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轨道交通产业基地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23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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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1158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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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新轨道交通产业基地二期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项目名称: xx高新轨道交通产业基地二期项目 项目地点:xx市xx区xx镇xx轨道交通产业园 建设单位: xxxx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施工单位(主): 勘察、设计单位(成):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xxxx省xx市xx区 签订日期: 2021年 月 日 1合同目 录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第二篇 工程勘察合同条款第三篇 工程设计合同条款第四篇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第五篇 组成合同附件 第一篇 协 议 书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乙方(主):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乙方(成):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乙方(成):2、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总承包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xx高新轨道交通产业基地二期 。2、工程地点: xx区xx镇xx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AB0105102-1地块。3、工程内容: 4、xx省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编号: 。5、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承包范围: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内容包3、括但不限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含钢结构、装配式)、基坑、溶洞处理(按实计算)、土石方平衡及边坡支护、给排水、强电(含防雷)、弱电智能化、通风、消防、人防、外立面(含泛光照明)及室内装饰、园林及室外工程、市政工程、标识标牌、电梯、停车场及配套(含停车划线)、抗震支架、节能、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永久/临时用水用电、永久/临时排水排污、燃气、通信、道路等接驳工程以及现场拆改清障(如有)等,具体以合同约定及勘察设计任务书为准;(1)勘察部分:完成本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含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及施工阶段勘察超前钻(如有4、)、工程物探、地形测绘及工程测量 等工作。 (2)设计部分:设计范围为穗规划资源业务函附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用地红线范围内项目内容设计,以及红线范围外的道路接驳方案、永久用电、永久用水及排水、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有关设计。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的优化,完成修详规及综合管线规划设 计及报批,配合完成各阶段报批报建手续,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概算,BIM设计(如有) ,配合相关 评审工作、施工配合服务(含设计优化、驻场服务等)及后续服务工作、设计变更、设计分包管 理、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和竣工图审核等。(3)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含施工准备)、临时施工用5、电、临时施工用水及排水、施工图预算编制、配合相关部门预结(决)算审核、竣工图编制、工程保修等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完成施工其他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施工期交通疏解等。(二) 承包方式1、承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包勘察、包设计(含深化设计)、包工程施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程概、预算编制及评审通过、包验收通过、包保修等。2、工程勘察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没有综合单价项目根据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下浮率和投标下浮率计算。3、工程设6、计必须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的范围、标准、规格、限额均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满足甲方成本控制要求。本项目已发生的相关设计费用,由乙方支付。 4、工程施工部分: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指经建设单位审批通过的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中对应价格按合同约定下浮率和中标下浮率下浮后包干。项目措施费调减的特殊情况:工程实施内容减少,按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减少比例超过10%的,超过部分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调减措施项目费。(三)勘察、设计、施工的限额及标准1、本次EPC勘察设计施工总限额暂定为 34129.86 万7、元,其中勘察费限额暂定为 159.68 万元,设计费限额暂定为 668.13 万元,施工费限额暂定为 33302.06 万元(含设备采购及安装费)。各具体限额以甲方另行发出的文件为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并结合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按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根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2、乙方应在正式施工图纸经甲方确定后,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报监理人、甲方审核,并须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最终项目预算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共同确认,预算确认形式:甲方、乙8、方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在工程预算结果确认表和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含预算清单)盖公章确认。3、概、预算编制依据3.1勘察、设计费:本合同的相关约定;2002年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3.2概预算工程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人、材、机等价格,套用施工图审查完成当月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计价文件(市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价格参考厂商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询价计取)。全部单位工程施工图未一次性出图,而是按照各单位工程分期分批出图的,不采用统9、一人、材、机价格计价基准期,分别按照施工图审查完成当月对应计取。“施工图审查完成当月”是指在各单位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了最终施工图审查意见文件上标注的日期,或以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完成施工图审查的时间证明为准。 (四)甲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减小实施范围、减少实施内容的,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费用,乙方无异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实施范围和内容。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其中施工计划工期:不超过 日历天(从项目监理单位发出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计划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各节点工期10、如下:(一)工程勘察:本工程的具体勘察工作开工日期为中标公示期满次日,勘察成果按甲方要求限期提交。经甲方批准,工程勘察可以根据项目开发时序,分期分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但应满足项目开发时序节点的要求。(二)工程设计: 1、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完成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20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含)前期各类配合甲方报批报建工作的各类设计文件。2、设计施工图、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图预算由乙方主办方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等,可根据项目开发时序,按甲方的要求分期提交。3、相关单位对图纸及概、预算等提出修改或者评审意见的,应在 3日内提交修改文件。修改率较大的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11、(三)工程施工:自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前完成竣工交付。乙方应于中标公示完后5日内向甲方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四、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勘察、设计质量标准按第二篇和第三篇相关合同条款。水、电、燃气、电梯及其他专业工程等通过专业部门验收,达到正常使用为质量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一)暂定合同价款(含税)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其中:1、暂定勘察费(含税):(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投标下浮率为: %,合同约定下浮率为 % (合同约定下浮率是指计算经审定概算相应费用采用的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合12、同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按投标综合单价结算的清单项目不再计取投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下浮率。新增勘察项目计取投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下浮率。2、暂定设计费(含税):(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投标下浮率为: %,合同约定下浮率为 % (合同约定下浮率是指计算经审定概算相应费用采用的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本项目工程基本设计费计取投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下浮率,专业工程只计投标下浮率。设计费用中非竞争性费用不计取投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下浮率。3、暂定工程施工造价(含税):(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投标下浮率为: %,合同约定下浮率为 % (合同约定下浮率是指计算经审定概算建安费13、采用的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二)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为依据编制的概(预)算,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本合同相关主体方确认,甲方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后,按照下述原则调整合同价并签订第一次补充合同,具体如下:1、工程勘察:以经甲方审批的项目概算对应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为依据,根据经甲方批准的勘察工作大纲中的工作量调整合同价,已完成的工作量则按经确认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超出范围或未确认的实际工作量不予计算。补充合同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以经甲方审批的项目概算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勘察费投标下浮率)。已有投标综合单价的,则直接计算相应费用。勘察部分补充合同价=补14、充合同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经批准的勘察工作大纲的工作量。2、工程设计2.1当经甲方审批的项目概算设计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 万元(设计费招标限价)时,设计费合同价以设计费投标报价为准;当经甲方审批的项目概算设计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 万元(设计费招标限价)时,基本设计费合同价以“工程基本设计费补充合同价=经甲方审批的项目概算对应基本设计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设计费投标下浮率)”为准。基本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建筑工程、土建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弱电智能化、通风空调工程、装修、室外工程及其它专业设计(不含外水外电接入工程)等。2.2专业工程设计费补充合同价经甲方审15、批的项目概算对应专业设计费(1-设计费投标下浮率)。3、施工部分补充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的方式确定,具体如下:(1)补充合同工程量清单包干综合单价=以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并经甲方认可施工图预算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投标下浮率)。(2)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补充合同工程量清单包干综合单价工程量。工程量暂以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并经甲方认可施工图预算对应工程量计算,结算依据竣工文件按实计量。(3)补充合同措施项目费: 补充合同单价措施费单价=以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并经甲方认可施工图预算中的措施费单价(1-合同约16、定下浮率)(1-施工费投标下浮率)工程量(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并经甲方认可施工图预算对应工程量)。补充合同总价措施费=以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并经甲方认可施工图预算对应的总价措施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投标下浮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余泥(建筑垃圾)外运费属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4)补充合同其他项目费=已审批项目施工图预算对应其他项目费(1-合同约定下浮率)(1-施工费投标下浮率)。暂列金额根据工程需要开列,余泥消纳费以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报实销,纳入工程结算。(5)税金:按规定计取,费率固定不变(市造价站文件规定可调整除外)。(6)施工部分补充合同价=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补充17、合同措施项目费+补充合同其他项目费+税金。施工部分补充合同暂定合同价含暂列金额。4、本工程概(预)算编制费包含于合同价款内,甲方不再计量和支付费用。5、在签订第一次补充合同,后续仍需签订补充合同涉及工程造价的,按上述约定原则进行计价。结算以合同价为基础,严格控制在甲方有权决策机构审批的概(预)算内。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附件(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18、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第二篇、第三篇、第四篇第二章专用条款(专用条款内以补充内容优先);(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6)本合同第四篇第三章补充条款;(7)本合同第四篇第一章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投标书及其附件;(11)工程量清单(若有);(12)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若有)。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四篇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甲方承诺甲方向乙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19、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 开户银行账号1、双方委托银行代收代付有关费用。乙方收款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账户不得是临时账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2、本合同签订生效,乙方收到在甲方指定银行开立有效银行收款账户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并将账户详细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乙方收款账户。3、甲方向乙方收款账号汇出款项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乙20、方账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或冻结,账号信息变更未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及乙方提供的账号信息错误等)导致乙方无法收取款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甲方无需就此承担迟延给付责任、违约责任及任何赔偿责任。乙方收款前须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申请付款至结算价的97% 前,发票金额须开至结算价的100%,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不得因此延误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仅表示甲方和乙方完成支付审批手续的时间,后续支付时间按甲方支付程序执行。乙方清楚明白本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程序,因甲方审核请款手续时对时间等方面的客观影响,甲方未按时支付21、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不视为甲方和乙方违约,乙方不得要求赔偿任何损失。 甲方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账号: 十一、乙方为联合体的各成员方约定1、如乙方为联合体的,各成员方应签署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分工以及职责,联合体协议应在签署本合同前提供贰份原件分别报甲方备案存档。2、联合体协议应确定一名成员方为本联合体的主办方,并注明主办方与成员方互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的主办方作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合同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保修等事项以及协调和督促各成员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若是成员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有22、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规的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乙方维护合同权利的合理支出,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由主办方承担连带责任。3、如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主办方有义务协助及督促勘察设计各成员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成果材料,否则每超过一日,处罚联合体中的勘察设计责任方并处罚金额为对应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如存在联合体内勘察设计责任不清,则所有勘察设计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并按各责任成员所对应合同价的比例进行处罚金额的分担)。4、如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成员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服从主办方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管理。若成员方无法或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要求,主办方有权向甲方提请并经甲方书面23、同意后更换成员方,但更换后的成员方其资质、能力不得低于原成员方。5、如乙方为联合体的,所有支付的款项由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统一申报及收取但需分别列明勘察、设计、施工费,或经甲方审批同意后可由联合体乙方各方分别请款和收取相应款项。十二、工程担保履约保函金额为工程中标总价的10%。工程施工部分的预付款保函金额与支付的预付款等额。十三、知识产权各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的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的约定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免除。本合同项下的资料的知识产权、素材及成果24、等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诺,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亦不得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益的行为。若甲方因乙方的上述行为而提供的成果等进行了确认、同意、接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十四、仲裁、起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五、合同正副本及效力1、合同的份数:正本 4 份,副本 16 份。其中:甲方正本 1 份,副本 4 份。乙方(主)正本 1 份,各副本 425、 份。乙方(成)正本 1 份,各副本 4 份。乙方(成)正本 1 份,各副本 4 份。2、本合同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律,当正、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六、其他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各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诉讼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相应方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26、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鉴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各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终止。4、乙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的甲方工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任何技术性资料、以及甲方为完成本合同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资料并且在提供时未说明是公开信息的)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雇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将从甲方获取的一切资料和信息、或其他成果用于本合同范围之外目的,否则全部收益归甲方所有,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另行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无论本合同是否切实得到履行或因任何原因变更、解除、终止、失效等,本条款均始终有效。5、为推进项目建设,乙方27、需分别派驻设计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单位指定地点驻场服务,协助推进项目设计和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设计派驻人员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施工派驻人员应具备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且均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非劳务派遣),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派驻人员数量按以下规定:总投资(以项目概算为准)5亿元以上设计派驻2人、施工2人;5亿1亿元设计派驻1人、施工1人;1亿5000万元施工派驻1人;5000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做要求,由甲方根据项目施工实际情况确定。未按上述要求派驻人员的,按每人次每天罚款10000元计算,在工程进度请款中直接扣除此违约金。本条款未详的相关事项,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6、本项目若有项目管28、理方加入管理,EPC各方须服从项目管理方管理。十七、合同生效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合同地点: xx市 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于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甲方: (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电 话: 乙方(主):(盖章) 乙方(成):(盖章)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乙方(成):(盖章) 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电 话: 传 真: 开29、户银行: 账 号: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篇工程勘察合同条款第一条 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 xx高新轨道交通产业基地二期 ;1.2 项目建设地点: xx区xx镇xx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AB0105005-1地块 ;1.3 项目规划、特征: ;1.4 项目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详见中标通知书 ;1.5 项目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十勘察设计任务书所列内容)负责本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以及经甲方审批用于项目建设所需的本合同约定工程实施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超前钻(如有)、工程物探、地形测绘及工程测量等工作(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30、1.5.1 岩土工程勘察(详细勘察和超前钻) 1.5.1.1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要求 (1)负责编制勘察技术文件,包括地质工程勘察和资料整理技术要求。 (2)编制详细勘察工作计划,设计方案稳定后立即开展详细勘察。 (3)收集、调查周边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资料;编制勘探及相关总图。 (4)报建配合工作: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本项目报建配合、协调等工作。 (5)验收配合工作:配合完成基础工程验收和整体工程验收。 1.5.1.2 岩土工程勘察布点和孔深要求 (1)建筑平面的详细勘察钻孔间距离参照勘察设计任务书。超前钻勘察最终以施工图设计所采取的地基基础方式确定超前钻勘察实际工作内容.或施工过程中对31、不良地基的进一步探究而要求增加施工勘察的内容。 (2)本项目勘察孔深度暂定为 40 米以内(以实际勘察情况为准),岩土工程勘察总进尺暂定约13200m,最终以经相关方审核确认的合格实际勘察工作量为准。