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4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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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7856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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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承 包 人(施工单位): 承 包 人(设计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一、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7二、合同工期9三、工程质量标准9四、 签约合同价10五、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10六、合同文件构成11七、合同争议解决11八、承诺11九、联合体12十、签订时间12十一、签订地点13十二、补充协议13十三、合同生效13十四、合同份数13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41. 一般约定14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41.2 语言文字161.3 法律161.4 标准和规范17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71.6 文件的提供和保留2、171.7 联络181.8 严禁贿赂181.9 化石、文物181.10 交通运输191.11 知识产权201.12 文件及信息保密202. 发包人202.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202.2 发包人代表212.3 发包人人员21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1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22.6 支付合同价款222.7 组织竣工验收22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23. 承包人22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23.2 项目经理233.3 承包人人员24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53.5 分包25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63.7 履约担保263.8 联合体264. 监理人263、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64.2 监理人员274.3 监理人的指示274.4 商定或确定275. 设计28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285.2 设计进度285.3 设计阶段审查285.4 培训295.5 其他296.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96.1 质量要求306.2 质量保证措施306.3 隐蔽工程检查306.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16.5 质量争议检测326.6 安全文明施工326.7 职业健康346.8 环境保护357. 工期和进度357.1 施工组织设计357.2 施工进度计划367.3 开工367.4 测量放线377.5 工期延误377.6 不利物质条件387.7 异常恶4、劣的气候条件387.8 暂停施工387.9 提前竣工408. 材料与设备40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40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40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40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41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18.6 样品42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42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3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439. 试验与检验43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439.2 取样44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49.4 现场工艺试验4410. 变更4510.1 变更的范围4510.2 变更权4510.3 变更程序4510.4 5、变更估价46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6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4710.7 暂估价4710.8 暂列金额4810.9 计日工4811. 价格调整49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49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51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5112.1 合同价格5112.2 预付款5212.3 计量5212.4 工程进度款5312.5 支付账户5413. 验收和工程试车54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413.2 竣工验收5413.3 工程试车56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5713.5 施工期运行5713.6 竣工退场5714. 竣工结算5814.1 竣工结算申请5814.26、 竣工结算审核5814.3 甩项协议5914.4 最终结清5915. 缺陷责任与保修60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6015.2 缺陷责任期6015.3 质量保证金6115.4 保修6216. 违约6316.1 发包人违约6316.2 承包人违约64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6517. 不可抗力66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66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66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66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6718. 保险6718.1 工程保险6718.2 工伤保险6718.3 其他保险6818.4 持续保险6818.5 保险凭证68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6818.7 通知义务68197、. 索赔6819.1 承包人的索赔68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6919.3 发包人的索赔69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69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7020. 争议解决7020.1 和解7020.2 调解7020.3 争议评审7020.4 仲裁或诉讼71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71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21.一般约定722发包人753. 承包人774监理人815设计826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867工期和进度938材料与设备989试验与检验10010变更10111价格调整104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0613验收和工程试车11214竣工结算11415缺陷责任与保修1158、16违约11717不可抗力11918保险12120争议解决12221.补充条款122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133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34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137附件 3:安全生产合同140附件 4:机构设置及人员(含承包人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名单)143附件 5:联合体协议书144附件 6: 技术应用要求14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 包 人(施工单位):承 包 人(设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工9、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5.1工程内容: 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 ,总建筑面积 。项目为多层生活配套楼建筑,占地面积约 ,建筑层数地上 层,建筑高度 m,及配套设施。5.2承包范围: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具体承包范围如下:(具体按招标文件做相应调整)。1、 设计部分:(1)方案修改及完善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中关于方案设计应达到的设计深度要求及招标人各设计管理办法要求,同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职能10、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招标人选定的各专业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2)外水(包括给水和雨污水接驳等)、外电(从供电部门批复的开关房接取电源开始,至本项目专变房低压柜出线开关之前所有的电力设施装置及土建)施工图设计,以及以上专业设计过程中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暖等部门沟通并处理涉及审批事项的各相关工作,解决项目报建相关的技术性工作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事务性工作(如填写提交报建报审相关图纸和资料)。(3)总平面规划设计、道路、竖向的规划设计、各市政专项的规划设计、景观规划设计、场地建设规划等。(4)室外市政管线设施工程、环保设施、管线综合、园林绿化景观、广场、道路(包括开设市政路口)施工图设计等。(11、5)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筑单体方案深化、鸟瞰图、效果图、施工图设计【含建筑、结构、基坑 等专业设计】。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深度需达到住建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有关规定。(6)造价文件编制服务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投资方案设计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对应各设计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和配合报审工作,含:方案设计估算(项目总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总投资概算编制和配合报审)。设计单位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造价变化分析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必须满足国家、12、省、市的造价编制有关规定及招标人的管理办法。为确保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7)代理发包人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消防、航空限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业的报建和验收手续及相关协调工作,承包人应根据报建和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善有关资料;要求单体全部报建工作必须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建和验收手续所需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并应根据报建和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善有关资料。2、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含施工准备、临水临电13、等)、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竣工图编制、工程保修等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完成施工其它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施工期交通疏解等。承担对其他专业分包单位、设备供应商统一指挥、协调、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3、其他要求:按合同约定条款要求。 5.3 承包方式:包设计、包工、包料、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和配合、包竣工图、包验收通过(含附属工程)、包照管、包移交、包资料整理移交14、档案、包结算、包保修等。6、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7、待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由承包人采用国标2013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或由承包人委托有造价资质的造价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作为计量和结算的依据;建安费结算原则以合同约定为准。8、承包人协助相关报批、报建、验收:承包人派出专人协助开展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建筑废弃物处理证等,凡工程中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质量安全、节能15、水利、航道、海事、交通等有关部门验收和检查的项目,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参与验收,落实整改工作,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通过后,协助办理竣工备案等。二、合同工期1.本合同工期约定为: 个日历天内完工(设计工期 日历天),以签订合同日起计算。(1)设计工期: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方案深化设计修改,方案深化设计确定后 日内完成初步设计优化及概算编制;(2)施工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2.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未能达到发包人16、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被视为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三、工程质量标准1.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本工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创优目标市级工程优质奖:;省级工程优质奖:;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其它: 暂无 。3.创安全文明工地目标 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省级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国家级安全文明AAA工地:; 其它: 暂无 。4.绿色建筑设计目标 绿色建筑设计评17、价(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设计标识 其它:暂无。四、签约合同价1.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2.签约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 。其中:2.1 建筑安装工程费(以下简称“工程费”或“施工费”)暂定含税价为 元,税率为9%,不含税价为 元,工程费中标下浮率为 %;2.2 总设计费(含施工图预(概)算)暂定含税价为 元,税率 %,不含税价为: 元。最终结算详见专用条款。3本合同价格均已包括各有关应予缴纳的税金,承包人须承担纳税的责任。其税种、税率,按国家和广东省、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办理。4发包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申请合同款时,承包人需向18、发包人开具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值、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 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 电话:开户行及账号:5.工程施工费本工程为限额设计加施工项目,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合投标下浮率总价整体下浮计算合同价。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并按国家、广东省、项目所在地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5.1 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1)承包人应依据承包人设计、发包人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并以清单计价方式进行编制;(2)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19、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8)及广东省房屋建筑/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及其他相配套的取费文件进行编制,取费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如编制施工图预算时遇到政府部门对上述文件进行更新、替换,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3)施工图预算中的人工、材料20、机械价格执行本项目开工令或实际施工时间 市造价部门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主要材料价格采用本项目开工令或实际施工时间 市造价部门颁布的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 市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如 市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规定的,则由承包人选定不少于三个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厂家和品牌编制设备材料推荐品牌表报发包人批准。信息价执行过程中项目所在地的县一级行政区域有该材料信息价的执行县一级信息价,如没有执行项目所在地地级市行政区域信息价。(4)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在项目清单主材取价必须列明主材的品牌、规格及质量等级等内容。(5)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21、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6)发包人有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如大土石方工程(山体土石方)、冷库制冷项目(冷库制冷设备、制冷安装工程)、冷库保温项目、钢结构及其他特种设备采用市场认价,经第三方审核并经发包方认可后计入结算,并给予承包方3%管理费(设备采购给予2%),其他费用不再计取。如有此类采取市场报价情况,在计入结算时不再下浮。5.2 工程施工费结算原则5.2.1 经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竣工结算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竣工结算综合单价执行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如有单价明显高于市场时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参考材料价格22、调整浮动范围),单价低于市场价执行预算综合单价。(1)工程量计算规则: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执行;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3)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5.3 本工程二类费用由建设单位据实结算或直接支付。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双方确认结算总价的10%,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造23、价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5.4 本合同价格已包含承包人为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提供满足工程管理合理需要的办公、生活的场地与相应配套设施、办公、生活用品相关费用。