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个人中心
添加客服WX
客服
添加客服WX
添加客服WX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升级会员
升级会员
返回顶部
经贸总部基地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41页)
经贸总部基地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41页).doc
下载文档 下载文档
施工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15095 2024-04-10 148页 929.53KB
1、合同编号:xx经贸总部基地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202 年 月 日 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一、 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4三、质量标准5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5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经理7六、合同文件构成7七、承诺7八、订立时间8九、订立地点8十、合同生效8十一、合同份数8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10第1条 一般约定10第2条 发包人19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21第4条 承包人24第5条 设计30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34第7条 施工40第8条 工期和进度47第9条 竣工试验52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54第11条 缺2、陷责任与保修57第12条 竣工后试验60第13条 变更与调整62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67第15条 违约73第16条 合同解除75第17条 不可抗力79第18条 保险81第19条 索赔82第20条 争议解决8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86第1条 一般约定86第2条 发包人92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94第4条 承包人98第5条 设计107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108第7条 施工109第8条 工期和进度110第9条 竣工试验112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12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114第12条 竣工后试验114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15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18第15条 违约122第16条 3、合同解除127第17条 不可抗力127第18条 保险128第20条 争议解决129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31附件2发包人要求132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136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38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39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140附件7: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141附件8:关于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函144附件9:中标通知书14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xx市xx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总承包(EPC)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4、,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 高桥片区,马王堆路以西,高桥一街以南,高桥路以北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雨发改投备2023266号。4.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设计总建筑面积:83149.17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60832.64平方米,不计容面积22316.53平方米,容积率4.99),地上建筑面积:61309.06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60832.64平方米,不计容面积476.4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1840.11平方米。工程包含1#T1服务型公寓为23层,高98.5米,建筑面积为26544.47平方米(含计容建5、筑面积26323.1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21.37平方米);2#T2酒店/公寓式酒店为21层,高80.5米,建筑面积为28472.63平方米(含计容建筑面积28278.55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94.08平方米);商业裙房为4层,高22.6米,建筑面积为6291.96平方米(含计容建筑面积6230.99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60.97平方米);地下设置两层车库,建筑面积为21840.11平方米。设计内容: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发包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的复核,并提出补充和完善;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要求,完成本项目所有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施工现场设计服务,设计变更服务、参与6、竣工验收等与设计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图纸范 围内以下设计内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结构、钢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给水排水、建筑 电气、弱电系统、绿色建筑、暖通空调、防烟排烟、 消防、人防设计、节能设计、海绵城市设计、专项深化设计(含强夯、 基坑支护、边坡支护等所有专项工程)、二次装饰装修(含办公、公寓及商业的入户大堂、门厅、楼梯间、 走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等所有专业专项设计;所有室外配套及附属工程设计:含室外综合管网、道路工程、景观绿化、亮化工程等所有内容的设计;施工期 间的后续服务(含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编制以及各阶段的报批、报建和施工现场服务、设计交底、 各阶段验收等配合工7、作)。所有专业深化设计等内容,所有设计图纸均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规定(建质函2016247 号)规定的设计编制深度,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报建图要求, 并负责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内容:初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土石方、地基处理、基坑支护、边坡支护、 基础工程(含正负零以下);建筑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及幕墙工程、精装工程、软装工程;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弱电系统、绿色建筑、暖通空调、防烟排烟、消防、人防、节能、海绵城市、电梯工程等各专业工程; 室外综合管网、景观绿化、亮化工程等室外附属工程;满足本项目竣工投入使用的其他与工程8、施工有关的工作(最终以的审定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设计、施工等全过程总承包工程,承发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上述工程内容所述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及可能需要另由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公司或专业厂家深化设计的专项工程,如:建筑结构工程、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景观工程、亮化工程、装饰装修、地下管网、垃圾站、给排水及强弱电(含配电系统)、安全监测、水土保持等。(最终以甲方认可的施工图内容为准)(2) 项目内弱电管线下地及迁改、给排水、燃气管道保护及迁改等项目,并同步对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单位办理手续。(3)接收施工现场所需9、的一切工程,包括清理现场及排除障碍、围墙、临时地下停车场等;(4)土方平整及压实、砌筑、装饰抹灰、门窗、防水、保温等;(5)土石方、围墙、道路、园林景观、强弱电、给排水及相关工程等;(6)图纸和工程规范所示之其他工程;(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绿色施工等措施;(8)对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9)对全部工程项目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职能部门的分项验收、规划验收、备案及向水利、环保、消防、市政、园林、城管、环卫、海绵城市、节能、公安等部门单位的验收及移交工作;(10)对竣工验收后正式移交前时段内工程的临时保护; (11)所有有关配套工程以使全部工程项目可交付发包人使用;(1210、)对全部工程项目的质保、缺陷整改工作;(13)竣工资料整理、迎检资料整理、奖项申报、宣传推广、各行业专业及建设单位要求编制与填写的报表、汇报、经验总结、后评价等材料;(14)办理施工许可、相关行政许可、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合同阶段的方案编制及评审、工程验收评审、迎检等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包设计、包采购、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所有施工措施(含蓝天保卫战、环保督察、对完成工程与竣工验收后工程的临时保护及修补)和环境保护、包安全防护、地下建筑及管网摸排、临时设施和文明施工、包场地管理、包竣工验收、包向发包人交付全部合格工程及移交、评审、验收等所有费用。7、11、设计要求:发包人完成初步设计后,交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所有深化设计,承包人应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任务且必须充分体现发包人要求,其成果文件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设计任务书:见发包人要求及初步设计资料;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标准:见发包人要求及初步设计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资料等相关书面形式文件一式10份、电子档(制作成光盘或U盘)一式 3 份,并同时提供可直接修改的全套电子档案并制作成光盘或U盘(包括但不限于绿建、装配式、地下排水管网、节能计算书、节能报告、结构建模、PKPM数据文件)等相关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档一式 3 份。设计12、施工图纸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承包人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出具正式施工图纸10份。交付地点:xx市xx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二、合同工期施工图完成时间: 中标公告发出后30日历天之内;施工图审查完成时间:施工图设计完成后45日历天内;预算送审时间:施工图审查完成后30日历天之内;开始工作日期:20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109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出具的文件或开工令载明的日期为准。三、质量标准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任务且必须符合13、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确保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根据中标人报价文件调整)。其中: (1) 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6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5) 暂列金额(含税):人民14、币(大写) ( 元)。(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3. 合同价格形式:(1)本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以中标总金额为合同价款上限,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均不得超出中标总额,承包人可自行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和节约工程造价,超出中标总额的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费用,发包人概不负责。(2)设计施工图纸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承包人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后,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甲方负责审核和确定预算金额,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支付工程款及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最终结算以甲方审定的金额为准。(3)施工图预算的原则15、按2023xx区重点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建设其它费标准(优先执行)、湘建价【2022】146号文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湘建价【2020】56号文xx省计价工程计价办法及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6】72号文、湘建价【2019】47号及有关的解释补充文件计量计价、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文关于发布xx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湘建建函【2023】49号关于印发xx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中标总价,模拟清单有中标综合单价的预算按中标单价执行,模拟清单中无中标单价的,按上述计价原则重新组价,优惠率按16、总价固定优惠6%加投标优惠率之和计取。其中材料(含工程设备)取定原则:按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当年xx市xx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建设其他费标准定价文件计价,其中主要材料价格按当期xx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xx市xx区有关部门确定的政府投资工程材料定价及施工同期xx建设造价均没有发布价格的主要材料(含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由承包人将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发包人评审后以该评审结果作为该主要材料的计价依据。未按以上程序审批和确认的材料或机械台班价,该项单价在结算中以区甲方询价确认的价格为准。人工费取定原则:按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当时最新相关政策文件执行。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17、施工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 通用合同条件;(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18、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 年 月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 xx区 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自合同成立当日起 生效。