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基地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9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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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6375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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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基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XXXX基地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XXXX基地项目项目备案号(或立项编号):甲方(发包人):XX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 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XX市XX区目 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2三、合同工期2四、质量标准2五、承包人职责分工3六、合同价款3七、组成合同的文件4八、发包人承诺5九、承包人承诺5十、特别条款5十一、合同生效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8第一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8第二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1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4第四条、质量与检验15第五条、安全施工2、17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8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19第八条、工程变更21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22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23第十一条、其它25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9第一节、设 计29第一条、依据29第二条、项目设计规模、阶段、内容及投资估算29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30第四条、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30第五条、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32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3第七条、违约责任:35第八条、设计投资控制37第九条、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39第十条、设计质量控制41第十一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41第十二条、进度计划42第十三条、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42第十四条、3、关键点控制42第十五条、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43第十六条、设计服务43第十七条、知识产权44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45第十九条、不可抗力45第二十条、合同终止45第二十一条、保密责任45第二十二条、其它45第二节、施 工47第一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47第二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7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51第四条、质量与验收54第五条、安全施工54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57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63第八条、工程变更64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66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66第十一条、其它72第四部分、合同附件79附件一:联合体履约承诺书79附件二:材料设备供货承诺书80附件三:工4、程质量保修书81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83附件五: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85附件六:履约保函(格式)90- 4 -XXXX基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XXXX基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方(发包人): XX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 本工程承包人由_与_组成承包人联合体(在本合同中统称为“承包人”),联合体各成员均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_为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_为联合体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设计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5、本合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XXXX基地项目项目批复文号(或备案证项目代码):XX工程名称: XXXX基地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XXXX。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位于XXXX。总用地面积:14509 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M1)。项目总建筑面积44276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40276 平方米,包括主生产车间建筑面积21198 平方米,中试及研发楼建筑面积14502 平方米,后勤楼建筑面积4990 平方米,污水工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4000 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4000m2。项目计容建筑面积40276 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4000 平方米。资金来源: 企6、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部分: 完成本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所有专业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及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各专业深化设计、市政管网接驳等工程设计活动、报建通、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竣工通、BIM设计等。按相关要求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报告(图纸)审查,包配合各阶段设计审查,包验收以及其它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2、施工部分: 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施工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7、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承包人间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保修、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编制竣工图;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发包人有权在限额范围内,根据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三、合同工期合同总工期为548个日历天(包括设计和施工时间)。设计与施工交叉进行,设计工期不得超过60天(不含报批报建时间),联合体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45日内完成概算编制;6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70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5日内按审查意见完成补充、修改。合同工期计划从2023年2月1日开始施工,暂定至2024年8月1日完8、工(合同总工期、设计工期开始日期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施工工期开始日期(施工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具体施工节点和工期根据发包人要求调整,达到发包人工期目标要求,施工工期包含在合同总工期内)。同时,施工工期还应满足如下要求:生产车间施工工期为365个日历天,其余单体施工工期为548个日历天(均含设计工期,且均以项目开工日期为起始时间计算工期)。四、质量标准设计要求: 符合工程勘察质量评定办法、民用建筑设计质量评定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施工要求: 符合设计9、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 合格。 设计质量标准: 按照第三部分第一节约定执行。 五、承包人职责分工_为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主要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组织和协调工作(以下简称“施工方”);_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主要负责本工程的设计工作(以下简称“设计人”)。联合体主办方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详见附件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主办方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主办方与10、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与专项设计分包单位签订设计专项分包合同,并配合做好设计协调及施工管理工作。同时,联合体主办方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_整元(小写:_元),不含税合同暂定价为 元;其中设计费含税暂定价为_元,不含税暂定价为 元;工程费含税暂定价为_元,不含税暂定价为 元;(工程费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_元,人工费_元,工人工资款比例暂按工程费的15%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按工程费的4%计取)。本合同暂定总价为目标控制总价,包含设计费(含设计及竣工两阶段的11、BIM费用,以及节能、绿建审查等设计图各类报建审查费用(含专家费、会务费等其它杂费)、建安费用、管理费,工程保险费、白蚁防治费、施工扬尘排污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施工用水用电费,给排水管网市政接驳费、永久用电和燃气接驳费、深化设计施工图审查费等工程建设费用,并不限于承包人因履行合同而须支付或承担的各项税款(包括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它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承包人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按目标控制总价进行设计,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承包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12、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承包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或建设内容调整、材料调差等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合同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为准。其中工程费部分,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经核定的结算工程量及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为基13、础,依据合同、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并报发包人和发包人评审,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审定为准。结算价=(按竣工图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预算中确定的对应综合单价)+预算中确定的措施项目费+国家政策性调整费用+材料调差金额+调整后的其他项目费*(1+9%)+合同外签证、变更结算价+合同外另委工程结算价。合同执行期间或合同执行完毕,如遇审计部门调查审计,合同双方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部门调查审计决定,并按审计处理意见执行。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承包人需按规定缴纳。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而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由承包人承担。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14、;(2)各级主管单位关于本工程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3)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投标文件澄清等);(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包括附件);(7)发包人要求,包含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8)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9)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10)施工图预算;(11)承包人建议书(经发包人同意采纳的)。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并按照15、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承包人承诺承包人(联合体全体成员)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同意对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联合体某成员不能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履行合同义务的联合体成员。十、特别条款1、本项目如因其它原因取消,或工期延后较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规模缩小或大幅调减工程量的,发包人均按承包人实16、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不另行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2、承包人需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方可就本项目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否则,如项目取消或部分取消实施,承包人不得以已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补偿。3、本特别条款约定内容如有与本合同其它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特别条款约定内容为准。十一、合同生效1、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 XX市XX区 3、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所有成员共同签名、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合同附件二至五可由代建单位与总承包主办方代表双方签名、盖章,视为各成员方认可),在承包人提交施工履约担保后生效。4: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17、副本十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联合体全体成员)共执五份。甲方(发包人)(盖章):乙方(承包人、主)(盖章):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 话:电 话:乙方(承包人、成)(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经 办 人: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18、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为联合体的单指联合体主办方,泛指联合体各成员。1.5、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19、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XX区域内支付给承包人。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20、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21、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22、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1.24、工程费招标控制价:指在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XX区交易部公示的招标控制价。1.25、工程费中标下浮率:工程费中标下浮率(1施工费总价中标价格施工费总价投标最高限价)100%。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广东省、XX市人民政府及XX开发区管委会(或XX区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4)、合同条款;(23、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7)、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8)、招标文件;(9)、投标文件;(10)、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1)、图纸(12)、工程量清单(1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4、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25、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26、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第二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27、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28、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29、。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30、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负责人7.