳入结算一并处理。承包人应统筹考虑此类变更,及时优化设计。26.3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否则,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113、且须按合同条款第36.7、36.8款承担违约责任。27、工程量的确认及支付审批27.1承包人每月20日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申请报表。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的提交应按发包人要求执行。27.2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0天内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27.3不予计量的情况:(1)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2)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签证除外);(3)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4)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5)非承包人原因增加工程量但未完成变更手续部分。27.4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114、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27.5工程的计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27.6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承包人应在7天内按照发包人的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要求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审查确认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2000万元)、10个工作日(2115、000万元内完成审核手续并向发包人提交办理支付申请的报告。本工程所有款项均须遵守发包人的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及要求。27.7本合同所述的支付是指在收到发包人的请款申请报告,经审批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发出取款通知书中相关信息开具通知书中列明的取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27.8支付方式方式一: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方式二:本合同各阶段款项均可用人民币以支票、汇款、承包人认可且无追索的商业保理等方式支付,若使用承包人认可且无追索权的商业保理支付所产生的贴息、财务费用及税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七、材料设备供应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116、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有材料的设备必须报监理审核、发包人备案后方可供货;所有零件、材料均送样板给设计监理发包人审核封存。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报发包人最终选择确定。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117、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28.7 对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要求(1)承包人供货要求本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水泥、砌块、给排水管及其它主要材料(特别是装饰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投标文件要求。1)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与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注:招标文件设置品牌选用承诺书)、品质一致的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及材料样板118、,经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使用。承包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2)如承包人拒不提交上述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及材料样板,或提交的样板不能通过工程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相关材料设备,所需款项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要求任何费用调整。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对经确认的材料样板进行封板,如发生实际施工材料与封板材料不符,发包人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2)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承包人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的119、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3)承包人在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商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关于乙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承包人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变更后的供应商(品牌)和供应商。(4)材料设备采购的变更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发包人有权对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120、当的变更(如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2)出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发包人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预算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承包人安装121、,安装费也相应扣除。 28.8产品品牌的选定:承包人应选用国产中档或以上档次品牌产品,但在使用前需报发包人审批同意。28.9发包人保留对本工程主要材料采用甲招乙供(发包人另行招标,承包人按发包人招标确定的品牌、样板采购供应)的方式供应材料,结算材料价格按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的价格计算,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采购、管理、仓储、搬运等费用。28.10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种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结构安全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的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2)检测机构: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实施。(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需在材料到货前三天122、将进场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确定材料检验抽样方案;材料到场后,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抽样方案,在监理见证人员见证下抽样,按发包人与检测机构约定的格式要求打印检测委托清单一式四份;监理和发包人现场代表负责监督、见证抽样,在样品抽取后贴封条,签发检测委托清单;样品封条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监理负责对抽样、加封过程进行拍照;承包人负责将已加封条的样品送达检测机构,运送样品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需及时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确保不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4)样品检验合格的材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合同工程使用,检验报告交给承包人作为质量验收资料;样品123、检验不合格的,按规定扩大抽样检验或退场处理。28.1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等产品见证取样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若无法一次性检验试验合格,则所发生的全部检验试验费用及相关费用(含第一次检验试验费用及由于检测不合格造成复检或扩大抽检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检验试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须由承包人免费更换直至合格为止。若由此导致工期延误或相关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28.12再次检验及其责任承担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124、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且比相应规范要求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标准的先后顺序认定:(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2)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3)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规范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并增加抽检数量。若工程材料、设备复检结果仍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规范的,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否已施工或安装,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联合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125、出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按应承担违约责任。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本合同工程设计变更指相对于经审查合格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发生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29.2承包人应根据经审查合格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由于施工图文件的错、漏、碰等原因造成的需进行设计更改(包括专项工程设计更改)以及为了完善相关工程施工组织文件内容而进行的设计调整或增补,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导致减少的工程费用则按完善变更程序后进行费用核减。2126、9.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即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衔接),若由于设计错误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并按合同条款第41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9.4在施工中如发包人需对经审查合格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应对相应变更编制预算,用以成本控制,若由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导致施工费超出经确定的施工图预算相应金额,双方另行商议。29.5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经审查合格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127、9.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经审查合格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7承包人对自身的采购、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30、其它变更约定30.1所有涉及工期、质量标准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30.2其他变更,按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30.3发包人书面通知变更的指令性文件应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盖有公章;30.4施工变更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和加盖项目部印章、128、监理单位总监代表以上监理人员出具审核意见和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以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施工变更文件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或工期变动时,必须随变更报告附变更工程价款或工期计算书,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有关审核人签字并盖公章。30.5设计变更文件(或指令)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时,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或指令)有效文件后在14天内申报涉及变更的工程价款和工期调整报告,否则应视作变更不涉及价款和工期调整,发包人不予以接收。31、确定变更价款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本合同条款中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均是指按129、合同条款第23条确定预算清单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相对于预算清单发生的新增和变更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清单。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31.1在发生合同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3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本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2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20天内答复。31.2变更及新增项目计价原则具体计价原则如下:31.2.1施工费:(1)在发生合同条款第29条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130、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20天内答复。(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条款第29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5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合同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合同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1)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1.1)按本合同条款第27条相关约定执行;1.2)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131、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的相关规定执行;1.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1.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2)价格调整方式2.1)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预算中有类似项目的材料变更,按如下方法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2.1.1)材料发生标号、规格、型号(如材料的等级、产品系列)、厚度等变更,只计算主材价差,不调整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式为:主材价差=(变更后的主材单价预算中原主材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中132、标下浮率)。2.1.2)变更后的主材单价确定办法:预算中有材料综合价格的材料,按本项目预算材料综合价格。预算中没有材料综合价格的材料,参考上述预算编制时期市造价站发布的综合价格,若综合价格没有适用的,则参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行情调整,报发包人审定。如采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组织询价后确定变更后的主材单价。2.1.3)材料发生规格改变(如材料的尺寸、厚度等)时,且属于非标材料,无法按上述条款确定变更后的主材单价的,变更清单综合单价按预算综合单价以内插法调整。