当采用天然基础时(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80kPa),勘探孔深度满足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版第 4.1.18,4.1.19 条;当采用桩基础时,勘探孔深度满足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版第 4.9.4 条。 1.5.1.3 详细勘察内容 (1)查明勘察范围内的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2)查明建筑范围32、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7 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评价,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5)查明地下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6)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根据收集的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和钻探所揭示的岩土层情况,分析地下水类型和含水层的发育情况设置抽水试验孔; (8)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处理方式提出建 议;(9)建议的地基础类型33、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评价; (10)分析工程周边环境与工程的相互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 (11)其他内容按有关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5.1.4 超前钻勘察报告编制要求和勘察工作要求 (1)按照设计图纸完成超前钻钻孔,如需钻孔回灌,则应完成该项工作; (2)进行土样或岩样室内试验、原位试验;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并能通过设计单位要求和有关标准。 (4)提供工程桩收桩标高的意见。 (5)配合进行超前钻部分的桩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1.5.2 地形测量:对测区进行控制测量、地形测量、高程加密测量,采用xx城建坐标和xx高程系。技术标准执行国家现34、行的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及现行国家、xx省、xx市有关规范,深度能满足相应阶段的设计要求。包括图根控制点、等水准测量、图根水准测量、1:500 数字化地形图等测量详细调查,以及向xx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的 GPS(PTK 控制点观测)费、地形图测量费、放线验线测量费、建筑面积技术审查费及管线地形图费等。确保工作质量。购买地形图配合设计报审,包括不限于建筑放线验线、外水外电、燃气等的报审和验收。1.5.3其他工程勘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据工程建设提出的勘察内容。1.6 承接方式:综合单价包干(按第一篇相关条款约定计算),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勘察设备、35、仪器及重物场内中转及多次进退场费用;在探测作业中留下坑洞的,应当回填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等;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等全部费用。第二条 甲方提供的资料2.1 本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等。2.2 项目勘察任务、技术要求。2.3 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准确性、可靠性负责。第三条 勘察期限及成果3.1乙方应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将勘察方案报给甲方审核,勘察方案须经甲方共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未能按期开工,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3.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大幅度增加、不可抗力影响以及甲方原因造成的停、36、窝工等)时,工期顺延,顺延的时间需经甲方与乙方确认,但不补偿任何费用。3.3各阶段性任务具备开工条件后,自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在20个日历天内提交首期成果文件,其他各期勘察成果文件按甲方要求限期提交。未能按期提交成果资料,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3.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地下物探测、地形测绘和工程测量等勘察成果资料各最少一式十二份(不含向xx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购买的资料)及相应非加密的电子文件贰份,具体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相应再增加。其中向xx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购买的资料一式四份。第四条 勘察服务费用4.1勘察服务费用暂定合同价(含税):总计为 元(大写:人民币 )。4.2勘察服务计37、费标准4.2.1 岩土工程勘察费用、超前钻费用:按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超钻部分不予计量)乘以中标综合包干单价计算。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及其他发生的全部费用。 4.2.2 工程测量费包括的内容:图根控制点、IV等水准测量、图根水准测量、1:500数字化地形图等测量详细调查、技术工作费,以及向xx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的GPS(PTK控制点观测)、地形图测量费、放线验线测量费、建筑面积技术审查费及管线地形图等。工程测量费计费标准:以上内容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有计费标准的,则按该标准并计取合同约定下浮率和投标下浮率计算。向xx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38、支付的GPS(PTK控制点观测)、地形图测量费、放线验线测量费(建筑,综合管线、外水电、燃气等)、建筑面积技术审查费(报建和验收)等,按实际发生的收费票据计算,实际收费票据发生的税费或分包项目发生的税费,均包含于全部工程勘察费内,不再另行计算。其中向xx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的费用中,确需甲方直接办理支付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甲方直接支付。否则,仍由乙方支付。4.2.3发生其他勘察项目的,可参照相关收费标准并计取合同约定下浮率和投标下浮率计算。没有收费标准参照的,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4.3勘察服务费用结算按本合同第4.2款勘察服务计费标准办理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终审部门审定为准。未39、经批准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量均不计入结算工程量。甲方直接支付的费用不纳入结算。4.4勘察服务费用支付方式4.4.1勘察服务费用无预付款。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展本项目工程勘察工作,满足项目推进勘察工作要求。4.4.2工程勘察和工程测量等阶段性任务完成(按本合同要求提交各阶段勘察成果资料),分别请款至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其中工程测量部分按实际发生收费票据需要请款的,可根据需要独立办理,请款金额按票面金额。4.4.3乙方提交全部项目服务成果报告并经甲方确认合格后28个日历天内,提交服务费完整结算和请款资料,经审定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85%。4.4.4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供增值40、税专用发票至100%,支付至结算价的97%。 4.4.5缺陷通知期为竣工后两年,缺陷通知期限内未出现任何缺陷问题的,期限届满后无息付清结算尾款 3%。4.4.6上述所有费用在请款文件经甲方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清楚明白本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程序。乙方理解因审核请款手续时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甲方无关,故不得以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为由,影响勘察任务的进度、质量和拖欠工资,不得要求甲方计付拖欠进度款期间的利息。4.4.7本项目主要资金来源为甲方自筹资金,因甲方筹集资金未及时到位,未按上述付款节点支付款项,而是延期支付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暂停相关工作,仍应按项41、目开发时序按甲方要求分期分批提交勘察成果,否则属于乙方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延期支付上述款项超过1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勘察服务费组成表:序号项目暂定工作量单位名称单价(元)总价(万元)备注1岩土工程勘察费2200m12527.5包括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岩土 钻探及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 工作收费、进退场费、税金等。 综合包干单价投标报价应不高于 125.00 元/米。 2超前钻费用11000m105115.51.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 工作收费、进退场费、税金等。 综合包干单价投标报价应不高于 105.00 元/米。 2.本项费用如有发生则据实结 算。3工程物探费32504m242、1.54.88地下物物探(含管线探测),包括地下和地上架空电缆测量、工业管线测量、上下水管道测量、地下和地上架空电缆探测、金属管线探测、非金属管线探测、下水道探测、技术工作费、地下建构筑物等工作内容。综合包干单价投标报价应不高于1.5元/。4地形测绘及工程测量10测量内容包括E级GPS控制点、等水准测量、图根控制点、图根水准测量、1:500地形测图、设计要求的其他工程测量等工作内容,以及向xx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的GPS(PK制点观测)费、地形图测量费、放线验线测量费、建筑面积技术审查费及管线地形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固定报价,市城规院相关费用结算实报实销。5土壤氡浓度测试100点12043、1.26噪声测试2项30000.67勘察费小计(万元)159.68第五条 甲方和乙方责任5.1甲方责任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审定乙方的勘察方案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甲方应协助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按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发生的人身损害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需先行就上述事项先行承担赔付责任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付款通知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付清全部款项。5.1.3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所需一切材料、人员配合等均由乙方负责,所需44、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材料的,应根据乙方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5.1.4勘察过程中乙方提出的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支付增加工程量的费用。工程量减少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费用,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费用。5.1.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工期顺延,顺延的时间应经双方以签订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认,但不补偿乙方任何费用。5.1.6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勘察服务费用。5.2乙方责任5.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本合同的约定和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经甲方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45、,并对其负责。5.2.2 所有岩样均应放入统一规格的岩样盒内,岩样盒上应注明钻孔编号,各岩性变化处均 应标明相应深度,并现场拍照,上述图片均应附在勘察报告中。5.2.3 乙方应加强钻探现场岩样的保护工作,未经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现场查验, 不得自行处理。 5.2.4 乙方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存在问题,产生的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场地不具备开工条件需挖机平整场地等产生的机械台班费用,按实际工作台班计算。 5.2.5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按甲方要求期限使其达到质量合格标准;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乙方应承担委托其他单位的全部46、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扣除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且不低于10万元。5.2.6在工程勘察前,乙方应与甲方一起验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并共同签署验收单。5.2.7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 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经批准后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8完成勘察范围内地下已有埋藏物的相关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5.2.9在现场工作的乙方的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资料保密义务。47、5.2.10勘察费用中已包括临时占用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交通工具费用及影响勘察施工正常进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再支付费用。5.2.1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勘察的,乙方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补充勘察,计费标准按本合同约定,但设备进退场费不予计算。5.2.12工程勘察和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需要参加现场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单项或分项验收,乙方应派项目主要负责人按时参加,并提出专业技术意见。5.2.13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乙方应负的责任。5.2.14乙方自行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及乙方人员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48、方无关。5.2.15乙方应具备相应勘察资质,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勘察任务。乙方勘察人员必须与本合同附件3.1乙方勘察人员组织架构表一致,更换人员或人员不到位,未经甲方批准的,按每人2万元由甲方收取违约金,在请款中直接扣除。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的人员,在甲方通知的次日无条件更换。5.2.16乙方自行负责勘察工具及相关施工用料,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6.1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停、窝工,甲方应将工期按实际受影响的时间顺延。6.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或该勘察成果不能满足技术要求及现场施工要求的,其返工勘察费用由乙方承担。6.3乙方未按时按质提供勘察成果资料的,每延误一天的误期损害49、赔偿费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5,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减误期损害赔偿费,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6.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甲方提出后仍没有及时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6.5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勘察费。6.6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勘察费用;乙方不履行合同时,须支付勘察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第三篇工程50、设计合同条款第一条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 甲方给乙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 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及工程技术要求。2.3 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详见第一篇合同协议书。第四条项目概况、设计工作范围及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十 勘察设计任务书要求设计工作范围和内容。4.1项目概况:详见第一篇合同协议书。4.2本项目实行设计总承包,乙方51、的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4.2.1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或同等设计深度的规划报批报建成果)并通过相关规划部门审批。4.2.2负责以下工作并提交相关文件: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方案估算、方案审查及专家技术论证;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初步设计评审、概算评审;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根据需要进行设计方案展示图纸制作,展示图套数按要求提供,并配合甲方制作一个1:100的模型。4.2.3负责设备、大宗材料采购时采购清单、技术参数等编制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造价变化分析等。4.2.4负责配合甲方开展报建报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根据需要提交包括但不52、限于以下文件:管线综合规划、专业报建、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含节能);招标、配合测量勘察、基坑支护、规划报批等各项相关工作。4.2.5负责专业设计,具体按甲方要求。4.2.6配合工程各项验收;设计图修改、工程变更设计应办理的手续;需要深化设计的内容应审核并确认。4.2.7负责本项目施工设计方面的配合工作。按合同约定提供现场服务及专人驻场服务等,现场工作的劳务、管理、住宿、临时办公、材料、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不论其在招标文件中是否提及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2.8设计至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甲方要求的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加晒等费用。4.2.9包括但不53、限于招标文件中XXXX勘察设计任务书(附件十)所要求的工作内容。4.3 设计阶段划分本项目设计阶段划分如下:方案设计(含估算编制)、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服务、竣工验收配合(包括规划验收)等。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1原件合同签订前21/500地形图(由乙方自行购买,费用已包含设计费内)1复印件合同签订前3各阶段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文件1复印件文件审批后根据设计需要及时提供4甲方的设计要求及进度要求1原件合同签订后注:设计过程中需要购买的资料(包含代甲方购买的地形图纸和电子文件等资54、料),需经甲方同意购买后,由乙方先行出资购买,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发票或财政收据支付费用。由甲方出资购买的资料,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在收款的同时向甲方移交全部资料。第六条 设计工期、设计文件提交的约定6.1设计工期:详见第一篇合同协议书。6.2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满足控规调整的报建资料按审批部门要求提供配合甲方报建进度要求提供1、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及格式应满足有关审批和审查部门的报送要求,乙方应按照相关部门的审核进度修改,直至取得批复。2、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数量应满足乙方办理报审、报批及存档的有关手续和要求。3、如有关评审或审批因设计原因未55、批准的,由乙方负责。4、提供设计成果时一起提供检测合格的电子文件及检测的有关证明资料。5、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3个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修改率较大的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2符合报建要求的报建图按审批部门要求提供配合甲方报建进度要求提供3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10套方案批准后,根据项目开发时序,按甲方要求分期分批提交4施工图设计文件16套合同签订后十个日历天内提供。5设计电子文件(非加密且可编辑AutoCAD的版本及不可编辑的PDF版本)2套(刻录光盘)随设计文件一起提交备注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图纸(属乙方工作范围内的)由乙方按需要提供。第七条 设计服务费用7.1本项目设计费暂定(含税)56、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详见下表)。二设计费序号项目暂定计费额(万元)设计费(万元)备注1主体设计费(万元)专业系数为1.0,复杂系数为1.0,附加系数为1.0。下浮率25%。2临电工程设计费(万元)专业系数为1.0,复杂系数为1.0,附加系数为1.0。下浮率25%。3永久供电工程设计费(万元)专业系数为1.0,复杂系数为1.0,附加系数为1.0。下浮率25%。4临水工程设计费(万元)专业系数为1.0,复杂系数为0.85,附加系数为1.0。下浮率25%。5永久供水工程设计费(万元)专业系数为1.0,复杂系数为0.85,附加系数为1.0。下浮率25%。6燃气工程设计费(万元)专业系57、数为1.0,复杂系数为1.0,附加系数为1.0。下浮率25%。7设计费小计注:1、招标控制价仅供投标参考使用,中标的单价和总价仅为暂定合同价,中标价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预算编制完成前可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由中标人采用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作为概算建安工程费,经审核机构审定概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投标下浮率、合同约定下浮率25%及合同约定的方法,得出合同价格清单,以此合同价格清单作为进度款支付和结算的依据。施工费结算原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2、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招标人减少的项目无论有无替代,发包人都不予补偿。7.258、工程设计费包括各设计阶段评审及征询意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税金、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等。其中乙方应支付的专家费包括初步设计评审、基坑支护设计技术论证、不良地质处理论证等评审或论证会需支付的专家费。由于政府及甲方原因造成的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等乙方不承担。7.3设计费结算本工程设计费结算计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执行(详见上表)。工程设计费结算价=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并经甲方认可的项目设计投标报价(1-合同约定下浮率)(1-设计费投标下浮率),最终结算以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并经甲方认59、可为准。7.4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突破项目限额设计标准,原则不增加设计费。第八条支付方式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定)备注第一期10暂定为本合同签订生效,支付暂定合同价10%作为预付款。请款手续经审批后的15个工作日内。第二期25%暂定为初步设计优化完成并通过审查,项目概算通过甲方批复,提交完整支付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第三期40暂定为全部施工图(含专业工程设计)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或相关部门审查,且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第四期5暂定为提供永久供水、永久供电设计文件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或批复,且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60、5个工作日内。第五期17暂定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设计费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终审结算价的97% 第六期3暂定为缺陷通知期为竣工后两年,缺陷通知期限届满15个工作日内,设计费全部付清。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终审结算价的100% 说明:8.1工程缓建或分期建设的,则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对应比例的设计费进行分期支付。8.2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费结算书,由甲方审核确认。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终审部门审核为准。8.3本项目属于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项目,上述支付时间仅表示甲方完成自身支付审批手续,后续支付工作按相关资金支付程序执行。在办理付款手续中设61、计费未及时支付,乙方不得延误设计工作,并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赔偿或追究违约责任。8.4 设计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独向发包方申请支付进度款,发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设计单位支付进度款。第九条双方责任9.1甲方责任:9.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9.1.2非乙方原因,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经双方确认的乙方实际所耗工作量向乙方62、支付返工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工作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9.1.4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9.1.5本合同项目停建或缓建的,甲方按乙方实际已完成工作量按比例支付对应的设计费。9.1.6甲方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乙方负责。9.1.7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因设计工作需要的资料。9.1.8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向乙方支付设计费。9.2 乙方责任:9.2.1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甲方设计要求及中标通知书和该项目审查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展设计工作。63、9.2.2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保证能取得设计审批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的审批)的批准或审核许可。9.2.3设计文件确保满足设计任务书提出的有关要求。否则,乙方应当返工重作,造成设计文件迟延交付的,按本条第9.2.7款处理。9.2.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的份数随同交付甲方。