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扩建工程配套旅客过夜用房项目设计服务项目合同(8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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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20569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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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期扩建工程配套旅客过夜用房项目设计服务项目合同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11. 一般约定11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2 语言文字1.3 法律1.4 技术标准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 联络1.7 严禁贿赂1.8 保密2. 发包人18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2 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4 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3. 设计人19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3 设计人人员3.4 设计分包3.5 联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23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 逾期提供的责任5. 工程设计要求242、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7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 暂停设计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1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2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3410. 合同价款与支付3410.1 合同价款组成10.2 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4 进度款支付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6 支付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712. 专业责任与保险3813. 知识产权3914. 违约责任4014.1 发包人违约3、责任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41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 合同解除4317. 争议解决4317.1 和解17.2 调解17.3 争议评审17.4 仲裁或诉讼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61. 一般约定462. 发包人483. 设计人495. 工程设计要求51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1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52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3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5310. 合同价款与支付53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412. 专业责任与保险5513. 知识产权5514. 违约责任5515. 不可抗力54、616. 合同解除5617. 争议解决5718. 其他57附件58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xxx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配套旅客过夜用房项目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配套旅客过夜用房项目 。2.工程地点:xx省xx市xx区人和镇和花都区新华街道、花东镇交界处,xxxx国际机场第二航站区 。3.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5、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米。4.建筑功能:旅客过夜用房、办公室、会议室、餐饮区、健身区、室外园林景观 等。5.投资估算:项目估算总额59204.2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8333.0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8051.98万元,预备费2819.25万元。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民航专业设计、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市政道路接驳、景观设计、幕墙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全过程BIM技术应用等 。 2.工程设计阶段: 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6、计阶段、初步设计、扩初阶段(如需)、技术深化设计阶段(如需)、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负责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调整(含平面设计)、综合管线平衡设计和规划报批、控规调整工作(如需调整控规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竣工图签审、报建通编制及竣工通编制。范围主要包括:(1)负责工程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含永久供电等)、高低压(含10kV外线至变电站的接驳)、通风、空调、消防、幕墙、卫生、环保、安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精装修、市政给排水、景观、路灯、停车场、市政道路7、接驳、民航专业等工程设计;(2)负责办理项目的建筑方案报建、初步设计审查备案、深基坑审查(如有)、各专业报建、施工图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工程招标答疑和验收工作;(3)设计单位除应按设计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材料(产品)选型或考察、工程洽商等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发包人要求准备汇报材料。(4)设计任务书约定的其它服务内容。4.BIM技术应用:本项目采用BIM技术应用:1、选用平台:Revit Navisworks Bentley Navigator Tekla Struct8、ures ArchiCAD OpenPlant Rebro 其他: 2、应用阶段:设计阶段应用 设计施工运营三阶段应用 设计施工运营三阶段应用 设计与施工联合应用 施工与运维联合应用 其它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3年3月1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5年12月31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费率包干,固定费率=中标设计费/招标控制价*100%,设计费结算时,按发包人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设计费*固定费率作相应调整,审定最终结算金额。详见附件3;9、2.签约合同价为:【中标后填写】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10、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xx市xx区 签订。 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俩 份、副本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设计人执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发包人: (盖章) 11、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12、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13、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设计人14、: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15、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暂停设计:是16、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17、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18、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19、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20、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2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22、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23、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24、。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5、。