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展馆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9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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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十二
编号:916362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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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项目名称:XX馆升级改造项目发包人(甲方):XX(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签订地点: 广州市XX区1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承包人(全称): (施工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馆升级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广州市XX区XX工程总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工程内容:拟对XX馆升级改造,项目位于广州XX区,建筑占地面积约9985平方米,改造的建筑2、面积约为4500平方米。主要对展厅的天花、地面、展区展墙、图文视频、设备、展品等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工程、主入口改造、防水修补、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工程、消防空调工程、平面美工制作安装、展台展柜制作安装、多媒体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多媒体内容制作、集成安装与调试、模型沙盘制作安装等。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承包范围:本项目的全部设计与施工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展陈大纲的撰写、沙盘模型、多媒体硬件设备、多媒体数字内容、展品、展柜、照明、艺术场景、辅助产品、装饰工程、展陈区域的配套工程等具体设计与施工工作,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约定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部分设计范围及内3、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全过程全专业限额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本项目技术要求复杂,不改变主体结构及承重墙,包括装修设计、电气照明、布展内容大纲编制、主题定位、功能和展区布局、交通流线、展陈形式和图文、展台展品、数字内容制作、重点展项等相关专业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竣工图签审、设计变更等。具体详见本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2.施工部分施工内容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有施工内容,其中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施工区域内的各专业拆改施工,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包括拆除工程、主入口改造、防水修补、室内装饰装修、电4、气工程、消防空调工程、平面美工制作安装、展台展柜制作安装、多媒体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多媒体内容制作、集成安装与调试、模型沙盘制作安装等,包工、包料、包设备、包报建、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项目承包人间协调管理;包运营培训、包专家评审费、包调试及试运行配合、包验收移交、包保修、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编制竣工图等)。具体详见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二)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发包人有权在限额范围内,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三、合同工期本建设工程具备进场开工条件之日起,设计 日历天、施工 日历天,总工期合共 5、日历天。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具体施工节点和工期根据业主要求调整,达到业主工期目标要求)。四、质量标准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提交设计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次验收合格。3.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6、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与文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款暂定为 元 (大写:人民币 ),其中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 元,设计费税率为 6 %, 不含税金额为 元,增值税税额为 元;建安工程费(施工费)暂定为人民币 元(含暂列金人民币 / 元) ,税率为 9 %,不含税金额为 元,增值税税额为 元。在合同履行期内,若是遇上国家有关税率政策调整,不含税金额不变,税率和含税金额进行相应调整。2.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计价格 200210号)(工程复杂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5)及广州开发区财政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财7、务管理规定(穗开财字2014) 3 号)的基础上,再执行中标下浮率。设计收费结算以发包人审定的建安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不含施工便道、 暂定金等与设备图纸无关项目的费用)为计费额,并调整设计费支付,最终设计费用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设计费。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含保修阶段设计费用)、设计变更、设计文件修改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的费用等承包人为完成本项目建设阶段及保修阶段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 3.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只作为招标的依据,中标价只作为签订合同及支付预付款的依据,两者不作为结算依据。 4.施工图8、经审查通过后,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对比、查漏补缺,双方确认并经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作为建安费及合同暂定价调整的依据。 调整原则为:结算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本条所述工程量清单指发包人审定的本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本条所述清单综合单价指发包人审定的本工程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x(1-中标下浮率)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除不可竞争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其他均执行中标下浮率。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措施项目费为基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施工围蔽清单 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9、计量。其他项目费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应项目费率执行;规费、税金按国家规定费率计算。5.合同结算价款以甲方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为准。如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对本项目实施审计,并要求调整本合同价款的。各方如未能针对审计意见提出合理异议,则应尊重审计意见并按要求实施。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XX区关于本工程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4.建设业主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设计部分合同条款10、,及本合同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8.本合同施工部分通用合同条款;9.投标文件及附件;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工程量清单;13.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 合同印花税如本合同需缴纳合11、同印花税,承包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发包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发包人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而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由承包人承担。十、特别条款1.本项目如因征地拆迁或其它原因无法按期提供项目施工场地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工期延后较多,或因规划调整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规模缩小或大幅调减工程量的,发包人均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不另行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2.承包人需经发包人通知后方可就本项目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否则,如项目取消或部分取消实施,承包人不得以已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补偿。3.承包人应按照12、发包方制定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看样定版管理办法进行材料质量管控。4.承包人应按照发包方制定的工程样板引路制度,推行工程样板先行管理。4.1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建设部关于必须实行“样板引路制度”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建设工程样板引路实施细则。4.2工程部对负责的所有建设工程,均应以主要施工工序为对象,建立工序质量样板,在工序样板引路的基础上,实施分项、分部、子单位工程(单元、楼层)、栋号样板引路和样板段(样板区)的样板引路。4.3各单位工程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优良样板等级确定工程质量样板标准。4.4样板标准应以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设计图纸、合同拟13、定的质量内控标准为依据,并结合建设项目创优的实际情况,坚持严格、规范、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4.5如广州市XX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对本项目实施审核,合同结算价款等相关造价以其审定结果为准。十一、保管责任1.承包人对于工程地点(工程所在楼宇)内已交接由承包人保管的一切展品负有保管义务,展品交接以发包人、承包人和运营方三方经办人员确认的交接单为准。2.保管期限:自本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发包人之日止。3.保管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工程地点的基础常规安全预防措施,同时对展品提供安全保障,并对安全保障承担法律及赔偿责14、任。4.承包人如发现展品出现故障、损坏或灭失等,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派专人保护好现场。5.未经发包人及展品所有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开拆展品或对展品不合理的搬动。6.如承包人因整理、搬动或保管不慎等原因,造成展品的损坏、短少或灭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如违反前述保管责任,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承包人还应于事件发生之日起2天内作出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发包人。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XX区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捌份,发包15、人、承包人各执肆份。(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 (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设计合同工程名称:XX馆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地点:广州市XX区XX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XX(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发包人:XX(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XX馆升级改造项目 设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6、,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广州市XX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1.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1.