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中心项目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36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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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5384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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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XX文化中心项目高低压电房配电工XX文化中心项目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程施工专业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合同发发 包包 人:人:广东XXXX公司广东XXXX公司专专 业业 承承 包包 人:人:签约时间:签约时间:_ 年年_月月_日日签约地点:广州市签约地点:广州市XX区XX区2目目录录第一第一部分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1 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4三、质量标准.5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5五、项目经理.7六、合同文件构成.7七、承诺.8八、词语含义.8九、签订时间.9十、签订地点.9十一、补充协议.9十二、合同生效.9十三、合同份数.9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2、款通用合同条款.1 11 11.一般约定.112.发包人.243.承包人.284.监理人.395.工程质量.42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637.工期和进度.528.材料与设备.609.试验与检验.6610.变更.6811.价格调整.75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7913.验收和工程试车.8614.竣工结算.9315.缺陷责任与保修.9616.违约.10117.不可抗力.10618.保险.10919.索赔.11120.争议解决.113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161161.一般约定.1162.发包人.1323.承包人.1354.监理人.1635.工程质量.1656.安3、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697.工期和进度.17648.材料与设备.1899.试验与检验.20010.变更.20411.价格调整.211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21113.验收和工程试车.22114.竣工结算.227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3516.违约.23917.不可抗力.25118.保险.25419.索赔.25720.争议解决.258附件附件2705第第一一部部分分 合合同同协协议议书书发发包包人人(甲甲方方):广广东东XXXXXXXX公公司司专专业业承承包包人人(乙乙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4、和专业承包人双方就XX文化中心项目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专业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文化中心项目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编号)。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专业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有关资料、文件及说明,承包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工作内容:5.1 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包含从开关房配电柜下出线端(含电缆头)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含低压柜)的所有设备、电线电缆、桥架、母线槽、铜排等的供货和安装。65.2 土建:室内包含开关房、高压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5、房的墙体、电缆沟、电缆沟盖板、设备基础、门窗的施工;室外包含用地红线内的电缆井、电缆管沟的施工(不含红线外土建施工)。5.3 电房配套工程:包含电房内(不含开关房)照明、排气扇、灭火器、护栏、安健环等的施工。5.4 各系统调试、送电:10KV 进线回路、真空断路器、零序、综合继保、直流屏、电缆、变压器、10KV 母线、0.4KV 母线、接地系统、低压进线回路等整个项目的永久用电调试及送电。5.5 防雷系统:负责开关房、高压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房防雷接地及其调试,配合完成项目统一调试验收。5.6 负责办理本专业工程所需的各项报建、报装、报规划、报监、报验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直至取得供电及6、相关部门的批复,并完成本项目验收(符合供电部门送电要求)和送电。5.7 专业工程管理配合工作:配合项目消防工程验收工作,并负责与其他专业与本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相关联部分的统筹协调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8 专业承包人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配合总承包人做好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在总承包人的总体协调管理下,做好与其他各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按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序施工。5.9 具体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11。上述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7专业承包人应参阅合同文件中的其他部7、分,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与工作内容。根据本合同所需进行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文件、合同图纸及技术需求书、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内所显示的一切项目。承包人有责任现场踏勘,细阅合同图纸、技术需求书、技术规格书及工程技术要求,务求对所有施工工程的所有内容做到完全清楚了解。此外专业承包人还须负责与本合同工程施工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通、噪音、民扰调停及垃圾清理外运等工作。6.工程承包范围:专业承包人按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图纸(含相关技术要求)、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专业承包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二、合同工期1.开竣工日期及总工期计划开工日期8、: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日期一致)。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含工程施工工期及通电后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用电管理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2.关键节点工期(1)年月日之前完成外线工程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开关房、电力管沟等)及将外线工程施工场地移交供电部门;8(2)年月日前完成供电部门验收并通电。3.专业承包人须配合总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并满足总承包人之总工期及关键节点要求,以使整体工程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或之前完成。4.以上总工期及节点工期应充分考虑为完成上述节点工作所需的相关9、审批、确认时间。专业承包人确认已经充分了解本工程现有场地现状及其对本工程进度的影响,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且本协议书的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了所需全部费用。5.本工程的合同工期需包括因专业承包人的深化设计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专业承包人已被视为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6.专业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工期,不得延误。如专业承包人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或发包人有理由相信专业承包人有可能将不能够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人有权划分未完工程量给第三方承担,费用在本合同价中相应扣除并向第三方进行支付,专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三、质量10、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一次性验收合格,且达到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送电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标准: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专业承包人确保本专业工程的现场安9全文明施工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争创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标准和要求,配合总承包人获得“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争创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增值税税率为 9%):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11、措施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本合同已包含专业承包人应该缴纳的所有税费,本合同中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含税价格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率调整的,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专业承包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政策要求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2.合同价格形式:10(1)根据发包人提供合同图纸及相关资料、合同范围和现场实际情况等,由专业承包人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按合同文件、合同图纸和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包施工、包12、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深化设计、包文明施工、包系统调试、包送电方案,包向供电部门报装报建工作、配合供电部门的审图及报供电部门的其他审批手续及其费用,包向公安、市政、规划等各部门办理相应的电缆沟、市政路面开挖的报批等相关手续(如需),包路面修复、路面下穿管施工、包供电局送电前专项检测验收、包新冠防疫期间防疫措施、包验收(包括按合同要求份数制作本工程档案资料、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配合)、包通电、包保修等;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价格形式,其中暂列金额按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具体价格形式约定见专用条款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合同文件。3.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按现行13、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有):合同履行期间确定。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有):合同履行期间确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人工费金额/中标金额100%。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人工费金额/中标金额100%。11工人工资支付周期: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设计变更工程每一期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按上述相同比例随进度款同期支付。专业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如政府部门要求本专业工程的工人工资须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的,则专业承包人应按政府要求执行,由此产生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五、项目经理专业承包人14、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和补充。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4.合同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发包人现有及后续制定的管理办法、细则等);7.图纸、技术说明书、技术规格书、技术需求书及相关技术要求;128.合同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放的招标补充文件、招标澄清文件及答疑文件等,若答疑文件涉及图纸及技术要求的,则该部分解释顺序与 7 项解释顺序相同);10.专业承包人中标15、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若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条件高于招标文件的,按照投标文件);11.组成合同的其他合同文件。如同一解释顺序的文件约定有不一致的,则以要求较高的为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专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专业工程”),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16、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完成专业工程以及确保专业工程质量的责任。3.专业承包人承诺完全遵守发包人现有以及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颁发的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13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及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广州市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壹拾 份,均具17、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柒 份,专业承包人执 叁 份。14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15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18、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专业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专业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16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19、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专业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专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专业承20、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专业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总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专业承包人:指在本专业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该承包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17法继承人。1.1.2.5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专业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专业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22、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18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23、。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专业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91.1.4.4 缺陷责任期:是24、指专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专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在合同协议25、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专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20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26、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专业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专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27、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21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28、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专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22(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29、)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专业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专业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专业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专业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30、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231.6.2 图纸的错误专业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专业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专业承包人文件专31、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专业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专业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专业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专业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专业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24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32、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业承包人不得与总承包人或监33、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25物,专业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34、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专业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专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专业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35、专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26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专业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专业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专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36、使用专业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专业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专业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27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37、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专业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38、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业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28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 保39、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专业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专业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92.发包人2.1 许可或批40、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专业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专业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41、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专业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专业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30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专业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专业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42、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专业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31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43、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专业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专业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专业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4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专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专业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32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专业承包人、平行发包工程专业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专业承包人3.1 专业专业承包人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一般义务专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5、:(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专业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33共设施产生干扰。专业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46、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47、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专业承包人授权后代表专业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专业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专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专业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专业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专业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34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48、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专业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专业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专业承包人不得擅49、自更换项目经理。专业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专业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专业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35告后仍要求更换的,专业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专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50、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专业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专业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专业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专业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专业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51、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专业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63.3.3 发包人对于专业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专业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专业承包人应当撤换。