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26、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27、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28、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29、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30、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 联合体3.31、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32、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33、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34、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35、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36、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37、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38、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39、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0、;(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41、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42、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43、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44、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45、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46、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47、,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48、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49、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50、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51、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52、款的20%。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 进度款支付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53、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54、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55、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56、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57、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58、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59、设计费。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60、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61、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62、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63、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 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64、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65、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 争议解决17.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66、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67、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68、1.1 合同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关于经济性往来协商文件(函、信、通知、考核扣(加)分告知书等)、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等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本工程建筑除满足发包人使用功能外,还需满足民航以及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批要求。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xx省、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69、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3、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组织的专家研讨论证会的会议纪要或相关汇总文件;4、合同书(含附件)5、设计方案中标通知书;6、设计招标文件及其附件;7、设计方案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发包人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份。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 联络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3 个日历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70、人。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保密期限: 长期,设计人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1、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 发包人决定2.3.2 发包人应在3个日历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 需 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1)设计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符合本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规划和要求,并符合立项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要求,设计人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2)设计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图面清晰,完整齐全。3)设计人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72、文件,必须经过有注册资格人员的验证和签名,加盖设计人出图专用章和注册章,必要时须在成果文件上标注专业负责人的身份号码,设计人必须对改造后的结构安全负全责。4)设计人应在各阶段施工开始前,按约定的设计分工,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5)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所需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进行备案。6)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各阶段相关专业(课题)的专家研讨论证,配合发包人开展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预询价、技术谈判及招标等工作。7)设计人应积极配合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资料。8)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73、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作必要调整补充。9)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各项目的工程报批手续所需的设计文件数据。10)设计人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11)在设计各阶段,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5天内修改、完善设计,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12)设计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13)设计人应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14)设计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74、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助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设计人执行。15)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设计勘察评标委员会、设计咨询(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政府审查部门的评审意见修改工作或成果,进行设计深化、优化,不另行收费。16)施工阶段,设计人应对项目组人员进行适当调整、驻场专业设计人员,及时为施工现场提供服务。17)设计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派出各专业人员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与设计有关问题和参加各类验收。设计人提供的现场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18)如果设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发包人75、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人支付误期赔偿费给发包人用于另行聘请设计人员。误期赔偿费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相关约定处理。这些误期赔偿费不应解除设计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和职责。19)设计项目组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办公地点集中办公,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设计项目组办公场所房租、办公设备、交通设备以及设计人员住宿、餐饮等后勤服务均由设计人自行解决。20) 考虑到该项目的重要性、特殊性、复杂性,发包人将设计人的人员落实、驻场人员的到位作为设计管理工作考核的重点。如设计人的人员投入、驻场工作的安排、落实,未能达到要求,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1)发包人可以随时指示设计人暂停合同项目的全部或某一部分,在76、暂停期间,设计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项目不致产生任何损失和损害。如果设计人因暂停和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加费用,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如果暂停是为弥补设计人的缺陷,则设计人无权得到延长期或费用。