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8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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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32759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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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XX市XX区XX南XX地块项目基坑工程XX市XX区XX南XX地块项目基坑工程 专业承包合同 专业承包合同 (此合同为固定格式合同,一旦中标,将视中标人无条件接受全部合同条件,并同意按此版本落实签订,不得做任何实质性修改)(此合同为固定格式合同,一旦中标,将视中标人无条件接受全部合同条件,并同意按此版本落实签订,不得做任何实质性修改)发包人:XXX公司 承包人:合同编号:成立日期:202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XX市 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X公司 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先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市XX区XX南XX地块项目基坑工程 工程地点:XX市XX区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包括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界面、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及说明,对XX市XX区XX南XX地块项目基坑工程进行施工,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范围界面及有关资料为准。并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3、的许可审批(包括新开或改建出入道路路口)、交通疏解方案、余泥渣土排放证、工程排污手续、临水临电(表后)、排水许可证、夜间延长施工证明等,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按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招标范围界面如下:(1)基坑与基础: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包括:土方、石方、地障(包括地上、地下)、桩间土、边坡支护、回填砖渣等;基坑支护工程:地下连续墙、水泥搅拌桩、内支撑等基坑支护内容。3 做好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施工过程的安全围护;按设计要求以及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降水措施、完善基坑的排水系统(包括基坑上、下排水沟、截水沟、集水坑和水泵等抽排水设施施工);在基坑及土方工程的施工过程需自行对本项目基坑和周边构4、筑物的位移、沉降、水位、轴力等进行监测(不少于规范要求的频次),并对基坑监测点进行保护;基坑内临时开挖道路使用砖渣铺路;基坑以外的场地使用混凝土进行地面硬化。对基坑及土方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管涌、塌陷等突发情况进行应急处理。负责周边关系的协调,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设置洗车槽,对施工场内及场外道路保洁,采取喷雾系统防止工地扬尘,做好“六个百分比”。土石方开挖范围:红线范围内全部土石方开挖,开挖标高为现状地面至基坑底标高-14.15m(绝对标高)。上述内容具体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2)其它工作内容:完成土石方阶段性开挖后,做好基坑排水工程,结构形式按设计图纸实施。完成场地周边围墙,满足XX市5、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 试行版)的通知(穗建质20181953 号)相关规定。三、承包方式 三、承包方式 工程量暂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及工程量清单说明另有约定除外)、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包工期、包质量、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运输费、包水电费、包人员住宿、包管理费、4 包利润、包安全文明施工(如施工噪音排污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运)、包措施费(如洗车槽、沉砂池、垂直运输、包成品保护、施工及技术措施、场地平整硬化(含场地及临时施工运输坡道的加固硬化等,如填运砖渣(含多次)、压路钢板)、渣土消纳费)、包赶工费、包材料周转费、包材料检验及试验(发包人委托第6、三方检测除外)、包检测后恢复原貌费、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保险、包第三者责任、进退场、资料归档、竣工验收等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 号文)的规定执行)。四、合同工期 四、合同工期 本工程计划 2020 年 10 月 15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计划总工期为 300 个日历天,本期工程竣工日期以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XX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载明的验收日期和完成本期所有工程施工达到交付标准的日期中时间7、靠后的日期为准。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承包人须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五、工程质量标准:五、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达到质量一次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六、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六、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杜绝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文明施工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七、合同价款 七、合同价款(中标总价)1、合同总价(即中标价)(大写):,(小写):元;不含 8、5 税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税款为人民币 万元,税率为 9%。上述税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83 号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 号)增值税税率 9%计取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如遇国家税务政策法规变化,合同不含税价款部分保持不变,税款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业主及发包人无需另行向承包人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2、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9、释顺序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第 2 点规定执行。九、本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一、项目业主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二、合同生效 九、本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一、项目业主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0 10、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XX市 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其中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拾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伍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但当正本与副本表述不一致时,以正本内容为准。6 (以下无正文)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 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 址:地 址:电话: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纳税人识别号:7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11、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业主:是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载明的单位。本合同指“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12、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8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项目业主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13、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5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6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14、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9 1.2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15、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16、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0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17、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18、图纸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 11 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19、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20、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2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21、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22、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23、延延误的工期。13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如无特殊情况,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24、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若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承包人须无条件更换。8发包人工作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25、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 14 实准确性负责;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并由施工单位搜集、填写、整理办证等所有资料,并向相关部门办理及取回证件;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26、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27、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1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28、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29、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6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30、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31、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项目业主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发包人书面要求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1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逾期32、不提出工期延误书面报告,视为同意工期不顺延。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33、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 16检查和返工 18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34、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35、。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 18重新检验 19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36、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37、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重新设计,并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不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与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38、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 20 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试车费用的承担执行专用条款的规定。