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城中村改造项目临时安置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7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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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30704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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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临时安置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临时安置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人: XX有限公司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 月 日签订地点:XX市XX区 总体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_ 发包人、承包人就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协商一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工程为国有企业资金投资建设,因此承包人收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名称应为实际出资付款单位,即 XX有2、限公司 。发票开具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临时安置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下称“本工程”)工程地点:XX市XX区XXXX工程内容: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临时安置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装修建筑面积776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土建工程:拆除工程、砌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等。2、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家具购置及安装工程等。(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设计施工总承包,包括:1、设计部分设计范围及内容3、: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及设计规范规定,出具设计方案;本项目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设计协调服务工作。 2、施工部分完成本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实施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砌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家具购置及安装工程等项目施工。承包方式:包设计、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三、合同工期合同总工期:75日历天(含设计、施工工期)。1、设计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个日历天内完成方案定稿;方案定稿后12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2、施工工期:4、6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2、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该款项已包含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获取的全部利益和所需支付的全部税费。2.1设计部分:设计费暂定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增值税税率 6 % ,增值税为 元)。2.2施工部分施工费暂定为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增值税税率 9 % ,增值税为 元)元。 工5、程结算价款以最终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结算为准。联合体投标的,合同价款统一支付至联合体牵头方银行账户,设计费由联合体牵头方代付给联合体的设计方。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XX市、XX开发区、XX区关于本工程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本合同设计部分合同条款、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本合同施工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中标通知书;7、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6、;8、投标文件及附件;9、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11、工程量清单;12、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七、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 合同印花税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承包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发包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发包人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而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由承包人承担。十、承包7、人为联合体承包人为联合体,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由联合体共同签订、本合同由联合体共同加盖骑缝章;本合同设计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 负责签订,本合同施工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各方对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联合体任一成员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履行合同义务的联合体成员。十一、特别条款1、本项目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规模增大或缩小,大幅调整工程量的,发包人均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合同价款将通过补充协议,双方协商确定。2、如项目取消或部分取消实施,承包人不得以已开8、展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补偿。3、本合同联合体主办单位为 ,本项目协调工作由联合体主办单位负责,联合体其他各方确认主办单位的行为及于自身并承担连带义务及责任。若联合体任一方违约导致联合体其它方产生损失的,由联合体各方内部协商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XX市XX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施工履约担保后生效。本合同共十二份,其中正本一式 三 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一 份;副本 九 份,发包人执 3 份,承包人执 6 份。发包人:XX有限公司 承包人(施工方):(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9、: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承包人(设计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二部分 设计合同发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设计):工程名称: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临时安置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XX市XX区XXXX证书等级: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设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广东省、XX市、10、XX开发区、XX市XX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1.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1.3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1.4中标通知书;1.5招标文件;1.6承包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1.7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第二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本合同组成文件优先次序参照协议书。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3.1工程名称: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临时安置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3.2规模: (具体以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为准)。3.3阶段: 。3.4项目设计内容:完成本项11、目范围内所有专业的设计工作,包含:据招标人的要求及相关设计规范规定,出具设计方案使之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达到招标人的用途需求的方案设计;本项目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设计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任务书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2设计基础资料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3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第五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8自收到甲方要求起【3】日内2施工图设计10方案定稿后【12】日内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12、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Word及Excel软件。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toCAD及pdf文件,其中Aut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有外部引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5.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13、5.2设计图纸含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图、施工图纸。5.3承包人应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5.4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提交设计施工图纸 8 份、设计概算书 4 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 2 份(刻制成光盘)。5.5在提交施工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承包人提供进行相关工作所需的工程概况,各一式 15 份。5.6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同步办理签收手续。5.7承包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5.8承包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514、.9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设计成果时同期交付。5.10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第六条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6.1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以中标设计费计算,暂定为¥ ,大写: 。设计费结算时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号:计价格【2002】10号,以下简称“设计费计费文件”)的规定,以审定施工图预算工程费为基数计算,其中:专业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1.5 ,合同下浮率为 %,建设项目最终应计取的设计费=基本设计收费1-(合同下浮率)。6.2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投标15、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6.3设计费的支付:设计费进度款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如下:6.3.1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所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施工图审查后,支付至以设计费暂定价的60%。6.3.2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完成,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设计费结算手续并经有审核权的部门审定后,可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97。6.3.3剩余设计费(设计费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缺陷期(24个月)满后,无息支付设计费结算价余款。6.3.4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承包人请款时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6.3.5发包人付16、给承包人的款项为承包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承包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减,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6.3.6必要性的专项设计单位由承包人推荐,报发包人批准后承担设计任务,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支付。6.3.7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开具税务部门的【 %】发票向发包人办理支付手续,如因承包人迟延开具【 %】发票导致发包人延迟付款,发包人不承担迟延支付责任。6.3.8如因分期建设需要分期设计,本阶段设计费,按实际方案设计的建筑面积在本设计合同范围总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核算支付。第七条双方的17、权利与义务7.1发包人义务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7.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7.1.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承包人能够做到,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赶工费。7.1.4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18、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7.1.5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计成果、设计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归属于发包人。7.16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或现场驻场人员不满足项目等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供设计成果,及有权要求更换驻场人员。若承包人未按要求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5000元/次)。7.2承包人义务7.2.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承包人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质。7.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地方有关的规范、规定和规程。7.219、.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7.2.4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7.2.5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7.2.6承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20、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用于自身企业宣传、项目评优、论文编写发表、投标、业绩展示、业内评价和交流、参考使用、资质申领、资信评价、职称评定评级等用途不受此限。7.2.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承包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7.2.8承包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7.2.9承包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等。7.2.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非因承包人21、及联合体各方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需重新进行方案初步设计报审或施工图报建的,设计变更后的设计必须经过建设部门审批或施工图报建经规划部门批准。7.2.11若承包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承包人须保证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承包人必须保证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项目立项投资调整而引起的设计概算修改除外。