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31、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3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33、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未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34、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35、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0)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36、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37、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38、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39、)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40、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第四条、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41、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42、,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43、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44、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45、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五条、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46、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47、,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48、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49、(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50、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51、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它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2、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53、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54、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55、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56、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第八条、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57、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它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58、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59、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60、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61、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62、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63、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64、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65、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66、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67、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68、止施工。第十一条、其它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69、抗力包括导致本工程无法施工的地震、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70、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71、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72、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73、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74、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75、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76、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协议书条款中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节、设 计第一条、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77、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XX市、XX开发区、XX市XX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1.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1.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1.4、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1.5、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1.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1.7、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1.8、设计中标通知书;1.9、招标文件;1.10、承包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78、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它投标方案。第二条、项目设计规模、阶段、内容及投资估算2.1、规模: 。2.2、阶段: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2.3、项目设计内容: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过程全专业设计(包含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效果图等),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报批、单体报建图设计和报建图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竣工图签审、BIM设计等。范围主要包括:(1)、负责项目编制方案设计及深化、报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报批。(2)、79、负责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含编制项目概算),配合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审核。(3)、负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正式建筑物和市政配套工程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结构(含钢结构)、抗震加固、给排水、照明、供配电(含永久供电等)、弱电智能化、暖通、防雷、消防、燃气、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装修、标识标志、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废水治理、各类管线管网等施工图设计。 室外配套工程、特殊照明、风景、多层地表、室外环境园林景观设计、道路(含规划市政道路接驳及小区道路)、市政管网接驳(包括燃气、通讯、永久用电及市政给排水等)、室外广场、围墙等施工图设计。(4)、配合发包人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0、深基坑审查、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竣工图审查备案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如有)和验收工作。(5)、负责配合沙盘模型制作、三维动画、效果图制作等。(6)、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发包人要求准备汇报材料。(7)、负责项目竣工图签审。(8)、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2.4、设计其它服务(1)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2)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评审所需相关费用。2.5、设计估算投资:_。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任务书1合同签订前2设计基础资料1合同81、签订前3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1相应阶段工作开始前第四条、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4.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及设计文件(含电子版本)应适用如下要求和标准: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含电子文件)份数提交日期(同时提交电子文件)有关事宜方案设计阶段1修改方案设计图5收到方案修改意见后3天(发包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发出方案修改意见;3日内未发出的,视为发包人无修改意见)初步设计阶段2初步设计图5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5天内提交3初步设计概算5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阶段4施工设计图5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天内提交5设计变更5接到发包人通知后5日内6合同外新增工82、程5另行协商竣工阶段7竣工图签审5收到竣工图后10日内注:1、文字资料编辑制作,电子文档应采用2010版“doc”、“xls”格式。2、图形图纸资料编辑制作,电子文档应采用格式2010版“dwg”和“pdf”格式,各专业编辑制作独立采用一个电子文档。3、编辑制作图形图纸时,应统一使用CAD工具软件自带字库,中文汉字应使用自带汉字库;禁止外部引用和超链接,保证每(或单)个图形图纸电子文档打开时,能一次完整独立显示图形图纸全部内容;而非因外部引用和超链接,造成打开电子文档图纸显示不完整。4、效果图资料电子文档必需含“jpg”或“pdf”格式的文件。5、提供的电子文档文件名必须与专业相对应,并用提交83、日期作为文件版本号。6、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设计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7、若设计单位有书面资料能证明,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上述资料及文件提交日期滞后的,可顺延对应的资料及文件的提交时间。8、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以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详情页面中的“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为准。4.2、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4.3、设计图纸含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图、总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等附件。4.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84、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4.5、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电子文件等,份数满足发包人需求。4.6、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4.7、承包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4.8、承包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4.9、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4.10、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第五条、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5.1、设计费85、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下浮30%再执行(1-中标下浮率_)。本项目暂按建安费22500万元为计费基数计取设计费,含税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_元(_元),不含税暂定合同价为_元,增值税额为_元。5.1.1、计算公式: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根据计费额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其他设计收费)(1-30%)(1-中标下浮率)备注:专业调整系数取_1.0_,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_0.85_,附加调整系数取_1.0_。5.1.2、设计费中标价包含本项目未中标单位方案补偿费(86、如有)、本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BIM设计费用、深化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变更设计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等工作杂费、设计人某专业(工作)分包委托给有对应专业资质要求第三方的费用、变更签证等。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5.2、设计费结算:按发包人审定的项目建安费结算价为计费额,其中EPC合同内施工内容(不含签证、变更及合同外另委施工内容)结算金额超过施工标中标价的,则设计费计费基数最高可取为22500万元;签证、变更及合同外另委施工内容对应的结算金额可计入设计费计费基数,按第五条约定计取并调整设计费支付,最终以委托87、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价为准;若审计部门对本项目实施审计的,按审计确定金额支付设计费。5.3、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设计人不得有异议。5.4、设计费的支付:5.4.1、本合同签订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发包人在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或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 20% 作为订金,合同履行后,订金抵作设计费。5.4.2、承包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且工程概算通过发包人审定,同时发包人资金到位后,发包人在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或设计人)累计支付至暂定价的 45% 设计费。5.4.3、承包人交付全部施工图设88、计文件通过审图单位审查,且发包人资金到位后,发包人在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或设计人)累计支付至暂定价的 65% 设计费。5.4.4、工程完工初验,且发包人资金到位后,发包人在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或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至暂定价的 85% 设计费。5.4.5、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设计费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在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或设计人)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 97% 设计费。5.4.6、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且发包人资金到位后,发包人在1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或设计人)结清设计费(不计利息)。5.4.7、发包人支付的设89、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承包人(或设计人)收款时须同时出具与支付额度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5.4.8、发包人付给承包人(或设计人)的款项为承包人(或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承包人(或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或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5.4.9、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括了对其它投标人的经济补偿费,该费用由承包人(或设计人)按本项目招标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50日内,分别支付给未中标相关单位,并提交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投标经济补偿给相应投标人的凭证(如发90、票、相应投标人的书面确认函等),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设计费,直接从设计费中扣减应支付给其它投标人的经济补偿费。如取消本项目实施,承包人(或设计人)未开展实际性工作,上述投标经济补偿由发包人承担,即该种情形下设计合同结算价为上述投标经济补偿总额,承包人(或设计人)收取合同价款后及时支付投标补偿费给各投标人。其它情形的投标补偿费均包含在设计费中。5.4.10、必要性的专项设计由承包人(或设计人)完成,或由报发包人批准的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公司承担设计任务,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或设计人)支付。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发包人义务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承91、包人(或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6.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6.1.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或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或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92、软件和专利技术。6.2、承包人(或设计人)义务6.2.1、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按最新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最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6.2.4、承包人(或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或设计人)其它成员转发资料及文件,承包人(或设计人)所需项目建设全过程设计文件及资料由承包人(或设计人)内部自行解决。