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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矿山钢铁冶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汇编(171页)
化工矿山钢铁冶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汇编(17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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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表格
上传人:Le****97 编号:894615 2024-02-02 171页 2.18MB
1、目录1.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表 2.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3.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4.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5.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6.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7.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1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11.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12.一般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1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表 14.地下非煤矿山现场作业管理执法检查表 15.露天非煤矿山现场作业管理执法检查表 162、.尾矿库现场作业管理执法检查表 17.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1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19.安全生产“三到位”执法检查表 20.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执法检查表附件1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表序号主要任务检查要点检查方法1-1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部门和3、岗位;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2.查阅按照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责任制考核的记录。1-2督促指导企业强化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责任落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1.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其法定责任掌握和落实情况。2.查阅履职佐证资料。1-3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4、确保安全生产;督促指导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从业人员熟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检维修作业制定并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签订安全协议,对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定期检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并落实以师带徒制度。1.重点抽查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制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是否符合岗位特点、具体明确。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3.查阅检维修作业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管理、检查等资料。4.抽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师带徒制度落实情况。1-4督促指导5、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齐全。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1-5督促指导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核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建设情况。1-6督促企业强化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6、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对违规挪作他用,以及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发生事故等后果依法依规惩处。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要求,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1-7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企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工艺和设备。现场抽查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情况。1-8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7、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齐全有效。1.查阅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和发放记录。2.询问部分从业人员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1-9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培训记录(试卷)。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1-10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督促指导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8、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点岗位人员实现“变招工为招生”。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重点岗位“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情况。1-11督促推动各类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指导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自评工作。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评工作。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1-12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9、,定期辨识安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类、梳理、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明确,实现“一企一清单”。1.查阅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和风险分级及管控措施清单。2.检查主要风险辨识是否遗漏、评估分级是否合理、管控措施是否到位。1-13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管控责任明确。现场抽查有关负责人、员工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掌握和落实情况。1-14督促指导企业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10、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动态评估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查阅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前后评估结果和相应措施。检查是否对改扩建、新工艺新设备等更新风险管控清单。1-15督促指导企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安全警示标志齐全有效。现场抽查1个车间的安全风险公告栏,2个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1个设备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1-16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11、风险报告制度,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 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健全,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查阅企业风险清单报告。1-17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12、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告”记录。1-18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查自改到位。1.是否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2.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19督促指导各地区和各类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企业使用隐患排13、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和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及评价。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1-20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企业公开向社会和全体员工作出承诺。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记录。附件2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执法依据处罚依据2-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现场抽查:(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14、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15、011-2018)6.1.2规定: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16、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查阅资料:(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规定: 铁水罐、钢水罐龙17、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18、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现场抽查:(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19、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1m以上实体耐火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20、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5.17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21、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22、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1.查阅资料: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2.现场抽查:(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23、01-2018)12.3.3规定: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9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现场抽查:(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25、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联锁;(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9.1.4第1款规定: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26、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第2款规定:转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10.1.8规定: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27、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11.1.4规定: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28、联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现场抽查:(1)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29、仪;(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准周期内;(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源、显示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30、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规定: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8.2.4规定: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检测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说明:本条指煤气加压机房、风机房和混合装置区域。9.2.2.3规定: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31、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2、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2-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1.查阅资料:(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2.现场抽查:(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3)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33、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5.2规定: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10.2.1规定: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34、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1.查阅资料: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35、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2.现场抽查: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第1-10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36、,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附件337、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执法依据处罚依据3-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现场检查:1.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2.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38、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现场检查:1.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2.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置了液位;3.流槽上是否设置了快速切断阀;4.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急排放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 易燃易爆物品现场检查:1.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无关水管;2.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作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40、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4.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四)机械行业。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4.1.5熔炼、铸造设备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41、设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5.1.1.2应保持熔炼炉作业现场地面干燥。5.1.1.3 、应确保加入熔炼炉熔体中的原、辅材料干燥。5.5.1保温炉(静置炉)应保持现场地面干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 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 锁,未与倾动式熔42、炼炉控制系统联锁现场检查: 1.是否设置了应急水源,应急水源是否设置常闭电磁阀和手动阀; 2.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 系统是 否与流槽上的快速 切断阀紧急排放阀联锁,是否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规范性文件】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43、17142号)13.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44、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现场检查:1.紧急排放槽的位置和容 量是否满足紧急排放的要求;2.材质是否符合要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5、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46、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1.查阅资料:钢丝绳更换和点检记录;2.现场检查:(1)钢丝绳是否为钢芯钢丝绳;(2)钢丝绳卷筒、夹是否符合要求;(3)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4)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47、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1.查阅资料:是否制定控制铸造现场人数的制度。2.现场检查:(1)是否有非生产人员进入铸造现场;(2)是否采取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48、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附件4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执法依据处罚依据4-1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一)不足10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49、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4-2是否50、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检查配备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文件。