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产业园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合同(4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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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5337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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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XX(XX)产业园项目地块西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项 目 名称:中国XX(XX)产业园项目地块西区房屋拆除工程 甲方(发包人):XXXXXX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月日 合同签订日期:2022 年签订地点:XX市 1 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协议书XXXXXX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国XX(XX)产业园项目地块西区房屋拆除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图2、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对中国XX(XX)产业园项目地块西区部分建筑物进行拆除、废钢残值回收、非临时施工围蔽及建筑垃圾、余泥清除外运等,按照XX市树木保护有关规定,房屋拆除时需对周边苗木做好保护,确保苗木不受损伤。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约 41749.17(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最终以实际实施的为准)立项批复文号(或备案证项目代码):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一)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认的图纸、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二)承包方式:(二)承包方式:包工、包3、料、包赶工措施、包夜间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检测)、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现场组织协调、包工程验收合格、包防疫措施。分部分项及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包干,废钢残值回收和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工程量按实结算。三、合同工期三、合同工期 暂定开工日期:2022 年暂定竣工日期:202 月日年 月 日合同工期为 60个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四、质量标准四、质量标准1施工合同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五、合同价款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定为¥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4、为 元、暂列金额为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投标文件及附件 8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合同附件(投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七、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和竣工。九、九5、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2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XX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名、盖章 后生效。2 施工合同 XXXXXX产业园 承包人:(公章)发包管理有限公司住人:(公章)所: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传 话:真:电传 话:真:开户 银 行:开户 银 行:帐 号:帐 号:邮政 编 码:邮政 编 码:3施工合同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6、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7、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8、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4 施工合同 施工使用的任9、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10、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11、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 施工合同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12、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13、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14、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15、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6 施工合同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16、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17、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负责人 7.1 项目负责人的18、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19、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8发包人工作 7 施工合同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20、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未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21、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22、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 施工合同(9)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23、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24、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5、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26、;(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9 施工合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27、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28、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29、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0 施工合同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30、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3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32、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33、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1 施工合同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34、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35、费用。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36、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12 施工合同(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37、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 238、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39、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在 240、8 天仍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13 施工合同 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41、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42、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43、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44、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14 施工合同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45、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46、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47、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15 施工合同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48、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 款至 32.4 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49、款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50、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51、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6 施工合同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3)。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52、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53、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54、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17 施工合同(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55、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56、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57、连带责任。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18 施工合同 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58、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 因59、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 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60、约定。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61、理申报19 施工合同 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62、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63、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64、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0 施工合同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65、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1 施工合同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文件 1.1.词语定义词语定义 1.1 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1.2 监理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1.3 招标控制价:指经发包人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1.4 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式中的中标价格及招标控制价均不含不可竞争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暂列金额。2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66、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及附件;8.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合同附件(投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3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67、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应工种现行施工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的要求执行。4 4图纸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2 施工合同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5工程师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义务:。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工 程 师。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义务:。68、5.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6 6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6.1(1)项目负责人 姓名: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一切事务。义务: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需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6.3现场管理机构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 7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 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69、:(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施工产生的相关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3 施工合同(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 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费用由承办人承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部门所需现有的资料。(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图纸会审和70、设计交底时间:。(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7.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8 8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8.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于开工前三天报。提交工程年、季、月度计划及进度统计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71、: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围蔽设施和警卫,并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4)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政府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72、同价款内,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24 施工合同(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无。(6)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苗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其翻修费用及赔偿责任。(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XX市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工完、料退、场地清,竣工73、现场干净、整齐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不能满足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不予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8)建筑垃圾清运要求:承包人要设置专人指挥交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交通堵塞。驾驶出现场车辆,要保持清洁,封盖严密,防止洒落造成污染,不得随意倾倒、填埋,按广 州市环保要求认真执行。如因承包人施工未按要求执行,受到城管、环保等部门处罚均由承 包人承担,且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承包人也要承担责任。建筑垃圾收纳处置费已包含 在合同报价内。(9)人员管理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行对本单位施工人员加强纪律教育,在施工现场与其他单位人员发生接触要互相礼让。应自行管理好职74、工,确保与其他单位之间不发生矛盾,防止打架斗殴、群斗群伤事件的发生,避免因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如发生上述事件,由责任双方共 同承担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及发包人的一切损失。(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9进度计划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1)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于开工前 3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及国家、省、市关于施工承包管理的要求编制。承包人编制75、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修25 施工合同 改意见。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9.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76、师在接到报告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9.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1010开工及延期开工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10.1.1 本工程工期为 90日历天。其中开工时间初定为 2022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77、或监理单位开工令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10.1.2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事件。(4)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10.2 延期开工:10.2.1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1111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11.1 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78、可抗力;(3)质量事故;26 施工合同(4)安全生产事故;11.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79、工程师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1.3 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第 12.1 款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3)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1212工期延误工期延误 12.1 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总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80、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经确认同意延期,可顺延工期,费用按实计量。四、质量与验收四、质量与验收 131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 13.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27 施工合同 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13.2 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81、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13.3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3.4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3.5 本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 3.3 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质量标准规范版本的,82、是否采用新版本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1414检查和返工检查和返工 14.1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1 15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1 16 6工程试车工程试车 16.1 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五、安全施工 1717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施工与检查 17.1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17.2 承包人按规83、定数量配置安全员。17.3 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17.4 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7.5 承包人按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8 施工合同 17.6 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协调进行的管理和协调。