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开发公司一通三防及巷道贯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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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217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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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煤炭开发公司一通三防及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煤炭开发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的方针,提高“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度。第2条 为了切实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特编制本“一通2、三防”管理制度汇编。第3条 公司必须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一通三防”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保证所需的人、财、物。第4条 公司总工程师对公司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通风部具体负责公司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第5条 公司各部室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业务指导责任。第6条 各矿矿长必须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矿“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并保证所需的人、财、物。第7条 各矿总工程师负责本矿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负责。第8条 各施工队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3、工作负直接责任。第9条 各矿必须保证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风速、风量符合煤炭安全规程的规定,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否则造成的事故由矿长负责。第10条 各矿通风系统的调整,风量的配置必须按照煤炭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第11条 通风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使用由生产队组负责。第12条 对于认为损坏、盗窃通风设施的行为,由矿和公司进行严肃追查、处理。第13条 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必须按照煤炭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必须配足瓦检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假汇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第14条 采掘工作面无论风流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超限以及出现积聚,矿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4、凡未制定措施而引发的事故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发生的事故由矿生产矿长和安全矿长负责。第15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开停,否则引发的事故由矿机电矿长负责。 第16条 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电源、专用变压源;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和完善掘进装备系列化,此项工作由矿机电矿长负责。第二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17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调节分配,严格以风定产、严禁欠风生产。第18条 公司属各煤矿必须制定矿井主要通风机需要停风、停电时的计划、措施与矿井5、停风、停电的应急预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计划、措施和预案实施。第19条 主要通风机应每月倒台1次,机电队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生产科、通风队、机电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机电队进行倒台操作。严禁任何人擅自倒换通风机。第20条 主要通风机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停风,通风机机房值班人员立即启动备用通风机,同时向机电队值班人员和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及时向值班矿领导和总工程师汇报,并通知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通风队、机电队等单位人员到矿调度室,机电科立即组织人员到主要通风机机房处理故障。第21条 机电科每月要组织1次主要通风机检查,每季度检查6、1次地面反风设施,每半年检查维修1次防爆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存记录。检查记录送生产科1份备案。第22条 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每3年进行1次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掌握矿井通风阻力分布状况,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研讨,提出整改方案,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第22条 主要通风机发生喘振时,操作司机首先采取措施保证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同时向矿调度室和机电队值班队长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机电科组织人员查明原因,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通风机安全运行。同时,调度室要在5min内向值班矿领导、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汇报,做好记录备案。第23条 二、主要通风机(以下简称主扇)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7、备时不能大于5%,有提升设备时不能大于15%,主扇必须装备两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机),一套运行、一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动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主扇必须采用两回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电线路供电,供电线路上不能接其他任何负荷。三、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巷道断面应满足在服务时间内通风的需要,由于断面影响通风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巷修方案,生产矿长负责实施。四、每月由矿总工程师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1、审查所有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与需要风量、矿井需要风量、实际进风量、主扇风量和漏风量,确保有效风量率大于85%。采掘、巷修工作面的实际风量大于或等于规程规定的风量,其他井8、巷及硐室的实际风量符合煤炭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若出现实际风量小于需要风量,是作业地点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非作业地点的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或等于矿井总需要风量,出现矿井风量不足时,必须采取增大主扇转速、调整叶片按装角度、减小巷道阻力增加矿井进风量来满足要求。采取措施仍满足不了矿井进风量需要要求时必须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以风定产,在采取措施期间,不许出现欠风生产。在保证矿井所有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大于需要风量的前提下,若矿井进风量仍有过多富裕,可采取降低主扇转速、调整叶片安装角度来降低进风量,但必须制定措施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2、审查矿井通风系统的稳9、定、可靠性:审查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煤炭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不合理的通风设施,必须进行限期整改;严禁出现临时设施取代永久通风设施,否则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通风部允许;通过审查通风网络图,审查矿井是否存在角联巷道,若存在角联巷道,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确保角联巷道风量稳定、可靠;审查每月内可能贯通的巷道,主要分析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贯通后风量的调节、分配,以及提前需要安设的通风设施,并及时上报贯通措施;审查其他影响的通风系统的事项,各矿逐步实现电脑解算通风网络,以便通风系统随时处于合理配风状态。3、审查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合理性,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采掘工10、作面的布置避开角联巷道。(2)尽量减少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做到合理集中生产。单翼生产矿井只允许一个回采工作面生产,双翼生产矿井最多允许两个回采工作面生产,通过提高单进尽量减少采区掘进工作面个数。(3)突出煤层(包括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严禁出现串联风;石门揭煤前必须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4)厚煤层采取分层开采时,下分层掘进工作面必须待上分层采空区压实致密后进行、且离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时间大于6个月。(5)掘进工作面尽量避开上回采工作面回采动压影响范围,以减少掘进巷道瓦斯涌出量和巷道变形。四、当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时,必须报贵州省能源局局批准;改变矿井11、一翼、一个水平以及两个采区以上的通风系统必须报公司批准;改变矿井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由矿制定措施审批完毕后执行。五、每一生产水平应布置独立回风巷。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后,方可回采;每个采区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长度和高度,严禁将一采区上、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作为进风、一段作为回风。六、具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无喷出或突出的采掘工作面,若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严格执行煤炭安全规程第112和114条规定;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煤12、工作面严禁下行通风。