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产业基地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23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Le****97
编号:953333
2024-10-30
123页
566.35KB
1、xxxxxx总部产业基地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xxxxxx总部产业基地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地点:xx市xx区 发包人:xxxx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发包人合同编号: 承包人(主): 承包人(成): 承包人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xxxx省xx市xx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1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109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xxxxxx总部产业基地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注2、: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其中的 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各成员均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xxx总部产业基地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xx市xx区联和街道xx市高新技术产业xx区xx(xx高新技术产业xx区)。工程规模:本项目包括中试楼地下地上部分,地下为2层、地上为19层,总建筑面约65000平方米(其中地下约1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80米。主要内容:测试、试验、生产无线数字集群(LTE-M800M350M)、轨道交通产业(数据平台等)、物联网研发及产业制造(智慧城市、智能交通、通信电源)、软件增值服务等。项目投资总额为3、24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包括中试楼地下地上部分,地下为2层、地上为19层,总建筑面约65000平方米(其中地下约1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80米。工程规模和建设内容以最终审批的设计图为准,工程总投资约 亿元。资金来源:自有资金。2承包范围设计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结构、内外部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绿色建筑、节能、智能化、安防、消防、停车系统、燃气工程、幕墙、交通标识、泛光照明、人防工程以及红线内道路、管线、海绵城市、BIM技术应用、景观绿化、场地及场地给排水和电气照明等附属配套市政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合同条款和设计任务书)。承包人应4、完成本项目设计及设计管理、采购及采购管理、施工及施工管理、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工程全过程总承包,完成并配合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及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配合发包人项目建设阶段全过程的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约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3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7)施工图预算;(8)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等);(9)通用合同条款;(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5、澄清等);(11)联合体协议;(12)承包人建议书(经发包人同意采纳的)。4. 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5. 签约合同价:(1)暂定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其中:A、设计费:(大写)人民币 元(¥ 元),其中标下浮率为: %。B、暂定施工费:(大写)人民币 元(¥ 元),其中标下浮率为: %。C、总承包配合服务费费率为:1.5%(2)根据施工图为依据编制的概(预)算经审定后,根据下述原则确定合同价,并依据调整后的合同价款作为结算的依据,具体如下:A、施工部分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包干,工6、程量按实计算的方式确定,具体如下: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根据定额编制预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暂以审定的工程预算计量。b、措施项目费:按经审定的工程预算措施项目费,分为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和总价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参与下浮。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根据定额编制预算工程量清单的措施费单价(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按经审定工程预算不调整(设计变更除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的取费基数不下浮。c、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根据定额编制预算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费(1-施7、工费中标下浮率)。d、税金:按实计取,费率固定不变(政府部门下发文件可以调整的除外)。 B、本工程概(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由乙方在设计费及工程施工费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3)本暂定合同总价为目标控制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因履行合同而须支付或承担的各项税款(包括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本项目采用一般计税增值税计价,具体价格计价方式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发包人审定后,由承包人编制项目概(预)算,并配合概算和预算的第三方审核。承包人应在正式施工图纸经发包人确定后,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报监理人、8、发包人审核,并须经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预算最终确定后,出具一式十份工程预算结果确认表和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预算确认形式为:发包人或承包人对于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预算文件没有充足的异议理由和依据而不盖章确认的,以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文件作为本工程的预算价,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照此执行。6. 承包人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 7.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6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9、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设计质量标准:按照专用条款5.1.3条约定执行。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 合同工期:(1)工程设计:完成本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工期 20 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工期 20 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审查)工期 60 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完成补充修订工期5个工作日。(2)工程施工:工期780天(工期计算标准为竣工验收通过),开工日10、期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书面)为准。11. 承包人如为联合体时,其职责分工如下: 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为联合体的成员,主要负责本工程的设计工作。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详见附件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负责与专项设计分包单位签订设计专项分包合同,并负责做好设计协调及施工管理工作。同时,联合体牵头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11、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管理。12. 本合同协议书于 年 月 日订立于xx市,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3.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十六份,发包人十二份,承包人四份(如联合体投标,则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各二份)。 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12、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13、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14、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15、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16、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17、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8、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19、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核过程中无法明确的材料或设备价格作为暂估价。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20、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21、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22、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23、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24、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25、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xx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26、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27、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28、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29、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30、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31、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32、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33、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34、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35、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36、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37、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38、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39、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40、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41、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42、,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43、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44、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45、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46、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47、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48、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49、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50、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5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52、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53、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54、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55、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56、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57、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58、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59、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除专用合60、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61、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62、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63、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64、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65、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66、。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67、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68、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69、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70、(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71、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72、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73、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74、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5、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76、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77、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78、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79、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0、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81、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82、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83、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84、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85、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86、.