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地坑道人防安全隐患整治报废回填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4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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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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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早期地坑道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整治报废回填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XX市XX区XX中心承包人(主): 承包人(成): 目 录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4合同协议书后附文件18合同协议书附文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0合同协议书附文2: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21合同协议书附文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22合同协议书附文4:确定合同价格清单24合同协议书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27第二篇 专用合同条款38第三篇 通用合同条款68第四篇 合同附件112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113附件2: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115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119附件4: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格式)122、2附件5:项目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转移三方协议(格式)126附件6:项目合同价款支付三方协议129附件7:履约银行保函(格式)及承诺书133附件8:XX市XX区XX中心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135附件9:投入主要人员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汇总表、投入主要设计人员汇总表(复印件)137附件10: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37附件11: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协议143附件12: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格式)147附件13: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及通信联系方式150附件14: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复印件)13、51附件15: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152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XX市XX区XX中心(以下称发包人)与 、 (以下统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以下统称双方)就XX区早期地坑道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整治报废回填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称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X区早期地坑道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整治报废回填工程1.2工程地点: XX市XX区 。1.3工程可研/立项批准文号: 。1.4资4、金来源: 市区财政资金 。1.5工程规模: 根据本项目概算评审报告(至衡造价【2021】2987号),XX区报废回填的早期地坑道人防工程总面积约24070,总报废长度约14812.5m,报废面积约24070.38。项目总投资金额约548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约4529.52万元,建设工程其他费约795.71万元,预备费约159.76万元。1.6本合同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主体结构)。2、工程总承包内容、承包方式根据发包人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承包人负责 XX区早期地坑道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整治报废回填工程 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设5、计部分:1)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工程勘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现场服务、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协助报批报建、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配合财政评审工作、施工配合服务及后续服务工作等工作。2)设计其他服务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负责根据项目技术要求组织各类专业方案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协助招标人办理各专业报建、报批报建工作。3)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施工图纸8套及电子文档(CAD+PDF),竣工图纸4套及电子文档(CAD+PDF),设计变更资料4套及电子文档(CAD+PDF),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编制)3套及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书、6、预算书软件+EXCEL)。2.2施工部分:1)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等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完成施工其它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施工期交通疏解等。2)负责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3)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配合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7、包管理,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4)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 ,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5)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6)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2.3承包方式: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包勘察,包设计,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及移交档案、包保修、包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包控制投资8、包报批报建等。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专业条款的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3、工程总承包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原则3.1投资控制3.1.1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确保结算总金额控制在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的概算金额内,预算金额应低于审批的概算金额所对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算金额应低于项目可研批复的估算金额。承包人应制定各阶段、专业工程限额设计指标和具体控制措施,确保有效控制投资。3.1.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协议书9、第3.2条约定的工期要求,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设计工作,保证各阶段设计工作(含造价文件编制工作)如期完成,若未能如期完成,将直接影响绩效报酬的支付(其中绩效报酬的约定在协议书6.2.1(2)。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勘察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文件、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材料设备品牌档次的前提下开展施工图设计。3.1.3承包人应努力调研早期坑道各种类型,优化设计,将投资目标控制在概算批复的范围内,设计变更发生时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后才能执行。3.1.4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审定的概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承包应在施工图设计工作完成15天内完成预算编制并10、送发包人审核,由有权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施工图预算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开设暂列金额。承包人的投标中标价格作为签约暂定合同价;预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审定后,结合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合同价格。双方应在预算审定后10天内,根据确定的合同价格及工程量清单签订补充合同,以此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承包人拖延或拒绝签订补充合同,发包人有权按审定后的预算造价乘以中标下浮率的价款为依据来支付工程进度款。3.1.5合同协议书第6.2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即承包人的投标中标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按实结算】(1)合同价格清单中,施工费=审定【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1-投标下浮率)11、,施工费包含暂列金。该合同价格清单仅作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支付、变更的依据,最终结算价将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暂列金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项目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概算。(2)合同价格清单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及结算的基础依据;工程施工费结算价最终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为准。(3)若由于项目规模、标准、功能等发生重大调整,则发包人有权向有权审核部门申报调整概算,调整概算后,双方可修正合同价格清单,并将修正后的价格清单12、作为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及结算的基础。3.1.6承包人编制的各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需满足对应阶段造价文件深度要求。编制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10%、5%、5%。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设计及预算编制错缺漏项及其他失误的责任。3.2合同工期3.2.1总工期: 180 天(含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其中: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天数为准。3.2.2主要节点工期:总工期:180日历天,计划 年 月 日开工13、, 年 月 日完工并移交,具体开工日期以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因项目特殊性和紧急性,具体施工进度节点为:2021年10月15日,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具体为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2021年10月31日,完成黄华路早期坑道、人民公园早期坑道、科学院连片早期坑道施工图设计。2021年11月1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进场施工以下节点:黄华路早期坑道、人民公园早期坑道、科学院连片早期坑道,上述早期坑道总长度2790.17m,总面积5462.14,需回填混凝土总体积约12648.67m3, 。工期30天,至2021年11月30日完成。 2021年11月30日,完成竹丝岗连14、片早期坑道、华侨新村、太和岗、黄花岗连片早期坑道施工图设计。2021年12月1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进场施工以下节点:竹丝岗连片早期坑道、华侨新村、太和岗、黄花岗连片早期坑道,上述早期坑道总长度9965.42m,总面积16983.26,需回填混凝土总体积约35762.19m3 。(其中发包人可根据坑道的具体情况决定报废坑道的长度)总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施工。工期60天,至2022年1月30日完成。2021年12月15日,完成寺贝通津地道、省团委地道、龟岗片地道三个片区的早期人防坑道施工图设计。2021年12月16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进场施工以下节点:寺贝通津地道、省团委地道、龟岗片地道三个片15、区的早期人防坑道坑道,预估总长度2200m,总面积5000,需回填混凝土总体积约12500m3 。工期45天,至2022年2月28日完成。2021年12月30日,编制全套施工图预算,并提交成果资料。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预算评审工作,并签订补充合同。2022年3月31日完成项目的配套施工工作并整理好全套竣工验收资料。2022年4月15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提交结算资料,并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本项目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费、疫情防疫费、总包配合费、工程优质费、深化设计费均包含在总价中,承包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2.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已包括因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未能16、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确认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3.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对本项目建设工期的要求。3.2.5工期控制与调整3.2.5.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承包人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3.2.5.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17、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4.质量标准和目标4.1质量标准:(1)勘察、设计质量标准:1)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2)工程勘察依据和要求:按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以满足设计所需要的参数为目的,由设计人提出需补充的勘测要求,报监理、发包人批准。3)工程设计依据和要求:按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2)施工质量标准:1)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2)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现行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现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18、范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3)现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3)质量保证体系: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国际通用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中工程设计标准及质量要求。4.2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且: 必须取得XX市建设工程优质奖。 必须取得XX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必须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其他:确保XX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高于招标及合同文件约定工程质量目标的,按其投标承诺目标为准,涉及增加的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取,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职业19、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5.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确保【具体根据承包人投标承诺填写】达到XX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XX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其他: 。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高于招标及合同文件约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的,按其投标承诺目标为准,涉及增加的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取,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 、XX市20、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4号等规定。6、合同价款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6.2本合同投标下浮率为 %。本合同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由以下费用21、组成:本合同税率为9%。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按照新的税率执行,合同价款相应调整。R6.2.1工程设计费R6.2.2工程勘察费R6.2.3施工费R6.2.4工程建设其他费各项费用计取方式如下:6.2.1本合同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 元,下浮率 。