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1.4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1.5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1.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1.7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1.8设计中标通知书;1.9招标文件;17、2.0承包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2.1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XX区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2.3合同条款;2.4中标通知书;2.5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6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2.7招标文件;2.8投标文件;2.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3.1工程名称:XX18、馆升级改造项目3.2规模:拟对XX馆升级改造,项目位于广州XX区,建筑占地面积约9985平方米,改造的建筑面积约为4500平方米。主要对展厅的天花、地面、展区展墙、图文视频、设备、展品等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工程、主入口改造、防水修补、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工程、消防空调工程、平面美工制作安装、展台展柜制作安装、多媒体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多媒体内容制作、集成安装与调试、模型沙盘制作安装等。3.3阶段:展陈大纲编制、概念设计、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3.4项目设计内容:展陈大纲编制、概念设计、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19、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等。3.5设计估算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总投资金额为 万元。第四条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任务书1合同签订前2设计基础资料1合同签订前3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如有)1合同签订前第五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施工图设计阶段3施工设计图12自现场拆除工作完成之日起20天内4电子文件附随上述1-3项文件同时提交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Word及Excel软件。 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toCAD及pdf文件,其中Aut20、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 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有外部引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5.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5.2设计图纸含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图、总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等附件。5.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21、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5.4提交设计施工图纸12份、设计计算书2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或U盘)。5.5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配合造价单位进行预算编制。5.6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5.7承包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5.8承包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5.9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5.10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图不再另行收取费用。5.1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22、工验收合格后满 2 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第六条 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6.1 本项目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 元。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含保修阶段设计费用)、设计变更、设计文件修改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的费用等承包人为完成本项目建设阶段及保修阶段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6.2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 00210号)(工程复杂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023、附加调整系数1.5)及广州开发区财政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穗开财字2014) 53 号)的基础上,再执行中标下浮率。设计收费结算以发包人审定概算中的建安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不含施工便道、暂列金等与设备图纸无关项目的费用)为计费额,并调整设计费支付。设计费用计算表: (工程中标文件设计费标价附表)6.3设计费的支付:6.3.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6.3.2承包人交付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合同价的 75 %。6.3.3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工24、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结算价的100%。6.3.5 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承包人应于每次请款前向发包人出具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款项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设计费税金由承包人自理。6.3.6 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为承包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承包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减。6.3.7 必要性的专项设计单位由承包人推荐,报发包人批准后承担25、设计任务,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6.3.8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设计费的分配由其联合体自行决定,与发包人无关,同时发包人无须就联合体之间的设计费分配事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发包人义务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7.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如有),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26、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7.2承包人义务7.2.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7.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7.2.4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7.2.5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7.2.6承27、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7.2.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承包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7.2.8承包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7.2.9承包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等。7.2.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非因承包人原因28、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需重新进行方案初步设计报审或施工图报建的,若设计变更后的方案初步设计经建设部门审批或施工图报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应按另行商议设计费取值。7.3发包人权利7.3.1 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7.3.2 承包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7.3.3 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承包人应接受该设计29、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承包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7.3.4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7.3.5 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7.4承包人的权利7.4.1按时收取设计费。7.4.2 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7.4.3 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因发包人自身原因逾期支付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的万30、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8.2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设计费中予以扣减。如承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能通过施工图审查,则视为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承包人须按照本款约定减收设计费并作为违约金。8.3 承包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按设计费总额的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31、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4设计负责人未按约定驻场的,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设计费中予以扣减。8.5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预付款。第九条 设计投资控制9.1限额设计9.1.1本工程设计工程预算限额约为人民币 元,发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9.1.2承包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9.1.332、承包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9.2设计变更9.2.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广州开发区、XX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等。9.2.2承包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第十条 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10.1 承包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33、和外部接口衔接的连贯性。10.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必须集中承包人员确保设计 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10.3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员明确分工各负责的基础上,承包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设计总负责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自始至终全过程常驻工地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全面负责本工程现场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等工作。