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 计日工(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87、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 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 暂估价(A)15.6.1 发包人在价88、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89、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 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90、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91、.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92、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6采用造价93、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94、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95、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96、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97、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98、)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99、.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100、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101、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10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103、,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104、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105、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106、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107、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108、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109、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110、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111、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112、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113、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114、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 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115、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116、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117、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118、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119、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120、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121、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122、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123、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124、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125、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126、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127、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128、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129、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130、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131、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132、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133、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134、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135、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136、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137、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138、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139、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施工图预算、招标文140、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等)、通用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联合体协议、承包人建议书(经发包人同意采纳的),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各阶段图纸、变更、洽商等。1.1.7补充 1.1.7.1暂定合同总价:指中标价格,作为设计施工的目标控制总价;作为支付预付款的依据。 1.1.7.2施工图预算价: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价格文件,是以施工图为标准,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编制的详细价格组成文件,施工图预算价须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141、单位审核,最终以甲乙双方确认为准。1.1.7.3关键节点工期:是指完成各阶段设计及施工的节点工期。1.1.7.4设计人:指承包人中承担合同范围内设计工作的承包人。1.1.7.5结算尾款:指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减去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前累计支付的工程款。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7)施工图预算;(8)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142、疑纪要等);(9)通用合同条款;(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11)联合体协议;(12)承包人建议书(经发包人同意采纳的)。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作出有比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本合同专用条款、质量保修书、通用条款(下同)更有利于发包人的响应(是否有利于发包人的解释权双方同意最终归发包人所有),则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更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本合同,承包人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6.1143、.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见下表1。表1:承包人提交的设计资料清单及要求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符合报建要求的报建图按审批部门要求提供配合发包人报建进度要求提供1、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及格式应满足有关审批和审查部门的报送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相关部门的审核进度修改,直至取得批复为止。2、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数量应满足发包人办理报审、报批及存档的有关手续和要求。3、如有关评审或审批因设计原因未批准的,由承包人负责。4、提供设计成果时一起提供检测合格的电子文件及检测的有关证明资料。5、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2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144、8份方案批准后 20个工作日内3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8份初步设计批准60个工作日内4设计电子文件(非加密且可编辑AutoCAD的版本及不可编辑的PDF版本)8份(2套刻录U盘)随设计文件一起提交5竣工图文件8份(2套刻录U盘)6配合完成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联合审图系统网上审查编号备案流程备注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图纸由承包人按需要提供。(一) 上述提交的资料及文件均为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且发包人最终认可合格的设计文件,发包人签收文件不视为认可合格。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如果不符合要求,则设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份数重新提交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另行收费。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包括以下145、情形: a)设计文件不满足规划部门要求; b)设计文件不满足施工图审查中心要求; c)设计文件不满足消防、人防、防雷、供电、供水等部门的要求; d)设计文件错漏多,发包人认为需要重新提交; e) 设计文件未满足限额设计要求,发包人认为需要重新提交。(二) 设计各阶段提供的设计成果均需同时提供电子U盘,图纸为DWG格式,文本为DOC格式,图片为JPG格式。(三) 在设计过程中,发包人若需对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及份数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四) 表中成果提交时间为承包人开展设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含设计文件的打印、晒制和寄送时间),不包括对设计成果的修改、确认或审批的时间。(五) 表中时间“日”“146、天”均以日历日为计算单位。(六) 若表中成果无需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则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七)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成果超出表中所约定份数的,应另行增付工本费,并于签收图纸时支付给承包人。1.6.1.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协议书对工期的要求,形式应包括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和横道进度计划图,要求能明示其施工前期的准备、施工阶段和施工顺序,以及每一进度阶段的预计时间,进度计划中应预留冬季、雨季停工时间,还应显示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及交叉施工部分的每一工序的顺序及工期,特别是以下的数据:(1)各工种在工程各部位施工的进度要求说明;(2)重要的现场外工作,例如由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147、的预制工程,连同预计各工作所需的时间;(3)自行分包招标及进场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及到货时间;(4)为保证施工进度计划正常运作,承包人认为需要由其他人提供的数据、批准、供应或材料设备,需要此等数据、资料或工作配合的细部工作均须明确标明;(5)若有承包人负责深化设计的,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预留合理的时间,并为再次提交及随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所需的时间预留弹性时间;(6)临时工程及设施拆卸方法及次序;(7)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表,包括督促和汇总各指定分包人提交的进度表。进度表应包括本月完成情况及下月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采148、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工程进度横道图形式,进度报表应能清楚显示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并说明工程进度情况,提前或拖后,若存在进度拖后,承包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赶工补救措施;2)现场各工种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配置及变动情况;3)现场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及计划进场情况;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及变动情况;5)现场进度照片,并需附有概括工程进度的说明(包括分包工程)。(8)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已经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施工或材料供应延误。1.6.1.3总体施工方案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以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149、批准。该施工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 临时工程、脚手架及其后的拆卸方案;(2) 临时通道及工作空间的要求,场地布置图;(3) 各部分永久工程的施工方案(如: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4) 施工现场内所采用的垂吊及运输设备;(5) 施工机械用表,显示各机械的操作位置、型号、功率及施工高峰期使用数量;(6) 冬、雨季施工方案;(7) 恶劣天气等各种不利条件因素下的应对措施和方案;(8) 建议采用的专利设计及其施工方案(如有)的说明书或目录册; (9) 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及工地保安方案。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150、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1.6.1.4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1.6.1.1-1.6.1.3条的约定提交相关报表、方案、报告等的,发包人可限期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限期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且不能作为承包人延迟工期的理由。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1.6.2.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如下项目基础资料。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资料时,须作出必要的计算复核。序号资料和文件内容提供时间份数1建设用地现状地形图(dwg格式)合同签订后10天内12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合同签订后10天内13项目建设需求(发包人要求)合151、同签订后10天内14工程地质初步勘察报告(如有)合同签订后10天内45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如有)合同签订后10天内16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合同签订后10天内17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资料。