四、工人工资支付分账承包人必须依法建立、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或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内容: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最新修正】有关最新规定执行。建筑施工实名制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24、)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六、合同文件构成下列文件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 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有);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7.合同附件;8.招标文件的答疑及澄清文件;9.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资料;10.承包人投标时的澄清、承诺文件;11.承包人的投标文件;12.国家及广东省、项目所在地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3.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当上述文件出现多25、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双方同意先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作出书面说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说明之日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承包人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七、合同争议解决合同各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26、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发包人和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5.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27、的, 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6.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发包人的成本负担。7.因资金管理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须配合。九、联合体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本合同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时(除预付款外),必须提供合同履行所在28、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需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由主办方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支付协议,由发包人据此向联合体的主办方支付相关费用,若承包人需要其下属分公司收取工程款及开具发票,应出具相应授权委托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计相关费用支付申请需经联合体主办方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确认已按相应合同条款要求完全履行规定的义务后,方可向发包人申请相关费用。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29、对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十、签订时间本合同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广东省 市 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全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和档案资料移交,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十四、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 2 份,副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此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30、: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纳税人识别号: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31、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32、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承接本工程相应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6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7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33、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34、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施工开工日期:包括计划施工开工日期和实际施工开35、工日期。计划施工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施工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36、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原则上以施工图预算报送前28日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季度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费用、设计费用、工程费用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37、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38、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9、,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40、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文件41、的提供和保留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量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设计文件的审查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5.3 条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承包人成果文件的保留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资料、承包人文件、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42、同收发的往来信函。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 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43、,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44、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45、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46、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47、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48、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2.1.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2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1.3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4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施工等实施工作提议、49、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5 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6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2.1.7 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进度、设计-施工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1.8 在施工开工前,发包人组织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2.1.9 因规划调整或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发生重大变化50、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审定的概算超过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将本工程重新招标另行发包。2.1.10 发包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51、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施工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52、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 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53、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与支付担保。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54、:(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 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55、照第6.8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6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1)承担对其他专业分包单位、设备供应商统一指挥、协调、管理和监督的责任。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56、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57、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58、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59、,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60、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61、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62、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63、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64、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65、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 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66、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主办方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67、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 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68、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69、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70、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规范和标准的变化在基准日之后,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有权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新的标准或规范导致合同价款变化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4.1条执行。5.2 设计进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71、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进度延误,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如对关键路径造成实质性影响,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仅给予工期顺延。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由发包人根据设计进展情况发出会议通知。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3.2 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72、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3.3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书面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并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4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5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73、准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工程总承包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其他设计方按招标控制价实施限额设计。包括超限后的设计修改或设计调整工作。施工图设计深度须满足招标人及使用单位的需求,对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及时效性附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方负责预算、变更、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及审计等工作,并对施工74、图预算提交时间及编制质量要求如下:1)施工图批复后30天内,工程总承包方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的,每延迟一天,罚款1万元;2)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指定的咨询机构或政府财评单位审核后,综合误率超过5%-10%,罚款2万元,综合误率超过10%,罚款5万元;3)送审施工图预算中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每条清单项目造价10万元以上的,按该清单项目审核金额的5%处以罚款。4)施工图批复后超过30天未能按上述约定要求提交施工图预算,视为工程总承包方同意并认可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代其编制预算,其预算编制费从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减支付;编制费用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75、2的规定计取。5)经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结果进行审核,经编审双方、发包人共同确定审核结果;工程总承包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盖章、签名),并作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同价格的依据。若超过15个工作日不确定,又未举证该审核结果存在重大遗漏与失误,则按国家相关确定,视同确认。6)在与业主签署EPC总承包合同后,总承包商与设计单位签署了勘察设计合同。根据勘察设计合同,设计单位作为设计总分包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考察、工作范围确定、勘察测绘、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设计变更、竣工验收、设计缺陷责任处理等规划和设计任务。以上各阶段未能履约,不配合甲方单位工作,76、则扣减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7)设计单位在该项目中的设计工作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1)现场踏勘阶段;(2)方案设计阶段;(3)施工图设计阶段;(4)施工配合阶段。在现场踏勘阶段,设计单位主要负责商定项目工作范围,确定雇主需求,进行现场踏勘并确定场地条件。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主要完成水文地质资料、给排水、城市供电系统、防洪系统、交通网络等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完成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和竖向设计方案与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完成项目的初步造价估算与环境评估报告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进度要求,完成不同阶段、不同专业的施工图纸,并提交业主进行审核。在施工配合阶段,设计单位主77、要负责设计图纸交底、设计变更、为采购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以上各阶段未能履约,不配合甲方单位工作,则扣减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8)在履行质量监管责任过程中,设计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该项目的质量体系文件,审核并监督施工合作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并督促合作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表单,按照验收规范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审核施工合作单位施工方案中的质量管理内容,负责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控制,负责材料设备进场及场站生产材料的质量控制,组织与施工质量相关的会议,组织优秀工程质量观摩,组织项目的节点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项目的质量检查评比,负责与业78、主和业主代表沟通质量相关的问题。以上各阶段未能履约,不配合甲方单位工作,则扣减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9)设计单位收到地勘报告时,15天出基础图,45天出全套图纸,20天完成线下图审。以上各阶段未能履约,不配合甲方单位工作,则扣减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以上罚款均在当期应支付进度款扣除,并在最终结算价款支付时按审核后的工程造价剔除罚款金额。6.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质量要求6.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79、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6.2 质量保证措施6.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6.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80、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6.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81、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3 隐蔽工程检查6.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6.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82、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83、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6.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6.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84、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6.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6.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6.