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深圳区发展项目进度表.xls.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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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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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超市市百百货货深深圳圳区区发发展展项项目目进进度度表表序序号号部部门门工工作作项项目目责责任任人人协协办办部部门门开开始始时时间间完完成成时时间间1人人力力资资源源部部门店架构编制确定*总经办/生活超市部*2薪酬福利制度薪酬福利调查*总经办/生活超市部*3*4薪酬福利分析*5薪酬福利标准方案*6考勤管理考勤管理制度的规范*法务部*人事系统功能增加IT部*7综合工时制的申请外事部*8招聘管理招聘流程修改*总经办/生活超市部*9人员招聘*10劳动合同版本法务部*11劳动合同期限*12健康证*13人力资源管理架构调整*总经办*14其他涉及到的部门流程/制度/规范*/*项项目目方方案案需需达达致致工2、工作作结结果果备备注注与生活超市部沟通深圳区域门店管理架构设置及编制设置建立符合深圳区域管理的门店架构;了解深圳用工环境、用工制度进行;设定符合深圳区域行业及法律法规的薪酬福利标准;1.对周边竞争门店管理架构及员工职位系统进行调查;2.对周边竞争店各级别员工薪酬福利进行调查;对周边竞争店各级别员工薪酬福利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深圳区域门店员工薪酬福利体系与方案(含薪酬标准/工资支付时间/法定节假日工资支付/产假工资等);建立符合深圳区域劳动法律法规的薪酬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建议暂考虑;根据深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深圳区域考勤管理制度(如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的考虑);建立符合深圳区域劳动法律法规的3、考勤管理制度;建议工作时间为6天/7小时制提交功能需求,IT部协助联系系统公司完成;与总部系统一致;人员进驻一个月内申请申请综合工时制;根据深圳门店架构完善招聘流程;建立适合深圳区域门店管理的招聘体系;提前两个月制定人员招聘储备方案;开业前将人员招聘到位;按深圳劳动部门统一版本签定;所有员工签署深圳区域劳动部门统一的劳动合同;第一次统一签三年,续签再签三年;第一次合同期限签定三年;按深圳卫生部门要求办理;按深圳要求办理;设立生活超市门店HR督导职位;设置专人负责生活超市门店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工作;按需要修改完成;适合深圳区域门店管理;超超市市百百货货深深圳圳区区发发展展项项目目进进度度4、表表工工作作项项目目深深圳圳规规定定来来源源薪酬最低工资提要 从2010年7月起,深圳市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2010-06-10 07:10:00来源:深圳新闻网工资支付时间综合工时制的申请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福利社保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政府 2006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月工资5%深圳住房公积金改革方案法定节假日工资发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5、十一条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产假工资支付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劳动合同相关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版本深圳市劳动合同范本深圳市6、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合同期限其它健康证工伤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备备注注深深圳圳市市员员工工工工资资支支付付条条例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7、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8、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9、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10、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11、应当予以答复。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12、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1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14、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15、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16、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17、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18、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第三十八条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第三十九条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第四十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19、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工商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第四十六条各级20、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应21、当为举报者保密。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第五十四22、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第五十七条用人23、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十九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24、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25、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深深圳圳市市员员工工工工资资支支付付条条例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26、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27、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28、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29、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30、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31、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32、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33、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34、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35、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第六章工36、资扣减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37、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第三十八条最低工资由市政府38、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第三十九条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第四十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39、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工商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法40、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41、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42、工签收的。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十九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43、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44、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深深圳圳市市员员工45、工工工资资支支付付条条例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46、)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第七条市47、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48、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49、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50、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51、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52、。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53、十。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54、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第三十一55、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56、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57、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第三十八条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第三十九条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第四十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58、工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工商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59、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60、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6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62、济补偿金。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十九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63、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64、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深深圳圳市市员员工工工工资资支支付付条条例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65、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66、(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67、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68、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69、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70、。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71、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72、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73、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74、支付。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75、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76、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第三十八条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第三十九条77、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第四十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78、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工商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79、员工工资支付的。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80、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81、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十九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82、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83、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深深圳圳市市员员工工工工资资支支付付条条例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84、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85、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86、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87、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88、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89、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90、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91、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92、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93、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94、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95、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96、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第三十八条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第三十九条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第四十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97、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工商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98、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99、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100、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101、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十九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102、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103、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深深圳圳市市员员工工工工资资支支付付条条例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104、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105、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106、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107、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108、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109、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110、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第111、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112、(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113、定属于工伤的除外。