10.4 承包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均为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10.5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的经验、34、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10.6承包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承包人员的稳定性,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不称职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承包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承包人应当按照835、.4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7承包人必须加强承包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承包人员需共同遵守承包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0.7.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10.7.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10.7.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10.7.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10.7.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10.7.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36、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10.7.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10.8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承包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设计质量控制11.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承包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37、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11.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承包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11.3承包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承包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11.4如果承包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38、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11.5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承包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11.6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发包人满意的,取得一定实际绩效,并表现突出的,发包人给予设计方通报表扬。第十二条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12.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39、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12.2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承包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12.3 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承包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承包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承包人应提前取得发包40、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第十三条 进度计划13.1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图阶段设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13.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和发包人审查、平衡后执行。承包人根据设计进展编制短期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承包人协调。13.3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及时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材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41、关设计文件。13.4承包人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第十四条 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14.1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承包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14.2承包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14.3承包人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调发包人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承包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42、人报告进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承包人执行。14.4对于承包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第十五条 关键点控制15.1发包人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承包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15.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承包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的,承包人有责任告知发包人,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15.3承包43、人应当根据设计行为指定设计工作整体的季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15.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指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时完成。15.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承包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第十六条 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16.1除发包人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16.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44、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第十七条 设计服务17.1承包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7.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17.1.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17.1.3现场服务: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17.1.4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招标和设备、材45、料采购招标工作,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承包人负责编写,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17.1.5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同时原则上须向发包人公正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能有倾向性和排它性。17.1.6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已定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17.1.7协助指定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17.1.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17.1.9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18.1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承包人所有,其它著作权和著作财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将46、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其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18.2承包人保证本项目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发包人可无障碍地使用相关设计文件,如发包人不同意使用侵权设计文件的,承包人应负责按相同设计质量及标准予以重新设计并不增加设计费用。18.3发包人拥有承包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所有权、完全使用权及所有知识产权。18.4承包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返还本合同所47、有已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因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18.5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9.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9.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19.3在诉讼过程中,除接受诉讼的部分之外,其他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均须继续履行。对发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无法48、协商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乙方除应及时移交材料和退场外,不得防碍甲方另行委托他人实施本建设项目的工作。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20.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0.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合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 保密责任发49、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应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济、技术保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其他23.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23.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23.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的承包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23.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50、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23.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23.