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7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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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1714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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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本合同作为招文一部分,请投标单位仔细查阅,若有疑问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若合同内容与招文或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以招文及工程量清单为准。项目名称:xx港街道xx社区生态修复工程 发 包 人: xxxx产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签订地点:xx市xx区 签订时间: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xxxx产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 xx港街道xx社区生态修复2、工程 2.工程地点:项目位于xx区xx港街道xx社区,北临环城生态带,南临天府一街,西临成昆铁路,东临昆华路。 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4.工程内容:本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约64493.3 平方米,包括绿化工程,建筑及配套附属设施等工程。【最终面积以实际实施的面积范围为准】 5.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 5.1 设计工作概况:包含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BIM设计(若有)及甲方委托的专项设计后续服务,包括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施工现场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服务、设计变更、中间验收、(交)竣工验收、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为完成本工程建设的所有设计工作,并3、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设计审查。 5.1.1 设计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总用地范围内的景观硬质工程、软景工程、景观给排水工程、景观小品、室外家具、标识标牌及导视系统、景观照明、海绵设计(如有)、外电工程、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1524,包含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含土石方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工程、暖通工程、配套用房部分区域装修、弱电智能化、BIM(满足图纸审查需求)、泛光照明、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建(基本级)、装配式设计(不涉及)等专项设计】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具体以设计任务书为准)。【最终面积以实际实施的面积范围为准】 初步设计: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及概4、算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甲方评审,配合概算评审并通过(如有)。施工图设计:根据规委会、其他相关会议或甲方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以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为投资限额,施工图范围对应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范围对应的概算工程造价。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和甲方委托的其他相关设计服务以及后期施工过程中设计服务工作。 BIM设计(若有):根据项目审查需要进行BIM设计,成果满足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审查要求。后续服务:包含且不限于配合业主进行报批、报建、审核及会签合法分包单位设计内容,确保其符合主体设计的相关要求,同时为其他甲方另行委托的专业设计5、等提供相关资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配合服务。5.2 施工范围及内容: 本项目所有工程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项目建设的所 有工程内容(具体以招标清单为准 ,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作除外),以及为满足工程施工所需完成的场地准备、临时设施设备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道路工程、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临时排水排污、临时开口、地面构筑物拆除清运(如有)等工作,以及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保障措施、工作等。二、合同工期1、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70天。开工日期:自监理人签发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缺陷责任期:24个月;三、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行业、地方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各6、标准不一致的,以最严格标准执行,工程质量等级合格。设计质量标准: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会议纪要及批复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应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各标准不一致的,以最严格标准执行,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和外审机构审查。成果采用85国家高程系,xx坐标系。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4.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具体划分详见附件十二)4.2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款(含税)为人民币¥ 元(大写: )。由工程设计费和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三部分构成。4.2.1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费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按照合同签订时 %的税率计算出不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实际不7、含税价的计算以实际支付时的税率为准)则设计费中标费率=设计费中标金额/设计费计费基数(即控制价总说明中的工程费用14348392.54元)= %,包含暂估价的项目,暂估价部分以经评审的暂估价招标控制价计入计费基础,不能重复计算。最终设计费结算价=以本合同范围内的建安工程结算金额*设计费中标费率4.2.2工程费用:工程费用签约合同价(含税)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增值税税率: ,附加税税率0.313%。其中,总价部分合同签约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单价部分合同签约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8、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4.2.3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签约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4.3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中标收费比例不因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本合同条款的设计费用、工程费用均为含税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税等项目可能发生的所有税费。4.4合同各方均同意无条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若审计金额与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结算金额存在差异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同意无条件接受审计监督结论,并同意以审计监督结论作为结算并支付款项的依据。五、项目负责人5.1承9、包人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承包人应针对每个项目各配备一名资质、能力相当的项目负责人。5.2项目设计负责人: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六、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就本工程批准的方案和设计等文件;(7)发包人要求;(8)承包人建议书;(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10、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2.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若发包人因资金周转等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时,承包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不因任何原因拖延工期。3.承包人同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保障农民工的相关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承包人在此作出不可撤销的授权由发包人直11、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发包人支付后的金额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四川省xx市xx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并递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履约担保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十三、合同份数本协议书一式拾壹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玖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壹份。(以下无正文)第二部分 通12、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第1条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13、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14、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15、“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16、利。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17、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18、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19、。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20、,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 竣工试验21、: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22、,但不包括利润。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23、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24、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25、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26、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 通用合同条件;(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27、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28、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29、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30、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31、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知识产权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32、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33、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 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34、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35、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36、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2条 发包人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 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37、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2 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38、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39、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40、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5 支付合同价款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3 发包41、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6 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3.4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43、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2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44、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3 工程师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45、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46、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4 任命和授权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47、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5 指示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48、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6 商定或确定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49、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50、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7 会议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2 除专用合同51、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52、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53、同价款;(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4.2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54、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55、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56、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57、,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58、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59、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4 承包人人员4.4.1 人员安排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60、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4.4.2 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61、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62、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 分包4.5.1 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63、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4.5.3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4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64、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4.5.6 责任承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 联合体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65、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7 承包人现场查勘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66、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8 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67、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9 工程质量管理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68、权拒绝实施。