22)设计项目的缺陷通知期限自工程竣工起计24个月。23)设计人所用工具、设备及车辆的安全问题,以及这些运输工具停泊在发包人处所、施工现场或沿着这些地方行驶时的安全事宜,概由设计人负责。其间若对上述发包人处所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设计人须向发包人作出赔偿。24)发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设计人或其雇员的受伤或死亡,以及任何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无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除非该伤亡事件是由发包人责任所致。25)由77、于设计人或其任何雇员责任,以致第三者蒙受损失、受伤及死亡,概由设计人负赔偿责任(因发包人或其任何雇员责任而引致的受伤或死亡除外)。26)若因设计人或其任何雇员的责任,以致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任何雇员受伤及死亡,以及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设计人必须对发包人作出赔偿。27)若发包人提出要求,设计人必须针对本合同规定索偿、诉求及责任,向一家发包人认可(即发包人不会无理拒绝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合同期内,必须保持保单有效。设计人必须将保单连同已付保金的收据,在合同期内交由发包人代表保管。28)保险:为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设计人应购买工程的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78、其工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确保咨询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区域内如遭受意外伤害由商业保险进行理赔,不涉及至发包人;发包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及责任。合同签订后60日内,设计人须把购买的保险单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服务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设计工作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勘察工作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29)当设计人被判破产,发包人可以随时79、循简易程序,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合同,设计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30)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款的10%,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个日历天内提交履约保函。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为发包人的银行保函,由承包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开具。为取得履约保函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31)设计人应委托经发包人认可的具有造价咨询(管理)专业资质单位编制本项目的估算书、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变更预算等;32)设计人应提供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在建设规模、标准80、内容等方面的符合性对比分析报告(含投资差异分析),确保施工图设计符合初步设计要求、初步设计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33)对发包人进行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设计人应配合,并应根据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34)设计人同意遵守并执行发包人制订并颁布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35)设计人须参与由发包人组织,使用单位、设计人、施工、监理单位组成固定资产交接小组,先进行项目实物移交,后进行档案资料移交。36)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以及其他联合体成员(如有)进行BIM模型操作的培训。37)提供BIM技术的应用服务,包含且不限于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检查管线平衡设计、检查错漏碰缺、检查工81、程量清单编制、检查设计变更、检查竣工图编制,建立发包人与设计、监理、施工方协同工作模型,将此模型导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平台“BIM协同管理平台”,建立运营维护模型,指导实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5 个日历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5 个日历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82、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 。3.3 设计人人员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5个日历天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 。3.3.4 对设计人人员的其它要求:1)专业设计人员和驻场服务人员必须根据本项目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场所集中设计和提供驻场服务,凡人员不到位或不完全到位的,设计单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83、础上,设计人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为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设计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能够全权代表设计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经发包人批准。3)设计人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中级职称或以上,设计经历在10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名高级工程师。4)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5) 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设计人在合同附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事先征得84、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回,并按本合同得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之间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可向设计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设计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7)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防重产值85、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2) 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8)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设计人86、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9) 项目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责应在设计人设计人员架构表内明确。10) 设计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发包人驻场代表,发包人驻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通知同时生效。11) 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设计详细进度计划和发包人依据合同付出的指令要求组织设计,并应保证设计信息的准确、安全。12) 每一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驻场代表均是设计人的履约代表,发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任一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签收,即视为已送达设计人。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87、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包含并不限于建筑、结构等符合设计人专业设计资质要求或设计能力的工作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设计人所承接的专项设计内容,由于设计人本身的资质及所属设计人员的限制,经发包人认可,由设计人直接将该项设计内容分包给专业设计单位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由设计人与专项设计分包单位签订设计分包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 。2)专项施工图设计阶段,实行专项设计分包方自身管理、设计人总协调管理、发包人管理的三级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专项分包方为主设计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设计人为协作设计方,承担次要的设计责任,设88、计人就该部分对总体设计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的协调负责出具施工图的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设计人承担相应连带管理责任。在此设计阶段的违约及绩效考核方面相应地按此设计责任进行比例划分。3)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专项设计分包单位要接受发包人对其进行管理和协调。4)本项目中,设计人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专业专项设计。限于专业资质、业务范围问题不能设计人进行的专项设计,由设计人在本设计合同签订前报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分包,专项分包设计费由设计人按设计合作协议承担。