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84、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正常的活动。17.7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所造成的除外)。1818安全防护安全防护 18.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18.2 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18.3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18.4 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85、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18.5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等),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18.6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919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19.1 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9.1.1 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1 小时内86、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19.1.2 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志,启动保险理赔程序。19.1.3 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29 施工合同 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19.1.4 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0.1 本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第五条、本条及专用条款 20.2 款、20.87、4 款约定执行。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除专用条款 20.4.1 规定情况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其余总价措施项目固定总价包干。施工期间需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人员管理,相关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和节假日期间加班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计取。(3)废钢残值回收:按拆除面积占比计算,如合同清单范围 100%拆除,即该项目为总价包干。(4)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专用条款 20.4.1 规定情况外,该部分措施项88、目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5)其他项目部分:1发包人部分为暂定价,按实际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或预留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和结算;2投标人预算包干费部分按投标人报价中的费率取费,费率结算时不作调整。(5)税金:税金按实计取。20.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1)工程量偏差;(2)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3)物价变化;(4)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以上调整事项涉及的价款计价原则按 20.4 款约定执行。20.3 承包人应在第 20.2 款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对承包人在没89、有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和正式盖章书面函件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发包人不予认可,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30 施工合同 担。20.4 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20.4.1 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单位和发90、包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投标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的综合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91、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但有相关定额的项目,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92、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以此综合单价为基数下浮计算结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31 施工合同 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93、2018 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以此综合单价为基数下浮计算结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份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地94、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4)按上述原则确定价格时,包干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用(按量计算的措施费除外)不计取,清单计价及税金的计取,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61113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21.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 21.1 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21.1.1 本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暂定总价的%。21.1.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在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进场通知指示实际进场之日起,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95、1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21.1.3 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后,应优先用于按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专款专用。22工程量确认工程量确认 22.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月 25 日报告已完成工程状况。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32 施工合同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方式进行:(1)每月房屋拆除、处理完毕且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在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各方盖章签字的结算资料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当月拆除建筑面积所对应的拆除、处理费(废钢残值回收费),发包人在收到承96、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完成工程量的 70%支付。(2)承包单位完成总工程量的 100%后,经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验收合格并通过结算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通知书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的结算价的 100%。(3)承包人指定以下账号作为收款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 号:七、工程变更七、工程变更 24工程设计变更 24.1开工前,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方案、图纸进行会审。24.2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变更。24.3按施工方案、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97、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4.4所有涉及工期和工程量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24.5 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 3-7 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2525其它变更其它变更 25.1 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证明资料,一般指按承发包合98、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5.2签证的计价: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有关规定执行。33 施工合同 25.3 签证实施前所需的施工方案:若签证事件发生时,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2626确定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 26.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原则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26.2所有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发包人审99、核确认。26.3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26.4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 7 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建议送交监理单位。26.5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八、竣工验收与结算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27.竣工资料的约定: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XX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XX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等国家、省、市档案管理规定及建设单位对档案资料的具体要求,承包人负责对竣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编制目录、汇100、总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发包人要求完整移交给发包人。28.竣工验收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省、市竣工验收有关规定。29竣工结算 承发包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 33.2 款、33.3 款、33.4 款 竣工结算办法: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均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 天内完成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复审,发包人在 天内完成审核。承包人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非承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除外),经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101、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仍未提交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已34 施工合同 有资料进行审核。九、违约、索赔和争议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3030违约违约 30.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5.1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除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因发包人违约或者过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在 28 天内仍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102、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经催告后 14 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0.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0.2.1 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要求时间开工的,每迟延开工 1 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的万分之一,违约金上限不超合同价的百分之一;(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总工期延误,从总工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的万分之一,违约金上限不超合同价的百分之一。30.2.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103、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开发区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 2000 元违约金,如发包人因此被相关部104、门处罚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承包人未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经监理工程35 施工合同 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 2000 元违约金。(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处理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人员轻伤及轻微财产损失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30.2.3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105、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如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 3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需支付 1000 元违约金给发包人。(2)如果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支付 1000 元违约金给发包人。(3)如果承包人未投标文件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106、付 1000 元违约金给发包人。(4)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未按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 10 天,没有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承包人除需按本条第(1)项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发出后 15 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10 天,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2.4工程转包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有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违法分包或者以其107、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发包人将解除合同,因此导致发包人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30.2.5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36 施工合同 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108、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3131争议争议 31.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由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十、其他 3 32 2工程分包工程分包 (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需先报发包人同意。(2)劳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XX市相关规定,禁止分包劳务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须与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的单位一致,不得私自变更劳务分包单位。3 33 109、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3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33.2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 费用承担按本专用条款 11.3 款约定执行。3434保险保险 34.1 承包人按要求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4.2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一、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二、承包人投保内容:按政府规定办理。3535担保担保 37 施工合同 35.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总价的 10%,即人民币(大写)(小写¥)。出110、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履约担保形式:提供国内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不可撤销的无条件履约保函。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期限: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 30 天止。若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在上述期限内到期,承包人应在履约担保到期之前将其续期,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支付与履约担保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的退还: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在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工程已移交给发包人,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30 天内退还给承111、包人。3636合同份数合同份数 36.1 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共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8 施工合同 附件附件 1 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中国XX(XX)产业园项目地块西区房屋拆除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XXXXXX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方: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112、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过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113、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第三条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过程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39 施工合114、同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115、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七条第七条本廉政责任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甲 乙方:方:XXXXXX产业园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2022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40 施工合同 安全生产协议 发包人(甲方):发包人(甲方116、):XXXXXX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承承包人(乙方):包人(乙方):为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发包人XXXXXX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对中国XX(XX)产业园项目地块 西区房屋拆除工程,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一、甲方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四)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117、查,监督乙方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二、乙方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施工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118、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41 施工合同 安的行为。(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平安卡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119、经理必须承担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平安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三、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XXXXXX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202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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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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