9.2.5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9.2.6乙方按甲方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并对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免收该部分及采取补救措施的设计费64、,并向甲方支付受损部分设计费100的违约金,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9.2.7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由于乙方原因延期交付设计文件,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为设计费暂定合同价的5,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暂定合同价的50%,在设计费请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9.2.8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所有损失。9.2.9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深度要求,并应是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专家审核确认为标准)。否则,乙方应无条65、件进行修正,其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如该修正影响程度达到第9.2.7条所述,则按该条处理。9.2.10乙方交付合格设计文件后应参加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修改。乙方负责施工图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在施工阶段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完成须修改的设计文件,按要求参加工程的检查验收。9.2.11乙方在本项目中应保证按规划及项目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等,完成项目的全部专业设计。专项设计限于资质原因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应依法分包,分包设计费由乙方承担。专项分包设计文件及专业深化设计文件等,乙方应校核确认,加盖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9.2.12乙方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计(如外电、外水等)66、,应按有关部门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评审和报建。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内(包括分包产生的税费)。甲方因特殊专业指定的设计分包,乙方须全力配合。9.2.1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分包设计任务,视为违约,除扣该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它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9.2.14乙方不得指定本项目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和看样定版工作,所需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9.2.15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内容,发生的咨询、对外洽谈、国67、内外技术考察及各类科研课题研究等,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设计费中,甲方不再支付,由乙方承担。9.2.16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工作,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拨付或拒付设计费,按乙方违约处理,并扣除违约金5万元/次。9.2.17乙方的设计必须以保证质量、节约投资为原则开展工作,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查后,乙方不得单方更改。如乙方擅自提高设计标准,甲方可扣除本合同设计费暂定合同价20%的违约金。9.2.18因设计文件出现设计漏项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本条第9.2.7款约定处理。9.2.19乙方设计文件漏项或错误的罚金如下,并在设计费请款扣除。单项工程费用510万元(以监理审核为准),扣减设计费500068、元/项;单项工程费用1020万元,扣减设计费10000元/项;单项工程费用20万元以上,按工程造价的4.5%扣除设计费。9.2.20乙方需配合招标工作,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招标需要的所有设计图纸的电子文件(含可编辑的CAD和不可编辑的PDF电子文件、编制技术文件、主要材料设备表等word电子文件)。9.2.21乙方注册地址在外地的,应在xx市内设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长驻本项目部。不论乙方总部是否在xx市辖区域,需要用章的相关文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用章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罚款3000元/次,在设计费请款中扣除。9.2.22乙方应当准时参加项目建设相关协调会议。9.2.23工程69、完工后,不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要求的,乙方需配合核实原因,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属于乙方责任的,则扣除相应的设计费。9.2.24因乙方原因,经建设单位批复的概算造价超过可研投资额,影响工程建设计划的,应修改设计文件,并扣除全部设计费的10%。9.2.25根据项目实际工作需要,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安排2名设计师在乙方所在地址办公,按照乙方办公时间上班,对接工程设计事务。该设计师要求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能全面协调处理相关设计问题。在项目开工后,设计师在项目部办公,提供必要的现场设计服务。自本合同签订生效次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设计师现场办公服务时间累计不超过工程竣工日期。乙方安排设计师不符合要求的,70、按每天罚款10000元计算。设计师未上班或上班期间因事外出,未经乙方批准,按每次罚款10000元计算。各项罚款在设计费请款中扣除。9.2.26乙方设计人员必须与本合同附件4.1中附件(1)乙方设计人员组织架构表一致,未经甲方批准即更换人员或人员不能按时到位的,按每人2万元由甲方收取违约金,在请款中直接扣除。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的人员,在乙方通知的次日乙方无条件更换。9.2.27永久供水、永久供电等的专业工程设计,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分别与专业设计分包单位签订设计分包合同。未在约定日期内签订分包合同的,按每一个专业工程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累加计算,在设计费请款和结算直71、接扣除。9.2.28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9.2.29乙方违反上述9.2.6-9.2.28一款或多款,该款内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按对应条款扣减设计费的5作为违约金。当期的累计违约金在当期设计费请款中扣除,设计费结算款中全部扣除。多次违反的(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发出警告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10.1 乙方应派专人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10.2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缺陷通知期完成为止。10.3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0.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72、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0.5 乙方应按本项目投资要求开展限额设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突破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乙方须无偿对设计文件重新修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不予顺延。10.6 本合同价已包含施工阶段一般性设计变更、修改、补充的设计费用以及配合甲方进行设计报建、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等工作的费用。施工中,乙方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应按甲方通知到达施工现场。10.7 进入施工阶段后,因设计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自延误之日起每日按暂定设计费总额计收2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10.8 乙方主办单位须完成竣工图编制,提供竣工图一式十六份。10.9 本合同设计成果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甲方所有。10.10各方认可73、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0.11乙方提交的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其设计参与人员必须具备设计资质,乙方不得无故更换投标文件内的设计参与人员,若要更换必须取得经甲方书面同意。10.12 本合同设计部分的设计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暂定设计费合同价总额。第四篇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第一章通用条款一、总 则1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74、另有 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 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 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1.5 中标通知书:指甲方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 乙方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乙方根据招75、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乙方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228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甲方提供或经甲方批准由乙方提供,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76、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 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分包人:指被甲方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他人或组织。1.14 设计人:指受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77、继承人。1.15 监理人:指受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 甲方代表:指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甲方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乙方。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78、人提名,经甲方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乙方。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甲方依据第 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乙方。1.21 乙方代表:指乙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乙方代表由乙方依据第 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79、开工的日期。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6 条和第 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乙方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甲方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 程订立合同前 28 天的日期。1.28 小时或天:除特80、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 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即次日零点)。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甲方接受中标人(乙方)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 合同价款: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 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 内81、的金额和第 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 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用。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甲方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 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 暂列金额:指甲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82、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 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 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 暂估价:指甲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完成甲方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84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83、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 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甲方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 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84、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 施工设备:指乙方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 工程变更:指经甲方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 工程任何变更。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 36 条和第 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 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14.2 款约定的指85、定人选根据第 75 条 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 竣工验收:指乙方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甲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 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 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合同文件及解释2.1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86、组成部分。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 乙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 专用条款;(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工程量清单;(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87、他文件。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 按照第 23.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3阅读、理解与接受3.1阅读、理解与接受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修 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3.2修改合同条款 的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 履行88、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 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 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4.2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4.3适用标准与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xx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89、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xx省有的,约定适用的xx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或在乙方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5施工设计图纸5.1图纸的提供甲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乙方需要增加数量的,甲方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 款规定处理。5.90、2乙方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 工设计图纸。乙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甲方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乙方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5.3 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91、4图纸错漏的改正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甲方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5.5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施工期间,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 5.1 款、第 5.2 款、第 5.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 本合同终止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乙方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甲方。6通讯联络6.1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 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92、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 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 后方能生效。6.2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 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7工程分包7.1分包工程的要求乙方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 93、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7.2分包工程的批准乙方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3签订分包合同乙方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天内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乙方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7.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款由乙方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乙方的同意外,甲方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94、给乙方,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如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乙方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乙方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7.5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工程分包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7.6 分包合同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乙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8现场查勘895、.1甲方提供资 料的责任甲方应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甲方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乙方发生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8.2乙方现场查 勘乙方应依据甲方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甲方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96、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 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9招标错失的修正9.1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甲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甲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务(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 19.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乙方实97、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9.2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甲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 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0.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98、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0.2乙方报价的 限制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 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甲方将不另行支 付。10.3算术性错误的调整乙方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 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 4 小99、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 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 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地下障碍物处 置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乙方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并提出处100、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乙方应按照 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2事故处理12.1发生事故的通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乙方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甲方。12.2事故的处理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 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101、责任方承担。12.3事故争议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3交通运输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 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上述手续。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甲方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甲方使用。13.3场外交通乙方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102、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 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乙方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 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乙方承担。13.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乙方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3.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乙方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3.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103、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1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23.3 款、第 24.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甲方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乙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14.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 23.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14.2专项批准事件104、签认人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23.1 款、第 24.1 款和第 25.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 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 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15专利技术15.1侵犯专利技术责任乙方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 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105、标、图案、工艺、材料、 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由于遵守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5.2专利技术的使用乙方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 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 91 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甲方应严格按照第 91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15.3版权和知识产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 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 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106、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 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6联合的责任16.