七、新井在投产以前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正常生产的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的通风系统后,均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八、各矿每班必须派专人对通风系统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有:通风设施、巷道状况、瓦斯浓度及通风系统的监测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处理的及时处理并汇报矿调度,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处理。矿调度必须做好记录,做到记录准确,完整。九、测风员每10天对全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矿井测风结果必须认真填写在测风牌板和测风手册、报表上,测风结果每旬必须上报矿总工程师,每月向公司上13、报通风月报表;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一旦发现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小于需要风量,是作业地点的立即停止作业地点的作业,并汇报矿调度,非作业地点的能处理的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汇报矿调度,矿调度立即汇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处理,调度必须做好记录。十、各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对全矿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巡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装有主扇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设防爆门,且保证主扇停止运转时能自动打开,主扇运转时防爆门必须关闭,主扇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的电话;新安装的主扇投产以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十一、主扇必须装有反风14、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且供风量不能低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设施由通风队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矿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改变主扇转速、风机叶片角度、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都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报公司审批,审批结束后方可按照措施执行。十二、主扇一旦停止运行,主扇司机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矿调度立即通知机电矿长并通知电工从地面将井下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全部切断,井下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沿避灾路线往地面撤离,现场施工负责人保证人员按照避灾路线撤退,并检查是否还有未撤退人员确保全部撤出地面,瓦检员在人员撤离施工巷道后,在施工巷道口设好栅栏,揭示警标,并把风机开关打到“零”位,瓦检15、员在履职完自己的工作职责然后沿避灾路线迅速往地面撤退。(各矿制定相应的主扇停运安全技术措施)十三、无论是主扇还是局扇停止运行,矿调度在下达停电、撤人命令后,必须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矿长及值班领导到矿调度室集中,相应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往矿调度指挥撤人、瓦斯排放等工作(出差人员除外)。十四、主扇司机在向矿调度汇报后,必须立即检查矿防爆门是否开启,若防爆门打不开,立即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汇报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矿长及值班领导,由矿领导协调组织处理。十五、每个矿井必须备有通风系统示意图,并标明主扇型号、电机功率、风流方向、通风设施安设位置、主扇16、额定静压、主扇目前运行静压、额定风量、实际风量,存在火区的必须标明位置和范围。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由矿组织进行绘制,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核签字,并按月补充修改,开采几个煤层的矿井还应备有分层开采的通风系统示意图。矿通风系统示意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必须送公司通风部一份(可用电子版)。第二节 井下通风系统管理及调整制度第9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生产科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实施。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通风设计。第10条 通风队负责构筑可靠的通风设施,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账。永久风门每组不少于2道,风门间距17、不小于5m。第11条 生产科从巷道设计上把关,设计联巷及采面车场,要充分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大小,即巷道长度及断面能够满足施工风门及运输的要求,设计工程不能随意更改。第12条 通风队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管理,每月检查1遍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确保通风设施符合相关标准。施工通风设施前,由生产科、通风队共同在现场确定风门位置(特殊情况,机电科等相关专业配合),由生产科向通风队下达施工通知单,通风队编制通风设施施工技术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通风队严格按施工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施工。第13条 通风队施工永久风门必须按标准施工,及时设置风门管理牌板及测风牌板。每处风门施工结束,做到工完料净。通风队自检合格后,将自18、检报告及整改情况报生产科通风组,月底由生产科组织调度室、企管科、安检科、人劳科、通风队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达不到要求的按本制度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14条 井下施工通风设施时,施工区域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通风设施顺利完成。如果运输路线较长,运送施工材料困难,生产科下发工程联系单,施工区域责任单位协助通风队运输施工材料。各种车场敷设道轨时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需要建风门的必须留有合适位置。第15条 巷道贯通需要施工风门时,施工单位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给予配合,保证在巷道贯通前至少提前3天将风门施工结束,车场贯通爆破前必须对通风设施保护到位。第16条 施工单位需要从通风设施19、上穿电缆或管路时,至少提前1天填写工作联系单,由通风队签字,生产科把关,管线穿过后通风队与施工队配合对孔洞及时封闭。第17条 工程施工结束需要拆除通风设施上穿过的电缆或管路时,施工单位至少提前1天填写工作联系单,由通风队签字,生产科把关,管线拆除后通风队与施工队配合对孔洞及时封闭。第18条 通风队加强通风设施维修和检查,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要做好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管理,由于巷道底鼓造成风门关闭不严时,要及时拉底落道,保证风门能够正常关闭;若巷帮或顶板浆皮开裂,要及时打锚杆挂网支护,保证风门前后5m范围内支护完好。施工单位因扩帮、拉底等工作影响到通风设施正常使用,要编写通风管理专项措20、施,以便及时对通风设施进行处理。第19条 井下通风设施实行就近管理的原则,每月月底由生产科对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区域进行1次划分。通风设施管理一直到工程施工结束,随巷道移交下一个单位(一个施工地点由多个单位施工的,由主要施工单位负责通风设施日常管理)。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不准有杂物、积水、淤泥,风门严禁长时间打开。因工程施工,确需在通风设施前后5m内码放材料、安装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总工程师批准,报生产科备案。第20条 发生串联通风时,通风队提前编制串联通风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21条 生产科负责对失修巷道认定,做好失修巷道统计报表,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报表。及时向分管矿领导21、汇报巷道失修情况,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维修,确保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第22条 测风工调整风量必须按作业规程、措施及经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进行,严禁任何人私自调节风量。行人或车辆通过风门时,风门过后必须随手关闭,严禁撞坏风门,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第23条 为降低矿井通风阻力,矿井进回风、采区进回风巷道内不准私自存放各种材料、设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时,必须按供应科指定位置靠巷帮码放整齐,其高度不得超过1m,材料临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3d。第24条 轨道运输大巷内各种车辆不得长时间占据巷道通风断面。需升井的矿车、设备、材料,运输队及时安排升井,井下运送大型设备及时运送至22、使用地点,不准长时间停放在进风大巷影响通风。第25条 因生产需要,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时,生产科提前编制调整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通风队实施。第26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在撤除设备、材料期间,其风量控制在150300m3/min,回撤设备及材料前必须安装好局部通风机,保证安全回撤。第三节 矿井测风制度第27条 通风部门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修改,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工作面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以及风筒的位置等内容。第28条 通风队每月制定风量分配计划,并经生产科及总工程师签字后下23、发相关单位及部门。第29条 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应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其它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等。在主要进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中应建立永久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及汇合点;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测风站应有明显标志,5m范围内应抹面刷白,两端有红色标志线;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日期、测风工姓名等。