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安全施工39、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40、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执行专用条款的规定。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 21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执行专用条款的规定。22事故处理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41、同价款与调整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并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42、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22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调整金额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43、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办理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项目业主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及时要求项目业主支付预付款,项目业主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项目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44、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3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项目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45、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后,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项目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及时要求项目业主付款,项目业主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项目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46、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项目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47、赔偿。24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项目业主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48、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项目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见专用条款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见专用条款的约定 30其他变更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49、 31确定变更价款 25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书面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发包人、承包人对新增、变更价款有争议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处理。31.5 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50、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非因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要求而作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1.7 工程洽商及会议纪要不作为变更计量依据。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51、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书面认可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 26 为承包人修改后经发包人验收并书面认可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52、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 33竣工结算 33.1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 60 天内,将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资料一式八份交发包人,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范围,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以上要求递交的所有资料后 60 天内对工程结算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价款的书面核实意见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项目业主按专用条款相关53、规定拨付工程款。33.3 项目业主在核实工程结算价款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40 天内,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 27 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5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 34质量保修 54、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1)。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支付工程预付款手续;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工程款手续,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手续;发包人不履55、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 28 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56、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57、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29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 37争议 37.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58、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意部分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 59、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0 39不可抗力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60、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项目业主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61、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 31 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发包人支付保险费用。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支付保险费用。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62、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 保险事故发生后,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6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32 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项目业主承担由此64、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项目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项目业主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65、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33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66、必要条件,项目业主应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且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67、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7补充条款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68、:(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只使用汉语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69、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35 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最新发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发包人提供需求,承包人提供具体技术方案及施工工艺,经发包人及监理书面确认后执行。3.4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4、图纸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 4套经双方确定的施工图纸。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70、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4 本合同委托范围涉及各专业工程图纸的深化设计要求:按发包人另行发布的相关要求或规定执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理及竣工预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审核 36 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71、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4)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格;(6)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监理工程师在职权方面未尽事宜或有关调整,由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确认。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业主代表职权:作为现场管理代表,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及工程施工期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72、调组织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备案、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均必须由业主代表书面确认并经发包人盖章后方可生效。5.7 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所有工作往来均须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再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依照通用条款第 6.1 款的约定可委派或者撤回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受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本工程监理机构的承包人员,并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该种委 37 派和撤回必须73、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人员无权行使监理职权。6.2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项目经理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 7.1.1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7.1.2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人员配备承诺及招标文件的人员配备需求组建项目经理部。其中,主要管理人员须完全按照投标承诺不作更改,在开工前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74、违约责任。其它管理人员须在中标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之要求提交名单及相应资料报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在开工前前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开工具体时间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书面通知为准。