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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表格(125页)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表格(12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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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表格
上传人: 编号:759177 2023-09-27 124页 118.33KB
1、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表1:安全生产许可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无证照;检查证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二条。证件有效;查验证照有效期。【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3、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1.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查验采矿许可证。【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3)采矿许可证失效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交回;【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4、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证照变更;对比查验工商营业5、执照和许可证。【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4)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6、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证照真实合法。查验证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5)非法取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7、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六条。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机构成立文件;查阅文件。【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8、构;2)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9、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任命文件。查阅文件。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人员任命文件;查阅文件。【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或考核不合格。【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0、(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11、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考核记录文件;查阅文件。考核合格证明文件。查阅文件。表3:建设工程项目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13、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报告;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14、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评审意见;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查验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15、十二条第一款。2)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16、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2.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文件;查阅资料。【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3)安全设施重大变更未设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17、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评审意见;重大变更批复文件。查验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18、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4)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19、,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安全设施验收验收评价报告;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验收意见。查验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21、;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表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制度文件。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第二款。1)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22、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3、;”【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文件;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查验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1)未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24、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25、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6、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文件。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2)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27、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二十六条。表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从业人员培训安全培训记录;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28、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29、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安全培训情况;抽查询问相关人员培训情况。1.从业人员培训新上岗人员培训记录;再培训记录;抽查记录。【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够;【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30、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新上岗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情况;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3)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31、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工资及培训费用凭证;查验资料。【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32、订)第二十三条。4)生产经营单位未承担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及费用。【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资金支付情况。询问从业人员。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证明;查验合格证书等。【法律3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或合格证书过期失效;【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34、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条。考核记录;查验考核记录。【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35、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合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培训及再培训记录。抽查记录。【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够。【部门规章】生产经营36、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培训记录;考核记录;持证情况;查阅记录并查验证件。【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部门规章】生产经营37、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1)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作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38、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条。培训记录及再培训记录;抽查记录。【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长不够【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9、,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查验证件。【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3)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40、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查验证件。【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4)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并查验证件。【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42、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并查验证件。【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6)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43、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安全档案和资金保障培训记录;培训档案;抽查档案记44、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年度工作计划;安全培训投入情况;查验资料及相关凭证。【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4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资金;【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46、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抽查档案资料。【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3)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47、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表6:安全资金投入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记录与凭证;查验资料。【规范性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1)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资金投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48、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表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49、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度文件(排查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使用、责任制等制度)。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及时、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5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2.事故隐患排查排查治理方案;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1)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部51、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2.事故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52、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记录及情况;事故隐患通报和公示材料;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3)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53、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重大事故隐患上报材料;重大事故隐患通报和公示材料;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54、十四条第二款。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2.事故隐患排查重大隐患报备材料;评估材料;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5、6号)第十八条。5)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56、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记录及情况;监管指令文件;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6)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57、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记录;事故隐患通报和公示材料;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7)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5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2.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记录及情况。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8)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59、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表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应急救援及演练应急预案(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及方案资料;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1)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定期演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60、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料调查记录及报告;查阅资料。【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令,861、8号令修订)第十条。2)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令,88号令修订)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6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1.应急救援及演练事故风险及应急防范措施等公示及通报材料;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3、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应急预案评审纪要等材料;查阅资料。【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64、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65、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查阅资料。【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5)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66、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1.应急救援及演练应急预案评估记录及报告;查阅资料。【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6)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67、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68、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应急预案变更材料;重新备案材料。查阅资料。【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7)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69、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2.救护队或救护协议救护队成立文件及花名册;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标准】矿山救护规程4.4。