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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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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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原则,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的责任,落实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确保实现建筑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市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分值制考核。总分由常规分、附加分和超额加分三部分构成,其中。 常规分。100分,包括“节能目标”与“节能措施”两项,各50分。“节能措施”部分包括“基础管理(基本项)”、“2、经济激励”、“公共服务”和“发展潜力”四个方面内容。 附加分。10分,针对“节能措施”中的“基础管理(附加项)”而设置。 超额加分。最高为21分,针对超额完成的建筑节能目标而设置。根据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推进要求不同的特点,将北方采暖区域与非北方采暖区域分别考核统计。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建筑节能总体安排、本省节能减排的总体安排以及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建筑节能目标。各省级人民政府于当年3月底前将本年的建筑节能目标3、和任务向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5月底前核定各省建筑节能目标和任务分配,报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次年3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上一年度建筑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5月中旬上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向社会公告。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组织相关人员4、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本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建筑节能工作及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 四、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等级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将考核结果抄报中央组织人事部门。 (二)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建筑节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篇:河北省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附件5、 1河北省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管理,确保节能工作任务目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的必要性 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是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有效措施。建立科学的节能工作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手段。制定节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目标,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责任感和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节能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考核对象 省建设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设区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节能工6、作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每年初,根据厅工作整体安排,确定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节能工作任务,并列入建设厅年度质量目标责任 制。建设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也列入厅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节能工作纳入厅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二)设区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每年一次,对各市考核结果实施量化,采用百分制,年度考核成绩由全省建筑节能检查情况(占30分)、平时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占20分)和年终工作考核(占50分)等三部分构成。 年终工作考核通过听取汇报和查看有关资料对建设系统有关主管局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内容为(7、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 1、贯彻政策法规情况。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2)地方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3)研究出台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及执行情况。 2、技术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主要包括。(1)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2)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推广使用情况;(3)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情况; (4)可再生资源利用情况。 3、监督检查情况。主要包括。(1)建筑节能专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2)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3) 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及成果推广情况。 4、宣传培训情况。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节能周活动情况;(2)组8、织或参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情况;(3)在新闻媒体上宣传建筑节能工作情况。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面。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情况。 6、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1)新建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公共建筑节能50%标准执行情况。(2)“禁实”情况。(3)建设部、省建设厅或各市确定的其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奖惩办法 对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设区市建设系统主管局,省建设厅予以通报表彰,对位列前三名的市给予物质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工作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设区市建设系统主管局及有关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先、授予荣誉称号9、等。 在建设厅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列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的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及负责人不得被评为本年度先进处室(单位)及先进个人。 第三篇: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2122号)精神,为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快推进转方式调结构,推动城市转型,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10、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为100分(未包括加分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区(市)、*高新区年度能耗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 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年度目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为加强跟踪管理,建立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制度,对区(市)按在晴雨表中一级预警次数予以扣分。 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十二五”进度目标分值2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11、进度目标的按实际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 3.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十二五”进度目标分值10分,完成或超额完成进度目标得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实际完成情况予以扣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下同)、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计算节能目12、标完成情况确定得分。市经信委(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市)、*高新区产业结构、用电、规模以上工业用能和每季度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完成等情况,每月印发各区(市)、*高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 (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采用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前三季度,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别对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照考核指标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第四季度,市政府组织开展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监督检查,对各区(市)、*高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初步确定各项工作得分,作为年度考13、核的参考依据。 (三)每年1月30日前,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经信委(节能办)。市经信委(节能办)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市)、*高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结合四季度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 三、奖惩措施 (一)各区(市)、*高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14、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的,要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领导干部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等,市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区(市)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信委(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区(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15、究责任。 四、其他 (一)能源消耗指标主要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组可以查阅各区(市)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度考核起实施。 附件略 第四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 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15号),为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起全国联网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国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并通16、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促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高能耗建筑的进一步节能改造准备条件。 二、主要工作内容 1、能耗监测。对高耗能重点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的实时动态监测;对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基本信息实现全国联网,进行汇总分析。 2、能耗统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分季度、年度的调查统计与分析。 3、能源审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或部分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17、建筑进行能源审计。 4、能效公示。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5、制度建设。制订本辖区能效公示办法;制订本辖区能耗调查与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逐步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研究探索市场化推进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机制。 三、中央财政支持的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管体系。地方财政也应积极支持节能监管体系的建立与运营。 (一)根据各地工作进展,2021年,北京、天津、深圳三个城市率先建立动态监测平台,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2021年支持示范18、省市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 (二)从2021年开始,中央财政支持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完善动态能耗监测平台,并根据能耗监测平台运行情况、各地工作进展,支持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在起步阶段,继续支持示范省市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并逐步建立起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2021年中央财政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 四、工作计划安排 2021年开始在大型公共建筑较为集中且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 筑与大型公共19、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2021年示范范围包括: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15个省(自治区)本级及其省会城市。在经过示范取得经验后,2021年开始扩大示范范围,在全国逐步推开。 (一)建立能耗监测平台 1、2021年底,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至少20%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并实现实时动态监测。 2、2021年采暖期开始前,北方采暖地区示范省市需完成改造区域内锅炉房、换热站的热计量装置安装。年底前,北京、天津、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其他省市根据20、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到2021年年底完成大多数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搭建起全国联网的城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二)能耗统计 示范省市应根据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21271号)、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进行能耗统计,并确定重点用能建筑。 1、2021年11月底前完成能耗基本信息普查; 2、2021年开始根据能源分类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实施情况,按季进行能耗统计。 (三)能源审计 示范省市应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另发)规定方法进行能源审计。 1、2021年11月底前审计不少于当年能效公示要求的各类建筑栋数; 2、2021年开始每21、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中选取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对能效高的典型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栋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审计。 (四)能效公示 1、于2021年12月底之前实现建筑基本能耗信息和审计结果的公示:(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完成20个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示范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完成10个市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2)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四个直辖市和深圳市应完成至少2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宾馆、商场、写字楼)的能效公示;示范的省会城市、其他计划单列市应完成至少1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公示;(3)高等院校。除海南省之外的示范省、自22、治区、直辖市完成不少于5所高校的能效公示。 2、2021年开始逐步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进行公示,对能效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3个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公示。 (五)制度建设工作安排 1、各示范省、自治区、自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21年11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2、示范省市应于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在本辖区的实施细则,本辖区能耗调查与审计管理办法;同步推进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的研究,超定额加23、价制度的建立。 五、工作目标考核 (一)国家考核。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考核范围,建设部、财政部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地方考核。各地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量考核机制,并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的考核目标体系。 六、实施机构及保障措施 (一)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对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建设部负责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确保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取得实效。各省(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省(市)属大专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省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辖24、区范围内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建立节能监管体系,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度的建立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单位gdp能耗下降分解指标任务结合,统一部署落实各部门责任。 (三)各示范省市应充分发挥现有建筑节能管理、工程质量监管等机构的作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建立节能监管体系,要充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设置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相关实践经验丰富的建筑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五)全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设在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各地能耗监测平台能耗数据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省市应充分发挥现有的建设信息机构的作用,负责能耗建设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教育部直属大专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篇:节能降耗实施方案考核细则节能降耗实施方案考核细则 节能降耗实施方案考核细则 (工程技术部2021.2.10) 节能降耗实施方案考核细则 2、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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