7.1.3 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即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7.1.3.1 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承包人须事先报监理单位审批,且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场 1 天内,承包75、人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2)离场 2-3 天,承包人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38 (3)离场 3 天以上,承包人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5 天(含节假日)。7.1.3.2 如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承包人须立即撤换该人员,且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从事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实际工作能力等于或优于前任人员。7.2 通用条款第 7.3 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4 承包人投入的项目经理及现场管76、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工程管理人员和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 7 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从事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实际工作能力等于或优于前任人员。更换项目经理后,承包人必须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手续。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77、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文件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须于 7 个日历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 7 个日历天内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撤换,所调换来的人 39 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从事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实际工作能力必须等于或优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且该更换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发包人工作8、发包78、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日期与开工期相同:发包人只能提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可使用的场地给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应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可使用的场地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2)如开工前未能解决施工用水、电接驳,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报装和接驳工作,相关费用已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不再就此支付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按时足额缴纳费用,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连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79、。施工水电管线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查勘,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不再就此支付任何费用。(5)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复核校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以监理书面通知为准)。40 (8)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铁、地下管线80、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除文物保护外,上述所有保护工作及相关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办理的工作:(1)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施工临时排水证、占道施工许可、夜间施工、树木迁移等施工和验收必要的许可及证明;(2)按工程所在地建设管理相关部门规定缴纳相关基金及押金等,因承包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的扣(罚)款项均由承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专用条款第 8.1 款各项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工期顺延。8.4 根据招标文件及承包人的承诺,发包人81、保留下列的权利:8.4.1 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8.4.2 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承包的施工项目中的专业工程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9、承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0 号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划支付申请书”,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每月 25 日前。(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82、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中,承包人应当全面负责现场上所有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建设单位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良好的状态。41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应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规范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的通行。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83、,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4)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及监理等常驻现场人员不小于 100 平方米的现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包括办公室(含配套设施如办公桌、电脑、文件柜、网络办公、空调等)、员工宿舍(含配套设施如:床铺、饮水机、空调等)、员工用餐、用水、用电等。保证现场办公条件满足本项目发包人、监理及设计等驻场人员现场办公的需要。(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84、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商的运输损坏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等 42 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85、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及招标答疑纪要执行。(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8)施工场地文明施86、工的要求: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实施须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6)、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 号文)、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粤建安字 2007 43 108号)、XX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87、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 号)、关于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通知(穗建筑20091343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的通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82281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用道路督查工作方案、88、建设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 市城投集团井盖设施管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发包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质量风险等标准的相关规定。上述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要求为准。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排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种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的责任人,并在开工前提交给发包人备案。承包人不按89、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 7 日后,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监理方发停工令,停工期间每天罚款一万元,直到达到整改要求。停工后仍不整改的将终止合同。(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须负责填写、搜集、整理、汇总办理占道开挖许可证、余 44 泥排放许可证(余泥排放费等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临时排水、排污证、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监、安监登记等施工和验收必要的许可及证明。其中,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按政府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费用;余泥排放证及其他费用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90、内,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不另行支付。C、承包人须自费负责处理施工期间与工程有关的居民纠纷。D、承包人须自费负责对施工过程中自身产品、半成品、成品进行保护,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E、主要人员配置表(详见附件 2)主要人员配置表(详见附件 2)F、主要设备(仪器)配置表(详见附件 3)主要设备(仪器)配置表(详见附件 3)(1)主要设备(仪器)配置表内容为施工最低需求,承包人须结合设计图纸、现场情况以及工期要求综合考虑设备投入数量。(2)承包人进场后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机械设备进场计划,确保机械设备来源可靠,按期进场。对于自有机械设备,承包人必须说明当前的使用情况及计划进场时间,必要时发包人91、有权组织现场核查;对于租赁机械设备,承包人必须随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提供租赁合同报发包人备案;对于新购机械设备,承包人必须随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提供订购或采购合同报发包人备案。(3)承包人必须确保机械设备的性能良好,可正常使用。对于影响工程进度较大的主要机械设备,必须有一定备用量,确保在机械设备检修或维护期间,现场仍能正常施工,主要机械设备退场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方可退场,确保进度。(4)为确保工程进度,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增加机械设备的投入,除合同约定有赶工措施费外,发包人不另行增加相关费用。(5)根据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工地扬尘及噪音控制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措施,承包人应根据具体施工92、组织方案确保投入。