(如有)合同签订后10天内11.6.2.2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因履行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发包人文件的权利。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因本条款规定外的其它目的使用、复制发包人的文件。1.6.2.3承包人应当认真审查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现任何错误、遗漏、矛盾152、,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文件后1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给予书面澄清。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将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的错误、遗漏以及矛盾通知发包人,则视为承包人已经复核并确认了这些文件,承包人自行承担因为这些文件的错误、遗漏、矛盾而导致的风险。承包人的审查费用及承担上述风险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6.2.4按照良好的行业惯例,如果有任何工作、服务或供货未在合同的标准规范、图纸、附件或其它任何文件中明确提及,但却是成功执行合同或圆满完成合同项目下的工作所需要的,此工作、服务或供货应视为已经预先包括在合同中并成为承包人工作范围一部分。承包人提供的此类工作、服务或供货不构成按照第1153、5条所述的变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承包人可将本合同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名称、标识或标志、项目介绍、项目图片等)用于投标、对外业务宣传、学术交流、奖项评比、人员职称评定、评论介绍、展览展示等的,但不可用于盈利性目的的其他用途。同时承包人有权利将本合同项目作为业绩参与投标。若在投标时使用本合同项目、发包人名称/标志、或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合同内容的,不视为侵权。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154、采用施工工艺时等承包的所有事项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发包人为应付此类事件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以及对第三方的赔偿款、补偿款等。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因发包人要求需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因承包人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选用B)1.13.4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在设计或施工上存在缺陷的责任,承包人在自行设计时,应155、确保自己的设计人员所设计的成果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任何承包人在设计或施工因缺陷导致的自身经济损失,承包人应自己承担,导致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文件为准。(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如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发包人闲置场地的,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申请手续经发包人审批。(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双方对场地现状确认后正式移交承包人。承包人的进场日期:计划于2019年 月 日进场,具体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进场通知为准。(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156、点铺设: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开工前,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担城区道路、收费道路通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承担费用。(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如有),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难以保证,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157、述资料时应当慎重,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管线排查,防止资料标示位置与实际出现偏移或错误,确保重要保护对象的绝对安全。承包人在排查过程中,如遇资料不清或疑问,发包人应向资料提供方查证,对承包人的排查工作予以配合和支持。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设施情况自行探测、调查、勘核,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物探报告未显示的除外)。2.4 办理证件和158、批件发包人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文件,办理各专业报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并提供上述立项和专业、规划审批文件。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证件和批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树木保护、移植或砍伐、临时占用道路、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许可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及合法手续。发包人负责协助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负责对审核报审、报批的文件内容并签章确认,出席审核或审查会议。上述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2.8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 主要职责:代表发包人处理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宜159、。发包人现场代表:姓名: 职务: 主要职责:代表发包人代表处理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施工现场事宜。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的职责: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监理人的权力: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权限范围由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3.2 总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主要职责: 3.3 监理人员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无。4.160、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承包人除完成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5.1条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开工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当地气候、道路、水源、电源、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2)承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日常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具备办公要求的通讯和网络设施、空调设备、办公桌椅等办公条件。(3)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主动避免或减少对外界的影响,干扰一旦发生,应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但并161、不得以此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发包人可根据情况协调外界对工程的干扰。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4)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5)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162、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承担费用。若专项方案涉及工程费用增加的,应报发包人审批或备案。(6)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存在本项目的施工成本中。(7)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监理人复测确定土石方工程量。(8)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承包人负责组织工163、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9)承包人须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备好工程所需资源,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误工费和闲置费在合同总价内。(10)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相关人员。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11)承包人直接招用农164、民工作为劳务时,应当依法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证。劳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直接与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发包人备查。(12)承包人雇用农民工仅限于劳务作业,并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并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13)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165、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14)承包人应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结算书,并送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预算和结算金额须经发包人审核。(15)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16)负责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管线等设施的施工、保养和保护,费用已含在本工程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166、支付,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外综合管线(含地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综合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相应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有关指示,负责保护、修理和恢复那些被承包人破坏的设施。(17)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18)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除外)。(167、19)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相关罚款由承包人缴交。(20)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相关罚款由承包人缴交。(2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xx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负责将工程施工所留下的各类临时便道、路基、场地材料等全部清理干净,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所有建筑垃168、圾的清理和外运。本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内,承包人应对建筑物室内、外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建筑物的清洁应达到以下要求:应达到发包人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2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及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2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检验批、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2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169、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5)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应对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6)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170、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2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对于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下发的各项指令,承包人应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并予以执行。(2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29)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引起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明确告知变更引起工期及费用变化情况171、,如因承包人报告不及时或未告知,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工期和费用签证。(30)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如发包人认为可能超出限额或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或工期的,可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释或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31)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按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本合同所列明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所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该费用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在工程开工时承包人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明细列表报送监理单位172、及发包人备存,监理单位据此对承包人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 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32)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保173、护好现场,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物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工期顺延;如由于承包人违反文物管理的规定而造成文物损坏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33)本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水泥及其它重点工程材料及发包人在实施工过程中有相应要求的材料、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试验报告。