十一、合同份数发包人:xx市xx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本合同一式 18 份,均具有19、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各执 4 份。承包人(成员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承包人(成员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0、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21、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22、。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3、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为发包人自身;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聘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 施工负责24、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 单位/区段工程25、: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26、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27、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 基准日期:招标28、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29、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30、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 31、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32、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33、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1 合同协议书;1.5.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5.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1.5.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1.5.5 通用合同条件;1.5.6 承包人建议书; 1.5.7 价格清单;1.5.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34、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35、)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36、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37、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38、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39、,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40、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4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 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2、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43、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2条 发包人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44、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 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2 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45、现场内;(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 提供基础资料发46、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47、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48、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6 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49、义务进行补充约定。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3.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3) 作为熟练的50、专业人员行事。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2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51、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3 52、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53、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4 任命和授权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54、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及符合xx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操作规程(试行),如施工期间xx区有新发布的总承包(EPC模式)管理规定则按相应的执行。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5 指示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55、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56、支付合理利润。3.6 商定或确定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57、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7 会议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58、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59、和损失;(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60、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4.2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61、,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62、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63、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64、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65、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66、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4 承包人人员4.4.1 人员安排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67、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4.4.2 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68、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69、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70、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4.5.3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4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5 分71、包合同价款支付(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4.5.6 责任承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 联合体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72、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7 承包人现场查勘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73、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74、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9 工程质量管理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2 75、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76、及其他工作。第5条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77、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78、.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79、,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80、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81、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5.3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82、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5.4 竣工文件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83、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 操作和维修手册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84、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85、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6.2 材料和工程设备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86、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87、输和保管。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88、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89、,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90、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91、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 样品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92、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93、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6.3.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4 质量检查6.4.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94、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4.2 质量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95、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3 隐蔽工程检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96、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97、,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98、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6.5.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99、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100、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5.4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6 缺陷和修补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101、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102、,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第7条 施工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2 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103、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3 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104、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105、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106、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3 现场合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107、,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108、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现场劳动用工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109、工资。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6 安全文明施工7.6.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110、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111、安全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7.6.112、3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7.6.4 事故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113、。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6.5 安全生产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114、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7.7 职业健康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115、,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116、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117、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7.8 环境保护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118、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119、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120、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10 现场安保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121、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7.11 工程照管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122、务。