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114、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115、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第三十八条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第三十九条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第四十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116、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7、时,公安、工商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118、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119、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120、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十九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劳动121、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正常工122、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深深圳圳经经济济特特区区企企业业员员工工社社会会养养老老保保险险条条例例实实施施规规定定(已经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第一条为123、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124、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第六条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125、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按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员工逾期未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的,或因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第七条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第126、八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缴费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第九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缴费年限的月数月平均工资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一)员工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二)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127、数均按1计算;未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第六项规定计算;(三)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四)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五)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128、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后低于0.4的,缴费指数均按0.4计算。第十条员工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时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记录,下同)和养老保险金,其调入前的缴费指数按本规定第九条重新计算。第十一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享受比例按下列办法确定:(一)1129、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过渡性补贴:(一)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过渡性补贴,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第十三条员工退休时的干部或工人身份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企业在我市首次130、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已退休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调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第十六条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131、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退休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市社保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132、,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共济基金。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工龄补助:(一)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人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的工龄补助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九条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所享受的生活补贴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条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时,具体比例为:200133、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第二十一条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提取退休人员的指纹,退休人员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其本人的指纹。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134、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市社保机构应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退休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保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份公布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第二十四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员工因其他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个人账户予135、以保留,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之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市户籍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136、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第二十八条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异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退休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予以确认,缴费指数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137、计算。第二十九条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第三十一条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参照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设置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38、。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8日实施日期:2002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深深圳圳经经济济特特区区企企业业员员工工社社会会养养老老保保险险条条例例实实施施规规定定(已经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139、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140、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第六条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按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或者申请141、仲裁。员工逾期未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的,或因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第七条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第八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缴费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第九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缴费年限的月数月平均工资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142、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一)员工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二)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未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第六项规定计算;(三)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四)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143、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五)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144、新计算后低于0.4的,缴费指数均按0.4计算。第十条员工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时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记录,下同)和养老保险金,其调入前的缴费指数按本规定第九条重新计算。第十一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享受比例按下列办法确定:(一)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过渡性补贴:(一)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145、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过渡性补贴,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第十三条员工退休时的干部或工人身份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企业在我市首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已退休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和员工达到退休年146、龄后调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第十六条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退休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147、本人。市社保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共济基金。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工龄补助:(一)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人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2006年7月1日后退休148、的人员享受的工龄补助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九条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所享受的生活补贴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条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时,具体比例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149、例为90%。第二十一条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提取退休人员的指纹,退休人员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其本人的指纹。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市社保机构应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退休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保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份公布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150、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第二十四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员工因其他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之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151、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市户籍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152、围内企业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第二十八条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异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退休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予以确认,缴费指数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九条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第三十一条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参照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153、执行。第三十二条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设置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8日实施日期:2002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深深圳圳经经济济特特区区企企业业员员工工社社会会养养老老保保险险条条例例实实施施规规定定(已经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154、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155、遇。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第六条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156、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按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员工逾期未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的,或因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第七条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第八条按照条例第二157、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缴费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第九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缴费年限的月数月平均工资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一)员工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二)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未158、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第六项规定计算;(三)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四)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五)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159、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后低于0.4的,缴费指数均按0.4计算。第十条员工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时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记录,下同)和养老保险金,其调入前的缴费指数按本规定第九条重新计算。第十一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享受比例按下列办法确定:(一)1992年7月31160、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过渡性补贴:(一)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过渡性补贴,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第十三条员工退休时的干部或工人身份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企业在我市首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161、时已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已退休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调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第十六条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162、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退休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市社保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计163、入共济基金。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工龄补助:(一)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人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的工龄补助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九条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所享受的生活补贴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条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时,具体比例为:2006年7月1日至2164、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第二十一条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提取退休人员的指纹,退休人员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其本人的指纹。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165、遇;退休人员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市社保机构应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退休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保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份公布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第二十四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员工因其他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166、积累额不间断计息。