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发包人:XX(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盖章) (盖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三部分 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XX馆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地点:广51、州市XX区XX证书等级: 发包人:XX(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一、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52、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3、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54、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55、: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56、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57、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58、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59、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60、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书面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61、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62、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63、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64、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65、)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66、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未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67、;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68、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9、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依据工程进度表确定的各阶段工期,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70、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71、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72、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73、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74、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75、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76、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77、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78、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79、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80、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81、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82、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83、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已完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84、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85、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86、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87、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88、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89、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90、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91、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92、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93、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94、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95、.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承包人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5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96、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97、。 33.5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98、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99、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100、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101、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102、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103、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8.5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104、。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105、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106、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107、,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108、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109、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110、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及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11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二、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 1.2监理单位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1.3工程费招标控制价:指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XX区交易部公示的招标控制价。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2本合同协议书;2.3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XX区关于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2.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112、各项制度、规定;2.5本合同专用条款;2.6本合同通用条款;2.7中标通知书;2.8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2.9投标文件及附件;2.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2.11图纸;2.12工程量清单;2.13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应工种现行施工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113、范时的约定: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广州开发区相关规定及答疑纪要的要求执行。4、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5、合同价款工程费暂定为 元,含税(以此暂定价30%支付预付款)合同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为准。其中工程费部分,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经核定的结算工程量及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为基础,依据合同、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并报发包人评审。(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工程师6.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11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签证或费用调整、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等均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义务:常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6.2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6.3 发包人姓名: ,职务: 7、项目负责人7.1(1)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一切事务。义务:按照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或在签订本合同前补充签署的)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后任继续行115、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7.3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工作。7.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可按单方面终止合同处理。7.5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116、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6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7.7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117、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7.8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双方商定的时间移交施工场地。(2)将施工所118、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由发包人现场协调并满足施工基本要求,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施工计划提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施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119、,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8.2发包人办理并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作:工程质监登记、合同鉴证、施工许可证、购买印花税等一切施工所需的审批、申领手续以及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报建及验收、永久用水接驳及验收等工作。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按设计合同约定执行 。承包人需在施工图确定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审核。(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于开工前三天提交发包人。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120、向工程师提交工程年、季、月度计划及进度统计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本工程需要。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和警卫,并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4)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交通、生活及通讯等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办公、交通和生活、通讯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7)施工121、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除文物保护外的保护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文明施工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进度计划协调管理122、;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内部沟通与外部协调;总体设计与技术督导的协调配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标高、基准点与平面控制、轴线;提供工作面(含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成品保护;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场地;提供公共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公共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公共外排栅、外脚手架;负责组织整体竣工验收及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工作以及其它管理和配合服务。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10630号】的规定,对本工程123、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承包人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承担由于自身管理、配合服务和协调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和连带违约责任。(注:总承包工程适用本条款)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场施工前在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动态维护,实名制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等。