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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开发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43页)
能源开发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4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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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3799 2023-12-18 41页 116.13KB
1、能源开发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 瓦斯检查制度第一条 每班瓦检员检查的次数: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本班不生产的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地点必须有专人巡回检查。第二条 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1、瓦检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1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不得漏过一个地点。2、检查的内容是负责检查责任区内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洒水系统、局扇、通风设施、检查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2、火工品的管理、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通风科或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第三条 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图表上:瓦检员把每次的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检查手册、检查地点记录牌板、瓦斯报表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带班队长签字,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第四条 规定瓦检员在现场交接班的地点:1、所有工作面的瓦检员进行现场交接班,做到“他不来,我不去”,“交不清,我不去”,并且双方都签字,严禁脱岗、漏岗、逃岗。2、上一班发现或遗留的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员着手处理,接班人员接班后必须对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通风设施3、安全监测等逐一检查,各班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留于形式,违反制度者严肃处理。第五条 瓦斯手册、牌板、日报表要三对口,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报表、工作手册上,并且内容和时间必须一致,做到三对口。第六条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第七条 对于易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八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风调度室4、汇报,严禁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设备回收等工作。第九条 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十条 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瓦斯记录手册必须有带班长签字,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签字留底后,次日在早调度会报送矿通风科,通风科根据每一家施工单位的报表,汇总后,报送矿总工程师与矿长审核,并存档。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通风负责人必须当日检查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第十三条5、 通风科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汇总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示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第十四条 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罚款或勒令开除处分。1、瓦检员脱岗、空班、漏检、假检、虚报,罚款100元或停止工作,视情节做进一步处理。2、瓦斯检查记录本、瓦斯牌板填写不清楚、不及时,罚款50元。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十六条 对于局部积聚的瓦斯,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安监、机电、调度室等部门会审,方可执行。二 瓦斯员巡回检查制度第6、一条 按照瓦斯涌出量与涌出形式、采掘工作面数量与检查内容和次数、路线长短与行走难易程度每月根据巡回检查图表进行。第二条 每月必须绘制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表和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计划的范围和路线进行检查。第三条 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线路、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3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第四条 检查瓦斯的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矿井低瓦斯区域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区域每班至少检查3次。 2、对本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机电峒室等处,每班至少检查1次7、。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第五条 在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的同时,必须检查二氧化碳和温度。矿井必须按检查瓦斯次数的规定,配齐所需要的持证的瓦斯检查员。第六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瓦斯,保证检查数据准确可靠,不得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情况。第七条 在检查过程中,凡发现瓦斯浓度上升,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受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处理而一旦发生瓦斯超限或处于临界状态,应立即停止该地点与相关处的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栏杆,揭示警标,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第八条 必须按规定巡回方式进行瓦斯检查,其间隔时间按规定的检查8、次数均衡界定。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随即记入瓦斯检查手册与瓦斯检查牌板。第九条 瓦斯检查员每班对所辖检查范围中的瓦斯监测传感器显示数据要进行校对和记录,超过误差范围,要及时汇报。第十条 当班检查情况,要向调度室汇报2次,做到手册、牌板、瓦斯日报表(记录台账)“三对口”,汇报时,除各地点的瓦斯浓度外,还应包括“一通三防”管理中的主要问题。第十一条 瓦斯检查员要在作业计划规定的地点进行交接班,其前后在交接班地点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情况要交接清楚,实行双方签字。第十二条 通风科管理人员上岗,除完成自身应执行的任务外,同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瓦斯等方面的工作质量。发现问题,要找到瓦检员作具9、体交待或帮助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瓦斯员要及时填写瓦斯日报原始记录,由技术员负责瓦斯日报表的上报,严禁隐瞒、谎报。第十四条 矿长与总工程师每天要及时审阅瓦斯日报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三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第一条 瓦斯检查员负责实测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记录台帐,做好三对照,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第二条 派专人负责整理填报瓦斯日报表,填报时应将各主要检查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填入瓦斯日报表,如有瓦斯浓度超限、停风、微风等情况应将相关措施或处理恢复通风情况等填入备注一栏。