第8条 工期和进度8.1 开始工作8.1.1 开始工作准备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2 开始工作通知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123、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8.3 项目实施计划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124、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8.4 项目进度计划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125、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126、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8.5 进度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127、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6 提前预警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1) 该情形128、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8.7 工期延误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129、费用增加的;(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130、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131、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8 工期提前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132、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133、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134、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8.9.5 拖长的暂停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135、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136、工试验的义务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137、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138、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9.2 延误的试验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139、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140、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141、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0.1 竣工验收142、10.1.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10.1.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143、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144、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145、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146、(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3 工程的接收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147、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4 接收证书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148、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5 竣工退场10.5.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9、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150、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0.5.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3 人员撤离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151、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152、开始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11.3 缺陷调查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153、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11.3.2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3 修复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154、。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4 修复通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3.5 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155、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6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156、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11.5 承包人出入权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6 缺157、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11.7 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158、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第12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159、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160、合理利润。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3 重新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161、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162、合理利润。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163、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164、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3 变更程序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3.3.2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165、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3.3 变更估价13.3.3.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13.3.166、3.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4 暂估价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167、.1.1.1.1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168、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169、付款项。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170、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13.6 计日工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71、(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172、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173、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 价格调整公式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174、,且A+B1+B2+B3+Bn=1;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175、 权重的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3.8.2.2 未列入价格指176、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4.1 合同价格形式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177、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4.2 预付款14.2.1 预付款支付:无14.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178、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4.3 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详见专用条款。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人工费的申请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 截至本次付款179、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180、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181、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4 付款计划表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182、用于支付参考。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183、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14.5 竣工结算14.5.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184、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185、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186、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5.3 扫尾工作清单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187、,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4.6.2 质量保证188、金的预留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189、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19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191、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第15条 违约15.1 发包人违约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192、款的;(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5.1.2 通知改正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193、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 承包人违约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194、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5.2.2 通知改正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195、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16条 合同解除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196、,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197、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198、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 将发包人提供的199、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 合同解除后,200、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201、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202、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203、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204、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205、价款;(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6.3.1 结算约定206、依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第17条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207、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 208、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209、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210、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211、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212、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18.3 货物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8.4 其他保险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213、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5.1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2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214、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18.5.4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215、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216、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217、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218、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219、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220、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的避免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221、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4 争议评审小组222、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223、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第1条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和解释1.1.1 合同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3 其他合同文件:签证变更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公函文件等 。