45 9.2 承包人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9.3 承包人须对施工图、技术资料作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并提出能实质性的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9.4 承包人须自行负责自身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93、造成的,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9.5 干扰与协调 9.5.1 承包人应当清楚的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须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9.5.2 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须全面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9.5.3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的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小程度,但此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9.5.4 承包人须自费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前场内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由于承包人协调配合不力或未能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导致工程返工或阻碍其他单位正94、常施工的,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9.6 承包人须自费负责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对施工场地内的所有地上及地下障碍物进行清理及外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6 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9.7 承包人承诺无条件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第 35.2.6 约定处理。9.8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XX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工人)的管理。(1)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95、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人工资,或因此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专用条款 35.2.9 条处罚。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东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96、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政府行政部门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人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人工资金额作为补偿。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 47 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为本项目工程建设召开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 承97、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期间不发生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3)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设立本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本项目的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将本项目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至工人的工资卡,并应建立用工及工资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发包人有权查阅台账,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未发放的情况,可要求承包人另行提供工人工资支付98、保函。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计划的提交和确认 10.1.1 承包人须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4 个日历天内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网络计划),于本合同签订后 10 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条件”要求。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劳动力投入。10.1.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 48 度计划后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99、;发包人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10.2 计划的执行 10.2.1 承包人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尽管在合同中发包人做出了关键工期要求以及工程的初步计划,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客观条件而改变计划,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补偿要求。10.2.2 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第 9.1 条第(2)款的要求向总监理工程师上报相应计划及报表,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 5 天内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程实100、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总进度计划或上月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须按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除须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外,同时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开工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按照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开工。否则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第 35 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2、暂停施工 12、暂停施工 12.1 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做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101、)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49 (3)不可抗力;(4)质量事故;(5)安全生产事故;(6)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发生重大变故。除上述情形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单方面停工或消极怠工,否则须按专用条款第 35 条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12.2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或工程停工,费用承担应按以下原则费用:(1)工程本身的损坏及因工程损坏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项目业主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超过 30 天的,停工期102、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 13、工期延误 13.1 工期控制与调整(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103、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 50 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13.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A.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104、的决定(非承包人原因);B.不可抗力及重大客观因素持续影响;C.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D.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E.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的;F.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件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3.3 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一次性延误不满 1105、0 天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 10 天不满 20 天的,一般节点工期可顺延 5 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但承包人必须在关键节点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 51 期;一次性延误达到 20 天不满 30 天的,关键节点工期可顺延 10 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一次性延误达到 30 天以上的,工期可以顺延 15 天(经发包人批准或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13.4 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106、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10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13.5本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本合同委托范围内所有专业工程的衔接(含依法分包或发包招标等所需时限)以及所有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供货、运输等所需时限,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工,所有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四、质量与验收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标准 15.1.1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为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并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107、-2013)(如有新版本颁布,则按最新版本执行),质量验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屋建设工程制定的标准、要求和规范,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就此支付任何费用。15.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5.2 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如有新版本颁布,则按最新版本执行),以有关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准。52 15.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GB/108、T19000-2008)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5 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109、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110、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15.4 第三方质量巡检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巡检,质量评估指标包括实测实量、安全文明、质量风险等,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书面质量评 53 估报告,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及综合评分(合格率)。承包人应认可上述评分结论,承诺每次评估时综合评分及各单项评分均不低于发包人所要求的最低得分标准,并应按照评估报告的整改建议及发包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如承包人在质量评估时综合评分或某单项得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或承包人未按评估报告的整改建议及发包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的,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2 款承担违约责任。16、检查和返工 16、检查和返工 16111、.1承包人须保证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所有工程均顺利通过验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若因此带给其他项目(专业)的施工单位连带损失,一切赔偿由本项目承包人承担;造成发包人或项目业主被他人索赔时,发包人及项目业主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项目业主垫付了赔偿款后,除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外,还有权向承包人追讨相应的损失。