本合同设计费已包括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要求的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 本项目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以有权审核部门批复的竣工结算中对应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专业调整系数取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附加调整系数:取1.0,本次仅为施工图设计,按全部设计费的60%,并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22、(2)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支付支付方式占总设计费用%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20%合同签定后十天内,支付预付款第二次付费10%2021年10月31日,完成黄华路早期坑道、人民公园早期坑道、科学院连片早期坑道施工图设计,如未按节点时间完成,则不予支付第三次付费10%2021年11月30日,完成竹丝岗连片早期坑道、华侨新村、太和岗、黄花岗连片早期坑道施工图设计,如未按节点时间完成,则不予支付第四次付费10%2021年12月15日,完成寺贝通津地道、省团委地道、龟岗片地道三个片区的早期人防坑道施工图设计,如未按节点时间完成,则不予支付第五次付费30%若设计人23、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工作,但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则完成上述工作后支付30%,如施工图在2021年12月31日完成的,则不予扣款,如施工图在2021年12月31日后完成,每延期一个月扣设计5%第六次付费20%设计人提供现场服务,完成设计变更等内容,在施工方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十天内支付第七次付费8%竣工图完成后十天内支付8%第八次付费支付至结算设计费100%完成竣工资料整理,结算资料报审后十天内支付6.2.2本合同勘察费费:已含在设计费中,中标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勘测资料,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认是否要进行补充勘测,如设计人认为需要,报建设单位认可后允许进行分包,勘察工作结束,应提供详勘报告(包24、括物探、测量、地质勘察及现场实测等工作)。备注:(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必要时发包人可视工作情况对付款比例适当调整,承包人每次付款前须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函和相应发票,经发包人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或有权审核部门申请集中支付,以上时间不含财政部门或有权审核部门审批时间,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申请财政支付手续即视为完成了支付义务,实际付款时间以财政支付到账的时间为准。(2)上述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设计单位: ,开户银行:(3)专家评审费(包括不限于召开评审会的场地费、专家费、交通费、餐费等所有费用)、报建费用及驻场服务费用等已包含于工程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报建费用25、包括放线测量费、公示费、购买地形图、管线图纸、加晒加印图纸资料、各阶段的汇报文件和送审文件晒制费用、修详通、报建通、竣工通编制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除外)。6.2.3施工费支付方式:(1)首期预付款为20%(暂定合同价中的施工费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为计费基础),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在本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后 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审26、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支付依据(若工程进行过程中,工程预算未编制或审核完成,则按已批复的概算*(1-投标下浮率)支付。每一期拨付的进度按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进行支付(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后的80%),若承包人能按协议书3.2.2节点要求完成,则完成该节点实际工程量支付至85%。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内容,工程完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结算送审手续时,工程款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且不超过合同价中的施工费的85%,结算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3%待质保期满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6.2.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方式:(1) 总监理工程师签27、署开工令十天内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40%。(暂按已批复的概算中的绿色施工措施费的数额)(2) 2021年11月30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以下节点施工:黄华路早期坑道、人民公园早期坑道、科学院连片早期坑道。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如未按期完成,则顺延。(3) 2022年1月30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以下节点施工:竹丝岗连片早期坑道、华侨新村、太和岗、黄花岗连片早期坑道。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如未按期完成,则顺延。(4) 2022年2月28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以下节点施工:寺贝通津地道、省团委地道、龟岗片地道三个片区的早期人防坑道坑道。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28、。如未按期完成,则顺延。(5) 工程竣工验收且安全评价通过后十天内,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6) 安全通道、排水措施、通风措施、交通疏解方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支付,按月与施工费同期申报,监理、发包人审核后同施工费一并支付。6.2.5预算包干费支付方式:预算包干费:按分部分项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7.0%计算,预算包干内容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m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洞口安全保护、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m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工29、程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等。以上预算包干费的工作内容属不易计量的项目,发包人同意涉及上述项目的工作内容全部委托承包人完成,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上述工作,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XX市文明工地的要求实施。预算包干费在每期进度款中支付。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交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完成工作量资料、支付申请函和相应发票,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或有权审核部门申请集中支付,以上时间不含财政部门或有权审核部门审批时间。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申请财政支付手续即视为完成了支付义务,实际付款时间以财政支付到账的时间为准(2)预付款抵扣方式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30、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方式: 详见以下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施工费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之比(扣除暂列金、暂估价)扣回预付款比例累计扣回比例30a50%50%50%50a70%50%100%注:a=已完工程量造价/合同承包价。(3)施工费进度款1)付款方式:根据每期完成工程量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清单支付每期工程款(进度款)。2)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监理人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4)进度款付款时间:A.31、按月支付 B.按形象进度支付A.按月支付:根据每月完成工程量按确定的合同价格清单支付每期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确认施工图设计后,按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的施工图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亦可以作为中间计量支付依据),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后,由承包人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后,由承包人申请,按每期进度款的80%支付。若承包人能按协议书3.2.2节点要求完成,则完成该节点实际工程量支付至85%。如有预付款,则按上述第(2)项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在进度款中扣回。5)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各次32、月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工人工资、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及分包人(如有)的工程进度款一并申报,并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6)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7)不予计量的情况: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签证)之外的工作量;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8)除另有特别说明外,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33、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监理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进行计量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人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监理人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9)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根据合同价格清单确定的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的85%时,暂停支付所有款项。10)本合同工程结算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承包人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22.1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施工费结算定审金额的934、7%,留下本合同施工费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1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2)发包人在支付每期进度款时,如发现承包人存在欠缴违约金情形的,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当期申请支付的进度款,直至承包人缴清违约金为止。13)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工程质35、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1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一致同意,每次付款(包括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等)时,承包人在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款项支付时,应按发包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发包人提交相应完整、合法有效的支付申请材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款项。 6.2.5工程建设其他费暂定为 元(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其他费概算对应金额(1-投标下浮率),此项费用在签订合同价格清单时明确 )。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不限于工程保险费、场地准备及36、临时设施费、市政排水设施保护及修复费用、人防工程评估费等。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相关工作内容的,则予以在概算中开列并据实计量、支付和结算,且结算价不得超过已批复概算对应金额乘以(1-投标下浮率)。委托工作全部完成且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承包人可申请支付至工程建设其他费的85%,有权审核部门审定工程建设其他费结算金额后支付剩余结算款项。如概算批复中未开列以上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列项或承包人未实施以上相关工作内容的,则发包人不予计取及支付相关费用。6.3合同协议书第6.2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即承包人的投标中标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协议书第3.1.5款涉及的合同价格清单中施工费确定方式详见本协议书附文4。637、.4若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15.1.2项约定的变更,则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本协议书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执行。6.5为确保本工程按计划顺利完成,从进场开始,承包人应负责派驻1 辆512座的小型客车在现场值班,主要用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协调、报批报建、现场会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工作交通需求,使用期限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6个月。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施工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6.6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期间为发包人(含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驻现场办公提供办公用房及相应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满足项目的实际需要,包含但不限于办公桌椅、文件柜、办公电脑等)。实施前,承包人应编制施工方案报发包人审核,38、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6.7双方一致同意,如本合同工程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审计机关对于结算评审提出修正意见的,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修改意见予以纠正。7、履约担保7.1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XX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10%(即 元)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7.2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39、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7.3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7.4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7.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8、分包和不得转包8.1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40、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8.2分包和不得转包执行文件,包括不限于: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发包人有关依法分包的管理制度等。8.3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填报或经发包人审核后认可的专业分包人,承包人承担50万元/次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专业分包人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必须另择符合要求的专业分包人,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担专业工程任务(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及义务)。8.4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41、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9、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及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9.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工程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联系电话如下:姓名: 。 联系电话: 。942、.2代建单位代表发包人委托 为本工程的代建管理单位,其驻场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9.3监理人发包人委托 为本工程的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为: ,联系电话: 。9.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不限于:(1)项目经理 姓名: ,联系电话: 。(2)技术施工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3)设计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4)安全员 姓名: ,联系电话: 。10、业主单位及主要合作单位业主单位: XX市XX区XX中心 。勘察及初步设计单位:XX有限责任公司 。概算评审单位:XX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单位: XXXX有限公司 。造价咨询单位: 。前期服务单位: 43、XX有限公司 。11、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包括不限于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关于本项目报批报建、竣工验收、资金审核及支付等文件规定);(2)本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合同价格清单;(6)专用合同条款;(7)发包人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8)通用合同条款;(9)发包人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继续沿用发包人更名前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及规定,如有更新则按更44、新后的执行,下同);(10)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9)项内容的除外;(11)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10)项内容的除外;(12)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建议书、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10)项内容的除外;(13)国家及广东省、XX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4)其他合同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3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45、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12、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程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46、息。