1.1.4 工程和设备1.1.4.1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以发包人签字认可、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施工图为准。1.1.4.2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4.3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以发包人提供的用地红线图为准。1.1.4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以经发包人同意并报监理批准224、的施工方案中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为准,承包人承担上述临时占地过程中的用地手续费、租赁费用等相关费用。1.2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按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检测、监理、评定规范和标准等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225、功能要求:设计符合现行有关设计规范和本项目设计要点的要求;施工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补充协议书(若有);(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在开工日7日前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在开始工作日226、期7日前提供。相应文件的数量为一份,形式为纸质版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施工图、预算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常规施工方案、各类签证或确认单、各类审批文件、经验总结、专项环境保护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等;施工图 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中标公告发出后 75日历天之内,完成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并通过施工图纸审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图至少10套,3套电子版,须满足各阶段评审和审查及实施过程检查、验收的需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227、电子版;因承包人原因,即使发包人对该设计文件审查后并表示同意,但对于设计文件、设计图纸中出现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承包人应自费修正。若此错误使设计进度延误和(或)工程出现问题,承包人仍需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和(或)修补工程。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时应尽可能地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分析在施工过程中给发包人带来费用和工期增加或延长的各种不利因素,并书面告知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处理。图纸会审结束后:在遇到图纸错误的问题,不论合同当事人哪方提出或处理,承包人均不能就此项获得合同工期的延长;且承包人在此阶段应努力发现图纸的错误,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补充或修改图纸的权限:所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图纸,必须经发228、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同意,发包人设计部核准,并按发包人对现场管理的制度要求,由发包人相关的现场代表及监理签字认可后才可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按发包人现场代表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229、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子项目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230、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提供的其它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监测方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方案、试验检测方案、测量方案、临建设施实施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各类应急预案、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程施工周报、月报、竣工资料整理、迎检资料、奖项申报、宣传推广、影像资料、各行业专业、政府行政231、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求编制与填写的报表、汇报、经验总结、后评价等材料资料、按照规范及行业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1.7.1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现场代表签收或其指定电子邮箱接收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建设工程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项目经理签收或其指定电子邮箱接收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项目现场 。1.8 知识产权1.8.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1.8.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232、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保密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1.10 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本工程合同总额及其他损失, 如果不足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增加赔偿。 1.11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无 。第2条 发包人2.1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1 提供施工233、现场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根据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相关文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另行约定。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承包人使用场地。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占地导致土地征用、拆迁赔偿费用增加,应由承包人承担。2.1.2 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开工日前7天,完成三通一平(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费用中),具备施工条件并满234、足工程施工所需。(2)施工所需的水、电:发包人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条件,接入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用电部分应按建设单位要求考虑永临结合,用水可在附近接驳,项目所需临时和永久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负责,发生费用据实确认,最终以甲方审定为准。(3)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邻边建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4)移交现场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但承包人在施工前、施工时仍应对施工场地周边环境、重要的管线、235、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通过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查明,防止资料标示位置与实际出现偏移或错误,确保重要保护对象的安全性。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有发包人提供的 “工程地质资料”中未反映的暗浜、空洞或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承包人应及时按有关程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告知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5)发包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2 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1)初步设计图纸;(2)提供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3)提供测量控制点;(4)协助办理施工许可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5)办妥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土地征购、房屋拆迁、障236、碍物清除等工作。2.3 支付合同价款2.3.1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无 。2.3.2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不提供。2.4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如承包人需提前进场进行施工准备,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代建单位完善上述条件。承包人为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3.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监理人、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2)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承包人237、应予以执行。如发包人代表的指令等承包人认为不能执行时,应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的回复说明。(3)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答复需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代建单位公章,且均以书面形式交付承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该类变更申请,发包人应及时审批,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延期完工或追究发包人责任(但发包人无理由推诿的除外)。(4)涉及顺延工期、签证、索赔等工程工期、价款调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发出指令、通知、意见、答复等书面文件。发包人代表的职责:现场洽商、变更、签证办理,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相关工作。3.2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238、责: 现场洽商、变更、签证办理,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相关工作。3.3 工程师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负责本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施工等环节的管理;工程师权限:按发包人的授权书 。3.4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约定:(1)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时,经发包人3次书面通知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2)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进度施工时,经发包人3次书面通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要求承包人调整施工任务并增加施工队伍。(3)发包人对业务素质差、不服从指挥的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调239、整。(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并按以下管理规定(表1、表2)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表1:工程质量管理违约责任规定序号质量违章违约金金额(元/次)备注1擅自修改图纸设计、不按图施工,错用材质、违章施工造成返工或质量缺陷100030002隐蔽工程,见证点、停工待检点未经验收;擅自隐蔽和继续施工造成无法进行验收50010003不按规范或规定施工,偷工减料造成工艺缺陷、质量隐患、未遂事故或出现明显质量通病的100020004使用的材料未报验、未送检10005未经签发砼浇筑通知单擅自浇筑砼10006支模架未按规范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搭设5007砼振捣不密实,拆模后有蜂窝、麻面、240、露筋。砼浇筑时不连续性浇筑,未按规范要求留设施工缝。5008砼浇好后不及时收光,标高及面层不平整5009墙、地砖,出现空鼓、不平整、十字键、色差、匀缝不合格50010粉刷墙面,不做托饼,不清理干净墙面,墙与砼接触处没有铺钢丝网片,墙面没有湿润。涂料工程中掉粉、起皮、漏刷50011绿化:公园范围内植物、草地、花卉等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养护期不出现未修剪、未定期灌溉施肥,死株等;古树名木未挂牌;大树无支撑、未及时排水、无损坏;无黄土裸露、未及时防治和控制病虫害等,并未按要求整改50012游路步道: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铺装、步道无坑洞、拱起、沉陷、缺失、损坏等并未按要求整改50013路灯、景观照明:241、照明线缆不裸露,灯具不缺盖,灯杆工作门紧闭,灯杆歪斜10等,并未按要求整改。50014管井: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井盖应安装牢固,完好,正位,无污水泄漏,并未按要求整改。50015智慧水务设施设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安装正确,材料验进退场、使用符合要求,初始数据收集完成,并未按要求整改的50016电力设施: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含派接箱、电闸箱、开闭器等移交前无破损和(或)锈蚀;无缺失;设施稳固。并未按要求整改的500表2:工程安全管理违约责任规定序号安全文明施工违章违约金金额(元/人次)备注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帽带。1002打赤膊、打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进入施242、工现场,酒后进入施工现场1003未经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拆动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2004施工前未做安全技术交底或未履行签字手续1005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2006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挑平台、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不设置防护栏杆。1007施工现场的通道、孔洞、坑井和电梯口等不安全处不做好防范措施。