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124、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1)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于接到中标通知书3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及国家、省、市及广州开发区关于施工承包管理的要求编制。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125、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3)按进度计划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工作:1)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竣工时间,制定进度计划及倒排时间表,各方应按照进度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本项目的全方面的建设工作。发包人有权结合提出合理化要求。2)承包人应确保项目的装修装饰或改建符合批准的设计图及规格说明、设计指引、开发咨询建议、经营标准及所有现行、有效法律。若本项目最终因未符合上述要求而受到政府部门任何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经营风险及不利后果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给发包126、人、其他相关方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为确保工程按时完成,承包人应在每月5 日前就上月完成的工程进度、对已批准设计图纸的改动、工期排布、预计完成时间及其他发包人要求等内容召开EPC 总包工作会议并出具会议纪要。项目开业前4 周内,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对上周工程进展召开前述相关会议,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书127、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10.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28、,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工期为自具备进场开工条件之日起 日历天。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12天以上;(4)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11.2延期开工:11.2.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129、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11.2.2承包人未能主动及时地履行其协调、配合服务义务而造成专业承包单位无法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6)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应按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130、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131、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确因工程质量瑕疵原因导致的仍由承包人承担。(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132、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承包管理、配合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1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总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133、师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经确认同意延期,可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承包人必须严格134、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15.3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135、担,工期不予顺延。15.4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5.5本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3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质量标准规范版本的,是否采用新版本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36、。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17.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137、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8、工程试车18.1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19.2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19.3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19.4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9.5承包人按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138、材、机具和材料。19.6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商铺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通道、用水、用电、场地内的协调进行的管理和协调。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通道、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正常的活动。20、安全防护20.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139、。20.2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穗萝环建201111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广州市建委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设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及关于进一步提升XX区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的通知(穗开建20172 号)实140、施,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计价。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安全措施费中扣。20.3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0.4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0.5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建安监字20071号】的相关规定,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 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141、置等。20.6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等相关规定。20.7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等),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20.8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环保管理整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函(穗建质函2014276142、3号)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所有在用施工机械设备整洁、安全、有效,防止尾气污染的超标排放。所有施工机械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或进口设备检测证明文件,机械设备必须使用广州市推广使用的车用燃油。承包人应对正使用的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视为未按约定投入机械设备,按35.2.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20.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0.10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143、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20.11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供水管、排水管、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20.12承包人应对确保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相关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在施工过程中包干使用(施工围蔽费用除外),不论何种情况均不得调增。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144、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21、事故处理21.1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1.1.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1.1.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志,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1.1.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1.1.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145、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1合同价款暂定为 元(大写: ),含税,以此暂定价支付预付款。 (1) 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承包人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由发包人委托的单位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双方确认并经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作为建安费及合同暂定价调整的依据,建设业主依据审定的本项目施工图预算执行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后作为本工程建安工程费调整合同价。 调整及结算原则为: 1)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1-建安工程费中标价格/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100%;2)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工146、程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结算时总价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 3)措施项目费除不可竞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他均执行中标下浮率。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措施项目费为基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施工围蔽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 4)其他项目费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应项目费率执行; 5)税金按国家规定费率计算。 (2) 施工图预算编制采用的标准及定额:按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含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147、(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执行,主要材料价格(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套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28 日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 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根据招标文件中相应的材料、设备厂家/品牌套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28日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 (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进行市场调148、研询价,且对选用的价格信息需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展陈布展定制内容(定制展项、数字影片、多媒体互动程序等)的单价进行类似规模展陈市场调研询价。22.2本合同价款按照22.5 款约定执行,并执行工程费中标下浮率,结算价最终按审定金额结算。