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之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市户籍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167、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第二十八条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异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退休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予以确认,缴费指数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九条168、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第三十一条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参照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设置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深圳169、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8日实施日期:2002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深深圳圳经经济济特特区区企企业业员员工工社社会会养养老老保保险险条条例例实实施施规规定定(已经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170、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171、低工资。第六条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按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员工逾期未172、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的,或因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第七条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第八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缴费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第九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缴费年限的月数月平均工资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173、中,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一)员工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二)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未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第六项规定计算;(三)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四)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174、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五)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后低于0.175、4的,缴费指数均按0.4计算。第十条员工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时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记录,下同)和养老保险金,其调入前的缴费指数按本规定第九条重新计算。第十一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享受比例按下列办法确定:(一)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过渡性补贴:(一)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176、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过渡性补贴,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第十三条员工退休时的干部或工人身份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企业在我市首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已退休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调整部分的基177、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第十六条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退休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市社保机构178、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共济基金。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工龄补助:(一)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人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的工龄179、补助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九条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所享受的生活补贴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条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时,具体比例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第二180、十一条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提取退休人员的指纹,退休人员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其本人的指纹。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市社保机构应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退休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保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份公布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上半年退休的人员181、,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第二十四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员工因其他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之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182、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市户籍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其流183、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第二十八条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异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退休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予以确认,缴费指数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九条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第三十一条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参照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184、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设置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8日实施日期:2002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深深圳圳经经济济特特区区企企业业员员工工社社会会养养老老保保险险条条例例实实施施规规定定(已经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185、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四条员工不186、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第六条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187、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按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员工逾期未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的,或因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第七条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第八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188、一)项的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缴费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第九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缴费年限的月数月平均工资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一)员工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二)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未按原规定补交共济189、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第六项规定计算;(三)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四)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五)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于7-12月190、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后低于0.4的,缴费指数均按0.4计算。第十条员工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时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记录,下同)和养老保险金,其调入前的缴费指数按本规定第九条重新计算。第十一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享受比例按下列办法确定:(一)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191、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过渡性补贴:(一)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过渡性补贴,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第十三条员工退休时的干部或工人身份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企业在我市首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达到国192、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已退休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调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第十六条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193、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退休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市社保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共济基金。第十194、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工龄补助:(一)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人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的工龄补助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九条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所享受的生活补贴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条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时,具体比例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195、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第二十一条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提取退休人员的指纹,退休人员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其本人的指纹。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补充196、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市社保机构应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退休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保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份公布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第二十四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员工因其他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197、。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之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市户籍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为缴198、费年限。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第二十八条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异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退休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予以确认,缴费指数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九条企业、员工以虚假199、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第三十一条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参照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设置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06年12月08日实施日期:2002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深深圳圳经经济济特特区区企企业业员员工工社社会会养养老老保保险险条条例例实实施施规规定定(已经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201、还企业和本人。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第六条1202、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按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员工逾期未投诉、举报或者申203、请仲裁的,或因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第七条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第八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缴费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第九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缴费年限的月数月平均工资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下列情形的月204、缴费指数为:(一)员工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二)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未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第六项规定计算;(三)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四)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205、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五)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后低于0.4的,缴费指数均206、按0.4计算。第十条员工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时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记录,下同)和养老保险金,其调入前的缴费指数按本规定第九条重新计算。第十一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享受比例按下列办法确定:(一)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过渡性补贴:(一)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207、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过渡性补贴,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第十三条员工退休时的干部或工人身份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企业在我市首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已退休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调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8、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第十六条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退休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市社保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209、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共济基金。