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按要求提交所有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封存,进场后必须按规定抽样送检,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如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34)保证民工工174、资的支付 1)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下一期的工程进度款或在下一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 2)承包人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发包人保留随时对承包人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的权利; 4)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 5)承包175、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偿的权利。(35)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自己和分包单位负责的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同时要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36)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实施方案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176、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数量。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外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国家规定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177、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37)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场地布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作为本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施178、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工程围墙外宣传画的款式要求需符合发包人指定的标准及图案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38)承包人应充分预计到承包范围界面对承包人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和各种风险,承包人不得以承包范围界面不清或存在费用双方未确定或资源受限为理由,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39)发包人需要已安装完成设备的相关资料(包含使用说明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40)对于承包人或179、其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全部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41)承包人须把每月购买材料费、设备费、机械租赁费、分包项目工程款支付、劳务费等主要费用的使用计划和实际支付情况每月汇总并附相关证据报发包人备案。(42)承包人项目实施中须完全领会发包人的意图、修正发包人的错误,并且运用限额和优化设计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到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设计阶段,承包人要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优设计,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工程目的,又要达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43)承包人180、有义务运用其专业经验、知识和判断力对发包人按相关规定提交的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并请发包人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但承包人不得以文件及资料不完整为理由免除自己的责任,或提出任何的费用或工期的索赔。双方在资料交接时都应在资料清单上签字予以认可。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约定时间在现场进行实测复验,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44)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计基础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项目的建筑方案181、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其设计的建筑使用功能,安全使用寿命、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负责。(45)承包人有义务将其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报发包人审查批准,并协助发包人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实施。设计文件中影响到建筑品质的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品品质等须报发包人审核,并须根据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设计文件提出的任何审查和修改意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承包人须予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的设计修改不构成合同价格的调整或变更的182、因素或原因。由此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合同成本变化的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可能增加的工作周期也已经计算在合同工期之内。(46)承包人有义务对送、变电工程、通信工程、广播电视工程、热力工程、燃气工程的专业工程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质量进行统筹协调。设计人应确保专业设计人能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设计进度提交质量合格、并能满足国家和xx市的有关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的设计成果。(47)发包人可随时调整项目的建设规模,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由此引起的设计变更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5、16条款调整合同价款,但不成为其他经济索赔的依据;如因工程规模调整引起关键工期变化,合同工期可作相应调整。(48)如政府相关183、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49)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针对该项目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4.2 履约担保4.2.1补充: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主)按暂定合同总价款的10%提供履约担保。(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历天内,承包人以履约保函方式向发包人提供暂定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3)出具履约担保的形式: 按附件履约保函的要求为准。 4.2.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终审结算且提交结算资料后28天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2下列工程或工作,可由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1184、)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分包的部分外,承包人可将其他部分业务依法分包。(2)所有拟分包工程计划须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30天内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30天前,将分包范围、工作内容、分包人资质、营业执照、关键岗位人员资格、类似业绩、合同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核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若承包或分包人的成果在返工一次后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分包单位,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不作为承包人索赔的理由。未经发包人书面核准同意,承包人的分包行为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及时纠正,如承包人185、拒绝及时纠正,发包人有权按照经审批的项目施工图预算中的该分包工程预算金额的5%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发包人有权指导检查承包人就专业分包部分的有关分包工作,对承包人提出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接受,承包人应当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管理,因专业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专业分包人。4.3.3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要求:项目总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姓名: 职务: 设计负责人姓名: 职务: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本合同确定的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186、等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 天。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4.7.1本项目不允许更换项目总负责人,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或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撤换。项目总负责人的更换须以同等专业和等级为原则。项目总负责人应常驻工地(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 天,下同),具体管理本项目的施工工作,不得挂虚名。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总负责人不能常驻工地具体管理本项目的施工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总负责人不能使工程按合同要求顺利开展,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总负187、责人,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借故拖延。(自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超过10天不办理完成则视为拖延,超过20天不办理完成则视为拒绝。)如果拖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如果拒绝,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并有充分理由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4.7.2本合同确定的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不允许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次;承包人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含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更换除上述人员的,所有更换188、的人员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需提前一个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核实同意后方可替换,且承包人确保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相关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4.7.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初审,再报本工程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1)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2)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提出申请替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4.7.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如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未达到189、建设施工管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提出撤换,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在工程款中扣除6万元/人次的罚金。补充内容: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五大员)要求(1)承包人必须派出投标文件中列出的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承包人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经理或相关管理人员,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2)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50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实施考勤登记制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因事离开施工现场两天(含两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190、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的,将按每人每天 元的标准对承包人进行罚款。(3)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必须每日填写安全施工日志备查;承包人必须提交项目施工总结;竣工验收时,同施工日记一并提交存档。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选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须经监理工程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见专用条款1.6.1191、款。4.12.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2.1.3 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不再另行计算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如承包人采取了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仍不能消化工期,则同意工期顺延且不再增加赶工费用。在发包人同192、意的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4.12.1.4 承包人需合理安排工期,客观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自行优化施工方案及采取合理措施按时按质完成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逾期的情况除外。5.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193、1)承包人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编制设计文件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经济合理性负责。设计除满足规划部门下达的用地规划条件所列的设计条件外,还应满足国家、xx省和xx市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满足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人防、交通、园林、市政等各项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要求。(2)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国家设计规范通则、标准及省、市级地方标准和本工程设计任务书。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在设计中采用尚未成熟的新技术、194、新产品、新工艺。