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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升级项目装修及外立面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15页)
园区升级项目装修及外立面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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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1340 2024-04-29 115页 556.27KB
1、xx园区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xx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承包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时间: 目 录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4第二篇 合同条款15总 则16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61、 词语定义16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4、设计成果文件22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25、总监理工程师226、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237、项目管理团队248、发包人权利和义务269、承包人权利和义务27三、工程设计3110、工程设计范围、内容、设计人员要求、设计成果要求3111、设计进度计划3312、设计服务3313、设计评审(如需要)362、四、承包组织实施3714、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进度计划3715、暂停施工和复工3916、工期4017、工程竣工41五、质量与检验4118、工程质量4119、工程质量保证体系4320、检查和返工442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722、重新检验4723、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4724、安全施工与检查4925、安全防护4926、事故处理5027、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1七、合同价款与支付5128、合同价款5129、预付款5430、工程进度款付款5432、工程量的确认57八、材料设备供应583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本工程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58九、工程变更6034、工程设计变更6035、其它变更613、36、确定变更价款61十、竣工验收与结算6437、竣工验收6438、工程移交6539、竣工结算6740、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70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7041、违约7042、索赔8143、争议82十二、其它8244、工程分包8245、不可抗力8446、保险8547、履约担保8648、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874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如有)8750、合同解除8851、合同生效与终止9052、补充条款90附件一91附件二93附件三.95附件四. .98附件五100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xx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地址: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xx国际企业孵化器C座法定代表4、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与 (以下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园区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以下称“本工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x园区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1.2工程地点:xxxx区增槎路49-55号1.3工程立项及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1.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1.5项目概况:5、本项目为装修及外立面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包括了13层拆除工程;消防改造;外立面装饰的翻新改造工程(含外窗);15层装修工程(抹灰、饰面板、楼地面、天花等工程),其中包括了13层全部装修、隔断工程,45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室内水电支管改造、弱电、消防改造,室外环境改造等。1.6工程规模:装修改造大楼高9层,总建筑面积约13280.88m2,地上建筑面积10297.5m2,装修改造面积约为4308.0m2。2、工作内容、承包方式和投资控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xx园区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以下简称“本工程”)装修方案和工程管理要求等,负责xx园区装修升级的设计、全过程施工、试运行至工程竣工验6、收,完成并配合发包人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审报验工作、质监、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全过程的综合协调等工作,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勘察、设计部分2.1.1本工程全过程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按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升级方案和工程管理要求等,完成本工程所有内容的设计、编制预算、施工图设计等服务,负责材料选型意见及推荐品牌参考清单;(2)负责完成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含造价分析)及现场技术指导等,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装修范围内涉及设计、建筑节能、用电负荷等的所有规划、建筑、技术、管线、专项等7、各类报建(如有)配合、协调工作;除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含造价分析)及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业主对设计成果文件修改调整完善,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3)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如需要);(4)竣工图编制;(5)工程勘察(测量);(6)如承包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承包人必须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专业分包给具备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专业分包设计费由承包人承担。专业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承包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承包人及专业分包方人员进8、行会签并加盖经XX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7)承包人的设计方案必须体现限额设计的理念,限额设计数为发包人公布的施工招标控制总价。承包人的方案设计完成后须由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启动初步设计及后续工作;需提供整体装修效果、主要功能区等核心区域的设计效果图;施工图审查按广东省或项目所在地市现行管理制度执行。2.2施工部分2.2.1施工内容:(1)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及完成竣工图编制等9、; (2)根据项目需求,协助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建、报建、报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余泥排放证、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质量验收等工作,并支付办理上述工作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3)完成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监测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工作;(4)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清理及相关处理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如需要),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做好与周边住户、单位、企10、业等业主沟通解释工作,化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矛盾或纠纷等情况;(5)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需根据发包人审定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休闲配套设施等施工图预算编制),承包人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后需提交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进行审定,并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及预算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并向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及资料进行审定,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图预算、结算的审计工作;(6)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负责所有精装工程范围内的材料送样、组织材料厂家及项目考察、材料采购、材料加工、材料运输吊装11、(包括二次转运)、材料仓储、材料保护,所有施工机械及设备,施工图深化,精装修工程施工、所有施工及安全措施、运输吊装措施及施工成品保护,施工垃圾清理(含垃圾外运),负责符合验收交付标准的场地及相关工作完成的确认交接。(7)配合和满足本工程规划、节能、消防等各项验收的要求。(8)组织本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均包括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2.3承包方式:2.3.1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等对本工程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包设计,包施工(12、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施工器械运输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绿色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移交、包结算和资料整理、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包控制投资、包发包人所负责的报批报建配合服务(如需要)。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2.3.2本工程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第41.14款“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执行。凡违反以下情形之一,均视为违法分包:(1)主体和关键性工程分包;(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3)分包单位再次分包;(4)分包未经发包人审查13、批准。2.4投资控制2.4.1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2.4.1.1设计费按不含税中标价总价包干,结算不做调整。勘察费按照施工需要,由承包人制定勘察(测量)方案报发包人审批后,以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见本合同28款。2.4.1.2初步设计概算总额控制在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金额内;施工图预算金额控制在经发包人及造价咨询单位审批通过的概算工程费用金额内,竣工结算金额控制在经发包人及造价咨询单位审批通过的施工图预算金额(含暂列金)内。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由承包人编制,用于施工成本控制。承包人应制定各阶段、专业工程限额设计指标和具体控制措施。发包人有权将审定的预14、算中的建安工程费按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分部工程、主要分项工程等进行分解,分解后的建安工程费分别作为限额控制的直接依据。 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并按国家、广东省、xx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和本合同28.2.4款编制施工图预算,报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确定后,发包人结合造价咨询审核结果确定施工图预算,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工程造价作为合同价。对于法律法规变化、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和提前竣工,不可抗力增加的价款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出,超出暂列金额部分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最终结算价不得超出发包人及造价咨询单位审批通过的施工图预算金额(含暂列金)。2.4.2承包15、人确保满足发包人对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如未能达到工程投资控制要求的,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保证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进度。2.4.3在合同执行期内,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法律法规变化、不可抗力增加的价款、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等因数导致的费用调整可在施工图预算暂列金中支出。2.4.4合同协议书第6.2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即承包人的投标中标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经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后,双方应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合中标下浮率调整签约合同价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确定的金额为调整合同价),调整合同价代替合同协议书第6条约定的暂定价成为本工程的最终暂定价16、,并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拖延或拒绝签订补充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按照上述约定所确定的调整合同价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最终以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通过并经发包人批准审定为准。在施工图预算确定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合同条款第30条进行支付。2.4.5承包人编制的各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需满足对应阶段造价文件深度要求。3、合同工期3.1设计和施工合计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计划于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或开工或进场通知书为准。(1)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专家审查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17、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后发现问题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2)造价文件提交工期: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经审查后发现问题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中标人应在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法人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文件经审查后发现问题的,应于5个工作提内完成补充、修改。(3)施工工期:计划于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3.2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已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施工规范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或重18、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确认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3.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对本工程建设工期的要求。4、质量标准和目标4.1质量标准:(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6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2)施工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4.2质量目标: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19、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一次验收合格。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5.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发包方已先行履行赔付义务,可全额向承包方追偿。5.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 、xx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第37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1721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6、合同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6.2本合同含税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不含税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由以下几部分费用组成:(1)设计费(含税)为 元,税率 %,不含税为 元,工程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费、施工阶段设计技术人员驻场费用。工程设计费不21、含税总价包干,结算不做调整。(2)施工费(含税)暂定为 元,税率 %,不含税为 元。(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税)暂定为 元,税率 %,不含税为 元。本工程在结算及支付时,如果税率发生变化,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6.3合同协议书第6.2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即暂定合同价),实际合同价款按合同条款第28条约定确定,工程结算价最终以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通过并经发包人批准审定为准。6.4本工程的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6.5合同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详见合同条款第30点“合同进度款支付”。6.6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xx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22、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7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7、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23、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合同协议书;(3)合同条款;(4)合同附件;(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7)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8)国家及广东省、xx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24、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条款第43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10、项目经理现场开会要求: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至少每1025、天,在工地现场亲自组织一次工地现场例会,协调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会议,每次会议之后项目经理需向发包方提交书面汇报。如果延期召开,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如果确需缺席会议,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并获得发包人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发生,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从第二次开始,承包人每次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11、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工程总负责单位,对本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同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项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不限于: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工程投资控制,设计成果文件提交、修改完26、善及质量保证,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程移交,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工程转包、分包,工人工资支付,投资控制,报批报建等方面,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12、发包人已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连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1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4、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27、的其他款项。