1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且需常驻工地。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代建单位及业主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出现前述情形,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天内将新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15、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47、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同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项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不限于: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工程投资控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提交、修改完善及质量,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程移交,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工程分包,工人工资支付,报批报建等方面,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向发包人每次申请支付勘察费或设计费或施工费或工程建设其他费时,必须经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盖章确认同意后方可申请支48、付,发包人收到经联合体主办方盖章确认的申请付款单经审核后拨付。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16、承包人承诺:(1)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实施、竣工、缺陷修复及质量保修等。(2)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履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作出的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建设项目49、业主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参与诉讼、仲裁事项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立即支付,否则,每逾期1天应按逾付款项总额的0.5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8、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1)承包人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50、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2)承包人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且该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被投诉,经发包人查证属实的,或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两次以上严重违约责任的;(6)承51、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同意撤换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自撤换之日起半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的(即连续三个月或以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出勤率)。19、综合考评:鉴于本工程的重要性,为确保本合同工程质量,发包人将对参与本合同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20、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2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本合同有效期至5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2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执一份、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四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合同协议书后附文件附文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文2: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附文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附文4:确定合同价格清单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发包人:XX市XX区XX中心 承包人(主):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53、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纳税人机构代码: 纳税人机构代码: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承包人(成): 承包人(成):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纳税人机构代码: 纳税人机构代码: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签订于广东省XX市XX区。*注明:中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作为本合同的承包人之一签订本合同。合同协议书附文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协议书附文2: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54、印件)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合同协议书附文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序号成果文件名称提交日期套(份)数备注1前期摸查报告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4,或按发包人要求电子文档1份2初步勘察成果文件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8,或按发包人要求电子文档1份3详细勘察成果文件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8,或按发包人要求电子文档1份4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工程概算,主要设备材料技术需求书、重要材料样板、主要材料推荐品牌清单(不少于三家)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8,或按发包人要求电子文档1份(含符合评审要求的软件版)5初步设计阶段相关报建、报批成果文件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按报建要求或发包人要求电子文55、档1份6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含特殊工艺说明、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要求书)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8,或按审查单位要求电子文档1份7施工图(按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并审批通过的,包括施工图预算文件、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等文件)施工报建的成果文件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按报建要求或发包人要求电子文档1份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按工作计划或发包人要求8,或按发包人要求电子文档1份8竣工图(含竣工通)根据实际情况,按工作计划按发包人要求电子文档1份合同协议书附文4:确定合同价格清单一、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依据。二、承包人56、依据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招标文件、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文件、定额、投标文件及以下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送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漏项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三、确定合同价格清单:施工图预算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后,按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等相关约定确定合同价格清单,以此作为合同计量、支付、变更和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应及时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积极协调预算审定工作,否则,由此导致合同价格清单不能及时确定而影响进度款支付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四、合同价格清单编制原则如下:(一)计价依据(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投标下浮率);(3)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建设57、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6)施工期间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7)施工期间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税前材料价格(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安装类主材按厂商价低值下浮15%计取,其他类主材按厂商价低值下浮5%。(8)国家、广东省、XX市相关计价文件规定;(9)双方约定的其他依据。(二)确定工程量以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为依据,按国家、广东、XX市相关规范、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量,最终按实结算。(三)确定综合单价1.依据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58、施工图,由承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单价为基础,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合同价格清单的综合单价。即,合同价格清单综合单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2.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的编制原则:(1)主材价格确定方式1)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月度结算文件所附综合价格中有相应材料综合价格的,则按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执行;2)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按施工期间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税前材料价格(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安装类主材按厂商价低值下浮15%计取,其他类主材按厂商价低值下浮5%。3)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59、相应价格的,由有权审核部门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2)综合单价编制方式综合单价分析表清单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清单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小计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人工费元2主材设备费元3材料费元4机具费元工料机小计元5管理费元6利润%二综合单价(1+2+3+4+5+6)其中: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年);2012年广东省60、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国家及广东省、XX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人工、辅助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具价格的确定:按施工当期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施工当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执行。若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的规定执行。安装工程主材与辅材的划分按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管理费、利润按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61、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金按国家、广东及XX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用于在合同执行期内因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物价(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市场价格)、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等因数导致调整及发生的施工费用。合同协议书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一、勘察费: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二、设计费: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62、约定。三、施工费:在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14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人,监理人在1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30天内答复。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其他变更等,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格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一)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63、和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2.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二)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1.除机电安装、绿化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除机电安装、绿化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的合同清单换算综合单64、价及合同清单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1)合同清单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材料单价,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若合同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高出2021年6月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月度结算文件所附“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的30%时,则按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执行;若合同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在2021年6月综合价格中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2021年第二季度XX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厂商价格信息及合理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若合同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在2021年6月综合价格和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65、则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合同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支持材料加以界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2)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但属于2021年6月综合价格范围的,则直接采用相应材料综合价格。(3)若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综合价格中也没有,但厂商价格信息中有类似(当双方对类似一词的理解不同时,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下同)材料价格的,则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按合同清单中的类似材料单价相对于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的下浮率(详见附件四)。类似材料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投标时只选用一个品牌的,按投标时选用的品66、牌计算类似材料价格;投标品牌多于1个的,按选用品牌的平均值计算类似材料价格;投标时没有选用品牌的,但看样定板有选定品牌的,按看样定板确定的品牌计算类似材料价格;当没有看样定板但有其他品牌的,按其他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下浮5%的基础上,再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定。 若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有区间值的,取低值计算;选用品牌与使用品牌不一致时,按低值取定。(4)若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无类似材料单价的,2021年6月综合价格中也没有相应的材料综合价格,则按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所有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下浮5%并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定。若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67、信息中的材料价有区间值的,取低值。(5)2021年6月综合价格和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的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6)无论是合同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单价,或按2021年6月综合价格或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确定的材料单价,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材料单价,均须按由发包人对材料看样定板(特别是主材设备可能影响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的)后才能确定材料单价。如需定价的则看样定板、材料设备定价与相应的设计变更确立应同时进行。2.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合同清单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清单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168、)合同清单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主材单价的,则按已有的主材单价执行。