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除专用条款22.5.2规定情况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除不可竞争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其他措施费均以发包人审 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措施项目费为基础执行149、中标下浮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措施 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施工围蔽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3)其他项目部分:招标人部分为暂定价,按实际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或预留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和结算:(4)规费、税金:规费及税金按实计取,费率固定不变。22.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量偏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以上调整事项涉及的价款计价原则按专用条款22.5款约定执行。22.4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22.3 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150、位,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对承包人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和正式盖章书面函件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发包人不予认可, 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2.5合同价款调整原则:本条所述工程量清单指发包人审定的本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本条所述清单综合单价指发包人审定的本工程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措施项目费除不可竞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他均执行中标下浮率。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措施项目费为基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施工围蔽151、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其他项目费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应项目费率执行;规费、税金按国家规定费率计算。22.5.1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152、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清单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清单综合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清单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 153、跨季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 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 (实际施工跨季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所采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执行中标下浮率。(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154、: 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年)、 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季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实际施工155、跨季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所采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 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 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 )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年) 、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15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季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 ) ;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实际施工跨季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所采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157、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5)按上述原则确定价格时,措施项目费用(除施工围蔽外)不计取。22.5.2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跌超过本单项工程预算单价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担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在15%以内(含15%)的风险,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5%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电缆,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予调整。(3)价款调整的方法 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电线、电缆的价格上涨158、幅度超过15%时, 超出1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电线、电缆价格下跌幅度超过15%时,超出15%的部分由承包人退回发包人。价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 计算。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清单综合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各调价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季信息价格与投标截止日期前28 天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的差值计取。价款调整以月度计算,按审定金额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或随进度款按照监理初审后金额的85%预付,最终根据发包人审定的金额确定。各调价工料机的信159、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实际施工跨季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所采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 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如物价下跌,则仍按第(3)款约定计算及扣160、回相应价款。23、工程预付款及工人工资23.1 工程预付款23.1.1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按规定核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承包人相关情况符合要求,且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总支付预付款为中标工程费(即合同暂定价)的30%。23.1.2 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后,应优先用于按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23.2工人工资23.2.1承包人应按照工程进度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23.2.2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穗开纪200510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劳工时,应提供劳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建立工资直接支付制度,承包人每月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161、自觉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决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否则,可由劳动者代表知会有关部门,或拨打投诉电话。承包人必须将上述内容在本工程开工的十日内向全体劳动者张榜公开。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3.2.3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劳动部、建设部的若干意见(穗萝府办20052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广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162、向广州开发区、XX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用工人数、工资支付制度、工程规模等情况;必须定期参加广州开发区、XX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区建设领域建立和推行的劳动管理培训;23.2.4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广州开发区、XX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除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将提请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24、 工程量确认2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周及每月报告已完成工程状况。24.2 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24.2款,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2163、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1由甲方按下列程序付款。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暂定价的30%作为预付款。2)主要材料进场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60%。3)乙方完成项目布展深化设计及施工图纸、多媒体影片、软件、硬件设备和展陈设施等,项目全面完工,且预算审批后,甲方支付至项目预算审定价的85%。4)工程完成初验,或发包人及政府部门开始使用展厅后,即视为项目初验合格,甲方需支付至预算审定总额的90%。5)工程验收合格,且本项目完成结算工作后,甲方需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7%。6)项目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24个月的质保期满且乙方已履行质保义务及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给乙164、方。7)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付款申请并提供同等金额正式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款项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 户 行:25.2所有因变更、签证及价格调整等原因所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均应由承包人按广州开发区、XX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程序,报监理初审,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按审定金额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或随进度款按照监理初审后金额的85%预付,最终根据发包人审定的结果确定。25.3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1)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提交履约银行保函,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到位。工程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正式动165、工。 (2)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工作量的计量支付汇总报表和相应的分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完成的全部分项工程数量均需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手续,计算依据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需通过测量确定数量的必须附有完整的测量资料且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承包人申请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25.4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的支付条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专款专用,并从本施工合同价款中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价即施工合同价中)。该费用根据关于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措施费支付166、管理的通知(穗开建管20157号)及“穗建筑【2008】967号”文规定,分阶段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1)承包人进场完成工地围墙、大门、临时设施、场内道路硬化、垃圾收集点等部位的建设或布置后,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后,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50%。