15、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1)承包人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2)承包人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诉讼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被投诉,经发包人查证属实的,或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发包28、人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两次以上严重违约责任的。16、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与解释相同。1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必须提供承包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1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xx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承包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或委托代理人29、(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xx国际企业孵化器C座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纳税人机构代码: 纳税人机构代码: 签订时间:2022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22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xx市。*注明: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作为本合同签约主体签订本合同。114第二篇 合同条款总 则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本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30、安全、投资以及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由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它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4、为保证本建设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43.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5、31、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xx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2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xx国际企业孵32、化器有限公司。(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3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设计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 。施工单位:在本合同中特指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4 总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负责本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单位。与承包人同步在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人负责对承包人进行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服务,承包33、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必须签订总包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责任。施工总承包人在未尽到约定的管理及配合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承包人必须服从施工总承包人的管理,因其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本工程无总承包单位。1.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1.6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委托 为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对本工程的工程进行全过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造价工程师依据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发包34、人所签订的造价咨询之约定,履行职责。(1)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包括工程概预算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核实,结算价款审核,签发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使用暂列金额、使用计日工、按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7总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8合同价款35、: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缺陷修复责任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9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0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2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36、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13开始工作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设计成果文件:指由承包人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且经发包人批准后,能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和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效果图及存有AutoCAD R14或AutoCAD 2000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概算、配合发包人招标工作而提供的技术规格书等技术资料。1.16设计完整性:指承包人每批次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合同及37、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并保证与提交人自己保留的该部分文件完全一致。1.17设计有效性:指设计成果文件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1.18设计正确性:指设计成果文件均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同时保证设计输入的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合理,构造合理,图面表达清楚、文字叙述准确,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1.19设计经济合理性:指设计成果文件是在符合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方案经济比选、价值工程等评价手段,经过发包人组织的评审产生确定的。1.20设计可靠性:指根据设计成果文件明示的条件情况投入的设备,所采用的工艺、工法满足技术控制指标要求,之后所38、形成的已完工程及投入使用的系统、生产工艺满足合同约定且能够在设计年限内充分、正常地实现其设计功能。 1.21设计先进性:指设计成果文件采用国际上先进和适用的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工法、设备,或所采用主要或关键的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工法、设备。1.22设计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1.23设计事故:指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或履行的设计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目造成极其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25违约39、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1.26安全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40、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27质量事故等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41、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28“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它项目清单计价”、“绿色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词语定义以行业规范解释的内容为准。1.42、29元:指人民币元。1.30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合同条款第36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9条所定义其它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预算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预算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预算清单内没有的项目。1.31乙供材料设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范围,是指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自行采购并支付货款的材料设备。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1.3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3当季度:指项目预算报出当月所属季度或月份(各条款所涉及“当季43、度”、“当月”的描述亦适用此解释)。 1.3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7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44、决定等。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1.38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39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1.40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1.41单位工程: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专业工程,如: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1.42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43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2、 4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的约定执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46、范的名称:国家及广东省、xx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设计成果文件4.1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成果文件,其设计成果文件须按约定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需将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成果文件报发包人备案。4.2对设计成果文件的保密要求:由47、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或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或者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施工图纸,供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监理工程师5.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5.2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如涉及工程变更、工期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监理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下:姓名: 。 职务: 。联系方式48、: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条款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6、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49、件,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改正。除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下:姓名: 。 职务: 。联系方式: 。6.2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50、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关键节点工期。6.3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关键节点工期。6.4如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6.6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驻51、施工场地机构印章。6.7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7、项目管理团队7.1本工程主要管理负责人:(1)设计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2)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下同)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施工负责人应为承包人的在职员工,承包人应保证其在投标文件中向发包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否则施工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他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施工负责人和施工协办方施工负责人(如有)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的时间不52、得少于发包人规定的天数。施工负责人和施工协办方施工负责人(如有)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施工负责人。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代表审核后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施工负责人按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联系时,施工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7.4承包人如需更换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如联合体中有2家施工单位的,则包括施工主办方施工负责人和施工协办方施工负责人53、),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若更换项目经理而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不得计量项目经理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6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为专职人员,不54、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7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55、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条款第41.8(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条款第41.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56、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7.9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条款第41.8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8、发包人权利和义务8.1发包人的权利:(57、1)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2)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进度、设计-施工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3)发包人有权聘请施工图审查单位作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承包人应接受该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施工图审查工作。(4)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施工进度的监督权,材料、设备选用的审定权。(5)其他权利。8.2 发包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施工58、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3)非承包人原因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应酌情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适用的设计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造成承包人对已经被发包人确认的设计返工时,双方共同承担相关风险,双方须共同按照新规范、新标准推进设计工作,同时给予承包人合理设计时间和成果资料重复制作的费用,在规模投资不变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设计修改的设计费用。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和依据的,由承包人提出建议,由发包人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或解释所采59、用的标准、规定和依据。(4)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8.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第8.2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若为关键节点则顺延。9、承包人权利和义务9.1承包人的权利:(1)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设计费、施工费。(2)拥有设计成果文件的署名权。(3)其他。9.2承包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缺陷修复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按照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60、缺陷、或在缺陷责任期发现的缺陷,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3)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履行保修责任。(5)按照合同条款第14条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等所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61、任。(6)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7)根据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工作,并符合设计任务书及发包人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8)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9)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10)承包人自行搭建现场办公、生活和生产用房、设施,以及配套水电等。所需场地由承包人在投标阶段踏勘现场后综合考虑,根据现场情况自行安排;由此发生的62、费用承包人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11)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内外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及承担费用,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亦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双方另行约定;(13)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63、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5)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如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时,承包人应接受该委托事项。(16)其他义务:(a)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文件的质量,并确保按期通过发包人的审查。