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乙方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2联合体文件签暑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 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 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甲方事 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17保障17.1合同双107、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 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17.2乙方对发包 人的保障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18财产18.1用于工程 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和乙方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使108、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8.2甲方财产及 其使用如果甲方依据第 87.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甲方的财产。甲方有权留下乙方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18.3乙方财产及其使用如果乙方依据第 87.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为乙方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甲方未付完相关款项,乙方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甲方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09、19甲方19.1遵守法律甲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乙方免于承担因甲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9.2 甲方工作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13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110、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5)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乙方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乙方;(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8) 组织乙方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 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甲方可将其中部111、分工作委托给乙方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甲方承担所需费用。19.3甲方提供施工场地甲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乙方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乙方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甲方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甲方支付款 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9.5甲方组织竣 工验收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乙方、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19.6甲方供应材 料和工程设备 要求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甲方应按112、照第 48 条规定向乙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9.7甲方未尽义务的责任甲方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20乙方20.1遵守法律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0.2 乙方工作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113、;(4)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5)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 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6)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7)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 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 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甲114、方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 复并承担费用;甲方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20.3乙方实施工作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115、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甲方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甲方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20.4乙方实施施 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乙方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 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乙方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20.5乙方为发包 人的人员提供配合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16、,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甲方的工作人员;(2)甲方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乙方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乙方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72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0.6乙方避免施 工损害他人利益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0.7乙方未尽义务的责任乙方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给甲方117、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甲方现场管 理人员任命和更换甲方应任命代表甲方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甲方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甲方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甲方代表担任。甲方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该项更换无效。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118、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2乙方应任命代表乙方工作的乙方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乙方代表任命和更换执业资格,由乙方在开工前依法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乙方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乙方如需更换乙方代表,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 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该项更换无效。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乙方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乙方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3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代 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119、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未将有关文件送交乙方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1.4乙方代表授 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乙方代表行使的职权外,乙方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2甲方代表22.1甲方对其代 表授权甲方应在120、专用条款中写明甲方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甲方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授予其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应对甲方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22.2甲方代表职 权甲方代表应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甲方负责。甲方代表在甲方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甲方应予认可。23监理工程师23.1甲方对监理 工程师授权甲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授予其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3.2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121、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甲方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乙方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3.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甲方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专项批准:(1) 根据第 5.2 款规定批准乙方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2) 根据第 7.2 款规定同意乙方分包工程;(3) 根据第 18.1 款规定批准乙方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122、场地;(4) 根据第 33 条规定批准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 根据第 34.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 根据第 37.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 根据第 49.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 根据第 63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9) 根据第 64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 56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11) 根据第 75 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12)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甲方批准的其他事项。23.4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 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123、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乙方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3.5乙方执行监 理工程师指令如果乙方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124、知乙方。逾期不做出决定的,乙方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3.6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 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 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 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23.7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125、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24造价工程师24.1甲方对造价 工程师授权甲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授予其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4.2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甲方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 书,及时向乙方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 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 任。2126、4.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甲方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专项批准:(1)(2)根据第 63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根据第 64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3) 根据第 65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4) 根据第 66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 根据第 67 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6)根据第 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甲方批准的其他事项。24.4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 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7、。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 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乙方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乙方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4.5乙方执行造 价工程师指令如果乙方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逾期不做出决定的,乙方可不执行造价工128、程师的指令。24.6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 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 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 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21.3 款规定, 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4.7造价工程师未 尽义务或失误 的责任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129、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25乙方代表25.1乙方对其代 表授权乙方应依据第 21.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乙方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乙方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授予其代表乙方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25.2 乙方代表职权乙方代表应代表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乙方负责。乙方代表在乙方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乙方应予认可。25.3乙方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如果乙方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 21.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 使乙方代表授予的职权,对乙方代表负责。该人选在乙方代130、表授予职权 范围内的工作,乙方代表应予认可,但乙方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 21.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5.4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乙方代表按照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乙方代表应立即采取 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甲方。属于甲方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属于乙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131、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26指定分包人26.1 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是指甲方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甲方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 分包人;(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甲方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26.2乙方对指定 分包人的接受指定分包人属于乙方的分包人,甲方不应要求乙方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26.3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 7.4 款办理。26.4乙方对指定 分包工程的义务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132、约定对乙方负责。乙方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27乙方劳务27.1乙方提交施 工机构安排报告乙方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乙方在施工场地的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27.2乙方人员的 雇佣乙方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甲方或服务于甲方的人员中雇佣人员。27.3乙方对雇员 应做的工作乙方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133、务。雇佣期间,乙方应做好下列工作:(1) 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 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3) 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5) 督促雇员和甲方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 证上岗;(6) 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27.4乙方特殊时间施工的批134、准乙方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 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 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 工程师同意。27.5乙方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乙方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对 甲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工期不予顺 延。27.135、6乙方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乙方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乙方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7.7乙方雇员安排和撤换乙方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乙方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将其撤换:(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 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27.8乙方对雇员 的保护乙方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136、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 全。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8工程担保28.1乙方提供履 约担保为正确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 要求,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8.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甲方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乙方。28.3向甲方支付 索赔款项甲方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137、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直接向甲方支付索赔价款。28.4甲方提供支付担保乙方按照第 28.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8.5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乙方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甲方。28.6向乙方支付 索赔款项乙方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甲方和造价工程师,说138、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直接向乙方支付索赔款额。28.7双方延长担保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 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28.8约定担保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 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9甲方风险29.1甲方承担风 险甲方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风险。29.2甲方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甲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由于永久工程本139、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 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2) 由于甲方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乙方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 由于甲方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 由于甲方提供或甲方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5) 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过 程中费用的增加。30乙方风险30.1乙方承担风险乙方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风险。30.2乙方风险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乙方风险为:除第 29 条和第31 条以外的人员伤140、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 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31不可抗力31.1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 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 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 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 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1.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141、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7 天内,乙方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 包人应分别按照第 36 条、第 74 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31.3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 整合同价款:(1) 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 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2) 乙方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142、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4)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31.4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 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甲方要求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甲方支付。31.5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 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3143、1.6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 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 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32保险32.1甲方办理保险甲方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甲方可将其中部分事项144、委托给乙方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甲方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32.2乙方办理保险乙方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32.1 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2.