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城乡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方案(2023-2032年)(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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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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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旌德县城乡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2 年)一、规划背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适应新形势下城乡发展体育设施的需要,完善体育设施配置体系,优化公共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规范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城乡完善的运动健身体系,引导市民健康生活。二、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旌德县全部行政辖区范围,面积为 904.8 平方千米。三、规划期限本次规划年限为 2023-2032 年,其中 2023-2027 年为近期规划,20282032 年为远期规划。远景规划至 2035。四、规划原则体育惠民,以人2、为本;结合实际,突出特色;优化布局,经济适用;整合资源,城乡统筹;注重管理,确保安全。五、规划目标充分结合旌德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的实际情况,完善县域公共体育设施等级体系,合理确定各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科学规划公共体育场地的总体布局,-3-加快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建设,全面提升旌德县体育设施配置水平,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规划至 2027 年,旌德县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达到 3.0 以上;至 2032 年,达到 3.5以上;至 2035 年,达到 4.0 以上。六、规划内容(一)体育设施配置体系旌德县公共体育设施分为县级街道级(社区和镇)居委会级(居住小区和行政3、村)三个等级。其中县级体育设施主要按照区域统筹要求配置,街道级(社区和镇)、居委会级(小区和行政村)按照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行政区划要求进行配置。(二)各级体育设施配置类型1.1.县级体育设施县级体育设施县级体育设施要求配置的体育设施类型有田径场、体育馆、中型全民健身中心、中型体育公园、体育综合体、业余体校、健身步道。2.2.街道级体育设施街道级体育设施街道级体育设施包含社区体育设施和镇体育设施。社区级体育设施作为服务居住区居民的体育设施,应结合公共绿地、广场等用地建设成分散、均衡布局,主要类型为社区体育公园、社区全民健身中心、足球场、小型多功能运动场。镇级体育设施设置类别为镇体育中心。3.34、.居委会级体育设施居委会级体育设施居委会级体育设施包含小区体育设施和行政村体育设施。居-4-住小区级公共体育设施主要结合居住用地开发建设,本次规划对小区级公共体育设施用地不做具体安排。居住小区体育设施主要小区配套健身小型运动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健身步道、健身路径。行政村级体育设施设置类别为村民运动健身场地,应配建基本项目应包括宜配置篮球场、健身路径及其他体育设施等。(三)旌德县城乡体育设施规划1.1.县城体育设施总体规划结构县城体育设施总体规划结构旌德县城区体育设施规划结构为“一核一带三区”的总体空间布局结构。一核:即为县级体育设施聚集中心;一带:依托徽水河形成的滨水体育健身带;三区:城东5、区、旧城区、高铁新区三大体育设施布局区。2.2.县城体育设施分区规划布局县城体育设施分区规划布局结合县城发展方向及用地条件情况,将县城划分成城东片区、旧城片区、高铁新区片区三大体育设施布局片区,主要依据区域内的居住用地布局、人口分布、绿地广场布局而布局的县级、社区级、小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城东片区城东片区。城东片区共规划县级体育设施 5 处,社区级体育设施 12 处,主要结合片区内公共绿地、广场、居住用地、文化设施建设。其中县级体育设施为县体育中心、田径场、体育馆、县级体育公园和县业余体校;社区级体育设施为社区体育公园(1处)、社区民健身中心(2 处)、足球场(5 处)、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4 6、处)。旧城片区。旧城片区。旧城片区规划县级体育设施 2 处:田径场 1 个,-5-中型全民健身中心 1 个;社区级体育设施 9 处,主要结合片区内公共绿地、广场、居住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建设。其中社区体育公园(1 处)、社区全民健身中心(2 处)、足球场(3 处)、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3 处)。高铁新区片区高铁新区片区。高铁新区片区规划县级体育设施 1 处:县体育综合体 1 个;社区级体育设施 8 处,主要结合片区内公共绿地、广场、居住用地、文化设施建设。社区级体育设施为社区体育公园(1 处)、社区全民健身中心(1 处)、足球场(3 处)、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3 处)。3.3.镇级体育设施设置指引镇级体育设施设置指引镇级体育设施类别为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于县域各镇(旌阳镇除外)各设置一处,共 9 处,主要结合镇区文化站(文体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建设,面积不小于 4000,兼具居民体育建设、休闲休憩和交往的功能。4.4.行政村级体育设施设置指引行政村级体育设施设置指引行政村级体育设施类别为村民运动健身场地,包括结合村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体育设施以及各村民小组配建的体育设施。规划县域各行政村内的体育设施用地总面积不小于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