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提供国内有关部门的试验报告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专家论证过程中所需论证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3)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出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物及其相应设施,对其设计的建筑使用功能,安全使用寿命、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负责,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合理使用年限。 (4)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中标金额和发包人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确保工程施工图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限额设计应贯穿工程设计的195、全过程,承包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承包人应做到所交付的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不合理现象,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质疑,必要时可要求设计人提供诸如计算书等设计资料,设计人应予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5)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6)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如发包人认为可能超出限额或设计/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或工期的,可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释或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7)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图纸196、之间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建筑标高与结构标高相匹配;2)建筑大样与结构大样一致;3)建筑尺寸与结构尺寸一致;4)各专业图布置位置与尺寸一致;5)各安装专业之间的管线不能重复、相互碰撞;6)门窗表的门窗编号、门窗数量必须与建筑平面图一致;7)大样索引编号无误;8)同一专业图纸前后表述一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以上设计错误,承包人应3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图纸,并不得影响工期,否则按照2000元/日处计罚违约金,累加计算,发包人直接从当期支付予承包人的合同款项中扣除。(8)负责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并对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对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197、图纸中错、漏、碰、缺问题,及时做好变更,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9)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的设计审查及解释沟通工作并承担相关评审费用,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及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不超过本合同及设计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完善,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配合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确保设计文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查部门的批准。(10)承包人应按投标建安造价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进行交叉作业,接受发包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承包人必须198、无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有修改、赶工的费用,均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施工图审查机构由承包人进行委托并承担相关费用。(11)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5天内,免费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12)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的审查或确认,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在本合同应尽的义务。(1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当对项目跟踪负责,与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从履约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始终坚持高质量。若承包人未能于合同期内,或根据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供合同所载的全部设计服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务,发包人有绝对酌情权,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整份199、或部分合同。(14)负责配合分包工程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需要时应配合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并编制审核本工程竣工图。(1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承包人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工程返工或设计进度延误时,除应自费采取措施补救外,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严重者,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索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16)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问题,承包人应及时处理,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最长200、处理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17)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为设计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18)承包人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权益,承包人须视履行合同为本身的责任,如承包人要分包非主体、非关键部分工作内容(如:工程测量、勘察、人防设计等),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另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19)承包人承担各阶段深化优化设计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审查批准而出现的反复调整和修改的工作。(20)发包人有权指导和审查由承包人根201、据发包人要求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并给出审核意见,承包人需及时进行修改和优化,但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21)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须主动与本项目各政府部门(规划、建设、国土等)沟通、协调,协助发包人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资料及文件不能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设计人应当无条件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直至发包人满意并通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为止。(22)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批准的时间内交付设计成果(本合同约定时间顺延的除外),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设计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和职责。(23)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202、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2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违约处罚。(25)施工配合阶段(a)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成)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常驻工地的设计代表不少于1人,设计代表应及时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设计问题;(b)协调施工过程中203、有关设计的问题;(c)协助发包人审查材料样板,提供招标采购所需的技术标准;(d)负责施工现场指导,并从设计角度进行施工监督;(e)负责处理现场设计变更,并免费提供设计变更图纸;(f)协助承包人(主)完成竣工验收资料;(g)按有关规定参加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h)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归档视为本阶段工作结束;(i)承包人必须提供设计成果和底图(含CAD及PDF格式电子版图)。发包人需加晒图纸时,可以委托承包人加晒,承包人可收取工本费并须配合盖章。(26)后期采购咨询服务阶段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工程设备采购和绿色建筑标识认证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即重要的设备选型需作其性价比选,为204、发包人设备选型提供依据。(a)个别专业需分包设计和施工时,承包人须与该分包项目的专业设计单位协调及配合。(b)配合完成审核竣工图及相关配合设计服务。(c)参加并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或审查。(d)协助发包人办理与本工程设计相关的报批手续。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各阶段设计图纸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范、规程、标准,符合环保、节能、绿色建筑标识等要求,当上述规范、规程、标准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采用的规范、规程、标准应按较高标准执行,除非当地相关部门另有规定。若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规范、规程、标准,应进行技术论证。5.1.3设计成果标准(1205、)所有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编制施工图预算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深度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要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需满足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244-2011)的要求;园林和景观工程设计可参考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满足xx市有关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2)设计依据应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结构选型、空调方案等应提供不少于2个比选方案),计算成果、方案造价对比可靠,并具有足够的可实施性;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按照5.1条及协议中的要求向发206、包人提供本项目全专业工程设计详细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工作。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5.2.1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后具备设计开工条件,具体设计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因除不可抗力外非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赶上。5.2.2施工图设计阶段(1)设计工期: 前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其中:完成本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工期 10 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工期 10 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设计(含207、施工图审查)工期 30 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完成补充修订工期5个工作日。(2)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3)承包人需严格按承包人投标的施工费中的最高限价进行限额设计,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超过承包人投标的施工费,承包人应无条件调整设计,确保概算控制预算,并不得因上述原因推迟完成设计时间。如承包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工作,发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拨付或拒付设计费,按承包方违约处理,并有权对承包方收取1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符合报建要求的报建图按审批部门要求提供配合发包人报建进度要求提供1、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208、内容及格式应满足有关审批和审查部门的报送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相关部门的审核进度修改,直至取得批复为止。2、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数量应满足发包人办理报审、报批及存档的有关手续和要求。3、如有关评审或审批因设计原因未批准的,由承包人负责。4、提供设计成果时一起提供检测合格的电子文件及检测的有关证明资料。5、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2初步设计文件8份方案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3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8份初步设计批准60个工作日内4设计电子文件(非加密且可编辑AutoCAD的版本及不可编辑的PDF版本)8份(2套刻录U盘)随设计文件一起提交5竣工图文件8份(2套刻录U209、盘)6配合完成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联合审图系统网上审查编号备案流程备注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图纸由承包人按需要提供。(4)在施工图审查环节,若审查单位提出补充修改意见,承包人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承包人提供正式的施工图8份。(5)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前完成某部分(如基础部分或地下室部分)施工图及预算,但应给予合理的设计周期。(6)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原则。 承包人须在各专业施工图审查完成后10天内提交施工图预算报告和经发包人最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施工图预算采用清单计价模式。 A、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10、2013)及配套的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xx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xx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8)、xx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xx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及相关计价文件、人、材、机价格按编制时期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执行,对于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价格或有指定品牌的装饰、设备材料价格,按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参考投标人的投标下浮费率进行下浮的价格211、执行,对于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都没有的材料、设备,由甲乙双方根据材料、设备品牌表参考市场询价确定,结合地质勘探资料、施工设计组织和施工方案进行编制。