第三条 报表填写后,要重新复核一遍,确认无误后,签名报送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初审,并签字10、。第四条 瓦斯报表于次日早调度会报予矿通风科。通风科负责将各施工单位的瓦斯报表整理再报送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第四条 矿长和总工程师每天必须审阅瓦斯日报表,对通风、瓦斯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批示。第五条 矿领导因事出差,必须委托专人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被委托人必须对委托人负责,严格、认真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第六条 通风科根据矿长、总工程师对通风、瓦斯方面存在隐患的批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积极进行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及时反馈矿领导。第七条 通风科负责瓦斯日报表整理存档工作。瓦斯日报表必须至少保存一年。四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11、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指令,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是在煤矿生产全过程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常规内容包括“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发展规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第三条 一通三防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结合现场实际,严格按三大规程的原则和行业标准进行编制,并具有可操作性、法规性、指导性、约束性。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合格后实施。第五条 规程措施生效后,由编制技术人员向施工队长、工人进行贯彻12、,队长班长签字后,方能施工作业。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七条 安全技术文件按照其重要程度及覆盖范围对涉及到的技术人员或操作人员进行交底。现场要有专人保管安全技术文件,并且按技术资料归档管理,以便后查。第八条 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负责人每月对作业规程复查一次,对作业规程中出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及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形成复审意见,并签字落实。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20天,工程承包单位完成安全技术的编制与审批,并呈报建设方和监理单位,无安全技术或未经审批,一律13、不得开工。否则,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并停工整改。规程、措施编制、审批不及时影响工作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第九条 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格按照编制及审批权限进行上报审批,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签发的技术文件一律无效。对无规程、措施施工按三违进行处理,规程、措施编制不当、内容不全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审批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工艺和三大规程中的安全技术规定,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技术文件的编制者和审批人员,对技术文件负责,因规程、措施编制不认真,审批把关不严,而出现的技术责任事故,按其事故的原因主次,对其有关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罚14、款。第十一条 对规程、措施在传达方面出现的不按规定签字、考试等问题,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否则对责任人加倍罚款。第十二条 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的内容、格式要求。 五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建单位项目部成员、队长、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监员和兼职安全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简称便携仪)。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按照上述人员的在册数量进行装备便携仪,并有不少于10%的备用量。第三条 各矿建单位应有便携仪充电、发放、维修调校等15、工作场所,由专职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第四条 各矿建单位必需建立发放、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表、管理台帐和维修调校记录。 第五条 发放仪器前必须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仪器是否完好,凡电压低于规定值或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得发放。出井后,要对仪器进行外观检查,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及时充电,以保证性能完好。 第六条 因损坏无修理价值或经计量检定后认为应报废的仪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因报废使装备数量减少,应及时进行补充。 第七条 便携仪应统一编号,固定专人使用,如因使用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按情节追究使用者的责任。第八条 矿建单位每年根据仪器使用状况必须保证仪器维修零配件、调校标准气的投入16、。第九条 维修调校人员每隔7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满度)和报警点进行调校,使之在说明书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使用。第十条 矿建单位应按煤矿安全计量检定规定定期将仪器、仪表送有资质的部门检测。六 瓦斯报警仪日常维修校正管理制度第一条 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第二条 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条 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第四条 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17、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第五条 仪器检修人员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第六条 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第七条 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第八条 相关人员下井时18、必须携带瓦斯报警仪,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第九条 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1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七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规定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设计长度、管理人、设计入口风量、设计出口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时间、位置、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内容。2、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不得出现循环风。3、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三专两闭锁”,否则不得开始工作。