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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项目展示区土建拆除改造、外立面幕墙施工总承包合同(72页)
商住项目展示区土建拆除改造、外立面幕墙施工总承包合同(7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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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0590 2024-04-28 72页 116.65KB
1、xx商住项目展示区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发 包 人:承 包 人: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xxxx区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商住项目展示区施工总承包 1.2工程地点:xx市xx区xx长岭路以南,奥园春晓以西1.3工程内容:本次合同范围为展示区,其中包括展示区建筑面积约1900平方米,景观总面积约3600平方米。施工内容专业包括不限于土建拆除改造、外立面幕墙、室内2、外给排水及电气、泛光照明、电梯(展示区1台)、智能化、暖通、消防、室内装修、室外道路、铺装、景观园林绿化等配套工程的施工。1.4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二、工程承包方式2.1、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包深化图纸设计、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运输费、包质量、包工期、包水电费、包人员住宿、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管理费、包措施费、包成品保护、包施工噪音排污费、包夜间施工费、包赶工费、包保险、包材料周转费、包材料转运费、包二次转运费、包垂直运输、包材料及设备堆放费、包人材机二次进出场费、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验收、包材料和设备检验及试验、包培训、包3、现场组织和协调、包暗室增加费、包现场总体组织和管理配合服务、包垃圾清运、包利润、包验收资料等一切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费用。本项目为展示区工程,工期较紧,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积极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按要求工期完成承包内容,相应的赶工费用包含在报价中,不另外计算。2.2、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2.3、工程内容: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范4、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范围主要包括:2.3.1 土方工程:室内外土方回填及换填,展示区总包完成绿化区域面层300mm,其余范围由总承包单位回填,场内堆土防扬尘措施;2.3.2 钢筋混凝土工程:室内二次改造及室外的所有钢筋混凝土工程,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2.3.3砌筑工程:二次改造的所有墙体的拆除及砌筑,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2.3.4 金属工程:护窗栏杆等,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2.3.5幕墙工程:现场现有的幼儿园外立面幕墙,其中门窗洞口处收口费用、自身防雷接地与总防雷接地系统的连接的费用及幕墙图纸二次深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有关综合单价中。做法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2.3.6装饰工程:5、合同范围内地上及地下所有地面、墙面及顶棚等装饰做法,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2.3.7防水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卫生间、阳露台等,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2.3.8室外工程:包含但不限于种植土回填、道路硬化、铺装材料供应及铺贴、园林绿化苗木供应及种植、电气照明、给排水、化粪池、隔油池、排水沟及盖板等,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2.3.9 室内电气工程:包括展示区室内外布管布线、灯具、插座开关面板、设备安装等,以及幼儿园室外进线电缆套管及电井,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不含结构管线预埋)。2.3.10给水、排水:包含展示区给排水管道、雨污管井、阀门、水表、卫生间洁具、龙头等,具体以展示区售楼部图纸为准;还包含幼儿园首层6、埋地出户给排水管道及室外雨污废水干管、井道、给水主管,幼儿园雨水立管及空调排水立管接到室外雨水井(展示区售楼部图纸与幼儿园图纸内容一致的,不单独考虑)等,具体以图纸为准(不含结构预埋)。2.3.11消防工程:展示区消防管道、阀门、线管、线缆、设备安装等,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不含结构预埋及售楼部以外的屋面、三层、地下室消防工程)。2.3.12泛光照明工程:布管布线、灯具、设备安装等,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2.3.13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设备安装等,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2.3.14暖通空调工程:展示区空调线路、冷凝管道、冷媒管道、风管、百叶、控制面板、设备安装等,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2.3.157、.电梯工程:售楼部共1台电梯,包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2.3.16 土建拆除改造:幼儿园改造为售楼部的墙体拆除、外立面铝窗、GRC等拆除工作,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2.3.17其他工程:(1)包含但不限于机电工程(含所有专业)设备安装后预留孔洞的砼、防水封堵(含洞口吊模)、防火封堵、修补、塞缝、收口处理;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外单独列计;(2)包含但不限于展示区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的拆除、清理及外运等;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二期工程总承包单位移交后,场地安全文明施工归展示区总承包单位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该类有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措施项目费中,结算时不另单独计算;(3)现场8、所有的机电、消防预留孔洞的吊模封堵及防水防火处理,包含但不限于给排水孔洞、强弱电孔洞、燃气孔洞、消防管线孔洞以及消防、强弱电、机电设备控制等功能性箱柜的周边镶砌封堵,均在总承包单位施工合同范围内;金属构配件与墙体连接点的安装、拆除、封堵、防水、电梯、防火门、入户门、防火卷帘轨道及消防箱四周等的周边镶砌、塞缝修补、收口,铝合金门窗收边收口、强弱电、消防等所有需在主体结构施工预埋件的项目配合作业,均在总承包单位施工合同范围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外单独列计;(4)现场配合、协调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垂直运输、脚手架、安全围护、清洁、保安、临房拆除工程、临时围墙、开工典礼、封9、顶典礼、竣工典礼、临时工地办公室及装饰、临时通道、临时保护、临时仓库、施工水电供应、售楼配合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工地现场售楼通道围挡及相关设施(此部分费用含在措施费中闭口包干)等;(5)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绿色建筑验收、节能验收、质量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联合验收及竣工备案等工作,并支付办理上述工作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6)完成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检测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工作,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7)负10、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雨污分流,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如产生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另外单独列计;(8)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施工(含政府要求的宣传画及资料,须定期维护原有及新增的围蔽设施及更换围蔽宣传画,符合政府要求)及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前的维护保养工作(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9)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11、工作,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10)竣工图纸编制;(11)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等;(12)施工内容及建设标准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最终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合同为准;(13)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计);(14)本工程建设范围内由发包人另行组织实施的或不宜由承包人实施的其他工程建设内容均不纳入本合同承包范围,具体以发包人确认12、为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15)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16)发包人指令增加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它工程;(17)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图中除发包人另行分包、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所列项目以外的工程内容;2.3.18 承包人进场后,自行承担缴纳临时用水、用电的相关费用,承包人临水、临电独立设置计量表,支付相关使用费用,该费用综合考虑损耗和管理费用。2.3.19承包人进场后需承担临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包括不限于施工围蔽(含垂直绿化、发光字本及相关绿化)、办公区临设、相关配套设施。三、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 9013、 日历天(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5.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5.2.本合同价款暂定为(含税)¥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9%增值税为¥ 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元(不含税),暂列金为¥ 元(不含税)。具体详见附件6工程清单与计价表5.3.收款账号及发票要求:5.3.1 承包人银行账户及纳税人信息: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是否14、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或否5.3.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纳税人的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信息如下: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开户银行:账号: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5.3.3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确认的金额,先行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足额合法且符合发包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不予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5.3.4承包人承诺向发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均真实、准确,相关品目及价款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一致。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及时通过税控防伪系15、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若未通过认证的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5.4、招标控制价:发包人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为¥ 元。