(b)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资料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c)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d) 承包人在施工中若发生破坏施工成64、果的现象,应无条件服从现场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单位人员及发包人代表的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补救施工工作,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e)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踏勘,根据踏勘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f)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65、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成果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g)在设计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有权审核部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文件,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有权审核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h)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专业承包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专业承包单位有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i)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9.3网络视频监控要求:承包人必须遵照关于xx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66、1号)、关于全面启动xx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06】1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71166号)的要求,建立满足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质量监控、安全文明施工监控、验收监控等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准,如有最新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9.4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xx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的管理。(1)对工人(包括施工人员,下同)工资实行分帐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a) 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67、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 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c) 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d) 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酌情处以20万元/次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68、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e) 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条款第41.15(2)款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f) 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69、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不发生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9.5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第9.2、9.3、9.4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9.6联合体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如为联合体的,须遵照如下约定:(1)联合体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授权代表和各成员权利义务。(2)联合体协议书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书。(3)联合体70、主办方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9.7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须提交其设计及施工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给发包人备案,承包人的人员与发包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承包人对其设计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三、工程设计10、工程设计范围、内容、设计人员要求、设计成果要求10.1设计范围:按合同协议书约定。10.2设计内容:按合同协议书约定,详见设计任务书。10.3设计人员要求(1)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2)在设计高峰或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必须集中力量确保设计进度。(3)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设计负责人为: ,联系方式: 。(4)承包人应指定一名主要设计人员(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作为设计代表负责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并根据项目建设进程的推进和需要加派驻场设计人员。(5)项目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6)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报送项目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其他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合同约定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72、等资料。(7)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其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8)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报送一名报建责任人,全程负责跟踪协调项目报建工作,并负责处理报建手续。(9)承包人如为境外机构,必须自行配备专业翻译一名。(10)发包人认为设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如上述人员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或资质、资历造假的行为;或不遵守发包人管理规章制度,不配合发包人项目相关任务工作安排,未能尽职履责;或因自身原因导致工作出现重大瑕疵或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等情形均视为不称职。),有权向承73、包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11)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及补充相关具备资质且符合本工程要求资格的人员,直至满足设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10.4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1)74、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说明书、预算文件及其电子版本。(2)设计成果包含预算、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除应提供设计范围的相关图纸、总设计说明、工程项目及数量汇总表外,还应提供所需设计图纸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交付设计文件和资料时应附带清单。(3)应按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4)设计送审稿资料须向发包人提交伍份,含电子光盘贰份。(5)设计终稿资料质量须一次性通过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的审核,具体设计成果文件要求见设计任务书:(6)项目报建报审需要的报建文件和审查文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文件及份数提交。(7)承包人75、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将设计成果文件或资料交付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包括运输、邮寄、电传、关税等费用)已经含于本合同价款之中。(8)在报建、报审过程中需要提供设计成果文件或设计中间资料的电子文档的,承包人应无偿提供。11、设计进度计划11.1承包人须在中标后3天内,编制有效设计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但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11.2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整体进度,合理安排设计工作。11.3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进度延迟,导致项目总体进度滞后,承包人除自费采取措施赶工外,还须按本合同约定承76、担工期违约的责任。12、设计服务承包人的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地提供服务,满足发包人的要求。12.1驻场设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应于发包人指定场所开展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为便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2)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并全部统一纳入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其出勤、休假等考77、勤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只为本合同工程服务,不得再参与其他工作。(3)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的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承包人的驻场人员进行适当调整。(4)承包人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在驻场期间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12.2报审报建服务(1)承包人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工程报审报建的要求,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光盘),负责报审报建过程中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78、有审批手续。(2)对承包人提交报审报建资料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份数提交。12.3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要求承包人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设计服务,及时派出各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2)承包人应指派至少1名专业设计人员常驻本工程工地,解决施工现场的图纸相关事宜。(3)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发包人要求对已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进行到货或出厂验收,必要时须进行中间验收。12.4缺陷责任79、及保修阶段的设计服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本合同工程使用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的缺陷责任修复及质量保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问题提交书面的技术建议及相关的工程设计资料。12.5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工作(1)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2)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推荐档次及品牌建议、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同时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3)设计文件对于工艺、80、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能力。(4)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应提交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报告,不应选用不节能或已淘汰的产品;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相关的系统配套。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xx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5)承包人应在设计阶段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选择、审批,提供的材料品牌不少于三家。(6)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在对本合同工程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或参数等进行描述时不81、得带有倾向性、排它性、指向某一特定厂商品牌或指向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如根据项目的定位、功能等的要求必须选用某种品牌或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事前书面详细报告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批准。(7)对于由发包人拟定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同时,承包人应派本工程专业负责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相关看样定板工作,出具材料和设备选型的相关技术意见。(8)由于本合同工程中采用新工艺而导致需要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的,承包人原则上须在项目档次定位的基础上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82、价格资料及样板等,所推荐的三家单位的材料、设备应该在质量及价格水平上处于同一档次。(9)承包人应对本合同工程中可能采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以便为设计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10)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12.6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如发现项目基础资料中存在短缺、遗漏、错误、疑问的8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后10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7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的时间负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或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由此造成设计进度延误的,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13、设计评审13.1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需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84、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根据本工程的推进情况及重要性,发包人有权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节能和绿色建筑咨询及评估工作等设计成果文件进行评审。召开评审会的场地费、专家费、交通费、餐费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3.2 设计评审的依据包括:(1)国家、省、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含基坑技术审查)的相关规定;(2)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3)本合同工程的相关政府批文(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许可文件、用地规划文件等);(4)本合同中与设计工作的内容、范围、管理、服务相关的约定;(5)发包人关于设计、图档、图文、工程等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6)发包人对85、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审批意见;(7)发包人在设计过程中提出的明确书面意见。13.3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批意见无条件地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预算调整),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的设计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13.4承包人对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存在异议的,在不违反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以发包人最终认定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应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后5天内完成其设计范围内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并提交发包人。13.5承包人应根据审86、批意见无条件地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预算调整),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的设计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13.6承包人对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存在异议的,在不违反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以发包人最终认定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应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后5天内完成其设计范围内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并提交发包人。13.7如承包人未能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日起3日内积极响应或逾期未能完成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87、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按设计评审的最终评审意见实施(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设计责任)或直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相关的设计修改和完善,另行委托设计的相关费用(按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占审定概算建安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乘以本合同设计费计取)从本合同设计收费中扣取。13.8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意见、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各阶段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报审报建服务,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概算、设计变更预算、结算服务,缺陷责任及保修阶段的服务)的实际情况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四、承包组织实施14、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进度计划14.1项目进度计划(1)项目进度计划及施88、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时间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提供项目整体进度节点计划。(2)进度计划的内容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设计计划、承包人文件提交、各阶段的材料设备采购及制作计划、运达现场、现场施工安装计划、试验验收计划等。除此之外,还应提出现场工作面的移交时间计划等。(3)监理单位批复项目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项目进度计划之日起7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4)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报告的时间约定:在承包人能够预计可能会与实际进度计划不符后的7日内或实际已经不符的89、3日内提出。2)监理单位批复项目进度计划修订报告时间的约定: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修订报告后5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4.2施工组织设计(1)承包人应当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项目进度计划在施工开始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下设施的处理措施90、;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消防、安全、健康等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10)其它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2)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14.3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91、计划组织设计、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2)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3)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4)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92、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它具备相应资质及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给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须承担据实赔偿责任,除此还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4.4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14.