内插法的计算原则:基本以材料的表述特征为单位,如:调整了133、公称直径、厚度的管、线材、块料,以直径或厚度为单位计算。2.1.4)材料发生品牌改变(所有材料品牌的改变必须事前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变更),且该项材料属于材料综合价格公布的材料项目,则清单综合单价不因该项材料品牌改变而调整。2.1.5)材料发生品牌改变,但该项材料不属于材料综合价格公布的材料项目,则上述条款第31.2.2-2款确定变更后的主材单价,并按上述条款第31.2.2款调整主材价差。2.2)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项目材料或材料变更,需要对预算所定的大宗设备、材料的品牌、等级进行调整,(大宗设备定义为造价超过10000元/台(套),大宗材料定义为造价超过10万元/批134、次),且新增的项目材料或变更材料不属于材料综合价格公布的材料项目,按如下程序确定变更后的主材单价:2.2.1)单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承包人报3家以上供应商的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共同审定;如监理单位、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商报价不能反映市场真实情况的,可要求承包人继续提供其他供应商报价或发包人直接向市场询价,直到真实反映市场价格为止。2.2.2)若单宗在10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采取“询价”(即询问市场价)或招、议标形式,重新对设备、材料供应商及价格进行选择和确定,承包人应按“询价”或重新招、议标的中标结果调整材料供应商及合同价款。如供应形式改为发包人采购,承包人可按设135、备、材料总价向发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仓储与管理费,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具体标准为:总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为1.5%;总价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50万部分为1%;总价100万元以上,超过100万部分为0.5%。2.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变更及新增项目,按如下方法进行调整:2.3.1)预算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预算中的综合单价。2.3.2)预算中有类似项目的,按预算中类似项目换算主材进行计算,其他费用不变。主材价格按31.2.2执行。2.3.3)投标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年广东省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以及国家、136、省、市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文件,人工、辅材、机械按施工同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综合价格,主材价格按31.2.2执行;综合单价执行合同约定下浮率及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即综合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2.4)本合同提及的“市场价格”、“市场行情”、“询价”,均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用与本项目同等采购量对不少于3个同档次品牌进行市场询价的平均价格。对于按本合同约定须参照“市场价格”、“市场行情”或“询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新增或变更材料,承包人应在该项材料施工同期提交上述供应商的市场价格,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共同审定,否则,按该项材料在施工同期的广州地区137、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价格下浮50结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凭承包人提供的有效发票经发包人、监理按市场价原则审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计算。2.5)若发生技术要求的变更若发生技术要求的变更,则按变更后的技术要求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之差额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按双方协商确定。2.6)工程变更增加不调整措施费。31.3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138、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5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1.7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增加。承包人应统筹考虑此类变更,及时优化设计。31.8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将增加施工费用的,承包人应配合做好投资控制。31.9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139、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31.10如发生不可抗力、政策变更或规划变更等工程实施情况导致承包范围发生变化的,发包人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单方增加或缩减合同范围。如上述变更导致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如上述变更导致承包人承包范围减少的,承包人已发生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外,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另行提出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31.11工程变更价款的支140、付(1)当工程变更及工程量的偏差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减,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评审,累计金额不超过补充合同价施工费5%时,在竣工结算审定后办理支付手续。(2)当工程变更和工程量的偏差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减,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评审,累计金额超过补充合同价施工费5%时,发包人按经监理、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变更费用的70%办理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141、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32.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3.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142、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7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合同条款第16条的约定办理。32.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9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32.10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32.11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143、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本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33.12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组织的专项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电梯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卫生防疫验收、信息工程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等。33、工程移交33.1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33.2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44、)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清单;(3)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5)发包人要求的其它内容。33.3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条第33.2款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条第33.2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按如下程序向发包人进行工程项目移交:(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4)按移交手册的145、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5)组织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33.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33.5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146、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3.6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33.7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3.8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147、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3.9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34、竣工结算34.1结算方式:结算原则:(1)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2)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为准。34.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34.3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后 6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34.4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3)钢筋抽料表(148、土建专业)(4)工程承包合同(5)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和竣工通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6)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9)工程洽商记录(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4)招标文件、答疑纪要(15)投标文件(含经济标软件版)、中标通知书(16)其他结算资料(17)工期履行审核表(18)移交资料签收表34.5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149、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即清单范围内),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结算依据编制部分(即清单范围外)。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包括软件版和导出的EXCEL版)。(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150、的拷贝磁盘。(3)钢筋抽料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的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4)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和发包人盖章确认,有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增减,151、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竣工验收报批电子版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参加会审的单位盖章确认。(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152、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院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153、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采购合同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须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154、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位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或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须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4)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承包人、材155、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5)其它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方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6)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二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34.6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156、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34.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有错误或不完整,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34.8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4.9若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终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35、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35.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157、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5.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见合同附件1)。35.3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及质量保修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6、违约36.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支付手续的,应继续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支付手续。(2)因发包人违约或者过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36.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合同条款第12条提到的158、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合同条款第13.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及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合同条款第36.4款至36.16款的约定执行。36.