6.2.5、承包人(或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93、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承包人(或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6.2.6、承包人(或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或设计人)索赔。6.2.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承包人(或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它计算程序进行验算。承包人(或设计人)有解释的94、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6.2.8、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6.2.9、承包人(或设计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专家费及其它费用等。6.2.10、若承包人(或设计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限额,承包人(或设计人)须保证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承包人(或设计人)必须保证在初步设计的基95、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项目立项投资调整而引起的设计概算修改除外。6.3、发包人权利6.3.1、享有承包人(或设计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6.3.2、承包人(或设计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或设计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6.3.3、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96、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6.3.4、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6.3.5、其它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6.4、承包人(或设计人)的权利6.4.1、按时收取设计费。6.4.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6.4.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第七条、违约责任:7.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或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 应支付金额的 2 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97、,承包人(或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7.2、承包人(或设计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支付 设计费合同额的 2% 的逾期违约金。特别约定,若承包人(或设计人)未能按合同时间要求提供初步设计概算的,每超过一日,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按设计费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直至设计费用扣完为止;若因承包人(或设计人)未能按合同时间要求提供初步设计概算,导致项目工程费用超设计限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按工程费用超过设计限额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或设计人)设计费合同额不足以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的,承包人(或设计人)应另行继续支付发包人违约98、金。为督促承包人(或设计人)及时送审初步设计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本条款不设违约金上限。承包人(或设计人)上报初步设计概算资料不齐全,或上报的资料不符合本合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质量要求的,视为未按合同时间要求提供初步设计概算。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按本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7.3、承包人(或设计人)应购买设计保险,减少由于设计遗漏、或错误、超限额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的赔付损失;同时承包人(或设计人)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损失的,承包人(或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按设计收费的 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99、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设上限。7.4、因承包人(或设计人)原因修改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等,发生重新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前公示、规划放线测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等的费用,承包人(或设计人)需承担该费用。7.5、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或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或设计人)应双倍返还订金。7.6、办理概算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或设计人)送审初步设计概算书中,工程费用不得超过 万元(设计限额)。如超过 万元(设计限额),承包人(或设计人)必须进100、行重新调整设计或优化设计,直至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在 万元(设计限额)以内,重新调整设计或优化设计不得降低工程规模、使用标准、质量等级,其成果须经发包人、发包人批准。(2)重新调整设计或优化设计的设计费用由承包人(或设计人)自行承担,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费或重新调整设计或优化设计重新调整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费由承包人(或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费用、违约责任均由承包人(或设计人)承担。(3)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按本条第(1)点及专用条款4.1条的约定,提交初步设计概算书盖章纸质版;如承包人(或设计人)超过5天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的,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代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其初步设101、计概算编制费由承包人(或设计人)支付。编制费用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的规定计取,并在承包人(或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4)承包人(或设计人)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最终以发包人审定为准;如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经发包人进行审核,经编审双方、发包人共同确定的审核结果;承包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盖章、签名),该成果并作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若超过5个工作日不予确定,又未举证该审核结果存在重大遗漏与失误的,则视同承包人确认并同意该成果。(5)以上违约金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费均在当期应支付进度款中扣除,并在最终102、结算价款支付时,在审核后的结算款中扣除该费用。第八条、设计投资控制8.1、限额设计8.1.1、本工程按工程费用2250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伍佰万元整)进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8.1.2、承包人(或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8.1.3、承包人(或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103、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8.1.4、承包人(或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或建设内容调整、材料调差等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报发包人审批同意。若未经发包人审批书面同意,突破限额,则承包人(或设计人)须按设计费合同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按超过限额的金额,向发包人进行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设上限。8.2、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8.2.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104、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8.2.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8.2.3、承包人(或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8.2.4、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承包人(或设计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截面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200105、万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50元以上或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8.2.5、承包人(或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8.3、概预算8.3.1、承包人(或设106、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8.3.2、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XX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8.3.3、承包人(或设计人)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107、,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8.3.4、设计概算应结合工程的需要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标的标段灵活组合。8.3.5、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承包人(或设计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承包人(或设计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8.4、设计变更8.4.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108、变更,按XX开发区、XX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或设计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8.4.2、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第九条、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9.1、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口衔接的连贯性。9.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或设计人)必须集中承包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109、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9.3、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员明确分工各负责的基础上,承包人(或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 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其设计经历 年以上,且担任过 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9.4、承包人(或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 及以上职称,设计经历在 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 名高级工程师。9.5、承包人(或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之一,中级职称,其设计经历在 年以上,担任过 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的设计负责人。承包人(或设计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设计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110、应的授权文件。9.6、承包人(或设计人)承诺项目主要专业( 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9.7、承包人(或设计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它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9.8、承包人(或设计人)承诺随项目的推进,除9.3、9.4、9.5条所指定人员外另委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每专业至少1人。9.9、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9.10、承包人(或设计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111、它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9.11、承包人(或设计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9.12、承包人(或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承包人(或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112、承包人(或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或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或设计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9.13、承包人(或设计人)必须加强承包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承包人员需共同遵守承包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9.13.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9.13.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113、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9.13.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9.13.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9.13.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9.13.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9.13.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9.14、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承包人(或设计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114、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设计质量控制10.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或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10.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115、应用经验供参考。10.3、承包人(或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10.4、如果承包人(或设计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承包人(或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2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10.5、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承包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116、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10.6、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第十一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11.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标准化生产的产品,减少使用非标准化生产、定制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XX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117、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11.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承包人(或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11.3、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承包人(或设计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承包人(或设计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第十二条、进度计划12.1、承包人(或设计人118、)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开始和完成设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12.2、承包人(或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和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承包人(或设计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承包人(或设计人)协调。12.3、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及时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材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119、要的有关设计文件。