4、掘进工作面开工或移装局部通风机时应实行验收制度,凡发生安设不符合规定时19、,巷道不得开口施工。5、局部通风机入井前进行完好检查,保证正常运转,安装设备要齐全,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装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电缆接线盒,电缆进线孔有密封,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管,安设高度大于0.3米,大断面巷道应吊挂,开关明显标志,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6、每月必须有计划由专人对供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天检修班进行一次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第二条 风筒的管理规定:1、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并具有煤安标志的。2、风筒无破口,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用反边接法或双反边接20、法,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3、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拐弯处设弯头,异径风筒要上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4、风筒不得出现跑、漏风现象,不打弯、不落地,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5、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第三条 临时停工停风区采取的安全措施:临时停工一般不得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瓦斯员在栅栏附近随时检查瓦斯。如果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第四条 局部通风风量的规定:1、局扇从巷道吸入的风量不得超过该巷道总风压供风量的70%,不得出现循环风。2、21、风筒出口风量,应据所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炸药消耗量、人数等进行计算、选定,并符合规程对最低风速的要求。第五条 瓦斯检查的规定,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否则必须停止运转进行处理。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运转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项目部审批,同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然后执行。第七条 凡是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矿安全部门组织追查,对构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第八条 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22、,首先必须按规程规定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CO2浓度不超过1.5%,且压入式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瓦斯超限时,必须按照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通风设施的砌筑,要求必须按计划,按标准,保质保量完成,保证系统完整、可靠、合理、经济。第二条 各类通风实施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构筑,不符合质量要求不得交付使用。第三条 各类通风实施必须建立台帐,登记编号,明确责任人、规格尺寸、砌筑时间等,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第四条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周一次,做到设施完好,符合要求。第五条23、 管理要求: 1、密闭:密闭外5米内支架完好,无片帮、杂物、淤泥积水。密闭前无瓦斯积聚。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牌,并有瓦斯检查。 2、风门:每组风门至少保证两道,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必须安装反风门。两道风门的距离,行人风门至少5米,行车风门必须保证一列车长度 ,且不能同时打开。风门墙不得漏风,风门不得变形,否则必须尽快修理完善。主要进回风风门设专人负责开闭管理,其它风门能自动关闭,过往行人要严格执行随手关门制度,否则必须严肃处理。风门前后不得堆放杂物,淤泥积水。 3、风窗:调节风窗必须设在风门(闭墙)的上部,且能灵活调节,其断面大小,应通过计算具体确定。风窗断面大小一旦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24、变。风窗应经常进行检查,以免风量过大而浪费或过小而造成无风、微风以及瓦斯积聚4、栅栏: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瓦斯超限区,暂不工作的巷道,放炮贯通的巷道,不需或暂不能封闭的盲巷等。栅栏的设置必须全断面进行,栅栏条间距不超过20cm,并且要捆绑牢固。栅栏前必须悬挂“禁止入内”的危险警戒牌,未经矿通风科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除。栅栏前必须悬挂瓦斯检查牌,确定专人巡回检查。5、风桥: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平面不漏风。风桥前后各5米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阻力不大于150Pa。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风桥上25、下不准设风门。6、测风站:(1)设置位置:矿井总进、回风的巷道。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尾巷、各类硐室。其它独立通风的巷道。(2)测风站标准要求:测风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或装饰。测风站要设置在正规平整巷道内,长度4米。前后10米无风流分支点和汇合点、拐弯和阻隔物。支架良好,断面均匀,断面平整无凸凹(1平米范围内不大于1mm)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的95%要设测风记录牌。测风记录牌板上记明测风站的地点、断面积、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值测定日期及测定人等项目。所有记录内容要填写清楚、齐全、及时。测风站必须抹面平整,墙耳呈流线型。测风站涂白刷红边要有明显标志26、,站内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九 测风制度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一通三防”的有关规定、指令、政策等。第二条 坚持每月5日、15日、25日三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站内的测风牌上,并将每次的测风结果及时填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签字。然后报矿通风科。第三条 在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标准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应挂测风记录牌,测风人员测风后应将测风结果填入记录牌板和记录手册内。第四条 测定内容包括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等。第五条 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采掘工作面的测风,进行风量调配,以满足工作面用风要求。测风员要经常检查井下通风系统,保证27、通风设施完好。第六条 局部通风巷道的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出口风量,每旬测定一次,更换局扇和风筒后应及时安排测风。第七条 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八条 通风系统改变后,必须立即组织测风,根据测风结果,科学合理调整风量,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第九条 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并将风量、风速、断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测定人等填写到测风记录牌板上,数字要齐全清楚,并与测风记录保持一致。第十条 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汇报。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然后汇报处理。十 风筒28、吊挂管理制度第一条 局部通风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第二条 风筒必须做到吊挂平直、拐弯处设弯头,不准拐死弯。