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4-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51、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查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4-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金属冶炼企业主要涉及电工、电焊工、52、煤气作业(包括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4-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各抽查4名高温熔融、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53、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抽查4名高温熔融、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新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30号令)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第(一)项。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抽查高温熔融、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重新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54、(三)项。4-6登记建档情况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未按规定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三年。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55、局40号令)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4-7备案情况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和评估报告的期限以及与现场相符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6、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满三年、装置设施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应重新备案。查阅企业相关方管理台账及承包方资质等相关材料;查阅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查阅企业检修方案以及检修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4-8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查阅制度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57、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作业票中检测、审批、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作业票中检测、审批、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中华人民共和58、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款。4-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煤气、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检查企业安全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告,抽查企业现场安全设备情况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七条。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动火作业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取得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要包括作业对象和环境的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查制度、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况。山东省安59、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应体现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防护、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前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情况;配足个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安排专人监护等情况。查看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文本、评审记录以及备案登记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煤气作业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和年度应急演练台账、记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七条。4-10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对CO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60、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查看企业财务账目、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查看企业花名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凭证,重点查看缴纳投保人数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二十三条。4-1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61、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运用查阅资料、现场检(勘)查、人员询问、应知应会考核、现场演练(示)等多种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四)项。4-12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如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62、评审纪要。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查看企业煤气作业管理制度文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4-13应急演练情况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查看设立文件,现场查看防护63、站设置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4-14是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64、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65、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查看煤气设备设施台账。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4-15是否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场验证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4-16煤气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情况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66、现场验证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防护机构设置情况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现场验证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文件;煤气主要设备图纸;煤气设备、管道检验检测报告;煤气设备、管道日常检查检测记录;煤气系统工艺流程图;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煤气动火审批记录;煤气管道壁厚检测、支架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检测记录和评估报告;煤气监测、防护、救护设备台账等。查看检测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67、)。4-17高温熔融金属管理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铜包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查看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检查各类记录,现场验证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渣、铁罐内的最高渣、铁液面,应低于罐沿0.3m。查看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检68、查各类记录,现场验证炼钢安全规程8.1.9、炼铁安全规程11.3.2。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禁止继续使用。查看防护方案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5项。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溶体泄露、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有积水、潮湿杂物和易燃易爆物。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应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查看检测报告,起重机械台帐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4项。应对罐体和69、耳轴进行探伤检测,耳轴每年检测一次,罐体每2年检测一次。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查看检查记录,现场验证炼铁安全规程11.3.4、炼钢安全规程8.1.3,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三十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起重机械用于炼钢厂的铸造起重机,在吊运重罐钢水、铁水或液渣时,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沟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现场检查验证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4.3.2,工贸行业重70、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2项。吊运熔融金属的起升机构,每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工作制动器)。现场检查验证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1.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十七条。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石棉绳芯或者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现场检查验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二条。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现场检查验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六条。应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双重限位器。现场检查验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条。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71、还应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现场检查验证受高温辐射的部分,应设置隔热板,防止受热超温。现场检查验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七十六条。应进行定期检验,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现场检查验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百一十一条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现场检查验证炼钢安全规程8.4.6。4-18煤气单元管理煤气柜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应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应设置防雷装置。现场检查验证工贸行业重大生72、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煤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现场检查验证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冶金行业第7项。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2.3款、9.1.2.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煤气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现场验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3款、5.1.3.4款。中华人民共和73、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煤气发生炉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现场验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3款、5.1.3.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74、B6222-2005)5.1.2.3款、5.1.3.4款。现场验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1.2.3款、5.1.3.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高炉煤气高炉煤气电除尘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现场验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3.2.4款、5.3.2.5款、5.3.2.6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75、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压装置。查看规程及应急预案询问作业人员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3.2.4款、5.3.2.5款、5.3.2.6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查看中控室测温数据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3.2.4款、5.3.2.5款、5.3.2.6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转炉煤气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现场验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6、)5.6.2.2款、5.6.2.1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该条规定是气柜后电除尘系统,不使用单炉单机单放散干法除尘系统)查看记录及防范措施现场验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6.2.2款、5.6.2.1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煤气加压与混合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现场验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77、222-2005)8.2.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煤气管道架空煤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能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现场验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6.2.1.2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煤气水封(含排水器)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现场验证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六款。煤气隔断装置高炉、78、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必须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应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现场验证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9项、第1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煤气泄漏检测装置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声光79、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查看安全评价报告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第二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煤气)6.1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煤气区域值班室、操作室设置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查看评价报告现场验证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煤气岗位值班室必须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和安全检测报警仪器。查看评价报告现场验证80、煤气防护站器材配置煤气防护站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压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或作业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现场验证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12.2.4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4-19炼铁单元管理更衣、休息、浴室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现场验证炼铁安全规程5.4操作、值班室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81、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现场验证炼铁安全规程5.5高炉本体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查看记录现场验证炼铁安全规程9.1.3炉基周围设置疏导防护装置,防止铁、渣与炉基周围高压水管接触。查看评价报告和检查记录现场验证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第二条水冷炉壁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冷却水压降低检测、报警装置。现场验证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 250;应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 显示于高炉中控室。82、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 100。推广增设热成像监测装置。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检查记录,现场验证炼铁安全规程9.1.9炉前出铁场渣、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或盖板。撇渣器上应设防护罩。渣口正前方应设挡渣墙。禁止跨越主沟,人员不应跨越渣、铁沟,必要时应从横跨小桥或盖板上通过。现场验证炼铁安全规程10.3加强对铁沟、渣沟的温度检测与维护,定期修补渣铁沟,防止渗漏铁、渣。必要时,放大闸检查主沟。查作业票是否规范、符合要求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第二条泥炮和开口机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并应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全撤离。查规程、岗位预案预83、卡及修订评审记录炼铁安全规程10.7铸铁机铸铁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查方案具体执行情况的证实性材料炼铁安全规程15.4铸铁机工作台的上下走梯,应设在工作台两侧,不应横跨链带。