专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52、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专业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专业承包人现场查勘专业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专业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专业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53、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专业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37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专业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专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专业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专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54、包的确定专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专业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专业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专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8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55、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专业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专业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专业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专业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专业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专56、业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专业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专业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专业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9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专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57、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非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58、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40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专业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专业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专业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专业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59、前48小时书面通知专业承包人。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专业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41不应将第4.4款商定60、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专业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专业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专业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专业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61、知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425.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62、付专业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专业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专业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专业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专业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专业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63、,定期考核43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专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专业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专业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64、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专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专业承包人自检专业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445.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专业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专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65、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专业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专业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专业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专业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66、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 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专业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专业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专业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45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专业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5.3.4 专业承包人私自覆盖专业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67、理人有权指示专业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专业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专业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68、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6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专业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专业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专业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69、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专业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专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47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专业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专业承包人在动力70、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专业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71、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48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专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72、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专业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专业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专业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专业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经发包人73、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49措施避免了专业承包人的损失,由专业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超过7天的,专业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专业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专业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专业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74、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专业承包人进行抢救,专业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专业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专业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75、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50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专业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专业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专业承包人原因在施工76、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专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专业承包51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专业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专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专业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77、中受到伤害的,专业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专业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专业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专业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专业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78、专业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52专业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79、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53见和要求,专业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专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专业承包人应按照第780、.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专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专业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专业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81、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5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专业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82、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专业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专业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55专业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83、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专业承包人。7.4.2 专业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专业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专业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专业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84、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56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85、.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专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专业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专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专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专业承包人认为不86、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57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专业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专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专业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专业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87、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专业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专业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专业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58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专业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 专业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专88、业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专业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专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专业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专业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专业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专业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89、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专业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专业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专业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专业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59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专业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专业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专业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90、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专业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专业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专业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专业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91、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 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专业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专业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专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60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92、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专业承包人提前竣工,或专业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专业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专业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 专业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93、专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61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专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专业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专业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专业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94、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专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专业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专业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专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专业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95、(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62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专业承包人清点后由专业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专业承包人清点的,专业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专业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专业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专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96、设备由专业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专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专业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专业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专业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63担。8.5.2 97、监理人发现专业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专业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专业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专业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专业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专业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专业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98、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专业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专业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专业承包人在施工64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专业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99、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专业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专业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专业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100、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65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专业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101、,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专业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专业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专业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专业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6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专业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专业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102、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专业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专业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专业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专业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专业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专业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03、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专业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专业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专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67专业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专业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专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专业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104、专业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专业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 专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专业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专业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专业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专业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专业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105、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专业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68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 监理人对专业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专业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专业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专业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 现场工艺试验专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106、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专业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6910.2 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专业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107、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专业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 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专业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专业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108、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专业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专业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70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109、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专业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专业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专业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7110.5 专业承包人的110、合理化建议专业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专业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专业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专业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 