1)未设立矿山救护队或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且未签订救护协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70、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救护协议。3.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储放地现场检查结合现场人员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标准】矿山救护规程7。1)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71、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储放地现场检查比对。表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承包单位资质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172、)承包单位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73、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施工作业在注册地以外的承包单位的上报文件等。查阅资料。【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七条。2)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74、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件。查阅文件。【法律】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协议内容参见【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法律】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75、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76、整顿。”【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3.分包工程内容分包工程合同;查阅资料。【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1)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77、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分包内容。对比查验合同内容及现场抽查询问。4.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管理对承包单位的检查记录、整改通知等;定期考核记录表等资料;查阅资料。【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四条。1)未78、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发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查阅资料。【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79、第十一条。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80、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技术交底资料;与外包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等资料;查阅资料。【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三条。3)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81、效性。”【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4.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管理承担单位负责人资质及相关情况;查验文件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4)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82、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安全费用使用凭证;查验资料。【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二条。5)承包单位挪用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83、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隐患排查相关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落实情况;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6)84、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部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85、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4.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管理承包单位培训记录及考核结果记录等文件;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7)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86、【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单位分包合同。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8)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部门规章】8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表10: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表10-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场所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88、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3。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9、的。”2.井下作业危险区域的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8。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90、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3.露天矿边界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9。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9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4.露天采场人行通道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12第一款。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92、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5.露天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93、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6.露天开采铁路运输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1.7第三款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94、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7.露天矿急弯、陡坡、危险地段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5、.3.2.3。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8.露天矿溜槽底部接矿平台的安全96、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3.1。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97、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9.露天矿溜井的卸矿口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3.5。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98、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0.露天矿运矿沟槽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1.6第二款。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99、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1.露天矿地表动力电缆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10。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10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2.露天采场进出口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12。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10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3.盐类矿山溶洞、气眼和淤泥较厚地点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102、属矿山安全规程5.6.1.1。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4.钻井水溶开103、采矿山的地表沉降区域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2.16。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104、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5.排土场危险范围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7第一款。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105、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6.排土作业区汽车运输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12。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106、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7.露天矿电气设备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1.5。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107、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8.露天矿陷坑、裂缝和地表陷落范围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1.5。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108、。【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9.露天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和危险源点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109、法第三十二条。【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11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0.地下矿山斜坡道躲避硐室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9。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111、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1.地下矿山天井掘进时上部巷道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4.1。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112、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2.斜井维修的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6.3。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113、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3.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6.5。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114、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4.地下矿山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115、程6.1.7.2。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5.地下矿山地表塌陷区的安116、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9条。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11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6. 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4。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18、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7.硐室及电气设备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4.5第一款。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119、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8.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油库等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51)未设立警示标示120、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9.安全出口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121、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第四款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122、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30.紧急避险设施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5.6及5.7。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12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31.井下电话的安全警示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10。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24、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32.其他危险场所的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25、,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表10-2: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作业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动火作业的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矿山安全标志。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1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高空作业的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矿山安全标志。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127、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3.用电作业的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矿山安全标志。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128、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4.乘罐的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矿山安全标志。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129、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5.爆破作业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矿山安全标志。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130、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6.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矿山安全标志。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131、示标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7.放矿作业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矿山安全标志。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部门132、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8.破碎作业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矿山安全标志。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133、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9.作业安全防护的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矿山安全标志。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34、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10.