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93、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时,承包人须自费并主动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并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整改计划、进度及自费明细等情况相关说明及资料。15、暂停施工和复工15.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因发生上述(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合同条款第16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条款第41.11款、第41.1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94、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合同条款第41.9(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1.9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等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9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违法分包或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15.3当发生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15.4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出复工通知;或承包人可直接向监理单位提出复工建议,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单位发出复工通知。承包96、人应当按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实施复工工作,不得拖延,否则按合同条款第41.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工期16.1工期控制与调整(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整改措施进行赶工,确保工期和节点任务可以如期实施和完成,而97、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均已包括在本工程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另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16.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含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发包人指98、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除上述原因之外,其它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承包人原因或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施工规范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41.9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6.3承包人应当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进度计划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17、工程竣99、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完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仍不能按顺延后的工期完成工程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五、质量与检验18、工程质量18.1工程质量标准(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必须确保本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41.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41.5(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8.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最新质量检验100、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8.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返工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8.4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据实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所增加的相应费用。18.5设计质量要求:设计是安全、可行、实用、经济、美观的、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工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并能顺利通过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的技术审查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成果验收。“完整”是指每次101、交付的设计文件是符合合同的规定、符合相关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满足行业及国家标准的全部设计文件。“正确”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及各阶段设计要求的规定;同时保证设计的科学原理、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构造合理,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1)设计应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尤其是强制性规范),达到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满足本合同工程的功能需求。在控制投资的同时,做到美102、观、适用、安全、经济,并具备良好的节能环保特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2)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本工程设计任务书要求中的相关要求,并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发包人要求对设计进行深化、优化。承包人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成果文件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应设计深度负总体责任。(3)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对工序方案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应明确提出关键工序的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4)设计成果文件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5)设计图纸必须按照国家对工程图纸规格的规定绘制,保持同类图纸规格统一。(6)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103、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当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机构)的通知后5天内将经过修改的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发包人。18.6 现场施工质量1)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及安全规范的要求;2)符合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通过的深化设计图纸要求;3)符合国家、地方及发包人认可的施工验收标准。18.7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如104、有新版本颁发,则按最新版本执行)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等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承担责任。19、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GB/T19000-2016)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105、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106、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1941号)的要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有混凝土结构施工部位的,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而且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20、检查和返工20.1承包人应认真107、按照标准、规范和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0.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0.3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20.4因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108、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20.5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若按国家规定须由发包人负责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09、。否则检验或试验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但承包人要充分配合发包人进行检测。检验或试验所需的抽样、送检、报告的领取等所有相关管理配合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视作已考虑于签约合同价内。(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110、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的,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述约定。(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1)本工程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不符合下列第3)项标准要求的除外;2111、)经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3)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112、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41.10(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113、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41.11(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20.8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114、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0.9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合同条款第41.1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41.1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115、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根据现行的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及图纸要求,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1.2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3 本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须按穗建质2016460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116、通知执行,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22、重新检验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六、安全文明施工23、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23.1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其与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施工平面图给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场地范围。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确需临时征用场地或道路的,必须事先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117、准。23.2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3.3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理并退出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118、金为每天人民币1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它要求。23.4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23.5发包人及施工总承包人仅负责提供以下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和基础资料,其它施工所需要的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本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现状道119、路,施工所需的仓库、机具材料堆放及加工所需场地和需要的临时设施用地等由承包人在投标阶段踏勘现场后综合考虑,根据现场情况自行搭设或使用总包单位提供的。自行搭建可根据现场情况安排,但搭建的具体方案必需征得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审查通过,需要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相关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的时间及地点:由施工总承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承包人负责完成水电接驳点后的管线接驳,并承担施工水电费及相关其他费用。(3)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已开通;使用现状道路;承包人须进行现场踏勘,并充分考虑工地现状及外围市政道路的条件可能影响到工程正常施工的所有风险因素120、。(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施工总承包人书面提交给承包人,并由双方进行交验,如承包人产生任何因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须自行承担全部费用。24、安全施工与检查24.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4.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协调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第4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4.3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121、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25、安全防护25.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25.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25.3本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第25.1款、第25.2款所列明的费用,所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122、5.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须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1617号)、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123、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xx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含文中提及的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发包人制定相关规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2)保护所有在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124、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4)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新型冠状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26、事故处理26.1发生重大伤亡及125、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6.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6.3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照合同条款第41.12(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6.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126、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26.5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7、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7.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条款第41.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7.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127、,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7.3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投标总报价不变。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128、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8、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合同价见合同协议书第6条,实际合同价款按以下约定确定:28.1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设计费按中标价中所列的设计费总价包干,结算不做调整。(注:报建费用、设计改造费用、设计变更、技术交底、材料样板及设计驻场服务费用已含于设计费中,发包人在结算时不再另行支付)。工程勘察(测量)方案由承包人像发包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后实施,承包人提交勘察或测量成果后交监理人审核,审核完成后由造价工程师审定结算,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相关单价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下浮20%计算,计价格200210号未有的129、,按照广东省、xx市其他相关行业收费标准下浮20%计算。28.2施工费(建安工程费):28.2.1承包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总金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金额,否则承包人需要进行设计优化,以控制概算总金额不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审查后,根据已审查的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否则承包人需要进行设计优化,以把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以内。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金额,按照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工程费用为合同总价包干价格,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作为130、建安工程费结算的依据。28.2.2 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建安工程费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依据。施工图预算审定前,按概算工程费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概算审定前用中标清单单价)计算出已完成合格工程产值乘以支付比例计算出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并按合同规定支付。施工图预算审定后,按照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作为后续进度款和结算的支付依据。承包人应及时按本合同的约定原则编制工程预算并积极协调预算审定工作,否则,由此导致合同价不能及时确定而影响进度款支付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28.2.3确定合同价格:工程预算经发包人审定后,按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等相关约定确定合同价格,以此作为合同计量、支付131、变更和结算的依据。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增减施工费用的,按照合同条款第36条款的约定计算。28.2.4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如下:(一)计价依据(1)本工程招标文件;(2)本工程投标文件(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清单报价;(3)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设计任务书;(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6)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计价依据的通知(穗建筑20194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执行。