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合同(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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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16333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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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XX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XX区留用地(XX部分)房屋拆除工程工程地点:XX市XX区XX镇发 包 人: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承 包 人: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目 录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2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5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6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 17第五部分 附件 . 18附件一 . 18附件二 . 20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2、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XX区留用地(XX部分)房屋拆除工程 工程地点: XX市XX区XX镇 工程内容:本项目位于XX市XX区XX镇,对留用地约48万的房屋、厂房进行拆除,进行绿色处理后运至指定消纳场进行消纳。(具体以甲方提供移交建筑物及相关资料为准)。工程规模:本项目位于XX市XX区XX镇,对留用地约48万的房屋、厂房进行拆除,进行绿色处理后运至指定消纳场进行消纳。(具体以甲方提供移交建筑物及相关资料为准)。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3、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项目位于XX市XX区XX镇,对留用地约48万的房屋、厂房进行拆除,进行绿色处理后运至指定消纳场进行消纳。(具体以甲方提供移交建筑物及相关资料为准)。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 90 天。 具体开工日期:按发包人进场通知指示且符合开工条件后,承包人实际进场之日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承包人完成受托拆迁范围内拆除工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经发包人认定予以保留的建筑物除外)。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未能在发包人指定工作期限内完成全部拆除工程,则工期相应顺延,直至委托拆除任务完成,符合验收要求为止。四、质量标准 1.符4、合国家颁发的 及地方、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元。 2、项目单价:综合单价: 元/,若承包人实际拆除建筑面积超出合同面积,超出部分按项目单价另行结算,具体以审计确认的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5、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盖章签字后生效。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与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 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穗建筑2013598 号)的通用条款一致。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 定义 1.1 发包人: 承包人: 监理方: 发包人代表: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及总说明等);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7、同条款; 6) 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要求; 7) 施工设计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投标文件(含投标函、投标函附录)。 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3. 施工设计图纸 3.1 图纸的提供 1)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 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8、 。 3)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3.2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4. 通讯联络 4.1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 1)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2)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3)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4)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5)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指挥长本人或者项目指挥长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将授权代表或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指挥长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6)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9、,应当 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7)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5. 交通运输 5.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5.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10、费用: 5.3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6. 发包人 6.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 6.2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发包人最迟应当在合同预定的开工日期向承包人移交部分施工场地,并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视情况分期移交剩余施工场地给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因推迟移交场地耽误施工时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推迟完工日期;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6.3 支付款项 工程款支付期限与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第 26 款、29 款、30 款、31 款及 32 款规定11、执行。 7. 承包人 7.1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 8.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8.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8.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需得到业主的同意才能更换 8.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8.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需得到业主的同意才能更换 9. 发包人代表 9.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0.监理工程师 10.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12、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1.承包人代表 11.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2.承包人劳务 12.1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不定期检查工资发放情况,若发现承包人有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发包人可予以代付工人工资,并从承包人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3.工程13、担保 13.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14.进度计划和报告 14.1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 1) 每月 15 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方案后 5 天,每月18 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 2) 承包人除了每月 15 日前提交月度进度报告外,还应该在原定计划比较的基础上,同时编制下月进度计划和修订剩余工程的总体计划。每一次报告所包括的期间,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当月的月底止。 3) 月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的图标和说明并附上有14、关证明材料; 2、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的统计; 3、实际进度与月度及总体计划的对比和延误原因分析,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 的措施 15.暂停施工和复工 15.1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拒绝监理等单位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 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 5、擅自变更15、设计图纸的要求; 6、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7、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8、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 16.质量标准 16.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 1.符合国家颁发的 及地方、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2)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符合国家颁发的 及地方、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17.安全文明施工 17.1 承包人责任: 17.2 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18.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16、备 18.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并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保管义务。 18.2 承包人供货要求 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并承担责任。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必要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产品资料和技术指导及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17、8.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 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8.5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报发包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6 承包人材18、料设备投入不足的责任 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承诺进行材料、施工设备的投入,以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当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材料、施工设备的投入不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而指令承包人加大投入,承包人需无条件执行指令。 19.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19.1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种类: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 检测机构: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19.2 检验试验费的支付 检验试验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0.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0.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另作约定: 。 21.工程质量19、检查 21.1 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施工期间每周一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质量资料、安全资料、施工计划、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现场图片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相关资料后 2 天内完成审查。 21.2 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 2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2.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联合验收小组成员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监理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的20、,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监理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监理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监理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23.工程试车 23.1 试车内容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24.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24.1 缺陷责任期计算 缺陷责任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24.2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25.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25.1 提前竣工奖 1) 提前竣工奖额度 没约定提前竣工21、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 2) 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 元。 另作约定: 25.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 元。 2)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 元。 另作约定: 。 26.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26.1 约定合同价款 27.工程变更事件 27.1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27.2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28.现场签证事件 28.1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时间执行,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即按新规定执行。 29.预付款 2922、.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1)本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在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进场通知指示实际进场之日起 7 天内,发包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30.安全文明施工费 3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1) 内容和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另作约定: 。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按招标控制价公布函发布金额。 30.2 费用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31.进度款 3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1) 每月房屋拆除、处理完毕且经监理单位审核23、合格后,在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各方盖章签字的结算资料及正式发票后,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当月拆除建筑面积所对应的拆除、处理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手续后 10 个自然日内按完成工程量的 70%支付。 2)承包单位完成总工程量的 100%后,经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验收合格并通过结算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通知书后,15 个自然日内支付至XX机场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或市、区财政评审机构审定的结算价的 100%。 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应提前向发包人开具“工程服务”增值税发票。 4)承包人指定以下账号作为收款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2.竣工结算 32.1 竣24、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另作约定: 。 33.违约、索赔和争议解决 33.1 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33.2 索 赔 (1)发包人的索赔 。 (2)承包人的索赔 。 33.3 争议解决 。34.结算款 承包人完成总工程量的 100%后,经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验收合格并通过结算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通知书后,发包方应在评审意见通知书做出后 15 个自然日内支付至XX机场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或市、区财政评审机构审定的结算价的 100%。 35.最终清算款 35.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1) 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以市或区财政部门规定为准 提25、交期限:以市或区财政部门规定为准 2) 最终清算支付时限:承包人完成总工程量的 100%后,经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验收合格并通过结算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通知书后,发包方应在评审意见通知书做出后 15 个自然日内支付至XX机场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或市、区财政评审机构审定的结算价的 100%。 36.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26、在 7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 15 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37.合同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 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2)如果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在该情况发生 5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 一方解除合同27、,合同解除自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方或发包方原因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 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标准可参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执行。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承包方或发包 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及盖章28、后生效。 38.合同争议 38.1 仲裁或诉讼 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9.合同份数 39.1 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 正本 叁 份,副本 肆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 承包人正本 贰 份,副本 贰 份。 合同的效力:正副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第五部分 附件附件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包人:(全称)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项目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 29、质量保修范围 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未能 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30、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其他 5.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5.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 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附件二 廉 政 合 同发包人:(全称) 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31、,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 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 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32、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 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 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3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 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 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34、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 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 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 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 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 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叁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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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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