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产业园装修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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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30703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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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产业园装修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实际签订合同版本为准)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 承包人(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 (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本工程发包人。经与承包人( 、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本工程设计、施工事宜协商一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2、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备案号: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设计及施工部分承包范围如下:1.设计部分1.1设计内容包括:根据项目招标文件所述范围内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含估算)、参与材料和设备看样定版及考察;软装及设备定制等配套设计服务等;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配合施工图审查工作,并协助招标人办理各专业报建及初步设计审查、办理设计阶段报批报建工作、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竣工图审核及盖章。1.2 总设计3、工期为 日历天,其中,中标人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深化及方案修改,方案确定后 日历天内完成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 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2.施工部分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具体如下:2.1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完成本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建筑改造装修工程及配套相关内容施工,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直至项目移交。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XX产业园地下车库装饰、室内装饰装修、屋顶改造、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软装(含窗帘)、办公家具、建筑物外立面灯光装饰、园区景观升级改造、标识系4、统等;(2)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及验收备案;(3)负责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竣工结算的编制工作;(4)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5)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清理。2.2 按照发包人要求施工负责其他工作:完成编制预算、编制结算、编制竣工图等工作;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工作;相关文件送审、配合审核、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检测以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二)承包方式: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其他采购、包安装、包调试、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检验检测、包安全、包5、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项目措施费(包括围蔽)包干。项目在施工阶段,因工程实施环境变化等任何因素引起的设计及施工调整、设计和施工最终造价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发包人有权在限额范围内,根据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调整或取消,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三、合同工期计划工期 日历天开工日期: 202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202 年 月 日设计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承包人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 个日历天内完成装修设计工作;(2)文件经审查发6、现问题后 个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后期工程顾问服务阶段,随项目进展情况,至项目竣工。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承包人应在出具施工图设计后 个日历天完成施工图预算,承包人逾期未提交施工图预算,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预算,以发包人审定预算为准。 (2) 90 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程并通过质量竣工验收(一次验收合格)及移交工作。 本工程的合同工期须包含因承包人的设计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被视为已对上述审批时间做出考虑和预留。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完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四、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7、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服务需求书的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本项目应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暂定价 (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其中:设计中标价(含税):¥:(小写) 元(人民币)施工中标价(含税):¥:(小写) 元(人民币)本项目以设计中标价与施工中标价的总和作为合同暂定价,承包人需在施工图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发包人,本项目设计费按中标价结算,工程建安费结算价最终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8、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XX市关于本工程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设计部分合同条款,及本合同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8.本合同施工部分通用合同条款;9.投标文件及附件;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工程量清单;13.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14.标的财产交付设备、材料表;1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9、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印花税说明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承包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发包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发包人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而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由承包人承担。十、联合体责任如承包人为联合体,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由联合体共同签订、本合同由联合体共同加盖骑缝章;本合同第二部分设计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负责签订,本合同第三部分施工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施工的10、联合体成员负责签订,以上授权需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联合体牵头方针对整个项目负责统筹管理本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保修等工作,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移交阶段、保修阶段等项目全过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合同、信息等范围内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统筹项目建设概、预、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文件的编制,并统筹完成项目相关的报批报建工作。十一、特别条款1、本项目如因场地租赁或其它原因无法按期提供项目场地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工期延后较多,或因项目调整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规模缩小或大幅调减工程量的,发包人均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不另行给予承包11、人任何补偿。2、承包人需经发包人通知后方可就本项目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否则,如项目取消或部分取消实施,承包人不得以已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补偿。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XX市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施工履约担保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贰份;副本叁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 承包人:(盖章) (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承包人:12、(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纳税人识别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设计人:(主)(成)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XX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1.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1.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1.4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13、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1.5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1.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1.7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1.8设计中标通知书;1.9招标文件;2.0设计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第二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2.1广东省、XX市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2合同实施期间双14、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2.3合同条款;2.4中标通知书;2.5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6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7招标文件;2.8投标文件;2.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3.1工程名称: 3.2规模: 3.3阶段: 。3.4项目设计内容: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任务书1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2设计基础资料13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如有)1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文本8中标后 个日历天完成2初步设15、计及概算8整体方案确认后 个日历天3施工设计图8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 个日历天完成4电子文件(PDF格式)与上述文件同时提交注: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Word及Excel软件。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pdf文件。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5.4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交提交设计施工图纸8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1份(刻制成光盘)。5.1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16、付费用。 第六条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6.1设计合同价:¥:(含税小写) 元(人民币)(含税大写) 元(人民币)本项目以设计人的设计中标价¥ 万元作为设计合同价(¥ 万元人民币)。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率计算。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配合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6.2设计费实行按合同价结算,设计人在合同范围内不允许收取额外费用。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设计人不得有异17、议。6.3设计费的支付:6.3.1 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书面请款报告及符合发包人财务工作人员要求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设计暂定价35%作为预付款。6.3.3设计人交付施工图阶段所有资料、书面请款申请以及符合发包人财务工作人员要求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暂定价45%。6.3.4本设计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经发包人确认设计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的原因引起的超限额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等,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书面请款申请及符合发包人财务工作人员要求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累计支付至结算价100%。6.3.5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18、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请款时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设计人自理。 6.3.6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发包人义务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7.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19、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实际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7.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7.2设计人义务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20、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7.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7.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21、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7.2.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设计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7.2.8设计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7.2.9设计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等。7.2.