查记录和台帐炼铁安全规程15.5铸铁机地坑内不应有积水。询问现场2人炼铁安全规程15.6供电系统应有两个以上的独立电源供电。查培训记录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炼铁安全规程18.14-20炼钢单元管理厂、车间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查记录,现场抽查1人呼吸器佩戴。炼钢安全规程5.2.2、7.3.1建、构筑物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液压站、连铸切割介质的气站、一次除尘风84、机房、电缆夹层等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电缆隧道长度超过7m的,应设置通风设施。现场查看并询问操作工点火程序炼钢安全规程6.2.4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查现场并询问操作工炼钢安全规程6.2.7转炉和电炉主控室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现场查看炼钢安全规程6.2.9铁水贮运和预处理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85、铁坑内,不应有水。现场查看炼钢安全规程7.3.2、7.3.4转炉转炉的公称容积为其炉役期的平均出钢量,最大出钢量为公称容量的1.05-1.1倍,转炉宜采用分阶段定量法操作。现场查看炼钢安全规程9.1.2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保护人员安全。现场查看炼钢安全规程9.1.4、9.1.8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86、的各层平台,应设固 定式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除就地报警外,煤气检测和报警应在转炉主控室集中显示。有窒息性气体的阀站,应设氧浓度监测装置,浓度偏低时应有人工或自动联锁排气扇开启 的保护措施。阀站应加强日常维护检查,发现泄漏事故及时处理,只有氧浓度达标确认安全后,方 允许人员入内进行日常巡检和维修作业。维修设备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排风设施。现场查看炼钢安全规程9.1.9、9.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电炉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可靠的安全联锁;水冷炉87、壁与炉盖的水冷板、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现场查看炼钢安全规程10.1.3、10.1.8、10.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连铸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为了避免钢水罐滑板油缸管路连接错误,连接管必须明确标明尺寸大小。现场查看炼钢安全规程12.88、3.3 、12.3.94-21加热炉单元管理加热炉点火作业票执行情况是否执行加热炉点火作业票现场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修订情况加热炉作业规程/岗位预案预卡等是否及时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及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现场查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加热炉相关作业方案情况加热炉相关作业方案包括开停炉作业、检修作业是否制定作业方案和措施。现场查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2.5条、第10.2.6条加热炉89、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加热炉点检、维护管理制度,并建立点检维护记录。现场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操作规程/岗位风险及管控措施操作人员对点炉操作规程/岗位风险及管控措施内容是否熟练掌握。查现场并询问操作工、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加热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加热炉作业人员是否进行煤气安全技术培训,是否持证上岗。查实物、使用维护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4.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作业人员使用防护、监测仪器情况加热炉作业人员使用防护、监测仪器是否熟练,90、有无培训记录。现场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加热炉点火方式加热炉点火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推广自动和智能化。现场查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1.4条、第10.1.5条、第10.1.6条工艺流程示意图和控制装置情况加热炉燃烧装置要有清晰的工艺流程示意图,各类控制装置应与实际相符。查应急处置方案以及应急方案的培训、演练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装置设置情况加热炉周围及炉顶区域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装置。检查方法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 4.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91、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隔断装置设置情况加热炉煤气主管道是否设置可靠隔断装置,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是否设置隔断装置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5.1.3.7条、第6.2.1.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操作平台情况加热炉煤气主管道眼镜阀平台是否符合带煤气作业的操作要求;检查配备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文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4.15条泄爆装置泄爆口设置情况加热炉炉92、顶区域空气、煤气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是否朝向安全区域;查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设置情况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是否设置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5.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防爆电气设施防爆电气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93、致。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5.2.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自动隔断阀和泄爆膜设置情况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是否安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是否设置泄爆膜;各抽查4名高温熔融、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低压警报装置安装及连锁情况煤气、空气管道上是94、否安装低压警报装置,是否与自动隔断装置联锁;抽查4名高温熔融、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新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5.1.2.3条、第7.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放散管设置情况空气管道的末端是否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抽查高温熔融、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重新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5.1.3.5条、第7.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5、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三)项。放散管共用情况切断装置前后、不同压力煤气管道的放散管严禁共用;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3.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二)项。加热炉体完好情况加热炉体是否完好。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和评估报告的期限以及与现场相符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加热炉操作平台加热炉操作平台和走梯是否符合本质安全要求。查阅企业相关方管理台账及承包方资质等相关材料;查阅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96、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查阅企业检修方案以及检修安全检查记录。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4.15条。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查阅制度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三)项。警示标志和管线标识现场警示标志和管线标识是否完善。符合(GB6222-2005要求)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作业票中检测、审批、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一)项。防毒仪器应急用防毒仪器的配备和管理符合规范。防毒仪器97、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作业票中检测、审批、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2.2.4条。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制定加热炉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查企业安全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告,抽查企业现场安全设备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附件5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执法依据处罚依据5-1是否98、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1.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4.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查阅机构、人员设置文件。查看企业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查看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询问有关人员99、,调查安全总监、安全员是否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运转;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核验注册公司是否与所在公司一致。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九条第二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2-4.责令限期改正5-2是否按规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5-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100、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5-4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查阅资料、抽查询问有关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5-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101、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该符合要求。查阅相关安全培训材料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5-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案。1.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102、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5.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6.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7.生产经营单位的其它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当分别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抽查近2年来新进、岗中、转岗教育培训档案查看培训考试试卷、培训记录等材料,随机抽查人员验证培训记录的真实性;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劳务派遣合同,抽查人员培训情况,查看具体培训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103、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5-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重点抽查电工作业操104、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等)。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4.生产经营单位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5.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采取对照企业花名册、现场抽查的方式抽查涉及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件,注意与网上信息核对,询问持证者取证渠道验证证件真实性;查看相关作业票证、岗位操作记录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作业情况;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1.三种情形:a.特种作业人员与105、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合同、隶属关系的,无证上岗作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b.生产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c.特种作业证未定期复审,证件失效,仍上岗作业的,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1.三种情形: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b-c.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106、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2.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3.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5.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5-8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提取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查安全生产费用台账、票据等相关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2.山东省安全生产107、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5-9建设项目管理是否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108、。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5-10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查危险作业方案、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二十四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109、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5-1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查劳保用品发放记录,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实物和人员佩戴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5-9安全管理协议、出租发包资质、协调管理情况。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查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场检查。中华110、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查阅资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查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查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现场检111、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5-10应急预案编制、演练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2.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5.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112、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6.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7.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查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内容;查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及评审记录;查对单位和人员的告知;查应急物资及装备的配备情况;查演练记录或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演练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113、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十五条第(三)项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十四条第(二)项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十五条第(四)项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14、四十五条第(五)项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十五条第(六)项5-11领导带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查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表及值班记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项5-12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安全色(GB2893-2008)等要求115、现场查看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齐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5-13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设置及完好情况。1.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2.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6.1.2、6.1.6中华人民116、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防护栏杆。1.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护栏。2.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的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3.在酸洗、电镀等危险设备上方或附近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敞开边缘,均应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1.1、4.1.2、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爬梯护笼。