5.5、承包人中标下浮率 :承包人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投标文件及附件 (8)合16、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除外)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6.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或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七、本协议书中有17、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xx凯龙置业有限公司 18、地 址:地 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19、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20、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21、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22、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2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24、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25、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6、.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27、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书面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28、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29、。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30、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不作其他费用补偿。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31、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2、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33、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未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经确认后可顺延延误的工期,不作其他补偿或赔偿。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34、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35、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36、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37、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38、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39、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40、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41、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42、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43、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不作其他补偿或赔偿。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本条不适用)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44、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45、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46、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47、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48、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49、。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50、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51、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52、支付。 26.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延期付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构成违约。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53、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54、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55、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56、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57、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发包人原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不作其他补偿或赔偿。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58、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59、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60、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1.7专业工程暂估价根据确定的施工方案,按变更程序报发包人确认。确定最终金额后签订补充协议,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61、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62、。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63、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64、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65、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66、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67、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68、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69、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70、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71、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72、.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7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74、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经确认后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不作其他补偿或赔偿。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75、经确认后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不作其他补偿或赔偿。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76、)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77、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78、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三、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6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 。1.7监理单位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1.24招标控制价:指经招标人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除外);(9)标准、规范及有79、关技术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广东省、xx市先行有效的地方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组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 80、8 套图纸(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3套)。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人有关人员查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变更签证或费用调整、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等81、均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义务:常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工程师。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常驻现场,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与承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常驻现场,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技术、投资控制等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与承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本工程项目负责人7.1姓名: ,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一切事务。义务:按照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82、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并在10天内予以更换,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工作。7.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可按单方面终止合同处理。7.7现场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并积极主动接受8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7.9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若擅84、自离开工地,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条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完成时间在开工前。(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的变压器或电源接驳点,承包人如需要在施工区域外接驳电源,则由发包人提供协助。临时施工用电开通之前,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发电机以作临时供电用,发电机的合理负荷及实施方案需要报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核确认同意,有关发电机台班按照经审批的负荷及合理实85、施方案按签证办理。提供临时施工用水接驳点,承包人自行接驳,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各项综合单价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按现状,需自行额外考虑路口开设,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各项综合单价中。(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施工计划提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施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86、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按现有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施工前一切施工所需的审批、申领手续以及本工程需要办理的验收包含但不限于各工程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作。