7.2.12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22、7.3发包人权利7.3.1 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7.3.2 承包人在设计的内容、范围超出合同约定、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材料及文件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无法施工使用、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结算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7.3.3 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承包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23、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承包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7.3.4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7.3.5 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7.4承包人的权利7.4.1按时收取设计费。7.4.2 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7.4.3 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但修改建议不得超出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第八条违约责任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该阶段应支付金额的百分24、之一。8.2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暂定价的千分之五。8.3承包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质量事故或以上)损失,承包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除按设计费暂定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因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4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设计合同价款的【3025、】%作为违约金。8.5若承包人的设计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进度上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逾期通过验收的,按本条8.2款承担违约责任。8.6如发现承包人与施工单位、材料及设备供应商串通,对材料用量、不合理提供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款项及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8.7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26、包人追偿。8.8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8.9本设计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赔偿金累计支付额合计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暂定总价。第九条设计投资控制9.1限额设计9.1.1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含暂列金)严禁突破施工发包基准价¥ 元人民币(其中设计限额 元)。承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实行限额设计。9.1.2承包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设计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27、时逐步细化落实。9.1.3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9.1.4承包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设计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9.1.5非发包人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对设计进行变更导致承包人最终提交的正式有效设计文件突破工程设计限额设计,视为联合体严重违约,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28、扣除变更部分或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同时超出部分的建安工程费由联合体共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9.2.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设计的方案。9.2.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9.2.3承包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方案比较必须29、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对于超设计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确保修改后的方案不突破限额。9.2.4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承包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截面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投资额 200 万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项投资额 50 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确认前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优化,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提出的满足设计规范要求下的优化,施工图预算若能减少1%以上,则视为承包方违约,若项目施工30、已完成,则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超出1%部分的建安工程费支付给发包人,且承包人需支付发包人超出部分设计费(设计费的计算依据按照 6.1.1 执行)的 2 倍作为处罚,第三方优化所产生的的费用由联合体共同承担;若项目未施工,则在设计费中扣除第三方优化所产生的的费用。前述所有费用,发包人均有权从应付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金额不足的,发包人还有权继续追偿。9.2.5承包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31、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书面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9.3估算、概算9.3.1承包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9.3.2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XX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9.3.3承包人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32、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9.3.4设计概算应结合工程需要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9.3.5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承包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承包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9.4设计变更33、9.4.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XX开发区、XX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等。9.4.2承包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第十条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10.1承包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口衔接的连贯性。10.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必须集中承包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34、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10.3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员明确分工各负责的基础上,承包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 。10.4承包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 。10.5承包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 。承包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承包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10.6承包人承诺项目建筑专业、结构专业、机电专业或发包人要求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10.7承包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它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10.8承包人承诺随项目的推进,1035、.5条所指定人员外另委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场,10.9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10.10承包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它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10.11承包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10.12承包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承包人员的稳定性,承包人如需更换项36、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承包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10.13承包人必须加强承包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承包人员需共同遵守承37、包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0.13.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10.13.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10.13.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10.13.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10.13.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10.13.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10.13.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38、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10.14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承包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设计质量控制11.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承包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11.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39、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承包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11.3承包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承包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11.4如果承包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无偿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40、责任。11.5承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承包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11.6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第十二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12.1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XX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41、面的资料),并经发包人确认。12.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承包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12.3 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承包人无需向发包人推荐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承包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承包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未经发包人同意,视为联合体违约,联合体共同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进度计划13.1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开始和完成设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13.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42、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审查、平衡后执行。承包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承包人协调。13.3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及时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材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13.4承包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第十四条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14.143、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承包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14.2承包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14.3承包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调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承包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承包人执行。14.4对于承包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44、包人组织协调。第十五条关键点控制15.1发包人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承包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15.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承包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承包人有责任告知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书面确认。15.3承包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制定设计工作整体的计划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15.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指定工45、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时完成。15.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承包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第十六条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16.1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16.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第十七条设计服务17.1承包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7.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17.1.2各46、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17.1.3现场服务:指派承包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按承包人分工责任分别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24小时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48小时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逾期则按照8.2条承担违约责任。