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各种材料、112、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时、设备用于工程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16.5 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 16.5.1 工程所用材料、工程技术与质量按国家有关规范与规定,均须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原材料、设备的监督送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承包人须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须无偿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及措施;54 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须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113、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上述一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5.2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并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须立即无条件将该批材料、设备清运出场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要求重新采购,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114、6 承包人完成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监测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工作。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员会同验收签证后,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发包人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证确认的资料或无通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会同验收的,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可拒绝验收签证;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证的工程,或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合法拒绝签证的工115、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则发包人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有权不予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监理单位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55 18、重新检验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须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按要求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项目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但工期不予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 19、工程试车 19.5(4)试车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承包投标报价内,不另行计量支付。五、安全施工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须按国家有116、关要求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6)和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 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 号文)等现行规范采取相应措施安全施工,并承担有关安全施工的全部责任及费用。上述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要求为准。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安全施工措施 20.1.1承包人须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0.1.2 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117、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否则须按专用条款第 35 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2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0.2.1承包人必须按照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 56 (暂行)(粤建质2016242 号文)等现行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上述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要求为准。20.3 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 20.3.1 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对有关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次118、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维护,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1、安全防护 21.1 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本工程的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予另行计量支付。21.2 安全防护措施 21.2.1 承包人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9、。21.2.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2、事故处理 22.1 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除须按照 57 国家规定承担相应处罚外,还须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合同总价(即中标价)(大写):,(小写):元,不含税金额 元,税款 元,税率为%。上述税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的通知(建办120、标函2019183 号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 号)增值税税率 9%计取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如遇国家税务政策法规变化,合同不含税价款部分保持不变,税款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业主及发包人无需另行向承包人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本合同所涉及的应支付的其他款项也全部为含税价。23.2 合同价款的风险包干范围及结算方式: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及招标答疑纪要执行:23.2.1 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及招标答疑纪要为准。23.2.2 若实际实施时,发包人因项目需121、要确定部分工程内容不再实施,则承包人除须无条件按照发包人明确的施工界面进行施工外,由此引致的损失及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项目业主及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或补偿。本项目位于XX中心城区,投标人须自行勘探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并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周边环境、道路交通状况、可能采取的各种实施方案及工程量增减等情况综合报价,招标人(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量进行调整,中标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清单计价说明原则执行。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复杂因 58 素,不得以此作为拖延工期、工期延误、索赔的理由,若因此造成发包人工期、经济等方面损失,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3.3 122、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确定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任何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均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书面审核确认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为支付进度款及结算的依据。具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及招标答疑纪要执行。23.3.1 变更及新增项目计价办法: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及招标答疑纪要为准。23.3.2 材料设备变更调整办法: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及招标答疑纪要为准。23.3.3 主要材料调差原则及办法: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及招标答疑纪要为准。24、工程预付款:24、工程预付款:24.1 在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项目业主提供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的履约保123、函(保函格式详见附件3)后,在承包人据此提出付款申请、并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15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支付合同总价(须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 10%,即¥元作为预付款。24.2 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及比例:已完工程量与合同价之比(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预付款 扣回比例 累计扣回 比例 20%A30%10%10%3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注:A已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59 25、工程量确认:25、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进度工程量确认按期申报(自开工之日起每两个月为124、一期),承包人须于下期首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期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及相应计量依据文件(上报资料要求按发包人另行发布的相关要求或规定执行,并满足以下约定)上报监理;监理原则上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及齐备的计量依据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原则上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工程量报告及齐备的计量依据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26、工程进度款支付:26、工程进度款支付: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6.1.1 自开工之日起,发包人每两个月按工程实际进度办理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在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 25.1 条要求上报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计量依据文件、经监理125、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付至该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0%。因承包人计量依据资料不齐备原因造成的计量支付延迟,相应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自担,且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公开或变相拖延工程进度,否则,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第 35 条承担违约责任。26.1.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单独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 号文)的规定专款专用。具体支付方法如下:支付条件 支付金额(元)支付比例 累计支付比例 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开工令)后 60 60 实际累计完126、成工程量至合同工程量的 60%且中间 30 90 60 安全评价合格(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后 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取得监督部门的竣工安全评价意见)后 10 100 以上支付条件须由监理、发包人等相关单位书面确认。26.1.3 措施项目进度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除外),按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定的当期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费占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累计比例,按 80%支付。