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专业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专业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112、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专业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专业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专业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专业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专业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113、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专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73人后,由发包人、专业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专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114、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专业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专业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专业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专业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2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 3 种方式:专业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专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115、件的,经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专业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74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 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专业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116、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专业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75(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专业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117、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FFBFFBFFBFFBAPP0ntnn03t3302t2201t110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0P约定的付款证书中专业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118、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n321B.B;B;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76tnt3t2t1F.F;F;F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0n300201F.F;F;F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119、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专业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77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120、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专业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专业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121、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业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业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78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22、专业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专业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123、整合同价格。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专业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79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124、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125、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80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126、。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专业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专业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专业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专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专业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8112.127、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专业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128、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专业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专业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专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专业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专业承82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专业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19 日已完成129、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专业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专业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专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专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130、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83方式和程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131、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 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84(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专业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132、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专业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专业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133、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专业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专业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专业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专业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134、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专业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专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135、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专业承包人应当在86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专业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专业承136、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专业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专业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专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87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137、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专业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专业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专业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专业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 竣工验收13.2.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业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138、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88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专业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专业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专业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139、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专业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专业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专业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140、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专业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8913.2.3 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专业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141、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专业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专业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142、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专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专业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90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专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专业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专业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专业143、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专业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专业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专业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专业承包人的要求,专业承144、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专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91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专业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专业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专业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145、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专业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专业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专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非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专业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专业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146、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92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专业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专业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专业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147、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专业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专业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93(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专业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148、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专业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专业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专业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专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专业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149、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专业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专业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专业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150、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专业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专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专业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95(3)专业承包人对发151、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专业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52、,专业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专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96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专业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专业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153、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专业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专业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专业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专业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154、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97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专业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专业承包人原因造155、成的缺陷,专业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专业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专业承包人进行索赔。专业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专业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专业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156、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98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专业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专业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专业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专业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专业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专业承包人提供157、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9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专业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158、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专业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专业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专业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专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专业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专业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专业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59、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专业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100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专业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160、陷、损坏,专业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专业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专业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专业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专业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专业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专业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161、小时内书面确认,专业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101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专业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专业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专业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专业承包人应提前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专业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162、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102(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专业承包人无163、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专业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专业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专业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专业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专业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按第1164、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专业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103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专业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专业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专业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专业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专业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165、(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专业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专业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专业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专业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专业承包人违约16.2.1 专业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专业承包人违约:(1)专业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04(2)专业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专业承166、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专业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专业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专业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专业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专业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专业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专业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专业承包人违约的责167、任专业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专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专业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专业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105专业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专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专业承包人文件和由专业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168、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专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 因专业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专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专业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专业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专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169、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专业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专业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06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专业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170、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07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171、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172、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专业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专业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专业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专业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108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专业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173、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专业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专业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专业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专业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专业承包人撤离施174、工现场以及遣散专业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专业承包人的其他款项;109(6)扣减专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专业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175、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专业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专业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 其他保险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110理财产保险。