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117、当攀登高度小于7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M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机床防屑挡板。应避免冷却液、切屑飞溅造成的滑倒、伤人等危险。如加工区的防护不足以防止溅向操作者,则应设置附加的防护挡板,或提示用户按其加工工件的形状和尺寸特征添设附加的防护挡。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2004)5.1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5-14金属118、切削机床金属切削机床完好情况及日常维护保养。1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如链、链轮、齿轮、齿条、皮带轮、皮带、蜗轮、蜗杆、轴、丝杠、排屑装置等)应予以封闭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使用信息。2.有惯性冲击的机动往复运动部件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3.有可能松脱的零件、部件应设置防松装置。4.夹持装置应确保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5.采用自动上、下料装置时,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或联锁的活动式防护装置、或设置警告标志。6.采用刀库和换刀装置时,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或联锁的活动式防护装置、或设置警告标志。7.排屑装置不应对操作者构成危险。8.电气设备绝缘防护、保护接地应符合119、GB5226.1-2002。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2004)5.2.3.1、5.2.3.3、5.2.3.5、5.2.4、5.2.6、5.2.7、5.2.8、5.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5-15冲剪(锻)压机械冲剪(锻)压机械完好情况及日常维护保养。1剪板机应设有托料装置。2.离合器与制动器在工作时,联锁必须可靠。3脚踏板应有防滑板或防滑垫,上部及两侧采用防护罩。4.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剪切机进行安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详细记录归入设备档案。5.压力机运动部件可能对人造成伤害,必须采用防护罩; 零部件可120、能发生断裂、松动、脱落等对人造成伤害,必须采用防护罩或防松装置和措施。6.制动器与离合器互相协调联锁。7.压力机的防护装置应符合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GB 50912011)的要求。8.锻压机械上的螺钉、螺母和销钉等紧固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措施。9.脚踏操纵与手动操纵应联锁;脚踏操纵上部及两侧应有防护罩、脚踏处有防滑板或防滑垫。10.锻压机械上应设置急停装置11.冲剪(锻)压机械应设双手操纵装置、光电保护装置与感应式等安全装置。现场检查。1-4.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1985)2.5.1、2.6.1、2.11.1、2.11.2、5.25-6.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121、008)5.1.1.1、5.1.1.2、5.2.3.157.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GB 50912011)8-10.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GB 17120-2012)5.1.4、5.6.7、5.6.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1.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1985)4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GB 17120-2012)5.17.21-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11.冲剪(锻)压机械未设无双手操纵装置、光电保护装置与感应式等安全装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处理5-16热处理设热处理设备安全设122、施完好情况。1煤气炉的煤气管道应设总阀,每台设备上应设分阀门。2盐浴炉必须配备自动控温仪表和超过580 报警装置及仪表失控时主回路电源自动切断装置;炉膛底部应设置放盐孔,并设应急用的干燥的熔盐收集器。3感应加热器高压部分要有防触电的特别防护装置,当外壳打开时,主回路电源应自动切断。4.激光热处理设备的导光系统应有可靠的机、电、水、气安全联锁装置。5.用于轻金属热处理的盐浴炉空炉时盐浴温度不得超过 550;对镁合金轻金属热处理时盐浴的最高允许温度应符合GB15735-2012的规定。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7.123、3.1、7.4、7.5.3、7.7.2、8.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5-17喷涂作业喷涂作业区管理、安全设施完好情况。1.涂漆作业应在涂漆作业场所,或在划定的涂漆区内进行。2. 涂漆作业场所出入口至少应有两个,其中一个出口应直接通向安全区域。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3. 涂漆作业场所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布置在多层建筑内,宜布置在建筑物上层。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外边跨或同跨的顶端。4.涂漆作业场所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须设置,应符合GB50058-2014的规定,爆炸危险1区、2区严格按照电气整体防爆要求设置并安装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自动灭火系统联锁。5.为124、防止气体、烟、尘等有害物质在室内逸散应设置局部或全面通风设备。6烘干室应设置接地,电器设备金属外壳的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7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8设置在烘干室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应满足整体防爆的要求。9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且应定期试验。10排放管道上装设余热回收换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凝结物堵塞废气排气系统。现场检查。1-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 5.1.1.1、5.1.1.4、5.1.1.6、5.1.3.1、6.1.16-10.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 -2007)4.125、1.3.2、4.1.3.3、4.1.3.6、4.4.1.1、4.4.1.3、4.3.2.84、8、9还应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机械行业第7条。4、8、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处理除4、8、9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5-18电镀作业电镀作业安全技术条件。1自动电镀生产线应设有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防止氢气聚集。2整流器的外壳、电加热管应安全接地。3.蒸汽管入口总管上应装有总控制阀及压力表、减压阀,并在管路末端最低处设置疏水器。4槽液搅拌用喷气管应设置防虹吸措施。5.槽液过滤机的进出口126、端均要设置管道法兰或软管接头,并配置阀门。6.氰化槽和有机溶剂槽的排风系统,其风管的正压段不应穿过其他房间。7.排水明沟位置在槽前时,应设栅格盖板。8.不同性质的废水应分开排入废水池,含有氰化物的废水管道和处理装置应单独设置。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2.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5.7、6.1、7.4、7.5、8.4、9.4、10.8、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5-19砂轮机砂轮机完好情况。1砂轮卡盘的直径不得小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切断砂轮用砂轮卡盘的直径不得小于砂轮直径的四分之一。2.砂轮的防护罩应将砂轮、砂轮卡盘和砂127、轮主轴端部罩住。3.平面磨创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挡板;磨削机械上所有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4.磨削细长工件的外圆时应装有中心支架。5.砂轮应在有效期内使用。6.磨削机械的砂轮主轴转速应定期检查,并做记录,更换或检修电机应做记录。7.砂轮机一般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不得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如果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则应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1.8M的防护挡板。8.磨削加工的操作人员应取得操作证方能上机操作。9.禁止使用不带除尘的砂轮机。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8.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128、3.3.1、3.5.1、3.8、3.10、4.10、5.3、5.4、5.6、5.11、5.12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5-20运输、输送机械运输、输送机械完好情况。1悬挂输送机线路上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安装紧急停车开关,一般应30m范围内不少于一个,且急停开关安全色为红色。2.悬挂输送机升降段应有上、下限位开关。极限位置应装有档块。3.悬挂输送机设备下方的行人通道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9M,并设有安全防护装置。跨越工作位置或通过人员上方时,应设置护网或护板。4.悬挂输送机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持证上岗。5.悬挂输129、送机应有记载维护、故障、修理等内容的设备档案。6.带式输送机滚筒应采用防护罩或防夹楔防护。7.带式输送机导料槽下方的托辊应采用导料槽支架外侧的防护板防护。8.压带轮两侧及其下方的托辊应采用防护板进行防护。9.高速轴联轴器、低速轴联轴器、制动轮、制动盘及液力偶合器都应加装防护罩。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5.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5.6、5.7、5.14、5.18、5.206-9.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4.1.2、4.1.3.5、4.1.3.6、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5-21配电(室、柜、板)、电器130、线缆盘、柜及二次系统接地成套柜的接地母线应与主接地网连接可靠。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7.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PE接地。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2.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3.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5.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6.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拼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7.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8.变电站(换流站)构131、支架。9.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10.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11.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3.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PE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要求(除采取GB 50303-2015第3.1.8条规定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外)。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接地132、装置。1.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线。2.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 B 50169-2016)418、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电缆支架的安装。金属电缆支架、桥架及竖井全长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2018)5.2.10中华人民共和国13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配电设备布置。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5-22电焊机电焊机使用及完好情况。焊机必须正确接地(或接零)。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5-23手持电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情况。1.1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得134、控制2台及以上电动工具。2.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应避开热源,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3.电动工具需要移动时,不得手提电源线或工具的可旋转部分。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9.2.3、9.2.4、9.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附件6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执法依据处罚依据6-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氨制冷的工贸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135、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否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是否有书面记录。查看员工花名册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资料;查看机构设立文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查看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查阅安委会组成部门;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山东省安全136、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6-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137、定的其他内容。查看资料 、了解岗位设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其中,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6-3企业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其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制冷、电工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证138、件超出有效期或未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复审,视为无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查看资料、记录及财务账目、询问员工。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使用读卡器,核验制冷、电工作业人员证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139、)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6-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140、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查看资料、现场询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6-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141、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142、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查看资料、调查询问。查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演练记录、照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143、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为第(四)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6-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144、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查看资料、调查询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6-7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标志。现场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6-8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等安全设备;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等安145、全设备设置位置、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是否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现场查看、查阅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6-9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是否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测、评估或评价报告,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材料;现场查看监控系统、装置运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6-10是否为制冷工配备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护耳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出口禁止锁闭、封堵,是146、否畅通;成品、半成品、物料是否占压;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查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或台账,现场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6-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147、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查看现场、调阅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或第(三)项6-12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查看现场、调阅资料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148、任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6-13制冷机房外部区域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是否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和警示标识。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是否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是否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制冷系统充氨口应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外并设安全标识,是否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氨制冷系统是否装设紧急泄149、氨器,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将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消纳贮缸或水池中。