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第5条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69、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70、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5.2 承包人文件审查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71、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7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73、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74、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5.3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75、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5.4 竣工文件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76、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 操作和维修手册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77、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6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78、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6.1 实施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6.2 材料和工程设备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79、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80、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81、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82、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83、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84、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 样品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85、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86、议予以确认。6.3.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4 质量检查6.4.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4.2 质87、量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3 隐蔽工程检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88、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89、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90、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391、)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6.5.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92、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93、,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5.4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6 缺陷和修补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94、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第7条 施工7.1 交通运输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95、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2 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96、1.3 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97、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98、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99、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3 现场合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100、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101、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现场劳动用工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102、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6 安全文明施工7.6.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103、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104、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7.6.3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105、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7.6.4 事故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106、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6.5 安全生产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7、。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7.7 职业健康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108、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109、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7.8 环境保护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110、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111、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9 临时性公用设施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112、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10 现场安保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113、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7.11 工程114、照管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第8条 工期和进度8.1 开始工作8.1.1 开始工作准备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2 开始工作通知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115、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2 竣工日期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8116、.3 项目实施计划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117、计划执行。8.4 项目进度计划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118、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119、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8.5 进度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3) 当月工程实120、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6 提前预警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121、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8.7 工期延误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122、和(或)费用增加的;(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8.7.3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123、,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24、。8.8 工期提前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8.9 暂停工作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125、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12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127、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8.9.5 拖长的暂停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10 复工8.10.1 收到发128、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第9条 竣工试验9.1 竣工试验的义务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129、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130、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131、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9.2 延误的试验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132、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3 重新试验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133、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134、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0.1 竣工验收10.1.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135、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10.1.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136、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137、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138、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3 工程的接收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2 除按本条约139、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4 接收证书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140、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141、收证书。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5 竣工退场10.5.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 按合同约142、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0.5.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3 人员撤离除143、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144、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145、不超过24个月。11.3 缺陷调查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11.3.2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146、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3 修复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4 修复通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147、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3.5 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6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148、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所149、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11.5 承包人出入权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150、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11.7 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第12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151、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152、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2 延误的试验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3 重新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153、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154、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3.1 发包人变更权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155、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156、复。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3 变更程序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157、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3.3.2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3.3 变更估价13.3.3.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 价格清单中有适158、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13.3.3.