17.1.4承包人不得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若发包人有需求时,设计需配合发包人公正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质资料,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47、能有倾向性和排它性。17.1.5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已定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17.1.6设备试车调试。17.1.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17.1.8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17.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17.3如按XX市工程档案资料备案相关规定,需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图纸上盖章的,承包人应按规定盖48、章,不得另行向发包人计取费用。17.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止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延期服务,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第十八条知识产权18.1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承包人所有,其它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其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18.2承包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的使用相关设计文件,若发现使用侵权49、文件时,承包人应负责按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设计并不增加设计费用。18.3发包人拥有承包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权。18.4承包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双倍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因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18.5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9.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9.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50、协商不成时,双方均确认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9.3在诉讼过程中,除接受诉讼的部分之外,其他合同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须继续履行。对发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无法协商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承包人除应及时移交材料和退场外,不得妨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实施本建设项目的工作。第二十条不可抗力20.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0.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51、否则不能免除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合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保密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应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济、技术保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其他23.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承包人应在【7】日内派专人驻施工现场做好工作。23.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23.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52、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的承包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承包人承担。23.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23.5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人选由发包人负责,专家评审产生的费用(包含评审费、场地费、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资料费等)均由承包人负责。23.6本合同生效与终止条件同协议书。23.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53、,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盖章) (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三部分 施工合同项目名称: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临时安置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_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月 日签订地点:XX市XX区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54、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55、: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56、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指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57、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58、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1.2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2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59、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60、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4保密事项61、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3.5知识产权3.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62、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3.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3.5.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63、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5.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64、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65、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66、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67、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68、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69、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70、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发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1、9)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10)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12) 发包人更换工程师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根据发包人的委72、托,应并于开工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委派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更换现场代表应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由其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本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如更换现场代表应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3)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5)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73、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74、损失和罚款;(10)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1)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12)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或发包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13)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75、,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76、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77、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78、.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79、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4.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赔80、偿金额。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3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该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同时,发包人还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8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检查检验、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在产生影响之日起48小时内向发包人书面申请顺延工期及费用承担、并说明理由,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82、弃该项权利。若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则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并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按本条款83、约定申请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承包人应将具体验收合格的材料提交给工程师签字确认,工程师经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84、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1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18.2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32.9项约定执行。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85、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86、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8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车,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试车程序、试车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车。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车,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8、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89、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如未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的,发包人不予认可;如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90、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91、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92、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93、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94、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6.5 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一切违约责任及赔偿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95、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96、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检验或实验接收后,视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全部合格及达标。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97、,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检查。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98、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不予以认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99、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100、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101、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102、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2.5 工程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103、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2.9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104、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承包105、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复核。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33.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33.3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也不提出异议,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不予审核也不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106、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34.1 缺陷责任期34.1.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缺陷责任期限为2年。34.1.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107、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34.1.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34.