;(7)本合132、同签订当月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8)本合同签订当月的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税前材料价格(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9)双方约定的其他依据。(二)工程量(1)清单项目及包括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在概算、预算编制阶段应按照各专业工程分别填报工程量、单价及合价,工程清中项目应视为含有实施和完成该项所有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图纸和规范列明、暗示和要求的工作内容、检验试验等,即除措施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以外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的测试、试验费用、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及图纸明示和暗示133、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编制原则: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施工图设计经确认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档材料(设备)价格并下浮10%计算税前价格。134、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以市场询价方式,由承包人申报至少三个厂家(品牌)及报价给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确认,由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四)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及配套的相关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 、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五)其他措施费,依据经发包人、监理等审定的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六)其他项目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及配套的相关建设工程135、工程量计算规范CGB5085450862-2013) 、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七)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用于在合同执行期内因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法律法规变化、不可抗力增加的价款、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等因数导致调整发生的费用。28.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时结算。29、预付款29.1设计费预付款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后,方可申请设计费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为设计费暂定金额的20%。甲方收到乙方请款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9.2施工费预付款。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后,方可申请施工费预付款,预付款的比136、例为施工费暂定价20%。甲方收到乙方请款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保险费已包含在施工费预付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或其它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否则应按合同条款第41.16款承担违约责任。30、工程进度付款30.1 设计费设计费进度款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支付分解表如下:支付期支付条件支付比例支付时间预付款按合同条款第29.1款规定设计费的20%第二期支付承包人提供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全部概算文件并通过发包人审核确认。支付至设计费的50%第三期支付承包人交付本设计137、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并通过发包人审核确认。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70%甲方收到乙方请款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期支付本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设计费的85%每五期支付承包人完成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结算审核支付至设计费的95%第六期支付剩余设计费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工程质量缺陷期(24个月)满后无息支付设计费结算价余款甲方收到乙方请款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2施工费进度款支付原则(1)付款时间:发包人按照承包人已完成清单工程量和对应阶段清单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审定前用概算清单单价,概算审定前用中标清单单价)审核承包人完成产值,按经审定月度完成工程产值的8138、0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该完成产值中涉及到的单价仅限于支付进度款,不作他用。承包人超过时限申报预算,发包人有权暂停进度款支付,因此造成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应扣款一应扣预付款应扣预付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50%(如按以上公式计算值超过预付款金额,则直接扣减预付款金额;直至扣完预付款金额为止)预算经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审定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需根据本工程建安工程费调整合同价工程清单综合单价及累计完成工程量对本次应支付进度款进行修正,具体为:本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应支付进度款-累计已支付进度款。并根据本工程建安工139、程费调整合同价调整工人工资比例。各时期累计可支付工程费比例情况见下表。费用名称工程费支付比例预付款中标价20%工程施工阶段月进度款按当月完成工程产值的80%支付,执行请款期报审(或审定)的综合单价及费率:未取得概算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价时期,累计可支付至中标价的40%;取得概算笫三方造价机构审定价时期,累计可支付至概算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价或中标价二者最低值的60%;取得预算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价时期,累计可支付至预算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价乘中标下浮后金额的80%。通过竣工验收累计可支付至预算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价乘中标下浮后金额的85%。完成结算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累计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7%。通过质保140、期后验收累计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100%。(2)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达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进度款申请资料后 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支付相应的进度款项。(3)承包人在申请支付下一次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分包单位(如有)的工程进度款一并申报,并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4)最终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141、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14天内将本合同最终结算定审金额的3%扣除应扣款项后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结清工程款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7)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最终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142、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8)承包人应按建设业主的纳税人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业主为: ,具体信息如下: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话: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 (9)建设业主将施工费支付至承包人(主)银行账号,具体信息如下: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10)建设业主将设计费支付至承包人(成)银行账号,具体信息如下: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是否为“增值税143、一般纳税人”:30.3发包人在支付每期进度款时,如发现承包人存在欠缴违约金情形的,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当期申请支付的进度款,直至承包人缴清违约金为止。30.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一致同意,每次付款(包括不限于进度款等)时,承包人在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款项支付时,应按发包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发包人提交相应完整、合法有效的支付申请材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款项。30.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含扬尘费、实名费)(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此项费用合同内实行施工图预算总价包干,结算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调整。(2)14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3)约定的支付方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符合开工条件并已进场施工的,随进度款同步计算、同步支付。如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责令其改正,停止该项费用的划拨,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承包人申请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时,须提交实际已发生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出明细,经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和发包人145、核实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30.7其他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按实计价。随进度款同步计算、同步支付。31、合同价款调整31.1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1)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共同确认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本合同条款中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均是指按合同条款第28条确定施工图预算清单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相对于预算清单发生的新增和变更工程,下同)。(2)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按照合同条款第36.2款执行。3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第31.1(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146、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造价咨询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待造价咨询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发包人,发包人调整金额后纳入结算一并处理。承包人应统筹考虑此类变更,及时优化设计,确保施工费结算价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对应金额之内。31.3承包人承诺:(1)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否则,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且须按合同条款第41.8、41.9款承担违约责任。(2) 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将增加施工费用的,增加的施工费用超出暂列金的,承包人应及时优化设147、计,确保施工费结算价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对应金额之内。(3)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除发包人招标时规定的非竞争性费用外,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2、工程量的确认32.1工程计量与计价的依据(1)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2)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量计量和计价。(3)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148、其它计量与计价规定。32.2计量方法(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己竣工工程量报告的时冋:每月15号。(2) 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増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否则,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3) 单价子目的计量(3.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3.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149、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核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32.3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150、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3.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可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32.3现场验收承包人认为满足合同要求的阶段性支付要求的,应当提前7个日历天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该阶段的工作是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将在7个日历天内组织进行现场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现场验收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的,不得进行现场验收,亦不得获得支付。32.3复核计量结果如151、果承包人认为监理人的现场验收结果有误,应在收到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发包人、承包人和现场验收结果进行复核。32.4工程量不予计量的情况:(1)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2)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3)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4)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5)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32.5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152、程款。32.6承包人每次请款时,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请款资料、与发包人审定额等额(若有约定从其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符合最新国家税法规定),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相关款项,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 当月工程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设计、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2) 完成当月工程进度计划;(3) 内业资料同步;(4) 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5)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6) 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规范、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方式详见30.5款。(7) 无因欠发施工人员工资,而出现上访或其他不良事件;如未能达到以上(1)(7)要求,工程款停止153、支付,直至整改至符合以上要求。(8)承包人己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七、材料设备供应3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本工程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33.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主要材料、设备在设计阶段必须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施工图。施工阶段,其中主材(含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选定三家或以上厂家和品牌并提供样板等资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报发包人最终选择确定。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清点。3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154、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3.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报发包人审批及备案。33.7对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要求(1)乙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须满足设155、计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设计阶段,提交工程预算时同时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等级,该材料设备信息仅作为预算审核的依据,乙供材料最终的选用按合同条款第33.1款约定及发包人下发的关于品牌看样管理办法执行。承包人必须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包括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品牌;履约中只要发包人未有对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则均不因承包人改变选用的品牌而调整其承包价。(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承包人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的质量、数量和156、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3)承包人在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商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关于乙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承包人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变更后的供应商(品牌)和供应商。(4)材料设备采购的变更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发包人有权对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如157、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2)出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发包人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预算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承包人安装,安装费也相158、应扣除。八、工程变更34、工程设计变更34.1承包人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34.2承包人应根据经审定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由于施工图文件的错、漏、碰等原因造成的需进行设计更改(包括专项工程设计更改)以及为了完善相关工程施工组织文件内容而进行的设计调整或增补,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导致减少的工程费用则按完善变昜程序后调整合同价格清单。34.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即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衔接),若由于设计错误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并按合同条款第4159、1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4在施工中如发包人需对经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应对相应变更编制预算,用以成本控制,若由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导致施工费超出中标价,承包人应及时优化设计,确保施工费结算价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含暂列金)对应金额之内。34.5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发包人已评审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4.