氨气探(检)测器是否布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容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其安装高度是否高出可能释放位置或点的0.5-2m,探(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是否不大于3m。制冷剂泄漏报警系统是否安装独立的应急系统电源(如电池)。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是否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是否小于15m。压缩机房是否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是否小于8次/h;排风量是否按183M3/M 设计;排风机是否选用防爆型。氨制冷150、机房、高低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开关是否选用防爆型。活塞压缩机排出口处是否设止逆阀;螺杆压缩机吸气管、排气管处是否设止逆阀。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设是否断水停机保护装置。冷凝器是否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是否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是否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是否均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是否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是否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是否有自动关闭装置。贮罐区:大型冷库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是否选用开式喷头151、,喷淋水是否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开式头设置高度是否高于贮氨器 0.5-2米。贮氨器水喷淋系统是否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为250m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若无事故池,液氨储罐的围堰高度是否达到1.0m。控制室区域: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是否与机器间隔开;是否设固定密闭观察窗。速冻装置区域:对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是否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是否自动发出报警信号、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152、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采用热氨介质融霜的速冻装置是否与加工车间采用密封性好、不燃烧的实体进行有效隔离。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是否超过9人,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现场查看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0条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7.2.2条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1条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11.3.3、12.2条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第6.4.15,8.3.5条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2.1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153、3-1999)4.2.2、4.2.3、6.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二百一十四条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2、7.2.5、9.0.2条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7.2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第7.3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4.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4.154、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冷库设计规范6.4.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8.3.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4.6.1 .1,责令限期改正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7.3.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6.2.7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155、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附件7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执法依据处罚依据7-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爆粉尘的工贸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156、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查看员工花名册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资料;查看机构设立文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查看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查阅安委会组成部门;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中157、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7-2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260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13项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内容设置情况。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7-3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158、教育培训:对涉粉尘岗位新进从业人员、离岗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159、;现场随机抽取涉粉尘岗位3人询问培训情况;查阅安全培训档案;查阅教育培训档案,查看记录是否齐全;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7-4应急预案编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160、;对于涉爆粉尘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查阅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7-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161、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综合运用查阅资料、现场检(勘)查、人员询问、应知应会考核、现场演练(示)等多种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7-6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查阅警示标志一览表、现场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7-7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佩戴劳保用用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62、;从业人员未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查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7-8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查阅危险作业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7-9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163、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30m。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等。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1、5.2、5.3、5.4、5.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16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7-10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165、检查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4.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7-11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气使用情况: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20、21、22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166、,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进行保护接地,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检查企业防爆区域图,电气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开关箱插座)防爆合格证等档案。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4.1.4.7;5.1.1.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10, 4.2、4.3条可燃性粉尘场所用电设备(GB12476.2)第6.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7-1220、21、22167、区照明、配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器设施是否合规: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等电器设施符合情况。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7-13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管线布设是否规范、有序: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况。爆炸危168、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7-14防雷系统设置及年度检测报告: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应采取防静电的措施,所有金属管道可靠连通。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和防雷接地线共用;查文件: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跨接情况。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69、九十六条第二项7-15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室外除尘器进风管应与建筑外墙保持90度、或180度夹角的除尘器侧面、顶部或正面位置,进风管弯头处设置卸爆口且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除尘器若布置在室内应满足AQ4273-2016第11.2相关要求。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6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170、6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11.2、11.3、11.4、4.1、4.5、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7-16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卸压口及导管布设是否合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等应设置泄压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置,并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干式除尘器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导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泄压面的轴线与导管夹角应20。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若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现场171、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距。除尘器、管道的泄压装置及布置情况。爆破片出厂合格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7、3.8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2;9;11条;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9 6.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7-17吸尘罩及风管: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堵塞和内壁大于1mm的积尘。除尘风管应明设,应采用非铝制金属材料、圆型横截面,其它材料应采取阻燃、防静电措施。主管道应分段(宜172、每隔6米)进行径向泄压并引至室外安全方向,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现场查看吸尘罩及风管布设、内部泄漏、积尘情况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7.1.2、1.4、2.1条;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4.3;6.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7-18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袋式外滤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设风压监测装置,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173、置应报警。确定合理清理维保周期,并详细记录。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装置工作周期满足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监控、报警装置及发出信号。湿式除尘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除去内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水量、水压下限监测报警装置,水及过滤池(箱)不应密闭、结冰,应通风良好。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及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有无各类安全报警及联锁保护,是否及时清灰,打开除尘器查看滤袋表面积尘情况。查看所更换滤袋的出厂合格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第 4.1.8;4.4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174、AQ4273-2016)第5.1.5、1.6;5.2.2、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7-19除尘器输灰装置: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米应按标准设置泄爆口等防爆装置。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采取粉尘仓或筒仓收集,采用控制粉尘飘散的尘降及排气措施,监控收集粉尘料位。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7-20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提升机是否规范设置卸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175、装置: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动作时间0.1s。斗式提升机机桶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管应密封、不漏尘,均应保持连通、可靠接地,形成良好回路;密封件应采用阻燃材料,畚斗应具阻燃、防静电性能。斗式提升机应按规定设卸爆口,机头顶部卸爆口宜引出室外,导管长度不应超过3米。现场查看防打滑、跑偏安全装置,查看泄漏、卸爆口及导管设置情况。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7-21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施启停运行情况: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176、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落实检查。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7-22消防器材是否按标准、规范配备: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 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铝镁粉尘应采用D类灭火器材、覆盖剂进行灭火。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应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检查企业消防177、设施台账及布置图,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建筑灭火器设置规范(GB500140)3、4、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1条。AQ4272-2016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7-23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 图纸、改造方案等。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是否存在 互联互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178、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1.1 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 同一除尘系统。8.1.2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 风管及设备连通。8.1.3规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 对独立的除尘系统。