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108、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34.2 质量保修期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109、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110、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5)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111、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6)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7)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9)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112、,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113、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114、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115、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116、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117、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118、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119、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120、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依约提供履约担保;(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121、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责任和义务,收到发包人通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5)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的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6)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122、.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订货方承担,如有违约行为的,由违约一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123、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份数同协议书。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三、专用条款一、词语定124、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本合同组成文件优先次序参照总体协议书。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应工种现行施工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XX开发区相关规定及答疑纪要的要求执行。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发包人工作4.1125、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场地移交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在开工前;因场地移交进度原因不能按时移交场地的,可采取分段逐步方式移交施工场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场地移交滞后,考虑适当的工期顺延。(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价中。(4)改造建筑物竣工图和管线分布图等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施工计划提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126、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施工前。(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5、承包人工作5.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个日历天内完成方案定稿;方案定稿后12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于开工前三天报。(3)承担施工安全127、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和警卫,并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4)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交通、生活及通讯等设施;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除文物保护外的保护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文明128、施工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6、进度计划6.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129、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的时间:开工前6.2为便于发包人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发包人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发包人在接到报告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6.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发包人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130、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7、开工及延期开工7.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7.1.1本工程施工工期为 60 日历天。其中开工时间初定为 2021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7.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发131、包人导致的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12天以上的;(4)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非联合体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7.2延期开工:7.2.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7.2.2承包人未能主动及时地履行其协调、配合服务义务而造成专业承包单位无法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8、暂停施工8.1因下列原因,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132、)安全生产事故;(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6)承包人违规施工,经发包人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应按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8.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发包人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133、(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获发包人批准而进行施工;(2)未经发包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3)擅自采用未经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5)转包工程;(6)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7)存在安全隐患,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8)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8.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专用条款第8.1款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134、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3)竣工验收合格前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现场,由伤亡方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承包管理、配合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工期延误9.1对于非因联合体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135、件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经确认同意延期,可顺延工期,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质量与验收10、工程质量10.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10.2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136、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10.3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发包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0.4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0.5本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3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11、检查和返工11.1发包人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137、收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五、安全施工13、安全施工与检查13.1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13.2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13.3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13.4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3.5承包人按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13.6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138、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维护与管理。14、安全防护14.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14.2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培训。14.3承包人应书面记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14.4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建安监字20071号】的相关规定,非标起重机139、械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 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14.5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等相关规定。14.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40、14.7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14.8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15、事故处理15.1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5.1.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14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发包人。15.1.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志,启动保险理赔程序。15.1.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15.1.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6、合同价款及调整16.1本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执行,最终按发包人审定价结算。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142、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除专用条款16.3.1规定情况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如实际项目特征改变或施工做法更改,应调整综合单价。(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3)规费、税金:规费及税金按实计取,费率固定不变。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1) 发包人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2) 物价变化;(3)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16.3合同价款调整原则16.3.1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由于发包人原因设计修改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143、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联合体成员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的综合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144、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就散税前价格,且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145、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 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并执行经XX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穗开环建函【2011】300号)146、批复同意的萝岗新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下浮率(如XX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新的文件,按其新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时点执行)。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 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147、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并执行经XX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穗开环建函【2011】300号)批复同意的萝岗新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下浮率(如XX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新的文件,按其新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时点执行)。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4)按上述原则148、确定价格时,措施项目费用不计取,清单计价及规费、税金的计取,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6】1113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16】744号)及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XX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16.3.2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跌超过本工程报价期相应单价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应调整合149、同价款。(2)承包人承担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风险,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予调整。(3)价款调整的方法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的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50、10%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回发包人。价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各调价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价款调整以季度计算,结算时一次性调整。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季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执行经XX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穗开环建函【2011】3151、00号)批复同意的萝岗新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下浮率(如XX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新的文件,按其新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时点执行)。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4)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如物价下跌,则仍按第(3)款约定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17、工程预付款17.1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承包人相关情况符合要求,且合同生效发包人预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15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8条约定执行。