(2)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但2021年6月综合价格中有的,则按2021年6月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价格取定执行。(3)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主材单价、且2021年6月综合价格没有相应材料价格的,则按下列约定执行:承包人填报的主材设备品牌(厂家)在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已有价格的,确定主材价格时,按如下约定执行:a.直接套用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内承包人填报的品牌(厂家)中相应主材的最低价下浮率15%(详见附表四)计算。3.绿化工程:绿化工程的合同清单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清单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69、照如下约定执行:1)合同清单中已有相同材料:合同清单中已有相同材料,且价格合理,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合同清单中已有相同的材料,但单价高出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最高价时,则按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执行;合同清单中已有相同的材料,但其单价在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合同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支持材料加以界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2)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的,但有类似的苗木材料单价,且厂商价格信息中也有类似材料价格的,则结合合同清单计价补充规定按类似材料单价相对于2021年第70、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的下浮率乘以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取定执行。3)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且没有类似的,但厂商价格信息中有相应材料价格的,则按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中所有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执行。4)合同清单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询价、比选三家以上苗木价格,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5)无论是合同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单价,或按2021年第二季度厂商价格信息确定的材料单价,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材料单价,均须按由发包人对材料看样定板(特别是主材设备可能影响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的)后才能确定材料单价。如需定价的则看样定板、71、材料设备定价与相应的设计变更确立应同时进行。(三)综合单价确定方式1.合同清单换算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计价(仅适用于机电安装工程):(1)合同清单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在相应定额中套用的子目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如开关插座、水箱、消防栓箱、消防喷淋喷头、消防自动报警设备等)、或虽规格发生变化但与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相比所套用的相应定额子目及定额调整系数均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按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按以下公式进行:合同清单换算综合单价=主材费+安装费=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安装费;实际使用主材价格的确定按第(二).2点执行;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综合单72、价安装费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按规格最接近的类似项目的安装费的最低值进行换算。2)合同清单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只是规格等发生变化,且与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相比所套用的相应定额子目不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如电缆等),其主材费按第(二).2点执行,其安装费按第(三).2点中约定的安装费计价方法执行。3)如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的安装费人工、辅材、机具的消耗量高于相应定额的消耗量,或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等的取值高于省市相关造价文件所规定的上限值,否则在参照承包人综合单价安装费确定合同清单内已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安装费时,按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量及相关造价文件的上限值调整。473、)配电箱、电表箱、T接箱、端子箱(接线箱)变更时,其主材费的确定按第(二).2点执行,其综合单价按照第(三).2点的约定计价。新增配电箱、电表箱、T接箱、端子箱(接线箱)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按第(三).2点的约定执行。2.综合单价确定方式1)合同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即只是原有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则按合同清单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合同另有约定调整方式的除外。2)合同清单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只是砼标号、品牌、规格、型号、厚度、产地等发生变化的,则按合同清单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只计算主材价差,即合同清单换算综合单价=合同清单类似项目综合74、单价+材料价差。主材价差=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实际使用主材价格的确定按第(二).2点执行。当合同清单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双方约定按主材价格最靠近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换算。3)若合同清单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合同清单换算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则作为合同外新增项目按下表进行计价:A、机电安装工程:综合单价计价表清单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清单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一主材费1主材设备费元2二安装费二=(1+2+5)(1-投标下浮率)1人工费定额编号元2辅材费定额编号元3机具费定额编号75、元4管理费元5利润%6投标下浮率%三最终综合单价(三 = 一 + 二)元其中: 主材费的确定按第(二).2点执行。 投标下浮率=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下浮率。 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具的消耗量及管理费: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国家及广东省、XX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人工、辅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具价格的确定:按2021年6月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2021年第二季度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76、价格的规定执行。若2021年6月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2021年第二季度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的规定执行。安装工程主材与辅材的划分按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管理费、利润按2021年6月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金按政府及XX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主材费及安装费所包含内容按照2018年广东省定额和最新XX市补充定额的相关规定界定。B、除机电安装工程以外的77、其他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清单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清单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小计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人工费元2主材设备费元3材料费元4机具费元工料机小计元5管理费元6利润%二投标下浮率%三最终综合单价一*(1-二)其中:投标下浮率=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下浮率。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具的消耗量: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78、人协商确定,国家及广东省、XX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人工、辅助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具价格的确定:按2021年6月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2021年第二季度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执行。若2021年6月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2021年第二季度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的规定执行。管理费、利润按2021年6月XX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金按政府及XX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如文件中79、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四)人工费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约定如下:除人工费及钢筋、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电线电缆、混凝土、砂浆、砌体、中砂、碎石、石屑、管桩材料费价差外,其他材料设备的价差均不予调整。调整、计量支付和结算原则如下:1)人工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若计量当期人工调整系数80、(人工调整系数以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21年6月发布的结算文件中的调整系数为准,下同)与按施工图预算编制当期人工调整系数相比较差额超过5%的,则根据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调整系统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如:如招标当期系数是1.02,计量当期系数是1.08,超过6%,只调1%),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a)涨幅超过5%时:计量当期人工费调增价款=(计量当期人工调整系数-施工图预算编制当期人工调整系数-5%)(合同价格清单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总额合同价格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当期各月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之和。b)跌幅超过5%时:计量当期人工费调减价款=(施工81、图预算编制当期人工调整系数-计量当期人工调整系数-5%)(合同价格清单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总额合同价格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当期各月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之和。c)人工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期人工费调整价款之和+人工调整系数差(合同价格清单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总额合同价格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累计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其中人工调整系数差在施工期每期人工调整系数差中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取定。税金另行计列。d)计量当期人工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原则申报,82、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e)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不参与人工费的调整。2)钢筋、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若计量当期钢筋、型钢材料基准单价(级钢筋基准单价为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月度结算文件所附综合价格钢筋综合价中圆钢10内和10外对应单价的平均值,级、III级钢筋基准单价为综合价格钢筋综合价中螺纹钢10外和12-25对应单价的平均值,型钢基准单价为综合价格中“18-24槽钢”的综合价格,下同)与当期对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5%的,则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如:超过6%,只调1%),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a)涨幅超过5%时:计量当期83、材料单价价差=(计量期当期相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施工图预算编制当期对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1.05)。计量当期钢筋、型钢材料费调增价款=计量当期钢筋、型钢单价价差当季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型钢量之和(不含损耗量)。措施项目参与钢筋价差的调整,其他项目、外购预制构件、甲招乙供材料中所含的钢筋及钢筋损耗不参与钢筋价差的调整;除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外,其他构件、预埋件、其他项目中的型钢材及损耗均不参与钢材调差,措施项目中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参与钢材调差,下同。税金另行计列。b)跌幅超过5%时:计量当期84、材料单价价差=(施工图预算编制当期相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0.95-对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计量当期钢筋材料、型钢费扣减额=计量当期钢筋、型钢单价价差当季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型钢量之和(不含损耗量)。c)钢筋材料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季度钢筋材料费调整价款之和+钢筋单价价差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量之和(不含损耗量)-累计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量之和(不含损耗量),其中85、钢筋单价价差按施工期每季度钢筋单价价差的平均值取定。税金另行计列。型钢材料费结算增减额计算方法与钢筋的计算方法一致。d)计量当期钢筋、型钢材料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原则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3)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a)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参照铜价变化按电线电缆相应规格分别调整,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在本工程结算时调整一次。若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以上海期货交易所( - “首页/交易数据/月统计数据/月度参考价”发布的“铜当月”的“月度结算参考价”在合同价格清单确定之日前一个月直至工程完工日期前一个月的计算期内的价格平均86、值,与合同价格清单之日前一个月相应的“铜当月”的“月度结算参考价”的比值,减去100%得出;下同)即涨跌幅度超过5%的,则在本工程结算时一次性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如:超过6%,只调1%)。当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正值,且涨幅超过5%时,按调增调整;当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负值,且跌幅超过5%时,按调减调整。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调增或调减)价款公式具体如下: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调增或调减)价款=审定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铜含量铜单价价差。税金另行计列。铜单价价差=合同价格清单确定日前一个月的“铜当月”的“月度结算参考价”(|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5%)。审定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铜含量87、指根据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延长米)乘以电线电缆铜芯截面积再乘以铜比重(8900千克/立方米)计算得出的电线电缆结算工程量中所含铜的重量。b)进行调价的材料量不含损耗量,损耗量计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安装费中。c)措施项目参与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其他项目不参与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4)混凝土、砂浆、砌体、中砂、碎石、石屑、管桩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若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基准单价(基准单价为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月度结算文件所附综合价格)与施工图预算编制当期对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5%的,则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如:超过6%,只调1%),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a)涨幅超88、过5%时: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计量期当期相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施工图预算编制当期对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1.05)。计量当期上述材料材料费调增价款=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当期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其他项目、外购预制构件、甲招乙供材料中所含的上述材料及其损耗不参与上述材料价差的的调整,下同。