其他作业的安全警示现场查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矿山安全标志。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135、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表1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评价资质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查验证书。【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1)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部门136、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及安全评价合同文件;查验证书及抽查合同。【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7、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查验证书。【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138、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3)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139、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出差记录;查验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1)从业人员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40、,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单元实际;查验资料结合现场抽查对比。【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2)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实际;【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141、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安全评价合同及报告;查验资料结合现场142、抽查对比。【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3)未按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43、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2.安全评价活动被评价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查验安全评价报告。【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4)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部门规章】安全144、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发表的相关言论;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5)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145、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资质文件;变更文件;查验文件。【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及十七条。6)未按规定变更资质证书;【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46、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及十七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147、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2.安全评价活动考核记录;整改结果;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7)考核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148、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体系及过程控制记录;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8)未有效实施安全评价149、过程控制;【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150、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安全评价委托合同;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9)未依法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151、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2.安全评价活动监管指令文件及相关记录;现场检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10)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部门规152、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安全评价报告。查验报告结合现场抽查对比。【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11)出具虚假证明和报告。【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153、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3.检测检154、验机构资质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查验证书。【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三条。1)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检测检验活动;【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155、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查验证书。【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九条。2)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156、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3.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查验证书。【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3)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部门规章157、】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4.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报告;查验报告结合现场抽查对比。【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1)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158、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9、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4.检测检验活动监督评审记录等材料;整改材料及情况;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六条。2)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160、。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合同文件;检测检验报告;抽查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四条。3)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161、动;【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62、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4.检测检验活动资质文件;变更文件;查验资料。【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九条。4)未按规定在资质有效期内办理变更确认;【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163、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检测检验记录;检测检验报告;查验资料。【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5)未按规定开展检测检验工作;【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164、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165、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检测检验报告;查阅报告结合现场抽查对比。6)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培训及考核记录;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7)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166、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4.检测检验活动被检测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查验检测检验报告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二条。8)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部门规章】安全167、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168、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参与企业的商业活动;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二条。9)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分包合同;分包机构的资质文件;查验合同结合抽查资质。【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10)转包检测检验工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9、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4.检测检验活动监管指令文件及相关记录;现场检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170、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11)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171、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检测检验报告。查验报告。【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五条。12)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172、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表12:现场作业管理类表12-1:现场作业管理类(通用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劳动防护配备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入库清单及发放记录;合格证及标志证书等;查阅资料及查验证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1)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标或行标的规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173、用。”【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佩戴情况。现场抽查询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1)现场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174、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目录;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具体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参见【规范性文件】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及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175、号)。1)使用应当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使用情况。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表12-2:现场作业管理类(地下矿山)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176、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出口的设置及管理地表安全出口;检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第一款及第二款。1)矿井未按规定设置直通地表的安全出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177、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水平(中段)安全出口;检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第三款。2)生产水平(中段)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178、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1.安全出口的设置及管理竖井安全出口梯子间;检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4及6.1.1.6。3)竖井安全出口未按规定设置梯子间;【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179、出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跑矿危险作业点的安全通道;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5。4)跑矿危险作业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通道;【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180、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分道口路标。现场检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第四款。5)井巷分道口未按规定设置路181、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保安矿柱的设置与管理保安矿柱的留设;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抽查。【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182、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1)未按规定留设或开采保安矿柱;【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3.保安矿柱作为矿山开采安全中的重要技术措施列入基本安全设施”【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提升设183、备的定期维保及检测检验记录及情况;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维修检查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3及6.3.3.24。检测检验参见【标准】AQ2020-2008、AQ2021-2008及AQ2022-2008。1)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184、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提升装置、罐笼及钢丝绳等安全设备的资质证书等;查验证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提升系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185、,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钢丝绳罐道的稳罐装置;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10第一款。3)钢丝绳罐道未设稳罐装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186、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钢丝绳;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10第一款。4)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未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87、。”【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竖井与各中段连接处的栅栏、阻车器等;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7.1。5)提升系统未按规定设置栅栏和阻车器等;【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188、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过卷保护装置及过卷高度设置;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1。6)提升系统未设置189、过卷保护装置或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钢丝绳的更换;检查更换记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19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4.6-6.3.4.9。7)未及时更换钢丝绳;【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单绳191、提升时钢丝绳与提升容器的桃形环连接;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4.11。8)单绳提升时钢丝绳与提升容器未按规定连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192、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查阅提升系统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5.10及6.3.5.11。