逢环必挂、环环吃劲。 第三条 风筒出口处距迎头距离符合规程规定。 第四条 吊挂风筒的拉丝用4mm线材,长距离巷道可采用6.3mm钢丝绳,每段拉丝长度50米,巷道拐弯或变坡处可以适当调整,每段拉丝均匀设置加固点;拉丝一端用滑杆螺丝张紧,锚网巷道固定点为钢带,架棚巷道为棚梁,固定点按作业规程要求选定。 第五条 风筒吊环用对折的18#铁丝,对折端穿过风筒吊环,另一端绕过拉丝拧紧3圈,多余的铁丝剪齐。 第六条 风筒接头不能倒接、花接,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先大后小。接头必须反压边或活三环多层反29、边,保证美观、不漏风。风筒末端必须有风筒钢圈,并用铁丝吊挂牢固。 第七条 风筒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位置设在风筒中央处,红底(圆形)白字,字体为10厘米,编号要紧跟耙碴机或综掘机,不得滞后。每个掘进头必须备有不少于5节的备用风筒,风筒必须放在专用风筒架上,并挂牌管理。第八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风筒的日常维护,及时粘补破口,清除风筒上的灰尘及喷浆料,保持清洁卫生。十一 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条 井下职工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的防灭火规定、命令、通知等。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第三条 在新的煤层开采前,必须对该煤层的煤样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第四条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要完善(可与防尘30、管路系统共用),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在井下各硐室进风口前后10m范围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要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第五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严禁将失爆的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碰磕、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第六条 矿井和采掘工作地点应绘制避灾路线图。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线路,必须熟悉灭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各种器械存放地点。第七条 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由救护队进行日常管理。消防材料的品种、数量由矿总工程师按本矿具体情况而定,通风安全部门每旬对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检31、查一次,发现存储的材料、工具损坏、丢失应及时补齐。第八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等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井上下所设置的所有灭火器,每年换药一次,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通风部门应负责检查使用情况。第九条 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第十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如确需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批准,同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根据火灾情况,及32、时上报,同时通知救护队,以便及时控制灾情,进行救灾。第十二条 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第十三条 井下机电硐室和皮带机头前后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十二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一条 明确防尘机构的设置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矿总工负责,通风科长负责全矿防尘技术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防尘队伍,明确生产、队组、运输等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1、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必须安装两道水幕,回风口安装两道,并且距工作面2030米处设置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洒水33、,洒水时间不小于10min。2、必须实行湿式钻眼,或采用捕尘器捕尘。3、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原来无内喷雾的除外)并确保完好有效,实行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掘进机喷雾必须能够有效地抑制岩(煤)尘飞扬。4、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冲洗岩(煤)帮,必须采用放炮喷雾措施,放炮净化水幕不得少于2道,喷雾装置安装的地点和喷雾的质量要符合规定,喷雾时能够有效地封闭巷道全断面,装煤(岩)时必须洒水灭尘。5、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每日冲刷一次,并要保证巷道内没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第三条 运输巷道及转载点的防尘措施1、运输大巷34、中各采区巷口,各煤仓绕道口处,各底卸煤仓前后5至10m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2、装煤仓、转载点设置喷雾,实现放煤喷雾,并在放煤口下风侧20m范围内设水幕,实现与放卸工序联动。3、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4、运输大巷中应安装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第四条 锚喷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喷浆。第五条 所有接尘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接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必须按照矿井综合防尘规范的要求建立测尘制度,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足够数量的测尘工具,定期测量粉尘浓度。粉尘测定的内容和测定时间要符合规程的规定,测定结果要按时报矿总工程师和相关部门处。第七35、条 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第八条 通风区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十三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应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要求建立专职防尘机构,并配备专职测尘员从事测尘工作,业务由通风科负责领导管理,测尘人员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测尘工作需求。第二条 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第三条 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填写表格、统计、计算36、和上报。第四条 井下所有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还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定。第五条 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浓度。第六条 通风科每季应采集粉尘试样送有资质部门进行粉尘分散度的化验测定,测定资料要保存完整。第七条 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一次,测尘人员按规定采样,送有资质部门分析,分析资料要保存完好。第八条 测尘所用的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及时维修和定期校正,并有详细记录可查。第九条 井下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以及测尘办法应按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执37、行,其中测点粉尘浓度合格标准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第十条 测尘完毕后,检查仪器仪表擦拭干净。