26.1.4 本项目工程完工并完成全部分部分项质量验收,取得初次验收合格报告后 30 个日历天内,累计支付至经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审核确认的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 85%。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经发包人及项127、目业主审核确认的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85%时,将停止支付进度款,直至本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相应工程结算手续后再行办理后续相关款项支付。26.1.5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标准且交付给发包人后30 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将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承包人整理齐全结算资料连同经监理审核的工程结算报告和结算审核资料各一式三份同时上报发包人审核。工程结算经发包人、项目业主(如需)审定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且承包人提供至结算终审价 100%的发票后,项目业主支付至结算终审价 97%备注:结算终审价应为扣减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的最终结算金额,128、多退少补。若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请结算审核或结算依据资料不齐备造成结算时间延迟,相应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自担。若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请结算审核或结算依据资料不齐备造成结算时间延迟,相应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自担。61 26.1.6 结算终审价的 3是本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施工合同全部履行完成(完成竣工验收、实体移交、资料移交、结算审批、工程质保期(两年)满且承包人全部履行完成质量保修义务),承包人应将满足支付要求的申请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项目业主在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结清余款。26.2 发包人无故不按合同约定不办理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手续,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129、进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第 35.1.1 款承担违约责任,但承包人不得停止施工。26.3根据 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 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承包人收集和提交开户所需资料,并按要求签订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为%(注:工人工资款比例=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中标金额x100%),发包人及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每一期足额支付至承包人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本合130、同通用条款第 27 条不适用。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28.1 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样板、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建筑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待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发包人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承包人须相应承担违约责任。28.2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设计要 62 求和有关标准采购,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必须提供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列明品牌厂131、家名称、厂址、产品详细规格型号及单价。承包人须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公司清点。28.3 实际施工时,承包人投标所报主要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品牌及规格型号不允许变更(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价格按本合同附件 2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执行)。若确需变更,则其选型定价按专用条款第 23.2条、第 23.3 条执行。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书面确认,承包人擅自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货及重新采购,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立即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132、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第 16 条无偿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6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须立即按发包人要求负责修复、拆除及重新采购,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28.7 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检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八、工程变更 八、工程变更 所有工程变更均须按发包人及项目133、业主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完成变更审批后方为有效变更,未按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完成变更审核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不予计量、不予支付,63 并保留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的权利。29工程设计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设计进行变更。未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时,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合同价款的增减、返工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2 施工中若发包人确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原则上应提前 3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134、,特殊情况除外。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凡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要求而作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增减,在报监理及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计量的依据,(其中3000 元人民币及以内的单项单笔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该部分风险进行报价,计量及结算时不另行计价),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135、处理按专用条款第 13 条执行。如遇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项目,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发生后 90 天内整理齐全的依据资料申报费用审核,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定及计价,由此导致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9.3 非因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要求而作出的设计变更,合同价款不予调整。64 29.4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且其定价须执行专用条款第 23.2 条、第 23.3 条的约定。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136、人书面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1确定变更价款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若在进度款审批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对新增计价项目的定价出现分歧,发包人有权暂按发包人批复意见进行进度款拨付,结算时再按造价管理部门书面裁定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施工进度,否则,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第 35 条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按通用条款并执行以下规定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按通用条款并执行以下规定 本工程结算须报发包人、项目业主(如需)最终审定后,再支付工程结算余款,多退少补,详见专用条款合同价款支付相关规定。十、违约137、索赔和争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35.1.1 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4.1 款及第 26.1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故不办理付款手续的,导致项目业主逾期付款,从逾期次日起,每日应就应付而未付款项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违约金,但工期不得顺延。35.1.2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由发包人责任原因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给予赔偿,但工期不得顺延(本合同另有具体约定的除外)。65 35.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35.2.1 若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12、13 条规定,延期开工或单方面暂停施工或消极怠工未按经发包人138、书面确认的进度计划完成各节点工程施工或延期竣工,则从逾期次日起,每个日历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个日历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 44.6 条约定,承包人除上述已计付的违约金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2%的违约金。35.2.2 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未能实现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的,则承包人除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2%的违约金外,还须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完成相应整改且工期不予顺延;逾期未完成整改并通过质监部门验收的,从逾期次日起,每个日历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的违约金;超过发包人要求时间 3139、0 个日历天承包人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质监部门验收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 44.6 条约定,承包人除支付上述已计付的违约金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承包人未通过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质量巡检的(指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 15.4 款约定),则将每次单项指标未达标或综合指标未达标(分别计算),或未按质量评估报告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均视为一次违约,每次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计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本类违约累计超过10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44.6 条约定,承包人除支付上述已计付的违约金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140、。35.2.3承包人须保证自有或租赁的主要特种施工机械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并须按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时间进场、在工地完成组装并通过试运行,否则,从逾期次日起,每个日历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的违约金;超过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时间 10 个日 66 历天,承包人仍未按要求进场或在工地完成组装并通过试运行,发包人视承包人无能力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 44.6 条约定,承包人除上述已计付的违约金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0.5%的违约金。