第30条 通风24、队至少每10天对矿井进行1次全面测风,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矿井内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规定。第31条 每次测风结果应有记录,测风数据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升井后填写记录,每旬测风结束后及时编制测风旬报表,月底形成通风月报表,于当月28日前报生产科通风组、总工程师、总经理,通风队技术人员负责月底前审批结束,存档备查,并将原版送生产科存档。由生产科通风组负责将电子版于次月2日前上报永煤公司通防处。通风系统调整后必须及时测风,测风数据在24小时之内报生产科通风组、总工程师、总经理。第325、2条 通风队负责对矿井外部漏风每年至少测定1次。第33条 冬季机电队应保证矿井的进风井口安设足够能力供暖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第三部分 瓦斯检查制度一、瓦检员只能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并经专门培训和实习、考试合格且取得瓦检员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二、风流瓦斯和局部瓦斯1、有支架的巷道在距支架和巷道顶部50mm、砌碹支护或锚喷巷道距帮顶200mm空间检查出的瓦斯为巷道风流瓦斯,其他地点检查的瓦斯为局部瓦斯。2、采煤工作面距煤壁、顶(包括假顶)及底(包括假底)200 mm(小于1米煤厚的采煤工作面为100mm)和采空区切顶线(充填法管理顶26、板时,采空区一侧以挡矸帘为界)构成的工作面工作空间检查的瓦斯浓度为工作面瓦斯浓度;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未放顶巷道至煤壁线构成的空间检查的瓦斯浓度以及切顶线至老塘1.2米顶板未垮落范围内检查出的瓦斯浓度属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采煤工作面其他地点检查的瓦斯浓度为局部瓦斯浓度。3、采煤工作面回风的瓦斯浓度是采煤工作面煤壁线往外的回风至回风巷第一个风流交汇点往里检查的瓦斯浓度。4、掘进工作面(包括用局扇供风的巷修工作面,以下同)的瓦斯是靠近迎头风筒出口到掘进迎头这一段巷道内检查出的瓦斯;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为靠近迎头风筒出口至其回风流第一个交汇点检查出的瓦斯。5、检查风流瓦斯和局部瓦斯时,必须取检查区域中的27、最大值作为检查结果、处理标准和汇报数据;当用不同仪器或由不同人员对同一区域进行检查时,取最大值作为检查结果、处理标准和汇报数据。三、瓦斯检查范围和检查仪器1、井下所有检查地点、井巷和硐室均必须检查进、回风的风流瓦斯和局部瓦斯。2、掘进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的风流瓦斯、局部瓦斯(含高顶及底部存在空间)和风机的进风流瓦斯。3、回采工作面检查工作面进风、工作面(包括上隅角切顶线至老塘1.2米顶板未垮落范围内)回风的风流瓦斯和局部瓦斯。4、巷修工作面检查工作地点的风流瓦斯和局部瓦斯,使用局扇供风的巷修工作面瓦斯检查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进行检查。5、其他地点的瓦斯检查按照煤炭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四、28、瓦斯检查次数和汇报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做到专人、专头、专面检查瓦斯。2、采掘工作面正常情况下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接班后、班中、交班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并由瓦检员在瓦斯异常的地点悬挂便携式瓦检仪,在瓦斯浓度容易达到1%及以上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门的瓦斯管理措施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措施进行执行。3、所有放炮作业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瓦检员、采掘班(队)长)放炮的制度。4、对本班未进行生产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29、。5、回风系统瓦斯检查每班检查1次,采区总回风风巷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75%。6、其他地点(硐室)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实时对硐室的瓦斯进行监测,并由瓦检员每班检查不少于1次。7、瓦检员每次检查完瓦斯后必须将检查结果大声告诉现场所有人员,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瓦检员手册、牌板上,并向矿调度进行汇报,每班不少于3次;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炭安全规程的规定时,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瓦检手册上签字;必须做到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了解瓦斯情况、做到瓦检手册、台帐、记录牌板数据“三对口”,瓦检员和地面调度记录人员必须在相应台帐、手册上记录好瓦斯异常的原因。8、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栅栏和警示牌,警示牌上标明“瓦斯正常,30、允许作业”和“瓦斯超限,禁止入内”字样,采煤工作面设在运输巷进口、回风巷设在出口;掘进工作面设在开口位置。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正常时牌板显示“瓦斯正常,允许作业”;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牌板显示“瓦斯超限,禁止入内”。9、一旦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炭安全规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时,当班瓦检员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出人员,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需要停电的由当班现场电工负责切断瓦斯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区域内的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现场施工负责人将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由当班现场瓦检员设上栅栏、揭示警标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10、矿调度接到井下瓦检员的汇报后,立即将超限地点、超限浓度、超限原因及其31、目前井下情况汇报公司调度和相关矿领导,公司调度将以上情况及时汇报相关部室和领导,由矿领导和公司领导作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11、严禁出现空班、漏检、假检和假汇报现象,一旦发现立即进行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部分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一、井下所有瓦斯检查地点必须实行瓦检员现场交接班制度。二、矿值班领导必须在班前会将本班各作业地点瓦斯检查重点和通风情况交代清楚,当班负责人具体作详细的安排、做好记录、发放联锁牌板、联锁钥匙,做到记录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三、瓦检员交接班一律在瓦斯检查牌板处交接。四、接班瓦检员必须向交班瓦检员了解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瓦斯、防尘、监测、抽放、作业情况等及注意事项32、,了解清楚后在交班瓦检员手册上签字,若现场需要交班瓦检员处理的问题,未经接班瓦检员同意不准离开,若交接班瓦检员不能处理的,由交班瓦检员向矿调度汇报,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通风队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如矿总工程师不能处理的汇报公司调度由公司组织进行处理。五、对采用配连锁钥匙、损坏连锁设施等手段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一律按空班、漏检、假检进行严肃处理。六、接班瓦检员接班后严格按照“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检查工作,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瓦斯、防尘、监测抽放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汇报矿调度,由矿总工程师决策并按决策安排处理。七、交班瓦检员在取得接班瓦检员的同意、履行签字手续后33、方准升井,升井后将瓦检手册交通风队长签字,连锁牌板和钥匙交通风队长或调度室进行保管,以便于下一班安排工作和发放。八、通风队长或矿总工程师负责收集全天瓦检手册并保存以便于检查和存档。第六部分 报表审批送报制度一、通风队长或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核当天的瓦检手册,并在瓦检手册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矿调度,收集完毕全天手册后交矿调度,矿调度立即与瓦斯台帐进行核对,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校正,并由矿对当班瓦检员进行追究责任。二、调度日报由当班副矿长和矿长审阅并签字,发现问题立即组织进行处理并在日报上注明处理意见。三、瓦斯日报由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核并签字,发现问题立即组织进行处理,并在日报上注明处理意见34、。四、处理意见包括处理负责人、规定完成时间、处理方案等,处理完毕后由调度人员在当天日报上填上完成情况、完成时间、汇报人员。五、隐患的监督由矿安全矿长负责、生产矿长组织实施。六、瓦检手册、调度日报至少保存5年,瓦斯日报至少保存10年。七、每月25日前各矿将通风月报、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送交公司通风部进行审核,月报必须有打印部分和电子部分,图纸可使用电子版本,若每月未送交,由相应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34条 在掘进巷道炮掘工作面相距30米前,由生产科地测部门编制贯通通知单,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及时送达施工单位、通风队和相关业务科室及相关领导。第35条 施工单位编制巷道贯通35、安全技术措施,由调度、掘进、地质、测量、机电、通风、安检等部门对贯通措施进行会审,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特别是老空区、盲巷及长期停风地点的贯通,贯通期间要及时向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并在早调度会通报。第36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通情况:贯通巷道的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措施编制时间、贯通措施审批单位和预计贯通时间。(二)贯通巷道情况:包括巷道煤岩性质、水文地质、顶底板岩性、巷道断面,支护形式、贯通具体地点、状况、剩余长度、贯通方法、贯通两个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等。(三)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巷道贯通前通风系统示意图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示意图。图中标明现有的通风状况36、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调整系统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地点,警戒岗哨位置等。(四)巷道贯通施工地点、停工地点具体安全防护措施:1、放炮管理措施和放炮警戒地点及人员安排。2、防冒顶措施。3、加强瓦斯检查措施和探清采空区(老空)水、火、瓦斯情况的措施。4、加强综合防尘措施。5、电器设备(设施)防爆措施和保护电缆、管路、设备的措施。第37条 巷道贯通措施的贯彻由施工单位主管队长、各科室科长负责,在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前必须进行贯彻并签字。