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85、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6 安全文明施工6.6.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6.686、.2.1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6.2.2承包人每个项目部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置配备具有相应上岗资质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如果承包人未按审批后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执行并且未按甲方或监理整改通知进行整改,甲方有权组织其他队伍实施整改,费用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6.6.2.3甲方可依据附件 6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经济处87、罚制度进行处罚;6.6.2.4发包人在对管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时,可按本合同第6.6.2.2或6.6.2.3条规定执行。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政府相关部分的各类处罚,甲方将予以双倍处罚。上述所有处罚都不能以罚代责,我方保留追溯权力,责任单位必须整改到位并交完罚款,若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将按合同相关条款委托第三方整改,产生的费用按本合同规定从责任单位扣除。6.6.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88、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6.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89、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6.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90、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须在开工前 10 天内向甲方、监理方提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甲方和监理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的,乙方修改或补充后经甲方和监理书面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未能按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或未能根据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则乙方需向甲方91、支付人民币 1000 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扣除该子项相应的措施费(扣款时按计取的总安全文明措施费平分到各子项中折算) 6.6.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92、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6.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93、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6.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6.9 安全生产责任6.6.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94、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6.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7 职业健康6.7.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95、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7.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96、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8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97、)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98、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99、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施工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100、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施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101、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102、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103、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104、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 条变更约定105、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106、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107、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108、。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109、大损失。7.9 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110、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11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112、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 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113、,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114、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115、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116、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11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118、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 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119、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120、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121、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122、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123、,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 变更权10.2.1 发124、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0.2.2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10.2.3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0.2.4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125、通知。10.2.5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3 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126、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10.4.1.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10.4.1.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10.4.1.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10127、.4.1.4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经监理人审核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完成变更程序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后支付,在第三方审核结算前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变更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特殊情形需调整支付比例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在补充合同(协议)中约定。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128、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129、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 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130、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131、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132、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 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133、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 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134、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35、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t1; Ft2; 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136、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137、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138、)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139、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 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140、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 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141、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142、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算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143、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28个工作日后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 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144、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合同工程费用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费用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16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16 日至当月 15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145、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4 工程进度款12.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46、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147、,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148、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5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149、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 竣工验收13.2.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150、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 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151、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152、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 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153、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154、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155、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156、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157、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158、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159、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 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160、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61、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162、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协议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发生甩项的,或发包人要求甩项的, 按以下程序进行:(1)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或将上述情形书面函告承包人;(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函件后28天内予以回复。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若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未予以回复的,视同承包人同意甩项。(3) 合同当事人签订甩项协议。在甩项协议163、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3条验收和工程试车的约定,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或已完工程内容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发生甩项时,需按甩项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所占比例扣减措施项目费。已完合格工程按照第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的内容履行约定。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164、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修改意见或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165、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166、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167、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168、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169、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170、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 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171、修期内, 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72、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173、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174、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175、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176、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177、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178、.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179、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180、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18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 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182、,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183、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18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185、)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186、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 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 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187、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88、19.1 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189、(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190、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191、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192、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 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193、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194、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73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1.1.1.7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 合同当事195、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2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监理人:名称:;总监理工程师:;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项目并在项目红线外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构配件加工场等。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建设用地,以及设计图纸中涉及需要使用的建设用地。