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审批、发布与实施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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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04645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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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同审批、发布与实施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公司合同发布实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防范本公司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率,贯彻 落实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部门起草的合同,经有关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审核后,由董 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签约并付诸实施。第三条本公司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审批:(1)董事长授权的口常经营中不超过 元人民币的合同。(2 )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授权审批的其他合同。2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1 )标的超过万元的。(2 )投资万元以上2、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3 )由股东会及董事会、企业章程授权审批的其他合同。3 下列合同由董事会审批:(1) 合同标的超过企业资产 以上不足企业资产的合同。(2) 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股东会或企业章程授权审批 的其他合同。4下列合同由股东会审批:(1)合同标的超过企业资产以上的合同。(1)企业股东会决议作出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合资、合作经营、承包 经营、对外投资、融资借款、重大设备租赁、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引 进,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合同审批权限,若企业股东会决定变 更或董事、董事会、股东会、企业章程决定变更授权范围或撤销授权 的3、,应以作出变更决定后新的授权范围为审批实施依据。第五条 合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前,由总经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就 下列内容进行复核:(1)内容合法性。审查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 使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 一致等。(2 )主体适格性。审查合同客户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3 )权益明确性。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避免企业因 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4 )合同对等性。审查合同是否有显失公平或欺诈条款,防止企业 利益受损或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合同目的性。审查合同条款能4、否达到企业交易冃的。(6 )逻辑严密性。审查合同是否严谨、结构是否合理,防止因合同 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缺陷或争议。(7 )合同实用性。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 实用性条款。(8 )表述准确性。审查合同文本语体风格、遣词造句是否规范明确。 第六条董事长同意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了解合同背景、当事人资 信合同交易目的、合同履行前景、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合同风险及 其防范对等相关情况。第七条属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企业法律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按股东会意见修改通过后,报监事会监督,由董 事长签印发布,发布的合同中应明确批示股东会、董事会的意见。第八条 木公司合同除即时5、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釆 用统一合同文本。紧急情况经董事长临时授权时达成的口头协议,事 后应补办面形式的合同文本。第九条合同发布实施程序如下:(1 )申报。总经理办公室应事先填写合同实施申报表(一式二份), 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董事长。(2 )审核。对送审的合同,对审批权限外的合同,在核实后应予签 印;于审批权限内的合同,董事长可重新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 究,或通申报单位进行修改。最后作岀同意签约付诸实施、不可行或 需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意见。(3 )批准。董事长签印后,应在合同实施申报表上批注,该表一份 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连同其6、他材料发还总经理办公室,市承办人 按审批意办理。第十条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企业签署的合同发布范围应仅限于相 关务部门、法律部门、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提 出审查业合同的,企业应了出示。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应要求其签 署商业秘密保证书。第十一条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授权的合同,合同代 理在授权范围内可直接审核并签订、实施该合同。第十二条 公司合同签印时应严格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专用章 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企业及下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本单位的 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 由此所引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损失或纠纷的应对相关 人员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上季度接受发 布合同文件目录报董事会备案。第十五条因客户违约或第三人提出异议等原因需要修改合同或撤销 合同的,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H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