12.4、承包人(或设计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第十三条、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13.1、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承包人(或设计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13.2、承包人(或设计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13.3、承包人(或设计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120、,协调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承包人(或设计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承包人(或设计人)执行。13.4、对于承包人(或设计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第十四条、关键点控制14.1、发包人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承包人(或设计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14.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承包人(或设计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121、,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承包人(或设计人)有责任告知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14.3、承包人(或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指定设计工作整体的季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14.4、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指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时完成。14.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承包人(或设计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122、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第十五条、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15.1、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或设计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15.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第十六条、设计服务16.1、承包人(或设计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6.1.1、组织和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16.1.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16.1.3、现场服务:指派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按承包人(或设计人)分工责123、任分别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承包人(或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16.1.4、配合发包人进行招标和采购工作,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承包人(或设计人)负责编写,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16.1.5、承包人(或设计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同时原则上须向发包人公正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能有倾124、向性和排它性。设备、材料订货清单应明确区分标准化、非标准化、定制生产的产品,还应准确描述设备、材料的参数、规格、型号、特征。16.1.6、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已定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16.1.7、协助指定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16.1.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16.1.9、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16.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人(或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125、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16.3、如按XX市工程档案资料备案相关规定,需承包人(或设计人)在工程竣工图纸上盖章的,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按规定盖章,不另行向发包人计取费用。16.4、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或设计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延期服务,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第十七条、知识产权17.1、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承包人(或设计人)所有,其它著作权和使用权归发包人所有;对署名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17.2、承包人(或设计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它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126、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的使用相关设计文件,如发包人不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的,承包人(或设计人)应负责按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设计并不增加设计费用。即使发包人同意(在已知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侵权设计文件,也不连带,全部或部分承担承包人(或设计人)因本项目设计文件侵犯其它方的知识产权,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第三方索赔。因侵权知识产权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或设计人)进行全额索赔。17.3、发包人拥有承包人(或设计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所有权及完全使用权。17.4、承包人(或设计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127、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它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承包人(或设计人)严重违约,承包人(或设计人)应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或设计人)因此引起的其它法律责任。17.5、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8.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8.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8.3、在诉讼过程中,除接受诉讼的部分之外,其它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均须继续履行。对发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128、无法协商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乙方除应及时移交材料和退场外,不得防碍甲方另行委托他人实施本建设项目的工作。第十九条、不可抗力19.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二十条、合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保密129、责任发包人、承包人(或设计人)双方均应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济、技术保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其它2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或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承包人(或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22.2、承包人(或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或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22.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承包人(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或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130、。22.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22.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节、施 工第一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6、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_。1.7、监理单位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_。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131、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相应工种现行施工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答疑纪要的要求执行。4、图纸4.1、承包人施工所需设计图纸及资料由承包人联合体其它成员提供,具体提供时间及套数,由承包人成员间自行协调。提供发包人的,按合同“第二节、设计”相关要求执行,图纸的保密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二节、设计”相关要求。第二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132、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签证或费用调整、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等均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义务:常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工程师。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常驻现场,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与承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负责人7.1、(1)项目负责人姓名:_,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一切事务。义务:按照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或在签订本合同前补充签署的)项目负133、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工作。7.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其它工程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可按单方面终止合同处理。7.7、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134、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7.9、合同签订135、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7.10、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8、发包136、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在开工前;因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进度原因不能按时移交场地的,可采取分段逐步方式移交施工场地。(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施工计划提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137、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施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工程质监登记、合同鉴证、施工许可证、购买印花税等一切施工所需的审批、申领手续以及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报建及验收、永久用水接驳及验收等工作。费用按合同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138、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均需于开工前三天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提交工程年、季、月度计划及进度统计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和警卫,并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4)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交通、生活及通讯等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办公、交通和生活、通讯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监理单位各两间办公室(139、每间不少于20)。(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除文物保护、古树名木外的保护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满足文明施工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140、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进度计划协调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内部沟通与外部协调;总体设计与技术督导的协调配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标高、基准点与平面控制、轴线;提供工作面(含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成品保护;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场地;提供公共运输道路和141、通道;提供公共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公共外排栅、外脚手架;负责组织整体竣工验收及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工作以及其它管理和配合服务。承包人应按照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0号】的规定,对本工程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承包人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承担由于自身管理、配合服务和协调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和连带违约责任。(注:总承包工程适用本条款) 承包人应按照XX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142、进场施工前在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动态维护,实名制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等。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执行国家、省 、市关于农民工工资实施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的相关规定,支付本工程工人工资。 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1)承包人应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4天内向发143、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国家、省、市及XXXX区关于施工承包管理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开工前。10.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144、(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10.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145、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它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具体施工节点和工期根据发包人要求调整,达到发包人工期目标要求。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146、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累计超过12天以上;(4)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11.2、延期开工:11.2.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11.2.2、承包人未能主动及时地履行其协调、配合服务义务而造成专业承包单位无法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147、全生产事故;(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6)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应按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148、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149、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承包管理、配合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150、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2、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总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经确认同意延期,可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第四条、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151、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15.4、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15.5、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6、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5.7、本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3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152、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质量标准规范版本的,是否采用新版本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16、检查和返工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第五条、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153、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20.