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工龄补助:(一)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人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的工龄补助在地方补充养210、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九条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所享受的生活补贴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条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时,具体比例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第二十一条员工从事国211、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提取退休人员的指纹,退休人员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其本人的指纹。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市社保机构应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退休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保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份公布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212、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第二十四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员工因其他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之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213、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市户籍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214、计算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第二十八条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异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退休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予以确认,缴费指数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九条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第三十一条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参照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供养亲属的范围参215、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设置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8日实施日期:2002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深深圳圳最最低低工工资资标标准准为为何何定定为为11001100元元/月月?2010-06-10 07:10:00来源:深圳新闻网提要从2010年7月起,深圳市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216、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罗秋近 通讯员 龚婷)从2010年7月起,深圳市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6月9日上午,深圳市政府召开的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这次调整是深圳最低工资立法以来首次实现全市标准统一,消除了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为照顾特区内外企业的承受能力,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到全国最高水平。深圳最低工资首次实现全市标准统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217、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深圳市政府决定提高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8元/小时。这一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起开始执行。王敏表示,这次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比重法、社会平均工资法等方法,综合考虑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工资水平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确定的。深圳市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四个特点。一是首次实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深圳市自1994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以来,第一次消218、除了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实现了全市各区标准的统一,以适应全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二是提高幅度适中。这次调整在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综合两年的情况作出的调整,调整幅度适中,平均增幅15.8%,调整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仍保持较高水平。三是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提高幅度高于其它各区。为使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较大,增长22.2%,增幅相当于其它各区2倍以上,将有力地保障宝安、龙岗半数以上外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增长。四是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使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相应提高,219、分享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部分企业面临人工成本增加压力王敏透露,深圳市政府本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努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指示精神。二是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是促进深圳市各区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四是增强深圳市对劳动力资源的吸引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王敏坦言,此次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从900元提高到1100元,调整幅度较大,短期内可能会导致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人工成本增加的压力,但必须看到深220、圳市各区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是大势所趋。王敏希望这类企业以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为契机,通过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深圳市的经济再次腾飞。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全国最大今年以来,全国包括广州在内的近10个省(市)均大幅度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月,是目前全国各省市当中最高的。除了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深圳外,广州、杭州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定为1100元/月。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的说法:“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但是,此前很多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在全国都是最高水平,为什么今年深圳的最低工资221、调整水平低于上海?是出于什么考虑?对这个问题,王敏解释说,过去深圳特区内外在产业结构、劳动用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化导致了它在最低工资标准上存在差距,这次调整则主要考虑把最低工资标准重点放在特区内外一体化,“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也是我们最低工资标准历史上一个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王敏说,在特区内外一体化背景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适当照顾到特区内外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我们单就特区内调整的话,比如说从1000元调整到1200元,这不是大问题,对于特区内企业绝大多数可以承受。但是如果把这个幅度全市统一,我们测算了一下,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的增长幅度就会达到33%,由此带来的小时加班成本的用工222、增长和社保基数加大,导致企业需要支付的人工成本急剧攀升。”王敏表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应该是适度的,要从实际出发。这次深圳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提到1100元/月,对于原来的特区外企业来说,最低工资增幅达到了22.2%,“目前国内已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20多个省市中,大部分的增幅在10%-15%之间,只有个别的达到了20%。从这一点上说,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是全国最大的。新新闻闻链链接接深圳市统一最低工资标准 下月起提高至1100元深圳新闻网讯“民生”成为新一届市政府首次常务会议的关键词。昨天下午,市长许勤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着力研究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审议并原则通过223、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等一系列事关民生热点、难点、重点的事项。其中,自月份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统一提高到元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月会议通过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决定自今年月份起实行全市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月,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增幅,宝安、龙岗和光明、坪山新区增幅。与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小时,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增幅,宝安、龙岗和光明、坪山新区增幅。会议认为,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和市“两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在初次224、分配中的收入水平的有力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意义重大。会议指出,在国务院批复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的时点上,我市实行全市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推进特区一体化的一次具体行动,符合未来特区一体化发展的方向。从长远来看,这项举措将有利于我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进一步“挖潜”向产业价值链高端延伸和拓展。加快绿道网建设惠及广大市民会议通过了深圳市绿道网专项网专项规划和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并决定成立以许勤市长任组长,吕锐锋常务副市长和张文副市长任副组长的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规划建设珠三角绿道网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225、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宜居城乡、惠及民生的标志性工程。加大绿道网的规划建设,也是推进特区一体化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生态工程。特别是我市利用建设区域绿道网的契机,创造性地组织了城市绿道网和社区绿道网的建设,符合市政府重视民生、造福民生的总体方向和要求,有利于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家园意识。深圳规划建设绿道网的条件已经具备,要通过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的落实,使绿道网的建设更加贴近民生、体现民意,惠及广大市民,把建设民生幸福城市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会议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大力推进,简化程序,缩短工期,高速度、高质量地完成绿道网的建设,向省里交上一份满意答卷。同时,建设过程要把握绿色、低碳、节226、俭的原则,尽可能保持原生态,多用低碳材料,最大化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此外,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制定完善的投融资方案和维护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参与绿道网建设,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为绿道网建设这一城市的民生工程作贡献。鼓励社会投资拉动增长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决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会议认为,在今年经济形势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加大投资拉动增长,是我市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出台意见降低门槛,引导更多社会投资进入更多的投资领域,增加社会投资的总量,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结构,使政府投资不再是“一枝独秀”。会议强调,意见的实施对完成今年的经济发展目标非227、常重要,既要注重政策的原则性、指导性,更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特别是其中的可操作条款,在会后要马上执行,可以通过一些工程和具体项目先试点推进。此外,针对该政策对今年的投资拉动作用,也要尽快进行定性定量评估。会议还研究审议了其他事项。新新闻闻链链接接深圳两年来首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实行的是特区内和特区外两个标准。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市最低工资年均增长率特区内为,特区外为。至年,特区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特区外为元月。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全国各省(市)均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去年出台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最低工资的调整时间由一年一调整修改为228、两年调整一次,因此,我市今年也到了法律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年限。此次调整后,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海,和广州、杭州、宁波等市持平。深圳这次的调整还有一个大变化,就是实行了全市统一的标准,即全市六个区和光明、坪山新区都一个标准,而不再像以前一样有特区内外之别。这样的统一,一方面是适应了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消减特区内外的政策差异,促进我市特区内外的统筹、协调发展;但另一方面,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的较大幅度提升,也会给宝安、龙岗两区的加工贸易类、传统制造企业的用工成本带来影响。随着经济形势企稳回升,今年以来,许多省市相继大幅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政府也于近期调整了最低229、工资标准化,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广州市近日首次在省公布的第一类标准元基础上调高到元,增长幅度达。我市周边城市、可比的发达区域城市均较大幅度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认为,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与长三角地区、广州市相比已有一定差距,相对内地优势也已不明显。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缓冲我市部分企业招工难问题。同时,调整提高也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指示精神,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并有利于消除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生活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让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230、的成果。(记者 郑向鹏)深深圳圳最最低低工工资资标标准准为为何何定定为为11001100元元/月月?2010-06-10 07:10:00来源:深圳新闻网提要从2010年7月起,深圳市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罗秋近 通讯员 龚婷)从2010年7月起,深圳市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6月9日上午,深圳市政府召开的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这次231、调整是深圳最低工资立法以来首次实现全市标准统一,消除了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为照顾特区内外企业的承受能力,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到全国最高水平。深圳最低工资首次实现全市标准统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深圳市政府决定提高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8元/小时。这一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起开始执行。王敏表示,这次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232、按照国家规定的比重法、社会平均工资法等方法,综合考虑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工资水平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确定的。