要及时填写本次粉尘测定结果报告表,及时将每次的粉尘测定结果填入台帐。第十一条 测尘人员每半月向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各提供一份测尘报表,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定情况要根据需要随时向通风科和矿领导报送,以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第十二条 测尘员要在测定过程中对测定地点及其周围防尘设施的安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进行监督和责令有关单位安设及正常使用,对拒不听从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甚至停止施工单位继续作业。十四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根据煤炭法38、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一、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一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矿长任组长、矿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的编制;负责矿井日常粉尘、瓦斯等有害气体的监测;负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尘毒危害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负责组织职业定期进行尘肺病检查,建立和完善防尘毒危害的各种规章制度及措施。二、矿井防治粉尘危害的综合防尘措施及办法1、对井下采掘作业场所实行洒水防尘,减少粉尘对人39、体的危害。2、采用个人防护措施,井下接触粉尘作业人员佩戴防尘口罩,减少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三、矿井粉尘检测制度1、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定期每月组织2次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测定,采掘工作面及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每3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2、矿井每月组织1次井下防尘设施等的全面检查,炮掘工作面坚持使用水泥炮,坚持爆破后洒水降尘,每天由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回检查。3、每月定期将井下防尘执行情况报矿安全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四、组织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安全知识培训每半年统一组织1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粉尘危害等相关方面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职工自我防护安全意识。五、加强40、职工个体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向井下作业人员发放防尘口罩和保健品,每年组织一次全矿从业人员尘肺病健康检查,对尘肺病者按有关落实保健待遇,并建立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卫生健康档案。十五 矿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矿井使用的矿灯必须是“三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齐全;矿灯应尽量使用双光源、冷光源矿灯,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矿灯。第二条 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第三条 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第四条 矿灯应保持完好。矿灯如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灯体破损、玻璃破41、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第五条 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的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矿灯房。第六条 充电工每天交接班时对矿灯设备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遇到问题及时处理。矿灯和充电设备按说明书规定实行定期检修。维修工每旬必须对矿灯房内所有充电设备及线路进行一次全面处理并作好原始记录。第七条 矿灯的领用发放和考勤: (1)灯房实行牌板管理,每盏灯进行编号,矿灯与充电架对号。 (2)严禁发放矿灯作地面照明和其它用途(特殊情况除外)。(3)每天对发出的矿灯认真考勤登记,对待修灯作好记录,并及时检修处理,对交回的矿灯必须42、认真检查,发现损坏应查明原因。(4)超期使用的矿灯严禁发出使用。十六 自救器管理制度第一条 所有自救器由通防科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到期更换。第二条 自救器管理人员负责自救器的编号发放、检查、检修等,并做好记录台帐。第三条 每个下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下井必须携带自救器,不带者不得入井,并按违章处理,出井时交回自救器。第四条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并按规定进行使用。严禁把自救器当坐垫,严禁乱扔、乱放或随意将自救器进行拆卸;严禁敲砸自救器。不按规定携带自救器者罚款50元。第五条 工作时要随身携带自救器,只有在影响工作时,可放在距离不超过七米的安全地点,放炮时,自救器必须随身携43、带。第六条 自救器平时不准任意打开,只有发生泄气、煤尘爆炸和火灾事故,受到有害气体威胁时才允许使用,对于盲巷或氧气浓度低于18%的情况下不能使用。第七条 每个自救器必须进行外观、气密性与重量等质量检查,按出厂日期计算使用时间,到期报废更换,自救器每季进行一次称重检查,误差不得超过正负一克,如增重超过10%应当报废,每日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发生漏气应及时修理,每月进行封口带和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第八条 自救器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和腐蚀气体侵害,室内不允许放置易燃易爆品,存放温度540度之间,湿度在4080%之间。第九条 新工人培训,要把自救器的使用列入培训计划进行培训。第十条 必须保证每一入井44、人员有一台完好的自救器,同时应确保有下井总人数10%的备用自救器。第十一条 矿灯房必须将自救器归类后整齐地堆放在专用架上,并应确保自救器的清洁卫生。严禁乱扔、乱放。第十二条 外来入井人员需到通风科领取自救器,并自觉填写领用记录,出井后按时归还。 十七 通风仪表仪器检修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按规定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数量核定一次,并编制核定报告。第二条 通风仪表的保管实行统一台帐管理,即测风员使用、科内管理。使用前领取,用完后交回。第三条 矿通风科应健全矿井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管理台账和检修调试记录。第四条 凡到货的仪器仪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仪器45、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到货、开始使用时间、生产厂家及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等,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条 仪器仪表及说明书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第六条 仪器仪表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可依据情节轻重,由通风科对使用者进行处罚。第七条 仪器仪表在存放过程中,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地点,并要上架、统一分类,保持干燥,避免受潮。第八条 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露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确保其不过放电。第九条 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校准。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46、工作。 第十条 仪器仪表按检定周期检定。