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7、承包人按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8、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协调进行的管理和协调。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154、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正常的活动。21、安全防护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4、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XX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与评价标准(DBJ440100/T2772016)、X155、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开规建200674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181008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提升工作的通知(穗埔建2019123号)实施。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156、措施,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减围蔽费用。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1.7、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XX市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999号)的相关规定,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21.8、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157、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20216号)、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等相关规定。21.9、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等),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21.10、根据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环保管理整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函(穗建质函201427158、63号)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所有在用施工机械设备整洁、安全、有效,防止尾气污染的超标排放。所有施工机械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或进口设备检测证明文件,机械设备必须使用XX市推广使用的车用燃油。承包人应对正使用的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视为未按约定投入机械设备,按35.2.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21.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1.12、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159、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21.13、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21.14、承包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160、,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它费用。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在施工过程中包干使用,不论何种情况均不得调增。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21.15、根据关于在全区建设项目推广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通知(穗埔建201966号)本项目需采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搭设及使用要求详见该通知。22、事故处理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3.1、报告安全事故:161、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2.3.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志,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本项目需由设计单位编制设162、计概算,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承包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纸质盖章版初步设计概算,7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纸质盖章版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工程费用送审价不能超过设计限额;施工图预算送审价不能超过施工费中标价,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最终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审定为准(第三方审定的成果以发包人审批为准),作为确定合同价和施工结算的依据,设计概算和编制施工图预算原则如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163、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所发布的最新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税前价格,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就低使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均应先下浮11%,再执行中标下浮率;措施项目费除不可竞164、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他均先下浮11%,再执行中标下浮率。措施其他项目费(文明工地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工程优质费)在投标时整体考虑,概预算、结算中不再开列这些费用。23.2、本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第六条、专用条款第二节第23.3款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23.5款约定执行,最终按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 除专用条款23.5.1及专用条款23.5.2规定情况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165、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价格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3)其它项目部分: 招标人部分为暂定价,按实际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或预留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和结算。(4)规费、税金:规费及税金按国家规定费率计算。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2)物价变化;(3)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它情况。以上调整事项涉及的价款计价原则按专用条款23.5款约定执行。23.4、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23.3款情况发生后5天内,将调整原166、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对承包人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和正式盖章书面函件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发包人不予认可,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3.5、合同价款调整原则:本条所述工程量清单指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本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本条所述清单综合单价指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本工程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措施项目费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措施项目费为准,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其他项目费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167、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应项目费率执行;规费、税金按国家规定费率计算。23.5.1、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预算中漏列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不得调整。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以及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清单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清168、单综合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清单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度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169、商价格信息(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所采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先下浮11%,再执行中标下浮率。(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 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17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均应先下浮11%,再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度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所采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171、料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 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均应先下浮11%,再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度XX地区建设工程常172、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所采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5)按上述原则确定价格时,措施项目费用不计取。23.5.3、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1)合同履行期间,173、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跌超过本工程投标报价期相应单价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2)施工单位承担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风险,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其它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予调整。(3)价款调整的方法 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174、上涨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的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0%时方可调整)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施工人退回发包人。 价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再乘以(1-11%)(1中标下浮率)计算。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投标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各调价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月信息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所发布的最新月度的信息价175、格差值计取。 价款调整以月计算,结算时一次性调整。 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4)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如物价下跌,则仍按第(3)款约定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24、工程预付款及工人工资24.1、工程预付款24.1.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承包人相关情况符合要求,且合同生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及发包人资金到位后,支付预付款176、为中标工程费(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该笔预付款在支付第1期工程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若第1期工程进度款不足以一次性抵扣该笔预付款的,按第1期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以此类推,直至扣回为止。24.2、工人工资24.2.1、承包人需按有关规定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中的商业银行另行签订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开设专用账户并报发包人备案,工人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如已开立专用账户的,可保留原专用账户号报发包人备案,工人工资支付至该专用账户。24.2.2、工人工资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其中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177、账户。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月报告已完成工程状况。25.2、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25.2款,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所有款项均在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该专项资金并拨款到位后支付,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工程款请款手续的时间不计入付款期限。工人工资比例在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施工图预算之前暂按15% ,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施工图预算之后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178、位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中的人工费/工程费的比例为实际工人工资比例调整工人工资支付进度。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的 26.1.2 方式进行:26.1.2、按月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1)承包人每月初上报上月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施工图预算之前,发包人按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进度款;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施工图预算之后,发包人按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原已按60%支付的,可申请支付至85%。(2)工程完工且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施工图预算之后,累计支付总工179、程进度款(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至预算审定价的90%。(3)工程通过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书,工程结算审定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97%;(4)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且手续齐备后结清(不计利息)。26.2、所有因变更、签证及价格调整等原因所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均应由承包人按XX开发区、XX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程序,报监理初审,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按审定金额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或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支付。26.4、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1)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承包人相关情况符合要求,且合同生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预付180、款保函、履约保函及资金到位后,支付预付款为中标工程费(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 。该笔预付款在支付第1期工程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若第1期工程进度款不足以一次性抵扣该笔预付款的,按第1期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以此类推,直至扣回为止。(2)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工作量的计量支付汇总报表和相应的分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完成的全部分项工程数量均需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手续,计算依据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需通过测量确定数量的必须附有完整的测量资料且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26.