分层施工的楼板口和梯段边,不安装临时护栏。1008脚手架进行拆除过程中,无专人看护、明显警示标志、安全围栏和乱扔钢管架板。1009非专业人员私自拆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电线、电器。10010在木工车间、仓库等防火区划内243、随便生火或吸烟。防火设施不全、防火措施不力,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火器具。20011不符合危大工程相关程序和要求的10003.6 商定或确定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会议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照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纸质档244、案叁套(原件二套,复印件一套),电子档案一套(其中:两套用于发包人存档、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电子文件采用U盘存放并移交,含声像档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通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4.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对初步设计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开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现场核对并提交图纸审查报告。2)承包人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水务、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一切与本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部门各项手续,并负责办理开工、渣土证、掘路许可证、质安监报建等所需证件,发包人予以协助。其费用除政府明文规定由发包人负担245、的,其余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与上述单位和周边单位可能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赔偿和社会治安等关系。3)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及相关规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4)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5)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等,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征地拆迁原因除外);若发生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6)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246、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根据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7)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方案,并进行审查和论证且承担费用。8)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复测以确定土石方工程量:实施至土方、石方交界处,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分界面坐标并进行复测确认。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原地面及土石分界面的全套影像资料。对项目现状场地内存在的片石、沙砾石、混凝土块等材料,承包人要配合发包人开展测247、量、清理、保存和回用等工作,原则上要做到能用尽用,并在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细化落实。对于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下发的各项指令(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9)负责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管线等设施的施工、保养和保护,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外综合管线(含地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综合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相应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0)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248、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1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12)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1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xx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负责将工程施工所留下的各类临时便道、路249、基、场地材料等全部清理干净,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所有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省、市、地区政府及发包人的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监理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用。1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250、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7)自行解决本项目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材料设备,并自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18)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9)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会议,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协调解决,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251、总协调作出的决定。20)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约定内容以及施工图设计),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21)承包人承诺在施工条件不发生重大变化时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条件变化的,不得以施工场地不足、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材料设备二次搬运、土石方二次转运、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如果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按相关程序办理。2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23)承包252、人应负责准备施工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发包人不承担停水停电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24)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承包人负责工程已竣工未交付使用前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非缺陷责任损坏,承包人负责自费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费用主张,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5)对于暂估价部分需要发包人进行二次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等,承包人应当最少提前30天告知发包人,供发包人组织招标等253、工作,需要定制的设备应当预留足够设备制造期限,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损失,属于承包人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暂估价部分由承包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则其所有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6)承包人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36号),以及根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长住建发201993号)等文件的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对外聘劳务人员的管理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制定相关制度。外聘劳务人员应进行注册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监理人备案。对外聘劳务人员实行“准入”和“清退”制度。承包254、人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文,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至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承包人将工程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人应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详见附件九农民工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补充协议),在申请支付工程计量款时,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等情况向发包人申请并单列农民工工资所需金额。承包人应对外聘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应给予外聘255、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并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以保护其健康和安全。27)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支持党建工作相关承诺,保证各项支持措施到位,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在工程项目部应设立党员活动室。28)承包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责任协议书。29)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0)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防汛、抢险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挥,防汛、抢险期间应安排防汛抢险的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31)承包人必须派专人一名负责管线迁改、地方关系协调等事宜。32)承包人搭设的临时设施应无偿提供给发包256、人以及相关配合单位使用。33)承包人应根据国务院令728号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相关中小企业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4)承包人应学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制度,遵守xx国资集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国家、省市和xx国资集团颁发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标准,自觉接受xx国资集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指导和检查,接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4.2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金额为签约价8%(含税金)即 元(金额大写: )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将原件交257、至发包人,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止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经理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施工经理名称: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5万元,责令承包人在28日内完成整改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2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向发包258、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等各项职责 ,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50万/次人的违约金(结算时予以扣除),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并不免除4.3.2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的违约责任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签约金额1%的违约金,发包259、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4.4 承包人人员4.4.1 人员安排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4.4.2 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0000元/次.人,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在7日内完成整改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自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更换,否则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人 。4.4.3 现场管理260、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书面报发包人代表批准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缺勤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人,若一个月缺勤超过三天以上的,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人 。4.5 分包4.5.1 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关键性工程不允许分包,法律法规禁止分包及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合同明确可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5.2 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分包组织架构报发包人备案,对分261、包的管理由承包人负责,严禁“以包代管”的情况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6 联合体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4.9承包人风险承262、担的约定(1)材料价格涨价幅度内不调整价格的风险;(2)措施费形式为总价部分包干的风险;(3)施工方的管理及技术风险;(4)投标报价的风险。第5条 设计5.2 承包人文件审查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由发包人确定 。5.3 培训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纸质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档案各三套(其中:两套用于263、发包人存档、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电子档案采用U盘存放并移交)。