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 险凭证。32.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145、定投保的,应 按下列规定补偿:(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 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32.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 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 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32.6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146、知保险人,并36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2.7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 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32.8约定投保事项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四、工 期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31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147、见的,视为同 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 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乙方还应编制单位工 程进度计划。33.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3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 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 7 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 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甲方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 材料、设备148、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3.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乙方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乙方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乙方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 款规定向甲方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 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4开工34.1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149、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34.2工程开工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 合同签订后的 42天内报甲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开工令;乙方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34.3乙方未按时 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乙方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 担。34.4甲方推迟开150、 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因甲方原因不能在第 34.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 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 7 天通知乙方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甲方承担。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1暂停施工的指令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乙方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甲方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 发出暂停施工令时,乙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151、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 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 的,视为乙方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35.2复工的要求乙方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乙方发出复工令,乙方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 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乙方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152、期,并支付合理利润。35.3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的复工要求非乙方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时,乙方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28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乙方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 56.2 款规定及时提出 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甲方,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 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乙方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可根据第 87.3 款规定153、解除合同。35.4甲方、承包 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因乙方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4)擅自停工的;(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31 条规定处理。35.5甲方不按规 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 154、乙方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 78.2 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 35.4 款规定处理。35.6暂停施工结束 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 程设备进行检查。乙方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 35.4 款规定处理。36工期和工期延误36.1工期计算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xx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 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36.2155、工期约定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36.3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1)甲方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甲方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3)甲方代表或施工现场甲方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6)15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8)不可抗力;(9)甲方风险事件;(10)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1)非乙方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2)甲方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乙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36.4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当第 36.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乙方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 顺延意向书,并抄送甲方。乙方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157、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36.5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乙方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 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 报告和详细资料。36.6拒绝延期如果乙方未能在第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 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乙方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按照第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 28天内,按照第 36.3 款规定予以核实,158、或 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 工期,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28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乙方作 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乙方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 数。36.8乙方误期的 赔偿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 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 款规定要求乙方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 费。37加快进度37.1乙方原因加 快进度的要求在非甲方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乙方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乙159、方应按照第33.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乙方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乙方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 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甲方,并抄送乙方。甲方可按照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即使乙方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甲方原因加 快进度的要求如果甲方希望乙方提前竣工,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 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甲方提160、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 66.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 额按照第 72.2 款、第 72.3 款和第 72.5 款规定计算。甲方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甲方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38竣工日期38.1约定计划 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38.2实际竣工日 期的确定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161、期按照下列 情况分别确定:(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2)乙方已按照第 57.2 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甲方未按照第 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8.3延迟竣工的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乙方应按照第 40 条规定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39提前竣工162、39.1提前竣 工的 要 求甲方要求乙方提前竣工,或乙方按照第 37.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甲方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乙方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39.2提前竣 工天 数 的计算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 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 计划竣工天数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 66.1 款规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竣工奖。40误期赔偿40.1误期的赔偿如果乙方未按照第 33.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乙方支付误期赔偿费,163、也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0.2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 66.2 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五、质量与安全41质量与安全管理41.1履行职责和义 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 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41.2质量与安全的监管甲方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164、乙方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41.3管理的要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41.4乙方对质量 与安全负责乙方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 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2质量标准42.1165、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 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 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42.2乙方 保证 工 程质量的职责乙方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 参加合同工程166、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42.3质量保证体系乙方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 要求乙方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 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乙方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 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2.4工程质量有 争议的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 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 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 划分167、分别承担。43工程质量创优43.1甲方鼓励质 量创优甲方应配合乙方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乙方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 67 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优质费。43.2乙方争取质 量创优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 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 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44工程的照管44.1工程照管从开工之日起,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 工程的168、照管即转由甲方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甲方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乙方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甲方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44.2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乙方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 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乙方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5安全文明施工45.1安全文 明施 工 的要求甲方应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169、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乙方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80 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乙方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甲方批准后实施。45.2甲方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甲方承担下列责任:(1)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170、方承担责任。1)要求乙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2)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定要求的;3)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3)甲方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甲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5.3乙方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乙方承担下列责任:(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171、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 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乙方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乙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甲方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乙方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172、乙方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6)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5.4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 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甲方。乙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48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甲方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173、由甲方从应付或将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45.5治安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 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 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 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45.6施工场地的环 保、卫生要求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174、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 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 28 天内,清 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 洁整齐。否则,甲方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乙方。46测量放线46.1测设施工控制网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乙方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 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乙方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 约定的175、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46.2 施 工控制 网(点)管理与使用乙方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及时修复。乙方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甲方。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46.3 乙方测量放 线的责任乙方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 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 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施工测176、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乙方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46.5 保护基准点 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乙方测量放线 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乙方应有效地保护一切 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7.1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乙方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177、疏浚工作在内)工 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 56 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乙方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47.2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2 条规定办理。48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乙方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48.2甲方交货日 178、期的要求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乙方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甲方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甲方应准时向乙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48.3甲方供应 材 料和工程设备甲方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向乙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甲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乙方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48.4甲方供应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甲方应保证供应的材料179、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乙方有权拒绝,并要求甲方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48.5乙方保管发 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乙方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乙方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48.6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180、甲方的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甲方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 以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 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替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4)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甲方重新运 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181、工场地;(6) 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由甲方承担由此发 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8.7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乙方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8.8约定结算方式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乙方代收代缴外,该结算182、方式甲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49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乙方采购材 料和工程设备乙方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 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运输和保管。49.2 乙方供货与 清点要求乙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甲方批准后实施供货。乙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183、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甲方共同清点。