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条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181、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取,专款专用,并从本合同工程费中提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工程费中)。该费用根据“穗建筑【2008】967号及“穗建筑【2018】981号”文规定,分阶段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施工图预算未审定前,措施费按合同暂定价支付;预算审定后,措施费按审定价调整并支付;若完工后预算仍未审定的,本条下的第3点暂停支付,待预算审定后再按本条款支付):1、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并申请开工,发包人、监理单位根据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182、施工检查记录表评为合格,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2、本工程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60%后,再次按上述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建筑工程安全中间检查评价表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评为合格,再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40%。3、工程完工,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评为合格或以上后,再支付相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26.6、根据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环2015114号)及XX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开环201520号)规定,183、本工程需向环保部门交纳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该费用由环保部门根据XX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核定。缴纳方式如下:由承包人根据环保部门开具的排污费征收通知,以发包人名义先行垫付资金向环保部门缴纳,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凭缴费凭证向发包人提出核算报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核算报销申请后,应按扬尘控制措施100%达标核算当季度基准扬尘排放量和基准扬尘排污费,如环保部门征收的扬尘排污费在发包人核算的基准扬尘排污费范围以内,由发包人全额承担相关费用;如环保部门征收的扬尘排污费超出发包人核算的基准扬尘排污费范围,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26.7、承184、包人收款时须同时出具与支付额度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相关185、规定,及材料设备供货承诺书约定采购。产品的有关标准并以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安全、环保标准或要求进行采购,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和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国家、省、市、区和合同约定的技术及质量标准,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初验。28.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186、8.3、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报监理、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八条、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4、开工前,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如需实施工程变更签证,承包人需在实施相应变更签证2个月前向发包人提出(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除外)。否则工程实施过程中每实施一项变更签证,承包人须按该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同时,如实施工程变更,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设计人)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29.5、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187、得进行上述变更。29.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9.7、所有涉及工期和工程量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29.8、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29.9、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按XX开发区、XX区以及188、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29.10、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涉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相关约定处理。30、其它变更30.1、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证明资料,一般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范围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30.2、签证的计价: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有关规定执行。30.3、签证实施前所需189、的施工方案:签证事件发生时,承包人若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30.4、工程现场签证申报程序按XX开发区、XX区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原则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31.3、所有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发包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31.5、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31.7、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190、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建议送交监理单位。31.8、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和发包人批准。31.9、工程变更、签证申报程序按XX开发区、XX区以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XX市、开发区有关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伍份。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191、围和竣工时间: / 。33、竣工结算(1)承发包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33.2款、33.3款、33.4款。(2)竣工结算办法: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均以发包人和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按规定送发包人和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以发包人审定本工程的结算为准。如遇审计部门调查审计,应按审计部门调查审计决定以及处理意见执行。(3)竣工结算提交时间:承包人须参照发包人及区有关规定的时间,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192、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赔偿。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5.2.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要求时间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迟延开工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属节点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 5000元,如在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可免除上述违约金。属总工期延误,从总工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 2000193、0元。延误工期超过60天的,发包人可视情况终止合同。(3)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主要工序的施工任务,若属承包人原因逾期达3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除按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可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在总工期不调整的前提下自行消化节点工期的延误。逾期2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属承包人进度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承包人作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4)承包人承担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为:如果承包人出现进度严重违约事件,则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中止合同,并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应予194、以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退场完毕。退场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退出完结证明书,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承包人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5)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燃气、道路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等)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它195、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从延误其它专业工程工期第一天起,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 5000元违约金。(6)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和发包人的规定,逾期完成竣工档案的整理、移交、送审备案工作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35.2.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196、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 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开发区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 10000元违约金,如发包人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承包人未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197、,承包人支付 5000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 10000元违约金。(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处理外。若导致人员伤亡的,承包人按下列办法支付违约金:如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支付20万元;死亡2人,支付40万元;死亡3人或以上,支付80万元。如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支付10万元;重伤2人,支付20万元;重伤3人或以上,支付40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人员轻伤及轻微财产损失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5)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198、,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XX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860号)等XX市、XX区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承包人因违反本款约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执行本款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 5000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199、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5.2.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应支付该部分工程造价三倍或以上的违约200、金给发包人。(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不足抵扣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3)对施工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应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5.2.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除应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201、导致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或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0 元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可用承包人工程款垫付。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5.2.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履约过程中,除了发包人要求更换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202、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外,承包人仅能对上述人员更换一次,且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能更换。如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20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2)如果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3)如果承包人未投标文件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203、元违约金给发包人。(4)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未按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10天,没有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承包人除需按本条第(1)项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发出后15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10天,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204、,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它会议,如有缺席,则每人每缺席一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35.2.6、工程转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还应按履约担保金额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5.2.7、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35.2.7.1、因承包人严重违约引起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承包人违约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205、金,因解除合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它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也可要求承包人自行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35.2.7.2、不适用通用条款44.6条的约定。35.2.8、办理预算、结算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执行合同有关规定的,须按该指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5.2.9、逾期提交合同约206、定资料的违约责任35.2.9.1逾期提交设备及材料定板、认价资料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纸质盖章版的设备及材料定板、认价资料,设备及材料定板、认价资料需同时提交。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设备及材料定板、认价资料的,视为逾期提交。承包人逾期提交设备及材料定板、认价资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超过一日,应支付合同工程费的1作为违约金,且违约金不设上限。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决定设备及材料价格,作为项目概预结算资料,承包人不得有异议。若由此产生费用,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由承包人另行支付。35.2.9.2逾期提交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207、日起,4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纸质盖章版的施工图预算,并在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纸质盖章版的竣工结算书。(1)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时间要求提供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的,每超过一日,承包人应按工程费合同额的1支付违约金;若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时间要求提供施工图预算,导致项目工程费用超施工限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按工程费用超过施工限额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工程费合同额不足以支付发包人违约金的,承包人应另行继续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为督促承包人及时提交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控制项目总投资,本条款不设违约金上限。