过期和检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使用中,若发现有异常症状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得带病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矿每年年初编制配件计划,报总工程师予以落实,确保仪器仪表有足够的配件。 第十三条 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保养等工作。十八 盲巷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是井下6m以上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称为盲巷,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事故,采取处理措施。第二条 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采取临时密闭或设置栅栏,47、对永久报废巷道采用永久密闭进行盲巷管理。第三条 密闭要设在距盲巷口6m范围内,并按质量标准化进行施工,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距盲巷口不超过2m),说明牌、瓦斯检查牌(检查箱)、警标,按标准悬挂并齐全完好。第四条 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定期检查,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封闭时间、长度、管理方式、巷内支护形式、断电、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第五条 盲巷密闭前的瓦斯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写在检查牌上或放在悬挂的检查箱内。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措施,经通风科等各业务科室审批,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七条 盲巷密闭48、栅栏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第八条 每半月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管理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第九条 盲巷启封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特殊盲巷的启封由矿山救护队进行。第十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风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停风区时,必须事先排除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十九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经建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矿建单位通风科技术员、通风科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并且提前1天报送矿通风科。第二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1、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49、距50米)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放炮。2、装药放炮前两个掘进头都必须撤人,并在两个入口设置警戒。第三条 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掘进相距20米前,由地测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施工单位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50、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第四条 贯通采用小孔洞贯通,小孔洞形成后,砌筑所需通风设施,方可完全贯通。第五条 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1、贯通前每一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2、贯通后通风部门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第六条 施工单位通防部门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51、方案、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贯通后当天把影响区域的测风情况报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并报送矿通风科。 二十 重大隐患排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有效的消除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建立“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 矿长对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排查。第二条 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系指矿井通风技术管理、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管理、防突管理、防灭火等方面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一通三防”事故的隐患。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及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52、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通风部门解决不了,需由矿协调解决的隐患。C:由通风部门解决的隐患。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放炮五类。第三条 每旬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第四条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参加部门有:通风科、安全科、施工单位。第五条 “一通三防”隐患登记。建立一通三防隐患登记薄,对每次查出的一通三防隐患进行登记,记清隐患内容、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要求的整改完成时间。第六条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认定,有下列事故隐患和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重大隐患。1、矿井、采区风量不足、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严重超限、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53、规定,采区内采掘头面过度集中生产的。2、瓦斯涌出超限作业。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井下工作地点及风流中的瓦斯涌出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影响范围内存在作业现象的。3、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而没有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的;严重突出煤层现有技术措施难以有效防治突出事故而又未经专家论证完善措施的。4、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前没有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冒险施工的。5、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老化,传感器数量不足、监测参数不全、没有专职维护队伍、不能连续运行,没有建立参数超限报警报告、处置制度和台帐的。6、矿井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54、7、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8、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通风设施布置不合理、质量不合格、管理混乱,造成井下风流不稳定的。9、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没有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的。