49.3乙方采购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49.4乙方使用采 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 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49.5乙方不执行 指令的责任如果乙方不执行监理工程师184、依据第 49.3 款和第 49.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 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笔款 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甲方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49.6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乙方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甲方批准后方可 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49.7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 求指定185、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9.8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指定生产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厂家或供应商。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1进入现场检验试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 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乙方应为他们进入 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 料和工程设186、备等产品,乙方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 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 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产品,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 验试验。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 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 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 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 检验试验,乙方可自187、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 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乙方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0.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 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50.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 费用计算。(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甲方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甲方承担;乙方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乙方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188、,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甲方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甲方承担;乙方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乙方承担。50.5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监理工程师对乙方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乙方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2)不合格的,甲方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乙方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50.6 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 责任方189、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乙方自备的施 工设备和临时设 施乙方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甲方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乙方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 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51.2甲方提供的 施工设备和临 时设施如果甲方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190、容。51.3乙方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如果乙方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51.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 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甲方批准,乙方可根据合同工 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乙方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 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2工程质量检查52.1乙方对工程质 量检查的义务乙方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191、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52.2工程质量检查 的要求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 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 包人审批。甲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通 知乙方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乙方按 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52.3工程质量不达 标准的192、处理和 责任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乙方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52.4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乙方应向甲方、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乙方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52.5现场工艺试验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乙方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193、监理 工程师报甲方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乙方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甲方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隐蔽工程和中 间验收的通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 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 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194、验收资料。乙方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53.2 参加验收的限制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 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 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 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乙方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 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54.1 款规 定重新验收。53.3 验收结果的确认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195、文件,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53.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乙方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 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53.5 乙方私自隐 蔽乙方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 指示乙方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乙方承担。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4.1重新验收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196、求重新验收时,乙方应按照 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 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支 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 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54.2额外检查检验当监理工程师指示乙方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检 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50.5 款、第 52.3 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55工程197、试车55.1试车内容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55.2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乙方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乙方应 自行准备试车记录,甲方应为乙方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试 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 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乙方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乙方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 程师应予认可198、。55.3单机试车结果 的确认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乙方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 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55.4联动试车通知 和结果的确认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甲方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55.5试车费用和不 达要求处理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甲方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 照下列规定处理:(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199、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 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 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甲方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55.6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果甲方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乙200、方配合时,应事先取得乙方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6工程变更56.1工程变更权限合同履行期间,经甲方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56.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 没有经甲方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 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56.2工程变更内容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 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甲201、方或其他人实施;(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 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乙方签 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56.3工程变更程序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 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乙方可依据下列情况 及时提出。(2)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乙方发出变更202、 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意向 书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甲方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同意乙方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 方案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3)合同工程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 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4)乙方收到甲方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 认为存在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203、程师收 到乙方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甲方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 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 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乙方。(5)若乙方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 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 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6)乙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向发 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 更原因、根据第 72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 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204、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乙方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甲方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乙方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7)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 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 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14 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乙方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8)乙方应在甲方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 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乙方承担。56.4乙方提出工 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可提出工程变更205、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 程师提出,同时抄送甲方,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 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 56.3 款规定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甲方采纳乙方的建议,给甲方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56.5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 72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 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乙方无权 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 为了便于206、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 更;(3) 因乙方违约、过错或乙方引起的其他变更。57竣工验收条件57.1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 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 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等207、);(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 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57.2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乙方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 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58 条规定进行验收。57.3竣工验收条件 的限制如果乙方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 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58竣工验收58.1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208、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 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58.2核查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按照第 57.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乙方,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乙方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乙方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 28 天内书面提请209、甲方组织合同工程验收。58.3组织验收和确 认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58.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甲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 28 天内按照国家或行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58.4组织验收的限 制甲方未按照第 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 28 天内未予确认也 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58.5不组织验收的 责任甲方未按照第 58.3 款规210、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 29 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58.6接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向乙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甲方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甲方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乙方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 甲方应向乙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甲方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211、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8.7竣工日期的写明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甲方应按照第 38.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甲方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乙方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甲方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 58.2 款、第 58.6 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 甲方应向乙方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21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甲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乙方费用增加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58.9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甲方按照第 58.8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乙方按照 第 59.3 款规定进行修复。58.10竣工清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乙方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213、由乙方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乙方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 部清理;(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乙方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 定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 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214、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乙方 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58.12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58.13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 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缺陷责任期 计 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215、前,已经甲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2缺陷责任期 延 长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59.3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乙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甲方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修复,乙方应在收到通知216、后的 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乙方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59.4重新检(试)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乙方应按照第 54 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59.5乙方的进 入 权缺陷责任期内乙方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217、现场,但应遵守甲方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59.6颁发缺陷责 任期终止证书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14 天内,甲方应向乙方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9.7签订工程质 量保修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59.8质量保修期 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甲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9工程质量保修乙方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合同218、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59.10修复质量缺陷 以外的费用乙方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六、造 价60资金计划和安排60.1提交资金需求 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60.2提供资金安排 证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 28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 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 78 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如果甲方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219、,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乙方。61工程量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乙方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 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 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 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 72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61.2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 不能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62工程计220、量和计价62.