18.4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176、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专业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 专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专业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专177、业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11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 专业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专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专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专业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专业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178、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专业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专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1219.2 对专业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专业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179、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专业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专业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专业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专业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专业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专业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180、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专业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13(1)专业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专业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专业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专业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专业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181、期限(1)专业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专业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114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182、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183、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115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184、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16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通用条款 1.1.1.2 不适用,替换为: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通用条款 1.1.1.7 不适用,替换为: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18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所有图纸需经发包人盖章方为有效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专业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等。增加 1.1.1.11 条款,具体如下:1.1.1.11 总承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XX文化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合同。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通用条款 1.1.2.1 不适用,替换为:117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增加 1.1.2.101.1.2.11 条款,具体如下:1.1.2.10 总承包人:本合同特指“XX186、有限公司”。1.1.2.11 专业承包人:本合同特指XX文化中心项目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中标单位,也即为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专业承包人,系平行发包工程承包人。1.1.2.5 监理人:名称:XX监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联系电话: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电子信箱: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通信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1.1.2.6 设计人:名称:XX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联系电话: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电子信箱: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通信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通知。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187、所包括:无。118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筑红线范围内为实施工程所需占用地块。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租用及相关手续办理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增加 1.1.4.8 条款,具体如下:1.1.4.8 节点工期:指在经总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专业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或完成日期。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增加 1.1.71.1.22 条款,具体如下:1.1.7 平行发包工程:指由发包人依法另行招标或委托188、的其它专业工程,这些专业工程是与本项目相关的或构成本项目的一部分。1.1.8 平行发包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负责实施本项目平行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可能会与专业承包人同步在现场施工。1.1.9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第 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专业承包人。1191.1.11 甲供材料: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1.1.12189、 甲供材料供货人:指由发包人选定并与其签署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的供货单位。专业承包人需对其进行总承包管理及提供总承包配合服务,所需费用视为包含合同签约价内。1.1.1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指按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竣工后,发包人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验收规范、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及要求并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验收。1.1.14 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专业承包人按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总承包人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及发包人的质量标准要求文件并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190、施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前提条件之一。1.1.15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总承包人按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发包人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及发包人的质量标准要求文件并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建筑200261 号),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1.1.16 竣工验收:指工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及标准的规定,全部完成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120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消防、环191、保、规划、城建档案预验收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有)后,由发包方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的工程验收,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验收证明文件(如有)。1.1.17 项目考核小组:指在本项目建设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专业承包人进行考核的机构(如需)。1.1.18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专业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1.19 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1.20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192、,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1.21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专业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1.1.22 第三方:除合同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23 总承包工程:指由发包人依法委托总承包人完成的“新华文化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是构成总承121包工程的一部分。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办法、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包193、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验收标准;(2)建筑行业的相关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3)广东省政府及广东省建委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4)广州市政府及广州市建委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5)若现行标准、规范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将参照近期同类项目制定标准、规范,或将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制定标准、规范经批准后执行,签约合同价和工期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标准所需的费用、利润和时间,专业承194、包人已充分预见,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工期损失;(6)其它标准规范详见合同文件及合同相关附件。当合同期内发生相关标准、规范变更或修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行(合同履行期间)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122范,与发包人设计技术条款要求不一致时,采用较严格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工期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标准所需的费用、利润和时间,专业承包人已充分预见,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工期损失;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详见合同文件及合同相关附件;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详见合同文件及合同相关附件;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详见合同文件及合同相关附件。1.195、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本款所述工程规范及标准之间或其与设计技术文件之间的要求不一致时,均采用较严格的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工期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标准所需的费用、利润和时间,专业承包人已充分预见,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工期损失。(2)当合同履行期间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及规程变更或更改的,均按国家、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增加 1.4.4 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1.4.4 专业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详见合同196、协议书第六条约定。1231.6 图纸和专业承包人文件通用条款 1.6.1 条不适用,替换为: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1.1 发包人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10 天内发包人免费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属专业承包人施工范围的施工图纸(含相关技术要求)3 套,并组织专业承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如专业承包人需增加图纸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不得私自向设计人购买图纸,无论何种情况,专业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图纸都必须经过发包人的确认(确认方式为发包人书面通知或经发包人签章)。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造成工197、期延误的,按专用条款第 7.5 条规定处理。发包人免费向专业承包人提供非专业承包人施工范围的施工图(含技术需求书)1 套,提供时间在合同实施期间另行确定。涉及工程设计变更的,发包人免费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属专业承包人施工范围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 份,提供非专业承包人施工范围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1 份。涉及专项验收的竣工图由专业承包人根据各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涉及深化图纸的,专业承包人应将深化图纸单位报监理、设计单位审核并取得发包人批复确认后方可实施,图纸要求深化按技术124需求书要求执行。专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纸质图纸(含深化图纸)8 套及相应电子版光盘两套(含 CA198、D 及 PDF 格式)及分别向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纸质图纸(含深化图纸)1 套及相应电子版光盘一套(含 CAD 及 PDF 格式),该部分图纸为发包人、监理人和总承包人的施工管理所用,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1.6.1.2 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专业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或者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专业承包人自行承担。1.6.1.3 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材料设备前,专业承包人须核实图纸及现场所有尺寸,及审核现场、图纸、技术需求、标准、规范之间有没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错漏、疏忽或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和199、总承包人,由发包人给予指示。发包人的任何指示皆不会免除或减轻专业承包人按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不负责专业承包人未有充分履行上述审核义务而引致的施工及施工后补救所虚耗材料设备、人工、工作及进度拖延的损失。增加 1.6.1.4 条款,具体为:1.6.1.4 竣工图纸需由专业承包人绘制,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专业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办理竣工图纸的签认和盖章手续,并由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盖章确认。通用条款 1.6.3 不适用,替换为: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125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同意,设计变更通知单(含修改图纸,如有)由发包人发放给监理人及专业承包人,专200、业承包人应按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1.6.4 专业承包人文件增加条款,具体如下:增加条款,具体如下:需要由专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以及专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形式和期限包括但不限于:(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设备使用和保养维修的培训(若有)所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2)专业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应包括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及全部工程的天数及计划日期,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后实施。(3)专业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201、包人提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技术方案等);(4)专业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提交工程施工报告,并按以下规定执行:A、提交上月 21 日至当月 20 日拟完成的工程计划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如有拖延应同时制定措施);B、于计量周期日截止前提交本计量周期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表,126要求分细项申报,一式四份;C、于申请工程进度款前提交下一形象节点前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D、每月 21 日前提交下月工程计划进度报表一式四份;E、每月 21 日前提交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F、提交上月 21 日至当月 20 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202、一式四份,如未达按合同有关约定要求的,应同时制定整改措施;G、专业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有发生,发生事故后 3 天内)。H、于申请工程进度款前提交上期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人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专业承包人应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等。I、在整个施工期间专业承包人须按监理人要求的格式每周提交一式三份周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工期延误并提供工程进度照片;在重要节点施工期间或发包人有要求时,专业承包人须按监理人要求的格式每天提供一式三份日报告。周报告和日报告均须详细记录施工现场每日的工程进度、主要开展的工作项目203、各项目雇用工人的数目、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现场的机械和设备投入情况、以及天气状况等内容;127J、于达到合同付款节点日前按合同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进度款和调整合同价款;以上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专业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确认后按统一格式执行。(5)专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和造价工程师要求后 7 天内提供有关文件。若任何文件返回给专业承包人修改或补充,专业承包人应在返回后 2 天内再次提交、修改或补充后的文件供审204、批直至获得认可为止。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及造价工程师的批准不会免除或减轻专业承包人按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关于现场图纸准备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且专业承包人需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各类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一份,供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工程师于需要时使用。专业承包人现场准备各类标准、规范、变更及图纸等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1.7 联络1.7.1 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当在相关书面函件作出之日起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281.7.2 发包人205、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确定。专业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专业承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室。专业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确定。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确定。通用条款 1.9 条不适用,替换为: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专业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专业承包人应按政府行政管理部206、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按本专用条款第7.5条的约定处理。除此以外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专业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通用条款 1.10.1 条不适用,替换为: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根据施工需要,发包人委托专业129承包人负责取得为本专业工程所涉及的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的权利,但属于总承包人提供的,则按XX文化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发包人应协助专业承包人办207、理场外道路的手续。本条款约定的工作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用、建设费用、临时道路占用费及恢复原状费用(如有)等和利润已充分考虑并包含于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无需另外支付其它费用。专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经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同意后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专业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由专业承包人承担。通用条款 1.10.2 条不适用,替换为:1.10.2 场外交通专业承包人应自行取得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专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208、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专业承包人自行完善或调整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如需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通用条款 1.10.3 条不适用,替换为:1301.10.3 场内交通由总承包人负责统筹安排场内道路、堆场、加工场等场地,具体按后附XX文化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用地红线。关于发包人向专业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209、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专业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约定。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1.11.2 关于专业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约定。关于专业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1.11.4 专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约定。131增加 1.11.210、5 条款,具体如下:1.11.5 专业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第三人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专业承包人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上述侵权之诉或指控中所产生的赔偿费用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费等。