5)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设计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设计人及专项分包人员进行会89、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6)设计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将所有专业分包单位的基本情况、资质、分包内容、费用等列表报发包人审查及备案。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分包人的企业资质以及相关人员安排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分包工程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由设计人支付给分包人,如设计人未按期支付,发包人有权停止下期设计费支付并有权对设计人进行处罚,并可从未支付的设计费中扣除费用支付给分包人 。3.5 联合体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按通用条款 。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90、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符合国家及地区相关设计法规、规范的要求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符合国家及行业审批要求,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及合同要求 。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0年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符时,设计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91、划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1)工作顺序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出图计划;2)需要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发包人、施工图审查机构、政府审查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的期限;3)合同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5个日历天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2个日历天 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2个日历天 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92、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个日历天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详见附件:各阶段、各版次设计成果文件组成及要求 。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20个日历天(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审查不能通过审查的,设计人的设计周期不调整,且根据合同条款追究设计人的设计责任)。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个日历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93、。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根据设计的不同阶段,由发包人提供资料委托查关专业的专家或专业的审图机构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具体时间安排由发包人确定后通知设计人,设计人不得有异议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无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2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94、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格已含工程设计费和BIM技术应用费。设计费价格形式按固定费率包干,具体详见附件5;勘察费按实结算,具体详见附件6。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预付款为 签约合同价的1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合同签订,设计人提供履约担保及合规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5个日历天 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5个日历天 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95、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个日历天 内,予以书面答复。11.6发包人索赔11.6.1设计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设计人索赔: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要求设计人在限期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启用履约保函。2)限期届满,设计人没有采取纠正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的,发包人将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约定的保函出函银行。3)发包人向银行发出书面索赔意向七天内,设计人依然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直接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4)如96、果通过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中直接扣取。5)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以及直接扣取勘察、设计费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11.6.2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设计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设计人赔偿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2 设计人 需 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 知识产权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97、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设计人仅可以在实施项目时使用,合同履行完成后,设计人不再拥有使用上述文件的权利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知识产权归发包人和设计人共有,其中设计署名权归设计人所有;设计人可在展览或书刊中进行展示、介绍及讨论其设计模型、外观图片、装饰效果图,但不得享有知识产权中的其他权利。设计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工作的成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设计文件、资料等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98、则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追究相关责任。发包人在出版作品的书刊或展览时,如有需要表明设计者,引用上述署名格式。发包人全部设计文件、资料等的完全使用权,并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合法使用以上设计文件、资料等的权利。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13.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漏、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99、违约金: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每逾期交付一天,应承担签约合同价的0.3%的逾期违约金,由发包人在下一期应付款项中扣除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签约合同价的3%。逾期10天未交付的,可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设计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100、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不限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单次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3%,由发包人在下一期应付款项中扣除,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 。14.2.6 因设计人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设计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保险费等。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101、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水灾、火灾,以及政府行为等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合同解除后30个日历天 内。17. 争议解决17.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7.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xx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xx市xx区 人民法院起诉。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18.1 BIM技术应用要求18.1.1对发包102、人要求和项目基础资料的核实 设计人在BIM技术应用工作开始日期前,应对发包人的BIM技术应用要求和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完备性和正确性进行核实,发现错漏应及时提请发包人补充完善。18.1.2 BIM技术应用工作方案(1)方案内容:BIM技术应用工作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人员安排、工作进度、技术标准、工作量、质量保证体系以及需要发包人配合事项等 。(2)提供时间: 与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同步提交 。