深圳市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四个特点。一是首次实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深圳市自1994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以来,第一次消除了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实现了全市各区标准的统一,以适应全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二是提高幅度适中。这次调整在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综合两年的情况作出的调整,调整幅度适中,平均增幅15.8%,调整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仍保持较高水平。三是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提高幅度高于其它233、各区。为使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较大,增长22.2%,增幅相当于其它各区2倍以上,将有力地保障宝安、龙岗半数以上外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增长。四是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使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相应提高,分享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部分企业面临人工成本增加压力王敏透露,深圳市政府本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努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指示精神。二是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是促进深圳市234、各区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四是增强深圳市对劳动力资源的吸引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王敏坦言,此次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从900元提高到1100元,调整幅度较大,短期内可能会导致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人工成本增加的压力,但必须看到深圳市各区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是大势所趋。王敏希望这类企业以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为契机,通过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深圳市的经济再次腾飞。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全国最大今年以来,全国包括广州在内的近10个省(市)均大幅度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月,是目前全国各省市235、当中最高的。除了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深圳外,广州、杭州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定为1100元/月。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的说法:“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但是,此前很多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在全国都是最高水平,为什么今年深圳的最低工资调整水平低于上海?是出于什么考虑?对这个问题,王敏解释说,过去深圳特区内外在产业结构、劳动用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化导致了它在最低工资标准上存在差距,这次调整则主要考虑把最低工资标准重点放在特区内外一体化,“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也是我们最低工资标准历史上一个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王敏说,在特区内外一体化背景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236、适当照顾到特区内外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我们单就特区内调整的话,比如说从1000元调整到1200元,这不是大问题,对于特区内企业绝大多数可以承受。但是如果把这个幅度全市统一,我们测算了一下,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的增长幅度就会达到33%,由此带来的小时加班成本的用工增长和社保基数加大,导致企业需要支付的人工成本急剧攀升。”王敏表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应该是适度的,要从实际出发。这次深圳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提到1100元/月,对于原来的特区外企业来说,最低工资增幅达到了22.2%,“目前国内已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20多个省市中,大部分的增幅在10%-15%之间,只有个别的达到了20%。从这一237、点上说,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是全国最大的。新新闻闻链链接接深圳市统一最低工资标准 下月起提高至1100元深圳新闻网讯“民生”成为新一届市政府首次常务会议的关键词。昨天下午,市长许勤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着力研究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等一系列事关民生热点、难点、重点的事项。其中,自月份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统一提高到元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月会议通过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决定自今年月份起实行全市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月,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增幅,238、宝安、龙岗和光明、坪山新区增幅。与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小时,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增幅,宝安、龙岗和光明、坪山新区增幅。会议认为,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和市“两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水平的有力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意义重大。会议指出,在国务院批复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的时点上,我市实行全市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推进特区一体化的一次具体行动,符合未来特区一体化发展的方向。从长远来看,这项举措将有利于我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进一步“挖潜”向产业价值239、链高端延伸和拓展。加快绿道网建设惠及广大市民会议通过了深圳市绿道网专项网专项规划和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并决定成立以许勤市长任组长,吕锐锋常务副市长和张文副市长任副组长的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规划建设珠三角绿道网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宜居城乡、惠及民生的标志性工程。加大绿道网的规划建设,也是推进特区一体化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生态工程。特别是我市利用建设区域绿道网的契机,创造性地组织了城市绿道网和社区绿道网的建设,符合市政府重视民生、造福民生的总体方向和要求,有利于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家园意识。深圳规划建设绿道网的条件已经具备,要通过实施方240、案和专项规划的落实,使绿道网的建设更加贴近民生、体现民意,惠及广大市民,把建设民生幸福城市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会议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大力推进,简化程序,缩短工期,高速度、高质量地完成绿道网的建设,向省里交上一份满意答卷。同时,建设过程要把握绿色、低碳、节俭的原则,尽可能保持原生态,多用低碳材料,最大化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此外,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制定完善的投融资方案和维护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参与绿道网建设,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为绿道网建设这一城市的民生工程作贡献。鼓励社会投资拉动增长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决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会议认为,241、在今年经济形势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加大投资拉动增长,是我市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出台意见降低门槛,引导更多社会投资进入更多的投资领域,增加社会投资的总量,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结构,使政府投资不再是“一枝独秀”。会议强调,意见的实施对完成今年的经济发展目标非常重要,既要注重政策的原则性、指导性,更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特别是其中的可操作条款,在会后要马上执行,可以通过一些工程和具体项目先试点推进。此外,针对该政策对今年的投资拉动作用,也要尽快进行定性定量评估。会议还研究审议了其他事项。新新闻闻链链接接深圳两年来首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242、次,实行的是特区内和特区外两个标准。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市最低工资年均增长率特区内为,特区外为。至年,特区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特区外为元月。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全国各省(市)均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去年出台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最低工资的调整时间由一年一调整修改为两年调整一次,因此,我市今年也到了法律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年限。此次调整后,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海,和广州、杭州、宁波等市持平。深圳这次的调整还有一个大变化,就是实行了全市统一的标准,即全市六个区和光明、坪山新区都一个标准,而不再像以前一样有特区内外之别。这样的统一,一方面是适应了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的要求,243、消减特区内外的政策差异,促进我市特区内外的统筹、协调发展;但另一方面,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的较大幅度提升,也会给宝安、龙岗两区的加工贸易类、传统制造企业的用工成本带来影响。随着经济形势企稳回升,今年以来,许多省市相继大幅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政府也于近期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化,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广州市近日首次在省公布的第一类标准元基础上调高到元,增长幅度达。我市周边城市、可比的发达区域城市均较大幅度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认为,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与长三角地区、广州市相比已有一定差距,相对内地优势也已不明显。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缓冲我市部分企业招工难244、问题。同时,调整提高也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指示精神,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并有利于消除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生活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让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记者 郑向鹏)新新闻闻链链接接部分企业缴社保只“瞄”最低标准社保部门提醒员工,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举报不少员工查询到自己的社保账户里月月都有钱存进去,认为单位的确为自己缴纳了社保费,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社保费,员工却是一笔“糊涂账”。有部分单位为员工缴社保费只“瞄”最低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员工可向劳动245、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市民沈女士在福田一家企业做会计,月收入元,她告诉记者:“我查询了一下,我的养老保险账户每个月都有钱存进去,说明单位给我参保了,所以也没有想太多。但是最近我跟一个朋友比较了一下,她的收入只有元,但每个月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钱比我还多。”沈女士向社保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经查实,原来沈女士所在的单位并没有按照她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而是按照深圳户籍员工缴费的“下限”,即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缴费的,该企业少为沈女士缴纳了社保费,进入到她个人账户的钱自然也少了。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246、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由企业缴纳。企业到底少给沈女士缴纳了多少养老保险费?以今年月至月为例,沈女士的月工资总额为元,她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元,其中单位应缴元,沈女士自己应缴元;另外单位须为沈女士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为元247、元。但实际上,今年月至月,单位一直是按照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即元的标准为沈女士缴费的,每月为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元,其中单位缴纳了元,沈女士个人缴纳了元;另外单位为沈女士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为:元元。这样算下来,沈女士每月共少缴养老保险费元,其中应由单位承担的为元,沈女士个人少缴元。缴费基数低,对参保人员有什么影响?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遵循缴费标准越高、时间越长,享受待遇越高的原则。缴费基数降低了,将来沈女士的退休金就要少一笔钱。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该如何处理呢?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说:“企业违反规定少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248、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查实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追缴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另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会采取多种形式的检查,对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相关费用。”(深圳商报记者 徐 恬)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二谈贯彻落实市两会精神深圳特区报评论员民生政府,是今年市两会的一大热点。两会上,代表委员们针对民生问题,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提案和建议。这些都需要政府各级各部门去办理、去落实,民生政府自然也就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建设民生政府,是特区再领风气之先的必然选择。如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是一个非常紧迫和现实249、的问题。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在现代化转型中,政府应率先转型,将民生需求当作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民生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深圳要继续担当改革创新排头兵,就需要以民生需求为工作导向,率先打造民生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民生服务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让市民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这是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现代政府的应有之义。以民生需求为导向,要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渠道和参与机制。服务民生、纾解民困,是民生政府的核心特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倾听民意、尊重民意。医院该建在哪儿?道路该怎样修?这类民生问题的对策,绝不是拍脑250、袋就能想出来的。这需要扎实的调研,更需要倾听民声、汲取民智,扩大群众在公共事务中的发言权,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了好的决策,还要有好的执行,而这就离不开群众的参与。攻克民生难题,需要我们适应公民社会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展各类现代社会组织,将其打造成城市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形成有序参与、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如此,我们的政府,就能拥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支持。民生导向的确立,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既然是导向,就必须能发挥指导作用,能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和举措中。而这就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让政府各级、各部门,自觉承担起服务民251、生的责任。我们要建立与民生责任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透明度、公开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民生导向的公共财政体制,完善财政的硬约束,保障公共资源用于民生,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倾斜,更多地面向群众、服务群众;要构建民生幸福指标体系,使之成为政府工作决策执行依据的同时,也成为政府工作的考核问责标准,让群众评价在干部升迁中发挥更大作用,让民生幸福成为干部工作的指挥棒。