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或处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上述侵权行为的,专业承包人应当采取一切措施使本合同工程继续正常实施。专业承包人采取相关措施不能免除其就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及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1.13 工211、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1.13 条不适用,替换为:条不适用,替换为: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3.1 发包人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已经过专业承包人复核及确认。若有任何差异或错漏之处,专业承包人应已于投标答疑中提出,而发包人也于回复答疑中澄清及修正了工程量清单。1.13.2 本项目属于总价包干的项目,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偏差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由专业承包人自行承担。专业承包人因数量的偏差提出调整合同数量、单价、价款或其他任何补偿的,发包人有权予以拒绝。1.13.3 专业承包人于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有算术错132误的,按以下方式修正,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供日212、后计算中期付款、变更和结算之用(出现第 1.14 条款的项目除外):(1)投标文件经济标算术复核办法按招标文件所述方法,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调整;(2)若投标文件于专家评审时未有按上述方法修正错误的,中标单位于签署合同前仍需按上述方法修正算术错误。但修正后的结果与中标价的差异,视为包干的算术误差,暂维持中标价不变,待结算时再加/减到结算价款内。增加 1.14 条款,具体如下:1.14 不合理报价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专业承包人投标时的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复核校对,对于专业承包人在投标时明显高于广东省 2018 年定额相应水平及材料信息价的不合理投标报价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合同清单工程213、量范围内的,发包人不调整清单单价,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2)超出合同清单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对不合理投标报价进行合理调整,专业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和抗辩,否则,专业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因此解除合同。2.发包人通用条款 2.1 条不适用,替换为:2.1 许可或批准133专业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办理本专业工程法律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并不得影响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如需)、购买印花税、合同备案(如需)、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噪声排污许可、临时排水许可、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余泥排放证、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道路和人行道214、等手续。发包人委托给专业承包人负责的工作,专业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报价,所发生费用除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应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其他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由于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按期开工的,由专业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协助专业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合同专用条款 7.5 条约定处理。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确定;身份证号: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确定;职务: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确定;联系电话: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确定;电子信箱: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确定;通信地址:合同履215、行期间另行确定。134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确定。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2.4.12.4.4 条不适用,替换为:条不适用,替换为: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总承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专业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总承包人按XX文化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其它施工条件,水电费用由专业承包人直接向总承包人缴纳。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于开工前提供216、施工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红线以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供专业承包人参考(如需)。但专业承包人须自行自费复核该等资料的准确性。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总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引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按XX文化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合同约定和XX文化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135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引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5 条约定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2.5 条不适用,替换为:条不适用,替换为:217、2.5 发包人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2.8 条不适用,替换为:条不适用,替换为: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委托总承包人统一管理施工现场。专业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其它专业承包人等的施工现场管理权利、义务和分工界面详见附件 7XX文化中心项目施工及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管理办法和XX文化中心项目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专业承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增加增加 2.9 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2.9根据招标文件及专业承包人的承诺,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2.9.1 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审查确认的权利;2.9.2 视专业承包人的承包能力,有权根218、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留对本项目中专业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料进行自行采购的权利;专业承包人不得拒绝或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补偿,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费用调整除外。3.专业承包人3.1 专业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36(9)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的内容:专业承包人的工程范围档案竣工资料。专业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以现行有关管理规定为准)和总承包人、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立卷、219、编制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含需汇编入本专业工程档案资料的其他专业的验收资料汇总、审核、盖章等工作),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前按总承包人统一管理要求完成汇总、整理、立卷、编制并移交总承包人完成项目完整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后,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整移交。专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套数:10 套完整、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含 10 套竣工蓝图),均为原件,相应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相应声像档案一式二份。以上份数含移交城建档案馆的 1 套,如城建档案馆所需套数增加的,应相应增加。具体数量以发包人要求为准。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移交220、时间:按下述“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移交工程档案竣工资料。专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在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前,专业承包人按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要求套数和总承包人的要求完成本专业工程档案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立卷、编制后,137交由总承包人统筹并将整体工程档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后 20 天内签字确认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送城建档案馆办理档案验收,专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 10 天内补充相关工程档案竣工资料文件,直至合格为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提交剩余套数。如果专业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工程档案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221、合要求,须按合同要求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如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催告后仍未能按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的,且每延误一天专业承包人须承担 1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从专业承包人的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如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10)专业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详见附件 12XX文化中心项目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技术需求书、新华文化中心项目施工及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管理办法,并增加以下 1)-48)条款,具体如下:1)专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20 天内完成办理施工所需各项许可、批准手续(如需)。2)遵守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现行的法律、条例、规定和通知,负222、责办理所需的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施工噪音管理(含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报监(如需)、余泥排放、占用道路申请、夜间施工、临时排水许可、临时占用道路和人行道审批等施工所需证件、批准文件。上述工作所发生费用除法律法规138规定必须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或双方另行约定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外,其他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由专业承包人负责支付;涉及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税费专业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3)专业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的执行计划(即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控制计划的细化版),但在重223、大节点及关键线路、关键工序及各工序的逻辑关系上不得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矛盾。执行计划在总承包人确认、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28 天内,专业承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由总承包人确认后,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不应与投标文件有原则性冲突。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并不意味着对合约的内容的变更,如因此造成费用增加的,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4)专业承包人应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开工前,专业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224、制资源投入计划,提交总承包人确认后,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专业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139等),便于发包人检查专业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专业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 7 天提出申请,提交总承包人确认后,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225、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专业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专业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专业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2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提交总承包人确认后,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专业承包人不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资源或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 16.2.2 条第(5)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按合同226、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并按 1.6.4 条约定执行;6)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1407)专业承包人采取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承包人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由此发生的文件报批、评审活动组织等全部工作和费用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还应该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抢险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损失。8)核实总承包人提供的水准点、基准点,并根据核实后的基准点进行工程测量放线,须保证合同工程所有部位准确定位,并对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的任何227、偏差及时进行纠正,如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引致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出现偏差而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专业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9)专业承包人应保护现场范围以内的公共设备、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如因专业承包人的原因引致任何损坏或伤亡的,由专业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发包人由此而支出的赔偿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亦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保护、保管自身的设备不受他人破坏,因照管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行承担。10)本项目红线范围内面积有限,凡红线范围内场地及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专业承包人应自行协调红线外场地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租金、材料堆放运输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专业承包人228、自行承担,专业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线的保护和修复费用。1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141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2)提供和维修本合同施工范围内施工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以满足现场实际需要和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管理规定;负责本合同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平面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管理规定。若专业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专业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3)为确保文明施工,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期间,有关饭堂、办229、公室、工人宿舍等文明施工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如未能按国家及地方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规定设置,发包人另行委托单位完成,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进度款中直接扣除。14)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专业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承包人的统一管理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应服从总承包人的统一管理,及时将施工垃圾运出场外,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争创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230、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 7 天142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本合同施工范围内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施工垃圾,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清理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扣除依据以发包人或监理组织的专题会议记录或通知为准。除承担清理费用之外,发包人还有权根据其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及损失要求专业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支付签约合同价 0.1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上述所需清理费用及违约金,专业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231、权直接从本合同结算款中扣除。15)专业承包人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16)专业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的管理,实施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专业承包人需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 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 号)等规定及现行管理规14232、3定实施用工实名制(如政府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如政府规定或要求建筑施工用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的,总承包人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专业承包人同意无条件配合总承包人办理建筑施工用工实名制有关手续,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专业承包人存在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情形的,需按上述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专业承包人需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 的通知(穗建筑 2017 1344 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 号)等规定及现行管理规定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如合同履行期间政府有新规233、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专业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专业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专业承包人未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或协议,按时、足额支付材料、劳务等分包人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起诉或上访144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引起分包人或施工人员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专业承包人应承担234、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工期损失和其他赔偿金;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专业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专业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目标的实施:在专业承包人与劳务人员之间发生劳资纠纷时,专业承包人应提供充分、有利于胜诉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在可能的劳动仲裁、诉讼程序中处于有利地位。发包人保留下述权利在发包人认为专业承包人协调处理劳资纠纷不力,引起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严235、重影响业主形象和工地秩序时,发包人可以代为垫付人工工资,并追究专业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还将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 16 条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要求专业承包人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专业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专业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145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17)对于专业承包人、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意外事故或伤害等所造成的损害或赔偿,一切责任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236、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否则,专业承包人应承担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律师费、差旅费、行政罚款及其它全部相关费用,另专业承包人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发包人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专业承包人自负。a.干扰与协调:专业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专业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专业承包人的配合下,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能免除专业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b.专业承包人与前期工程承包人的交接和配237、合:专业承包人执行与前期工程相关联的工作时,应主动与发包人及前期承包人沟通了解以获取所需的资料,专业承包人不得以不了解前期工程为借口推卸质量或工期责任。前期工程的保修期与本工程工期重叠。专业承包人须容许并提供方便予前期工程专业承包人执行前期工程的修补工作及测试。专业承包人应对前期已完成预埋工程(如有)的定位、质量等146全面检查,并将存在的偏差、缺陷等问题及时通知发包人及前期预埋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将要求前期预埋工程返工修复。若专业承包人未有执行此等检查和告知责任,或监理人认为专业承包人疏忽履行此责任而导致任何返工或额外工作的,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须由专业承包人负责。上述安排所需费用,包238、括任何因此而可能造成的不便、延误、损失及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及工期中。18)专业承包人需按照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中XX文化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管理办法的内容服从总承包人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求与总承包人签署管理协议。19)施工水、电接驳与维护:总承包人提供总电箱接驳点,总承包人提供的总电箱及箱后的线路、施工用水接驳点后的管线由专业承包人负责接驳和维护。整个工地的水电费用由总承包人统一管理,专业承包人的水电费用由总承包人统一收取,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具体的水电费用计费方式,由专业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协商。20)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止,239、专业承包人对本合同施工范围内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a.