b)跌幅超过5%时: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施工图预算编制当期相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0.95-对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计量当期上述材料材料费扣减额=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当期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89、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c)上述材料材料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季度上述材料材料费调整价款之和+上述材料单价价差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累计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其中上述材料单价价差按施工期每季度上述材料单价价差的平均值取定。税金另行计列。d)计量当期上述材料材料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原则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e)措施项目中的上述材料按上述约定参与调差,其他项目90、不参与调差。5)完工日期按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竣工验收时间确定。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费及材料费价格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六)税金的调整和结算方式:当期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和XX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税前工程造价的9%计取。国家及广东省、XX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篇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9其它合同文件包括:本项目可研批复文件、概算批复文件、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计任务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1.291、.11至1.1.2.14:1.1.2.11勘察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勘察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2项目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指定负责总组织指导协调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3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1.2.14业主单位:指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工程移交后由业主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1.3工程和设备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1.3.121.1.3.12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92、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5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1.4.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除特别指明外,按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93、日24时。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1.4.12:1.1.4.12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及专用合同条款第6.2款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1.6其他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1.6.4至194、.1.6.12:1.1.6.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6.5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1.1.6.6设计事故:指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或履行的设计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目造成极其95、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1.1.6.7安全事故等级界定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1.1.6.8质量事故等级界定执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相关规定。1.1.6.9“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如有)等费用项目词语定义以招标及合同文件解释的内容为准。1.1.6.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6.11有权审核部门:指XX市XX区财政局及其96、造价评审中心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或业主单位及其指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1.1.6.12预算编制当期:指项目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之日所属季度、月份。1.1.6.13概算编制当期:指项目初步设计图纸签署日期所属季度、月份。1.3法律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广东省、97、XX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11条的约定执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归入到合98、同协议书第11条第(2)项中。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见合同协议书附文3。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1.11知识产权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11.4:1.11.4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完成的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分包人由何种约99、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13.3项的约定,代之以:1.13.3承包人有权就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延误的工期,按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的要求,但具体实施前已经承包人确认的除外。(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存在错误;(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存在错误;(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存在错误;(4)试验和检验标准存在错误;(5)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指招标工程中暂估价)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发包人要求、技术规范要求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100、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否则对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2发包人义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2.4款的约定,代之以:2.4 办理证件和批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的各类报批报建、核准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文件审查、设计文件审查核查、各专业报建、概算申报、施工图报建、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节能及绿色建筑报审、用水用电手续(含临水临电)、防雷、水土保持、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101、建手续、路口开设、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临水临电、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工程验收(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卫生验收、永久排水许可证、节能验收、质量验收、规划验收、永久用电用水验收)等所有报批报建工作。其中应当以发包人名义申报的,亦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审核并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双方一致同意增加3.1.3:3.1.3监理人在行使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下述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1)发布开工通知、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102、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2)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误工期时。(3)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进行变更。(4)行使索赔权利。3.5商定或确定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3.5.2项的约定,代之以: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且承包人有权就此导致延误的工期按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的申请,最终以103、发包人审定为准。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除外,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事后进行撤销或变更。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进行补偿。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工程总承104、包管理与专业工程配合服务,统一负责对分包人的分包工程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诫约谈,会知分包人负责人,督促现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分包工程的价款支付方式并严格执行。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的,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不免除承包人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安全责任。(4)承包人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承包人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105、任。(5)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协议等文件。4.2履约担保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4.2.2项的约定,代之以: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考勤,按如下约定执行: 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离场 1 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离场 2 天以上(含 2 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106、表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批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项目经理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5天),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不得兼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施工承包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10)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本项目特殊性和紧急性,从项目施工进场(含前期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完成,合同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土建工程师、施工员(2名)在工程施工期间每月不少于22天驻场服务。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会对107、其进行工作考勤,每月工作周期少于22天的,按违约处罚标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在进度款中相应扣除,具体如下:项目负责人每月3万元,技术负责人每月3万元,专职安全员每月3万元,土建工程师每月2万,施工员每月2万*2名。在施工期内,如承包人的上述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经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现场办公管理天数如低于22个日历天,则相应人员按照以上考勤违约处罚标准在当期进度款扣除相应费用。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职责。108、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优先委派投标时承诺的技术人员参与本项目设计。后续设计工作中,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照约定优先委派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条件更换相关人员。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双方一致同意增加: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更换期限:收到监理人撤换通知后5天内。监理人要求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前,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双方一致同意增加4.8.7至4.8.10:4.8.7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对工人工资实行分账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1)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109、穗建规字202037号)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 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下同)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110、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不限于被纳入企业“黑名单”、按招标及合同文件规定被发包人拒绝参与其后续工程招标项目投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对实名管理负总责,应当对专业分包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3)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 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提交总监理工111、程师备案,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5) 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人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6) 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人、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112、将在工程结算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36)目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7) 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4.8.8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4.8.9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113、前按XX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8.10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4.12进度计划4.12.1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其中监理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时间4天,发包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时间3天)。4.12.2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时间的约定:在承包人能够预计可能会与实际进度计划不符114、后的7天内或实际已经不符的3天内提出。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时间的约定: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后5天内。双方一致同意增加4.12.3:4.12.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各项目进度计划一览表如下:序号文件种类提交时间1项目管理策划方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2合同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应于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交,次月进度计划于每月10日前提交。进度计划含本表所有内容。3勘察设计计划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交,应根据实施情况,合理划分阶段,包含设计分包(如有)、报批报建计划。次月进度计划于每月10日前提交。4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含所有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品牌报审资料、制造运输及进115、场计划)可分阶段制定,但应于该阶段施工或安装至少前1个月提交。次月进度计划于每月10日前提交。5施工计划与合同进度计划一并提交,次月进度计划于每月10日前提交。6检测试验计划由承包人负责的重要的检测试验及竣工前测试应于计划实施前1个月前提交,发包人的第三方检测与检验计划双方共同制定。7合同管理计划含合同实施计划,拟分包计划,资金需求与支付计划。资金需求与计划按年度和月度提交,每月10日前。分包计划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计划提交。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包括措施实施和费用计划,应于开工前15天提交。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的约定,代之以:5.1.2 法律116、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最终以发包人指示为准。另外,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因适用的设计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造成承包人对已经被发包人确认的设计返工时,双方共同承担相关风险,双方须共同按照新规范、新标准推进设计工作,同时给予承包人合理设计时间和成果资料重复制作的工本费用,在规模不超原立项指标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设计修改的设计费用。