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160、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4.7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因本工程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若因承包人设计工作原因导致发生缺项、漏项等工程责任事件,则即使相应的图纸、造价文件等已经过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等单位的审核,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使用要求(设计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35、其它变更35.1所有涉及工期、质量标准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书面批准才能生效。35.2其他变更,按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36、确定161、变更价款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共同确认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本合同条款中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均是指按合同条款第28条确定预算清单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相对于预算清单发生的新增和变更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造价咨询单位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清单。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36.1在发生合同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3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在2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0天内答复。36.2变更及新增项162、目计价原则具体计价原则如下:36.2.1设计费:按第28条执行。36.2.2施工费:1.在发生合同条款第34条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签署意见之日起10工作日内答复。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条款第34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5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预算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预算清163、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建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2.1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1)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相关约定执行;(2)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技术报告、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相关规定执行;(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2.2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方式(1)对于新增项目,施164、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中不同单位工程相同项目出现不同综合单价时,取其低者),则沿用; (2)对于新增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3)换算时人、材、机沿用施工图预算清单中的单价。如施工图预算清单中没有,则按施工时期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果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没有,则按施工时期xx165、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对应品牌、规格及型号的主材价下浮10%计算;如果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也没有对应的品牌、规格及型号的材料,则由承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择优询价确定不含增值税材料(设备)单价,发包人最终确认后执行。凡是经过共同择优询价确定材料(设备)单价的,其材料(设备)单价在整个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不得调整,并作为最终材料(设备)结算价格。换算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材料价差材料消耗量,其中材料消耗量为施工图预算编制时的材料消耗量,当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所报的材料消耗量超过定额相应子目的标准时,以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量计算。(4)如新增工程在施工图预算166、清单中无相同或最接近项目,则双方对其计价方式约定为:人、材、机按以上第(3)点原则执行,同时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2.3变更及新增项目按以上原则计算后的总价下浮后,作为变更及新增项目的总价。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扬尘费、实名费在施工图预算中合价包干,在变更及新增项目中不再计算。36.3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造价咨询单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6.4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造价咨询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167、已被确认。36.5造价咨询单位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条款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6.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6.7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增加。承包人应统筹考虑此类变更,及时优化设计,确保施工费结算价在审定的概算批复对应金额之内。36.8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将增加施工费用的,增加的施工费用168、若超出施工图预算中预留的暂列金,承包人应及时优化设计,确保施工费结算价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对应金额之内。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7、竣工验收37.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37.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37.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7.4发包人收到承包169、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7.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7.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7.7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合同条款第21条的约定办理。37.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7.9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170、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37.10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7.11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171、2012年版)(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编)、xx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2009版)(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37.12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本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37.13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建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172、知承包人参与验收。37.14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建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分包单位、承包人、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验收。37.15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组织的专项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电梯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卫生防疫验收、信息工程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等。38、工程移交38.1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38.2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173、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发包人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系统的情况,为发包人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作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清单;(3)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5)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6)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7)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38.3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条第38.2款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条第38.2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174、纸、资料;(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38.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175、)各一式肆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贰份;(3)声像档案一式贰份。38.5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8.6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38.7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176、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8.8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8.9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条款第30.2款约定的施工费进度款支付原则暂停支付余下的施工费,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38.10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39、竣工结算39.1结算方式:结算原则:(1)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177、定办理,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编制办法的具体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按实结算。(2)设计费、施工费结算原则详见本合同条款第28条。(3)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第三方造价咨询审定为准。39.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39.3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 45天内(其中含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且在30天内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总造价至97%。39.4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178、书(即计算底稿);(3)钢筋抽料表(如有);(4)合同文件;(5)工程竣工图(必要时提供电子版);(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工程签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6)其它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39.5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工程签证及其它179、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3)钢筋抽料表(如有):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4)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180、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以上资料以国家规范或竣工图编制指南为准。(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181、确认。(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2182、)工程签证:要求根据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预算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建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83、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16)其它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184、排放费证明)等。(17)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39.6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39.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39.8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185、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9.9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审或承包人对最终审定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盖章确认。 40、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40.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其中,工程质量保修仅针对施工费部分内容,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40.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186、工程质量保修书(见合同附件三)。40.3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及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缺陷修复及质量保修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41、违约4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41.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合同条款第17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合同条款第18.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187、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按合同条款第41.4款至41.17款的约定执行。4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1.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执行造价咨询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项目经理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88、10000.00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50000.00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不结算合同解除前发包人未确认的合同款,并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或设计)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已收的预付款,并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189、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不结算合同解除前发包人未确认的合同款,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已收的预付款,并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4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累计达到三次的,另行追加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累计承担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41.6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条款第41.11款“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第41.12款“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的190、,承包人应当按违约处罚决定确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条款第41.11款、第41.12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可决定暂不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对承包人享有的应收款项债权,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承包人交纳或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若相关违约责任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或相关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或承包人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采取足够措施来弥补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可予以免除。41.7设计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191、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或投入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一般设计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该没有投入或者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设计专业负责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并按合同条款第41.8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合同条款第41.8款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将人员投入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另请他人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设计费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2)承包人纳入发包人统一管理的设计服务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不遵守发包人管理制度或者工作不称职的,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19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合同条款第41.7款第(1)项的约定执行。(3)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专为本合同工程服务的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工作的,每发现1人/次,视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合同条款第41.7款第(1)项的约定执行。(4)承包人设计负责人缺席参加的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等会议,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设计计划要求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的。逾期3天以内(或累计达5天以上,不到10天)的,承包人按100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逾193、期3天以上(或累计达10天以上)的,承包人按300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6)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成果文件出现遗漏、错误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限期内对设计成果文件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因此造成设计成果文件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条款第41.7款第(6)项的约定处理。