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广196、东省、 市、发布的各类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 国家、广东省、 市及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2) 若现行标准、规范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近期同类项目,组织或聘请专家进行编制、论证并制定配套标准、规范,且经发包人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如果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标准、规范进行研发试验,或需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2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发包人书面要求。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按合同197、协议书第六条执行。1.6 文件的提供和保留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份数及时间要求如下: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份数备注1方案设计优化成果文件(包括总平面设计图、各功能分区及专业设计平面图、立面图、鸟瞰图、透视图、交通流线图、项目估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15工作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4套2初步设计优化成果文件合同签订后30工作日内10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4套(含符合评审要求的软件版)3含初步设计阶段相关报建、报批成果文件合同签订后30工作日内按报建要求及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4套4施工图(按施工图审198、查单位意见修改并审查通过,包括设计说明、主要材料清单等文件)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同签订后50工作日内6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4套施工图基坑支护(含该部分预算及计算书)16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4套主体工程、机电设备及其他(含该部分预算及计算书)16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4套5施工报建的成果文件合同签订后60工作日内16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4套6竣工图(含)工程完工后30工作日内16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4套7其他设计文件按发包人要求及进度需要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含电子199、版注:上表对于设计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均不包括承包人自己施工所需的份数。上表中所述成果文件电子版含图片、word、excel、cad、pdf、概预算软件版等形式。(2)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报、月报、人力、物力计划、各类报表、各类报验资料、各类验收记录、各类施工记录、深化设计图纸、加工图、竣工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批。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200、交日期有关事宜1前期工作相关文件1招标时已提供如有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提供2发包人要求1设计工作开始前3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下述书面函件发出之日起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1.7.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7.4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1.7.5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7.6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1.7.7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8 提前使用相关费用 发包人若指定其他方进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进场单位需配合承包方管理,201、并缴纳分包合同额的1%作为总包管理费(不含设备采购费用),水电费与指定分包商自行协商。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通行出入及使用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施工现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2 场外交通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10.2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自行取得施工现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202、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本工程红线以外的原有道路和桥梁如不足以满足承包人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则承包人须自行采取措施(包括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施工的正常开展,并对遭受破坏的原有道路和桥梁及时进行修复,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事项所引起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由承包人负责。1.10.3 场内交通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10.3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自行踏勘施工现场内交通设施情况。承包203、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以满足工程施工所需,其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须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配备足够的交通疏导员维持施工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其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综合考虑在签约合同价中。2发包人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联系电话:。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是对本合同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204、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发包人全权代表,负责与承包人的日常沟通联系,履行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职责。发包人需要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项目红线以内范围,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红线以外的房屋、土地等,确属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发包人应承担办理有关临时占用手续等工作及支付所需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给承包人。2.4.2 提供施工条件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2.4.2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临时205、用水、用电、排污。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场地接收工作。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及周围管线(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油管、通讯等)、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以及原有道路、桥梁、路灯和通讯设施等临时保护工作,并在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实施原地加固保护或迁移工程时予以配合(如有),由此增加的临时保护、现场管理、施工降效等费用是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发包人不另行计算费用及支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若承包人不按要求修复或赔偿损失的,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 相关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2.4.3 提206、供基础资料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2.4.3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1)发包人在投标前向承包人提供下述资料项目立项批文;有关规划用地意见;设计工作要求。上述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发布时提供。(2)对于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油管、通讯光缆等)、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摸查、购买、核实(如承包人在核实过程中认为需要重新物探,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专项报告,提供基础资料相关费用除国家及各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明确要求由发包207、人承担的行政性收费以外,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2.4.4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或青苗补偿等原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时,导致影响关键节点工期或关键线路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给予工期顺延。如因工期顺延涉及价格调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执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2.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3.1(1)条内容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应协助发包208、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等许可和批准。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 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和电子版文件。(10)209、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突然停电或用电高峰时的需要,承包人不得以突然停电、停水(含不可预见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工期,如由此而造成停工的责任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2)承包人负责办理使用当地道路的有关手续,负责使用期内的养护及所发生的费用,并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施工场地的布置、四周围蔽等需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不得污染工地周围的道路路面。需铺设施工便道,质量按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本项目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设施和便道及其它场地占用费用,均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承包人进场后,210、应按发包人要求及审定的现场布置方案进行各类临设的搭建工作。4)承包人应做好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考勤工作,记录考勤结果备查。5)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自行承担拆耗废弃损失,工期不予顺延。6)本工程涉及与其他项目及其它附属工程存在场地衔接的,本工程承包人需对其衔接的范围进行保护;若造成对方项目成品损坏,应按原样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不主动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单位211、进行修复(第三方单位的选择由发包人决定,无需经承包人同意;工程报价以第三方单位报价为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7)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知悉了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实施过程中所包括或可能发生的场地平整、鱼(虾)塘处理、清淤、排水等工作,并已在概、预算中包含了上述内容而产生的费用,在合同履行时,不得以任何原因增加该部分费用。8)承包人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了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承包人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212、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减。9)发包人对本项目承包人工程款账户进行监管的,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如需进行劳务分包,承包人应对劳务企业的相应账户进行监管 ,掌握资金流出情况。承包人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10)承包人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 号)要求,参加工伤保险。11)承包人若因工人工资支付或材料款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先行支付相关213、费用,以解决上述问题。12)承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及材料供应情况,协助提供检测清单配合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需配合施工检测监测工作,负责按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场地、钻芯孔回灌封闭所需的水泥等材料,配合完成相关预埋件的埋设、结构实体检测后的恢复等准备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14)承包人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14、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在设计及施工阶段均需充分考虑本项目周边民房等外部环境因素,因设计或施工原因导致周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裂、投诉处理、居民临迁、监测及后期加固等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15)承包人项目实施中须完全领会发包人的意图、修正发包人的错误,并且运用限额和优化设计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到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承包人要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优设计,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工程目的,又要达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承包人需无偿做好设计(仅包括设215、计阶段、施工阶段,不含运维阶段)。若实际应用效果未达到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方案深度或不满足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实施标准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16)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竣工图需联合体成员中负责设计工作的单位审核确认并盖章(适用于承包人为联合体的项目)。17) 承包人需全力配合发包人完成涉及本项目的审计工作。18) 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的统筹安排、质216、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外部关系协调等。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应专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 26 天且需满足本项目实际进度与要求。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0.3且不超过 80 万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承包人参与以后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投标资格。确须变更的,应符合广东省招标投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七项变更条件有关要求,且须经招标人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更换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不得低于被217、更换项目经理。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4 天内按发包人的时间要求提交,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3.3.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3.3.6 条:3.3.6 承包人员其他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管理人员的安排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相一致。(2)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纳入实名制管理。合同签订后,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则总监理工程师不签发218、开工通知;施工中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的,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3)承包人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4)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219、,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施工到正式书面移交给发包人,并配合发包人移交使用单位止。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需提供保函。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签署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的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则该银行保函是在中国境内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银行保函有效期须符合发包人有关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及要求。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按期对银行保函续保,发包人有权暂停批220、准承包人的所有支付申请,直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新的合法有效的银行保函时止。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递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中标通知书,承包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承包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工期延长或履约银行保函到期需续保等情形,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审核,取得第三方结算审核批复之日止。