18.1.3 BIM技术应用内容和要求的约定: (1)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模型精细度、几何表达精度和信息深度要求应符合国家、xx省和xx市发布的有关建筑信息模型应用规范与标准;(2)当发包人103、建立或提供基于BIM技术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设计人应立即熟悉、理解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及发包人关于BIM应用体系标准,并为发包人及发包人聘请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正确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开展相关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绿色环保、进度与造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3)承包人宜应用BIM技术方法,进行工程计量、计价,编制本项目工程的概算并配合发包人及造价咨询人的审核。(4)发包人、政府有关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审查有BIM技术应用要求的,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执行。18.1.4 承包人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技术应用成果: 分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阶段提供,与104、设计成果同步提交。 18.1.5 BIM技术应用在各阶段应用的建筑信息模(BIM)交付标准的约定:BIM技术应用各阶段交付模型精细度、几何表达精度和信息深度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省市现行有关标准,如标准中模型精细度不一致的,按模型精细度高的标准提交。 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3:设计人管理附件4: 设计进度表附件5: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6: 勘察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 廉洁协议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105、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不含住宅小区总图)的设计。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另行约定。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方案设计阶段(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106、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2.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 (107、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3.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4.施工配合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108、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附件2: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109、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文件纸质10份、电子1份扩初阶段(如需)、技术深化设计阶段(如需)文件份数相同2初步设计文件纸质10份、电子1份3施工图设计文件纸质10份、电子1份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得超出设计工期及发包人审定的进度计划。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110、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标准幅面A0:4.0元/张;A1:2.0元/张;A2:1.0元/张;A3:0.8元/张;A4:0.5元/张。非标准幅面图纸幅面大小换算成A2图纸数量,按A2图纸的费用标准支付费用。附件3 :设计人管理一、主要设计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建筑电气专业负责人二、管理要求1.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设计人(包括设计人分包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工111、程派出的设计总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驻场代表的职务、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再参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作。2.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3.设计人如为境外机构,必须自行配备专业翻译一名。4.专业设计单位必须成立设计项目组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场所,在设计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开展各项设计工作,确保设计进度和质量。设计项目组人员组成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5.112、发包人认为设计总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驻场代表不称职时,有权向设计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设计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6.设计人必须安排至少两名专业工程师(设计代表及设计代表助理)在项目全过程驻场办公(驻场开始时间不晚于设计初步方案通过之后10日内),及时提供施工技术支持服务。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113、需要,设计人派各专业设计人员驻现场,及时解决工程设计问题,直至该项目所有工程竣工。驻场人员生活及办公所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7.当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及其分包单位的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设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8.设计人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参与人员具体名单,参与人员资质应符合勘察设计任务书内相关要求。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项目组成员实际组成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核查。附件4:设计进度表1.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114、;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须一次性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的审核。设计人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以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为准。设计成果文件提交的时间及套数如下: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套数备注1方案设计成果文件(修改后)合同签订后15天62规划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合同签订后20天/根据建设单位报建需求确定3方案设计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合同签订后25天/根据建设单位报建需求确定4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方案报建通过后30天125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60天126施工图(按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并审批通过的,包括主要115、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要求等文件)施工报建的成果文件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15天/根据建设单位报建需求确定施工图(正式版)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5天12对各专项设计进行主体设计协调后的设计成果文件完整版施工图竣工验收前127竣工图竣工验收前128其他设计文件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0天/2.设计人必须按照经过发包人审批确定的设计进度计划及时提交设计中间资料,以满足发包人开展有关工作的需要,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之内。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各版次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设计文件审批的要求及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建设的需要。4.设计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将设计成果文件或资料交付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包括116、运输、邮寄、电传、关税等费用)已经含于设计费中。5.在报建过程中需要提供设计成果文件或设计中间资料的电子文档的,设计人应无偿提供。6.项目实行节点监管,方案评审前、初步设计评审前、评审意见修改后、施工图正式提交前,设计人应将相关设计成果应提交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附件5: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记取1.本合同工程设计费费率为 ,暂定设计费总价为 元(大写: 元整),本合同价格已含工程设计费和BIM技术应用费。价格形式按固定费率包干,固定费率=中标设计费/招标控制价*100%,设计费结算时,按发包人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设计费*固定费率作相应调整,并结合考核得分,审定117、最终结算金额。2.设计费已包含初步设计评审会会务费、专家评审费、交通费,规划报建相关材料费(包括但不限于放线测量、GPS放点、坐标转换费、购买地形图、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设计人人员在xx市内工作往返的交通费及通讯费用(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邮资、长途电话、电报、传递服务、电讯传真等)以及以完成本合同任务所需的其他费用。应本项目设计所需赴xx地区以外的活动(参观、考察、会议等)费用由设计人自负。