(7)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如有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经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每发生1例,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8)非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工程费用减少的予以扣减,工程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194、承担,发包人不补偿任何费用。(9)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1次,且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10)由承包人编制的工程预算中的建安工程费经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其它单位审核后,如果出现工程量偏差绝对值累计额相对于承包人报送总数量,误差率在10%20%的,或建安工程费总价超过10%(不含10%)的,承包人除必须限期修改外,每出现1次,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11)因承包人对设计变更随意进行合并、分拆导致本合同工程投资失控,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合同条款第41.7款第(8)项约定执行;给195、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41.8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总则第2条、第5条的约定,不服从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条款总则第6条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196、发包人参照合同条款第41.8款第(1)项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第7条、第11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197、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元)1项目部更换施工负责人20000. 00更换设计负责人或空缺10000.00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5000.002材料管理部更换部门经理或空缺10000.00更换其他人5000.003各阶段投入劳动力每少1人100.004各阶段投入主要材料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每少10%10000.005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5000.00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198、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1000.00(4)对于监理单位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199、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发生1次,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7)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41.4款第(5)项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8)承包人单方面擅自部分终止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41.4款第(4)项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9)如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9条、第10条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200、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每确认1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0)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至少每10天,在工地现场亲自组织一次工地现场例会,协调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会议。如果延期召开,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如果确需缺席会议,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并获得发包人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发生,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从第二次开始,承包人每次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1.9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违反201、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4.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4)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造成本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1天的,发包人有权停202、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7条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工程结算总价203、款(不含工程设计费)下浮1%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6)工期处罚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的30%。41.10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204、,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如发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承包205、人事由造成的除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承包人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而该部分不符合标准的货物总价款,发包人将从本合同中扣除。3)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第七章的约定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条款第41.8(1)款的206、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41.11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207、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3)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在工程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由于承包人的208、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1.12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发现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发现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209、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40万元;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发生上述安全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情节较轻的,给予1次一210、般违约处罚。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它损失。41.13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对承包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211、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它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1.14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发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41.15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9.4(2)款的约定,被工人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212、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工人工资金额的2213、0%作为补偿。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工人工资金额从合同进度款中扣除。(3)因承包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41.16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它义务的,均构成违约214、,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1.17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它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不需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属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应215、在工程结算报告送达监理单位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42、索赔4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42.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壹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2)承包人应保持216、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3)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提交壹份最终索赔报告给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4)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14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217、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则按合同条款第43条的约定处理。4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抄送其担保银行),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则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3)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218、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条款第47.3和47.4款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42.4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43、争议43.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219、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43.3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十一、其它44、工程分包44.1本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220、或者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负责,分包不免除承包人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责任。分包人对其承接的分包工程负直接责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44.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221、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44.5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主体和关222、键性工程分包;(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3)分包单位再次分包;(4)分包未经发包人审查批准。44.6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前述人员视为承包人的工作人员,由承包人承担管理等责任。44.7承包人应参照合同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44.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223、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1)属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2)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44.9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工程的所有分包单位(含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全部纳入发包人统一组织的考评,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考评结果中涉及对本合同价款的转付或扣取的,承包人承诺无条件224、服从。44.10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填报或经发包人审核后认可的专业分包单位,承包人承担50万元/次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专业分包单位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必须另择符合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担专业工程任务(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及义务)。45、不可抗力45.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本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如下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22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10级(含10级)以上的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5级)以上的地震。4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有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造价咨询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226、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5.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的,工期按合同条款第16条的有关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如下约定执行:(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4227、)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5.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6.5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双方另行协商 。46、保险46.1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6.2由发包人购买的保险:无。46.3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2)228、承包人雇主责任险;(3)施工机械设备保险;(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5)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46.4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或保险购买不足额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7、履约担保特别说明: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函由联合体单位中的主办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额度为合同暂定总价款10%。 47.1双方同意,承包人按如下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银行保函形式,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xx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10%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履约保函的范围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发包229、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承诺投入的人力资源、仪器设备、服务职责、服务质量、服务期、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违约金及按期支付工人劳务工资等。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所有的索赔获得赔偿)之日止。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合同工期延长或发生延误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必须延长,而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7.2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230、为,发包人均有权直接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47.3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47.4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条款第41.4(4)、(5)及50.6、50.7、50.8款的有关约定执行。47.5承包人应保证履约银行保函处于有效期内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47.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231、,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48、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8.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向他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48.2本合同工程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享有本合同工程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署名权,并可在展览或书刊中进行展示、介绍及讨论其设计模型、外观图片、装饰效果图,但不享有知识产权中的其他权利。承包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全部工作的成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设计文件、资料等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232、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48.3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或交付发包人的任何含有知识产权的物品、程序或资料,所有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含但不限于使用费)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如需向第三人支付,均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承包人侵犯或涉嫌侵犯任何物品、程序或资料的知识产权,及由此导致发包人持有或使用该类物品、程序或资料构成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发生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和承担,承包人须全额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48.4发包人拥有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资料等的完全使用权,并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合法使用以上233、设计文件、资料等的权利。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分包单位由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48.5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如有)49.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234、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应按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9.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50、合同解除50.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5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235、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0.3依据本合同约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合同条款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0.