第38条 生产科通风部门要及时制定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明确调整风流的设施位置、数量和质量,以及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情况,绘制相关通风系37、统图纸。由通风队编制贯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第39条 贯通时通风队派队干现场统一指挥,掘进、安检、地测等部门协助指挥,跟班队长是现场贯通第一责任人。第40条 认真落实巷道贯通汇报制度:(一)巷道贯通距离剩余20m时,施工单位要通知调度室及生产科,由生产科在早班调度会上通报剩余贯通距离,相关部门应高度关注巷道施工情况,被贯通巷道通风、瓦斯情况,支护状况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二)贯通距离岩巷剩余5m(煤巷剩余10m)时,必须坚持“长探短掘”原则,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以准确掌握贯通时间。(三)38、贯通距离剩余2 m(岩巷1.5m)时,施工单位要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调度室(队长必须签字),调度室按照贯通要求通知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到施工现场,按照第39条要求进行贯通。第41条 通风设施必须按照质量标准构筑成永久设施,并履行验收制度,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通风部门按照每月生产经营计划对巷道贯通工作提前做出安排,并在每次巷道贯通前构筑好风门墙体及门框、门扇等,一旦贯通后,及时关闭风门进行通风系统调整。除临时通风设施外,其它通风设施必须按照永久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构筑临时通风设施,20天之内,必须将临时通风设施重新施工为永久通风设施。第42条 巷道贯通主39、要技术措施(一)巷道贯通炮掘工作面相距3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现场标明贯通位置,以保证贯通方向。停工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保持局部通风外切断一切用电。如果被贯通巷道原已停风,则需要提前恢复通风并排放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必须保证被贯通工作面能够进行正常通风、瓦斯检查等工作,只有在贯通和被贯通巷道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0.8 %以下时,方可贯通爆破。(二)贯通工作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严禁相向贯通。两巷对掘时,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时,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掘进,停工工作面必须成巷,并对工作面5米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加固;在进入停工工作面所有入口的安全地点或巷道口处设置警戒,除检40、查人员外,其他闲杂人员严禁入内,直至贯通。(三)与在用巷道贯通时,炮掘工作面距贯通点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在贯通处明确标记,每次放炮时必须在通往贯通处的各个入口处设置警戒,确认警戒把好后,方可进行放炮施工。(四)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坚持有疑必探,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探瓦斯、排放瓦斯、封闭老巷及调整通风系统等相关工作。(五)贯通点必须采取防止冒顶措施。当贯通点为锚网支护时,其加固方式可采用打托棚或立柱等;支架支护时,可采用打抬棚或架设密集支架等。贯通斜交或正交时,贯通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带,贯通点左右5m范围内巷道都必须加固到位。 (六)采用放炮法贯41、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剩余5米时,应采用长探短掘放小炮方法施工,剩余2米时,应用掏槽贯通,然后扩大成巷。(七)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通风队确定风流稳定后,调度室方可通知恢复采区内正常施工。第43条 调度室、生产科、通风队、施工区队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通知单和现场贯通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案。贯通当天把贯通巷道的测风结果报送生产科和总工程师。第五节 盲巷管理制度第44条 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42、为盲巷。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盲巷要及时密闭。第45条 停止施工巷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施工单位至少提前1天与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联系,停风前将设备、材料回收,断开待封闭巷道的管线、轨道等导电体。通风队按照生产科安排,在巷道口5m范围内设置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在停风24h内进行封闭。第46条 临时停风的巷道,要立即断电撤人,打好栅栏,其栅栏位置必须设置在距巷道口5m范围内,木质栅栏高度不小于2m,栅栏孔规格为200mm见方,栅栏要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并揭示警标及检查牌板,按规定检查瓦斯。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43、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进行封闭。第47条 采掘工作面贯通老巷时,按照巷道贯通有关规定,地测部门提前通知,施工单位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通风队制定恢复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老巷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需排放瓦斯时,严格按照分级排放规定,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后实施;需封闭的老巷,通风队按规定及时封闭。第48条 工作面回撤结束,通风队按照生产科制定方案对工作面及时进行永久密闭,密闭墙位置距巷道口不大于5m,另在密闭墙前打上木栅栏或砖栅栏,并揭示警标及检查牌板,按规定检查瓦斯。第六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49条 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划分(一)生产科通风组负责对矿井局部通风设计、44、风量计算、风机风筒选型、风机安装位置、通风瓦斯管理等进行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二)机电科负责局部通风供电设计,并监督局部通风机的安设符合要求: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和采煤工作面供电分开(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必须达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两闭锁”。负责每月检查1次风电闭锁使用情况。(三)调度室监控部门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监测监控设计进行技术指导并配合施工区队安设,保证满足要求;每10天至少进行1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并记录备案。(四)生产科负责局部通风质量标准化考核。(五)供应科负责局部通风设备设施的购置,并保证购置的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要求。(六)机修厂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维修、存放等业务。(七)45、通风队负责风筒维护管理等业务。保证工作面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机不发生循环风,并做到动态达标。(八)现场施工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的领、运、安装、维护、更换、回收等业务;负责风筒的领用、回收及距正头100m范围内风筒管理等工作;负责监测、监控、断电、闭锁等装置的安装、维护、管理和回收;每天按照规定进行双风机 “自动倒台”试验,并填写记录。第50条 局部通风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局部通风地点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采用其他通风方式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二)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局部通风地点的通风设计,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各业务科室技术人员要严格46、把关,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施工地点、进回风路线、风筒长度、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等,并附通风系统图。(三)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局部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出现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正常工作。严禁将对旋风机的两级作为双风机使用。(四)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51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必47、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安装(或拆除)局部通风机前,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安装(或拆除)申请单。生产科通风组、机电科、通风队、施工单位一起到现场确定风机安装位置,施工单位负责安装。(二)局部通风机入井前施工单位必须在地面进行试运转,对其机械、电气、防爆等性能进行检查,保证性能参数符合选型设计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退库更换。(三)运输局部通风机应使用运输工具,装车时轻装轻放,严禁碰撞,需要人工搬运时,不准在地上翻滚,以防损坏风机,影响性能。(四)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支护完好、顶板无淋水、无杂物、无积尘、无积水、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进风巷或采区进风巷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距离必须大于148、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同时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巷道应满足最低风速要求。(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五)局部通风机进风口5m范围内不准放置材料、设备及杂物。风机必须吊挂或上架,离地高度不小于0.3m(支架由机电科制定统一标准)。吸风口微倾斜向下,保证风筒与风机连接平缓过渡,降低风阻。风机吊挂时,至少要吊挂两点,且靠巷帮固定牢固,运输及安装风机过程中不准碰撞接线盒。(六)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连接。交叉风筒长度为7m,接头采用双反压边,严密不漏风,无破口,交叉夹49、角小于30度。(七)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八)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风电闭锁,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能够立即切断该风机供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九)局部通风机必须按照要求安设瓦斯电闭锁装置。