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档案、竣工图、声像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必须符合xx市或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6.1 实施方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按通用条款执行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264、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 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按通用条款执行 。6.4 质量检查6.4.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根据国家、xx省、xx市、当地政府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本工程招标文件等有关约定。6.4.2 质量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265、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按通用条款执行 。6.4.3 隐蔽工程检查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不少于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验收。通知内容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并为发包人代表提供必要的验收资料和协助。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后再申请重新验收。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导致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发包人将不予认可。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按通用条266、款执行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7条 施工7.1 交通运输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负责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协助、配合 。7.1.2 场外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1.3 场内交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的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保养、维修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维修,使用完成后,将临时道路、临时场地破除并清267、运出场,不再另行计算其他费用。场内施工道路(含硬化地面)修建、维修、养护、管理、破除并外运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的措施费内。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合理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应提供便利 。承包人施工组织需要进行的成品保护、二次运输、效率降低、发生了其他措施及管理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不因监理人、发包人对方案进行了审批而改变。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268、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无 。7.3 现场合作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无 。7.4 测量放线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完成施工控制网资料之日起7日内 。7.5 现场劳动用工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6 安全文明施工7.6.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6.3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269、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10 现场安保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做好治安防范。在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确保施工场地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要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员工的法治教育,严禁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第8条 工期和进度8.1 开始工作8.1.1 开始准备工作: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提交开工报审表。8.2 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约定:开始工作日期:20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1095 天,270、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出具的文件或开工令载明的日期为准。 8.3 项目实施计划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本工程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含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14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修改完善。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8.4 项目进度计划271、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在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承包人可以依据该进度计划进行工作,但同时不得违反其他合同义务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承包人每月25日提供本月完成工程进度月报及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含分包单位)每周召开一次质量及进度例会,承包人每周例会前一天书面向监理人报送周报。周报内容:本周工作计划和上周已完成工作任务、未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说明,以及解决办法。承包人根据每周质量及进度例会上工程实施情况,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批 。272、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贰份;开工令载明进场实施日期之日起7日内,月进度计划在自然月月初7日内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合理制定进度计划,如上月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承包人应当修订下月的进度计划,以确保施工进度符合预期。次月的进度计划应于当月的25日前提交监理人,其中包括:已制定的每月预计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发包人每月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有权根据进度情况,要求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于发包人要求修订之日起3天内将修订后能够满足工期要求的合同273、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监理人收到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之日起3天内批复修改。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8.5 进度报告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8.7 工期延误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含重要节点),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3 %或人民币金额为: 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20 %。8.7.3 行政审批迟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按通用条款执行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具体以国家气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8274、.8 工期提前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第9条 竣工试验9.1 竣工试验的义务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0.1 竣工验收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外,还应执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1)承包人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联合验收进行审核所需要的工程文件主审要件(含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声像文件)。(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90日内,承包人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纸质档案(原件2套)及相应的电子档案各三套(其275、中:两套用于发包人存档、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必须符合xx市或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的有关规定及要求。(3)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发包人整理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移交档案馆的竣工资料必须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竣工验收由发包人(或授权代建人等)组织,并由监理人、承包人、勘测、设计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根据竣工验收规定进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276、原因,致使本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包括不能一次性合格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指令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的费用。(5)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根据竣工验收规定向法定备案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备案;除根据竣工验收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相关部门备案外,承包人还应当自留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6)承包人应当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277、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10.3 工程的接收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及当地相关部门要求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原件壹式肆份(不含竣工结算用资料)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每延误1日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278、的各项费用。 自应当移交工程之日起每延误1日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 。10.4 接收证书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 。10.5 竣工退场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5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承包人放弃遗留物品的所有权利,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处置价款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5.3人员撤离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279、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11.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24个月,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11.3.4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收到通知24小时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7 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280、限和责任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按发包人要求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承包人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3.1变更权13.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3.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变更指281、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3.1.2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方可计入结算,设计变更洽商流程的确认按xx区及发包人相关变更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因承包人自身设计或施工错误导致的设计变更一概不计入结算。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按专用条款13.3.1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 28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发包人对承包人不再进行奖励 。13.3 变更程序13.3.1变更估价13.3.1.1 因工程变更及签证引起项目清单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规定调整:(1)甲方审定的预算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时,其综合单价按甲方审定的预算清单综合单价;(2)当甲方审定的预算清单中无相应的综合单价时,应重新组价,计价方式按湘建价2022146号文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整理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湘建价202056号文xx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672号文、湘建价201947号及有关的解释补充文件计量计价,283、优惠率按总价固定优惠6%加投标优惠率之和计算。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无相应包干价的,按施工同期xx区重点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建设其他费标准执行;其中材料(含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取定原则:按施工同期xx市xx区有关部门确定的政府投资工程材料定价执行,xx市xx区有关部门确定的政府投资工程材料定价也没有的材料价格,则按施工同期发布的xx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xx市xx区有关部门确定的政府投资工程材料定价及施工同期xx建设造价均没有发布价格的主要材料(含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由承包人将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发包人评审工程师评审后以该评审结果作为该主要材料的计价依据。