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非因设计人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需重新进行方案初步设计报审或施工图报建的,若设计变更后的方案初步设计经建设22、部门审批或施工图报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按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设计单位投入的人员、材料成本给予补偿;若设计变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报建未经建设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不另行计取设计费,费用已包含在原设计费总额内。7.3发包人权利7.3.1 享有设计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7.3.2 设计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设计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7.3.3 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23、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7.3.4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7.3.5 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7.4设计人的权利7.4.1按时收取设计费。7.4.2 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7.4.3 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第八条违约责任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24、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上限为设计费合同价的5%。8.2设计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相应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上限为设计费合同价的5%。8.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还应免收此部分设计费。8.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第九条设计变更9.1设计变更9.1.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XX市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设计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25、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等。91.2设计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第十条设计服务10.1设计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0.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10.1.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设计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10.1.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10.1.9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10.3如按XX市工程档案资料备案相关规定,需设计人在工程竣工图纸上盖章的,设计人应按规定盖章,不另行向发包人计取费用。10.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26、收合格后满一年止为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延期服务,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第十一条知识产权11.1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设计人所有,其它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其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11.2设计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的使用相关设计文件,如发包人不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的,设计人应负责按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设计27、并不增加设计费用。11.3发包人拥有设计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权。11.4设计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设计人严重违约,设计人应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设计人因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11.5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11.6 设计人应在发包人的规定下合理使用设计蓝本文件包,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转载、披露、散布、泄露或修改设计蓝本文件包内容。如设计人有任何侵犯设计蓝本文件包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因设计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第三人追究发包人的经28、济、法律责任,承担人应对发包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2.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2.3在诉讼过程中,除接受诉讼的部分之外,其他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均须继续履行。对发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无法协商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设计人除应及时移交材料和退场外,不得防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实施本建设项目的工作。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29、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3.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十四条合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十五条保密责任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应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济、技术保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其他16.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30、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16.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16.3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6.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6.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6第三部分 施工部分一31、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32、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33、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34、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35、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36、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37、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38、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39、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41、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42、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43、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施工负责人 7.1 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施工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施工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44、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施工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45、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发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未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6、。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47、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48、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49、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50、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实际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但是相关合同价款51、与损失金额应当与发包人先行协商并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5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53、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54、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55、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56、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57、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58、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59、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60、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61、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62、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并且应当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预付申请。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63、出书面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64、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65、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66、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67、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68、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69、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超过限期提出的变更及未经发包人同意相关项目均不予以计量支付。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70、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71、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清单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清单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其综合单价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套用72、广东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其中人、材、机采用XX市造价管理站2021年第三季度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不足部分参考信息价、厂商价格和市场调整材料的价格,并在总价的基础上按中标下浮率计算工程结算造价,最终以审核结果为准。2.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73、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74、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75、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76、算资料以及承包人出具的足额且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以及承包人出具的足额且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以及77、承包人出具的足额且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78、)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79、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80、,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81、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中国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82、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分包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83、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84、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85、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86、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87、。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88、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89、。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90、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三、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1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1.1.2监理单位-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1.24施工中标价: 。1.25施工合同下浮率为*%(承包人投标下浮率)。1.26工人工资比例暂按35%,最终以发包人批复的施91、工图预算中的人工费/工程费的比例为准。1.27施工图预算由承包人编制,经项目监理初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项目措施费包干。施工图预算编制采用的标准及定额,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国家、广东省、XX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执行,主要材料价格,套用本项目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前28日时执行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92、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相关计费按此时期XX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规定计算。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XX市关于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专用条款;7.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8.本合同通用条款;9.投标文件及附件;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工程量清单;13.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93、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应工种现行施工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XX市相关规定及答疑纪要的要求执行。