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专业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专业承包人自费修复;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147用后,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后续施工单位负责,发生损坏由后续施工单位自费修复,但属于本合同质量保修范围内的,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执行。成品保护的其他要求详见新华文化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办法。b.对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发包人的部分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照管责任相应地移交给发包人。240、21)专业承包人须配合工程进度需要,提供、维护、施工场地移交迁移、拆除及重建合同条款未提及但本工程必须的所有临时工程(含前期工程承包人移交专业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所有临时工程在不需要时须由专业承包人拆走及清理修复场地至令发包人满意为止。22)专业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发包人批准,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或交付发包人的任何含有知识产权的物品、程序或资料,所有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含但不限于使用费)视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如需向第三人支付,均由专业承包人负责支付,专业承包人侵犯或涉嫌侵犯任何物品、程序或资料的知识产权,及由此导致发包人持有或241、使用该类物品、程序或资料构成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发生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专业承包人负责和承担,专业承包人须全额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14823)严格按照合同实施、完成并修复其中的缺陷。在监理工程师被授权的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情,专业承包人都应依照并严格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4)专业承包人所有发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函件均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要求的表格或形式,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给予说明;25)完成与后续工程的交接配合工作,须提供详尽的技术资料和验收证明,不得以任何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理由影响工程进度242、,否则后果由专业承包人承担。26)专业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资料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27)工程档案竣工资料a.专业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总承包人、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立卷、编制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的移交按专用条款 3.1 条第(9)款执行。b.专业承包人须绘制电子版竣工图,竣工图需通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纸质蓝图应有设计单位、总承包人及发包人盖章,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绘制、打图、晒图、协调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内。专业承包人在移交竣工243、档案时将电子版竣工图(CAD 及 PDF 格式)一并移交给发包人。电子149版施工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专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专业承包人承担。28)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提供设备使用和保养维修的培训。29)专业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协议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等文件。30)遵守绿色建筑对专业承包人施工要求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活动的污染防治、施工废弃物的管理、施工期间室内空气品质的管理、材料与资源等。31)本项244、目的所有变更、签证申报、审批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项目管理制度执行。32)专业承包人项目团队成员、机械设备投入清单详见本合同或投标文件。33)发包人有权调整本项目承包范围,专业承包人不得对此有异议。34)专业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组建的项目考核小组(如有)的考评,考评管理办法按发包人项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管理细则实施。35)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要求须对某专项技术进行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所需的全部费用视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款中。36)因专业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导致工期延期或是费用150增加的,由专业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须按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7)如因非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的245、设计变更导致已订购的材料不能用于施工的,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和已在现场未使用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等,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专业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专业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专业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专业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导致已订购的材料不能用于施工的,则专业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发包人不作任何补偿。38)专业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须严格按发包人现有管理和后续制订的管理制度等约定执行。39)专业承包人不得违反附件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协议约定,如246、专业承包人违反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协议约定,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40)专业承包人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进行鉴定和检验检测,并在完成鉴定、检测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国家、地方检测标准的检测报告正本一式四份,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十二条规定(如有新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的除外,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的检验检151测的送检及送检前的加工工作仍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该笔费用已视为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同时,专业承包人须积极与检测主管部门或单位协调材料检测事宜,跟进检测工作。如因专业承包247、人未及时通知发包人签订相应的检测合同,或因专业承包人在检测工作跟进过程中协调不力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的,须按合同专用条款 7.5.2 款承担违约责任。配合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本专业工程范围内的检测工作(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发包人依法委托的检测项目),协助经当地质检部门审查核准的检测中心进行材料检测并达到各检测项目合格和出证。专业承包人负责按要求完成检测材料送检和检验合格后的相关工作(如材料运输等)。配合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本项目范围内的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上述专业承包人配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额外支付。41)专业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人248、的造价审核,审核包括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核、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核,专业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相关的审核材料及补充材料,不得拖延和拒绝,并对提交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42)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要求增加零星工程、额外工作、配合工作等,专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和工作安排;152否则,视为专业承包人严重违约。涉及增加工作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处理。43)专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专业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249、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专业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由发包人(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a.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的;b.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c.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d.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e.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44)本项目实施样板引路制度,专业承包人需按照监理人、发包人的要求在施工前制作相应的工艺、部位样板,样板经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大面施工。a.本项目严格执行样板先行、样板引路,并需要按发包人要求设置样板层,所涉及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250、款中;b.专业承包人应建立工序质量样板,在工序样板引路的基础上,实施分项分部子单位样板引路,保证施工所用材料、设备的质量及153工艺标准,从源头上控制质量隐患;45)工序验收实行举牌制度,工程质量及隐蔽工程验收严格实行“三级”管理验收制度。先由分包(班组)自行检查经专业承包人复检合格后,再报请监理最终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6)专业承包人须按要求建立健全实施工程检查制度,强化隐蔽工程验收、中间交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预验收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管理。对各施工过控点严格检查,层层把关,全过程控制,达到样板工程的质量目标。47)专业承包人需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编制防疫工作方案、预案,对进251、入工地人员严格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防疫要求执行防疫工作,严格执行测温、登记、消毒等防疫措施,并提供相关防疫用品,保障工人的健康安全,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48)本工程取得供电部门供电批复并完成验收通电后,在工程竣工交接前,专业承包人须配合本项目总包单位对高低压电房区域的消防专业工程安装,在安装期间本工程竣工交接前安排专业值守人员(含高压电工)对电房区域安全管理,配合停电施工需要(无须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负责本项目送电后至工程竣工交接完成前的用电管理。3.2 项目经理3.2.1(1)总承包人项目经理:154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252、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2)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专业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作为专业承包人在项目的授权代表,全面履行专业工程的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合约155目标范围向总承包人和发包人直接负责。关于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每月不少于 22 天),不253、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场 1 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人;(2)离场 23 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批准;(3)离场 3 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监理人,并经发包人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9 天(含节假日),连续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5 天。专业承包人需与项目经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缴纳社会保险。如专业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交劳动合同,或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专业承包人须按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专业承包人项254、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6.2.2 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监理人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专业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如发现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156管理人员存在兼职情况,经监理人核实后,发包人有权要求立即撤换该人员,同时,专业承包人需按照第 16.2.2 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拒绝撤换或未按时撤换的,视为擅自离岗,专业承包人需按照第 16.2.2 条第(5)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用条款 3.2.2 不适用,替换为:3.2.2 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按合255、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时取得联系时,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书面报告。3.2.3 专业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专业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立即撤换该项目经理,专业承包人同时需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6.2.2 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专业承包人拒绝撤换,或未按时撤换的,视为擅自离岗,按照第 16.2.2 条第(5)款承担同样违约责任。3.2.4256、 专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6.2.2 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 3.2.5 不适用,替换为:3.2.5 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157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专业承包人人员3.3.1 专业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 7 日内提交监理人,并抄报总承包人。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3.3.2 款补充以下内容:款补充以下内容:专业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257、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专业承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及更换原因说明),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专业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更换后的人员信息需抄报总承包人。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专业承包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合同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专业承包258、人提出撤换。专业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专业承包人必须在 7 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更换的人员须经监理工程师和158发包人的同意。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也不免除专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3.3 专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6.2.2 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3.3.4 专业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上述 3.2.1.1 条约定执行。3.3.5 专业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259、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6.2.2 条第(5)款承担违约责任。专业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6.2.2 条第(5)款约定执行。增加增加 3.3.6-3.3.8 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3.3.6 专业承包人的现场管理机构(包括投入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总承包人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总承包人的工作,对发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总承包人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不得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3.3.7 专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260、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批准外,不得缺席。3.3.8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专业承包人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159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专业承包人可将下列项目(以发包人的最终确认为准)进行分包:施工劳务作业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专业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报监理、发包方备案,并严格督促劳务作业分包人按其劳动(务)合同或其它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专业承包人应详细审查劳务作业261、分包人提交的资料以确保分包人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工作人员都有签订劳动(务)合同并依法购买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如发现分包人存在违反上述义务的情况,专业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与总承包人。如专业承包人未能尽到审查监督义务而分包人违反上述义务的,专业承包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连带责任。通用条款 3.5.3 不适用,替换为:3.5.3 分包管理专业承包人应监理人提交劳务作业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通用条款 3.5.4(1)不适用,删除。160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3.6 262、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专业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移交完毕给发包人止。增加(增加(4)(10)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4)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前,专业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包括由发包人提供的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进场由发包人与专业承包人共同清点入账,然后入库;材料设备运出场时,报发包人同意并共同清点;发包人的清点入账并不免除专业承包人的照管责任),相关费用均由专业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或出现安全隐患由专业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自费维修。(5263、)专业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架构,制定具体的照管方案,负责照管上述材料设备并每月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汇报照管情况。(6)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并已正式接收,则从专业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了该单项工程之日起专业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专业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之日止。161(7)总承包单位承担场地整体管理责任,专业承包人须承担自行承包范围的成品保护责任。(8)专业承包人因材料及成品照管需要在各设备房、材料房等用房安装临264、时门的,其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3.7 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3.7 履约担保3.7.1 专业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担保的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3.7.2 专业承包人在本合同生效后预付款付款前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3.7.3专业承包人在本合同生效后2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的10%的履约保函。3.7.3.1 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提供形式:银行保函形式。3.7.3.2 出具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3.7.4 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期限和退还:3.265、7.4.1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从提供预付款保函之日起至合同预付款抵扣完成之日止,若有效期到期后预付款未抵扣完成的,专业承包人需在有效期到期前 30 天内办理延期。专业承包人应在预162付款保函有效期满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退还预付款保函的申请,发包人须于收到专业承包人申请后 14 天内将此保函退还给专业承包人。3.7.4.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180 日止,若有效期到期后工程未竣工的,专业承包人需在有效期到期前 30 天内办理延期。发包人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保函退还给专业承包人。3.7.4.3 专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266、定提交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的,发包人有权待专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后再向专业承包人支付款项,由此导致现场停工,引起工期延误的,由专业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须按 7.5.2 条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3.7.4.4 专业承包人须保证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在担保期限内持续有效,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暂停支付合同款项,专业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的责任。3.7.5 发包人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等合同款项,不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3.7.6 如合同工期延长或发生延误时267、,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必须延长,而相应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自行承担。1634.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内容。监理人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试验和检验专业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负责工地签证、返工窝工等记录,负责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审核、工程款的审核、结算价款审核等工作;负责工期索赔的协调;协助费用索赔协调并公正作证等。及时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268、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总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2)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3)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164总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专业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专业承包人得到监理人269、复工令后才能复工。监理人对工程的检验认可不免除专业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专业承包人仍然要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6)国家、省、市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理人的权力。(7)除发包人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原则上均需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无。