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159、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4 暂估价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160、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161、(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5 暂列金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162、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13.6 计日工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163、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16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165、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 价格调整公式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166、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167、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 权重的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168、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4.1 合同价格形式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169、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4.2 预付款14.2.1 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170、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4.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171、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4.3 工程进度款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人工费的申请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172、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173、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174、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4 付款计划表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175、估算金额;(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176、,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14.5 竣工结算14.5.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177、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178、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179、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5.3 扫尾工作清单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80、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14.6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181、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182、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183、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4.7 最终结清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 除专184、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第15条 违约15.1 发包人违约15.1.1 发185、包人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5.1.2 通知改正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186、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 承包人违约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187、)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5.2.2 通知改正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188、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16条 合同解除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89、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190、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191、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192、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193、约定执行:(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94、的合同权益转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195、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5)196、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197、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198、货物,并撤离现场。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妥199、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第17条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200、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201、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 因不可抗力202、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203、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204、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第18条 保险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205、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18.3 货物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206、程所需要为止。18.4 其他保险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5.1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2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207、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18.5.4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8、。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第19条 索赔19.1 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209、(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210、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211、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212、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第20条 争议解决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213、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的避免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214、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215、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16、:(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9承包人建议书: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发包人:;1.1.2.3承包人:其中:设计人:(指承包人中承担本项目设计工作的当事人); 施工人:(指承包人中承担本项目施工工作的当事人)。1.1.2.912监理人:;1.1.2.103总监理工程师: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履行工程师职责,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 217、。1.1.2.114造价咨询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1.1.4日期和期限1.1.4.4 竣工日期:详见合同协议书。1.1.4.5工期:详见合同协议书。1.1.4.6缺陷责任期:见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绿化部分养护期为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7)现行国家218、及地方有关施工、验收、检测的规范、标准及规程。上述规范和标准如发生不一致时,则以最严格的规范和标准执行,总承包人应承担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上述规范和标准在工程期间如有变化,应以最新版本要求为准。上述规范和标准并不包括本工程所有规范及标准,总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需要自行收集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详见合同协议书。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的数量,发包人在本专用条款里有要求的,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1.10知识产权1.10.6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219、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使用于本项目,未征得发包人书面授权或同意,不得作其它用途,如宣传、发表、论文、转载、复制、使用等。1.10.7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使用于本项目,未征得发包人书面授权或同意,不得作其它用途,如宣传、发表、论文、转载、复制、使用等 。1.10.8若承包人提供或使用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及著作权),承包人须在使用前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所有涉及该等知识产权的证书及其他相关220、文件,并确保该等证书及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若承包人不是该知识产权所有人,则必须提供该知识产权所有人出具的合法授权文件。如因承包人提供或使用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导致发包人受到损失或遭受索赔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补偿责任,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在因此产生的相关纠纷、诉讼、仲裁中协助发包人参与纠纷解决、提供有效证据,并支付上述争议解决程序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如果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发出禁令,禁止发包人继续使用合同设备、材料、技术或规范的部分或全部,发包221、人可要求承包人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并给予发包人合理补偿的前提下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1)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使发包人重新获得使用上述合同设备、材料、技术规范的权利;(2) 更换或改造上述合同设备、材料、技术或规范,让发包人可以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合同设备、材料、技术或规范。1.10.9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第2条发包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2提供工作条件:2.2.2.1由发包人提供到场用水接驳点。从接驳点至施工现场所需的设备、管线及搭接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发包人不提供到场用水接驳点222、,所涉及的所有费用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得到发包人授意后负责临电工程的方案审批并负责临电工程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承包人根据发表人要求负责对临电工程材料及设备实施拆除并处理(其中箱式变压器以招标清单相应项目描述为准)。涉及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计支上述费用临电施工费用根据承包人中标清单价格进行结算。以上过程中包含的调试费等清单未明确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2.2.2.2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额外支付。2.2.2.3环境保护税:发包人不提供市政排污接驳点,施工临时排污均由承包人自行完223、成施工、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即环境保护税),结算时按承包人提供的合格票据(须标明项目名称及承包人名称)办理;水费中所包含的排污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2.2.4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767号 等规定在施工正常降水时需缴纳的水资源税由发包人依规缴纳,承包人配合完成相应工作。若施工正常降水时需缴纳的水资224、源税由承包人缴纳,则结算时按承包人提供的合格票据(须标明项目名称及承包人名称)办理。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导致水资源税增加,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2.2.5本工程的供配电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实施,具体以招标图纸及工作量清单为准。2.2.2.6施工期间的临时用电及维护费:承包人应定期到有关部门足额缴纳,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均由承包人负担;2.2.2.7若发包人未将施工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勘察等数据、资料以供承包人设计、施工使225、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数据、资料若不足以满足设计要求,经承包人申请由发包人核实确认后由发包人委托勘察人重新勘察、勘验,并向承包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数据。2.3.1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联系勘察测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等书面资料,交付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若因承包人原因需二次交点,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4办理许可和批准2.4.1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含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含分包工程(若有)】相关证件及手续,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相关资料及人员226、配合工作,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2.4.3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图设计交底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牵头组织。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8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8.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利: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停工、复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实体结构安全和功能、工程费用变化的事项须发包人事先批准。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作为本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并承担其风险责任。(8)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其他有关税金,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9)完成各项承包227、工作: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工作内容外,承包人尚需做好如下工作:A、本项目招标清单不是依据审定后施工图编制的,当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清标及施工图预算(如需)等工作。