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微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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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十二
编号:897700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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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XX小区微改造项目设计工程地点:合同编号:设计证书等级:发 包 人:设 计 人: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XX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XX小区微改造项目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4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要求。1.5 立项批复文件。1.6 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包括用地红线坐标表、场地标高、市政设施等2、。1.7 经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1.8 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和发包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以及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1.9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 (万元)设计费(万元)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1设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报建,编制概算、协助编制预算并通过财政评审中心审批,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现场指导与监督,协助编制竣工图。包括:负责将设计图纸电子版上传到联合审图平台并将纸质版图纸提交3、区危改所审定后,提交给审图单位办理审核;负责协助区危改所办理项目概预算审核及施工招标相关工作,及时就概预算审核单位及标办、造价站等有关部门所提问题作出回应及完善图纸内容。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1设计有关的基础资料1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及修改图纸、资料6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2初步设计图6方案设计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初步设计图。3施工设计图12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施工设计图。4概算书6随初步设计文件一同提交,并送1份4、电子版文件。5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电子文件(PDF和CAD格式)刻录光盘1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提交。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暂定为 万元人民币,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第六条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占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60%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第二次付费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剩余设计费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财政投资项目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视作已实际支付。财政部门审查及实际支付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视为发包人违约。设计人应开具正规5、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按上述约定安排付款。开具的发票应真实、合法,否则设计人须承担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与损失。第六条 双方责任6.1 发包人责任: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6、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不另外收取赶工费。6.2 设计人责任: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行业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规程、技术条例,并在专业设计图纸中予以说明。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7、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8、额。6.2.7 总体性大修改,不超过两次(含两次),涉及小修改均应无偿服务,施工过程中,小修改应免费服务,大修改另行支付。6.2.8 设计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本项目报建报送工作、负责向发包人对本项目范围内的相关技术交底。6.2.9 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范围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6.2.9.1 设计人在方案设计阶段,应提出避免浪费和提高投资效益的优化建议,指出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人员意见、发包人的要求及对比其它投标方案,在外观、使用功能、技术、经济、效益、施工难度、运行管理、维修工作量等方面综合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修改意见,进行深化设计。6.2.9.2 设计人在深化设计9、的基础上,完成施工设计,编制设计文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的指导和监督。6.2.9.3 施工设计包含本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专业设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弱电、照明、配套服务用房等。设计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设计规范,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6.2.9.4 设计人配合工程建设需要,提供现场指导和监督服务。6.2.10 设计人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权益,设计人须视履行合同为本身的责任。6.2.11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可以将合同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除采购和施工分包外,分包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值的310、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论其权利义务、分工如何约定,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6.2.12 关键人员6.2.12.1 设计人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负责按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承包项目,每周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作进展的真实情况。项目负责人自合同生效起履行职责,至项目竣工验收为止。6.2.12.2 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认为设计方不称职的人员,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14天内更换。6.2.12.3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11、目负责人或关键人员,发包人可以按每人次向设计人索赔合同价的0.5%。6.2.12.4 设计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服务成果文件,必须经过有注册资格人员的验证和签名,加盖设计人出图专用章和注册章,必要时须在成果文件上标注专业负责人的身份号码。6.2.12.5 设计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派出各专业人员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问题。设计人提供的现场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6.2.13 设计人应当对项目跟踪负责,与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从履约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始终坚持高质量。若设计人未能于合同期内,或根据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供合同所载的全部服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务,发包人有绝对酌情权,12、以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整份或部分合同。6.2.14 设计人应当在项目施工阶段,与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如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图较大差异等情况导致变更,在不超出合同总额的情况下,设计人应当积极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变更事宜。6.2.15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人的要求落实投资控制目标。6.2.16 设计人进行设计修改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负责通知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6.2.17 设计人在本项目各阶段施工开始前,按约定的分工,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6.2.18 专项设计需要由发包人另择人设计的,相应扣减计费额,设计人收取分包款5%作为总体费用,承担总13、体协调职责。6.2.19设计人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接触到发包人保密信息的,设计人仅能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发包人保密信息。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或者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发包人保密信息,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或者泄露发包人保密信息。设计人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设计人内部知悉人员的范围,确保发包人保密信息不泄漏。合同所称的发包人保密信息是指涉及发包人的所有未正式公开的信息、资料和物品,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无论设计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设计人根据本条规定承担的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而免除。本合同终止后,设计人应当于发包人指定期间内返还发包人所有商业秘密资料、信息14、,不能返还的予以销毁。6.2.20对于设计人为履行本合同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含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属于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事前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对上述成果做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供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在本合同因设计人的过错解除或终止后,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为任何方式之使用、修改和处分设计人提交的成果。6.2.21设计人所提供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要求。所有成果资料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专利、税费等。否则,设计人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15、用,与发包人无关。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承担任何费用和遭受其他损失的,设计人应给与全部赔偿,赔偿费用发包人有权从需支付给设计人的合同款中扣除。6.2.22设计人应保证其向发包人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及设计人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发包人因使用设计人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设计人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要求设计人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替代设计成果。设计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家及地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业规范之要求、符合本合同目的。如果因不符合上述要求给发包人或其16、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予以赔偿。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设计人在该设计阶段所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但不超过合同总额。7.4 由17、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如果误期损害赔偿费累计达到30%,则按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若设计人未收取到发包人的任何设计费,则设计人向发包人赔偿设计合同价款的10%;若设计人已收取到发包人的设计费,则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双倍返还所收取的设计费。第八条 其他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 设计人为18、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19、行支付费用。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发生的包括而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查询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接受诉讼的部分之外,其他合同条款双方均须继续履行。8.8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20、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2 其它约定事项:8.12.1 发包人和设计人对本合同的内容保密。8.12.2 设计服务质量检查考核表。12发包人名称:XX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CAD图纸
上传时间:2023-11-23
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