送审的施工预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超过投标人的经济投标书中施工费(或按照投标下浮率计算所得的施工费。B、工程量计算:根据施工图纸、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及各专业定额规定计算。C、综合单价计算: 套用xx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8212、)计算;人、材、机价格按编制时期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执行,按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参考投标人的投标下浮费率进行下浮的价格执行,对于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都没有的材料、设备,由甲乙双方根据材料、设备品牌表参考市场询价确定。D、措施项目费用计算:根据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资料、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综合各种影响因素开列清单项目,结算不做调整。没有开项的视为已包含在相关工程量清单或综合单价组价内,结算时也不再另行计算。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依据。措施项目费变化的特殊情况:工程实施内213、容变化,按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变化超过5%的,超过或减少部分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调整措施项目费。E、费率取定:管理费、利润、预算包干费按编制时期文件规定执行,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按投标报价中相应数额计取。 施工图预算文件组成:封面、签署页及目录、编制说明、建设项目预算汇总表、单项工程预算汇总表、各单位工程预算书、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及说明(含暂估价)、钢筋抽料表、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材料设备采用的推荐品牌、建设项目工程量计算及计价软件版(广联达或易达)。其中各单位工程预算书包括的内容:单位工程预算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214、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计日工表、综合单价分析表。 施工图预算审核按照上述要求采用全面审查法进行审核,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由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承包人正式提交施工图预算后,不得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或出现错、漏项的理由要求增加费用。5.2.3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215、。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3设计审查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设计审查包括发包人审查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前应先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审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按其安排,以下针对发包人的审查约定如下:5.3.1 发包人审查按阶段包括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可通过审查会议或发包人自行审查的形式进行。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本工程设计阶段审查的组织和会议安排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会议的费用及发包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承包人须在审查会召开3日前将审查会议的内容及时间216、安排、会议日程书面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及时派员出席会议。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确认签收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8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217、5.3.4 承包人应积极响应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配合对项目设计做出相应的优化或修改。5.3.5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的审查或确认,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在本合同应尽的义务。 5.3.6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原则上不予发生工程变更,除非发包方原因造成增加费用(如发包人主动提出或要求增加的变更)。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5.3.7 施工图预算审查时限要求: 承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及相关文件后,发包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设计变更及结算依据。5.7 承包人文件错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218、错误、含混、矛盾、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设计进度延误时,除应自费采取措施补救外,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严重者,发包人可自行解除合同,并追索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损失。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文件遗漏、错误、含混、矛盾、缺陷和不足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2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和发包人要求,提前至少1个月将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及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承包人应提交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219、确保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监理人和发包人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如承包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不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另行选定。未经发包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清退出场,承包人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6.1.3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供相应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等资料,并会同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查验和交货验收。承包人进行的质量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测机构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材料220、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费用,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不予使用。对于使用了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选择B)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选B)7.2.1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选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场内施工道路(含取、弃土场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221、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设计单位开工前向施工方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需提前告知发包人人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前3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对控制网进行保护,在工程完工后移交发包人。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65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222、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气象部门发出的台风蓝色预警、暴雨橙色预警、大风黄色预警、高温红色预警、雷电黄色预警及其以上预警信号的天气。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总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12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就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当工程实际进度严重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223、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直至全部清场、终止合同,承包人应予服从。12. 暂停工作12.2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其中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单次暂停工作7天以内的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单次暂停工作超过7天以上,双方另行协商。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224、误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损失。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应符合有关节能环保的质量要求。竣工验收后达到国家规定质量评定“合格工程”的标准。13.1.4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遵守该工程的相关质量管理办法 。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负责人部、施工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225、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构件、支座、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员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226、生产;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符合规范要求。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发包人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及穗建质20121767号文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其中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承包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试件或材料。14.1.6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计划,在实施检测前20天提交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检测项目和数量超出按规范227、要求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从而引起增加的检测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支付给第三方检测单位。发包人根据检测方案提出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时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承包人提交的检测方案应满足工程验收需要,由于承包人提出的检测项目遗漏或没有及时提交检测方案造成发包人损失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第三方和承包人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228、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1.7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场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予接收。14.1.8 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14.1.9 承包人的施工229、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14.1.10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参检方、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照国家及xx省、xx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230、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14.1.11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14.1.12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231、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4.2 现场材料试验发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照相关现行规范及监理232、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并编制工艺试验的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同时自行承担相应现场工艺试验费用。15. 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2 变更估价所有工程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签证等审批手续,未经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相关项目均不予计量支付。变更价格按照16.3条确定。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5 计日工(选择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233、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5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计日工按照施工当期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对应工种的劳务日工资中间值取值计价。234、15.6 暂估价(选择A)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核过程中无法明确的材料或设备价格作为暂估价。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可采用甲定乙供和乙供方式,2种方式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不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参与管理而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及义务。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发包人在施工图预算审定时给予明确。对于采用乙供方式提供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设备供应计划,至少在设备进场前1个月内,将设备的规格型号、供应厂家、品牌、技术参数、价格报监理及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负责制定设备供应计划,安排设备进场、保管,核对供货质量、规格、数量,检测设备等全部工作,并对施工过程中因供货、产品235、质量及型号等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误工等所造成损失承担一切责任。