B、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在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完成五方验收)之日起90日内由承包人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负责保护。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复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但前述约定的期限届满,则视为承包人已经将工程全面移交发包人,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相关工程成品保护责任和风险,与承包人无228、关。C、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工程施工进行配合服务,提供施工场地,道路、水、电、临设等便利,相关配合费用不再计取。D、 本工程若涉及装配式建筑,承包人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验收方案,报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同意,按照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承包人对该专项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全面负责,若因上述方案存在不足或错误造成损失事故的,承包人责任不因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同意而减轻或免除。质量应符合xx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最新规定。E、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的相关费用自行缴纳。承包人应按229、规定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缴纳其费用,因本项目未缴纳而导致的发包人债务或影响其他工程建设的,发包人有权按供应单位出具的金额,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竣工验收完成(五方验收)之日起至移交之日所发生的用水、用电费用及水箱蓄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工程整改发生的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缴纳。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用水及用电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工程全面移交发包人后产生的相关水费、电费等由发包人自行承担。F、施工期间施工道路的维修、维护、清洁以及项目竣工后道路的拆除、复垦等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G、承包人承包范围内若涉及建筑风貌的建筑幕墙、总平景观、装饰230、装修等专业工程正式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并按相关程序对材料进行现场封样,待发包人及使用业主、相关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正式施工。施工打样(打样面积及范围由发包人确定)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再计取任何费用。H、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检测检验费执行【成建委2018140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19)及xx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成建委200949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程序的补充通知(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等文件规定,消防检测费等未明确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检验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委托的任何独立第三方检验工作,均不免除总承包人按照相关231、法规、规范等要求应承担的自检和质量责任。I、本工程不再单独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水、电、气等各类管线、设备、材料的保管、堆放及相关设备安装、调试、竣工资料档案整理等工作需提供的必要配合工作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单独计取。J、承包人应做好施工方案,保证按时按质量要求完工,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供应、赶工及相关耗材费用等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承包人不得以材料供应问题、赶工等为由增加计取相应费用(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赶工除外)。K、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在采取防止损坏措施的同时, 应立即知会发包人、文物局和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否则责任自负。如果在现场作业的过程中232、,发现电线、水管管道等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作业, 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主管部门。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设施损坏,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修理并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L、交通转换及交通组织:1) 承包人已综合考虑本项目现阶段既有交通情况,参照施工图设计要求,编制科学、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满足各阶段施工车辆安全通行要求,并满足周边居民出行及现有车辆通行不间断的条件等,达到城市施工的标准要求。实施前方案应取得有关道路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承包人根据招标清单考虑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2) 承包人应严格233、按照经有关道路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定的交通组织方案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专业的交通管理人员,设置(或拆移)各类交通疏导、分流设施(含转换道路、指示标志、锥筒防撞水码、防撞砼墩等。其中,指示标志系指为本工程施工中的交通转换设置的施工区域内的所有交通标志标牌),满足交通疏导、分流要求,施工区域内所需全部交通安全组织措施费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清单考虑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3) 交通组织、交通转换费用:包括施工期间对交通畅通的组织与保障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工程实体建造原因对既有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拆除与修复(不低于原有标准)的费用,由承包人出具方案,报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按实计取234、。本工程地处主城区域,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功能应满足项目所在地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要求,原则上不能中断,承包人应根据现场交通状况,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交通影响评估分析和动态仿真模拟),编制方案应满足周边居民出行和商业经营等要求,最终的交通组织方案应经专家评审合格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定后方能实施,相关费用承包人根据招标清单考虑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4)本工程的施工所涉及的占道和重要设施的保护与修复,所需交纳的保证金均由承包人自行交纳,待工程竣工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承包人自行到相关部门退回。M、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综合235、管网实施单位(迁建、新建)的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管网实施对本项目的影响,工程实施过程中,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应与综合管网实施计划紧密结合。相关配合费用及干扰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N、本合同所指的施工总承包内容包含施工现场如有已经实施的打围等工作(具体情况由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取。由发包人、承包人与打围单位共同确定后,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打围单位。O、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防水工程(包括含屋面防水、墙面防水、地下室防水、卫生间防水、厨房防水等)的质量管理,并保证工程竣工236、验收时防水工程100%不渗漏。所有厨房、卫生间、水池及屋面在做防水前必须做24小时的闭水试验,如发生结构渗漏现象,承包人必须先处理,以保证结构砼不渗漏。监理、发包人验收时的上述位置的闭水试验由承包人负责。有防水要求且需做防水工程的部位均须按规范要求进行且有书面记录,当发现渗漏事故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损失。P、凡属于承包人未按照设计文件、现行规范要求施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缺陷,无论质保期限届满与否,均应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后三个日历天以内,无条件组织相关人员、材料、机具等进行整改,并在发包人要求时限内整改完成。如承包人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场整改、或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237、整改、或过程中整改不力,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单位完善相应整改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对相应整改内容后续质量问题、缺陷的保修责任。Q、承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现场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周边道路和绿化、临时停车场及上述设施的维修(包括非临设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返修和保修期以外的给排水、电气、屋面及卫生间防水、楼地面及外装饰等)、保安管理、门卫管理和卫生清洁(包括卫生间、指定的办公室、会议室、会议的接待服务)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R、整个项目开工至竣工期间,承包人应满足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进度所必需的机械,若238、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分期分批施工,由此导致的多次退场和重新组织进场,所涉及到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调整。T、承包人在进场前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现场管理人员制定合法合理合规且符合本项目安排的进出场规划并报发包人审核。在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须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核的进出场规划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若现场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不符或未按照进出场规划安排,发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进行处罚,若发现3次及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还有权按原处罚金额2倍处罚,并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0)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239、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须全过程参与施工图设计中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专项方案评审。承包人进场后3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经细化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实施方案。同时承包人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内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订完善后重新报批实施,上述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按照备案或审批的施工组织计划及各类专项方案进行施工。(240、11)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的安全管理措施应满足省市及地区有关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相关规定的要求,施工期间产生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2)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除应按通用条款7.8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承包人还须按省市及地区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防尘、渣土外运、施工噪声管理及夜间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承担费用。如果承包人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13)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241、责任。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14)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无条件向发包人及委托的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提供通行道路、办公及生活场所等必要条件,相关费用不再另计。(15)其他义务A、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有序;竣工验收移交及应发包人要求提前投入运行前,清运所有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达到验收标准,除清单列明项目外其他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B、在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工作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C、参加勘察测绘单位技术交底,根据探测资料在施工期间对探明的既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和保护。配242、合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的规划定线和竣工测绘工作,测绘完成前不得覆土回填。D、承包人负责对临时工程材料及设备实施拆除,涉及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计支上述费用。E、 承包人与第三方关系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与监理公司的关系:监理人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按照国家、四川和xx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方面进行控制和协调。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的管理,承包人应配合监理人的工作。与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若有时):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243、四川和xx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投资进行控制。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各专业分包单位发生争议,律师事务所有权进行调查,承包人应配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以上各单位的职责有的有交叉,但不妨碍对承包人的管理。上述各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的决策权和解释权。F、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按照国家现行及发包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G、承包人负责完成消防验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节点申请消防验收并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等相关文件,确保发包人工程按时投入使用。(如需)H、承包人应根据招标资料及现场情况做好244、排水、降水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要求排放。如未按规定排放而被处罚,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I、承包人须承担因周边环境影响、多个专业承包人交叉施工、环保要求等因素所引起的施工降效、不能连续施工或延误所增加的费用。J、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参照或相当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品牌规格及技术要求或设计和相关的规范要求。