以上工作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办理,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管理人员架构表、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文明施工围蔽、园区内交通疏解等)、专项施工方案、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于开工前三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按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提交工程年、季、月度计划及进度统计报表。(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87、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施工和警示标志需明显,负责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围蔽、园区内交通疏解、道路清洁。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5)施工场地周88、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除文物保护建筑外的保护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掌握周边建筑物、管线等详细情况。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锚索穿透周边建筑物基础、管线造成的损失)。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满足文明施工及xx市、xx区关于扬尘治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 双89、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相应的费用已在报价中包含,不再另外计算: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开发区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应确保施工图区域各设备均能正常使用,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非施工区域各设备系统故障、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如拆除过程破坏原墙体结构,需进行修复;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90、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承包人应按照xx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进场施工前在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动态维护,实名制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门禁采用生物识别技术等。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发包人另行招标的专业承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91、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按照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工资实施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进度计划协调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92、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内部沟通与外部协调;总体设计与技术督导的协调配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标高、基准点与平面控制、轴线;提供工作面(含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成品保护;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场地;提供公共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公共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公共外排栅、外脚手架;负责组织整体竣工验收及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工作以及其它管理和配合服务。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10630号】的规定,对本工程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9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承包人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承担由于自身管理、配合服务和协调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和连带违约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1)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后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于接到中标通知书3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给发包人和监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及国家、省、市及xx开发区关于施工承包管理的要求编制。承包人编制94、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10.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95、告后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10.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96、承担,并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90日历天(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11.1.2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6天以上。11.2延期开工:11.2.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监理单位、发97、包人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11.2.2承包人未能主动及时地履行其协调、配合服务义务而造成专业承包单位无法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报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5)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按合同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可协商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98、5)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99、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0)因施工噪音影响周报企业正常办公而施工方未合理安排到夜间进行的;(11)发包人授权的其他情况。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2.1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机100、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承包管理、配合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1 除专用条款11.1.2条约定情形外,以下原因经发包人确认后可作工期顺延:(1)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影响。13.2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经总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101、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延期,可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质量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15.4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102、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15.5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6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5.7本工程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3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版本,是否采用新版本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洽商决定。16、检查和返工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103、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16.4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返工而增加合同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予以顺延,但不作费用补偿。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件执行,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承包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2隐蔽工程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104、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7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8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自身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自身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协调进行的管理和协调。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105、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及正常的活动。21、安全防护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4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62号)、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106、穗开规建200674号)、xx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关于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xx区xx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的通知(穗开建 20172号)、xx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在全区建设项目推广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通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拭行版 )(穂建质20201号)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的相关文件要107、求的标准实施。以上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后发布文件为准,若相关部门发布有关施工围蔽新文件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实施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建设业主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建设业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扣除。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1.7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建安监字20071号】的相关规定,非标起重机械设备108、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 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21.8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等相关规定。