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时,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起动,只有通过密码50、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分站、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故障或断电时,声光报警、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分钟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控制。(十)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5.5KW以上51、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音器 (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第52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好后,施工单位向机电科申请,机电科于次日组织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施工单位一起到现场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各单位验收人员负责验收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容,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局部通风机只有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允许使用。局部通风机验收合格后,通风队及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局部通风管理牌”。第53条 通风队要保证供给局部通风机的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保证风机不发生循环风。第54条 局部通风机管理(一)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每班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风机,并实行挂牌管理;风机52、前5m内不准放置材料、设备及杂物。通风队和施工单位每班指定责任人在局部通风管理牌板上签字。(二)由施工区队机电负责人组织配合调度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八点班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操作人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填写记录,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调度室做好汇报记录备查。施工区队机电负责人对局部通风机及各种开关防爆性能每周进行1次专项检查。(三)局部通风机运行期间,每班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通风机附近及其开关10m范围内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情况。(四)测风员按相关规定测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出风量等相关参数,保证风机不发生53、循环风,工作面的风量满足要求。第55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停电停风时,必须做到有计划停风,否则按无计划停风进行追查。(一)无瓦斯涌出的岩巷及正常通风时瓦斯涌出量在0.5m/min以下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停风30min以内,由施工区队填写停风申请单(加盖区队公章),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报矿调度室、通风队、安检科各1份,调度室组织实施;在实施停风过程中,安检员、调度员、瓦斯检查工必须在现场监督,设备检修完毕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按规定恢复通风;恢复通风前及恢复通风后由施工单位跟班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停风30min以上,施工单位编制工作面停送风安全技术措54、施,经审批后报生产科、安检科、通风队、调度室各1份,由调度室协调实施。(二)正常通风时瓦斯涌出量达到0.5m/min及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停风时间长短,施工区队填写停风申请单(加盖区队公章),经总工程师签字后,报矿调度室、安检科、通风队各1份,通风队编制工作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报生产科、安检科、施工区队、调度室各1份,由调度室按照排放瓦斯措施协调实施。(三)计划停风的区队,必须提前一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或值班矿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需延长停风时间,至少提前10min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矿领导批准,否则,55、按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56条 临时停工、停掘的巷道不得停风;若需停风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停风前,施工单位必须切断电源,通风队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长期停工、停掘的巷道必须进行密闭,密闭时巷道口必须断开所有导电体。第57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当班现场负责人带领撤出该工作面所有人员至新鲜风流,在停风巷道口设置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故障排除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严格按瓦斯分级排放制度进行恢复通风和排放瓦斯(本制度第84条规定)。第58条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由调度室通知机电科、生产科指导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按程序恢复通风,由生56、产科组织、机电科配合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纳入双基考核。第59条 局部通风机改变位置,施工单位编制挪移风机(恢复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改变补充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60条 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负责进行检查、维修,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第61条 局部通风机拆除、检修(一)巷道贯通时施工单位按照生产科制定的方案及时停掉风机,在5d内必须回撤升井,交机修厂进行检修。(二)施工单位交回的局部通风机,机修厂在15d内检修完毕,并有检修记录备案。(三)机电科做好局部通风机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井下使用风机台数、型号,地面待修台数、型号,备用风机型号及台数,每57、台风机的设备编号、入井时间、验收日期、验收人员、升井时间等。第62条 工程结束或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使用时间达到6个月的,不得转移到其它地点继续使用,必须升井检修。第63条 检修好的风机,机修厂提出书面申请,机电科组织生产科、安检科、通风队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风机的电流、风量、风压、高压部位漏风、噪声是否超标等情况。验收合格的风机由机电科贴上标签作为备用。第64条 发生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过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且被串联通风的工作面风机前35m处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被串联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58、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第65条 通风距离达到600m以上的巷道,原则上选择大功率(211kW、215kW或222kW)型号的风机、选用600mm、800mm风筒。在满足工作面需要风量的前提下,大功率对旋式局部通风机的通风距离在500m以下时开启单级,通风距离在500m以上时开启两级;通风距离600m以下的巷道,原则上选择小功率(25.5kW)型号的风机,选用600mm的风筒。第66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掘进工作面迎头有2节10m旧风筒(另备2节5m旧风筒),以防爆破崩坏风筒。备用风筒在工作面码放整齐,且不少于2d的使用量(不超过5节)。第67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规定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59、煤巷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m;炮掘工作面在爆破前,必须将风筒延接至距工作面不大于5m位置,保证及时排除炮烟,防止氮氧化物中毒。第68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由通风队、施工区队负责安装、维护,施工单位负责拆除;施工单位积极与通风队配合管理好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现象。锚喷巷道,施工单位提前每5m打1个吊挂眼,吊挂眼距工作面不得超过20m。第69条 风筒延接由施工单位负责,通风队监督指导。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对风机和风筒的使用情况、风筒出风口到迎头距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向通风调度汇报。第70条 风筒必须编号管理,岩巷掘进工作面风筒编号到耙矸机尾轮位置,60、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编号到末端倒数第3节位置处。风筒吊挂平直一条线,逢环必挂,随巷道起伏合理变化。接风筒时采用双反压边,接头平缓,不花接(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不逆接,严密不漏风,风筒无破口;转弯巷道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风筒挤压或弯头折深不超过100mm,风筒与风机连接处(大小头)直径略大于风机直径,长短合适,以减少风流阻力,必须加上软衬垫,做到严密不漏风,并用8#铁丝捆扎2道,铁丝间距大于100mm,两道铁丝接头错开距离不得小于200mm,风机出风口最近1道铁丝距离出口必须大于100mm。第二章 粉尘防治管理制度第71条 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爆炸性由国家授权的61、单位鉴定。第72条 井下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所有皮带机巷及刮板输送机巷内的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1个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1个支管和阀门。采掘工程验收(包括工作面交接)时,要对支管和阀门、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一并验收。第73条 主要进风大巷及采区进、回风巷进风口100m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然后每隔400500m安设一道;第74条 每个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至少安装2道净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3050m,第二道水幕距工作面70100m;回风巷安装2道净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3050m,第二道距工作面70100m。