履约保函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有关履约保函管理制度执行。4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221、 按监理合同约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约定。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发包人不对监理人授予如下权力(即下列行权无效):对合同价款、单价、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合同外增加费用经济签证(不含工程量及质量确认),工程事故最终处理,设计变更,工程竣工结算审核。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222、确定:(1)工期争议的界定;(2)承包人投入管理人员能力的界定;(3)发包人另行授权的其他事项。5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5.1.1 条增加如下内容:(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概预算),并对其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2)在工程前,承包人提交工作大纲或组织设计,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3)若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承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4)在方案223、优化阶段、初步设计优化阶段、施工图阶段各阶段,发包人将采用内部审查会议、专家评审会、专项评审会、委托设计咨询或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等形式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会议的时间由发包人根据设计进展情况发出会议通知。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组织设计文件审查会议,会议费、评审费、造价咨询费等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广东省、项目所在地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的评审意见为标准)。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改、完善,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承包人对224、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6)限额设计。承包人提交专项的限额设计管理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后开展限额设计,限额设计严格按三个阶段进行:方案阶段的限额设计,在不超过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前提下进行方案深化。根据发包人的设计任务书和各相关限额指标要求,细化方案阶段的限额指标, 优化建设标准、进行多方案比较,提出最优方案。初步设计优化阶段的限额设计,须确保概算评审审定金额不超估算总投资。若方案设计因非承包人原因作了重大修改且需增加投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 经过方案优化,报发包人批准后,方225、可列入工程概算;承包人应严格做好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的编制工作。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以施工图预算报送前28日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价格信息和有效文件为基准日期,其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照标准费率取费)、基本预备费(费率为6)按照有关收费标准足额计算,不得少计、漏计费用项目或数量,如出现主观恶意漏计项目或数量的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须确保经审定的预算金额不超过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和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更改已通过审查的初步设计优化方案。由于技术、政策、工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事项需调整设计方案,需报发包人批226、准后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变更修改的该变更内容不再计算费用,并保留对承包方索赔的权利。对因设计缺陷尤其是较重大设计漏项导致的重大调整,发包人不再追加计算该部分费用并保留索赔权利。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限额投资,工程变更需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须符合设计任务书的需求范围和发包人的合理要求,估算不超中标价,概算不超估算,施工图预算不超概算,施工费结算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等除外)。当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可按实进行调整(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27、):发包人调整项目规模,建筑面积比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增加超过5%的;遇软土地基、溶洞等严重不良地基等承载力影响(由专家组论证是否属于严重不良地质),导致桩基础设计变更的;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或标准超出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要求(按本项目定位标准所规定的基本需求,如合同没明确,根据现场工程签证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核算),即使减少原有的需求或降低标准也导致费用大幅增加,发包人应相应予以调整,按实结算。承包人应先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合理降低工程造价。(7)承包人应在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中明确管线和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影响线,并提供安全影响线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的处置方案,对于建(构) 筑物的228、保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以及权属单位要求,且费用应列入建安工程费。(8)承包人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供规划、用地报建以及涉及本项目测绘工作内容所需的现状地形图测量、套打地形图,协助发包人完成报建报批等工作并配合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9)承包人在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要求。(10)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报建报批等工作并配合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11)承包人在进行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完成合同内229、的设计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相关专项研究、评审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12)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采用专利技术。(13)承包人应每月(或根据发包人另行要求的时间频度)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推进的专项情况报告。(14)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义务。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5.5 条:5.5 设计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或投入人员工作不称职,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监理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改正或整改后再次出现类似情况230、的,承包人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严重程度,承包人还须承担违约金 3 万元/次5 万元/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的, 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20 万元/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设计专业负责人的,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5 万元/次。(2)承包人未能积极主动地履行本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的工作,监理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改正或整改后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承包人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严重程度,承包人还须承担违约金 1 万元/次5 万元/次。(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未能按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设计计划要求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且对逾期提交成果文件未能书面作出合理解释231、,逾期 3 天(含 3 天)以上的,承包人按 3 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的和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和设计成果文件出现错漏的,监理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限期内对、设计成果文件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承包人未在限期内交付、设计成果文件,且对逾期提交成果文件未能书面作出合理解释,逾期 3天(含 3 天)以上的,承包人按 3 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由于承包人和设计成果文件出现错漏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的,承包人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管理规定接受处罚外,还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并根据损失程度承包人承担直接损失部分设计232、费 2 倍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暂停或取消承包人参与以后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投标资格;若造成第三方损失,发包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承包人提交的和设计成果文件如有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每发生 1 次,承包人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管理规定接受行政处罚。(7)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展限额设计的,监理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承包人应在期限内改正,确保工程造价满足投资控制要求。(8)承包人的工作必须以保证质量、节约投资为原则开展,工作大纲或组织设计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严格审核批准后实施,如果发现承包人恶意提高实际工程量或有肆意调高工程造价造成投资浪费的情况,视情节严233、重程度, 承包人承担合同费用的5%违约金。(9)承包人负责编制限额设计指标,并按招标控制价实施限额设计。包括超限后的设计修改或设计调整工作。施工图设计深度须满足招标人及使用单位的需求,对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及时效性附连带责任。(10) 承包人负责预算、变更、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及审计等工作,并对施工图预算提交时间及编制质量要求如下:1)施工图批复后30天内,工程总承包方(含设计方)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的,每延迟一天,罚款5万元;2)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指定的咨询机构或政府财评单位审核后,综合误率超过5%-10%,罚款10万元,综合误率超过10234、%,罚款30万元;3)施工图批复后超过30天未能按上述约定要求提交施工图预算,视为工程总承包方(含设计方)同意并认可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代其编制预算,其预算编制费从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减支付;编制费用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的规定计取。4)经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总承包单位提供(或因存在专用条款5.5、(10)第4款的情况,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结果进行审核,经编审双方、发包人共同确定审核结果;工程总承包方(含设计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盖章、签名),并作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同价格的依据。若超过15个工作日不确定,又未举证该审核结果存在235、重大遗漏与失误,则按国家相关确定,视同确认。以上罚款均在当期应支付进度款扣除,并在最终结算价款支付时按审核后的工程造价剔除罚款金额。6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质量要求6.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执行。6.1.2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6.1.2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删除本条通用合同条款。6.2 质量保证措施6.2.3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6.2.3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236、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或监理人驻场监造。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经监理人检查检验不合格,并由此造成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6.3 隐蔽工程检查6.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 小时前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6.3.2 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照相、留存样本,保证发包人、237、监理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由此产生的工期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6.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6.4.2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6.4.2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删除本条通用合同条款。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6.4.3 条:6.4.3 违反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1)施工质量违约责任监理人、发包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质量的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如发现存在质量隐患、问题、不合格或违反规范、技术规程的,监理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承包人应在限期内整改。此种情况出现第 2 次及以上的,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同时视情节238、严重程度,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0.5 万元1.5 万元/次。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方能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赔偿。(2)验收未合格的违约责任1)分项工程验收未能验收合格的,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3 万元/次。返工后经监理人检查合格方能进入下一工序, 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赔偿。2)(子)分部工程验收未能验收合格,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 万元/次。返工后经检查人复查合格方能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赔偿。3)工程预验收未能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重新组织预验收,工期不予顺延,费用239、不予赔偿,同时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20 万元/次。4)工程验收未能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重新组织验收,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赔偿,同时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30 万元/次。5)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的,经承包人返工修补仍不合格,需降低标准使用或者报废的,则发包人有权扣留余款,并且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6.6 安全文明施工6.6.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杜绝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事故发生,且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为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国家、广东省、项目所在地以及相关规定要求。6.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双方一致240、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6.6.2 条增加如下内容:(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3)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及交通安全等培训, 落实做好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班前教育、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体检、平安卡办理等工作,并按要求配备本工程所需交通疏解人员。(4)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有关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241、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 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承包人应全面负责所有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本工程处于有序和良好的状态。6.6.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6.6.3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242、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经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报送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以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6.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243、人负责本工程所有治安、防盗、保卫工作,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并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关于治安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需涉及增设设施监控管理的,承包人应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6.6.