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50.5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50.6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236、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条款第41.4(4)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3)停工之日起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237、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它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0.7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条款第41.4(5)款的约定执行。(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238、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之日起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它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它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它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50.8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项目技术资料239、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1、合同生效与终止51.1本合同生效及终止的方式均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执行。51.2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2、补充条款52.1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缴纳。52.2承包人承诺:(1)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及其它媒体上公开披露,并且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224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参与诉讼、仲裁事项的,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以及承担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立即支付,否则,每逾期1日应按逾付款项总额的5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2.3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均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放保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看管,在未得到发包人同意前,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52.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3.4款的约定调整合同工期;(2)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2.1、2.2款的约定241、调整承包范围、或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情况导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价款;(3)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总则第6条约定制订的制度、规定涉及双方经济利益变动;(4)原合同条款欠完善或存在歧义;(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它情形。52.5 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组建的项目考核小组的考评,考评管理办法按发包人项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管理细则实施。项目考核小组将实行每月考核。承包人需根据考核结果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严重违约责任,部分解除合同,甚至全部解除合同。如考核得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视为合格;如承包人当月考核结果为70分(含70分)-80分需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242、如考评得分为60分(含60分)-70分需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如考核不合格发包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违约扣款由发包人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52.6承包人须对劳务分包单位实施按季度/按月考评,考评结果须于承包人完成考评3个工作日内报发包人。52.7通知和送达1.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当面送达的,以签收为送达,邮寄或传真送达的,均以合同第1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2.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52.8承包人应根据xx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243、控指挥部要求及施工现场的防疫要求,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疫设施和物资,承包人的人员须按发包人防疫要求提供核酸证明或疫苗接种记录,负责工地的防疫工作,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疫消杀。核酸检测原则上以群检为主,防疫物资费用以合理低价为原则,参考当期市场价格确定。52.9 合同附件附件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四: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附件五: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章):xx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约时间:2022年 月 日第三篇 合同附件附244、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附件4:承包人履约银行保函(格式)及承诺书、预付款保函(格式)附件5:投入主要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列表、投入主要设计人员列表附件6: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附件7: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格式)附件8: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职称及通信联系方式附件9:联合体投标协议书附件10:设计任务书附件11: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 承包人:(主) (成)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项目签订245、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设备及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和系统、环保设施和装修工程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246、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和系统、环保设施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承包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247、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248、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主)(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承包人:(成)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2: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发包人: 承包人:(主) (成) 为切实规范甲乙双方的各项建筑活动,预防本工程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根据xx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249、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结算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约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建筑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和甲方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五)甲乙双方单位监督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互动形成纵向监督合力,依照本协议书规定,对本工程廉洁从业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制止不廉洁250、行为的发生。第二条 甲方责任(一)甲方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在建筑活动中须严格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规定:1.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钱物或接受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以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礼物馈赠、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高消费娱乐活动。3.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负担的费用。4.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等支付费用。5.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251、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或暗示乙方购买项目工程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等。(二)正式开工前组织与乙方廉洁责任人见面会,进行廉洁工程建设交底,明确廉洁工程建设责任和目标任务、举报方式。(三)加强对质量安全、计量支付、工程变更以及工程结算等建设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各业务审批效能方面的监察检查,提高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四)在工地现场设置反腐倡廉举报箱和公开举报电话,并组织开展廉政座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动,加强廉洁自律教育,营造廉洁工地文化氛围,筑牢文化防腐第一道防线252、。(五)成立现场监督工作机构,不定期对工地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情况开展巡查,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给予现场解决。第三条 乙方责任(一)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行贿或赠送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及其它支付凭证等。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及高消费娱乐等活动。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4.不准暗示或要求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提供方便和支付费253、用。5.不准介绍和安排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二)细化内部廉洁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责任,明确落实到项目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廉洁从业责任状,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三)成立现场施工监督工作组,负责项目部廉政责任组织落实,工地廉洁文化建设以及对现场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甲方监督工作机构的再监督。(四)按甲方要求在工地项目部设置廉洁文化教育专区,开展观看警示教育片、图片展览等教育活动,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给乙方造254、成损失的,在乙方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甲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甲方人员出现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的,按本工程合同规定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2.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甲方将上报市检察院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xx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给予限制或者取消其进入xx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等处罚。第五条 255、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六条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属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时止。第七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主)(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承包人:(成)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主) (成) 为确保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主) (成) (以下称乙方),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256、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四)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257、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施工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258、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259、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十一)遵守xx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试行)、xx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失职或违约,260、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总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本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主)(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承包人:(成)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4:承包人履约银行保函(参考格式)编号: 保函编号: 致: 鉴于(下称“委托人”)在贵单位的 项目 中标,我行同意为委托人出具履约保函,就作为委托人履行 项目合同(以下称“合同”)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以使你方得到履约保函的保障。一、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单位于保函保261、证期间内送达的依本保函约定的索赔文件原件后,在 7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和不可改变地向贵单位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币种) 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放弃向你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二、贵单位的索赔文件应符合下述条件:(一)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在保函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三)明确的索赔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第一条所列之限额);(四)贵单位出具的委托人违约事项说明。三、本保函保证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于下述任一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刻解除:(一)本保函保证期间届满;(二)委托人履行了合同项下全部262、义务;(三)我行保证的义务履行完毕。四、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延续的、独立的和无条件的,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释或不可执行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委托人在 合同项下对你方的任何抗辩也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若贵单位与委托人协商变更 合同,应督促委托人书面告知我行并将变更后的合同送一份给我行备案。五、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无论正本最终退回与否,不影响本保函依上述约定自动失效。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我行在保函项下做出的付款承诺决不反悔。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可转让。 担保银行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263、人:(盖章、签字)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电话:开立日期:年月日 出具人:(加盖公章) 日期: _年_月_日承 诺 书 :我司已于 年 月 日向单位提交了 项目的履约银行保函,保证期间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在保函保证期间届满时,若合同约定项目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则贵单位有权要求我司另行提交新的保函。若我司不按贵单位要求提交新的保函,则贵单位有权暂停支付余下的合同价款,直至我司提交新的保函或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特此承诺。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附件5:投入主要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列表、投入主要设计人员列表(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列表投入主264、要设计人员列表附件6: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 附件7: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格式)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鉴于 年 月,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承包人 (主) 、(成) (以下称乙方)双方就 设计施工(以下称本项目)总承包签订 合同(合同编号: 施,以下称原合同)。现根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等有关规定,双方就本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负责监督乙方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本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乙方服从甲方有265、关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否则由此导致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条 乙方须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其提供的具体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乙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甲方对本项目完工且乙方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第三条 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申请工程款时,每一期工程款都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将工程款项中的工人工资单列,以便甲方进行分账支付。如因乙方错误提供工人工资单列金额而导致相关工人工资无法支付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工人工资款比例按照266、施工图预算中单列的人工费除以工程总价计算,暂定为15%,由甲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每一期足额支付至第二条所述乙方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且工人工资款金额最终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第四条 乙方须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并于每次申请工程款时向甲方报备。第五条 本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完善,与原合同效力等同。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第六条 双方因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267、起生效。第八条 本协议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其中甲方执九份,乙方执一份。协议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协议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协议正本为准。(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主):(盖章) (盖章)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乙方(成): (盖章) 签约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于广东省xx市 。附件8: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职称及通信联系方式附件9:联合体投标协议书附件10 设计任务书附件11: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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