8.1.4规定: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 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179、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24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18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 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181、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7-2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182、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183、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3.2 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 规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 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84、;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26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现185、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 点 燃 源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86、(GB 15577-2018)8.1.7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187、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27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现场检查: 易产生机械火花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188、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2 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 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6.4.5 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189、花的装置。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 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90、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7-28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1.查阅资料: (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 按 制 度执行,清扫效果如何;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环节防水防潮、通风191、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 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192、施。 9.1 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 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 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193、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附件819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执法依据处罚依据8-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审批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进行作业等内容。)1.查阅资料: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195、材;是否指定现场监护;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2.现场检查: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部分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8-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查阅资料: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帐。2.现场检查: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8-3未向作业人196、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现场检查: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8-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查阅资料: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8-51.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197、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2.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8-6是否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查看培训记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内容是否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198、款规定的4项内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8-7是否制定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查看应急预案、评审199、或论证纪要等资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是否制定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记录等资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2.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评估;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200、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4.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5.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查看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书面评审纪要或论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查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8-8是否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201、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检测仪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8-9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执法依据处罚依据9-1未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未违反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擅自投入运行。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对照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信息、企业营销账目等核对证件一致性和真实性,核查许可证是否存在出租、转让等行为;现场查203、看未新、改扩建项目并询问有关人员获取相关问题线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9-2未向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204、,未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未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未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查验登记日期,并将登记证书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实际生产产品名录进行比照,核查登记内容是否一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205、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9-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206、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查看能证明员工数量的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查看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询问有关人员调查安全总监、安全员未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运转;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核验注册公司是否与所在公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207、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看能证明员工数量的花名册、安委会成立文件等相关资料;查看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9-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208、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查看培训合格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重点抽查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采取对照企业花名册、现场抽查的方式抽查涉及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件,注意与网上信息核对,询问持证者取证渠道验证证件真实性;查看相关作业票证、值班209、记录等核实动火人等相关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三种情形:a.特种作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合同、隶属关系的,无证上岗作业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b.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c.特种作业证未定期复审,证件失效,仍上岗作业的,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三种情形:a.特种作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合同、隶属关系的,无证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210、项b.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c.特种作业证未定期复审,证件失效,仍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足20学时。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或采用新工211、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抽查近2年来新进、岗中、转岗教育培训档案,查看培训考试试卷、培训记录等材料,随机抽查人员,验证培训记录的真实性;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劳务派遣合同,抽查人员培训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12、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9-5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查看应急值班制度和值班记录、查看应急处置技术组成立文件、抽查值班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查看应急处置技术组成立文件、应急值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纪要。未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未213、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查看应急预案文本、备案登记表、评审记录、演练记录、随机抽查询问演练情况,验证演练记录真实性。对照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物资、装备清单,抽取种应急物资及装备现场查验数量,验证配备数量未与预案一致,并检查物资完好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214、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9-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记录、抽查1-2名工人询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配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未按地方标准配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配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未按地方标准配备的,责令限期改正9-7未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查看承包商资质审查材料,核验承包商215、承包资质等级、需要相关部门许可的许可证件,查看安全管理协议、承包租赁合同原件,查看日常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记录验证未将承包、承租单位纳入了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查看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9-8未按照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和专项使用安216、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217、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查看销售收入账目、企业安全费用提取账户,查看提取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单独报帐结算。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查看企业花名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凭证,重点查看缴纳投保人数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9-9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218、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有以下情形视为未建立落实:a.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b.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c.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严重或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d.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e.未进行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3项以上应为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f.未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合的。g.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或者确定219、的风险管控层级明显不符合通则、细则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h.未对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安全风险缺失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未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企业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试行),对需要处罚的情形、随机抽取2-3项进行检查;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抽查1-2项验证记录真实性,询问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是否通报(清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220、查指南(试行)认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开展排查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未开展排查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9-10未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未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221、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当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未辨识并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备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辨识记录、应急预案文本、演练记录、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查看辨识是否按照新标准进行,是否重新备案、询问有关参演人员验证演练记录是否真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22、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9-11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223、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未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查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批准文件。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建设及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9-12未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进行检查查看重复使用的危化品包224、装物、容器检查记录。现场查看重复使用的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完好状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9-1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区域”距离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有区域排洪沟通过生产区或者通过厂区时对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225、排洪沟的措施。是否有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穿越厂区。空分站未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查阅设计资料、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检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本)第十九条第一款,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本)第十九条第二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4.1.7条、第4.1226、.8条、第4.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9-1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未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未低于二级。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227、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228、。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229、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石油化工企业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记录相关设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2.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2.3条、第3.2.4条、第3.2.7条、第3.2.9条、第3.3.4条、第3.3.5条、第3.3.8条、第3.3.9条230、第3.6.2条、第3.6.8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4.3.1条、第4.