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文件执行:1)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 号);2)24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 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 号);4)国家、广东省、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对绿色施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相关文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上述文件有更新或调整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内容执行。(2)承包人应对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245、施,完成场地硬体化、排水管道化,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清除干净,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围蔽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若承包人施工场地状况/现状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交工前清理现场的要求:工程完工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清洁开荒。在完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确保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规定及要求。有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要求:按近期广东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有246、关规定要求,对出入工地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6.6.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以及广东省最新的取费标准进行计取,属于不可竞争费用报价时不得进行下浮,但对应下浮金额在其他报价中综合考虑,对中标总价下浮不产生影响,并随每期申请进度款进行支付。6.6.7 事故处理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247、同条款第 6.6.8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1 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监理人和发包人。(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如因承包人未做好证据资料收集及保管导致事故认定有偏差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248、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备案。(5)事故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6)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6.6.8 安全生产责任6.6.8.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6.6.9.1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1)因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6.6.8.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6249、.6.9.2 条增加如下内容: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监理人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须按下述情形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文明施工投入不足、不符合要求被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违约处理督办通知单限期整改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此种情况出现第2次及以上的,承包人除限期改正外,承包人还须承担违约金 1 万元/次。2)承包人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文明施工投入不足、不符合要求被监理人或发包人约谈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3 万元/次。3)承包人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文明施工投入不足、不符合要求被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通报250、批评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 万元/次。(2)承包人在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影响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通报或被曝光 1 次,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0 万元;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 3 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除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承担违约金一般安全事故(含安全质量事故)100万元/次,较大251、安全事故(含安全质量事故)500万元/次,重大安全事故(含安全质量事故)1000万元/次,特大安全事故(含安全质量事故)3000万元/次,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此造成发包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的追索权。6.7 职业健康6.7.2 生活条件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6.7.2 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当地卫生252、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卫生部门报告。6.8 环境保护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6.8 条增加如下内容:(1)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维护好为实施本项目施工范围及周边水系的畅通。特别是在水上施工,必须维持原有的通航标准和排洪的过水面积,并在汛期做好洪水观测和防洪工作。如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2)承包人应提交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253、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承包人提交的方案必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及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未及时办理排水许可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必须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办理排污申报。排污申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扬尘、污水、噪声污染。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未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应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及监控工作。承包人在现场需设置噪音、扬尘监测系统及污废水净254、化处理系统,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发现后,承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完整的施工方案:包括本合同全部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流程图;(2)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总体网络计划;节255、点工期计划、用款计划;(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道路平面图、临时设施的场地选择及布置等;(5)关键性施工技术专项方案;(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及安全应急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8)季节性施工措施;(9)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方案(如有);(10)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11)应急预案;(12)危险作业视频监控方案;(13)绿色施工专项方案;(14)实名制管理方案;(15)工人工资管理方案;(16)技术运用方案;(17)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256、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期限的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2天内按发包人的时间要求提交,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时间提交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要求应满足工程的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257、划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供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3 开工7.3.1 施工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14 天内或按照双方中标后交底会上双方商定的时限要求。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具体以双方开工前交底会上双方商定的工作及时间为准。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具体以双方开工前交底会上双方商定的工作及时间为准。7.3.2 开工通知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7.3.2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258、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对收到的承包人提交开工申请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 14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开工通知。施工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若实际施工开工日期较计划施工开工日期有提前或推迟,则节点工期中的相应日期可作适当调整,竣工日期亦相应调整;竣工日期为完成本工程项目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所有专业工程)且验收合格的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下达开工通知的,承包人应及时与监理人、发包人沟通,经发包人确认后,给予工期顺延,如因工期顺延涉及价格调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执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25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下达开工通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7.5.2 条承担违约责任。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人与监理人共同在开工前通过技术交底将测量控制桩、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标高和水准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核实图纸所示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测量控制桩、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标高和水准点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承包人应负责对测量控制桩、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标高、水准点等做好保护,因承包人未核实或保护不当导致测量控制桩、测量260、基准点、基准线、标高、水准点等损坏或偏移导致给项目造成影响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7.5.1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补回工期,如对关键线路造成实质性影响,经发包人确认后,给予工期顺延。如因工期顺延涉及价格调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执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在工期延误发生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影响,申请顺延工期261、的天数;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及时作出回复,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天数。承包人逾期不提出申请顺延工期,则视为承包人放弃申请延期的权利,仍同意按合同工期完工。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7.5.2 条增加如下内容: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按以下情况分别调整:(1)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补回工期,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措施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2)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应采取262、合理的措施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相关措施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调整后计划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但不免除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监理人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整改。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进行整改,累计延误达 28 天,在此之后每延误 1 天,承担违约金 2 万元/天,累计承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发包人有权暂停承包人的所有支付申请,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263、部门通报。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签约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承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额的3%。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因异常恶劣气侯发布的停工通知为准。发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调整签约合同价,工期顺延,但顺延的工期不纳入价格调整计算工期内。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7.8.1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264、行约定如下: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项目规划调整或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且经发包人确认未能明确复工日期,并由发包人发出正式停工通知后,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因上述情况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视情况合理调整工期。如果工期延长涉及价格调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执行。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7.8.2 条增加如下内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265、监理人有权下达暂停施工指示,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a 质量事故;b 安全生产事故;c 拒绝监理人管理;d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人批准而进行施工;e 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f 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g 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h 转包工程;i 擅自让未经监理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j 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3)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 工期266、不予顺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7.8.4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紧急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回复,经监理人确认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暂停施工。如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合同条款第 20 条约定处理。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7.8.7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267、7.8.1 条约定外,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9 提前竣工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7.9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8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8.1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发包人不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全部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购买。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8.2 条增加如下内容:(1)本合同工程内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购买供应,268、凡使用于工程实体的各类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采购,按照发包人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采购相关管理制度或文件执行。(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工期按质量完成, 不能因货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材料供应商,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3)未按投入计划投入相应主要材料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投入计划投入相应的主要材料,经监理人、发包人检查发现的,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承包人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则应承担违约金 1.5 万元/次。