(2)工程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60%后,再次按上述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后,再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40%。(3)工程竣工后,再支付相应安全生产措施费的10%。25.5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穗环2015)11167、4号及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穗开环(2015)20号)规定,本工程需向环保部门交纳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该费用由环保部门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核定。缴纳方式如下:由承包人根据环保部门开具的排污费征收通知,以发包人名义先行垫付资金向环保部门缴纳,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凭缴费凭证向发包人提出核算报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核算报销申请后,应按扬尘控制措施100%达标核算当季度基准扬尘排放量和基准扬尘排污费,如环保部门征收的扬尘排污费在发包人核算的基准扬尘排污费范围以内,由发包人全额承担168、相关费用;如环保部门征收的扬尘排污费超出发包人核算的基准扬尘排污费范围,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七)材料设备供应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按招169、标文件规定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工程设计的有关标准并以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标准或要求进行采购,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和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7.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验检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7.3所有材料、设备报170、价必须报监理、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八)工程变更28、工程设计变更28.1开工前,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 如实施工程变更,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 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28.2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28.3 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8.4所有涉及工期和工程量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28.5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171、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 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 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 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28.6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XX区相关规定及发包方相关制度执行。28.7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涉及本172、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相关约定处理。29、其它变更29.1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证明资料, 一般指按本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9.2签证的计价: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有关规定执行。29.3签证实施前所需的施工方案:若签证事件发生时,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29.4工程现场签证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XX区相关规定及发包方相关制173、度执行。30、确定变更价款30.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原则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30.2所有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30.3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30.4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建议送交监理单位。30.5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30.6工程变更、签证申报程序按广州开发区、XX区相关规定及发包方相关制度执174、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项目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31.1设备材料等货物进场验收:依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布展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和本合同的要求对全部货物、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及相应的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进行验收。甲方应在乙方硬件设备到场后当场进行开箱签收,并在乙方提交货物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设备点验并签字确认。经确认无误后,乙方进行测试与安装调试,硬件设备质保期自项目整体验收后次日起算。31.2数字内容及设计的验收: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数字内容或设计的成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乙方通过移动硬盘交换方式向甲方交付项目作品为有效交付,交付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作175、为乙方有效交付的凭证,交付的材料包括技术文档等可编辑的电子数据。31.3整体项目最终验收: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照合同对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送交验收报告及相应资料,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布展项目保修期自项目验收次日起算。31.4对于乙方已经交付的设备产品,如因非产品质量的原因导致产品损坏或遭到意外损毁的,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31.5竣工验收31.5.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广州市、广州开发区、XX区有关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176、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伍份。31.5.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32、 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办法:所有工程量(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的结算均以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复审核,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审定本工程的结算为准,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无任何异议。(2)竣工结算提交时间: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承包人递交结算书后2个月内完成审核。承包人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非承包人原因无法办理177、工程结算的情况除外),经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月 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仍未提交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相关文 件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审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3)承包人应负责达到的竣工条件包括:1)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已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及标准装修装饰、改造完成;2)项目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验收确认合格,同时,项目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检查验收标准详见风险检查清单,其中安全相关内容应满足安全环保协议 竣工前安全评审标准,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3)承包人已向发包人移交有关项目所安装的关键设备、系统操作及维护说明及178、供应商和承包商提供的关于项目提供服务和保修的文件;4)承包人需落实本项目所有安全环保隐患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项目的正常使用。5)承包人应在竣工前,配合获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另行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电气防火检测报告(按相应地方标准)证明项目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获取所需的手续(包括项目的竣工验收、消防验收、 消防开业检等文件)且通过发包人竣工检查小组初步检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决定本项目延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延期竣工损失。如本项目未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决定本项目延迟竣工并出具明确的整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179、支付延期竣工补偿及承担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项目竣工日期推迟至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33、知识产权产权归属1)乙方应保证本项目的投标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34、违约3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赔偿。双方约定的180、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4.2.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工令要求时间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 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迟延开工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属节点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如在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可免除上述违约金。属总工期延误,从总工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延误工期超过20天的,发包人可视情况终止合同(如因发包人需求变更、发包人未及时确认内容的除外)。(3)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181、约定和发包人的规定,逾期完成竣工档案的整理、移交、送审备案工作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时间超过约定的竣工日期的,造成无法开业导致发包人损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检测费、财产保全担保手续费等)。34.2.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182、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开发区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 并组织施工。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 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如发包人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罚金或者罚款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183、承包人未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处理外。 若导致人员伤亡的,承包人按下列办法支付违约金并向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赔偿 经济损失:如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支付20万元;死亡2人,支付40万元; 死亡3人或以上,支付80万元。