9)提升系统未设置或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93、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人车的顶棚和断绳保护器;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2。10)专用人车未按规定设置顶棚和断绳保护器;【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19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运送人员的斜井的声光信号装置;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3。11)运送人员的斜井未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装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195、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斜井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6。12)斜井提升未按规定设置或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196、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升作业现场管理。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4及6.3.3.5。13)同时升197、降人员、矿石及材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提升作业现场管理。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198、全规程6.3.3.6。14)超载提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18。15)199、普通箕斗升降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19。16)违章检修井筒;【法律】安全200、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提升作业现场管理。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5第201、二款。17)候罐距离小于5m;【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5第三款。202、18)提升机司机和信号工违章操作;【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4第一款及203、第二款。19)斜井运输无专人管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提升作业现场管理。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204、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4第三款。23)斜井运输时,人员违章通行;【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4.水平运输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电机车、无轨运输设备的定期维205、保记录;检查维保记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1)电机车、无轨运输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专206、用人车的使用;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2)未按规定设置专用人车;3)专用人车未设置金属顶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207、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水平运输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作业;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2。4)专用人车未按规定运送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208、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乘车人员乘坐人车;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3。5)乘车人员未按规定乘坐人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209、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4.水平运输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矿车连接装置;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4。6)矿车未按规定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210、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电机车司机作业。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2第一项。7)电机车司机违章操作。【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211、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5.带式输送机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带式输送机运输最大坡度;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6第一项。1)带式输送机运输最大坡度不符合相关规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212、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5.带式输送机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装料点和卸料点的保护装置等;检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6第一项。2)未按规定设置或保护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213、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带式输送机的保护、联锁装置等;检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6第八项。3)带式输送机装料点和卸料点未按214、规定设置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运送的材料和设备;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见【215、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6第三项。4)带式输送机运送过长的材料和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5.带式输送机运行使用与216、维护管理人员乘坐情况。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6第二项。5)人员违章乘坐非载人带式输送机。【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217、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6.通风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通风系统设备的定期维保及检测检验记录;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维修检查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4。检测参见【标准】AQ2013.3-2008。1)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18、,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6.通风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机械通风系统设备配备情况;查阅通风设备清单结合现场检查。【部门规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1。2)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部门规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21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220、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主通风机运转及维护情况及记录;查阅记录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1。3)主通风机未运行或长期故障;【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221、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6.通风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主通风机备用电机及快速更换装置安装使用;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2。4)主通风机未按固定配置备用电机及快速更换装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222、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通风机反风措施;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3。5)主通风机无反风措施或反风风量不满足规定要求;【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2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反风试验记录;查阅记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3第二款。6)未按规定进行反风试验;【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24、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6.通风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主通风机房的仪表设置使用;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4。7)主通风机房未按规定设置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仪表;【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225、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局部通风设备安装使用;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1。8)掘进面和通风不良采场未按规226、定安装局部通风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现场抽查测量。【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227、安全规程6.4.4.2。9)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规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6.通风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风筒材质;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228、款。【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10)风筒为非阻燃风筒;【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风筒悬挂情况;现场检查。【法律】安229、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5。11)悬挂不符合规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局部风机使用情况;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230、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3。12)独头工作面作业未开启局部风机;【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7.防排水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水泵、防水门等防排水系统设备231、的定期维保及检测检验记录;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1)防排水系统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232、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井口及工业场地标高;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3。2)井口及工业场地标高未高于当地历史洪水位1m以上且未采取防护措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233、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防水堤坝;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5第二项。3)受河流、洪水威胁的矿区未按规定修筑防水堤坝;【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3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塌陷、裂缝区的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5第五项。4)地面塌陷、裂缝区周围未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235、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防排水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地表钻孔及废弃井口;查图纸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5第七项。5)地表钻孔及废弃井口未及时封盖或封闭;【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236、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查图纸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5第八项。6)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未严密封闭;【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237、;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水系统设备配备情况;查阅设计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部门规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7)未建立排水系统;【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条文说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统238、,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239、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7.防排水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排水泵运行使用;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8)排水泵数量及排水能力不满足要求;【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24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水门安装使用;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3。9)未按规定设置防水门;【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241、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要泵房地面标高;查阅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2。10)泵房地面标高未高出入口底板标高0.5m;【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24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防排水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探放水作业管理。查制度、机构及人员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部门规章】条文说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11)未实施超前探放水;【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243、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查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5。12)探放水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执行;【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244、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检查询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13)其他探放水“三违”作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245、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8.防灭火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油类储放管理;查管理制度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5。1)未按规定储放油类;【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246、管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柴油或油压设备管理;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5。2)柴油或油压设备出现漏油未处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247、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输电线路通过木质结构的措施;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9。3)输电线路通过木质结构时未采取防漏电或短路措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248、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防灭火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防灭火作业管理。