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 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为准;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 依据。62.2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62.3已完工程款额 报告的提交和 核实乙方应按照第 81.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221、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乙方、抄报甲方,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4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为计现场计量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派人参加计 量,计量结果无效。62.5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收到乙方按照第 81.1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 14 天内, 未进行计量或未向乙方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 15 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6复核计量222、结果如果乙方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乙方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乙方、抄报甲方。乙方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甲方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62.7不予计量对乙方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62.8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按照第 69 条至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 (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223、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 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 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63暂列金额63.1暂列金额的用途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 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 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63.2暂列金额的支付经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乙方实施第 63.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甲方确认后向乙224、方支付。63.3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 票、账单或收据。64计日工64.1计日工单价的用途乙方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甲方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64.2计日工的确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乙方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 内,向甲方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 时,乙方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 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 返还给乙方,225、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乙方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64.3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 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 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乙方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 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乙方应按照第 81.1 款规定向甲方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65暂估价65.1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甲方在工程226、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2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甲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 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乙方按照第 49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3甲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227、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 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 72.2 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 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 列入合同价款。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 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乙方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228、 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66.2误期赔偿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 果乙方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 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229、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67工程优质费67.1工程优质费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 算额度。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乙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 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67.2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 量奖为 3%,省级质量奖为 2%,市级质量奖为 1%。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 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甲方应在获得奖项后的 28 天内支付。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约定合同230、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 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 件应包括:(1)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 工程变更事件;(5) 工程量偏差事件;(6) 费用索赔事件; (7) 现场签证事件; (8) 物价涨落事件;(9)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本款(1)至(6231、)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照第 69 条至第 76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68.3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 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7 条规定办理。根据第 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 48 条规定由甲方自行 供应或甲方招标、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 72.2 款规定的乙方报价下浮率因素。69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69.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 日期后232、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 76 条规定以 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69.2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 69.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项目特征的准确性甲方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 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233、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 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0.3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 70.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 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 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1.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72.2 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71.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234、项目的,应按照第 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72工程变更事件72.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56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73.2 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 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 则和计价办法、工235、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乙方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乙方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乙方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 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72.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236、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 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 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 72.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 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乙方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 以第 72.2 款规定的237、乙方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 费的权利。72.4调整乙方报 价偏差的方法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乙方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甲方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超过 15%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式中:P0乙方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甲方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238、 72.2 款规定的乙方报价浮动率。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乙方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乙方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乙方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73工程量偏差事件73.1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甲方批准由乙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 73.2 款、第 73.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239、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72.4 款情形的,应先 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73.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 56 条规定 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 超过 0.1%,则超过 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 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Q0时,S=1.1Q0P0+(Q1-1.1Q0)P1(2)当Q10.9Q0时,S=0.9Q0P0-(0.9Q0-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240、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乙方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 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 72.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1)当S11.1S0时,M1=M0+M(2)当S10.9S0时,M1=M0M式中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S0乙方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M1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乙方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按照第 72.3 款规定调241、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74费用索赔事件74.1索赔的价款调整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 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4.2发出索赔意向书如果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 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 14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甲方。74.3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 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甲方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 要求乙方进一步作好补充记242、录。乙方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74.4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乙方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乙方应每隔 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 14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74.5无权索赔如果乙方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74.2 款至第 74.4 款规定,则乙方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74.6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28 天内予以 核实或要求乙方243、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乙方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 师暂定,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乙方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74.7反索赔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乙方提出索赔。74.8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5现场签证事件75.1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244、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5.2现场签证的提出乙方应甲方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乙方责任事件等工作的,甲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乙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现场签证要求。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甲方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甲方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确认245、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收到乙方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乙方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75.4现场签证的要求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 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 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 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75.5乙方应在甲方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246、的工期由乙方承担。75.6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甲方签证、确认,乙方便擅自实施相关现场签证的限制工作的,除非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5.7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48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6物价涨落事件76.1 .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76.2 款、第 76.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6.2调整人工费的方法按照第 76.1247、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76.3调整乙方采 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的方法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 76.1 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 5%和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 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1)价格系数法Cn=cn.pn=cn(a+bLn /L0+cEn/E0+qMn/M0)式中 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248、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 “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L0”、“E0” 、“M0”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2)价格调差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 与基准日期249、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76.4乙方采购材 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执行第 76.3 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 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 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76.5调整乙方采 购材料设备价款的限制乙方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250、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乙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甲方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乙方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乙方未经甲方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甲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甲方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76.6甲方供应材 料设备的价款调整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 76.3 款、第 76.4 款、第 76.5 款规定不适用,由甲方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7.1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 证事件分别按251、照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77.2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 天内,乙方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乙方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甲方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77.3调增价款的核实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并 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 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乙方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252、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乙方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7.4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7.5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甲方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乙方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 以乙方报价浮动率计算。78支付事项78.1支付工程款项253、甲方应按照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 预付款按照第 79 条的规定支付;(2)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 80 条规定支付;(3) 进度款按照第 81 条的规定支付;(4) 结算款按照第 83 条的规定支付;(5) 质量保证金按照第 84 条的规定支付。78.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甲方延迟支付款项,则乙方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 有约定利率的,按照xx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78.3乙方提供支 付凭证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乙方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 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254、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乙方未能提 供上述凭证,视为乙方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78.4乙方未按规 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乙方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 款,均视为乙方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7 天内,乙方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甲方可在不损害乙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乙方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 商支付乙方应付的款项。甲方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 14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255、,抄送造价工程 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甲方直接支付的款项。 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79预付款79.1约定预付款.预付款用于乙方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 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30%。79.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乙方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83付申请,并抄送甲方。(1)按照第 28256、.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向甲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7 天内报甲方确 认后向甲方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乙方。甲方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7 天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9.3预付款支付的限制甲方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催告甲方支付;甲方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79.4甲方不应向乙方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乙方预付款的扣回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257、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回。