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117、标准和依据的,由承包人提出建议,由发包人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或解释所采用的标准、规定和依据。当工程发生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同时提供变更设计文件及变更预算。5.3设计审查双方一致同意增加5.3.4:5.3.4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1天,该审查期限不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期限、设计咨询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期限、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期限。5.5竣工文件5.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竣工记录:原件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5.5.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竣工图纸:原件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其他竣工文件:具体按发包人要求,包括不限于声像档118、案一式二份等。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双方一致同意增加6.1.4至6.1.6:6.1.4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有材料的设备必须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供货,其中主材(含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选定三家或以上厂家和品牌并提供样板等资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报发包人最终选择确定。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清点。承包人在确定材料采购品牌或供应商时应同时选定不少于两个备用品牌或供应商(即全部至少有三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如因供应的规格、数量等不能满足工程建设119、要求而需要更换时,只能更换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的备用品牌或供应商,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更换,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责任。6.1.5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1)乙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按国内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知名品牌的顺序确定。承包人必须在提交施工图预算时同时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等级,该材料设备信息仅作为预算审核的依据,乙供材料最终的选用按专用条款第6.1.4项约定及发包人下发的乙供材料看样定板管理办法执行。承包人必须在满足或优于甲方(或业主单位)技术需求书、初步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品牌;履120、约中只要发包人未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则均不因承包人改变选用的品牌而调整其承包价。(2)承包人在编制预算文件时所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承包人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的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3)承包人在编制预算文件时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商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关于乙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发包121、人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承包人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变更后的供应商(品牌)和供应商。(4)材料设备采购的变更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发包人有权对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如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2)出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发包人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材料到122、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合同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承包人安装,安装费也相应扣除。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双方一致同意增加7.1.3:7.1.3如现场因施工场地受限无法提供或无法足量提供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就近有关场所的租用费用,应确保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如监理人、检测单位等现场办公需求。8.交通运输8.2场内施工道路双方一123、致同意增加8.2.3:8.2.3承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沿线单位、居民进入拟施工道路的出入口,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拟施工道路的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基准资料)时间: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取得前。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期限:总监124、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前。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承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却继续执行且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以致造成工程损失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及向其支付合理利润,还应当向发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工程损失。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安全措施计划、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环保措施计划(含修订)报送及监理人批复期限: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4.12.1、4.12.2项约定期限。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0.2.7项的约定,代之以:10.2.7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责任负总责。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125、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在概算申报后额外增加、改变或提升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的,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款规定而降低或不予保证施工安全。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的约定,代之以:双方同意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1.3款的约定,代之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126、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的要求。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1)受发包人的指令,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2)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4)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5)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的约定,代之以: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八级以上的台风,42度以上的高温,50mm/天的暴雨及政府根据防疫127、形势要求暂停施工。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提出工期调整的要求。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22)目的约定。11.7行政审批迟延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1.7款的约定,代之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的要求,但属承包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除外。12.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2.1.1项的约定,代之以128、: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的要求。12.1.2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情形还包括:(1)拒绝监理人、发包人等单位的管理;(2)拒绝技术质量监督单位管理;(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人批准而进行施工;(4)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5)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6)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7)转包工程;(8)违法129、分包或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人进场作业;(9)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10)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暂停工作的,因暂停工作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2.2.1项的约定,代之以: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同时承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调整申请,最终以发包人审定为准。(1)发包人无合法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130、,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合法理由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15.变更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5.1款的约定,代之以:15.1 变更权 15.1.1工程变更权限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除深化设计外,对施工图的修改、完善等,均以设计变更的方式进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变更指示。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所有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131、且发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由于发包人新增需求导致的变更或修改设计文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予以无条件执行。在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的由于设计问题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变更及修改,承包人应在7 天内予以配合修改。由于承包人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引起的变更,承包人应负责修正完善设计文件,。若协议书3.1.5款选用【总价包干】款,则除了发包人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提出变更(包括规模、标准、功能需求调整)或是在合同执行期内因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132、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物价(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市场价格)、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等因数导致调整及发生的施工费用可以按15.1.2进行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其他原因导致的变更均无需调整合同价格。15.1.2合同价款的调整(1)若协议书3.15选用【总价包干】款,则对可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部分按新增工程计量,依据协议书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执行。经发包人最终确认的变更金额纳入结算一并处理。(2)若协议书3.1.5款选用【按实结算】款,则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协议书附文5确定变更价格执行。经发包人最终确认的变更金额纳入结算一并处理。15.1.3承包人对133、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应进行修正、调整和完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及引起工程投资增加自行承担。15.1.4承包人承诺(1)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2)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将增加工程费用的,增加的工程费用与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金额乘以(1-投标下浮率)的加和数超出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金额的,承包人应及时优化设计,确保工程结算总金额在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金额之内。16.价格调整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款,代之以:16134、.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到国家和(或)本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或条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费用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增。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合同价格计量、合同价格清单编制等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或其它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17.2.3施工费预付款的扣回方法: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17.3工程进度款17.3.1付款时间:执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付款135、流程: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将合法、完整、有效的支付申请资料连同发票报监理人,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批后支付。17.3.2支付分解表:执行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17.3.4(2)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22.2.1项的约定。17.3.4(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发包人审批完成后向有关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材料的,视为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7.3.5项,代之以: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136、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前,须由监理人将该修正报经发包人审核同意。17.5竣工结算17.5.1(1)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执行发包人有关竣工结算管理制度。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7.5.2(1)目的约定,代之以: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核批复完成后十天内提交付款申请单。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后60天内(其中含监理人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权审核部门进137、行结算终审。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7.5.3至17.5.5:17.5.3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3)钢筋抽料表(如有);(4)合同文件;(5)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牵头,必要时提供电子版);(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工程签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6)其它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结算资料;(17138、)移交资料签收表。17.5.4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工程签证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3)钢筋抽料表(如有):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4)合同文件:包括139、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人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140、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以上资料以国家规范或竣工图编制指南为准。(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141、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2)工程签证:要求根据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142、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合同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143、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16)其它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7)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17.5.5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144、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以发包人与有权审核部门共同盖章确认的结果为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和期限:执行发包人或产权管理部门竣工结算管理制度。