10、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1、电气失爆或违章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12、井下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检测制度不健全,致使作业地点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第七条 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矿每月底将A级、B级“一通三防”事故隐患上报公司工程部,直至事故隐患彻底整改。第八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矿长对“一通三防”事55、故隐患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第九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十条 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十一 “一通三防”专业例会制度第一条 每月5日15点30分,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例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由矿通风科另行通知召开时间。第二条 通防专业例会会议由矿总工程师主持,总工程师外出时,委托通风副总工程师主持。第三条 参加人员为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56、通风科长、通风科科员,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第四条 会议内容:(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文件。(二)汇报上月的“一通三防”基本情况和下月的“一通三防”工作计划。(三)研究分析当前有关通风管理、防治瓦斯、防治突出、防尘管理、防灭火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放炮管理、岗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会议要求(一)每次通防专业例会会议,通风科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对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印发给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二)有关部门对会议决议按照规定时间、目标,认真组织落实,矿通风科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57、行监督,其结果要在下次例会会议汇报。(三)所有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不得旷会迟到,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矿总工程师请假。对无故不参加例会的人员罚款200元,迟到者罚款100元。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二十二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第二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第三条 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58、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电气焊作业。第四条 井下电气焊累计次数规定:每天不超过3次。第五条 井下需要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和矿山救护队员现场全程监督,并有项目部分管机电或安全的副经理现场全程跟班作业。第六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只能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巷道内进行,严禁在回风巷、密闭前、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有瓦斯积存的地点、油脂等易燃易爆品存放的地点、有可能瓦斯积聚或突然涌出的地点、瓦斯或煤尘超标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第七条 严禁在带压设备、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八条 电气焊作业单位要提前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59、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属地单位的机电、通风、安全、调度等部门审查,审查时,通风和安监部门指定专职瓦检和安监人员,然后由属地单位分管机电、安全、技术的主要领导共同审批(分管领导不在单位时,可委托对应专业的副职审批)。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计划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可兼职)。火种只能由专职安监员携带。上述任何内容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第九条 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必须全程现场盯防,并在开始作业前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后确认签字;跟班矿领导在作业开始前必须组织最终验收,确认60、安全后现场签字,方可开始作业。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一份审批过的措施只能在作业地点使用一次。措施一式四份,审批完成后送安全管理科、通风科、调度室备案一份,施焊人员随身携带一份;审批完成并递送各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业。第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可能影响到关联单位的设备或场所安全时,电气焊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正式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必须带完好的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检测仪,在作业前检查确认作业点气体符合标准时方可开始作业,作业中将仪器放在合适的位置,随时测量。第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前,措施编制61、人必须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到施焊地点所属单位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现场向调度室三汇报制度,即:电气焊作业前、电气焊结束时、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汇报内容:电气焊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确认现场相关人员全部到位,现场气体及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措施落实到位,具备作业条件,跟班矿领导已经现场检查确认,申请作业。电气焊结束时,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作业结束,清理现场情况,现场已按照措施清理完毕,留守人员为某某62、人。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由留守人员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电气焊作业结束。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0.2m3灭火沙,必须将供水管引至作业地点,管径不得小于25mm,确认供水正常。第十六条 专职瓦检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电气焊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钢带缝隙、钻孔内等任何地点和局部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第十七条 专职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携带火种,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火种只能63、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第十八条 进入煤仓、溜煤斗等容器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设置可靠的通风设备。第十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轻装轻放、固定牢靠,防止滚动。气瓶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确认安全帽已拧紧。第二十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地线必须固定到施焊部件上。