21.9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等),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21.10109、根据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环保管理整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函(穗建质函20142763号)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所有在用施工机械设备整洁、安全、有效,防止尾气污染的超标排放。所有施工机械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或进口设备检测证明文件,机械设备必须使用xx市推广使用的车用燃油。承包人应对正使用的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视为未按约定投入机械设备,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110、,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1.12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21.13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21.14承包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111、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相关费用在措施项目费中综合考虑。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22、事故处理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方式,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2.3.2事故112、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表示,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22.4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2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施工,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其他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13、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除23.5.2、23.5.3规定情况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下)14371444页中第一项113全部内容和第三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工作内容构成表包含的全部内容。(3)其他项目部分:1)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调整和计算,具体金额由承包单位上报,以发包人最终确认为准;(若实际没有发生,114、在结算时扣除未发生项目的费用);2)计日工部分为固定价格,结算时不作调整3)预算包干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具体内容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m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预埋深2m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等。(4)税金:税金按实计取。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1)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量偏差;(2)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缺项);(3)115、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4) 物价变化。以上调整事项涉及的价款计价原则按23.5条约定执行。23.4承包人应在第23.3款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对承包人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和正式盖章书面函件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发包人不予认可,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3.5合同价款调整原则23.5.1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或项目特征不符)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会引致工程量清116、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及经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需支付工程费用的,并经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实际内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缺项)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投标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117、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税前价格下浮20%计算(实际施工跨月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118、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承包人结合市场价上报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计算。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执行中标下浮率。(3)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 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119、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税前价格下浮20%计算(实际施工跨月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承包人结合市场价上报给120、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计算。 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xx地区建设工121、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税前价格下浮20%计算(实际施工跨月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选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方可使用。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承包人结合市场价上报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计算。(4)按上述原则确定价格时,措施项目费用不计取。23.5.2物价变化: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本合同不适用)(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钢筋、混凝土单价涨跌幅超过202122、1年12月份xx市造价管理站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的钢筋、混凝土综合价格中的相应单价5%的,按以下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当钢筋、混凝土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钢筋、混凝土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时,超出5%的部分由承包人退回发包人。 可以调整材料价差计算:以2021年12月份xx市造价管理站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的钢筋、砼材料单价为基数,当实际施工过程中xx市造价管理站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的钢筋、砼材料单价分别与合同约定的对应材料单价“基数”对比,如果钢筋、砼材料单价变化超过5%的,则超过部分调整材料价差,计算示意公式如下:材料涨价时:123、A=(1-中标下浮率)*1.09(含税)*B*(C/D-1.05)*D (C-D)/D大于0.05材料跌价时:A=(1-中标下浮率)*1.09(含税)*B*(0.95-C/D)*D (D-C)/D大于0.05A: 表示可以调整的材料价差金额(含税)B: 表示出现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时当期的材料数量C: 表示出现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时当期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材料价格D: 表示2021年12月份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材料价格(也即材料“基数)(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如物价下跌,则扣回相应价款。24、工程预付款24.124、1工程预付款24.1.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预付款申请及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合同价的10%; 24.1.2承包人收取预付款后,应优先用于按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办理建筑意外伤害险,专款专用。24.1.3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执行。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自开工之日起每周及每月报告已完成工程状况。25.2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25.2款,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方式进行:26.1.1 承包人每月5日125、前上报上个月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依据经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0【进度款应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协调费、未计量的暂列金】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具体如下:当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不含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协调费)80%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当期工程款(不含工人工资)=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不含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协调费)80%应扣款应扣预付款-当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应扣预付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不含暂列金额、绿色施126、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协调费)80%50%(如按以上公式计算值超过预付款金额,则直接扣减预付款金额;直至扣完预付款金额为止)应扣款指:承包人的各项违约金、罚金或属于承包人应缴未缴而需发包人代缴的费用。26.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合同价款应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协调费及暂列金额中未计量部分】,具体如下:当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累计已支付人工费;当期工程款(不含工人工资)=(合同价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协调费-暂列金额)85%应扣款工程预付款累计已支付工程款(不含工人工127、资)-累计已支付人工费-当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26.1.3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且承包人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结清(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内如有返修,承包人应无条件返修,否则,发生的费用将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6.2所有因变更、签证及价格调整等原因所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均应由承包人按xx开发区、xx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程序,报监理初审,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在工程结算中一并支付或签订补充协议后支付。