若承包人选择发包人参考的品牌以外的同档次或以上标准的品牌,承包人须报发包人经组织设计、监理、造价等审查后方能使用。品牌调整后材料、设备的单价若高于承包人报价的将不予调整,若低于承包人报价的按发包人认质核价确定的单价调整。若因非承包人原因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更的,则按发包人相关变245、更办法执行。K、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履约评价且执行评价结果。L、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并作为考核专班巡检时的考核标准。J、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4.2 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若缴纳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承包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包人缴纳;若承包人开具的履约担保为履约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若开具保证保险不得设免赔额、免赔率。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246、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如有),或符合发包人要求。履约保证金=【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10%,即人民币¥ 元(大写:)4.2.1.1履约保证金形式:履约担保为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由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若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暂缓付款且不承担任何因此迟延履行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且承包人不得要求顺延工期。4.2.1.2履约担保有效期:至承包人取得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明确的有效时间,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有限期满前30日内无条件进行续保247、(续保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4.2.1.3履约担保的退还:在承包人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经承包人申请,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质保费用(如有)等费用后,发包人及时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2履约担保的扣除: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承担保函责任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或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承担保函责任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补足,承包人未补足或逾期补足248、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合同款中直接扣除相应合同款用以补足履约保证金(或扣除相应的合同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于补足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不足部分)。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姓名: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联系方式:授权范围:4.3.2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并将主要施工机具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工程款支付。在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249、护、文明施工等合约目标范围向发包人直接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得少于26日,项目经理每日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以进场和出场两次考勤为准。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发现擅自离开,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5万元/次。请假3天以下(含3天)的由发包人现场代表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的须经发包人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7天的须经发包人项目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4.3.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250、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以下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3.1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投标时或经甲方确认的项目经理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停工整顿,同时: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次(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每人.次);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更正通知7日后承包人仍未更正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人.次,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同意前述违约金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4.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251、约责任: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与责任心不能达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需要撤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将相关人员撤离,48小时内委派相应人员,经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上岗,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8万元/人.次(大写:人民币每人次捌万元);前述情况再次发生时,承包人违约金加倍,以此类推;第三次发生时,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同意前述违约金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关键人员名单详见附件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4.4.2关键人员252、更换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与责任心不能达到发包人或监理公司的要求需要撤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将相关人员撤离,48小时内委派相应人员,经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上岗,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大写:人民币每人次壹万元);前述情况再次发生时,承包人违约金加倍,以此类推;第三次发生时,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同时253、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同意前述违约金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投标时或经甲方确认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管理负责人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停工整顿,同时:擅自更换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次(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每人次);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更正通知7日后承包人仍未更正的,承包人违约金加倍,以此类推,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同意前述违约金可在254、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发现擅自离开,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3万元/人.次。承包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变更人员资质资历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要求,并按规定向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项目经理原则上应在完成更换手续后的90日内继续做好与新任项目经理的工作交接和对原项目的跟踪服务。承包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变更人员资质资历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要求,并按规定向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项目经理原则上应在完成更换手续后的90日内继续做好与新任项目经理的工作交接和对原项目的跟踪服务。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255、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4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4.4.1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为民工(包括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民工工资的支付应满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24号令)等相关文件的精神。4.4.4.2承包人应按规定为本工程的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4.4.4.3承包人应按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规定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4.4.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锁证实行项目经理和安全员锁证施工制度,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锁。承包人项目经理256、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若项目建设地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4.4.6实名制考勤管理按照住建部、四川省住建厅相关政策规定,项目经理及其余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终止安监监督前必须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进行实名制考勤。若承包人未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成住建发202113号)切实落实,除按文件规定接受处罚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4.6.1考勤方式考勤将采取现场考勤及电子考勤相结合的方式,适时采用手机定位、刷脸、指纹、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管理技术。4.4.6.2考勤对象考勤对象主要为承包人现场257、管理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4.4.6.3考勤要求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要求在岗,其中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6日,专职安全员等出勤率应为本月施工时间的100%,如有特别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并委派有相当能力的代表代行职责(允许委托代行),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但每人每月总的请假天数不超过2天。4.4.6.4违约规定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当月出勤天数(含批准的请假天数)低于26日时,专职安全员当月出勤天数(含批准的请假天数)低于28日视为258、违约,发包人有权按上述人员类别分别收取承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人.天、0.3万元/人.天、0.3万元/人.天、0.1万元/人.天、0.1万元/人.天。当月所有人累计请假天数和在4(含)-7(含)天的,发包人有权按1000元/天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8天及8天以上,发包人有权按0.2万元/天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4.5 分包4.5.7 设计:本项目设计工作经甲方同意后,可对部分专业设计工作进行合法分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的分包合同应报甲方备案。4.5.8 施工:若承包人需对本项目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施工进行分包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分包单位,并将其施工资质、专业施工能力等259、情况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分包,并按相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且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对分包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项目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如果出现承包人违法分包和转包的现象,承包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4.6联合体4.6.2本合同承包人由 、 组成联合体,其中 为联合体牵头人。4.6.3联合体协议见附件。4.6.4(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设计全部工作,保证在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和设计周期内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范且满足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图纸;对主合同金额中的设计费负责,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发包人财务要求的设计费发票。4.6260、.5(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施工全部工作,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施工周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和保证现场的安全。负责本项目施工工期、承包范围、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节点、施工安全、施工管理、工程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程质量保修、竣工图编制等除设计外的所有相关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措施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其承担;负责在施工工期、施工费用申报、施工款项拨付、工程费用结算等方面与发包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和推进;对主合同金额中的工程费用负责,负责向发包人进行合同请款、收取合同款并开具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安费增值税发票。在其工作范围内,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违261、约责任、发包人罚款、赶工费、采取相应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其负责承担;由于违反主合同对上述责任的约定而给发包人和任何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均由其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对主合同金额中的工程施工报价负责,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费用、价格调整、变更、结算等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应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若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闹事等,所造成的经济、行政处罚或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其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和本合同中约定购买保险,为本项目购买足额工程保险。