35.2.4 若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 7.1.2 条规定,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未及时、全部到位的,视为承包人141、延期开工,从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进场之日起至人员正式全部到位之日止,承包人除须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天人民币 1 万元的违约金外,承包人还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及相关损失;从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进场之日起计超过 7 个日历天,相关人员仍未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 44.6 条约定,承包人除上述已计付的违约金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0.5%的违约金。35.2.5 若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 7.1.3 条、第 7.4 条和第 7.5 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按要求到位后才批准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自停工令下达之日起至相关人员正式到位之日止,142、承包人除须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天人民币 1 万元的违约金外,承包人还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及相关损失;从停工令下达之日起计超过 7个日历天,相关人员仍未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 44.6 条约定,承包人除支付上述已计付的违约金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0.5%的违约金。35.2.6 实际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不按招标文件及其答疑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等落实各项施工措施或进行相关施工投入或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责任及义务,则发包人有权发出书面整改意见;承包人有异议的须于 3 个日历天提出书面意见及依据,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查后认为依据不成立的,则发包人有权发出书面整143、改通知且工期不予顺延,每发出一次,承包人除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的违约金外,还须无条件 67 按照整改通知要求时限整改完毕,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及所有相关费用;超过整改通知要求时限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从逾期次日起,每个日历天承包人除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所有相关费用及发包人损失;若承包人超过整改通知要求时限 7 个日历天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停工令,停工期间每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的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停工后承包人仍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执144、行合同专用条款第 44.6 条约定。承包人除支付上述已计付的违约金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0.5%的违约金。35.2.7若承包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及时按发包人要求办理并提交履约保函(包括保函延期手续),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支付工程进度款手续,直至承包人按要求提交为止;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程进度,否则,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除须工程延误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发包人损失,相应费用项目业主有权从即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10%支付违约金。35.2.8 农民工、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的约定,由于承包人内部原因被农民工、工人投诉或上访145、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农民工、工人有组织采取停工、或集聚人员在工地现场及政府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闹事,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或阻塞交通要道、或围堵或破坏、或使工地无法维持正常运作、或引起社会关注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或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且由此造成损失、工期延误责任及所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进度款或结算款或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68 在事发后 12 小时后承包人仍无力制止闹事和解决处理工人过激行为问题的,发包人有权代表承包人满足农民工、146、工人一切以平息事件的最低要求为度解决问题,包括并直接支付款项给农民工、工人要求的款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实际损失。(2)其他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劳资和其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货款、内部人员打架斗殴等等)扰乱工地生产秩序、影响发包人正常办公、扰乱社会秩序等过激行为;承包人必须在在事发后 12 小时内承包人必须到场解决;解决不了的,发包人自行按上述方法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进度款或结算款或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并且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实际损失。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147、单位等)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工人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如补偿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上述违约金及相应费用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进度款或结算款或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及追究承包人148、责任,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东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69 35.2.9 上述所有违约金发包人及项目业主有权直接从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或即期进度款中扣除。37、争议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监理工程师调解,或由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监理工程师调解不成时):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十一、其他 149、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或发包招标,但须同时执行下列原则: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工程,必须分包给可靠的符合工程技术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将分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装备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报送给发包人备案,发包人不同意的分包单位,承包人不能选用。未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分包单位,一律不能进场。若承包人擅自分包,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该分包合同总价 1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规定任何责任和义务,其分包工程费用、分包管理费、利润以及税费,均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追加费用。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按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150、分包合同的约定执行。39、不可抗力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足以对本工程地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社会事件。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如下:70 (1)异常天气:仅指 50 年一遇以上(含 50 年)的洪水、10 级(含本数)以上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XX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 5 级(含151、本数)以上地震。39.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损失及费用承担按专用条款第12.2 条执行。40、保险 40、保险 40.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0 条不适用。(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办理的保险,包括且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承包人雇主责任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人身事故保险以及材料和设备运输时的所有保险。所有保险,应向在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41、担保 41、担保 41.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41.1.1 承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向项目业主提供合同总价(须152、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 3),且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原则上应覆盖至本合同内工程结算完毕之日。承包人也可提供等额现金作为履约担保。41.1.2 上述保函承包人须要求开具保函的银行将原件加密后交由项目业主直接开启并确认(如项目业主在确认中遇到困难无法进行时,承包人须要求开具保函的银行给予配合)。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或提供虚假的履约保函,项目业主有权不予支付且无须承担任何法 71 律责任,同时,发包人及项目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10%支付违约金。若由于工期后延或导致保函失效,则承包人须提前于保函失效之日至少 30 个工作日,按发包人及项目153、业主要求办理延长保函有效期的手续或按原格式补充提交新的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并将相应原件正本提交项目业主;否则,发包人及项目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后续各类款项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4合同解除 44合同解除 44.6 通用条款第 44.6 款仅适用于由于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违约或政府原因造成本工程建设项目停建、缓建(非承包人原因)或重大设计变更的情形。在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下,按以下方式处理: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限,无偿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退还已收取的全部预付款,并自费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自负全部人员的工资薪金154、等全部费用,并保证不得有任何人员及单位以欠薪欠费为由侵占场地,否则对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期收场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项目业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承包人还须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项目业主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在项目业主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及赔偿的金额后,还有余额的,余额等承包人全部完成退场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承包人。