26.4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致确认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可暂停施工情形外,承包人均不得单方停止施工,由此所128、产生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6.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的方式及时间:按照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该措施费专款专用。由建设安监机构(或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达到合格者经安监机构(或发包人)批准,经承包人申请后,发包人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129、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工程设计的有关标准并以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标准或要求进行采购,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和质量证明文件,满足130、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单位、发包人要求或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5 承包人使用招标文件以外的其它品牌需经监理及发包人书面审批确认。28.6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详见附件5,档次选用附件5中A档品牌,没有A档的,选用B档。所有材料131、品牌选择须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八、工程签证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4开工前,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如需实施工程变更签证,承包人需在实施相应变更签证14天前向发包人提出(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除外),否则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同时,如需实施工程变更,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经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后方可进行实施。29.5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29.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132、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9.7除合同另有约定,所有涉及工期和工程量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29.8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或发包人对报告内容不认可,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29.9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按xx开发区、xx区以及发包人(或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29.10工程实133、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涉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相关约定处理。29.11 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30.其它变更30.1工程签证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能生效。若签证事件发生时,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134、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31、确定变更价款31.1工程变更价款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执行。31.3所有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31.5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支付。31.7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建议送交监理单位。31.8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31.9工程变更、签证申报程序按xx开发区、xx区以及发包人(或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执135、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xx市、开发区有关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原件一式三份)。33、竣工结算33.1承发包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33.1款、33.2款、33.3款、33.4、33.5、33.6款。33.2结算方式:(1)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2) 结算原则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3)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发136、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审定为准。如遇审计部门审计,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33.3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原件一式四份)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33.4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 9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20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33.5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资料清单以发包人要求为准):(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及预算软件版;(3)钢筋抽料表及预算软件版(如137、有);(4)合同文件;(5)工程竣工图(必要时提供电子版);(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工程签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6)其它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33.6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工程签证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138、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3)钢筋抽料表(如有):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4)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单位139、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以上资料以国家规范或竣工图编制指南为准。(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140、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2)工程签证:要求根据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141、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概算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142、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16)其它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7)143、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33.7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33.8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但非必须)就该部分先行审核。33.9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144、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10若承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致工程结算延30日未能定案或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未能提出发包人认为合理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按发包人及其委托审核机构盖章确认即可;若承包人逾期不提交送审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量进行评估确定,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145、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但不作费用补偿或赔偿。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5.2.1工期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价款10%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另行发包的差价)。承包人违反146、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延期15天(含5天)的,每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延期510天(含10天)的,每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延期11天以上(含11天)的,每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除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延期超过15天(含15天)的,发包人有权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如果承包人出现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严重违约事件,则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终止合同,并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14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应予以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退场完毕。退场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退出完结证明书,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通过启用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或直接扣取工程款等方式),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除经发包人确认部分工程量对于的款项外,承包人应退回其他已收款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煤气、道路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等)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148、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他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从延误其他专业工程工期第一天起,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金额为暂定合同价格的10%)。35.2.2材料设备管理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如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149、符合要求的产品,因此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给发包人,由于更换产品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的规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或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每发现一次应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给发包人。