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内”、“员工宿舍设置在仓库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内”、“员工宿舍设置在仓库内”,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9-1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231、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记录、控制系统相关设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232、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233、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未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记录、控制系统相关设置现场检查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5.5、6.3.9、6.3.10、6.3.11、6.3234、.13、6.3.14、6.3.15、6.3.16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20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1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未安装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未存在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235、等物质的工作场所,未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排风系统未满足要求。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未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未符合要求。可燃液体的储罐未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236、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现场检查及查阅设计图纸等资料、现场检查-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1.10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2017年第1号修改单)TSG ZF003-20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2条/第6.1.5.3条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5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2.2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9条、第5.5.12条、第5.237、5.13条、第5.5.1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安装方式、位置、型号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未设置的、未及时维护保养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安装方式、位置、型号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第(二)项9-16现场联锁装置未投用,完好;仪表自动化系统设置的符合性。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未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现场检查,自动控制系统未正常投入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238、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现场仪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光线应充足,操作和维护应方便。2显示仪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示值的位置。3 仪表不应安装在有振动、潮湿、易受机械损伤、有强电磁场干扰、高温、温度变化剧烈和有腐蚀性气体的位置。4检测元件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239、入变量的位置。仪表铭牌和仪表位号标识应齐全、牢固、清晰。当对爆炸危险区域的线路进行连接时,必须在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防爆接线箱内接线。接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良好,并应有防松和防拔脱装置。用于火灾危险环境的装有仪表及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或阻燃材料制品,电缆和电缆桥架应采用阻燃材料制品。供电电压高于36V的现场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保护接地。供电电压不高于36V的现场仪表开关等,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可不做保护接地。在非爆炸危险区域的金属盘、板上安装的按钮、信号灯、继电器等小型低压电器的金属外壳,当与已接地的金属盘、板接触良好时,可不做保护接240、地。现场检查-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6.1.1条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6.1.11条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10.1.8条/10.1.9条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10.2.1条/第10.2.2条/第10.2.3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9-17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报警仪类别、安装位置、上下限241、报警值设定未符合要求。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和报警控制器是否完好,并正常使用。现场检查;查阅设计图纸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1.5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1.5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1.5条,石油化工可242、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1条/3.0.2条/第4.1.2条/第4.2.1条/第4.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第(三)项9-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未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化243、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未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未设置风向标。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或者限高设施。在厂区出入口、车辆出入车间或仓库大门处、厂区主干道等设置限速标志。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1.4条、第6.2.2条、第6.2.3条-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2条、第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第(一)项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9-19氧气站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符合性检查。氧气、氮气、氩气钢瓶灌装应在充装台前的氧气、氮气气体管道上设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放散管引至室外安全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m。设备及管道系统接地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3.0.4条、第3.0.5条、第3.0.6条、第3.0.9条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4.0.21条、第4.0.23条、第6.0.13条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8.0.8条、第11.0.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设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245、空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未设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第(二)项9-20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构筑物以及铁路、道路以及设备内的防火间距符合性。氢气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要求;各类制氢系统均应设含氧量小于0.5的氮气吹扫设施。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氢气管道、法兰应静电跨接。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放空管压力大于0.1MPa时,放空246、管管材应选用不锈钢材质。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记录、控制系统相关设置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第3.0.2条、第3.0.3条、第6.0.2条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第4.0.8条、第4.0.15条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第8.0.6条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第9.0.4-7条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第12.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设报警仪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未联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247、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未设报警仪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未联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9-2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未正常投用,相关台账资料未齐全。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未安装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未封闭或隔离。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未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248、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 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2条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1条/第6.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7.7条、第249、7.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9-22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查阅设计资料和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检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250、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现场检查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2.4条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2.10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未设静电接地设施: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251、9.3.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未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现场检查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未符合下列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电气装置的底座、外壳、框架、传动装置等金属部位必须接地。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线。252、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联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未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未能双向开启。现场检查-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4.1条。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3.0.4条、第4.1.8条、第4.2.9条。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2条。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4.8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金属电缆支架、桥架及竖井全长均必须有可靠的253、接地。沿电缆桥架敷设铜绞线、镀锌扁钢及利用沿桥架构成电气通路的金属构件,如安装托架用的金属构件作为接地网时,电缆桥架接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与接地网相连不应少于2处;全长大于30m时,应每隔20m30m增加与接地网的连接点;电缆桥架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应与接地网可靠连接。金属电缆桥架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在电缆桥架的支吊架上焊接螺栓,和电缆桥架主体采用两端压接铜鼻子的铜绞线跨接,跨接线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2 电缆桥架的镀锌支吊架和镀锌电缆桥架之间无跨接地线时,其间的连接处应有不少于2个带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螺栓固定。现场检查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254、及验收标准(GB 50168-2018)第5.2.10条。-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438条、第439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 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现场检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2.2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9.1.4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5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9-2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未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室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3的储罐,在采256、取相应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形式的储罐。浮盘应根据可燃液体物性和材质强度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单罐容积大于5000m3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式浮顶;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双盘式浮顶。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用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储存温度超过120的重油固定顶罐应设氮封保护;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罐组内的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小于或等于20000m3时257、,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罐组内对于甲B、乙A类可燃液体罐储罐之间还应设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照要求设置隔堤:甲B、乙A类可燃液体与其它可燃液体储罐之间,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相互接触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甲B、乙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它气体气封的甲B、乙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常压固定顶罐的罐顶应采用弱顶结构或采取其它泄压措施。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设有蒸汽加热的储罐应采用防止超温的措施。258、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现场检查,查制度;着重询问相关人员对仓库/罐区物质的了解程度,如果相关人员无法准确回答所储存的物料名称、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要加强对该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的检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2.1.4条、第6.2.2、第6.2.4条、第6.2.5条、第6.2.9条、第6.2.15条、第6.2.16条、第6.2.19条、第6.2.20259、条、第6.2.22条、第6.2.25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2.4条、第6.2.5条、第6.2.9条、第6.2.15条、第6.2.16条、第6.2.19条、第6.2.20条、第6.2.22条、第6.2.25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260、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应在回收支线阀前火炬气排放总管上设温度和压力检测仪表;温度和压力检测仪表应与气柜进气控制阀门自动联锁,当进气柜的可燃性气体温度或压力达到限值时应自动关闭进气控制阀门。气柜应设置高度检测仪表;该检测仪表应与气柜进口总管道控制阀门联锁和压缩排气管道控制阀门联锁,当活塞(或活动顶盖)达到高限值时应自动关闭气柜进气管道控制阀,当活塞(或活动顶盖)达到低限值时应自动停压缩机。气柜顶部排气管应设水封装置或安装阻火器。压缩机出口管道应装设单向阀和控制阀。压缩机出口管道与气柜进气管道之间应有用于回流的连通管道。出口与进口管道上应261、设跨线。可燃气体回收设施应设凝结液回收罐,气柜内的凝结液应能自动回流到凝结液回收罐。液化烃储罐未安装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锁。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262、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现场检查-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2013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8条、第11.9条、第11.10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标263、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9.2.3条、第9.2.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9-24易燃易爆性商品库房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腐蚀性商品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应经过防腐蚀、防渗处理;毒害性商品库房干燥、通风。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使用叉车搬运、装卸压缩和液化的气体钢瓶,热源与264、火源应远离作业现场。毒害性商品库房未设置洗眼器等应急处置设施。