(2)承包人上报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资料不齐全,或上报的资料不符208、合本合同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编制质量要求的,视为未按合同时间要求提供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承包人应按本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编制要求及提交时限等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提交盖章纸质版的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如承包人超过5天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的,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代其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编制费由承包人支付。编制费用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的规定计取,并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4)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最终以发包人审定为准;如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209、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进行审核,经编审双方、发包人共同确定的审核结果,承包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盖章、签名),该成果并作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同价款以及竣工结算的依据。若超过5个工作日不予确定,又未举证该审核结果存在重大遗漏与失误的,则视同承包人确认并同意该成果。(5)以上违约金及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编制费均在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并在竣工结算款支付时,在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款中扣除该费用。35.2.9.3逾期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3日,且最迟不得迟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纸质盖章版的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纸质盖章版的施工组210、织设计资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超过一日,应支付合同工程费的1作为违约金,且违约金不设上限。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编制或组织监理单位等第三方单位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作为项目概预结算资料,承包人不得有异议。若由此产生的编制费用,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由承包人另行支付。35.2.10、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或相关规定,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及作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35.2.1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211、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它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由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212、讼。第十一条、其它38、工程分包38.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需先报发包人同意,分包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工人工资比例及支付期限。劳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XX市相关规定,禁止分包劳务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须与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的单位一致,不得私自变更劳务分包单位。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213、数)以上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39.3、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按本专用条款12.3款约定执行。40、保险40.2、承包人对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广东省、XX市相关文件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14、 /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广东省、XX市相关文件购买相应保险。41、担保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工程费的 10% 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履约担保的返还方式: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承包人。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申请215、工程预付款的,须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由国内分行以上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预付款银行保函,担保期限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之日止。预付款担保的返还:预付款全部扣回后返还预付款保函给承包人。若预付款保函过期而预付款尚未从进度款中全部扣回,承包人应自觉及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银行保函的担保金额、管理和格式按合同附件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执行。(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提出索赔。46、合同份数216、46.1、合同份数及双方各持份数按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47、补充条款(安全、文明、科学、规范的施工要求)47.1、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XX市、开发区有关要求办理好相应的施工手续方可开工。47.2、施工范围的具体位置及可交付承包人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报发包人同意确定,建筑轴线控制基点由承包人联系规划局提供,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7.3、承包人必须保证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五天内进场作好施工准备,十五天内提交有关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厂家、材料品牌的选择报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工作(如配合比试验、土工试验、场地原地面标高测量、导线放线及复测工作、水准点加密、217、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或下达开工令后正式施工。47.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47.5、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47.6、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218、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47.7、场内土方开挖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按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行调配平衡,不得任意处置,多余土方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外运,竣工退场时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若承包人未及时外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它单位外运,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47.8若遇阻碍施工需拆迁的旧建(构)筑物、地下孤石等障碍物,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清障费用经监理、发包人现场签证调整。47.9、在工程完成初验及工程实物移交给发包人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拆除本工程全部的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219、清;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清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47.10、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如下:承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本合同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47.11、本工程的保修期按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现行验评标准组织验收认定。47.12、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信息公示栏,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农民工佣工要求)47220、.13、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穗开纪200510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劳工时,一律由承包人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工资直接支付制度,承包人每月按时发放劳工工资,自觉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决不拖欠或克扣劳工工资。否则,可由员工代表知会有关部门,或拨打投诉电话。承包人必须将上述内容在本工程开工的十日内向全体员工张榜公开。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47.14、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劳动部、建设部的若干意见(穗萝府办200521号)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用工人数、工221、资支付制度、工程规模等情况;必须定期参加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区建设领域建立和推行的劳动管理培训;本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缴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并在本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确保此保障金额度符合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47.15、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要求)47.16、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222、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47.17、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47.18、现场施工时,施工员(技术员)不在施工现场不得施工,否则发包人可随时要求停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7.19、承包人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223、连带法律责任。47.20、本工程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提出具体施工方案,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因施工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它开支,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该项费用在措施项目费中设有独立单项项目,该费用包干使用,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另行增加该部分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而采用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费用)。47.21、本工程施工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推荐选用招标文件材料设备参考品表中产品,如材料设备参考品表中无该类产品品牌推荐参考的,便选用关于印发XX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2019年修订第二版)的通知(穗开建管202031号)中224、第二档次(B档次)品牌、厂家或选用相当于该档次和质量(或以上)的产品。如承包人认为材料设备参考品表推荐无法满足设计施工要求时,可以向发包人增补建议,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所有材料选择均须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发包人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47.22、在承包人严重违约、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调整情况下或根据工程实施实际情况,发包人可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调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不予补偿(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可进行造价调整的除外)。47.23、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接受监理人的全过程监理。47.24、如XX开发区、XX区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相关规定,则本合同执225、行该规定。47.25、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47.26、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文件来往,双方不得拒绝签收。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发文一方可以监理工程师签收为准,视为送达。47.27、关于现场文件送达后的时效约定:如果涉及到安全、质量、工期(或进度)、经济、技术方案等的报审文件,在发往现场项目部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对方公司,按约定的时效执行;如果属于一般性文件,就直接发往对方现场项目部,项目部如果在约定的时效内未作答复,发文一方再追加一份给对方公司并重新约定答复时效,如果对方公司仍然没有答复,则按重新约定的226、时效执行。47.28、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财务扣款依据(无需承包人签认或同意),可由发包人在履约担保中主张或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47.29、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它合法权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保证不因该侵权行为影响工程建设。47.30、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7.31、如发包人为本工程的代建单位,则本工程发包人同时享有本合同项下属发包人的权利,并227、且合同中约定需发包人审批的事项,必须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47.32、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所发奖项的,可给予通报表彰,但不给予任何物质奖励,不在概算、预算、结算中单独计费,视同在投标总价中综合考虑。(投标和合同执行中“材料设备”的供货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招标文件附件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规定的产品档次中选择其中之一进行投标;不选择的则视为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在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中任意指定品牌,承包人还须遵守下列要求和规定:47.33、招标文件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中同类参考品牌排序不分先后。47.34、参考品牌表中未说明生产企业名称的为注册商标。47.35、施工时若需更换品牌,必须按同档次或以上选228、择,并报监理、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选择高档次品牌的,不补差价。47.36、主要材料、设备等在选材时,施工单位需同时报上价格供发包人选择,日后作为预算、结算的参考依据之一,如没有上述步骤,发包人有权按照同等档次品牌询价定价,施工单位不得有异议。47.37、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均应提供样板(品),报设计、监理、发包人、发包人单位审核同意后使用;无法提供样板(品)的材料、设备可提供产品图片、技术参数、生产商信息等资料报设计、监理、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必要时需提供实地考察审核同意后使用;同类型材料设备宜选用同一品牌或生产厂。47.38、所有与智能化弱电系统连接监控的设备,必须按照设计图要求229、自带对应的连接接口(含软硬件接口);必须免费提供通讯协议及参数,并保证联网成功(设备报价中已包含全套主、配件,技术资料、服务等一切费用)。47.39、各种设备动力、控制柜(箱)由设备厂成套提供的,其材料应按照电气专业该类材料参考品牌要求选用。47.40、实木家具、实木门窗、实木地板以及实木饰品等实木类产品除设计文件特别说明外,均指以实木锯材或指接实木板材为基材制作、表面经涂饰处理的产品。不接受集成实木板材为基材,或采用实木单板、薄木(木皮)贴面后再涂饰处理的产品。47.41、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均应为未使用的原装全新正品,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的开箱合格率为100%,同时所有产品均应具备该230、类产品的功能要求,质量为合格产品。同时有具体的规格型号、明确的生产厂商和原产地。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负责“三包”,费用由承包人负责。47.42、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四部分、合同附件附件一:联合体履约承诺书联合体履约承诺书致:XX有限公司:我方(承包人)在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全部招标文件下,根据 XXXX基地项目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若我方中标,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之后,我方(承包人、联合体全体成员)承诺:一、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和附件一我方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签订(签字盖章),全本盖骑缝章;合同及附件其它部分我方由联合体主办单位签字盖章,我方联合体231、其它成员承认并共同遵守;二、我方应承担合同的各项税务由联合体主办单位总负责,并与其它成员协商处理,与发包人无关。