由于维修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的规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35.2.3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150、承包人承担责任的索赔、诉讼及其他开支,否则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索赔、发包人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赔偿款、差旅费等。35.2.4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从工程款中抵扣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可向履约保函出具银行在最高保证金额范围内予以支付,仍不够的承包人应主动交纳。35.2.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151、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开发区及发包人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如发包人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的,152、罚金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施工围蔽、园区内交通疏解等),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施工围蔽按穗开建【2017】2号文件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处理外。若导致人员伤亡的,承包人按下列办法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人,支付20万元;死亡2人,支付40万元;死亡3人或以上,支付80万元。如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支付10万元;重伤2人,支付20万元;重153、伤3人或以上,支付40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人员轻伤及轻微财产损失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xx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8】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废弃物运输秩序的请示(穗开环城报【2013】200号)、关于加强萝岗区提前施工工地管理的实施方案等xx市、开发区相关管理规定及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154、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承包人因违反本款约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因此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执行本款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5.2.6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除应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155、支付10000元/次违约金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应支付50000元/次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可用承包人工程款垫付,垫付后承包人应当予以返还,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资金占用费,标准为垫付金额2/日,自垫付之日起计算至承包人向发包人返还垫付款项或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之日。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5.2.7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等项目156、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应有25天或以上的出勤记录,否则需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每天1000元违约金,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它会议,如有缺席,则每人每缺席一次,承包人需支付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35.2.8工程转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发包人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同时有权向履约保函的出具银行要求赔偿合同暂定金额10%(即履约保函最高保证金额)的违约金或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发包人的损失超157、过履约保函最高保证金额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有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发包人将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价的10%承担违约金。因此导致发包人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应负责赔偿。35.2.9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1)因承包人违约且在发包人限期内未整改的,或本合同约定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发包人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承包人违约擅自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解除合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158、。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也可要求承包人自行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35.2.10 办理结算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规定,逾期完成竣工档案的整理、移交、送审备案工作及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的,逾期90天以内的,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逾期超过90天的,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最高金额为暂定合同价格的10%),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159、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2)承包人申报的结算金额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的结算审核的最终结算金额相比,核减金额超过5%的,则超出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按粤价函2011742号文规定的竣工结算审核咨询费标准)作为违约金,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此费用可直接在承包人的结算款扣除)。35.2.1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160、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37、争议3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2 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161、。十一 其他38、工程分包 38.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分包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工人工资比例及支付期限。如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的,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支付进度款及结算款时进行扣减此违约金,不足部分可继续向承包人追偿(2)劳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xx市相关规定,禁止分包劳务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单位须与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的单位一致,不得私自变更劳务分包单位。 39162、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39.3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按本专用条款12.3款约定执行 40、保险40.2承包人对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163、并支付保险费用。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xx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政府规定办理,其它保险项目由承包人自定。41、担保41.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按如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交。如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的,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分行及以上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164、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如果选择国有担保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则需要报经发包人同意才有效。 履约担保的返还方式: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返还承包人。银行保函的格式按合同附件执行。(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提出索赔。 44 合同解除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165、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各自承担撤场和移交所产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部分工程的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因发生政策调整、项目变化等原因致使本合同项下施工工程需暂停或终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委托人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不视为发包人违约,发包人对此不作其他费用补偿或赔偿。 46、合同份数32.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七份,166、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一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47、其它条款47.1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xx市、开发区(或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要求办理好相应的施工手续方可开工。47.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47.3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167、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47.4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47.5场内土方开挖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按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行调配平衡,不得任意处置,多余土方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外运,竣工退场时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若承包人未及时外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外运,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47.6若遇阻碍施工需拆迁的旧建168、(构)筑物、地下孤石等障碍物,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清障费用经监理、发包人现场签证调整。