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合同履行270、期间另行确定;电子信箱: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确定;通信地址: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监理合同规定。165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5.1.15.1.3 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5.1.1 工程质量目标: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验收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合同有约定的、并且约定的验收标准高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以合同约定标准为依据。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271、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3 因总承包人或其他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总承包人或其他专业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4 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专业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引起关键工期延期的,专业承包人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6增加增加 5.1.45.1.7 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5.1.4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其他标准及其他规定(272、含地方规定),由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督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质监站)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的,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1.5 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国家现行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国标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专业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监理人备查。(2)专业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273、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含案例图片),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样板区设定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专业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167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专业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监理人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274、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必须设立工地实验室,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高于规范要求。(6)专业承包人需确保投入到本项目的材料、设备均为经审核批准的厂家合格产品,所有产品、设备采购合同、采购清单、厂家对使用到本项目的产品质量承诺函,专业承包人均需向发包人提交审查。5.1.6 专业承包人不能达到本条约定质量目标的,按第16.2.2条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2 质量保证措施5.2.2 专业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增加增加 5.2.2.1 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5.2.2.1专业承包人除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275、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5.3 隐蔽工程检查1685.3.2 专业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 48 小时。增加增加 5.3.55.3.9 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5.3.5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按现行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理人、专业承包人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验收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5.3 条执行。5.3.6 专业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拍照或留存样本,以保证监理人、发包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果由专业承包人承担。5.3.276、7 如全部工程或其部分工程未能通过检验,则工程验收人员或专业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按照同样的条件和情况重复该检验。对于这种重复检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任何应支付或届期将支付给专业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3.8 本工程除通过专业承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的验收外,还须通过有关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及申请和领取使用许可证,其所需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于签约合同价中。根据政府规定须由发包人缴纳的检测费除外。5.3.9 检验结果表明存在缺陷的,则专业承包人应查找工程缺陷的原因。除非专业承包人可以证明该缺陷是不应由专业承包人负责的,否则专业承包人为查找缺陷原因产生的一切费277、用应由专业承包人承担。169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通用条款 5.5 不适用,替换为: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各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前述5.1.4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专业承包人承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杜绝发生安全事故,专业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8、第 393 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及广东省、广州市及XX区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确保本合同范围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争创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标准。配合总承包人获得“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争创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通用条款 6.1.2 不适用,替换为: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专业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170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279、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补充补充 6.1.3 款约定,具体如下:款约定,具体如下: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无需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专业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6.1.4 关于治安280、保卫的特别约定:专业承包人需服从总承包人的整体统一治安管理,并按“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争创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有关规定执行,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零死亡、零重伤)。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增加(增加(1)(28)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专业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171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专业承包人应做好281、下列工作:(1)专业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如有最新规定以现行最新规定为准),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2)专业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对于专业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监理人或者总承包人指出后,专业承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3)专业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运出场外,达到“广州282、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争创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4)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 7 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专业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172(5)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其它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7)现场施工不得妨碍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的使用,保证现场283、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8)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9)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人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10)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11)专业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业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专业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专业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排水管、供水管、绿化、路灯、电力和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有因284、专业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毁损,专业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全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专业承包人同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专业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付。173(13)专业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当中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专业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或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14)若专业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必须书面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说明,285、否则,责任由专业承包人承担。(15)专业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6)专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 28 天内,清理现场,运走本合同范围内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286、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专业承包人。余额不足以清偿清理费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办人补足。(17)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须达到项目绿色建筑标准要求。(18)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174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专业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19)专业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用工实名管理等各类专项方案计划,以及建筑垃圾运输方案并承诺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提交287、给总承包人和理监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0)专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标准、内容与规范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专业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21)专业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2)专业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88、。(23)专业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175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4)专业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专业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25)专业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26)由于专业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赔偿。(27)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安全所需的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专业承包人违反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或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289、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按第 16.2.2条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 6.1.6 不适用,替换为:本合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环保税等已包含在合同签约价中,由专业承包人包干使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涉及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专业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承担;涉及费用减少的,按合同签约价执行,即发包人亦不扣减相应费用。专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专业承包人的损失,由专业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176关于绿290、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 12.4.4 款支付约定执行。专业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专业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通用条款 6.1.8 不适用,替换为: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专业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291、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通用条款通用条款6.1.9.1(1)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赔偿损失。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777.1.1.1 专业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应包括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及全部工程的天数及计划日期,进度计划292、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进度计划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人批准后实施。7.1.1.2 专业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 28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该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关键性技术工作施工方案;(4)季节性施工措施;(5)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6)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及安全应急措施;(7)妥善处理与其它施工单位或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8)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9)材料、293、设备品牌报审计划;(10)工程创优实施细则等;专业承包人应于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提交专项施工组织设计178给发包人,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要求应满足工程的需要,并使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满意。专业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有针对性的提出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方面的应急处理方案。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专业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方式和期限的约定:见专用条款3.1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 天内。7.2 施工进度计划通用条款7.2.2不适用,替换为: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294、度不一致的,专业承包人应向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专业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专业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专业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分别在每月及季结束后的 7 天内一式两份提交。提交施工月进度报告的时间:每月 21 日;提交进度计划修订的时间:发生进度偏移后的 2 天内。专业承包人亦应按规定提交日179报告及周报告。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295、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总承包人分包人对进度延误的责任,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5)按广州市住建部门的要求,总承包人每月向监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的工程施工质量情况报告,每周五前向工程安监机构提交施工安全工作报告,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专业承包人需按总承包人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并由总承包人统一报送。补充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约定:补充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约定:如果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人指出专业承包296、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专业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专业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确认,也不能免除专业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180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专业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人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专业承包297、人原因,则专业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专业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 10 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专业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且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专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交予第三方施工导致发包人额外增加的费用,如第三方施工造价高于专业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等情况)由专业承包人承担。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专业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向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298、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专业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3.2 开工通知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7.3.2 条不适用,替换为:条不适用,替换为: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专业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181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因发包人原因提前或推迟发出开工通知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承包人提前或推迟开工,专业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要求费用补偿,发包人不赔偿因此而给专业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开工日期较计划开工日期推迟30天内的(含 30 天)或提前的,则节点工期299、中的相应日期可作适当调整,但竣工日期原则上不予调整,且必须符合发包人的竣工日期。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工延误 30 天以上的,节点工期及竣工日期可在承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书面同意后适当顺延,但仍需符合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竣工日期。专业承包人必须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增加增加 7.3.3 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7.3.3 专业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1)专业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300、则视为同意。由于专业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造成的损失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专业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等)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182包人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专业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第 7.5.2 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专业承包人须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如发现现场出现任何缺陷及影响本工程之永久施工时,应实时通知发包人。若因专业承包人忽视现场情况,及后因原有建筑物的缺陷而引至工301、程上错误或损坏,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专业承包人需自费重建、修复该等错误或损坏。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增加增加 7.4.37.4.4 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7.4.3 在开工之前,专业承包人应核实图纸所示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当实际尺寸或标高与图纸所示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应立刻提交给发包人澄清。发包人对任何该类不一致的澄清指令应是最终的决定。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7.5.1 条款不适用,替换为:条款不适用,替换为:7.5.1 30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183加的,专业承包人有权按如下约定申请工期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且专业承包人在接收场地时已书面提出的;(4)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影响关键节点工期;(5)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非专业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因上述原因影响关键线路,工程不能在原定的日期或按本合同条款已延长了303、的日期之前完成,则专业承包人须在有关事件发生后 7天内以书面详细通知发包人,发包人须在收悉前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批准有关工期合理的延长。若因上述发包人原因(其它原因除外)工期延误且延误时间累计超过 20 日历天,则超过 20 日历天以外的工期可予延长但发包人无需作其他任何的补(赔)偿。因第三方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政府要求的停工(非专业承包人原因)及专用条款第 7.7 条所述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原因影响关键线路,影响时间不超过 20 日历天(包括 20 日历天),合同工期不予延长,发包人亦无需承担费用补偿或赔偿责任;累计超过 20 日历184天以外的,工期可予顺延,但发包人无需承担费用补偿或304、赔偿责任。