18、 工程款支付1)承包人完成各专业施工图预算编制,并经发包人及有审核权限的相关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款付款依据,支付方式如下:承包人按月上报完成工程量报表,定期根据上述审定的各专业施工图预算申请工程款,经监理单位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按经审定的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80%。2)从本工程发生的第一次进度款支付起,发包人每次按经审定的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0%中之50%扣回预付款,每次按经审定的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0%扣除应扣回的预付款后支付承包人当次的工程进度款,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完毕止。预付款扣回完毕后,发包人按经153、审定的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3)若因发包人审批时序等原因导致上述工程款支付申请延后,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延迟支付不得拒绝,并且放弃向发包人主张索赔的权利。4)当合同工程完成至100%时,工程款累计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已完成工程量的80%。待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工程结算审核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余下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结清。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有审核权的部门审定价的97%,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 15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 2154、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8.1所有因变更、签证及价格调整等原因所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均应由承包人按XX开发区、XX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程序,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按审定金额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或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支付。18.2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到位。工程已经批准动工,该工程拨款已到位。如工程因用地、拆迁等原因导致不能全面开工,则预付款的支付按可开工部分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做相应调整。七、材料设备供应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9.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按工程设计的有关标准并以符合相关155、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标准或要求进行采购,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19.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提交监理人,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该批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3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承包人将拟推荐的设备材料品牌报送给发包人审核,由发包人审核确定后按发包人的审核执行。19.4本工程所需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须经发包人检查合格,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及质量156、要求或发包人规定的品牌要求。八、工程变更20、工程设计变更20.1开工前,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20.2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0.3所有涉及工期和工程量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20.4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20.5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按X157、X开发区、XX区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20.6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涉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相关约定处理。21、其它变更21.1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证明资料,一般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承包人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如需对施工图纸漏项漏量进行签证,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出,同时158、需配合发包人的复核工作,双方对复核结果盖章签名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依据。21.2签证的计价:按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有关规定执行。21.3签证实施前所需的施工方案:若签证事件发生时,需使用未经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21.4工程现场签证申报程序按XX开发区、XX区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22、确定变更价款22.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原则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22.2所有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159、22.3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22.4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建议送交发包人。22.5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报发包人批准。22.6工程变更、签证申报程序按XX开发区、XX区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3、竣工验收23.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XX市、开发区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归档。24、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办法: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均以XX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第160、三方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非承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除外),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仍未提交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已有资料进行审核,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5、违约2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赔偿。2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5.2.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61、:(1)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主要工序的施工任务,若属承包人原因逾期达15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发包人可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在总工期不调整的前提下自行消化节点工期的延误。(2)承包人承担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为:如果承包人出现进度严重违约事件,则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终止合同,并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应予以配合),在发包人的监督下退场完毕。退场完毕后由发包人出具退出完结证明书,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25.2.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发162、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2)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XX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8】60号)等XX市、XX区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163、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承包人因违反本款约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25.2.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未164、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应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违约金给发包人。(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复,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不足抵扣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3)对施工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应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5.2.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165、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可用承包人工程款垫付。25.2.5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承包人违约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解除合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也可要求承包人自行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166、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5.2.6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或相关规定,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及作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25.2.7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167、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26、争议26.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由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则双方约定由XX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十一、其他27、工程分包27.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需先报发包人同意,分包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发包人备案。劳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XX市相关规定,禁止分包劳务给无168、资质单位或个人。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须与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的单位一致,不得私自变更劳务分包单位。28、不可抗力2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28.2双169、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按本专用条款11.1款约定执行。29、合同份数29.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见总体协议书。30、补充条款(安全、文明、科学、规范的施工要求)30.1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XX市、开发区有关要求办理好相应的施工手续方可开工。30.2本工程的保修期按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房建工程现行验评标准组织验收认定。30.3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0.4承包人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给发包人造成经170、济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30.5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清单费计价表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建筑2008967号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发包人公布的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作为非竞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该费用从工程施工中标价中提取,专款专用。30.6本工程采用的所有材料品牌均须报发包人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30.7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与其他工程发生重叠情况或因征地拆迁问题而无法实施的工程,发包人有权取消重叠171、部分及无法实施部分的工程量,并按照减少的工程量扣除相应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另外,由于前述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发包人不予赔偿。30.8如XX开发区、XX区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相关规定,则本合同执行该规定。30.9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30.10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文件来往,双方不得拒绝签收。30.1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保证不因该侵权行为影响工程建设。30.12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征172、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30.13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发包人: 承包人:(盖章) (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五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 承包人: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城中村改造项目临时安置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173、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室内装修工程等、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家具购置及安装工程等(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4.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174、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175、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留经发包人核定的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后,乙方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2021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21年 月 日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委托176、人(发包人):承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177、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178、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179、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七条本廉政责任书份数与协议书一致。发包人: 承包人:(主) (盖章) (盖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承包人: (成)(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