以民生需求为导向,建设民生政府、服务型政府,科学发展的新路才能越走越快。新新闻闻链链接接部分企业缴社保只“瞄”最低标准社保部门提醒员工,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举报不少员工查询到自己的社保252、账户里月月都有钱存进去,认为单位的确为自己缴纳了社保费,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社保费,员工却是一笔“糊涂账”。有部分单位为员工缴社保费只“瞄”最低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员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市民沈女士在福田一家企业做会计,月收入元,她告诉记者:“我查询了一下,我的养老保险账户每个月都有钱存进去,说明单位给我参保了,所以也没有想太多。但是最近我跟一个朋友比较了一下,她的收入只有元,但每个月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钱比我还多。”沈女士向社保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经查实,原来沈女士所在的单位并没有按照她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而是按照深圳户籍员工缴费的“下限”,即我市上年度253、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缴费的,该企业少为沈女士缴纳了社保费,进入到她个人账户的钱自然也少了。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由企业缴纳。254、企业到底少给沈女士缴纳了多少养老保险费?以今年月至月为例,沈女士的月工资总额为元,她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元,其中单位应缴元,沈女士自己应缴元;另外单位须为沈女士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为元元。但实际上,今年月至月,单位一直是按照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即元的标准为沈女士缴费的,每月为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元,其中单位缴纳了元,沈女士个人缴纳了元;另外单位为沈女士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为:元元。这样算下来,沈女士每月共少缴养老保险费元,其中应由单位承担的为元,沈女士个人少缴元。缴费基数低,对参保人员有什么影响?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遵循缴费标准越255、高、时间越长,享受待遇越高的原则。缴费基数降低了,将来沈女士的退休金就要少一笔钱。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该如何处理呢?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说:“企业违反规定少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查实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追缴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另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会采取多种形式的检查,对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相关费用。”(深圳商报记者 徐 恬)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二谈贯彻落实市两会精神深圳特区报评论员民生政府,是今年市两会的一大热点。两会上,代表委员们针对民生问题256、,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提案和建议。这些都需要政府各级各部门去办理、去落实,民生政府自然也就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建设民生政府,是特区再领风气之先的必然选择。如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是一个非常紧迫和现实的问题。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在现代化转型中,政府应率先转型,将民生需求当作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民生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深圳要继续担当改革创新排头兵,就需要以民生需求为工作导向,率先打造民生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民生服务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让市民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这是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现代政府的应有257、之义。以民生需求为导向,要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渠道和参与机制。服务民生、纾解民困,是民生政府的核心特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倾听民意、尊重民意。医院该建在哪儿?道路该怎样修?这类民生问题的对策,绝不是拍脑袋就能想出来的。这需要扎实的调研,更需要倾听民声、汲取民智,扩大群众在公共事务中的发言权,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了好的决策,还要有好的执行,而这就离不开群众的参与。攻克民生难题,需要我们适应公民社会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展各类现代社会组织,将其打造成城市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形成有序参与、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如此,我们的政府,就能拥有坚实的民意258、基础,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支持。民生导向的确立,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既然是导向,就必须能发挥指导作用,能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和举措中。而这就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让政府各级、各部门,自觉承担起服务民生的责任。我们要建立与民生责任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透明度、公开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民生导向的公共财政体制,完善财政的硬约束,保障公共资源用于民生,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倾斜,更多地面向群众、服务群众;要构建民生幸福指标体系,使之成为政府工作决策执行依据的同时,也成为政府工作的考核问责标准,让群众评价在干部升迁中发挥更大作用,让民生幸福成为259、干部工作的指挥棒。以民生需求为导向,建设民生政府、服务型政府,科学发展的新路才能越走越快。深深圳圳最最低低工工资资标标准准为为何何定定为为11001100元元/月月?2010-06-10 07:10:00来源:深圳新闻网提要从2010年7月起,深圳市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罗秋近 通讯员 龚婷)从2010年7月起,深圳市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6月9日上午,深圳市政府召260、开的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这次调整是深圳最低工资立法以来首次实现全市标准统一,消除了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为照顾特区内外企业的承受能力,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到全国最高水平。深圳最低工资首次实现全市标准统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深圳市政府决定提高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8元/小时。这一最低工资标261、准从2010年7月起开始执行。王敏表示,这次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比重法、社会平均工资法等方法,综合考虑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工资水平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确定的。深圳市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四个特点。一是首次实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深圳市自1994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以来,第一次消除了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实现了全市各区标准的统一,以适应全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二是提高幅度适中。这次调整在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综合两年的情况作出的调整,调整幅度适中,平均增幅15.8%,调整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262、国仍保持较高水平。三是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提高幅度高于其它各区。为使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较大,增长22.2%,增幅相当于其它各区2倍以上,将有力地保障宝安、龙岗半数以上外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增长。四是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使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相应提高,分享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部分企业面临人工成本增加压力王敏透露,深圳市政府本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努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指示精神。二是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263、趋势,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是促进深圳市各区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四是增强深圳市对劳动力资源的吸引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王敏坦言,此次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从900元提高到1100元,调整幅度较大,短期内可能会导致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人工成本增加的压力,但必须看到深圳市各区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是大势所趋。王敏希望这类企业以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为契机,通过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深圳市的经济再次腾飞。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全国最大今年以来,全国包括广州在内的近10个省(市)均大幅度调整了最低工264、资标准,其中,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月,是目前全国各省市当中最高的。除了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深圳外,广州、杭州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定为1100元/月。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的说法:“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但是,此前很多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在全国都是最高水平,为什么今年深圳的最低工资调整水平低于上海?是出于什么考虑?对这个问题,王敏解释说,过去深圳特区内外在产业结构、劳动用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化导致了它在最低工资标准上存在差距,这次调整则主要考虑把最低工资标准重点放在特区内外一体化,“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也是我们最低工资标准历史上一个有里程碑265、意义的事件”。王敏说,在特区内外一体化背景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适当照顾到特区内外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我们单就特区内调整的话,比如说从1000元调整到1200元,这不是大问题,对于特区内企业绝大多数可以承受。但是如果把这个幅度全市统一,我们测算了一下,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的增长幅度就会达到33%,由此带来的小时加班成本的用工增长和社保基数加大,导致企业需要支付的人工成本急剧攀升。”王敏表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应该是适度的,要从实际出发。这次深圳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提到1100元/月,对于原来的特区外企业来说,最低工资增幅达到了22.2%,“目前国内已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20多个省市中266、,大部分的增幅在10%-15%之间,只有个别的达到了20%。从这一点上说,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是全国最大的。新新闻闻链链接接深圳市统一最低工资标准 下月起提高至1100元深圳新闻网讯“民生”成为新一届市政府首次常务会议的关键词。昨天下午,市长许勤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着力研究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等一系列事关民生热点、难点、重点的事项。其中,自月份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统一提高到元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月会议通过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决定自今年月份起实行全市统一的最低工267、资标准,并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月,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增幅,宝安、龙岗和光明、坪山新区增幅。与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小时,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增幅,宝安、龙岗和光明、坪山新区增幅。会议认为,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和市“两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水平的有力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意义重大。会议指出,在国务院批复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的时点上,我市实行全市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推进特区一体化的一次具体行动,符合未来特区一体化发展的方向。从长远来看,这项举措将268、有利于我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进一步“挖潜”向产业价值链高端延伸和拓展。加快绿道网建设惠及广大市民会议通过了深圳市绿道网专项网专项规划和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并决定成立以许勤市长任组长,吕锐锋常务副市长和张文副市长任副组长的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规划建设珠三角绿道网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宜居城乡、惠及民生的标志性工程。加大绿道网的规划建设,也是推进特区一体化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生态工程。特别是我市利用建设区域绿道网的契机,创造性地组织了城市绿道网和社区绿道网的建设,符合市政府重视民生、造福民生的总体方向和要求,有利于提升市民269、的幸福感和家园意识。深圳规划建设绿道网的条件已经具备,要通过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的落实,使绿道网的建设更加贴近民生、体现民意,惠及广大市民,把建设民生幸福城市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会议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大力推进,简化程序,缩短工期,高速度、高质量地完成绿道网的建设,向省里交上一份满意答卷。同时,建设过程要把握绿色、低碳、节俭的原则,尽可能保持原生态,多用低碳材料,最大化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此外,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制定完善的投融资方案和维护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参与绿道网建设,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为绿道网建设这一城市的民生工程作贡献。鼓励社会投资拉动增长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270、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决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会议认为,在今年经济形势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加大投资拉动增长,是我市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出台意见降低门槛,引导更多社会投资进入更多的投资领域,增加社会投资的总量,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结构,使政府投资不再是“一枝独秀”。会议强调,意见的实施对完成今年的经济发展目标非常重要,既要注重政策的原则性、指导性,更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特别是其中的可操作条款,在会后要马上执行,可以通过一些工程和具体项目先试点推进。此外,针对该政策对今年的投资拉动作用,也要尽快进行定性定量评估。会议还研究审议了其他事项。新新闻闻链链接接深圳两年来首次271、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实行的是特区内和特区外两个标准。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市最低工资年均增长率特区内为,特区外为。至年,特区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特区外为元月。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全国各省(市)均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去年出台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最低工资的调整时间由一年一调整修改为两年调整一次,因此,我市今年也到了法律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年限。此次调整后,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海,和广州、杭州、宁波等市持平。深圳这次的调整还有一个大变化,就是实行了全市统一的标准,即全市六个区和光明、坪山新区都一个标准,而不再像以前一样有特区内外之别。