但政府发文规定发包人必须在停工期间承担补偿责任的,则按政府规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专用条款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顺延工期的天数,由专业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专业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7.5.2 因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增加增加 7.5.2.17.5.2.4 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专业承包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7.5.2.1 专业承包人违反第 7.3 条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 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 1 305、万元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 15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但并不免除专业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7.5.2.2 专业承包人因第 7.5 条约定造成工期延误后,对于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情况,专业承包人应在 2 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专业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专业承包人应立即改正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否则,专业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专业承包人赔偿185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一般节点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视严重程度要求专业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306、;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期一个节点,专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并同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违约金,延误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专业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如工程竣工时总工期没有延误的,发包人可退回相关节点违约金。7.5.2.3 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逾期 1 日,专业承包人必须按 2000 元/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 60 天的,专业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7.5.2.4 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最高逾期竣工违约金为签约合307、同价的 5。增加增加 7.5.3 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7.5.3 工期调整的原则是:(1)对于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专业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专业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186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总价中。(2)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专业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308、专业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专业承包人必须在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 3 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3)因专业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以致影响工期,专业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4)因专业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7.5.2 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台风黄色或以上预警信号;(2)暴309、雨红色或以上预警信号;(3)高温红色或以上预警信号;(4)雷雨大风黄色或以上预警信号。发包人应按合同第 7.5 条约定对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致的延187误工期予以承担,但专业承包人不会获得任何有关费用的补偿。7.8 暂停施工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7.8.17.8.3 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专业承包人有权要求按专用条款 7.5.1 条约定顺延工期,但专业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要求费用补偿,发包人不赔偿因此而给专业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但专用条款 7.5.1 条另有约定的除外。7.8.2 专业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专业承包人310、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专业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专业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3 天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复工的,每迟复工 1 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签约合同价的 1的违约金;迟延复工超过 10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且并不免除专业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7.8.3 指示暂停施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专业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专业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专业承包人应按合同 7.5.2 条承担违约责任:1)质量事故;2)安全生产事故;1883)拒绝监理单位管理;4)施工组311、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5)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6)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7)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含相关技术要求)的要求;8)转包工程;9)擅自让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10)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11)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现场施工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较大差异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7.8.67.8.8 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因发包人原因312、暂停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按专用条款 7.5.1 条约定执行。专业承包人按约定提出价格调整要求的,发包人应参照专用条款第 11 条款价格调整的办法给予调整。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专业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且视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189暂停施工期间,专业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且视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增加增加 7.8.97.8.10 条款,具体如下:条款,具体如下:7.8.9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工期延误按专313、用条款7.5.1 条约定执行;7.8.10 专业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专业承包人按合同 7.5.2 款承担违约责任。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本合同不设提前竣工奖励。8.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增加增加 8.1.1-8.1.4 条条款,具体如下:款,具体如下:8.1.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即甲供材料、工程设备)(如有),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材料技术要求的特性,将本由专业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改为甲供设备材料,专业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8.1.2 发包人在采购材料与工程314、设备前(如有),由专业承包人编制经发包人认可的供货进场计划(该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前 120天提出),专业承包人承担供货进场计划不正确而影响工程进度的责任。1908.1.3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如有),发包人对其采购质量负责。8.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有)有误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a.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图纸和技术文件不符的,专业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b.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图纸和技术文件不符的,经发包人同意,专业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c.供应数量少于专业承包人的供货计划或调315、整供货计划的,由供货人补齐。供应数量多于专业承包人的供货计划或调整供货计划的,供货人须将多出部分运出工地。d.本工程甲供材料、工程设备(如有)消耗量为按图纸的净量计算,不计算任何损耗率。专业承包人要求的供货数量超过图纸净量及定额损耗以外的数量风险由专业承包人自行承担,专业承包人须按超出的数量及发包人的采购价支付有关费用。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8.2 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8.2 专业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除发包人另外采购的材料设备(如有)外,本工程中的专业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专业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品牌范围及设计图纸(含相关技术要求)、技术需求书、规范要求等191进行采购316、,材料设备的采购、装卸、运输、存储、质检和验收均由专业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对专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监控,并不减免专业承包人对此应负的责任。(1)合同文件有推荐品牌范围的,专业承包人必须在推荐品牌范围内选择及采购,并在正式签署采购合同前报发包人批准。专业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品牌/型号,在中标后并不代表发包人已确认该品牌/型号。专业承包人必须根据项目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时间,至少提前 60 天进行材料设备品牌、型号送审工作,提交符合要求的品牌及型号报发包人确认。如逾期未报或上报品牌、型号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品牌范围及设计图纸(含相关技术要求)、技术需求书、规范要求等,专业承包人须参照 16.2.2(1)317、条质量方面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文件有推荐品牌范围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已提供范围的任何一种参考品牌来采购材料或设备,且该材料或设备的价格在结算时不进行任何调整。(3)合同文件未推荐品牌范围的,专业承包人应在国际知名品牌、国优、省优、行业知名产品中,择优选择 3 家以上的候选品牌和样品,报发包人最后核准。主材应由专业承包人选定厂家和品牌后报发包人批准,且专业承包人选用主材不应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标准,具体按照发包人的相关制度执行。(4)本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专业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和技术的质量负责,192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318、证明上述材料、设备和技术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专业承包人应当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等资料。(5)专业承包人应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并将相关要求在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列明。前述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任何关于专营权和特许权的批准、经济实力、履约信用及信誉、履约能力;对物料的品质保证应有专门的条款规定,专业承包人要对如出厂、原产地证明、环保监测、各种合格证、许可证、进口报关单(进口设备材料使用)、图纸、检验、试验、检测报告、有关319、质量认证(含 3C 认证)、厂家的授权书;所选用产品型号的参数与技术文件的技术响应表、差异对比表、维修责任和保修义务的承诺、保修期等各种方面的情况有清晰的了解,且应确保文档齐备,以证明专业承包人对其进行了了解和检查并便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6)无论工程材料是由专业承包人自行推荐或是由发包人推荐的品牌,均不解除专业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专业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7)专业承包人要充分考虑到选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技术要193求,不能降低材料选用的标准,并要充分320、考虑发包人对专业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看样定板审查确认的管理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所有的材料设备采购前事先提供样板等资料供发包人批准。(8)专业承包人在选择材料与工程设备时,如选择的材料设备涉及专利使用的费用,所产生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9)专业承包人应赔偿因其未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0)专业承包人应在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甲控乙供材料、设备的报批、采购和使用计划;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专业承包人应及时更新甲控乙供材料采购和使用计划(但必须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 120 天提出)。321、专业承包人不及时提交或更新甲控乙供材料采购和使用计划的,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延误或其它损失的责任。(11)专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选定甲控乙招材料供应商后 7 天内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供应合同,如专业承包人未及时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供应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和材料价格变动责任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价款调整按发包人确定的材料价格进行。(12)若专业承包人在发包人书面要求后 14 天内仍未与选定的推荐材料设备品牌表内的厂家或供货人签署采购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进度和需要将采购方式修改为由发包人供应,合同内的194有关材料价款将直接扣除,且不会因此补偿专业承包人的任何费用和利润,322、而专业承包人仍需按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条款履行有关的责任和义务。(13)发包人推荐的生产厂家或品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品质,发包人对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推荐品牌范围详见XX文化中心项目高低压电房配电工程主要设备材料推荐品牌表,详见合同附件。专业承包人必须使用上述推荐品牌范围内的材料,若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其它品牌的材料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采用:国际名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上市品牌、广东省、广州市名牌、行业名牌,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内的厂家品牌,专业承包人必须书面报发包人审定同意后,才能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14)专业承包人须于签订分包合同和材料、设备合同前,将分包单位、甲控乙供323、乙供工程材料、设备品牌选定报发包人审批,并同时上报进场计划,材料、设备到货计划。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分包单位不得进场,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拒收该材料、设备。违反本条约定的,专业承包人须参照 16.2.2(1)条质量方面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8.3.1 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8.3.1 发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专业承包人与发195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清点后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由专业承包人负责卸货、保管;专业承包人确定开箱日期后,由专业承包人提前 7 天通知发包324、人、供应商进行开箱确认,并在装箱单上签字确认后由专业承包人负责存储和保管,因保管不善或专业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赔偿。增加通用条款增加通用条款 8.3.2 内容内容,具体如下,具体如下:(1)专业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专业承包人在主要材料或工程设备到货时,应至少提前 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检验;同时,向发包人提供采购合同副本和制造供应商盖章的发货清单。(2)专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专业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325、筑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使用。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8.4.1 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有),专业承包人清点后由专业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率按 1.5计取,196即甲供设备材料采保费=材料设备采购价1.5%,保管费包括不限于由专业承包人负责卸装、存储、二次运输、验收、保管及保护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按专用条款约定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选择将部分由专业承包人326、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改为甲供设备材料,专业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合同清单有关部分设备的材料价及相应的税金从签约合同价中扣除。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8.4.2 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8.4.2 专业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专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专业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专业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若按国家规定须由发包人负责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检验或试验由专业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所需的抽样、送检(送至检验或试验地点)、报告的领取等所有相关工作及费用由专327、业承包人承担,且视作已考虑于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专业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专业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专业承包人承担。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8.5.28.5.3 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8.5.2 监理工程师发现专业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专业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7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如有)不符合合同要求时,专业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需按规定进行328、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由专业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并不免除专业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8.6 样品增加通用条款增加通用条款 8.6.1 内容内容,具体如下,具体如下:(1)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需要要求专业承包人报送样品进行看样定板,看样定板材料分为一般看样定板材料和重点看样定板材料,具体看样定板材料及分类由发包人根据需要确定。(2)材料看样定板程序A、招标文件内约定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属于重点看样定板材料设备的,应根据招标时的推荐品牌及相应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选定,在确定品牌前或施工单位采购进场前,进行看样定板,专业承包人需向监理329、人进行申报与审批,由发包人最终确定。B、招标文件内约定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属于一般看样定板材料设备的,施工单位采购进场前,进行看样定板,由专业承包人向监理人进行申报与审批,经发包人最终确定。C、招投标文件内未约定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需重新定板的,专业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按一般看样定板和重点看样定板分类,并申报 3 家或以上所购材料设备的合格198供应商,经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确定拟使用的材料设备样板。D、在重点看样定板材料设备目录表备注中有要求需厂家考察的,专业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时的推荐品牌及相应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选定,在确定品牌前或施工单位采购进场前,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330、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由发包人最终确定材料设备,由此产生有关费用已视为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3)材料和设备封板经审定为拟使用的材料样板,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人、专业承包人进行封板;并由监理人保存原始资料,作为专业承包人采购进货及验收的依据。已封板的材料设备均需由监理人保管至竣工验收。材料的封板操作。对于体积不大的各类产品可直接进行封板(洁具产品必须封板);对于较大的机电类材料设备可进行实物封样或图片封样;并给出技术说明(包括产品照片、规格型号、关键元配件、原材料的明细表及对应技术参数、产品内部结构图、产品成品的技术参数)文件作为材料封板的补充和文字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保331、存一份);对于一些系统性产品(如弱电类大型系统)无法进行实物封板的,要用图片、文字进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主要依据照片、文字约定,对材料的外观、型号规格尺寸、关键元配件的各种技术信息、材料内部结构布局等等进行逐一确定),竣工后进行产品质量检查验收。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8.6.2 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1998.6.2 样品的保管专业承包人需设置 1 个样板摆放区域进行样板展示,每个样板摆放区域不得小于 20 平方米。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之一。专业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合适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条件。通用条款通用332、条款 8.7 不适用,替换为:不适用,替换为: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1)本合同视为专业承包人已完全清楚了解材料设备的供应市场情况,专业承包人不得以产品市场无生产等任何理由提出替换材料、工程设备的要求。不论何种原因,专业承包人提出替代换材料的(含规格、品牌等),则专业承包人应承担完全责任。专业承包人确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使用,如由此造成费用增加的由专业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减少费用的,则由专业承包人与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协商确定减少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专业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2)如专业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333、设备,将不予延长工期,并不得影响其他任何工序、工程的进行。(3)专业承包人在申请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发包人提议使用的,都被视为专业承包人保证该材料、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都符合发包人的工艺和技术规范。200(4)专业承包人保证其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均是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的、全新的且未曾用过的,并完全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5)任何材料、设备及其样本或样品(提供样品的范围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审批认可后才可用于本工程内。申报审批手续应按发包人有关申报程序的说明办理,并应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材料、样品申请表格。(6)发包人对任何样品或样本的认可都不会导致减轻或免除合同文件规定的专业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7)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专业承包人不能擅自取走。发包人已经支付了款项的材料所有权归发包人,但专业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