第75条 掘进工作面至少安装两道净化水幕,第一道62、距工作面3050m,第二道水幕距工作面70100m。第76条 净化水幕安装使用标准(一)水幕喷条采用6钢管加工,喷条必须固定在巷道顶、帮上,固定点不少于3个;梯形断面巷道喷条长度与巷道工字钢梁宽度一致,喷头迎向风流,与顶板成45度夹角;半圆拱巷道使用圆盘水幕,水幕用一段长100mm的四吋管加工,焊接78个喷头,固定高度距巷顶不超过150mm;使用圆盘水幕效果不好的半圆拱巷道可使用圆弧形水幕,喷条长度与半圆一致,喷头垂直巷道底板;喷条距顶帮不大于50mm,两喷头之间的距离为400mm。(二)水幕阀门必须安装在行人上风侧,连接水管要拉紧沿巷道帮成直角,达到美观;阀门必须固定牢固且开启灵活、可靠,无63、滴水、无漏水。(三)所有净化水幕能够封闭全断面、灵活可靠,雾化效果要好;责任单位安排专人管理、维护、使用,并挂管理牌,管理牌挂在阀门附近1 m范围内醒目的地点。(四)水幕回风侧20 m范围内不准有开关设备、材料、牌板等。水幕下方的电缆、风筒等必须用23 m旧风筒等进行保护。(五)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皮带运输机巷道在出煤、出矸时开启净化水幕。第77条 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要洒水灭尘,杜绝煤尘堆积和飞扬;井下煤仓、溜煤眼、皮带输送机、耙矸机和所有溜煤(矸)转载点(包括分矸转载点)都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喷雾要覆盖煤流,正常出煤时必须打开喷雾进行64、降尘;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喷条采用6钢管加工,喷条必须安装在专用支架上,支架采用40mm的角铁加工而成,支架固定在下部的刮板机上(或皮带机架上),且固定牢固。2、喷条距下部刮板输送机(或皮带运输机)的距离为11.5m,喷头垂直煤流,与水平面成45度夹角,距煤流的距离为0.50.8m,喷头出水不准喷到上部机头上(或皮带上),喷头喷出的水雾喷射角度不低于60度,水雾必须覆盖煤流,雾化效果要好。3、刮板运输机头处安装1个喷头;宽度为600800mm的皮带机头喷条长度为800mm,安设2个喷头,喷头间距为300mm,喷条长度三等分;喷条的连接胶管要拉紧成直角达到美观,65、喷条的中心线与运输机的中心线要在一条线上。4、喷雾阀门必须安设在行人上风侧,利于司机操作位置,阀门必须开启灵活、可靠,且无滴水、无漏水。5、喷雾必须设专人管理、维护、使用。第78条 防尘设施安装、管理责任划分(一)防尘管路、风流净化水幕及转载点喷雾装置安装(完善)责任区划分主要轨道运输大巷、主要皮带运输大巷、各采区轨道巷和采区回风巷防尘管路、风流净化水幕及转载点喷雾装置由机电科在安排安装永久防尘管路时一并安排安装;采掘工作面、进风流、回风流中的防尘管路、风流净化水幕及转载点喷雾装置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完善。主要进风大巷及采区进风巷的防尘管路和净化水幕等防尘设施,由机电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给66、使用、管理单位;防尘设施随工程移交并履行交接手续。 (二)防尘设施管理责任区划分井下防尘设施安装完善后,采掘工作面及转载点的防尘设施由各施工区队负责维修、使用、管理;轨道大巷、皮带大巷、回风大巷防尘设施的维修、管理由机电队负责;各采区进回风巷内的防尘设施由机电科根据使用情况就近安排单位负责。各责任区队要确保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并要设专人负责,挂牌管理,达到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三)主要运输大巷及采区主要巷道永久防尘管路延伸必须按规定安设支管和阀门并按规定装设防尘水幕,安装结束后,经过机电科组织验收,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各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的防尘水幕由所辖区队负责安装支管和阀门;各转载点防67、尘设施由卸载设备所属单位负责安装管理;未安装永久防尘管路的巷道,由巷道所辖单位按规定安设。第79条 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一)每季度(或每月)由生产科制定冲尘责任划分区域,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有记录可查。冲刷后要将巷道底板的淤煤清扫干净,防止水干后底板上有积尘,保证巷道无踏尘。(二)环形车场、轨道大巷、回风大巷每星期至少冲尘1次;采区进风巷、工作面进风巷,各车场、联巷由管辖该段运输的区队每月至少冲刷2次;皮带运输巷每星期至少冲尘2次,确保巷道及设备上无积尘。 (三)采掘工作面积尘每班冲刷1次;采煤工作面皮带顺槽积尘每天冲刷1次;掘进工作面后巷积尘每天冲刷1次;皮带大巷及采区皮带巷积尘(包括联络68、巷)由机电队每天冲刷1次;风、水管,电缆及设备上的积尘由管辖单位每天清除一次,不得有厚度超过1mm的积尘。(四)轨道大巷、回风大巷、皮带运输巷应逐段冲尘,通风队、运输队、机电队将每月的冲尘计划上报生产科并严格按计划执行;生产科、安检科不定期抽查冲尘计划的执行情况。第80条 巷道内防尘管路出现漏水由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好。第81条 个体防护规定采掘工作面人员入井必须带防尘口罩,喷浆、打眼、爆破作业时必须佩戴使用;井下必须采取湿式打眼;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及时冲刷巷道,并打开水幕降尘。第82条 通风队根据采掘工作面布置情况,合理分配风量,选择适宜的风速,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利于除69、尘。第83条 防治粉尘的日常检查工作,由安检员、通风队瓦斯检查工负责,每班至少对井下防尘设施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处理并上报。第84条 粉尘测定(一)通风队要做好井下各作业场所的粉尘测定工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3个;通风队负责采样送检。(二)测尘员要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70、设施使用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停止作业,后报有关领导处理。第三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第85条 矿井延深新水平时,生产科及时下通知,通风队负责取样,送国家授权单位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第86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有关防灭火措施贯彻执行。地面防灭火工作由保卫科负责管理。第87条 井下各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配电点、皮带机头、钻场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挂牌管理,消防沙箱按机修厂加工的统一规格配备,储沙量不少于0.2m3,并配备撒沙工具。每个硐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由所属单位领取、储存、保管、使用。第88条 井下清洗设备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71、,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扔、乱放。第89条 副井口必须严格执行井口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烟火、易燃品入井。第90条 井下各区队使用的皮带输送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防止皮带火灾事故发生。1、必须装设驱动轮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保护装置。2、液力偶合器不准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3、必须设置洒水装置和防跑偏装置。4、皮带输送机前后两端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91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割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割和喷灯焊接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队、安检科派专人在现场监督检查。井下未实行全风72、压通风的巷道中禁止从事电焊、气割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割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同一个措施连续使用不得超过24h。第92条 井下所有消防主管路及消防栓的安装由机电科统一安排,日常检修、维护工作由责任单位按标准要求执行。井下消防供水系统图由机电科每季度更改一次。第93条 井下硐室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允许存放油脂、木料等可燃性材料,硐室必须采用不燃材料支护,防火门必须完好、安全可靠。第94条 井下需要刷漆工作时,油漆应在地面调兑好再带下井,不得携带烯料下井,刷漆工作结束,应及时将剩余油漆升井。第95条 防止地面井口附近发生火灾规定1、井上消防材料库储73、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符合龙王庄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2、在进风井口房附近20m,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3、进风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割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割工作,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4、进风井口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防止烟火进入井筒。5、井上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保证供水水量和压力满足消防要求,并将水管接至井口。6、进风井口附近50m范围内不得存放煤堆、易燃易爆物品。7、地面工业广场内的煤堆必须制定严密的防火措施,防止火灾烟火进入井筒。8、 进风井口房内至少存74、放4个8Kg干粉灭火器和1只容积不少于0.2m3的沙箱,沙箱内应装满细沙,另配备2把洒沙用的消防锨。9、进风井口房工作人员必须会熟练使用灭火器,并熟知灭火常识。10、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井口附近50m范围内高度大于15m的建(构)筑物必须装设防雷电保护装置,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11、加强井口附近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火灾进风井口房附近20m范围内所有电气设备、照明灯等设施必须防爆,定期由机电部门进行检查、检修,做好检修记录,杜绝失爆现象发生。进风井口房检修机电设备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物品不得乱扔乱放,用过后及时清理挪走,杜绝一切火75、灾隐患。12、井口发生火灾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应急措施(1)进风井口附近一旦发生火灾,现场人员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灭火,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如果是电气设备着火,应先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再灭火。调度室接到火灾灾情后,在5min内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并按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有关领导汇报。(2)进风井口火灾无法控制时,应考虑采取全矿井反风措施,决定全矿井反风时,矿有关领导、科室、区队的管理人员必须集合在调度室,并按上年度反风演习措施进行反风。第四章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96条 通风队认真做好各种通风报表、台帐、措施管理。根据需要,各种资料至少保存1年以上。第97条 各种通风技术资料设立专用柜,并实76、行分类、分次、分盒,按统一序号标签存放。