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159、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指挥长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50000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160、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3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累计承担五次严重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6.6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条款第36.10款“工程质161、量方面的违约责任”、第36.11款“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的,承包人应当按违约处罚决定确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条款第36.10款、第36.1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可决定暂不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对承包人享有的应收款项债权,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承包人交纳或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若相关违约责任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或相关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或承包人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采取足够措施来弥补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发162、包人及发包人批准后,可予以免除。36.7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总则第2条、第5条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条款总则第6条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条款第3163、6.7款第(1)项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第6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164、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元)1项目部更换项目总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250000更换专职安全员、资料员、水电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人500002材料管理部更换部门经理或空缺150000更换其他人500003各阶段投入劳动力每少1人10004各阶段投入主要材料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每少10%1000005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50000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165、般设备每少1台10000(4)对于监理单位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总指挥长、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166、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发生1次,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7)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36.4款第(5)项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8)承包人单方面擅自部分终止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36.4款第(4)项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9)如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9条、第10条的约定,未167、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每确认1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0)本项目要求项目总指挥长每月至少驻场10天,每周工地现场亲自组织一次工地现场例会,协调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会议。如果延期召开,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如果确需缺席会议,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并获得发包人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发生,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从第二次开始,承包人每次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11)承包人不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责任,或管理协调不力,而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或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由本单位原因造成相关的经济责任,并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36.8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168、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2)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3)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9.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169、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4)关键节点延误:合同签订后,每7天检查一次进度,凡关键线路上的项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比较:1)累计延误10天以内的,书面警告;2)累计延误11-20天的,监理工程师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3)累计延误21-30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累计延误30天以上的,每增加一天再支付2万元/天的违约金;4)累计延误90天以上的,承包人除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期间所有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对于后续工作,承包人必须无条件170、给予配合;5)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工期及质量均满足合同约定的,则发包人将承包人已交纳的工期违约金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无权因增加整改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5)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2条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不含设计费)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171、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下浮2%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36.9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172、,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如发生173、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事由造成的除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承包人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1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条款第36.7(1)款的约定承担174、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36.10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175、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在工程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17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6.11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177、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400万元;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0万元;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发生上述安全事故,发178、包人给予承包人1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情节较轻的,给予1次一般违约处罚。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它损失。36.12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第19条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179、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它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6.13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8.4(2)款的约定,被工人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180、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36.14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它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6.15承包人违约责任181、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若承包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的原因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认定程序如下:(1)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向承包人出具违约情况告知书;(2)承包人收到违约情况告知书两天内,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发包人可直接向承包人出具违约责任通知书;(3)违约情况告知书和违约责任通知书于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4)违约情况告知书和违约责任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为下列任一种: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签收;发包人以挂号邮件送达。(5)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182、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违约,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须在当月2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全部违约金向发包人支付完毕,并在申请当期工程进度款时附上付款凭证。如承包人逾期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当期工程进度款不足扣付,或扣除当期工程进度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在履约担保中扣除,并在以后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若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183、的实际损失超过承包人履约担保所能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必须按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若承包人拒不支付,发包人将依法予以追讨。37、索赔3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7.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2)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184、录,并可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3)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4)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14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若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则按合同条款第38条的约定处理。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185、(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抄送其担保银行),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则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3)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通知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条款第42.3和42.4款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37.4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186、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38、争议38.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发包人、承包人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187、法院要求停止施工。38.3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十一、其它39.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188、爆炸、火灾等,以及: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10级(含10级)以上的台风;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里氏5级以上(含5级)地震;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仅指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而被卫生部门强行要求停工的情况发生。政府对本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有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189、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异常天气(洪水、台风)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39.4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的,工期按合同条款第11条的有关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如下约定执行:(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190、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9.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191、保险40.1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2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2)承包人雇主责任险;(3)施工机械设备保险;(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5)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若有更新,按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购买。(6)工程保险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担保41.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暂定施工费的10%,即:(大写)(人民币元),履约担保形式:提192、供国内商业银行不可撤销的无条件履约保函。(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承包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函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与格式。(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发包人接受的国内商业银行。41.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1)履约担保的期限: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止。