4.10 进度计划4.10.1合同进度计262、划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监理人现场管理要求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报送合同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工程总工期和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合同进度计划,按照总工期要求,编制更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明确控制和考核的节点,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考核承包人工期的依据。发包人将严格按专用条款8.7.2条约定的原则追究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进度计划和详细计划也可按发包人要求一并编制。监理人批复的时间: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第5条.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1.1设计人在开展外业工作时,263、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1.1.2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5.1.1.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1.1.4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264、害和损失。5.1.1.5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承包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承包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5.1.1.6承包人严格遵守设计职业道德,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收集、核实各类原始数据,按照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不能造成浪费。尤其不得出现利用未经证实的或虚假资料进行设计(含设计变更)。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相应经济损失100%的惩罚性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5.1.1.7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265、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5)本项目所有设计文件的266、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6)所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均须提前15个日历天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设计人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图纸、发包方提出的要求等进行设计,否则一切后果由设计人和总承包人自行承担。5.1.4设计工作5.1.4.1主要工作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就本工程批准的方案及初步设计等文件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以承包人中标总价为投资控制红线,承包人施工图设计范围对应工程造价不得超过承包人中标总价对应范围工程造价。主要工作内容以发包人的设计任务书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相关设计服务等为准。承包人267、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设计文件中应选择技术成熟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不得擅自采用具有唯一性的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案设计图纸和清单中有相关做法的,宜优先选用方案设计图纸和清单中的做法;若方案设计图纸和清单无使用做法的,须提前15个日历天报发包人、监理人、相关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设计重大方案调整的,须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5.1.4.2限额设计要求:本工程执行“双控”制度,即承包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施268、工图设计、工程建设等过程中(除发包人要求变化外)均不得突破承包人中标合同总价和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以及单价措施项目之综合单价,同时总价单价组合报价中的总价部分也不得突破;承包人在进行初步设计同时应编制初设概算,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同时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如需),设计阶段一旦出现工程造价超限的情况,承包人应及时调整设计,以满足限额设计要求;在满足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进行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其盈亏均由承包人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承包人将对应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一并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将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将实时监控工程造价情269、况,一旦出现可预见的造价超限的情况,承包人应在满足工期、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调整设计;若施工过程中发现造价超限且无法通过修改设计满足要求的,在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确认后,承包人仍需按设计完成施工,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相关费用,并保留追究承包人一切责任的权利。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造价超限的情况,由发包人通过相关途径解决,承包人不承担责任,但仍需按照发包人要求在新确定的造价限额内做好限额设计工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需追加合同价款的,发包人应按合同价款调整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5.1.4.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修改(1)关于初步设计的修改承包人完成初步设计图报概算评审前(如需),应事先270、报发包人进行图纸审查,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在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前提下满足。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发包人提出修改初设施工图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不因此调整工期及额外支付费用。(2)关于施工图设计的修改承包人完成设计文件前,应事先报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在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接受。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发包人提出修改图纸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发包人反复提出的非颠覆性的修改要求,发包人不因此调整工期及额外支付费用。承包人完成设计文件(送审稿)后,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设计方案出现颠覆性变化,需重新进行设计的,对已完成部分对应的工程设计费的50%计取重复设计补偿费,271、即重复设计补偿费=重复设计部分经发包人确认的建安费设计费费率设计阶段工作量占比50%,工期顺延。承包人的阶段性成果以发包人的确认函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批通过为标志。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停缓建本合同项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相关费用(如有),由承发双方另行协商。其中设计部分费用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结算支付:因项目建设的范围、内容、地点、建设计划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出现停缓建需中断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若承包人已完成初步设计并取得概算批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经发包人确认的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70%;若未完成初步设计或完成初步272、设计未取得概算批复,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用。若本项目已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的70%;若未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的,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施工图阶段设计费用。承包人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施工图设计报图审单位审查通过,若承包人无需对设计文件进行返工但本项目实施规模变小的,实际进入施工阶段的设计文件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和付款方式执行;未实际进入施工阶段减少规模部分的设计文件费用,经发包人确认设计工作量后按甲方审核的该阶段对应设计费的70%向乙方支付;前述承包人的阶段性成果以发包人的确认函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审查273、机构审批通过为标志,各阶段设计费工作量占比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执行。如发包人已支付金额超出承包人实际已完成设计工作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退还超出部分款项。5.1.4.4施工图审查: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相关要求,对施工图进行详细校审,减少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满足总工期要求的条件下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发包人完成施工图审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费用不由承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自身设计缺陷造成的重复审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设计责任,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施工图存274、在问题引起工期延误或造价增加,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作调整,发包人同时保留追究承包人一切责任的权利。5.1.4.5施工阶段配合工作工程开工后,指定专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由监理组织承包人进行施工图交底;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协助发包人审查材料样品,提供所需的技术标准;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设计;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负责施工指导,并从设计角度进行施工监督;负责处理设计变更,并免费提供设计变更图纸;一般性问题不超过三天,较复杂问275、题原则上不超过七天;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承包人应严格按专项合同第5.1.4.7条执行设计驻现场代表制度,相关费用不另行计取。其他相关技术配合工作。5.1.4.6图纸的修改因发包人或其他客观原因需修改图纸的,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修改,修改完成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后3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免费提供8套修改图。5.1.4.7 设计驻现场代表制度:1、本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进场至项目竣工验收)需派驻场设计代表,驻场代表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驻场所需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驻场代表应按照附件驻场设计代表岗位职责进行履职。驻场期间需进行现场打卡,每天驻场时间276、不少于6小时(不含节假日)。若需请假,需甲方项目经理及设计主管签字确认。乙方驻场期间必须打卡,打卡记录经设计主管签字后作为收费依据,缺少打卡记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驻场设计代表岗位职责详见附件十二;2、承包人(若承包人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中的设计成员单位)应授权设计驻现场代表对本项目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权责利,授权事项至少包含施工进度工程中非重大设计变更及非重大经济签证审计的审签权限;3、设计驻现场代表应参与工程建设全流程技术跟踪及复核工作;4、设计驻现场代表驻现场不低于22天/月,打卡记录纳入发包人考勤管理;5、设计驻现场代表须参加每周例会和专题会议;6、未尽事宜执行277、发包人变更管理办法。5.1.4.8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交付日期备注1初步设计文件(含各专业专册、概算)16甲方按项目具体要求确定A1幅面,包括电子文件U盘2份(CAD、WORD、PDF等设计格式文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各专业专册、概算)16甲方按项目具体要求确定A1幅面,包括电子文件U盘2份(CAD、WORD、PDF等设计格式文件)设计周期:初步设计25个日历日,施工图设计20个日历日。具体根据招标人委托分阶段、分子项出图时间须满足本项目进度要求。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2 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除本278、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的甲供材料、设备之外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1)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前28天。承包人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基准价的未计价材料及清单中明确为暂估价的材料,在采购前28天编制汇总并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共同认质核价后采购。(2)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设计规范,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按发包人确定列明的条件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凡不满足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无条件撤离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6.4质量检查6.4.2质量检查由发包人组织成立项目巡检考核专班(以下简称“专279、班”),专班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责任主体组成,考核范围包括工程安全环保、质量、进度三方面。在考核专班巡检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下达的书面通知时限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扣罚5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生的相应费用可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全面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在各分部工程实施前15天向监理人提交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发包人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承包人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完成实体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费280、用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A、 承包人按照国家、xx市、xx区的相关规定负责自行检测的内容,应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B、对特殊材料如苗木、装饰材料、路灯、交安设施、专用设备的特殊检验约定:进场后须经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检验材料色彩、形态、形状、品质、规格、型号、参数等是否满足发包人及设计要求,无法满足要求的,承包人无条件调离施工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第7条.施工7.1281、交通运输7.1.1出入现场的权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7.1.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7.1.3场内交通:承包人应负责现场施工道路铺设、维修、管理及日常清洁工作;现场内除硬化区域外绿化植物的栽种、养护等工作;所有进出场车辆的清洗工作;整个场地有组织的临时排水系统,并承担相应费用。红线内的临时施工道路、场地硬化,因施工需要282、对施工区域内的现有构筑物(人行道、排水设施、挡墙等)拆除及恢复均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条件及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自行完成施工及恢复。