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17.6.2(1)项的约定,代之以: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45天内。发包人或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后60天内(其中含监理人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或终审意见,并及时报有权审核部门进行结算终审(如需)。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竣工试验18.1.3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145、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即已包含在本合同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份数:执行国家、广东省、XX市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18.3竣工验收18.3.5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整修和完善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完成工程整修和完善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双方一致同意增加18.3.7、18.3.8:18.3.7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义务。18.3.8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146、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相关约定暂停支付余下合同价款,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执行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20.保险20.保险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代之以:20.1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0.2 约定:“工程保险所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不再另行支付。且在承包人怠于履行投保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代为投保,代为投保所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未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147、中优先予以扣除。”20.3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R(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Q(2)承包人雇主责任险;Q(3)施工机械设备保险;Q(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R(5)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按XX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购买。Q(6)安全生产责任险20.4 R按建筑法有关规定承包人必须购买的保险;Q承包人可根据工程的风险程度全额赎买或部分购买,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1)政府对本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工程不能如期进行的。(2)平均风力1148、0级及以上的台风。(3)50年及以上一遇的洪水。(4)里氏5级及以上的地震。因本款第(2)、(3)项情形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7天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不属于不可抗力。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双方一致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的约定。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双方一致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21.3.4项的约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149、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合同解除后,双方同意按通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处理后续问题。 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22.1.1、22.1.2项的约定,代之以:22.1.1承包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指挥长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按违约金计算表所对应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150、按违约金计算表所对应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表签约合同金额(A)(万元)一般违约责任违约金(万元/次)严重违约责任违约金(万元/次)A100000.10.510000A30000210A30000515(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合同额。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151、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52、。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合同额。(6)赔153、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合同额。22.1.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处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承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154、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并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并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并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155、工期延误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勘察设计方面的违约责任(9)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实际156、或发包人审核同意的勘察、设计计划要求提交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逾期10天以内(或累计达30天以上,不到60天)的,承包人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逾期10天以上(或累计达60天以上)的,承包人按3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10)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且经施工图审查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每发生1例,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1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1次,且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157、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12)由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有权审核部门审核后,如果出现工程量偏差绝对值累计额相对于承包人报送总数量,误差率在10%20%,或施工图预算总价超过5%(含5%)的,承包人除必须限期修改外,每出现1次,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时间进度安排:详见协议书3.2及6.2条款承包人未按投标书的承诺投入设计人员或团队参与本项目设计的,承包人除无条件更换相关人员外,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3)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或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158、规定,且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14)承包人不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投入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人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15)经发包人或监理159、人考核,承包人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或违背投标承诺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本项第(14)目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协议书第14条列明的特殊情况可免予支付违约金):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签约合同额(A)(万元)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万元)1项目部更换项目指挥长、项目经理或空缺A50000550000A10000020A10000030更换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或空缺A50000350160、000A10000010A10000015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A50000150000A1000005A10000010(16)对于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现场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等)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7)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1款约定延期开始工作的,161、每迟延开始工作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迟延开始工作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8)承包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第12.1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9)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1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根据合同可顺延的工期、或发包人批准可调整工期的除外),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的5%。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20)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监理人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162、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并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21)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的,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在工程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23)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163、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4)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2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发包人保留追索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权利。安全文明、治安保卫、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164、任(26)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落实安全文明XX市六个100%要求、治安保卫、环境保护等责任,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27)承包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第4.8.7项的约定,且被工人投诉或上访属实,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165、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2.1.3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它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至承包人住所地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不需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属需要166、支付违约金的,应在工程结算报告送达监理人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期限提交异议与证据的,视为对违约处理决定无异议。双方一致不同意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约定,代之以: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承包人保留追索造成其直接损失的权利。22.2.2因发包人违约或者过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167、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管辖法院: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双方一致同意增加第25条:25.其他25.1网络视频监控要求:执行关于XX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关于全面启动XX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168、061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71166号)等文件要求。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接入发包人办公室的视频监控系统费用)。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后,为了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查、审计及竣工验收工作,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结算确实存在分歧,经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进行合同单方结算,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第三篇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169、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170、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合同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71、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172、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173、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174、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175、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176、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177、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178、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179、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180、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181、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18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183、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184、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185、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186、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187、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188、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189、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190、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191、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192、.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193、,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194、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195、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196、.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197、,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198、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199、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200、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201、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202、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203、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204、,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205、。