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双方一致同意269、通用合同条款第 8.3.1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删除本条通用合同条款。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8.5.4 条:8.5.4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必须在监理人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之一,则视为违约,承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材料,且承包人270、承担违约金 10万元/次。1)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抽检的材料的检验报告显示的质量有问题的;2)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工程所用的材料与发包人批准使用的材料,货不对版的;3)承包人提供虚假供应材料生产厂家的证明资料。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8.7.4 条:8.7.4 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 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设计人、监理人和发271、包人同意后,再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执行。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1)工程所需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不论其设备属承包人原有、新购或租用,其台班费用或折旧费用,均应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2)在施工中,工程所需的全部安全设备及施工人员的安全设施,均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自行配备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或承担任何补偿责任。(3)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和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临时通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便道,以适应272、场地运输的需要。临时道路的开通、养护及由于施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因项目所需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因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造成的窝工、补回工期等相关损失或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不予增加。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8.8.3 条增加如下内容: 违反机械、设备投入约定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投入计划投入相应的主要机械设备,经监理人、发包人检查发现的, 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承包人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则273、应承担违约金 1.5 万元/ 次。9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须提供满足施工技术管理要求的试验场所,相关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须提供满足施工技术管理要求的试验设备,相关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须提供满足施工技术管理要求的试验条件,相关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9.3.3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9.3.3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274、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有责任在确保不影响工程正常推进以及工期的前提下开展上述工作。9.4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现行规定执行。10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0.1 条增加如下内容:(6)法律法规变化、物价变化、不可抗力、误期赔偿、索赔等不涉及工程设计内容变化的事件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因上述事件发生且依据本合同有275、关条款可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估价原则可参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 条约定,并按照发包人相关程序及规定的要求审批同意后支付,在结算第三方审核前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变更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0.2 变更权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0.2 条增加如下内容:本项目的所有变更均须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印发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或有关文件等规定执行。10.3 变更程序10.3.3 变更执行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0.3.3 条增加如下内容:(1)承包人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进276、行管理。(2)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正式发出前对可能的方案进行比选,综合考虑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及有效性。(3)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总体责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对变更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分拆、合并变更。(4)承包人应准确判定设计变更的类别,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须提出预算造价分析,并提交设计变更对工期影响评估的书面意见。(5)施工中如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按广东省发布的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审批后实施。(6)施277、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7)如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按广东省发布的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审批后实施。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漏或不合理(包括在设计中考虑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上述原因造成的任何费用不予增加。(9)所有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并按广东省印发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发包人有关规定履行变更278、程序后实施。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变更权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3.1条增加内容如下:本项目的所有变更均须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须严格管控工程变更。10.4.2 变更范围通用条款13.2.1,判定依据为:承包人是否形成书面文件并向发包人汇报且征得同意,否则不是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10.4.3变更程序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13.3增加第内容如下:(1)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正式发出前对可能的方案进行比选,综合考虑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及有效性。(2)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279、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总体责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对变更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分拆、合并变更。(3)承包人应准确判定设计变更的类别,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须提出预算造价分析,并提交设计变更对工期影响评估的书面意见。(4)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5)所有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10.4.4变更价款确定10.4.4.1如发生变更,结算价按以下计算办法计量:(1)审定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2)审定施工图预280、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3)若审定施工图预算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属于新增项目,其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土建、市政工程项目优先采用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及各专业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第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281、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取费按照投标文件中计费模式及投标费率,总价下浮计算,并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进行计价。(4)变更项目人工、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单价按以下顺序方式确定:审定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已有最低的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审定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材料、设备价格,参照类似最低的材料、设备价格确定。审定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其价格的确定原则: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由发包人造价师代表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或由中标人282、向发包人造价师代表提供相关依据并经发包人造价师代表审核确认。10.4.5 变更价款约定的方法:(1)因发包人要求新增设计项目而引起任务增加,该部分工程的费调整原则:以经发包人审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基础,设计费按工程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以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并下浮40%计取。(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费不随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变化而调整。结算时设计费按设计费修正合同价格及完成设计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结算。(3)因规划调整、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投资估算、概算批复金额发生变化的,概算审定金额不得超过估算批复283、金额,施工图预算审定金额不得超过最新概算批复建安工程费和估算批复中相应的工程费用。(4)施工部分工程变更的计价应遵循合理、合法、节约成本的原则,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对变更工程项目进行计价:1)修正合同价款清单内的综合单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修正合同价款的清单综合单价中的单价。2)修正合同价款的清单综合单价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修正合同价款的清单综合单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确定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其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取费按照修正合同价款的清单综合单价计算,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284、台班价格按以下情况确定:修正合同价款的清单综合单价中已有相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则采用已有的价格。修正合同价款的清单综合单价中没有相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则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申报工程变更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下浮计算,下浮率采用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合同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市场价格并结合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确定。4)变更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的价格且合同条款涉及价格调整的,计价时相应调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285、机械台班价格。5)工程变更中涉及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和组价依据,并由监理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批后确认。上述修正合同价款的清单综合单价是指本工程的修正合同清单。(5)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最终以第三方审核的金额为准。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审批或提出意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28天内审批或提出意见。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方法和金额为: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0.6暂估价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0.7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删除本条通用合同条款。10.7暂列金286、额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0.8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删除本条通用合同条款。11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1)专用合同条款第 7.7 条情形导致的工期延误不纳入价格调整计算工期内。(2)合同施工期间材料涨幅,按下述内容和方法调整材料价格;1)施工期间与进场当月之间的涨跌幅度材料(双方约定的材料)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才予以调整,人工、机械不予调整。调差范围限于影响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钢筋(钢结构材料)、混凝土、电线电缆。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内(因承包方造成工期拖延的超出此施工期间287、的价差不予调整,除合同约定顺延工期的情况外)钢筋(钢结构材料)、混凝土、电线电缆材料价差为不含税价差。无信息价的按照市场报价经第三方咨询公司确认并经发包方认可后结算时不下浮。2)承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购材料(钢筋、钢结构材料、混凝土、电线电缆),工程材料采购进度必须与施工进度相匹配,在采购材料前,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数量和使用部位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数量和时间采购材料,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即自行采购材料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调增合同价款要求的,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若遇材料价格下跌,发包人有权依据下述调减材料价的计算公式调288、减合同价款。价格调整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A、调增(减)材料价的计算公式:当 b 施b 中且(b 施-b 中)/ b 中5时给予调增材料价: a = (b 施-1.05b 中) c (1+税率)当 b 中b 施且(b 中b 施)/b 施5时给予调减材料价:a = (b 中-1.05b 施)c(1+税率) 其中:a: 材料调增、减价值b 施: 按施工当月工程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文件中的价格计取。b 中:以施工图预算报送前28日工程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价格信息计取。c: 调价材料的数量(合同期内,按施工时期进场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等单位确认的检验合格的材料进场数量,该数量不得大于经监289、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承包人采购材料书面报告中的数量。)B、 材料调增、减价在结算价款中作其他项目费计算,不参与其它计费(除税费外), 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当材料涨、跌幅低于5(含5)时,不考虑调增(减)价结算。桩基础钢护筒、钢结构中的螺丝或铆钉等附属材料不作调增(减)价结算。(3)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不予调整。(4)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涨落的不予调整。 (5)属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承包人必须接受,并配合第三方施工承包人的进场施工, 但该工程不因此调整本合同工程造价,承包人不得收取施工配合费(水电费除外)。(6)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290、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签证完成后承包人需经监理、发包人出具签证完成确认单后方可计入结算,否则不予结算。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变化的,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视情况合理调整工期。如果工期延长涉及市场价格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按专用291、合同条款第11.1 条执行。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12.1.1 设计费用(1)本合同设计费在合同执行期间,除按本合同和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总价为基础结算设计费外,不因设计难度的变化、设计变更等任何其它因素调整设计费;(2)本合同设计费在合同执行期间,各设计阶段所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及中标下浮率幅度始终保持不变;如因承包人原因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的,由承包人另行委托经发包人认可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承包人自行负责其产生的费用。(3)设计费的结算方式:以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结算总价为收费计费额,设计费费率为设计费投标报价/施工费投标报价100%;设计费结算价=经发292、包人审定的施工结算总价设计费率(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文下浮40%)设计费投标下浮率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竣工图编制费及总平面套打地形图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单独列计,发包人不再另行计算及支付。