未按以284、上程序审批和确认的材料或机械台班价,该项单价在结算中以甲方询价确认的价格为准。人工费取定原则:按施工同期相关政策文件及xx市xx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按以上条件重新组合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成本管理部工程师审核,以甲方审定为准。(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投标报价单价核减工程造价。13.3.1.2 措施项目费用变更估价原则:按照xx省建设厅湘建价202056号文件执行。13.3.1.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应由发包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3)现场变285、更发生时,承包人需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工程师现场共同确认。变更指示必须以发包人确认的意见为准。(4)如果变更指示发出后7日内承包人没有提交变更报价书,则该项变更指示所产生的对承包人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如果该等变更指示涉及到需要扣减承包人的费用,而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报送变更报价书,则该指示的变更报价以发包人成本管理部工程师自行审定的为准,承包人不得有异议。(5)本合同竣工后承包人上报的竣工结算文件中所有与发包人编号存档的文件不相符的部分,其所产生的对承包人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13.3.4变更程序13.3.4.1 变更程序286、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施工总承包范本相关规定。13.3.4.2任何涉及工程进度、范围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监理机构和发包人同意,且按照xx区区投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xx区重点工程工程变更与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雨重发20156号)、xx区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19】17号。中规定的工程变更程序后方可实施。若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文件执行。13.3.4.3工程变更:本项目变更是指项目合同签订且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发生的变更调整;13.3.4.4工程开工:施工图设计符合施工需求。13.4 暂估价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无 。承包287、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其估价原则:价格以甲方核定为准。 13.5 暂列金额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288、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发包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直接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代表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 。13.6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6.1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不采用 。13.6.2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1)人工工资按施工同期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调整;(2)材料价格调整:以预算编制同期xx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为基价,按湘建建【2023】23号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289、工程单项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3%以上,装饰工程与安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材料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上时,该单项材料超过风险幅度以上的全部调整;调整范围仅包括以下7项主要材料:水泥、砂石、混凝土(含沥青混凝土)及制品、预拌砂浆、钢材、铝材、砌体、电线电缆,其它未约定材料均不予调差。人工、材料调差部分计取相关规费、税金后按总价固定优惠6%加中标优惠率之和执行。13.6.3 施工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设计范围,降低质量标准、改变功能参数等。因乙方或施工方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或甩项造成的造价减少,在预算造价中直接单独扣除(不进行正负变更相抵,按预算计算造价 2倍减扣)。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4.1 合同价格1290、4.1.1本合同分设计费部分和工程费部分(1)设计费用:合同签订金额以设计中标金额计取。设计结算金额以甲方审定的工程结算为基数,结合中标优惠率计取,(中标优惠率=(设计费用上限值-中标设计费用)/设计费用上限值)。(2)工程费:合同签订金额采用中标总价作为暂估合同价,并作为该项目的结算上限价。本合同价格形式为经施工图预算审核后的固定单价合同。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中标人设计的施工图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后由承包人根据xx区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的规定与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送甲方审定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中标总价,模拟清单有中标综合单价的预算按中标单价执行,模拟清单中无中标单价的,按相关计价原则重291、新组价,优惠率按总价固定优惠6%加投标优惠率之和计取(计算投标优惠率时扣除不可预见费和暂估价部分。施工图预算不能超过中标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根据湘建价【2020】56号xx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2020版xx省相关工程的工程量消耗量标准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与其相关的通知、解释、配套或补充文件计算清单工程量。模拟工程量清单优惠率按综合单价优惠6%计取,模拟清单有中标综合单价的预、结算按中标单价执行,模拟清单中无中标单价的,按总价固定优惠6%+模拟工程量清单投标优惠率之和计取。(3) 本工程不计赶工费。(4) 重要材料、建筑物的292、设施设备等需按照甲方有关要求执行认质认价程序。14.1.2计量14.1.2.1计量原则本项目合同采用模拟清单招标,修正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支付款依据,再根据预算清单单价办理结算的造价控制方式。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造价结算均不超过中标总额,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执行区规定按程序办理。按2023xx区重点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建设其它费标准(优先执行)、湘建价【2020】56号文xx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6】72号文、湘建价【2019】47号文及有关的解释补充文件计量计价。14.1.2.2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4.2 预付款14.2.1 预293、付款支付: 按签约合同价的 支付。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未收到预付款保函,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预付款担保形式: 银行保函 。14.2.3、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自首期工程款支付开始时起扣,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本期应付工程款的50%逐期扣回,直至扣回所有预付款为止。14.3 工程进度款(1)按xx区重点工程资金集中支付节点支付已完工程并经甲方确认产值的80%支付,其中人工费用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的要求优先拔付;(2)竣工验收完成各分工程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到甲方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 (3)变更签证不纳入进度款同期支付,结算时294、一并支付。(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档案资料移交,甲方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留3%作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未发生质量责任事项无息返还质量保证总金额的50%,余款留作审计抽审费在审计抽审后或缺陷责任期满的第三年一次性无息返还剩余金额。(5)农民工工资发放由承包人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14.3.5设计费支付节点:(1)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完成后支付至设计费合同金额的80%;(2)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完甲方的结算评审后支付余款。14.4 付款计划表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295、表的编制: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5 竣工结算14.5.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2份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1) 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2) 招标资料(3) 中标通知书(4) 投标报价文件(5)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6) 图纸会审记录(7)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 相关会议纪要及文件(9) 洽商、草签、签证、原始测量记录(10) 设计变更(11) 竣工验收报告(12) 工程结算书(13) 工程量计算式(14) 竣工图(15) 设计图(16) 地勘报告书(17) 功能检测资料(18) 其他(296、19)补充或完善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按国家及xx省、xx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提交截止日期以后,发包人不再接收承包人增补的任何结算资料。14.5.2最终结算价按如下约定计算:(1)工程竣工结算时,除土石方工程量按所施工实体体积计量外,其余工程量按“湘建价202056号文件”中规定的计算规则按实计算;(2)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按施工图预算单价作为最终结算单价;(3)变更工程部分按13.3.3条款执行;(4)标底上限价中部分材料为暂定价格,在结算时按发包人认可的材料单价进行调整。暂估项目,经发包人认可的深化设计,预算报甲方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297、施,结算时按变更项目结算,即13.3变更估价条款执行;(5)双方约定工程结算标准:执行施工图预算审定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按竣工图计算;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6)竣工结算送审金额的约定乙方在办理结算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的差值就控制在审定金额的15%以内。如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的差值未超过审定金额的 15%,审计费由甲方承担。如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的差值超过审定金额的 15%-20%,审计费用的一半由乙方承担。如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的差值超过审定金额的 20%,审计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且由发包人承担的审减金额的总额不超过2000万, 超出2000万的咨询费用由298、乙方承担。 (7)设计费用以预算(建安费)为计算基数,结合中标优惠率计取,最终金额甲方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8)其他约定:承包人结算资料报审后,必须配合甲方(或事务所)完成对审工作,如两次书面通知仍不配合对审,由甲方直接出具结算报告,承包人对结算金额必须接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环境保护税根据实际缴纳凭正规票据按实计取,未提供的不予以计取,社会保险费应按湘政办发201651号、湘建价2016134号、湘建价201961号文件的规定专项使用,足额缴纳,如承包人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14.5.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299、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格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14.6 质量保证金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3) 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300、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14.7 最终结清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5条 违约15.1 发包人违约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违约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工期相应顺延(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顺延工期;(5)发包人无正301、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发包人对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并承担相应误工费用;(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第(6)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发包人的上一级机构或单位 。15.2 承包人违约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增加,造成损失由承包人302、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开工日期延迟、竣工日期延迟、中途停建或缓建、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关键线路工期控制时间超过21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实行先清退后结算的原则,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工程不得挂靠、转包,挂靠、转包将视同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并应承担发包人一切损失。(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一切损失。(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处理,费用自负。承包人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6)承包人以增加工程造价为目303、的,在施工图设计时盲目加大安全系数、故意提高设计标准的现象。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实行先清退后结算的原则,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2%的合同价款。15.