79.5退还预付款保函乙方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甲方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 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乙方。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内容、范围 和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 按照第 45 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 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80.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约定支付方式258、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甲方应在工 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0.3支付限制甲方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乙方可催告甲方支付,并有权按 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甲方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80.4管理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乙方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 工,因259、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81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 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 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乙方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乙方代表签署的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 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甲方。该支付申请的内容 包括:(1) 已完工程的价款;(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 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4) 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5) 本期间应支付的暂260、列金额价款;(6) 根据第 6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 根据第 68 条至第 76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8) 根据第 79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根据第 80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0) 根据第 84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1)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12)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81.2签发期中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 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报甲方确认后向甲方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乙方。如果该支261、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 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甲方和乙方。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甲方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乙方完成该部分工作。81.3进度款支付甲方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1.4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1.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62、14 天内,按照乙方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进度款。81.5进度款支付的限制甲方未按照第 81.3 款和第 81.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乙方可催告甲方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甲方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81.6修正支付证书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 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乙方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 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 程或其任何部263、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82竣工结算82.1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 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 82.2 款至第 82.5 款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甲方按照第 78 条规定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82.2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乙方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乙方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甲方催促后仍未264、递交或 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甲方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乙方应予以认可。82.3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按照第 82.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乙方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甲方。乙方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乙方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65、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82.4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按照第 82.3 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乙方、抄报甲方。(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甲方应在 7 天内在竣工 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82.5交付工程甲方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乙方可不交付竣工工266、程。乙方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甲方要求交付竣工工程,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乙方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83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 结算款支付按照第 83.2 款至第 83.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乙方应按照第 82.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 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乙方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267、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付的所有款项。83.2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82.3 款、第 82.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 文件,并在甲方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甲方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乙方。83.3竣工结算款支付甲方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乙方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3.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甲方268、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8 天内,按照乙方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乙方支付结算款。83.5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甲方未按照第 83.3 款和第 83.4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乙方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4质量保证金84.1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用于乙方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269、各项支出。84.2约定质量保证金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甲方应按照该比例 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乙方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 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84.3质量保证金返还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14 天内, 甲方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乙方。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85最终清算款85.1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 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85.2 款至第 85.270、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 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乙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乙方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2签发最终清算 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乙方、抄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7 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甲方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甲方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271、,同时抄送乙方。85.3最终清算款支付甲方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 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乙方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5.4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5.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 乙方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最终清算付款的通知。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乙方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乙方支付最终清算款。85.5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甲方未按照第 85.3 款和第 85.4 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乙方可催告甲方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272、的利息。85.6最终清算款争 议的处理乙方对甲方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 86 条约定的争议处理。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6合同争议86.1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 14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 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 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 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 质影响273、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 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 14 天内,未 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86.2双方协商争议发生后的 14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 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 成一致的,按照第 86.3 款至第 86.6 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86.3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 86.2 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 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应274、在争议发生后的 28 天内,将争议 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第 86.6 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 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 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86.4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调解或认定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 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 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275、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86.5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 28 天内,仍可按照第 86.6 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 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86.6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 28 天内,可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276、会申请仲裁;(2) 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6.7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 护好已完工程:(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4) 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87合同解除87.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7.2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87.3因乙方原因 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乙方未能按照第 34.2 款规定的开工277、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 天内仍未开工的;(2)按照第 33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乙方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56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70 天的;(3)乙方违反第 18.1 款或第 51.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 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4) 乙方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 乙方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6)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 未按要求改正的;(7) 乙方履行278、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乙方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 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乙方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9)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 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0) 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1) 乙方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2) 乙方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3) 乙方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 18.2 款留279、下的乙方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87.4因甲方原因 解除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甲方过错未按照第 34.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乙方催告后28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按照第 35.3 款规定因甲方过错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 时间超过了 70 天的;(3)甲方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48 条规定 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乙方无法施工,经乙方催告后 28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施工的;(5)甲方未按照第 280、78.1 款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经乙方催告后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6)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 的;(7)甲方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8)甲方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9)甲方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87.5书面通知合同解除根据第 87.2 款至第 87.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 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 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87.6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应立即停止施工281、,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 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 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乙方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88合同解除的支付88.1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87.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88.2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87.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甲方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乙方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甲方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甲方的财产;(3)乙方为完成282、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 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 根据第 31.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根据第 87.6 款规定乙方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2 条、第 83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 除之日前甲方向乙方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甲方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甲方。88.3因乙方原因 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暂停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乙方283、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 82.4 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甲方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甲方。88.4因甲方原因 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照第 88.2 款规定向乙方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乙方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乙方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 7 天内由造284、价工程师向甲方签发支付证书,抄送乙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89合同终止89.1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 86 条至第 88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 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 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89.2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除第 59 条和第 84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 部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完竣工结算款,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89.3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285、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 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八、其他90缴纳税费90.1约定缴纳一切税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 一切税费。90.2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91保密要求91.1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 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 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91.2保密信息知悉权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286、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 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91.3签订保密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 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287、信息的,应及 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91.4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 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 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 法权益。91.5书面说明保密程度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 28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 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 艺和财务288、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1) 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5)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92廉政建设92.1廉政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 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92.2违反责任如果乙方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甲方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 的,则甲方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损失或工程损害的,乙方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按照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 88.3 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93禁止转让93.1履行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