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会议室,同时应为发包人提供满足基本需要的办公设施及设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计。7.2.1.2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手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计。7.2.1.3承包人必须提供备用电源以备施工中的临时停电,临时停电时为满足正常施工及生活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计。7.2.1.4283、承包人必须制定专项临时停水方案,临时停水时为满足正常施工及生活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计。7.2.1.5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按照成建委发【2017】100号文(关于印发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的通知)和成建委【2017】715号文等标准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发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2.1.6本工程施工现场要按规定实施物业化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并应满足关于印发xx市中心城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487号文284、相关标准要求,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计。7.2.1.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省、市、区关于扬尘治理、运渣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以及最新的现行的规定和要求,其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不再另计。7.2.1.8本工程若有连砂石项目施工场地内开挖的河道及地下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双方按照地下砂石根据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双办发202021 号)文件要求由xxxx兴城建筑材料执行有限公司无偿接管。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285、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对基准点进行保护。承包人就此建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应在开工前,收到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3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及复核。承包人应根据给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286、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再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因承包人未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核,或复核出现偏差,造成由此建立的施工控制网出现失误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有效的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7.6安全文明施工7.6.1 安全生产要求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87、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7天内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监理人批准或施工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监理人有权下达停工令,并处予5万元的违约金。(2)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3)承包人应按照xx区政288、府有关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夜间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相关安全事故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4)按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成建委201718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5)承包人应严格落实xx市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成安委201513号)和xx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成安委201514号)要求,如承包人未严格落实上述两项制度,发包人有权处予承包人不低于1万元/次的违约金。(6289、)为保证本项目使用安全,所有材料的环保要求应不低于国家、四川省、xx市现行规范要求。(7)安全文明施工未按要求落实,造成相关职能部门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问题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a下达整改通知单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处的违约金b.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万元/处的违约金,同时对承包人予以通报批评;c.约谈发包人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3万元/次的违约金,同时对承包人予以通报批评。d.被通报批评的,发包人有权处予4万元/次的违约金。(8)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前3日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290、在3日内给予回复。7.6.4事故处理(1)工程承包人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及时通知或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对承包人处予不低于5万元/次的违约金。(2)工程承包人发生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应负担相应责任外,发包人有权按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如因事故而导致发包人损失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外,发包人将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予违约金,具体标准如下:a.每重伤1人,违约金为5万元;b.每死亡1人,违约金为20万291、元。(4)违反通用条款第6.4条、第7.6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向发包人承担5万/次的违约金。(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等一切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本项目因安全文明服务措施不力所作出的批评和处罚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如导致发包人先行承担责任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7.6.6其余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附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7.10现场安保7.10.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292、承包人负责与公安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负责组建自身安保队伍,协助公安部门管理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第8条工期和进度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1)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日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主要内容:施工方案(总体及专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使用计划、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扬尘治理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293、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2)监理人审核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3日内。(3)发包人审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自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相关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3日内。(4)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批后,承包人应在7日内按照总进度计划内容编制每月进度计划及里程碑目标,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审批后的结果作为考核目标。(5)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以监理人发出的指令为294、准。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以监理人指令要求期限为准。监理人批复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监理人收到相应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的7日内。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偏离计划进度7日后的一周内。(2)监理人审核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人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后的2日内。(3)监理人审核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期限:监理人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的3日内。(4)发包人审批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后的3日内。(5)承包人提供的施工295、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切实可行,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出调整性意见而得到另外的支付。8.7工期延误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a.增加合同关键线路工作内容;b.改变合同中关键线路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等;c.施工作业场地移交滞后、征地拆迁滞后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按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工期计划编制的网络图中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按以下方法核定:(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或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专用条款第13款核定增加工作的费用,发包人不另作费用和利润补偿,承包人296、可申请顺延工期,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后可顺延工期;(2)暂停施工或造成窝工的,发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8.9款执行;(3)因发包人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可顺延工期。8.7.2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各控制节点进行进度考核,并视承包人进度完成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因承包人原因未完成进度目标或者关键工期计划时间未完成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天的延期违约金。(2)发包人每月25日按月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对因承包人原因未完成进度目标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0.2万元/次的违约金。(297、3)因承包人原因对未完成里程碑目标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0.5万元/天的延期违约金。(4)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与最终约定的竣工日期比较,竣工工期延误在30日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天的延期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承包单位实施;竣工工期延误超过30日(不含30日),超过部分的逾期天数,承包人应按照2万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提供的现金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如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为履约保函/保证保险,则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向担保人/保险人索赔;担保人/保险人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的/保险义务,承包人应优先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98、,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对因此造成发包人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除外。(5)无论是在完成月进度计划时或完成里程碑目标时或最终竣工时的日期,只要因承包人原因延误超过90日(含),发包人均有权视为承包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发包人由此产生的额外损失。(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期超出合同工期,超工期部分的占道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9暂停工作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299、人审查。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累计天数在7个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方对超出7个日历天以上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0.1 竣工验收10.1.1竣工验收条件(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2)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移交前,承包人应无偿对工程进行看管、维护,直至完成移交工作,项目存在分部分项移交的,不免除承包人对整体项目工程的看管、维护义务,在此期间如因承包人看管、维护不当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一切赔偿责任。(3)绿化工程300、验收详见附件四。(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各部分(项)工程竣工图纸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交给监理人审查并盖章,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后一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合格的两套书面及一套电子版本竣工文件。(5)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日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勘察人(若有)、设计人等相关单位进行自检验收。自检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报行政审批局申请竣工联合验收,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视为竣工验收合格。(若xx区联合验收组织机构有调整301、,按调整后的机构执行)竣工预验收不合格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对超期未落实整改的,每超期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签约总价0.5(每天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违约金,造成竣工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出具交(竣)工验收报告。10.3工程的接收10.3.5工程竣工移交(交通工程:交工验收)手续办理前,如发包人要求提302、前投入运行,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委托的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承包人应按照xx市或xx区移交管理相关办法规定,配合发包人完成初步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即使完成初步移交或者应发包人要求提前投入运行,若因功能或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等建设质量问题未有效整改,致使不能及时实施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纳入xx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移交后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前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组织修复。