第98条 要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完善各种图纸、牌板,每季度更新1次图纸,并及时上报。第99条 各种报表要做到准确无误,报送及时。第100条 生产科每月对各种通风报表、台帐、图纸检查1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改正。第五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划、发放、领用、维修检验制度第一节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计划、发放、领用、维修、检验第101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瓦斯检查工、安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井下要正常使用。第102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计划数量由通风队确定,供应77、科负责供应,通风队负责保管、发放、充电、调校和维护,并做好台帐。台帐内容包括:编号、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上次校正日期、校正单位、检验合格证编号、校正周期、下次需要校正日期。第103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实行凭牌发放,领用牌由通风队安排制作。第104条 每个携带者都必须爱护仪器,不准在井下拆卸、毁坏。第105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次升井后,要及时交回仪器发放室,通风队安排专人及时检查、擦试、充电、维修,仪器不准带故障下井。第二节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使用管理制度第106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由通风队安排专人管理,负责仪器的保管、维修保养,做好台帐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编号、型号、生产厂家78、出厂日期、上次校正日期、校正单位、检验合格证编号、校正周期、下次需要校正日期。第107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要存放在温度、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房间内。第108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要编号保管,专人专用,严禁随便使用他人仪器。第109条 领取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时,必须首先检查仪器的气密性、完好性以及药品、光路的完好情况,确保一切正常后,方可领取使用。严禁将不完好的仪器带入井下使用。第110条 使用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的人员必须爱惜仪器,严禁故意损坏,丢失仪器。出现故障不得擅自修理,应升井交专职检修人员,并说明具体存在的问题,由专职检修人员维修。第111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不得个人私自保存,升井79、后应交仪器室专职人员保管。仪器保管员收到仪器后,要检查仪器的完好性;如有损坏现象,应立即报主管队长。第112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必须个人亲自领取、回交,不得找他人替代。第113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的领取、回交、维修,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第114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每年必须送有资质的部门进行1次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节 风表使用管理制度第115条 风表由通风队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负责风表计划、保管、维修保养,并做好台帐。台帐内容包括风表的编号、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上次校正日期、校正单位、检验合格证编号、校正周期、下次需要校正日期、校正曲线。第116条 风表要存放在温80、度、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房间内。第117条 在领取风表时,领取人应对风表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外壳和各部位螺丝无松动,风表校正曲线与风表相符以及风表开关,回零装置和指针的灵活可靠,方能入井使用。第118条 在领取使用风表时,要轻拿轻放,避免碰撞。风表叶片不得倒转或用嘴吹,更不能和其他物体接触。第119条 风表使用完毕,应立即装入专用风表盒内,不得乱放或交予非测风人员。第120条 测风员在升井后应亲自交回风表,不得找人代交或不交。第121条 交回风表时,风表管理员要对风表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风表的完好后,方可存入库内。第122条 风表的领取、交回应做好相应的记录。第123条 大修后的风表必须经有资质的81、部门校正后,方能投入使用。第124条 风表每半年送有资质的部门进行1次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四节 测尘仪使用管理第125条 测尘仪由通风队安排专人管理,负责仪器的保管、维修保养,并做好台帐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编号、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上次校正日期、校正单位、检验合格证编号、校正周期、下次需要校正日期。第126条 测尘仪要存放在温度、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房间内。第127条 测尘仪要编号保管。第128条 领取测尘仪时,必须首先检查仪器显示状态是否正常,确保一切正常后,方可领取使用。严禁将不完好的仪器带入井下。第129条 使用测尘仪人员必须爱惜仪器,严禁故意损坏,丢失。出现故障82、不得擅自修理,应升井交予专职检修人员,并说明具体存在的问题,由专职检修人员维修。第130条 测尘仪不得个人私自保存,升井后应交仪器室专职人员保管。仪器保管员收到仪器后,要检查仪器的完好性;如有损坏现象,应立即报主管队长。第131条 测尘仪必须个人亲自领取、回交,不得找他人替代。第132条 测尘仪领取、回交、校验、维修,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第133条 测尘仪每半年必须送有资质的部门进行1次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五节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第134条 自救器固定专人使用,由使用人员自己保存,在使用有效期内无故损坏,需进行赔偿。第135条 自救器必须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台帐中要详细填83、写自救器的牌号、出厂日期、发放使用日期、使用人员姓名及单位、检查日期及检查维修内容;使用人员不得清除或涂改自救器编号。第136条 自救器由各区队提供实际下井人员名单,经人劳科、通风队审核后报供应科,供应科根据各区队所报人员名单,对自救器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发放时间进行登记后发放。第137条 由通风队负责每季度对所有使用的自救器进行一次外壳气密性检测和增重检测,检测时出现漏气或增重超过10g,视为报废。第138条 严禁使用失效过期、损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橡胶套磨损严重及破裂后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更换。第139条 矿副总以上领导使用的自救器,由小澡堂服务人员到灯房签名后随矿灯统一领走,升井后存放在84、小澡堂。第140条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使用的自救器,在入井前由相关科室带队人员出具证明后随矿灯一齐领取,升井后随矿灯一同交回矿灯房。第141条 外单位来矿下井施工人员使用的自救器,由主管科室出具证明,分管矿领导签字后,到供应科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每台自救器交纳200元使用保证金,自救器完好收回后退还使用保证金。第142条 因自救器属不可修理物品,一经损坏视为报废,要求所有佩带自救器人员要爱护自己使用的自救器,严禁未遇险情私自打开或倒置、挤压、敲打、碰撞自救器,有喷浆料等杂物时要及时清除。第143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自救器损坏,无论是否到检测期,都要及时到供应科进行更换。第144条 属发生事85、故或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由安检科出示证明,供应科给予补发并重新登记。第145条 自救器应保持完好,使用人员应随时检查外观是否完好,如发现密封条断开、外壳锈蚀透等现象,应及时更换。第六章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第146条 例会时间安排原则上定于每月5日前,因故推迟的,必须于当月10日前召开。第147条 例会参加人员一通三防例会由总经理主持,总工程师、生产口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各相关科室科长,各采掘、辅助区队技术负责人(或主管队长),通风队队长、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参加。第148条 例会主要内容1、生产科汇报上月通风例会矿领导安排工作落实情况;汇报通风系统调整及通风设施验收情况;通报当月发生的“一通86、三防”问题及处罚情况;“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2、机电科通报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在籍数量;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罚情况及查处的电气失爆情况;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3、安检科通报当月安检科及上级部门查出的“一通三防”问题及处罚情况;“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4、调度室通报当月监测监控系统发生问题及处罚情况;“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5、其他科室汇报当月发生“一通三防”问题。6、通风队汇报当月“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及需矿解决的问题;“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7、各区队汇报本单位发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及需矿解决的问题;“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8、各分管领导安排解决各单位当87、月“一通三防”存在问题。9、总工程师安排相关技术、通风管理工作。10、总经理对本月“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解决“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方面的投入。第七章 处罚细则第149条 凡违反以上要求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未明确处罚项目及其他对“一通三防”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被上级公司(河南煤化、永煤公司)查出,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第150条 主要通风机操作不当,造成主通风机停风,每次罚责任人1000元,罚机电队队长、分管副队长、技术副队长各500元;停风时间超过10min的,按非伤亡事故处理。第151条 不严格执行串联通风措施,罚责任单位188、000元,罚相关单位责任人100300元。第152条 不按规定码放材料或存放大型设备时间过长(存放时间超过1天)影响通风的,罚责任单位主管队长100元,由生产科、安检科监督整改。