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项目设计成果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者错误负责修改或者补充。由于项目设计成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同时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由此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承包人自行负责所有费用,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2)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和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审查。发包人依据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办理有304、关许可、批准或备案、验收及评审等手续,因成果不合格造成许可、批准或备案、验收及评审等手续不能通过,每出现一次,视情况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0元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除外)。(3)按湘政办发201913号文件,因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将有关设计服务作为严重违约责任,并无须支付该阶段设计费且需赔偿发包人相应的产生的费用。由此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承包人自行负责所有费用,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4)如果因项目设计成果文件原因导致发包人项目进度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当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按305、时递交设计成果文件或递交设计成果文件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等),延误了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当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延误15天以上构成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支付本合同该阶段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 (5)承包人不得因对承包人的处罚及违约赔偿而影响其他未完成工作。(6)承包人擅自停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停工之日起五日内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已施工部分的结算方式为:根据三方核实的工程量并经甲方确认和承包人投标时清单报价单价的70%计算,如三方就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核实,以第三方306、核实并经甲方确认的意见为准。(7)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当地文明城市的标准,发包人有权拒绝解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8)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分阶段检查,发现承包人明显不能按期完成,或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令分包或另择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无法胜任主要工程项目,严重违背承包合同(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澄清回复、中标通知书等)的主要条款,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含重要节点),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支付20000.00元违约金。延误超307、过30天,经发包人催告15天内并无明显改变,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使用违规、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的,发包人将责成承包人退货,已施工部分返工重做,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上述情况每出现一次,承包人都应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所用材料价款2倍的违约金。(1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一经发现,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返工后达不到约定的承诺质量等级条件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合同价款(已支付的应予退还),并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3)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招投标308、文件的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或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对材料的使用部位进行拆除和修复,并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4)若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承包人须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15)承包人应当于工程初验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因承包人原因,如承包人不能在30天内按要求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监理,每拖延一天承担309、违约金10000元。(16)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竣工资料、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每延迟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0元,同时发包人同时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力。(17)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8)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直到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同时承担壹佰万元 (¥:10000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承包人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到岗或擅自离开工310、地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离开工地的天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人。若超过三次的,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20)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地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项目负责人每月至少22天以上在本项目工地现场出勤。如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书面批准,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如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累计离开工地3311、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2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22)承包人违反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合格工程不予计价,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离一批次材料,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24)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312、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撤出设备和人员,每迟延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万分之 二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补发生的实际修补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7)若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则承包人应承担10000元/天违约金。承包人应确保竣工结算申报金额的相对准确性。 (28)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和月报,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29)承包人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30)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
会员尊享权益 会员尊享权益 会员尊享权益
500万份文档
500万份文档 免费下载
10万资源包
10万资源包 一键下载
4万份资料
4万份资料 打包下载
24小时客服
24小时客服 会员专属
开通 VIP
升级会员
  • 周热门排行

  • 月热门排行

  • 季热门排行

  1. 2022城区自来水提质改造智慧水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199页).pdf
  2. 小区人员配置档案建立保洁绿化物业管理服务投标方案(593页).docx
  3. 陕西化学工业公司招聘管理与职业发展管理手册30页.doc
  4. 动火作业安全告知卡(1页).docx
  5. 高处作业安全告知卡(1页).docx
  6. 广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报告表格(24页).pdf
  7. 建筑工程外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悬挑式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25页).doc
  8. 2020柏向堂房地产公司材料标准化手册3.0(143页).pdf
  9. 2021柏向堂房地产公司材料标准化手册4.0(108页).pdf
  10. 土建、装饰、维修改造等零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87页).doc
  11. 深圳装饰公司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管理制度【13页】.doc
  12. 工程变形测量之基坑监测培训课件(155页).ppt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操作指引方案.pdf
  14. 新规下的户型增值秘籍.ppt(22页)
  15. 房地产开发贷款实操指南(5页).pdf
  16.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总体规划方案(2017-203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3页).doc
  17. 规划兰园西路道路工程环境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89页).pdf
  18. 屋面圆弧形穹顶结构高支模施工方案(40米)(47页).doc
  19. 埋石混凝土挡土墙施工方案(23页).doc
  20. 重庆市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报告(64页).doc
  21. 厂区至矿区管网蒸汽管道系统扩容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05页).doc
  22. 超高纯氦气厂建设项目办公楼、变电站、水泵房及消防水池、门卫、厂房、仓库、配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40页).doc
  1.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首套填写)(2页).doc
  2. 2024大楼室内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投标文件(393页).docx
  3. 苏州水秀天地商业项目购物中心100%室内设计方案(158页).pptx
  4. 2022城区自来水提质改造智慧水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199页).pdf
  5. 龙港市专业市场布局规划方案(2023-2035年)(草案)(61页).pdf
  6. 小区人员配置档案建立保洁绿化物业管理服务投标方案(593页).docx
  7. 室内移动式操作平台工程施工方案(19页).doc
  8. 地铁6号线区间盾构下穿管线专项施工方案(30页).doc
  9. 矿山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40页).docx
  10.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4页).doc
  11. 北京科技园公寓建设项目整体报告方案.ppt
  12. 建筑工程三级安全教育内容(24页).doc
  13. 新疆风电十三间房二期工程49.5mw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239页).pdf
  14. 土建、装饰、维修改造等零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87页).doc
  15. 四川凉山攀西灵山国际度假区小镇活力中心商业业态规划方案建议书(33页).pdf
  16. 埋石混凝土挡土墙施工方案(23页).doc
  17. 地下停车场环氧地坪漆施工方案(45页).doc
  18. 深圳装饰公司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管理制度【13页】.doc
  19. 地铁深基坑及钢筋笼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98页】.doc
  20. 住宅定价策略及价格表制定培训课件.ppt
  21. 西安名京九合院商业项目招商手册(28页).pdf
  22. 2010-2030年湖北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32页).doc
  1.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专项施工方案(18页).doc
  2. 赣州无动力亲子乐园景观设计方案(111页).pdf
  3. 2016泰安乡村旅游规划建设示范案例(165页).pdf
  4.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首套填写)(2页).doc
  5. 龙山县里耶文化生态景区里耶古城片区旅游修建性详细规划2015奇创.pdf
  6. 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文本图集(78页).pdf
  7. 850亩项目塑钢门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4页).doc
  8.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4页).doc
  9.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公式测算表.xlsx
  10. 房地产项目规划前期投资收益测算模板带公式.xls
  11. 存储器基地项目及配套设施建筑工程临时用水施工方案(40页).docx
  12. 铁路客运枢纽项目站前框构中桥工程路基注浆加固专项施工方案(19页).doc
  13. 室内移动式操作平台工程施工方案(19页).doc
  14. 装配式结构工业厂房基础、主体结构、门窗及装饰工程施工方案(83页).doc
  15. 地铁6号线区间盾构下穿管线专项施工方案(30页).doc
  16. 施工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13页).doc
  17. 老旧小区改造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365页).doc
  18. 新建贵广铁路线下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及评估监理实施细则(126页).doc
  19. 消防火灾应急疏散演练预案(12页).doc
  20. 矿山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40页).docx
  21. 崖城站悬臂式挡墙施工方案(92页).doc
  22. 北京科技园公寓建设项目整体报告方案.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