3.设计费中已包含一般性的设计修改费用,除非项目发生颠覆性变化造成设计工作量大幅增加,否则不再增加修改费用。如项目发生颠覆性变化造成设计工作量大幅增加,则双方协商该项修改费用。4.“118、规划、消防、人防卫生、防雷、节能、绿色建筑、质监和安全等规划验收用的竣工图编制费”实施时需有委托人的“委托函”,结算时需有发包人对中标人提交有关成果验收或确认文件,否则不予结算。5.本合同设计费已包含设计人人员施工期间驻场及工作往返的交通费及通讯费用(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邮资、长途电话、电报、传递服务、电讯传真等)以及以完成本合同任务所需的其他费用。同时还包括在方案设计、功能设计过程中必要的考察、调研差旅费。6.设计人提供多个建筑方案供发包人和使用单位选择,但发包人不再给予设计人其他方案经济补偿。二、履约担保1.在合同签订后提交第一次支付申请前,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119、函。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为发包人的银行保函,由承包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开具。2.履约保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服务期结束后6个月内,履约保函将一直有效,当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后,履约保函将在20个工作日内退还承包人。3.如设计人不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除被取消中标资格和没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设计费支付1.本合同设计收费按以下规定分阶段支付: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费要求第一次付费合同暂定价10%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函后2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累计付至合同暂定价的45%初步设计、概算通过发包人审120、批后2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累计付至合同暂定价的65%施工图通过发包人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累计付至合同暂定价85%提交施工深化阶段BIM模型、完成深化设计评审并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费累计付至审定设计费结算价的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竣工图及竣工BIM模型审核,按发包人要求办理设计费结算并经审核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第六次付费累计付至审定设计费结算价的100%缺陷责任期限届满,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 2.每一阶段付款前,设计人需提供等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该阶段款项。3.设计人分包项目的设计费已全部包含在本合同设计收费121、总额之内,并纳入本合同一并结算。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各次设计费时应连同其分包单位的设计费一并申报。 设计人承诺:保证按照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设计人分包单位支付设计费,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的付款情况予以监督。4.设计人领取款项前须按发包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可报销凭证。5.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晒制的超过合同约定数量的设计成果文件(含施工图纸),承包人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清单加收工本费;没有约定的价格清单的,发包人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费用:A0:3元/张;A1:2元/张;A2:1.5元/张;A3:1元/张;A4:0.6元/张。非标图纸按图面大小换算成A2图纸数量,发包人122、按A2图纸的费用标准支付费用。附件6:勘察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勘察费记取1.根据工程需要,如既有勘察资料无法满足设计需要,需额外开展勘察工作,双方约定按以下取费标准计算工程勘察费,费用按实结算:序号勘察内容单位全费用综合单价(元)备注1一般性钻孔m1001.本项目包括钻孔取样、室内土工试验、岩石物理力学试验、水文地质试验、水质分析和现场原位测试等;2.用适当材料封孔密实;3.提交勘察资料和成果报告;4.勘察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设计要求、民用机场勘测规范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5.含所必须的勘察机械设备进出场、绿化恢复补偿等为完成本工作的所有费用2控制性钻孔m1011.本项目包括钻孔取样、室内123、土工试验、岩石物理力学试验、水文地质试验、水质分析和现场原位测试等;2.用适当材料封孔密实;3.提交勘察资料和成果报告;4.勘察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设计要求、民用机场勘测规范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5.含所必须的勘察机械设备进出场、绿化恢复补偿等为完成本工作的所有费用3工程物探m21.301.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地质地震映像法和高密度电法探明出现的溶土洞及不良地质区域等情况;2.提交勘察资料和成果报告;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设计要求、民用机场勘测规范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4.含所必须的勘察机械设备进出场、绿化恢复补偿等为完成本工作的所有费用4工程管探m21.001.探明地下管线埋设等情况;2124、.提交勘察资料和成果报告;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设计要求、民用机场勘测规范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4.含所必须的勘察机械设备进出场、绿化恢复补偿等为完成本工作的所有费用2.除上述列举的工程勘察项目外,如为完成项目设计及验收仍需开展其它相关的测量测绘(含地形图、坐标点购买等)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3.如增加的工程勘察费超过设计合同总价的10%,双方需就工程勘察费单独签订补充协议后再行支付勘察费,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原则执行。二、勘察费支付工程勘察费在所有勘察工作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勘察单位需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程序办理支付申请125、。附件7:廉洁协议为保障双方在业务来往中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自经济利益,保持廉洁自律,促进廉洁从业,防止各种违法及不正当行为的发生,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甲、乙双方就合作过程中员工职业操守等事宜订立本协议。1.本协议适用范围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效力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含分支机构等关联机构)的所有业务合作往来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货比三家、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物资、服务采购环节及合同签订、履行环节等。2.本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与主合同保持一致。3.双方职责3.1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双方应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洁教育,增强相关人126、员廉洁自律的意识。双方人员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3.2 合同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合同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有以下任何一项行为:3.2.1 支付回扣等好处费;3.2.2 支付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3.2.3 为对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2.4 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其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或其它娱乐活动;3.2.5 为对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的工作安排或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或财物支持;3.2.6 与对127、方工作人员就双方合作内容涉及的权利义务变更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3.2.7 其它可能对对方工作人员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不当行为。3.3 合同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向对方的客户索取和收受财物、有价证券或其他好处。3.4 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协议,收受对方好处或有其它不当行为的,应向甲方指定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接受举报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举报方进行报复。甲方指定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或邮箱: 。4.违约责任4.1 协议中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协议下约定内容导致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4.2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解除本项目主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承诺对被列入“禁止参与xx机场招标采购名单”无异议。5.其他事项本廉洁协议作为甲方招标、采购文件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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