第153条 不汇报就擅自贯通,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队长和现场跟班负责人各300元,巷道贯通有关单位不派人参加,每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第154条 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盲巷,罚设计人员300元;因施工失误造成的盲巷,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对施工单位跟班负责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200元。第155条 需密闭的巷道未在24h内封闭,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200元。第156条 89、未按要求测定风量的,罚责任人100元/次;私自调节风量,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第157条 巷道贯通剩余距离出现错误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揭露盲巷未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生产科汇报,罚责任单位责任人100元。第158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罚生产科、通风队责任人各200元;局部通风机未按指定位置安装,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未按规定进行风电闭锁检查的,罚责任人100元;局部通风机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申请验收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100元;现场安装局部通风机和作业规程型号不一致的,罚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200元,并限期更换。第159条 局部通风机上涂黄油或90、树脂药品、高压部位漏风,发现1次罚责任人100元。第160条 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罚通风队500元,罚责任人200元(由于使用单位私自调节风量造成循环风,对责任单位对等处罚)。第161条 局部通风管理牌板未按规定签字,1次罚责任人50100元。第162条 安装在支架上局部通风机前5m范围内放置材料、杂物的,罚责任人100元。第163条 未经生产科批准,局部通风机私自调整运行级数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64条 风筒与风机连接处捆扎不符合规定,发现1条问题罚责任人100元;风筒吊挂眼距工作面不得超过20m,施工队不打风筒吊挂眼,每缺少1个罚责任人50元(指锚喷巷道)。第165条 风筒出风口91、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罚责任人200元/次,在上级检查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第166条 破坏风筒,每节除按原值赔偿外,另罚责任单位500元;风筒破坏严重,破口100mm以上,罚责任人200元/处;破口100mm以下,罚责任人50元/处;发现1处风筒挤压、折深超过100mm,处罚责任人100元;风筒破口未及时粘补的,未双反压边的,1处罚责任人50元;风筒喷上浆水不处理,一节罚责任人100元。第167条 爆破掐风筒1次罚放炮员100元,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200元,罚班长100元;喷浆掐风筒1次或风筒脱节,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200元,罚班长100元;风筒反接,罚责任单位和通风队责任人192、00元/处。第168条 掘进巷道施工结束5天内,施工单位回收所有风筒,每拖延1天罚施工单位50元/节。(若向生产科申请,并经分管矿领导批准的,可以延期。)第169条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不按程序恢复通风,擅自停风和恢复通风的,由机电科牵头,生产科、调度室、安检科、施工区队参加,分析追查停风原因,罚责任单位跟班负责人300元,罚责任人100300元;一次事故造成多处停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责任单位跟班队长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第170条 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升井,罚施工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第171条 风筒未及时编号,1次罚责任人100元。第17293、条 由于局部通风机检修不及时,影响施工单位领用风机,每次罚机修厂罚款500元,罚机修厂厂长200元,由机电科监督落实。 第173条 每月由生产科对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情况及 “三对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或1次不对照,罚责任人100元。第174条 指定佩戴便携仪人员而未佩戴者,每发现1次罚50元;破坏或丢失便携仪的,每台罚责任人500元。第175条 瓦斯检查工未对本班分管区域通风设施、局部通风、甲烷传感器的管理进行检查(以上级领导、科室检查问题为依据),罚通风队瓦检工、值班队长、跟班队长各50元/次。第176条 未按规定检查瓦斯的,罚通风队责任人100300元。第177条 巷道94、施工过程中,造成瓦斯超限的,按龙王庄煤矿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进行追查处理。第178条 通风管理牌板内容被水冲掉或人为擦掉的(责任单位向生产科提供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不报责任人对责任单位跟班队长对等处罚)。第179条 凡上级部门或领导检查出通风问题,而瓦斯检查工未提前汇报的,1次罚通风队瓦检工、值班队长、跟班队长各1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第180条 检测瓦斯仪器充电不足、有故障或未调零等,每台罚通风队责任人100元。升井后4h以内不交回仪器的,1次罚责任人100元。第181条 私自排放瓦斯或未按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人5002000元。第182条 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调校,发95、生故障而造成的误报警、误操作,罚调度室监控负责人200元,罚责任区域监测工300元。第183条 未按规定对瓦斯电闭锁试验,1次罚有关责任人100元。第184条 施工单位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甲烷传感器发生误报警、误操作的,按照龙王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185条 发现一处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每缺少一种灭火器材,罚责任单位主管队长100元;灭火器材使用不符合要求(包括消防沙不符合规定、灭火器材配备不足或校验日期不清楚、管理牌板使用不规范等)罚责任人100元。第186条 施工单位未予施工风门创造条件,每拖延1个小班,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巷道停风后,没有创造密闭条件,每推迟一96、小班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第187条 不积极配合通风设施施工,罚责任单位主管队长200元。施工通风设施材料私自挪用,罚责任人200500元,并及时归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第188条 各种车场施工时必须将轨道敷设在巷道中间,以方便风门施工,发现轨道不居中,罚责任单位主管队长200元。需要调整轨道时,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调整轨道,每拖延一班,罚责任单位主管队长100元。第189条 未按规定进行永久密闭的,每推迟一班罚通风队责任人100元;密闭质量不符合要求,每处罚通风队责任人50元。第190条 临时停风的巷道,未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的,罚通风队责任人200元。第191条 打开正、反向风门97、长期(时间超过5min)不关,罚责任人100元。通风设施(包括风门、密闭、临时风门、临时密闭等)前后5m范围内放置设备、材料、矿车、杂物等,每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92条 私自在通风设施上挖洞过管线,罚责任人100元;私自拆除或者破坏风门、密闭墙、栅栏等通风设施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300元;2道风门同时打开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和跟班队长按严重“三违”处理。第193条 风门1处联锁绳不符合要求,罚通风队责任人100300元。第194条 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要求,1条问题罚通风队责任人50元。第195条 由于风水管路未拆除或拆除后,造成风门墙体漏风,1次罚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98、和主管队长各200元,生产科、通风队共同监督。第196条 缺少防尘管路、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等防尘设施的,一处罚责任人200元,安设不符合标准的罚款100元;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启净化水幕的,一处罚款100元;出煤及放炮时未开启净化水幕及喷雾的,一处罚款100元;喷嘴雾化不好,阀门开关不灵敏等问题,每条问题罚款50元。第197条 巷道干燥、有踏尘的,一处罚责任人200元;风、水管线及设备上有积尘(厚度超过1mm)的,一处罚款200元;冲尘无记录的一处罚款100元;无冲尘计划或未按计划冲尘的每次罚款100元。搞文明施工或清除积尘时未先洒水,造成粉尘飞扬的,一处罚款100元。积尘超标(煤尘厚度达到2m99、m,连续长度达到5m),1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队长200元,上级检查造成不良后果加倍处罚。第198条 主要轨道巷水管漏水,每拖延1天不处理,罚机电队长100元;其它巷道水管漏水1处,罚责任人50元。第199条 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1次罚责任人50元。第200条 测尘工未按照规定测尘和记录,1次罚测尘工100元。第201条 未按期对自救器进行检测,每次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200元。私自清除或涂改自救器编号的,每台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凡自救器未到规定期限造成不能使用的,每台次按100元赔偿。个人丢失的按每台次100元赔偿。第202条 无故不参加有关“一通三防”方面会议的,罚责任人100、100元,迟到、早退、会议期间手机响铃,罚责任人50元。第八章 其它规定第203条 “一通三防”检查坚持月度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平时抽查的人员有矿领导、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等职能科室、单位;采掘工作面月底“一通三防”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同时进行,由各验收组进行检查打分,对通风队、运输队、机电队等单位的检查,生产科组织,安检科、调度室、机电科等部门参与(必须有被查单位副队长以上人员参加),按照生产科制定的打分标准进行打分,作为各单位考核“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的依据。第204条 由生产科组织,每周进行1次“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每月进行2次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五定”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第205条 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由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组织,通风队、机电队负责编制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反风演习成功对参与反风人员一定奖励。第206条 本制度中所有处罚由生产科出具罚款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人劳科执行。第207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4 -