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5、合同价款工程费暂定为¥*元,以此暂定价的30%支付预付款;其中工程款支付原则为:(1):自合同签订之94、日起并且收到承包人预付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即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2)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在每月25日向监理人书面上报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期间完成的并经确认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监理人在3个日历天内审批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确认材料并经审批确认后,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付款申请以及符合发包人财务要求且足额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进度款的 55% 。(3)工程结算款:工程通过验收并经发包人审定施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至审定结算价的97%;工程审定结算价款额度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95、责任期结束后结清(不计利息)。(4)合同价款支付至承包人(或联合体单位)指定账户上,承包人(或联合体单位)应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且须足额开具甲方发票。因承包人资料不全或者工程量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存在争议,发包人可以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签证或费用调整、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等均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义务:常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5.3发96、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工程师。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常驻现场,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负责人7.1(1)项目负责人姓名:*,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一切事务。义务:按照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或在签订本合同前补充签署的)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4承包人如需更换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79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新更换的施工负责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工作。7.6承包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可按单方面终止合同处理。7.7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98、督。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7.9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99、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7.10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物业移交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在开工前;因物业移交进度原因不能按时移交场地的,可采取分段逐步方式移交施工场地。(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100、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施工计划提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施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101、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需在施工图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审核。(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于开工前三天报。提交工程年、季、月度计划及进度统计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和警卫,并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4)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102、交通、生活及通讯等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办公、交通和生活、通讯设施的要求: 双方另行商定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除文物保护外的保护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文明施工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103、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1)承包人应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及国家、省、市关于施工承包管理的要求编制。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104、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10.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10.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105、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本工程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为 *日106、历天。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12天以上;(4)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11.2延期开工:11.2.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11.2.2承包人未能主动及时地履行其协调、配合服务义务而造成专业承包单位无法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107、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6)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应按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108、量安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109、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110、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承包管理、配合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2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总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经确认同意延期,可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111、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15.4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15.5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6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112、,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5.7本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3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质量标准规范版本的,是否采用新版本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16、检查和返工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113、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20.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7承包人按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8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114、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维护与管理。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正常的活动。21、安全防护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4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115、令62号)、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穗萝环建201111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XX市建委关于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设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实施。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减。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116、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1.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1.8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21.9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117、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21.10承包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结算时按发包人批准的实施方案,按合同约定结算。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22、事故处理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118、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2.3.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志,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119、同价款及调整23.1本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第二条、专用条款23.2款和专用条款23.4款约定执行,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或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依据进行结算,最终按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暂定价。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除专用条款23.5.1及专用条款23.5.2规定情况外 (1.1)与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有相同的,则采用该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未按合同下浮率下浮的,应乘以下浮率)。(1.2)与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120、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未按合同下浮率下浮的,应乘以下浮率)。(1.3)与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的,以发包人审定的综合单价计算(乘以合同下浮率)。(2)措施项目费: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系数按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清单或定额子目计价的措施项目费部分,其综合单价按上述(1.1)(1.4)的计价原则执行。措施项目费最终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对应的措施项目费金额为准,措施项目费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3)其他项目部分: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相应项目费率执行。(4)规费、税金:规费及税金按国家规定费率计算。(5)施工图预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需相应调整合同暂定价的121、建安费部分。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23.2.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23.2.2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以上调整事项涉及的价款计价原则按专用条款23.5款约定执行。23.3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23.3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对承包人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和正式盖章书面函件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发包人不予认可,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3.4合同价款调整原则23.4.1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由于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会引致工122、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1)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投标综合单价;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的综合单价。(2)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123、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124、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执行合同下浮率。(3)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 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125、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合同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126、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合同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127、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4)按上述原则确定价格时,措施项目费用不计取,清单计价及规费、税金的计取,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6】1113号)、128、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16】744号)及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XX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3.4.3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等导致单价涨跌发包人不作调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本合同综合单价,不由物价变化、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以及政策性文件的下达而调整)。24、工程预付款24.1工程预付款24.1.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暂定价的30%作为预付款, 129、24.1.2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后,应优先用于按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专款专用。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月报告已完成工程状况。