现场检查-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1条/第8.4条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第4.1.1条/第4.3.3条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第4.1.1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9-25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甲B、乙、丙265、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卸站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266、操作的紧急切断阀;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现场检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4.1条、第6.3.12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9-26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未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267、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未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或设施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268、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并尽快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未满足风险降低要求。现场检查,查阅记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执法建议,不下达相关整改指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26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无罚则。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未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检查未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检查未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现场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79号修订本)第二十条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270、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设计规范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现场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9-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27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检查有关票证-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附件1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执法依据处罚依据10-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经延期批准,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危险272、化学品;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查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对照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销账目等核对证件一致性和真实性,核查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出租、转让等行为;现场询问有关人员获取相关问题线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危险化学273、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10-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274、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查看能证明员工数量的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查看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询问有关人员调查安全总监、安全员是否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运转;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核验注册公司是否与275、所在公司一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无罚则。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查看员工数量的花名册、安全总监任命文件、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文件,安全委会会议记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276、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无罚则。10-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查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查看相关记录,对比制度看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277、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10-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查看培训合格证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278、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对照企业花名册、现场抽查特种作业证件,查看相关作业票证、值班记录等核实动火人等相关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三种情形:a.特种作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合同、隶属关系的,无证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b.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c.特种作业证未定期复审,证件失效,仍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种情形:a.特种作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合同、隶属关系的,无证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b.生产经营单位使279、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c.特种作业证未定期复审,证件失效,仍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看证件,通过网站查询,用读卡器读取数据,进行查验;咨询省市发证机关,进行核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280、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足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未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劳务派遣合同等,抽查新进、岗中、转岗教育培训档案查看培训考试试卷、培训记录等材料,随机抽查人员验证培训记录的真实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281、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10-5未按照规定对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查看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证明资料,结合现场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82、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10-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台账、检测、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结合现场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危险化283、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10-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查看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查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信息,比较前后几批次物料内容是否一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十八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84、2013年修正本)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10-8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检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否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10-9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285、急预案评审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查看应急预案文本、备案登记表、评审记录、演练记录、随机抽查参演人员询问演练情况,验证演练记录真实性。对照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物资、装备清单,抽取1-2种应急物资及装备现场查验数量,验证配备数量是否与预案一致,并检查物资完好性。(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安全生286、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287、(五)项。10-10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企业发放记录、抽查1-2名工人询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1、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2、未地方标准配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1、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2、未按地方标准配备的,责令限期改正。10-11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查看承包商资质审查材料,核验承包商承包资质等级、需要相关部门许可的许可证件,核查承包商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违反安全288、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查看安全管理协议、承包租赁合同原件,查看日常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记录验证是否将承包、承租单位纳入了统一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10-12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289、产费用的;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标准: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使用范围: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290、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查看销售收入账目、企业安全费用提取账户,查看提取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单独报帐结算。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查看企业花名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凭证,重点查看缴纳投保人数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10-13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291、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抽查1-2项验证记录真实性,是否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询问从业人员,并结合现场信息公示栏,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是否通报。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10-14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未292、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应急预案文本、登记备案证明、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查看辨识是否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是否登记建档、是否进行监测监控、是否进行检测、检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293、)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辨识记录、应急预案文本、演练记录、登记备案证明、风险告知等材料,结合现场检查,查看辨识是否按照新标准进行,是否进行风险告知、是否进行演练;询问有关参演人员验证演练记录是否真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294、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10-15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295、;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查看国家标准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结合现场,进行检查,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等;查看企业各类记录、登记资料,结合现场,核查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29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10-16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库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区域”距离不符合要求。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是否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有区域排洪沟通过生产区或者通过厂区时未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是否有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穿越厂区。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297、应小于300m。查阅设计资料、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检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十九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4.1.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4.1.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298、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10-17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表305的规定。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规定要求。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甲、乙类仓库299、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但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以保证分析室内人员安全。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查阅设计资料、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检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300、2017121号)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3.0.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5.1.1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5.3.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3.2.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3.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3.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3.3.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4.4.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301、)5.2.2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5.1.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10-18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是否安装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是否封闭或隔离。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是否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可302、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7.1.4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2条。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1条/第6.1.3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303、160-2008)第5.7.7条、第7.2.11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10-19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现场检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储存沸点低于45或37.8的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的甲B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低温常压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罐内措施,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2 选用低温常压储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选用内浮顶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使液体蒸气压不大于88kPa;2)选用固定顶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有特殊储存需要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或容量不大于100m3的卧式储罐,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 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2 应设置氮气密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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