割具和软管必须完好,连接可靠。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时,有专人负责喷洒水,且用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和焊渣;同时必须对作业点附近的设备进行保护。第二十二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要再次用水喷洒,并由64、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第二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第二十四条 在井口房、皮带栈桥、选煤厂房、装车塔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视同于井下作业,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电气焊作业完毕后,必须在8小时内将措施原件交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存。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矿所属各单位及在一矿施工的所有外委单位。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全部、矿安65、全通风科、调度室、机电科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科按月考核通报,鼓励矿井减少井下电气焊次数,对于执行差的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十三 瓦斯电、风电闭锁管理制度第一条 井下每一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 第二条 井下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且当其浓度超过0.5%时,必须切断被串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第三条 井下每一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在距工作地点5m内和回风流距出口15m内各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66、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断电点均为0.5%,复电点0.5%,断电范围为被串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第五条 井下每一采、掘、开工作面的断电装置必须控制其工作面的总开关,并且断电装置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六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报调度、通风科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前必须切断本采区的全部电源。 第七条 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8%,断电浓度为1%,复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第八条 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必须每767、天进行一次瓦斯超限闭锁断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风电闭锁试验由该工作面瓦斯员、生产队组电工、带班长进行试验。瓦斯电闭锁由工作面瓦斯员、带班长、监控维检员进行试验,试验期间,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无关人员。对有故障的闭锁装置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报调度室、通风调度并制定安全措施,在故障期间,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十条 新开掘进、开拓、回采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所装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的型号、断电范围,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十一条 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要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闭锁装置的型号、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调校时间、责任人等内容。第十二条 瓦斯传感68、器调校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标校时配置的甲烷校准气样必须选用纯度不得低于99.9%。校准气样浓度不得低于2.0%。 2.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的空气样按要求对瓦斯传感器调校一次。调校时应集中在1-2天内必须对全矿所有瓦斯传感器调校完毕。 3.调校时,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零点显示值为零。通入校准气样(流量严格控制在200ml/min)后,瓦斯传感器的显示值不得大于或小于校准气样浓度的0.08%。否则,将视为调校失败,重新调校。 4.当传感器或线路的问题,致使数据传输错误或者数据传不上来时,待查明原因,处理完毕后。要重新调校。 5.其余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十四 通风科各工种工作及考核制度一、 通风69、技术员1.负责整理各种报表、记录、仪器、仪表和各种设备台帐,做到物帐相对应。仪器、仪表定期校正、维修工作。2.负责通风系统图等各种图纸的填绘工作。3.负责全矿风量核定,通风能力核定,并作出实施措施,报科长审核。4.负责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5.负责执行每月5日、15日、25日全方位的测风制度,并根据测风结果作出具体分析、风量调整措施,报科长审核,付诸实施。6.每天深入井下,严格通风系统巡查制度,并以三定表的形式,将所查问题,通知到队组。7.在科长的领导下,参与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调整的各项工作。二、瓦斯检查员:1.按规定地点、次数进行检查,做到手册、牌板、日报表三对照,有毒有害气体出现70、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撤出人员,进行汇报、处理。2.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三、爆破工: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断电制度”制度。2.严格执行爆破工岗位责任制。3.按规定领、送、退、运火药雷管。严格执行站岗、撤人、吹哨回头看制度。4.工作质量:炮眼封堵长度要符合规定,放炮火线长度、放炮撤人距离符合规定。剩余雷管、火药,必须当班交回火药库。四、测风工1.测算矿井风量、风压、漏风量,按要求进行风量调节。 2.测定矿内空气温度,必要时测定气压和相对湿度,测定局部通风机的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3.及时准确填写井下测风牌板和有关报表。五、测尘工1.负责矿井测尘工作和测尘结果分析工作71、,应能使用仪表测定粉尘浓度,并提出控制粉尘的措施和意见。2.填写粉尘测定结果报告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尘浓度测定报告表,并及时上报。要按照规定定期绘制粉尘浓度曲线图。六、地面监测监控工:1.做好矿井通风监测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严格执行地面监测监控工岗位责任制。3.负责监控机的正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和监测维修工处理。按时打印报表送交有关领导审批,和监测维修工配合好监测点的增加、更改、拆除,及时按规定修改,保证监测采集数据准确。七、考核标准:1.各种报表不及时填写上报的,对技术员每次罚款50元。2.瓦检员脱岗、空班、漏检、假检、假报,罚款100元或停止工作,视情节做进一步处理。3.72、所辖区域内出现通风系统破坏、通风设施损坏、有安全隐患,当班必须及时处理、汇报,不处理、不汇报的罚款100元。4.无故旷工,违反劳动纪律的罚款100元。5.上级领导安排工作没有保质保量的完成,罚款50元直至停止工作。6.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罚款100元。7.井下工种的上班时间睡觉,参照第三条进行处理。8.井下工种的视工作情况,需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未执行交接班的按脱岗处理。9.因交接班交接不清楚造成问题相互扯皮现象的,双方各罚款50元。10.牌板填写清楚,数据准确,否则给予50元罚款。11.监控探头按规定吊挂,一处不符合罚款50元。12.地面监控工要认真填写各类监控报表、记录,发现问题要向值班领导汇报,进行处理,否则给予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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