25.2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25.2款,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的26.1.2方式进行:26.1.1按累计完成工作量百分率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方式:26.1.2按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6.1.2.1工程费暂定为¥*元,以此暂定价的30%支付预付款;其中工程款支付原则为:(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130、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即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2)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在每月25日向监理人书面上报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期间完成的并经确认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监理人在3个日历天内审批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确认材料并经审批确认后,在收到承包人书面付款申请以及符合发包人财务要求的足额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进度款的 55% 。(3)工程结算款:工程通过验收并经发包人审定施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至审定结算价的97%;工程审定结算价款额度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结清(不计利息)。(4)合同价131、款支付至承包人(或联合体单位)指定账户上,承包人(或联合体单位)应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且须足额开具甲方发票。因承包人资料不全或者工程量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存在争议,发包人可以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26.1.2.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结算资料、书面付款申请以及足额发票后,若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若该催缴通知发出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款项,则发包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欠金额付至承包人账户之日。逾期超过三十(30)日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132、合同。26.2所有因变更、签证及价格调整等原因所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均应由承包人按XX市及发包人相关规定程序,报监理初审,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按审定金额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或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支付。26.4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1)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已生效的履约担保已按发包人要求准时提交发包人,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数额的发票及预付款保函。如工程因用地、拆迁、确权等原因导致不能全面开工,则预付款的支付按可开工部分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做相应调整。(2)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阶段工作的报表和相应工程节点支的支付报表。完成工程部分均需133、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手续,依据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需通过监理工程师的签认。 (3)承包人收款时须同时出具与支付额度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本合同项下工程款均已包含税费,承包人不得因税率变化而要求发包人补偿或者额外支付税费。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134、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7.24条约定、工程设计的有关标准并以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标准或要求进行采购,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和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135、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3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报监理、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4开工前,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如需实施工程变更签证,承包人需在实施相应变更签证3日历天前向发包人提出(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除外)。否则工程实施过程中每实施一项变更签证,承包人须按该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同时,如实施工程变更,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136、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29.5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29.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9.7所有涉及工期和工程量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29.8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137、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29.9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按XX市以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29.10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涉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相关约定处理。30、其它变更30.1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证明资料,一般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138、明。30.2签证的计价: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有关规定执行。30.3签证实施前所需的施工方案:签证事件发生时,承包人若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30.4工程现场签证申报程序按XX市以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竣工验收3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XX市有关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个日历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139、档案资料一式伍份。31.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32、竣工结算(1)承发包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32.2款、32.3款、32.4款。(2)竣工结算办法: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均以发包人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审定,并以审定本工程的结算为准。(3)竣工结算提交时间:承包人须按及区有关规定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承包人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非承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除外),经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仍未提交编制及办理140、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及审定,该竣工结算总价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4)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1、结算时,发包人按合同结算价格的2%暂扣质保金;2、自工程竣工验收的当天起、或自工程尚未竣工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当天起,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 年。缺陷责任期满后,由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向发包人提出领回质保金申请。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赔偿。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141、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5.2.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要求时间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迟延开工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属节点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500元,如在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可免除上述违约金。属总工期延误,从总工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处罚上限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延误工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可视情况终止合同。(3)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主要工序的施工任务,若属承包人原因逾期达142、2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除按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可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在总工期不调整的前提下自行消化节点工期的延误。逾期15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属承包人进度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承包人作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4)承包人承担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为:如果承包人出现进度严重违约事件,则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中止合同,并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应予以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退场完毕。退场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退出完结证明书,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承包人按履约担143、保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5)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他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从延误其他专业工程工期第一天起,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6)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和发包人的规定,逾期完成竣工档案的整理、移交、送审备案144、工作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35.2.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145、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如发包人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承包人未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4)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XX市余泥146、渣土管理条例、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8】60号)等XX市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承包人因违反本款约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执行本款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147、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5.2.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处罚上限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此种情况148、出现达3次以上,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承包人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不足抵扣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3)对施工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应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5.2.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149、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除应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支付所欠拖欠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应支付所欠拖欠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给发包人,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可用承包人工程款垫付。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35.2.5工程转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150、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还应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5.2.6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35.2.6.1因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承包人违约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因解除合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也可要求承包人自行将自151、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35.2.6.2不适用通用条款44.6条的约定。35.2.7办理结算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执行有关规定的,须按该指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5.2.8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或相关规定,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及作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35.2.9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152、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由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153、程分包38.1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分包。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39.3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按本专用条款12.3款约定执行。40、保险40.2承包人对其运至施工154、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XX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设计人投保内容:按政府规定办理,其它保险项目由承包人自定。41、担保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施工合同暂定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 履约担保的返还方式: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承包人。银行保函须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大型商业银行设在XX区域的分行以上的机构出具。(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提出索赔。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共拾份,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叁份,监理人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