47、补充条款:47、补充条款:47.1 本着施工企业155、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承包人自 7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为准)之日起对工程质量保修,保修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1。发包人扣留其结算终审价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施工合同全部履行完成(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实体移交、资料移交、结算审批、各期工程质保期满且承包人全部履行完成质量保修义务),承包人应将满足支付要求的申请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项目业主在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结清余款。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作及修复费均由承包人负责,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返修通知后 3 天内156、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承包人负责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工程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国务院 279 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47.2如承包人不按招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措施内容进行施工或不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设备、劳动力及项目管理机构配置进行投入,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发包人视承包人无能力履行合同,有权解除合同,并执行专用条款 44.6 款。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依次在本次招标的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中选定承包人,重新订立合同。47.3 本工程的相应技术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设计要求和招标文件。157、47.4 在发包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后,承包人应在 4 天内以发包人规定格式和详细程度,向发包人和监理公司提交一份实施工程的进度计划。在各进度计划实施时,承包人应提前 14 天向发包人和监理公司提交一份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以便于总工期的控制。47.5 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服从调度,服从协调。47.6 承包人工作时间不限,但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设备 73 存放等一切规章制度,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防火、保卫、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工作由承包人负责。47.7 已明确地下管线,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凡标明有地下管线的地方,158、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作出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为保护好地下管线,要求承包人在钻桩开钻及排水沟、基坑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钻孔桩施工时应挖相当桩截面不少于 3.0 米深的探坑),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后,才允许开钻及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7.8 纳税和缴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47.9 行贿和受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或已经获得额外费用,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159、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47.10 除本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需无偿配合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否则视为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义务,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 35.2.6 条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47.11 承包人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完工,如承包人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奖励 3 万元。74 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2.主要人员配置表 3.主要设备(仪器)配置表 4.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一览表 5.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及答疑纪要 6安全生产协议书 7.廉洁协议书 履约保函(格式)75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160、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却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按工程竣工图执行。二、质量保修期 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161、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终审价的 3。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76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证金无息返还承包人。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162、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 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77 附件 2 主要人员配置表 附件 2 主要人员配置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工作年限 职称证书 在本项目任职 78 附件 3 主要设备(仪器)配置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基本要求 备注 附件 3 主要设备(仪器)配置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基本要求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79 附件 4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一览表 附件 4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投标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80 附件 5 附件 5 工程量清单计价163、说明及答疑纪要 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及答疑纪要 81 附件 6 附件 6 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XX市XX区XX南XX地块项目基坑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一、甲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164、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定期组织监理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XX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加 82 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165、派往项目实施的注册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注册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166、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注册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83 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人员不167、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 如甲方或乙方因管理不到位或法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168、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以下无正文)签署页:84 甲 方:XXX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85 附件 7 附件 7 廉洁协议书廉洁协议书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称“乙方”)就XX市XX区XX南XX地块项目基坑工程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书:一、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169、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纪检、监察等有关党组织和部门的相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招标代理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170、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 86 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171、偿中介活动。三、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87 四、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172、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三)按照合同内容,甲方将严格区分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贿以及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1、如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廉洁从业的内容,则甲方将按照纪检程序开展处置工作。2、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廉洁从业的内容,则除将相关人员 及情况移交乙方纪检部门或者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部门处置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及方式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廉洁从业内容一次并经核查属实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廉洁从业内容二次并经核查属实的,173、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肆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以此类推每增加一次则增加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五、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 88 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六、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 方:XXX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89 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格式)致:鉴于(以下简称“174、承包人”)已与 (以下简称“你方”)就项目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编号:);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保函。根据本保函,本银行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RMB 万元)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 10%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保函的约束。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违反合同的约定及或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于 3 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利。本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本保函自我行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内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符合你方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止,最长不超过 年 月 日。银行名称:(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