若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在上述期限内到期,承包人应在履约保函到期之前将其续期,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支付与履约保函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履约担保的退还:承包人向发包193、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在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工程已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退还给承包人。41.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41.4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41.5 如果承包人194、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条款第36.4(4)、(5)及45.6、45.7、45.8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42、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承包人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向他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42.2因履行本合同工程所形成工作成果文件的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享有本合同工程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署名权,并可在展览或书刊中进行展示、介绍及讨论其设计模型、195、外观图片、装饰效果图,但不享有知识产权中的其他权利。承包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全部工作的成果,包括施工图设计及其他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等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勘察、设计,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42.3承包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文件、资料等均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42.4发包人拥有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资料等的完全使用权,并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合法使用以上设计文件、资料等的权利。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196、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分包单位由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42.5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6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有关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应按管理部门的要求197、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长期停建或缓建且承198、包人无任何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4.3依据本合同约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合同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44.5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44.6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199、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条款第36.4(4)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200、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它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全部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4.7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条款第36.4(5)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201、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它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它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它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44.8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项目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202、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本合同生效及终止的方式均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执行。45.2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补充条款46.1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缴纳。46.2承包人承诺:(1)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及其它媒体上公开披露,并且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2)因承包人原因203、导致发包人参与诉讼、仲裁事项的,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立即支付,否则,每逾期1日应按逾付款项总额的5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6.3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均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放保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看管,在未得到发包人同意前,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46.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3.3款的约定调整合同工期;(2)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2.1、2.2款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或发生设计变更等情况导致本合204、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价款;(3)原合同条款欠完善或存在歧义;(4)发包人、承包人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它情形。46.5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46.6 综合考评鉴于本工程的重要性,为确保本合同工程质量,发包人将对参与本合同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27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附件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四: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附件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六: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总指205、挥长、施工负责人(或称项目经理)的身份证、职务、职称及通信联系方式 附件七:履约保函附件八: 计价说明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下称“本协议书”)。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均属保修范围。2质量保修期: 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且按206、照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的约定移交之日起计算。3. 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保修通知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出。如以口头方式发出的,承包人应当如实记录通知时间和内容,并在到达现场保修时由发包人签字确认。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207、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3.4质量保修期完成后,由发包人按原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施工费的3%。4.1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进行维修或拒绝承担保修费用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费用,不足部分继续向承包人追偿。5. 其他5.1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无。5.2本协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但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保修期为工程设计使用期。发包人: 承包人:208、(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发包人与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1.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209、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1.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1.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2.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210、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2.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2.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2.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211、,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2.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2.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212、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2.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2.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2.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213、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十 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五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安全生产合同的有效期与施工合同的有效期相同。(以下无正文) 附件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名称:地址:发包人: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214、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承包215、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216、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施工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217、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合同生效而生效。第六条 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合同的有效期相同。附件四: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致 :本公司与贵司签订 合同,我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出如下承诺,并作为 合同的附218、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我司承诺成立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部门经理,与贵司负责民工权益保障的部门工作对接。2、我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劳务用工制度和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做好本公司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3、我司承诺按贵司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包括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219、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资料除应附确认的形象进度资料外,同时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若未按贵司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和凭证的,同意贵司延期或不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贵司接到我司拖欠民工工资的投诉,且经核实为事实的,则贵司有权按照 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有权将我司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诺日期:年 月 日附件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 担任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220、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基本情况姓 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 被授权人签字: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日期: 年 月 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本人受 (单位) (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承诺人签字: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签字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六: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总指挥长、施工负责人(或称项目经理)的身份221、证、职务、职称及通信联系方式附件七: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格式)致:广州XX发展有限公司鉴于 (以下简称“承包人”)已与广州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方”)就 项目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编号: );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以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根据本保函,本银行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RMB 万元)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保函的约束。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违反合同的约定及或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于3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利。本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本保函自我行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内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符合你方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止,最长不超过 年 月 日。银行名称: (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日 期: 年 月 日附件八:计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