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206、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207、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208、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209、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210、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211、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212、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213、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214、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215、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216、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217、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218、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219、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220、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221、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222、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223、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224、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225、.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226、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227、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 由于发包人228、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229、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230、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231、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通知监理232、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233、.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234、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235、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236、(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237、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238、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239、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240、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 计日工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 暂估价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241、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242、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243、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244、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245、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246、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247、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248、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249、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250、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251、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252、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53、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254、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255、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256、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257、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258、.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259、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60、;(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261、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262、竣工日。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263、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264、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265、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266、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267、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268、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269、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270、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271、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272、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273、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274、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275、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276、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277、)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278、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279、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280、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281、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282、.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283、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4、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285、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四篇 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附286、件3:安全生产合同附件4: 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格式)附件5: 项目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转移三方协议(格式)附件6:履约银行保函(格式)及承诺书附件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附件8:投入主要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汇总表、投入主要设计人员汇总表(复印件)附件9: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0: 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协议附件11: 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格式)附件12:承包人主成单位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及通信联系方式附件13: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复印件)附件14:项目可研批复(复印件)(另册)附件15:287、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XX市XX区XX中心承包人: (主) (成)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288、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289、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290、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XX市XX区XX中心 承包人:(主)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承包人: (成) 承包人: (成)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附件291、2: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主) (成) 为切实规范甲乙双方的各项建筑活动,预防本工程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根据XX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结算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约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建筑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292、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和甲方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五)甲乙双方单位监督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互动形成纵向监督合力,依照本协议书规定,对本工程廉洁从业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第二条 甲方责任(一)甲方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在建筑活动中须严格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规定:1.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钱物或接受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以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293、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礼物馈赠、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高消费娱乐活动。3.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负担的费用。4.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等支付费用。5.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或暗示乙方购买项目工程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等。(二)正式开工前组织与乙方廉洁责任人见面会,进行廉洁工294、程建设交底,明确廉洁工程建设责任和目标任务、举报方式。(三)加强对质量安全、计量支付、工程变更以及工程结算等建设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各业务审批效能方面的监察检查,提高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四)在工地现场设置反腐倡廉举报箱和公开举报电话,并组织开展廉政座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动,加强廉洁自律教育,营造廉洁工地文化氛围,筑牢文化防腐第一道防线。(五)成立现场监督工作机构,不定期对工地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情况开展巡查,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给予现场解决。第三条 乙方责任(一)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行贿或赠送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295、费、感谢费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及高消费娱乐等活动。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4.不准暗示或要求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提供方便和支付费用。5.不准介绍和安排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二)细化内部廉洁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责任,明确落实到项目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廉洁从业责任状,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三)296、成立现场施工监督工作组,负责项目部廉政责任组织落实,工地廉洁文化建设以及对现场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甲方监督工作机构的再监督。(四)按甲方要求在工地项目部设置廉洁文化教育专区,开展观看警示教育片、图片展览等教育活动,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在乙方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甲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甲方人员出现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297、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的,按本工程合同规定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2.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甲方将上报市检察院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XX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给予限制或者取消其进入XX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等处罚。第五条 甲乙双方监管部门1.甲方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020-22905662/020-22905762 /(纪委书记信箱)。2.(主) 监督部门: ,举报电话: ,廉政责任人: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上级主管部门: 。(成) 298、监督部门: ,举报电话: ,廉政责任人: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上级主管部门: 。(成) 监督部门: ,举报电话: ,廉政责任人: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七条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属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时止。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XX市XX区XX中心 乙方:(主)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2018年4月9日 201 年 月 日乙方: (成) 乙方: (成)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299、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主) (成) 为确保XX区早期地坑道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整治报废回填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发包人XX市XX区XX中心(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主 (成) 、 (以下称乙方),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300、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四)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五)协助与促进乙方创建“XX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二、乙方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301、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施工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对于从事电气、起302、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303、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XX市XX区XX中心 乙方: (主)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20304、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乙方: (成) 乙方: (成)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附件4: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格式) 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格式)发包人: 承包人:(主) (成) 为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作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工程结算报告的提交及审定(1)承包人在本工作协议书附件中提供的1名工程结算人员,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必须保证在工地现场办公,专门从事竣工档案编制、工程结算工作;否则,应按 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2.1.2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按原专用合同条款第17.5.3项的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基础资料,并在 年 月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原专用合同条款第17.5.3项要求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3)本工程合同正常结算工作以截止在 年 月 日前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为基础进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协助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完成上报结算书的审定工作。(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 年 月 日提交的手续齐备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