若承包人在接到缺陷修复通知3日内未组织修复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复的,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其费用在工程尾款中扣除,且承包人不得就此提出异议。工程尾款不足以弥补303、第三方维修费用的,承包人还应继续支付。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详见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和附件二:绿化工程管养协议书(绿化部分)。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1 发包人的变更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6)其它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形。13.3变更程序13.3.2变更执行本工程所发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均需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后方能实施。变更304、程序由发承包双方参照xx市xx区人民政府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双府函2019168号)和xx市xx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试行)(双发改202146号)中关于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发包人制定的变更管理办法,即xx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执行。如变更程序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要求的变更均为无效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的报批及审查工作。变更实施时,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如需要时)到场确认。如承包人未通知以上各相关单位参加确认,发包人有权根据已了解的情况做出变更决305、策,并有权做出不利于承包人的决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因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费用不予以调整;导致费用减少的,应按实际予以调减。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清单及图纸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擅自减少或降低设计标准,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设计标准减少或降低,导致费用减少的,应按实际予以调减。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调整情形主要包括:(1)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变化;(2)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3)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变化;(4)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13.3.3变更估价13.3.3.1变更估价原则(1)修正后的已306、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分部分项清单项,但有类似分部分项清单项的,参照类似分部分项清单项的单价调整材料价差(材料用量以承包人中标单价分析表为准,但不得高于 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用量,若高于定额用量,则按 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用量执行),材料价差按xx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实施期信息价与招标控制价当期信息价之间的差值调整,没有对应信息价的按市场价价差调整(信息价的使用范围同专用合同条款13.3.3.3条约定一致)。类似分部分项清单项是指除主要材料不相同外,其余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307、料费均相同的项目。(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按以下文件重新组价,并按总体下浮比例为:L=1-工程费用投标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工程费用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100%(上述费用均为含税价)下浮计算变更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执行的计价规范: T/CCEAS 001-202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方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及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执行的308、计价定额: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若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缺项,其他行业定额有相应项的,可采用其他行业定额。13.3.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照如下方式确定新材料价格:各工程材料价格均执行不含税材料价。材料价格按发包人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采用的当期信息价,即2024年第2期xx市工程造价信息中xx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若xx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缺项的,参照xx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按照xx工程造价信息目录-区(市)县市场价格中的xx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执行,若xx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及xx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按照xx工程造价信息目录309、-区(市)县市场价格)均没有的材料,在合理范围内参照xx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按照xx工程造价信息目录-市场信息价格)执行(即参照范围仅限于第一条“钢材”、第二条“建筑材料”,其余的不予参照);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在承包人采购前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如需)、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共同认质核价确定。上述变更估价原则同样适用于单价措施项目(如有)。以项为单位计算的单价措施项目在项目规模不发生颠覆性变化的情况下,不因变更作费用调整。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其他以项为单位计算的总价措施费用在项目规模不发生颠覆性变化的情况下,不因变更作费用调整。若项目规模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导致以项为单位计算的单价措施项目及除安全文310、明施工费外的总价措施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则前述两项措施项目费用的计取由双方另行协商。13.3.3.4涉及征地、拆迁、迁改、补赔偿费用按照地方政府相关文件执行。13.4暂估价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由承包人授权发包人进行招标,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材料或设备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单位。总承包服务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工程结算单价以发包人审核为准。暂估价项目政府审计监311、督发现多计少计等相关问题金额双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多退少补。13.4.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及监理审查:(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312、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3.7.5在施工期间,xx区及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价文件的(人工费、机械费等),按文件规定执行。13.7.6政策性调整人工费、机械费、税费等均在施工过程中同步调整。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由于本项目实施周期较短,故材料价格不进行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 合同价格形式14.1.1本合同为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14.1.2 价格修正14.1.2.1签约合同中标清单中价格修正如下:1、修正清单(总价部分)中单方指标=总价部分招标单方指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下浮比例 2、修正单价部分综合单价=单价部分各招313、标单价*下浮比例 3、下浮比例为:L=1-工程费用投标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工程费用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100%(上述费用均为含税价) 4、新增项目单价估价原则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3.3.3变更估价原则确定。14.1.3计量方法本项目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项目合同条款和招标清单载明的特殊计量规则;(2)按T/CCEAS 001-202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2-2022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及其配套文件执行;314、(3)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14.1.3.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发包人有权当月不予计量。14.1.3.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单位审核后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4.1.3.3措施项目的计量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量按下述约定进行:详见附件五。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以综合单价或费率计算的项目,均以当月实际完成数量和综合单价或费率计量;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在工程计量时,按月实际完成进度按比例计量。315、14.1.3.4规费的计量执行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14.2 预付款14.2.1支付施工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24号令)和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16号)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及签订合同,开工条件审查通过后支付;预付款金额=工程费用投标金额-(含税)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暂估价10%。即 元(大写: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协议书。14.2.2预付款担保:无。14.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目实施周期较短,故预付款在工程款(进度316、款)支付过程中不予以扣回(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14.2.4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依法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购买民工综合保险。14.3 工程进度款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14.3.2.1设计费的支付付费次序付费比例(占总设计费)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付费基数第一次付费付至70%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后以经甲方确认的清标后工程费为计算基数第二次付费付至90%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审核的实际完成产值为计算基数第三次付费付至100%甲乙双方建安工程结算办理完成之日起180日内最终结算价以本合同范围内的建安工程结算办理金额作为设计费收费基数注:1、本项目接受审计局审计监督,317、审计所需时间较长,承包人对此清楚且无异议,并同意无论审计何时完成,均不因此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2、 审计发现多计少计等相关问题金额双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在支付时进行相应调整。3、 除预付款外,承包人将书面付款申请和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支付凭证报发包人,由发包人按相关程序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支付。4、 若承包人未按以上要求报发包人审查、未及时或未按要求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和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委托人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任何因此迟延履行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不得因此延误工期。14.3.2.2工程费用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A.总318、价部分进度款支付原则: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并取得对应验收报告后,按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的楼栋对应的建筑工程总价部分合同修正金额的5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支付至建筑工程总价部分合同修正金额的80(含预付款);2)除建筑工程外的其他总价部分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支付至对应总价部分合同修正金额的80(含预付款);B.单价部分进度款支付原则: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支付至累计合格工程量价款(该价款含经认可的变更、人工费调整)的80(含预付款);C.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执行附件五;注:由发包人组织成立项目巡检考核专班(以下319、简称“专班”),专班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责任主体组成,考核范围包括工程安全环保、质量、进度三方面。若在当月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环保、质量、进度等任何问题,则当月进度款应延缓至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整改完成后方可支付;若出现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情况则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罚。承包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与牵头人发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均属于联合体内部矛盾,应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关。14.3.4民工工资支付14.3.4.1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满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24号令)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承包人进场后须按发包人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为农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落实总包代发及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否则,一经查实,视为承包人违约,处以不低于1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实行市场禁入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理。14.3.4.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内部任何劳资纠纷,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承包人劳资纠纷影响发包人工程进度及项目声誉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未做好项目的劳资管理而造成民工闹事、群访等群体性事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10万元/次的违约金;若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或被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