12.1.2 工程费用(1)本合同价格中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除其他项目费外,工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承包人进场、退场费,施工准备,临时用地费用(包含超出清单部分),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设施费用、周边道路及现场施工改道所发生的交通疏导维护费用,工程保险费,工程施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含临时工程和设施)费用,拆293、迁延期所增加的管理费用,完工后清场保洁费用, 移交前管养及管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的保修以及编制竣工文件等费用,同时还包括税金、保险。(2)工程费用修正合同价款的方法(其他项目费除外):1)原则上,工程量依据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相关定额及送审预算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无需送审预算的,依据达到施工图预算深度的设计概算送审时的设计文件计算)。除建设单位要求优化设计、增加设计内容或调整设计方案外,承包人不得修改用于编制修正合同价格的设计文件。2)概(预)算发包人有权委托相关机构确定修正合同价款的依据,发承包双方据此文件结合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率修正施工部分的合同价款。修正方法为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分294、部分项和按工程量计算的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及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作为修正合同价款依据的施工图预算,采用的价格信息以工程当地造价管理机构于基准日期发布的最新价格信息文件中的价格为准。3)结算时,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确定,综合单价按照修正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现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时执行协议书约定),最终结算价以第三方评审结果为准。12.1.6 合同风险范围内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合同风险包括如下范围:(1)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评估本项目可能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临时停水停电、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实际所需临时增295、加的第三方检验检测等原因产生的暂停施工风险,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此而导致的停工窝工、工期补回、增加施工、工程照管以及现场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2)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评估本项目可能因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协调等原因产生的照管管养风险,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此而导致的工程照管以及现场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3)本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履行义务涉及的风险,或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引起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增加。(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的物价变化、气候变化、保险等情况发生时产生的相关费用。(5)措施项目费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在工296、程实施过程中,即使发生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偏差需调整合同价格的,也不调整措施项目费(甩项除外)。(6)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和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时,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和现行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7)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1) 建安工程费预付款:预计开工日期7天内,按建安费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费预付款(含工人工资保证金),工程预付款在工程量完成至50%后从后期进度款平均扣回,当月可支付金额不足以抵扣预付款时,当月不支付工程款,并入下个月一起支付。(2) 设计费预付款:签合同7天内,支付总设计费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297、在确保项目资金风险可控,不影响项目推进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预付款扣回金额和时间。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应在预付款收到后28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承包人的预付款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该银行保函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预付款保函有效期须符合发包人有关规定及要求。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按期对预付款保函续保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批准承包人的所有支付申请,直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新的合法有效的预付款保函时止。12.3 计298、量12.3.1 计量原则12.3.2 工程量计算规则:(1)工程计量和计价依据:工程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相关计价依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计价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承包人对编制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修正合同价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施工部分修正合同价格后,承包人必须按图施工,且不得再以工程量有误(含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299、缺项、工程量偏差)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调增合同价款的要求。(3)发包人向承包人交地后,由承包人负责对建设用地进行维护管理,因承包人维护管理不力或非发包人原因引起地面标高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结合地质情况及现场条件,充分考虑砂(土)方沉降情况(若有),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沉降填补工程量。实际沉降填补工程量超过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超出部分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实际沉降填补工程量低于用于招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实际沉降填补工程量计算(依据监理人确认的沉降观测数据列表计算)。12.3.3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原则上按月计量,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00、12.3.4 合同工程费用的计量关于合同计量的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2)承包人应于在每月 16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16 日至当月 15 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包括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应付的进度款和质量自检等表格)。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5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301、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4 工程进度款12.4.1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承包人按照第 12.3.3 项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每期进度款只付应付款的 80%,如有预付款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2.2.1 条约定扣回预付款后支付进度款。当月可支付金额不足以抵扣预付款时,当月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可支付进度款并入下月工程进度,直至累计可支付金额超过每期预付款时办理工程款支付;(2)工程进度款分两部分申请,一是工人工资部分,这部分款项仅用于工人工资支付。二是扣除工人工资部分的剩余进度款部分。工人工资部分按如下条302、款执行:1)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首次工程进度款申请前,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在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需向监理人提供工人工资支付的有关证明资料(一式四份),经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申请进度款时,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3%的比例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人工资,经第三方审核后拨付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2)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执行。(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发包人直接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4)工程完工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到工程费合同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支付到工程费合同303、价的92;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经第三方审定后,由承包人申请,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第三方审计工程费用结算价的97%;工程费用结算价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5)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根据规定期满后十四天内扣除发包方代扣的维修费用后无息归还(违约金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2.4.2 其他进度款设计费用的支付:1)进度款的支付:初步设计优化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通过发包人及主管部门批准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合同价的30%,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图审机构审查确认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合同价的50%。2)结算款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304、完毕并通过第三方审核的建安费后15日内,扣减已实际支付设计费,支付至通过审核总设计费的100%。(3)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及广东省最新的取费标准进行计取,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中标下浮,并随每期申请进度款进行支付。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执行。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每月16日前提供月进度计划及当月工程量统计报表各5份305、,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5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对进度款支付申请无异议的,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后 10 天内完成审批。(3)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申请工程价款支付时,支付程序须按招标人支付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发包人的资金审批流程的等原因,承包人不得停止施工。(1)承包人因未建立、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导致发生拖欠或未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及其他工资支付纠纷争议,导致工人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 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区级及以上层面上访维稳事件,或被区级及以上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督査整改的,306、承包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整改;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 万元5 万元/次。(2)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本项目的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第三方的关系,如果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承包人除承担全部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12.5 支付账户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2.5 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本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存入资金(或开具工人工资支付保函),纳入承包人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相关工作须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307、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承包人须做好本合同工程的工人工资管理与保障措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支付与提取等相关要求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事实施细则执行,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2)工程项目承建过程中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3)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13.2 竣308、工验收13.2.2 竣工验收程序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3.2.2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文件执行。工程项目验收,严格按工序、检验批、(子)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的流程组织验收。前一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严禁后一工序施工。(2)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309、内完成审查。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人和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应须先行各自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理人和发包人预验收合格后,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4)监理人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有权拒绝组织预验收。如需整改的,承包人应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310、项目,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5)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向相关单位办理工程实体及涉及航道、海事、交通等有关设施的移交工作。(6)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7)工程档案资料归档要求: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a)竣工归档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311、,电子文件一式一份(含竣工图 CAD 版、竣工图原件扫描件 PDF 版);b)声像档案一式二份,电子文件一式一份。2)承包人应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人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经监理人审查合格的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和档案局,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经发包人审查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经发包人审查合格的,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10 天内签署档案接收证明。3)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向档案局及发包人共报送四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竣工档案。13.2.3 竣工日期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3.2.3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312、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3.2.5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工程移交前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3.4.1 增加313、如下约定:需临时开放交通或交付使用的,按照发包人工程验收相关管理制度或文件执行。上述情况的验收,不等同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不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工程全部完工后,需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退场。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1)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如需国家审计的,则从其约定。其中超过送审额5%以外部分的核减费用及核增费用的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314、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无限期有配合发包人接受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义务。如竣工结算后,经审计需要再核减结算款的,应无条件退还核减的款项;如承包人拖延的,发包人可从保修金中之间扣减该款项。(4)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5)按最新相关结算工作指引及发包人有关结算管理制度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 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原则上在 6 个月内完成。如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消极对待拖延竣工结算工作的,发包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