如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支付10万元;重 伤2人,支付20万元;重伤3人或以上,支付40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一般安全事184、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人员轻伤及轻微财产损失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5)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08】60 号)等广州市、XX区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185、进行监管。承包人因违反本款约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执行本款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6)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承包人按每人次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7)项目主要岗位负责人未驻场的,按1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34.2.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186、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 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给予相应赔偿。(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发包人187、可委托其他单位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不足抵扣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3)对施工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应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4.2.4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除应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支付10000违约金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应支付50000元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188、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可用承包人工程款垫付。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广州开发区、XX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4.2.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如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5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需支付3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但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或因发包189、人按本协议要求更换仍需支付违约金,具体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3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2)如果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3)如果承包人未投标文件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4)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未按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190、织施工,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10 天,没有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承包人除需按本条第(1)项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发出后15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10 天,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广州开发区、XX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它会议,如有缺席,则每191、人每缺席一次,承包人需支付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34.2.6工程转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工 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有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 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暂定价款的 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导致发包人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应负责赔偿。34.2.7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34.2.7.1 因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承192、包人违约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价款15%的违约金,因解除合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可派员进驻 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也可要求承包人自行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34.2.7.2不适用通用条款44.6条的约定。34.2.8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193、或相关规定,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及作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34.2.9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194、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35、争议35.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由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应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十一)其他36、工程分包(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需先报发包人同意,分包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发包人备案。(2)劳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相关规定,禁止分包劳务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须与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195、的劳务分包的单位一致,不得私自变更劳务分包单位。37、不可抗力37.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37.2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按本专用条款12.3款约定执行。38、保险38.1承包人对196、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8.2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政府规定办理,其它保险项目由承包人自定。39、担保39.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本项目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40、合同份数40.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肆份。4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 。质197、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42、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留经发包人核定的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以下无正文)发包人:XX(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承包人: (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订立时间: 年 月 日第四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全称):XX(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XX馆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在合理198、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装修工程、出入口改造工程、附属配套工程等以及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含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发包人批准的提前移交之日或者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后发生日期为准)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电力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199、工程为 2 年;3、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为 2 年,市政供水工程为 2 年;5、市政供电工程为 2 年,市政道路照明工程 2 年。6、其他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员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给水管道破裂,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构造物破坏、损坏,路面严重坍塌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国家规定的土200、木、土建、市政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工程和桥涵构造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或安全方面的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留经发包人核定的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201、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项目经理驻场承诺书致发包人:XX(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本人 ,受 委派,拟在XX馆升级改造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一职。为加强本工程项目管理,保证我公司在中标后严格履行与业主签定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圆满的完成本项工程,我愿就此做出以下承诺:1、本人作为公司选派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我保证自即日起至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自始至终全过程常驻工地现场,代表我公司全面负责本工程现场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等施工工作。并承诺在本项目完成后的合同责任保修期内,根据项目实际保修工作需要也能随时到场负责指挥,安排应做的保修工作。2、如果本招标工程我公司中标,我本202、人保证在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只担任此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参加其他任何工程的报名,不在其他任何工程担任职务。3、除非征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违背以上承诺,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我自愿接受发包人给予我本人的批评和处罚,并同意发包人就此作为我个人的不良纪录进一步向广州开发区、广州XX区建设局,项目经理证书注册,备案,审批机构,直至广州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给予的通报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的扣证等处罚,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及责任。 承包人:(盖章) 项目经理签名: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XX馆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甲方):XX(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203、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204、的规章制度。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205、活动。 (五) 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接受206、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方的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