16. 价格调整16.1 结算时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16.1.1允许价格调整范围及方法:(1)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方法(主要材料价差仅针对综合信息价里面有的材料,综合信息价之外的材料一律不予调整)(2)主要材料(钢筋、钢材、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水泥、砖、管桩、砂、碎石、玻璃、电线电缆、铝型材)。(3)工程预算在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并出具报告后,上述材料价格涨落幅度在10%(含)以内时,价差不作调整;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综合价格涨落幅度为10%以外时,调整上述材料价差,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调整。价差按以下方式调整:结算236、综合单价=预算审定综合单价+价差增幅在+10%以上时:价差(施工期间材料价格/预算审定材料价格-1)*100%-10%(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预算审定材料价格*定额消耗量。减幅在-10%以下时:价差(施工期间材料价格/预算审定材料价格-1)*100%+10%(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预算审定材料价格*定额消耗量。 “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指施工期对应月度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和发包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237、6.3变更的计价原则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16.3.1施工图预算价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变更项目不论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大小,均按施工图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项目工程价款;如该项目取消,按施工图预算价中的本工程综合单价计算核减工程价款。16.3.2施工图预算价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时施工图预算价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或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的,参照类似子目或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含价差),由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发包人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16.3.3施工图预算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没有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时238、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以下计价规定:(1)采用清单计价模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额执行xx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xx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xx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8)、xx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xx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及配套文件和相关计费程序。 (2)新增及变更工程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标准及取费标准执行施工图预算中人工费(加价差)标准执行。(3)新增239、及变更工程的机械费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价格(加价差)标准执行。(4)新增及变更工程的设备、材料价格按发包人确认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设备、材料价格(加价差)标准执行,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无相应设备、材料的,则参考施工相应时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的xx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综合价格执行,有指定品牌的材料或xx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的xx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综合价格未有相近或相应价格的,由承包人根据同期市场价格和承包人采购情况报发包人,甲乙双方根据材料、设备品牌表参考市场询价确定。(5)根据上述原则确认的变更工程预算价格乘以(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后作为结算依据。 16.3.4现场签证事件:当发生签证事宜时,所有240、工程签证必须在发生后7天内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并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工程签证确认的工程量5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造价咨询单位,并由发包人审核签字盖章确认。16.4价格调整需遵循的税金计算原则以上价格调整必须遵循本合同约定的税金计算原则,采用一般计税增值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及其他附加或其他任何因履行合同需要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税金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合同风险范围包括:一般自然灾害(本合同其它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之外的自然灾害);因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施工图审查备案后的设计失误因素引241、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等风险因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情形,合同价款不作调整。17.1.1 合同价格调整的条件和结算方法(1)若出现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将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a物价涨落事件; b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风险包干部分除外)和现场签证; c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2)以上情况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执行。17.2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主)按合同中的暂定施工费价款(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暂列金额)的20提供预付款保函。承包方进场搭设临设的同时按附件模式向发包方提交预付款请款报告,发包方在15天内支付给承包方暂定施工费(扣除24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暂列金额)的10作为第一批预付款。承包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向发包方提交预付款请款报告,发包方在15天内支付给承包方暂定施工费((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暂列金额)的10作为第二批预付款。在支付工程预付款前中标人应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80安全文明施工费(1) 预付款保函由具备担保资格的银行开具; (2)发包方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方。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2.1 设计费用支付方式(直接支付至设计单位)(1) 工程各期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定)备注第一期20%本合同243、签订生效,请款手续经审批后的10个工作日内。第二期10%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初步设计完成并通过建筑初步设计审查,提交完整支付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第三期20%完成建筑施工图审查,且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第四期30%工程主体结构完毕并通过验收,且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第五期17%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设计费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97% 第六期3%项目缺陷责任期后10个工作日内,设计费全部付清。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100% 以上付款时限自承包人完成相应节点工作且提交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付款申请和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起计。17.3.2.244、2 施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工程进度达到设计标高0.000时,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后的30,扣回工程预付款的30%;(2)主体结构封顶,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后的30,扣回工程预付款的30%;(3)脚手架全部拆除且内装修完成,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后的17%,扣工程预付款的40%;(4)剩余3% 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在质保期内,若应由承包人保修但承包人无法满足保修的需求而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维修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应扣除(见专用条款17.4质量保证金要求)。(5)承包人在申请每期工程进度款时,提供付款申请报告和审定工程造价金额的245、增值税专用有效发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如因发包人审批流程导致工程进度款延期30日历天内支付的,承包人不得因此暂停施工或主张顺延竣工日期。(6)承包人应专款专用,保证无欠发拖欠工人工资,如发现承包人有拖欠工人工资且不支付,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期工程款,直至协调解决,或直接从本期工程款中扣除并代发所欠工资。如因拖欠工资而造成民工上访、聚众闹事、斗殴、游行、阻工等相关事件和其他后果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给发包人造成了较严重的信誉损伤或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追究其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46、17.3.4 其它进度款的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xx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工程正式开工,承包方提供已购买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凭证的,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承包方未购买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另20%在承包方购买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办理支付,在此期间承包方仍应承担全部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法律责任;工程施工完成50%,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经安全评价合格,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工程竣工后,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247、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6 合同调整价款的支付(1)施工期间的因物价涨落导致合同价款调整款项,在发包人对价差调整审定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2)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风险包干部分除外)工程价款,经发包人审核并完成变更价款调整审批手续后,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3)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抵扣。17.3.7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17.4 质量保证金17.4248、.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支付结算工程款时,按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总价的3%扣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或承担了保修费用,缺陷责任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付清施工工程结算价款。17.5 竣工结算17.5.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天内,承包人应提交一式16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文字资料,并按省、市质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并办理相应手续。交付使用后60天内,承包人应提交已经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审查的真实、有效、准确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8套。17.5.2竣工结算编审的要求(1)工程可按实际情况实施竣工结算。全部工程竣工结算后,汇总项目结算总价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249、承包人应在各分部分项验收后60天内提交对应部分的结算报告;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提交整体项目结算报告。原则上工程结算价应控制在已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价内,除非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价(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失误或者承包人造成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并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总价不作调整)或根据合同约定由物价调整因素引起的变动造价。工程结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扣除暂列金额)+工程变更价+现场签证+施工时期物价调整因素引起的变动造价-违约金额(2)工程变更价详见专用条款16.3。(3)施工时期物价调整因素引起的变动造价详见专用条款16.3。(4)结算文件组成:封面、签署页及目录、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结250、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各单位工程结算书、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及说明、钢筋抽料表、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资料、人工材料设备价格调整表、建设项目工程量计算及计价软件版(广联达或易达)。其中各单位工程结算书应包括的内容:单位工程结算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计日工表、材料价格调差表,综合单价分析表。(5)结算审核按照上述要求采用全面审查法进行审核,由发包人审核确认。17.5.3 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1)监理人应在接到送审资料起的30天内,完成资料审查251、,在接收到竣工结算齐备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结算审查。