47.7在工程完成初验及工程实物移交给发包人或开发区有关的接收单位或部门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拆除本工程全部的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清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47.8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为 5 年,室外装饰工程为 2 年;3、电力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4、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169、用工程为 2 年;6、市政道路排水工程为 2 年,市政供水工程为 2 年;7、市政供电工程为 2 年,市政道路照明工程 2 年,市政交通设施工程为 2 年。8、园林建筑工程为1年,喷淋工程为2年,胸径15cm以内(含15cm)的苗木养护期为2年,胸径15cm以上的苗木养护期为2年。9、除上述专业工程外其它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按相关规定或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从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170、免除对工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7.9本工程的保修期按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现行验评标准组织验收认定。47.10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信息公示栏,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农民工佣工要求)47.11承包人必须按照穗开规200458号文的有关要求及规定优先使用xx开发区的农民工。47.12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穗开纪200510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劳工时,一律由承包人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工资直接支付制度,承包人每月按时发放劳工工资,自觉接171、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决不拖欠或克扣劳工工资。否则,可由员工代表知会有关部门,或拨打投诉电话。承包人必须将上述内容在本工程开工的十日内向全体员工张榜公开。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47.13承包人应按照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及xx市xx区、开发区对应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事宜;承包人应加强对其承包范围(含其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范围)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并对承包人及其分172、包单位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防止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或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相应工程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承包人对拖欠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要求)47.14承包人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47.15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173、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如果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的这种更换每次罚款5万元,如果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罚款2万元,罚款从承包人履约保函中扣除。47.16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47.17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174、偿发包人由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赔偿款等)。47.18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7.1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或造成工程所在地相邻物业和人员的损坏、伤害,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公诉费、保全费等。47.20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财务扣款依据,由发包人在履约金中扣除,如不够可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175、议。47.21 如发包人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帐户进行监管、掌握账户内资金流出情况,承包人应允许及配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企业的相应账户进行监管,掌握资金流出情况。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47.22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文件来往,双方不得拒绝签收。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发文一方可以监理工程师签收为准,视为送达。47.23关于现场文件送达后的时效约定:如果涉及到安全、质量、工期(或进度)、经济、技术方案等的报审文件,在发往现场项目部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对方公司,按约定的时效执行;如果属于一般性文件,就直接发往对方现场项目部,176、项目部如果在约定的时效内未作答复,发文一方再追加一份给对方公司并重新约定答复时效,如果对方公司仍然没有答复,则按重新约定的时效执行。47.24如承包人及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存在因与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车辆运输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xx区、xx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经发包人核实,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7.25如承包人将工程施177、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的运输委托给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xx区、xx开发区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务、规自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运输的,经发包人核实,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7.26如xx开发区、xx区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相关规定,则本合同执行该规定。附件1:银行履约保函(格式)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178、保修书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书附件4: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5:材料设品牌 附件6: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附件1银行履约保函(格式)编号:致:鉴于 (以下称“承包人”)与 (以下称“发包人”)签订了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 ) ,并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等事实,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人民币 _(¥ 元)见索即付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履约的担保。我行承诺如下:1、本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按发包人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立即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179、款项,无需发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2、我行放弃发包人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3、我行进一步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4、我行的保证期限为: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承包人收到业主颁发的最终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止。 5、因本保函发生诉讼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银行名称:(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180、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181、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4、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7、其他约定: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设计的有关要求执行。 8、招标文件规定需承包人投标时承诺保修服务内容的(电梯、发电机及智能化设备等保修期),按其保修服务承诺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招标文件规定需承包人投182、标时承诺保修服务内容的,按其保修服务承诺执行。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1、保修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2、发包人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仍须按建设工程183、质量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担保修责任。3、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在 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发包人与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184、,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转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185、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住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位,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186、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187、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进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188、追究责任。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有效附件,自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附件4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责任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189、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190、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5、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三、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191、感谢费等。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有效附件,有效期自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 72 页 共 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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