这样的272、统一,一方面是适应了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消减特区内外的政策差异,促进我市特区内外的统筹、协调发展;但另一方面,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的较大幅度提升,也会给宝安、龙岗两区的加工贸易类、传统制造企业的用工成本带来影响。随着经济形势企稳回升,今年以来,许多省市相继大幅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政府也于近期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化,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广州市近日首次在省公布的第一类标准元基础上调高到元,增长幅度达。我市周边城市、可比的发达区域城市均较大幅度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认为,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与长三角地区、广州市相比已有一定差距,相对内地273、优势也已不明显。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缓冲我市部分企业招工难问题。同时,调整提高也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指示精神,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并有利于消除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生活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让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记者 郑向鹏)深深圳圳最最低低工工资资标标准准为为何何定定为为11001100元元/月月?2010-06-10 07:10:00来源:深圳新闻网提要从2010年7月起,深圳市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274、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罗秋近 通讯员 龚婷)从2010年7月起,深圳市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6月9日上午,深圳市政府召开的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这次调整是深圳最低工资立法以来首次实现全市标准统一,消除了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为照顾特区内外企业的承受能力,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到全国最高水平。深圳最低工资首次实现全市标准统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275、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深圳市政府决定提高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8元/小时。这一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起开始执行。王敏表示,这次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比重法、社会平均工资法等方法,综合考虑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工资水平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确定的。深圳市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四个特点。一是首次实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深圳市自1994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以来,第一次消除276、了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实现了全市各区标准的统一,以适应全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二是提高幅度适中。这次调整在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综合两年的情况作出的调整,调整幅度适中,平均增幅15.8%,调整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仍保持较高水平。三是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提高幅度高于其它各区。为使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较大,增长22.2%,增幅相当于其它各区2倍以上,将有力地保障宝安、龙岗半数以上外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增长。四是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使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相应提高,分277、享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部分企业面临人工成本增加压力王敏透露,深圳市政府本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努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指示精神。二是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是促进深圳市各区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四是增强深圳市对劳动力资源的吸引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王敏坦言,此次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从900元提高到1100元,调整幅度较大,短期内可能会导致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人工成本增加的压力,但必须看到深圳278、市各区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是大势所趋。王敏希望这类企业以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为契机,通过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深圳市的经济再次腾飞。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全国最大今年以来,全国包括广州在内的近10个省(市)均大幅度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月,是目前全国各省市当中最高的。除了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深圳外,广州、杭州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定为1100元/月。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的说法:“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但是,此前很多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在全国都是最高水平,为什么今年深圳的最低工资调279、整水平低于上海?是出于什么考虑?对这个问题,王敏解释说,过去深圳特区内外在产业结构、劳动用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化导致了它在最低工资标准上存在差距,这次调整则主要考虑把最低工资标准重点放在特区内外一体化,“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也是我们最低工资标准历史上一个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王敏说,在特区内外一体化背景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适当照顾到特区内外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我们单就特区内调整的话,比如说从1000元调整到1200元,这不是大问题,对于特区内企业绝大多数可以承受。但是如果把这个幅度全市统一,我们测算了一下,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的增长幅度就会达到33%,由此带来的小时加班成本的用工增280、长和社保基数加大,导致企业需要支付的人工成本急剧攀升。”王敏表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应该是适度的,要从实际出发。这次深圳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提到1100元/月,对于原来的特区外企业来说,最低工资增幅达到了22.2%,“目前国内已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20多个省市中,大部分的增幅在10%-15%之间,只有个别的达到了20%。从这一点上说,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是全国最大的。新新闻闻链链接接深圳市统一最低工资标准 下月起提高至1100元深圳新闻网讯“民生”成为新一届市政府首次常务会议的关键词。昨天下午,市长许勤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着力研究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281、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等一系列事关民生热点、难点、重点的事项。其中,自月份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统一提高到元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月会议通过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决定自今年月份起实行全市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月,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增幅,宝安、龙岗和光明、坪山新区增幅。与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元小时,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增幅,宝安、龙岗和光明、坪山新区增幅。会议认为,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和市“两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282、配中的收入水平的有力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意义重大。会议指出,在国务院批复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的时点上,我市实行全市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推进特区一体化的一次具体行动,符合未来特区一体化发展的方向。从长远来看,这项举措将有利于我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进一步“挖潜”向产业价值链高端延伸和拓展。加快绿道网建设惠及广大市民会议通过了深圳市绿道网专项网专项规划和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并决定成立以许勤市长任组长,吕锐锋常务副市长和张文副市长任副组长的深圳市绿道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规划建设珠三角绿道网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283、,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宜居城乡、惠及民生的标志性工程。加大绿道网的规划建设,也是推进特区一体化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生态工程。特别是我市利用建设区域绿道网的契机,创造性地组织了城市绿道网和社区绿道网的建设,符合市政府重视民生、造福民生的总体方向和要求,有利于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家园意识。深圳规划建设绿道网的条件已经具备,要通过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的落实,使绿道网的建设更加贴近民生、体现民意,惠及广大市民,把建设民生幸福城市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会议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大力推进,简化程序,缩短工期,高速度、高质量地完成绿道网的建设,向省里交上一份满意答卷。同时,建设过程要把握绿色、低碳、节俭284、的原则,尽可能保持原生态,多用低碳材料,最大化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此外,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制定完善的投融资方案和维护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参与绿道网建设,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为绿道网建设这一城市的民生工程作贡献。鼓励社会投资拉动增长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决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会议认为,在今年经济形势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加大投资拉动增长,是我市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出台意见降低门槛,引导更多社会投资进入更多的投资领域,增加社会投资的总量,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结构,使政府投资不再是“一枝独秀”。会议强调,意见的实施对完成今年的经济发展目标非常285、重要,既要注重政策的原则性、指导性,更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特别是其中的可操作条款,在会后要马上执行,可以通过一些工程和具体项目先试点推进。此外,针对该政策对今年的投资拉动作用,也要尽快进行定性定量评估。会议还研究审议了其他事项。新新闻闻链链接接深圳两年来首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实行的是特区内和特区外两个标准。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市最低工资年均增长率特区内为,特区外为。至年,特区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特区外为元月。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全国各省(市)均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去年出台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最低工资的调整时间由一年一调整修改为两286、年调整一次,因此,我市今年也到了法律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年限。此次调整后,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海,和广州、杭州、宁波等市持平。深圳这次的调整还有一个大变化,就是实行了全市统一的标准,即全市六个区和光明、坪山新区都一个标准,而不再像以前一样有特区内外之别。这样的统一,一方面是适应了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消减特区内外的政策差异,促进我市特区内外的统筹、协调发展;但另一方面,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的较大幅度提升,也会给宝安、龙岗两区的加工贸易类、传统制造企业的用工成本带来影响。随着经济形势企稳回升,今年以来,许多省市相继大幅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政府也于近期调整了最低工287、资标准化,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广州市近日首次在省公布的第一类标准元基础上调高到元,增长幅度达。我市周边城市、可比的发达区域城市均较大幅度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认为,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与长三角地区、广州市相比已有一定差距,相对内地优势也已不明显。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缓冲我市部分企业招工难问题。同时,调整提高也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指示精神,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并有利于消除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生活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让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288、成果。(记者 郑向鹏)新新闻闻链链接接部分企业缴社保只“瞄”最低标准社保部门提醒员工,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举报不少员工查询到自己的社保账户里月月都有钱存进去,认为单位的确为自己缴纳了社保费,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社保费,员工却是一笔“糊涂账”。有部分单位为员工缴社保费只“瞄”最低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员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市民沈女士在福田一家企业做会计,月收入元,她告诉记者:“我查询了一下,我的养老保险账户每个月都有钱存进去,说明单位给我参保了,所以也没有想太多。但是最近我跟一个朋友比较了一下,她的收入只有元,但每个月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钱比我还多。”沈女士向社保部289、门反映了这一情况。经查实,原来沈女士所在的单位并没有按照她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而是按照深圳户籍员工缴费的“下限”,即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缴费的,该企业少为沈女士缴纳了社保费,进入到她个人账户的钱自然也少了。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90、员工缴费工资的,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由企业缴纳。企业到底少给沈女士缴纳了多少养老保险费?以今年月至月为例,沈女士的月工资总额为元,她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元,其中单位应缴元,沈女士自己应缴元;另外单位须为沈女士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为元元。但实际上,今年月至月,单位一直是按照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即元的标准为沈女士缴费的,每月为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元,其中单位缴纳了元,沈女士个人缴纳了元;另外单位为沈女士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为:元元。这样算下来,沈女士每月共少缴养老保险费元,291、其中应由单位承担的为元,沈女士个人少缴元。缴费基数低,对参保人员有什么影响?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遵循缴费标准越高、时间越长,享受待遇越高的原则。缴费基数降低了,将来沈女士的退休金就要少一笔钱。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该如何处理呢?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说:“企业违反规定少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查实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追缴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另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会采取多种形式的检查,对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相关费用。”