承包人在收到资料审查意见后的10天内按照监理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监理人。监理人在规定时限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监理人认可,承包人可直接将结算文件送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7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监理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监理人可将结算文件送发包人审核。(2)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转送的结算文件及监理人审核意见(或承包人根据前项约定直接送交的结算文件)并经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审核报告后,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进行结算审核252、,审核结果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格。在结算文件满足结算要求前提下,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算文件后9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3)本工程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承包人应据实申报施工结算资料,若承包人申报施工结算额超过审定结算额5%以上的,其超过部分发生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应按发包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即造价咨询单位审减额效益收费为:实际核减总额(除去核增额后)超过5%(不含)时,按实际核减总额(除去核增额后)超过5%部分*咨询服务约定费率另行计算核减效益收费(*号为乘号)。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向监理人提交253、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0天前,提交6份。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3 竣工验收18.3.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0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9 竣工后试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254、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二十四个月,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在全部工程交付使用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7 保修责任本工程的保修范围:按国家和xx省、xx市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和责任:按国家和xx省255、xx市的规定执行。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承包人负责购买本建设工程的设计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必须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已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非发包人造成的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承担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256、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22.1.1合同总价中的施工费(不含扣减承包人违约金)超过经双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预算造价的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由发包人主动增加投资的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施工费结算金额超出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造价的情况除外。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均应充分满足发包人的限额设计、限额施工要求,主动采取各种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措施,确保不超限额。 22.1.2 因承包人的违约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但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要求承包人先行退场,之后办理工程清算257、。22.1.2.3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因二次招标所产生的招标费用。22.1.2.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如发包人愿意继续使用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结算。如发包人不愿意继续使用上述材料或工程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采购费用及损失,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在工程款或应付款中直接扣除。(2)承包人未依约办理交接手续的,每日按2万元计算违约258、金,如承包人损害或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相关材料或工程等损害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款中扣除.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依约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且承包人无权按照约定计算利息。 (4)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款或应付款中扣除。 22.1.2.5 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任何形式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及逾期违约金等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暂定总价。若合同另259、有约定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低于本合同暂定总价的,按该条款约定执行。22.2 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处理:按通用条款执行。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则任一方可将该争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在不影响本项目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联合体协议(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二: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见索即付) (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260、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261、日附件三:预付款保函格式预付款保函(见索即付) (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天内无条件262、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发包人: 承包人:(主) (成) 为保证 项目(项目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结构工程263、屋面防水工程、承包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园林和市政配套工程及本项目与红线范围外对接的道路、绿化和管线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担的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负责设计和施工的部位以及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其它所有工程内容。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264、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城市道路为1年,绿化为2年;7、电梯项目需保证两年维保。3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265、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它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签署,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主):(盖章)承包人(成):(盖章)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五:廉政合同廉 政 合 同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 266、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267、装 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感谢费等。(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268、乐等活动。(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269、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发包人单270、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满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十六份,由发包人执十份,承包人执四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发包人监督单位:(盖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六: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271、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雇主 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272、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务院第 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273、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 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274、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 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275、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其他本合同一式十六份,由发包人执十二份,承包人执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实际竣工后失效。发包人: 276、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单位全称)(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法 定 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七: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项目一览表项号项 目内 容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发包人4设计人5监理人6工程造价咨询人7承包人8工程总投资9计划开工日期10计划竣工日期11工程质量附件八:保密责任协议书保密责任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 为明确承包人及其人员的保密责任,有效保守发包人商业秘密,经合同双方一致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与范围发包人因承包人工作需要传送或交付给承包人的项目文件及未来传送或交付给承包人的与项目相关的任何商业、277、行政或其它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知的既存和(或)潜在的商业交易、可行性研究、建议、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等特定信息、资料,均属于保密信息的范畴。下列各项不被认为是保密信息:(1)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者在此后公开,但违反本协议条款导致公开的除外。(2)有书面记录证明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保密信息之前,承包人已享有该信息的权利并有权披露。(3)承包人完全独立地从第三方获得有关信息,并不受禁止披露的限制。(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具备法定资格的司法、行政或政府机关做出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必须披露的信息。第二条 保密责任(1)承包人对为发包278、人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承包人在为发包人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发包人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做到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准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2)非经发包人授权,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泄露、散布、发表、披露、传递或者其它方式利用保密信息。(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的产品、厂房、设备设施及工作环境和场所摄像、拍照。(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携带各种涉密载体(如:文件、图纸、资料、计算机磁盘、光盘、活动硬盘等)。(5)承包人同意维护发包人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和(或)其它方式提供给承包人的保密信279、息的保密性,同意不将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除为达到发包人授权目的而需要知道保密信息的“特定人员”。该“特定人员”指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服务人员。(6)承包人承诺在保密期限内以严格保密的态度、方式对待保密信息。承包人同意将采取必要和适当的预防措施来维护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发包人有明确要求的,承包人承诺将遵循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承包人采取的任何合理防范措施。(7)承包人同意对其参加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发包人利益。(8)承包人违反本协议造成泄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保留追究承包人责任的权利,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280、律责任。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权利归属及移交(1)发包人作为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合法权利人,享有对保密信息的一切权利。承包人不应对保密信息的任何利用获得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或利益。(2)一旦本协议所涉的合作终止或者经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当及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任何含有或属于保密信息的任何载体的材料,并且消除或销毁所有无形的相关保密信息。第四条 保密期限在本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即持续生效,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守秘密和限制使用保密信息的义务,且该等保密义务并不因主合同的终止而解除。第五条 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应按签约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第六条 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事宜,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按照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