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我方某成员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发生,发包人有权要求我方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成员。四、我方在收取款项时,按以下方式支付:由联合体主办单位总负责开票收取该阶段总款项,再与其它成员协商分配,具体分配与发包人无关。由联合体各成员在主办单位审核下,各自开票分别向发包人申请收取相应款项。五、我方某成员违约,影响承包人整体工作进度和质量,主办单位可按联合体协议对该成员进行处罚。处罚依据及意见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该违约单位的进232、度款和结算价中扣除。六、项目建设各阶段所需设计文件和资料(含电子文档)由我方主办单位负责提供,设计人工作质量和进度接受我方主办单位和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承包人(主办、盖章)承包人(成员、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_附件二:材料设备供货承诺书材料设备供货承诺书致:XX有限公司:我司(承包人)在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全部招标文件下,根据 XXXX基地项目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就项目工程材料与设备供货(提供)做出以下承诺:一、我司严格按照合同“投标和合同执行中材料设备的供货要求”的相关条款,保证所有供货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并提供产品233、样板(用量极少的重要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图片、名称、规格技术参数、生产商等详细资料,必要时可提供实地考察全套服务)报设计、监理、发包人、发包人等单位(以下简称“审核单位”)审核同意后方采购进场使用。二、如无法寻找或多次提供的样板仍不能满足审核单位要求的,我司承诺采购该产品时,该产品物价不低于预算控制价中主材价的85%。特此承诺。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_年_月_日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 为保证 XXXX基地项目 (项目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234、商一致,对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范围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工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含家具、电235、器等)为2年;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6、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为 2 年,市政供水工程为2年;7、市政供电工程为2年,市政道路照明工程2年,市政交通设施工程为2年。8、园林建筑工程为1年,喷淋工程为2年,胸径15cm以内(含15cm)的苗木养护期为3个月,胸径15cm以上的苗木养护期为1年。9、工程建成投入使用的前两年内,需对钢结构的节点、杆件应力集中部位、支座等受力关键部位进行应力、应变监控(监测方案由双方确定)。10、除上述专业工程外其它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按相关规定或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9、其它约定: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设计的有关要求执行。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236、期从XXXX区(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发包人批准的提前移交之日(以先发生日期为准)算起。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对于涉及结构安237、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五、其它1、保修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2、发包人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238、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担保修责任。3、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委托人(甲方):XX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239、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240、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241、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242、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工程合同的有效期相同。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签订日期:243、签订日期:_附件五: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甲方【工程发包方全称】:XX有限公司地址:负责人:乙方【工程承包方全称】: 地址:法人代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施工过程中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双方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本项工程安全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甲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1、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依法申请领244、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严格审查乙方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从业人员持证情况、设备设施资质等,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承包单位。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本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在安全技术交底书上签字确认。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工程范围内乙方的施工生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进行监督、检查。5、甲方有权视情况对超过一定时间,工期较长的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入驻工地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6、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省、245、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立即制止纠正或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可按甲方有关安全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甲方书面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必须组织验收,对乙方拒不执行或屡次再犯或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甲方可将乙方清退出场。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救护便利。8、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9、甲方为乙方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设施进出港区及用水、用电供应等提供便利。10、本协议项下工程若存在委托第三方监理的情况,则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应监理合同的条款视情况做好有关的统筹与协调工作。二、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及XX246、市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落实、检查和管理。2、乙方不得承接、承建超越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不得将承包工程项目再次转包。3、本协议项下工程若存在委托第三方监理的情况(其将根据监理规范和工程的设计、建造、施工、安全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监理),则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他们的监理、检查以及在安全方面的监管工作。4、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甲方备案,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5、乙方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负责施工前专项安全教育,告知本岗位作业危害和操作规程,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247、档案,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所持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将培训记录、证书等资料报备甲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准参加施工作业。乙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强化教育,并做好相应的记录。6、乙方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监督管理,乙方应负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建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乙方在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8、乙方在施工现场248、必须委派至少一位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施工安全监管,当乙方施工影响甲方生产作业时,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当需要甲方停止作业配合施工时,乙方应主动提出不得强行冒险施工。9、乙方有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安全指令;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指令有权检举和控告。10、乙方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的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备,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出入港区进港证,凭证进出港区和施工场地,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办好港区出入证。11、乙方负责为本单位施工人员提供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带和使用,不按规定穿戴防护249、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12、乙方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并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查。13、乙方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和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对甲方下发的隐患通知进行整改消除。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非责任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向甲方及时报告。14、乙方服从甲方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并对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负责,约束本方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甲方的生产场所或设备,按甲方要求堆放工程材料和停放车辆或施工设备设施,不得在甲方批准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施工。15、乙方要做好工程施工消防安全250、管理。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等;未经批准不得在所辖施工区域内搭建工棚等易燃建筑,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等;施工中产生明火作业时,需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进行施工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工程中要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控,动火结束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留下任何火灾隐患方可离场。16、乙方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洞口、临边等)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及其使用安全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符合XX市有关安全标准和甲方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要求。使用非责任区域安全防护设备设251、施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负责。17、乙方对本单位施工所需的用电设备及其用电安全全面负责,用电设备、电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和措施,严禁电缆、电线雨天裸露作业或电缆、电线过水。需甲方提供用电、用气、用水的,应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双方制定临时使用方案后方可按规定使用。18、乙方对本单位施工所需自带或租赁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工属具等的安全性和使用、维修安全全面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检测,特种设备取得国家机关颁发的使用证,并在有效期内。而且这些车辆、机械、设备、设施、工属具等在办252、理进港时必须提供国家机关颁发的使用许可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严禁自带没有相关使用许可资质证明资料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工属具进入甲方区域。由甲方提供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在交付前双方检查进行安全确认,交付后由乙方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19、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同时,有义务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其它本协议中未提及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和制度办理,并定期组织在港施工人员学习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三、责任和索赔1、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253、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乙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3、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以事故调查报告书为准。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四、其它事宜254、1、乙方承诺以本合同价款的3%作为安全担保金,在工程进行期间,当出现安全、保卫违规情况或发生安全、保卫事故等情况,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信誉损失的,甲方据实计算扣款额,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除,累计扣款总额如超过本合同价款的3%,超出部分乙方仍须承担。如乙方在施工中无安全、保卫违规情况,待本工程结束后全部退还。2、乙方对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要求不清楚时,应先咨询甲方意见后再施工,甲方应予以配合。3、甲、乙双方保证严格执行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甲、乙双方承诺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己方责任,如有不履行或履行部分己方责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及后果。4、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自签订盖255、章之日起生效,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填写甲乙双方针对本协议项下工程事宜所签订合同的合同名称,下称“主合同”)同等效力,主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5、协议份数:本协议份数及双方持有数量与主合同相同。6、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7、补充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对本协议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另附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经 办 人:_附件六:履约保函(格256、式)承包人签订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后,需到XX市国家四大银行市分行级以上按以下格式办理银行保函。履 约 保 函编号:致:XX有限公司:鉴于(承包人全称) (以下称“承包人”)与XX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签订了 XXXX基地项目 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合同编号为: ),并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等事实,我行愿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人民币_元(小写:_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担保。我行承诺:1、本行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按发包人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立即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款项,无需发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2、我行放弃发包人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3、我行进一步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4、我行的保证期限为: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颁发的最终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止。银行名称:(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日期:_年_月_日-第89页、共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