(深圳商报292、记者 徐 恬)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二谈贯彻落实市两会精神深圳特区报评论员民生政府,是今年市两会的一大热点。两会上,代表委员们针对民生问题,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提案和建议。这些都需要政府各级各部门去办理、去落实,民生政府自然也就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建设民生政府,是特区再领风气之先的必然选择。如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是一个非常紧迫和现实的问题。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在现代化转型中,政府应率先转型,将民生需求当作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民生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深圳要继续担当改革创新排头兵,就需要以民生需求为工作导向,率先打造293、民生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民生服务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让市民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这是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现代政府的应有之义。以民生需求为导向,要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渠道和参与机制。服务民生、纾解民困,是民生政府的核心特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倾听民意、尊重民意。医院该建在哪儿?道路该怎样修?这类民生问题的对策,绝不是拍脑袋就能想出来的。这需要扎实的调研,更需要倾听民声、汲取民智,扩大群众在公共事务中的发言权,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了好的决策,还要有好的执行,而这就离不开群众的参与。攻克民生难题,需要我们适应公民社会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展各类现代社会组织,将其打造成294、城市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形成有序参与、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如此,我们的政府,就能拥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支持。民生导向的确立,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既然是导向,就必须能发挥指导作用,能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和举措中。而这就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让政府各级、各部门,自觉承担起服务民生的责任。我们要建立与民生责任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透明度、公开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民生导向的公共财政体制,完善财政的硬约束,保障公共资源用于民生,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倾斜,更多地面向群众、服务群众;要构建民295、生幸福指标体系,使之成为政府工作决策执行依据的同时,也成为政府工作的考核问责标准,让群众评价在干部升迁中发挥更大作用,让民生幸福成为干部工作的指挥棒。以民生需求为导向,建设民生政府、服务型政府,科学发展的新路才能越走越快。新新闻闻链链接接部分企业缴社保只“瞄”最低标准社保部门提醒员工,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举报不少员工查询到自己的社保账户里月月都有钱存进去,认为单位的确为自己缴纳了社保费,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社保费,员工却是一笔“糊涂账”。有部分单位为员工缴社保费只“瞄”最低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员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市民沈女士在福田一家企业做会计,月收入元,她告诉记296、者:“我查询了一下,我的养老保险账户每个月都有钱存进去,说明单位给我参保了,所以也没有想太多。但是最近我跟一个朋友比较了一下,她的收入只有元,但每个月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钱比我还多。”沈女士向社保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经查实,原来沈女士所在的单位并没有按照她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而是按照深圳户籍员工缴费的“下限”,即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缴费的,该企业少为沈女士缴纳了社保费,进入到她个人账户的钱自然也少了。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297、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由企业缴纳。企业到底少给沈女士缴纳了多少养老保险费?以今年月至月为例,沈女士的月工资总额为元,她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元,其中单位应缴元,沈女士自己应缴元;另外单位须为沈女士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为元元。但实际上,今年月至月,单位一直是按照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98、标准,即元的标准为沈女士缴费的,每月为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元元,其中单位缴纳了元,沈女士个人缴纳了元;另外单位为沈女士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为:元元。这样算下来,沈女士每月共少缴养老保险费元,其中应由单位承担的为元,沈女士个人少缴元。缴费基数低,对参保人员有什么影响?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遵循缴费标准越高、时间越长,享受待遇越高的原则。缴费基数降低了,将来沈女士的退休金就要少一笔钱。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该如何处理呢?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说:“企业违反规定少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查实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299、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追缴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另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会采取多种形式的检查,对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相关费用。”(深圳商报记者 徐 恬)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二谈贯彻落实市两会精神深圳特区报评论员民生政府,是今年市两会的一大热点。两会上,代表委员们针对民生问题,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提案和建议。这些都需要政府各级各部门去办理、去落实,民生政府自然也就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建设民生政府,是特区再领风气之先的必然选择。如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是一个非常紧迫和现实的问题。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现300、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在现代化转型中,政府应率先转型,将民生需求当作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民生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深圳要继续担当改革创新排头兵,就需要以民生需求为工作导向,率先打造民生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民生服务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让市民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这是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现代政府的应有之义。以民生需求为导向,要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渠道和参与机制。服务民生、纾解民困,是民生政府的核心特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倾听民意、尊重民意。医院该建在哪儿?道路该怎样修?这类民生问题的对策,绝不是拍脑袋就能想出来的。这需要扎实的调研,更需要倾听民声、汲取民智,扩大群众301、在公共事务中的发言权,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了好的决策,还要有好的执行,而这就离不开群众的参与。攻克民生难题,需要我们适应公民社会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展各类现代社会组织,将其打造成城市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形成有序参与、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如此,我们的政府,就能拥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支持。民生导向的确立,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既然是导向,就必须能发挥指导作用,能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和举措中。而这就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让政府各级、各部门,自觉承担起服务民生的责任。我们要建立与民生责任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302、,增强透明度、公开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民生导向的公共财政体制,完善财政的硬约束,保障公共资源用于民生,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倾斜,更多地面向群众、服务群众;要构建民生幸福指标体系,使之成为政府工作决策执行依据的同时,也成为政府工作的考核问责标准,让群众评价在干部升迁中发挥更大作用,让民生幸福成为干部工作的指挥棒。以民生需求为导向,建设民生政府、服务型政府,科学发展的新路才能越走越快。深深圳圳市市劳劳动动合合同同范范本本(适用全日制用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名称_姓名_住所_性别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身份证(护照)号码_303、联系人_住址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期限(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_年_月_日起。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二)试用期为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304、_。乙方的工作地点_。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_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四、劳动报酬(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305、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二)乙方每月工资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元)或按_执行。(三)甲方每月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定_。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306、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三)乙方从事_作业,可能产生_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_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次。(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七、规章制度(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307、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八、合同变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九、合同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308、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309、,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七)有下列情310、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311、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经济补偿(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312、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十二、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313、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十四、其它(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深深圳圳市市劳劳动动合合同同范范本本(适用全日制用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名称_姓名_住所_性别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身份证(护照)号码_联系人_住址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314、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期限(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_年_月_日起。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二)试用期为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乙方的工作地点_。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315、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_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四、劳动报酬(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二)乙方每月工资_元(其中试用316、期每月工资_元)或按_执行。(三)甲方每月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定_。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317、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三)乙方从事_作业,可能产生_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_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次。(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七、规章制度(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318、的有关规定。八、合同变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九、合同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319、同无效的;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320、不改正的;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321、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322、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经济补偿(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323、其他情形。(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十二、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324、事项:_十四、其它(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深深圳圳市市劳劳动动合合同同范范本本(适用全日制用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名称_姓名_住所_性别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身份证(护照)号码_联系人_住址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325、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期限(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_年_月_日起。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二)试用期为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乙方的工作地点_。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326、,即每日工作_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_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四、劳动报酬(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二)乙方每月工资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元)或按_执行。(三)甲方每月_日发放工资。327、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定_。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328、,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三)乙方从事_作业,可能产生_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_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次。(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七、规章制度(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八、合同变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329、。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九、合同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330、劳动合同无效的;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331、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332、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经济补偿333、(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