现场抽查并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4)用火炉或明火加热井下空气;【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249、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并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5)明火烘烤冻结管路;【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250、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并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10。6)使用电炉或电灯采暖;【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251、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8.防灭火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防灭火作业管理。现场抽查并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7)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无安全措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252、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并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4。8)擅自启封封闭的火区。【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253、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9.井下供风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空压机、压风管路等定期维护检查与检测检验记录;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1)空压机、压风管路等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254、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井下供风系统设备安装使用情况。查阅设计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未按规定建255、设供风系统。【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256、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0.供配电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变压器、开关柜、保护装置、接地网等电气设施定期维护检查与检测检验记录;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5.1及6.7.5.2。1)供配电系统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257、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双独立线路供电;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3。2)无淹没危险小型矿山以外的矿山未按规定设置双独立供电线路;【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258、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0.供配电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电缆材质;抽查电缆说明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3)电缆为非阻259、燃电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井下电缆敷设;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6。4)井下电缆敷设不符合相关规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260、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低压馈出线的保护装置;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3.2及6.5.3.4。5)未261、按规定装设过电流保护断路器;【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0.供配电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避雷装置;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262、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3.3。6)未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的地面标高;263、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4.1、6.5.4.3及6.5.4.4。7)变电所地面标高不符合相关规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64、”变配电硐室的安全出口;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4.2。8)变配电硐室出口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265、0.供配电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变配电硐室管理;查制度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4.5第二款。9)无人值班的变配电硐室未锁闭;【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266、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井下照明;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1。10)未按规定安装照明系统;【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267、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双独立主通信线路;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4第二款。11)未按规定从不同井口敷设两条通信线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268、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0.供配电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接地保护系统;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1及6.5.6.2。12)未按规定安装接地保护系统;【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269、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电气检修作业管理;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7.3第一项。13)未持工作票检修电气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70、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10.供配电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电气检修作业管理。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7.3第四项。14)单人检修电气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271、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7.3第二项。15)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272、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11.掘进采矿作业现场管理竖井掘进时井口安全措施;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2.2。1)竖井掘进时未设置封口盘、栅栏等安全设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273、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竖井掘进人员佩带安全带;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2.4。2)竖井掘进时人员未按规定佩带安全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274、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斜井掘进施工管理;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3.3。3)斜井掘进时未按规定设置阻车器、保险杠并无专人看管;【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275、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11.掘进采矿作业现场管理天井掘进时现场管理;现场检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4.2第六项。4)天井掘进时违规投掷工具和材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276、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木支护;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5)井下主要井巷使用木支护;【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277、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1.掘进采矿作业现场管理溜井与漏斗现场管理;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5。6)溜井口有水流入;7)人员进入溜井与漏斗;【法律】安全生产法278、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悬拱或立槽现场管理;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6。8)人员进入悬拱或立槽下方作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279、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顶板现场管理;查阅制度结合现场抽查询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5.1。9)不稳固岩层采掘未及时支护;【法律】安全生280、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11.掘进采矿作业现场管理顶板现场管理;查阅制度结合现场抽查询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5.4第一项。10)281、砌碹前拆除支架未清理顶、帮浮石;【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查阅制度结合现场抽查询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7第二款及282、第三款。11)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12)发现冒顶预兆继续作业;13)处理浮石不符合相关规定;11.掘进采矿作业现场管理电耙出矿现场管283、理;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1第三项及第五项。14)电耙运行时,耙道或尾部有人作业;15)电耙运行时,人员跨越钢丝绳;【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284、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无轨运输设备出矿现场管理。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2第三项。16)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285、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1第三项。17)用铲斗破碎大块矿岩;【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286、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11.掘进采矿作业现场管理无轨运输设备出矿现场管理。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2第四项。18)人员在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287、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2第六项。19)操作人员位置上方无防护措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88、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2第五项。20)溜矿井无车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289、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12.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文件;查阅资料。【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1)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290、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月度计划;查阅资料。【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2)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291、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公示文件;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第二款。3)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第二款“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292、告,接受群众监督。”【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12.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公示文件;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九条第二款。4)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293、号)第九条第二款“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交接班记录及档案资料等;资料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5)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294、弄虚作假;【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第十二条“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295、。”下井记录;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6)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296、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12.领导带班下井管理下井记录。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没有领导带班下井。【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297、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298、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13.其他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行为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1)违章指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299、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2)强令违章作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300、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3)不制止违章作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301、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13.其他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行为管理作业人员行为;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4)违章违规作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302、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监管记录及落实情况。查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机构依法下达的指令。【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303、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表12-3:现场作业管理类(露天矿山)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穿孔作业管理牙轮钻、304、潜孔钻等设备定期维修记录及检测记录;查阅记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1)牙轮钻、潜孔钻等穿孔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305、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穿孔作业管理。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2.1。2)钻机作业时,人员在平台停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306、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1.穿孔作业管理穿孔作业违章行为。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2.4。3)打雷暴雨等恶劣天气下进行穿孔作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标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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